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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
二、如果代为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还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XX省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X残联【2019】X号)文件精神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0年,为全县16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残药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XX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镇级残联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经开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残联和县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完成时限
(一)1--2月份大力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会议、走访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把民生工程宣传作为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切实提高群众对民生工程政策的知晓率。
(二)3月份县残联采用大数据比对方式,将持有精神类残疾人证的人员信息分别下发到各镇(街道)、经开区残联,镇村督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写出申请、上缴所需材料,镇级负责初审,完成组卷、信息录入、上报等工作
(三)4月份县残联对乡镇上报档案进行逐一审核,并对不完善的档案重新整理,经县残联审核合格后,进行打卡发放。
五、实施要求
1、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一、招生程序
(一)资格审核
1、招生对象:具有镇常住户口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有效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为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2013年6月小学毕业的学生为初中一年级入学对象。
2、审核时间:6月24日至30日。
3、审核办法:符合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适龄儿童的幼儿园毕业证书、园籍卡、预防接种证到所属施教区小学接受资格审核。符合初中一年级入学条件的2013年6月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学籍卡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接受资格审核。
(二)报名注册
1、7月15日至19日,各学校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报名注册。
2、7月23日前,各学校在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局的同时报送一份镇教育科备案。
二、关于施教区的认定
1、原镇区内小学施教区仍按《关于调整镇区内小学施教区的决定》(黄委〔2006〕53号)文件精神执行。
2、小学施教区内的、、、4个村,原东进小学施教区内的、2个村的适龄儿童到东街小学就读。
3、实验学校小学部与初中部的施教区为:村、村、村、村、村。
4、初中施教区为镇中心小学、市东街小学、市小学和市横巷小学的小学施教区。
5、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小学、初中施教区(主要是、、)仍按原乡镇学校的建制,在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读。
6、村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到小学或小学就读。
三、关于户籍、房产的认定
(一)有效房产的界定:(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房产证;(2)前述唯一住房若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其登记所占份额应大于或等于50%;(3)房产性质不可以为纯商业用房。
(二)具有镇户籍和房产证。但户籍、房产证不在同一施教区的,以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三)空挂户的处理: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对改制学校回归前招收的小学生,既无镇常住户口又无有效房产证明的小学毕业生,一律回原籍施教区的初中就读;如果有镇空挂户口,或者有固定有效住房并能提供合法监护人证明,但必须是在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可按照泰政办发〔2010〕93号文件精神,由镇教育科统一安排到有关初中学校就读,服从安排的视为施教区非择校生。从2013年秋学期起,所有小学一律不得招收施教区以外以及在镇区内未购、建房且无固定住所的空挂户适龄儿童入学。
(四)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无其它固定住房,长期居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可以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3、适龄儿童、少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常住,且其父亲(或母亲)为独生子(或女),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以及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入学按相关政策执行,监护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妥善安排拆迁安置户子女入学。根据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对、、及土地整理、增产挂钩项目被拆迁并安置在定慧一、二期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分别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被安置在小区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但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验房单等相关证明,经镇教育科审核,凭《拆迁户子女入学通知单》报名。其他在镇区内被拆迁的常住户口的子女在安置后有一次回原施教区的学校入学机会。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以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7、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居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限价房的,根据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确定施教区。
8、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他项权证》;新购房产而未办理房产证的,需出具所购房产的全额房款的完税发票和正式购房合同,预售房发票与协议书不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9、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常住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或集资房但不能提供房产证时,必须提供建房许可证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常住证明,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四、关于外来务工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律凭下列材料到镇教育科办理申请转学、借读审批手续:(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镇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2)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镇的暂住证;(3)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4)经商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租赁房协议。经审核批准后按就近入学规定,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家长必须服从安排,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相关工作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市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泰教规〔2013〕1号),从2013年就读的初一年级学生起,所有公办初中招收的择校生毕业时不再纳入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范围;招收的非择校生必须在本校读满三年,普通高中录取时方可享受指标生待遇。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户口房产审核、学籍办理、履行审批等相关工作,确保招生程序规范,招生秩序井然。
2、各学校要明确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专门负责招生工作,落实责任。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确保整个招生工作零差错、零失误、零投诉。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杜绝违规招生或因工作疏忽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关键词:成年监护;公共监护;培训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4-0077-03
一、美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
1.美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根源
监护制度的最初模式是作为控制精神障碍者财产的一个方式,而不是为精神障碍者提供关怀与保护。早在罗马时期就有法律涉及到了监护的概念问题。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一个人是,以及在没有任何人照顾他的情况下,就应当将此人及其财产置于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保护之中。”该法影响的只是一家之长,因为在古罗马法律中家庭内其他成员均在其权力控制之下以及不能拥有财产。后来,随着罗马法的进一步发展,裁判官指定了一个监护人即辅助者或者保护者来履行这一职能。在罗马西塞罗时期就已经有了保护精神障碍者财产的详细规定,但是没有保护人身的相关规定。[1]
到中世纪,法律继续反映对精神障碍者财产的关心,治疗的方法曾再次集中于通过精心仪式和折磨来驱出恶魔。监护或者保护是封建地主的责任,因为他们保护着在他们所控制范围内人群的利益。
2.精神卫生立法的出现
在美国早期历史上,有暴力倾向或者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精神障碍者将被囚禁在监狱、教养所或者济贫院。本杰明•富兰克林早就认识到对精神障碍者进行治疗的需要,他于1751年起草了一份建立精神病院的请愿书。随后第一家精神病院于1773年在弗吉尼亚州的威廉斯堡建立。更多国家精神病机构的建立与后续发展引发了定义(精神病人的)收院程序的需要。1845年乔赛亚奥克斯案中,一位老人与一名臭名昭著的年轻女子订婚引起人们的关注,即对于精神障碍者自己的行为给自己造成危险是否需要收院,以及在此种情况下对收院的限制。在19世纪下半叶的中多萝西娅迪克斯和一些其他人主张对精神障碍者的人道待遇。其结果是有关收院对象标准即精神障碍者实体法的出现。[2]
与此同时,实行衡平法的法院设立了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宣告程序,后来遗嘱法院和其它法院也采纳了此程序。监护立法与程序逐渐在美国各州实施,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往往又是过时的有关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欠缺行为能力人的定义,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有关最小程度限制的正当程序,此程序重点仍然强调对财产的保护而非对人身的保护以及很少关注个人的权利。到20世纪中叶就有了针对精神障碍者的两个基本保护程序――精神病人收院程序与监护程序,精神病人收院程序是通过国家的政策权力来保护社会而监护则是通过国家行使亲属权力来保护那些无法保护自己的欠缺行为能力人。虽然在早期这两个程序有时是合并在一起的,而现在的趋势是将它们分开为不同的法律方法与途径。
3.统一成年监护法案的制定与修改
美国国会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69年通过了统一遗嘱验证法典(UPC)。第五章涉及该法的监护与保护程序,定义了欠缺行为能力人,要求将个人的具体情况通知欠缺行为能力人及其亲属,由法院指定的“调查者”根据监护申请进行具体情况调查与核实。这个统一法为其它州加强它们的监护立法提供了一个早期参考模式。
然而,这部统一法并没有认识到“有限制的监护”理念,此理念要求监护权力的转移仅限于被保护人缺乏自我决定能力的领域。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律师协会精神障碍者委员会(现在为精神与身体障碍者法律委员会)通过一番努力将“有限制的监护”理念引入监护制度的旧模式中。1982年通过了修改统一法法案,增加了限制监护理念,同时还进行了其它一系列修改。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1982年的统一监护和保护程序法已不能够反映各州法律的最新变化以及国家层次的最新发展趋势,因而迫切需要修改。修改进程起始于律师协会资深律师部门为期两年的调查研究,这个部门中也包括其它部门的一些资深人士。美国国会统一州法委员会的起草委员会于1995年开始起草工作。由此产生的修订规定了监护和保护制度应被视为最后的救助手段,在监护程序上做出了明显的改变;基于功能性能力定义了欠缺行为能力人,强调了“有限制的监护”理念,要求监护人或者保护人在为欠缺行为能力人做决定之前尽可能地与他们进行协商,以及采纳重要的监督措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7年通过了修改方案。然而,在为被保护人指定律师这个问题上却产生了争议。在美国律师协会众议院代表1998年的年度会议上此问题得到了解决,会议通过的新法案包括了指定律师的选择性条款。
4.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公法化发展趋势
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是指政府机构或者公共资助实体接受法院的指定而承担监护人职责的制度。成年人公共监护在以下两种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发生效力:一是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缺乏经济来源而不能够雇佣私人监护员;二是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无家庭成员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和对监护人负担监护义务。虽然成年人公共监护人能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获得一些报酬,但是一般情况下他们服务的对象几乎无财产。成年人公共监护人以及其成员在监护中通常是被监护人的唯一“家庭成员”。[3]
基于社会本位思想的指引,权力与结果平等的制度保障,福利国家的构建,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社会化、公法化的趋势与日俱增,对于监护制度采取国家职权干涉的态度日渐显著。监护从一个被高度怀疑、轻视和不理解的政府行为变为受到高度限制和监督的成熟和考虑周到的政府行为。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公法化趋势要求相关政府建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来负责公共监护制度的实施。目前在整个美国大部分情况下是家庭成员担任监护人。同时那些专业性的监护机构或者监护人通过成年人公共监护机构提供监护的次数日渐增多。各州都制定了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法律。在将来更多的人将会需要监护,公共监护与私人监护的需求量都会加大,因此,有关成年人公共监护机构的运作及其相关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5.监护人培训制度的构建与发展
美国监护人培训制度包括上岗前培训与在职培训,其作为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成年监护制度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能够提高监护人的整体素质,进而能够发展和完善成年监护制度以及促进成年监护制度的顺利实施。在一个世纪前,美国有关监护人定位或者培训的材料非常多但质量普遍不高。在1986年对28个遗嘱检验法庭的调查报告表明他们处理的80%的案件中监护人无法得到培训。剩下20%的监护人可以从书记员那得到一份说明书或者简要说明书。在1990被调查的197名监护工作从事者中,95人认为缺乏监护知识培训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剩下的55个人认识到缺乏监护培训是最重要的监护问题。尽管意识到培训制度的重要性,但来自21个州的同样的监护工作从事者报告说他们的司法审判机构中几乎没有培训帮助。[4]
由美国国家遗嘱检验法院标准委员会与州际之间的法院监护咨询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国家遗嘱检验法院认证标准,同样号召遗嘱检验法院建立和实施引导监护人和对监护人进行培训。他们甚至建议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要求监护人证明他们理解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性质以及已经阅读过作为接受任命一部分的任何书面文件或者观看过任何录像带。2001年监护方面的专家召开了一次国家会议来审查目前监护制度的地位和采取了一系列建议,以指导努力改善监护制度。根据这些建议,他们重申所有监护人在履行他们的职责中应当接受培训和技术援助。在法院提供的帮助之外,美国老龄化部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监护协会和公共监护人办公室为监护人制作了大量的教育材料。
美国在过去的30年中对成年监护制度从价值理念到制度架构进行了规模宏大的改革。美国改革成年监护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应付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二是为了切实保障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权,帮助其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美国统一成年监护法的制定、修改与完善可见美国对成年监护制度的重视程度。新理念如最小限制理念的引进与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相一致,使得成年监护法律与国际法律标准相接轨,相应地在成年监护制度中产生了一系列新理念,即“正常化”与“尊重自我决定权”。公共监护制度的公法化强调公权力对监护制度的干预,将监护职务确立为国家公务,设立专门机构执行监护工作,使得监护制度兼具了公法与私法之双重属性,顺应了监护制度的公法化与社会化之时代趋势。美国用法律规定赋予监护人培训制度强制执行力,从培训适用范围,到培训内容,再到培训费用等等,它以详细的描述解答了培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美国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改革使得成年监护法在美国形成了一个体系,其各项制度的构建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堪称世界典范。
二、美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监护制度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之久,但是在我国,以前监护制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老年人口增长、虐待和忽视老年人等问题的出现,监护制度才备受重视。我国有关成年人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之中,但由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制定时社会状况与认识水平的局限,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难以解决问题,也难以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最小限制理念、尊重自我决定权与维护身心障碍者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1.法规的修改与制定
我国原有成年监护制度,在对成年精神障碍者的保护方面并未实现制度目的。由于制度设计本身及民众的接受认知问题,使得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无法发挥其功能。我国目前已经公开的民法典草案基本上维持原有制度,仅仅对精神病人监护制度进行了细微修改,缺乏监护制度中保障人权、尊重自我决定权、最小限制理念的支持,未能关注到美国等先进诸国大规模的改革。因此我国必须顺应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潮流,对我国成年监护法规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与制定,引入先进监护理念,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监护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和立法参考。
2.理念的引进与转换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出现了相互交叉和融合的趋势。美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中对“最小限制理念”、“尊重自我决定权”等先进理念的引进足以印证其在成年监护制度中的重要性。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国在成年监护领域进行立法时,也应引进“最小限制理念”与“尊重自我决定权”等先进理念,从而更加体现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权利的重视与保护,对人性、人权和个人尊严的尊重。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设计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保障其残余的行为能力,体现“尊重人权,尊重受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和维持其生活正常化,以人为本的”的思想,这应是我国未来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设计的主旨,也是现代民法国际化发展的趋势。
3.制度的创设与重构
我国现有的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局限于当时的民法理论以及立法技术规定,基本类型设计不合理,法律条文过于抽象,诸多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仅有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而无对监护人进行培训等相关规定。由于监护人培训制度的缺失,使得许多监护问题法律与民事制度严重脱节,或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对于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华而不实。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单位,以及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监护人。这种制度安排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有其合理性,但在步入市场经济的当代社会,这一规定完全成为具文。不论是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单位,还是其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不愿也无力担当起监护被监护人的重任。我国已公开的几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在这两方面均未能有所突破。笔者认为,由于监护人培训制度与公共监护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导致我国现有的成年人监护体系不尽合理,严重与现实脱节,因此在三部建议草案之外,创设我国私法成年监护人培训制度与重构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实属客观之需要。[5]
4.程序的保障与完善
成年监护制度涉及到自治与他治、目的与手段的协调与比例问题,对此需要有一个适当的比例,才能保障实质意义上的自治,实现“最小限制”和“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我国目前由过度他治取代了自治,违背了成年监护制度设计的理念,并从根本上违背了成年监护制度设计的初衷。在法律的保护手段上,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本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评价以确立合适的监护人。这就需要确立和完善我国成年监护的法定程序,包括监护申请、监护设立、监护终止等。因为只有程序实现了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实体的正义,这是现代监护法从重视实体保护发展到实体保护与程序保护并重的趋势,也是人权保障中的程序保障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Baker,F.M.:Guardianship of the elderly. [M].New York: Springer,1998:27-30.
[2]Brakel,S., Parry & Weiner: The mentally disabled and the law. [M].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86.
[3]Mary Joy Quinn,Guardianships of adults,[M].New York, Spring Pub. Co., 2005:21.
不能按期出行,可退票改签
【案例】为了回家过年,梁茹卉买了一张2013年1月30日从深圳至北京的卧铺车票。可就在她一切准备就绪的前一天,却突然接到公司领导的电话通知:因原定的一名值班人员出现重病,且经医院诊治一时难于确定出院时间,为不耽误公司的流水生产作业,只好将其值班任务加以分解,即让未被安排值班的人员分担,而梁茹卉也被安排在2013年2月1日值班。梁茹卉虽有万般不愿,却又不得不服从。可她此前购买的火车票难道就只能报废,费用损失怎么办呢?
【点评】梁茹卉可以到火车票销售点进行退票或改签。但值得注意的是,火车票背面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一般将退票时间规定为“开车前”,可为更好利用运能,铁道部已将春运期间一般旅客退票时间调整为“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故在春运期间成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要是退票应遵守“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的规定。如果采取改签,则不能晚于开车前,但团体旅客、因不可抗力或者伤、病(凭医院证明)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票面标明时间、车次乘车的普通旅客和购买实名制车票的旅客,仍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当日当次有效的车票办理改晚乘车手续时,推迟乘车的时间不超过3天;因旅客原因在开车后两小时以内改签的车票,不能再办理退票。
行李砸伤致残,可要求赔偿
【案例】 2013年1月31日,郭美娟在搭乘火车回家途中,因放在行李架上的一块木砧板掉落而被砸中头部,不仅花去1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事后,郭美娟曾要求铁路部门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伤害并非来自火车本身,而是来自乘客堆放行李不当所造成,故郭美娟只能找行李堆放者赔偿。而早在事发之时,乘客见造成的损害很严重,而木砧板值不了多少钱,就一直没有人承认或指认木砧板的主人。难道郭美娟就只有自认倒霉吗?非也!
【点评】铁路运输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美娟自购买火车票时起,与铁路运输部门之间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便已经成立。从郭美娟检票进站上车时起,合同则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而郭美娟所受伤害并非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造成,其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甚至完全出乎其意外,故铁路运输部门难辞其咎。更何况乘务人员对乘客胡乱堆放行李未加制止或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危险,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过失。
携带财物被盗,赔偿有限额
【案例】 2013年2月2日晚11时,李婷婷坐火车回家途径一处中转站等待中转时,随手将一台价值1万余元的笔记本电脑放在临窗的座位上,自己则持水杯去接开水。可就在前后不到5分钟的时间里,她的笔记本电脑便已经不翼而飞。原来,由于火车停靠时,郭美娟未关车窗而乘务人员也没有提醒或检查、巡视,来自窗外的黑手将笔记本电脑偷走了。面对郭美娟的赔偿请求,铁路运输部门却断然拒绝,理由是郭美娟没有看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只能自食其果。
【点评】 铁路运输部门应在规定限额内赔偿。《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铁路运输部门究竟应否赔偿取决于其有无过错。而《铁路旅客列车硬卧车客运乘务作业标准》规定:“出库时应落放车窗,中途作业遇通过较大隧道、桥梁时,应落放车窗,加强巡视;夜间作业中,要预告关灯时间,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闭合窗帘。”乘务人员未落放车窗明显与之相违。但鉴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故李婷婷只能获赔800元。
儿童受到伤害,应分担损失
一、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二、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暂时替他支付赔偿费。
三、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赔偿对方10%的损失。
四、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五、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承担主体如下:
1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 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 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 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 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 肇事车辆有挂靠单位的, 被挂靠单位常常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的,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 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问题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7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原车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11 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12 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1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事故责任造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是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14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15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6 无偿同乘车者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对此原则上不能免除驾驶员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如果支付部分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者同等原则。运送客人或医生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
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90号)、《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21〕27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根据户籍所在地到划定的施教区学校相对就近入学。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完善报名录取监督工作机制;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入学条件、报名时间、公办学校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等信息全面公开。
(三)便民服务原则。全面推行“入学一件事”改革,实现入学登记、报名、录取、结果公布等流程在招生管理系统进行。
二、招生对象
一年级新生入学对象为六周岁(2014 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2014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需要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暂缓入学的证明。
七年级新生入学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招生政策说明
(一)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见附件 1)。
(二)父母或本人有不动产(即房产)的,可凭不动产权证在不动产所在地施教区学校登记。针对提供不动产报名时出现的特殊情况,按“附件 5”处理。
(三)父母系洞头区合法出国、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华人华侨子女,在国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四)我区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跨施教区学校就读的(除实验小学、城关小学、海霞中学外),在申请就读学校班额允许的情况下,持监护人经商(务工)及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到相关学校进行预登记,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五)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到居住地学校登记(见附件2),若人数超出居住地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其父母持有我区 e 居卡及居住证,并有相对稳定的住所(签订一年以上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且连续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的。其中,在灵昆街道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需在我区居住一年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后续住房租赁协议(截至 2021年 5 月 1日)。2.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洞头区用人单位签订(或劳动部门备案认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达到半年以上。其中,在灵昆街道入学的,其父母需在本区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且至少一人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子女报名月份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或在本区经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附一年及以上完税证明)。
(六)实验小学、城关小学、灵昆一小、灵南小学、海霞中学均实行分批次招生(具体按附件 6 执行)。
(七)民办学校(温州市乐成寄宿中学,即原温州市洞头区乐成寄宿中学)与区内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招生范围为洞头区和鹿城区。在完成政策照顾对象招生后,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按照“全部对象、全部计划”的要求,依据招生计划和志愿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按电脑随机派位生成的预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未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学校若招不足,经区、市教育局同意后,可跨县域补招一次。
学校预录取并缴费确认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符合公办入学条件但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按照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对于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的(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视同放弃),以及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的,按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八)公办学校政策照顾对象于6月15日前到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教育科)登记并提供相应材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政策照顾对象提交材料时间见相关学校招生简章。
(九)洞头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中重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联系电话:0577-57761128、57782292); 有轻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到施教区学校报名,随班就读。
四、政策照顾对象
(一)烈士、见义勇为者子女;
(二)洞头区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子女;
(三)省绿叶奖获得者、市级及以上劳模子女;
(四)区级引进高级人才、区级以上拔尖人才、市 551 工程人才(第一、二层次)子女;洞教基〔2009〕100 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人才子女;
(五)对洞头区教育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的子女:
1.区级及以上“三坛”(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和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子女;
2.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师德楷模、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等荣誉者子女;
3.其它对我区教育事业有特殊贡献者子女。
(六)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子女。
五、报名时间和要求
(一)小学和初中新生入学均通过登录“浙里办”手机APP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报名登记,个别新生需提供材料现场核验(相关材料见附件 3、附件 4)。每位学生填报一所公办学校,可以兼报区内民办学校及招生区域包含洞头的区外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最多可报 2 所;参与第一轮未完成招生计划数民办学校补招的学生,每人限报 1 所。
(二)小学新生报名登记时间:6月2日至6月30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6月2日—6月4日)。
(三)初中新生报名登记时间:6月1日至6月30日(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6月1日—6月3日)。
非温州市户籍和不在温州市小学就读的适龄少年,需在6月30日前(民办初中需在6月1日—6月3日期间)将相关材料送报名登记学校审核。
(四)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施教区时间及房屋产权证明有效时间截止到2021年5月1日。户籍于2021年5月1 日之后迁入的学龄儿童和未按规定时间报名的施教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六、招生计划
学校
2021年招生计划
学校
2021年招生计划
班级数
学生数
班级数
学生数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华中校区(实验小学)
7
310
海霞中学
6
240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北沙校区(城关第二小学)
1
40
灵昆中学
5
225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城关校区(城关小学)
5
200
实验中学
7
280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双朴校区(城关第一小学)
2
80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3
120
东屏中心小学
3
120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1
45
灵昆第一小学
5
200
洞头区第二中学
4
160
灵南小学
3
120
温州市乐成寄宿中学(初中部)
10
480
大门镇中心小学
3
120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2
80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1
40
鹿西中心小学
1
40
七、工作纪律
(一)加强组织宣传
区教育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科。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本方案分别制定招生实施办法(细则),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核准后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要指定专人做好招生政策解释和来访接待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招生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导向,并做好广泛宣传引导工作,使招生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家长、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在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
(二)严格招生程序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及时安排组织招生工作,特别要严格把关入学条件和年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确保本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全部入学。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
(三)建立督查制度
区教育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对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督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反招生文件精神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要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将予取消该校录取资格,并予以通报;凡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产权、社保、水电费发票等证明的,将通报公安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以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招生工作信息全面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八、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教育科):63482142、56723136。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华中校区(实验小学):59391878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城关校区(城关小学):56728653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双朴校区(城关第一小学):56728920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北沙校区(城关第二小学):56728176
东屏中心小学:56728152
大门镇中心小学:56723505
鹿西中心小学:63415600
灵昆第一小学:55872523
灵南小学:86980197
海霞中学:56728807
实验中学:56728710
洞头区第二中学:59398969
灵昆中学:55875292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59389986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55895303
温州市乐成寄宿中学:55895825
(二)监督举报电话:
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63388790
区教育局机关纪委:56723130
九、附注
本方案于之日开始施行,此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洞头区 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划分
2.洞头区新居民居住地入学学校安排表
3.洞头区2021年小学新生报名携带材料
4.洞头区2021年初中新生报名携带材料一览表
5.施教区对象提供房产证报名时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6.洞头区实验小学等五所学校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7.洞头区 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行事历
8.洞头区2021年义务教育入学对象可报名民办学校名单
附件1
洞头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施教区划分
学校
施教区
固定区域
自选区域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华中校区(实验小学)
新城社区、小朴社区、大朴村、三盘社区
小三盘村、九厅社区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城关校区(城关小学)
岭背社区、上新社区、城中社区、银海社区、后寮村、寮顶村;打水鞍社区和风门社区(原行政村户籍且持有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居民子女)
城南社区(农龄股、人口股)、后坑村、岙仔村
东屏中心小学
东岙村、东岙顶村、中仑村、洞头村、垄头村、惠民村、南策村、大瞿村、半屏社区
后坑村、岙仔村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双朴校区(城关第一小学)
九仙村、东郊村、白迭村、隔头村、打水鞍社区(部分)、风门社区(部分)、小长坑村、大长坑村、城南社区(部分)
城南社区(农龄股、人口股)、小三盘村、后坑村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北沙校区(城关第二小学)
大王殿村、双垄村、东沙村、鸽尾礁村、海霞村、柴岙村、
九厅社区、岙仔村
灵昆第一小学
灵昆居委会、周宅村、北段村、九村、叶先村、王相村、沙塘村
瓯江口新区
灵南小学
双昆村、上岩头村、海思村
瓯江口新区
大门镇中心小学
大门镇所辖村居
/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霓屿街道所辖村居
/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元觉街道所辖村居
/
鹿西中心小学
鹿西乡所辖村居
/
海霞中学
城南社区、城中社区、银海社区、岭背社区、上新社区、新城社区、打水鞍社区、风门社区、小三盘村
小朴社区、大朴村、九厅社区(有空余学额时面向这三个社区<村>招生)
灵昆中学
灵昆街道各村居、瓯江口产业集聚区
/
实验中学
东屏街道所辖村居;小长坑村、九仙村、隔头村、东郊村、大长坑村、白迭村;柴岙村、大王殿村、东沙村、鸽尾礁村、双垄村、海霞村;三盘社区。
小朴社区、大朴村、九厅社区。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霓屿街道各村居
/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元觉街道各村居
/
洞头区第二中学
大门镇各村居、鹿西乡各村居
/
附件2
洞头区2021年新居民居住地学校安排表
学校
居住地
城关小学教育集团双朴校区(城关第一小学)
城中社区、银海社区、城南社区、上新社区(部分)、新城社区(部分)、小朴社区、小长坑村、九仙村、隔头村、东郊村、大朴村、大长坑村、白迭村、小三盘村、打水鞍社区、风门社区。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北沙校区(城关第二小学)
岭背社区(部分)、新城社区(部分)、上新社区(部分)、柴岙村、大王殿村、东沙村、鸽尾礁村、九厅社区、双垄村、海霞村、三盘社区。
灵昆第一小学
周宅村、北段村、九村、叶先村、沙塘村、王相村、瓯江口新区
灵南小学
双昆村、上岩头村、海思村、瓯江口新区
东屏中心小学
岭背社区(部分);东屏街道所辖村居(社区)。
大门镇中心小学
大门镇所辖村居(社区)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霓屿街道所辖村居(社区)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小学)
元觉街道所辖村居
鹿西中心小学
鹿西乡所辖村居
灵昆中学
灵昆街道各村居、瓯江口新区
实验中学
东屏街道各村居;北岙街道各社区(村居)
霓屿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霓屿街道各村居
元觉义务教育学校(初中)
元觉街道各村居
洞头区第二中学
大门镇各村居、鹿西乡各村居
附件3
洞头区2021年小学新生报名上传材料
序号
对 象
报名上传材料
备注
1
施教区户籍的学龄儿童
1.户口簿;2.父母或本人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2
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的学龄儿童
1.户口簿;2.父母或本人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3
华侨、华人子女
1.父母原籍户口证明;2.洞头区侨办证明;3.现监护人公证材料;4.现监护人户口簿;5.儿童本人的户口簿或护照。
4
政策照顾对象子女
1.户口簿;2.父母获奖等有效证件;军人子女提供军官证件(或现役军人证明)。
到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教育科)登记并提交材料。
5
新居民子女
1.户口簿;2.在洞头区居住且有稳定住所证明;3.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洞头区用人单位签订或劳动部门备案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营业执照);4.社保材料(就读灵昆街道小学需提供)。
居住地施教区学校班额已满时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备注:个别学生上传材料需现场核验,请根据学校通知,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现场核验。
附件4
洞头区2021年初中新生报名上传材料
序号
对 象
报 名 材 料
备注1
备注2
1
施教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少年
1.户口簿。
六年级在洞头区外小学毕业班就读的学生,还需提供六年级下册素质报告单。
2
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的学龄儿童少年
1.户口簿;2.父母或本人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3
华侨、华人子女
1.父母原籍户口证明;2.洞头区侨办证明;3.现监护人公证材料;4.现监护人户口簿;5.儿童少年本人的户口簿或护照。
4
政策照顾对象子女
1.户口簿;2.父母获奖等有效证件;军人子女提供军官证件(或现役军人证明)。
到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教育科)登记并提交材料。
5
新居民子女
1.户口簿;2.在洞头区居住且有稳定住所证明;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洞头区用人单位签订或劳动部门备案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4.社保材料(就读灵昆街道初中需提供)。
备注:个别学生上传材料需现场核验,请根据学校通知,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现场核验。
附件5
施教区对象提供不动产权证报名时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不动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及其父母双方户口与上述房屋产权人在一起,学生父母又确无其他住房的(需提供无房产证明、实际居住情况与房产地址一致的证明),可持上述不动产权证报名。
2.不动产权证在抵押的,可凭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证明代替房产证报名;不动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凭住建局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或凭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及发票)报名;属民间契约、协议或公证类的不能作为入学的不动产权依据。
3.因重点工程建设被拆迁安置的,可用拆迁安置协议书代替协议书中的安置房房产证报名。
4.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
5.非住宅用途的房产、不动产权证登记为住宅用房而实际不是用于居住的均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6.上述情况之外的,提交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附件6
洞头区实验小学等五所学校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一、洞头区实验小学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一)招生批次
第一批:政策照顾对象子女;
第二批:户籍与房产均在施教区,且户籍地址与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
第四批: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
以下情况应向学校提交实际居住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电费收据、电视费收据、水费收据等原始凭据):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之内;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少于50%,但份额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之内的。
2021年起,同一套房产3周年内安排一户产权人子女就读。
(二)招生办法
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二批次学生全部录取。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二批次学生根据“住、户一致优先”的统筹办法,实施以不动产证和户籍登记时间分别距离限定截止时间的月份提前数相加,从大到小排列顺序予以录取(月数相同时,按天数从大到小排列顺序录取;天数相同时,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录取);如有空余学额,按户籍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只有户籍的学生;如还有空余学额,根据不动产证办理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第四批次学生,录满为止。未能录取的学生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洞头区城关小学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第一批:政策照顾对象子女;
第二批: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
2022年起,第二批为户籍与房产均在施教区,且户籍地址与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第三批为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第四批为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
三、洞头区灵昆第一小学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一)招生批次
第一批:户口在灵昆居委会、周宅村、北段村、九村、叶先村、沙塘村、王相村的适龄儿童。
第二批:父母一方户口在以上村居的适龄儿童;父母在以上村居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适龄儿童;父母在瓯江口有房产的业主子女;父母在以上村居内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居住在以上村居及瓯江口新区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居住在瓯江口新区的新居民子女,由其父母所在企业汇总后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物管理局)。
(二)招生办法
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二批次学生全部录取。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由洞头区教育局会同瓯江口社会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第二批次学生。如还有空余学额,再统筹安排第三批次学生。
四、洞头区灵南小学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一)招生批次
第一批:户口在双昆村、上岩头村、海思村的适龄儿童。
第二批:父母一方户口在以上村居的适龄儿童;父母在以上村居内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适龄儿童;父母在瓯江口有房产的业主子女;父母在以上村居内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居住在以上村居及瓯江口新区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居住在瓯江口新区的新居民子女,由其父母所在企业汇总后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二)招生办法
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二批次学生全部录取。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由洞头区教育局会同瓯江口社会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第二批次学生。如还有空余学额,再统筹安排第三批次学生。
五、洞头区海霞中学招生政策相关规定
第一批:政策照顾对象子女;
第二批: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
以上批次招生后,若有空余学额,可招录户籍在小朴社区、大朴村、九厅社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空余学额不足的,通过摇号录取。
附件7
洞头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行事历
时间
事项
5月29日前
民办学校优待、照顾对象登记、资格审核
5月31日前
优待、照顾对象录取对象名单导入系统并锁定
5月31日前
对接公证处确认摇号公证相关事项
6月1-3日(9:00—21:00)
公、民办学校网络报名(初中)
6月2-4日(9:00—21:00)
公、民办学校网络报名(小学)
6月9日前
第一轮民办学校报名对象资格审核、公示
6月10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初中)
6月11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小学)
6月11-12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缴费确认(初中)
6月12-13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缴费确认(小学)
6月13-14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后空余学额补录(初中)
6月14-15日
第一轮民办学校录取后空余学额补录(小学)
6月16日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申请
6月17日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名单公布
6月18-19日(9:00—21:00)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报名(小学、初中)
6月21—22日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报名对象资格审核
6月23日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录取
6月24日
第二轮补招民办学校录取缴费确认
6月30日(截止下午5:00)
公办学校网上报名截止
7月底前
完成公民办学校招生录取
8月20日前
各校完成入学通知书发放
9月初
公民办学校同步注册学籍
附件8
洞头区2021年义务教育入学对象可报名民办学校名单
序号
类别
学校
招生范围
1
市批区管初中
(1所)
温州市乐成寄宿中学
洞头区、鹿城区
2
市批市管初中
(4 所)
温州外国语学校
市区(含洞头区)
3
北大新世纪温州附属学校
市区(含洞头区)
4
温州英才学校
市区(含洞头区)
5
温州东瓯中学
市区(含洞头区)
6
市批市管小学
(3所)
温州外国语小学
市区(含洞头区)
7
北大新世纪温州附属学校(小学部)
市区(含洞头区)
8
温州英才学校(小学部)
市区(含洞头区)
一、为什么要办理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规定,房地产权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经过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才算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否则,取得的产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假如一个购房者签定购房预售合同后,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预售给第二个购房者,而第二次预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尽管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第二个购房者将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二、手续
买卖双方需要携带: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委托书、户口本、买卖协议2份(二手房的卖方还需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手续费。
双方登记之后,交易部门将依据有关的法规对房地产买卖行为进行审核(二手房召价格评估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报批,待批准后再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房地产变更登记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市房地局应当自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书及有关的申请登记文件。市房地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登记证明;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有一项规定常被人忽略。那就是买卖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万一不能亲自到场,代为办理的人要出具当事人有效的委托书,如果不能出具有效的委托书,任何代办人员都会遭到交易部门的拒绝,即受它当事人的亲属也不能例外。卖买双方要委托他人代办手续,应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也可以办理公证委托。
三、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权利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权利人自行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自办房地产登记。
一、从程序上对证人证言审查认证
(一)对证人资格的审查认证。
证人是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 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此条应分两方面理解,一是如果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以致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就不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对案件事实有证明力的情况,不能作证。二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能辨别是非,并且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情准确表达,都应认为有作证能力,都可以作证人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对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必要的,可以对证人能否辨别事非,能否正确表达的能力进行鉴定。
(二)对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认证。
在审判实践中,《刑事诉讼法》对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没有建立完善的证据交换制度及庭前听证制度,控方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在开庭前辩方律师已查阅,但对辩方的证据,特别是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出庭证人所要证实的情况等等。控方却知之甚少。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开庭质证后,下列证言属于取证程序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律师一人调查的证人书面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的材料”。有关本案的材料,包括证人书面证言等。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1979年11月6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49条规定“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由律师调查取证时,应由二人进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有严格的限制,即必须是正式执业律师,必须为二人。只有律师资格,没有执业资格,或执业证未按年度年检的,所取的证人书面证言均不合法。
2、法律工作者调查的书面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是律师;二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0年3月11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案卷或者庭审材料”。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法律工作者可以参加刑事诉讼,也没有规定法律工作者有调查取证权。但目前的法律工作者作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参加刑事辩护和,虽然在法律上并无严格的限制,但与律师对证人所调查的书面证言是不同的。由于有些审判人员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概念认识模糊,把法律工作者所取的证人书面证言进行当庭质证、认证,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法律工作者向法庭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法律工作者可以在法院开庭五日前向法庭提供出庭作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通信处,申请人民法院传证人出庭作证。
3、几个证人在一起由控辩双方各自调查的证人书面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刑诉法》第98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场”。在案件发生时,每一个证人见到的案件的侧面是不同的,让证人单独作证,有利于办案人员全面分析案情,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让几个人在一起提供一份书面证言,由一个人陈述,其他人补充,无法确定每一个证人对案件的感知程度,也无法确定每一个证人独立见到的客观、真实的情况。因此在审查此类证言时,如几人甚至十几个人一同出具的证人书面证人证言,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询问不满十八岁的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场”。这一规定对不满十八岁的证人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由于心理、生理尚未成熟,遇到不熟悉的环境和人员,容易紧张。因此在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时,应选择其熟悉的环境,如家庭、学校等。让其法定人到场,以消除其紧张情绪,使他能将了解的真实情况全面反映出来。在实践中,询问不满十八岁证人的规定也适用于辩护人对证人的询问。按照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不满十八岁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无法定人到场的,一般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控辩双方调查的证人书面证言,证人没有签字盖章进行核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的调查笔录应交证人核对,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证人的书面证言证人没有签字盖章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不识字的证人调查人员已给其宣读核对,但由于证人不识字,即没有让证人签字,也没有让证人盖章。二是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书面证言,怕到法庭质证得罪人,不愿签名盖章。三是由于调查人员的疏忽,写完笔录与证人核对后,没让证人签名盖章。对此类证人书面证言,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证人已旁听了本案的庭审后,又出庭作证或出具书面证言的。证人的身份是特定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为证人。如果证人参加了对本案的庭审,又出庭为本案控、辩双方任何一方作证,即无法考证该证人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因为该证人已参加对本案的庭审,已知道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其再向控辩双方提供书面证言或向法庭出庭作证,其真实性无法保障,其出庭作证证言及提供的书面证言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调查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书面证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证人书面证言的审查,应首先审查是否有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申请,是否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签发的准许调查决定书,如无准许调查决定书,即视为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几类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和证人的书面证言,由于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不论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及证人书面证言在实体上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均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二、从实体上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
(一)对证人证言来源的审查认证。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首先看证人是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还是听他人讲述间接得知案件事实。在证据上将这两种得知案件事实的形式分为直接证言和间接证言。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言是直接证言。所谓“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该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为。例如,证人、被害人目击犯罪行为发生的书面证言及当庭作证证言等等。凡是不能直接单独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言,是间接证言。如听他人讲述得知的案件事实等。例如:一天晚上,胡某、王某、与李某一同在张某家院外乘凉,李某与胡某到张某家拿木凳,李某在前,胡某在后。当李某进入张某家屋后,又急跑出来,对胡某说“张某用削谷刀将其妻扎倒,快去叫人”李、胡一同出去叫人。当李、胡二人再次返回张某家中,见张妻已死。公安机关调查在张家提取带血的削谷刀一把,李某对公安机关陈述了他所见到的事实,胡某也陈述了听李某说张某用削谷刀扎其妻的事实。李某所作的证言为直接证言,即李某直接看到张某用刀扎其妻。胡某所作的证言为间接证言,即胡某听李某说张某用刀扎了其妻。对李某的证言可直接予以认定。对胡某的证言,必须与李某的证言和所提取的削谷刀结合起来,才能证实此案事实。
(二)对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行审查认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由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亲属、近邻、朋友、恩怨等关系,证人就有可能从维护亲情、友情、报恩、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证言。这些情况只是一种可能,证言是否可靠,不能依证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而定,而是取决于证人是否如实讲述了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有的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也能如实提供证言。但有些证人因怕得罪人,不愿提供证言、不敢提供证言。有些证人回避关键情节,提供部分案件事实。在审查这类证人证言时,要与其他证人证言结合起来、与其他几种法定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不予认定。例如:张某诉李某故意伤害一案。自诉人张某诉称,其与被告人李某因走道发生纠纷,李某用木棍将其右腿打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李某辩称,其因走道与张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但并未拿木棍,也没用木棍打自诉人腿。他腿部骨折是他自己摔的,不是我打的。自诉人与被告人同时提出他们打架时王某在场,并给他们拉架。并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王某给各自提供的书面证言。经审查,王某给自诉人提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用木棍将张某打伤。王某给被告人提供的证言证实,张某与李某发生撕打,他给拉开后,张某下坡时将腿摔伤。法院开庭传王某出庭作证,王称其与自诉人和被告人是邻居,他们打架后谁都去找他,他不想得罪他们。他们撕打时他给拉着来,但是李某是否用木棍打张某右腿他没看见。此案例是否追究王某的责任暂且不论,就如何认定此案事实,认定此案事实的关键是张某的腿究竟是打的还是摔的,首先张某指控李某用木棍打其右腿部,法医鉴定证实张某右腿膝盖下部有一6厘米的皮下淤血。证人王某给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证实张某的右腿是李某用木棍打伤的。经勘查现场王某给被告人提供的张某下坡时摔的,所谓“坡”是个土坡,在土坡上张某不可能将腿摔骨折。因此法院认定李某用木棍打张某右腿部,致张某轻伤。对王某给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予以认定,王某给李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及开庭时出庭作证的证言,因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不予采纳。
(三)对证人所证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与条件进行审查认证。证人是在一定场合下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人所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发现场的地形地貌、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体貌特征,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有的证人不认识被告人和被害人,只描述案发现场当事人的年龄、身高、性别、穿着及身上有何特征等等,或描述现场周围的环境,如距离远近、光线的能见度、天气情况等等。这些都是认定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例如:李某故意伤害案。李某系王某女婿,因怀疑其岳父、母挑拨其妻与其母分家而怀恨在心。一天上午十一时许,见其妻又回其岳父、母家,李某即找其姐夫胡某到其岳父、母家评理。因话不投机,发生撕打,胡某在屋里持刀将李某岳父砍伤。李某持刀将其妻及其岳母追到院内砍伤。证人林某证实在李某家院墙外看见李某将其妻及岳母追至当院砍伤,胡某在李某家西屋与李某岳父进行撕打的事实。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林某证言是假的,以林某的身高在李某家墙外,根本看不见院里,更看不见胡某在西屋与李某岳父撕打的事实。法庭休庭对此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证明,李某家墙外为一土坡,林某身高1、8 米,站在墙外能看见李某家西屋和当院。因此法庭认定辩护人所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