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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绘艺术在室内设计中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下列的方面:
(1)保存时间长。在室内设计中采用手绘艺术,可以对墙体进行美化,而且具有不褪色、不脱落、抗腐蚀的特点。手绘艺术的颜料选择的时,需要使用新型的绘画原料,即丙烯,这种原料可以依附在墙面,并且不容易脱落。
(2)变化多样,个性张扬。在室内设计中采用手绘艺术,通常是绘画人员直接在墙面上作画,因此在进行绘画时,需要充分的考虑居住者的心理进行构图,并且颜色的选择需要整体把握,力求融入到室内的设计风格中,这样可以满足居住者的个性要求,能够营造出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
(3)无毒无害,无污染。在传统的室内的设计中,通常采用的装修材料和油漆可以释放出甲烷等有害气体,威胁到居住者的健康,而手绘艺术采用的是丙烯颜料,这种原料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4)满足居住者的要求。手绘艺术可以依据居住者的要求,进行创造,这样可以为居住者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2手绘艺术在室内装饰中的应用
手绘艺术主要是指手绘墙,手绘墙的设计和装饰中的主要环节有:一是手绘墙面的选择。在进行手绘艺术,可以选择在毛墙上进行绘画,也可以在没有刷过清漆的玄关、模板、家具上进行创造。对于一些水泥地面、瓷砖也可以进行绘画。在进行手绘艺术的创造中,需要确保墙体的湿度以及墙面的平度,这样才能够确保手绘艺术的效果。在手绘艺术完成后,需要等到手绘艺术彻底的晾干后,才可以对画面进行局部的修饰。二是绘画和其他设计元素的搭配。在室内装饰中,需要协调手绘艺术和其他设计元素的关系。在进行手绘艺术前需要充分的了解室内的设计风格,选择相匹配的手绘画面。另外还要依据居住者的喜好、生活习惯选择合适的颜色,这样才能够确保居室设计的合理。三是手绘艺术的步骤。在进行手绘艺术时,对手绘墙的上色成为手绘艺术的关键步骤。首先需要设计整体框架,需要对室内的布局进行合理的规划,在了解室内的装饰风格和家具摆设的基础上,确定设计整体的框架。其次是勾勒轮廓,需要依据设计的要求,勾勒出手绘艺术的轮廓。在勾勒轮廓中,需要对正确的使用画笔,合理的规划粗细线条,这样才能够为上色做准备。最后是上色,在勾勒完成后需要对手绘图画进行上色。在上色中,重视颜色的搭配协调,控制整体的效果。还要考虑到室内的采光和色彩的饱满度等因素,这样才能够创造出颜色合适的手绘艺术。四是手绘艺术的后期维护。在手绘艺术创造完成后需要对手绘墙体进行维护和保养,从而确保手绘艺术图画的持久性。要在手绘艺术完成为后,对室内进行适当的通风,确保手绘画面及时的风干。手绘墙可能会受到粉尘的污染,在手绘画面彻底风干之后可以采取湿布擦拭。
3结语
论文摘要:知识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适应知识社会,提高电大会计教学质量,向社会输送能力型会计人才是当前电大教育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从电大会计教学目标定位,会计教学组织形式中的课堂教学、课外阅读、网络学习三个部分的有效利用以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对这一课题做了一些探索。
目前世界正发生着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革命,这场革命将使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发生人类文明史上的改变。这场革命的核心就是知识。从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讲,人类社会经历过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现在进入了知识社会(阿尔温·托夫勒在他著名的《第三次浪潮》中,预言这种改变是有史以来最深刻的社会巨变和创造性的重建。并将人类文明称之为农业化浪潮,工业化浪潮,第三次浪潮——信息化浪潮)。
纵观人类文明的变迁,会发现人们对知识的界定,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时代背景的不同而变化着,形成了多种认识观点。知识社会中”知识”的概念比传统的概念要宽泛得多。经合组织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一书中将知识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知道是什么的知识(Know—what)。是指关于事实方面的知识。第二类——知道为什么的知识(Know—why),是指自然原理和规律方面的科学理论。第三类——知道怎样做的知识(nKow—how),是指做某些事情的技艺和能力。第四类——知道是谁的知识(Know—who),涉及谁知道和谁知道如何做某些事的信息,这在社会高度分工的经济中显得尤为重要。
正是基于对”知识”的这种重新认识,才使得人类对于知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功能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上的觉醒,从而推动了实践意义上的社会变革。从社会生产与分配方式看,生产资料的内容体现着不同社会经济时代主要特征,例如农业社会表现为土地,工业社会表现为资金资本,而知识社会则表现为知识资本。知识资本已经成为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指广义上的实施企业化管理的组织)最重要的经济资源。世界管理大师(知识经济理论的创始人)彼得·F·德鲁克在《后资本主义社会》(Post—capitalistsociety)中提出,知识资本的比例远远大于资金资本,成为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之一。他的论断一针见血:”世界上没有贫穷的国家,只有无知的国家”,”知识的生产率将日益成为一个国家、一个行业、一家公司竞争的决定因素”。
有人断言,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这种对未来社会发展的主流的认识恐怕没有多少人会去反驳,但问题在于”建设者”(一个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人群名称)能否立足于这样的认识去进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活动。
面对知识社会的发展需要,电大教育,作为中国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将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其重要作用呢?下面就会计教学目标定位、有效组织会计教学活动、学校管理等三个方面对上述论题做一些探索。
一、电大会计教学目标定位
(一)、影响会计教学目标定位的因素
会计实践、会计理论、会计教育三者构成了有机的整体。从会计发展历程来看,社会经济发展对会计的需求,决定着会计教育与教学。会计教育总是立足于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应用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推动会计实践的发展。因此,会计教学中心的定位实际上是动态的、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前提的。
就当前会计实践的需要来看,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经济组织形式多样化、市场交易复杂化、生产要素构成多重化、信息技术普及化、学科研究细分以及应用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这直接导致了会计教学内容的复杂化、教学手段的多样化、会计教育的阶段化。
因此,会计教学目标定位应当充分考虑上述经济的、技术的、学科研究与应用等各因素的影响。
(二)、电大会计教学目标定位——培养能力型会计人才
无论”以教师为中心”,还是”以学生为中心”,都是教学理论研究中认识的发展历程。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落在一个实体的定位上,这导致了教学主体的割裂,忽略了教学主体的互动,而且不适应教育教学的开放性的时代特征。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结合电大生源特点,会计教学目标应当定位于培养能力型会计人才。
所谓能力型人才,不同于以往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侧重于知识的转移,而能力型是侧重对知识的再创造,即对会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发明出与之相适合的新方法。这才是知识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从教育哲学观来讲,大学教育的理想目标是使得一个受过教育的人既为生活做好准备,又为谋生做好准备。然而实际上这总是难以两全。著名教育家梅贻琦在《大学一解》中就此阐述到:”通专虽应兼顾,而重心所寄,应在通而不在专。……夫社会生活大于社会事业,事业不过为人生之一部分,其足以辅翼人生,推进人生,固为事实,然不能谓全部人生寄寓于事业也。”就电大的会计教学目标来说,培养能力型会计人才实际上是兼顾了两者。
这一目标的实现,要配合以专业知识传授及技能训练为立足点,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为主旨,以人文文化熏陶为拓展的教学模式。
二、合理组织会计教学
从会计教学体系的构成环节看,会计专业的教学计划、教材以及考核都对教学质量有重要的影响。教学计划决定了专业知识之间的有机联系,考核内容(教学大纲、考试内容)直接导引”教”的目的和”学”的目标的深浅度。但本文主要是针对会计教学组织形式中的课堂教学、课外读书、网络学习三个方面对提高会计教学质量做一些探讨。
(一)会计课堂教学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中,每个学校都把自己视为教育的终点。一旦学生上完足够的学期,其教育过程即告”完成”。但在知识社会中不存在这种”完成的教育”。教育贯穿了整个人生,只有终生受用的知识,没有终生够用的知识。如前所述,为实现教学目标,电大会计课堂教学应当通过传授会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来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包括认识与发现能力、判断与推理能力、分析与综合能力、归纳与演绎能力等)、学习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创新能力,并将人文文化寓于其中。换句话说,在课堂上要做两件事:第一,教给学生一定范围的专业知识;第二,使学生变得越来越聪明(能力型人才)。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1、教师须有充分的知识积累
在教师备课的时候,教科书无论如何不能作为知识的唯一的来源。(这恰恰是目前存在的现象!)教师应当知道的东西,要比他教给学生的多10倍、20倍。教科书对教师来说,只不过是他应当”善于弹离的跳板”而已。例如讲解复式记账的原理时,对复式记账方法产生的时代背景要进行一个简单描述,这就牵扯到中世纪欧洲的经济、政治、宗教等方面知识,仅靠一两本书是满足不了需要的。教师不应该充当复读机的功能(难以置信的是现实中的念教材竟然成为了一种教学现象)。如果一位教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那么可以断定,这位教师距教育工作者的素养要求还差甚远。再者,课堂上,教师关于教材的思考,使用的精力越少,则学生的脑力劳动的效率越高。如果教师把全部注意力都用在自己关于教材的思考上,那么学生感知所教的东西就很费力,甚至听不懂教师的讲述。
2、运用探索问题式的授课方法
大量的教学实践表明,以事实为起点、解决问题为终点、提供充足的知识背景这种探索问题式讲课方法很适合会计课堂教学。
学生的脑力劳动是教师脑力劳动的一面镜子。假如学生还没有具备作为掌握知识的工具的那些能力,而教师已经把源源不断的新知识硬塞给他,那么这种囫囵吞枣的后果就是将学习变成了苦役。
会计学科知识具有实践性以及以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作为理论支持的特点——这是对会计学科特点的极为重要的认识起点。会计”事实”是支持思考的素材,教师应当选用一部分事实放在课堂上讲,而把另一部分事实留给学生自己去搜集和加工。对搜集事实的过程给学生提出一些方法上的指导,教给学生如何对事实进行思考,以此来培养学生搜集和加工事实的技能。
课堂上的提问以及练习是经常使用的互动手段,但不可以反复咀嚼已经熟知的东西,以免引起学生对知识的冷淡和轻蔑的态度。提供的材料既包含一定”份额”的已知的东西又包含一定”份额”的新的东西,这是一个不可突破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唤起学生建立在思维本质上的稳定的兴趣,并体验解决问题的成就感。
对有能力的同学提供现实中的会计难题,比如将会计究竟是什么、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衍生金融工具、国际会计的协调化、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价值的确认与计量、网络技术对会计的影响、会计控制功能的实施、环境会计问题等一些新问题在相关学科里提出来,可以开拓学科知识的认识领域,引导学科知识的深入与探索,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
3、区分机械学习与判断分析
会计学科知识总是包含机械成分和判断分析部分。比如会计核算的程序,就是机械操作。而会计事项的处理则需要会计的判断分析。会计教学不应该有”更容易掌握”的出发点,将全部的知识都转为机械记忆。当学生的头脑需要考虑、深思和研究问题的时候,教师却让它摆脱思考,使出教育学上归纳的所有的”巧妙”办法,使自己的教学变得尽可能地”容易理解”,这样做是很愚蠢的。这就好比是给聪明伶俐的头脑做催眠术,使它变得迟钝起来,贻害不可估量。应该尊重思维的客观规律,少一些武断。慷慨于事实吝啬于概括,把思维能力的成长体验提供给学生。
在优秀教师那里,学生学习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他们对学习的对象采取研究的态度。有经验的教师明确地认识到,详细讲解某一原理、事项或理论,就是不仅要向学生揭示问题的实质,而且要教会学生思考的方法,使他们能够依靠自己的努力做出详细的解释。对会计政策、会计理论、会计实务传授”唯一正确”的认识倾向是有害的,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反思能力、批判性思维。事实上,会计实践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需要职业的判断能力。因此,把一些知识的”砖瓦”递给学生,让他去掂量,怎样把这些”砖瓦“用到正在建筑的”楼房”上去,是一种高明的训练思维创造活动的做法。
4、提供适当的课后案例以巩固知识
巩固知识不应当仅仅归结为当教师刚刚讲完时就立刻喊学生起来回答问题。给学生布置适量独立完成的课后案例,让他们去深入思考教科书内容,这才是巩固知识的有效手段。
尽管学生可以通过机械记忆来识记基本的会计理论、会计知识,但是主要地还是在运用知识的过程中掌握它们。教师应当努力为教材的无意识记忆创造一系列条件。概念、观点、方法不应罗列太多,否则将导致记忆成本过高,变成只有学习没有智力的脑力浪费。当然,提示学生在听讲过程中做简要的笔记,把主要的逻辑点及其顺序记录下来,以及课后的整理,这也是一种巩固知识、训练抽象思维能力的有效办法。
5、融人人文文化,浸润生命对美的理解
人生光有点小聪明、仅掌握一些简单工具技巧是远远不够的。意识到这一点的不只是教师。劳伦斯·H·萨默尔斯(哈佛大学校长)曾经就人文教育的重要性说到:假如我们葬送了人文教育的薪火相传,一切将覆水难收。我们需要拥有一种最基本的判断力,这种判断力既无法从对自然科学的探寻中得到,也不能从社会科学中获得。人文科学应被置于人类所有阅历的顶峰。
知识社会的教育观,既不能容忍有知识的野蛮人(这种人过着吃穿富足而精神贫乏的生活),也不能容忍有文化的非专业性人才(这种人缺少责任感与效率观)。(后者比前者贻害更大)
教师只有对会计学科知识的人文内涵有充分的认识,才能有意识地把人文教育融合进会计教学当中,让学生感受和欣赏会计理论知识与会计实践活动的理性与人文之美。
(二)课外阅读
课堂教学毕竟是时间短暂而宝贵,大量的学习还是在课后进行。
电大会计教学以专科层次为主,设置的任何一门课程都不能覆盖经济生活中的各个复杂方面,很多问题要在更高级的课程中解决,甚至一些问题则根本不能在课堂上解决。
但是,对于一些课堂上没有明确讨论过的学科中的问题,则可以通过阅读,并将它们与所学过的基本原理联系起来思考,从而得到满意的解决。
阅读应当跟学习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阅读能深入了懈并思考各种会计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理论支持和会计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这样将有助于学科知识的掌握与拓展。
科学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教师不可能做到把层出不穷的事务、概念、理论、方法、制度等完全补充到课堂教学里去。因此,阅读就成为教学过程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师要为学生提供课外阅读的书目。在学校图书馆里,应当有足够的书籍,用来扩充学生在教材方面的知识。(不幸的是,电大系统书籍少而且陈旧是常见现象)
对于一个善于思考的学生来说,他在脑力劳动上所花费的时间,用在阅读教科书上是很少的,大部分的时间是用在阅读非必修的书籍上的。思考习惯的形成,思考能力的提高,在决定性的程度上是依赖于课外阅读的。就这一点来说,课外阅读是培养学习能力的主要途径。如果一个学生只读教科书,把全部时间都花费在准备必修课上去,那么知识的积累、学习的效率是令人担忧的。
著名作家林语堂在”论读书”中尖锐地指出读书之忌,可拿来以警示:1、所读非书。学校专读教科书,而教科书并不是真正的书。读一部《小说概论》,到底不如读《三国》、《水浒》。2、无书可读。因为图书馆存书不多,可读的书极有限。3、书读不好。学校所教非慎思明辨之学,乃记问之学。记问之学不足为人师,《札记》早已说过。书上怎样说,你便怎样答,一字不错,叫做记问之学。学堂所以非注重记问之学不可,是因为便于考试。
(三)网络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教育的开放性不仅体现在教育的终生性,还体现在现时教育的无限性,后者依赖于互联网提供的广博之信息。加拿大人马歇尔·麦克卢汉说过,改变中世纪大学的并不是文艺复兴运动,而是印刷书籍的出现。同样,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是知识社会教育赖以支持的信息传播前提。
计算机网络所提供的教学资源是任何一个课堂上的教师都无法比拟的。大量的分析素材(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丰富的案例资料)和教学课件、丰富的书籍与文章、随时的BBS讨论与快捷的邮箱传递功能等等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无限的选择机会和交流手段,学生可以按需索取,自我服务。
三、学校经营管理政策
一提到教学质量,有人马上就联想到教师。这样片面、孤立的看问题,是犯了认识论上的错误。教学质量的提高是一个学校整体运营的综合结果。事实上,学校教育理念的定位、理念实施的制度体现、激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考核与评价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每个环节都会影响到教学质量。教师只是其中的一环。况且教师作用的发挥常常受制于学校的激励政策以及教育投入的比重。
要想了解一个学校的经营管理状况对教学质量的作用。一个最直接又简便的方法就是查看学校的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的重要作用!)学校的激励政策是否有效、人员配置是否合理、支出与效益的对比是否最大化,这些是考核一个学校管理水平的主要方面,也是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索。
关键词:老龄化社会;室内设计;思考
1老龄化室内设计的定义
目前所处的21世纪是老龄化社会。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这是当今面临和未来发展必然面临的一种趋势,因此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建筑成为重点。老年人室内设计从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需求出发,建造出设施便利,容易辨别,使用便利,居家等特点来满足老年人心态和身体的双重发展。
2老龄化社会室内设计对空间和便利性的思考
2.1关心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刻不容缓
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目日渐增多。关爱老年人生活品质,关注老年人生活现状及居住条件已经成为下一辈的年轻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悠久历史文明古国百事孝为先的重要标志。按照年龄划分可以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成年人更喜欢独立的居住环境,因为更加安静和隐私。而老年人因为年龄增长,各方面身体机能开始下滑,可能有些时候会出现不便和需要帮忙的情况,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比起年轻的时候衰退很多。因而无论是住宅小区还是在社会上为老年人设置的敬老院,都应该提供足够的配套措施,满足他们日常生活的需求,毕竟他们还要在这里住好多年,因而住宅区要设计的人性化让人感觉到轻松的氛围。可以单独设计阳台,老年人喜欢花花草草。并且向阳的环境更有助于老年人身心愉悦。因而符合老龄化室内设计的要点之一是有一定的空间但也要相对便利。
2.2老龄化室内设计要通风和采光好
老年人居住的室内一定要注意通风和采光。阴暗的环境更容易让人产生孤独和消极的心理。一定要早晨起床能第一眼见到明媚的阳光,且通风好。因为老年人更喜欢在家里做饭,好的通风能够保证厨房的油烟尽快散去,以免给客厅和卧室的空气带来不利的影响。
2.3室内设计的视觉上要符合老年人的特点
老年人的室内设计不必有太多亮眼的颜色,年轻人喜欢追求时尚和活力,明亮的空间能让他们的生活充满积极和乐观。老年人随着年纪增长会出现视力减退了,老花眼等症状。为他们设计的房间应该有明确的辨识度。室内设计在听觉上充分兼顾老年人的需求。选择一些适用于老年人操作的便于内部和外界交互联系的音频设备。关注老年人触觉和体表的感受。在老年人室内居住设计中最好使用木地板,木地板在夏天比地砖更容易感觉凉爽而在冬天容易保温。
2.4老年人居住空间要方便居家
与年轻人追求的标新立异的室内设计相比,实用性是针对老人设计的标准。尤其是在客厅和卧室,摆放的家具应当大气和安全,不能占用超出一半的空间,尽可能留出更多的空间自由活动。为了便利起见,卫生间和卧室的距离不能太远,必要的时候可以在主卧内部增设一个小卫生间。老年人较为勤俭节约,为他们设计的房子应当使用实用性强和价格适中的材料去装潢,一味的追求新奇和创意。这样的材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居住成本。老人喜欢住在宽敞明亮的地方,整体的布局大气、简单、大方、结构不要太复杂,不能摆太多的物品影响活动环境,这是为了保证他们做饭和正常洗漱都很方便。家居陈设应该整齐有序,对于有些腿脚不便,需要坐轮椅的老人,更需要留出足够的空间供他们活动。住房的楼梯设计应采用斜坡和楼梯结合的形式,坡度要适宜老人行走,腿脚不便的老人便可以自己通过斜坡来达到上楼的目的。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20m,这样有很大的空间便于老人行走,舒展身体。另外在走道上距离地面0.90m处应设置圆形杆状扶手,直径0.04~0.05m。这是为了防止老年性缩瞳现象引起的视力模糊,当老人出现不适状况时,便可通过圆形扶手进行缓解,扶手直径的长度,正适合老人把握。家居空间地板需要设计的平整,防滑。出入口的高度差尽可能的减小,特别是在卫浴,厨房空间,应该尽量的避免建筑过高的门槛,台阶等阻碍。房门的宽度不应过于窄小,要方便轮椅使用者的进出和活动空间。房门应该采用外开式,这样在老人出现意外危险状况时,方便我们给予及时的救助。家居空间以及一些摆设应该按照我国老年人的尺寸进行合理设计。例如,浴盆外的地面我们应该着重注意,要铺上防滑垫,让老人避免摔倒。在浴室内还需加入便捷的取暖,散气等工具。
3养老室内设计的未来趋势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来为老年人设计的房子,很有必要提供安装一些专业的医疗设备。老年人如果有一天生病了,就可以在家里静养,得到子女的细心照料。省去在医院的大笔开支,并且能随时使用厨房做出可口的饭菜。对于卧床老人而言,是十分方便和舒适的。方便了老人的生活也让他们在心理生更好的感受到来自家人的照顾。老人因为体力有限,需要更多的休息和静养,当生病无法下床活动时,吃饭、喝水、阅读甚至娱乐都要在床上进行。我们可以学习德国先进的健康床,和一般室内安放的床不同的是,这种床配备了智能离床监测系统,配有手持的控制器以及不同档位的按钮。老年人可以自行控制独立操作,方便安全。这种舒适的家居系统设施,符合老年人生理需求的特点,无论是日常养老,还是病患照料,对于老年人来说都是一大福音。这种专业的类似于医院的医疗床一旦拥有,更极大的便利老人们的生活。让他们更好的休息,生活更加舒适与安心。这需要一定的资金和技术的优化。但随着室内设计的不断优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为老年人设计专属于他们的智能化居家环境。
4结束语
针对老龄化的专门室内设计的举措和建议有利于为老年人生活提供便利,让他们在安全,愉悦的环境里安度晚年。这些人性化的室内设计是我们为老年人安度晚年做出的努力,同时作为子女,尽照顾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时常陪伴他们给他们带来温暖也是我们在行动上应该做到的。
作者:张笑爽 单位:金地集团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回顾IS审计的发展历程,进而披露IS审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对如何构建完善的Is审计模型提出解决策略。
Is审计,是指Informationsystemauditing,即信息系统审计,它是指审计组织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组织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以判断该信息系统是否安全、可靠和有效,并对信息系统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做出判断或单独提出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的全过程。以确认审计风险或评价企业信息战略、优化组织运营为目标,对组织营运所依赖的信息系统进行独立、客观确认和咨询活动。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所开展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即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CAAT);二是指审计部门以组织的信息系统为对象,以风险评估或内部控制检查为手段,对该系统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系统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确认或通过优化企业信息管理,增加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即信息系统的审计或EDP审计。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成立于1969年,最初称为EDP审计师联合会,总部在美国的芝加哥。目前该组织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设有160多个分会,现有会员两万多人。是信息系统审计的专业人员唯一的国际性组织,CISA(CertiifedInformationSystemAuditor)也是这一领域的唯一职业资格。该组织通过制定和颁布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实务指南等专业标准来规范和指导信息系统审计师的工作;它还设立了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基金会,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以使该组织的成员能够享用其最新研究成果;通过在世界各地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增进国际间同业人员的交流。ISACA每年还举办CISA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可以申请CISA资格,符合ISACA规定的工作经验及其他相关要求的申请人会被授予CISA资格。
1IS审计发展历程回顾
在信息系统审计的萌芽阶段,人们称之为电子数据处理审计(electronicdataprocessingauditing)或计算机审计,它是作为传统审计业务的扩展发展起来的。早期的计算机应用比较简单,相应地,计算机审计业务主要关注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的取得、分析、计算等数据处理业务,还称不上信息系统审计。从财务报表审计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的主要业务内容是对交易金额和账户、报表余额进行检查,属于审计程序中的实质性测试环节。此时,它只是传统财务审计业务的一种辅助工具,对客户的电子化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为财务报表审计人员提供服务。
随着计算机技术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展,计算机对被审计单位各个业务环节的影响越来越大,计算机审计所关注的内容也从单纯的对电子的处理延伸到对计算机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进行了解和评价。在制度基础审计的模式下,计算机审计的业务内容已经扩展到了符合性测试领域。风险基础的审计模式的采用以及信息技术在被审计单位的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与其所服务的组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风险的评估必须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纳入考虑范围。发展到这一阶段,计算机审计的业务范围已经覆盖了一项审计业务的全过程,计算机审计这一概念已经不能反映这一业务的全部内涵,信息系统审计的概念随之出现。
1.1在建立信息系统审计制度,开展信息系统审计研究方面,美国走在前面
早在计算机进入实用阶段时,美国就开始提出系统审计(SYSTEMAUDIT)。1969年在洛杉矶成立了电子数据处理审计师协会(EDPAA),1994年该协会更名为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NFORMATIONSYSTEMAUDITANDCONTROLASSOCIATION)即ISACA。美国是首先对网上财务信息的审计直接颁布指导性文件的国家。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为指导其会计师事务所成员,于1997年1月颁布了名为《互联网上的财务报告》(FinnacialStatementsontheIntemet)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于1999年8月15日更新,是现阶段的最新版本。该指导性文件详细表明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和鉴证组成员的立场。他们指出网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不同于传统印刷版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网上披露财务信息只是一种营销手段,网络为企业提供了时常更新其信息的可能性。
1.22001年1月,英国审计职业委员会(APB)颁布了
《网上审计报告公告》(ElectmnicPublicationofAuditorsReports)该公告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1).检查电子版财务信息的生成。(2).审计报告的用词。在对应印刷版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审计报告往往通过页码范围来确认已审计的财务报表。然而在网站上所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使用页码范围已不合时宜,因此APB建议直接使用财务报表名称来取代页码范围;同时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指出所使用的通用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国籍。(3).信息间的链接。APB非常关注已审计信息和未审计信息之间使用超链接的问题。APB建议审计师应要求“在信息使用者通过超链接从已审计信息跳到非审计信息时,网站应能向使用者发出警告信息”。
13澳大利亚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AustralianAuditnadAssurnaceStnadardBoard,AASB)AASB是最先对网上财务信息审计作出指导的审计准则制定者。AASB于1999年颁布了审计指导声明(AGS)1050《与电子方式呈报财务报告相关的审计问题》。AGS1050的目的在于“当公司利用信息技术在公共网络如互联网上已审计财务信息时,就一些问题为审计师提供一定的指导”。AASB在AGS1050中重述了审计的基本准则,并强调“电子方式财务报告并没有改变管理当局和审计师的责任”,即财务报告的主要责任仍在管理当局。
1.4日本的系统审计是从八十年代开始,1983年通产省公开发表了《系统审计标准》,并在全国软件水平考试中增加了“系统审计师”一级的考试,着手培养从事信息系统审计的骨干队伍
2IS审计在我国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剖析
近年来,我国审计信息化建设在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即:金审工程)范围后,有了较快发展。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方面逐渐形成体系,审计业务软件开发应用中也有了较快发展。但审计信息化建设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影响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进程。
2.1审计人员对信息系统审计理解偏差,信息系统审计水平匮乏论文下载
在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由于我国CPA的市场化建设及推行较晚,现行的CPA的素质较低。同时在CPA的考试中也没有计算机方面的要求,因此绝大多数的CPA运用计算机的水平很低。CPA的审计工作仍然是传统的手工审计。计算机仅仅用作文字处理或者基本不用。有些单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只占在职人员总数的5%左右,与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同时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知识更新培训的不足,许多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及相关技能无法得到同步提高,计算机应用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上,计算机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应用意识不强,操作技能还不熟练。因而审计系统计算机人材缺乏的问题,也是制约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因素之一。
2.2信息系统审计理论研究几乎是空白
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成型的专业规范理论结构。会计、审计界所进行的一些信息系统审计的探索和尝试以及开发的一些信息系统审计软件,还大都停留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处理的阶段。
2.3信息系统审计硬件条件严重不足
2.4信息系统审计软件条件严重欠缺
虽然我国的网络财务软件较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不大,但是由于推出较晚,目前使用面还不广。同时网络财务软件的设计没有考虑审计软件设计的需要,使得审计软件的数据收集以及其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制约。
2.5IS审计信息化建设效益低
2.6IS审计成本不断攀升
2.7IS审计业务水平不满足信息化发展的的要求
2.8IS审计准则及专业规范不到位
我国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成形的专业规范。目前我国会计审计界所进行的一些计算机审计的探索和尝试以及开发的一些计算机审计软件还大都停留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处理的阶段。
运用传统的会计审计知识已经不能对这样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内控测试与评价,从而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基础模式”的审计业务,影响我国会计师行业审计业务质量。这一现状使得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与国外大型会计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基于新经济时代的完善的IS审计模型的构建策略
新经济是建立在网络经济和技术创新基础上的一种经济形态,以信息网络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正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发达国家飞速发展。因此,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关系到我国审计事业的兴衰,体现着我国审计事业发展水平。为此,构建完善的Is审计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31构建完善的Is审计准则体系
目前,我国的Is审计准则比较分散,不统一,执行起来具有很大难度。现有审计准则既有审计署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又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而且只有一般性原则和指导意见,缺乏具体的实务公告和行业指南。并且《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方法》只是涵盖了审计工作的一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审计实务界的现状,广泛采用的仍是系统打印出来的数据进行手工审计,即绕过计算机审计,如何对其进行规范,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准则。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准则。因为这套准则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和指导,又有具体的准则和实务公告,从独立微机到联机系统,再到数据库系统的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内容比较全面并且结构性强。
3.2构建完善的Is审计实施体系
信息系统审计实施体系是指由IT和审计相关的学科为理论基础,以传统审计为实践基础,以审计指南为指导,以审计工具为辅助,以审计业务为核心的有机整体。构建信息系统审计实施体系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信息系统审计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有助于该领域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也可更加有效地指导实际的审计工作。完善的Is审计实施体系如图所示:
3.3构建全面的联网审计系统
联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网络互连后,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测评和高效率的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实时、远程检查监督的行为。随着近年来一些地方联网审计试点的开展,有数据显示,在2003年,审计署对中国工商银行进行了联网审计,和1999年相比,全部参审人员仅为1999年人工现场审计的1.1%,人均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却是1999年的38倍。
联网审计正悄悄改变着延续了100多年的传统审计模式。联网审计是顺应信息化发展的产物,不论在亚洲还是在欧洲、美洲,联网审计都处在试点阶段。据悉,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正式完成。《工作方案》规定,审计重点是国家工商总局等四大中央部门,将首批执行联网审计。该方案根据《审计署2005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2004至200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2005年财政审计应用计算机技术工作意见》制定。审计人员坐在办公室内就能动态甚至实时跟踪、查看被审计单位预算资金动态,从资产负债变动、预算经费收支、大额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行政性收费等多个角度进行数据分析,发现疑点或异常后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努力把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对具体项目审计中,大量的审前调查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完成,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已经确定了审计重点和审计实施方案等,审计员在被审计单位的主要工作不再是查账找问题,而调查取证联网审计发现的疑点。
但联网审计,包括其试点活动都在近三年内才开始启动,联网审计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一些法律、技术、规范等多方面的难题。
(1)法律盲区是联网审计的主要障碍之一。比如,按照现有审计法规,审计机关能否具有与被审计单位联网取得数据的权力,有没有随时获取被审计单位数据并进行审计的权力,在发现问题后有没有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的权力,被审计单位有没有相对应的义务等。
(2)信息系统审计技术急需跟进。在开展联网审计前,应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审计;要探索适用范围更广的公网传输机制;要研究数据库技术、联机分析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等在联网审计中的应用;要通过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联网,建立审计数据中心,为审计业务提供支持。
3.4运用信息技术支撑审计管理的科学化
通过审计项目管理系统,审计人员可获得自己所需要的项目信息或上报自己的审计情况;审计组长可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掌握审计进度情况;专职复核人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对审计项目进行监督复核;本级审计机关领导对审计项目进行查询、指导和监督。
3.5尽快弥补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缺陷
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内的课程没有指定的标准,需要基地工作人员自主开发。为了顺利地开展基地实践活动,工作人员要积极开发贴近学生生活、心理和学生思想,富有趣味性并且有实用价值的实践课程。为此,基地工作人员要做好前期调查实践工作,做好待开发课程的前期论证工作,要优化整合基地资源,要对基地内外的资源进行综合盘点,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多设置符合学校和学生需求,与社会密切联系的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实践课程。让学生们在实践活动中更深入地感受家乡的风土人情,了解家乡的历史、地理和文化,增强他们对家乡、对祖国的热爱之情。
二、强化基地德育建设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要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的德育建设,重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公民责任感,要让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基地的活动加深对社会制度、道德、风俗习惯的了解,提升他们的道德素质。例如,可以通过开展家政实践活动,让同学们自己动手学做饭,从而让那些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小公主”“小皇帝”们体会劳动的快乐;还可以组织同学们到农田里帮农民们耕作、采摘,让他们体会每粒粮食的得来不易,让他们学会尊重劳动、珍惜粮食;还可以组织同学们到敬老院做义务服务,让他们亲身去照顾别人,在照顾老人的过程中体会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中渗透品德教育,能让学生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受到美德的熏陶,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使他们成为品德高尚的人。
三、制订科学合理的中小学实践
基地管理办法相关部门必须加紧出台具体的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内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完善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为完善管理,要对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的服务对象、服务质量、活动安排、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察、评估,保证基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教育界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为提升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共同努力。为了及时了解基地建设情况,我们要完善评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学生对基地活动的意见和想法,基地工作人员要根据学生的反馈信息来调整、改进实践基地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安排。要着力建立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管理的长效机制。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的公益性,让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的成果惠及每一位学生。
四、建立富有活力的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
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体验社会生活、提升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而开设的。因此,社会实践基地在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各地要结合当地特色,综合考虑当地的文化、经济、历史、地理等因素,制订科学合理的基地实践项目。基地建设者还可以加强与当地社会单位、社会团体的合作,要拓展基地的活动领域,增强基地与工业、农业、商贸物流等诸多机构的联系,为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为学生们组织开展更加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使他们能够全方位地了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更好地融入社会。
五、总结
标志、英文为“logo”,中文也称会徽、会标、是体现世博会形象与特征的公共符号。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标志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世博会的标志自产生伊始就成为世博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世博会的文化载体与形象内核,也是主题理念的高度精练与浓缩3。
主题是世博会的灵魂,地标建筑、场馆、展示空间等的设计都围绕主题展开,标志设计自然不能例外。从世博会主题关键词的出现频率看,“进步与发展”有8次4,“自然”6次5,“科学与技术”6、“水(海洋)”7、“人(人性)”8都是5次,可见人一直在思考与自然、科技的关系问题,并寻求自身发展。
主题理念是“源”,标志视觉传达设计是“流”,创造切合主题意义的图形和色彩成了设计师的追求,世博会最大的概念是“世界盛会”,其次需兼顾时代特征、国家、民族特色、城市特点。在世博会标志图案中,以圆形代表“世界”概念的创意众多,有19枚标志与圆形有关,其中直接使用地球图形有8次9,另外,水(海洋)的图形出现了3次10,人的图形出现3次11,这些视觉图形与世博会的主题可谓密切对应。
地球平面图形、简称地图,是何时被开发出来并为世人共识的?早在15世纪大航海时代,人类对地球就有了精准的测绘;拜耶(Bayer)设计的美国20世纪50-60年代平面设计里程碑式的作品《世界地理地图》,又为世界细化了地图的形象12,地图的高频使用反映了人对自身生存空间的关注。
1933年正值人类告别“蒸汽时代”,进入“太空时代”,芝加哥世博会标志设计体现了这一梦想,旋转的地球划出充满速度与力量的弧形轨迹,向宇宙发散开去,据记载13:“玛丽(MariePoetz)在寻找一个芝加哥世博会独特的代表物图案……”,标志表述了“一个世纪的进步”的主题,这个地图无疑极具原创性。
1935年布鲁塞尔世博会的标志是一个肩负地图的人,造型比较写实,标志显示出不同民族的参展国对和平的共同期望。
1939年-1940年的纽约世博会,标志设计者直接使用了当时的地标建筑——三角尖塔与地球造型剪影组合,有着追求现代性与功能性的特征。
18年后的布鲁塞尔世博会标志,洛克设计了略有变形的五星代表五大洲,地图、数字“58”和处于视中心的布鲁塞尔市政大厅剪影呈三角鼎立,标志的特色在于地图•数字•建筑有机组合,他的阐述是“……地球也应该拥有一席之地,因为这是世界性的盛会。”
1960年西雅图世博会预言人类将在21世纪向火星迈进,进而征服整个外太空。标志图形是一个被称为“太空之针”的阳性象征物,内置地球图形与“21世纪”的字样,设计具有超现实风格。
1964年纽约世博会标志仍是一个地图,上面分布着世界各国的位置,象征最新通讯与运输技术的曲线环绕着四周,说明科技促进着各国间的交流,缩短了世界的距离。
1967年蒙特利尔世博会标志用树叉代表人的双手,8对等大小的双手均匀分布,围绕成一个整圆,代表人类共同拥有一个地球。
1970年大阪世博会展示了宇航员带回的“月亮上的石头”,福田繁雄设计的标志如同一个盛开的樱花,五个缺角的圆代表地球上的五大洲,加上中间的小圆象征世界人民共聚日本,非常切合“人类的进步与和谐”主题。
美国19世纪50-60年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生态与环境的破坏,1974年斯波坎世博会的标志用了“孟巴斯(Mobius)纽带”14,循环的造型寓意生命的延续,环境的可持续发展。1982年诺克斯维尔世博会标志设计就用了燃烧的园形火焰,表达全世界关注能源的主旨。
陆地资源的匮乏导致人类将目光投向海洋,“太空时代”从此让位给“海洋时代”,在这一阶段,标志出现较多的视觉图形是波浪形。
1975年冲绳世博会主题为:“海洋—未来的希望”,圆形标志内也设计了三个重复的卡通浪花图形,代表美丽和可爱的海洋。
1984年新奥尔良世博会的标志用了流动的水波作为图形,外形也是世人偏好的圆形。
1998年里斯本世博会迎着国际海洋年的旗帜举办,标志设计了世博会的英文首写字母——波动的“E”字,右加一轮旭日,创意直击主题——海洋,未来的财富。
2008年萨拉戈萨世博会标志直接采用海水的写实图片,主题是“水和可持续发展”。
也有直接纪念人对海洋探索的世博会。1992年,就是大航海时代后的500年,热那亚和塞维利亚都举办了博览会,前者以“哥伦布—船与海”的主题,标志用数字“500”变化为帆船的图形,在波浪形的海面上行驶,造型直白且形象;后者将expo’92中的字母“O”处理为地图,加上右下角的“塞维利亚”字样,标志集时间、地点、主题于一身,也可直接将o’92单独拿出来使用,并详细规定了不同用法下的尺寸变化,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凸显了功能主义的理念。
后来人的视野又由海洋扩展到整个大自然,大贯卓也(OnukiTakuya)在谈及他创作的2005年爱知世博会标志时说:“……2005年的世博会将是一个充分满足人们尽情领略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场所,这就是我在这个标志中想要表达的情感。”标志设计了一个开放的圆形,如同绿色的太阳。
历届世博会标志的色彩同样与主题密切相关,兰色作为主色调最多,用了8次15,因为蓝色是最能代表天空、地球、宇宙、海洋、高科技的色彩,且很少民族对它禁忌。1999年后的五届世博会标志都是采用了绿色为主色调,想必因为绿色是自然,环保的专用色。色彩应用的经典之作是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的标志,其手法似乎受到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动感艺术的启发16,色彩搭配妙不可言。
世博会150年的历史也正是现代视觉传达设计的发展史,在历届世博会标志中,也不乏视觉效果上相当平庸的作品,主要表现在标志形象无法与当时的建筑、科技、文化创新和成就相媲美,究其原因,有征集与评选机制的的不健全,也有世博会形象设计本身发展并不完善的因素;
首先,社会征集的方式决定了设计以主题为宗。社会征集的方式能唤起大众对世博会的激情,1958年布鲁塞尔世博会只有13幅作品参加,之后的1968年圣安东尼奥达到100幅,而1998年的里斯本世博会,有1228个作品入围,经过两个多月的筛选才确定17,2010年上海世博会也从8568幅作品中层层筛选出一幅,面对如此众多的设计应征稿件,在视觉效果相差不大的前况下,尽最大可能表现、挖掘、创新主题的意义成了胜出的法码。
不可否认,大多数标志的视觉图形传达了主题的含义,然而,过分追求贴切主题意义会导致标志艺术性的失落。历届世博会无一不是是科技、政治、经济、文化的“奥林匹克”盛会,主题内涵十分丰富,影响因素也很多,最大限度地表达主题意义会使得图形变得复杂化,有时需要大胆舍弃某些繁冗的形式,追求简洁有效的传达效果:如2000汉诺威标志设计的主题是,人类-自然-科技-发展,主题非常庞杂,设计师们最初围绕主题设计了一些开合状的同心圆造型,并强调其科技美感,经充分考虑到之后,认为视觉传达效果不足,于是着重致力于开发抽象的形态,充分追求艺术性,最终大获成功。
其次,社会征集确实产生了许多优秀的标志,但也会有着个人思考的局限甚至不严谨的投稿,这种单兵作战的形式有时会导致整体上的标志视觉效果显弱。
在广集社会思路与智慧的基础上,特邀精英集体创作是卓有成效的做法,汉诺威与爱知世博会标志征集因此获益非浅,汉诺威邀请了九位德国知名设计师共同题名了一批才华横溢的年轻设计师加入徽标征集活动,爱知世博会在全世界获得提名的10个杰出方案中,选中了一件作品。
个人以为,对于世博会这一重大活动的视觉传达设计而言,用什么样的方式设计应处于第二位,最重要的是标志设计能否在视觉艺术上代表当时的最高水平?毕竟,这枚标志承担着向世界展示民族品味、国家形象的功能。
最后,呼吁世博会增强整体视觉形象设计。1962年西雅图世博会之前的标志绝大多数是黑白色,这与世博会一直没有进行色彩系列研究有关;更有6届世博会标志视觉设计不完整18,相比于奥运会这是一脱胎于世博会的盛会,世博会无论在设计理念、视觉图形开发、色彩规划、设计后期实施力度等诸多方面都无法与之比拟,因此,世博会的整体形象设计存在问题,2010年上海世博会似乎已经意识到这一点,近期在向社会广泛征集展示和活动策划方案,并颁布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衷心祝愿她在形象设计上也能“最精彩、最成功、最难忘”。
如果说,一切始于世博会,对于世博会的标志设计而言,一切源于主题。
注释:
[1]本文涉及的世博会不分专业类和综合类。
[2]1937年巴黎世博会没有记载。
[3]摘自“2010年上海世博会标志研讨会”。
[4]1933年芝加哥、1939-1940年纽约、1962年西雅图、1970年大阪、1992年塞维利亚、1993年大田、2000年汉诺威、2008年萨拉戈萨。
[5]1974年斯波坎、1984年新奥尔良、1990年大阪、1999年云南、2000年汉诺威、2005年爱知县。
[6]1937年巴黎、1958年布鲁塞尔、1985年筑波、1988年布里斯班、2000年汉诺威。
[7]1975年冲绳、1984年新奥尔良、1992年热那亚、1998年里斯本、2008年萨拉戈萨。
[8]1958年布鲁塞尔、1967年蒙特利尔、1990年大阪、1999年云南、2000年汉诺威。
[9]1933年芝加哥、1935年布鲁塞尔、1958年布鲁塞尔、1962年西雅图、1964年纽约、1982年诺克斯维尔、1988年布里斯班、1992年热那亚。
[10]1975年冲绳、1998年里斯本、2008年萨拉戈萨。
[11]1935年布鲁塞尔、1967年蒙特利尔、2010年上海。
[12]参见王受之著《世界平面设计史》P209。
[13]《PatchworkSouvenirsofThe1933World''''sFair》byMerikayWaldvogel,P11。
[14]以德国物理学兼天文学家孟巴斯的名字(AugustFerdinandMobius)命名。
[15]1964年纽约、1974年斯波坎、1975年冲绳、1985年筑波、1986年温哥华、1993年大田、2000年汉诺威、2008年萨拉戈萨。
[16]简称“欧普”(Opticalart),是在包豪斯纳吉、阿尔贝斯的视幻艺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7]本次世博会也是标志征集入围作品最多的一届。
[18]1933年芝加哥、1939-1940年纽约、1964年纽约、1968年圣安东尼奥、1982年诺克斯维尔、1990年大阪世博会标志都没有文字组合。
关键词:德国;社会市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⒊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⒋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准确性是手绘效果图的基础,一定要符合实际尺寸和空间限定;真实性是手绘效果图的构架,一定要符合真实的光影和色彩的基本规律与原则;艺术性是手绘效果图的灵魂,也是其艺术魅力所在。艺术性以准确性和正真实性为基础,真实性和准确性以艺术性为延伸,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手绘效果图的三大要素。
二、手绘效果图和电脑效果图的差异
电脑效果图是以电脑软件技术为手法的效果图表现形式。电脑效果图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绘图方式,相较于手绘效果图,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速度快,造型准,效果真实,易修改和适应性强等。电脑效果图与手绘效果图相比较,它们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性,总结如下:
第一,在准确性方面。
电脑效果图是有计算机对数据的分析而产生,而手绘效果图则是由绘画者的个人能力而产生,因此在准确性方面,电脑效果图的准确性要明显高于手绘效果图,两者有着明显的高低差异。
第二,在真实性方面。
电脑效果图同样由于其电脑技术的真实性,而明显高于手绘效果图人为手绘的真实性。
第三,在艺术性方面。
电脑效果图虽然在准确性和真实性方面明显优于手绘效果图,但在艺术性方面则不一样。手绘效果图正是由于其手绘技法所存在的随意性,其所产生的绘画感、韵味感和意识感都要远远高于,或者说多于由电脑所渲染和制作出来的效果图。电脑效果图是由电脑根据相关数据而产生的,它无法表达出手绘技法中的那种绘画感和韵味感,这是电脑效果图与手绘效果图最显著的差异所在。
三、手绘效果图和电脑效果图的结合
电脑效果图有诸多的优越性,对建筑室内设计有着深厚的影响,但并不是说电脑效果图就可以完全取代手绘效果图,而是应当充分考虑两者各自的特点,合理的将两者结合起来,以寻求一种新的效果图表现形式。对于建筑室内设计而言,手绘效果图善长表现室内设计师的设计理念、主观感知和艺术意境,具有较强的绘画感和艺术感。电脑效果图则是采用数据化的方式方法来描述建筑室内场景,在设计作品的韵味表达、绘画气氛调动和艺术效果阐释等方面都不如手绘效果图,电脑效果图在一些方面通常显得较为呆板和生硬,缺少一定的随意性和灵活感。究其原因主要是电脑制图者不同室内设计师,它们没有较高的设计能力和艺术修养,效果图手绘的修养比较薄弱,缺乏手绘表现能力的训练。随着电脑软件的推陈出新,电脑效果图已经可以达到手绘效果图的许多效果,但是,总体说来,手绘效果图仍然有许多效果是电脑效果图很难比拟和达到的。其中典型的就有:创作上,在手绘效果图创作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偶然效果以及室内设计师具有较强个性的笔触和随性的发挥;材料工具上,不同颜料、纸张和笔,这些工具与材料之间相互的作用所产生的特殊效果,有着电脑效果图无法达到的效果。此外,电脑效果图也有不少特有的效果和特点是手绘效果图所难以达到的。比如,电脑效果图可以非常真实的表现材料的纹理、质感、肌理和色彩等,同时渲染出真实的场景,同时,通过PHOTOSHOP等绘图软件进行后期的修饰预加工,可进行不断地修改与优化,最终制作出特殊的效果。综上所述,手绘效果图和电脑效果图各有特色、各有优势、各有专长,我们不能武断的说那种一种效果优于另一种效果,而是应当合理、巧妙的将两者的优点与特色进行叠加,充分将两种效果图表现技法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手绘效果图为主题,以电脑效果图为依据,从而形成一种独特的效果图表现形式。
四、电脑效果图和手绘效果图结合的方法
1.不断提高艺术修养
电脑效果图的制作不但需要绘制者具有一定的绘画功底,同时更需要绘图者具有较强的审美能力和艺术修养。电脑的运用应当和室内设计相关专业知识充分结合。当下的室内设计行业,设计师不但需要在设计表现技法上具有较高的技巧,同时更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艺术修养和文化素养。这就好比评论家所具有的较高眼界、色彩品味和审美情趣。
2.加强手绘与电脑两类变现方式的实践探索
手绘效果图与电脑效果图的结合,不是简单的叠加与堆砌,它们的结合需要不断变化其中的要素和比例。简单的说,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同的案例与方案,应当根据项目实际的情况,结合方式自身的特点,寻求出一种适合于这个方案的效果图表现形式,在这其中可以以手绘效果为主,电脑效果图为辅;也可以以电脑效果图为主,手绘效果图为辅。总的来说,就是应当在不断的实践创作中寻找合适、合理与合情的效果图表现形式。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