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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全省城市社区体育的发展。
第三条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各级体育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健身器材或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等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的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条全民健身工程的兴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它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具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省体育局是全民健身工程的捐赠执行部门,负责全省全民健身工程的宏观管理、规划、指导和监督。
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全省的全民健身工程工作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符合条件规定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要逐级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通过逐级审定,由省体育局审核后确定受赠单位,并负责与其签署捐赠协议,对工程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约定。
第七条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捐赠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按比例从各自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筹集和吸引其他资金共同投入。
第九条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度要向省体育局报告本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情况,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要对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全民健身工程应选择在街道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的公共场所兴建并要保证质量。要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捐赠部门的同意,择地新建。
第十二条全民健身工程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引导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提高利用率,不得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费管理的,应征得当地物价部门等审核,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在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护和更新等方面。
第十三条受赠单位必须做到:
(一)要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二)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使用、管理制度或办法;
(三)要对器材、场地进行日常维护,以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要严格执行厂家规定的器材使用年限,按时报废;
(四)要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等活动;
(五)要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区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组织培训,建立科学健身指导员和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员的队伍;
(六)每年年底要向捐赠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牌和健身者须知牌等告示牌。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须设置警示牌及中文说明。
第十五条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全民健身工程有关规定,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省体育局将取消下一年度的全民健身工程受赠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对不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公益性、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坚持不改的,经请示省体育局同意,市体育行政部门可收回器材,从新选择受赠单位。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
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级工程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验田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九条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要将明细计划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纳入工程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先于中央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对不能足额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停拨中央资金。
第三十二条工程县(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五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地方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拨付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通过核查验收的省,由国家林业局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下达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地方政府、森工集团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备查。
第四十九条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二类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公路建设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对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打造精品工程的前提,通过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以及现场监管人员的努力,会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避免施工环节和后期公路使用出现安全事故。其次,有利于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如果施工中不按规定流程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就会缩短公路的使用寿命,而进行质量管理可以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需要监理人员加强现场的巡视力度,指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实现科学施工。最后,有利于提高公路建设综合效益。施工企业在完善的制度下,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施工材料,人力资源和机械设备进行合理安排。同时,在科学的管理下还有利于激发施工人员的工作热情,高效的建设公路工程,进而实现公路建设最大经济效益[1]。
2如何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2.1加强监管思想觉悟
施工企业需要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内容都按照制度进行,使监管发挥出实效性。作为施工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固然重要,同时也要关注现场的管理,杜绝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确保施工环节有条不紊的开展,进而确保道路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监管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每完成一道工序需要监理人员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为加强工程质量,提升安全意识,企业可以定期为施工人员播放安全教育短片,使全体施工人员都具有较好的安全意识[2]。
2.2完善管理制度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制度是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的保障,在公路工程施工环节中,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操作,规范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其人身安全。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需要所有部门的员工代表共同参与,做到公正,公开,进而起到应有的效用。施工单位在制度建设上要对如下内容明确要求,a.工程质量。b.施工进度。c.所需人力和物力。d.工程验收。e.奖惩制度。同时,在制度的上要对施工安全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且明确对设备和仪器的保养与检修。
2.3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素质
作为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管人员,自身要深知监管工作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和企业形象,更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监管人员要深入到施工现场,对各项施工环节明察秋毫,以提升施工效率,节约生产成本为目的。同时,建立人员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施工企业也要重视对监理人员的培养,不断提升其业务能力,进而打造技术过硬,纪律严明的监管团队,使施工秩序良好,施工现场整洁,施工人员安全得到保障。
2.4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深入到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对施工的进度和其它工基本情况详细了解,并且做好细致的记录,进而生成监督管理报告,这样就可以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一阶段的施工计划。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工程管理也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构建数据库,使现场管理不断得到加强。此外,还要建立监督管理通报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及时对工程施工的缺陷进行公示,使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改善[3]。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盟水利工程建设的待业管理,使全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阿盟水利待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盟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岁修工程)。
第三条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衽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实行盟水务局和旗水务(利)局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体系。
第四条全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阿盟水务局是阿拉善盟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盟水利工程实行宏观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科是盟水务局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协调全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4、积极推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七条各旗水务(利)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面进行行业管理;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全过程负总责。水利工程代表项目法人应承担项目法人的全部职责。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总责。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阶段。
第十条建设前期工作主要是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后,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施工设计(包括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二条各旗负责招标的项目,在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时,要一并提交决标和监理合同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工程开工必须要具备下列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的文件按规定批准,施工设计满足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3、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已确立,并签定了合同书或委托书;
4、工程招标已经决标,承包合同已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好设计、监理、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地方各方面的关系。建设单位要与设计、监理、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严格的合同,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
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提交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各诺应根据工程规模由旗水务(利)局或旗水务(利)局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
(3)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或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验收有关事宜,并上报主管部门。
国家、自治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会同水利厅等有关厅局主持验收。
各旗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各旗水务(利)局主持验收,其中20—25万元的重点项目,盟水务局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50万元以上的重要项目,请水利厅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各旗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按照国家计委颁的《关于实行建议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确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1、列入国家自治区大中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工作由盟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各方负责组织建立。小型非重点项目由旗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各方负责组建或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各方推荐委托项目法人。
2、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和委托一个组织或代表法人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衽项目招投标制在阿盟区域内所有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岁修工程除外)的施工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制:
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水利部(95)水建1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2、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1)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或已经确立认可,并具备了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
(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
(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
3、盟旗局级水务(利)局均要成立“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项目抬投标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中要有同级纪检委、审计、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
4、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按照下列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投资、合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已组建了建设单位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2)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投资、合资兴建的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未组建独立的建设单位情况下,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盟水务局具体负责招标,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派员监督,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旗水务(利)局具体负责招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员监督。
第十七条实行建设监理制。
1、盟水务局质量检查站主管全盟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对于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投资、合资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由盟水务局采用招标的方式来确定。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或监理工作人员,应由盟水务局直接委派。
3、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要持证营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施工队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施工,要实行项目经理(队长)负责制;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目标管理。
项目经理(队长)是项目实施过程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其它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盟水务局工程质量检查站及各旗水务(利)局质量检查站是阿拉善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佥机构。凡是在阿盟区域内兴建种类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都必须尊重服从其监督。
2、重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也应至少委派两个以上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素质高的专职质检员进驻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全面推选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做主体系,严格执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
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必须用时地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严禁隐瞒不报和善作处理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终身法人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参加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程合同中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
第二十二条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工作。
【关键词】工程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因素;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给建筑行业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建筑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不断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进度。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工程管理中施工进度管理,为提高施工质量和控制施工成本提供前提和保障。通过加强工程管理中的施工进度管理来提高施工质量,以保证工程的高效完成。
一、工程管理中影响施工进度的主要因素
1、人为因素。
总体来说,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起决定性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对施工进度有重要影响。首先,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安排不利,工序衔接不合理、设备等资源没有得到优化配置、施工平面布置不合理;其次,在施工中,开发商、政府部门、业主等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要求或者限制;再次,运输部门、水电供应部门等与施工队伍配合不利;最后,设计单位图纸设计不合理或提供不及时、业主对设计方案提出变更、施工人员误读图纸等。以上都是人为因素对施工进度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施工进度管理中应该尽量避免和克服的因素。
2、施工环境的因素。
在施工中,现场的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气候环境、周边建筑物环境等都有可能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如果这些因素与勘察设计不符,如出现地质断层、溶洞、软弱地基、暴雨、洪水等,都会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延误工期。
3、资金的因素
在施工中,预付款不足或者拖欠工程款等原因,会导致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正常施工。
4、材料设备的因素。
施工中,经常会出现材料质量不合格、规格不配套、设备技术水平与施工要求不符、设备维修保养不及时,无法正常投入施工等情况出现,这些因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
5、技术上的因素。
施工团队技术水平与施工要求不符、具体施工环节施工技术水平不达标、工程技术部门配合不默契等,都会引发技术事故,从而影响施工进度。
二、加强工程管理中施工进度管理的措施
(一)施工前的施工进度管理
1.组建项目管理小组 提高进度管理水平。在施工开始前,要组建起一支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项目管理团队。团队以项目经理为领导核心,逐级对进度目标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使工程每一部分、每一阶段的进度管理都有专人负责。并通过严格的考核机制和科学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工作的积极性,确保进度计划顺利实施、项目目标得以实现。
2.严格审核图纸 加强合同管理。首先,要严格审核设计图纸,确保图纸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准确性和明确性。在此基础上,要组织施工人员熟悉设计图纸,做到对工程特点、设计意图、技术要求、大致工序等心中有数,确保具体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减少因为设计变更或者误读图纸造成的返工现象。其次,要保证合同的权威性、公平性、清晰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开工后产生纠纷,导致临时停工,延误工期。
3.合理制定进度计划实现动态管理。进度计划是进度管理的依据。计划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具体施工能否顺利开展、工程能否如期完工。首先,要编制一份详细、科学、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其中,以施工进度计划为主,制定以日、周、月、年计划和总控制计划构成的工期计划。其次,在施工进度计划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劳动力需求计划、物资保障计划、机械设备需求计划、技术保障计划、质量检验计划、后勤保障计划等。最后,要通过应用软件对进度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动态管理。
(二)施工中的施工进度管理
1.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首先,在施工中,要重视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细致、合理、有针对性的方案不仅能够保证施工顺利、有序、正常进行,甚至能让施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控制施工进度的重要保证。其次,要重视技术交底工作。从管理层到施工团队,都应该对施工工艺、质量评价标准、进度计划等了如指掌,对于以下几个部分的交底工作尤其要细致:(1)采用新结构、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分项工程;(2)隐蔽工程;(3)易发生质量事故的部位;(4)成品保护的要求;(5)基础施工技术。
2.严格执行例会制度 落实各项进度计划。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例会制度,每周组织业主、设计院、监理和施工单位召开生产协调会,针对以下问题在会上展开讨论:(1)检查上一周各部门对进度计划的执行和监督情况;(2)大家对于制度、计划或具体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讨论,及时解决;(3)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对下周的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和安排,并细化落实方案。
3.施工进度调整。由于工程施工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施工进度也不得不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形成新的、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进度计划,作为进度控制的新依据。施工中的进度调整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1)压缩关键工作的工作时长。这种方法不改变工序之间的衔接关系,而是缩短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来达到缩短施工周期,避免延误工期的目的。(2)组织搭接作业或平行作业。这种方法是指不改变各项工作的施工时长,而是调整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对于一些大型工程,相互间不存在衔接或制约关系的分项工程,可以同时施工,平行作业;对于一些单项工程项目,工序间限制性较强,可以采取搭接作业的方法。
三、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控制是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筑工程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工序质量。施工工序是形成施工质量的必要因素,为了把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转向事前控制,达到“以预防为主”的目的,必须加强对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工程管理中的施工质量控制应该是一个全面、全过程的控制过程,影响工程管理中的施工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可以通过人为、机械、材料、方法和环境等各个方面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各项目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这些项目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施工项目部应从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施工质量以达到目的。在施工过程中还应该选用合适的机械设备,建立各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项目部应做好检查验收这一关,确保正确合理的使用这些项目。 项目部应通过指导、督促、检查,建立良好的技术环境、管理环境和劳动环境,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良好的条件。为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做出贡献。
建筑工程质量好坏不仅影响社会活动各个方面,而且能综合衡量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通过控制工程进度来控制质量管理,进而确保工程产品质量满足规范要求。由于建筑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都能反应工程的质量,因此必须有效地保障工程质量。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如果不管理工程的进度,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提前完工,或者施工时间不够,而敷衍了事,使得建筑工程的质量不过关,所以工程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息息相关,紧密联系。
结束语:综上所述,影响施工进度管理的因素很多,我们应该认真落实施工进度管理措施,克服各种因素对进度管理的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进度,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睿,张宇清,赵振宇.建设项目中的工期延误影响因素研究[J].建筑经济,2007(S1).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条件下延伸,发展至今,已形成以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管理体制。实践证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建设市场体系、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发展的观点看,我国建设工程管理还有待于不断改革、发展和创新。本文拟在分析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变迁历程和变迁动因的基础上,探讨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以打破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安排思想僵化、解决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供应不足的问题。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变迁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变迁历程,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6个步骤。从1953年至20世纪80年代初推行建设单位为主的甲、乙、丙三方制的苏联模式和指挥部方式的2个步骤的自行组建阶段。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2003年,经历了推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BJY085)。第三阶段为2003年以后,亦即第6步,以2003年《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和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为标志。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变迁的动因分析
制度变迁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资源稀缺导致相对价格的提高,潜在获利机会的出现,以及资源供求的环境条件变化和其他制度体系的变迁,都可能引起新制度的需求,从而导致制度变迁的发生。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制度变迁是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利益诉求、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立法保障共同作用的结果。
2.1 宏观经济体制的变革是变迁的外在推动力制度变迁是一个错综复杂、边际调整的过程,大的制度环境决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及其变迁,一系列制度变迁也促使制度环境不断改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制度变迁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发生的。在以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原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乏力和低效率不断凸现,为适应转轨时期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对原有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进行改革。20世纪80~90年代末期的“三项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又迫切需要不断完善“三项制度”,创新现有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2.2 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变迁的内部动因
诺斯有关制度变迁模型的基本假定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任何一项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都不是随意决定的,而是人们依据成本――收益分析权衡和选择的结果。制度变迁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情况是创新改变了潜在收益;另一种情况是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变迁变得合算。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制度变迁也遵循成本――收益的原则,只有当通过制度变迁的预期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项目各参与方才可能有进行变迁的冲动。
2.3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变迁的前提条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制度的变化是的一个基本命题。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要求项目管理体制不断创新。技术的发展首先能在部分范围内发生规模报酬递增,从而使得建立更为复杂的经济组织形式变得有利可图;科学技术和管理理念的进步使得交易成本的降低成为可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与社会分工息息相关,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随着社会分工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促使科学技术和建筑事业的不断进步,工程功能性、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技术性、系统性越来越强;对项目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市场化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交易难度也就越来越大,交易效率越来越低,从而促使社会分工的演进和项目管理体制的制度变迁。
2.4 立法是变迁的保障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社会性,其管理体制的改革不仅关系到项目参与各方的利益,有时还与其他方面的利益相关。一种制度的扬弃和一种新制度的诞生总意味着资源上的重新配置、利益上的重新分配,因此,当一项重大的、全新的、影响大的制度诞生时,应该由政府起主导作用,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实施。美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推行DBB方式,在1926年的公共建筑法中作了强制执行DBB的规定。英国在推行PFI模式的过程中也相应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建筑业中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最重要的制度创新都是以立法为保障,并且我国已颁布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这些法律初步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政策法规体系,对促进建设领域的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分析
几十年制度变迁的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符合建筑业社会化大生产和建筑施工的特点,适应市场经济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并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工程风险;因素;措施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have the cycle is long, big investment, regular sex and other characteristics,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environmental has the close relation, in the current engineering management of, can it do to the project risk for effective control, has become a enterprise in an invincible position for the important prerequisit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mpact of the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factors we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the improved risk management measures, in hopes of project risk control have a positive impact.
Keywords: project risk; Factor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般来讲,工程风险管理主要是对于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评估和控制的一个过程。因为我国风险管理一直都存在着管理手段、思想和方法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状况,所以,工程风险管理经常发生失控的情况。随着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一定要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有效解决市场经济问题。因此,工程风险管理是有效深化建设体制的客观要求。
1影响工程风险管理的诸多因素分析
1.1建设单位的因素
从目前形势来看,我国市场供求不平衡状态一直都在持续,建设单位的诸多不规范行为已经构成了项目的风险。因为建设单位的原因对于风险管理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主观原因。一直以来,建设单位在主观上风险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因为法律、经济等责任不是很清楚,最终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第二,客观原因。建设单位缺乏控制风险的能力,虽然当前对于一些工程项目已经实施了监理,但是建设单位自身的管理水平仍然是对风险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个项目组织来讲,其牵涉的范围比较大,对一个合格的建设单位来讲,一定要配备相应的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控制工程风险。
1.2管理体制的因素
大力推行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使用利益机制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形成必要的信用机制,从而更好的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因为我国一直以来都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各个方面还不是非常成熟,工程担保、信用制度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还不能够象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将风险转移。
1.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因素
目前我国主要是以银行作为背景,借助于自身雄厚的资金,拓展工程领域的保函业务,并没有形成一个银行、担保公司、同业工资共同发展的格局。提供的服务非常不完善,手段和工具不充分,并没有形成一个将工程风险转移的咨询服务主体。假如工程发生风险,那么对于建设单位无疑是损失巨大的。
2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研究
2.1建立履约信用担保制度
履约担保主要是担保人为保证企业履行承包合同而做出的一种承诺。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的担保书的方式,同时也可以引入企业的同业担保,即由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履约担保。对于履约担保,如是非建设单位的原因,但是企业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
2.2建立预付款信用担保制度
预付款担保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在之前支付一部分工程款来支持企业周转,为了更好的保证企业将这些款项用于工程建设,而建立的信用担保制度根据企业现状,可以按照如下方法实行:企业在取得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预付款时,应该向建设单位提供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保函。对于企业而言,在已经确定的比例区间之内,由银行提供的保函数额越大,那么预付款的额度也就增大,反之则减少。假如企业不能够提供预付款保函,建设单位可以取消预付款。应用此种方法,不仅能够很好的保证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够对施工企业提高资本产生一种激励机制,从而使企业能够立足长远,逐步改善企业经营机制,为企业竞争奠定一定的经济基础。
2.3建设单位支付信用担保制度
一般来讲,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主要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有效保证建设单位依据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的将款项交给企业。假如建设单位不能够依照合同支付工程款,那么需要由担保人代向企业履行支付责任。所以,应该与企业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建设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也需要同时向企业提供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不仅可以是银行保函,还可以是担保书。依照当前建设领域的情况,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最好是采用如下方法:建设单位在招标的过程中一定要出示项目资信证明,在正式签订工程合同之前需要依照合同价款提供银行保函。其担保责任随着建设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制度工程款直至工程竣工结清尾款,而逐渐降低至完全消失。在施工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因为提高标准需要加大工程造价,在提出设计更改时,需要提供一定额度的补充银行保函。建立健全建设单位支付信用担保制度,对于有效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防止单位拖欠工程款项,确实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完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建设单位在支付担保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上实施。政府投资的工程,一定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不能够随意拖欠工程款项,侵害企业的利益。
2.4法律、法规需要明确担保费用支付主体
要想真正实施工程担保,一定要增加费用的开支。所以,明确担保费用支付主体能够很好的帮助推行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每一个项目风险管理制度的实行都应该具备特定的受益人,有受益人支付费用的做法是非常容易被接受的。比如,担保风险、预付款担保等能够很好的防范建设单位的风险,充分保证了建设单位的切实利益,所以需要有建设单位来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计入工程概预算,来算入工程成本。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而对于各项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对水资源需求。但是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出现了水资源浪费以及污染的问题,国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环境受到威胁。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分析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工作职责是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贯彻和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参加水利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总竣工后的验收。另外,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进行监督。
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工作职责是在执行总站所要做的工作外,掌握所监管的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并及时向总站汇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分站还要大力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自行组织管辖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交流。
地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是执行总站和流域分站所要做的工作外,监督管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质量,协助总站和流域分站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准确的掌握所管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监督工作情况,并向总站和流域分站进行定期报告。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的问题
1、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不够完善
由于许多建设单位对于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等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就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出现质量问题甚至是安全隐患。比如,设计人员的设计经验或技术不够,就会导致水利工程建设出现障碍,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进行。另外,在水利建设过程当中缺少相应的监管职位或者职位由其他人员代替,就不能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对于施工材料、工艺等不能进行很好地监督,就会出现一系列的质量问题等。
2、职责不够明确
若质量监督和检测部门的分工不够明细或者职责不够明确,就会导致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管理方面的工作不到位,对于施工质量没有一个较好的评价,因此对于质量监督就未能发挥作用,导致整体结果不良等。比如,若有的部门没有对违法的工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就会助长一些质量不良产品出现的风气,给水利工程的带来安全隐患,甚至威胁到工作人员的人生安全等。
3、质量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
质量监管人员的素质也影响深着水利工程的质量。若工作人员在进行有关的水利工程管理与监督工作时,未能够发挥自身的才能或自身能力不足,就会影响到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就目前建设单位的用人情况来看,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对于工作的完成有一定的局限性。若相关管理人员缺少一定的基本法律常识,就可能会有违法现象的产生给建设单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质量监管工作的投入相对缺乏
任何一项工作的展开都必须要有资金的支持,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就可能导致划拨经费比较困难,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的正常工作的要求。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更为突出,这样就会导致相关管理人员不能很好地进行有关工作,甚至打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影响了质量监管工作的质量。
三、水利工程施工中提升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
1、水利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体系
水利工程监理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业务水平和资历,从事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业绩,种类技术人员的数量、业务能力,专业搭配是否合理,承担过哪些水利工程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业绩如何。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并有专人负责质量工作。水利工程监理人员不仅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好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还要具有一定的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能力。
2、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标准
水利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组成(人员素质及数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并满足所承担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的要求。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无条件时,可就近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复核检测;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及单位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参建各方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3、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必须符合承建项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现场必须设置专职质检机构,其人员(素质及数量)配置符合承建工程需要,质检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并经过质量监督机构核准的试验室。
4、质量监查要多方面支持,多部门支持进行
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首先要得到各级水利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为巡查的内容不仅是工程施工方面的,涉及的范围还有很多。由于质量监督的人员有限,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配置不健全,需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从多年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观察,联合监督的效果是积极的,能够保证质量,促进交流和学习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特别是政府稽察联合执法,更能有效地发现解决问题,对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能进行全程的跟踪并进行督促落实,提高稽察整改的效率。
5、质量监查工作内容与方法要有效
在水利工程市场不断演绎的今天,工程建设的花样越来越多,在工程参建各单位构成情况的不同、工程建设的地域发展步调不一致的情况下,质量监督工作在遵循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下,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实行必要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才能达到政府监督工程质量的最终目的。
6、质量监查要加大查处力度
想要落实好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关键是要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参建方的自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巡查检查只是作为工作的一种手段,它不能代替各参建单位对项目的质量责任。所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各参建单位一定要重视,积极整改。如果不加大查处力度,就会削弱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
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需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伴随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深人发展,增强质量监督,除去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外还要清楚质量监督工作的地位,要明确政府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形象,切实保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总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一部分,对于整个项目的实施质量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自身的职责,根据相应的规范与程序进行施工,加大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工作。这样才能够有效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万世全.试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9(22):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