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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练习题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小朋友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你们一定进步不少吧,今天就让我们来检验一下!
一、选择题(共10小题)
(共10题;共20分)
1.
(2分)
18÷3=(
)
A
.
3
B
.
4
C
.
5
D
.
6
2.
(2分)
24÷5=4······(
)
A
.
1
B
.
2
C
.
3
D
.
4
3.
(2分)
40÷5=8,读作(
)。
A
.
40除以5等于8
B
.
40除以8等于5
C
.
40除5等于8
4.
(2分)
23÷5=4······(
)
A
.
1
B
.
2
C
.
3
D
.
4
5.
(2分)
(2018二下·北京月考)
小红的圈法表示的意思是(
)。
①4个4相加 ②16里面有4个4
A
.
4个4相加
B
.
16里面有4个4
6.
(2分)
每只猴子每天吃4个桃子,9只猴子每天吃 个桃子.(
)
A
.
13
B
.
36
C
.
63
7.
(2分)
(
)×6<36,(
)内最大能填几。
A
.
4
B
.
5
C
.
6
8.
(2分)
(2019二上·扬州期中)
204=5,里填(
)。
A
.
+
B
.
-
C
.
×
D
.
÷
9.
(2分)
97-12×6=(
)
A
.
19
B
.
15
C
.
25
D
.
22
10.
(2分)
5+5+5+5可以用(
)来计算。
A
.
5×4
B
.
5×3
C
.
5×5
二、填空题(共10小题)
(共10题;共36分)
11.
(1分)
(2018六上·寻乌期中)
把4m长的铁丝平均分成2段,每段长________m.
12.
(3分)
在算式中10÷5=2中,10叫做________,5叫做________,2叫做________。
13.
(2分)
(2020二上·汉中期末)
被除数是48,除数是8,商是________,写成除法算式是________。
14.
(3分)
看图回答
如果买8枝康乃馨需要________元钱,如果你有24元,你会买________花,买________枝.
15.
(2分)
(2019二下·端州月考)
18本练习本平均分给3个人,每人________本。平均分给2个人,每人________本。
16.
(9分)
一共有多少朵花?
加法算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朵)
乘法算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朵)
17.
(3分)
8÷4=________,想:________四得八,商是________.
18.
(4分)
计算.
13+87=________
57+29=________
6+49=________
26+74=________
19.
(3分)
看图填空
上面共有________个纽扣,每件衣服缝5个,可以给________件衣服缝上纽扣,还剩个________
20.
(6分)
填上不同的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三、应用题(共5小题)
(共5题;共30分)
21.
(5分)
植树节同学们去公园植树,5个同学一共栽了30棵树,平均每个同学栽了几棵树?
22.
(10分)
看图回答
(1)
母鸡身高是小螳螂的几倍?
(2)
小花猫身高多少厘米?
23.
(5分)
有28个气球,每4个扎成一束,可以扎成几束?
24.
(5分)
学校食堂买来24棵大白菜,每筐装4棵,可以装几筐?
25.
(5分)
妈妈买回来10米布,然后平均分成了2块,每块是几米?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共10小题)
(共10题;共20分)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10-1、
二、填空题(共10小题)
(共10题;共36分)
11-1、
12-1、
13-1、
14-1、
15-1、
16-1、
17-1、
18-1、
19-1、
20-1、
三、应用题(共5小题)
(共5题;共30分)
21-1、
22-1、
22-2、
23-1、
《乘法的初步认识》课文的评课稿 老师这一节课主要是让学生在动手操作、自我探究中体会乘法运算的意义,使学生认识相同数相加可以用乘法计算和乘法是相同数相加的简便方法。从俞老师整堂课的结构布局上来看,我认为是比较完整的。上课一开始,俞老师让学生们动手,用小棒摆一摆,摆成几堆,并用加法算式表示出一共用了几根小棒,这一环节让学生自主摆放若干小棒,捕捉生活中常见的摆设问题,体味数学来源于生活的乐趣,将学生自然地带进求知的情境中,这说明只有数学教学内容是现实的、有意义的、有趣的,才能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紧接着让学生举出生活中像这样加数相同的加法?这里主要是充分调动学生的直观的生活经验,让学生体验相同加数相加的实际问题很普遍。同时引导学生从相同加数和相同加数的个数不同等角度去看待问题,学会“几个几相加”的表达方式。
在引出乘法的时候,教师用一双手有10个指头,同桌共有多少个手指?就要把2个10相加,接着如果一小组同学一共有多少个手指,就要把5个10相加,最后引出“如果要把全班小朋友的手指都加起来,要加多少个10,所写的连加算式会怎样呢?”这个问题。使学生体验到这样的算式真长啊,写起来非常麻烦。在充分感知的基础上,使学生自然产生“如果有一种简便的写法该多好哇!”的愿望,创造出一种比较简单的表示方法。但在这个环节当中,教师有些心急,没有当学生体会到加法算式的麻烦就已经迫不急待地介绍乘法,我认为这时教师应该放手让学生在充满自信的基础上,积极开动脑筋、自主探索,并通过小组合交流,创造出一种比较简单的表示方法,不是教师硬塞给学生的,而是学生在体验了简化加法,有了自己的简化方法之后才呈现出来的。这样的教学不再是教师机械讲解、学生被动接受的过程,而是学生在不断思考、探索和创新中得到新发现,获得新知识,感受成功体验的过程。
课堂教学最后一部分,教师要求学生观察教室,举出能用乘法算式计算的例子,这一环节本应该是本堂课的升华及亮点,但由于教师没有引导好,导至学生不能很好地发现教室里存在着的数学信息。其实如果教师能举一个例子引导学生,那么相信学生能发现更多的信息,创造出课堂上的亮点。
教学目标:
1.结合数数的具体情境,经历相同加数连加算式的抽象过程,感受这种运算与日常生活的联系,体会学习乘法的必要性。
2.会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数方阵排列的物体的个数,并列出相应的两个不同的连加算式。
3.知道用乘法算式表示相同加数连加比较简便,为进一步学习乘法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根据具体情境列连加算式。
教学难点:让学生理解相同加数及个数的含义。
教具准备:作业纸、黄花图、五角星图、方格图等。
教学过程:
一、复习铺垫
找找规律涂一涂。想一想,每题分别是几个几个地数。
设计意图:唤起学生原有的跳着数数经验与技能,为学习新知做准备。
二、新授教学
1.今天我们要学习数一数。那么,今天学习的数一数,跟以前学习的有哪些相同的地方和不同的地方呢?
2.教学黄花图(每行5朵,3行)
(1)请你数一数,一共有多少朵黄花?
(2)学生展示,教师借机提炼出横着数,竖着数。
(3)写出加法算式。3+3+3+3+3+3=15 5+5+5=15
(4)教师小结:看来,不同的数法,会有不同的加法算式,按不同的角度观察(横着看、竖着看)同一幅图,算式不同,但结果相同。
3.教学五角星图(每行9颗,2行)
(1)你能用加法算式表示你是怎么数的吗?
(2)在板书(9个2相加)的过程中,引导学生用简练的语言表达:
9个2相加等于18。
引导学生用语言表达5个3相加等于15。
(3)用行与列叙述
利用加法算式得出:横着看,每排9个,有2排。
竖着看,每列2个,有9列。
同理,用排和列来表达黄花图。
(4)小结:像这样的方阵。
可以横着看,每排有几个,有这样的几排。
可以竖着看,每列有几个,有这样的几列。
4.教学方格图(每行10格,3行)
(1)数一数,一共有多少个小方格?用算式来表示。
(2)根据算式,猜一猜他是怎么数的?
设计意图:给出不同的情境,要求学生写出相应的算式,通过3个不同层次的实践活动,逐步引导学生简化语言,培养学生数形结合的能力。
5.大家来表演
(1)请出4个学生,张开手掌。看着他们的手,数一数。写出算式。比比谁写得多。
预设:8个5相加等于40个手指。 4个10相加等于40个手指。
4个2相加等于8只手。 4个1相加等于4双手。
(2)引导学生根据算式说出意思。
(3)小结,同一幅图,因为观察点的不同,所得的算式也会不同。
(4)展开:如果有这样10个小朋友。算一算,共有几只手。咱们全班有几个人,共有几只手?要有几个2相加?如果要算100个人,1000个人共有几只手,用加法算式来表示的话,你认为会怎么样?你有什么感觉?
(5)我们能用一句话,把这个长长的算式,说得清楚明白。数学也有语言,这么长长的一个算式,一定会有一种数学的方法,让它写起来很简单,你知道这是什么办法吗?
设计意图:通过有趣的活动和开放的问题设计,让学生体会数学就在身边,培养学生的求异、创新思维。巧设悬念,激发学生学习简洁的好奇心。
三、回顾总结
回想一下,这节课,你都学到了什么?
四、课堂作业
1.24个圆形的排列成不同的方阵图。(12×2、8×3、6×4)
横着看,每排_____个,有_____排。算式_________________( )个( )相加等于( )
竖着看,每列_____个,有_____列。算式_________________( )个( )相加等于( )
(2)观察比较,你有什么发现?
一 、引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一个被忽略疑问的再次提示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审判是原则。“当政府全力对付一个人时,公众注意是对专断和不正义的一个有效制约。”[1]然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是原则。“少年刑事案件之审判,与一般刑事案件之审判,在实体上,程序上均有所不同,特别是少年刑事案件之审判,不注重如何处罚,而注重如何保护,故其审判不采公开主义,以免因审判公开,致影响少年之名誉、自尊以及隐密之私权。”[2]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国际法中素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规定。审判不公开包括审理不公开和宣判不公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不公开原则,但规定其宣判应当公开。 但其中一直存在着一个显著的疑点,即其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应当为“审理时”抑或为“行为时”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虽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但从文辞表述中可以推理出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应该是“犯罪时”(即行为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却将其界定为“审理时”,该解释颇有“空穴来风”、理论依据不足之嫌。该问题一直未引起学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应有重视。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笔者素存质疑,但一直怠于深究。最近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此颇具疑问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正式的基本法律规定。这再次提示笔者:该问题及其相关理念的确需要予以认真探究,并予以适时纠偏。
二 、问题的由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其问题:一个大体合理的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问题,我国1996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有三个重要问题值得注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高维俭,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审理时”抑或“行为时”?——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个持续谬误的纠偏探讨其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开审理应当以“犯罪时”为准,即只要某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受指控行为实施于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期间,则该案的审理应当不公开。这是从上述规定的文辞表述中得出的当然解释。
其二,该规定的文辞表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所不妥,即存在着有罪推定的嫌疑,即在尚未审理前就已假定其“犯罪”了。
其三,该规定对未成年期的两分法及其不同待遇。对此,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制度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实行区别对待是合理的,对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应否不公开保持一定的灵活决定余地也是必要的[3]。但笔者认为,其合理性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对此,下文“基本原理”部分将有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二)司法解释(2001年)的相关规定及其问题:一个缺乏推敲的曲解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该司法解释的最为显著之处在于:将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确定为以“审理时”为准。对此,相关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将其引以为理所当然[4],而鲜有质疑者。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非常值得质疑。
其一,《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根本未提及“审理时”,且从其文辞表述的字里行间中也无从推导出以“审理时”为准的意思来,故而该司法解释颇有“空穴来风”之嫌。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使用了“犯罪”字眼来修饰案件,从法条表述中不难推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开审理应当以“犯罪时”为准的理解,故该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实质的修改,并因此而有悖于法。
其二,“审理时”的司法解释是否有其合理的相关法学理论根据呢?对此,相关的著述或语焉不详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年龄指的是“犯罪时”亦或“审理时”有不同看法,希望对此给予进一步明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院1985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42个问题的答复,《若干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年龄,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即将其依据于1985年的《答复》,而并未阐释其确切的法理。 ,或理由难以成立。其主要理由大体有:其一,诉讼权利说,即认为获取公开审判是“审理时”已成年的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应当予以保障;其二,诉讼行为能力说,即认为“审理时”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经具备了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并足以应对公开审判所可能带来的心理压力;其三,诉讼待遇过期说,即认为“审理时”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经不能享有对未成年人予以不公开审理的特殊诉讼待遇,其特殊待遇已经过期。总而言之,上述观点及其理由皆以诉讼权益的问题为立论的出发点,而对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核心要旨——对被告人及相关主体的实体权益(秘密或隐私)的保障问题有根本的忽视。对此,下文将有进一步的论说。 笔者对此持明确的否定观点,其分析理由见下文。
(三)最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及其问题:一个升格性的持续谬误
最近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 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其适当地解决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的上述三个问题中的后两个问题,但却更为明确地凸显了上述的第一个问题——以“审理时”为准,而非以“行为时”为准。笔者认为,该规定是对上述司法解释谬误的持续,而不得不予以明确的批判和适时的修正。
(四)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精神:一些合理的参考依据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该规定是关于司法审判公开制度或原则以及作为其例外的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不公开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对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要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是少年司法的一项世界通行的基本原则——“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体现。该制度另有多项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应和: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2款(b)项(7)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任何“儿童的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再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规定:有关司法机构“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该规则第21 条规定:“对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者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
总而言之,国际法相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在于:其一,司法诉讼中的“儿童隐私”(包含“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应获全面尊重,以免公开(尤其是点名道姓)所可能造成的不当伤害;其二,其隐私权及于司法诉讼的所有阶段,并当然地覆盖了审判阶段,即应当对其予以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审判将难以避免地危害其隐私权;其三,对少年儿童隐私权的保护是全程性的,即不限于诉讼阶段,还及于诉讼后阶段,如“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
三 、问题的分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基本价值诉求:保护秘密、隐私等实体权益
不公开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包括两大类:其一,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公共利益,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在我国,其主要为“国家秘密”。其二,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私人利益。在我国,其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离婚等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不良身份信息等。概言之,作为公开审判制度原则例外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其实质即在对公开审判制度与相关法律利益的特殊保密需要之间进行了价值权衡之后,作出的对后者的倾向性抉择。申言之,其所牺牲的是公开审判的程序性权益,而其主旨则在于对相关实体权益(即秘密权和隐私权)的特别保护。可以说,归根结底,所谓的程序性权利,皆为对相关实体性权益的程序安全保障。其所强调的是技术性规范。其在根本上是以相应的实体性权益为基点的,并以相关实体性权益的权衡为转移。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别隐私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及其相关身份信息)实质上是该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别隐私。其理由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上述国际法规定的“儿童隐私权”和“少年犯隐私权”即有此意,可为依据;其二,作为青春期特殊风险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的可宽宥性——这是世界范围内的人们和法律所普遍认同的理念。由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意味着“惩罚”是辅助手段,是为“教育”的主旨服务的,因而“惩罚”之恶害应当是尽可能少的。于是,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定位为一种特殊的隐私,尽量以制度的形式(包括不公开审理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避免其为公众所悉知,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便成为了该基本原则及其宽宥理念的题中之义。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的一致性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上述两条规定基本相同,共同确立了一项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一项全局性的制度,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理当纳入其逻辑范围之中。
究其法理,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乃是缘于少年法的根本宗旨——保护、促进少年未来健康成长,以及其“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申言之,通过追诉、审判和执行,通过适当的“惩罚”(此为辅助方式),未成年犯已经可以受到适当的“教育”(此为主导目的),那么基于保护、促进少年未来健康成长的根本宗旨,避免其犯罪身份信息公开所可能造成的对其未来健康成长的进一步阻害,乃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rdqu o;的当然之义。同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所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制度,其内在理念也与上述制度的理念一脉相承。
另外,对于上文所提及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对未成年期的两分法及其不同待遇”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其一,从相关基本原理以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神来看,这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应当获得同等的保护待遇;其二,从相关国际法来看,其规定并未对这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予以分别;其三,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差别待遇并无必要,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与麻烦。
(四) 不公开审理的犯罪学原理:标签理论和改善机会理论
1.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或称社会反应理论。该理论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越轨或犯罪行为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5]。如果某个人一旦被贴上犯罪行为的标签,对其未来行为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负面效应:其一,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社会反应,犯罪行为人会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这种标签具有重大的烙印作用以及促成其未来犯罪的影响作用;其二,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贴犯罪人标签”的结果,行为人可能以犯罪人的标签塑造自我,从而投身于犯罪生涯。根据该标签理论,“当少年被其(有意义的他人或重要他人)如教师、警察、邻居、父母或朋友等贴上负面之标签,并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之后,他就逐渐成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基于此,少年犯或虞犯行为之产生,肇始于少年周遭家人、师长、朋友之负面标签与烙印”[6]。 让涉案未成年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在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之下接受审理,是一个公开责备的过程,是一个为少年贴坏标签的过程。“不要公开责备少年,为少年加上坏的标签”[7],对于少年犯罪之处置上,应着重于去除负面标签、去除烙印着手。总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予以不公开审理,以实现去标签化或去污化的保护目的。
2.改善机会理论
“……成长,是一个学会自由抉择我们生活道路的过程。然而,学会自由抉择唯一道路,即自由抉择以及承受相关抉择后果的亲身体验。……缺乏经验的年轻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会犯下更多的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结果。这些是在一个自由社会中成长的必要风险。”[8]此外,少年犯罪病理学理论认为:青春期是某些犯罪行为的高发时期,青春期少年的犯罪行为是该人生特殊阶段的短期现象,常常能够得以“自愈”,而治疗其犯罪的良药即正常的社会成长。因此,少年法院的政策,即惩罚违法犯罪者,但不牺牲其惩罚对象的长期性的人生机会和发展机遇[8]158。对此,相关的国际公约也有类似表述,如《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规定:“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不公开审理,保护其隐私,予以其正常发展的机会,完成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并使其在未来能够融入正常社会,从而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长。
四、问题的结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应以“行为时”为准
(一)“审理时”的理念偏误——对相关程序制度的偏狭理解
总体而言,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定位为以“审理时”为准,其根本的理念偏误在于对相关程序制度的偏狭理解,即未能正确、深入、系统、全面地理解相关制度的理论实质与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其偏误有三。
偏误之一:没有理解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实体权益特别保护的价值诉求。不公开审理的价值包括程序性价值和实体性价值。前者指不公开审理程序本身的价值;后者指通过不公开审理所要实现的保护主体实体权益的价值。当相关的立法者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定位于以“审理时”为准时,其实际上偏狭地将该制度理解为了一种纯粹的程序权益,即注意到了不公开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性价值,但忽略了其实体性价值。于是乎,便得出了类似“既然业已成年,便不能再享有此不公开审理的程序权益”或“既然业已成年,便应当享有获得公开审判的程序权益”的结论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誉、自尊心和人格尊严,防止公开诉讼给他们造成的不必要的心灵创伤和过大的精神压力,有助于他们接受教育和挽救,重新做人[9]。该观念实际上将不公开审理制度的价值定格为了一种单纯的程序性权益,即为“防止公开诉讼……造成的……创伤和……压力”而对未成年被告人设置的特别保护制度。固然对业已成年的被告人实行公开审理无损不公开审理制度的程序性价值,但对实施被指控行为时未成年而审理时业已成年的被告人实行公开审理却违背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实体性价值追求。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诉求乃是对诸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实体权益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诉求乃是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即将因未成年时期的行为而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作为一种特别的隐私权来加以特别的保护。
偏误之二: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特别隐私的实质。参考上述的相关国际法规范,结合上述的不公开审理制度的价值诉求论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实质即该未成年人的特别隐私。“隐”其未成年时期犯罪记录之“私”密,即为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宥和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精神。换言之,未成年时期犯罪记录的特别隐私有必要通过相关的程序制度来予以保障,而不公开审理制度即为其中之一。其要点在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记录的特别隐私,而非在于“审理时”业已成年的诉讼能力、诉讼权益或诉讼待遇之类的问题。
偏误之三:没能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 度的内在一致性。如上文所论,二者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包容性。那么,倘若被告人“行为时”未成年,而“审理时”已成年,便对其予以公开审判,其结果必然是:该被告人的未成年时期的犯罪记录将公诸于众,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的全局性制度设计将在审判环节(通过公开审判)被打开一个巨大的豁口,从而有悖于相关刑事政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保护精神。
对此,诸多国家(包括德国、英国、日本、法国等等)的相关法律规定皆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定位于“犯罪时”(即“行为时”),而未见有将之定位于“审理时”者[3]96-101。
(二)“行为时”的理念蕴涵——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保护政策以及无罪推定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应当定位于以“行为时”为准。其“行为时”的理念蕴涵包括:其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以“行为时”为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保护政策。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制度的要旨在于对被告人未成年时期的刑事违法行为(一种特别隐私)的保密。如上所论,不再赘述。其二,“行为时”而非“犯罪时”的表述,体现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法原则。也就是说,相关立法不宜表述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否则,尚未审理,便将前提设置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颇有有罪推定之嫌。
(三)立法的及时修正
基于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时间界分规定的持续谬误的批判,笔者认为,其时间界分应当以“行为时”为准,而非以“审理时”为准。进而,相关的立法应当得到及时的修正。笔者认为,相关立法的严谨表述可以是:“被告人受指控的行为实施于未满18周岁时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公开该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以及可据以推断其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宣判制度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程序制度的要旨在于尊重公众的知情权。申言之,该制度旨在平衡未成年人特别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关系,其结果是:公众得以悉知相关的案情,但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得以保密。
五 、余论:未成年人的特别隐私权保护不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 基于上文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违法行为的特别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及其理念的论说,参考上述的相关国际法规范,未成年人特别隐私权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言之,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但凡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可能影响其未来健康成长的不良身份信息,皆为其特别隐私权的范畴,应当予以适当的保密,以全面贯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精神,且无论该未成年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当事人或其他涉案人。
然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专门法律制度尚不够系统完善,亟待进一步加强重视。为此,相关的专门法学理论——少年法学理论的研究亟待深入开展和系统提升。
参考文献:
[1] 迈克尔· 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M].邓海平,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1.
[2] 刘作揖.少年事件处理法[M].修订7版.台北:台湾三民书局,2010: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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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章俊.开庭时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公开审理[J].中国检察官,2011,(9):78.
[5] 周东平.犯罪学新论[M].2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97.
[6] 李芩思.少年事件处理法[M].台北:台湾保成文化出版社,2008:8.
[7] 蔡德辉,杨士隆.少年犯罪——理论与实务[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8:445.
文/柳宇
香菇,味道重,比较适合烧、油焖,比如在热油里放入葱姜,翻炒3分钟左右,或者在清蒸鱼里面配香菇。
草菇主要是爆炒,在爆炒过程中,维生素C等不容易被破坏,而且草菇口感很好,适于做汤或素炒。
金针菇味道鲜美,是拌凉菜和火锅配料的上选,但最好煮6分钟以上,否则容易中毒。
口蘑味道较清淡,煲汤最好。
味道甜的茶树菇、杏鲍菇、袖珍菇等最适合炒制。
猴头菇宜用高温、旺火烧煮。但总的来说,菌类最好还是以清炒或清炖方法为主,才不失蘑菇的原汁原味。
此外,做菜时,尽可能把蘑菇切得小一点,因为它的纤维素不仅不好消化,而且还会影响消化液进入其它食物。但是蘑菇浸出物、游离氨基酸和芳香物质却能增进食欲,促使胃液分泌,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吸收其它食物。
大米生虫以后应该如何处理?
文/李丽
1、放生虫子。将生虫大米放在阴凉通风处,让虫子慢慢爬出,然后再筛一筛。
2、大米生虫较多时,采用磷他锌加有机酸熏杀。在凉台或闲置的房间内,把生虫的米连袋一起放在一密封性好的塑料袋中,即熏蒸袋,再在熏蒸袋内放一只杯或碗,内放50克食醋;如果粮食不超过500千克,就将磷化锌一克用纸包好投入装醋的杯或碗中,无须搅动,立即密封熏蒸袋口。密封5~10天,便可将里面的害虫全部杀死。之后散气2~3天,取出醋水和残渣处理掉。
3、对于问题太多的生虫大米,应该拿去喂鸡。如果我们发现大米生虫的时候已经有很长一段日子,虫子已经发展到遍布大米的周围了,大米也可能已经出现空心和断开的问题,这个时候大米已经不能供我们食用了,应该拿去喂鸡。大米没有浪费,鸡又找到了自己的粮食,可谓一举两得。
厨具使用也有禁忌
文/李菲菲
铝锅忌长期盛饭菜 如果将汤、菜长期放在铝制容器里,不仅会毁坏铝制品,而且汤菜里会溶进较多的铝分子。
长期吃含有大量铝和铝化物的食物就会破坏人体中正常的钙、磷比例,影响人的骨骼、牙齿的生长发育和新陈代谢。
随着干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大批青年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给我们的事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刚刚走上领导岗位的青年干部,缺少必要的领导经验,易于步入新的思维误区。
1)一成不变的“惯性”思维。许多青年干部在原有岗位干出了出色的成绩,走上新的领导岗位后,却相形见绌、力不从心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他们走上高一级的领导岗位后 ,仍然沿着原有的思维方式,而原有的思维方式往往不适合更高一层领导岗位的要求。就一般而言,领导层次越高,越需要战略性思维。因此,青年干部从基层领导岗位走上中高级领导岗位后,也相应地需要从侧重战术性思维向侧重战略性思维的方式的转变,切不可一成不变沿用原有的思维方式,步入“惯性”思维的误区。
2)好大喜功的“超前”思维。青年干部有热情、有激情,上岗后迫切希望在较短的时间里打开工作局面,迅速创造出辉煌的政绩,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无数事实告诉人们:热情、激 情要建立在实情的基础上,创造辉煌的政绩要付出艰苦的努力,需要一个长期不懈的奋斗过 程,切不可上岗后急功近利、好大喜功,脱离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又一个“重大决策”, 推出一项又一项“改革举措”,或不切合实际地对上对下作出过高的许诺。这种脱离实际的 “超前”思维,必然会给事业带来损失,使自己陷入困境。
3)追求时尚的“新潮”思维。追求思想进步,赶超时展的大趋势,树立全新的思维观念,是青年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的思想基础。可有些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不自觉地 把这种新思维错误地理解为“新的就是好的”、“时髦的就是新的”。因此,工作上求真务实的精神少了,追求时尚的“新潮”思维多了,讲究架子、样子、形式,却不讲实效,醉心 于大大小小的各种“工程”;在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上,讲究时尚与新潮,讲究“现代化” ,讲究“包装”与“武装”,讲究“排场”与“阔气”;在工作重心上,侧重“软环境”建 设,重“社交”、重“活动”、重“迎来送往”;在个人感情上,近“上司”、新“大款” 、远基层、疏下属。长此以往,必将失去人心。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辽司公发(1990)20号《关于如何为来华探亲的南朝鲜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请示》收悉。关于为来华探亲的南朝鲜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经商公安部六局,同意你处意见,即:
一、如我国居民与欲来华探亲的南朝鲜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无档案记载,也无其他线索可查,可由我国居民以声明书声明其与欲来探亲者的亲属关系,公证处证明声明书上的签字、盖章属实。
二、上述亲属关系在近十年的档案中确有记载,公证处可据此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
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试点方案》,全面清理、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经济环境。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积压房地产计划,全面清理本地区积压房地产,力争在较短时期内使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理顺住宅成本构成,切实降低住宅价格。各地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积压房地产数量大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建房地产项目,避免形成新的积压。
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全国房地产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相应的贷款回收计划,通过采取追索债务,拍卖抵债房地产等措施,加快回收信贷资金,盘活金融资产,改善金融资产质量。
四、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加强对海南省实施《试点方案》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做好全国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
五、《试点方案》中关于中央财政给予海南省专项补助和“换地权益书”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等政策措施,仅适用于海南省。
「名称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
「题注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章名全文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基本原则是:从宏观经济全局出发,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房地产市场,改善金融资产质量;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根据市场需求,控制房地产增量,刺激有效需求,消化存量;面对现实,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总体部署,分工协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二、方法步骤
(一)追索债务,明确产权。
1.债务由债权人追索。债务纠纷原则上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法追索企业拖欠的房地产贷款,企业可以用积压房地产(按现值)和其他资产抵债。对资不抵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偿。对拖欠房地产贷款的其他企业,其房地产不足以还贷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有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申请破产清偿;有的由欠债企业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重新设立抵押权。
2.明确积压商品房、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土地的权属关系。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公告,要求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目及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集中处置金融资产。
1.业务剥离。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其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将1998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和直接投资房地产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与其正常信贷业务资金剥离,分别设帐,单独管理。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制定,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2.损失处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自办企业和其他形式直接投资于海南省房地产的,其损失计入损益,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贷款呆坏帐损失,从1999年起按财政部规定的程序逐年予以核销。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追索债务过程中回收的房地产,由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暂按清偿的市场价格记帐,逐年处理,处理过程中的损失计入银行损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分类处置积压房地产。
1.积压商品房的处置。确权后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住宅,经评估后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其他积压商品房,采取积极措施促销。
2.闲置土地的处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依法收回。但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确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其他闲置土地,向占地单位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换地权益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由海南省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按土地现值向土地使用权持有者签发,不与原来的地块相联系。对未交足土地出让全部费用的,按实际交付金额核发“换地权益书”。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土地,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换地权益书”的价值随地价变动而变动,可换名转让,可用于银行抵押和偿债,可在政府出让土地时在全省范围内换回等值的土地。“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原则上只收回“换地权益书”。
国土资源部对“换地权益书”的签发和回收进行备案管理。“换地权益书”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征得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同意后,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3.停缓建工程的处置。经追债、确权后,根据产权人的意愿分别按积压商品房或闲置土地办法处理。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重新提出用地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也可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三、政策措施
(一)海南省的政策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开房地产项目。对收回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淘汰一批劣质企业和中介机构,规范房地产市场。
3.对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者返还土地出让金。
4.对认定为积压房地产的项目,在处置过程中除工本费以外,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和拆迁居民销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5.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货币化分配步伐,尽快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6.对在海南省购买积压公寓和别墅等商品房的本省和外省市居民和单位,给予优惠待遇。
7.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完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8.商请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房地产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并区别情况减、免、缓交诉讼费。
(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
1.中央财政给予4亿元专项补助,用于退还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海口、三亚、琼山等城市改善基础设施、进行旧城改造和完善小区配套等,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在政府供地时,相应收回等值“换地权益书”的,免交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依法向中央财政上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海南省、国土资源部制定。
4.允许全国各地有能力的单位购买海南省积压的房地产。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购买海南省积压商品房,或对基本完工的停缓建项目进行改造后,在海南省设立分支机构或作为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教学人员的度假疗养、学术研究基地。
5.人民银行对单位、个人在海南省购房,可在增加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等方面,制定更灵活的抵押贷款政策。
四、实施计划
(一)追债、确权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1999年重点处置、销售积压普通住宅。
芹菜是家常蔬菜,且具有降血压的功效,但男性吃芹菜多会抑制酮的生成,从而减少数量。健康男性连续多日食用芹菜后,量会明显减少甚至无法让妻子受孕,当然停止食用芹菜后还会恢复正常。
大豆是一种健康食品,含丰富的优质蛋白。但大豆也具有杀精的作用,大豆中的某些成分能造成数量下降,从而影响男性生育。
有关人士指出,孕期妇女食用大豆有可能危及胎儿的生殖健康,因为大豆中含有的某些化学物质与雌二醇的功能非常接近,还是少吃为好。
(巴宾)
戴耳机每天莫超两小时
近年来,因噪音导致耳聋的现象屡屡发生,年轻人是重灾区。戴耳机、在嘈杂环境中听音乐、经常K歌或泡音乐酒吧等,都会导致听力受损。
现在不少学生喜欢听MP3、MP4学英语、听音乐,却不知耳朵已不堪重负。在热闹的公众场合如大街上、公交车上、地铁上戴耳机,因为受周围噪声干扰,会不知不觉加大音量,对耳朵的伤害会更大。
年轻人应重视听力防护,每天戴耳机不要超过两小时。专家建议,戴耳机每半个小时到1个小时应该休息一下,尽量不要选用耳塞式耳机,而应选用开放式耳机,音量不要高于90分贝。否则,听力就会受到损害,而且这种慢性听力损害是不可逆转的。
(王晓)
影响寿命的原因
l. 房间视野开阔:增寿2年
开阔的视野能改善情绪、缓解压力,让人变得乐观,有益于身体健康。
2. 生活乱七八糟:减寿1年
当我们生活在一片混乱中的时候,大多数人都感觉压抑沮丧。这种混乱可能是家里物件胡乱摆放,或者债务繁多引起的。
3. 养宠物:增寿2年
研究表明,饲养宠物的人较少看医生,也较少发生抑郁。抚摸或与宠物在一起,可以降低心率和血压。
4. 和谐性生活:增寿4年
和谐性生活有益健康。能帮助男性降低前列腺癌风险。而女性性生活不正常会导致心脏病危险增加。
5. 噪声污染:减寿1年
3%的心血管疾病与长期生活在噪声之中有关。噪声会产生慢性压力,导致人体处于过分警觉状态。
6. 结婚:增寿7年
与不结婚的人相比,婚姻生活幸福者更少出现经济及身心健康问题,即使生病,康复速度也更快。
7. 离婚:减寿3年
离婚会导致情感大起大落,意外死亡及心脏病死亡危险大增。同时,癌症、肺炎、高血压风险也大大增加。
8. 不良姿势:减寿2年
不良姿势会导致肌肉、肌腱及韧带拉伤、关节损伤,甚至影响到内脏的有效工作。
(周波)
氧疗的保健功能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氧疗逐渐成为家庭养生保健的一种重要手段,吸氧的保健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消除疲劳、提高智力和工作效率。大脑供氧不足,就会引起体力不支、头昏、失眠、记忆力下降及食欲不振等疲劳综合征,进而影响人的智力和工作效率。吸氧后可明显改善上述症状。
2.提高身体抵抗力。吸氧不仅可增强各器官功能,提高机体免疫力,而且对脑梗死、冠心病、哮喘、神经衰弱、老年痴呆等常见病也有很好的防治作用。
3.有助于美容养颜。吸氧可增强人体细胞的有氧代谢,加强皮肤营养,使松弛的皮肤增加弹性,减少皱纹;可减少黑色素沉着,美化肌肤;还可改善毛囊营养,促进毛发生长,预防脱发。
4.有益胎儿的生长发育。孕妇吸氧不仅可保证胎儿获得足够的氧气,还能使胎儿更好地发育,预防早产或婴儿痴呆。
(倪儿)
碎发巧清除
家中往往会有很多脱落的碎头发,清理时令人烦恼。我们可以利用身边的物品,自己动手制作“毛发清洁器”,下面介绍几个小窍门,帮您轻松去除家中的碎毛发:
1. 将旧丝袜套在扫帚上,扫地时由于会产生静电,毛发、灰尘等很容易吸附在丝袜上面。
2. 使用发刷梳头的人,可将一只干净的丝袜套在上面,让梳齿穿过丝袜。这样梳头时,脱落的头发会黏附在丝袜上,隔几天清理一次即可。
3. 布沙发、床单、毛衣上的毛发很难清除,可以截取一段宽胶带,在上面粘几下,就能轻松除去了。
(杨辰)
每天排尿8次以上应就医
一般情况下,年轻女性上班族出现尿频,多数是因为憋尿所致,当然也不能排除有其他疾病的可能。
由于个人饮食习惯的差异,排尿量和频次也各不相同,不过大体上,人们每天的平均尿量在1500毫升左右,每日排尿次数在4~8次之间。
当排尿次数明显增加时,可能与尿路感染、糖尿病、肾脏异常等疾病有关。
尿频的原因较为复杂,但只要发现自己每天排尿8次以上,且上厕所次数明显增加,就应该上医院就诊,以查明原因。
(刘东)
老人不宜多吃粉丝
很多人喜欢吃粉丝,甚至以粉丝为主食。其实这种吃法是不科学的。加工粉丝的粉浆中会加入0.5%左右的明矾。明矾中含有较多的铝和盐,因此粉丝是含铝食物,大量食用粉丝,也就大量摄入了铝。
铝对人体的毒害是多方面的,世界卫生组织早已把铝定为食品污染物并要求严加控制。而将粉丝作为主食,无疑等于“慢性自杀”。
对老年人而言,铝是引起老年性痴呆的原因之一。为了健康,应尽量少吃粉丝。
(刘平)
巧治痛经
1. 看喜剧放松大脑 当我们全神贯注于影片时,体内会产生大量内啡肽,能切断疼痛信号,暂时止痛;一旦感到愉悦,身体更会释放出多巴胺,活化脑细胞膜,发挥止痛功效。
2. 多吃素 研究发现,蔬菜、豆类等低脂肪食物,可改变体内调节性激素的结合球蛋白,进而减少引发痛经的物质合成。特别是大豆,富含一种植物性雌激素,抑制痛经的效果最为显著。
3. 保暖 通过喝热水、多穿衣服等方法保暖,能扩张血管、加快血流、对抗子宫平滑肌收缩,进而减轻疼痛。
4. 抬高臀部 痛经时跪在床上,抬高臀部,保持这种头低臀高的姿势能改善子宫的后倾位置,方便经血外流,解除盆腔淤血,减轻疼痛和腰背不适。
5. 慢慢爬行 可放松腹部肌肉,减缓子宫收缩时的疼痛。
如果您正受痛经折磨,可试试这几个小妙招。当然,您的痛经很剧烈或者伴有发高烧,或者经血中出现块状物等症状时,应该赶紧看医生。 (童玲)
不良情绪诱发癌症
精神因素与人体免疫功能密切相关,人体免疫系统受神经和内分泌的双重调控。长期的精神紧张、抑郁、恐惧等消极情绪会引起神经功能和内分泌功能失调,使机体免疫功能受到抑制。
由于机体内平衡被打破,人体细胞会失去正常状态和功能,从而不断变异产生癌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