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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纳税评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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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纳税评估

第1篇: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

一、基本情况 讯业对gdp的贡献率为6%,行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万,电信行业税收收入为3320亿乌先令,20**年同期则为2890亿乌先令。截至20**年4月,电话用户数达到1830万,电话普及率达到51.3%。获得授权的电视台为67个,其中有 62个处于运营当中。有229个调频广播电台,其中208个处于运营当中。快递业务邮寄商品数量为134,349件,普通邮递邮寄商品数量为 1,497,018件。互联网增长迅速,截至20xx年12月,互联网有效用户数为360万,20xx年同期为270万。截至20xx年12月,移动银行用户数为1424万,交易量为18.6万亿先令,20xx年同期用户数为887万,交易量为11.6万亿先令。20xx年4月,通讯行业毕业生人数为 680人,20**年6月为610人。

二、主要运营商和设备供应商市场份额 乌干达通讯行业企业数目较多,但多为外资企业,彼此竞争激烈。相关领域主要公司占据市场份额如下:

通讯运营商:mtn 45%,airtell 35%,africel 10%,utl 5%。

设备供应商:华为 60%,中兴 15%,爱立信 15%。

三、并购情况 黎巴嫩的africell公司收购法国电信旗下的uganda orange公司。africell是总部在黎巴嫩的一家非洲区域电信运营商,也是乌干达仅次于mtn和airtel的第三大电信运营商。该宗并购行为于 20xx年11月完成,收购金额为1200万美元。africell公司由此承接了约100万注册用户并计划未来三年在乌干达投资1.5亿美元,目标是到 2xxx年在乌干达发展600万用户,占当地20%的市场份额。

四、政策法规 13/14财年,新出台以及正处于审核阶段的法规主要包括 :乌干达通讯法案(20xx年开始实施);网络管理条例(于20xx年对外生效);国家信息通信技术政策(提交内阁审核);数据保护和隐私法案(获内阁审核通过)。

五、工程项目 边远地区通讯发展工程。主要包括:截止到20xx年3月,为学校总共修建了1027个信息技术实验室;为78个地区议会办公室、816所地区医院、53 所乡村学校装上了宽带;为22400名社区成员提供了互联网方面的知识培训;在ntungamo、bugiri和soroti三个地区的私立学校启动了电子计算机实验室项目试点。

电子政务工程。20xx年乌干达政府制定了信息和通信科技政策框架,致力于推动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20xx年6月,华为公司与乌干达政府签署合同,承建电子政务网/国家骨干网项目,该项目将致力于实现乌干达首都及全国主要区域的网络互通。整个项目分为三期,一期和二期分别于2xxx年6月和20xx年4月顺利完成,第三期建设预计将于今年年内启动。骨干网建设为乌干达未来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电子政务应用奠定了基础。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电子政务发展的长期规划master plan于20xx年启动,该规划由韩国政府以免费咨询的形式提供给乌干达政府,并于20xx年通过议会审批,规划在电子政务发展的组织架构、责任主体、拓展方向等方面给予指导。

数字电视项目。20xx年国际电信联合会itu在日内瓦开会决定要在20xx年6月17日在全球范围内关停模拟信号。目前乌干达周边国家肯尼亚、坦桑尼亚、卢旺达均已实现数字整转。乌干达宣布从20xx年6月15日开始启动转型,项目总投资约2000万美元,第一期在大坎帕拉地区60公里半径范围以内实施,第二期预计从8月底开始在jinja、masaka、mbarara、mbale等其他15个城市关停模拟信号。相比于模拟信号,数字信号具有更强的稳定性、更清晰的画质以及更多的节目选择等诸多优点。目前,工程第一阶段已基本实施完毕。但由于乌政府并没有为民众购买机顶盒等相关设施提供补贴,项目实施进度并不理想,坎帕拉市内仍有约30%的民众没有实现数字信号切换。注税行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新型服务行业。行业内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其业务开展对稳定税收增长、减少税款流失和助力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都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一、 XX市注税行业发展现状 截至20xx年8月底,全市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共有4家,从业人员67人。其中,本科学历13人,占比19%,大专学历7人,占比10%。20xx年至20xx年,该行业的业务量有了长足发展,具体情况如下:营业额由333.6万元增长到574.8万,增长率72%;资产由97.33万元增加到189.51万元,规模扩大95%;户数由364户发展到1380户,增长率279%。20xx年,该行业有3家实现盈利,1家亏损,年底行业亏损23.87万元。

二、当前注税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建设落后,法律级次不高。我国涉及注税行业管理的法规主要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上述法规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出台较晚、级次不高,约束力相对较弱,影响了行业发展。一是社会认知度受到影响。注税行业立法滞后导致行业在社会上认知度较低,作用发挥受到限制。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类报告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相比,其被社会使用范围较窄。二是行业发展不规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针对注税行业的专门业务,市场无序竞争,行业业务受限,造成涉税服务市场没有准入门槛,参与经营主体较多。现在,不但注册会计师在做涉税服务,还有各种名目的公司、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都在从事涉税服务,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状态,出现大量不规范行为,注税行业的业务开展受到很大影响。

(二)税务机关认可度低。目前,税务机关对注税行业的认可度还有待提高,少数税务机关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影响了注税行业发展。第一,认为纳税服务越多越好,越细越好,甚至要搞个性化服务、贴身服务、保姆服务,混淆了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的边界。本来是应该交给中介机构去做的服务,税务机关也抢着做了。第二,认为注税这个行业做涉税咨询、税务筹划是打擦边球,是帮助纳税人少交税,侵蚀了国家税基,所以不太支持。

(三)税务率较低。从XX市情况来看,税务率整体偏低。全市共有纳税人48927户,20xx年税务师事务所户数共计1036户,率仅为2 %。据悉,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和几乎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人代办纳税事宜,与发达国家相比,税务率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税务市场还有很大发展潜力。

(四)企业利润率低、经营困难。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服务业务面窄量小,不仅行业内竞争激烈,还面临着其他中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压力。20xx年全市4家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利润为亏损61.95万元,其中3家盈利1家亏损。20xx年全市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利润为2.5万元,4家均实现了盈利。20xx年全市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利润为亏损23.87万元,其中3家盈利,另一家达信事务所在裁员20人后依然亏损。

(五)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税务是一项权威性、专业性和高风险的业务,业务上既要熟知会计知识更要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素质。目前,很多税务人员是刚毕业取得会计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拥有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严重短缺。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培训,实践经验欠缺,对办税流程、办税软件应用和相关税收规章制度知之甚少,甚至办理涉税事项时存在一问三不知的现象,导致其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按税务机关要求准确完成相关的税务事项。

三、促进注税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注税行业急需加大立法宣传力度。着眼促进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注税行业立法进程,明确注税行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注税行业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消除社会上对注税行业的偏见和误解,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 注税行业要发展就更迫切需要立法。7月28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26号)要求,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国务院的这些最新文件,既对税务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任务要求。注税行业应以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以推动《注册税务师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快行业立法进程。加快注册税务师立法进程,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规范,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既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又是征纳双方应对复杂税制和税收管理环境的最佳选择。

(三)创新服务,为注税行业发展创造各种条件。针对我市的率比较低,有部分税务师事务所亏损较大,税务机关切实对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切实可行的支持措施,使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秩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的地位。在目前的征管体系中,应当引入和强化税务师事务所的作用。比如,企业执行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某类税收的涉税鉴证报告可一定程度上酌情考虑减少此类税收稽查、纳税评估的次数或不予评估、稽查,以充分调动事务所的积极性,同时会降低征纳成本。

2.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大购买涉税中介服务。政府向注税行业购买涉税中介服务是全球性新公共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政府购买涉税服务在近几年也陆续出现。在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工作中,税务机关通过风险分析提取疑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联合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既能维护了税收秩序,也能为注税行业开辟稳定的发展通道。政府购买涉税服务要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既可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纳税群体日益庞大和税务机关力量不足的矛盾。今年我市国税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用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共30人协助开展重点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评估和稽查。

第2篇: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

风险与收益总是并存的,税收筹划在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税务机构如果无视这些风险,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其结果会事与愿违,可能以节税目的开始,却以更大的损失而结束。

从目前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看,纳税人及税务机构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很少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问题。也就是说,税收筹划风险并未引起税务机构的足够重视。为此,本文试就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税收筹划风险,谈几点看法。

一、健全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一)提高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税务机构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在接受委托时,要告知委托人(纳税人)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不能对其期望过高;要向委托人说明税收筹划的潜在风险,并在委托合同中就有关风险问题签署具体条款,对风险有一个事先约定,减少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二)建立税收筹划风险评估机制。要事先对税收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客户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客户对筹划的期望值是否过高;企业对筹划的依赖程度有多大;过去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如何,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企业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度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该企业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三)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质量控制体系。执业质量对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生死攸关,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更是如此。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对业务质量的三级复核制;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如技术标准部),依据统一标准,对所内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所、成员所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要制定税收筹划工作规程,对于具体的筹划项目要确立项目负责制,规定注册税务师与助理人员的工作分工、重要税收筹划文书的复核制、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等。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事故等级,通过教育、解聘甚至机构调整等办法予以纠正。

(四)购买注册税务师职业保险。我国目前未规定实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仅在会计制度中规定按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准备金,这很难抵御日益增加的执业风险。鉴于税收筹划等事项的高风险性,税务机构可以购买职业保险,将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既是加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的一种表现,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可以提高社会信任度。

二、提高税收筹划执业水平

(一)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评价税收筹划执业风险的重要因素。注册税务师资格是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在此基础上,税收筹划人员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能力,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税务机构当务之急是加强人员培训,吸收和培养注册税务师,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充分挖掘人的潜力。要使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外,还要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能在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提高税收筹划水平,除了有优秀的人才外,还应有完善的税收筹划数据库和信息收集传递系统,使之能及时收集到准确的筹划信息,建立一套包括资料库、人才库、方案库、客户档案等在内的完善的筹划系统。

(三)及时、全面地掌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税收政策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总是处于调整变化之中,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甚至可以使企业税收筹划的节税目标招致失败。税收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就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受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从而避免和减少因税收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的筹划风险。

三、加强税务业的管理和自律

(一)制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到目前为止,我国税收行业尚未制定具体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面对日益加强的税收征管和稽查,一旦筹划被查出问题,注册税务师就必须承担因筹划失败而被追究的责任。税务业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二)规范税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税务机构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利民主化程度,强化内部管理。脱钩改制的税务中介要独立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提高水平。要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要树立质量意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业信誉。

(三)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实施同业复核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行业协会除履行服务、协调等职能外,重点是充实管理职能,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对进入本行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预审,防止非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存在问题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

第3篇: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

一、税务制度概述

(一)税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词,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税务属于民事的一种,是一种专项的。所谓税务是指,税务人(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作为民事的一种,一方面具有民事的特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利用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服务,必然有其独特的性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在税务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有其特定之处;委托方是负有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或是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而受托方必须是在具有《民法通则》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需要有税收、财会、法律等专门知识,是经过资格认证后取得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

由于税务不是一般事项的委托,其负有法律的责任,所以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委托的事项必需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注册税务师不能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活动,也不得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3.服务的有偿性

作为一般的民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税务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是有偿的,否则就可能造成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进而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种即有竞争性,又略带有一定垄断行业,税务人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但收取的费用必需是合理的,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税务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是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来自于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当是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这并非表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过程中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就税务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

(二)税务的原则

税务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征税机关多方面的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人实施税务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税务人执业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整个税务活动之中:

1.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属于委托,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关系的建立要符合双方的共同意愿。税务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税务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尤其是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也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为纳税人指定税务机构。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权利,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因而,税务在执行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税务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人提供无偿,以防止税务的不正当竞争。

2.依法原则

依法是税务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法规是开展税务的前提条件。首先,从事税务的税务人和税务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税务人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税务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而且税务合同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不允许注册税务师单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其次,税务人在办理税务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权限和范围,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不能进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事项不得,并报告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人应纳或应扣缴的税款。同时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在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其独立、公正原则就是指,税务人在其权限内行使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主体,其从事的具体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税务人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执业必须是公正的,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4.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税务人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缴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实现国家的税法意志,对被人偷漏税、骗取减免税和退税等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又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还可通过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保守因业务而获知的秘密。

二、税务人

税务人是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在我国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是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并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委托协议。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根据1994年《税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因此,税务包括注册税务师及其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我国对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注册管理、权利义务及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调整。

(一)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专业人员,在我国,注册税务师是专门从事税务活动的职业者。

1.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为了提高税务人员的执业素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以促进税务的健康发展。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职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科目分为《税法(一)》、《税法(二)》、《税收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共五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①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②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③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④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⑤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⑥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税务师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可以分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

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③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④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①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②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③死亡或失踪的。

④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或者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⑤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销注册税务师资格者,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2000年5月以前,我国税务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履行税务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在省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时成立了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税务业务

(一)税务关系

税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税务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税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税务关系的确立

税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税务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托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人资格、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确立分为两个阶段:签订协议之前的准备阶段和正式签订协议阶段。

在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之前,税务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⑴明确委托人所要委托的税务事宜,对之进行审查。明确委托的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⑵商定收费事宜。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⑶明确委托人应该协助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要委托人就委托项目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数据和证件等。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税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委托项目和范围;委托的方式;委托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另外需要注意,前述已经讲到,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税务人不能私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而且一旦双方在税务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委托协议即生效,税务关系就正式产生了。

2.税务关系的变更

税务法律关系确立后,税务人就需要按照税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和权限、期限实施行为。但在税务中可能发生某些情况,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变更双方的税务法律关系。

导致税务法律关系变更的主要情形有:⑴原委托事项有了新的发展,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新的内容;⑵由于客观原因,委托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的修改原委托协议或补充协议;⑶由于发生了意外情况需要变更税务人,税务人的变更,只是变更执行税务的注册会计师,而不是对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⑷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上述事项都会导致税务关系的变更,需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修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税务关系的终止

税务关系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终止事由的出现,而终止税务协议,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法定终止。所谓自然终止,是指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事项完成,税务关系自然终止。如果税务双方希望续约,可以另行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所谓法定终止,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委托人或税务人单方面作出终止税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税务执业人未按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规定,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以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业务范围

税务业务的范围是指税务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从事的税务业务,也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监督的一项必要措施。它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三种形式。税务登记要求税务人遵守及时和真实的原则。及时原则要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表。真实原则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登记项目,不得隐瞒谎报弄虚作假,逃避纳税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由于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必须是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人只能代为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的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税务人按照法定的纳税程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定期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告知纳税所属时期等事项。无论纳税人有无收入,税务人在接受委托之后,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并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表及有关申报材料。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缴纳税款的各种手续并缴纳税款和准备退税申请材料并代为办理退税申请。要求税款计算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5.制作涉税文书

涉税文书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征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和纳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在税务中,税务人是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所以制作的涉税文书也是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角度制作的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对其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这不是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而是纳税主体对自身的纳税情况,要求作为外部人的税务人,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查清纳税人的税务问题,以保证正确纳税,减少纳税风险。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这是指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办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内部核算的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建立会计账簿。这要求税务人运用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使建立的税制能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活动起到控制作用,并使税务处理过程与会计处理过程相辅相成,紧密结合。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税务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提供税务事宜服务,其中包括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等。

9.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人按照委托协议授权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税务业务规程(试行)》规定的税务的业务范围之外的其它税务人可以从事的业务。

(三)税务业务的执行

税务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工作的中心环节,其实施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也影响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运行的质量。因此,我国对税务业务的执行,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务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赋予了国家对税务的监督执行权,从而保证了税务业务能合法、有效地运行,真正发挥税务的作用。

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的税务业务执行可以分为委派税务业务、拟定税务计划、编制税务报告、保存税务工作底稿,出具税务工作报告几个阶段。

1.委派税务业务

因为税务不是以税务执业人员的名义直接接受委托,而只能由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税务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税务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后,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执业人员的工作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的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税务执业人员承担。税务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

2.拟定税务计划

实施复杂的税务业务,应在税务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税务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委托人的基本情况;②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③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④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⑤工作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⑥人员安排及分工;⑦风险评估;⑧费用预算;⑨其他。

3.编制税务报告

计划经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协议和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在此基础上,制作税务代表报告、涉税文书,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部。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税务过程中,税务执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①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②委托人授意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以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③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4.制作、保存税务工作底稿

税务工作底稿是税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它应如实反映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税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当依照税务事项的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委托人名称;②委托业务项目名称;③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④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⑤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⑥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⑦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⑧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税务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5.出具税务工作报告

税务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意见,出具税务工作报告。税务工作报告是税务执业人员就其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税务工作报告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标题;②委托人名称;③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④过程;⑤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⑥结论及评价;⑦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对外出具的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事项不要求出具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报告,但作应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底稿。

(四)税务业务的收费

税务作为一种利用专业知识提供的有偿服务,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其收费的意义和作用,在前述也有所介绍,这里不再赘述。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规范税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对税务业务的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违规收费的责任等作了专门规定。

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税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税务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或按人员工时计费。对确实不宜按定额或人员工时计费的,可以按标的额的一定比率计费,但应规定最高限额。税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税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因税务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税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①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②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③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④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⑤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⑥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⑦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⑧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⑨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⑩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可知制定本地区税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税务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税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试行办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税务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税务委托人的原因,而致使税务执业人员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的履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向税务人赔偿损失。

2.《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实施中,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二)税务人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1)的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4)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规定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6)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4.根据《税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项目实施中,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或末按协议约定进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二年。

(4)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业务。

(5)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税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7)税务师、税务机构从事地方税业务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8)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三)税务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4篇: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

【关键词】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税务

我国的税务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税务的工作机构,其在提供涉税服务、涉税鉴证及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方面的作用已日益凸显。但由于体制等原因,我国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受到高素质专业人才的瓶颈制约。

一、我国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现状

我国的税务师事务所是随着我国税务行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截至2007年底,我国税务师事务所达3 000

多家,从业人员近十万。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税务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税务专业人才也已具备一定规模,但从税务人员与税务工作人员的比例看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比例较低。在拥有资格的74 624人中,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到30 000人,仅占我国税务人员的2%左右,而比较合理的是应该30%,也就是说有近30万的人才缺口。从目前税务师事务所的具体人员结构看,年龄老化,学历层次较低的状况依然比较突出。据统计,目前我国税务中介机构的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只有18%,大专学历的占46%,中专以下学历的占36%。这说明我国税务业的发展仍然十分缓慢,专业技术过硬、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税务人员仍然相当缺乏,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层次业务的拓展,抑制了部分市场需求,从而成为制约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重大瓶颈之一。

二、导致现有税务专业人才瓶颈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最初的税务人员来自于离退休税务干部,这是导致人才瓶颈的体制原因

我国的税务行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最初的税务机构基本上是挂靠于当地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兴办)的,因此,其最初的从业人员主要来自于税务机关的在职干部和离退休人员,后虽几经脱钩改制,但这些人员依旧占有很大比重,堪称“元老”。这些人员长期在税务机关工作,拥有丰富的税收征收管理经验,因此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记账等传统、低层次的涉税服务业务上具有较大优势,但由于年龄偏大、知识更新较慢,因此在纳税审查、税收筹划、税企争议协调及涉税风险评估与控制等新型、高层次的涉税服务业务上深感困难。

(二)资格考试制度不够完善,限制了高素质社会人才的加入

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联合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税务行业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全面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通过11年的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吸引了一批具有较高素质、较大热情的人员加入到了税务行业,充实了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了行业整体素质。但在其发展中也反映出一些令人忧虑的问题,比如现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的门槛过高,题目较难,通过率较低。主要表现在:第一、目前考务工作中规定的报考条件过高,既强调学历学位又强调工作经历,这种做法在现实中碰到的情况是具备高学历的大学生由于缺乏工作经历而被挡在门外,而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又可能会因工作压力、家庭因素或年龄老化等诸多原因而对资格考试望而却步或较难通过。第二、成绩有效期偏短。目前规定考试成绩实行连续3年滚动。也就是说,考生必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才行,这无疑在客观上也提高了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门槛。

(三)高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僵化,学生无法适应市场需要

为了适应税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高校陆续设置了“税务专业”,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等院校的专业课程设置体系和培养模式比较传统和僵化,毕业的学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高校设置的专业也越来越细化,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一般要通过分阶段、多环节教育。注册税务师,需要同时具备会计、税收、审计、经济法等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高校的正规培养模式,往往需要10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成型、成才,这种人才培养的滞后性和税务行业发展需求的矛盾必将会日益突出。同时在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上没有跟上税务行业发展的步伐,比较侧重学生本专业课程的设置,而忽视了专业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据一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的用人信息反馈,高校培养的刚毕业的大学生具备“一个优势,四个劣势”,“一个优势”是,他们年轻,接受新事务的能力较强,突出表现在电脑技术熟练,数据信息输入速度非常快。“四个劣势”是一是理论知识相对丰富,实务操作能力较差。二是会计基础薄弱,无法适应纳税审查、涉税鉴证等高层次业务的需要;三是英语水平不高,无法适应快速上升的涉外企业的需要;四是与人沟通的能力较为欠缺。税务是介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中间桥梁,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上具有重要作用,这就需要税务人员具备较高的与人沟通的能力,而我们培养的学生在这方面表现得不尽满意。

三、人才瓶颈问题得以缓解的三个突破口

(一)加大对现行执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由于税收政策、法规是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税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并不能一劳永逸,而应当定期接受必要的后续教育制度,通过后续教育进行执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更好地满足税务的需求。为保证后续教育制度的贯彻实施,应加紧对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后续教育的培训办法和考核办法,尤其在师资队伍的配备上和培训教材的编纂上应突出“针对性、实务性”,以此切实提高执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完善资格考试制度,充分吸收优秀人才加入

首先要对我国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作适度调整,降低门槛,以便使更多有志于税务工作的人员拥有报考资格。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对报名资格都不做严格限制,比如在美国,只要交一定的费用就可以报名参加注册税务人考试。当然考虑到税务的实务性较强,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所以一般只在免试人员上作较为严格的限定。比如韩国的税务士考试制度分为第一次考试和第二次考试,对应试者的报考资格没有限制,任何人只要提出申请,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即可参加考试。但同时规定,作为税务职员从事税收工作在10年以上的可以免试第一次考试;作为税务职员从事税收工作在20年以上,其中从事直接税工作5年以上的可以免试第二次考试的一部分。其次应扩大宣传,培育市场,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通过资格考试加入到税务行业中来,这其中尤其是要做好税务存在意义及其未来行业发展前景的宣传,同时注重规范各种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辅导班和辅导资料,使考生能放心选择。

(三)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后备人才建设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税务队伍,不仅要重视执业人员的素质提高,而且需要注重后备人员队伍的建设,这是保持税务行业能够长期规范化发展的必要条件。高等院校和税务师事务所是税务人才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因此,加强高等院校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沟通合作,共同探索税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方法,是迎合我国税务行业发展需要,实现校企双方共赢的市场化行为和战略性举措。

在这方面,南京财经大学与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合作的定向培养注册税务师方向人才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值得推广。所谓“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就是以就业为导向,针对用人单位的需要制定培养计划,利用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共同的教育资源,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素质为核心,实行课堂教学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因而是一种典型的产、学、研结合教育方式。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行业人才短缺和培养滞后问题,从而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将有利于高等院校教育资源效益的全面提高。2007年,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财政与税务系也通过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与上海普东税务师事务所等多家事务所签订了合作协议,创建了“学生实践基地”,并通过定期举行“上海注税校园行”、“校企双方交流会”和互聘学术专家、实务专家共同参与人才的培养。通过沟通交流,学校了解了实务部门对人才的素质要求,从而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进行了修正完善,比如针对学生存在的上述“四大劣势”,将在课程体系设置中,逐步加大实践课、会计课的比重;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外实习;引导学生注重英语水平的提高,同时通过举办演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锻炼学生的口才和社交能力,进而使培养的学生尽可能快地符合实务部门的需要,从而实现校企双方的共赢。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十一”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6年7月31日.

[2] 蒙强,杜顺林.我国税务的现状及发展影响因素分析[J].金融财会,2006.

[3] 阮梓坪,杨标.税务事业发展的战略思考[J].经济师,2005年第1期.

第5篇: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

关键词:税务;税收管理;国家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04-003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税收收入也在持续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95729亿元,较2010年的77390亿元,增幅达23.7%。另一方面,企业与商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根据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实有企业1191.16万户(其中,私营企业903.49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3601.13 万户。另外,虽然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尚未启动,但是,改革开放后的两次税制改革已经使得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逐渐加大。在此背景下,寻求最小合理纳税和解决税收争议的需求不断增长,使得税务的发展势在必行。但是,当前我国的税务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阻碍了税务的发展。本文拟分析当前我国税务存在的问题,探讨推动我国税务健康发展的具体对策。

一、我国税务的现状

(一)行业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国从事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共4335户,资产总额68.90亿元,利润总额2.21亿元,委托人户数总额207.88万户。2010年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84363人,比2009年度增加6596人,增长8.48%,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31736人,比上年增长10.49%。从学历结构看,从业人员仍以大专学历的人员为主,其次为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人员最少。从年龄结构看,从业人员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均以36~50岁的人员为主,和上年相比,该年龄阶段的从业人员比例上升,35岁以下从业人员比例下降。

(二)行业经营情况

2010年度注税行业经营收入总额80.75亿元,比上年度增加13.54亿元,增长20.15%。其中,涉税服务收入34.99亿元,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为43.21%,比上年增加1.56亿元,增长4.68%;涉税鉴证业务收入39.23亿元,占收入总额比重为48.58%,比上年增加6.85亿元,增长21.17%。2010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有120户,3000万元以上的有15户,超过亿元的事务所有4户。同比1000万元以上的事务所户数、经营收入分别增长了10.09%、48.48%,经营收入3000万元以上和超过亿元的事务所户数也有增长。

(三)行业集中度情况

2010年度全国注税行业集中度为0.6775,比2009年度的0.6799略有下降,行业集中度上升的有11个地区:天津、河北、大连、上海、宁波、安徽、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

二、我国税务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率较低

根据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整理得到,截至2010年底,全国企业和商户的总数为4589.48万户,而委托人户数总额为207.88万户,税务率仅为4.53%。而在日本有85%的工商企业是委托税理士事务所其部分或全部纳税事宜,东京地区高达96%;美国企业中的50%以上是委托人代办的,个人所得税几乎是100%的委托税务人代办。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从纳税人方面来看,纳税人对税务的认知程度不高。纳税人对税务的地位、作用和社会效益没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疑惑,造成税务事业得不到理解和支持。其次,从税务机构来看,税务服务层次低,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前已述及,在税务的从业队伍中以大专学历的人员为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非常少。另外,年龄结构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这一问题,也直接反映出从业人员队伍中新生力量的欠缺,也从侧面反映出整个社会对税务这一行业的认知程度不够,这对税务这一行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实际上,很多税务从业者都是离退休人员和“半路出家”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规范有待加强。

(三)多数税务机构规模偏小

从2010年经营情况来看,整个行业的营业收入呈现了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这与我国税收收入和企业与商户数量的增加是一致的。另外,规模以上税务机构的增长,反映出参与整合的事务所规模不断扩大外,也反映出行业收入进一步向规模较大的事务所集中的趋势。但是,行业集中度却下降了,反映出小规模事务所占比例仍然很高,整个行业仍然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

三、规范和发展我国税务的对策

(一)提高税务的社会认知度

美国的税务市场之所以运行良好,是因为纳税人对税务机构有很高的信任度,而信任是建立在纳税人对税务的充分认知上的。所以,我们首先应当大力宣传税务及税务规范化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对税务及这一行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才能促使税务更好地发展。其次,应在高校的相关专业开设税务的相关课程,让学生们在学习阶段就能接触到税务,提高就业者对这一职业的认知,为税务这一行业不断补充新生力量建立良好的基础。

(二)扩大税务的服务范围

税务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税务业务也相当广泛。而我国税务目前可开展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提供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小型业户的建账和记账、纳税申报等事务性工作。为了满足不断变化的税务需求,我们应不断拓展税务市场业务供给,不能仅仅满足于一些简单涉税业务的办理,还应不断提高层次和服务水准,探索出诸如税收筹划、税务风险评估与控制、税务咨询等新型税务业务,从而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三)健全税务的管理体制

要使税务市场持续健康地运行下去,除了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扩大税务的服务范围以外,还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体制,尤其是我国的税务业正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纵观美国与日本的税务监管体系,都分为行业内和行业外两套体系,行业内主要是行业自律委员会,行业外则是政府设立的监管部门。通过这种内外结合的双重监督体系,保证了税务的客观和公正。监管首先要完善立法,其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尤其是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定要严惩,这样才能保持行业执业的严肃性,增加公众对税务行业的信任。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2-01-2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上半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总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

[3] 金宁.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2010年度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的分析[J].注册税务师,2011,(8).

[4] 王蕾.税务现状及优化措施探析[J].中国纳税人,2007,(8).

[5] 董根泰,张为民.美国税务的经验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6,(5).

[6] 李娜.国外税务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会计,2007,(5).

[7] 吴丽梅.完善我国税务业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8,(6).

[8] 李清伟.税务制度建构与税收通则法条文设计[J].财经研究,2008,(6).

第6篇: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申报; 风险预警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071-05

自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管理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纳税申报(以下简称“清算申报”)时代以来,税务机关前所未有地配备骨干力量、强化征管手段,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对房地产企业建造、销售、清算开发产品的全过程实行动态跟踪监控,凡是符合条件清算的房地产企业,都要进行清算。当清算申报表送达税务机关,其将用职业质疑眼光审视报表,如果审核发现有重大疑点,将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逃避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因此,房地产企业的清算申报风险压力倍增,为了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有效控制及化解申报风险,在Excel函数及计算功能的支撑下,应用指标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创建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风险预警模型,在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纳税申报表之前,应用该模型,简单、直观、方便、快捷、准确地预警清算申报项目的之间的勾稽关系、把脉纳税健康状况,及时自纠自我防范,确保送达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所清算纳税申报表严密、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一、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纳税申报风险预警方程式

(一)纳税申报风险预警模型的基础数据获取的途径及案例描述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从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设计到施工,从销售到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至少经过3—5年时间,如果开发项目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会计人员很难驾驭全过程,一般聘请税务师公司来完成。因此,清算申报风险预警模型的基础数据获取的途径一般直接引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或从房地产企业财务数据。从该清算项目的整体规划布局入手,厘清清算项目的基本情况,确定可售面积和已售面积。在这里以委托清算的贵州民营房地产企业在贵阳某项目为模型案源,如图1-a、图1-b。

1.从该清算项目的整体规划布局入手,厘清清算项目的基本情况,确定占地面积和可售面积。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7 431M2,其中普通住宅占地面积为 18 533.56M2,非普通住宅占地面积为2 060.77M2,其他商品房占地面积为1 267.18M2,车库占地面积为 4 074.33M2,学校等公共设施占地面积为1 495.16M2。总建筑面积为88 745.34M2,允许分摊的公共配套设 施面积3 816.84M2,总可销售面积为84 928.5M2 (88 745.34M2-3 816.84M2),其中根据黔地税〔2005〕123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售普通标准住宅建筑面积59 960.15M2占总可售建筑面积70.60%,可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建筑面积6 667.15M2占总可售建筑面积7.85%,可售其他商品房建筑面积4 099.61M2占总可售建筑面积4.83%,可售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3 181.34M2占总可售建筑面积15.52%,可售医务院警务活动室建筑面积1 020.34M2占总可售建筑面积1.2%。

2.确定已售面积。该项目总已售建筑面积55 094.19M2, 占可售建筑面积64.87%,已售普通标准住宅建筑面积53 697.58M2占总可售普通标准住宅建筑面积89.56%,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建筑面积1 396.61M2占总可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建筑面积20.95%,已售商业用房建筑面积0M2占总可售面积0%,未售建筑面积为29 834.31M2。不可售建筑面积为3 816.84M2,其中公共配套设施面积为869.22M2。

(二)确定本次项目清算申报风险预警指标

1.确定本次清算项目的土地成本扣除率及扣除额

(1)土地面积分摊率=(总占地面积27 431M2÷总可售建筑面积84 928.5M2)×100%=32%。

(2)本次清算项目占地面积=土地面积分摊率32%×已售建筑面积55 094.19M2=17 630.14M2,其中本次清算项目已售普通标准住宅占地面积=已售普通标准住宅面积53 697.58M2×土地面积分摊率32%=17 183.23M2,本次清算项目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占地面积=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面积1 396.61M2×土地面积分摊率32%=446.92M2。

(3)本次清算项目土地成本扣除率=本次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17 630.14M2÷总占地面积27 431M2=

64.27%,其中本次清算项目已售普通标准住宅土地成本扣除率=(本次清算项目已售普通标准住宅占地面积17 183.23M2÷总占地面积27 431M2)×100%= 62.64%,本次清算项目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成本扣除率=(本次清算项目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占地面积446.92M2÷总占地面积27 431M2)×100%=1.63%。

(4)本次清算项目已售面积应分摊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已审核确认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本次清算项目土地成本扣除率64.27%,其中本次清算项目已售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应分摊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本次清算项目已售普通标准住宅土地成本扣除率62.64%,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应分摊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总金额×本次清算项目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成本扣除率1.63%。

2.确定本次清算项目建筑面积、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率及扣除额

(1)本次清算项目开发成本费用扣除率=已售普通标准住宅成本费用扣除率63.23%+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成本费用扣除率1.64%=64.87%,本次清算项目已售普通标准住宅成本费用扣除率=(可售普通标准住宅面积59 960.5M2÷可售建筑面积84 928.50M2)×(已售普通标准住宅面积53 697.58M2÷可售普通标准住宅面积59 960.5M2)=63.23%,本次清算项目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成本费用扣除率=(可售非普通标准住宅面积6 667.0M2÷可售面积84 928.50M2)×(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面积1 396.61M2÷可售其他商品房面积 6 667.06M2)=1.64%。

(2)本次清算项目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88 745.34M2×本次清算项目开发成本64.87%=57 569.10M2,其中本次清算项目的普通标准住宅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88 745.34M2×本次清算项目已售普通标准住宅成本扣除率63.23%=56 113.68,本次清算项目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88 745.34M2×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成本扣除率1.64%=1 455.42M2。

(3)本次清算项目开发成本费用扣除额=审核确认的开发成本费用扣除额=审核确认的开发成本费用×本次清算项目开发成本扣除率64.87%,其中本次清算项目已售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应分摊的开发成本费用=审核确认的开发成本费用×本次清算项目已售普通标准住宅成本扣除率63.23%,本次清算项目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应分摊的开发成本费用=审核确认的开发成本费用×本次清算已售非普通标准住宅成本扣除率1.64%。

3.本次清算项目加计扣除额

本次清算项目已售住宅加计扣除金额=本次清算项目已售住宅分摊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本次清算项目已售普通标准住宅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20%。

4.本次清算项目税金

本次清算项目已售住宅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已审核确认已售住宅收入×5.7%。

5.本次清算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

本次清算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本次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数系数,本次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本次清算项目收入-本次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100%。

6.本次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负担率

本次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负担率=本次清算项目住宅应纳土地增值税÷本次清算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100%。

(三)税务预警值、税务预警值偏离度及预警

1.税务预警值

(1)开发产品单价税务预警值是该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或参照当地同期同类型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2)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即“四项成本”税务预警值是来源于省、市房地产造价网公布的同期同类楼盘造价定额标准。“四项成本”是房地产开发中最大的一项支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问题最多、涉及内容最繁、查证难度最大的项目,是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关注的重点。

(3)土地增值税负担率一般参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公布。

2.单项(综合)指标偏离预警度及风险预警

(1)开发产品单价偏离度及预警。开发产品单价偏离度=(申报的开发产品单价-开发产品单价预警值)/开发产品单价预警值,当开发产品单价偏离度为≤-10%,该项指标风险度10%,申报正常;当开发产品单价偏离度为≤-20%,该项指标风险度20%,申报较正常;当开发产品单价偏离度为≤30%,该项指标风险度40%,疑隐瞒收入有被税务一般评估约谈;当开发产品单价偏离度为≤-40%,该项指标风险度60%,疑隐瞒收入有被税务重点评估约谈;当开发产品单价偏离度为≤-50%,该项指标风险度80%,疑隐瞒收入有被税务现场特重评估约谈;当开发产品单价偏离度≤-60%,该项指标风险度100%,疑隐瞒收入有被税务特重现场评估约谈移交税务稽查;当开发产品单价偏离度≤-200%,该项指标风险度100%,疑隐瞒收入有被税务现场特重评估约谈移交税务稽查立即稽查。

(2)扣除项目指标偏离度及预警。扣除项目指标偏离度=(申报的扣除项目单价-扣除项目单价预警值)/扣除项目单价预警值,当扣除项目指标偏离度≤-10%,该项指标风险度10%,申报正常;当扣除项目指标偏离度≤-20%,该项指标风险度20%,申报较正常;当扣除项目指标偏离度≤-30%,该项指标风险度40%,疑数据虚列重列有被税务评估约谈;当单位扣除项目指标偏离度≤-40%,该项指标预警度60%,疑数据虚列重列有被税务重点现场评估约谈;当单位扣除项目指标偏离度≤-50%,该项指标风险度80%,疑数据虚列重列有被税务现场特重评估约谈预警税务稽查;当单位扣除项目指标偏离度≤-60%,该项指标风险度100%,疑数据虚列重列有被税务现场特重评估约谈移交税务稽查;当扣除项目指标偏离度≤-200%,该项指标风险度100%,疑数据虚列重列有被税务现场特重评估约谈移交税务稽查立即稽查。

3.节税申报筹划数据

当销售额未超过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的1.2881倍时,企业既享受免税优惠又获得较高价位。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①。假定开发产品售价为a,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茁,则全部扣除项目金额=?茁+5.7%a,[a-(?茁+5.7%a)]/(?茁+5.7%a)

二、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风险预警模型

(一)构建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预警模型

新建一个Excel,并命名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风险预警工作簿,分别把已经完成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中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鉴证表、项目基本情况鉴证表、扣除项目汇鉴证汇总表、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审核明细表(一)和表(二)这五表引用到该工作簿Sheet1、Sheet2、Sheet3、Sheet4、Sheet5中,以此作为模型铺底基础数据来源,然后将这五表空白表合一在Sheet6中并改扩围,创建一张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纳税申报风险预警模型表,该表囊括整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全过程,该表上葵反映该清算项目基本情况及土地成本、开发成本费用分摊率及逻辑关系,下葵反映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风险预警及税收筹划。

(二)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风险预警模型表

1.录入及计算模型上葵所需基本数据

综上所述案例,如果该清算项目选择零清算申报风险,就应采纳健康申报数据,如果开发商有税收筹划偏好,就必须谙熟税收政策,提前备账,夯实项目清算资料,提供已审核准确无误的会计数据,同时要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征纳双方达成共识力争清算数据得到采信,最终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7 218 565.68元=134.43×53 697.58元。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2006.

[2]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S].2007.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S].2009.

[4] 周宇伟.Excel财务管理[M].第4版,科学出版社、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2009:180-185.

[5] 李锦玲.谙熟政策是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的关键[J].中国注册税务师,2011(7).

[6] 李锦玲.规范会计核算提高清算质量[J].中国注册税务师,2011(5).

[7] 李锦玲.准确掌握报告内涵降低是审核风险[J].中国注册税务师,2011(6):16-18.

第7篇: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

关键词:税务筹划 合理合法 成本收益

一、 税务筹划的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纳税人的各项投资或者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其净收益,使企业能够合理地配置本身的资源,让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达到最佳水平。

二、 税务筹划的特点

1、 合理合法性

税务筹划发生在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发生之前,着眼于纳税人整体利益最大

化,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和形式,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的理财活动是税务筹划的本质,能让企业的价值实现最大化是最终目标,因此,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在遵循企业理财目标的基础上,让企业整体上的合法、安全、经济的纳税得以实现。

2、 筹划性

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其基本方法有:减免税技术、税率技术、分劈技术、

扣除技术、抵免技术、延期纳税技术和退税技术。众所周知,应纳税额=税基*税率。对于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分析,即通过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达到减少应纳税额,通过分劈、扣除和抵免等方法进行筹划以达到减少税基,通过利用低税率,优惠税率等低税率方法进行筹划降低纳税,亦可通过延期纳税等方法进行筹划以实现纳税的相对节税。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这些技术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采用几种。

3、 成本收益性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成本决策的一部分。它往往与企业相关的生产经营决策

配合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其税务筹划应与企业应该缴纳税款的种类、企业每年应当缴纳的税款及企业的财务核算状态相结合,在纳税行为或义务发生之前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出谋划策,才能发挥很大的作用。因此,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纳税人充分评估其税务筹划收益和为获得税务筹划收益所付出的各项确定的成本和不确定的成本以及由此丧失的其他收益,只有在税务筹划收益大于其成本时,方案才可取。

4、 风险性

税务筹划的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时,由于涉及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

化而产生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使税务筹划的结果没有出现预定的目标的可能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而不确定的因素大致有: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实施税务筹划的成本、没有全面系统地开展税务筹划活动、当前经济环境和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对税务筹划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的差异。要想规避税务筹划的风险,企业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审慎把握税收政策,建立和完善企业的风险评估机制。

5、 专业性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税务筹划较为流行。目前,四大会计师事务

所除了做审计业务,还有税务服务。而税务筹划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而要完成好这一项业务,就必须尽快提高财会人员特别是财务主管等的税务筹划技能。因为税务筹划要求从业者除了要具备熟练的会计操作技能,还要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并能将二者加以灵活运用的专门人才。除了着重加强并提高现有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还应重视后备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韩雪,《税务筹划》 [M]2011.4

[2] 王小敏,齐芬霞。关于企业税务筹划的几点思考[J]经济问题 2005.9

[3]苏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2

[4]常向东,李永海,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探讨[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9.4

第8篇: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

二OO四年征管科工作总结

2004年,全市地税征管部门围绕省局提出的以深化征管改革为总抓手的总体思路和**局长在全市地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解放思想,在理顺征管范围、夯实征管基础、完善征管办法、规范征管流程、明细岗位职责、优化纳税服务、改进征管手段等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启动了新一轮征管改革,加快了征管工作节奏,创新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征管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汇报如下:

一、 深化征管改革,全面开展税源普查工作

一年来,我科紧紧围绕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积极探索征管改革之路,使征管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征纳关系得以理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加强。

(一)是合理设置机构,理清工作职责。为建立分工清晰,职责明确,运行高效,协调配合的征管机构,形成征、管、查各环节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依托计算机网络进行专业分工,引进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权责不清、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省地税系统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3]39号),对各县(市、区)城区征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的划分做了相应的调整,结合**地税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下发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稽查业务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管理部门工作衔接暂行办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稽查税务信息资料传递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征、管、查工作协调与衔接。

(二)大力推行多元化申报工作。在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中,进一步巩固了去年推行多元化申报的成果,以银行网点、邮寄申报为重点,逐步降低单一上门申报比重。到目前为止,通过银行网点、电话、邮寄三种方式申报的已达了9500多户,占固定纳税户的27%以上,其中银行网点已有3000多户,电话申报仅**区和**两地就有1480多户,而在农村非分局所在地的8000余户固定纳税户中有5100多户实行了邮寄申报,邮寄申报面达到63%。

(四)、认真做好征管核心软件的上线准备工作。一是成立了征管业务核心软件上线前期准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对2001年以来的所有纳税资料进行分类、分户整理、归档管理。三是结合税源普查工作,将财务登记表等9类信息采集表下发下去,与税源普查工作同时进行。并在**市地税局进行了征管业务核心软件信息采集工作试点,为下一步征管核心软件上线做好前期准备。

二、注重实效,夯实征管基础工作。

(一)、认真做好国税、工商、地税信息交换工作。按照全省工商、国税、地税信息交换的工作要求,保证工商与地税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地税、国税、工商三家连续四次召开了信息交换联席会议。对信息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部署,查找出现差异的户数,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问题根源,切实整改,同时加强与国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力度,积极落实户籍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目前已按省局要求,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国税、工商、地税的信息交换工作。

(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做好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一是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在抓好市直属局,**区地税局试点的基础上,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全面开展纳税评估。二是为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经过自评、互评、公示等程序,与市国税共同开展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工作:推荐到省局审批评定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有**等共管户6户,单管户阳光大酒店1户,申报资料全部符合省局要求,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单位。全市评定出*****等65户共管户,**汽车运输总公司等13单管户为“B级纳税信用企业”。对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已布置县(市、区)局自行评定。

(三)、创新工作方法,优化纳税服务。一是结合“三个服务”学教活动,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营造“便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税收环境,促进**开发型经济的发展,制定并下发了《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二是在城区推广**市*区地税局“一窗式”办税服务方式,实行一人多岗,一窗多能,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一窗式”办税服务限时6月底完成;三是根据农村分局的特点,在集中征收的基础上,调整审批权限,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办税设施,扩展软件功能,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通过调整涉税管理权限,提高内部运行效率,整合农村分局的办税功能,全面推行**分局的“一站式”办税服务,目前已在全市农村分局全面推广。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国家权益,结合**市地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地方税收护税协税管理办法》。对包括公、检、法、司法、财政、审计、金融、城建、土管等22个职能部门的护税协税工作进了规范,并上报市政府批转执行。

(五)、规范征管行为,实现征管工作“六统一”。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目前已作好了“六统一”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统一全市地税征管模式;统一征、管、查职责分工、工作衔接、信息传递;统一征管流程和稽查流程;统一办税服务厅的政务公开内容、服务标准和办法;统一征管表证单书和资料档案盒、柜等方面。目前,实现了征管资料盒在全市范围内的统一。

(六)细化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根据省局2004年税收工作目标征管质量的考核内容,结合全市实际,对征管“六率”考核指标进行更加具体细致的量化,确定了征管质量考核的具体方法和原则,加强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将征管质量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要求基层分局实行一月一考核;县(市、区)局对基层分局实行一季一考核;市局对各县(市、区)实行半年一考核。为做好2004年税源普查工作,确保此次普查做到税源清,户数明,为全市新征管软件的上线打下扎实的基础,在省局下发的《关于对2004年税源普查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的基础上就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了细化,确保税源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改进工作作风,抓好内务工作。

(一)是做好报表编报工作。根据总局和省局工作要求,编报了2004年度征管报表和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做好了今年年报表编报的准备工作。

(二)是加强注册税务师相关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了每年一度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组织工作,做好了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协调、年检等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今年,征管科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市局的正确指导和领导下,各项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不够,对税收征管一线的动态掌握不及时;二是由于网络尚未建成,多元化申报工作进程还不够快;三是征、管、查协调工作还不到位。

以后,我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三个服务”为指导,继续推进征管改革进程,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逐步落实征管考核目标,2005工作打算主要是:

(一)认真做好征管业务核心软件的上线前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推行征管工作“六统一”;

(三)强化征管质量考核,组织征管质量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征、管、查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五)做好税源普查数据的分析与利用,建立分类的税源管理和户籍管理办法;

第9篇: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火电企业;税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175-01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压力的增大,人们越来越推崇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由于火电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经营日显艰难,当前火电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亟待解决,因此加强税收管理对提高企业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火电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低碳经济下越来越多的火电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管理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涉税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内部控制不足

目前我国部分火电企业的涉税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简单的将税收管理等同于税收筹划,没有从战略性角度对税收管理进行全局规划,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无法精准地预测涉税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及时作出反应,给企业造成财务损失。究其原因,还是企业内部控制力不足,税收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相对弱化,影响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完成。

(二)税收管理基础薄弱,缺乏合理的纳税筹划

加强税收的日常管理是提升税收管理工作水平的基础,但目前大部分火电企业的税收管理基础工作相对比较薄弱,对于税务的日常管理也仅限于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税务部门要求的基础性业务,企业本身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管理机制。在纳税筹划方面,事先没有充分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合理的纳税评估,税务筹划手段落后,不利于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税收管理观念陈旧,涉税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现在很多火电企业的税收管理观念比较陈旧,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掌握不及时不到位,不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优惠为企业经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甚至存在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给企业信誉带来不良影响。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整体业务水平也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通过培训指导提升涉税人员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职业素养,从而为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低碳经济下加强火电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针对火电企业当前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几方面对策加以完善:

(一)合理设计内控,做好对税务风险的识别和预警

企业的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合理设计内控,做好税务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对提高火电企业经济效益至关重要。一方面企业要强化税收管理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从经营筹资、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多方面多层次进行控制防范,做到从源头上遏制税务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定期对企业内部进行自查活动,及时识别税务风险,并做好风险应急预案,一旦风险触发,力争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二)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科学选择纳税方案

低碳经济下,针对火电企业的税收政策实时都在更新,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常常因为政策把握不准而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因此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火电企业的税收管理尤为重要。一方面企业要通过积极的与税务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动态,进而根据大环境的变化做好企业税收内控;另一方面要充分了解地方税务部门的职能分工以及运作流程,促进纳税行为能够合法、规范、顺利地完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在透彻地理解有关税务政策和规范办法之后,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目标科学的选择纳税方案,以发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倾斜政策,实现在合法纳税的同时缓解企业纳税压力。

(三)完善企业税务管理机制,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综合素质

税务管理工作贯穿于火电企业经营各个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税务管理体系是做好税务工作的基础。一方面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完善各项税务管理机制,包括税务日常管理办法、税务筹划流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税务管理控制机制以及反馈机制等等,确保火电企业的税务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企业税务管理提供优良的人力资源保障,一是设立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税务专职人员,专门承担税收有关工作,结合当前的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进行统一的纳税筹划和管理;二是通过定期培训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业务和政策理论掌握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素养,为企业税务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四)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强化风险分析,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新形势下,随着企业的涉税项目越来越多,受专业限制,火电企业自身在税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盲点,因此可以加强同中介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借助第三方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优势,对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评估和筹划,强化风险分析,并结合实际选择合理的风险解决方案,达到识别风险、规避风险的目的。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企业做好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火电企业要做好前期纳税评估工作,以风险内控为前提,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在充分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后,选择最优税务筹划措施,提高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三、总结

在低碳经济环境下,火电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合理高效的税收管理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加强税务管理对火电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可通过规范机制、合理设计内控、加强风险预控等多方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相信未来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改革创新的基础上,火电企业在税收管理问题上一定会取得更多成效。

参考文献:

[1]陈石.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途径探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