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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2021年的劳动合同范本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1简单的个人劳动合同范本五篇,欢迎大家查阅!
2021劳动合同范本1甲方:__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使工程顺利进行,我项目决定招收一批熟练合同工,为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利,特签订以下条款。
1、乙方进入工地前,必须在项目部登记注册,交本人身份证复印峻一张,由甲方工地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质量交底。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征得甲方同意离开工地亦需到项目部办理注销手续。如未到项目部登记注册或注销,造成纠纷甲方一律不负任何责任。
2、甲方对每位进场施工的乙方进行为期10天使用期考核,工元/工,小工元/工,如试用期考核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结账清退乙方。
如试用期考核合格,则确定工资大工元/工,小工元/工。工资按上墙考勤表决算,每月按时发放。途中退场者付约定工资70%处理,平时工作影响不良或人员多余,甲方负责人有权解雇乙方,并结账清退。
3、乙方必须遵守工作时间,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须加班加点,风雨无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加班,工人外出必须向工地负责人请假,得到同意方可离开,如自行离开,经教育不改,论矿工处理(矿工一天扣一工),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4、每天工种由工地负责人及带班长安排,乙方必须服从分配,如不服从安排者,工地负责人有权下浮该工人工资。
乙方必须文明施工,做好本职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损失,由乙方负责,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乙方在下班前做好落手清工作,严禁浪费材料,具体由工地负责人进行考核,每发现一次罚款50~200元。
5、乙方进入工地必须严格遵守工地安全纪律,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戴好安全帽等各种所需安全防护工具,上班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上下班走桥下安全通道,严禁横穿群贤路进入现场。严禁穿拖鞋、赤膊、赤脚及酒后上岗。如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伤施工,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自身无防范意识造成的工伤事故,由乙方和甲方各承担50%医药费,甲方不承担其他损失。重大事故按劳动局有关部门决定处理。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地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工地里醉酒闹事,赌博活动,如有打架斗殴行为的,处先打人者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如发现偷窃、打群架现场,取消全部工资,情节严重送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劳动合同范本2甲方(甲方):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乙方(姓名):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双方合同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将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
2、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所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体检未通过、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
4、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4次
5、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的;
6、隐瞒病史或工作经历的;
7、不能按照岗位职责(职位描述)完成相应的工作要求的;
8、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任务的;
9、有任何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行为的;
10、其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诸如:态度粗暴、待人接物没有礼貌、行为举止令人感到不适。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甲方无须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都无需提前通知对方,该终止期已经视为双方彼此明确的内容。如甲乙双方欲续订劳动合同,应在本合同到期一月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条款可以完全或者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以双方续签后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
甲方根据公司工作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在(地点)到部门担任工作。
二、工资及福利待遇
乙方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元,试用期工资为元,每年依工作表现调整。
乙方承诺保险由自己购买,甲方不得再行支付乙方保险费用。
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
三、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并逐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将通过民主程序并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实施奖励和处罚。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整乙方工作,保障乙方工作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可视经济效益和乙方的技术水平、业务熟练程度、劳动效率、工作绩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劳动报酬。
四、乙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善离职守。按时保质完成甲方指派的合理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秘密,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按甲方的合理要求加班和出差并享受相应的加班费、调休或者出差补贴。
五、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形: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诸如: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诸如: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同时在其他地方兼职,对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提出后仍不改正。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甲方协商一致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4)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2021劳动合同范本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工厂
乙方(劳动者)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元人民币,于次月15日前发放。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2021劳动合同范本4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乡镇______村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条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第四条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服务质量事故.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甲方采用以下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日工资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___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大病医疗社会保险.
第九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吸毒和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饮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未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2021劳动合同范本5甲方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签订日期
绝于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加以双方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请选择: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1、固定期限: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经营的店内从事营业员工作,工作岗位为,甲方保留根据需要修改乙方工作职责和职位说明的权利。
2、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特殊情形出现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1、工作时间为全天制:7:00—19:00。
2、乙方按照上述所选择的营业时间工作在商场,营业时间外乙方应完成必要货物的整理、摆放等甲方安排的工作。
3、乙方享有每月天的假期。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的劳动报酬由甲方依法确定并分配,乙方的工资方式为:“基本工资+提成”构成。
2、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月,提成以每月日至次月日期间销售总额为基数,并按照相应的提成比例进行考核。
3、乙方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为元人民币/月,其他绩效部分依照上条。
4、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期每月15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
第五条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的甲方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1、严格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未经请假善自离开岗位的,按照旷工处理。
2、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包括对甲方所属分类文件及财务的交接。
3、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名誉和利益。
4、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劳动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与乙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辞职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2日)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并完成与甲方的工作交接,归还甲方的财务,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否则,甲方可不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2、乙方未提前30日内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的,按照有关规律、法规执行。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
甲方: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为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内部经营机制,鼓励到社会待业的企业富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富余人员申请个体经营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个体经营条件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二、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安排个体经营场地和分配摊群市场的摊位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审批,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给以方便。
三、各区、县劳动局对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条件并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将应领取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四、各区、县劳动局要严格控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雇用外地做工人员数量,为企业富余人员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对他们自愿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就业给予优先安置。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管理措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主要用于确保劳动者个人利益及企业的运营安全。劳动合同应综合考虑企业需求与员工发展需求,明确企业与员工各自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忽视劳动合同管理,一些企业甚至缺乏劳动合同管理经验,频繁的员工离职导致企业运营受损,并且无法为企业留住人才。基于此,文章分析了现行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现劳动合同管理改革和创新,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执行力度,以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1.劳动合同执行力度低
近年来,企业重视劳动合同的制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员工职责以及其享受的权利。但受到经济效益以及长期传统管理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度较低。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存放不合理,造成部分合同缺失,面对劳动纠纷,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出台解决策略,企业缺乏合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造成员工随意借阅、不按流程操作现象明显。与企业合同法不符的个人行为在企业中大量出现,企业合同的缺失造成其约束力不强,影响企业合同的执行。
2.合同管理的手段单一
目前,企业劳动合同依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手段,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管理方式并未广泛应用。不可否认,传统的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对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现代企业业务面广、面临的生产、管理、决策等多个方面的管理,这使得传统的合同管理方式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管理效率低下是目前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表现。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对管理效率的提高产生消极的影响,但长期的利益发展体系使企业缺乏对员工的管理,员工无法更好的认识劳动合同对自身的保护作用。
3.管理人员素质低下
我国企业缺乏对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这使得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传统的合同管理以纸质文档的管理为主,程序并不复杂。但事实上劳动合同管理包含了多种知识,无论是从职业操守上、还是管理能力上均存在缺失,这造成其对合同的解读能力不强。无法第一时间区分重要合同和非重要合同内容。一些行为造成公司的私密信息流失,给其带来经济损失。
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对策
1.加大合同执行力度
针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首要问题是规范劳动合同流程,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的合理性并加大执行力度。针对目前的合同进步不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行为规定,其中包括如何正确进行合同存放、如何借阅以及如何杜绝不合理操作行为等。企业培训是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关键。在劳动合同日常管理中,还要督促管理人员了解基本岗位行为,细化管理内容并将管理下发到个人,执行明确的奖惩制度,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利用其它制度的约束和辅助作用,使劳动合同得以有效实施,促进企业合同管理的合理化与高效化。
2.革新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方式
传统的合同以人工管理为主,大量的合同整理、保存使工作人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且管理效率低下。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使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应将纸质合同进行电子备份后进行留存,这样不但可以减少管理时间,还能够确保管理的安全性。现代合同管理技术包括代码读取和扫描、设备管理等。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增强对员工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培养,以确保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现。建立统一的合同管理系统,由专人进行管理,从根本上杜绝管理乱的问题。上层管理者还应对合同管理执行者的效果进行抽查,实现电子劳务合同的有效管理。
3.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企业应根据需求,建立员工培训体系。引进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经验丰富人员对合同管理者进行培训,使其明确管理流程,并加大执行力度。企业合同涉及员工个人信息,也包含了大量的企业私密信息。因此,培训过程还应重点强调员工的职业操守,加大其对合同安全性的重视。简单的培训并不足以确保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企业应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员工管理奖惩制度的建立来确保其在管理过程中能够遵守职业操守,做好本职工作,时刻以企业利益为前提,做到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个人发展同时进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具有品德意识,在招聘中不但能要注重应聘者的管理经验、学历等信息,还要管理其在以往管理中的具体案例,是否存在道德缺失现象。将这些基本素质列入管理范围之内,严格把关,以确保企业的发展。
三、总结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用于保障员工自身利益的凭证。随着劳动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企业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合同的管理对于企业个人利益的保障、企业安全都具有直接影响。为此,企业应加大管理力度和执行力度,减少劳动纠纷,以确保企业的发展。作为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还应制定合同管理流程,与企业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和联系,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的高效性。从现代企业发展来说,劳动合同多以电子合同为主,企业管理者还应加强计算机技能培训,以满足企业合同管理需求,从根本上保障我国企业经营的运营安全。
作者:孙二明 单位: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毛娓.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机关后勤,2010(,12):33.
陈芳芳读者:
你积攒的压岁钱属于你的合法财产,给你的压岁钱是对你的赠与,依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所以,压岁钱毫无疑问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父母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不包括子女的个人财产。即使你是未成年人,你父母是你的监护人,也无权处理你的个人财产。《民法通则》第18条还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编辑晓月
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前段时间我们厂新招收了一批工人,统一填写了合同书,双方签了字,可是劳动局在例行检查时,说这些合同是我们厂子自己制定印刷的,不合格,要用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合同书方才有效。还说我们的合同未经劳动部门鉴证无效。请问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未经劳动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企业可否在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之外,另订补充劳动合同?――宁夏读者包天
包天赐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告成立,只要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不违法,就发生法律效力。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会认可该劳动合同。是否采用劳动行政部门拟定的统一格式,是否经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或者备案,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些基层劳动行政部门对于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或者条款)不认可,强制要求采用统一文本,或者强制要求鉴证,都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基层劳动行政部门不允许企业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或者不允许企业补充劳动合同条款,企业可以在提交备案的劳动合同之外,另拟补充合同。只要约定不违法,补充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编辑晓月
解除劳动合同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请问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什么区别?――黑龙江读者葛大壮
葛大壮读者:
严格来讲,两者的差别还是较大的:
1、前者的适用条件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虽然劳动者并无过错,但不解除劳动合同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后者的适用条件,则是企业无视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由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赔偿金的具体适用情况由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
3、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十分明确,如欠发工资的另需支付欠发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辞退职工的按每工作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没有规定具体标准。
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没有明显区别。一般都适用经济补偿金而不适用赔偿金,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下也都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代替。也即:虽有赔偿金的规定,但实际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都因为其没有具体计算标准而不采用。――编辑晓月
为什么井水、自来水不能用作柴油机冷却水?
我是一个农民,刚刚买了一辆拖拉机,因为见周围的人都用自来水和井水进行冷却,我也就随着他们一起往水箱里灌自来水,但是有次碰见农技站的一个技术员,他说用井水、自来水冷却不好,会损害发动机。请问这是真的吗?――湖南读者郝廷立
郝廷立读者: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及劳动者法制意识的增强,劳动合同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出发点,探讨了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签订履行
[目录]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二、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三、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四、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法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关系稳定调整起到重要作用。2008年是我国劳动争议集中爆发的一年。从北京市的统计情况看,1~9月,该市劳动争议部门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954件,同比增长103.8%;同期,该市各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140件,同比上升89.7%。因此,掌握劳动合同基本知识,保障劳动者及时维权,依法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1、劳动合同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特点
主要指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客体具有单一性;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2)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关于劳动合同主体特殊情形
(1)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停薪留职"的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5)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
(6)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7)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
合同。
(8)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雇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9)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照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联系与区别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有许多相似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区别,雇用合同劳动法不做调整,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解决有关争议。
(一)雇用合同概念
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雇用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用人服雇用,雇用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二)劳动合同和雇用合同联系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用合同,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
2、二者都以给付雇用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用人提供雇用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用人的预期利益。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雇用的合同,受雇人给付雇用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雇用,雇用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三)二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用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用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用人。而劳动合同正如上文提到的必须是法定的几种情况才能作为用人单位。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用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
4、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雇用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在适用法律时,劳动合同在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用合同。
5、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雇用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6、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雇用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7、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雇用合同中的雇用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8、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如果雇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三、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劳动合同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5、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与书面形式相对应的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三)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在现实中也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承担责任。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义务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包括: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此以外,还应该延伸出其他相关诸如保密等义务,类似于合同法中的缔约责任或后合同义务。比如德国民法第611条b项的规定,任何雇主不得公开或在公司内部登载有性别歧视的招聘广告;根据德国民法第242条规定,任何人签订雇佣合同时必须坚守诚信原则,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无误的,如果因信息不实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雇主应负有谨慎处理申请者申请材料的义务,在已经明确劳动者未被录用的情况下,雇主应向劳动者及时返还相关资料,应保守其中个人隐私,如健康状况等资料,如应申请者要求,雇主应销毁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资料。
建议劳动法今后应增加用人单位承担如下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谨慎处理求职者应聘资料的义务,应适时销毁求职者的应聘材料和简历,防止个人隐私泄露;有些招聘是求职者专门应约而往,并为专项聘用,如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聘可能会有相应的支出,如差旅费、住宿费等,凡是应约定而往,不论是否最终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负担上述费用。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阶段不得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报名费、资料费等。
关于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义务法律规定比较少,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如下义务:申请者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身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对其所申请之工作岗位有不合适的情形更应如实告知;申请者有如实回答用人单位所提问题的义务;申请者对于其职业及竞争能力、知识、经验以及职业经历、资格考试成绩及报告,用人单位的提问不受限制,申请人有如实回答之义务;女性申请者不负担对用人单位对其可以预期未来是否结婚问题作答的义务;申请者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还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律师意见:
1、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具体参见本人整理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经济补偿金中可否扣加班费?实践中普遍认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理应包含加班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也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上海市高院则认为,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劳动者的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故,在上海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但对于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3、 经济补偿金中扣税问题?在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以上海2014年为例,5380(平均工资)*12*3=19368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能否仍依该通知操作,存在法律空白处,涉税部门鉴于法律未明确规定而仍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劳动者在遇到这些劳动纠纷的情形下,建议积极面对,寻求律师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企业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策略
1、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新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有关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关系生效于工作日,若工作日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工作日后的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工作日后到满一个月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满一个月后到从工作日起的12个月内,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双倍支付工资,若从工作日起满一年,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满一年起视为劳动者与企业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应当在劳动者上班前到上班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承担两个不利的后果:一是双倍支付十一个月的工资;二是不得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要避免两个误解:一是在用工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没有任何不利影响,因为用工日前劳动关系还没有生效,企业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的。二是我们说法律强调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不能认为口头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的理解,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是可以口头协议的。在这里是这样一个逻辑,法律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惩罚措施,但这个工资标准既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一般只能根据口头协议,可惜的是对此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第十一条涉及到了,但是不明确,建议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阐释清楚。
2、企业如何应对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用工日后到第十二个月期间的解决措施。
在这段时间内,若企业积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怎么办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作了相关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这条规定我本人表示强烈反对,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的,实施条例这样规定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的。
(2)用工日起满一年后的措施
用工日起满一年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此时还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这里我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就是企业可以把这种情形写入规章制度,把它作为违法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
总之,企业应当根据法律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人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也是有利的,劳动者不容易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此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争议是民事关系,虽然劳动者不容易举证,但劳动者若向行政部门反映,行政主体的介入就是一种行政关系了,通过行政关系而能达到对民事关系的证明,对于劳动者来说若行政主体违法还能得到国家赔偿,从而劳动者的债务人达到两个,而企业不仅要承担对劳动者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不利的行政责任,有了两个债权人,这对企业是极其不利的。
二、企业怎样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劳动期限角度对劳动合同划分的一个种类,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它是没有终止期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有三种方式:一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二是双方协商一致,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种情形是违法后果,第二种是协商一致的,都不存在避免的问题,我们主要是从第十四条的规定谈一谈怎么样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说劳动合同法是有利于促进长期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定,相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长期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但就某些情况下某些企业想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1、劳动合同法里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象是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可以法定理由解除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
2、在关联企业内调动,让劳动者达不到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达不到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的情形。
3、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本企业派遣员工的形式,使得劳动者达不到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的情形,因为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而不是用工单位。
4、我们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下,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就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企业可以在签订第一个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写一个声明,声明下次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不与劳动者签订第一个合同。
5、用短期工和正常用工的转化来规避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让工作不好的人从正常工转到短期工,工作好的人从短期工转到正常工,这也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企业可谓是一举两得。
三、企业对违约金条款的思考
在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只有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情形下,劳动者违约才能承担违约金责任,我们把它称为违反服务期条款,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我要说明的是除这两种情形外,劳动者有其它违约行为也会对企业产生违约责任,对企业造成损害的也要进行赔偿,只不过是不能用违约金的形式来承担责任。
违约金与企业留住人才的思考
在劳动合同法制订前,往往企业想留住人才就与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当劳动者提前走人时,就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企业就不能签订类似条款,因为违约金只能适用两种法定情形,不包括劳动者辞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任意的解除权,只不过有程序上的限制,这是因为人才是很重要的资源,市场经济要充分发挥资源的效用,就要让人才资源自由流通,从而展现其才能。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怎样留住人才呢?这里我给大家提一种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让人才接触企业的事项,然后企业再跟他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如果他解除劳动合同,在最长期限二年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否则承担违约金责任,从而最大可能留住人才,这里我们把人才与违约金通过竞业限制还是联系到一起,又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
四、解除权对企业的影响
1、企业享有解除上的程序权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虽然很大,但是他有提前30日通知企业的义务,试用期内解除也应该在3日前通知单位,除非特殊情况下不需要通知,这维护了企业的权利,企业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寻找工作人员来顶替原有的岗位,劳动者不提前通知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赔偿。
2、经济性裁员扩大了企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里增加了企业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情形下的裁员解除权,这在原有的法律中是没有的。
3、企业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情形可以归纳为:职业病、医疗期内、女性职工的三期、快要退休的老职工,这些情形下,企业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甚至除了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享受工伤保险外,合同到期这些情形没有消除,企业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解除权有两个:一是法定解除权,二是违法解除终止权。违法解除终止权应当包括违法解除终止第四十二条的情形,但这里企业要注意的是怎么样证明劳动合同达不到目的或无法履行,否则劳动者不同意就不能强行解除,如果企业能证明的话,虽然要双倍给付经济补偿,但对于工龄较短的员工来说,企业还是有利的,因为企业所获得的利益要远远大于赔偿金的。当然,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第四十二条情形的劳动合同。
五、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应对策略
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是按照合同终止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而最后年限的工资是工作中最高的工资,这对企业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换岗或者在关联单位内部调动而让员工始终维持在平均工资标准。
尾语:以上是作者个人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感受,仅供读者参考,肯定有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聘用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和调节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和手段,必须有期限的规定,才能体现聘用双方的自主权利,充分发挥专门技术和管理能力,这是聘用关系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主要原因。选择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比,聘用合同取消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保护性规定。
根据聘用合同期限的不同,可将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和特殊照顾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日,终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
1.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合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 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它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必要,,聘用单位可与受聘者续订。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项目、课题或工程等的时间作为聘用合同起始和终止条件,该项工作开始之日即是合同生效之日,该项工作结束之日即是合同终止之日。这种合同实际上是有期限的聘用合同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完成一定工作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工作范围明确、工作量具体的某些事业单位正常运作外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完成工作的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高低以及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
3. 特殊照顾聘用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 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 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另外,也根据聘用合同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寡不同分类,根据合同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寡不同,可将聘用合同分为个人聘用合同和集体聘用合同,个人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某一受聘人员之间在确定聘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通常所讲的聘用合同一般均指个人聘用合同;而集体聘用合同(通常称集体合同) 则是工会代表本单位劳动者群体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国的该《意见》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美国,已经有教师工会代表教师跟校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并且有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美国的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多样,有长期性合同、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的个人合同,也有教师集体合同,即通过教师工会的力量来积极主动有力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聘用合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契约。在中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者,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因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都是劳动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单位。
2.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聘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协议,成为该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承担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区分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属于要式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不具备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重要协议,国家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聘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聘用合同关系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