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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范围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抵押担保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担保书1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书
担保人:______,性别____,生日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性别____,生日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担保人______,系被担保人______的(____),担保人_____,和被担保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由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的坐落于____________单元____楼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的成套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号:____________二手房:房产证号: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该房屋产权份额担保人占%被担保人占%,现被担保人______准备向北川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余款,担保人自愿以该房屋自己所拥有的产权全额作为被担保人______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担保人对房产抵押的有关事宜保证如下:
1、担保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内容予以认可。
2、担保人同意以所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给被担保人抵押向北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担保人自愿承担上述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并承担因抵押担保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被担保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处分抵押房产的,担保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担保人: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担保书2租赁合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保证人及第三方(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
(区/县) 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铺。
2、甲方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上述房屋用于经营________
加盟店,非经甲、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下,以承包、转租等形式变更实际
承租人,但不影响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3、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或丙方不得将房屋擅自对外转租。
若乙方擅自对外
转租的,丙方有权接替乙方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若丙方仍然对外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交付日期、合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交付房屋,该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若有)的保证金双倍(无息)退还给乙方,并将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双倍一并退还乙方。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计算租金:
该房屋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 元;在 年后年租金递增 %,为人民币 元。
2、租金每
(月/季度/年)计收一次,乙方于每档租期开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后向甲方支付房租。第一期租金乙方在 年 月日支付甲方。
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账单后支付。
4、甲方提供以下银行信息供乙方按时缴纳房租:
银行账号:
开户人:
开户行:
联系电话:
五、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甲方收取前述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2、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乙方交还甲方正常使用状态的房屋后二天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3、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对乙方的投诉、索赔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六、装修免租期
1、乙方可享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装修免租期。
2、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仍应缴纳该期间使用房屋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持该房屋的可租用及安全状态(除自然损耗外)。
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3、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尽快进行维修。如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进行修复的,则乙方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甲方提供该房屋内水、电满足乙方的经营需要,确保正常规范的排污系统,提供三相电电容不低于
KW;预留 个外挂空调位置。
八、装修
1、若乙方在该房屋交付后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
乙方同意自行处理施工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
2、在租赁期内,政府主管部门对乙方在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等,提出任何书面整改要求,乙方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租赁期届满合同终止,乙方将正常使用后的房屋返还甲方,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应对租赁物内的装修予
以评估作价后,对乙方的装修损失进行补偿。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得主张装修损失。
2、乙方如在搬离过程中造成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特别约定条款
1、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租赁关系终结时,甲方与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合同相对人各自依法履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后合同义务。
十一、解除、终止本合同的条件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①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②该房屋因社会公益被征用的;
③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纳入城市拆迁范围的;
④该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合同任一方欲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在拟终止租赁关系之日前办理房屋的交接,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或逾期办理交接的,该方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相对方支付相当于同期月租金的倍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①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②甲方未及时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导致乙方在租赁物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③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物内正常经营的;
④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连续拖欠超过 个月,且经书面通知丙方壹个月后仍未收到拖欠房租的;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丙方亦不愿意接受的。
2、若乙方违反第二条之规定,或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取代乙方成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实际承租人,丙方行使该权利的,自丙方书面通知甲方送达之日起即告生效:
①乙方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乙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③乙方发生重大财务问题,可能影响乙、丙双方之间的加盟关系的;
④乙方在经营加盟店期间有违法经营情况,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⑤乙方经营之加盟店严重亏损,丙方认为有必要收回加盟权自行经营的; ⑥乙方违反加盟合同约定或丙方公司规章制度,与丙方发生法律诉讼的;⑦乙方单方欲终止租赁关系的;
⑧其他丙方认为有必要收回加盟权的情况。
十三、税费、规费承担
1、甲方、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按时缴纳税收和有关费用。
2、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及一切附带手续费(如有)将由甲方与乙方各负担一半。
十四、邮寄
1、依据本合同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文件而发出的所有通知、单据均采用书面
形式,并用快递或挂号发至对方。
2、使用快递发送的,在发出后视为收讫;
使用挂号信发出的国内邮件,在挂号信寄出五日后视为收讫;国外邮件,在挂号信寄出三十日后视为收讫。
3、双方的联系地址为本合同上所列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及时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十五、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由甲方负责向房屋所在地区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附件。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人: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电话: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担保书3抵押权人: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人:___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__×年__×月__×日,____×有限公司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__×有限公司将2万平方米__×山庄用地退还给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浙江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大厦愿为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年__×月__×日甲方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年__×月__×日支付__×万元;__×年__×月__×日支付__×万元。
第二条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市__×路 号的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土地使用证号
。
第三条 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 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
乙方:____×大厦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抵押担保书4经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 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八、贷款到期后1 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 份,公证机关1 份。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贷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
审批组长:(章)__________
经办人:(章)____________
信贷员:(章)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公证员:(章)_____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房地产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资质管理
(一)新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从业人员资质、办公场地、担保书等必须符合资质申报条件,担保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担保书要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房屋质量责任承担方式。开发土地面积中心城区在20亩以下、其他镇乡在15亩以下的新公司,原则上不予审批房地产开发新资质,要求挂靠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企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
(二)严格执行建设部77号文件规定,对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或三年内无开发业绩的公司,注销企业资质。房地产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视为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或由于企业逃避有关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而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商品房预售严格按象规定执行,实行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审核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面积,每期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项目总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不得分期预售)。
(二)商品房预售条件严格按甬政精神执行,自2010年10月9日后新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低层、多层建筑主体结构结顶,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鼓励现房销售。
(三)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根据象精神,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房产主管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按月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信用管理,是指授信者对信用交易进行科学管理以控制信用风险的专门技术。
二、信用协议的签订
南孚信用管理部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预计销售额、存货周转时间和账款回收时间对客户提出的信用申请予以审批。业务员在信用审批后方能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将信用条款一并写入销售合同或单独签订信用协议。
信用协议签订的风险控制点:首先,企业应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明确列示,违约金的标准参照银行规定来执行,起到约束客户回款、避免拖延付款的作用;其次,应规定对给予客户的信用条件享有单方面调整的权限,保证在客户信用状况变化时,公司可以及时调整客户信用,尽快收回货款;最后,涉及抵押、担保等较为复杂的授信,以单独的信用协议方式将双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若此协议存在与主合同即销售合同不一致的条款,应视为对销售合同条款的变更。
三、信用控制
授信中对客户的信用控制必须将额度和期限两者结合起来。单一的额度控制类似于传统的铺货形式,给客户一笔放账而不管欠款时间的长短,这样客户的应收账龄可能会拉得很长,应收账款的质量无法保证;而单一的期限控制则可能造成客户欠款规模失控。无论哪种单一控制方式都是不科学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的控制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信用额度计算的方法很多,比如根据营运资金、净资产的一定比率来测算、销售量法等。就我国目前的信息公开程度而言,销售量法会是比较可行、实用的一种。销售量法是根据以往或预计的客户订货量和订货周期来确定信用额度的方法。以客户的预计/平均日销售量为基本数额,以标准信用期限为参数,计算客户的信用额度,同时将客户的历史付款记录或信用等级作为修正系数。信用额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额度=预计/平均日销售量*信用期限*修正系数
其中,标准信用期限的确定一般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一般信用期限为基本参考值,结合客户存货周转和账款回收的时间,最后根据本企业的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市场环境、产品竞争力等多种因素进行调整。当然针对不同销售渠道的客户,标准信用期限是不同的。
四、授信类型及信用风险防范
授信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划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信用是针对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特别放行的授信。长期信用是与特定客户的所有往来交易都采用先出货后收款的一种信用支持。
(一)短期信用
短期信用一般用于缓解客户的资金周转紧张、节假日备货需求及其它突发因素。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信用额度也是要控制的。
客户申请短期信用时须填写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原件提交给企业。 标准的短期信用申请表里涵盖了客户信息、申请时间、还款时间、申请额度、逾期还款违约金、客户签章处,实际就是个简易版的信用协议。此外对信用风险控制的考虑,在客户首次申请短期信用时,要求客户附带签署个人担保书,实现企业和个人担保的债权双保险。
(二)长期信用
长期信用的业务类型除了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信用交易外,还有信用证结算、票据结算、担保、分期付款等信用交易方式。南孚销售结构中,约80%来自传统渠道,这些客户多为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或个人,本身信用等级较低、信用风险大。为了满足销售需要,在赊销过程中,多采取附带担保条件的信用交易方式与此类客户进行结算,以降低交易带来的信用风险。纯粹的信用交易方式则主要运用于现代渠道、工业配套及出口。 这里我们重点探讨下票据结算和担保这两大企业常运用的信用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及风险控制点。
1、票据结算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目前企业间交易结算常用的是商业汇票中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给企业的一种授信,企业只需交纳汇票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费用给银行,资金占用少,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它将企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有效地解决了企业间交易互信;它的流通性较强,可以背书转让、提前贴现等。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双方可以签订单独的付款合同,或在客户填写的申请里加入“承兑到期时企业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后,无法顺利解款时,客户应在几个工作日内以电汇形式及时还款”这一条款,从而保障企业的权益,控制信用风险。最后,银行承兑汇票接收时应注意:一是验证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二是票面要素是否完备、有无瑕疵;三是关注承兑银行本身的资质,是否为规模实力较大的银行。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保证企业解款的顺利进行,及时回收货款,降低信用风险。
2、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其中抵押、保证和质押方式在企业中较常运用。
3、抵押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实际操作中多将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人可以是客户本人、公司负责人或自愿为该客户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房产抵押授信中的几个风险控制点:一是房产抵押前,客户需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房产评估,并提供房产评估报告;二是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产他项权证;三是授信额度应在抵押的权益价值内且不超过房产评估值的70%为好,并考虑客户的销售情况设定;四是尽量要求客户以商用住房来抵押,客户无力偿还货款时,通过法院执行商用性质的房产相对容易;五是实地核查房产他项权证的真实性,防止证书造假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信用风险。
4、保证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当客户信用等级较低时,企业为了降低信用风险,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第三方担保。
第三方担保可以是个人担保或其他公司担保。其他公司担保较为简单,企业只需在评估其担保资格后与其签署担保协议并明确担保方的连带担保责任即可。个人担保的情形较多,当客户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企业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担保,能将客户的有限责任转换为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进而有效降低信用风险。此外,个人担保书中如能列示家庭财产清单并将相关权属证明作为附件,将为发生坏账时的货款回收提供便利;担保方若已婚,应将夫妻双方都列为担保人,避免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5、质押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于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既不想贴现又需要信用支持的客户来说,汇票质押是个比较好的选择。汇票质押相比房产质押有两个优点:办理手续较便捷、发生坏账时抵押物的执行力更强。只是企业要注意为提供汇票质押的客户在质押期内设置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让客户交易滚动起来。
6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判处利用信用证诈骗39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达3239.5万元)的原四川双玺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1月,成都京蓉宾馆董事会决定对京蓉宾馆进行装修,要求装修单位全额垫资装修。经他人介绍,京蓉宾馆总经理蒋素芳等人与外商独资公司四川双玺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魏健商谈了装修事宜。魏健提出以双玺公司名义到银行贷款,京蓉宾馆用房产为双玺公司贷款作抵押担保,采取在银行开远期信用证的方式到美国购买装饰材料,然后运到香港卖出,将款转回来。京蓉宾馆表示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装修费总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垫资装修合同,约定:垫资的资金利率按年息20%计算;为确保双玺公司垫资的安全,京蓉宾馆将按双玺公司的要求,用本宾馆部分物业为双玺公司在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开立远期信用证作抵押担保。1996年6月14日,京蓉宾馆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出具了贷款担保书,魏健以双玺公司名义与该行签订了18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仅限于开信用证进口装饰材料,系一次性使用的备付贷款。
1996年,双玺公司与泰华公司合作商谈装修事宜,商谈的融资方式与京蓉宾馆完全一致。被告人魏健代表双玺公司与中行省分行签订了21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仅限于开信用证进口装饰材料,系一次性使用的备付贷款。
此前,魏健代表双玺公司于1996年6月12日与隆泰公司签订了进口协议,协议约定:隆泰公司负责从美国、香港进口价值390万美元的装饰板、墙纸。双玺公司以“开信用证进口装饰材料”为名与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但双玺公司并未从境外进口装饰材料,信用证项下的提货单、装箱单、商业发票、质量证明书等单据均系伪造。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对收到的信用证单据审查后,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分别于1997年4月7日、4月28日将210万美元和180.5万美元付往香港里昂银行和中行洛杉矶分行。
双玺公司通过其他公司在美国和香港直接贴现,除去贴现、扣息、等各种费用,汇回双玺公司账上的资金有2900余万元人民币。双玺公司付给京蓉宾馆人民币395万元、垫资装修工程价值人民币176万余元,合计用于京蓉宾馆人民币571万余元。因390.5万美元贷款到期后,双玺公司一直未归还,中行省分行于1998年以借款合同纠纷将双玺公司及担保方京蓉宾馆、泰华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双玺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京蓉宾馆、泰华公司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京蓉宾馆、泰华公司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魏健的行为涉嫌犯罪,于1999年11月25日将该案移送四川省公安厅。1999年12月3日,双玺公司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执照。
关键词:村委会 保证人 村民自治
一、个案引发的理论问题
[案例]河南省长葛市坡胡镇营张村委会下属的长葛市兴华化工厂因资金周转欠张松海269140.44元,并转移得到许昌市永利达催化剂厂欠张松海49200元的债务,合计欠张松海318340.44元。另外,长葛市坡胡镇营张村委会又向张松海出具担保书一份,表示兴华化工厂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担保书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与长葛市兴华化工厂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时,将长葛市兴华化工厂的车间、办公楼房产等予以查封并拍卖,把所得款全部交付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所有以抵偿债务。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坡胡镇营张村委会具有保证人资格,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理由有所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村委会对外代表村,被告营张村委会提供担保虽需经民主议定而未开会投票,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村委会本身不仅担负着服务管理村民的公益职能,还具有拥有集体土地、财产和生产的经济使命。因此村委会不属于《担保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营张村委会出具的担保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营张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提到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公益性质的法人,它不具备担保人资格。同时本案中营张村委会对外提供担保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因此担保无效。
本案存在的争议的问题是,村委会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并独立承担保证责任呢?这个问题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理解,因此需要我们明确立法目的,通过对法条的理解,运用法理,探究保证人的资格要件和村委会的性质来予以解决。
二、村委会不具备保证人资格
(一)、保证人的消极要件:非公益性组织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该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法律对保证人资格作出该限制性规定,其法理何在?
首先,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这是因为国家机关主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其活动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的公务活动。如果允许国家机关从事保证活动,那么一旦履行保证责任,势必会以其公务活动的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从而影响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其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做保证人,因为这些机关不是营利性组织,他们要靠国家预算拨款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行使社会公共权力,故也不具备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例如学校为某债权做了担保,当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没有可供偿还的财产时,那么学校就应当以其所有的财产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学校的教学楼和活动资金、拍卖了教学设备,那么学校就无法运转,无资金投入到教学、科研活动中,也不能保障学生的正常上课,甚至在校生将面临失学的风险,这就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当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法理是相通的,两者的职能都带有公益性质,活动资金均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履行而专款专用。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将这两类主体排除在保证人的范围之外。
(二)村委会不具备保证人的消极条件
通过对保证人资格的消极要件的剖析,笔者认为村委会具有公益性质,不具备保证人的消极要件,在民事活动中不能对外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村委会办理具有公益性质的事务,具有与国家机关、公益组织相类似的性质。村委会不仅办理公共事务,还要办理公益事业。公共事务就是为维护村民利益,办理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发展经济建设、精神文化事项。公益事业就是村委会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某些公共管理事务,其身份性质相当于政府人。当村委会办理公益事业时,履行的是政府职能,性质类似于国家机关、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若允许村委会充当保证人,那么当村委会履行保证责任时,势必会以村集体的财产予以偿还债务,那么村民利益将受到损害,村委会也因缺少资金而无法开展工作、履行其管理职能。
第二,村委会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但村集体可以充当保证人。村民会议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自治权,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执行村民大会的决议,只有村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民大会作出的决议是体现村集体的意志,并由村委会代为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从该条规定来看,村集体作为一个独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才可决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村委会作为保证人的审判案例,许多审判人员正因理不清村委会与村集体的关系,认为村委会具有保证人资格,而判令村委会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对这一关系的认定是不正确的,村委会在担保责任书或担保人处签章是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代表村集体的意思,其保证责任主体实质上是村集体,而不是村委会,村委会只是执行村民大会决定,办理担保事项,并受委托代为参与诉讼,最后的法律责任则归属于全体村民。
综上所述,村委会的公益性决定了其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宗旨是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利益,顺应设立保证作为一种担保的目的。如果因其担任保证人而履行保证责任,势必会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故而这些主体不得为保证人。
三、村民委员会是社会公共行政组织
(一)村委会的性质: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和常设机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法律规定来看,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对其性质的定位并非十分明确,不同的学者在研究村委会的性质上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首先,要明确村委会是否是村民自治中的自治主体。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村民自治主体是村民个人、村民委员会还是以村为单位的全体村民的总和这个问题在学术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应视为“村”,而非村民个人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只有将村民自治的主体定义为“村”,才能从整体上肯定村民自治的性质,从而有效地保护村民依法享有的自治权利。如果将村民自治的主体视为村民个人,那么在村民自治事务上产生的问题就将是每个村民与基层政权组织之间的矛盾,这样显然不利于村民的自治权的行使;若将村民自治的主体确定为村民委员会,则与村委会的性质不符,村民委员会只是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并代表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利的一个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对外代表整个村集体,而非自治主体,真正的自治主体应当是村民集体。所以,村自治实质上就是全体村民的自治,可以将其定义为农村特定区域的全体村民,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其次,要明确村委会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和常设机构。对于这一观点的理解,我们可以通过其与公司内部组织的设立来相对比,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犹如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策并对具体事务进行管理,村民委员会则执行村民会议的决策并对具体村务进行管理。董事会并没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对外从事的活动是代表公司的意思,其本身只是公司的职能部门,法律也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和常设机构,也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代表村,其主要担负着村民自治范围内各种日常事务,集中行使村民自治权力的代表。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只是自治组织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村民会议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只是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并代表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利的一个组织。
(二)村委会的职能:办理公益事业,具有行政性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时本法第二章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所承担的具体职能,即经济建设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职责。该两项职责是村委会办理村内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除此之外,村委会还承担了办理公益事业的职责,即法律规定了村委会需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委会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原本身既不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也不享受国家财政拨款,但实践中又往往受上级政府和党委的委托并代表这些机关从事具有管理国家事务性质的行为,协助行政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代行一些行政管理事务。比如村委会接受政府的委托,代替政府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如管理计划生育、发放救灾物、土地管理等)。当村委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时,职能地位如同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具有行政机关一般的公益特性。从村委会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上看,其承担的职能具有准行政性,与企业法人、经济组织的营利性质所不同。因此,在其为了村集体利益而开展经济活动时,我们应当将村委会和一般的经济组织区别对待,而不可同日而语。
(一)支持对象。
1.主要用于我县范围内合法经营、发展前景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中小企业及合法经济团体。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额度及期限
(一)担保资金来源。
县财政投入货币资金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且每年县财政安排150万元预算充实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二)担保额度。
1.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净资产的10%;50万元以下,6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每户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担保期限。
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担保程序。
1.申请
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2)当期(季、月)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企业借款用途。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贷款证。
(8)必要的其他文件。
2.初审
企业填写《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并附企业相关材料,报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初审,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企业。
3.详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经具体调查人员同意并签字后报部门负责人签审。审查通过后由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经理办公会并在评审报告上签署意见,上报县保审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时开出《同意担保意向书》。
4.担保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贷款银行考察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由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抵押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通知申请人缴纳担保费和评审费后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1.申请
借款人填写《全民创业小额借款申请表》,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察。
2.借款人及反担保人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基础资料;反担保人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反担保人是本单位正式职工的证明、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反担保人系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确认证明。反担保人须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当面填写担保书,承诺用本人统发工资承担担保责任。
3.审批
初审人审查符合条件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
四、反担保措施
(一)申请担保的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二)被保证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银行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三)被保证人以其合法财产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财产抵押物必须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1)县经济开发区及乡镇(办事处、场、园区,以下统称乡镇)工业功能区内企业用未办证房、地产办理担保抵押的条件:用于抵押的土地必须是企业已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或其他合法单位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并已支付相关费用;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须是已经竣工,且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同时生产经营正常,由开发区、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后,其房、地产方可作为抵押物。
(2)县经济开发区及乡镇工业功能区之外的企业用未办证房、地产办理担保抵押的条件:用于抵押的土地或房产必须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该房、地产系该企业所有,不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后,其房、地产方可作为抵押物。
(3)未办证房、地产担保额度按不超过评估价值30%的标准执行;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用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担保额度按不超过评估价值20%的标准执行。
(四)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五)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每户担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个财政统发工资人员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申请贷款担保金额2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按全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程序办理。
五、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金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月担保费率为1.2‰,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通过评审并得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合同》的中小企业,收取评审费,按累进费率计算收取标准为:担保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按3‰收取;50—100万元(含100万元)按2‰收取;100万元以上按1‰收取。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只收取担保费。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一)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所有权转移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推荐人的责任和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三)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及时与推荐人、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四)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贷款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和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贷款免受损失的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只要是从事金融相关的经济都会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金融风险,但是这种影响范围还是有限的,而且受影响的对象也是有限的。本文将要研究的是具有较大影响的金融风险的宏观层面。这是从经济与金融的多层面和多角度进行分析,金融风险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影响。
一、金融风险具有的特点
金融风险是以经济行为主体对象,因金融活动的变化所受到的资产上的损失相关的经济现象。只要涉及到金融活动相关的经济主体,就避免不了风险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活动存在的时间与空间上的差异。由于金融风险存在的客观性,这也更加有利于进行风险的统计;还有就是金融风险可能转化成金融危机,这样就会给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进行金融风险统计变得非常有必要了;为了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所带来的损害,提供科学的风险统计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关于金融风险的计量分类
对于金融风险所发生的原因类型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通过膨胀、汇率风险、利率及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对于各类金融风险具有的不同计量方法,本文将进行一下分析。
(一)信用存在的风险
如今很多人存在着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对主要债权人造成一定的资金损失,像这样的风险可以成为金融风险。在金融相关的活动中,由于债务人没有按照合约进行偿还所有债务,违背了合约,进而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资金方面的损失。这是金融机构最为常见的、最主要的一种风险。在《巴塞尔协议》中,使用0%、10%、20%、50%及100%这五个全数对银行的表外业务及资产业务进行风险分析。而0%的风险权数所包括的有我国中央银行及其政府债券、现金,还有中央政府给予信用上的保证进行的贷款,以及用我国中央政府的证券或现金给予的全额担保或其他资产。而对于地区性开设的银行或是世界性的银行,这些地方的债权可由本国选择0%~20%的权数。20%的权数还包括:有本国向外国政府提供的货币贷款或是委托中的现金,在国内外银行有存在一年内的债权,在国内有银行担保且具有一年以上的债权或贷款。而本国公共部门可以在0%~50%权数中选择相应的债权。对于抵押的住宅贷款相关的权数为50%。而100%的权数风险包括:具有商业性的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司债权,还有在国外的银行具有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债权,以及在国外中央政府的债权,还有私人相关部门的债权,在企业、房产、设备等相关的固定资产,银行债券及不动财产等。对于金融创新的工具,以及表外业务相关的项目的风险计量,可以将本金与信用转换系数相乘,然后将结果转换成业务数量,最后将相同性质的项目数量相加,就可以获取相关的信息风险等级了。表外有关的融资方式有:系数为100%的信用?J款方式,比如普通的债务担保,具有银行担保的信用债务;对转换系数为50%的包括:某些交易负债等,比如投票保证书、特殊业务有关的备用信用证、履约担保书。每个银行都可以根据《巴塞尔协议》相关的业务风险权数,根据信用风险计算公式,得出其所受到的信用风险数值。其中的风险公式可以表示为:Rc=■×100%。该式中的风险资产是各种资产的余额和对应的风险系数相乘以后的总和。
(二)投资存在的风险
对于投资风险来说,主要是指对某些经济行业的股票进行投资,因一些行情的变化所承受的风险。对于这种的投资来说,它所承受的风险大小,主要和所投的股票β值相关。其中,β值是种的风险指数,它可以表示股票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动的情况,以及股票所变动的趋势,它的定义为:β=■。该式中的分子,表示的是某种证券收益与市场收益两者间的平方差,而分母表示的是市场收益的方差数值。我们可以通过分析β的值,来总结各种股票的风险情况,β的值主要表示的是某些股票在市场环境中波动的倍数。假如与股票市场一同运行的股票,并且它所存在的风险值和市场上的平均值是相同的,那么这种股票的β值则为1.0。这样股票一般跟市场行情的上下波动而波动。一般一个股票的β值是0.5,这就说明,该股票的变化幅度是市场平均波动的一般,则风险也是市场的一半。还有资本的资产定价模式:Ki=Krf+βi(Km-Krf)其中对于股东希望得到的收益率为Ki,而表示无风险的收益率为Krf,对于市场的平均收益值为Km。还有Km-Krf则表示市场平均的风险偿还,而βi(Km-Krf)表示的则是某些股票是市场平均风险补偿的βi倍。如果市场的平均收益较风险收益低,那么股票所受到的收益损失就是|βi(Km-Krf)|的值。
(三)利率带来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经济行为主体受市场利率的变化而承受的风险,相比较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因为一些业务员所带来的风险系数较高。对于利率的风险是有利率敏感缺口确定的,敏感缺口越大利率风险就越大,否则就是相反的。其中利率敏感缺口则是利率有关的资产数与负债之间存在的差值。还有一些处于浮动的资产和负债也是属于利率相关的敏感缺口。其中利率的风险和敏感性缺口与总资产之间的比值成正比,这也说明,该比值越大,那么利率的风险则越大,否则是相反的。利率的风险计算可以用该公式表示:Ri=ΔI1Wg。其中,ΔI1表示的是利率变化的幅度,Wg则表示的是利率缺口和总资产之间的比值。
(四)通过膨胀带来的风险
由于经济受到通过膨胀而产生的风险则成为通过膨胀风险,一旦出现通过膨胀,那么就表示货币的购买力变低,虽然实际情况中的货币数量不变,但货币的实际价值却降低了,所以说通过膨胀的风险是和物价相关联的,而它和金融资产的实际值占总资产的比率是正相关的。其中,通货膨胀的风险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Rn=(1-■)Wf。该式中Dp则表示物价数值,Wf则是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值的比率。
(五)流动性资产存在的风险
以经济为主体进行偿还债务时,因为不合理的负债结构问题进而导致的损失,则是流动性风险。这也是商业银行在满足提现需求是,所可能承受的风险问题。其中,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资产负债的比值和流动性负债以总资产的比值是相互关联的,它与结存款之间的差值是成正比的,其中表示流动风险的大小可用公式表为:Rp=(1-■)WcΔI2 。该式中的M值是表示流动性资产余额和流动性负债之间的比值(M的最大值是25%),Wc是流动性负债和总资产之间的比值,ΔI2则表示的是借款和存款之间的利率差。
三、金融风险统计指标的运用和设置
(一)综合指标的设置
统计指标是对统一的金融风险进行的统计的数据。它可以代表所有风险,比如上文提到的利率风险、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其他风险,它可以概括因为金融活动造成的经济行为主体的损害风险大小,其中经融风险度数可以用R来表示,该公式可以表示为:R=1-(1-Rc)(1-Ri)(1-Re)(1-Rm)(1-Rp)(1-Rn)(1-Ro)。该公式中的Rc表示为信用风险,Ri表示的是利率风险,Rm表示的是投资风险,Rp表示的是流动性存在的风险,Rn则代表通货膨胀风险,Re则表示的是汇率风险,Ro则表示的是其他类风险。与经济主体相关联的并存在同等风险的主要有:(1)在资产中风险较高的资产份额;(2)利率相关的敏感性缺口;(3)外汇相关份额;(4)股票相关的风险数值;(5)市场经济中的物价数值。另外,流动性?Y产与流动性负债之间的比值及总资产值是和金融风险是成负相关的联系。其中,金融风险度数所摆动的值一般在0%~100%之间,当其中的所有参数都为零时,所承受的金融风险才为零;如果其中的参数有一个存在极端值为100%的现象出现的话,那么不论其他的参数是否存在为零的现象,金融风险的值就是该参数的值且为100%;也就说,不管上述公式中的参数是否有2―6个为零的现象,都不会影响金融风险的计算指标发挥它的作用。
(二)对于金融风险的宏观统计
只有每个经济主体所承受的风险值存在可能,那么与经济行为主体相关的风险统计才能实现。我国的国民经济有几个部分组成:政府及金融相关的部门,个人以及企业部门等,其中每个部门都是有众多经济行为主体相互构成的。这样就可以通过计算经济行为主体所承受的总风险系数计算来分析每个部门所受到的金融风险,最后就可以得出国民经济总体所受到的金融风险情况。假如经济行为主体在某个部门存在N个,且每个经济行为主体所受到的风险用Rh来表示的话,其中每个资产所占总资产的比值用Wh表示,那么该部门将要承受的金融风险用R来说表示的话,公式可以写为:R=RhWh(h=1,2,……N),该公式中的Wh可以表示经济主体行为相关的资产和对应部门的总资产之间的比值权数,将Rh作为所有权数加起来的平均值,之后所得的结果就是该部门所承受的金融风险数值。
(三)对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和分析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芮宄ナ保盅何锏乃腥ㄗ莆ㄈ怂械哪谌菸扌А8媚谌莸奈扌Р挥跋斓盅裹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芮宄ナ保盅喝ㄈ撕偷盅喝丝梢孕橐缘盅何镎奂廴〉玫盅何铩5牵鸷λ承蛟诤蟮牡1N锶ㄈ撕推渌ㄈ死娴模嗣穹ㄔ嚎梢允视曼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十条、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第六十三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槊娓嬷凶馊烁貌撇训盅旱模盅喝硕猿鲎獾盅何镌斐沙凶馊说乃鹗С械E獬ピ鹑危蝗绻盅喝艘咽槊娓嬷凶馊烁貌撇训盅旱模盅喝ㄊ迪衷斐沙凶馊说乃鹗В沙凶馊俗砸殉械!Ⅻbr>
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六十九条、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第七十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一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二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十三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四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七十六条、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七十七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七十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八十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动产质押
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