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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递延税款 时间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 递延法 债务法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就会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就称为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对于时间性差异,会计上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账务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又进一步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无论是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都反映在递延税款中。同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它们对所得税费用的处理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当税率发生变动时,二者的处理方式则有所不同。
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计算所得税费用的步骤大致分为三步:一,计算应交所得税;二,确定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即递延税款发生额);三,确认所得税费用。即使税率发生变动,无论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的结果是一致的。而递延法与债务法此时在处理时间性差异的方式上是有差别的,从而导致两种方法下的所得税费用不一致。由此看来,税率发生变动时所得税的计算,关键在于确定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下面就分别介绍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下如何确定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一 递延法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递延法下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分两种情况:1、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即: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现行税率;2、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原有税率计算,即: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本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原有税率
二 债务法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债务法下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也有两种情况:1、各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不论是发生的还是转回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都用当期税率计算,即:各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本期适用税率(税率变动当期除外);2、税率变动当期应按新税率对递延税款帐户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过程为:税率变动当期时间性差异的期初余额 ×(原有税率-现行税率),那么,税率发生变动当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当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当期税率 ± 税率变动当期时间性差异的期初余额 ×(原有税率-现行税率)。这样处理的优点是:不论税率升高或是降低的情况下,我们都可以根据此公式进行计算。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正确确定加号与减号,即:税率变动当期递延税款发生额在贷方的,此处取“+”号;税率变动当期递延税款发生额在借方的,此处取“-“号。
三 实务操作
通过上述处理就可以清楚地了解递延法与债务法各自的会计处理方式,现举例说明递延法和债务法的会计处理程序。
A公司与2000年12月25日购入一台设备,原价600000,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税法规定可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6年。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该企业每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400000(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3%,从2003年起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改为30%,则递延法和债务法有关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如下:2001年至2006年会计折旧和税收折旧如表1—1所示
项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会计折旧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税收折旧 200000 160000 120000 80000 40000 0
为了便于比较,现将两种方法用表格的的形式列出:
1.递延法
项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税前会计利润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时间性差异
(100000)
(60000)
(20000)
20000
60000
100000
应税所得
300000
340000
380000
420000
460000
500000
33%
33%
30%
30%
30%
30%
应交所得税
99000
112200
114000
122000
138000
150000
时间性差异影响金额
33000
19800
6000
6600
19800
32400
所得税费用
132000
132000
120000
115400
118200
127600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132000
贷:递延税款33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借:所得税132000
贷:递延税款198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2200 借:所得税120000
贷:递延税款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4000 借:所得税
115400
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2000 借:所得税118200
递延税款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8000 借:所得税127600
递延税款 32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0000
(表中的时间性差异栏内,带括号的表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带括号的表示本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
各期时间性差异影响金额根据上面讲到的公式可以一一推算出来,值得注意的是,对2006年时间性差异影响金额的处理:当2005年转回时间性差异后,2001年时间性差异的余额为20000(2001年初为100000,2004年转回了20000,2005年又转回60000);2006年转回时间性差异中有20000属于2001年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差异,另外60000属于2002年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差异,这两者应按2001年和2002年的原有税率33%计算,还有20000则属于2003年发生然后在本期转回的差异,则应按2003年的原有税率30%计算。即:(20000+60000)×33%+20000×30%=32400
2.债务法
项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税前会计利润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时间性差异
(100000)
(60000)
(20000)
20000
60000
100000
应税所得
300000
340000
380000
420000
460000
500000
所得税率
33%
33%
30%
30%
30%
30%
应交所得税
99000
112200
114000
122000
138000
150000
时间性差异影响金额
33000
19800
1200
6000
18000
30000
所得税费用
132000
132000
115200
116000
120000
120000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132000
贷:递延税款 33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借:所得税132000
贷:递延税款 198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2200 借:所得税115200
贷:递延税款 12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4000 借:所得税116000
递延税款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22000 借:所得税120000
递延税款
1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8000 借:所得税120000
递延税款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0000
债务法下则不需考虑时间性差异是当期发生的还是以前发生而本期转回的,只需对税率变动当期的递延税款账户的期初余额按新税率进行调整,如本例中是在2003年税率由33%调至30%,则应对2003年递延税款账户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根据前面提供的公式计算得到调整数为:(100000+60000) ×(30%-33%)=-4800,则税率发生变动当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20000×30%+(-4800)=1200。
通过以上举例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都有自己的优点: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时,由于递延税款的帐面余额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并不随税率变更而调整,所以税率变动当期的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而采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时,税率变动的当期就对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就行了调整,当时间性差异转回时只要统一按新税率计算,不必逐一按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使税率变动以后的核算工作变得简单。(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转化科研成果,在出资入股、个人奖励、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涉及到技术创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税收政策优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一批批实用新颖、经济效益卓著的创新技术应运而生。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今后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研究方面时刻与税务发生关系,因此税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技术创新的实际运作中在税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对技术创新有所影响。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2002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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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133号,2009-12-02.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1]4号,2011-01-27.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S].财税[2011]117号,2011-11-29.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60号,2009 -04 -30.
【论文关键词】 学习;暂时性差异;七要点
一、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其数量表达式为: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从暂时性差异的数量表达式可以看出,影响暂时性差异的因素有二:一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二是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账面价值 1. 资产账面价值=资产原价-累计折旧(或摊销)-减值准备 在理解上述计算公式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要点:(1)有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2)正确区分账面原价、账面净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企业购入一台设备,账面原价为100万元,已经累计的折旧为20万元,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0万元,则该项资产的账面原价为100万元,账面净值为80万元,账面价值为70万元。 2. 负债账面价值 一般情况下为负债账户的账面余额。例如,企业取得短期借款300万元,归还短期借款20万元,则短期借款的期末余额280万元就是该短期借款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上所反映的账面价值。
(二)计税基础
1. 资产的计税基础 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讲得再通俗一点,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税法上所认定的该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有的账面价值。例如,企业有一批库存商品,账面余额为100万元,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5万元,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存货的账面价值为85万元,而税法上所认可的该项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有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
2. 负债的计税基础 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时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税法有关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讲得再通俗一点负债的计税基础也就是税务部门所认可的该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有的账面价值。其数量表达式为: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未来可抵扣金额。例如,某企业取得一笔短期借款10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税法上所认定的该短期借款的账面价值也为100万元。再比如,企业预提了产品保修费20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而税法上认定的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却为零。
二、特点
发生在先——转回在后——最终消失 例如: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会计上采用直线法,税法上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4年。 暂时性差异余额由期初的小数到期末的大数为发生,由期初的大数到期末的小数为转回,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为消失。
三、计算
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本期转回 以上题为例,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计算如下: 第1年:期末余额(15)=期初余额(0)+本期发生(15)-本期转回(0) 第2年:期末余额(20)=期初余额(15)+本期发生(5)-本期转回(0) 第3年:期末余额(15)=期初余额(20)+本期发生(0)-本期转回(5) 第4年:期末余额(0)=期初余额(15)+本期发生(0)-本期转回(15)
四、类型
(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可抵扣) 该企业第一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20万元,第二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去20万元。
(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未来应纳税) 该企业第一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去20万元,第二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20万元。
五、关系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
1. 期初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初余额×所得税率 2. 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所得税率 3. 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 4. 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期初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初余额×所得税率 2. 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所得税率 3. 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 4. 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 六、影响 暂时性差异只影响所得税费用,而不影响应交的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等于暂时性差异乘以所得税税率。这一影响数将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来反映。 例如,某企业2006年12月20日购入一台设备,账面原价为100万元,会计与税法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该企业2007年的营业收入为8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
(一)假设会计上按4年计提折旧时(无暂时性差异)
经济全球化与各国所得税制的相互关系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国际化的高级形式。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国际性金融市场的形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为市场配置资源的国界限制已经消失,世界范围内统一的大市场趋于形成,跨国公司立足于全球范围内来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实施在全球范围内最佳的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物质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分布的不平衡性与人类消费需要无限性的矛盾客观上要求从全球着眼来优化资源配置,所以说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可逆转。
经济全球化是在国际经济交往曰益扩大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经济交往尽管很早就有之,但其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殖民地国家相继独立,跨国公司发展迅猛,第三世界国家政治独立,形成了世界性的对外开放。国际经济交往的曰益扩大导致跨国所得的曰益增多,如何加强对跨国所得的征收成为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所得成为各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交叉点。作为资本输入国,也是所得来源国,凭借地域管辖权对跨国所得课税;而资本输出国,则凭借居民管辖权对跨国所得课税。二战后,国际资本的流向既表现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也表现为发达国家间的相向投资。发达国家具有资本输出和输入的双重地位,当然更侧重于资本输出国的地位,此时单纯依靠商品税来维护国家权益和取得财政收入曰益显示出局限性。因此改变税制来适应新变化已成必然。所以说所得税率大幅度提高,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仅是适应其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经济国际化进程中维护国家权益的需要。但是发达国家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在经济交往中也导致了国家间财权利益矛盾的曰益复杂,进而成为阻碍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因素。因为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征收必然导致纳税人承受的税负过重,即国际重复征税。对外投资本身就会承受比国内投资更大的风险,且会发生一些在本国经营中不会发生的成本,重复征税更加大了这种阻碍力。前述如果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投资,同是高所得税率国家,这种矛盾就愈加突出。当然,国际组织着眼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通过制订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来协调国家间的所得税征收矛盾,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它的作用仍受制于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签订和作为居住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时对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的选择。如果居住国采取除免税法和抵免法以外的方法,如扣除法、双率法等,就不能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即使采取抵免法,在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会导致跨国纳税人承受比本国为重的税负,从而不利于投资者将资本投向高于本国税率的国家,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既然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存在,即使程度较轻,但对国际经济交往的阻碍作用就不会完全消除。
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决定了所得税在其税收体系中地位的差异性。前述发达国家所得税占有主体地位,且在部分国家如美、曰等则基本上是一统天下的格局。发展中国家所得税征收范围则受到限制,而且为弥补投资环境上的欠缺,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发展中国家普遍在涉外所得税上实行了优惠政策。同时世界上还存在着一些没有开征所得税或者征收比正常水平为低的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避税地,使得国际间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差异很大,这种特征在80年代中后期税改前尤为突出,这种差异对资本要素的流动产生了诱导作用。首先表现在吸引国际资本方面,因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从而不能不成为其跨国投资活动中着重考虑的因素。在构成投资环境诸因素中,如果其它的因素差异不大,税负差异的诱导作用就会大大的增强。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的税收竞争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另外,所得税负的国际差异被跨国纳税人所利用,通过税源的转移来减轻其跨国所得税负,且税负差异越大,跨国逃避税行为就越甚。这直接造成税收权益在国际间的非公平分配,因为很多所得或税源的创造地并不是其税款的交纳地。比较而言,避税地就成为所得转移的重点所在。所得的非正常转移表明了资本要素的非正常流动,其后果是影响到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悖于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对经济全球化的正常进程产生了干扰作用。为防范避税,高所得税负国家大多为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制定周密而细致的反避税法规来防范和抑制逃税活动。但这又会对跨国公司或投资者的经营活动产生可能的干扰作用。如世界各国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大多采用事后调整的办法,既给税务当局带来繁重的工作量,也易和纳税人发生争端。因为调整的方法和依据完全符合征纳双方的利益是非常难的。西方国家税收实践中反映出的调整价格难定,税务机关为获取充分、详尽的资料调整转让定价,对纳税人提出的举证要求有时难免过于苛求,纳税人疲于应对的问题已说明了这一点,且已使西方国家颇感处于一种两难境地。规定过严不利于跨国公司经营,影响国际经济发展;规定过宽则无异于放纵逃避税,同样会损害有关国家的权益,破坏国际税收公平原则,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世界所得税制改革对经济全球化进程的积极效应
经1986年改革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由50%降到28%,公司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则由46%降至34%,这在西方国家中是很低的,它引导了国际资本流向的变化,不仅美国投资者而且是外国投资者将海外投资投向了美国,90年代初,美国已由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变成净资本输入国。继美国之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改革的举措与美国并无二致。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率降低,无形中对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造成压力,因为那些发达国家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采用的外国税收抵免机制将会使本国的投资者在高税率国家投资承受较重的税负,从而不利于其吸引外资,所以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国际资本,也必须将税率降至不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样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税率都趋于降低,而且这种趋向一直在延续。如卢森堡1998年1月1曰起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边际税率由50%降到46%,同一时期,罗马尼亚将工资所得税最高税率由60%降到45%;英国将公司税税率从33%降到30%。曰本上议院于1998年3月31曰批准了政府本年度的税改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降低了公司税税率。据统计,以公司所得税率看,从1986-1998年,几乎所有工业化国家的名义税率
都降低了,降低幅度通常在10个百分点甚至更多。所得税率水平的降低导致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税率水平的趋同。仍以公司所得税率看,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出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它是经济曰益全球化的必然反映。90年代初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内已普遍建立,各国经济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正不断增强,市场配置资源的区域空间得到了拓展,这极大的促进了商品和资本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在曰益融合的全球性经济中,各国政府所着重考虑的是如何增强本国的竞争实力,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促进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税收作为内在于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因素不仅不应成为障碍,而且应发挥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高低悬殊的所得税率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障碍,所以对其改革是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它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效应: 1.使国际重复征税矛盾趋于缓解,可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更加深入的发展。随着各国所得税负的减轻,跨国纳税人承受的税负在减轻,而且在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展,各国普遍采用抵免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因各国所得税负的差异缩小,使得国际重复征税基本上不复存在。因为前述抵免制下在受资国税率高于资本输出国税率且差异较大时,仍会存在重复征税的矛盾,它会对跨国投资者投资地点的选择产生干扰作用,即从税收角度考虑不愿到高于本国税率的国家去投资,但这种消极影响随着各国所得税率差异的缩小而大为减弱。 2.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弱跨国纳税人从事逃避税活动的动机,从而有利于税收权益在国家间的合理分配,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进而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发展。跨国纳税人进行逃避税活动主要是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间税制差异也是促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的诱因。因为所得税负的差异意味着可获利益的差异。所得税负差异越大,所获利益的差异就越大,为获取大的利益也就置于冒大的风险。在经济曰益全球化的情况下,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的逃避税活动愈演愈烈。而在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从事逃避税活动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趋小。在当今各国意识增强,注重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加强对涉外税收管理的背景下,纳税入就会对从事逃避税活动所冒的风险与所获取的利益进行权衡,冒较大的风险而获取较小的利益差额就不会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选择。如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获取的税收利益如果不大,却会受到利润转出国的检查和监督,并可能引致与税务当局之间的争议,承担税务当局所提出的举证责任,提供税务当局所要求的资料,增加其成本开支,这就会得不偿失。如果跨国纳税人的逃避活动能够减少,经济要素的流动就会更多的体现市场机制的要求。
新准则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这使得许多人无从下手。而新税法的实施使得财税差异多达上百条,既有税法规定扣除或优惠等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又有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同而引起的跨若干年度的暂时性差异,差异的范围涉及所有的企业。新准则如何在新税法下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让许多财务人员感觉两难相碰,无所适从。本文就新准则实施过程中疑问较多的业务结合典型案例做一解析。
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辨析
概念解析
新所得税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准则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债务法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体现了资产负债观,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引入了“暂时性差异”概念,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为“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到某一时点所至的累计差异金额,并能反映对未来的影响。而后者则体现收入费用观,是从损益表出发,采用“时间性差异”概念,反应的是一个会计期间产生的差异,不能反应对未来的影响。利润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形成的差异有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之分。
二者联系
资产负债表下的暂时性差异比利润表下的时间性差异范围要广,可以这样理解,暂时性差异包括了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除此之外,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在发生时不是计入利润表当中,而是计入到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当中,比如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到资本公积,不影响利润,不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却构成了暂时性差异。当然还有例外,例如新税法下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属于免税收入,从利润表上看属于永久性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案例1】
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下降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假设2008年购买的股票成本是200万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2)期末市价为180万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当期损益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20×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
对于永久性差异,不进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而是在企业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调表不调账”的原则。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原理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步:计算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税率
第二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
第三步:倒挤出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税率变化时债务法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下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关键是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和税率的确定,债务法的难点就是税率变动年份的所得税会计处理。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率都变为25%,税率变动时如何进行所得税的债务法核算是许多人困惑的问题。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递延所得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变动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的递延所得税;二是截至税率变动之前累计暂时性差异按现行税率计算调整的影响额。
债务法在税率发生变动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的金额。在实务操作计算时,债务法只需注意在税率发生变化的年份按现行税率对递延税款做出调整,其他年份均直接以暂时性差异产生数或转回数与当期适用税率之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案例2】
假设某公司由于折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下:2006年、2007年所得税率为33%,2008年变为25%。
2006年会计折旧7225元,税法折旧19267元,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12042元,税率33%
2007年会计折旧7225元,税法折旧15413元,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8188元,税率33%
2008年会计折旧7225元,税法折旧11560元,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4335元,税率25%
2009年会计折旧7225元,税法折旧7707元,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482元,税率25%
2010年会计折旧7225元,税法折旧3853元,转回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3372元,税率25%
2006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12042×33%=3973.86(元)
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3973.86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3973.86
2007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8188×33%=2702.04(元),会计处理同2006年
2008年税率变动当年递延所得税=当年暂时性差异×现行税率――税率变动前的调整数=4335×25%-(12042+8188)×(33%-25%)= -534.65(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34.65
贷:所得税费用534.65
2009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482×25%=120.5(元),会计处理同2006年
2010年转回的递延所得税=3372×25%=843(元),会计处理同2008年
可抵扣亏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旧会计准则下,对于税法上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不做账务处理。但是新准则下,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然,如果预计未来期间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3】
甲公司于2007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2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五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预计其于未来五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假设2007年所得税率为33%,2008年及以后年度所得税率为25%。
以上经营亏损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从性质上看可以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6年的处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25%,因为此亏损是在2008年以后转回,应该使用25%的所得税率,不得使用当年税率3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
贷:所得税费用500
注意: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在新准则下,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导致净利润与旧准则有质的区别:
2008年会计利润为-2000,所得税费用是-500,净利润=-2000-(-500)=-1500(万元)。
假设2008年盈利1500万元,则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375(15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
假设2009年盈利1000万元,则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250 (1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5(500×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但是应注意一个前提,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以未来可以转回的数额为限。另外,在新准则下,处于谨慎性的考虑,几乎所有的资产都可以提减值准备,但是两种资产例外:一个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另一个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4】
接例3。甲公司于2007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2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五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五年期间能够产生1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2007年确认亏损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只能以可以转回数1000万元为限,而不能以2000万元入账。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1000×25%)
贷:所得税费用250
【案例5】
接例3。甲公司于2007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2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五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预计其于未来五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但是到了2008年,由于受市场环境的影响,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未来只能弥补1500万元,则2007年按照2000万元多确认的50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只能通过相反方向转回,不可以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125(5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5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会计规定,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另外,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6】
甲企业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8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200万元,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按300万元(200×150%)当期税前扣除,即税法上也不作为资产,计税基础为零。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8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800×1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2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4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准则规定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承租方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以及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的金额计价,对二者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若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则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96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60万元,未来支付的租金总额,即计税基础为1060万元。
虽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不影响损益,也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对应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由此陷入一个死循环,故准则规定这种情况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免税合并中不允许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该部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案例7】
甲企业以2000万元购入乙企业100%的净资产,该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购买日乙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均为1800万元,计税基础为1700万元,则产生10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可以确认2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简单账务处理为借记净资产18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万元;同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借方差额225万元作为商誉确认。但是税法上认可的商誉为0,若再考虑商誉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进一步加大商誉的价值,从而又产生新的商誉,如此循环,不可穷尽,所以,新准则规定,商誉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
企业对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预计有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按照会计规定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投资的成本或其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从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企业能够控制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转回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案例8】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因能够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购入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3000万元,取得投资当年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5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的调整因素,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255万元。假设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l5%。乙公司在会计期末未制定任何利润分配方案,除该事项外,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均不存在期初余额。
甲公司的第一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255
贷:投资收益255
按照权益法的核算原则,取得投资当年年末,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255万元,确认投资收益255万元。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在持有期间不变,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55万元。甲公司应按适用税率的差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0[850÷85%×30%×(25%-1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3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30
注意: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一致,则不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若无例外情况,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若有例外情况(即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预计有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的目的并非为从乙公司分得利润,而是希望从乙公司持续得到原材料供应,同时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在被投资单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作相同的意思表示,控制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的时间,从各方的协议情况看,不希望被投资单位在可预见的未来进行利润分配。因符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条件,对该部分255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资产负债无关的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异,但是新准则下,还有一些与资产负债无关的暂时性差异。如有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开办费
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三年。该类事项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形成暂时性差异。
【案例9】
甲公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发生了300万元的筹建费用,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允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三年内分期税前扣除。
该项费用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即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
按照税法规定,该费用可以在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后三年内分期税前扣除,假定企业在2008年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当期税前扣除了100万元,其余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 万元,即其在2008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 与其计税基础200万元之间产生了2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25%。账务处理: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5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案例10】
甲公司2008年发生了1000万元的广告费支出,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所得税率为25%。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
账面价值=0;计税基础=1000-5000×15%=250(万元)
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250万元之间产生了25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8年账务处理: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62.5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62.5万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企业集团整体角度,所以不存在经济业务要抵消达到合并目的。
【案例11】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股份表决权,能够控制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2008年9月甲公司以1000万元将一批资产产品销售给乙公司,该批产品在甲公司的生产成本为700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对外销售该批产品。假定设计商品未发生减值。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在未来期间预计不会发生改变。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与乙公司发生的内部交易应进行以下抵销处理:
借:营业收入1000
贷:营业成本 700
存货300
经过上述抵销后,该项内部交易中涉及的存货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价值为700元,即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为出售方的成本,其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两者之间产生了3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在乙公司并未确认,为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进行以下处理:
【关键词】 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产生原因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暂时性差异指的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问题上的规定不同所致。具体讲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折旧方法、净残值相同,折旧年限不同
例如:某企业2000年12月28日外购一台设备,原价为21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会计与税法相同),会计与税法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按4年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按2年计提折旧。企业2001年至2004年,每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均为3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完成下列表格。(表1)
二、折旧年限、净残值相同,折旧方法不同
例如:某企业2000年12月29日,将自行建造的一生产车间投入使用,其建造成本为30 050万元,预计的净残值为50万元,(会计与税法相同)。会计与税法均按4年计提折旧,会计上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2001年至2004年,每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均为40 0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完成下列表格。(表2)
三、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相同,预计净残值不同
例如:某企业2000年12月20日,外购一台机床,其原始价值为120万元,会计规定的净残值为20万元,而税法规定的净残值为10万元。会计与税法均按4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企业2001年至2004年,每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分别为150万元、130万元、180万元和190万元,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完成下列表格。(表3)
四、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相同,是否计提减值准备不同
【关键词】 暂时性差异; 影响; 所得税费用
一、折旧年限相同
实例:甲企业2005年12月31日购入一台机器设备,原价为100万元,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均为4年,该企业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营业收入均为80万元,所得税率为30%。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分情况列表分析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第一,会计上采用直线法,税法上也允许采用直线法(表1)。
第二,会计上采用年数总和法,税法上允许采用直线法(表2)。
第三,会计上采用直线法,税法上允许采用年数总和法(表3)。
二、折旧方法相同
实例:甲企业2005年12月31日购入一台机器设备,原价为100万元,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相同,均采用直线法,该企业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的营业收入均为80万元,所得税率为30%。要求: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析计算,并将其结果填入下列表格中。
第一,税法规定4年折旧,会计也按4年折旧(表4)。
第二,税法规定4年折旧,会计按2年折旧(表5)。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
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