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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知识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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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知识论文

第1篇:保健知识论文范文

保荐人(Sponsor)是二板市场的一种特有的证券公司。这种证券公司的特点从其名称“保荐”二字即可反映出来,即保荐人既是担保人,又是推荐人。具体而言,保荐人就是为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承担推荐职责,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职责(除此以外,为了配合好推荐和担保工作,保荐人的职责还包括辅导、监督以及调查、报告、咨询和保密等)的证券公司。担保职责是保荐人最具特点的职责。

总之,保荐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简而言之,就是依法承担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保荐人的特点

保荐人与其它证券公司相比有三个特点:

1、严格的资格条件。保荐人的资质条件比其他任何证券公司都要严格,即保荐人除了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成立条件外,还应具备适合保荐人自身业务和职责特点的资质条件。由于保荐人的职责涉及到上市公司在法律、证券、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业务,所以要求素质更高、业务范围更全面的专业人员。因为保荐人要承担维护上市公司信用,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承担经济担保责任,所以保荐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资产条件以作为担保活动的物质基础。故而保荐人的人员条件和资产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要严于一般的证券公司。

2、法定的担保职责。保荐人要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的虚假性、误导性和遗漏性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性的法定担保责任,它不同于共同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即保荐人虽然主观无过错,但亦应为上市公司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较长的职责期限。保荐人所承担的对上市公司的保荐职责期间,不仅包括上市前的申请、发行阶段,而且还包括上市以后数年或上市公司整个存续期间的经营阶段。而其它推荐人或承销商的职责在公司上市之后即终止。

三、保荐人与推荐人的关系

推荐人是指在主板市场上从事将申请上市的公司推荐给证监会以使其获得批准上市的证券公司。推荐人是公司申请上市的法定辅助人。

1、保荐人与推荐人的共同性。

(1)保荐人与推荐人都是证券公司,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联系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管理者之间的中介环节的作用,都具有中介体(或中介组织)的共同特性。

(2)保荐人与推荐人都是公司申请上市的必要条件,都承担推荐职责,都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发挥推荐作用,都在推荐期间为拟申请上市公司编制、审核和申报申请文件。

2、保荐人与推荐人的区别性。

(1)职责作用性质不同。保荐人所履行的推荐职责行为对于公司能否进入二板市场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在二板市场的上市申请不同于主板市场,实行的是宽松式的核准制,即采用形式审查,没有额度限制。只要是有保荐人的推荐,对于公司的上市申请证券主管部门都予以批准。二板市场的证券主管部门是通过严格管理保荐人的方式,达到对上市公司的管理目的。而在主板市场上对于公司能否上市,推荐人不起决定作用,即使有推荐人推荐,上市申请行为也不一定获得批准;而对公司能否上市起决定作用的,是证券主管部门。所以在主板市场上,推荐人的地位不如保荐人重要。在拟申请上市公司与推荐人的双向选择中,拟申请上市公司占主导地位。而在二板市场上,保荐人的地位则十分重要。在拟上市公司与保荐人的双向选择中,保荐人则占主导地位。

(2)职责范围和程度不同。推荐人的职责仅限于推荐活动,没有担保等职责。而保荐人的职责范围则十分全面,不仅包括推荐职责,还有辅导、监督、担保、报告等职责。保荐人的推荐职责要重于推荐人的推荐职责,因为保荐人要对其所推荐的上市公司承担长期担保责任,故而需要极为慎重地推荐公司上市。

(3)职责期限不同。主板市场的推荐人职责仅限于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后则职责终止。由于推荐人的职责期限短,所以推荐人更容易在推荐期间为上市公司进行虚伪包装而为主板市场留下隐患。而保荐人的职责期限则较长,延续到公司上市后数年甚至包括整个上市公司的存续期间。

四、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关系

承销商就是根据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为证券发行人从事销售股票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我国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取得承销资格后,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而成为承销商。

1、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共同性。

保荐人与承销商都属于证券公司,都为公司上市提供中介。

2、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区别性。

(1)职责不同。保荐人的核心职责是担保职责,即向投资者担保其权利不受违法性信息披露行为的损害,也即向投资者担保上市公司的初始性披露信息和持续性披露信息的合法性。而主板市场的承销商的核心职责则是为上市公司销售股票。当所承担的销售任务完成后,承销商的职责也就终止,而不再为以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性披露信息中存在的问题承担责任。此外,与承销商相比保荐人为上市公司承担更为全面的职责,其中包括为公司的上市申请活动提供推荐和协助的职责,以及更为严格的辅导、监督、报告职责等。

(2)职责期限不同。保荐人的职责期限要长于承销商,不仅包括公司上市之前,而且包括公司上市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不限于股票的发行阶段。而承销商的职责期限从订立承销协议起到完成承销任务时止。

(3)民事责任的归责形式不同。承销商只承担过错责任,即在承销协议期间,对于上市公司因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有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性的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承销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向受损害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荐人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保荐期间内,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违法性而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使保荐人主观上无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保荐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保证人是依保证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代为清偿责任的民事主体。

1、保荐人与保证人的共同性。

(1)保荐人与保证人都是担保义务主体,都向担保权利人承担担保义务,都有义务在担保事由发生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2)保荐人与保证人都具有承担债权风险的作用。保荐人与保证人虽然都不是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但都要为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承担责任。

(3)保荐人和保证人都是人保形式,都是以自己的全部责任财产作为担保财产,而不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

2、保荐人与保证人的区别性。

(1)主体的义务范围不同。保荐人既具有担保义务,还具推荐、辅导、监督、咨询和报告等义务,是以担保义务为中心的复合义务主体。而保证人则是单一的担保义务主体。

(2)担保的对象不同。保荐人所担保的直接对象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法定权利,即证券法上的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利益不受上市公司违法性信息披露行为所侵害的权利,其间接的担保对象是上市公司披露法定信息或公开法定文件的行为。而保证人担保的直接对象是债权人所拥有的约定权利,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所订立的保证合同所约定指向的债权。

(3)担保实现的原因不同。保荐人担保实现原因是由于其担保的上市公司所披霹的虚假性、误导性或遗漏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侵犯了投资者的权利。而保证人担保实现的原因则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使所担保的债权没有实现。

(4)担保的受益人不同。保荐人担保的受益人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而保证人担保的受益人是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在担保的赔偿责任依法定诉讼程序确定之前,保荐人担保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人,而保证人担保的受益人是特定的人。

(5)担保的根据不同。保荐人是直接根据有关的证券法律向投资者承担担保义务,而保证人则是直接根据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担保义务。

(6)受益人的救济方式不同。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当保证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时,则有权采用诉讼途径要求保证人履行。而投资者则须直接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要求保荐人履行担保义务或向保荐人主张赔偿请求权。换言之,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既可以采用私力救济方式,又可以采用公力救济方式,而投资者只能采用公力救济方式。

六、保荐人与保险人的关系

1、保荐人与保险人的共同性。

(1)两者都具有预防和防范风险的作用。保荐人和保险人为了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减少自己实际赔偿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概率),都会尽可能直接或间接采取措施帮助权利人防止实际损失的事件的发生,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预防和防范风险的发生。

(2)两者都是实际发生的风险的吸收者和承担者,都是通过自己承担经济赔偿的方式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从而起着吸收和承担权利人风险的作用。

(3)两者履行现实的赔偿义务都是以一定的具有或然性事件的发生为条件,而不是以必然性事件的发生为条件。

2、保荐人与保险人的区别性。

(1)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相对于保荐人的权利主体是二板市场的投资者,是不特定的人。这种不特定的人转化为特定的人,需要通过司法机关裁判确定。

(2)履行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同。保荐人履行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关于保荐人的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保险人履行的赔偿责任则是依据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也要经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具体的保险合同加以落实。

第2篇:保健知识论文范文

某学校搬迁工程项目总投资约9400万元,套用施工定额得出总工期为12个月,于2010年8月开工,原预计2011年8月完工,但截至2012年11月还未完工,实际拖延工期14个月。施工单位通过低价中标,而在施工过程中又想方设法增加现场签证及技术变更,通过增加工程量以追求较高利润,导致工程造价失控。有些工程部门实行偷工减料,在材料上以次充好来蒙混过关,埋下质量隐患。而现场管理更是一片混乱,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低下,工作态度怠慢。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缺乏,安全设施不足,安全隐患随处可见。深入研究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在施工过程中缺少了竞争机制。在公开招标等其他环节,因为企业之间有竞争,所以施工企业都会将自己最有优势、最积极的一面表现出来,而在中标后进入施工阶段,很多施工企业就进入一个与建设单位博弈的状态,而在这个博弈中,因为建设单位是建设产品的最终使用人,为能够尽早获得建筑产品的使用权,往往在博弈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局势,从而助长了施工企业的歪风邪气,并导致恶性循环。

2待定式总包制的原理及应用模拟

待定式总包制的原理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竞争成果反馈到建筑行业,使竞争贯穿整个建筑行业的各个环节,并形成良性循环。以建设投资8000万元的新规划校园项目来模拟待定式总包制的应用:工程施工图预算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投资额大致平均分为两个标段:Ⅰ标段为3500万元,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Ⅱ标段为3200万元,包括生活及辅助用房。通过公开招标,Ⅰ标段由甲施工企业中标,Ⅱ标段由乙施工企业中标。其他的室外道路、绿化、运动场、围墙等市政、附属工程共1300万元单独列出,待总承包单位确定后,以合理低价法确定施工合同价并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甲、乙两家施工企业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同时开工,由考核委员会对照考核办法对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给予评价,并在各单体工程主体结顶阶段择优确定甲为总承包单位,甲可向乙收取3%~5%的总包服务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考核委员会应将甲、乙两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考核记录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该建档并动态管理,在其他项目的招标中应考虑投标企业以往的竞争成果,让有实力的企业能以此体现自身优势。

3待定式总包制需解决的问题

要让待定式总包制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起作用,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3.1确定适用范围

结合目前市场实际,投资额过亿的大型项目一般都会由实力雄厚、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竞得,而10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一般不进行分标段施工,所以待定式总包制应该选择工程造价在3000万~10000万元之间的大中型项目。工业项目施工因为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也不适用待定式总包制。只有农村新建、迁建学校工程最适合采用待定式总包制,一些政府性投资的安置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在此投资范围的也可以尝试采用待定式总包制。若该方式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可以尝试扩大范围。

3.2标段平均划分

待定式总包制应用的前置条件就是项目必须是由相应数量的单体建筑及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组成,且各单体具备同时施工的条件,附属工程施工可相对靠后。根据本县已实施的三所农村学校整体迁建项目的投资组成,笔者计算出三个项目的附属工程都占整个投资额约20%,单项工程则可按投资额可分为两组或三组进行分标段招标。附属工程合同价采用合理低价法,即经审核后的附属工程预算造价乘下浮系数,下浮系数应在合理区间(下浮区间由县招管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测算和市场调查后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由建设单位和已确定的总包单位代表在下浮合理区间范围内每间隔0.2%的下浮系数中随机各抽取一个,取两个下浮系数的平均值,据此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3.3完善竞争机制

采用待定式总包制必须要有一套科学的竞争考核制度,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按各要素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相应的分值,并考虑各施工阶段的重要性分配权重。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应的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制定严谨科学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计分,最终以加权平均数作为考核结果。投资控制主要考核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偏差的及时纠正、工程款支付控制、新增工程费用控制、预防并控制好费用索赔、挖掘节约投资潜力等因素。进度控制主要考核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与目标工期控制,包括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的制定、实施、检查、偏差修正等。非施工方责任造成工程延误的,应给予顺延。质量控制主要考核施工过程中人、机械、材料、方法和环境五个方面以及分部、分项、检验批等验收,各类检测结果等都纳入质量控制计分体系。安全管理主要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预案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现场安全标志等方面。此外,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的工作态度、管理水平也应该设置相应的分值纳入考核办法。竞争制度中应明确“过半淘汰”,即甲、乙两家施工企业同时开工,而施工进度在某个施工节点上体现为甲明显落后乙一半,且没有有力的方案和措施改进的,甲施工企业应即刻清场,由乙施工企业接手。工程款结算至当前进度,并由审计部门审核,原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比例、质保期质保金、违约责任等条款继续有效,时间节点以整个工程项目的各时点为参照。

3.4保障成果有效

第3篇:保健知识论文范文

应当客观地看待新兴市场国家保险制度的弱点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研究报告认为,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经济的不稳定,主要是由一系列微观经济问题和制度方面的失灵造成的。这些国家,在进行了重要的结构性转变后,常常会出现高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的情况。就保险业而言,问题首先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松懈引起的。由于内部控制不力,出现道德风险,公司所有者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去谨慎行事,并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这种情况通常会引发制度上的失灵。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可能会在一种与合理的财务惯例不一致的目标指导下行事,而与此同时,他们却可以避免外部纪律的约束。法律框架不健全,使得管理松懈和公司控制不力等问题变得愈发严重。

按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观点,要在新兴市场国家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制度,必须首先具备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必须要有合理的经济结构和良好的宏观政策,以便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市场出现严重扭曲。如果整个经济不稳定,银行、信贷和税制等金融与法律基础不健全,保险业就不可能稳健发展。同时,还必须在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支持建立和维持健全的保险市场所必需的措施。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只有当达到了国际认可的审慎标准,保险业只有已颇具备竞争性、专业性和透明度时,保险市场才能实现真正的整体稳定。

虽然在许多方面都急需进行改革,但必须看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市场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保险制度的调整必须考虑到每个国家的特殊情况。此外,保险监管框架也必须经常进行调整,以便适应不断变化的条件、观念和市场需求。

应当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

关于治理结构、制约机制和市场竞争。要想取得良好的制度管理,必须要制订适当的经营战略,建立一支有能力、负责任的管理队伍。应当鼓励保险公司建立一种能够加强利益相关者监督作用的所有制结构。为了加强对管理成效的监督,限制不良动机,避免外界对保险机构商业活动的干预,应当在良好的财务状况基础之上,建立股权多元化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要想实现良好的制度管理,必须制订内容广泛的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实施,由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有效的风险管理非常重要,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衡量、监督和控制不同风险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市场化的改革有利于促使保险机构增强自主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更好地保持供需平衡,以合理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在加强谨慎监管的前提下,应当逐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创造保险市场开放的竞争氛围,允许业绩较好的保险机构展示他们的优势,特别应当在谨慎而非歧视的原则基础之上允许外国保险机构的进入。

关于法律环境。建立良好的保险制度,立法是必不可少的。在进行保险立法的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如商法、民法、公司法、税法和银行法等。也就是说,应当培育一种法律环境,通过这些法律、规章和标准的推行,使市场参与者确信,保险市场的规则和做法是可靠的,进而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参与者的信心。参考一些工业化国家的模式,制订相关制度尽管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也应当适应新兴市场国家的特殊情况,并且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这些制度加以调整。保险监督当局要持续行使监管职责,就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审慎监管规章和标准。这些规章和标准应当客观、统一、透明,以使被监管者和经营者都能够熟练掌握使用。

关于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为了能让投资者、消费者、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一些对保险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利益的有关各方对企业的运营效率作出合理评价,并对其未来前景作出理性预测,就应当向他们提供所必需的信息。在这个方面,会计制度发挥着主要作用。事实上,只有当拥有了实施法规所必需的有效信息的时候,保险法规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确保能够获得保险机构的可靠信息,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如果缺乏这种获取可靠信息的机制,就很难及时发现保险隐藏的财务问题,一旦到了恶化的地步,就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保险机构,并且与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保持一致。会计核算应当能够真实反映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准确披露公司的经营业绩。为确保保险机构遵守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遵守内部控制程序,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内部审计和保险精算制度。

关于信息披露和数据库建设。获得充分的保险信息是利益相关者和有关方面作出判断和决策的前提,应当逐步提高所披露信息的标准、质量、及时性和相关性,这对消费者能够从适当的保险机构选择适当的产品非常必要。最重要的信息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险产品的性质以及相关保险中介机构的情况。掌握可靠的基本数据资料对保险经营和监管都是至关重要的。保险费率是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损失频率、损失严重程度和死亡率等大量可靠的保单数据,是确定保险费率、维持偿付能力和市场稳定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讲,不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机构以往的保险单数量还不足以建立可靠的数据库,甚至尚未建立有效的数据收集系统。因此,应当鼓励承保人通过相互合作,共同收集数据。保险监管机构也应当建立可靠的监管数据库。

应当建立一个高效能的保险监管机构

只有建立起一个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法规以及可靠的信息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保险监管机构至少应当拥有以下职权:发放保险许可证;按照法律和规章,实施统一监管;依法取得相关信息;能够采取紧急措施,对不执行监管建议和指令的保险机构实施处罚。保险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和被监管机构,要以负责任的态度运用权力和资源,追求明确的目标;监管人员要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应当有可靠而稳定的资金来45源,以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工作效率;有能力并拥有足够的资源与国内外其他管理机构合作并交换信息,从而支持统一的监督。监督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或保险单位,如政府各部门、税务部门或保险保证基金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协作计划,以便正确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应当鼓励保险业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通过业务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限制有害行为。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原则和组织(包括专业团体),对公共监督机制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当然,监管机构有必要对这些自律安排进行仔细检查,以便确保其能够真正促进市场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

应当形成一套审慎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开展保险业务需要有大量的资金、专门的经验、科学的管理和长远的经营战略。因此,在多数国家,对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开展业务的机构必须进行登记注册,这是一种法定要求。实际上,登记注册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措施,通过这种措施可以阻止较差的保险机构进入保险市场。只有这样,保险监管机构才有可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防止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预防措施上,而不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去处理陷入困境的保险机构。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果登记注册控制不严,资金不足、管理不力的保险机构就会进入保险市场,随后它难免会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因此,要对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认真把关,监管机构应审查申请者的业务规划,资本金来源的性质和充足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合适,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等等。

即使是在控制较好的保险市场中,保险机构也有可能会出现资金困难,最终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因此,监管机构必须有一套采取补救措施的机制,一旦个别机构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应当能够有秩序地退出市场。在保险法规中对此类问题应有明确规定,包括对陷入困境的佝险机构的管理问题,如确认保险机构无力偿还债务的标准、通过重组恢复偿债能力的条件、可以利用的补救措施、撤销许可证等。实践证明,如果迟迟不采取措施,就会大大增加解决危机的成本,因此必须事先确定采取补救措施的程序和具体的办法。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当拥有足够的自,以便能够有针对性地灵活处理各种新的问题。

应当对保险机构实施持续性的监管

监管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在整个营业期间内进行不间断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法律、技术和财务等诸多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应首先确保保险机构遵守各项法定市场行为规则,如履行对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为此,保险监管机构不但要在特定的时间对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而且还要监督其营运情况。实际上,保险监管机构不仅要关注保险机构作出最后财务报告时是否具有偿债能力,而且要关注其将来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4篇:保健知识论文范文

认识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1而目前,随着互联网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政府或企业的信息系统来讲,更是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挑战。这就使得更多的用户、厂商和标准化组织都在寻求一种完善的体系,来有效的保障信息系统的全面安全。于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应运而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技术体系以及信息安全运维体系的综合有效的建设,让政府或企业的网络系统面临的风险能够达到一个可以控制的标准,进一步保障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是针对传统网络安全管理体系的一种重大变革。它依托安全知识库和工作流程驱动将包括主机、网络设备和安全设备等在内的不同资产和存放在不同位置中的大量的安全信息进行范式化、汇总、过滤和关联分析,形成基于资产/域的统一等级的威胁与风险管理,并对威胁与风险进行响应和处理,该系统可以极大地提高网络信息安全的可控性。

2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作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可以对整个网络系统中不同的安全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且可以对重要的网络通信设备资产实施完善的管理和等级保护;其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可以有效帮助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准确分析现有网络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安全威胁,从而可以帮助管理人员制定合理的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流程;最后,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可以通过过对网络风险进行量化,实现对网络风险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策略

1确定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构建的具体目标。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是组织在整体或特定范围内建立信息安全方针和目标,以及完成这些目标所用方法的体系。它包括信息安全组织和策略体系两大部分,通过信息安全治理来达到具体的建设目标。其中,信息安全的组织体系是指为了在某个组织内部为了完成信息安全的方针和目标而组成的特定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管机构四部分组成;信息安全的策略体系是指信息安全总体方针框架、规范和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流程、制度的总和。

2确定适合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构建的方法。(1)网络安全管理基础理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管理方法就是通过建立一套基于有效的应用控制机制的安全保障体系,实现网络应用系统与安全管理系统的有效融合,确保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2)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一是网络信息安全组织保障体系作为网络信息安全组织、运作、技术体系标准化、制度化后形成的一整套对信息安全的管理规定,建立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可以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与控制的流程上发挥重要作用;二是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作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有效利用访问控制、身份鉴别、数据完整性、数据保密性等安全机制,是实现网络安全防护的重要技术手段;三是网络信息安全运维保障体系可以通过对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实现整个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监控、运行管理、事件处理的规范化,充分保障网络信息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第5篇:保健知识论文范文

关键词:产权保护 公允价值 会计稳健性

在当今会计国际趋同的形势下,加之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之下。本文力求对产权保护、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的问题进行一次深入的探讨研究。

一、 产权保护导向:从会计稳健性到公允价值的嬗变

会计作为一种为了对企业签订和执行契约而产生的在国际上通用的商业语言和低成本的信任机制,它是一种结构变化的产物,其中最重要的两种会计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虽然在不同的国体、政体下会计稳健性表现出的特征会有所不同,但其大致主要具备以下的一些基本特点:一是会计稳健性对于收益与损失、收入与消费、资产与负债问题的处理不遵循对称性原则;二是系统性地造成了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远低于其市场价值和盈利低于实施中性会计原则所要汇报的盈利;三是会计稳健性的强度由会计信息与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之间产生的偏差程度来体现。

二、 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关系考析:产权保护视角

(一)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下的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若即若离

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人造的界定和保护产权的反映与控制系统。基于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之下的公允价值的应用其深度与广度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占据主导地位的始终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先后导入了会计稳健性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两个机制,以此有效地反映与控制产权价值运动过程、结果及其所体现的产权经济关系,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但在此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就是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其各自的基本理念在实质上是互相矛盾的。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了二者的关系:即虽然它们都在弥补历史成本会计模式的缺陷中发挥了各自的作用,但它们之间确是处于一种悖离与耦合共存,不能进行深入结合的状态下。

(二)公允价值会计模式下的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彻底悖离

在新经济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取代了弊端日益突出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所奉行“真实与公允观”的宗旨,致力于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机会均等”的利益分配保护机制。但会计稳健性在相关利益分配上呈现不对称状态,人为的制造了主观偏差,有失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同时丧失了公允性与中立性,从本质上悖离了会计理论逻辑。

(三)混合会计模式下的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适度耦合

当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会计计量中都没有绝对主导优势时,即介于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与公允价值会计模式之间的会计模式,称之为混合会计模式。由于公允价值追求的“真实与公允观”所凸显的公平、公正、透明属于一种理想的状态,因此要达到完全的公允价值会计模式需要漫长的时间。这就必然导致,在混合会计模式下,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会出现一种适度耦合的关系。

三、 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之争:一个产权博弈例证

由于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人们对公允价值的争论十分激烈。但究其实质奉行真实与公允原则的公允价值机制,由于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不仅不是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而且还是应对金融危机和改进会计准则的根本方向与契机。而会计稳健性看似减缓了“顺周期效应”,但实则以延误金融机构损失确认和隐藏更大风险为代价的。

四、结论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对产权保护、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问题进行研究,澄清一些看似正确实则虚假的关系,对于应对金融危机以及进行正确的会计改革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曹越,伍中信.产权保护、公允价值与会计改革[J].会计研究.2009;2

第6篇:保健知识论文范文

关键词:民俗文化;保护;旅游开发;辩证关系

旅游开发作为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实力所普遍采用的方式,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辩证的矛盾统一关系。

一、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

我国二十多年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践与理论探讨中,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旅游开发带来的浓厚商业文化侵蚀着民俗文化;旅游开发带来的强势现代流行文化冲击着民俗文化。受到侵蚀、冲击的民俗文化,改变着拥有这类民俗文化的地域群体的整个价值取向,改变着群体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与精神追求。这种改变体现在物质、精神及行为规范等方面,在民俗文化变迁历史进程中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突变特征。

与主流的汉文化相比,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属于稀缺的文化资源,弥足珍贵,突显出巨大的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适当的方式极易转换为经济价值。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各地普遍将旅游业作为主导产业以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以摆脱贫困为单一战略目标或者为主导性目标,忽视了这样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旅游开发必然会把强势主流文化引到当地,使当地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完全暴露在外来文化环境中,当地以落后经济为基础的弱势民俗文化必然会受到经济实力较强的异文化的强烈冲击、以及旅游开发所具有的浓厚商业文化对传统的朴实的民俗文化的冲击,在仅以追求经济利益导向的旅游开发背景下,导致宝贵的民俗文化资源的流失、甚至丧失。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似乎不可调和的矛盾: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优势核心资源在于独特的、稀缺的、原生态的民俗文化,通过旅游开发,将宝贵的民俗文化资源转化为丰厚的经济收益,改善贫困的生活条件,但旅游开发过程中原生态的民俗文化却随之削弱,被强势文化逐渐同化,宝贵的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资源逐渐消失,旅游吸引力也将随之消失,旅游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设想终将成为泡影,依靠旅游产业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也成为不切实际的设想。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构成了似乎难以调和的矛盾对立关系。

二、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统一关系

实际上,旅游开发在科学合理的政策指导下,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会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旅游可唤醒民俗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性、增加民俗文化价值、提高民俗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豪感等。开发民俗旅游“既是挖掘民族文化、展演民族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被价值化的过程”。

因此,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两者之间并非单纯的矛盾对立关系,应从民俗文化所处的客观现状来看待旅游开发对民俗地区文化的正面效应。旅游开发作为民俗文化经济价值的转换器,在转化价值的同时,也承担着宣扬民俗文化、挖掘文化价值的角色。在宣扬文化与挖掘文化价值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现象,并非仅仅存在于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的个别现象,因此,对于恶意伪造行为,应以政策法规手段进行有效管治。在宣扬文化、利用文化获取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度商业化现象,也并非是仅仅存在于我国民俗文化的旅游开发过程中的独特现象。旅游开发过程中出现的与民俗文化保护相背离的一些现象,其根本原因并非在于旅游开发本身,而是在于旅游开发目的导向设置出现偏颇。根据民俗文化旅游开发依托的文化资源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因果与依存关系,一个民俗地区的旅游开发首先应是保护民俗文化、其次才是发展旅游经济。在没有保护好民俗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只能是“杀鸡取卵”、难以实现长期发展。因此,旅游开发的首要任务应是保护、挖掘民俗文化资源,围绕着首要任务的次要且平行的任务才是转化民俗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获得经济利益。

依托某一旅游项目保护、传承、挖掘某一个或某些民俗文化事项,以旅游的六大要素形式呈现给游客,在保护、传承、挖掘、呈现独特文化的同时,可以自组织地实现文化价值向经济收益的顺势转化。现实中,在策划旅游开发项目时,往往首先考虑这个项目能获得多高的经济收益、能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多大的带动作用,而不是以能否保护好一个或几个文化民俗事项为首先考虑的问题。正因为这样本末倒置的民俗旅游开发理念,导致了与民俗文化保护不和谐的现象及文化破坏大量出现并难以扼制。

民俗地区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存在内在的统一性、关联性。一旦某个民俗地区的特色文化流失或消逝,其经济价值也会随之消减。因此,民俗文化保护是根本,无论是政府的政策、旅游开发项目、还是来自各方的力量,都应以民俗文化资源保护为核心,这样文化价值可持续转化为经济价值才有根本保障。

因此,以民俗文化保护为核心导向的地方政策指导方针的确立、旅游开发的角色定位与开发理念的重新审视,成为加强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统一关系的重要前提。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政策引导将旅游开发统一到文化保护的大系统内,协调文化保护与经济收益的矛盾性,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创新、经营理念的创新提高两者的内在一致性,建立起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可以遏制民俗文化的流失与变迁速度。

参考文献:

[1]钟敬文,董晓萍.民俗文化学:梗概与兴起[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96.(11):11-17.

[2]李援朝.中国民俗文化知识读本[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3.

[3]陈立明,曹晓燕.民俗文化[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3:1-2.

[4]徐赣丽.广西龙脊地区旅游开发中民俗文化的价值化[J].广西民族研究,2005,(2):201.

第7篇:保健知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创新;问题;建议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事关各地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课题。从得到的信息来看,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市、县一级层面上进行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探索。浙江省作为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很快,失地农民问题尤为突出,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是养老保障)的探索与实践开展的也较早。台州作为浙江省经济较为发达的新兴地级市,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来城市化进程很快,农民失地多,矛盾突出,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要求迫切。从2003年开始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广泛考察和论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其制度设计较其他地区有独创性,但实行三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理清思路,进一步完善。本文旨在介绍台州市的制度创新,并把重点放在实证数据测算上,通过总结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些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台州市土地征用、补偿及失地后的现实问题

(一)土地征用的基本情况

该市自1994年底撤地建市以来,城市化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土地征用的数量也日益加大。按照现有趋势,测算出2003~2012年,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将在28万亩左右,平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2.8万亩左右,除去国有农场、河道、滩涂以及产权未界定等无须征用的土地(以占总建设用地数的15%~20%计),20032012年征地面积将高达21万22.4万亩,按市区人均耕地面积0.4亩计算,涉及被征地人口47.25万50.4万人,平均每年新增被征地人口约5.4万人。

(二)土地征用后的现实问题

土地被征用以后,农民面临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今后如何生计的现实问题。

1.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各村各不相同,有的全部留村,有的部分到户,有的人地对应到户,有的平分到户,等等。大多数农民对“此费不能全额到户,留一部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用于今后村级公益福利事业”的做法都能予以理解,但也普遍担心村级集体资金的管理缺乏严格而有效的措施。对于加强征地补偿资金集中管理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虽然个别地方有好的经验,但普遍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

2.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据调查,在失地农民中除了一部分从事他业或出租房屋等有稳定收入外,其他相当一部分无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且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也较为单一,企业务工成为首选。据估算,在已就业人员中,企业务工的约占65%左右,从事第三产业如个体运输、建筑装潢、小商小贩等,约占25%左右,其他约占10%。这其中又受到区域位置、经济发展差异的影响,相对来说靠近市区的近郊村从事第三产业的比例相对较高,失业人员相对较少。另外,失业人员存在结构性差异,主要集中于40周岁以上的人口及女性,尤其是30~40周岁的女性。

3.集体保障水平存在差异。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该村区位、投资环境、村集体经营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地集体经济发展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失地农民享受到的集体保障水平存在差异。

二、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与问题

(一)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

台州保障制度覆盖的对象主要是台州市区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的人员以及经批准“村改居”的行政村18周岁以上居民。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参保人员的年缴费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缴费额=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2003年的缴费比例定为24%,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17%,个人负担7%。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由补缴年限和续缴年限两部分构成。补缴年限由各村委会在10年以上的年限中选定,不同年龄段的人员适用不同的补缴标准,补缴费用原则上在参保时一次性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允许分次缴付。续缴年限是指从参保后的次年起,未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要持续逐年缴纳到养老年龄。所有参保人员都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照缴费基数的11%计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集体和个人负担的资金尉于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负担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村集体资金来源为村建设留用土地开发增值、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等。个人支付来源为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个人积累等。市、区两级政府将建立“村改居”养老保险风险资金。该资金来源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提取的资金;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提取的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养老风险资金主要用于缴费资金不足时养老金的支付。

采用保守估计,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假定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年均递增5%,补缴年限选择10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失地农民采用一次补缴,不再续缴,以补缴10年为基数,每超过1年递减7%,一直到男满79周岁、女满65周岁。经测算,各年龄段补缴情况如表1、表2所示。

到达养老年龄时,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一般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总额可全额退还法定继承人。已开始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按结存余额退还法定继承人。经测算各年龄段续缴金额和到期养老金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个人续缴年金呈递增趋势,这既考虑到了通货膨胀的因素,又符合个人收入增长的规律。年龄越小、续缴越多,到期养老金也就越高,这也符合未来生活水平的需要,促进了青年农民积极参保。相比其他地区实行的“土地换保障”政策,台州市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无疑更加灵活,更具有前瞻性。其他地区的“土地换保障”政策普遍采用一次缴纳、不再续缴封闭式的运作模式,无论年龄大小,投保金额都相同,只要达到最低参保年龄的(16周岁以上),到享受年龄后其待遇也一样。这样规定,其结果是年纪轻的农民积极性就很不高,缺乏激励机制,没有体现年龄差别化的设计原则。被保障人员年满后的养老金都只有区区几百元,从目前来看这些养老金还勉强可以维持生计,但对于目前正处于青壮年的失地农民来说,未来十几、几十年后的几百元能否保障老有所养就显得不可预知。

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个通病,偏爱于根据不同的弱势群体或生活风险要求建立不同的独立的社会保障项目,而脱离原有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这不仅没必要,也会造成社会保障项目林立,破坏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也给运行操作带来不便。在笔者看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与当前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起来,保留一定的相通性或兼容性,而不宜完全独立于现行制度。因此,在设计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将来可能的对接预留端口。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资原则,因此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也采取了这个原则,以便两者之间的衔接。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并且个人账户是开放式的,个人账户资金随着每年续缴金额的流人不断扩充。这一办法不但极大加强了对参保人员的保障能力,更为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接提供了保证。

(二)制度本身的问题

台州保障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集体和个人负担的资金用于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负担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这也就意味着政府暂时不准备拿出现钱来参保,政府希望先以农民和村集体缴纳补缴和续缴的资金进行运作,实现保障资金平衡,等若干年后保障资金无法平衡时再进行注资。为了测算在政府不注资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及延续时间,我们以市经济开发区日山份村的1106名人口为样本,按照台州制度所提出的方案,测算封闭条件下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状况。对于其中的18周岁以下人口,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应当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因而不在本次测算的范围之内。测算采用保守估计,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o%确定,补缴年限选择l0年。测算结果如下表:

通过以上测算我们可以看到,在完全靠失地农民补缴和续缴的情况下,在养老基金运作23年后出现赤字,需要政府注资,仅日山份村一个村到2030年就需要政府一年近300万元的出资。这么一个巨额的直接显性债务,会给未来的政府留下巨大的财务隐患。

(三)实行三年来发现的问题

自2003年实行该制度以来,对推进台州的城市化进程、缓解由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零星征地以户为单位参保政策尚需完善。目前不少村土地只有部分被征用,未能符合整村参保条件。虽然台州市区规定可以以户为单位参保,但实际操作可行性较小。按照制度设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原则筹集,按户为单位参保,就意味着村集体要为一部分农民缴纳养老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来说有失公平。实际操作中参保村倾向于年龄较大的村民先参保,致使参保对象也难于确定。利益的博弈,致使无法确定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参保手续难于操作,从而,未能实现征地后失地农民即参保的制度设计。

2.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不够明确。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后,尚未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必然要流动转移。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就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纳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按缴费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推算至不小于16周岁),个人账户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记入的比例划入,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这里虽对参保人员的转移有一定的规定,但不够详细,具体的操作依据也不够合理。其中养老保障金按缴费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于被征地首次缴费按15年补缴的参保人员,折算成缴费年限可达到25年左右,明显不合理;对转移人员也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制。由于被征地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养老待遇年龄女性为55周岁,而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性为50周岁,按此政策规定,可能造成被征地参保人员的女性参保人员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享受了比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3.部分村民“续保”困难。台州制度规定,未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除了“补缴”以外还要“续缴”。调研中笔者发现,部分偏远地区以及年纪偏大的失地农民由于所处的区位远离市区以及文化、技能、年龄上的原因,失地后在创业、就业方面处于劣势,很难找到稳定的收入来源,在首次缴费后,无力长期持续的“续缴”,影响了退休时养老金的领取,引起了一些矛盾。

三、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台州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本身以及实行三年来出现的问题,笔者在对台州市部分失地农民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访谈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府出资到位

目前浙江省各级政府债务已相当可观,要让各级政府一次性地认缴,估计每个地方都有一定的难度,也是每个地方政府所不愿意的。但为了不给未来政府支付带来压力,应该规定政府出资分期分批缓缴到位的时间,且对缓缴的资金(迟于农民缴纳资金截止时间的即视同为缓缴)要缴纳滞纳金,并要对此进行专项检查,从而确保各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真正落实到位。对于政府出资的来源,可以考虑省政府出台硬性政策要求各级基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在目前我国失地补偿明显不合理,土地出让金与征地补偿金存在巨大差异而《土地法》对于失地补偿标准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让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失地农民不失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引导失地农民成立互助合作组织

失地农民本质上还是农民,分散而弱势,在农村征地制度安排上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农民失地后如何实现可持续收入是任何保障体系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引导失地农民成立互助合作组织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一是通过“组织”可以实现土地征用中农民与政府的直接对话,提升土地征用中农民自身的谈判能力,使农民在土地征用中能够直接发出与他们人口比例相对称的声音,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利益。二是通过“组织”来协调失地农民在创业和就业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第一,“组织”要具有金融服务功能,可以进行资金互助合作,给失地农民创业进行融资和提供担保,缓解失地农民创业遇到的信贷“歧视”。第二,要发挥“组织”的行业合作或社区合作功能,来引导、组织、协调失地农民创业,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另外,还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对失地农民进行“订单式”的就业培训,这样比政府组织的大众化普及培训更能激发失地农民的兴趣,效果更好。第三,通过互助合作组织,对转变原有村集体经济职能,发展集体经济,实现留村补偿款的保值增值,具有一定意义。

(三)完善参保人员的转移政策

参保人员转移,不应按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参保的失地农民应按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年限以缴费比例、缴费系数折算实际缴费年限转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及保险关系。在被征地参保人员转移时,可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方法,设置一个转移门槛,对于转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必须继续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足一定的缴费年限,具体可为5~10年,方可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否则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办理。这样可防止被征地的参保人员特别是女性参保人员,在将要到达50周岁时,将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而享受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

第8篇:保健知识论文范文

【关键词】节能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控制;监理控制;关键问题探讨

当前,建筑外墙外保温的发展迅速。外墙外保温形式多样,按保温材料分板材类、浆体类、另外还有发泡类、复合类等,但是EPS、XPS 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最为多见。作为施工方及监理方必须对设计文件要求、规范要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深入地理解,才能确保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工作有序进行,才能确保节能工程竣工后安全使用。

1、施工前控制

1.1 审批专项施工方案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求和具体技术措施,样板间或样板件制作计划,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计划,隐蔽工程验收计划,材料进场检验复试计划,现场实体检验计划等。保温工程施工专项方案是由具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编制,但实际情况是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往往不规范、内容粗糙、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缺乏针对性。例如:进场材料复验计划不详,检验批划分无原则,主要的关键部位,保温工程外墙施工防渗水无技术措施等。施工企业明确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同时项目总监要认真审查施工专项方案。

1.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

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查节能施工企业资质,同时要求节能施工企业建立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技术标准,以保证工程质量。

1.3 节能工程施工图纸会审

监理工程师要认真会审节能工程施工图纸,对设计文件中不明确的要求提请设计单位强化并认可。当前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施工图和计算书、各施工图之间缺乏一致性。(2)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足,节能专篇不完整,缺少节点详图。(3)部分围护部位缺少保温措施。

1.4 关于建筑节能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地现场经常会发生设计变更。按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在实施节能工程施工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1.5做好样板间或样板件的制作

节能规范要求,施工前对拟用材料和工艺制作的样板间或样板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并做好书面确认证明,目的体现节能构造工艺要求及节点细部要求。

2、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

2.1 节能材料供应商

要提供用于工程墙体节能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报告应通过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部门备案,节能材料供应商要办理《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备案证明使用现场核验单》,并要以节能保温系统供货,提供的材料质保书由市建材协会统一编制,不得零散采购。现场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查上述质保资料、型式报告是否包括其系统的耐侯性和安全性,型式报告的有效期限(二年期有效),进场材料是否与系统材料相符。例如:型式报告中选用的是A 厂的保温板,而进场材料的保温板是B 厂的,与原型式报告不符,所以施工方和监理工程师一定要认真把关,以确保节能工程的安全使用。

2.2 节能材料检验

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节能保温材料,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材料质保文件审查后,按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见证抽样复验。在实际工作中,现场监理工程师第一次把关工作是对进场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查验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在通过审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签署审查意见“同意材料进场”,待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第二次把关工作是确认抽样材料复验合格后,再签署意见“同意用于拟定部位”,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现场监理工程师务必要按工作要求两次把关,并做好审查验收记录。而不能做了第一次把关工作,要等到材料复验合格后再去审批材料报审表,这样在资料上反映不出第一次把关工作。

3、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3.1 施工现场材料抽样复验

复验批数要按规范要求、检测方案要求进行, 节能材料必须复验合格后再使用。现场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未经复验先使用或复验批数不足现象加以制止,及时开具整改通知单。外墙节能保温材料复验周期时间较长,EPS/XPS 保温系统(含耐碱网格布) 材料物理性能指标复验,少则一星期,长则一月有余。而外墙面节能保温施工周期较短,如果不合格材料已用于工程中,将要拆除,造成人力物力浪费,既影响施工质量也影响了进度控制。

3.2 严格验收制度

坚持工序验收,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完成且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

3.3 验收检验批的划分

墙体节能工程保温材料进场抽样复验的检验批是以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进行划分,而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是以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 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两者有区别。前者对象是单位工程面积来决定复验的批数,后者对象是工程施工面来决定检验批,两者不能混淆。

3.4 保温施工与防渗水的问题

保温工程关键部位施工质量不到位,会造成外墙的渗漏水。如窗台部分是极易渗水部位,而图册要求在窗体和墙体之间夹放保温板,放了以后再做粉刷,因为夹放保温板,使窗体和墙体之间开距大,窗体固定牢固也受影响,在保温板上做粉粉刷的厚度极易过分咬窗膛子,在此部位很易渗水。目前很多工程采用窗体局部喷保温砂浆方法来防止渗水,不放保温板,这样同时又有利于窗体固定,的确是个好方法。

3.5 加强监理的旁站和平行检验检查

从施工现场情况看,主要存在几个问题:不按图施工,保温板涂胶方式不当或涂胶不足;板材阴阳角搭接不当;耐碱玻纤网格布搭接;翻包设置不当;锚栓设置数量点缺少;进墙深度不当;选型不当;基层未验收进行下一道保温施工等。针对这些问题,监理方要及时发现,要求施工方整改,关键节点留有影像资料,并应有书面记录。施工方应按照施工规范及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