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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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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1篇: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X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立>!

①、大坝前坝坡1563高程以上改为浆砌块石,加固上游坝坡,在大坝左坝肩心墙与溢洪道右侧墙接触面的齿墙后增设一道砼防渗墙;

②、加固溢洪道及下游河道治理;

③、更换弧形工作门及平板检修门,更换弧门启闭机;

④、加固改造上坝及进库公路;

⑤、增设大坝观测设施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工程于2001年5月31日开工建设,2002年6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3个月,除险加固工程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坝前坝坡加固工程;溢洪道加固及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完成上坝公路加固工程,包括1.27公里的公路护坡及3.2公里的沥青路面铺设,以及公路桥1座,过洪涵洞6座;完成输水泄洪洞事故门、工作门、启闭设备制安工程;完成大坝自动化监测设备的安装及其它工程等,目前,由于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大坝砼防渗墙工程未能完成和坝体渗流水位测量仪未安装,其余主体工程均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该工程共完成投资额915.24万元(不包括待验费20万元),完成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8.39万m3 ,土石方回填2.02万m3,浆砌石1.16万m3,砼0.15万m3,耗用水泥1782T,钢筋(钢材)40.54T,木材11.26 m3,沥青93.70 m3,劳动工日5.69个工日。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虽然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使个别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竣工审计。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市水利基本建设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试运行中,工程能正常运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目前已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均已编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报告”。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2004年 月 日进行,验收地点在

,参加单位有省水利厅、**市水电局、财政局、计划局、**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及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第2篇: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3篇: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116号)的要求,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办法》,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市档案局特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执行。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时间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可先进行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后给予一定时间进行整改;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二、验收程序

1、自评

有关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档案整理后,对照验收标准各项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将自评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附件1),报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的成员为5—7人。

3、申请验收

项目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4、由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1)验收小组听取项目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汇报;

(2)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3)档案验收组察看工地现场及档案管理现场;

(4)抽查项目档案,对档案质量进行评议。抽查数量:抽查项目档案的15%;

(5)验收小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2)并提出验收意见;

(6)验收组组长总结发言。

5、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1)若验收合格,由验收小组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书》(附件3)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合格证书》封页各栏目“编号”(由组织验收单位填写)、“项目简要说明”、“项目档案工作简介”填妥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签字,然后交建设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应将档案验收情况向验收委员会进行汇报,验收委员会在提出项目验收意见时,应将档案验收意见作为内容之一。

(2)若验收不合格,由档案验收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建设单位改进,待验收条件具备时,建设单位应重新填写《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重新进行档案验收。

三、申请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

2、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汇报(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4篇: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一)实施方式

2014年“饮水难”工程项目采取由乡政府组织受益村实施、政府补贴的方式。工程中的主要设备材料(饮水管材)由县政府集中统一采购后,再由县水务局统一发放到各项目实施村,工程中的土石方开挖和回填由各受益村投工投劳自行完成;水池建设、饮水管安装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由各项目村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二)实施原则

1.项目乡人民政府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县水务局下发的《施工图设计》和《县2014年“饮水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内容及政府补助控制价》相关要求实施。

2.项目乡人民政府在组织受益村民埋设饮水管时,要严格控制在冻土层以下,水沟至少挖1.2米深。

3.各项目实施村在实施工程时,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报监并完善资料,该资料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验收工作

(一)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赢具备以下条件: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工程运行使用良好;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各专项验收已通过;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已制定相关运行管理维护制度,落实管理维护人员;工程资料齐备并按要求归档。

(二)验收程序

1.项目乡人民政府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使用村(组)和村民代表进行初步自查验收并对工程量进行准确的统计和填报。

2.初步自查验收合格且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乡人民政府向行政主管部门(县水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行政主管部门待申请报告批复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随机抽取项目乡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完成。

(2)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5)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检查工程投资、财务管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已制定相关运行管理维护制度,落实管理维护人员。

(10)工程资料齐备并按要求归档。

4.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5.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补助拨付方式及要求

工程款以乡镇为单位分三次支付,由乡镇作为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统一管理和支付。以项目乡镇为单位,工程全面开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30%作为工程的材料款(包括管道安装、水池建设、阀门及阀门井的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实际验收工程量)的65%;竣工验收2年后支付其余的5%。

工程款支付由监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支付。

四、其他要求

(一)由于此项工程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工程饮水管及配件的发放方式是通过项目乡镇发放到各项目村,所以部分项目乡镇测量内容与现场数据难免存在误差。项目乡镇在竣工验收之前务必将下发到各项目村的凭证(领条)等材料复印后送至县水务局。

第5篇: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

建设日期:年月至年月

说明

一、申请重点建设项目应在科学定位、合理规划、瞄准目标、凝练方向、突出重点的原则基础上,详细阐述项目的建设意义、建设内容、经费预算、设备购置、预期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好项目的节点安排。

二、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计划;

2、提出本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障;

4、协调本项目的内部关系,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

5、提出本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

6、根据要求安排本项目接受中期检查;7、出具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如下:

1、各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提供必要的论证材料;

2、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3、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后,发出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件,并正式拨款。

项目建设意义

总体目标

总体建设内容

分年度建设计划及阶段目标

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

支出预算1、设备购置费2、设备维修费3、图书资料购置费4、房屋建筑物维修费5、实验材料费6、测试分析加工费7、租赁费8、业务费合计

预算总额

分年度预算额

备注说明:

1、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预算制,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明细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务费预算明细表》。其中,后两个《明细表》均指在总预算额度内、且计划在项目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以后年度的项目使用经费计划及明细则应按“分年度预算额”在每年末学校统计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统一申报。

2、学校分期划拨的经费以各项目提交的当年年度预算批准额为准。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期执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第6篇: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程序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现有状况, 推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绿色照明、工业节水等工作,对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瓦斯利用、电机系统改造、工广电网动(静)态补偿系统、信息集成控制系统、老旧高耗能设备淘汰更换、绿色照明、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工程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与EMC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利用EMC提供技术改造资金、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审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集团公司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达到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节能工作水平,积极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大型集团企业,并分享项目投产后的节能效益来实现自身的滚动发展。

一、项目如何确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技术上需要。一是,自己没有技术能力来实施,需要合同能源公司来实施;二是,该技术为合同能源公司的专有技术,技术不转让,或转让费高、不如直接由合同能源公司实施。

2.管理上需要。一是自己管理水平或工人操作水平不够,造成能源浪费不够,需要通过合同能源公司实施过程中学习提高;二是,自己实施不如委托合同能源公司实施更经济,或造价更低。

3.资金需求。一是项目投资收益不确定,或有风险,需要合同能源公司承担投资风险;二是企业无力出资建设,需要合同能源公司投资。

二、项目如何立项

合同能源项目比照重大项目立项程序,与重大项目一起下达立项计划,每季度研究下达一次,一般在上季度末(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集团公司办公会研究下季度项目,下季度初(10号之前)与重大项目立项计划一起下达合同能源项目立项计划。立项程序:

首先,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委托编制费用由委托单位管理费支出);其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部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后,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修改形成《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免标的需办理免标手续,并在申请报告中说明);第三,建设发展部根据《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编制“立项建议”上报集团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立项计划。

三、如何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必要性:通过简要阐述现状,说明项目地点,目前的能耗情况(具体指标,能耗评估详细报告可作《可研报告》附件),管理情况,存在问题,节能空间;通过对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节能技术、管理水平和节能效果的描述(或调研结论,详细《调研报告》可作《可研报告》附件),说明项目实施的技术途径、预期节能效果或经济效益;综合结论(或立项建议)。

2.实施方案

(1)技术方案选择。有多种技术或方案可选的要进行方案比对,比选出推荐使用方案;没有多种技术或方案可选的,直接描述方案和工艺。

(2)详细描述所采用方案需的工程内容、工程量,需购置的设备规格、数量,需发生费用的设计、咨询、办证等其它事项。

3.投资概算

对项目所需投资做出概算或估算。两种情况:

(1)采用免标实施的,说明已办理免标手续,描述与实施单位洽谈(按合同签订程序,最终确定的合同价格)的合同总价和价格构成,以及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如:说明哪些主材和设备为暂定价,需以后招标确定的等)。

(2)采用招标实施的,描述概算总价和价格构成,以及说明对概算有较大影响的因素(如,基础可能遇流砂层需增加施工措施等增加造价)。

4.实施效果

描述项目实施将带来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安全效果,生产效果等,重点是效益计算、投资回收期、合同期满后的延续效益;有可能带来风险(如对投资风险,将来需恢复的描述恢复成本)的描述可能的风险及影响程度。

5.合同方式

两种情况:

(1)采用免标实施的,描述所选择的合同单位的主要理由(技术、信誉、业绩、合作历史等),以及洽谈的主要合同条款(效益分成方式、工期、付款方式、合同期满后技术服务约定等)。

(2)需招标的,描述招标方案,如主要技术规格,招标方式(公开、邀请),拟采用效益分成方式和理由,主要约定条款(如工期、付款方式、后期技术服务约定)等。

6.实施计划建议

建议实施时间和理由。

四、项目组织实施

1.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即可组织实施。免标的直接组织签订合同,招标的组织编制招标书,执行集团公司招标规定。

2.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实施工期计划进行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安全、质量监督,计量检测,安排专人负责跟踪项目进度,布置计量器具,统计能耗数据,做好能耗评价,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成。

五、竣工验收

第7篇: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关键词: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项目选址;工程分析;竣工验收

中图分类号:S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9-0158-1

0 前言

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农副产品资源丰富,为加快推进我省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省委、省政府将农副产品深加工行业确定为重点发展产业,出台一系列优惠政府加以扶持。因此,各地区迅速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在这种形势,当务之急,应该加强对此行业的项目环保告理,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为抓手,从源头上制止新污染源,控制排放总量,达到“增产减污”目的,笔者根据环保告理的工作经验,结合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特点,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几项对策。

1 严把项目选址论证关,严格环境准入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选址至关重要,特别是现有污染治理技术条件下科学选址更是减少环境纠纷,合理规划布局,为长远发展提供条件所必不可少的环节。目前,很多建设单位缺乏对选址的重要性认识,只考虑土地、交通运输等因素,而忽视污染因素。所以作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提前介入,把选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反复研究论证。充分考虑抓建址所处的风向、方位和发生频率,周围环境敏感目标,水资源供给情况,公用工程建设可行性等诸多因素。对于改扩建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把“以新带老”放在首位,同时,严格审查清洁生产、节水措施、循环经济等诸多方面,得出科学合理的选址结论,为下阶段环保工作打下基础。

2 注重工程分析、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源强

工程分析是确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重要环节,其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治理措施的规模、流程、投资等,鉴于此,我们在环保审查中,对环保材料中的物料衡算、水平衡分析等环节进行细致的论证,为治污设计部门提供科学的依据。

在工程分析阶段,要认真细致地分析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生产工艺过程及原有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按排放方式分为点源和面源,对于点源污染源,根据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详细调查污染源的排放特点、污染源的排放数据、用排水情况、对于面源污染源,要采用资料收集的方法,不进行实测。

3 强化工程治污措施,使企业达到“增产减污”

依据环境影响评估法有关规定,环评报告要进行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确保其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环保单位一般情况下工程上往往都比较薄弱,如果不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正,会误导治污设计单位。特别是在现有项目审批制度下,环评可以依据的工程前期材料非常简单,即使是有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也都相对原则,难以为环评编制提供尽可能的借鉴资料。因此,在环评审查中,特别注意加强工程污染分析及防治措施的评估,使工程污染分析结论尽可能接近实际情况。

4 推动公众有效参与,客观反映公众意愿

农产品深加工由于行业排污特点,生产过程中异味影响经常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因此,在环评审核中,要特别关注公众参与内容,凡是公众支持率达不到50%,应该坚决予以否决。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既要注重方法的科学性、全面性,使真正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代表反映意愿,同时,也要运用专业知识向公众讲清国家标准和采取的防治措施,能达到的水平。

5 强化检查验收,实现建设项目动态管理

要重视对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施工期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建立以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环境监察部门为主体的《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实施项目跟踪管理。

严格环境行政许可只是“软控制”,控制关健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加强审批与监察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实现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现场监督检查“以新带老”、“总量控制”、“执罚”等。结合职能由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如:

(1)施工期检查监督以环境监察部门为主,项目审批部门为辅,环境监察部门及时将现场检查监督情况反馈给项目审批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申请报告。

(2)对有总量指标的企业,项目审批部门及时向污染总量管理部门提供已签署验收意见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或登记卡,并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新污染物总量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新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排污总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由企业向污染物总量管理部门申请调整总量指标,否则,新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不予批准。

(3)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根据环境监察部门反馈的建设项目现场检查监督意见,对未完全落实环保设施、投料试车未填写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运行申请报告,未按时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单位,项目审批部门立案调查后,交由执法监督部门进一步核实,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8篇: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四)能耗指标;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报省经委进行项目节能审查;不属于核准、未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州、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经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六)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提交审查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调查的,可延长20日。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及其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审查部门。原审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审查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审查机关应在审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确定的内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节能审查决定,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经委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过程中、、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央重建基金使用效率,体现中央重建基金使用的公平正义,缓解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矛盾,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财政部有关政策精神以及陇南市灾后重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兼顾公平、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滚动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鼓励地方政府将本级财政自有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注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滚动使用,放大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根据国家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生态修复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收益性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无息借款等使用方式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到期收回,滚动使用。

第五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首先保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的灾后重建投资计划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省上已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计划中,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所安排的中央重建基金直接纳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安排支持其他农业特色产业项目:

(一)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包括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实施的项目、承诺的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项目等;

(二)经核查属于虚报套取资金的项目;

(三)项目单位自愿放弃实施的项目;

(四)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中,合理调减出的中央重建基金。

第七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市、县(区)两级基金,分别在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专户。县(区)每年收回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总量中,60%作为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40%上解市财政作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基金支持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范围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及产业化发展项目;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项目;农业特色产业中发展潜力较大、成长性较好的项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其他符合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第九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采取向项目单位提供无息借款、向项目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对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向项目单位注入资本金、对通过社会融资实施的农业特色产业项目(包括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奖励等多种方式。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

采用无息借款方式的项目,基金的使用期限为3-5年,到期归还。已经享受了一次无息借款方式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无息借款。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时,被担保的项目必须具备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银行有明确的贷款意向而自身不具备贷款担保条件。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对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时,被贴息项目的贴息额度与银行贷款利息一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直接补助给被贴息的项目单位。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注入资本金时,注入资本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申请项目总投资的30%。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对社会融资实施的项目进行奖励,被奖励的项目必须是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的额度为项目总投资的5%,项目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后直接奖励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基金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条市、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上一年度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收回情况,提出本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安排计划与县(区)及行业回收上缴的基金数量挂钩。

第五章基金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以无息借款、贴息补助方式申请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基金。

第十三条申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产业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项目的征集、筛选,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汇总,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送市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市属项目的申报,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筛选,提出建议计划,报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上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逐项目提交下列附件资料: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项目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要明确选择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方式中的一种;

(四)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土地、环保等有关批准文件、奖励证明等)。

第十五条市农业特色产业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对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进行研究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对筛选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列入灾后重建实施计划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专户,负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九条基金拨付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基金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项目单位或业主拨付基金。

第二十条采用无息借款和贷款贴息方式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县(区)属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拨付给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分期拨付;市属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建设进度达到30%时,拨付基金的5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基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基金全部拨付到位。

对于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提供贷款担保的,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担保书,与被担保的项目单位或业主签订担保合同,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违约处理办法等内容。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向项目单位注入资本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拨付被注入的项目单位,并与项目单位签订资本金注入合同,合同中要约定资本金注入的数量、比例和利润分成办法等相关条款。

利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对社会融资实施的项目进行奖励的,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采用无息借款方式的项目,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拨付基金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与基金使用单位或业主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收回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处罚办法等。收回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5年,收回方式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进行,具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采用无息借款方式使用基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要按照借款合同及时归还基金,不及时归还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格。

县(区)财政拖欠应上缴市级财政的款额在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

第七章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必须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分别在年度中期和年度结束15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竣工后,县(区)属的项目单位或业主应及时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验后,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市属项目单位或项目业主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县(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竣工后,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及承诺的其它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将停止拨付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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