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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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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管理

第1篇:废物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安全监管、城管、交通、价格、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七条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集中处置规划批准范围内的危险废物。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原申报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具备处置条件和能力的,必须委托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委托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安全性预处理,使之符合处置单位的接收要求。

第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对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时不得混合进行。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二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各县(市、区)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报告市环境保护部门。

本市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出市外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商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本市区域外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到本市处置的,应当持有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商本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出具的批准文件。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本市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本市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亦不得接收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一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第十五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者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未按规定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废物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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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年度武进区环境状况公报.

[5]兰永辉,杨雪,陈芳,李悦.工业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状况综述[J].广东化工,2013(12):82-84

[6]张婕,高峰.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科技资讯,2015(4):120

[7]王树江.对我国危废处置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科技投资,2013(A16):43

[8]姜启英,徐慧.我国危险废物源头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环境与生活,2014(22):204-205

第3篇:废物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管辖区内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以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

第三条含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04Bq/Kg(5×10-7ci/kg)的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四条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是放射环境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福建省环境放射性监理站行使省环境保护局对放射环境管理的行政职能;负责我省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放射性使用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以及废气、废液实行监督、检查、监测。

第六条接受放射性使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和登记。

第七条督促检查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送贮情况。

第八条对本辖区发生的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实施监测,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本辖区低放固体废物和废放射源实行集中送废物库存贮,组织低放固体废物和废放射源的收运和贮处,确保废物库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并尽量减少其体积;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产生单位暂存期间应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已在环境中自行处置的,必须如实向省环境放射性监理站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安全监测,对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原处置单位必须将原处置废物(源)送废物库贮存。

第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源的单位,应向省环境放射性监理站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登记表附后),每年2次申报放射性废物(源)和积存量;并协助收贮单位做好收运工作。

第十三条放射性废物按分类要求装入统一的专用容器;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自行使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放射性废物中。

第十四条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单位应设专门场所暂存放射性废物(源),并设置电离辐射的标志。

第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容器所装的废物不得超过其容器所规定的容积或重量;含有尖刺或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纸盒或其他包装材料然后放入专用容器。

第十六条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上有关记录的卡片。

第十七条暂时不用的放射性源,为了安全起见,可送废物库代管,用时取回。

第四章放射性废物的收运

第十八条放射性废物由省环境放射性监理站定期(每年2次)派专人专车到产生单位收运,需要临时送贮的,可与省环境放射性监理站联系。

第十九条本省废物库收贮的对象:(1)低放固体废物(2×104Bq/Kg≤比活度≤2×106Bq/Kg);(2)已灰化或固化的低放污染的动物尸体和植株;(3)已固化的低放废液;(4)废放射源;(5)接受工作源的寄放。

第二十条送贮的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废物性能稳定,不含挥发性、易燃、易爆等不稳定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送贮的废物容器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2msv/h(20mrem/h)。

第五章废物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放射性废物库原则上只贮存本辖区内的低放固体废物,对辖区外的低放废物要求入库的必须报省环境保护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入库的放射性废物应根据登记卡片逐一核对、验收;登记卡归档存放,卡片存放时间应不小于该废物达到无害化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入库的废物应按其半衰期和比活度分类存放。

第二十四条废物存放至其比活度小于2×104Bq/Kg(或5×10-7ci/kg)时,经监测后,报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可作为一般垃圾在库区内挖掘简易埋藏坑掩埋。

第二十五条驾驶放射性废物专用车辆时,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交通规则,交通监理部门应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每次收运废物后,工作人员应进行人体表面污染检查,合格后方能离库区;汽车和工具也应进行污染检测;当污染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进行去污处理。

第六章收费

第二十七条对送贮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表1)实行收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单据。收费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废物收运人员对送贮单位的放射性废物经监测检查,符合送贮要求的,核定数量和收取送贮费用。如因废物产生单位的原因不能收运而造成放空时,产生单位应向收贮单位支付监测费、误工费以及废物车放空费。

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单位,应按省环境放射性监理站发出的收费通知单上所列金额和指定的银行在20天内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收取送贮放射性废物的费用,用于废物库运转及配套工程的维修、扩建。并将年终收支决算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和省财政厅,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在放射性废物和废物库的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环保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加收滞纳金,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本办法公布后,仍自行处置放射性废物(源)的;

二、因对放射性废物(源)管理不严,引起环境污染或人员损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交纳废物(源)送贮费或监测费的;

四、拒报或谎报放射性废物(源)申报登记事项的;

五、破坏放射性废物库设施的;

六、废物监理人员、或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罚款审批权限:罚款五千元以下由省环境放射性监理站审批;五千元以上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4篇:废物管理范文

关键词:手术室;医疗废物;职业防护;管理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已成为医院感染管理中的主要任务。手术室如何对医疗物废做好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是我们手术室面临的重要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们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主要进行医院感染、医疗废物的管理,消毒隔离、垃圾分类收集方法、职业防护等方面的培训,严格的控制措施对手术室医疗废物进行科学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了利器伤的发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管理

1.1建立健全手术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感染管理规范》制定详细的手术室医用废物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制定各级护理人员在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和具体工作要求,保洁人员的工作要求等。

1.2.护理人员的培训 医护人员是参与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关键,首先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依法行事。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这一薄弱环节,采取有目的、有计划的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学习,并定期检查组织考核,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预防医院感染对他们个人及医院、社会的重要性。严格的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及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责,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从而加强了职业防护,确保了人体的健康。

1.3保洁人员的培训 保洁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低,又不懂得医院感染知识,对医院废物的感染性不了解,致使医用、生活、感染性垃圾未做到分类放置、密封运送处理、各类垃圾混放、垃圾袋重复使用、垃圾桶不及时保洁等问题,增加了医院环境污染和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为保证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化,我们定期组织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示范指导,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手术室每月医疗废物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放置,及时清运。使手术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措施得力、监管到位。

1.4 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护理组长作为科室院感兼职人员,对手术室医用废物处理实行全程监控,并定期参加院感科专业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理论知识及操作规程。兼职人员及时检查督促各级人员,并积极与院感科联系做到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

1.5医疗废物的科学分类及正确处理。

1.5.1锐利废物的处理 每一手术室放置一个专用锐器盒,该盒能防刺穿、不会破裂,主要用于收集手术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针头、动静脉留置针针头、手术刀片、麻醉穿刺针等锐利废弃物。由器械护士、巡回护士、麻醉师共同自觉执行。每日手术结束后,巡回护士封口,粘贴专用警示标签,注明科室名称,日期并签名,送至污物存放间,由保洁人员统一送医院废物处理中心签收。

1.5.2 非锐利废物的处理 将此类废物一般沾染有血迹,包括纱布、纱垫、吸引管、麻醉包等,由巡回护士负责收集于黄色垃圾袋,术后进行包装、严格按要求进行,包内医疗废物不能超过3/4,有效封口,粘贴专用警示标签,注明科室名称,重量、日期并签名,送至污物存放间,由保洁人员统一送医院废物处理中心签收。

1.5.3 特殊感染废物的处理 特殊感染患者的医疗废物处置要格外小心,要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严格防渗漏,防止感染扩散。

1.5.4一次性用品的回收处理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不可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随意丢弃,用后置入黄色垃圾袋,集中送医院感染中心避免流入社会污染环境和回流市场引起医源性感染,危害社会。

2 讨论

2.1建立健全的制度 由于制度健全,措施完善,使手术室各级医护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级医护人员都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医用废弃物分类放置、处理,使手术室医疗废物处理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2.2全员教育 提高了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手术室将医疗废物的相关知识及医院感染知识作为在职护士的培训内容,使各级护理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手术室医疗感染的关键。

2.3.改变了手术室各级人员工作中的不良习惯 由于手术室各项操作规范化,并采取逐级带教方式,使手术室各级人员都熟练掌握,并经常检查督促,从而改变了不良习惯,做到了规范化处理手术室医疗废物。

2.4.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医疗废物是病原微生物潜在宿主,是引起感染传播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1]。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毒和致病微生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传播疾病。各种污染针头刺伤是医院内传播乙肝、丙肝、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染性疾病的重要因素。故我们加强废物管理,增加了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从而减少了传染病的传播。医疗感染是医疗机构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性感染,手术室又是医院感染监测与控制的重要部门,手术室医用废物管理是控制医源性感染的重要环节,对其进行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才能保证各科手术顺利进行,降低无菌手术感染率,提高手术室护理管理质量。

第5篇:废物管理范文

调查结果显示,所有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专用包装袋(容器)、交接记录、集中处置和签订处置协议方面均符合要求,社区服务站和个体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医疗废物外包装中文标签方面所有的医疗机构均不符合要求;在运送工具和运送工具的清洗消毒发那个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均不符合要求(表2)。

2医疗废物暂存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暂存点的选址、存储设施、有门上锁、警示标识方面均符合要求,不符合的主要问题为: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混有生活垃圾,无门无锁无警示标识,可开启门窗未装纱门纱窗,无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废物暂存间设在工作区域,无警示标识,内有大量工作人员个人物品混放;检查时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无人,但医疗废物暂存间并未上锁;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有生活垃圾混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及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时长平均符合率较低,调查显示最长暂存时间达到15天(表3)。

3问题分析

3.1主要存在问题

此次调查发现,丹阳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及个体医疗机构,存在法律意识不强、医废管理人员相关知识欠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不够规范、处置人员未开展健康体检,整体队伍水平不高、无专用转运工具、运送工具未清洗消毒、暂存间及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登记交接记录不完备,医疗废物暂存时间偏长等问题。

3.2原因分析

(1)认识不足、意识淡漠。部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缺少法律意识,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护人员培训不够;部分个体诊所负责人只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认为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没什么区别,只顾着日常的诊疗,而对医疗废物缺少相应的认识和管理。(2)硬件限制、先天不足。小型医疗卫生单位场地规模较小,没有空间设立独立隔离的医疗废物暂存点[5],有的是医疗废物暂存点设置的位置不符合要求,没能远离医疗人员活动区,有的和生活垃圾存放处混在一起。(3)处置垄断、能力不够。环保部门规定,每个地市级原则上只设一家工业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所占业务比例远远少于工业废物,因此处置中心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视程度不够。作为本市唯一的一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来说,在做好市区大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同时,要按时做好所管辖县(市、区)及乡镇的其他小型医疗内的医疗废物转送工作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农村的基层医疗机构,即便与处置中心签订了合同,处置中心也无法及时运送医疗废物[6]。

4对策

4.1专长结合科学监管

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是医疗机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降低院内感染的重要措施。对医疗废物的监管除了专项监督检查,还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防护措施和应急保障制度,做好暴露后的预防措施、医学观察及预防性用药等,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免疫接种[7],才能有效提升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效果,规范管理行为。

4.2细化法规强化服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如何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条款,例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检查时也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常常对该建立哪些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知晓,只是从网上下载一些制度应付检查。因此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医疗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例如“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可以帮助医疗机构确定培训的内容和周期,用细化的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组织培训。同时应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指南,认真执行。

4.3严格执法加大处罚

本次检查,我们对16家医疗卫生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并提出整改期限和要求,在整改复查环节,这16家医疗卫生单位对存在问题均进行了整改,医疗废物管理和硬件设施配备上了一个台阶。可见,在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对医疗卫生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条款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对今后医疗卫生单位重复类似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不断规范其守法行为。

4.4普及宣传实施公益

检查中发现,不仅是有些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知识不了解,甚至不清楚哪些是属于医疗废物,而且几乎没有医护人员会告知患者哪些物品属于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该如何处置,因此,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的社会化普及化宣传尤为重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在新闻媒体上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医疗废物及其危害的认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污染预防的意识。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有利于环境保护,防止疾病传播,具有明确的社会效益,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应当得到政府高度重视。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增加医疗废物处置的专项资金投入,引入市场机制,在县级市增加设立相应规模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保农村基础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

4.5强化协调全程管理

第6篇:废物管理范文

(1)加强全员医疗废物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捉高其管理的意识,人人参与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2)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须分类,不得混合放置

--感染性废物:包括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泻物污染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一次性医疗物品、废弃的被服、被隔离收治的传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等。

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等科室所使用后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感染性医疗垃圾、传染病区病人的生活垃圾全部放入专用的黄色塑料袋存放。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玻璃试管、安瓿等。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将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放入专用的利器盒中。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管理办法:药剂科、病区、门诊等科室如有上述药物性废物一律用黄色塑料袋存放。 医务人员、行政办公室、医院食堂的生活垃圾一律用黑色垃圾袋存放。

(3)各科室在存放医疗废物前,仔细检查塑料袋有无破损、渗漏,存放的医疗废物只能达到塑料袋的3/4后必须进行封口,放人塑料袋内的所有医疗废物不得再取出。

(4)科室、病区必须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道路运送医疗废物、垃圾至医院指定的暂存点。

(5)存放垃圾的容器、运送垃圾的车辆每日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 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6)对一次性医疗废物,由专人进行回收,做好交接、数量登记,交科室当班人员签名。

(7)医院医疗废物一律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医疗废物暂存区域禁止吸烟、饮食,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定期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8)各科室不得私自处理上述任何污染废物,如发现有违规者,由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2、后勤保障制度(通讯、车辆、设备、药品、物资保障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物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通讯、车辆、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的制定,沟通与属地突发事件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联系渠道,保证医疗应急救援一线工作的需要。

(2)、掌握本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防护物资的基本情况,了解相关的供求状况,多渠道组织资源。

(3)、对部分采购困难的药品,制定采购预案,疏通供应渠道,确保药品的供应。

(4)、对紧急需求的物资、药品、设备提出调配的方案,并负责落实。

第7篇:废物管理范文

重点排查各科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是否有力(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形成自查、整改。

二、消防安全管理方面

重点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违规用火、用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突出风险。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门诊、住院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建筑违规搭建、电气线路老化、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到位情况。

第8篇:废物管理范文

论文关键词 欧盟 废物管理 循环经济

欧盟是环保主义最活跃、环境法发展最活跃的区域,在废物管理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最先认识到:作为一项完善的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应满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欧盟废物管理法律已经是一个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的超国家的、统一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为各成员国提供了废物管理的法律依据,也起到了引领各成员国废物管理立法体系建设发展的作用。为加速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欧盟各国普遍制定了一个有法律、经济、管理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

一、欧盟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特点

欧盟废物管理立法在构成与发展趋势上,正不断地为适应管理需求而完善,由条例、指令、决定、建议等构成的废物管理法律体系在许多方面实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结合,形成了有效的实施机制。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

欧盟的废物管理由早期单纯处理向综合治理转变,从根本上转变了废物处理的内涵,重视源头控制和综合利用,从而能够有效控制污染、回收资源。欧盟废物管理战略目标是通过选择较高层次的管理目标,确立了“废物分级”的处理体系,即遵循预防或减量——重复使用——循环利用——堆肥——处置的顺序,强调资源化是垃圾处置的首选方式和最终发展目标;将管理目标向物质产生的源头减量化延伸,全面且综合地考虑废物管理的每个阶段,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通过对物质“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生命周期管理,实现物质产生、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良性循环。“增长必须是环境可持续增长”体现了循环经济立法的特点,而“改进废物预防行动计划、更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向可持续的消费型式转变”等措施,体现了力求遏制废物产量与经济增长同步态势的努力。

(二)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可行的措施与目标

欧盟的环保理念一直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理念的不断更新,必然带动着相应立法原则、制度及实施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因此,管理理念的与时俱进是欧盟实施有效废物管理的必然的思想基础。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在废物管理上都经历了巨大的转变,强调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有效提高了物质和能源的回收利用,并以资源化为废物处理的最终发展目标。欧盟通过环境政策、指令等,明确规定或体现了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如源头治理、废物分级原则,充分体现了其废物管理理念的精髓。

此外,欧盟废物管理目标具体明确,严格限制达标期限。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资源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欧盟通过制定废物管理的框架性指令,指导各成员国依据本国国情选择具体、适宜的方式以实现指令的目标,从而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

(三)政企职权分明,各司其职,协调运作

欧盟各成员国废物管理模式尽管有所不同,但均强调政企要分开,权责要明确,从而使管理机制协调运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废物管理规划、法规并监督执行、引导社会资本注入、协调各参与方利益关系并对环境质量予以监控;企业则应在相关法律框架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责、利明确,因而促进了各方的高效运作。 最典型的如德国处置包装废物的双向回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政府只规定该公司应完成的回收利用指标并予以法律监控,其余均由市场决定,这样有利于推动再利用产业化及规模化。

(四)引入多种管理手段,提高废物管理的灵活性

欧盟的废物管理,不仅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而且辅以税收、财政补贴等诸多经济手段,实现了多种政策工具的结合,从而使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管理的灵活性,尤其是使用经济激励手段,能激发各企业改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积极性。

欧盟废物管理大部分是以成员国各地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结合以政府许可形式引入的社会资本这一多元的融资渠道,从而为废物的综合管理提供了资金保障。此外,多个成员国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税收,它是对某些使用了危害环境的材料或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施行的一种税。引入它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促使生产者采用先进技艺,进而达到优化消费模式和产业结构的目的。

(五)公众的积极参与

废物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广大公众积极投入环境事务中,享有更多的参与权,才能使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越来越强,才能使环境法律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加强公众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环境管理机制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环境法治的重点。在欧盟,不只是政府和企业,各公民团体以及普通民众对欧盟环境法律、政策的制定均有重要影响,如在推行新的废物管理指令时,就十分重视对公众意见的采集与反馈。欧盟较强的公众环保理念和忧患意识使废物分类得以充分的展开,降低了废物处理的难度与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资源的再利用。

二、欧盟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健全法制,依法进行废物管理

欧盟各成员国废物管理的法律框架已较为完善,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中废物管理的各个方面,也使所有参与方有法可依,并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保障废物管理工作能够依照市场经济规律正常运行;就法律角度而言,健全的废物管理法律制度为废物管理产业化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最典型的例子是意大利进行的废物管理制度改革。1997年意大利颁布的第22/97法令标志着改革的正式开始,该法令确立了废物综合处理的政策:废物减量化;源头治理;回收、再利用和能量恢复的三维回收及无害化处置。它不仅促使清洁技术、生态标识、EMAS规定等的出现,还促成政府与经济实体间达成废物回收的自愿协议。其积极作用主要是突出了“污染者付费”和“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界定了废物处理运作的最佳辖区范围,这为规划垃圾处理厂综合网络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是开展一切管理工作的依据。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约束力及强制力,能够协调各方关系,有效地完成既定目标。欧盟废物管理的实践表明,通过立法对废物进行管理是废物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环节,法律的强制力对促进废物管理非常有效。

(二)确立可持续的废物综合管理

目前,我国的废物回收后通常被直接填埋或焚烧,不但危害环境,而且浪费了大量可再循环利用的资源。可见,废物资源化对我国尤为重要。废物再利用水平低是一个主要障碍,由于废物回收周期长、收益率低,企业缺乏投入该领域的热情,因此政府应加大对这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此外,我国目前要求资源循环利用的相关政策规定也较少。目前,中国70%左右的垃圾通过简易堆放和填埋进行处理,20%左右的垃圾通过焚烧和堆肥进行再利用,其余的10%左右则通过废物回收进行循环利用。

可持续的废物综合管理是从多年的固体废物管理经验发展而来的成功理念。其重点是,所有主要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全部废物系统内容的综合规划过程(从产生点到最终处置,并包括这两点之间的所有步骤:废物减量、循环利用、重复利用和资源回收)并对系统的各个方面都予以重视。 我们应确立可持续的废物综合管理,让所有的主要利益相关者都参与战略的规划和决策过程中,通盘考虑对所有废物管理技术的优缺点。这种管理模式采用分级管理原则,提倡解决废物问题的最佳途径是首先尽量减少废物产生,并在源头对可循环利用的物质进行分类,以提高可循环利用物质的质量,不能再循环利用有效减量的废物应尽可能重复使用。设定废物减量具体目标,由此解除废物产生量和经济增长的正相关关系。其核心思路是: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情况下,从源头减少废物量,避免废物产生应成为废物管理最优先的目标。

废物管理目标的设定,将决定我国废物问题未来的走向和可能达到的效果,也将决定有关部门将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手段和策略。具体而言,我国可参照欧盟的《废物管理指令》,以降低社会整体物质消耗及物质消耗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为根本出发点,将管理目标的优先顺序明确设定为:旨在避免垃圾形成和降低其后续有害性的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设计>产品或部件的再利用>垃圾分类和无害化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包括厨余垃圾生物处理)>无害化的能源回收(且达到一定的能源利用效率)>最终的无害化处置。

(三)积极推进废物分类回收

废物分类回收是欧盟成员国普遍采用的收集方法,对废物进行分类能够提高对废物管理问题的认识,随之而来的是废物量的减少(或增长率的下降)。最典型的是葡萄牙政府在各城市建立了废物分类回收站。这种回收站由3个大型和1个小型垃圾桶组成。绿色、蓝色和黄色的3个大桶分别装玻璃制品、硬纸和铝制品,红色的小桶装电池。这一举措对废物的回收和处理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在分类回收基础上,建立各种废物再利用公司,使废物处理产业规模化。

废物分类是改变末端处理现状的必经之路,但它也是目前我国废物管理部门的软肋,应该在规划和实施上都得到加强,分类回收应主要从源头(个人、家庭和单位)抓起,尤其是废物分类运输和社区垃圾分类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在源头进行废物分类的长期目标,当这一基本的先决条件确定以后,在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方面,才会有可能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创新。我们要根据废物的特性,以最大限度资源化为原则进一步细化当前废物分类办法,强制执行废物分类,并积极推广废物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废物分类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废物回收处理体系,从而提升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另外,拾荒者和废品经营者对废物分类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政府及社会公益组织应对他们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行为规范,保证拾荒者和废物经营者安全工作、守法经营。

具体而言,首先要倡导全社会进行废物分类回收,在学校、机场、工厂等地,设置分类回收废物容器,将废塑料、废纸、废金属加以分类回收;倡导居民在家中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分装不同种类垃圾,再将垃圾扔到回收站、回收站将垃圾运往垃圾处理厂、以及垃圾处理厂处理的过程中也应分类处理。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出发,确立强制废品回收制度,促进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规定使用回收标志,标注在所有使用后需回收的商品及包装上,并标注其材料名称或代号、符号,以利于废物分类回收,促进废物回收利用。

(四)采用多种灵活的废物管理手段

在我国,经济激励手段只是政策法规等直接管制的辅助手段,而在欧盟,经济手段构成环境政策法律的基石。欧盟非常注意经济激励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以及措施的可接受性。政府激励手段可用于对直接管理的补充,包括税费征收、押金制度等。此外,为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欧盟及其成员国还建立和完善了绿色GDP、规划与布局、有效管理与监督、科技研发促进、多元化回收方式并存、公众参与、市场运行等制度。实践证明,经济激励等手段与直接管制结合运用,能够激发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积极性。适当运用税费、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可以为垃圾的收集和处理等提供来源,使直接管制得以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废物收集、运输、处理过程均处在政府的统包统管之下,资金来源最主要的是政府财政,渠道单一,在许多项目资金都有缺口的目前情况下,其投入也是极其有限的,无法满足废物处理量大量增长的需要。废物处理业已经成为政府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严重制约了废物处理的可持续发展。从欧盟经验来看,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解决废物问题,应由政府投资转变为企业、社会共同参与、广泛引入社会资本注入才能使废物管理事业蒸蒸日上,以推动废物处理市场化和产业化。在许多欧盟国家,废物处理产业在全国产业结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将废物处理上升到管理的高度,废物问题就变成一项大而全的系统工程,这不仅涉及废物收集、分类、填埋等方面,还涉及政府的环保政策、法律政策、处罚手段等问题。

(五)开展环保教育,提高公众参与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废物管理之所以走在世界前列,这源于具有强烈环境保护意识的欧洲国家追求可持续发展上的积极努力,与其较高的国民素质和全方位的环保教育分不开的。所有制度最终的执行都与公众参与有着密切的关系。如瑞典人民自觉接受绿色教育,并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他们眼里没有废物,只有错置地方的资源,几乎所有垃圾都是可回收的。他们把较零散的生活垃圾放入最严实的袋子,密闭保存,以避免洒漏或散发异味,然后将这类垃圾送到垃圾处理厂高温焚化,由此产生的热量用于企业生产。从而使瑞典一直保持了较高的资源回收利用率,真正实现了“把垃圾变成某种可利用新资源”的循环经济。

第9篇:废物管理范文

[关键词] 医疗废物;管理;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4(c)-0182-02

血站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对于防止传染性疾病通过医疗废物进行传播,预防和控制职业暴露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依据湖北省采供血机构督导检查结果,对部分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规纳。现报道如下:

1 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的来源

笔者参与督导检查的5个采供血机构(3个血站、2个单采血浆站)医疗废物来源主要为固体废物和污水。其中固体废物分为3大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报废血液及保存到期的血辫及标本、接触血液的采血器材、消毒用棉签棉球、实验用的反应板、纸张、不合格和过期报废血液、手套、试管等废弃物。(2)损伤性废物,主要有各种穿刺针头,采血针、手指采血吸管等。(3)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主要是检验科和质管科所使用的各种试剂。

2 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污水处理设施

5个采供血机构中有4个没有配置污水处理站;另外1个污水处理站不能出具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2.2 生活和医疗废物混放

特别是在采血车中,由于空间有限,多数献血者不了解医疗废物的放置规定,将生活废物(如喝水用的纸杯)扔弃在医疗废物专用存放袋,造成处理困难,增加了感染机会。

2.3 医疗废物的交接

5个采供血机构站内废物交接记录不完整,登记内容普遍缺少来源及最终去向,交接时间没有具体到分钟。站外交接均未使用危险物品转移联单。

2.4 医疗废物的储存

有1个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暂储地为开放场所,不能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有4个采供血机构临时储存点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袋。有2个采供血机构部分医疗废物暂储超过48小时。且5个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的转运均未使用专用车辆。

3 改进策略

3.1 做好医疗废物的安全收集处置工作

医疗废物的安全收集处置,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应遵循全过程管理、废物最小量、源头分类收集、就近处理、存储警示、密闭运输、集中处理等项原则[1-2]。

3.2 将医疗废物的管理及处置工作纳入质量体系

采供血机构应将医疗废物的处理作为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卫生要求的质量要素,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实施有效的处理和控制[3]。在充分发挥现有职能部门作用的基础上,可以考虑指定质管科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处理程序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应制定医疗废物发生大规模泄露时的应急处置预案。

3.2.1 建立完善文件化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 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各个环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全过程管理。制定《医疗废物交接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消毒、交接、存放、搬运、焚烧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工作标准和质量记录的填写要求。并制定有关制度,责任到人、到岗。

3.2.2 加强采供血人员的教育培训 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与卫生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本站质量体系文件及有关管理制度及操作技能。特别要对废物收集人员和清洁人员进行重点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4]。既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也有利于提高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2.3 监控改进 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评价体系,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审核质量记录、现场检查、考核执行人员的防护、安全意识以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监测有关环境和消毒效果来评价医疗废物管理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并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评估实施效果。

3.3 污水处理

最好的办法是建独立的污水处理站。并请环保部门定期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存档;污水处理按50 mg/L标准加入有效氯,使其相互作用2 h以上,待检测余氯含量低于6.5 mg/L时方可排放[5]。暂不能建污水处理站的采供血机构也应配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记录处理后污水的余氯含量。

3.4 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在采供血作业场所根据需要放置医疗废物箱(内套专用黄色医疗废物垃圾袋)和利器盒。医疗废物箱用于盛放感染性废物;采血现场所使用的一次性手指穿刺针和采血吸管、热合后离断的采血针头等损伤性废弃物用耐刺的利器盒存放,密闭后放入黄色垃圾袋;有液体的医疗废物由产生科室进行热合封闭,不合格血液在确认无渗漏的情况下,再用专用包装袋进行包装。血液标本应盖上试管帽再装入纸盒中,并置入双层塑料袋扎好。所有医疗废物包装必须确保内容物无渗漏。少量的药物性废弃物可放入感染性废物袋内。在采血车上设立生活休息区,并配备生活垃圾转运箱及配套的包装袋,张贴医疗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提示性标识。饮食、饮水严格限定在生活区。各场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日交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和容器3/4时,使用有效封口方式,用胶带扎紧,使包装袋和利器盒封口严密。同时在容器上系上标签,详细记录医疗废物产生科室、日期、类别、数量、经办人、特别说明等。

3.5 报废血液及转移袋、使用后的一次性单采血袋的处理

对报废血液等传染性废物处理的理想方法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流体循环高压消毒,然后焚烧,高温焚烧具有处理彻底、无害化、减量化的效果[6-7]。但血站医疗废物日产量小,自行处置费用较高[8]。血站的医疗废物中含大量塑料、橡胶等高分子物质,自行焚烧多用普通焚烧炉,因燃烧不充分,焚烧时散发难闻的气味,且含有二恶英等致癌物质。加之采供血机构多处于闹市区,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的污染,所以目前最好的方式是经流体循环高压灭菌后移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焚烧处理。

4 医疗废物处理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环节

4.1 医疗废物的交接

交接是废物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站内交接应由专职收集人员到科室收集,并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权限,应填写交接记录,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具体到分钟)、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交接人签名,严禁口头交接。医疗废物运输前应分类包装,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储间;车辆应当使用加盖、防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车[9],并且使锐器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确保医疗废物在回收途中不被遗漏、丢失;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要每日冲洗、消毒一次。站外交接应选择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并签署规范的医疗废物回收合同。

4.2 对感染性废物泄露和污染的处理

在工作中发生血液泄露,应按照先消毒、后清洁的原则,切不可用拖把、抹布一擦了事。医疗废物在装袋、交接、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血液或样本泄漏,应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消毒,并增加一层包装。

4.3 安全贮存

采供血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暂储间,暂储间应远离生活区域,并配置防虫、防鼠、防蟑螂、防盗设施及必要的防护设施,暂储间入口应有明显的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洁,每日用紫外线消毒一次。医疗废物暂存不超过48 h。

总之,医疗废物的规范化处理,对于防止环境污染、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树立采供血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采供血机构全体员工应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使医疗废物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并在行动上加以落实,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安全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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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军. 浅析血站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问题[J]. 中国医学创新,2011, 8(2):112-113.

[3] 祁中黎,张倩,张杰,等. 血站医疗废物的管理方法[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7,7(17):860.

[4] 丁清,王新玲,邹艳艳. 浅谈医疗废物制度化管理[J]. 中外医学研究,2012,10(162):125-127.

[5] 张艳梅,任红霞,高梅叶,等. 血站类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处理控讨[J]. 临床输血与检验,2009,11(4):368-369.

[6] 吕宏伟,刘卫东.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选择[J]. 中国实用医药,2012, 7(26):27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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