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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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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申请书

第1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公安局:

我叫***,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在济南市***,(若是再婚者,将自己第一次婚姻状况写清楚,包括什么时间与谁结婚,什么时间离婚,有无子女,子女归属问题)。

我爱人***,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为:**省**市(县),属于非农业(农业)户口,(若是再婚者,书写同上)。

我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户口随***落于**地方),为生活方便,特申请将**的户口落于我的户口上,望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参考二

**公安局:

本人***,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我于*年*月*日与**市*区居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登记结婚,

结婚后,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自己的户口由**迁至**,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参考三

***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女(男),身份证号****,已经申请登记结婚。

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

请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参考四

第2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变缺乏生存条件的山区、库区贫困农户的生存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最终走上富裕道路为目的,采取上级扶助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移民扶贫搬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安排缺乏生存条件的山区、库区贫困农户实行移民搬迁,共享社会平均资源,推进社会和谐建设。

二、目标任务

年全县完成1048人(其中异地搬迁942人;深山移民56人;生态移民50人)的移民扶贫搬迁任务(各有关乡镇任务见附表)。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

移民扶贫工作的地域范围主要是生产生活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的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区。

1、生存条件恶劣,经常性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

2、至今未通路、通电、通邮、通广播电视,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地区;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行政管理成本较高的地方;

4、信息闭塞、土地资源有限、贫瘠、缺乏脱贫致富基本条件的地方;

5、扶贫开发投入成本高,致富潜力难以发挥的地方;

6、生产和生活条件非常艰苦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符合上述移民搬迁条件的地方,以居住点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先易后难、先远后近的原则,实行整体搬迁。

(二)对象

移民扶贫工作的对象是指上述范围内的贫困群众。具体对象为:

1、移民扶贫搬迁村组范围内,2009年12月31日前有当地户口的常住农业人口。

2、在移民扶贫搬迁村组范围内,于2009年12月底前因婚姻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虽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事实上已经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的农业人口。

3、父母符合移民安置对象条件,其子女虽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不属超生的子女。

4、长期居住在移民搬迁村组范围内的,虽属非农业人口,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的企业下岗人员,残缺人员。

5、移民搬迁村组范围内,原属农业户口,因上学、参军户口已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军人和在校学生。

以下人员不能列为移民扶贫安置对象:

(1)已经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

(2)取得了合法婚姻手续,离开了搬迁范围的原居住地,虽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

(3)在职干部,职工和有固定退休养老金、生活补助金来源的离退休人员。

四、安置方式

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群众自愿选择,采取无土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鼓励移民投亲靠友,自谋出路,自谋出路安置享受同等的资金补助。

五、工作步骤

年的移民扶贫工作从年1月开始至年12月底结束,按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宣传发动。召开村组干部和搬迁户主会,广泛深入地宣传移民扶贫的有关政策、措施、办法,使移民扶贫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调查摸底。组成专门调查组,对拟作整体搬迁的村和居住点基础设施状况,居住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受灾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初步确定移民对象;选择和确定拟作移民安置的地点、方式、人数等。

3、编制方案。有关乡镇根据县实施意见,制订本乡镇移民扶贫实施方案,对需要搬迁的农户进行分类排队,合理确定批次和对象。

4、确定移民安置对象。移民扶贫搬迁对象通过以下程序确定。

(1)农户申请——由自愿移民搬迁的农户提出申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

(2)村级审核——村委会收到《申请书》后对自愿移民的农户进行资格审查,核定有关情况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推荐到所在乡镇政府。

(3)乡级审核——乡镇政府收到《申请书》后按照上级规定的移民扶贫范围、人数和对象条件对申请移民的农户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拟作移民搬迁的农户,将名单在村一级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之后在《申请书》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交县移民扶贫办公室。

(4)县级审批——县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乡镇递交的农户《申请书》后,组织人员到乡镇、村进行核实,逐户审批。经再次在乡村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最后正式确定移民扶贫农户名单。

5、落实移民安置点。有关乡镇落实好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点,搞好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

(二)组织实施

1、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查确定移民搬迁对象,审批搬迁计划;乡镇发放《搬迁通知书》,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移民对象填写《移民扶贫分户审批表》。

2、建设移民安置点。县扶贫和移民办和乡镇组织搞好集中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工程。筹集的配套资金,各成员单位争取的有关资金,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户按规划设计要求分户实施建房。

3、县扶贫和移民办根据移民建房进度发放建房补助款。集中安置的个人建房补助资金,根据工作进度按比例分三次发放。第一次为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为移民对象,开始建房并搞好地脚樑后发放30%;第二次在移民户建好第一层房后,发放40%;第三次在移民户搬迁入住,经县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发放30%。分散安置和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的移民户搬迁入住并经县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凭有关房地产手续且资料齐全一次性发给建房补助。

移民扶贫异地搬迁直接用于个人建房补助3000元/人,就近避灾搬迁的移民每户建房补助4000元,市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检查验收

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有关单位对有关乡镇的移民安置、搬迁户的生产生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整理归档各种资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移民扶贫搬迁是省、市确定的民生工程,也是县委、县政府今年要着重办好的实事之一。各有关乡镇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抽调专人负责,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移民户在年底前能搬迁入住新居。

(二)落实工作责任

移民扶贫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乡镇和县直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出台的若干政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注重搬迁实效。

移民扶贫要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要高标准规划建设移民新村,使移民新村成为经济繁荣、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协调、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加快产业培植和移民培训步伐,努力提高移民的素质和生活质量,想方设法使移民依靠经商、办厂、务工寻找创收门路,解决移民迁出容易、稳定难的问题,从而实现长期稳得住和逐步富得起的目标。

第3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土地是我们生存的基础,发展的源泉。当前,我县农村目前面临的土地管理形势却越来越严峻,就我镇而言,突破甚至公然违抗土地管理法律的现家屡见不鲜,层出不穷。比如:一户多宅的现象,超面积建房的现象,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未批准建的现象,非法买卖,出租土地的现象,等等等遍地开花,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制度,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给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鉴于目前村(场)土地管理混乱的现象,镇党委、政府审报度势出台了一系列严管土地及禁违拆违的相关政策,拿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比如说将村建站、国土所联合办公,从效能体制上加以加革,提高为群众的办事效率,也加大对违法现象的打击效能。同时,出台了__镇禁违拆违管理办法,鉴订禁违拆违责任状。__镇农村宅基管理办,就拿刚了出台的__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就有新的要求:宅基地取得必须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对建房村建房条件必须进行实了在以公开公示。

下面我就农村村民建设需要符合哪些审批条件向大家作一下汇报:

1、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无住房家庭;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第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第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第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第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第八、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外地入迁户须提供原藉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

4、多子女户,有子女到已婚年龄,确需分居另建住房的,需提供分户协议;

5、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6、其它相关资料。

1、申请人向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经2/3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时并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第4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通过移民搬迁,从根本上解决库区和深山区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增强贫困群众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快脱贫步伐。

二、工作目标

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能致富,通过五年的时间将我县十七个乡镇场属于边远山区、库区约1.5万余人,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地实施移民搬迁,通过在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安置后,逐步使他们走上致富道路。

三、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和协调发挥有关单位的作用,调动移民户搬迁的积极性。

四、搬迁范围及原则

搬迁范围,全县十七个乡镇场范围内的库区、深山区,严重水土流失区、少数民族特困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其具体搬迁条件是:

1、生存条件恶劣,经常性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

2、至今未通路、通电、通邮、通广播电视,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地区;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较低、行政管理成本较高的地方;

4、信息闭塞,土地资源有限、贫瘠,缺乏脱贫致富基本条件的;

5、扶贫开发的投入成本高,致富潜力难以发挥的;

对符合上述移民搬迁条件的地方,以居住点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先易后难,先远后近的要求,实行整体搬迁。

五、安置方式

要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群众自愿选择,实行有土安置和无土安置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鼓励移民投亲靠友、自谋出路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的享受同等的资金补助。有土安置要保证移民人均0.5亩以上的耕地;对无土安置的农户,要加强培训,帮助其广开就业门路。

六、机构与部门职责

县里成立“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林业局、水利局、地税局、国税局、建设局、农发办、农业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供电局、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全县移民扶贫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省、市出台的移民扶贫政策提出相应的措施,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凡有移民扶贫任务的乡镇场均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备专人抓好移民扶贫工作的落实。同时,县、乡领导小组要成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对迁出、安置等各项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县区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对移民扶贫的领导、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负全责,县、乡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迁出组:主要负责迁移对象的调查、确定、验收等工作,确保移民能整体迁得出;安置组:主要对各乡(镇、场)、村申报接收移民的点进行调查、核实和验收(包括划分山地水田、宅基地、生存环境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移民安得下,长期稳得住;综合组:主要负责资金管理、接待、规划方案制订、材料整理、上报、归档等,做好各项协调工作;配套组:主要负责政策配套(迁入地的土地资源调整、发证),基础设施配套(迁入地的交通、就学、就医、饮水、通电),主要解决移民富得快和长治久安的问题。迁出乡镇负责宣传动员,制定移民搬迁方案,提交移民搬迁名单,落实搬迁户,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协议》,组织移民搬迁,督促移民拆除原居住地旧房,办理户口和山权转移等手续。安置乡(镇、场)负责落实移民安置点,编制本乡(镇、场)的移民安置规划,征划山、林、水、田和宅基地,协助国土部门办理宅基地和山地权属的发证,检查验收移民建房情况,按建房情况发放移民建房款。组织实施安置点移民通路、通电、通水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的修建。县移民扶贫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负责向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政策和其它服务,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各有关单位具体职责是: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政策到位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协调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与我市其它规划的关系,负责做好同扶贫办所实施的村级规划项目的置换工作,确保以工代赈资金对移民开发的支持。

审计局:负责对移民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

财政局:负责移民资金的检查、监督,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

公安局:负责移民搬迁人员的户籍转迁,做好移民过程中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

民政局:负责移民人员中各种救济对象政策的落实,协调好五保户、孤寡老人的安置工作;

教育局:负责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学校布局、选址、新校建设、旧校扩建,确保移民户子女就近就学;

卫生局:负责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卫生医疗点的资源整合和合理布局、选址、新建工作,确保移民人员就近就医;

供电公司:负责移民安置点所涉的生产、生活用电线路的架设,所需用电的供应,确保新村建设过程中及移民点生产、生活用电的需要;

农业银行:负责对困难移民户必要的生产、生活贴息贷款支持;

农业信用社: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且需要贷款的移民户给予信贷支持。

七、安置点和安置规划

1、移民安置点必须具备移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并要预留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空间。

2、各安置乡(镇、场)应按以下要求落实移民安置点:

(1)每个新建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移民不少于5户;

(2)每户批准建房用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耕地面积人均不低于当地标准,所征划的耕地与建房点就近连片,耕地的复种指数不低于200%;

(4)交通便利,如确属条件所限,移民建房点与公路(简易公路)间的距离不超过0.5公里;

(5)输电线路(低压线)的连接点与建房点较近,如条件所限,低压线连接点与建房点距离不超过0.5公里;

(6)人均划征山地1亩,水面0.1亩;

(7)不得将地界不清,权属不清,与其它村组有纠纷争执的耕地、山场、宅基地征划给移民;

(8)有条件的乡镇可实行本乡镇安置,即由边远山区库区迁往本乡(镇)圩镇或相邻的村、组。

3、各乡(镇、场)在落实安置后,分安置点填报《移民安置点申报表》,提交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为移民安置点。

4、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由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编制。有关乡镇场的移民安置规划,由该乡(镇、场)区移民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并由安置乡(镇、场)党委、政府提出安置移民申请,交县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1、区移民搬迁是扶贫式移民搬迁,政府只给予自愿搬迁的移民政策性补助,移民在安置点兴建住房的缺口资金由移民自筹解决。省、市筹措资金按每人元,主要用于补助给移民个人搬迁和兴建住房,县财政按每人配套元,主要用于移民迁建点的基础设施修建费不足部分。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努力向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解决移民扶贫资金缺口资金。

2、区搬迁移民的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以下对象、标准发放使用:

(1)凡已经县移民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搬迁的移民,按人均补助元的标准,发放移民个人迁建费;

(2)根据各安置乡(镇、场)安置移民的人数,按人均元的标准用于安置乡(镇、场)帮助移民安置点修建饮水、输电、便道、水利等基础设施,不足部分由有关单位筹集;

3、移民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移民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负责审批发放移民扶贫个人补助款及基础设施补助款。

4、县区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区移民搬迁经费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5、移民扶贫的资金运行实行报帐制,凭正式票据到县区移民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帐。

6、移民个人补助款,按其搬迁进度分三次发放,即:在移民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后发放30%;在安置点打好住房基脚(每栋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后发放60%;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发放剩余款。基础设施补助款分两期拨付,根据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和资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0%预付工程款,剩余款项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7、严格履行移民扶贫经费的审批手续。移民领取个人补助款,凭《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以及户主身份证,经安置乡(镇、场)移民领导小组,与县移民扶贫办共同审核后才能发放。

8、凡在计划安置乡(镇、场)落户的移民户、非有土安置的移民户以及投亲靠友等形式安置的移民户,一律在县移民扶贫办领取移民个人补助款。

九、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1、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区移民搬迁宣传提纲,迁出乡(镇)应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走村入户,按宣传提纲的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搬迁对象的思想工作动员移民搬迁。

2、凡自愿搬迁的移民群众,向所在乡(镇)政府自愿提出搬迁申请,并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和《移民搬迁户承诺书》。

3、迁出乡(镇)根据移民户的申报,对要求搬迁的移民进行调查核实,详细了解搬迁理由是否成立,搬迁人口及其成份(即是否农村人口、无国家保障的非农业人口或国家有保障的离退休人口),一并造册登记。

4、迁出乡(镇)将移民自愿且符合搬迁条件的名单报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以户为单位,下发《移民搬迁通知书》,迁出乡(镇)政府与核准搬迁的移民户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

5、迁出乡(镇)组织移民搬迁,办理移民退耕和山权、户口转移等手续。移民在迁出地的耕地由原所在村组接收,报上级有关单位减免农业税。

6、安置乡(镇)根据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计划,按照本意见第七部分“安置点和安置规划”第2条要求,落实移民安置点,仔细确定宅基地的方位、面积,耕地的座落地、丘数、面积及复种指数,山场的座落地、界址,并造册登记。

7、安置乡(镇)提交以新建点为单位的《移民安置选择表》,以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地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为移民安置点。

8、以迁出乡(镇)为主,安置乡(镇)协助,组织移民到安置乡(镇)的移民安置点看点。

9、安置乡(镇)编制安置规划,向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乡(镇)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10、安置乡(镇)组织修建移民点的基础设施,在移民搬迁前,保证搬迁公路畅通,生活用电线路到点。

11、移民在安置点兴建住房,安置乡(镇)应帮助解决建房时的困难和问题。

12、迁出乡(镇)督促移民户按时拆除原居住地的所有房屋。

13、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县移民安置建房、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修建情况和旧房拆迁情况,退耕、山权、户口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定。具体工作时间见工作安排时间表。

十、移民搬迁与安置计划

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迁出和安置乡(镇)分别下达年度搬迁人数和安置任务计划,各迁出、安置乡(镇)按计划落实移民人数以及落实安置点。

十一、本《实施方案》各条款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由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年移民扶贫任务分配表

2、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

3、区移民扶贫分户审批表

4、移民搬迁通知书

5、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

第5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 确权 物权变动 行为 物权公示原则

一、确定物权归属的意义

过去的民法学说一般是将如何确定物权归属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案件当作非交易状态下的案件类型。其实交易状态下的确权案件才是司法实践中的常发案件,而且在市场条件下这类案件对于国计民生才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买卖交易中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至买受人的案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确定该权利是否已经被受让人取得案件;在抵押交易中确定当事人依据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是否生效的案件。这些都是现实中的常发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必须对认可这些物权变动是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的问题做出决断。

物权归属的判断对于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1)物权具有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比如抵押权设定生效后,即可以排斥一般的债权人,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得到偿还。因此必须在抵押权设定的法律交易中考虑到第三人正当权利被排斥这一因素,在法律上建立保护第三人的制度。再如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如果一个所有权的取得有效,那么该所有权便不能同时确定为他人享有。因此在一个标的物上虽然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但是绝不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因此如果确定一个所有权变动有效,其他人的合法债权因此必然会被排斥。物权这种排斥第三人作用的法律效力是非常强硬的,因此物权变动的法学原理和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到交易安全这个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2)物权变动实际上使得一个特定物上的法律关系发生更新,一个有效的物权变动能够使得物上原来的法律关系归于终结,而新的法律关系即可以产生。物权变动,其实是物的支配秩序的变动,这就是物权效力制度建设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因为民法上有“无瑕疵取得” 的原则,物权取得人一般并不承受标的物原来的负担、标的物原来的权利瑕疵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原来的权利人承担,所以物权变动的生效,会立即发生标的物上的法律关系更新的结果。所以交易的物权确权不论对于民法制度建设、而且对于公法制度建设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对于已经合法完成的交易,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政管理机关,一般均不应该因为物的原来权利人有违法的情节(即使物的原来权利人的不当行为与交易之物有关),而将物从物权取得人手中追回。

正因为这样,对于物权归属确定中的法理问题和基本规则问题,不但法院的法官应该掌握,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应该掌握,而且行政管理部门比如土地部门、房地产部门、车辆以及船舶的管理部门等照样应该掌握。当然,律师职业者和其他法律辅助人员也应该予以掌握。

近年来随着法学的深入,法理上对于物权变动的有效作为确定物权归属这一点已经没有疑义,这也就是说,“确权”的基础应该是物权取得的法律根据的正当性,因此可以从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方面去确定物权的归属。同时,对于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比如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据法院的判决和政府的行政指令等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据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等,法理上的看法也趋于统一, 我国立法机关编制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也采纳了这些观点。但是这些物权变动并不是依据交易行为发生的,从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的说需要看,其实践意义并不如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意义重要。

显然,司法实践常见的物权确认案件,常常是依据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然而也就是在这一方面,的民法法理有极大的混乱,给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带来极大的困扰。本文从几个典型案例入手,说明的确定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的,以及其中的法理,目的是克服各种似是而非的法理给我们带来的困扰,以科学的法理来指导我们的立法和司法。

二、仅仅依据生效的合同,就能确定物权变动生效吗?

现实交易涉及物权变动的情形一般是:当事人之间首先会订立一个合同,通过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使他们能够履行合同,以完成物权的变动。这种情形的典型,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在履行之前首先应该生效,这种效力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指定的交付义务,最后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从物权变动的角度看,这个买卖合同就成为所有权取得这种物权变动的交易基础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而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就成为交易的结果。一般法理分析也就是基于这一因果关系而展开的。有了这个原因行为的基础,所有权的转移才具备了法律上最初的条件,抵押权的设定等行为,也存在着这些法律事实的区别。所以除所有权转移之外,其他交易情况下的物权变动都会有这个原因行为。

但是,合同的成立以至生效,是否能够成为物权变动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是否有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举例来说,是否可以认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十分肯定会转移给买受人?依据合同设定抵押权时,是否可以根据能够生效的合同就确定抵押权设定行为完成了?

司法实践中常常可以遇到这样一些案例,一些法官、律师等认为,合同生效了,合同所指向的物权变动也就生效了。请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1:“一物二卖”中的所有权确定问题

某省一个县城进行旧城改造时,有一个拆迁户回迁到一处铺面房。不久有一个经商的人找到该房主,提出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其铺面房,拆迁户答应了。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六个月期满,拆迁户将房屋交付给该经商户。合同签订后,经商户依约交付了房款。该合同签订三天后,另一个经商户也找到这个拆迁户,提出以更高的价钱买拆迁户的铺面房。拆迁户非常高兴,就和第二个买受人又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还主动迅速地办理了房屋过户的登记手续。房主交付房屋后,第二个买受人开始了经营活动。结果半年后,第一个买受人要求拆迁户交房时,发现房屋已经被第二个买受人占有使用。于是,第一个买受人咨询了律师,律师说,你这个合同既没有诈欺,又没有胁迫,也没有趁人之危,更没有违背法律的情节,所以你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既然有效,而且这个合同的标的物房屋是特定物,因此,按照“特定物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在合同成立生效时转移”的法理,那么房屋所有权应该在买卖合同生效时转移,因此,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是你的了。别人占着你的房屋就是侵权,你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根据律师的建议,第一个买受人以第二个买受人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第一个买受人的诉讼请求,认为第二个买受人的侵权事实成立。但一审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同时认为,侵权的成立,一般是要以侵权人承担不作为的义务作为前提条件,而本案的“侵权人”却没有这一义务违背的问题,因为他是根据合同取得房屋的,因此,追究其侵权责任也背离于法理。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虽然认为侵权成立,但应按公平原则处理,由两个买受人分担损失。于是法官判令房屋归第二个人所有,但第二个买受人应当给第一个买受人返还一半的房屋价款。法官的判决做出后,两个人都不服。第一个买受人认为,我已经给了出卖人全部的房屋价款,房屋我一天未住,凭什么只给我返还一半房屋价款?第二个买受人认为,我已经给了出卖人比第一个买受人更多的房屋价款,凭什么要我返还一半房屋价款给第一个买受人?俩个人都向该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主审法官仍然坚持了侵权成立的观点,但是他更加欠缺对法律本质的认识。二审法官认为,既然侵权成立,就不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第二个买受人应当返还房屋给第一个人,如果他不愿意返还,就是法定租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第二个买受人应该按月给第一个买受人支付房屋租金;如果不支付租金达到六个月时,法院就要强制执行,收回房屋的所有权给第一个买受人。第二个买受人对二审判决当然不服,因此拒不履行判决书指定的义务。结果二审判决生效6个月后,第一个买受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个买受人看到一辈子辛苦挣来的家产被夺走,结果发生暴力抗法事件,造成十分消极的。

案例2:抵押合同生效是否抵押权设定的充分条件

一个房地产建筑公司在经营中需要向银行借贷,银行要求债务人抵押担保,于是银行和该建筑公司订立了以建筑公司的三辆大型建筑车辆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进行抵押权的设定登记。不久建筑公司将抵押合同指定的三辆车中的两辆出卖给了另一个建筑公司。但是后来发生了所谓的“抵押人”建筑公司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的问题,银行向法院提出要求以抵押的车辆拍卖还贷。法院判决认为抵押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因而有效,于是法院根据这个合同将出卖的二辆车追回,偿还了银行的贷款。这个案件曾经被作为法官模范执行合同法的样板,在报纸上隆重介绍。但是在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我们完全有必要问一下该审理该案的法官,他们是否注意到第三人公司的正当利益问题。第三人即另一个建筑公司在该案中并无任何过错,结果他买的汽车被追夺,不但经营秩序遭到损害,而且失去的车款事实上也无法追回。该第三人的这些损失,是否应该提醒我们的法官这样一个问题,即银行仅仅只是享有抵押合同规定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是否就是抵押权呢?本案中抵押权是否已经有效设定了呢?

(二)法理

在民法的上,确实有一种依据一个债权法意义上的合同来确定物权变动生效立法模式,我们现在将其称为“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是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其来源于中世纪寺院法建立的“契约必须履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具有要求当事人履行的约束力。这一立法精神后来被法国民法典采纳时,其含义得到极大的扩张——法国大革命,自由的精神高于一切,契约被当作当事人为自己立法的主要手段,是实现自由和摆脱等级身份制的手段,因此当时的法国出现了民法典的立法与高涨的革命热情相结合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变成为的人和法人为自己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正当性根据,因此法国民法典在人类历史中第一次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个具有相当的精神感召力的原则。 依据法国民法典立法者的观点,既然缔约对于第三人相当于自己给自己制定法律,那么契约本身就应该句有足够大的效力,以保障它能够得到履行;而契约在履行之后,就自然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比如,一个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来购买一座房屋,那么,根据上述契约履行自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的分析,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时候,买受人就应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应该是指出的是,法国民法典产生时,已经是物权、债权这些概念产生数百年之后,但是法国民法典并没有使用这些概念,因为,在法国当时的立法者看来,合同履行自然产生物权取得的结果,通过合同自然同时发生债权效果和物权的取得,因此,没有必要在物权和债权之间做出区别,也没有必要建立区分这两种权利发生变动的不同根据的法律制度,一个合同就能解决全部问题。这种一个合同包打天下的观点,现在我国被称为“债权意思主义”,但是在欧洲法学界,人们常常使用的概念是“同一主义”或者“合意原则”(Principle of consensus)。这是一种以其革命化理想对世界民法立法产生过较大的模式。

这种仅仅依据合同就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在立法思考方面,虽然似乎直接贯彻了自由的精神,但是在法律上却无法解决如下这两个问题:(1)在合同嗣后履行不能、甚至当事人有意识违约造成的履行不能时,这种立法模式不能说明为什么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归属问题。一个合同的生效,事实上并不意味着它能够肯定地得到履行,在没有履行时,物权变动当然无法不能成就。比如一个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精神正常的人,在履行合同是可能会精神失常,因此就会发生合同履行不能的问题。因此虽然合同生效,但是无论如何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一个,在自己的产品涨价时马上会发生不交付甚至出卖给他人的情形,因为即使他承担违约责任也会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物二卖”在现实中是常见的,在债权效果上可以成立,当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却只有一个,不能转移给两个人。(2)不能解决物权变动引起的第三人权利被排斥的问题。因为物权变动常常是以排斥第三人作为其法律目的的,比如,设定抵押权,其目的就是要给予一个特别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特权,使其排斥第三人的债权,而优先获得偿还。如果合同的生效就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那么仅仅依据两个当事人之间合同,就能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第三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这一法律规则对于第三人没有任何的正当性可言。

对上述这些,法国立法者在后来也意识到了。因此他们在民法典制定半个世纪后,于1855年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其中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取得,不经登记者,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原则,作为其基本立法缺陷的补救措施。但是这种补救措施是否得当、足够,法学界长期以来就有争论。一个最基本的争论就是——物权的设立和取得就是为了发生对抗甚至是排斥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时,物权变动有怎么可以生效?显然,法国法无法对此做出正确的回答。所以这种法理是不足取的。

显然,仅仅将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根据,在法理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在法理上,因为合同的成立生效,仅仅只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请求权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对第三人无效果,不但不能排斥第三人,而且不能表示当事人之间也发生了有效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出卖人可以没有标的物(比如标的物尚在制造之中的情形),也可以没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比如标的物尚在制造商手里,作为销售商的出卖人还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当然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这个合同可以在没有物的时候、在出卖人没有所有权这样的处分权的时候生效,因为在履行合同时具备这些条件就足够了。

通过这里的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仅仅依据合同无法确定物权变动,因为:(1)物以及物权在合同生效时可以不具备;(2)买受人根据合同仅仅享有请求权,这种权利不能排斥第三人,以保障他自己取得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所有权。比如出卖人将物“一物二卖”时,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所以并不是仅仅依据买受人身份就能取得所有权。

我国近民法改革从一开始就没有采纳这种“同一主义”的立法模式,而是严格遵守债权法意义上的合同,其生效只能产生债权法意义上的约束力,即请求权的约束力、而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基本规则。如果严格按照这种的法理分析上述这两个案例,就可以清楚的看到:

在第一个案例中,第一个买受人在交易中只是订立了一个合同并发生了房款的交付,这个合同没有违背的情形,所以这个合同当然是有效的,但是它的也只是发生了债权意义的约束力,第一个买受人根据这个合同享有债权意义的请求权。后来虽然发生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被他人取得的情形,但是却没有发生第一个买受人的请求权丧失的法律事由,因此第一个买受人始终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这一请求权。现实中并没有发生第一个买受人的所有权取得,因此没有权利主张所有权,更没有权利主张所有权返还以及排斥他人的“侵权”。

在第二个案例中,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只是定了一个抵押合同,而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仅仅依据这样的一个合同不能发生排斥第三人的结果。 因此银行对债务人也就是所谓的“抵押人”的权利,始终停留在债权意义的请求权的阶段上,因为这里的“抵押权”并没有设定完成。所以银行不能对已经出卖的汽车主张抵押权,法院也不能支持这一主张。

这就是“合同是债权的根据”的法理。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就可以非常容易的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生效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约束力,物权变动的生效必须领域法律根据。对于这一法理,从20世纪30年代我国制定民法典,到改革开放初期法制建设的恢复,我国民法和立法坚持了这种科学的法理。民法通则也坚持了这一法理。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开始,随着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所谓的主流法学受到近邻日本民法学界的强烈,而日本民法典在本质上按照法国民法早期的精神制定的。因此,早已被我国民法科学传统放弃的法国法的“同一主义”不仅仅回到了大学的讲堂上,而且我国“统一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出现了采纳这一理论的趋向。现行合同法第51条,明确地将合同的效果与物权变动的效果联系在一起,而且将物权变动的结果当作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这种导致因果关系的做法,说明我国民法学此时出现了明显的学术倒退。 随着“统一合同法”宣传和贯彻进入,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再次出现了“合同法包打天下”的现象,一些学者和实践家产生了合同是发生一切民事权利变动的充分根据、因此只要掌握了合同法就可以解决一切民法问题的误解。上述这些案例,就是当时这一不科学的法理误导的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是确定物权变动的唯一依据吗?

近年来随着物权法水平的提高和物权法知识的传授,坚持物权与债权的性质相区分、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与债权变动的法律根据相区分的观点,又逐渐回到我国民法学的主流地位。这种观点的要点,是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和废止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和废止以占有的交付为依据。或者简单地说,也就是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交易中的不动产物权确权的法律根据,以动产交付作为动产交易中物权确权的根据。这种观点是根据潘德克顿法律建立起来的,其基点当然是科学的。根据这一观点建立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比较清晰地将债权意义上合同的成立生效、与物权意义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区分开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如果能够做到这一步,就已经能够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基本上区分开来,从而实现交易法律秩序的科学调整。这样,我国民法在物权变动制度建设上的成就和实践效果就已经超过了坚持“同一主义”理论的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

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作为确定物权变动是否生效的依据,符合物权法中物权变动必须公示的原则。如上所述,物权的变动具有排斥他人的效力,因此为第三人的公正起见,法律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交付占有,目的就是给第三人提供知悉该物权变动的充分机会,使得第三人利益得到成分保护。

但是,实践中又出现了只有不动产登记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只有动产的占有交付才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的观点和做法。这种观点和做法的基本特征是,在不动产交易确权时,只认可不动产登记,其他的法律根据一律排斥;在动产交易确权时,只认可动产占有的交付,不认可其他的法律根据。请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3:交付“房产证”能否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在江苏省某市, 某农业信托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订立了一个房屋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由农业信托公司投一部分资金,作为回报,其可以分割一部分房产。当房屋建好后,房地产商开发首先以自己名义办理了全部房产的产权证书(即实践中所谓的“大产证”)。此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因重病住进了,于是他将农业信托公司代表人请到了医院,表示尽管自己重病在身,但是履行合同的诚意没变,还是要把房屋交付给农业信托公司。作为证明,他把应归属农业信托公司的那部分房产的产权证书交给了农业信托公司公司,并表示等他病好后,双方再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是不幸的是,房产证交付后不久,该董事长因病重去世。其后不久其公司也沦于破产。这时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产清算发生了争议。农业信托公司是否取得了指定房地产的所有权的问题,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的焦点问题。因为此时发生了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形,甚至有外省市某法院直接将全部房产(包括农业信托公司应得那部分在内)予以查封,并欲以拍卖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显然,如果认为农业信托公司公司取得所有权,那么这部分房产就不再纳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产清算范围之中。如果这部分房产所有权仍归属房地产商的话,那么就要作为破产人财产进行清算,则农业信托公司公司的利益就会落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承认农业信托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产证交付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另外,本人在实践调查中发现大量的案例:法院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坚持登记原则,甚至否定交易中土地以及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归于无效。在这些执法者看来,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管理对于民事活动的确定或者许可,因此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绝对的决定性作用。 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为什么动产的交付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不动产交付行为,在民法上反而无效呢?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

案例4:公证能否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在内蒙古某地,某甲从某乙处购买捷达汽车一辆。订立合同并交付汽车时,甲乙双方拿着合同和汽车的其他证件到当地车辆管理处进行过户登记手续,被当地车辆管理处拒绝,因为在当时,当地还没有开展私人汽车的过户登记工作,而且当时有关规定要求,私人买卖汽车只能在汽车交付一年后才能进行登记。为避免日后出现权利的争议,甲乙双方就汽车所有权过户一事进行了公证证明。不久,乙驾驶汽车时,出现责任事故。法院判决,因为甲仍然是汽车登记上的所有权人,因此甲应该承担汽车侵权责任。由于规定只能以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根据,因此法院无法认定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于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转移过户所进行的公证证明,法院认为不能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根据。这一规定带来的,连法官也觉得不甚合理。

(二)法理

一般来看,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根据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明确,发生物权变动的真正根据,并不是不动产登记和交付的本身,而是支持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的法律行为,也就是当事人要求以不动产登记和占有交付这种方式来完成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具体来说,当事人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某种不动产物权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所作的表达,就是这种意思表示。比如出卖人要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当事人双方在登记机关所作的出让和受让所有权的表达;再如当事人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时,向不动产登记官所作的请求为他们登记这些权利的表达。在不动产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的设立、这种意思表示常常可以从当事人登记申请书中可以得到确定。因此,我们说,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确权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

在民法上,由于汽车、车辆和飞行器具有不动产的特征,所以虽然这些物品性质为动产,但是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动产,它们的物权变动遵守不动产的规则。法学上将这些物称为“准不动产”, 在不特指时,一般提到不动产的法律规则时同时适用于准不动产。

同时,在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的情形,当事人之间常常是以动产占有的交付作为这些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以动产占有的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根据也是正确的。当代德国民法对交付有十分深刻的分析。德国民法学的通说认为,一项交付必须具备如下因素:(1)“受让人方面”取得了对物的占有,而让与人方面彻底地脱离了对物的任何关系;(2)出让人已经将占有取得的处分权(或者支配权Disposition)移转给了取得人;(3)该项占有以及支配权的移转当事人之间的“故意”的结果,即当事人的出让和受让的动机相结合形成的结果。 在这三项表示交付有效成立的要素中,第一项说明的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的移转;第二项说明的是占有的受让人获得的,是有权占有;第三项说明交付中包括着明确的转移物的支配权给受让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交付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法律行为, 即物权变动的“合意”。合意就是当事人之间就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与废止的法律行为,它由意思表示而生,由意思表示的法定生效条件判断其是否生效,在民法学上,“合意”是广义合同的一种类型,所以这种合意也被称为“物权合同”、“物权契约”,它的成立与生效,要遵守法律行为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法定生效条件。当然,因为要发生物权这种独特性的排他性后果,所以这种法律行为还必须遵守“公示”这一特殊的法律条件。

从日本民法学引进我国的一种观点,认为交付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这种观点为我国一些学者采纳,但是不用仔细分析就知道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因为没有意思表示的交付,是不可以想象的,也是不存在的。事实行为是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即当事人没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发挥作用的行为;但是谁都应该理解,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交易时,他们怎么能没有意思表示?他们的意思表示怎么能没有作用?显然,即使是根据合同,如果出卖人没有交付的意思表示,买受人也不能到出卖人家里将出卖物拿走!如果出卖人交付行为有法律上的瑕疵时(比如精神病人将自己的房子交付),这种行为还是可以撤销的。而可以撤销时法律行为的特征,事实行为就不可以撤销。从这种将交付当作事实行为的看法,可见日本民法学不精深的特点,也可以看到我国民法学者引进这种观点时的盲目。

动产交付上所体现的法学原理,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推动他们之间的物权变动的情形,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照样可以清晰地看出来。对此本文不必赘述,读者自己稍加推理就可以理解。

当事人依据法律行为来推动以至于完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是民法“意思自治”这一基于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按照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来建立与变更民法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符合当事人内心真意的法律效果,在民法上就具有正当性。这一点是民法不同于公法的本质特征。民法上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与变更,都应该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上来理解。而意思自治原则具体制度,就是法律行为。因此,不动产登记的本质不是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授权,而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或者说是不动产物权法律行为客观表现方式;动产物权的占有,也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动产物权内心真意的客观表达方式。所以物权法律行为与不动产登记和占有交付之间的关系,是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的内心真意与其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

所以,不动产登记的本质,不是行政管理;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的作用,也不是行政授权或者许可,而是物权“合意”的公示方式。

既然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是当事人之间内心真意的表达方式,那么,在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之外,不论是从事实上还是在立法上都不应该排除还存在着其他物权意思表示方式。比如,如下这些可以表达当事人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内心真意的方式是很常见的:

1.交付房屋。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比如交付房屋的占有使用、交付房门的钥匙等,买受人也予以接受,这就表明了“交付”这一事实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产生。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它当然应该按照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产生效果。所以当事人之间以实物交付的方式,当然可以证明表明他们之间的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转移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规则,这一行为的正当性毫无疑义。既然动产的占有交付表明物权变动的效果都是正当的,不动产的实物交付证明这种效果也是正当的。

2.交付不动产权属文书。在我国由于建立了房地产发证制度,不动产的权利人会获得权属证书,以证明自己的不动产物权。这些权属证书,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产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 不论是从一般民众的认识来看,还是从立法的目的来看,这些权属文书当然对于交易的民事权利具有证明的作用。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不动产权属文书的交付,比如出卖人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付给买受人、而买受人也予以接受时,当然可以表明他们之间就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形成了“合意”,已经发生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3.公证。如上案例4所述,当事人之间就是依据公证来表达他们之间的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的,这种公证在任何意义上都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而这种合意没有任何违背法律的情形,所以依据这种公证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有效性在法理上没有,在实践中也不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事实上,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订立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合同之后,又对该合同进行公证,那么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在债权法意义的合同之外,又产生了新的“合意”。 在不妨害第三人的情况下,根据这种合意,也可以作为确定物权转移的根据。

4.当事人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申请书,或者登记机关在登记之前向当事人双方做出的收到其登记申请的法律文件。这些申请书或者法律文件,同样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物权合意的存在,所以也可以用来证明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真实性。

5.当事人双方向公证机关提交的、目的在于发生物权变动的公证申请书。这种申请书同样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存在。

6.动产交易,发生权利证书交付的情形,也可以证明其物权变动的效果。比如存折、票据的交付等。

从上面这些可以确定物权归属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可以看出,以这种物权合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律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他们必须具备某种可以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方式。这就是物权法律行为的“形式主义原则”,具备可以从客观上可以认定的形式,而且形式成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必备条件。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即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应该可以被从外在的形式上得以认定,以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这一原则建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都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国一些学者采纳日本学者提出的“债权形式主义”,以“合同加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条件的观点。但是这种观点具有严重的缺陷:(1)它不能解释物权变动不成就时的合同的效力,因此他们得出了不动产合同不登记不生效、动产和同步交付占有不生效的规则,从而在根本上违背了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民法法理。(2)它把登记理解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授权,违背了民法原理。(3)它只认可不动产登记一种物权交易方式,不承认不动产登记之外符合当事人内心真意的物权交易方式,从上述案例3和案例4的看,其实践的结果完全是削足适履。现行立法受其,结果十分消极。因为这一问题的探讨不属于本文的范围,所以对此本文不再展开。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物权法律行为具备的形式不同,其公示的效果也就不一样。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式,是由国家建立的,而且是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的,所以以这种方式作为确权依据时,其效力最强;不动产登记之外,其他这些可以作为物权确权依据的方式,因为其形式条件差异,不一定都能达到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强烈的排斥第三人的效果,有些甚至不能产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但是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它们至少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确定物权的变动,有些甚至可以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果(比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交付、提交登记申请书等)。

四、结论

1.民法上的两个最基本的权利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这一本质区别,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即他们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的法律根据必须加以区分。而最重要的法律根据的区分,是法律行为的区分,因为法律行为才是交易的基础。这是民法的根基,也是物权确权的根基。

2.债权意义上的合同的生效,只是产生债的(即请求权)约束力,因此不能以这种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据。同样,当事人之间没有发生物权变动时,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合同无效。

3.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各种物权变动,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产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认可权利取得人取得物权。这种物权取得,不必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作为必要条件,但是,为保护第三人,这些物权变动,如果是不动产则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如果是动产则在交付占有之前,不能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力。

3.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具有充分的公信力,可以作为物权确权的充分依据,也可以充分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

4.不动产登记之外,具备物权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其他行为,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作为确权的依据。在这里,必须明确形式要件的意义,即这些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可以从客观认定的形式,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

但是这些行为是否能够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不能一概而论。比如,不动产的交付本身具有较强公信力,虽然不能排斥登记上的第三人,但是可以排斥登记之外的第三人。但是交付之外的其他行为,因此公信力十分薄弱,因此依据法理,基本上可以认定它们不具备排斥第三人的效果。

第6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四率一度”:贫困识别漏评率、贫困识别错评率、贫困退出错退率、综合贫困发生率、综合认可度。

“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纠“两错”补“一漏”:纠错评、错退,补漏评 

建档立卡贫困户属性:一般贫困户 、低保贫困户、五保贫困户

三看:一看房,看农户实际居住房屋是否安全,是否应纳入鉴定范围(如需要,看是否有鉴定证明;如是危房,是否改造及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情况)。二看水,看农户取水方式,饮水是否困难。三看人,看农户家庭人员情况(重点了解农户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情况,可根据家庭人口的年龄分布了解)

三问:一问农户属性。其中贫困户要问其是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还是五保贫困户;脱贫户,要问其是哪一年度的脱贫户;一般农户要问其不符合建档立卡识别条件的原因。二问家庭收入及支出情况。根据家庭人口状况,分析收入来源情况,包括工资性收入(务工、生态护林员、扶贫专岗等)、生产经营性收入(种植、养殖等)、财产性收入(土地流转金、房屋租金等)、转移性收入(生态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养老金、低保金、五保金等)、生产经营性支出等情况;看其家庭刚性支出情况。三问群众政策知晓情况。一方面,要问农户是否了解产业扶贫、就业扶贫、金融扶贫、易地搬迁、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兜底扶贫、养老扶贫、生态扶贫、精准防贫等有关政策;另一方面,要问农户是否了解自身享受扶贫政策情况。

三核:一核对农户户籍人口与长期居住人口是否一致;对脱贫户、贫困户要核查其系统人口与扶贫手册人口、共同生活人口、户口簿人口是否一致。二核对贫困户(脱贫户)致贫原因及各项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及户档管理情况。三核对贫困户(脱贫户)扶贫手册填写情况,是否按照要求精准填写基本情况、帮扶措施、帮扶成效等内容,重点核查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是否填写精准规范。    

“A”类户(稳定户),主要是村里经济相对富裕的农户,实行列表管理(对争当贫困户的,要搜集整理该户“六不评”等佐证资料)。

“B”类户(脱贫享受政策户),主要是村里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属于错退的,要及时回退;属于脱贫不稳定的,要采取防返贫措施;属于正常脱贫的,要落实好后续巩固提升措施,提高脱贫质量。

“C”类户(未脱贫户),主要是村里的未脱贫户,要在一户一档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对档案资料充实完善。要收集整理能够说明其符合贫困户条件,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佐证资料。属于错评的,要及时予以清退或标注;属于正常贫困户的,要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确保如期实现稳定脱贫。

“D”类户(边缘户),主要是不符合贫困户条件,但居住房屋相对破旧或家中有病人、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特殊情况的边缘户,要核实其家庭有“六不评”、无“六优先”,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因家贫困线标准等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必要佐证资料。符合防贫对象条件的,及时纳入防贫台帐,进行预警监测。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象管理,防止增贫返贫等现象发生。

六不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①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有稳定工资收入的;②家庭成员中有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③家庭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市房等的(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拆迁建房);④家庭成员中拥有小轿车(含面包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⑤家庭成员中有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且有年审记录的,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⑥家庭成员中有高费择校读书、在高费私立学校读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优先:有重病人的优先,有重度残疾的优先,有在校学生的优先,无壮劳力的优先,住危房的优先,重灾户优先。“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

“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贫困户识别程序:贫困户识别要遵循的程序中有“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两公示”指村级评议公示和乡镇审核公示;“一比对”指县级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比对;“一公告”指县级对乡镇上报数据比对审核完成后在行政村进行一次公告。具体识别程序:(一)向村委会提交《贫困户申请书》。(二)确认识别对象。村“两委”根据入户调查服务情况,集体研究确定,然后与申请农户进行对接,符合贫困户条件确认为识别对象。(三)入户核查。对确认的识别对象,由驻村工作队或乡镇包村干部、村干部对收入和“两不愁、三 保障”情况进行核查。(四)村级评议公示。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识别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公示(时间5天) 无异议后,由村“两委”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五)乡镇审核公示。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审核,由乡(镇)政府在行政村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的,将拟定贫困户名单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六)县级比对公告。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公安、民政、住建、国土、工商等单位进行数据比对、核查,将确定的贫困户名单在行政村公告。(七)采集贫困户信息,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贫困村退出标准:以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以下6项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

(1)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

(2)通硬化路;

(3)通动力电;

(4)实现安全饮水;

(5)人居环境干净整洁;

(6)具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贫困户退出标准:贫困户退出以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衡量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纳入低保的贫困家庭,且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视为脱贫人口。以下6项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

(一)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确保吃穿不愁;

(二)有明确的脱贫路径和具体的帮扶措施;

(三)实现安全饮水;

(四)实现住房安全;

(五)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

(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年度贫困线(人均纯收入)

1.识别标准:2014年2800元:2015年2855元;2016年2952元;2017年3200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

2.退出标准:2016年按3026元,实际按3100元掌握。2017年按3200元。

政策包:贫困户“精准扶贫优惠政策证册包”资料包括①“五证一册”,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农业综合补贴证和扶贫手册。②贫困户个人有效证件(残疾证、户口本、身份证等)。③政策明白纸。包括产业扶贫、易地搬迁、生态保护、医疗保障救助、教育扶贫、社会帮扶、危房改造、金融扶贫政策等。④资产收益扶贫股份股份合作协议书或股权证。⑤《贫困户月收入帐》⑥贫困退出入户核查表。⑦精准扶贫结对帮扶“连心卡”、结对帮扶走访记录本(蓝皮)、公示牌⑧易地扶贫搬迁户农户与乡镇签订的搬迁协议。

    主要致贫原因(13个)“六因、五缺、一落后、一不足”: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因婚、因丧、缺土地、缺水、缺技术、缺劳动力、缺资金、交通条件落后、自身发展动力不足。

1.因病:长期有重病患者在家,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2.因残:因治疗家庭成员重大残疾造成花费超过家庭支付能力或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故致残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3.因学:指家庭成员的教育支出(一般指高等教育)明显超出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4.因灾: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事故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5.缺土地:家庭收入主要依靠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的农户,因缺少土地或土地无法从事农业生产,造成家庭缺少主要收入来源。

    6.缺水:水量不足或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取水距离较远。

7.缺技术:由于劳动力文化素质低,缺少发展产业或就业的基本技能,导致家庭无法通过发展产业或就业产生稳定收入。

 8.缺劳动力:指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因病、因残、因老丧失劳动力,或家庭缺少处于成年劳动力年龄阶段的成员导致家庭缺少稳定收入来源。 

9.缺资金:主要指有意愿发展产业的农户,因缺少必要资金无法实现有效收入,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10.自身发展动力不足:主要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主观能动性发挥不足,自身懒惰,缺乏上进心,不愿通过发展产业、从事就业改善生活条件增加收入。

11.交通条件落后: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交通条件落后制约当地的经济发展。12.因婚。13.因丧。

 

常见的帮扶措施:

1. 医疗帮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协助申请办理大病救助、一站式报销、分类救治、先诊疗后付费等;

2.务工就业帮扶:介绍贫困户户主或家庭成员,到企业务工,提供就业岗位;

3. 技术培训帮扶:培训贫困户户主或家庭成员,学习养殖技术或种植技术,发展养殖或者种植产业,增加收入;培训学习驾驶技术;培训学习木工、瓦工、钢筋工、钳工等技术;培训学习其他加工技术,增加就业机会,脱贫致富;

4.金融贷款帮扶:帮助协调贷款,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5.政策帮扶:协助申请办理低保或特困帮扶,争取危房改造资金;

6.土地流转帮扶:通过土地流转,提高土地收益,增加收入;

7.产业帮扶:光伏产业、种植合作社、养殖合作社、扶贫微工厂,让贫困户参与务工或入股融入发展产业的方式,增加收入;

8 .加入电商帮扶:发展农村淘宝,在网上进行买卖交易;

9.旅游农家乐帮扶:依托坝上旅游资源发展农家乐旅游项目;

10.教育帮扶:保证贫困户家庭孩子不是因为自身原因而辍学或毕业后帮其联系工作,协助申请“雨露计划”、“生源地贷款” ;

11.创业帮扶:帮助贫困户策划论证适合自身发展的项目;

12.基础设施帮扶: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例如打井、铺设高压线到机井、村庄修路等。

致贫原因与帮扶措施——精准帮扶:

1.因病、因残——医疗帮扶+产业帮扶+政策帮扶+土地流转帮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协助申请办理大病救助等;光伏入股;五保低保、危房改造等;土地流转增加收入等。

 2.因学——教育帮扶+产业帮扶:保证贫困户家庭孩子不辍学或毕业后帮其联系工作;如“两免一补”、“三免一助”、“雨露计划”、“生源地助学贷款”等;种养殖、扶贫微工厂等。

3. 因灾——捐助慰问帮扶:志愿帮扶、社会捐助、民政救济(属于临时性的救助);

 4.缺技术——技术培训帮扶:培训家庭成员,学习养殖、种植技术,发展养殖或者种植产业,增加收入;培训学习驾驶技术;培训学习木工、瓦工、钢筋工、钳工等技术;培训学习其他加工技术,增加就业机会,脱贫致富。

 5.缺土地——就业+产业+创业帮扶:介绍家庭成员到企业务工,提供就业岗位;入股光伏、种养殖合作社、扶贫微工厂,让贫困户参与务工或入股融入发展产业的方式,增加收入;帮助贫困户策划论证适合自身发展的项目,例如磨豆腐、卖豆芽、炸油条、摆地摊、小规模经营商店等;

 6.缺水——基础设施帮扶+易地扶贫搬迁帮扶: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例如打井、铺设高压线到机井;易地扶贫搬迁。

 7.缺劳动力——土地流转帮扶+产业帮扶+政策帮扶:土地流转增加收入;入股光伏;协助申请办理低保或特困供养等。

 8.缺资金——金融贷款帮扶:帮助协调贷款,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第7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1 微型企业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

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企)是指雇员人数在2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作为最贴近寻常百姓的市场“细胞”,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1年7月4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市场主体中新增了微型企业。这标志着微型企业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此番“新标准”出台,微小型企业界定清晰之后,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2 政府对微企创业者帮扶政策多。

①国务院:九大政策支持微小企业发展――

2011年10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金融方面六项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财税方面确定三项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全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按减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②地方政府:纷纷出台鼓励微企创业帮扶政策――

重庆:重庆市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对包括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等九类人创办微型企业进行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微型企业发展资金3亿元,5年累计15亿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主持开展“微型创业新秀”评选活动。活动不仅引入了风险投资公司、开业指导专家全程跟踪,还增加了官方网站、微博和视频专区等平台实时活动信息,并在评选活动结束后举办专场招聘会,为创业新秀解决融资难、指导难、招人难等创业难题。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年新增10%以上的信贷规模用于扶持微型企业。5年内,将安排400亿元支持微企上规模培育。另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包括微企在内的小企业发放贷款。鼓励全民自主创业,在“给钱”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辅导等服务。

成都:成都市出台《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将全市67万个体工商户列入微型企业予以扶持,并明确从2011年起,市财政将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北京: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签下合作协议。此次工商联与民生银行战略协议中,特别将微型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方案列为重点之

;商会或协会作为虚拟商圈,为旗下的会员或企业进行批量贷款。

大连:大连市团市委与市农信社合作,联合推出大连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市农信社将授信团市委3亿元用于开展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青年创业企业小额贷款利率在大连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农村地区青年创业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广西:凡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八类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规定要求的新办企业,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补助,并可以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即资金补助、税收奖励、培训补助、融资担保扶持、贷款贴息、减免行政规费等。

贵阳:为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茁壮成长,由贵阳国家高新区出资70%,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出资30%,共同组建了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贵阳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发起设立贵阳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搭建中小企业成长“温床”。

贵阳国家高新区还将于近期打造以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为基础的金融超市综合服务平台,为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债权加股权融资方案,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 微型企业创业获得扶持政策手续简便。

投资者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需要经过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创业申请。申请人首先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微企创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和是否属于“九类人群”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再由工商所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创业能力和有无在办企业进行审查。

创业培训。工商所审查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微企办,由微企办组织对申诘人进行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申请人应通过创业培训并制作创业投资计划书。

创业审核。由微企办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相关上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进行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还将审定财政资金补助比例。

注册登记。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资金补助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方向篇:适合微型企业创业者的行业

电子商务

行业状况:过去的一年,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超过1万家,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逾5万亿元。行业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前景诱人。

推荐理由:

①市场需求大。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预计:在未来两年内我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将会步入全新阶段,每年交易额有望首度突破10000亿元,约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

②风险投资关注度高。高速发展、高成交额吸引不少风险投资机构关注电子商务,很多风险投资机构已经将电子商务视为门户网站、搜索引擎后第三大WEB2.0“金矿”。

零售服务业

市场前景:2011年1~9月,全国城乡居民收入进一步增加,居民消费能力进一步增强。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前9个月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逾13万亿元,同比增长17‰

随着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人群不断扩大,

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在不断完善,未来这部分人群的消费意愿和能力将逐步得到释放,这将为零售业带来广阔的市场空司。

推荐的理由:

①增长空、司大。商务部公布《“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15年,网络零售额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以上。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3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为3500亿元左右,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7%。201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有望达到35.4万亿元,如网络零售额占到其中9%以上,将意味着3万亿元的市场规模。

②投资渠道多。创业者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投资项目,如夫妻百货店、社区便利店或服装店等。

③前景好。行业处于成长期。从行业周期来看,我国零售行业还处于成长期,并且我国零售行业产业集中度目前仍旧偏低,因此其外延、内生增长的空间仍旧很大。

餐饮业

行业状况:餐饮业仍是被看好的大众化创业行业。据权威部门统计,2011年上半年,我国餐饮业的零售总额达到9579亿元,同比增长16.2‰上半年餐饮业的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16‰

推荐理由:

①餐饮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是永续产业。不管外界如何变化,餐饮总是处在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

②餐饮由于行业特性,在正确选址的前提下,如果能巧妙吸引顾客,同时做出特色,培养出忠诚的顾客,就能持续实现盈利。

③专家分析,现阶段最具赚钱潜力的餐饮项目,当属早餐店、休闲饮品店和中式特色小吃店。

孕婴产品市场

行业状况:据有关调查数据,目前中国每年的新生婴儿人数约为1600万,其中城市新生儿人数约350万;全国0~6岁婴幼儿人数约为1.1亿,其中城市幼儿约为2100万。按城市每个婴幼儿平均每年消费5000元计算,仅城市婴幼儿产品的市场容量就达到1050亿元。如果再加上城市婴幼儿母亲和农村母婴的消费,母婴市场的容量将无法估量。

推荐理由:

①市场前景好。据权威机构的数据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母婴产品消费大国,预计2011~2028年,母婴产品总销售额会保持年均30%左右的增幅,市场规模将达3万亿。

②投资渠道多。孕婴产品生产、加工,孕婴专卖店、孕婴商品网店等。

汽车后续市场

行业状况:汽车售后服务是指汽车销售形成以后,围绕汽车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它涵盖了消费者买车后所需要的一切服务。汽车后续市场是汽车从售出到报废的过程中,围绕汽车售后使用环节中各种后继需要和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交易活动的总称。

数据显示,中国汽车保有量已突破3500万辆,其中私家车突破1800万辆,最近4年内的新车占60‰一般情况下,汽车售后服务在车辆使用4~9年的市场是最大的。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汽车后市场所产生的利润与相对的前市场比较,比例大约是7:3,在整个汽车产业链上,后市场产生的利润至少要超过前市场一倍以上。现在,这个市场规模每年超过3000亿元。

推荐理由:

①汽车“三分修,七分养”,在国内,全国私人汽车的保有量已占汽车总量的1/3以上。汽车养护业作为我国

种新兴行业发展势头日渐迅猛,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②专家预测,在未来20年汽车产业会一直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将

直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虽然整车销售利润将呈现下滑趋势,但与汽车相关的售后服务市场将呈现上升势头。

教育培训

行业状况:据中国社科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教育已经超过养老和住房消费,成为居民储蓄的最大目的。据估计,全国居民教育消费额每年约2500亿元。英语培训、婴幼儿教育和计算机培训是教育培训产业的三大支柱。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大学毕业生失业情况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上班族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加入到在职教育中,周末培训班、夜校“充电班”等成人教育行业正日益壮大。

推荐理由:教育培训业市场巨大,投资门槛平均10万元,较适合开在办公商务区等商圈。师资是教育培训制胜的关键,只要打出了口碑,生意就会源源不绝。

美容健身业

行业状况:美容业正成为中国继房地产、汽车、旅游和电子通讯之后的第五大消费热点。据行业协会统计,中国目前美容行业市场每年约3000亿元,美容经济平均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递长率远远超过GDP的增长率。

推荐理由:高额的利润、庞大的市场,每年都有难以计数的美容新产品、高科技护理仪器和高科技瘦身设备等问世,为美容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

一般来说,目前

家较规范的瘦身美容院投资成本30~50万元,正常运营后一年半内可收回投资。

老年用品和服务行业

行业状况: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0%、65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7%即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4亿,占总人口的11%。

我国老年用品和服务的市场需求为每年6000亿元,但目前每年为老年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足1000亿元,供需之间的巨大差距让老龄产业商机无限。

推荐理由:据调查,目前我国城市60―65岁的老年人口中约45%的人还在就业;而城市老人中有42.8%的人拥有存款。老年消费市场是一个现实存在的巨大市场。

目前我国的老年用品和服务产业才刚刚起步,涉及养老机构、医疗保健产品、旅游和房地产等领域,在各方面的专项产品及服务都还亟待开发。

服装业

市场前景:服装与纺织是每年为中国提供9%以上GDP和25%以上外汇收入的一个支柱产业,中国纺织服装出口额占世界纺织服装出口总额的1/5。据纺织工业协会统计,2011年上半年,在内需市场拉动下,纺织工业内销实现稳定快速增长,1~5月规模以上企业内销产值达1.6万亿元,同比增长32%,增速高于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9个百分点。

推荐理由:

①从个人投资创业的角度而言,在服饰行业创业途径多。一是可以办服饰加工厂或工作室,进行服装加工。二是可以做服装的市场销售,批发或零售皆可。

②对于资金少的创业者而言,开家服装零售店以完成原始资金的积累,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而有一定资金量的创业者,可以开销售小公司做服装生产商的销售,或进入服装批发市场。

家装行业

行业状况:中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市场巨大,据测算,全国人均收入每增长1元,将拉动1.48亿元建筑装饰需求;房屋竣工价值每增加1亿元,将拉动0.92亿元建筑装饰需求。未来的15年间中国需要新建住宅204.71亿平方米。预计2012年,家居装饰业将实现年总产值210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1%。与之相对应的家居相关产品产值更为庞大,预计将接近32000亿元。

推荐理由:

①投资范围广。

②入行门槛低。

③前期投资可大可小。

模式篇:胜算较大的几种创业模式

内部承包法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内部创业可以获得母公司许多方面(如产品、资金和人力)的支援,风险较低。

案例:张勇是大国企的机械师,干一番属于自己的事业是他最大的梦想,但基于手中没钱,一直没能如愿。去年他所在的公司改革,计划将公司的机械维修业务外包。张勇当即写了一份承包计划书交给公司,经过竞争,以每年200万元的标价拿下了这项业务。他成立了自己的机械公司,第一年就赚了30万元。

提醒:内部创业大多是合伙创业的模式,因此,在创业之前,必须慎选合伙人,同时要事先言明各项合伙的条件,如股权、分红、事务分配等各方面都要清楚确定。如果母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部分经营,也要将这方面的条件与权益清楚地制定在合伙协议书中。

兼职创业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兼职创业既不影响本职收入,又找了一个赚外快的机会,是许多上班族创业选择的创业方式。

案例:王小平是一家职业学院的培训师,业余时间在网上开了一家教辅书店。由于自己对培训行业比较了解,经营的图书都比较实用,生意很快走上正轨。2011年初,王小平辞职当起了全职老板,书店从网店延伸到两家实体书店。

提醒:兼职者首先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衡量孰重孰轻,摆正兼职和正职两者的位置。

成功的兼职者要取得主业老板和同事的认可与帮助,要有属于自己的未来工作计划及时间规划,并要让他们明白,你有能力在更短的时间内,比别人完成更多的工作。

兼职意味着比平时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平时承受更大的压力。因此,建议最好在兼职之前,好好斟酌一下,为自己做个职业规划,根据这个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兼职。

争取经销权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可分为内销和外销,而这种经销权或权可以靠争取得来。例如创业者熟悉全国市场现状,可以争取国内某品牌时装的经销权,将该高级时装销售至全国市场。

对于创业者来说,通过争取经销权将品牌的力量为我所用并非不可设想。商业嗅觉敏锐而又厌倦筚路蓝缕的赚钱之道者,不妨迅速筹资出手。

提醒:经销商和制造商相互制衡,经销商最好的出路,就是将经营方向从“渠道运营”向“服务运营”转变。

“二道贩子”转型后的核心产品再也不只是换了空间的有形产品,更多的是建立在有形产品之上的“改良服务”。优秀经销商将利用自身与用户、终端及当地社会资源“亲密接触”的优势,以“服务提供商”的身份连接着厂家和用户,通过对服务型产品的研发、推广,获得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是一块最具有增值可能的业务群。

特许经营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秘密、配方和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受许人)使用,按照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经营形式。

近年来,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在国内受欢迎程度一直上升。对小本加盟者而言,这是风险低而又容易管理的生意。有调查资料显示,在相同的经营领域,个人创业成功率低于20%,而加盟创业的成功率则高达80~90%。特许经营之所以受到创业者的欢迎,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是模仿和复制一个成功的程序。

提醒:

①加盟者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特许经营品牌来做;

②凡事要亲力亲为,全心投入,要谨记“力不到,不为财”;

③选址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要小心挑选,千万不能因急于开业而妄下决定;

④要有一套有效的、可复制的工作程序和经营模式;

⑤在不同地区、不同店铺经理的管理下,这一程序是否能够被严格执行;

⑥产品或经营方式是否能得到消费市场的认可与支持;

⑦加盟商本身是否拥有特许经营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⑧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切勿草率。

在家创业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在家创业,准确地说是独立工作,即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人。比较准确的定义:独立工作是脑力劳动者(作家、编辑、会计等)或服务提供者,他们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经常但不是一律在家里工作。有史以来,以家庭为基础的企业,一直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大型的企业都是从“在家创业”开始起步的。今天有非常多的人,包括各种年龄层次,也都希望凭借在家创业先积累下资金和经验。

提醒: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家创业。在家创业之所以普及全国因其好处多,譬如时间能自由安排,既能赚钱又能顾家庭。但作为SOHO一族也有很多规则需要遵守,才能成功。

贴士:

①租一个邮政信箱或一个公司地址,为公司建立一个商业形象,因为家居地址会令客户感到不专业。

②与客户会面应尽量安排在对方的办公室或租借一个正式的会议室保持你的专业形象。

③多参加商会或一些专业协会扩展人际关系网络。

④小心保存一切单据及往来文件,包括出门公干、交际应酬的支出单据。

⑤对自己要求严格,要有自制能力及有自发性并要像上班一般自律。

兴趣创业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兴趣创业就是将你的兴趣转化为商业行为的一种创业方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只要肯动脑筋,充分运用自己的专长和本事,想创业其实并不难。做自己感兴趣的事,动力自然强,而惟有全心投入,才能从创业过程中得到成就感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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