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金融政策论文范文

金融政策论文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金融政策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金融政策论文

第1篇:金融政策论文范文

(一)市场不够完备,单项政策发挥作用打折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撑,包括担保、保险、创投、股权等市场和信息甄别、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等。在政策层面,需要包括人才、土地、资本、产业、财税、工商以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合。仅依靠财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市场和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会降低财政支持政策的效果,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序发展。在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财政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主要是政策之间很难做好协调配合,单项的支持政策较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例如,财政贴息制度在缺乏商业银行主动性意愿的情况下,财政贴息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并不明显。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即使财政支持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资本支持,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也会遇到困难。

(二)缺乏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而仅有的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作用非常有限,并不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支持体系缺乏通盘考虑,支持针对性不足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存在着失衡,针对性不够,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对公共产品类型的支出则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样的支出结构会造成财政科技支出的针对性不够,同社会资金投入覆盖重叠,从而降低了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属于各省独自管辖的领域,但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属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其业务存在集中于一些市场前景好的领域,没有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降低了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科技金融的重点选择有所偏差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是担保体系建设和科技信贷,但实际效果不佳。从银行方面考虑,小额贷款、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都较高,经济效益差。一旦资金面趋紧,首先会缩减科技小额信贷。从政府角度考虑,科技信贷与政策性担保都需要政府长期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对财政依赖性较大,且越是经济形势欠佳,财政收入趋紧时,支出要求却越高,财政压力越大。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角度看,科技信贷抵质押或反担保物欠缺,可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通常年内(资金需求时限内)难以有效解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从担保机构看,资本金有限,科技企业的反担保物欠缺、风险收益不对称,作为主营业务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担保与信贷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综合来看,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区域性股权资本市场融资,应该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也应是财政支持的重点,但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多且力度不大。

(五)财政科技支出的持续性不强和管理不佳

科技创新包括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其过程比较长,需要持续性的投入。但财政科技支出往往很难持续发挥作用,其更多的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不强。且对不同阶段投入的资金管理不佳,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理念缺乏,存在重立项、轻绩效问题,战略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和机构绩效评价开展少,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项目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六)财政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撑条件投入不够。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量专业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提供支撑,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市场、机构等尚不完善。虽然各项专项资金中虽然明确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但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专业化的运行机构,财政对这些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投入不足,难以较快速地改善支撑科技金融系统发展的基础状况。

二、构建和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是基本完善的,但是由于上述的缺乏政策性机构、市场不完备、统筹考虑不足等,使得该体系还有着调整完善的空间。财政支持是多种支持方式和支持渠道的组合搭配,只有各方方式和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应。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按照风险共担、服务多元、财务可持续、规则简化、政策差异化的原则,在政策缺失部分创新供给,逐步完善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对原有的支持政策部分,不断优化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从完善组织机构、培养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和引导创新服务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

1.支持成立国家级的科技银行。2009年来,我国各地科技支行、科技分行和科技银行的相继出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科技银行都是立足于区域,服务范围有限,并且科技银行可能存在服务领域集中的问题。再由于科技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即使在有财政资金给予贷款补贴的情况下,基于自利考虑,也不一定愿意给予一些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这种情况下,以财政资金出资成立国家级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显得就有必要。国家科技银行可以在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二是为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知识产权评估系统构建等提供资金支持;三是能够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统筹协调全国的科技项目获取金融支持。国家级的科研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并在统一的事业部研究安排贷款项目。

2.支持建立在国家层面设立再保险机构。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主要立足于区域,服务于区域内的企业。一般来说,同一个区域内会聚集相似的企业,这就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同质。如此,风险将会聚集在保险企业方面,保险企业不得不要求较高的保费。鉴此,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国家级的政策性再保险机构,为科技保险提供再保险,分担保险企业风险,消除保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将十分必要。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可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领域进行风险匹配,改变风险结构、化解风险,从而降低科技保险保费,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取更好相关服务支持。

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服务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其不如区域性的、专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我国,县域银行、社区银行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科技型企业上专业化程度不够,科技性专业机构数量又十分有限。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财政资金大有可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基建专项支持、参股等形式,充分调动银行、风投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行业协会、高科技园区、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面资源,积极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二)培育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多样性科技金融服务市场发展

1.加大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的力度,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生存力,鼓励机构创新,丰富投资者结构。活跃繁荣的科技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在市场中必须存在足够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契合不同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因此,培育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者,提升其市场生存力,扩大投资者范围,是活跃繁荣科技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包括利差补贴、特殊费用补贴、业务贴息等方式对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信托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其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年度规模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年度业务增长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适当财政奖励,风险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激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增强机构自身的市场生存力。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服务机构,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更具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对这些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奖励、风险补偿政策。

2.应用财政奖补,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是我国构建科技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盘活科技金融资本,活跃科技金融市场的加速器。目前,我国场外股权市场对多数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门槛较高,并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进一步推动适应更广泛科技型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信息公告栏市场、粉红单市场)十分必要。2013年1月16日,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揭牌,预示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但由于这些市场在建立初期交易的活跃度和规模有限,没有足额的佣金收入维持市场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构建初期应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培育运营这些市场的实体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支持。除了股权交易市场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资本的流通,鼓励包括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等流通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推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财务特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同样应从公共产品的视角在构建的初期给予财政支持。

3.完善顶层设计,转型引导基金方式,运用市场化FOF支持创投机构。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引导基金近90支、总规模超过450亿美元,参股子基金超过200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引导基金致力于推动地方创投行业发展及中小企业融资,但随着VC/PE市场的成熟,引导基金所扮演角色也略显尴尬。在政府引导逐步让位于市场配置的趋势下,政府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新给引导基金在中国VC/PE市场中角色进行定位。目前,在众多政府引导基金中,部分已经开始了市场FOFs尝试,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苏州创投)、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浦东科投)、成都高新区引导基金(银科创投)等。在现实实践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大胆的顶层设计,在把握引导基金承担一定政府引导职能基础上,放开对引导基金的限制,逐步实现引导基金转型为市场化FOFs,通过FOF模式支持市场中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通过支持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增长培养市场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来间接实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各类别、各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建立全国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较为集中,科技金融资源较为集中的部分区域和城市已经建立了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者接洽对接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展示与交流,撮合科技型企业与投资者间投融资意向的达成。这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地方科技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通常是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动用区域资源建设而成,难免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我服务意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限制了科技型企业和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市场中上进行投融资的双向选择,增加的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分割行为。因此,有必要动用政府资源从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整合分散在各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体系、服务体系、网络环境三个层面的跨区域整合与互动,为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形成全国性的科技企业投融资大平台、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部、财政部可以为此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大平台建设和建设初期的日常维护,待市场形成气候时,通过会员制收费方式为主并辅以财政补贴解决平台运营维护资金需求。

2.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是提升科技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透明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市场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从而降低了金融资本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可得性”。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部分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相关科技金融配套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又提升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了科技小微企业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降低融资成本。而政府采购本身也增加了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成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种做法在上海等地区已经采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3.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推动全国性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其信息量和企业覆盖范围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未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并且人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量通常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财务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是不足的,例如缺少关于科技企业的技术认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又恰恰是科技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有关科技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在人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出一个子系统,也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全独立开发出一套系统。财政、科技部门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一全国系统及地方子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和业务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联合其他部门(税务、工商等)实现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以使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能持续关注、跟踪科技企业的发展成长过程。

4.以政策性金融推动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与科技担保体系是我国目前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仅有实力的机构较少,服务能力有限,而且服务的成本也较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与担保体系的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方式带动商业金融保险与担保机构共同服务科技企业是发展壮大科技保险与担保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政策性再保险和再担保机构,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和再担保业务,以政府信誉和资金,降低商业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顾虑,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险”、“新产品开发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不断丰富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四)激励引导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

运用政采、补贴、风险补偿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决定了科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科技金融产品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又必须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满足科技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服务创新。但是,创新必然存在风险,金融机构的创新必然会引发风险损失,较高的创新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从支持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来支持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行为。

1.改进科技财政支出资金管理,提高支持科技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在立项环节,引入行业专家筛选和金融机构筛选相结合的机制。在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领域立项阶段,政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筛选,同时引入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经济筛选,结合两者筛选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二是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后资助方式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三是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建议利用行业组织,结合高校专家等资源,开展行业内部企业项目自评管理,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天使投资。种子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VC、PE等不愿投资的领域,因此政府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阶段的金融环境和支持环境。在政府引导基金转型FOF的同时,保留并规范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引导基金应采用预算内资金等资金来源,以事业法人的形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定政府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政策定位,将其限定在支撑一些早期的、前端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有意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等关键领域,或者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期的创业企业。

3.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并应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推动银保联动和投贷联保。由于我国担保行业本身规模偏小、风险收益不匹配、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作用,使传统的信用担保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借鉴杭州市信用联合担保机制探索的基础上,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成立专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担保公司,利用政府科技专项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资金,通过政、银、保合作联动,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对等原则,创新设计担保融资品种,在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

4.通过利息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债券都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探索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是一个金融多样化的创新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搭配在一个区域内未必能有较好效果,如果能够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在全国内搭配或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以产业链金融为纽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放在其所处的产业链中来综合考量,通过上下游的优质企业的担保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这些显然都需要金融服务机构大胆创新,提供新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应用利息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5.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科技企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商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实施联动。在政府采购中,需要注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和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来看,可以探索下列政府采购方式将政府采购同金融服务联动起来:建立所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推荐目录。目录应涵盖国家确定支持发展的行业产品,如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含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固废物处理、环境监测等)、新能源及节能减排、医疗卫生(含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信息通信设备、行业信息化系统等,以及适于部队采购的产品等。对目录中产品进行招标,确定提供政府采购的中标科技企业,建立采购企业名录,将名录定期向社会。对支持名录中所列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业务补贴等,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名录企业创新发展。

第2篇:金融政策论文范文

在一个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如何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此,本文拟从两大冲突与矛盾着手,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的冲突、集权式运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来论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当中央银行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予以分类制定并开展监管时,可以将原有机构化、僵硬的监管条例转化为动态稳定的监管规则,从而实现监管工作目标的相对稳定性,并与货币政策相配合。

例如,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扩张的政策时,在货币政策传导工具的作用过程中,其所监管的对象则集中于各种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将监管政策以功能模块化的规则形式进行确认,观察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机制并实施正面引导的积极监管,实现货币政策调整所要求的监管广度与深度。

反之,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紧缩的政策时,其所监管的对象则灵活调整至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压缩功能的制度安排。这样,监管规则依照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进行确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无论货币政策如何变化,监管政策都无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风险以外的存在意义。

第二,功能性监管可以消除中央银行职能的内生性冲突,降低冲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监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无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无论国内单独监管,还是跨国合作监管,都应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资金集聚机制的提供、资源转移便利的提供、风险控制的提供等等,来重组监管机构,重组监管规则,保证监管的组织与执行的独立性,这是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供给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实现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遵循货币政策的调整需求及各项金融资源的转换系数与货币政策敏感系数,来调节规则,实施监管,从而突破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集权运行模式,使中央银行摆脱两难困境。

第三,功能性监管可以在体制改造的长期过程中,减少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体系具有风险的快速传递特性,对其所开展的体制性改造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各商业银行极易暴发“监管套利”行为,降低监管效率,消除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因其所具备的监管广度,以及监管对象的适时灵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业银行的“套利”动机。

同时,功能性监管也可解决金融创新给监管提出的新问题,也就是无论金融产品如何日新月异,其功能是基本稳定的,如网上支付与传统支票,都共同发挥资金支付功能;无论传统信贷,还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都发挥资金集聚与风险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监管对象,不但可以促进创新,提高金融产出效率,还可以及时进行风险监控,消解银行体制转轨时期的风险累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1]魏革军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N].北京:中国出版社,2001.

[2]杨瑞龙主编.国有治理结构创新的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邱力生.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梗阴症结及对策探索[J].金融研究,2000,(12).

[5]李晓西,余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与国民经济活力[J]金融研究,2000,(7).

第3篇:金融政策论文范文

广州港近年来致力于金融领域的探索,努力推动航运金融的发展,并把金融板块建设做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意义重大。目前广州港已在小额贷款公司、国资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等方面有实质性开拓,并已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同时也在筹划组建财务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计划建立一个立体的金融平台,在满足广州港融资需求的基础上,向资本运营等方面深入探索。本次“新三板”挂牌扩容,广州港积极响应广州市号召,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了3家培育企业。在培育拟挂牌企业过程中,首先对企业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能力等与“新三板”的门槛条件做严格对比,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全方位的挖掘其竞争优势,努力寻求其“闪光点”,并充分利用好这些优势,将企业的基础更加夯实。以正在培育的××水产市场公司为例,我们与证券公司从地理、品牌等方面对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梳理,总结如下:通过对上述竞争优势的分析,我们充分认识到该企业在资本市场上有“故事”可讲,是适合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类型;同时综合考虑到目前水产市场行业风起云涌,水产市场经营已成为众多有实力的竞争对手的下一个争夺焦点,公司必须尽快进入资本市场,获取资本市场的支撑,利用上市获取资金用于加大水产市场或者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调整优化收入结构,实现规模的几何增长。“新三板”挂牌会给企业自身产生积极影响,主要包括:(1)迅速挂牌新三板,快速体现企业内在价值;(2)通过新三板,为企业带来便利融资,××水产市场公司在新三板可以通过定向增资进行资金筹集;(3)挂牌“新三板”,提高企业知名度:××水产市场公司挂牌新三板后,交易所行情系统、互联网信息披露平台均会显示公司信息,大幅提高公司知名度。良好的公众形象,有助于提高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度,公司也可进一步拓展市场;同时企业知名度的提高更有助于公司引进技术、市场及管理人才,全面提高公司员工素质,增强公司的人才优势。

二、“新三板”挂牌对港口金融发展的重要作用

1.积累资本运营经验,以点带面。2010年底广州港股份公司成立,港口装卸及物流等相关板块全部整体打包进入股份公司,但物业管理等业务仍留在集团。通过选取留在集团的部分公司(如××水产市场公司)在“新三板”练兵,积累资本运营经验,分板块上市,期望最终能够实现整体上市,同时熟悉掌握资本运营的规律,培养金融人才,为港口多元化发展奠定基础。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体制。近年来广州港下属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不断发展壮大,现有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通过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可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创造有利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的制度基础。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可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制度,并理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通过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的监督、制衡机制将更加完善,这对于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进而在新三板”进行股份挂牌转让经营者的业绩将由市场直接加以评价,通过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可实现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一致目标,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

3.进入新三板为拓展融资渠道奠定基础新三板为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激烈、有持续盈利能力且希望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广州港近年来为适应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和快速发展的需要,对于资金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需要改变目前相对单一的间接融资格局。通过下属公司新三板挂牌,进入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对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合理化财务比率、防范债权融资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第4篇:金融政策论文范文

关键词:货币政策 金融机构危机 货币危机 资产价格冲击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9-041-05

一、引 言

从世界范围看,在过去的20年中货币政策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此期间物价稳定,通货膨胀得到了良好的控制。这主要归功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在最近的十年中逐渐收敛于物价稳定这一单一的终极目标,或者至少是兼容物价稳定的一系列目标集合。

尽管有更多的中央银行将货币政策目标定位于物价稳定,但是对于这一货币政策目标对金融稳定究竟造成何种影响仍然没有明确的结论。综观国外学者的研究,有关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主要有三类观点:权衡观点(Trade-off)、协同观点(Synergies)和新环境假设(“New environment”hypothesis)。

所谓权衡观点是指为实现物价稳定而采取的货币政策设计并不必然有利于金融稳定,价格稳定与金融稳定之间存在着平衡的关系(Mishkin,1996、Cukieman,1992、Fisher,1933等)。但是,权衡观点似乎与人们的传统认识相悖。通常认为通货膨胀会提高人们错判未来收益可能性的概率,而且通货膨胀将进一步恶化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同时,高通货膨胀通常伴随着高波动率,这会进一步导致人们错判未来收益。此外,当经济周期处于伴随着高通胀的繁荣时期时,通常都会出现过度投资和资产价格泡沫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中央银行向市场提供过度流动性所导致的,而相对于真实预期收益而言过度的信贷增长经常是导致金融不稳定的因素。于是,产生了协同观点。所谓协同观点是指为实现物价稳定而采取的货币政策设计将同样也会有利于金融稳定,也就是说价格稳定意味着金融稳定(Schwartz,1995、Padoa-Schioppa,2002、Issing,2003等)。

新环境假设观点建立的背景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包括:较低且更加稳定的通货膨胀水平、较低的短期产出波动、显著的信贷和资产价格波动、频繁的金融危机、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以及越来越多的中央银行将货币政策目标定位于物价稳定(Claudio Borio 和 William White,2004)。新环境假设的观点认为在新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原来的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的关系,甚至需要价格稳定有利于金融稳定这一结论,即认为价格稳定会引发金融不稳定。因而,新环境假设观点认为中央银行仅仅关注物价稳定是不够,而是应该直接关注于金融不平衡本身。

此外,不仅是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机制存在争议,而且关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存在争议。该观点认为金融不稳定会导致货币政策设计的改变,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的金融危机非常严重或者是货币政策当局为了避免未来发生金融危机而改变货币政策。尽管金融不稳定可能是中央银行错误货币政策的结果,但金融不稳定也可能会驱使中央银行改变货币政策设计以应对金融不稳定的情况。例如,García Herrero (1997) 、Martinez Peria (2000)发现银行危机并不必然导致货币政策的巨大变化,同时也发现那些经历过系统性银行危机的国家从长期来看其货币需求是稳定的。这些研究无疑是具有启发意义的,因为这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上认为的只是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单向因果关系。

上述观点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金融稳定的内涵缺乏一个广泛可接受的定义,从而无法建立起考察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关系的一致的分析框架。因此,本文将从金融稳定的内涵入手,在选择目前较为广泛接受的金融稳定涵义基础上进一步梳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关系的研究进展并进行相关评述。

二、金融稳定的内涵

迄今为止金融稳定仍然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广泛的可接受的定义。这主要是因为从直观上看稳定似乎意味着没有波动,但不幸的是,波动对金融市场而言并不一定是坏事。正如Schinasi (2003)所指出的,即使是稳定市场中的资产价格也会有较高的波动率。Issing (2003)进一步指出,导致金融机构失败的大的资产价格波动甚至是稳定的信号,或者是系统自我纠正或净化能力的信号。尽管定义金融稳定存在着较大困难,但学者们仍然尽了极大的努力界定金融稳定的内涵。目前有关金融稳定的定义可以笼统地分为两大类:金融稳定说和金融不稳定说。

(一)金融稳定说

Mishkin(1991)认为金融稳定是确保能够长期持续的一种状态,没有大的破坏和冲击,并且储蓄分配转化为投资机会是富有效率的。Crockett (1997a)定义金融稳定为没有明显的引发损害经济(不包括一些严格限定范围内的消费者及其对手方)的冲击的存在。Padoa-Schioppa (2002)定义金融稳定为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金融系统能够承受冲击,并且在抵御冲击的过程中不会导致出现损害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和经济中支付处理过程的风险积累。Foot(2003)认为金融稳定的内涵包括:(1)货币稳定;(2)就业水平接近自然就业率;(3)对于经济中核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转存在信心;(4)经济中不存在损害货币稳定和就业水平的实际资产或金融资产的相对价格波动。此外,还有一种在概念上不是很令人信服但可以直接观察得到的金融稳定定义,即金融稳定是指没有银行危机、资产价格稳定、利率平滑的状态(Goodfriend, 1987; Cukieman, 1990)。

金融稳定说试图从金融稳定的特征、条件以及实现过程来描述金融稳定内涵的努力是值得称道的,但金融稳定说所描述的金融稳定的内涵尽管在形式上看起来很美,但却缺乏一个合适的可以量化的基准来将金融稳定与金融不稳定区分开来,从而给实证研究带来了困难。

(二)金融不稳定说

与金融稳定相对应的概念是金融不稳定,而排除了金融不稳定的情况即为金融稳定。Mishkin(1999)认为金融不稳定源于信息流对金融系统的冲击,受到冲击的金融系统不能正常发挥其资金融通渠道的作用,从而使资金无法配置到最有生产效率的项目中去。Schwartz(1986)认为金融危机是被支付手段在任何价格下都无法获得的担心所驱使,即便是在部分银行储备体系中发生这种情况,也会导致对高能货币的争夺,这种情况将由于公众对银行系统的突然挤兑而迅速恶化。金融危机是短暂的,当公众对货币的额外需求放缓时危机将结束。Ferguson (2002)认为金融不稳定包括三个基本标准:(1)一些重要的金融资产价格与基础价值严重背离;(2)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市场功能和信用有效性都显著地发生了扭曲;(3)前两项的结果导致总支出显著偏离(或高或低)于经济的生产能力。Large (2003)认为金融不稳定的特征包括价格的波动性和无法预期的变动,而防止这些波动性和变动的发生则是需要面对的实际挑战。

从学者们对金融稳定内涵的定义来看,不仅每个学者对金融稳定有自己的理解,甚至有的学者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描述金融稳定,并且大多数学者都是针对自己特定的研究目的来定义金融稳定的。尽管采用金融稳定说来定义金融稳定的内涵从逻辑上看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但由于金融不稳定说可以用明确的指标进行量化,从而有利于实证研究的开展,因此研究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学者大多都采用了这一定义。本文也采用这一定义,同时考虑到金融不稳定从表现形式看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危机、货币危机和资产价格冲击三个方面,我们主要就从这三个方面梳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尽管我们没有选择从权衡观点、协同观点和新环境假设这三个方面来研究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但这三类观点均内含于相关研究中。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机构危机

相比于金融系统中的其他机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设计将会更直接地影响到银行系统功能的发挥。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2003)利用1970年-1999年期间79个国家(27个工业化国家、32个新兴市场国家、20个转轨国家)的年度面板数据,研究了货币政策设计(包括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策略)与银行危机的关系。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发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与银行系统危机呈显著负相关,即中央银行采用物价稳定的目标有利于降低银行系统危机的发生。同时发现,盯住汇率的货币政策策略与银行危机呈显著负相关,即采用汇率目标制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有利于降低银行系统危机的发生。进一步分析,他们还发现除了转轨国家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与银行系统危机呈显著负相关,但货币政策策略与银行系统危机之间则在分类样本国家中未呈现出显著关系。

根据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的研究,中央银行采用物价稳定的目标以及采用汇率目标制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银行系统危机的发生。因此,单就银行危机而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应以稳定物价为主要目标,同时应选择相对固定的汇率制度。

但De Graeve, Kick 和 Koetter(2008)的研究结论则与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2003)截然相反。他们利用德国1995年-2004年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银行业数据,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微观-宏观模型,研究了货币政策与银行危机的关系,结果发现采用物价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会导致金融不稳定。为了避免采用单一的微观模型或宏观模型而导致有用的宏观经济信息或微观经济信息被忽略掉,他们将微观经济因素和宏观经济因素相结合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微观-宏观模型来分析货币政策与银行危机的相互影响。其中,微观经济因素主要是涉及到银行的七个财务指标,包括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比率、资产减值准备与银行总资产比率、贷款与银行总资产比率、表外业务与总资产比率、对数总资产、股权收益率、净同业资产加现金与银行总资产比率;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增长率(Y)、通货膨胀率(P)和3个月利率(R)。利用这一微观-宏观模型进行分析,结果发现,货币稳定并不必然导致金融稳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Y和P不变),如果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这有利于物价稳定)而提高一个标准差的利率(即一个标准差利率的冲击),这会导致一年以后银行出现危机的概率提高0.44%,也就是说物价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会以导致金融不稳定为代价。进一步地,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低,货币政策冲击导致银行出现危机的概率越大。

此外,Adrian.T 和 Hyun Song Shin(2008)将研究视角延伸至金融市场中的其他中介机构。他们认为与商业银行相比,证券经纪商尽管规模比较小,但由于其资金来源几乎完全是短期市场融资,因此其资产是反映市场信贷边际供给(Marginal Availability of Credit)的最佳信号。他们研究了美国联邦基金利率的变化与证券经纪商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关系,结果发现,联邦基金利率的降低将导致证券经纪商资产负债表规模的膨胀,相反,联邦基金利率的提高将导致证券经纪商资产负债表规模的收缩。因此,短期利率是影响金融机构规模的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化将加剧而不是熨平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规模的波动,即采用短期利率为货币政策工具将不利于金融稳定。据此,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应该明确定位于金融稳定。

四、货币政策与货币危机

当一国发生货币危机时,采取何种恰当的货币政策加以应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建议,出于稳定本国汇率和货币的目的, 应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 即提高利率水平,以吸引资金内流或防止外资大量抽逃, 进而稳定本国汇率。但上世纪90年代末期在东南亚爆发的金融危机则对这一看似正确的建议提出了挑战,因为危机国家基本都按照IMF的建议纷纷大幅提高本国利率水平以试图稳定汇率和货币,但结果却使本国陷入了更深的危机。从理论上讲,提高名义利率水平的确会起到稳定汇率的作用,从而减少本国企业的外币债务负担。但是高企的利率水平也会增加本国企业的本币债务负担,降低企业进一步投资或者仅仅是避免破产的能力,而这又会对汇率的稳定性产生负面的冲击。因此,为应对货币危机而采取提高利率水平的货币政策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Aghion.P, Bacchetta.P 和 Banerjee.A(2000)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两期小型开放经济的货币政策与货币危机关系模型,研究了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以应对货币危机的临界条件。这一模型建立在几个假设条件之上:(1)存在购买力平价关系;(2)存在利率平价关系;(3)资本完全自由流动;(4)企业财富是决定其投资和产出的唯一变量;(5)浮动汇率制。Aghion.P, Bacchetta.P 和 Banerjee.A首先从货币需求和货币供给的角度建立了第2期产出Y2和第1期名义汇率E1之间的关系,即

(1)

这一关系为利率平价LM曲线(IPLM),反映了货币角度E1与Y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然后,他们从实体经济角度,即从企业的融资和生产决策角度建立了第2期产出Y2和第1期名义汇率E1之间的关系,即

(2)

这一关系为W线,反映了实体经济角度E1与Y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但与(1)式中E1与Y2非线性关系不同,(2)式中E1与Y2是一种线性关系。

当IPLM曲线和W线相交时,采用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即提高利率可以有效应对货币危机。但当IPLM曲线和W线相切或者没有相交时,采用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将会导致宏观经济的进一步萧条。若IPLM曲线和W线相交,则需满足,可得:

,(3)

这就是为应对货币危机而采取提高利率水平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条件。其中,

Aghion.P, Bacchetta.P 和 Banerjee.A(2001)将上述模型进一步放松至无限期限,研究了在存在信用约束的情况下小型开放经济体的货币政策与货币危机的关系,结果表明:经济体拥有外债的比例越大就越容易发生货币危机;无论是固定汇率制还是浮动汇率制都可能爆发货币危机;公共部门的不平衡会通过公共债务尤其是公共外债的挤出效应对本币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信贷供给对利率不敏感,那么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以应对货币危机是有效的;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会对中期的经济行为产生债务负担效应,即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在中期内会提高本国企业的债务负担。

然而,Zettelmeyer(2004)在研究了上个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三个国家的货币政策变化对汇率的影响后发现,当中央银行为稳定汇率而提高100个基点的3个月市场利率时会导致汇率水平提高2%-3%的水平,即支持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的有利于稳定汇率作用的传统观点。但是,为稳定汇率而采取提高利率的紧缩性货币政策的代价是高昂的,为弥补本币10%的贬值需要提高大约500个基点的利率。

尽管上述研究对于紧缩性货币政策是否能够有效应对货币危机存在争议,但有一点是学者们都接受的,即稳定的汇率是防止货币危机发生的必要条件。

五、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冲击

尽管在过去的20年里全球通货膨胀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金融不稳定现象却明显增加,尤其是全球资产价格在急速攀升过程中伴随着较高的波动性。Borio 和 Lowe(2002)指出从历史上看资产价格波动通常伴随着金融不稳定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资产价格上升和下降的交替过程中容易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特别是在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导致本轮金融危机爆发,全球陷入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的背景下,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关系再度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

虽然早在10多年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已经开始关注资产价格的波动,并怀疑这种波动是否完全由经济基本面因素所导致,但关于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关系的理论研究并没有达成一致。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尤以Bernanke 和 Gertler (1999)的研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根据标准的经济学理论,在存在有效的资本市场并且不存在监管瑕疵的世界中,资产价格的波动仅仅反映的是经济基本面的变化,因此,中央银行没有必要对资产价格波动给予特别的关注。Bernanke 和 Gertler (1999)构建了一个考虑工资粘性和金融加速器效应的宏观经济模型,研究考虑或不考虑资产价格泡沫的相机抉择货币政策规则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结果发现,只有当资产价格可能预测未来通胀或通缩压力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关注资产价格是有益的,否则,采用传统的通胀目标制对中央银行而言是最为合理的。即如果非基本面因素(包括市场心理影响和监管不力等因素)是导致资产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并且来源于非基本面因素的资产价格波动对实体经济具有潜在的显著影响,那么资产价格波动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经济不稳定的独立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应该关注资产价格的波动。其中,资产价格对实体经济影响的传导机制包括财富效应、Tobin q效应、金融加速器效应等。Bernanke 和 Gertler (2001)进一步指出,尝试稳定资产价格的努力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中央银行无法准确知道资产价格的变化究竟是否来源于非基本面因素,亦或基本面因素,还是两者的结合。

当然,Bernanke 和 Gertler (1999)所建立的模型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1)不是从模型中推导出货币政策规则,而是人为设定为考虑或不考虑资产价格泡沫的相机抉择货币政策规则,然后研究货币政策规则对实体经济的影响;(2)假定资产价格泡沫在破灭之前以恒定的速率增长,但实际上资产价格泡沫也许不是突然破灭,而是以一定的速率上升或下降;(3)假定资产价格泡沫存在一段时期并且在破灭之后不会出现,所以仅仅研究了资产价格泡沫对实体经济的短期影响;(4)因为无法知道市场心理的准确影响而没有将下期资产价格泡沫可能破灭的概率内部化,而将之内部化与仅仅将其作为外生概率所得出的货币政策规则对实体经济影响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Semmler .M 和 Wenlang Zhang(2007)在弥补上述缺陷后建立了一个动态模型,研究了在面对资产价格波动时货币政策的反应,结果发现,在零利率的低利率环境下,金融市场的萧条会使得衰退的经济更加恶化,如果为了避免陷入流动性陷阱,中央银行不应该忽略资产价格的波动。Alexandros Kontonikas 和 Christos Ioannidis(2005)也认为无论是相机抉择货币政策规则还是标准的Taylor规则,考虑资产价格波动的利率调整有利于降低宏观经济的波动。

六、结论性评述

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门话题,这反映了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如何确保金融稳定方面的困惑。综合目前的研究进展,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富有启发意义的结论:

(一)金融不稳定通常来源于对一些共同因素而非特殊因素的风险暴露。也就是说,金融不稳定是系统性的危机,而非个体危机。如果金融系统中众多金融机构按照类似的模式进行运作,金融系统就更容易在遭到共同的宏观经济威胁时出现危机。因此,为避免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首先要尽量避免金融机构的同质化运作,推动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运作无疑是重要的。

(二)物价稳定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金融稳定,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不能仅仅将物价稳定作为确保金融稳定的唯一指标。根据当前的研究结论,物价稳定并不一定必然会导致金融稳定,但是,物价不稳定却是引发金融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在关注物价稳定的同时应该综合考虑其他经济指标或因素以确保金融稳定。为了确保一国的金融稳定,需要更深入地理解货币政策对经济行为更为广泛的影响,而不单单是对物价指数(或通货膨胀)的影响。

(三)若要试图建立考察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关系的一致的分析框架,当务之急是必须对金融稳定的内涵建立明确且为大家所广泛接受的定义。尽管金融稳定的内涵难以清晰地界定,但这是研究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深入探讨并寻找衡量金融稳定且得到广泛公认的一揽子指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其他尚待进一步挖掘的领域。尽管目前有关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但仍然存在很多尚待进一步挖掘的领域。比如,目前的研究多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特殊情况,没有深入分析一国的金融自由化程度和中央银行独立性等制度变量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此外,当前的研究也没有对不同国家所处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加以区分,以判断在不同阶段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不同表现关系等等。这些方面都需要在未来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Adrian.T and Hyun Song Shin, 2008.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Monetary Policy , kc.省略.

2.Aghion.P, Bacchetta.P and Banerjee.A, 2000. A simple model of monetary policy and currency crises,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Vol 44, pp 728-738.

3.Aghion.P, Bacchetta.P and Banerjee.A, 2001. Currency crises and monetary policy in an economy with credit constraints,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Vol 45, pp 11211150.

4.Alexandros Kontonikas and Christos Ioannidis, 2005. Should monetary policy respond to asset price mis alignments? Economic Modelling, Vol.22, pp.1105 1121.

5.Alicia García Herrero and Pedro del Río, 2003.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the Design of Monetary Policy, working paper, bde.es.

6.Bernanke, B., Gertler, M., 1999. Monetary policy and asset price volatility. Economic Review, fourth quarter 1999.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Kansas City, 17-51.

7.Bernanke, B., Gertler, M., 2001. Should central banks respond to movements in asset price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Papers and Proceedings 91, pp.253257.

8.De Graeve. F ,Kick. T,Koetter. M,2008, Monetary policy and financial (in)stability:An integrated micromacro approach,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Vol. 4, pp. 205231.

作者简介:

第5篇:金融政策论文范文

摘要:创建北部湾区域金融中心必须依靠区域金融政策倾斜才可能促进金融积聚。区域金融政策倾斜是政府采用宏观干预的方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定的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区域金融政策。国内外各类经济增长理论、金融约束论及国内学者对国内区域金融创新的研究为金融政策倾斜提供了理论支持。针对金融聚集动因,文章提出了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管理两方面进行倾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积聚;政策倾斜

根据国家批准实施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北部湾经济区努力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成为带动、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和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

目前广西提出打造北部湾经济区区域金融中心的设想,但根据北部湾经济区的经济水平和金融业发展现状,单纯依靠自然渐进模式必定是漫长的过程,只有通过政策倾斜、制度创新,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才有可能促进金融积聚。

一、金融积聚动因分析

关于金融积聚的动因,金融聚集理论和规模经济理论从微观角度较好地解释了金融积聚的现象。

金德尔伯格(Kindleberger,1974)认为金融中心的集聚效益主要体现在跨地区支付效率和金融资源跨地区配置效率的提高。Davis(1990)通过对金融服务业领域的调查发现,在大都市区域里,各种规模的金融服务产业都倾向形成集聚。Gehrig(1998)根据证券的流动性及其信息敏感程度研究金融活动,认为无论对信息是否敏感的金融交易,都可能集中在信息集中与交流充分的中心地区,从而形成金融产业积聚。

规模经济理论主要针对金融活动的外部经济解释金融聚集现象。韩国学者Pak(1989)认为跨国银行为了降低成本会采取扩大经营规模的战略,在不同的国际金融中心设立分行,将银行服务的成本分散到全球金融业务。当某一地区跨国银行的数量增多、规模增大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银行中心便形成。我国学者潘英丽(2002)、冯德连、葛文静(2004)均认为金融中心的建立可以形成外部规模经济,例如,行业内银行之间的协作;金融机构之间共享基础设施;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邻近;信息沟通的快捷、市场流动性提高、投资成本和风险降低等等。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国内的金融机构地域集中现象风起云涌。例如,北京云集了国内所有的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部门;上海已成为国内最大的证券、保险和外汇交易市场及最大的住房抵押市场;深圳通过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发展股份制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迅速发展成为珠三角洲地区金融企业的集聚地。金融积聚以良好的经济基础为后盾,同时,通过集聚效应、规模效应的发挥,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二、区域金融政策倾斜的理论基础

区域金融政策倾斜是政府采用宏观干预的方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定的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区域金融政策。国内外各类经济增长理论、金融约束论及国内学者对国内区域金融创新的研究为金融政策倾斜提供了理论支持。

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区域金融的发展所带来的资本的形成与产出能力给区域经济发展形成了推动作用。近年来,许多国内学者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研究框架应用到省区层面上,如陈莹(2002)、黄湘雄(2004)、曹廷求(2006)分别对江苏省、广东省、山东省的区域金融发展状况做了实证研究,都认为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积极作用。

金融约束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化过程中要通过一定程度的金融约束来达到金融深化的目标,政府通过制定存贷款利率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资本市场运作机制和稳定的宏观政策等一整套区域金融政策为金融部门和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使得它们采取有社会效益的行为,弥补地区内发展不平衡及市场本身的缺陷,实现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国内区域金融创新的研究表明,时空性、层次性、吸引与辐射性和环境差异性共同表现为区域金融的属性。唐旭博士在《货币资金流动与区域经济发展》(1999)中指出经济计划体制的转型直接导致了区域资金流动的加大,在了解国内资金分布和流动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差别政策,显得日益重要。殷得生和肖顺喜在《体制转轨中的区域金融研究》中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我国东西部区域金融的差距,运用交换和分工等原理,提出中国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一些措施。

三、促进金融积聚北部湾经济区的政策建议

北部湾经济区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两廊一圈等多层次发展区域的交汇处,区位优势和未来巨大的市场容量是吸引金融积聚的根本因素,也是金融政策倾斜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发展初期,如何通过金融政策倾斜加速金融机构聚集是当前研究的重点。

(一)金融机构设置倾斜

1、建立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蒋升湧(2007)主持的课题“建立北部湾银行问题研究”中提出,参照徽商银行模式对广西现有城市商业银行进行兼并重组,在其基础上组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北部湾银行。作为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北部湾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应以支持环北部湾经济圈特别是北部湾三市社会发展与经济开发为主要目标,其信贷资金的投向重点应是北部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有利于北部湾地区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此外,就是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北部湾银行应重点吸收境外、东部资金,在成熟时,应将业务和分支机构延伸至国外特别是东盟国家,使之成为一家国际性银行。北部湾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尽可能多元化,多元化体现在行业、地域(包括境内外)、所有制成分(包括自然人)等方面,多元化的好处是分散风险、保障资本金的长效稳定,并且可以发挥地缘优势,为今后引资多元化奠定基础。资本金可以采取阶段性扩充办法,在建设初期可以考虑只吸收境内资金,后期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针对北部湾经济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北部湾银行应该承担起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责任,通过争取国家给予类似渤海银行的新业务试办权,例如开办股权抵押贷款,一方面避免与其他银行业务同质化,同时也为其他金融机构创造市场机会,彼此形成合作关系,以利于资本聚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2、有差别地构建多层次、多种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域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托完整的金融产业链,种类齐全的金融机构可以创造市场机会和分散市场风险。因此,必须发展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在内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主体结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约束较少,可以通过专业投资方式改变社会资金结构,将社会闲置资金引向资金需求最为迫切的企业或项目。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多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以适应小企业抵押贷款的灵活性需要,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通过财政补助等手段补充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对这些企业实行有区别的税收政策,促进其较快发展,更好地实现高效的资金配置。

(二)金融业务管理倾斜

1、根据区域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制定区域金融支持政策。根据规划,广西将集中力量优先发展壮大食品、有色金属、汽车、石油化工、冶金、机械、电力等七大产业,同时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林浆纸、水泥建材、现代中药、海洋等产业。对资金投向广西上述产业的广西境内的金融机构在税收、财政补贴等予以优惠,同时,允许贷款利率适当浮动。

2、实行差异化的信贷管理政策。根据金融服务与产业的原则,通过降低存款准备金比例、放宽利率浮动等措施促进资金及金融机构向北部湾经济区聚集。对于广西境内的金融机构允许其以低于全国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开展业务,这样有助于该区域的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成本吸纳来自全国的资金,促进资金向广西及北部湾经济区的重点产业流动。同时,可以将北部湾经济区列为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试点区域,允许本地区的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存贷利率,或者对本地区以外的金融机构向北部湾经济区的贷款提供利差补贴及地方政府担保,以保障重点产业的资金来源。

3、增加政策性银行对北部湾经济区的资金投入。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已经上升为国家规划层次,在金融政策及资金层面应尽早落实。因此在资金额度分配方面,跳出西部大开发的限制,从北部湾经济区处于多层次发展战略交汇点考虑,设立专项发展基金或者增加原来的额度,根据北部湾经济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为重点产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同时,对政策性银行贷放的专项资金所需的配套资金实行差异化待遇,例如,对来自北部湾经济区及广西本土金融机构的部分实行国家财政补贴利差及地方政府担保的双重优惠政策,带动商业金融机构资金流向北部湾经济区。

四、金融政策倾斜应注意的问题

金融政策倾斜带有明显的政府干预色彩,对于金融产业基础薄弱的地区经济起步有着刺激作用。但是,政策倾斜往往以牺牲国家或地方财政为代价,并有可能导致该地区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展缓慢,因此,金融政策倾斜应该考虑时效性,防止微观企业对国家财政的过分依赖。并且,金融机构积聚、资本流动最终取决于市场因素。因此,金融倾斜政策应着眼于完善市场经济基础设施、为微观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创造有利于金融产业积聚的金融生态环境,使北部湾经济区成为金融机构云集、资金流动活跃的热土。

参考文献:

1、姜爱萍,武晓斐.金融企业集群:金融地域运动的新动向[J].西部金融,2008(6).

2、李成,郝俊香.金融中心发展的理论、总结与展望[J].上海金融,2006(11).

3、隋庶.金融倾斜与区域金融中心定位分析[J].新西部,2007(2).

4、左科华,实行倾斜性金融政策,促进西部开发[J].贵州商专学报,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