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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实证研究;公司特征
中图分类号:F275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变化,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建立网站披露财务报告,特别是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成为发展的新形式。它以其所具有的低成本、大容量、高频率、广触及等优势逐渐得到一些公司的喜爱,很多国家政府部门也鼓励公司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那么,究竟有哪些因素影响公司披露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它们的影响程度又是怎样的。
1 研究假设
假设1: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2:管理层持股情况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负相关。
假设3:聘用的事务所规模大小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4:审计意见类型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5:公司是否为技术信息业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6:公司规模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7:公司业绩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2 研究方法
2.1 数据来源
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地址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公司基本信息中列示的网站地址,我们按照公司所提供的网站逐家进行了访问(中小板块除外)。有效样本一共是283个。
2.2 变量构造
根据研究的需要,构造了以下变量:
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总指数,包括了内容指数和形式指数,用来衡量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情况。这是因变量Y。大股东持股比例,选取了前10名股东的持股比例作为自变量X1;管理层持股情况,出现管理层持股的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2;聘用的事务所规模大小,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3;审计意见类型,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4;公司是否为技术信息业,若是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5;公司规模,选用公司总资产作为衡量标准,这是自变量X6;公司业绩,选用资产报酬率作为衡量标准,这是自变量X7。
3 统计结果与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在调查的283个样本中,公司网站主要设置了公司基本情况、产品服务信息栏、投资者关系、电子商务、客户服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基本栏目。其中,用于反映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投资者关系”栏目,所占比例比较高,而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通常会在这一栏中反映,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有很大一部分公司愿意采用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形式来反映企业财务信息。但有些公司的信息比较陈旧,或者与相关的证券网站做了一个超级链接。统计表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总指数平均得分为9.80分,与总分(18分)相比较,公司自愿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平均程度还不高。
3.2 回归分析
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对283个样本进行检验,得到的结果见表1。
表1 模型的相关参数
Un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t
Sig.
B Std. Error Beta
常数 3.482 2.426 1.552 .248
X1 .017 .018 .050 .814 .411
X2 1.457 .547 .154 2.647 .009
X3 1.362 .961 .083 1.431 .163
X4 1.384 .805 .107 1.718 .087
X5 .617 1.044 .034 .592 .554
X6 3.443E-11 .000 .118 2.050 .042
X7 2.540 1.913 .085 1.338 .185
分别对各个假设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来看:
(1)假设1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是否自愿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没有显著的影响。
(2)假设2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但是符号与假设相反。即若管理层持股,公司更愿意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这违背了我们的假设,可以解释为管理层持股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问题。
(3)假设3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公司是否聘用“四大”对公司是否自愿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没有显著的影响。
(4)假设4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审计意见的类型会影响到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因为可以通过强化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形式来向市场传递公司的利好消息。
(5)假设5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是否为信息技术行业对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没有很大的影响。
(6)假设6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公司规模显著地影响到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
(7)假设7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公司业绩对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没有很大的影响。
4 建议与局限
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以其所具有的低成本、大容量、高频率、广触及等优势逐渐被一些公司所接受,很多国家政府部门也鼓励公司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但作为一种自愿形式,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建立网站,即使建立网站也不一定披露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各公司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内容与列报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即便如此,此调查和分析仍然证明了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受到公司特征等信息披露环境的影响。又加之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所带来的优越性,随着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的运用,更应该支持鼓励其发展。一是改进现有技术,建立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的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便于传递和有机结合;二是相关证券管理部门的介入,在披露制度上应当加以规范,从而促进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金梅.网络财务报告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及问题研究[J].审计与理财,2012(09).
[2]栾晓鹏,于园园,王姣.企业财务信息的网络披露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15).
[3]许建榕.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影响因素研究[D].海南大学,2012.
[4]李刚,安静,张超.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热点的回顾与思考[J].会计之友,2011(12).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二、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精神病司法鉴定;档案管理;体会
Experience in Forensic Psychiatric Records Management
YU Ya-hong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enter,The Shaoxing Seventh People's Hospital,Shaoxing 312000,Zhejiang,China)
Abstract: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general standard of legal consciousness of people, more and more civil disputes, and by resorting to the law to dispute, requirement evaluation involved in psychosis or suspected mental patients civil capacity also increased accordingly. Psychiatric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file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edical records, and provide the basis for the legal trial, sentencing effect, therefore, how to file, is very important to ensure the integrity of the archives and systemic. The author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experience, some practical experience, now report as follows.
Key words: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Mental Illness;File management;Experience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事争议,与纠纷被诉诸于法律来解决,要求评定涉案精神病或疑视精神病患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也相应增多[1]。由于精神病司法鉴定档案是对疑有精神障碍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及其法律能力,进行精神状态检查、分析、诊断、判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既具有为法律审判、量刑提供依据的效应,又是医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归档整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是每个档案管理者应该思考的问题,笔者是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的专职档案馆员,在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中,得出了一些实践体会,现与同行商榷。
1精神病司法档案管理的归档依据及内容
精神病司法鉴定档案资料的整理是档案资料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所以必须依据整理。我们在整理、归档精神病司法鉴定档案时,是参照《中国档案分类法》和《中国图书分类法》将资料分为:行政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析评、验收等资料)、和鉴定类(主要是精神病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的档案资料)。文中阐述的档案整理是指后者。
一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档案的形成,包含了从接收鉴定到档案归宗的整个过程。①作为鉴定单位,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前,会收到由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委托单位介绍信、司法部门统一监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涉案卷宗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等。我们在接到鉴定委托时,会把这些信息做详细登记,项目内容有:序号、委托单位、委托时间、被鉴定人姓名以及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名称、份数等等。②是在鉴定中形成的原始材料,包括司法鉴定讨论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心理测验、脑电图、CT、磁共振等)、司法鉴定书的原稿和打印件副本、鉴定者实地调查并经委托方认可所获得的材料,以及鉴定结论不一致时,不同意见方的书面材料等。这些资料是整个精神病司法鉴定档案中的核心内容。因此,我们会把所有的资料,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排序归档。并在首次接待的登记本中完善鉴定结果的填写。使登记本成为司法鉴定档案的检索工具,方便资料的查找利用。
2精神病司法档案管理的归档卷宗整理
我们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档案卷宗的整理,采用病历档案排序法,按年份和时间编号,一人一卷,与委托时登记的日期呈现一致性,譬如,某卷接收鉴定的日期为2012年3月5日,当年度是序号为第18位,那他的卷宗号即为:2012-03-05-018;这样的排序有利于查阅,也有利于年度统计。卷内材料排列从首页到尾页依次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副本原稿)司法鉴定小组的鉴定讨论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心理测验脑电图CT磁共振)其他方司法鉴定书复印件病历档案复印件有关案情的旁证材料司法鉴定申请单位委托书司法鉴定申请单位介绍信。这样的整理方法,既能保证整份档案的完整性,又能保证档案的统一性、规范性。
3精神病司法档案管理的归档保管期限
目前,我国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期不得
4精神病司法档案借阅管理
由于精神病司法鉴定档案既有法律的属性,又有医学的属性。因此,其借阅的规范性尤为重要。阅档制度规定,阅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根据实际需要,借阅有关档案。这一类借阅主要是本单位专业人员在科研、教学、撰写论文时使用,借阅前必须办理由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审批同意的手续。②外调人员查阅鉴定档案时,必须持县(团)级以上机关的介绍信,办理借阅手续。③借阅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安全;查阅档案时,不得遗失、涂改、拆散、剪裁、勾画、批注档案材料,以保持档案的整洁完好。④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7 d。⑤档案馆员根据要求做好登记、借还手续,并具体解答借阅人查阅档案中的有关问题(专业问题,由中心主任回答)。
总之,精神病司法鉴定档案是客观全面地反映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症状的具体资料,是依法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故而规范、完善档案的管理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能力验证鉴定文书析评[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6:236-237.
关键词:桩基基坑;邻房;影响;鉴定
中图分类号:U445.55+1 文献标识码:A
城镇建设,越来越多的碰到桩基和基坑的施工,施工引起的纠纷亦日趋增多,截止2013年9月,我局受理因此纠纷而申请鉴定的就达28起,且逐年递增,随着此项工作的开展,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设计、施工、建房单位高度的重视,往往在桩基和基坑施工前,建房单位委托鉴定部门在施工期间,对拟建房屋场地周围的房屋作全过程监测。通过科学合理的鉴定,可以明确责任,缓和矛盾,既保证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邻近建筑在施工过程亦能正常、安全的使用。因而对桩基和基坑施工引起的房屋损坏进行正确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很显著。现就桩基和基坑施工对邻房影响的鉴定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鉴定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受理此类鉴定委托时,一般分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查勘现场,了解拟建房屋地址、界址及场地周围已有建筑物的分布和结构情况。
第二步:查阅图纸和相关资料。
1、拟建房屋的图纸
了解拟建房的概况,诸如结构形式,平面轴线尺寸,建筑物高度,使用功能,基础形式,基坑开挖深度等。
2、被鉴定房屋的图纸
了解被鉴定房的建筑功能,平面尺寸,建造年代,结构形式,构造刚度,使用情况,基础深度,埋置情况及地下管线埋设等,还有历年变更使用,如加层扩建、加固等资料。
3、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了解场地及其周围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地下水位深度。
4、拟建房屋的施工组织计划、进度安排及坑壁的围护方案。
第三步:制订鉴定、监测方案
组织技术力量对被鉴定房作初始调查,做好勘测记录,出具预鉴报告,报告需明确邻房的完损程度;桩基、基坑施工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影响程度。
第四步:实行现场监测、鉴定
组织专人对被鉴定房定期做好沉降、变形、裂缝观测,视沉降、变形情况发展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步:施工完毕做结案报告,明确影响程度,提出处理建议。
二、挤土桩施工对邻房的影响
判断桩基施工是否会对邻房造成影响,首先要判明基础桩的类型。
按成桩方法对土层的影响,一般分为挤土桩、部分挤土桩和非挤土桩三类。
所谓挤土桩:即在成桩过程中,桩周围的土被压密或挤开,因而使周围土层受到严重扰动,土的原始结构遭到破坏,土的工程性质有很大改变,这类桩主要有打入或压入振入各种预制桩及沉管灌注桩、夯扩桩。
部分挤土桩:在成桩过程中,桩周围的土仅受到轻微扰动,土的原始结构和工程性质的变化不明显。如I型H型截面钢桩及敞口空心钢筋砼预制桩,预钻孔打入、振入、压入桩。
非挤土桩:成桩过程中将与桩体积相同的土被挖出,因而桩周围的土较少受到扰动,但有应力松驰现象,这类桩主要有各种形式的挖孔或钻孔桩。
明确了桩的类型,就可以较正确地判断挤土桩施工对场地周围建筑的影响。而同样是挤土桩,由于沉桩方式不同,土层性质不同,对周围场地建筑影响也不同。如果是振入式,锤击式挤土桩,除考虑挤土对场地周围房屋的影响,还要考虑振动对房屋的影响。挤土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地基土体超静孔隙水压力的变化,深层土体侧向位移及地面的侧向位移和隆起的观测来判断;振动的影响将通过地震烈度测试来确定影响等级和影响范围,即通过测定地面质点运动的速度和加速度,换算成地震烈度值,然后提高ⅠⅡ极考虑,对照我国地震烈度表,如属4度,仅窗有轻微作响,5度粉刷会裂开,6度简易结构房屋会破坏,一般房屋结构明显受到影响。
三、不同性质的土层在沉桩过程中对场地及邻房的影响不同
1、不敏感的饱和粘性土
由于该类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很低,渗透性差,不排水压缩性低,沉桩过程与桩体积等量的土体会向桩周围发生较大的侧向位移和隆起,会使邻房产生侧向位移和上浮。
2、敏感的粘性土
沉桩造成土的液化而流失,并促使土重新固结,土的隆起量小于桩的入土体积,并在沉桩完毕后,因土的固结产生下沉,其沉降量约为隆起量的1.7倍,建筑物表现为微量下沉。
3、坚硬粘土
土体仅在桩周围较小范围内受到挤密压实,沉桩对地基土只产生较小范围的侧向位移和很小的隆起量,而且隆起量要小于水平位移。
4、密实砂土
沉桩造成土体较大的侧向位移和隆起现象,且振动造成砂土松驰,使之侧移和隆起更为明显。
5、中密及松散砂土
沉桩造成的挤压,以及振动促使土的液化产生固结下沉,表现为显著的地基土侧向位移和沉陷。
总之,据资料显示,在粘性土和密实砂质土地基中,土体的侧向位移和隆起在沉桩区及邻近10-15倍桩径范围内达到最大值,并将随距离的增大而逐渐减少,影响范围约为1倍桩长。对软土地基,影响范围可达50M外,在松散和中密的砂质土中,地基土体的沉降和位移的影响也基本相同,较大的沉降影响区为沉桩区及邻近4-5倍左右桩径范围,较显著的位移影响区为2倍左右桩径范围处。
四、基坑开挖对邻房的影响
在基坑开挖前,场地处于平衡稳定状态,基坑开挖打破了原来的平衡稳定状态,从而使基坑周围一定的范围土体应力场与渗流场失衡,如支护不当,就会造成地下水土流失,引起土体内部应力状态的变化,从而改变了地基的稳定条件,造成局部土体失稳,地基不均匀沉降,上部结构变形开裂等现象,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严重的将导致建筑物的倒坍。
基坑开挖对场地周围的建筑物影响较桩基施工影响更难控制,因而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除对坑壁做好止水护土措施,严密监测坑壁的位移和地下水位变化,还应对邻房做好沉降、变形和裂缝勘测。
五、建筑物本身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
一般来说,建筑物整体性越好,刚度值越大,抵抗外界影响的能力越好,因此,受相同的影响,深基础较浅基础房屋基础侧移和拱起要少。但对木结构房屋,由于其结构受力主要是通过上部结构的连接。因而对基坑和桩基施工引起的土体变形反映不敏感。而一些简易结构,构造薄弱区域或先天有缺陷的房屋,以及房屋体形复杂的阴角等位置会首先产生破坏。所以正确的制定勘测方案和采用科学的勘测手段,对邻房采取动态跟踪监测,控制其变位,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六、其它影响
在基坑和桩基施工过程除上述涉及的四个主要方面对邻房产生显著影响外,尚包括距离、桩体体积、桩的施工顺序、速度及沉桩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应综合评价。
一、现行农业机械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定型鉴定在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管理模式。定型鉴定是试验鉴定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推广鉴定申请材料需提品定型证明文件,第四款又规定“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目前,定型鉴定证明文件以“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为主,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由各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管理需要组织开展定型鉴定后出具。由于各省的管理制度不同,开展定型鉴定的方式和方法也不统一,有些省开展定型鉴定直接提供定型鉴定证书作为定型鉴定证明文件;有些省开展推广鉴定不开展定型鉴定,提供推广鉴定证书作为定型鉴定证明文件;有些省由鉴定机构以型式检验代替定型鉴定。各省开展定型鉴定的方式方法也不相同,有些省根据不同产品采取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函审的方式进行定型鉴定,有些省则用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定型鉴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同一产品在不同的省可能会遇到不同的定型鉴定要求。同样是定型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鉴定的依据、方法、时长可能也不一样。
(二)推广鉴定的管理和要求不够规范统一。推广鉴定是试验鉴定的主要方式,也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重要依据,推广鉴定的地位和作用在农业机械鉴定管理中举足轻重。目前,推广鉴定在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中有相应规定。推广鉴定又分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部级推广鉴定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中有规定,相对比较规范统一。省级推广鉴定,由于有各省根据当地情况进行规定的环节,不同省份开展的省级推广鉴定存在很多差异,出现很多不够规范统一和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例如:(1)农业机械定型证明要求不统一,有些省开展农业机械定型鉴定有定型鉴定报告及证书,有些只开展农业机械型式试验,或者都不开展,直接进行推广鉴定;(2)批量生产时间要求不统一,有些省要求批量生产时间为一年,有些省要求为6个月,有些省要求为3个月等等;(3)销量凭证不统一,有些省按产品分大、中、小型,提出50台、100台、200台等不同数量的要求,有些按照产品销售价格规定不同的数量;(4)可靠性试验证明不统一,有些有可靠性试验报告,有些没有,并且可靠性试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往往也不一样;(5)鉴定依据不统一,省级推广鉴定没有部级鉴定大纲的由各省制定省级鉴定大纲作为鉴定依据,各省制定的省级鉴定大纲在审定规定和具体编制内容上都会有区别,造成同一个产品在不同的省进行推广鉴定时依据的大纲要求并不一样,等等。
(三)鉴定机构鉴定技术能力不强,发展不平衡。一是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各省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均有设置,分散在全国各省,按行政区域建设和受理开展鉴定业务,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往往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部分资源的浪费;二是鉴定机构技术装备投入不足,用于鉴定检验检测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缺少统一规划和调配,大部分鉴定机构基础设施落后,仪器设备无法及时更新,造成鉴定技术和能力落后,不能充分满足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三是鉴定机构人力资源更新困难,人才力量薄弱,大部分鉴定机构存在人才结构不合理、人员流动和更新慢、高素质人才缺乏等问题,使鉴定技术开发、能力创新等发展滞后;四是政府部门对鉴定管理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往往着重对鉴定业务控制管理,忽视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使鉴定工作权责不清,鉴定机构在业务和鉴定能力上过多依赖政府部门,缺乏独立发展和创新提高的能力。
二、现行农业机械鉴定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的鉴定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鉴定制度的改革也得到了不断的推进,但是根本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造成鉴定工作权责不清。目前,农机鉴定机构从属于各省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大部分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少数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也有大部分划分在公益一类,只有少数有划分到公益二类。但是,政府掌控鉴定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权,鉴定机构在业务工作上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领导,独立开展和承担鉴定工作的公益性职能还没有得到进一步明确,鉴定工作权责不清晰,鉴定机构只有鉴定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没有鉴定证书发放的权利和独立控制能力,在人、财、物、业务来源、业务拓展等方面受政府部门控制较多,而政府部门由于工作性质不同,往往不够了解鉴定机构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管理需要,因此难以管理和控制到位,造成鉴定工作的职权利不清晰,不利于发挥鉴定技术优势和技术潜力,也不利于落实责任和提高工作质量。
(二)监督管理欠缺,造成鉴定机制运行不顺畅。由于鉴定业务按行政区域划分,各地政府对鉴定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不同,各省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发展比较快,有的发展比较慢。当前,政府对鉴定机构及鉴定工作尚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和协调管理能力,对鉴定主管部门、鉴定机构及获证产品的监督检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体系机制,使监督管理缺乏力度和深度,不能确保鉴定机制的有效高效运行。
(三)财政投入机制不完善,造成鉴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国家对鉴定基础设施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投入,造成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鉴定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技术装备落后,基础设施老化,技术保障和服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难以形成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抗衡的能力和规模。
(四)人力资源调配不灵活,造成鉴定人才配置不合理。当前的人事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力资源的灵活调配,束缚了人才的引进和更新,很多鉴定机构出现人才结构不合理、人员老化严重、人才断层无法补充、高素质人才留不住、岗位调整缓慢等问题,不利于选拔、配置和培养优秀适用的鉴定人才,甚至造成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影响了鉴定技术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三、关于鉴定制度改革的思考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深入推进,农业机械鉴定已经成为确保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高效发展的重要手段,解决现有农业机械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打造实力雄厚技术过硬的鉴定队伍,使农业机械鉴定走上依法依规规范鉴定的轨道,至少要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定位鉴定机构职能,明确鉴定权责。农业机械鉴定的权责来自于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职能,然而,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的职能从当初成立鉴定机构到后来的机构改革,以及当前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都没有得到确切明确,更没有全国形成统一。长久以来,很多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甚至单纯以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职能代替了鉴定机构的鉴定职能。由于鉴定机构主要是为政府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农民消费者把握农业机械产品技术质量,确保农民消费者权益,无论从其工作性质还是从其工作内容来说,都具有全国性、公正性、服务性等特点。按全国各省行政区域不同定位鉴定机构及其职能,显然难以实现鉴定工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利于保证鉴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统一,更不利于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机工业的繁荣发展。因此,国家应该从全国农业机械化战略发展的高度,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契机,统一规划和定位鉴定机构的职能,明确鉴定机构的鉴定权利和职责,打造职权分明、管理科学、工作规范的农业机械鉴定质量保障体系。
(二)规范鉴定管理模式及操作方法,统一鉴定要求。全国的农业机械鉴定对象是一致的,都是面向生产企业,全国的鉴定目的也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提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证明。因此,农业机械鉴定应该要有统一的方式、方法和规定,不应该出现不同地区不同人员不同对象有不同鉴定要求的现象。为此,应该着力解决鉴定“怎么做?做什么?谁来做?”的问题,在全国范围规范统一鉴定的管理模式及操作方法。首先,要统一对农业机械定型鉴定的管理和要求。如果农业机械定型鉴定是必须的,就应该建立定型鉴定统一的规定和模式,以便全国各省的做法一致,不再出现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定型鉴定方式和方法,间接上造成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不公。如果农业机械定型鉴定可以不考虑,则明令取消;第二,要统一农业机械鉴定大纲。鉴定大纲,目前主要是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分为部级鉴定大纲和省级鉴定大纲,这是农业机械鉴定的依据,制定大纲的方式和方法应该要全国一致,除了个别特殊区域的特殊产品,只要是全国范围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都应该执行一样的鉴定大纲作为依据。没有部级鉴定大纲由省级制定鉴定大纲的管理方式,难以在全国统一鉴定方法,并保证鉴定大纲的质量;第三,要统一推广鉴定受理的条件。推广鉴定之前的批量生产时间、销量凭证、用户数量、可靠性试验证明等对同一产品应该有统一的要求,不同的省执行不同的批量生产时间、销量凭证等,只会造成不同企业享受政策优惠的不公。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鉴定机构水平。政府应该转变管理方式,改变对鉴定工作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实现行政监督与鉴定工作管理相分离,通过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推进鉴定机构规划的顶层设计,着力建设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具有一定公信力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也应该转变观念,加强质量管理体系与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内部管理规范化,增强自我发展和控制的能力。
关键词:微生物学实验;工学结合;课程改革;微生物分离与鉴定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0-0064-02
传统的高职类工业微生物及实验类内容的教学,以学科课程设置为基础,偏重于传授和训练学生各项理论知识及基本实验技能。通常是理论知识与实验课程分开教学,且各自由若干独立的内容单元组成,相互之间缺乏关联性。学生到了实际工作的时候,缺乏整合各项微生物学知识技能,并将其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3]。为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我们尝试对工业微生物及实验类内容的教学进行工作过程导向性课程改革,按实际企业生产时不同岗位对微生物知识技能的要求将教学内容分成几个学习情境,每个情境由若干子项目组成。每个子项目完成一个工作单元,前后衔接共同完成一次工作过程。在工作过程中学习相关知识技能,以此代替传统的工业微生物及其实验教学中所教授的内容。本文就其中一项“淀粉酶产生菌的分离与鉴定”教学改革内容进行介绍,在实际工作中,负责生产菌种分离鉴定及保藏的车间需要进行相关工作。
一、工作内容
“淀粉酶产生菌的分离与鉴定”工作任务共需28学时,由6次课完成。具体分为4个子项目:样品的采集与处理;产淀粉酶微生物的筛选;高产淀粉酶菌种的鉴别及保藏;高产淀粉酶菌种的分类鉴定。工作任务完成后,学生不但能够熟悉微生物培养、无菌操作技术、显微技术、菌种保藏技术、微生物的鉴定等实验技能,微生物的形态与分类、微生物的营养与代谢、微生物的生长控制等理论知识;而且对于上述知识技能的实际应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二、教学设计及具体安排
1.教学设计。第1次课由教师对“淀粉酶产生菌的分离与鉴定”情境进行大致说明,并且给出学习材料及文献资料查找渠道。学生分组讨论得出大致的工作方案。第2~5次课分别完成5个子项目,每次课开始时每组学生由负责该子项目的成员汇报当天的工作计划;上一子项目的负责人总结总结汇报前次工作情况。然后由当天的子项目负责人领导执行当天的工作计划。最后一次课则撰写报告并进行分组总结汇报交流,具体如下图所示。
2.具体安排。第1次课以讨论为主,上课时由教师对“淀粉酶产生菌的分离与鉴定”情境进行大致说明,并且给出学习材料及文献资料查找渠道。学生以3~5人为一个工作小组,阅读讨论学习材料及查找到的文献资料,大致拟出工作完成计划并分工,要求每个学生至少作为一个子项目组的组长;该过程中学生可向教师提问反馈,师生交流。然后各个小组以张贴海报的形式向全班展示工作计划及分工明细,全班讨论交流,并修正不完善的方案。此过程后学生会对目的性筛选鉴定菌株的工作过程有大致了解。
第2次课先由每组“样品的采集与处理”子项目负责人讲解本次工作具体安排及分工,然后每组根据工作计划采集校园不同土壤样品,制成土壤悬浮液并向其中加入组内讨论决定添加的营养物质后,放入培养箱进行培养。本子项目完成后学生会对微生物的营养、培养与生长控制知识有感性与理性的双重认知。
第3次课先由上一子项目的负责人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报,然后由“产淀粉酶微生物的筛选”子项目负责人讲解本次任务具体安排及分工。每组根据工作计划制作筛选培养基,对经过富集培养的土壤样品进行稀释接种培养。经此学生会了解无菌操作的要领与意义、微生物的代谢,并对微生物的培养与生长控制有深入认识。
第4次课的子项目是“高产淀粉酶菌种的鉴别及保藏”。上一子项目汇报总结后,每组本子项目的负责人在讲解本次安排分工的同时,还要在本子项目完成时对本组的鉴定方法的合理性评估答辩。每组根据方案对上个子项目筛选出的微生物进行产淀粉能力鉴定,选出高产菌种并长期保藏。结束后学生应懂得微生物的代谢在工业发酵中的应用意义,并对菌种保藏的原理与方法有所了解。
第5次课对上个子项目获得的高产淀粉酶菌种进行分类鉴定,学生通过将菌落形态观察及显微形态观察结果与菌种手册对比初步得出分类结论。由于不同小组分离到的菌株不同,通过相互交流观察,学生能够更多地接触不同的微生物类群,得到更多的相关知识感性积累。完成最后一个子项目后各组总结讨论,写出总结报告。学生会学习显微技术,对四大类工业微生物的菌落与微观形态有整体认识,并理解这些形态观察结果与微生物分类鉴定之间的关系。
第6次课每组学生就总结报告汇报答辩,同时进行教师点评与组间互评。评价结果计入学业成绩。通过组间对比交流,学生会更全面地了解在目的菌筛选鉴定工作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有哪些需要着重注意的地方。
与传统教学安排的不同点是:以前是由教师提供实验步骤与样品甚至结果分析,学生只需按部就班完成即可。学生缺乏主动性,更缺少与将实验结论上升至联系理论知识的途径。而在本次进行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改革实践中,将若干实验技术及相关理论知识按照职业活动的特点和要求进行整合,寓教于应用,不仅使同学们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联系起来,还可以使同学们理解这些知识技能在具体工业生产中的应用。
三、讨论分析
工作过程导向课程设计旨在建立学习者与未来工作的直接联系;教学过程在贴近工作实践的学习情境中进行[3,4]。设计“淀粉酶产生菌的分离与鉴定”等一系列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将原来微生物的分离、筛选、培养、纯化、染色、观察等传统的单个实验内容与技术整合在一个学习情境中,学生不但通过设计完成工作任务掌握了相关的实验技术和理论知识,而且还学会理解这些技术和理论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实验样品由每组学生自行采集,与传统的实验课由教师提供少数菌种相比,不同组的学生可以获得各种微生物材料,便于了解更多的微生物,拓宽视野。开展工作过程导向微生物教学,学生需要课下花较多的精力查找资料、设计实验、培养微生物,由于调动了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学生并没有因此产生怨言。学生不记名问卷调查结果也对这种改革后的教学方式表示欢迎。
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方式最早起源于德国职业教育[3],与我国现今高职院校的办学模式、办学条件有一定差别。因此如何引入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理念,因时因地地改良授课方式,是一个值得不断探索的教学改革问题。
参考文献:
[1]何伟,徐旭士,张茵,袁生.微生物多样性调查与鉴定模块化实验教学的改革与实践[J].微生物学杂志,2010,30(4):105-107.
[2]周德庆.微生物学实验教程(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赵志群,王炜波.德国职业教育设计导向的教育思想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11):62-64.
【关键词】血培养;细菌鉴定;药敏试验;PhoenixTM 100
【中图分类号】TH77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3-0090-01
血流感染(Blood stream infections,BSI)及相关的败血症是临床急症,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是全球面临的重要医学挑战。流行病学研究资料表明,约2%的住院病人和高达75%的重症监护病人可发生败血症,死亡率高达20~50%。住院病人中,血培养阳性病人的死亡率是血培养培养阴性者的12倍。另据报道,从败血症休克发生直到开始靶向治疗,每延误1小时,败血症休克死亡的危险性约增加8%[1]。
因此,加快血流感染的诊断,进而及早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菌药物治疗,对于救治病人,降低死亡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血培养检查是诊断血流感染的“金标准”,然而,尽管证据表明快速鉴定和有效的抗菌药物治疗能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当前,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即使应用先进的自动化血培养仪检测阳性后,还需进行革兰染色,传代培养,生化试验,再进行药物敏感实验,至少耗时2~3天,而对于一些苛养菌或非典型菌则耗时更长,不可避免错失了救治的最佳机会。国内外报道了很多直接从阳性血培养液用各种自动化仪器进行鉴定和药敏试验的方法,为积累经验,减少血培养报告周转时间,我们对连续送检的103例阳性血培养标本进行了直接鉴定和药敏试验,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材料与方法
一、样本
103份革兰染色表明是单一菌血症的血培养标本来自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间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住院和门诊病人,同一病人只计第一次阳性送检样本。其中传代培养以后有两种以上细菌生长的3例(2.9%)标本,将其排除在外。剩下100例单一菌血症血培养经鉴定为阳性球菌的42例,阴性杆菌的58例。42例阳性球菌中以葡萄球菌为主(33株),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10株,
其他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23株;肠球菌属5株;链球菌属3株;微球菌属1株。58株阴性杆菌中,肠杆菌科44株,包括大肠埃希菌16株,肺炎克雷伯菌占25株,产酸克雷伯菌1株,奇异变形杆菌1株,产气肠杆菌1株。非发酵菌14株,包括鲍曼不动杆菌9株,铜绿假单胞菌4株,嗜麦芽窄食假单胞菌1株。
二、主要仪器与试剂
美国BD公司BACTEC FX自动血培养仪及其配套BD需氧和厌氧血培养瓶,PhoenixTM 100自动化细菌鉴定仪及其配套的阴性杆菌和阳性球菌的鉴定药敏复合卡。
三、标准方法鉴定和药敏
将已取好病人血样的血培养瓶置于BACTEC FX血培养仪中孵育,仪器阳性报警后,取少量阳性血培养瓶中的液体涂片革兰染色,同时接种于血琼脂平板,置37℃,5% CO2孵箱中孵育过夜,挑取单个菌落调整至0.5~0.6麦氏浊度,根据细菌菌落的生长特征来区分是阳性菌还是阴性菌,分别选用阳性球菌或阴性杆菌鉴定药敏卡用PhoenixTM 100自动化鉴定仪鉴定和药敏。
四、PhoenixTM 100直接鉴定和药敏
从阳性血培养瓶中抽取少量液体涂片革兰染色,根据染色结果区分阳性菌和阴性菌。然后抽取6ml液体注入带有分离胶的真空采血管中,3500rpm/min,离心5min后,细菌就沉降在分离胶的表面,用灭菌枪头吸出上清液,留取0.1ml液体,轻轻混匀至底部细菌悬浮于液体中,将浓缩的菌液调至0.5~0.6麦氏浊度,之后的鉴定和药敏过程参考标准方法。
五、数据分析
以标准方法为对照,根据是否正确鉴定至细菌种的水平,将直接法鉴定结果分为三类:正确鉴定,不能鉴定和错误鉴定;将药敏不符的结果分为三类:极重大错误(标准法是R,直接法是S)、重大错误(标准法是S,直接法是R)、次要错误(标准法是I,直接法S/R;标准法是S/R,直接法是I)。
讨论
菌血症有较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早期给予病人合适的抗生素治疗对于病人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可以减少各种广谱抗生素滥用给病人带来的副作用并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之前国内外有较多阳性血培养用各种不同鉴定仪器直接鉴定和药敏试验的报道,我们与之前的研究结果都表明直接法的鉴定和药敏试验对于革兰阴性杆菌有很高的符合率和准确率,但对于阳性球菌的鉴定结果可信度不高[2]。有研究表明在用PhoenixTM 100鉴定前,在阳性血培养液内加皂素后,直接法对革兰阳性球菌的鉴定和药敏结果与标准法比较符合率可达82%和97%,大大提高了直接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本次研究,只针对单一菌血症的病人,所以阳性血培养涂片与革兰染色非常重要,对血涂片结果是单一细菌,血琼脂平板上生长多种细菌的病例也排除在外,以减少实验误差。本次研究也只针对革兰阳性球菌和革兰阴性杆菌,对于血液中的酵母菌引起的单一菌血症也排除在外。
对于鉴定错误的阳性球菌,我们发现大都被鉴定为片球菌属和库克菌属,因此对于此类菌的鉴定结果,需借助其他补充试验确认。库克菌是皮肤和口腔常居菌,很少引起菌血症,有研究表明,表型变异可能是将葡萄球菌错误鉴定为库克菌属的原因。
尽管革兰阳性球菌的鉴定准确率较低,但其药敏符合率却高达96.6%,并且有12株(47.8%)菌株的药敏结果与标准法完全一致;阴性杆菌的药敏符合率也高达98.8%,其中45株(77.6%)的药敏结果与标准法完全一致。本次实验中,只有苯唑西林和四环素发生了极重大错误。重要的是,直接药敏法(比标准法快24h)克服了常规方法用转种的菌落做细菌鉴定和药敏试验费时的缺点,充分发挥了全自动血培养和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的作用,可以及时为临床提供较为准确的药敏结果,使病人能够早期合理运用抗生素,减少不必要的广谱抗生素的使用,降低菌血症病人的死亡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冷凝集素;血型鉴定
[中图分类号]R54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1)09-0100-01
在配血工作中,本人遇到1例患者因冷凝集素所致血型鉴定困难,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患者,李勇,男,21岁,因车祸伤进入我院抢救,经化验检查:Hb60g/L,Hot为0.20。因患者失血较多,需输血救治。
2、材料
长春博迅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ABO、RhD血型定型试剂卡,卡片上并排六支微柱型管中充填葡聚糖凝胶,从左向右第一支至第三支管中分别填充抗A、抗B、抗D单克隆抗体IgM试剂,检测人红细胞ABO、RhD抗原。第四支至第六支微管中为中性凝胶,第四支微管为阴性对照管,第五支和第六支微管为ABO血型反定型管。
3、方法与结果
用血型定型试剂卡在室温(10摄氏度)给患者做ABO、RhD血型鉴定,将患者0.5%的红细胞悬液分别加入第一至第四支微管中,每管50ul;然后将其血清和已知A型、B型0.5%红细胞悬液分别加入第五支和第六支微管中,每管50ul;即刻使用专用离心机离心5分钟;结果六支微管凝胶表面均出现凝集红细胞,即正、反定型及阴性对照全为阳性;因患者正、反定型不相符以及红细胞细胞出现自凝现象,且环境温度较低,初步判断为冷凝集素引起的假阳性。
4、处理措施
将加好标本的血型鉴定卡放入37℃专用孵育箱中孵15分钟,然后离心5分钟,结果第一、第三、第六支微管为阳性,第二、第四、第五支微管为阴性,患者正反定型一致且自身红细胞凝集消失,说明其ABO血型为A型,Rh血型为Rh D(+)。患者血型鉴定结果见下表:
5、交叉配血
微柱凝胶法交叉配血说明书要求37℃孵育15分钟,因而消除了冷凝集素引起的假凝集,所以主次侧均相合。
6、讨论
本例患者血型鉴定正定型、反定型及阴性对照均出现明显凝集,无法判定血型,孵育离心后证实血型是A型。分析患者血型鉴定困难的原因是由于其自身含有冷凝集素所致。冷凝集素为kM抗体,该抗体通常在环境温度20℃时可作用于自身及供者红细胞促使其凝集,从而影响血型鉴定及交叉配血困难,微柱凝胶卡说明书只要求交叉配血37℃孵育15分钟,对血型鉴定未作说明,本人认为在室温低于20℃时若用微柱凝胶法鉴定血型最好37℃孵育15分钟以消除冷凝集素引起的干扰,从而能快速准确的保嘲临床用血安全。
参考文献:
[1]临床输血与输血技术培训资料四川省输血协会,2009 10
【关键词】 创伤性;骨关节炎;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183(2013)11-0207-02
创伤性骨关节炎是骨科临床常见的疾病类型之一,临床症状主要表现为受累关节疼痛及不同程度的股关节活动障碍,严重者可能出现严重的骨关节畸形,甚至导致终生残疾。随着外伤、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逐年增多,发生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概率也明显增大。在现阶段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尚不完全清楚创伤性骨关节炎的发病机制,从而导致法医学鉴定中面临较多的难题。本文回顾性分析52例创伤性骨关节炎法医学鉴定案例,现将相关内容报告如下。
1 病历资料
本次研究的资料来自于2005年-2012年间我院鉴定的52例创伤性骨关节炎案例,所有案例均有完整的基本情况介绍、病例资料、影像学检查资料,以及相关客观检查资料,以确保研究的真实性、全面性。52例病例入院后均经过CT、X线、MRI、关节镜等影像学检查,并根据病例的致伤原因、损伤部位、临床症状等确定创伤性骨关节炎的级别。
2 结果
2.1一般情况:本次研究共统计52例创伤性骨关节炎案例,占同期活体鉴定案例的4.93%(52/1054)。其中男性33例(63.5%),女性19例(36.5%);年龄3-69岁,平均(39.8±3.5)岁。
2.2致伤原因与损伤部位:致伤原因:交通事故致伤28例(53.9%),工伤事故致伤11例(21.2%),高空坠落伤8例(15.3%),纠纷互殴致伤5例(9.6%)。
损伤部位:膝部骨折19例(36.5%),踝部骨折10例(19.2%),足部骨折7例(13.5%),膝部韧带、半月板损伤7例(13.5%),髋部骨折4例(7.7%),肩部损伤3例(5.8%),掌骨骨折1例(1.9%),小指骨折1例(1.9%。
2.3放射学分类、临床表现
由表1可见,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放射学分类与临床表现之间无明显的内在联系。
2.4法医学检验结果:经查阅与分析病例相关临床资料,根据《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2]中的相关标准,对所有病例进行法医学鉴定。52例病例中认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50例(96.2%),2例因损伤后3个月内即临床确诊为创伤性骨关节炎,故未进行法医学鉴定。
3 讨论
创伤性骨关节炎是骨科临床的常见病,在我国的总体发病率较高,多发于中老年人,严重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与生活质量。在1995年召开的“国际骨性关节炎会议”上,各国医学专家、学者经过不断的研讨确定了骨性关节炎的定义,即发病原因主要是生物学与力学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人体关节软骨细胞、软骨下骨、细胞外基质之间的平衡受到影响,最终造成疼痛或功能障碍[3]。创伤性骨关节炎是骨关节炎的继发症状,期发病机制目前尚未完全了解,客观增加了临床诊断级法医学鉴定的难度。本文结合临床检查、诊断,从法医学鉴定的角度进行研究,获取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在本次研究中,笔者查阅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等相关规范,其根本目的是确保法医学鉴定过程及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合法性。另外,笔者对临床医学、法医学进行了区分,虽然两者均属于现代医学的分支学科,但是法医学重点是解决与法律相关的医学问题。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中,必须考虑到法律层面的规定与要求。
在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检查与诊断中,影像学资料仍然是重要的诊断依据,病例的临床症状、表现只能作为辅助检查项目。从法医学鉴定的鉴定的角度而言,笔者总结了如下需要注意的事项:1)明确病例的外伤史,由于部分病例曾出现关节炎、软组织挫伤、骨关节损伤等外伤,在鉴定创伤性骨关节炎时必须考虑到这些问题。特别是对于病例骨关节相邻部位的骨折、关节内组织韧带或半月板损伤等症状,在法医学鉴定中应认真查阅影像学检查资料,从而保证鉴定结果的全面性;2)确定科学的鉴定标准,在本次研究中主要是参照《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中的相关标准,但是其中并未给出十分明确的鉴定标准,部分鉴定项目或内容需要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个人经验级相关临床资料去确定,这客观加大了鉴定的难度;3)认真观察病例的临床表现,创伤性骨关节炎早期病例多表现为淤血、肿胀、局部疼痛、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在法医学鉴定中应根据医护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病例的临床表现进行确认,这是保证准确鉴定的重要因素之一;4)在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法医学鉴定中,年龄在50岁以上,且患有原发性骨关节炎的病例数量明显增多,在本次研究中均给予鉴定;5)在病例的病程发展过程中,早期临床诊断为创伤性骨关节炎的病例在法医学鉴定中不予确定,本次研究中出现2例此类情况的病例。
综上所述,由于人体多数骨关节的生理功能较多、解剖结构复杂,对于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法医学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条件,否则难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作为一名法医工作者,我们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更多的临床诊治方面知识,这是更好完成法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基础。另外,结合本次研究,笔者认为在创伤性骨关节法医学鉴定中,还应进一步探讨更为明确、具体的鉴定标准、排除标准、检验标准,从而使得此类关节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更符合实际工作要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