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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甲方: (存款方)
乙方: (项目方)
甲方为支持乙方项目的建设开发,同意在乙方指定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开具人民币大额存单,并将该存单用作乙方质押贷款。现就存单质押贷款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诚信的原则下,达成如下操作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存单金额: 人民币: 亿元,分单操作,首单人民币 万元。
二、存单期限: 定期: 年。
三、存单受益人:甲方(存款方)。
四、存款利息及支取:存款利息按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标准执行。存款到期由甲方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
五、办理方式:甲方提供在乙方贷款银行开户存款的定期存单,为乙方在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质押贷款工作程序、方式进行贷款,用于乙方项目的建设。为确保甲方存单资金的安全,乙方贷款银行须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
六、贷款银行:乙方安排的存、贷款银行为:中国银行
支行。
七、返还回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存单金额的%的固定回报。综合服务费、中介费另行承诺支付。
八、操作程序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操作协议条款:乙方贷款银行应由银行签发的书面“承诺书”版本及内容。
(三)、甲方受理后,即向乙方明确具体的操作日程并安排人员收取操作差旅费。
(四)、甲方按约定时间带齐相关手续及有效依据,赴乙方操作地。
(六)、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即刻作好划款准备工作,划款时,乙方提供本次到款金额1%的保证金,供甲方查验,甲方即刻开设自己的存款帐户并同时“电子汇款”,所汇资金显帐后乙方即刻将1%保证金交付甲方。
(八)个银行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完成贷款,甲方凭乙方所签发付款支票或银行“代付回报款承诺函”收取本次应收回报款和综合服务费、中介费后,本单业务操作完毕。按此程序进入下一单操作。
九、业务操作期间,甲方及相关人员差、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人员到达乙方地后,乙方所提供资料有误或贷款银行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条款方式办理存、贷业务,甲方可自行离开,乙方所交费用不退。
(二)、甲方人员到达乙方地后,乙方条件均已具备,而甲方提出与本协议约定条款以外的任何条件或无款到帐,致使本项业务不能进行,对此甲方双倍赔偿乙方所交费用。
(三)、甲方资金到帐收取了乙方保证金后,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八条(七)项约定方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划走存款资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甲方收取了乙方保证金后,而不按本协议第八条(七)项约定方式办理,甲方按所收保证金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十一、其它
(一)、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补充条款,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并产生同等法效。
(二)、本项业务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均与中介无关。
(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业务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本文介绍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约定,包括各类财产,房屋的约定、银行存款的约定、股票的约定和处理、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等内容。
1、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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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甄别之一:销售人员不同
如果是推销银行产品,销售人员一般为银行的理财经理,他们都佩戴有银行工作人员的上岗证或工作牌;如果是推销银保产品(保险),销售人员一般都不会佩戴银行工作人员的上岗证或工作牌。银监会已经下发了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的通知,银保产品销售员即使在银行从事销售工作,也是偷偷进行。他们穿着貌似银行工作人员工作服的“山寨版”工作服,不挂任何工作牌。
甄别之二:产品起点不同
银行产品,如储蓄产品起点比较低,活期储蓄存款起点是1元,零存整取起点是5元,定期储蓄存款起点是50元,1天、7天储蓄通知存款起点是50000元;银行理财产品起点比较高,一般为5万元。而银保产品(保险)则起点相对偏低,但又高于多数银行储蓄存款的起点,多为1000元以上的整数。
甄别之三:产品期限不同
银行产品,如储蓄存款,除活期储蓄以外,定期储蓄存款的期限比较固定,有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另教育储蓄是6年;假如是银行理财产品,则期限一般都比较短,少则几天多则一两年。而如果是银保产品(保险),期限一般都较长,少则3年、5年,多则6年、10年,甚至几十年。
甄别之四:缴费期限不同
银行产品,假如是储蓄存款,则活期储蓄存款没有期限,随时都可以往同一账户内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则一般为一次性存入,另零存整取、教育储蓄是按月固定存入;假如是银行理财产品,都是一次清。而银保产品(保险)则有的需要趸交(一次清),有的则需分期缴费,分期缴费多按年缴。
甄别之五:收益构成不同
银行产品,假如是储蓄存款,都是固定利率,且不会上浮;假如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一般分为保本收益和非保本收益(对于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一般银行会提示预期收益)。而银保产品(保险)则一般都会分为固定收益加上分红收益,同时还会附赠“保险”。
甄别之六:犹豫期不同
银行产品,假如储蓄存款,则没有犹豫期一说,随存随取,不损失本金;假如是银行理财产品,如果还未进入存续期,则可以赎回,不损失本金,一旦进入存续期银行则不开放赎回,也就是说不能赎回,必须等到到期日或自动赎回或人工赎回。而银保产品(保险)则一般都会有10天的犹豫期。所谓的犹豫期就是从收到保单正式文本签字算起10天内,如果在犹豫期内退保,则可以无条件申请解除合同,并取回已缴纳的全额保费;一旦过了这个犹豫期,而没有达到3年,同样也还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但已缴纳保费就会受到损失,一般1万元,至少会有几百元会被扣除。
甄别之七:相关协议不同
银行产品,假如是储蓄存款,除开结算户等特殊账户有书面协议外,一般都不会有书面的协议,即使有书面协议,里面所提到的词也是储蓄存款,不会有“保险”两字;假如是银行理财产品,都会有协议,而在协议中所提到的也是银行理财产品,也不会有“保险”字眼。而银保产品(保险)则在协议中会多次提到“保险”两字,同时在协议中还会出现保险公司的名称,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同时盖的印章也是保险公司的。如果签的是这样的协议,即使是到银行“存款”,实际上也是在和保险公司打交道,自然就是购买银保产品(保险)了。
经历过A股市场周期轮回的投资者对于其波动心有余悸,而近期债券市场的估值风暴似乎使得投资变的更加困难,这一切其实都源于中小投资者对于不确定性认识的缺乏。不确定性指经济行为者在事先不能准确地知道自己的某种决策的结果,或者说,只要经济行为者的一种决策的可能结果不止一种,就会产生不确定性。从投资的角度来讲就是,投资者对于未来的投资收益和损失的分布范围和状态不能确知。而对于所有的投资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从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以结果来考量就是要取得投资的“绝对收益”。
目前构建绝对收益的方法主要是通过量化对冲策略,同时操作不同的市场与产品,剥离系统性风险,赚取波动差额。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对冲产品的风险剥离能力依然受限,绝对收益也只能产生在固定收益产品的领域,也就是国债和银行存款,由于国家信用和银行信用背书,可以说是稳赚不赔。
从产品角度考虑,目前市场中大概只有4种类类货币产品可以为投资提供绝对收益,主要包括包括货币基金、短期理财债基、分级债基A份额、商业银行短期理财品种(除信托类)。
类货币产品—绝对收益的摇篮
之所以说货币基金、短期理财债基、分级债基A份额以及商业银行短期理财品种等类货币产品可以为投资提供绝对收益主要是基于两点原因。
首先,从收益角度来看,这几类产品均保持年度正收益,且绝大多数产品年化收益率均超越一年期定期存款水平。满足了投资者从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这一核心要求。
其次,从资产投向来看,银行存款以及优质债券是其资产主要配置方向,这也是目前基础市场中少数能够提供信用背书的市场。
尽管这几类产品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契约细节上仍旧有一定区别。
第一,从流动性角度来看,货币基金作为开放式产品,流动性最佳,而其他三类均为封闭式产品,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流动性较差。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分级债基A份额的运作期主要集中在3到6个月期限,产品流动性不如短期理财债基,在产品到期之后还存在产品的转换时滞,收益存在空档期。
第二,从投资范围来看,短期理财债基可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范围更广,且参与回购的上限是40%,高于货币基金20%的上限比例,但是低等级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要高,因此短期理财债基潜在收益波动性要大于货币产品。而分级债基A份额与银行理财产品由于存在约定收益率,整体收益稳定。
整体来看,这四类种类货币产品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高于定期存款的绝对回报,并且收益水平之间的绝对差异没有显著的规律性,投资者可以在其中酌情选择。除了分级债基A份额与银行理财产品是因为契约原因可以提供绝对收益外,其余两种产品绝对收益主要来源于集中利用资金的存款优势。
协议存款—货币类产品收益利器
从货币类产品的投资操作情况来看,货币基金与短期理财债基收益的主要贡献来源是银行协议存款,而决定存款利率水平的因素主要是期限以及产品规模。
首先,大部分货币型基金配置的主要资产是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存款,短期理财债基与货币基金操作基本相同,协议存款期限长短不一,利率水平一般高于同期限的SHIBOR利率水平,一般情况下,较长期限的协议存款利率相对较高。2011年10月证监会发文明确货币基金投资“协议存款”将不再受制于“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30%”这一上限规定,货币基金对协议存款的配置比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下图表2和3可以看出,从今年二季度末无论是货币基金还是短期理财债基,对于协议存款的配置比重都有大幅的提升,尤其货币基金更为显著。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有些投资二三线城商行的近期一个月协议存款利率可高达7%。
其次,较大规模的基金产品更倾向于配置协议存款获取高利率回报。除了存款期限外,利率水平还与基金公司的议价能力密切相关,这种议价能力是由基金规模来决定的,买入存款规模越大,其协议利率水平也就越高,对收益的贡献也就更加突出。从下图表4和5,可以看出,市场中前十大货币基金与短期理财债基金由于议价能力较强,在协议存款上的配置比较均较高,尤其汇添富7天理财配置比例高达96%。
当然,无论是配置协议存款还是债券资产,利率变动都直接决定了绝对收益型产品的业绩水平。一般来讲,宽松型的货币政策不利于该类型产品收益的获取,廉价资金的易得性将削弱其获利能力,偏紧的货币政策环境下绝对收益型产品才会受到市场追捧。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此类产品时首先判断当下以及未来的货币环境,而较为乐观的是未来一段时间资金价格将逐步提升,绝对收益产品潜在业绩回报也将随之走高,这也是目前投资者应该关注此类产品的核心原因。
高利率时代绝对收益产品优势逐步显现
无风险利率上行助推绝对收益产品收益提升。
今年二季度以来,央行执行紧平衡的货币政策,改革措施出台试图修正经济发展轨迹,资金价格逐步走高,无风险利率提升。虽然经济增速和CPI水平比过去低,但目前FR007的利率水平已达到14年来(2000年以来)的高位。在11月,除了国债,其他各个品种的利率几乎都趋近有数据以来的历史最高位,其中,10年期国开债利率甚至触及了国开行去年年报给出的全部生息资产收益率5.64%;国债利率也达到了七年来的高位。
受益于货币政策的收紧,无风险收益提升,直接推动绝对收益型产品收益率大幅攀升。一方面部分分级债基A份额约定收益在封闭期结束后向上移动,比如9月份银华永兴纯债分级A,将其约定年化收益上调0.5个百分点至4.7%,而新发行的易方达聚盈分级首期A级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达6%,相比以前的分级产品约定收益有大幅提升;另一方面,少数货币基金七日年化收益频繁超越10%,而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也冲高到7%附近。
利率市场化或将推动货币产品大发展。
货币基金的出现源自美国利率市场的松动,1970年,美国国会取消了关于10万美元以上存款利率最高限制的规定,造成对存款小户的利率歧视,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小户资金被集中起来以大户的姿态出现在金融市场上。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推动的关系,随着货币基金规模的不断壮大,对银行储蓄大量分流,6年后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如何形成由市场供求决定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推进利率市场化过程,一直以来都是国内金融界关心的焦点问题。12月11日,上海清算所公告,国开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五家银行将发行首批同业存单,总额不超过190亿元。这意味着先前最多能在央行确定的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的存款利率未来将开始松动。
从结果导向来看,利率市场化的直接效应就是存款利率差异将逐步增加,手握大量现金的货币产品在银行间市场议价能力增强,更容易获取协议存款绝对回报。
尽管短期内国内的货币产品发展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不一定简单复制美国市场的路径,但是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其前景相对乐观,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意识到这种产品的优势,存款大搬家将逐步实现。
产品触网,衍生功能增强提升其受众度
利率走高推升其收益率,而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基金行业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各种创新型产品层出不穷,产品触网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到绝对收益产品,而各种衍生功能的增强更让这类产品的受众度越来越广。
所谓T+0模式,简单讲究是可以实现当日赎回、当日到账,相比以前货币基金当日赎回,T+2到账的模式有了革命性的改进。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见附表8):一种就是网站直销型,如汇添富、国泰以及南方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第二种是三方平台型,即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实时赎回的产品,如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的余额宝以及华夏基金与华夏银行开发的活期通;第三中就是场内交易型,包括华宝添益、银华日利等。投资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者方式。
支付功能领域的创新也是一大亮点,在美国,货币基金之所以发展迅猛,就是由于其高流动性和可支付性使得人们的生活更为便捷。如华安基金推出货币基金份额的“电子支付”业务,投资者在部分电子商务网站上购物后,可直接使用其持有的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基金支付相关消费款项。广发基金 “钱袋子”也在新近推出的货币基金中,加入了车贷、房贷还款业务。另外汇添富、工银瑞信基金已经先后发展的与信用卡还款挂钩的货币基金卡,也是意在将货币基金“活用”的一个尝试。
当然,除了货币基金领域的创新外,短期理财基金、分级产品以及银行理财基金也在各种互联网平台进行发售,部分银行甚至自己搭建平台来销售理财产品。总之,互联网时代,投资者与产品逐步之间零距离传递,衍生功能的增强将越来越利于投资者利用此类绝对收益产品打理资产。
投资建议
投资者应利用资金规律巧理财、最大程度实现确定性投资。
总的来说,在短期股市承压、债市估值调整以及货币政策偏紧的背景下,绝对收益类产品投资价值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该类产品是在不确定中实现确定性的最佳途径,而互联网时代的进步更赋予其多样化的功能,希望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能够意识到这些,将纳入投资组合之中。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其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时,根据协议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银行 (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金额)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 (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如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某某单位(企业不再拥有收款权)
或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借方前四个科目如为贷方差额)
2、对该笔应收账款中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可能会与协议中预计的不相同,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是等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货退回等企业按规定出具红宇发票)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冲减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
第二种是大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折扣、销货退回等高于协议中的部分再补付给银行,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高于原预计金额)
此时“其他应收款-银行”出现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支付给银行一笔资金。
(2)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金额高于原预计金额部分)
贷:银行存款
如果没有与银行结算,则“其他应收款-银行”保留贷方余额。
第三种是小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银行应将多收回的部分还给企业。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小于原预计金额)
(2)借:银行存款(收到银行退回的未发生的销货退回等部分的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举例:某企业2002年1月1日将80万元应收账款出售给某银行,该笔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4 000元。银行按应收账款面值的3%收取手续费,并按应收账款面值的5%预留暂扣款,以备抵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折让或退回,到期银行无论能否收回货款,企业不再承担与该项应收账款的责任。企业实得资金736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日出售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736000
其他应收款-银行(800000×5%)40000
财务费用(800000×3%) 24000
坏账准备 4000
贷:应收账款-某单位 800000
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 4000
(2)1月至2月,银行共收到772 000元,发生现金折扣15000元、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12000元。其中对销售折让和退回按规定出具了红字发票,可以冲减的销项税额为2040元,而现金折扣不符合扣除销项税额的规定,则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15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不敷出 1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04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29040
(3)3月1日,企业与银行最后结算:
借:银行存款10960(40000—15 000—12000—204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10960
二、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中对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白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本规定中关于对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时,与应收债权相应的风险并没有转移,企业就这笔应收账款仍应计提坏账准备。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出售所得资金)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已经出售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同时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虽然计入短期借款,但依笔者理解在债权没有到期前,企业不必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这段时间的利息银行已从收购款中扣除。
2、发生销货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给企业部分。
(1)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2)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应将多收部分转入企业账户:
借:短期借款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如果收回的货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应要求企业偿还,如果企业账户有资金,银行会根据协议将这笔资金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除,如果暂没有资金供银行扣除,则这笔资金仍作为短期借款予以保留: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或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4、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银行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从银行等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举例:某企业2002年1月1日将10万元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银行按应收账款面值的6%收取手续费,企业实际从银行取得9万元,收款期限为4个月,并规定如果到4月30日银行不能收回该应收账款,企业要偿还原融资部分,并支付银行利息(假定按月息1.6%)。此项融资应收账款的风险仍由企业承担,有关处理如下:
1、出售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90000
财务费用 6000
贷:短期借款 96 000
2、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发生3 000元的折扣(不存在可以扣除的销项税额),银行收回的货款为97000元:
借:财务费用 3 000
银行存款 1 000
短期借款 96 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3、到期银行没有收回货款,企业偿还该笔资金:
借:短期借款96 000
贷:银行存款 96 000
如企业没有资金偿还该笔借款,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但下月末及以后没有偿还的每个月月末需支付1 536元(96000×1.6%)的利息给银行:
甲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乙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 年 月 日在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 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 ),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双方目前的婚姻财产达成如下夫妻财产协议:
一、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
二、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 牌 型号轿车一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电脑:品牌为 ,型号为 电脑为甲方个人所有;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乙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 牌 型号轿车一部,为乙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个人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乙方婚前所有,归乙方所有;
4、电脑:品牌为 ,型号为 电脑为乙方个人所有;
5、其它乙方个人财产:( 见财产详细清单二 )。
凡属甲乙双方分别使用、管理的其它财产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等归各自所有。
(三)甲乙双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车:户名登记为 方的 牌 型号轿车一部,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 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4、其他共同财产: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双方共出资购买了(见财产详细清单三) ,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财产外,甲乙双方确认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但不包括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新的财产。
三、离婚条款: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对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乙方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乙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四) 因甲方原因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
(五) 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因本合同第三条所列情况发生,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来对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 的汽车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内办理。
2、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 的房产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内办理。
五、特别约定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不论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中甲方是否存在过错,甲方均应在本合同第四条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另行向乙方补偿现金人民币 万元整,并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一次性全额支付。迟延一天处罚金万分之五。
六、债权债务条款:
甲、乙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独立享有债权和独立承担债务。
七、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提讼。
八、文本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自愿决定是否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协议,办理相应手续仅具备案性质。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离婚协议书模板一
男方:
女方:
男方_____(男方姓名)与女方_____(女方姓名)现因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子女抚养权项:
双方婚生女_____(子女姓名)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1)房产: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2)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存款共_____元(男方名下存款_____元,女方名下存款_____元),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4)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离婚协议书模板二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户口本地址
女方:某某,男,汉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户口本地址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由男方/女方抚养生活,女方/男方享有随时探视的权利。男方/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无子女可删除)。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于**区**小区**栋**单元**室(面积**平米)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房产归男方/女方所有。坐落于**区**小区**栋**单元**室(面积**平米)的楼房一套,离婚后,该房产归男方/女方所有(必须跟房本地址一致)。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
3、债权与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哪一方享有或偿还。
4、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及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协议事项:无。
上述协议事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新版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格式
甲方:xx,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地。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乙方:xx,女,x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地。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xx市xx区xx路xx号xx居民小区x号,面积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x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x万元,xx牌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xx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xx牌冰箱一台,xx牌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各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xx
甲方:xx
乙方:xx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文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在轿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工厂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婚后共同使用,婚后增值或者价值下降等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婚后双方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预。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由双方分摊。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程序的知识拓展
第一步:
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同时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9、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10、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