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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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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第1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一、多措并举,全面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

近年来,我县聚焦社保经办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优化精简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致力于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一是全面推行“综合柜员制”。分别设置服务大厅社保业务办理区和政策咨询区,业务办理区设立五个综合柜员服务窗口,政策咨询区设五个社保业务咨询窗口,社保业务纳入综合柜员办理范围,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即时办结业务一次办结,限时办结业务推送至后台限时办结。突出减次数、减材料、减流程,优化集成服务,逐步实现了“只进一扇门”、“一窗通办”、“一次办好”的综合柜员制改革目标,大幅减少了群众的等待时间,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二是积极推行“节假日预约服务制度”,将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因受信息核查等外部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事项除外)纳入预约服务范围,为无法在工作日办理社保业务的群众提供节假日预约服务。

二、严格落实社保政策,确保企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依法依规经办。依托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发放宣传页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提高群众对社保政策的知晓率和惠及率,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意识。二是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我县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缴纳16%,职工缴纳8%;积极落实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年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至2020年6月,对受疫情影响或因其他因素造成的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审核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核算发放,基本实现发放到社保卡。三是开展全民参保计划扩面专项行动。全县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98465人,新增参保64174人,基本解决我县养老保险应保未保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优化经办流程,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一是完善参保信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级统筹的需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要求,通过查阅、审核职工档案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将参保人员档案年龄等基本信息嵌入业务信息系统,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2020年4月,我县开展了完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专项行动,拟到明年4月份完成全县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完善工作。

第2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管理对策

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和难点问题

(一)养老保险账户的多机构管理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难以管理的主要原因是,加入养老保险职工的就业灵活性,让企业职工在多处地区进行养老保险的续缴(前后是否统一为企业职工,另外,是在各地区开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不同时期和地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与养老保险关系之间产生了冲突,同时由于企业职工对于养老保险制度认知的不清晰,导致其在脱离一段劳动关系后并为对自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整合管理,最终导致企业职工个人管理账户被多家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所共同管理,该种多机构管理形式并不能全面对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养老基金进行管理,便会导致企业职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基金(养老金)时出现漏算和少算的情况。

(二)地区经济发展复杂性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化,生活、物质消费水平的不均衡现象较为突出,不能忽视的是,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在差异较大的地区间,转变其工作生活环境是时常发生的。若企业职工从缴费水平相对较低的地方移向缴费水平较高的地方,其应当享受的养老金也会随之得到相应提高,其中具体差额需要根据新地区养老金标准予以补足。

(三)多种养老保险制度让养老保险关系复杂化

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样性导致我国难以对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性较弱,导致分轨执行且极大程度的约束了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增加了转移的难度。

二、企业职业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对策

(一)统一机构管理

为了让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关系的建立更加深入化,养老保险管理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改进,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以及产生的新型劳动关系与养老保险进行整合,确保灵活就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能够由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不会因转移出现不完整的情况。

(二)建立完善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

由于市场的开放,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灵活就业人群也在飞速增长,保险关系转移量的不断增加,导致手工操作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不便。为顺应时代的发展,养老保险关系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便于查找、存储、转移等,确保我国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机构都能够进一步沟通交流,早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全面统一化管理。

(三)强化地区保险沟通协调

强化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协调性,就需要各地区加强沟通与合作。因为我国地区分散,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管理过程中并未进行统一化,增加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地区之间加强沟通,提升保险关系的转移效率,降低各个地区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负担,让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管理更加便捷。

(四)增强保险管理机构服务质量

为了确保企业离职人员再就职时养老保险的及时续缴,保险管理机构必须要对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存档管理,便于职工再入职时能够快速的进行保险关系的转移。各地区的保险管理机构一定要加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进行高质量的服务,让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再是被动性的,而是主动且完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让养老保险关系管理更加便捷有效。

三、结束语

第3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重要性

养老保险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不仅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同时凡是参与到保险中的人员都将被享受待遇上的一致性,通过这种方式保证水平上的适度性和长期性。在这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不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都需要进行强制参保,通过这种强制性的手段保证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力,这也是现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方式。但是在现阶段的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没有对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掌握,因此这也使得企业员工对这项工作的忽视。在近年来国家政策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基于此,本文就将对这一问题展开详细研究。

一、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标准没有得到规范

当前我国很多地区都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上都有当地的规定,但是大多数都要求缴费的金额不应该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还需要比上一年的在岗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百分之三百的需要按照百分之三百进行确定。在这种前提下,企业虽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数进行了调整,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规范的情况,比如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出现谎报的情况等。

(二)对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过程

中存在不及时的情况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需要企业按照工资的相应比例为员工进行缴纳,这就说明企业员工在缴费基数上和工资的总额应该处于一致的标准。但是通过对我国企业缴费情况的研究,确定当前在实际缴费环节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企业员工工资进行调整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企业在整体上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更需要在个人档次上对其进行调整。但是当前我国在对这项工作进行开展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调整的不够及时,严重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联系

的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的统计范围不完善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参与投保的个人性私营企业等单位在工资的最低基数上是很难进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上需要按照上个年度中城镇非私立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进行计算和征缴,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养老保险也是和在职员工的工资有所联系的。但是当前我国在岗职工的工资平均数在统计的过程中主要面向的是大型企业或是金融领域,因此对于这项工作的统计存在明显的不完善,针对这种情况,就使得当前社会中平均工资相对处于较高的状态,所以在这种前提下,很多中小型企业的职工在对养老保险进行缴纳和负担的过程中承担的压力就比较大,这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私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同时还将对其正常经营资本的回收起到十分不利的作用,对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将产生十分不利的负面影响。

二、对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进行解决的方法

首先,在这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需要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出台该项工作的相关文件和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这个方式对企业员工的认识进行加强,让其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自身工资总额有着更准确的认识,从而良好的对这项工作的开展进行适应。总而言之,就是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对企业职工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多为地方税务负责收取,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这项工作将进行经办,通过两个部门的互相配合和监督,对于这项工作的规范也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再次,需要不断加强企业之间的统筹兼顾工作的开展,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对企业中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研究和分析,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管理费用的重视,做到对效益的稳定提升,并在这个环节中尽可能保持平衡。在整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中养老金保险缴纳基数重要性的认识,通过这种方式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办公人员的整体业务能力和工作的执行力度,在工作的环节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夯实程度。此外,还应该加强对社会媒体的有效利用,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对电视、网络和手机APP等形式进行有效应用,通过对相关养老保险缴费重要性的报道和传播,及时报道一些对养老保险问题没有进行重视和规定进行的企业进行曝光。通过这种方式将对养老保险问题的开展有着更为积极的影响和帮助,对于进一步提升人们的维权意识和对养老保险的情况将起到更有效的帮助。最后,在这项工作的环节中,还应该加强企业员工对自身工作的维权意识。通过对这项工作宣传环节的加强,企业员工也将更深刻的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企业员工更应该加强自身维权意识的强化,通过这种方式更好的为自身工作寻求保障和经济支撑。此外,员工还可以适当的借助网络平台或是微信等平台注重自身的工资情况,以便及时掌握企业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基础,从而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保证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自身经济和各种利益不受到影响和威胁。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认识到当前我国整体发展中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近年来养老保险问题更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所谓养老金就是企业员工在退休以后,在参加的企业中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的退休金,就是其退休后在晚年生活中的主要经济收入,这将对企业职工的生活造成直接影响。在这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不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都需要进行强制参保,通过这种强制性的手段,将保证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力和资格不受影响,这也是现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方式。虽然在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上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但是相信在今后的社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政府将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希望对我国该项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大的帮助作用,从而全面加强这项工作对人们意识上的重视程度。

作者:孙振义 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劳动就业服务处

参考文献:

[1]刘济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J].职业,2012,36(30):127-128.

第4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谐社会;缴费;退休时间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在经济体制的变化下,我国的产业结构以及就业形势也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虽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存在的问题依然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只有找出这些问题的症结,才能找到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定义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它是国家立法为了保障劳动者在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是由于年老而丧失工作能力以后依然享有经济保障与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与政治环境,还可以推动我国改革事业的进度,并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广阔的空间。

在社会制度不断健全的过程中,我国的养老保险已经从单一的国家养老保障发展成了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自行承担的储蓄养老保险这三种养老保险。目前在国际社会上,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通常都是作为公民的第一保障,补充养老保险则是他们的第二道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为劳动者在丧失工作能力以后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前提是必须已经购买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不具备强制性,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以后自行决定。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完全依据公民自己的意愿决定,投保水平以及经办机构等职工都可以自行选择。

二、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状

1.覆盖面比较窄。从我国目前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状况来看,覆盖面过低是非常明显的一个问题。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的立法,不管是何种经营性质的企业,都有责任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但实际情况却是,很多企业都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很多职工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2.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偏高。在相关养老保险的法规中,国家规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由企业以及职工一起负担的,而企业需要承担其中20%的缴费率,职工个人的缴纳费率则为8%。据资料显示,我国企业为职工养老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率在世界范围内都偏高。企业的缴费率过高其实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可能就会想方设法逃避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的责任。此外,企业规模与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都会受到限制。

三、解决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难点的有效对策

1.加大政府监察与支持力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过窄的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由于资金不足。为此,企业可以努力扩展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另外,政府部门应该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养老保险的参保义务。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与企业一起保障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2.降低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时需要缴纳的费率。国家适当降低企业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时需要缴纳的费率,企业在养老保险中的投入就会大幅降低。没有了对成本的顾虑,在相同的资金投入下,企业可以为更多的职工购买养老保险,这样企业规模扩大的阻力更小,同时也有利于扩大企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3.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我国本就脆弱的养老保险体系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如果不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所导致的社保缺口将会越来越大。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通过提高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方法来堵住可能出现的社保缺口已经是大势所趋。此外,纵观我国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普遍比较低,因而提高我国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会是缓解我国社会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冲击的有效措施。

4.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作为企业职工老年生活的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因此相关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加强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的管理。比如可以利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投入比例适当提高一些,并尽量投入到回报率高、稳定性好的项目中去,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

5.缩小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差距。养老金标准与初次分配有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制度,因此职工初次分配的收入有一定差距。收入的差距会导致参保水平以及最终养老基金的不同,但这种差距是合理的。而养老金与公民收入的再分配也有一定关系,超过养老金以外的收入就属于再分配的范围。职工在退休以后都不再具备工作能力,因此从理论上说,这部分养老金就不应该存在差距。如果只是由于身份的不同而导致收入再分配的差异,那这种分配方式就是不公平的,会导致社会的不和谐。

所以国家需要建立事业单位、企业以及机关单位相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不同的附加养老保险,以免养老金差距太大。只有做到制度统一,让我国公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处于相同的水平(除特殊群体以外),国家才能更加稳定与和谐。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到现在已经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迅猛,体制的改革也带来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变。但我们需要正视的是,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顺应经济形势做出有了相应的改变,但养老保险覆盖面比较窄、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偏高这些问题依然存在。为此,政府需要加大监察与支持力度并降低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时需要缴纳的费率,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加强职工的基金管理,缩小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差距。相信通过这些对策,我国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一定可以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李晔.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统筹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201.1

[2]姜小鸿.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2).

第5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一、补缴范围和对象

1、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后,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职工(如农村定工干部、乡村医生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由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等)。

3、上述补缴对象必须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核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补缴的核定

1、企业职工办理补缴手续时,必须提供与原所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工资发放等原始材料。

2、参保职工补缴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由职工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携带职工档案等原始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三、补缴的规定

企业和职工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下列规定一次性缴纳:

1、补缴基数:

企业和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手续当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

2、补缴比例:

统一按照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度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目前为26%)。

3、记帐计息:

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按实际补缴基数及补缴对应年度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帐之月起计息;

补缴1992年~1995年期间的缴费年限,其缴费基数按补缴所对应的历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作为计算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依据。

四、1996年1月1日后的补缴基数应与办理补缴年度正常缴费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予以记载。

其中,职工在退休当年补缴的,补缴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第6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1.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就是削减自身福利,这也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因而在改革上必然存在自上而下的阻力。

    2.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并不应仅仅是向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对接.而是应与公务员群体、企业职工养老机制三种类型改革形成联动、对接。改革与并轨,并不只是制度革新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当前人社部对于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职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矛盾,也造成了民众对于政府满意度的下降。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以及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现在才处于初期阶段,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改革与并轨是一步一步循序渐进的,也是从一部分先改革先动手做起,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导致公平的缺失,改革和并轨中遇到的阻力,也可能导致新旧政策的连续和过渡中产生新的问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对策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就要做到一体联动,不可分割改革。否则,可能造成事业单位职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矛盾,引起较之现行双轨制更为剧烈的矛盾。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变时,应当是一体联动的,这是一个总的大前提,也是必要的条件。

    2.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像企业职工一样承担缴费义务,同样实行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的统账结合财务机制,退休金也分解成基本养老保险金与职业年金,采用双层结构代替单一层次,分别对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适当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使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接近,逐步实现大范围的全国统筹,辅之以职业年金,力争做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退休待遇不降低,在公平的同时,也兼顾效率。在可行性上,以2012年深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进人员的养老制度改革方案为例,深圳市人社局局长王敏表示,经测算,在几个参数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改革后的事业单位职员养老金和现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当。与此同时,还应放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与工资增长挂钩的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样的机制,减少两者差距,促进制度并轨。

第7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1.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就是削减自身福利,这也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因而在改革上必然存在自上而下的阻力。

2.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并不应仅仅是向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对接.而是应与公务员群体、企业职工养老机制三种类型改革形成联动、对接。改革与并轨,并不只是制度革新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当前人社部对于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职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矛盾,也造成了民众对于政府满意度的下降。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以及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现在才处于初期阶段,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改革与并轨是一步一步循序渐进的,也是从一部分先改革先动手做起,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导致公平的缺失,改革和并轨中遇到的阻力,也可能导致新旧政策的连续和过渡中产生新的问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对策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就要做到一体联动,不可分割改革。否则,可能造成事业单位职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矛盾,引起较之现行双轨制更为剧烈的矛盾。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变时,应当是一体联动的,这是一个总的大前提,也是必要的条件。

2.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像企业职工一样承担缴费义务,同样实行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的统账结合财务机制,退休金也分解成基本养老保险金与职业年金,采用双层结构代替单一层次,分别对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适当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使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接近,逐步实现大范围的全国统筹,辅之以职业年金,力争做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退休待遇不降低,在公平的同时,也兼顾效率。在可行性上,以2012年深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进人员的养老制度改革方案为例,深圳市人社局局长王敏表示,经测算,在几个参数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改革后的事业单位职员养老金和现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当。与此同时,还应放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与工资增长挂钩的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样的机制,减少两者差距,促进制度并轨。

3.健全完善《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纳入公务员群体,逐步推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依法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2008年3月,国务院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人社部于2009年1月公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但近年来改革进程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等专家看来,“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并不该仅仅是向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对接,而是应与公务员群体、企业职工养老机制三种类型改革形成联动、对接。在对事业单位实行改革的同时,《社会保险法》等对公务员体系的养老保险改革语焉不详,这正是山西等5个试点省市多年来难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条文,因此,健全完善《社会保险法》,将公务员群体纳入进来,以法律为依托,严抓落实,必然能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第8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本刊政策顾问组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养老保险管理,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一)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逐步实现全区统一。

(二)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四)统一待遇标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实现全区统一;基本养老金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全区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经办养老保险业务,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全区基础数据完整、信息系统运行正常,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本级经办的直接缴入自治区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旗县(市、区)经办的直接缴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自治区授权盟市核准可预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外,其余全部上划盟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累计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暂不上划自治区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留存在各盟市的历年积累基金,除周转金外,各地不得擅自动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动用时,须由盟市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

(一)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盟市和自治区本级基金收支实际和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

(二)预算的报批。在每年11月底前,对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下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预算的下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达。

(四)预算的调整。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预算的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下旬将次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计划提供给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月中旬编制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于当月月底前将次月所需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拨款后,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六)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调剂补助。

(一)对盟市的基金补助方案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各盟市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贴,补贴数额应根据各盟市工作成绩、财政状况、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负担水平、平均替代率、收入增长率、基金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比例、基金清欠率、社会化管理率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对盟市的调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其当年基金预算缺口,其余部分存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对旗县的基金调剂补助方案,由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各旗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八条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少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及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支付的费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九条年度终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编制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逐级上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要健全管理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9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文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军办企业;

(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私营企业;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退职人员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的,破产企业应当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离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列支;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及其职工因停发或者减发工资暂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开户银行和企业代为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存入社会保险机构收入、支出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经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对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核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及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

(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部分;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

记帐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并由省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公布。

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帐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并记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计入部分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合并计入本规定施行后的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个人帐户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的,不转移个人帐户;跨统筹区域调动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省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省内的,应当将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职工失业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满15年。

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应当用调节金补足。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调节金的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高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九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失业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四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20%至80%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数额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社会统筹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对当年退休的人员,自下一年起纳入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范围。

调整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职工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无故不缴、拖欠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处以欠缴额20%以下罚款。

(二)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责令改正,收缴虚报冒领的基本养老金,并处以冒领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允许企业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增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擅自减少或者增加拨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市、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