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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问:《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关键词] 基层 水产品养殖 质量安全管理 问题 探讨
[中图分类号] S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283-01
目前,安徽省阜南县水产管理局提高了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且积极地探索了相关的管理方法,实际效果显著。以下将重点阐述安徽省阜南县在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以供参考。
1 现阶段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问题
水产品与其他农产品的生产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对温饱问题解决并完善生活水平的过程十分漫长。在此期间,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工作也不断强化与改进,因而,质量安全整体状况呈现出整体稳定的状态。其中,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意识也不断强化,养殖者也形成了守法的意识。然而,从全局角度出发,水产品养殖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尚未完善,而比较明显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产者思想意识转变困难。受国情因素的影响,农副产品的生产一味追求高产量,因而对于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并未给予相应的重视。而且,农村在联产到户以后,生产者的作业也更加随意,思想不到位,要想在短时间内改变生产方式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思想行动的改变同样很难[1]。
第二,生产者文化水平不一,无法与新要求吻合。由于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十分复杂且具有系统性特点,所以,生产者必须要具备一定文化水平。但是,在农村地区,劳动者文化水平并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第三,水域生产资料分布广泛,增加了质量管理的难度。现阶段,很多养殖水域都是生产者个人经营,所以,在地地域方面相对分散,在开展质量管理的时候,实际的工作量很大。
第四,监管力度不到位。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把生产质量监管的责任赋予农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但是,这种类型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并不多,所以,执法监管的途径与方式也十分落后。
2 安徽省阜南县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效果与措施阐释
安徽省阜南县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近几年的不断探索与实践过程中,取得了理想的发展成绩。其中,已经构建了大量的规模养殖基地,而农业部门的健康养殖示范场已经成立两家,渔业经济合作组织也随之设立。而安徽省阜南县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之所以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主要是采取了以下措施:
2.1 积极宣传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安徽省阜南县在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其重要作用予以大力宣传,以保证养殖者与为农服务者自身意识增强。其中,应当将重点放在乡镇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人员方面,对水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条例以及规定进行全面学习,以保证为农服务者意识增强,了解管理服务工作中质量安全管理的作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另外,应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培训,通过宣传资料的形式向养殖者宣传,使其能够正确认知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作用,对后期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2 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以确定考核目标
需要把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工作实践当中,积极设立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的试点,不断总结并归纳经验。随后,在阜南县农技服务中心考核内容中融入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内容,不断加大考核的力度,基于此,还应当将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指标当中,确保服务者能够明确工作核心以及所需采取的方法。
2.3 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
安徽省阜南县政府已经把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纳入渔业奖励政策内容中,并且明确指出,渔业奖励的重点就是要根据具体规定来完成养殖质量管理工作的目标。另外,效益与投入同样是考核的重点,进一步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2.4 养殖执法检查力度不断加大
安徽省阜南县渔政大队,在明确工作职责与具体要求以后,针对水产品养殖质量展开了执法检查工作,使得养殖人员更深入地理解相关内容并主动遵从。在这种情况下,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工作也逐渐成为养殖者所需要始终遵循的法律法规。
2.5 积极鼓励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养殖基地
安徽省阜南县管辖内的水产企业与合作社为了获得可观的社会效益,不断强化自身知名度,那么品牌意识的树立十分关键。在这一方面,当地政府给予了优惠政策,并且鼓励企业积极建设健康的养殖基地,适时申报无公害产品,进一步促进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2]。
3 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安徽省阜南县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研究与分析,以下将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与意见,以期有所帮助。
3.1 建立健全基层监管网络
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关键,因而,在县级需要构建专业水产品安全监管机构,同时为其配备相应的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注重渔业村以及渔业生产企业等水产品质量安全协管人员的配备合理性。其中,可以以县级为单位,积极设立农业分管领导,而监管领导小组的组成包括水产技术人员、乡镇监管工作人员以及渔政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要积极明确监管工作的职责,将总任务细化,构建覆盖基层的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3.2 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可以追溯
因为水产养殖的面积十分分散,在管理形式方面也很多,所以,要想确保养殖者能够自觉地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开展工作,就一定要积极贯彻并落实市场准入机制,这同样也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水产品只有在市场中才能够实现自身价值,因而,必须要针对重点水产批发市场准入机制予以全面改进与完善,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食品 安全 管理体制 发展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地被提到国务院的议事日程。那么,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笔者结合自身所从事的食品质量检验工作,提出一些粗浅看法,愿与同行共商榷。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主要表现形式
依据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的报告分析,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1、食源性疾病依然是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根据卫生部近年来对食物中,目毒发生的析报告,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极大一部分是由于微生物引起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第三条的规定,大量的肠炎和病毒、寄生虫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并不在我国法定的传染病报告之中。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畅通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因此可以说,没有人能够真正知道我国的食源性疾病的漏报率。
2、食品中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一是抗生素、激素等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和水产品中。一些地方在种养植中用激素药物以保收成,增加产量。如使用避孕药喂甲鱼、黄鳝等水产品;在草莓、番茄、香蕉、西瓜等农产品中使用催熟剂、膨胀剂等;二是农产品中残留农药等有害物质;三是食品标准陈旧落后。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1070项食品国家标准,1164项食品行业标准以及大量的食品地方标准。为适应进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这么多的食品标准绝大多数却是在2000年以前制定的,最早的还是在1981年制定的,其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例仅为23%。
3、新生物技术的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以基因工程技术为主要代表的新生物技术应用于农业产品领域已显现出极大的市场潜力。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如番茄、大豆油等制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这种生物安全所致的食品安全仍然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国内外的研究认为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存在潜在的未知的危害。
4、不法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一是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二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添加剂);三是人为投毒等利用食品犯罪的形势严峻。
二、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顺,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在我国,食品安全是一个跨越了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等多个范畴的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上形成了职能交叉的模糊混乱局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散在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多个部委局,这无疑增加了地方政府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形成了“多龙治水”却“难成重拳”的局面。这种分散的、权限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加重了企业负担,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2、食品安全标准落后,体系不健全。根据目前现行的《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规定,卫生部制定卫生标准,质监局制定质量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标准。这就难免使食品标准政出多门、交叉重叠、指标不统一。对食品生产者来说,是否执行标准,执行什么机关的标准,卫生、质监、各行业主管部门都有权监管,导致企业对执行哪个标准无所适从。
3、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手段落后,财政保障不够。一是检验技术设备、人员分散在卫生、质监、农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等部门,数量不少,但由于各部门相互独立搞重复建设,因此在构成和布局上不能满足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和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二是财政保障力度不够。目前大量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在基层,由于基层财政困难,基层的食品安全检测手段总体比较落后,有个别地方的检测甚至还停留在凭感观的层面。
三、加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对策
1、建立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总结《食品卫生法》及《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快使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接轨。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按照先进、实用、配套的原则,加速与国际接轨。
2、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要改变当前食品安全管理政出多门的现状,变分段管理为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树立“大卫生”的观念,从利于卫生、防病、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出发,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由一个部门主管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其他部门在食品管理工作中的权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结合现行的食品监督体制改革,组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局,代表国家专职行使食品监督管理权,其管理可由质检总局代管。
3、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当前我国食品检测网络由卫生部门所属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门所属的农产品检测站、质监部门所属的检测中心和各类高校、科研机构所属的实验室组成。其中以质检部门所属的各级检验测试中心网络最为健全,力量最为强大。按照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的原则,必须尽快形成层次清晰、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力量强大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作者单位:河南登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参考文献: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促进我区农业结构调整、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需要,是增加我区农产品市场竞争的需要,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我们要充分认识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农产品质量问题作为我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大问题来抓,落实专门负责人和监管员,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抓实。
二、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地准出”
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控,必须大力加强农产品产地的管理。我区是南通市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所以要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对上市的蔬菜实行农药残留检测。
三、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建立严格农产品监测体系
蔬菜批发市场要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这个重点,加强流通环节的质量检测设施建设,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溯源查处,在市场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反映机制。
四、加强农业投入品整治,把好源头关
要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危害的农业投入品,要明令禁止使用,违规使用的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工作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关键词] 都市农业食品安全管理信息追踪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心自身的健康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因而成为焦点问题。都市农业为城市提供农产品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在都市农业发展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都市农业发展对于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有相应措施出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可以提高都市农业生产质量、改善城市居民消费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都市农业整体竞争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于城乡和谐发展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食品安全追踪管理的进展
当前市场上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消费者与生产或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从而引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按照信息经济学的思路,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信息显示与责任追踪等促进信息透明化的手段得以解决。
建立可追踪系统的研究和实践是当前各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发达国都在发展食品可追踪系统,该系统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记录,从而可以进行追踪的系统,与之相结合的是建立相关激励和处罚机制,进一步促进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1.欧盟的情况
欧盟于1997年为应对疯牛病开始逐步建立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按照欧盟食品法的规定,自2003年起市场所有零售食品均将实行产品追踪标签制,即在标签上要注明经销商、进口商、包装商、生产商及确切种植地和加工厂,以便在发生问题时可以从销售商一直追踪到产地中间各环节。
2.美国的情况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有两个突出措施,一是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一是GMP(良好操作规范)。可追踪系统在美国已经应用到猪肉等畜产品的生产中。美国FDA食品机构注册法要求所有进口食品需要提前注册,提供食品企业也必须在FDA注册,否则不予办理入关手续。
3.加拿大的情况
2000 年加拿大农业部宣布了“加拿大食品安全调整规划”(CFSAP)。CFIA 对CFSAP计划的参与体现了其持续地改进食品安全的承诺,即从初级产品生产到最终产品零售多部门、跨行业的食品安全协作,最终实现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
4.日本的情况
为应对疯牛病,日本从2001年起在肉牛生产供应体制中全面导入了信息可追踪系统,主要企业也大力推广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东京东急商店从2001年开始对蔬菜试行信息可追踪系统,将生产流通各个阶段相关信息存入服务器,消费者可以在店铺终端上阅读、了解所购商品的所有信息。日本最大超市洋华堂在12种蔬菜商品中采用该系统,平均销售量增加30%。2002年日本农林水产部正式决定,将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推广到全国的猪肉、肉鸡等肉食产业、牡蛎等水产养殖产业及蔬菜产业。
国际实践证明,要确保食品安全、卫生食品企业有强大的竞争力及政府监管有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先进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测体体系和食品信息标示与可追踪系统。
二、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实践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标示与追踪制度的研究和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部正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公告制度、农产品品质公告制度、农产品认证公告制度等。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层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了更加全面和规范的要求,并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1.质量认证与显示
在质量认证与监管方面,我国近年来开展了两个方面的工作,即“三绿工程”和“新世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三绿工程”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实施的。该项目要求: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全市食品质量检测网络和质量信息系统,建立有害物超标食品退出市场机制;试点市场要应用现代技术建立和完善食品进货索证制度、商品台账和经营者食品卫生质量跟踪系统,建立食品检测结果公示和制度,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退出市场机制;试点加工生产线要把好入厂检测关,生产加工原料要安全、无污染、无公害,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对生产环节和操作人员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以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核心的“新世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是农业部启动的,2001年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开展了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试点。
国家认监委也提出在2004年继续大力推进农产品、食品等产品认证,提出信息产品、网络安全认证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认可体系。
2.信息追踪系统的建立
上海、深圳等城市在食用农产品信息追踪系统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广东省、山东省部分地区也开始推行信息追踪体系的建设。
上海生产环节的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要求在生产基地的生产活动中,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完整地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保证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追溯其出问题的环节。
深圳市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中心近年来开发应用了食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由质检中心、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连锁配送中心,以及零售市场和部门所构成的监测网络,其功能包括质检人员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综合查询,可根据需要对市场、基地产品质量进行统计分析和查询。
3.武汉市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及问题
武汉市近年来在食品安全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力度较大,先后制定了《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武汉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法规,对于蔬菜、畜产品等从生产基地到销售市场有关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在国家科技部的支持下,还积极开展了安全农产品基地的建设。
在禽流感期间,武汉市为了实现全市畜禽产品放心消费,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还让市民明白消费。在集贸市场落实坚持业主负责制,每天对市场内的产品进行公示,让市民放心购买。强调市场业主的责任,对农产品实行明确的信息标示,促进农产品信息透明化,这是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一种有益的探索。
但是,武汉市关于农产品安全管理方面偏重于技术上的解决手段和措施,而缺乏系统的从制度、行为方面理论上的研究和对于国内外先进实践经验的借鉴。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主要的是不对称信息下人的行为问题,需要通过信息的对称化和制度建设来调控、激励人们的行为。虽然武汉市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方面也做了较多的工作,但这些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而没有建立对于农产品供应链上各个参与者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农产品安全信息在市场上也不能做到透明化,更不能实现农产品安全的信息追踪,主要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农业信息网络中食品安全信息缺乏。虽然2003年建立了武汉农业信息网,但主要提供农业市场供求信息及技术信息,而缺乏基于信息化、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等角度对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深入研究并在农业信息网络中传递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信息,更没有提供可以进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和责任追究的信息系统。
物流信息与安全信息没有有机结合。目前的物流和供应链上的信息管理工作中主要以产品基本数量、运输等信息的管理和传递,对于更加详细的生产、加工相关信息没有明确标示和记录,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的责任难以追溯,因而在供应链上的生产经营者也难有积极性去关注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基于农产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激励机制没有有效建立起来。结合信息技术的使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追踪系统还需要有适当的食品安全激励机制作为保障,缺乏有效的激励和惩处机制,生产经营者也难有采用这一技术系统的积极性。
三、武汉都市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对策
有效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需要针对武汉都市农业发展的特点和本地农产品流通的特点,从源头和入口开始加强监控,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提高使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绩效。
1.强化源头管理,提高本地都市农业品质和竞争力
武汉市都市农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各级政府和企业也在积极推进基地的进一步建设。各生产基地需要加强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以提升本地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同时逐步将农产品生产过程基本信息建立专门档案。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鼓励政策促进本地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
2.规范市场进入,加强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的控制
武汉市作为重要的农产品消费市场和国内重要的集散枢纽,拥有白沙洲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量农贸零售市场和超市,对于进入武汉市消费渠道的农产品,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逐步提高市场进入门槛,加强对与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本地生产的农产品可以从源头开始有效监管,但是通过批发市场来自外地的产品难以监控其源头,有效的管理方式是在其进入本地市场时加以把关。这样一方面对外来农产品提高要求,同时也对本地都市农业生产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基于信息技术应用的供应链上可追踪管理
根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信息经济学理论分析,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加以控制,通过标示与追踪体系的构建,解决现实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消费者的具备充分知情权,实现由市场完成控制和调节的目标。结合现有农业信息和农产品信息网络,进行农产品安全的信息追踪,从而使得生产经营者各自的责任更加明确,其损害安全的行为也将受到更加广泛的监督。
4.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以及相关技术的使用,要让相关生产经营者有良好的积极性参与其中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让重视食品安全、关心食品安全,提供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能真正得到实效是最好的办法,同时对于损害食品安全、威胁民众健康的行为要从严从重坚决予以打击,甚至禁止其进入相关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目前比较可行的措施是鼓励生产基地、便民超市采用相关措施增强其竞争力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消费更加安全、放心的农产品,这同时也可促进当前“农改超”的进程。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经验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5-0025-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和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而且随着整个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国人民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消费者的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也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国内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却频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各国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因而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较早起步,并且每个国家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都相当重视,虽然每个国家做法不同,但基本上都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实用且成效显著的质量安全体系,从而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实施,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产者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
1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特点
1.1 成熟的质量安全管理模式
每一个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都不尽相同,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上却有很多共通之处,比如注重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和所有环节,有专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而且在管理过程中,各个管理主体都分工明确,并且可以相互配合和协调。
美国负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主要有三个:美国农业部(USDA)、国家环境保护署(EPA)和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首先,作为主要的农产品安全工作的行政和执法部门,农业部对食品特别是农产品(农产食品)安全起着最关键的作用,负责的工作主要有建设和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与认证体系。农业部下设的两个主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机构为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这两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与畜禽类食品安全等工作。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负责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如农业市场局(AMS)、粮食检验包装储存管理局(GIPSA)、联邦谷物检测局(FGIS)等。因为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各机构间的相互协调和部门间的配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此,美国逐步的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联合研究所、风险评估协会、国家食品安全系统工程、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联合研究所等6个协调组织,以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络。
日本和美国的做法不同,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按照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来确定。其中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分别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不同方面,分工合作。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的环节包括日本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农业投入品的检验和检测,进口农产品的检验与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检查,国内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与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农产品加工过程中HACCP体系的大力推广,流通环节中相关市场的设施建设,搜集消费者反映的信息并与相关消费者进行沟通等。而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环中的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则由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这两个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合作。
加拿大通过一个专门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即加拿大食品监督署(CFIA)的设立,来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这个机构是农业部下设机构,因此,这个机构日常工作的管理由农业部部长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产品产地的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包装的检验检疫,农药残留的监控,农产品加工设施的检查和农产品标签的检查等方面都由这个机构来专门负责。此外,所有食品的法定检验、动物疫病的检测与防治等工作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都需要向农业部汇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加拿大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是世界上最好的管理体制。
1.2 健全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农产品供给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和多元化。发达国家为了农产品的安全供给,为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农产品的质量认证和农产品相关的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法律的依据,都根据各国的实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涵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个方面,其中《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另外还包括《联邦肉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障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以及《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有一系列用来规范立法程序和实施国家样本检验的程序性法规。各州、县在贯彻、执行联邦法令的基础上也可以制定自己的食品规范心。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法规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预防性,因此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较完备的法规体系。
加拿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有许多专项法律,如《植物保护法》、《谷物法》、《肉类检查法》、《消费者包装标签法》、《肥料法》、《种子法》等等,除了基本的法律之外,加拿大还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条例,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
日本非常关注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的整个过程,日本的法律也围绕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这些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日本的主要法律有《食品卫生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和《植物防疫法》等。除了基本的法律以外,日本出台了较为完善的专项法律,包括《屠宰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和《健康促进法》等。基本法律和专项法律相互补充,为农产品(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1.3 完备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发达国家在法律法规之外,都会制定一系列完备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这样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这个质量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变化和社会大众不断提高的需求,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每个国家制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都有所不同,但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质量标准普遍存在这样的一些共性,比如质量标准制定时目的非常明确;质量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衔接较为容易;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强,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质量标准制定过程透明度高,社会参与程度也较高等等。
发达国家通常会制定两种类型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一种用于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的遵守,另一种则相对宽松,自愿选用,由相关的行业协会或标准制定的相应机构来进行管理。
欧盟的标准体系也大概分为这样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欧盟指令,而另外一种则是可以自愿采用的技术标准。欧盟指令通常以指令的形式,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消费者健康方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一些相关标准。目前欧盟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非常完备技术标准体系,其中的农产品技术方面的标准就达到两三万个。
1.4 强有力的质量安全技术支撑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即为科研体制,发达国家普遍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在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相关项目的研究,从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
美国的农产品安全体系中的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由食品安全合作研究这个机构来完成。这个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依据《国家食品安全行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食品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的相关战略规划,对美国所有的食品安全研究行动进行效地协调。为了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支撑,更快速而确切地识别出哪些属于食源性危险,在准确识别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出有效的干预或防止危险发生的手段。美国不仅组织大量的在管理机构内部技术人员对当前的农产品技术方面的前沿问题进行研究,而且通过多种形式,如技术方面的咨询,充分的调动所有管理机构以外的科学家和相关资源。另外,管理机构还注意与农产品技术相关的一些国际组织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这样就可以及时分享世界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最新技术成果。
2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启示
2.1 确立明确的管理主体和分工
农产品管理体制的设立是采用一个部门统一负责,还是有几个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管理,都首先要突出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每个管理部门各自的主要职责,既各司其职,又互为补充。注重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因为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是一个有机、连续的过程,注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全程管理就是不仅强调从农业投入品开始管理,而且重视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从各个环节入手进行管理。
2.2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建立比发达国家较晚,而且法律法规的体系也不够完善和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时效性也有待加强,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增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国内对外贸易的需要,不能真正的宝华农产品贸易的安全。最近几年,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质量方面的“绿色壁垒”也在加强,因此,我国尽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应关注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和进出口等每一个重要环节,各种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2.3 建立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
发达国家为了满足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需要,普遍建立起了一套重视从农田到餐桌这个农产品流通全过程的,分层次的,较为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与检测体系。在这个高效检验与检测体系的基础上,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全过程进行检测和保障。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加大对农产品质量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分步骤、分层次的充实检测力量、完善仪器设备,逐步的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提高检测能力。
2.4 建设多层次的质量认证体系
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农产品的质量认证体系,来向社会公正提品的质量信任证明。发达国家普遍注重正在生产中的商品的质量监控,进行认证标签管理,而不仅对最终产品进行质量认证。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起步较晚,认证体系还很不健全。因此,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引导企业,是企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充分发挥出主体作用,并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质量认证机构。
参考文献
[1]李淑文,赵晓英.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体系[J].湖南农业科学,2010,(15).
[2]陈松,钱永忠,王为民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现状与问题分析[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为基础,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切实加强水产投入品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年无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对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领导,配足人员,增添设备,建立我市“分工明确、措施有力、保障有效、运转协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加强对水产投入品监管。建立水产投入品备案制度,强化对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坚决杜绝违禁药物的使用。重点查处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查处率达到100%。
(三)强化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水产养殖日志制度,全市主要养殖基地内养殖日志覆盖率达到100%;强化质量安全抽检工作,主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检率达到100%。
(四)建立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启动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检查验收、产地准出、市场自检、结果公示、产品退市、安全报告等配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我市上市水产品安全标准的目标。
三、管理重点
(一)重点产品。突出对本地生产的小龙虾、斑点叉尾鮰等主要出口品种和四大家鱼、鲤鱼、鲫鱼、团头鲂、鳜鱼、鲟鱼等主要消费品种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查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二)重点区域。突出抓好等四个渔业主要产区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水产技术推广站、苗种繁殖场、水产苗种场、远大渔业公司、渔业有限公司等水产苗种场的苗种质量安全管理。
四、职责分工
(一)加强产地环境监测和投入品管理。
1、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在市内主要养殖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2、建立水产投入品备案制度。加强对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水产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投入品经营者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保存其复印件。建立购销台账,载明投入品的名称、进货时间、来源、数量、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杜绝禁用投入品的销售和使用,确保投入品的可追溯。(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二)全面推进健康养殖。
1、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的培训、示范和推广。大力推广安全用药技术和方法,指导水产养殖户科学防病、合理用药。指导、督促养殖户建立养殖日志。(责任单位: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2、加快精养鱼池标准化建设步伐,推进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与指导,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积极推进内检员制度,完善养殖场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3、强化水产苗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督促苗种生产单位按要求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督促生产条件不合格、技术不规范的苗种生产单位加强整改。坚决杜绝苗种阶段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4、积极推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制度。鼓励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养殖大户大力开展健康养殖,支持其申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创建我市水产名牌。(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三)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
1、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精神,逐步建立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配套完善我市水产品检查验收、产地准出、市场自检、结果公示、安全报告等相关制度,联合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共同抓好对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指导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2、强化对大宗水产品的质量抽检。以主要出口品种和市场消费的大宗品种为重点,以苗种生产和成鱼养殖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为主要监测指标,加强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3、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养殖环节投入品监管,坚决制止使用禁用投入品的行为,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禁止未达到休药期的水产品上市。逐步建立渔业执业兽医和用药处方制度。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管台帐制度、整改复查制度和查结案件公开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做到“程序合理、处罚公正、高效利民”。(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四)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事故处置机制
1、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坚持重点监控与系统监控结合,加大对小龙虾、斑点叉尾鮰等主要出口品种和四大家鱼、鲤鱼、鲫鱼、团头鲂、鳜鱼、鲟鱼等主要消费品种的质量安全监测,对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苗头性问题进行摸查,对可能暴发风险的危害程度,对产业和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提前作好应对准备,确保群众消费安全。(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2、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精神,对可能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反应及时、依法处置、科学规范、措施得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程度,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局上下要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省、市、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共同打造安全、合格的水产品。
一、食品安全保障现状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机关部门组成的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各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环保总局负责食品在农田或农场生产阶段的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卫生部负责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政策和食品管理;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商务部负责食品流通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出口领域内的食品安全控制工作;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上述这些部门的管理职能各有分工,分别侧重,共同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以有效进行。
1.技术支撑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认证体系构成我国的食品质量技术体系。
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统一的管理,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的食品标准化工作进行分工管理,从而保证对整个食品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草拟,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结构相对合理、具有一定配套性和完整性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至2012年底,达到国家级的食品安全标准已有1900多个,食品行业标准2900多个,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600多个。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了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准则,农产品产地环境,动植物检疫规程,灌溉水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及用量,特殊膳食食品标准,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食品标签标识标准,食品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和控制标准,以及食品检测方法标准等方面,涉及乳与乳制品、水产品、水果蔬菜及制品、油料、粮食、婴幼儿食品以及调味品等可食用农产品和加工食品,基本涵盖了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最终消费的各个环节〔2〕。
目前,我国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断完善,初步建成了以省、部级检验检测中心为重点,县级检验检测中心为辅助的相互配套、互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截止2012年,我国已建成的国家级(部级)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数量达到323个,涉及行业包括养殖、种植、渔业、畜牧、农垦等多个行业,检测范围涉及农业投入品、农业产出品以及农业环境等农业生产的全过程;省级以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1780个,很多省市在农产品供应链的全过程中都配置了必要的自检设备和速测设备,有利地推进了农产品从源头到餐桌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5年9月1日正式了ISO 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标准旨在保证全球的安全食品供应。标准的出台可以对组织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指导。ISO 22000:2005的使用范围覆盖了食品链全过程,即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生产制造、分销,一直到消费者使用,其中也包括餐饮。另外,与食品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也可以采用这个标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如杀虫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储运、食品设备、食品清洁服务、食品包装材料等。ISO 22000:2005标准结合了4个公认的关键要素:相互沟通、体系管理、前提方案和HACCP原理,体现出的通用性、协调性、灵活性和实用性,以及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兼容性,无疑为食品安全质量认证体系的评价在国际范围内提供了一致性的标准〔3〕。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在我国范围内已有近万家企业通过了IS09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在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研究中发现,我国已建立起了包括管理机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等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框架。
2.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
首先,管理分散,职能部门不统一。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起步较晚,法律法规不完善,职能部门不统一,造成许多政府部门都有对食品安全负责的责任,但是每个部门的职责和范围各不相同,这就直接导致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比较分散,造成事倍功半的结果。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继续发生,2013年3月国家新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协调统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其次,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受传统观念以及知识水平的影响,我国居民的自我维权意识普遍偏低,这就造成当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时会选择不予追究,或者即使追究也会以损失的金额较少或者追究程序复杂等原因而放弃索赔,这就使食品安全失去了最直接、最有效的群众监督。同时,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批漏制度,造成公众缺乏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了解,公众的参与性不强。此外,公众在消费食品时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这样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就会很难 找到依据去投诉和索赔。
最后,农药残留和小作坊生产监管执行难。农药残留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的瓶颈,对于目前我国农药残留问题的监管盲区,我国有针对性的建立了农产品检测中心,但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农产品检测问题、农药残留指标问题等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我国的小作坊大多分布于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受生产条件和传统习惯的影响,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因而很多作坊不符合生产要求。但对于已建成运营的作坊若进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将有损于利益相关人并影响社会稳定。但另一方面,若任其发展经营,必会留有安全隐患。
二、基于农产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保障目标及对策分析
1.构建目标
基于农产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保障目标在于从食品质量的源头出发,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完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提高消费者满意度、食品安全检测的合格率,实行“从源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督,做到“品质优良、体系完善、科学管理、风险可控、人民满意”,各项标准都达到国家规定水平。
2.对策分析
针对基于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保障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几条相关政策建议: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阻断不安全食品供应链的形成。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是打消不法厂商入侵想法的最经济合理的策略。提高产品入市门槛就为不安全食品的入侵设置了一道防火墙,阻断不安全食品的价值实现途径,供应链就会在消费终端环节断裂。如果厂商无法获得预期的利润,厂商也会主动加速不安全食品供应链的断裂,自动退出“柠檬市场”交易。市场准入的目的就是促进市场优质优价机制的建立而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性地对食品不安全市场做出区隔。
(2)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抑制不安全食品供应链的发展。食品安全信用治理的关键就是摧毁整个不安全食品的供应链,并不是打击个别厂商。由于不安全食品供应链的生成能力较强,对单个厂商的惩处不能完全抑制不安全食品的产生,不能彻底摧毁整个供应链,因此,建立一种基于供应链的奖惩机制会更有利于厂商信用意识的培养。
(3)建立有效的信号显示机制,促进安全食品供应链的价值增值。守信厂家淘汰失信厂家需要有一个过程,因为安全食品链获利性的增强,能够逐渐吸引更多的厂商进入。因此要在一个比较好的环境下加强食品的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建立有效的信号显示机制,促进安全食品供应链的价值增值。
(4)食品安全保障建设需要政府制定统一标准和规则。加强公共管理食品安全保障建设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建设的组成部分,需要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的自律机制,更需要体现政府层面的法律强制性。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配合,仅靠道德约束和行业自律,任何市场主体的保障都是无从谈起。
(5)食品安全保障建设需要立法支持。法律是完善约束机制,保障食品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化管理,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措施。党和政府确定的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符合食品安全保障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发展方向,是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方针。
(6)食品安全保障状况需要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可公开的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可追溯的食品标签、可查询的公共信息平台是可公开披露的信息,这些也是食品安全保障建设中实现社会监督的三大要点。
三、结束语
本文从农产品供应链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当前食品安全保障的现状,并通过对食品安全保障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提出了构建基于农产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对食品安全网络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王彬辉.食品安全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近几年来,我局按照《市食品安全和药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枝府办发〔〕16号)和《市渔用饲料和渔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府办发〔〕34号)要求,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着手,积极主动开展渔用投入品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年以来,共收缴假、劣药3500多瓶(袋),处理处罚不合格渔饲料150多吨,有效防范了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在各级人大、政府及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的历次视察、检查工作中,我市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均得到充分肯定,单位和个人也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枝府发[2012]17号)精神,今年5月份,我局组织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对全市鱼池进行了走访登记,对养殖户使用的饲料进行了抽样,制作了抽样凭证和样本22份,并选定了施杨、正大等饲料品牌10份,于5月24日送到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按照《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的标准,对饲料中的“汞”、“砷”、“镉”进行检测。7月中旬,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收到检测结果,所送样品“砷”、“镉”都在安全限量内,但有3份样品“汞”含量超标(国标≤0.5mg/kg),分别是正大088L(2.83mg/kg,超标5倍)、渔家乐(农户加工型0.53mg/kg)、汇海(0.51mg/kg)。“汞”、“砷”、“镉”在生物体内无法转化,进入水体将对环境造成污染,进入人体将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饲料抽样到收到检测结果用时一个月左右,由于农户购买饲料量少,收到检测报告时,这一批饲料已全部投入到鱼池之中,我局无法进行封存和处理。
根据(枝府发〔2012〕17号)文件分工,我局及所属的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不负责对渔药、饲料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管理(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畜牧兽医局;养殖环节:水产局),对相关生产企业和销售商无权监管及处罚。养殖户作为渔药及饲料的购买者和使用者,没有能力对这些产品进行鉴定。当水产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养殖户大都已使用完毕,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事实,事后监管没有实际意义。按照现行的管理分工,我局不能监管相应的投入品,而投入品的监管部门与渔业行业毫无关系,致使监管留下“空白”,出现“断档”。表面上有很多部门负责的事情,实际上没有一家负责,将导致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针对目前渔业投入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抓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建议市食安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加大部门协调力度,理顺执法环节,制定出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