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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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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论文

第1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1.营造企业文化氛围

首先,象屿员工每两年举行一次运动会和文艺节。一方面,员工中总会有人擅长体育和有文艺方面的特长,这样的活动就给了员工一个表现自我的平台,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取得一种成就感。另一方面,很多活动都需要团队合作,靠一个人的力量很难完成,有助于增强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精神,也能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有助于日后工作当中更好的沟通交流。其次,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比如象屿已经开启的五个一工程、春雨基金、关爱地球、全民健步、艺术象屿等活动。这是对员工社会责任的一种培养,有助于企业品牌的打造。这种文化一旦形成,不但对企业内部员工有着强大的凝聚力,而且对企业以外的求职者也将会是一种强大的吸引力,它能吸引全球各种优秀的人才到你的企业来寻找发展事业的机会,企业也因此可以成为优秀人才的聚集地,从而成为全球最强的企业之一。

2.积极营造发展平台

2.1企业应该提供发展平台。企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员工,员工的个人价值体现需要企业这个平台去展现,二者是互利双赢的。其实这是一个整体,和人身上的器官一样,不存在利益关系,不互相排斥。二者只有相互协调,共同进退,才能实现良性循环。众人皆知,知名企业会选择人才作为自己的员工,人才也会选择知名企业去展现自己的才干,从这个角度说企业就是自己展现的平台。个人能力再好,毕竟在很多时候都是有限的,而借助企业这个平台却可以发挥出无限的能量。在企业中不乏有能力、上进心强的员工,很多员工其实都想通过自己的能力为企业做出贡献,同时也希望以此为平台,在企业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如果一个企业不能满足优秀员工的发展需求的话,很可能会失去一部分优秀人才,这对企业来说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损失;而企业如果积极为员工创建发展平台,那么将会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公司保留下优秀人才,同时也会产生外部效应,吸引外部优秀人才的加入。这样,企业员工素质才能得以提升,企业也才能得以进一步的发展壮大。接下来,我们将看看象屿集团是如何为员工提供发展平台的。

2.2象屿如何提供发展平台。象屿集团在人才选拔和任用问题上坚守德才兼备,不惟学历、不惟资历、不惟身份,不拘一格和用人所长、容人所短等基本原则。在人才培养方面立足于企业发展需要,兼顾员工个人发展,注重个体差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把着力点放在提高员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上。第一,任人唯贤。象屿集团的公司理念决定了一个员工只要认真工作、有能力办好事,那么就能得以任用,就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实地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毕业不久的员工,已经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企业的管理层,可见员工在象屿是能够实现自我价值的。第二,提供职业发展空间。象屿旗下有很多企业,遍布中国大江南北,企业中也有不同形式的工作岗位。企业会根据员工的意愿为他们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让员工能更好的发挥自身能力,投入到企业建设当中去。第三,提供个人发展空间。象屿每年举办各式各样的活动,使员工得以发挥个人特长,展现自我魅力。

二、管理模式

1.战略导向+财务管控

传统的集团总部控制下属公司的管控模式分为三种:财务控制型、战略控制型和运营控制型。而象屿集团把支撑战略目标的一系列指标作为管控指标,以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和预算管理为主要管控手段,结合了财务控制型和战略控制型两者的优点,推出了“战略导向+财务管控”的新模式。与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相比,战略导向的集团财务管控模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全局性、广泛性、动态性和长期性。全局性,财务决策者在特定环境下,基于企业既定的整体目标,从战略思维和战略视角出发,符合企业整体发展目标;广泛性,面对环境变迁和企业内在条件的变化,其关注的内容和范围更加广泛,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财务信息;动态性,由于公司战略的全变性和理财环境的复杂多变,财务管理过程具有连续性和适时性的特点,这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灵活性;长期性,以战略管理为逻辑起点的财务战略管理,财务决策者必须从战略角度考虑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均衡各方利益。在这种模式下,分公司的自主决策能力较强,可以节省一部分审批时间,为了避免总部与分部利益冲突时工作的不必要麻烦,象屿集团又采取了分部门管理的形式,使得总部指令可以直接下达到分相应部门中区,很好的弥补了这一制度缺陷,使总部决策执行力增强。

2.汇率管理机制

2.1汇率对进出口的影响。汇率对进出口结算具有重大影响。国际汇率对结算方式的影响主要是因为汇率风险(又叫做外汇风险)。汇率风险是经济实体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因外汇汇率波动,使其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发生涨跌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外汇风险产生于包括本币、外币和时间三大因素,一般时间结构越长,外汇风险就越大。外贸中,进出口商从订立买卖合同到结算支付货款通常要经过一段时间。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如果计价结算货币汇率上涨,进口商将承担外汇风险;如果汇率下跌,出口商将承担外汇风险。例如欧元,因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金融危机,导致欧元的急速贬值对我国出口企业带来致命打击。外汇风险是指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信用风险,会计风险,国家风险等。人民币近年来一直呈现升值趋势,也使不少企业产生了人民币升值的预期,而2014年人民币的贬值使很多企业都措手不及,在进出口结算中缺少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人民币转换成美元过程中受到不少损失。象屿集团就因为错误的预期而为企业带来了损失,而事实上这样的错误是可以避免的。

2.2如何规避汇率带来的影响。第一,设立汇率监管机制。我认为企业内部汇率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先对汇率的预期及相关规避措施的实施;二是事后如何减少企业损失。象屿集团内部也存在这样一个机构,但由于对汇率的乐观估计和有效机制的缺失,最终还是没能在汇率变动的关键时期起到应有的作用,为企业带来损失。第二,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从理论上或比较成熟的市场来说,规避汇率风险手段包括:远期合同、借款保值、掉期保值、平衡责任、保理业务和外汇期权等。中国避险业务还不发达,但随着汇改和企业风险意识提高,可使用工具会逐步增多。远期合同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之一,远期合同即具有外汇债权或债务的公司与外汇银行签订购,买或出售外汇的远期合同,以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以现已确定的汇率买卖两种货币。远期合同时间通常为半年并且没有变通选择。象屿集团在一般进出口贸易中也有上述手段的应用,却还是有所疏漏。可见,汇率变动对进出口影响甚大,建立相关机制十分有必要,不能因为当前乐观形势而掉以轻心。

三、运营模式

1.大宗商品采购供应

象屿集团大宗商品采购供应业务涉及化工、金属及农副产品等大宗原辅材料及半成品,现已形成以厦门、上海、广州、天津、青岛、重庆等城市为中心辐射全国的市场网络和战略布局。公司多种主营产品的经营规模在国内同行中名列前茅。其中,EVA、鱼粉、乳清粉、棕榈油、乳胶等商品的进口量在国内排名前列,聚丙烯、聚乙烯方面已成为中石油的A级客户和中石化及华锦集团的重点客户,钢材经营规模位居全国钢贸企业百强和热轧中板全国百强前列。此外,依托大宗商品的现货采购供应业务,象屿可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套值保期、实物交割、市场信息咨询等多方位服务。大宗商品供求量大,影响国计民生,易于储存运输,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根据大宗商品数据商——生意社最新的《2012年2月大宗商品供需指数(BCI)数据报告》显示,在其跟踪的100种大宗商品中有55种上涨,其中,能源涨幅居前,最高为2.14%。这反映出国际油价对我国的影响深远,但是耗能比重超70%的煤炭价格连续下跌,表明大宗商品市场虚热仍在,下游回暖仍待时日。在这种背景之下,象屿集团逐渐从传统的高能耗商品化工、钢材转向了农副产品方面的供应采购。

2.整合产业,壮大实力

2006-2010年,象屿集团围绕成为“海峡西岸最具综合优势的发展商”为发展目标,有规划、有步骤地采取各种措施推动贸易及物流的资源优化整合,开发运营物流园区平台、配送中心、航运中心,收购大嶝对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承担大嶝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改扩建工程,参股现代码头、前场铁路物流园区等。2008年12月28日,象屿集团整合贸易、物流、园区等资产,成立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战略导向、项目拉动、贸易统领、各业协同”的供应整合思路。建设板块不断加大项目开发和营销力度,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再将抢业务板块实力、规模的同时,集团培植出新兴业务板块——象屿资产,为集团发展战略培植了新的利润源,延伸了主页的服务链和价值链。

3.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在综合物流方面,公司业已形成以厦门、上海、广州、青岛、天津、唐山等口岸城市为中心辐射全国的物流网络体系,对内为象屿股份大宗商品采购供应提供物流服务,对外为众多企业提供国际采购与分拨、国际多式联运、国内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物流金融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物流服务,是中国物流百强企业、中国海运50强企业、中国陆运20强企业、中国空运20强企业、中国仓储20强企业以及中国最具竞争力50强企业。在《财富》中文版2013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公司名列163位。象屿集团依托其保税区的特殊地理位置,为中小物流企业搭建平台,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服务,对企业本身来说可以规避风险,从外部来说可以形成物流企业集合体,使中小企业与之共同发展。

4.创建品牌,诚信为本

象屿集团自成立之日起就坚持诚信为本,努力成为受人尊敬的中国品牌企业。坚持为客户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打造市场生命力,为客户提供无忧服务,为人类创造更加美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品牌的创建都需要诚信为本。产品品牌的创立首先要保证产品的质量,要符合产品标准,决不能有假冒伪劣。服务品牌同样要保证服务质量,要真诚、热情、践诺、守信,诚信是服务品牌的灵魂。创建服务品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精心策划、通盘考虑、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只有坚持诚信为本,才能树立企业品牌;只有树立了企业品牌,才能为企业带来价值。

四、结语

第2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提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最为成功的国家,德国在欧盟国家中首屈一指。早在1972年,德国就开始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经过40多年的努力,德国的垃圾管理思路从最初的“末端处理—循环利用—避免产生”逐渐转变成“避免产生—循环利用—末端处理”[2]。瑞士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处理,颁布了若干垃圾分类处理法规,主要有2001年颁布的《填埋禁入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由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处理、资源充分利用后,最终的惰性物质才能填埋处置。日本的生活垃圾处理主要采用焚烧方式,炉排炉技术和流化床技术是最主要的焚烧处理技术,通过不断改善垃圾焚烧技术,以实现高温、高效率的燃烧,降低环境污染。填埋处理所占比例很小。日本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高度重视减轻了城市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在垃圾产生后,迅速进行无害化卫生处理。近20年来日本政府加大了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立法建设,着力推行技术改造和循环利用政策。回收、焚烧和填埋是美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法,其中回收占30%,焚烧占14%,填埋占56%。将电池、纸类、玻璃、塑料、金属等进行分类、收集、加工、生产、出售是回收的主要形式,占回收率的30%;堆肥处理的对象是食物废弃物和庭院废弃物,占回收率的7%左右。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主要模式及问题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目前主要采用填埋处置法、堆肥法、焚烧法和综合处理等4种方法。通过与国外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的分析对比,我国现行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存在如下主要问题。第一,垃圾资源利用化不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主要以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为主,采取的处理流程普遍是从倾倒、收集到堆放点或填埋场[6]。垃圾的收集、处理方式较为单一,由于长期采用混合收集,导致出现资源大量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主要体现为填埋率居高不下、填埋场选址困难;分选投入无效,过程控制不严;资源循环利用不足,影响生态环境。因此,必须对生活垃圾的管理模式进行优化与改善,有效避免与控制始端污染,促进资源的可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第二,垃圾分类推行效果不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国内近年来大力推行的垃圾处理方式,但由于分类收集与分类处理并没有有效地衔接,导致处理的大部分都是混合原生垃圾。另外,由于饮食及生活习惯不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质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含水率和有机废物方面,西方国家垃圾含水率一般为30%~35%,我国一般为55%~65%;西方发达国家生活垃圾中厨余和餐饮等有机废物比例一般在20%左右,我国却高达45%~55%。因此,我国的垃圾分类不能照搬国外模式,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有效的分类标准和处理措施。第三,垃圾综合处理率较低。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用于填埋、堆肥、焚烧的比例分别是79.2%、18.8%、2%,高效厌氧消化、蚯蚓消化及其他新技术处理的比例更小。另外,在综合处理时还需解决填埋、焚烧、堆肥等技术本身固有的一些问题,如填埋场内填埋气体污染大气且存在安全隐患,资源化利用不充分;垃圾含水量大,焚烧时需要添加其他辅助燃料,致使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且产生有害气体,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堆肥法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第四,缺乏垃圾处理系统规划。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均以城市为单元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一体化规划,这将导致垃圾处理站点布局不合理,处理方法不协调,垃圾处理站点的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例如,对于终处理场的选址,考虑环境问题一般选在人口稀少、交通便利的城市边缘地带,很少考虑对相邻城市的影响,一旦相邻城市间终处理场的选址距离接近,就会出现资源浪费的情况;对于中转站的选址和形式规模,一般考虑城市规划与建站成本,很少考虑上下游的约束问题,如果面向填埋则可考虑建设以压缩为主要功能的中转处理站,如果面向焚烧或堆肥则应考虑建设带分拣系统的中转处理站。

三、城镇化背景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选择

为了寻求一种能达到综合效能最优、系统性最好的城市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方式,尤其是有效解决包含乡镇在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笔者就城市生活垃圾梯次处理模式如何从全局的角度、系统科学地解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生活垃圾处理各级场站的一体化设计问题进行阐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是以包含乡镇在内的城市区域为整体范畴,从全局和系统的角度,立足于综合效能最优———处理效率高、环境特性好、经济价值高和社会效益好,所建立的包含收集、预处理、转运、中间处理和最终处理等独立的处理方法结合成为统一的垃圾处理全过程的一体化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梯次模式是将城市生活垃圾从产生到最终无害化的处理流程分为“预处理(收集)—中处理(中转)—终处理”三个阶段,构成一个梯度层次,根据顺序处理(预处理—中处理—终处理)或逆序处理(终处理—中处理—预处理),以垃圾处理全局综合效能最优为目标,系统考虑垃圾处理过程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和约束性,一体化设计(配置)垃圾处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方式。城市生活垃圾梯次处理模式的系统构成如图3所示。垃圾有效分选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垃圾分选不仅可使有用物质资源化回收,而且也是后续进行各种处理的基础。为此,在垃圾梯次处理模式中笔者专门设计了“分拣处理中转”和“分选回收”两个环节(如图3所示),一是建设带分拣的垃圾中转站,用于将玻璃、纸板、金属等利用价值较高的物品分选回收利用,易燃物质通过焚烧回收能量,有机残余物通过堆肥制成肥料,焚烧和堆肥的残余物进行填埋处理;二是建设垃圾综合处理场,将中转站运输的生活垃圾在终处理阶段进行分拣以用于不同处理方式。

第3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多种迅速发展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模式有同有异,受体制和从业人员等因素的限制,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

(一)心理健康教育手段化

综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对实际工作的描述,如学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学校可以开展建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等方面的工作。许多研究者把开展工作的一些手段称为模式,混淆了模式与手段的概念,未能区分出模式是一种成熟化的理论,用于指导实践活动;而手段是实现某一目标的方法。

(二)封闭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

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只是围绕学校、系、班级及宿舍展开,从学校开始在学校结束,呈现出封闭式的特点,现有模式忽略了心理影响因素的开放性和心理问题来源的时间持续性与复杂性,致使心理健康教育脱离于家庭、社区、医院、专业心理教育机构之外。

(三)形式化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

现阶段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基本上遵循心理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开设心理课程———开展心理咨询的线路上,一方面,缺乏理论模式指导下有效评价教育效果的体系,另一方面,心理健康教育仍停留在事后补救阶段,重视诊断治疗、事后干预和单个咨询,却忽视了学生的整体性和发展性教育。

二、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

纵观上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区别在于出发点和侧重点的不同,都只是截取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史中一个阶段来应对现实状况。从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发展历史来看,经历了由个体到全体、由个别到一般、由封闭到开放的过程,主要出现了医学模式、社会学模式、教育学模式、心理学模式及“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整合模式[10]。医学模式、社会学模式及心理学模式都注重部分有心理问题人群的测量、矫正、治疗及社会适应等方面;教育学模式则针对全体学生,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学生处理学习和生活问题的能力,促进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模式既重视解决学生的个体问题,又重视全体学生的发展,是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这一模式重视学校氛围、学校政策制定、教师对学生援助和心理健康课堂教学四个方面的内容,四个内容间互为补充,共同形成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完整体系,由关注个体发展到学生群体心理素质的提高和心理潜能的开发。上述各种模式从微观层面建构了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并未涉及宏观层面的资源利用和整合方面。从宏观的资源利用方面来看,出现过学校家庭合作模式、学校社会合作模式和学校—家庭—社会整合模式[11],学校家庭合作模式的侧重点是促进学生的自我发展,学校社会合作模式的侧重点在于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家庭—社会整合模式集家庭、社会、学校的力量为一体,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发展趋势,也应成为我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模式,该整合模式纳入了影响学生心理发展的全部因素,在动态化的过程中研究学生的心理变化,将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提高心理素质、发挥心理潜能与学校、心理机构、家庭及人际关系结合起来,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我国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某些方面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模式中的某些特征,要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就必须结合微观和宏观模式,走出整合“医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模式和“学校-家庭-社会”模式的道路。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发展方向

(一)本土性

心理学与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理论和模式均来源于西方,因此,杨国枢等许多心理学家主张加强心理学的本土化进程,充分考虑本土的文化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对民众与研究者的影响。所谓本土化就是以本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为依托,对西方心理学观点中的合理成分进行改造,使其融入中国文化之中并成为本土心理学一部分的过程[12]。仲穏山指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大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将国外引进的心理健康理论与技术进行必要的转化和替换,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13]。任何心理学理论都应从本土文化圈出发,预测、解释及干预人们的心理生活[14]。教育者要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本土化应从多个方面着手:(1)指导思想的本土化,即充分以理论和党教育方针为指导,实现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目标;(2)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理论相结合,贴近中国大学生的心理特征,充分挖掘儒、道等传统文化的优点,并统一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践活动中;(3)注重心理测评工具的本土化,制定出适合中国大学生群体的测量工具。

(二)发展性

第4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关键词:手风琴 核心期刊 文献研究

中图分类号:j624.3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5.122

1990-1999年是中国手风琴艺术发展繁荣期[1]的第二个阶段,但笔者以为:十年中前5年属于发展的繁荣期,后五年则渐渐进入中国手风琴艺术实践发展的瓶颈期。笔者搜集了1990-1999年间发表在音乐类核心期刊《中国音乐学》、《音乐研究》、《人民音乐》以及各音乐学院院报上的手风琴论文进行解读。

1 1990-2000年间发表的手风琴论文概况

这一期间,在上述的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共37篇,其中关于演奏的理论研究有19篇,关于作品的理论研究有3篇,关于高等师范院校手风琴教学的理论研究有4篇,其他相关的理论研究共12篇。

1.1 相关演奏理论的研究

①关于手风琴风箱的研究有3篇,分别是:康长河于1996年在《中国音乐》第三期上发表的《手风琴风箱的送行方法》,王树声于1996年发表在《天籁》第三期上的《手风琴风箱的使用》,吴守智、吴劼于1996年发表在《音乐探索》第四期上的《论手风琴的风箱运行与触键方法》。

②关于手风琴的技术训练的探讨的文章有7篇,分别是:吴守智于1990年3月发表在《音乐探索》第三期上的《略谈手风琴的技术训练》,杨淑琴于1995年在《中国音乐》第三期发表的《学习手风琴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果旭伟于1997年发表于《音乐学习与研究》(天籁)第一期上的《手风琴演奏方法谈》,白陆平于1994年在《交响》第一期上发表的《琐谈手风琴演奏中的节奏问题》,王朝刚于1996年在《中国音乐》第二期上发表的《手风琴手腕技巧探微》,吴守智、吴劼于1999年发表在《音乐探索》第二期上的《键盘式手风琴的指法及应用》,殷琪于1999年在《音乐探索》第四期发表的《手风琴教学专业化训练问题的几点讨论》。

③关于手风琴演奏时紧张与放松方面的探讨,共3篇,分别是:郑岷波于1990年发表在《音乐探索》第三期上的《论手风琴演奏中的“力度”与“放松”》,杨淑琴于1996年发表在《中国音乐》第一期上的《手风琴演奏时的放松》,郭兆双于1996年在《中国音乐》第二期上发表的《放松是技巧,收紧也是技巧——谈手风琴某些演奏技巧的收紧要求》。

④关于钢琴与手风琴演奏艺术的比较研究有2篇:分别是:黄伊娜于1992年发表在《黄钟》第二期上的《试论钢琴与手风琴基本演奏艺术的异同》,黄莹于1995年在中国音乐第一期上发表的《与钢琴对比中看手风琴演奏特点》。

⑤关于演奏技能心理分析的理论研究有:张晓波于1996年发表在《音乐探索》第二期上的《手风琴演奏技能形成的心理分析》。

⑥关于巴赫创意曲演奏的探讨有:杜宁于1992年发表在《乐府新声》第一期上的《论手风琴如何训练与演奏巴赫创意曲》。

⑦关于手风琴键钮琴演奏的理论研究有2篇:分别是康长河于1995年发表在《中国音乐》第一期上的《手风琴键钮音位排列及和弦奏法》和吴守智于1997年发表在《音乐探索》第二期上的《论中国键钮式手风琴乐器与演奏 》。

1.2 关于作品的分析研究

相关的论文共有3篇,分别是:杜宁于1994年发表在《乐府新声》第二期上的《柴金及其b小调奏鸣曲》,陈一鸣于1998年发表在《天籁》第二期上的《d小调奏鸣曲(田园)的美学特征与手风琴演奏提示》,刘勤于1998年发表于《黄钟》第二期上的《手风琴曲<广陵传奇>演奏的技术处理与艺术表现 》,相对手风琴创作方面取得的成绩,手风琴作品的理论分析这一领域明显滞后。

1.3 关于高等师范院校手风琴教学的探讨

相关的探讨有4篇论文,分别是徐万一于1995年发表在《音乐探索》第三期上的《高师手风琴教学法研究》,齐宝功于1998年发表在《天籁》第三期上的《谈师范生的手风琴教学》,黄立凡于1998年在《人民音乐》第五期上发表的《高等师范手风琴伴奏课教学改革的构思与实践》,刘永源于1992年发表在《交响》第二期上的《谈手风琴教学中的三个关键问题》。

1.4 关于中国手风琴民族化的讨论

相关的讨论主要有:曾锦藩于1991年发表在《中国音乐》第三期上的《民族化歌曲手

风琴伴奏编配五法》文中结合实例介绍了民族化歌曲伴奏编配的五种方法;曾锦藩于1994年发表于《中国音乐》第四期的《手风琴音乐民族化初探》,文章提出“从旋律与节奏上下功夫,把左手和弦作用纳入到旋律、节奏的势态之下,使它也能为民族化的音乐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特殊作用”; 张琴于1998年发表于《人民音乐》第二期的《论手风琴艺术的民族化》,文章对中国手风琴作品《天女散花》、《诺恩吉娅》、《十面埋伏》从多方面进行分析,试图总结出成功移植、创作中国作品的途径;胡志立于1996在《中国音乐》第四期上发表的《当前中国手风琴创作与其特色》,文章就当前我国的手风琴创作如何走上有其特色的道路这一问题加以分析与研究。

1.5 关于中国手风琴事业发展前景的探讨

相关的探讨有:陈一鸣于1991年发表在《中国音乐》第一期上的《我国手风琴事业的发展与分析》,文章在总结了建国以来中国手风琴艺术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中国手风琴艺术的发展提出了个人的建议;殷琪于1997年发表在《黄钟》第四期上的《中国手风琴学派的历史与展望 》,文章梳理了建国以来手风琴艺术发展的历程,强调“中国手风琴作品的创作仍将是中国手风琴学派的命脉”,与此同时也指出了新时期中国手风琴艺术发展所面临的各种挑战;王域平于1998年在《天籁》第三期上发表的《差距与希望并存——由国际手风琴大赛想到》,文章在介绍了德国克林根塔尔国际手风琴比赛的相关情况,分析了我国手风琴艺术与世界手风琴艺术之间存在的差距,从观念、乐器本身、教学、演奏等各方面全面地为手风琴艺术的继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综上,虽说1995-1999年是手风琴艺术实践的瓶颈期,但手风琴艺术理论的研究却并没有冷却,也许正是这些研究的积累酝酿着新世纪手风琴艺术实践新的发展。

2 思考与建议

2.1 关于手风琴演奏的基础理论研究

目前为止,手风琴演奏的基础理论成果较多,但需整理形成系统,手风琴的风箱、触键等是否也能向钢琴一样有自己的系列专著呢?研究的角度是否能更多元化一些?不仅仅是根据技能谈技能,是否可以尝试从心理、生理等其他方面着手去讨论研究呢?

2.2 关于手风琴历史、现状与发展的理论研究

目前,钢琴、小提琴的相关研究已经涉及到音乐美学、音乐声学、民族音乐学和音乐社会学等,而手风琴多领域的跨学科的研究还几乎没有涉足,这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要提高自身理论修养后,才能出有深度的研究,这是每一个热爱手风琴事业的责任。

2.3 关于手风琴作品的理论研究

在已发表的文章中,关于手风琴作品的音乐学分析以及演奏诠释的研究,有分量的太少,同时也没有形成系统。只有掌握一定的音乐理论分析能力和手风琴演奏技能的人才能较为全面的对作品进行音乐学的分析与演奏诠释,所以,从某个角度来说,这也体现了当今中国手风琴艺术的整体现状。

在统计数据中,发现统计结果所显示的“一多”(教学演奏法)、“二少”(作品分析、历史文化),这似乎与手风琴学习实践当中体现出的某些问题有相通之处:在重视演奏方法的同时,忽略对所演奏作品的理性认识和对整个手风琴艺术知识的补充;对独奏的重视大于对重奏、合奏的重视;学生对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门类及自然科学等知识了解甚少等等。

当然,我们一方面要客观地审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正确看待成绩,扬长而不避短,力求“补短”生“长”。这样,中国手风琴音乐才能在21世纪里,在中国音乐文化与世界各国音乐文化的广泛交流中,蓬勃发展,迎来又一个似锦的春天。

参考文献:

第5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预示着社会生产力水平正在实现着跨越式飞跃。“数字社会”“数字经济”“数字军事”“数字政府”等一系列崭新概念应运而生,标志着以往一直作为基础学科的数字科学正在发挥着巨大的潜能,在全球军事、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飞速发展,标志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史继工业革命以来规模最大影响力最深远的一次产业革命。

在这场意义深远的革命中,作为生产信息产品的统计部门,具有着实现统计跨越式发展的极大优势。缘何此说,其一、具有社会经济内涵的数据是统计工作成果的特征,而数字科学也是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数字”把二者联系的如此之近,更何况统计信息也是信息产品的一部分;其二、计算机、应用软件、网络等是具有代表性的信息产业产品,而统计用户是这些产品最稳定的用户之一,统计工作为这些技术领域的发展不断提供着新的市场需求;其三、信息产业发展的基础是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而统计工作的全过程、构成统计报表制度的诸因素无一不是建立在统一的标准体系之上;其四、统计自身也是生产信息产品的部门,信息产业发展的总趋势必将带动统计事业的不断前进,而统计信息产品的逐步升级也将促进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由此看来,统计部门没有理由不抓住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加速发展信息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的有利契机,迎接21世纪的挑战,力争“十五”实现统计全方位的电子化战略目标。该目标的实现将预示着统计信息产品的技术含量大幅度提高。统计工作全部在网络环境下运行,实现统计政务电子化、统计工作流程电子化、统计办公电子化,统计生产力实现跨越式发展。“跨越式”预示着统计信息产品的时效性将以数倍数提高、统计传统劳动力将相应减少、统计数据技术性差错将大幅度降低、统计整体工作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九五”期间,统计办公电子化在国家和省市政府统计部门已取得较大进展,本文不再过多议述,仅就统计政务电子化和统计工作流程电子化谈点意见。

一、统计政务电子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的临近,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迫在眉睫,要求政府职能尽快地转移到搞好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小平同志讲过: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式”的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通用的政府管理模式。电子政务将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正是“服务式”管理模式的具体体现。

统计政务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内容,它包括统计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等,统计政务电子化是电子政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这些统计政务项目的性质,“十五”期间,应把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等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事项纳入电子政务的范围。在实现形式上,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可以纳入一个地区电子政务总流程,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可以通过网络报批。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纳入一个地区电子政务总流程将是统计政务迈出的重要一步。

电子政务就是在现代网络环境下,运用计算机通信技术,构建一个政府办公平台,使用户只要持有一台电脑,即可在任何方便的时间和方便的地点获得政府的信息和服务。这种减少环节、提高实效、方便用户的政府对社会办公系统是对传统办公模式的根本变革。本文将以电子政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棗政府各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络化为切入点,对电子政务谈谈己见。

企业办理一项政府审批事项曾经历了多点多次式(即企业要多次光顾多个衙门,才可获取多种批准证书)到多次一点式(即企业要多次光顾一个大厅可以获取多种批准证书)。而未来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则达到一次一点式(即政府各部门的登记审批以及备案手续均在网上进行,只需一次光顾一个大厅即可获取所有审批证件)。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至少可以实现四个方面的目标:一是规范政府行为,促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网上审批和登记内容必须是具有法律依据或政府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此之外企业将不予办理报批;二是有利于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做到政务公开,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促进政府部门的勤政廉政建设;三是减少企业申报程序中的重复工作量,避免技术性差错;四是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总之,这种政务办公模式将促进政府由单一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促进政府真正成为廉洁高效的政府;同时也促使企业和生产经营者通过依法办理登记报批,对政府依法履行义务,依法经营纳税。

实现登记审批网络化要具备五个前提条件:一是政府要确定一个部门,赋予其网络办公总策划、总协调的职能,促使政府各职能部门消除部门利益,形成政府办公“一盘棋”的格局;二是要有电子政务的统一标准,例如:统一的企业(单位)编码(即企业(单位)身份号)、统一的登记注册类型、统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等等,避免用户在使用公共信息中由于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混乱;三是要有一个科学的、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服务管理职能程序的、方便企业操作的电子政务办公流程,例如北京西城区政府“一站式”服务大厅的新办企业审批项目流程是这样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领取工商注册登记表办理前置审批开据房产证、入资、验资企业审批、发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刻章审批开设银行帐户办理机构代码登记办理国税登记办理地税登记办理统计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户外广告审批办理旅店业审定价办理商委粮食审批办理科技企业认证当地工商所备案。(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上部分政府审批登记项目可以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发挥中介组织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作用。)科学的运行流程一环扣一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同信息只取一次,避免重复和差错。四是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网络安全一直是困扰电子政务的难点问题之一,包括建立网络防毒、安全认证、信息资源分级分层使用的安全体系,这些在技术上都应得到解决。五是要统一电子操作系统,要编制一个科学统一的流程软件。而以上五个方面都是建立在政府是一个有机的工作整体的基础上,其工作出发点统一在服务基层,依法行政上。统计登记是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政府统计掌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渠道的重要途径,随着政府登记审批电子系统的建立,统计登记网络化将得以实现。目前,中关村海淀园区管委会正在作“一网式”办公的尝试,但受其职能限制,服务对象仅限于入区企业。政府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应尽快在地、市级政府推开。目前的难点不是业务、技术问题,而是统一认识,组织协调问题,因此政府决策者应在此点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统计工作流程电子化

统计工作流程电子化是统计系统内部实现的,它是指统计信息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的电子化,即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统计数据的加工处理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统计初级产品的开发统计信息产品的统计信息资源管理等统计工作的全过程。实现从“九五”时期的人工作业或部分电子化向“十五”的全过程电子化跨越。

统计数据采集实现由以统计报表、软磁盘为主转变为以网络传输为主。加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基层企业的计算机网络化水平,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在“十五”时期,国家、省(直辖市)和地(市)级政府统计局之间、限额以上统计调查企业(单位)与各级政府统计局之间应具备网络快速传递的硬件和设施水平;实现政府统计局对企业、上级政府统计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统计部门之间统计制度、统计培训、电子程序的网络传递;实现基层企业(单位)统计数据信息的网上直报。最大限度地减少统计报送环节,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统计数据处理应用程序由专业各自开发转变为集中统一研制。统一数据处理操作平台、应用软件、文件格式;统一实行统计“一套表”制度,统一单位属性标识代码、统计指标代码;统一数据处理和审核程序;实现准确、高效、方便的数据处理模式。

统计信息资料的开发利用由传统单一模式转变为现代多元模式。笔者认为,统计信息可以形成8个系统15个数据库:一是统计法律法规系统(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二是统计调查单位管理系统(统计法人单位数据库、统计产业活动单位数据库)三是地理信息系统(统计调查单位地理分布数据库、人口地理分布数据库);四是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系统(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基础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数据库、派生指标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数据库、统计标准数据库、统计调查方法数据库)、五是专项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国民经济各行业统计调查数据库);六是统计质量评估系统(统计指标数据逻辑关系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库);七是统计分析系统(统计分析模型应用软件);八是统计新闻系统。

第6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本来修改好的《军职罪暂行条例》整体并入刑法,列为分则第十章。这在客观上将军职罪湮没于浩瀚的刑法典之中,使之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此方面的专著和论文寥若晨星。文章就近年来军职罪的研究现状作了一个简要的综述,并分析了几点原因,希望能够引起军内外对于军职罪研究的关注。

【关键词】

军职罪;研究现状;原因分析

一、军内外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非常活跃,每年问世的刑法学研究论著汗牛充栋,发表的论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很可观。尤其在当下的中国,刑法新旧理论的交锋日趋激烈,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相比之下,军事刑法理论研究的专著和论文寥若晨星,少得可怜。尤其是军职罪方面的论著、文章更是寥寥无几。

自修订后的刑法典增加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内容之后,军内外专家在出版的教材、专著中才开始涉及到军职罪的内容,如2003年黄林异、王小鸣主编的《军人违反职责罪》;2011年卢树明主编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精析》等。这两本书主要研究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罪名、认定和处罚。此外,关于这方面的博士论文有,李国振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体系化研究》(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本文围绕“职责”这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核心概念,从静态制度与动态规范两个层面,以静态层面的分析结论为理论前提,探究规范在适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得出系统性的完善建议。硕士论文有:付海珍的《论我国军职罪的立法完善》(四川大学,2006年);作者从军职罪立法沿革与现状入手,指出了现行军职罪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种类不齐全,罪名稀缺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周延,共同犯罪的规定缺失,部分罪名的罪状规定存在问题,没有独立的军职罪刑罚体系等。在此基础上,从加大军职罪的适用范围、明文规定军职罪的特殊共犯、完善部分罪名的罪状、完善军事刑罚的配置、改进立法技术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邰忠云的《军人违反职责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文章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入手,着重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和刑罚两个方面在立法上的不足及缺陷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刻的阐释,然后,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补正措施。杜彦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作者通过纵向的历史学研究和横向的比较法研究,力图完整的展现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过去的历史渊源、现在的立法成就,以及未来的完善方向。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外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法的比较,并结合我国军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我国现行军人违反职责罪存在主体立法不足、刑罚种类过于单一且执行方式不灵活、罪名稀缺、入罪标准偏低四大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其他代表性论文有:冉巨火的《论军职罪立法的疏漏之处》(《法制与社会》2010年25期);蔺春来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立法的不足》(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2月);高巍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法缺陷浅探》(西安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等。

二、军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原因分析

纵观这些研究成果,笔者发现我国军事刑法理论研究尤其是军职罪研究的总体态势是基础理论研究基本真空,具体内容研究基本雷同。主要表现在:其一,都是具体研究某个问题,如绝大多数是研究主体和刑罚方面,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内容雷同,无论是硕士论文还是其他论文,在主体上,都是①未成年人负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行为列举不周;②欠缺军事单位犯罪的规定;③共同犯罪理论没有考虑到军职罪的特殊情况;④没有包括台湾军事人员;⑤没有包括国外军事人员等等。在刑罚上,基本没有规定附加刑,其缺陷和不足都集中在①军职罪不适用管制刑;②军职罪不适用罚金刑;③设立了战时缓刑制度;④死刑的大量适用等几个方面。

究其缘由,其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年并入刑法典十余年来,在地方院校的刑法教学中对军职罪的内容基本没有涉及。其二,由于军职罪并入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客观上要求不宜“朝令夕改”,修订的途径繁杂,熟悉军事司法实践的军队有关部门对军职罪修订的积极性大减。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5月1日,我国新刑法已经公布了八个修正案,但是我们从中找不到关于军职罪的一点影子,真可谓“只字不提”。其三,在每年召开的刑法学年会上,很少见到有关军事刑法方面的文章。其四,相对比较熟悉军职罪立法和司法情况的军队司法机关和法学工作者,以军职罪为专题的学术研究活动多年没有进行过,真可谓“一片空白”。

其五,也是最根本的,无论是专著还是论文,其研究问题的展开都是以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特别是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进行的。而承袭于前苏联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已是不争的事实。其所一直奉行的包含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这种平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似是而非与规范说理的缺失,主观与客观认识不清,四个要件作用不明确,司法机关过分依赖主观问题定罪导致定罪中的主观化与入罪化等难以应对实践需求的问题。尤其是,这种平面的犯罪构成体系在遵循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之时,往往从文意中的主观在前客观在后,发展出从主观到客观的定罪思路,而且这种定罪模式在实践中大行其道,其结果是导致犯罪认定的入罪化。例如,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上,“如果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即先考虑行为人,再分析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进而追查行为人实施了何种行为,侵犯了何种法益,难以避免‘先抓人,后填补事实’的现象。”这就使得刑法在相关犯罪的认定上出现了违反逻辑和人民群众难以接受的问题,影响了刑法社会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第7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15日在微博上发帖称,身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的网友“零度以下”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大篇幅抄袭了他此前的论文,“甚至举的例子也雷同”。之后,“零度以下”做出了坦诚得令人惊讶的回应:“本人硕士论文抄了,学士论文也抄了。为了避免再抄袭,五年里再没有写过论文,并在同事中郑重宣告放弃参评教授。你可以继续指教。”

与禹晋永结缘被盯上

“珍惜生命,远离禹博”,15日中午时分,吴丹红(网名“吴法天”)在微博上调侃说。两个小时前,他发帖称,网友“零度以下”“2007年郑州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其硕士论文《试论传闻证据》,大量抄袭了我在2004年发表的《传闻证据规则研究》一文。虽然个别地方标注了参考拙作,但全文不标出处甚多”。

公开资料显示,“零度以下”真名王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郑州《名人传记财富人物》杂志副主编,而吴丹红恰是“禹晋永事件”中禹晋永的“反对者”。至于引发吴丹红对“零度以下”关注的,正是因为王冷不久前采访了禹晋永。

两篇论文确实大面积雷同

吴的微博引来不少网民“围观”。根据他的提示,记者在中国期刊网的硕士论文数据库中找到了“零度以下”的硕士学位论文《试论传闻证据》,并与吴的论文《传闻证据规则研究》作了对比,确实发现了部分雷同的内容。

比较明显的是,在论文第四部分第三节探讨“可供我国选择的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模式及例外设计”时,其所提出的“在先前审理程序中作成的证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纳该传闻证据”等五条原则,与吴丹红等在《传闻证据规则研究》的第三部分“传闻证据规则的建构”中所提出的六条原则的后五条近3000字的内容完全相同。

此外,论文第一部分第一节有关“传闻”概念的界定等部分内容亦与吴文雷同,甚至第二节论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所使用的案例与分析也与吴文相同。

抄袭者的坦诚令人惊讶

第8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1科技论文与开放存取

11科技论文的作用

科技论文是科技成果的总结、学术水平的标志,是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有效途径,更是评价一国科技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标。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科技拨款及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呈稳步增长态势,科研队伍不断壮大,科技论文数量也持续稳定增长。2008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结果表明,我国作者2007年发表国际科技论文总数仍居世界第2位。科技论文的迅猛增长,对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开放存取模式的兴起,我国在强调科技数量的同时,却忽视了科技论文在网络时代开放存取的版权管理和保护问题。

12开放存取定义

2001年12月,OSI(openoilyinstiue)在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召开信息自由传播会议,并于2002年2月正式对外公布《布达佩斯公开获取计划》(BUdPestcpenaccessjiitiativ,eBOA)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认为,开放存取某一文献是指可以在互联网公共领域免费获取,并允许用户阅读、下载、复制、分发、打印、检索或链接到这些文章的全文,用于编制索引、作为软件数据使用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而没有经济、法律以及技术障碍。进行复制和传播的唯一限制和版权在此唯一作用是给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以适当的方式对作者表示致谢,并注明相应的引用信息的权利151。2003年3月《巴斯达声明》、10月《柏林宣言》更加明确了开放存取的意义、概念、特点和对象,并明确提出未来发展目标。开放存取旨在通过国际环境建立一个免费的、不受限制的学术论文获取渠道,消除信息资源的获取障碍,促进教学科研,分享学术成果,推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交流,让学术成果成为全世界的共享资源。PETR认为,开放存取模式就是把同行评议过的科学论文或学术文献放到互联网上,使用户可以免费获得,以打破学术信息传播的人为壁垒。

2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的合理合法性

(1)国际图联开放存取声明解读。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一直关注信息的开放存取议题,设有开放存取信息及表达自由委员会(FAFE)积极推动信息的开放存取。2004年2月,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发表的《关于开放存取学术信息和研究文献声明对旨出,经同行评阅的学术文献对人类的进步具有重要的贡献,全面开放存取学术文献是了解世界及缩减数字鸿沟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呼吁作者、编者、出版商、图书馆及信息服务机构,坚持开放存取原则,提供学术文献服务。

(2)开放存取宗旨与知识产权法目标是一致的。科技论文开放存取旨在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实现学术成果的广泛传播,促进科技进步,使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同时得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标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科技进步,由此带动整个社会的进步,这在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第一条都有体现。科技论文开放存取宗旨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扩大知识成果的广泛交流与传播,促进科技的进步、繁荣和发展。

(3)科技论文具有一部分公共性质,其大部分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资助。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国际最多的部门是高等院校,占8458%;2007年国内最多的也是高等院校,占6603%,研究机构占10.19%。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正是受国家财政经费资助研究的主体。同时,科技论文资料来源离不开现有科技资源的支持,科技论文的创作需要建立在对现有科技成果和经验吸收借鉴的基础之上,科技论文肩负着传播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的命。PUbHeLibraryofScience认为学术信息应属于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3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版权管理的新模式

(1)开放存取出版仍然是有版权的出版。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以承认版权为前提,仍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传统版权环境下著作权法被商业出版者利用来阻止人们对信息内容的随意获取与使用。开放存取模式的诞生标志着不同于传统版权控制下的出版模式的新型法律关系的确立。在这种新的出版模式下,著作权以一种使科技论文共享和可以被他人获得的方式发挥着作用。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知识共享组织的创始人劳伦斯。赖斯格(LAWRENCE)旨出,开放存取出版不是没有版权的出版11)。

定义中指出,对文献复制和传播的唯一限制,或者说是著作权的唯一作用,应该是给予作者对其作品完整性的控制以及作品以适当的方式表示致谢和引用的权利。在开放存取中,作者仍然保留对作品享有基本权利,比如,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和署名权等,一些作者还禁止作品用于商业用途。通过这样的著作权安排,使作者在保留基本权利的同时,鼓励作者放弃其他权利,授权认可合法的学术活动中所需要的一切使用,从而尽可能地扩大作品利用的程度与范围。

(2)开放存取不依赖读者支付版权使用费。传统版权控制下出版模式的维持主要依靠用户支付版权使用费,即用户的订阅费,出版商对市场的垄断性愈强,获得的版权使用费就愈多。相反,开放存取出版模式所需的经费则越来越多地来源于作者支付的出版费,即出版费用由读者转移给作者或其他机构。对于被发表的论文每篇收取较高的评审费用。比如,BiMedCeta每篇论文收费330英镑,而PLS对每篇论文收费1500美元。收取作者出版费用是0A期刊成本弥补的主要手段。

(3)开放存取是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法律框架下运行的。开放存取的作品只限于作者同意和授权免费提供使用的作品。这与现行的著作权法并不冲突。因为现行著作权法赋予作者拥有限制作品传播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自由传播作品的权利。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在一项开放存取政策草案中指出,不与现行版权法规相冲突。明确指出,不倡导突破现有的版权法,而只是在现有的版权法体系内,根据著作权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实施开放存取出版。这样,开放存取就形成了既承认版权法和以维护版权规则为前提,又在版权法的保护下打破版权垄断的知识信息传播的新模式。

(4)版权归作者所有而不是转让给出版者。传统出版模式下,作者将版权转让给出版者,而开放存取改变了传统的学术出版权利归属方式,由作者拥有所发表作品的版权。1C一SURFPatneHngcnOPyHh”项目关于开放存取与版权的研究报告指出,开放存取期刊采用4种不同的版权政策,或者说学术作者有4种方式管理其作品的版权,分别是:①作者将部分版权转让给出版机构。作者保留版权,但允许他人使用和再利用作品,包括商业利用(如两个主要的开放存取出版者PLCS和BKMEDCeta采用这一模式)。

②版权可以由作者保留,但是商业利用权通过许可协议转让给出版者。这一许可协议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学术使用。作者可以再利用其作品,只要不涉及商业利用权利,不必征得出版者的同意。

③开放存取作品再利用和作品转换权利受到限制。这一模式是基于“知识共享”许可证,其限制商业目的的再利用,即“相同方式共享”。“相同方式共享”是指,基于此作品修改、转换和创作新作品,只有在与此相同的许可证下才可以传播结果作品。④所有权利或大部分权利由作者保留而不是由出版者保留,作者保留商业利用权利。采用这一模式的期刊版权公告声明,课堂使用免费,但其他使用要依作者本人许可而定。这些期刊大多由学术界自身出版,且没有商业出版者的参与。不需作者付费,期刊只以电子形式出版。

4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版权管理策略

(1)确立许可协议的法律地位。版权许可协议是网络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的灵魂。开放存取许可协议的法律基础在于版权是社会通过立法对版权人许可的权利,同时法律允许版权人通过“许可”的方式,以缔结契约的途径来变更和调整版权人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许可协议中版权不是剥夺用户的自由,而是通过协议给了用户比以往商品化资源更多的自由。但是,许可协议并非法律规则,许可协议是建立在特定国家法律之上的专门解释。没有法律的支持,仅靠许可协议这种格式合同是很难实现开放存取理念的。应通过立法对版权人许可权利进行规定,制定相关法律条例和条款赋予许可协议法律地位。

(2)完善政府政策引导与宏观管理机制。从开放存取的发展来看,开放存取出版模式更多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目前已引起了一些国家政府的重视。2003年6月,美国参议员SAO向参议院提出议案,建议所有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让公众共享。英国科研会议有关加强科研成果获取的立场声明也在2005年进行了修订,公布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一些国际组织也提出了各自有关开放存取的原则立场。我国也应加强对受国家财政资助的科技论文的管理,进行合理的科研经费分配、出台法律政策要求公共资助的科研成果让公众共享,指导相关部门,如科研政策管理部门制定开放存取期刊的评价体系等,从国家层面给予开放存取以宏观引导和支持。制定相关开放存取的版权政策,开发版权政策指引工具,提供给研究人员使用。同时对版权归属、版权转让进行宏观干预,协调学术出版链条上的利益关系,为鼓励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

(3)建立网络科技论文认证制度。对科技论文的发表时间进行客观、正确的记录,可以使作者的科研成果为他人所知,通过享有首创权、发明权来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尊重。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可以为在该网站的作者提供的时间证明,便于作者在第一时间公布自己的创新成果。网络科技论文认证工作所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文献的发表时间,以确保作者的首创权和发明权。但是,仅对时间作出证明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对作者的主体资格开展认定。同时政府要将网络发表的科技论文作为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学术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也要将网络发表的科技论文作为评定职称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以及申报课题的重要参考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激励科研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最大限度地传播和使用科研成果,促进科技的繁荣和发展。

(4)建立国家许可证制度。国家许可证是指通过政府授权,由出版商同第三方的非营利信息服务组织之间签订国家许可证,允许后者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前者的开放存取科技论文并负责向所有公众免费提供、接入、检索、浏览、下载、打印或复印的通道。国家许可证起源于20世纪末的北欧国家,目前,关于国家许可证的计划和项目有:加拿大国家站点许可项目,英国国家电子站点许可证计划,土耳其国家电子站点许可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国家电子站点许可证计划等1171。国家许可证制度减少了要求用户事先同出版商谈判所花费的时间精力,降低了授权成本提高了授权效率,照顾了公众利益。实践证明,在开放存取中实行国家许可证制度,可以较好地平衡作者、出版商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开放存取所需要的经费,还可以大大提高开放存取科技论文的利用率。

第9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在股东权内部转让上,应采取绝对自由模式;在股东权外部转让上,由公司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限制,即允许公司章程或协议在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之间选择适用。 

    资本的流动性是公司的实质性特征,这就决定了公司股东权是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和人合的属性,因此,股东权在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上应有区别。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股东权转让模式上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我国究竟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是学界必须加以认真研究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立法模式进行粗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一、股东权内部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并不导致新股东的产生,相关法律制度也主要以“自由”为基调,但由于转让的结果可能导致原股东间利益结构的破坏,因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内部转让立法上态度仍然不一,主要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绝对自由模式,即立法允许股权在股东内部自由转让,不做任何限制。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规定:“社员(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份额”。第二种模式是相对自由模式,是指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虽不明文限制,但授权公司章程进行限制,或者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有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取消或放宽这种限制。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德国、法国、英国、美国、韩国以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种模式是限制模式,是指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同等对待,进行严格的限制。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1] 

    笔者赞同第一种模式。理由是: 

    首先,实行这种模式,可以保障转让方收回投入资本,为股东在特定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提供了必要的途径。根据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准确地说,应称为“股东无责任原则”),公司财产为公司债权人的唯一担保。投资者一旦成为股东,就不能退股,不能取回自己的出资,即使股东对公司的股利率、股价或公司经营层的经营行为心怀不满也是如此。这一做法,显然有违“无论何人不负违反其个人之意思,留于团体之义务”的罗马法谚语。基于股东不能退股,立法者就要设计一套替代方案,允许股东退出公司,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这一替代方案就是承认股东权自由转让原则。 

    其次,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特有的人身信赖关系。当某一股东在公司经常与其它股东发生摩擦,彼此之间失去了信任基础,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使公司陷入僵局,威胁到公司的存亡。这样,就可以通过股东权的内部转让,让该股东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继续保持公司股东之间的良好的人合基础和坚实的资合基础,维持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如果不允许股东内部的股东权自由转让,那拟转让的股东就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东权,可能影响到公司的人合基础;或者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最终破产。 

    最后,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不仅反映了对股东自治理念的尊重,而且更多的则表现出立法者对股东自治能力的信任。股东基于对自身财力状况、投资战略、投资计划、投资偏好以及相关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等诸因素的综合考虑,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2]如:当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时,有的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从而获得高于原出资额的财产利益;当公司经营惨淡时,有的股东急流勇退,转让自己的股份给其他股东,从而减少自己的投资风险。同时,受让的股东相信自己有能力扭亏为盈、起死回生,从而做出该决策的。这也是法律充分尊重股东自治理念和股东自治能力的表现。 

    总之,股东权的内部转让既未违背有限公司之不公开性和闭锁性,又可适度补救有限公司无退股制度之缺陷,实无获得其他股东同意之必要,应许自由为之。 

    第二种模式,即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虽不明文限制,但授权公司章程进行限制,或者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有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取消或放宽这种限制。其不妥之处在于,首先它违背了“尊重股东自治理念和自治能力”的原则,立法不应过多干预公司的事务,不应违背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次,授权公司章程取消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的限制,使得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受到了挑战。法律的规定应为强制性的,既然规定了,就应该被遵守;怎么能因公司章程而被取消,到底是法大还是公司章程大?这样的规定,还不如不规定,授权公司章程来处理,以牺牲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作为代价,得不偿失。 

    第三种模式,即对于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的内部转让限制制度,忽略了股东权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对公司人合基础的影响的差别,而不加区别地对待,显然不妥。多数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这种法律安排过于严苛,过分地限制了资本的自由流通和公司的活力。

    二、股东权外部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 

    当拟转让的股东不能在公司内部谋求转让股权时,就会转向与股东无关的第三人转让出资。这将直接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及其良好关系,因此各国公司立法对此均做出了限制。从具体的立法模式来看,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从公司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着手,并围绕这两项制度形成了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模式,仅规定同意权,不规定优先购买权。即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仅需要得到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不授予公司或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国家主要有:韩国、德国、日本和法国。 

    第二种模式,仅规定优先购买权,不规定同意权。即立法仅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无需征得公司或股东同意,但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主要是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三种模式,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即立法既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又授予公司或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非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前项转让不同意之股东有优先承买权,如不承受,视为同意转让,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资事项”。 

    第四种模式,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限制。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公司立法并不直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而是授权由公司章程、章程细则、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限制条款。 

    上述立法模式各有优劣:第一种模式简便,有利于股权转让问题的快速解决,但如果不规定股东未获同意的救济,则不利于股东投资的流动,过于死板。第二种模式也较为简捷,便于操作,与第一种模式相比有更为优越之处,即直接由公司或股东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种模式属于双重限制模式,在我国台湾地区内部已经遭到诸多批判,认为限制条件过为严苛,过分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而忽略了股东投资的流动性需求。第四种模式注重股东的自治权,适用于市场环境相对成熟、股东自治能力较高、公司治理比较完善的国家。 

    笔者主张采用第四种模式。理由是: 

    (1)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并无根本区别,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意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同意转让,发生股权对外转让的效力;二是不同意转让,其后果并不导致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能转让股权,只是在达不到法定同意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拟转让的股权。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结果同样有二:一是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权对外转让;二是行使优先购买权,达到防止股权对外转让的效果。可见,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并无根本区别,没有重复规定的必要。从国外的立法惯例来看,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并无同时存在的必要,要么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要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或公司强制购买。并且,其他国家规定股东的同意权是以其他股东或公司对该股份的强制购买作为后盾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于第三人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被强制购买拟转让的股份。 

    (2)授权公司章程选择适用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更能体现立法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不作任何限制,授权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公司就可在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须征得公司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的股东须被强制购买该股东拟转让的股权。因此,不发生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问题,更不会产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拟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无需得到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在同等条件下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这种条件下,也不会发生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重合问题。至于是采取同意权还是优先购买权,完全取决于公司股东在订立公司章程时的约定,取决于他们的意愿。立法作这样的设计,能充分尊重股东的自治理念和自治能力。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规定了股权的对外转让制度,较修订前的公司法而言,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但未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情况下的强制购买义务,而是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曲折迂回之后,又回到了同意转让这一原点,从而使“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限制条件更容易满足。可见,我国《公司法》在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二者的价值选择上游移不定,现行立法的同意权规定并没有达到实际的效果。我国《公司法》对此应当做出一个合理的选择。笔者建议,我国公司法应做出以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做出规定,在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中选择适用,但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应以不超过本法之规定为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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