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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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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

第1篇:宪法司法化范文

 

关键词:宪法适用 宪法遵守 宪法司法化

一、引言

宪法司法化不是一个新话题,在齐玉苓案后学界对宪法司法化研究掀起一个热潮。2005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宪法司法化理论研讨会上,基本确立了宪法司法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宪法“只有获得‘司法化’之后,才能进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或‘根本法’——换言之,宪法效力才能真正的体现出来”。近来,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重新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这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已停止适用”为理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字[2001]25号”),该决定自2008年l2月24日起实施。紧接着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在《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撰文《宪法适用应遵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以宪法实施、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的区分为切入点,对我国宪法“司法实践”进行评析。认为“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在我国既无采行的现实可能性,也看不出发展的前景”。并最终得出我国宪法的适用应该走最高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法院审理案件时援用宪法是对宪法的遵守而非适用,应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适用,同时消解“宪法司法化”这一伪命题。最高法院决定的出台和学者的上述言论,又一次将宪法司法化理论争议推向新的。如何看待宪法的适用与宪法遵守的区分,并进一步追问我国宪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的“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假命题还是一种希望与追求”,关乎我国宪法今后的发展道路和前进的方向。

二、宪法适用的辨识

童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宪法适用方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不小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学术界没能结合我国实际理顺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理Jl~IfH关的基本概念并合乎逻辑的运用这些概念,是人们解决好面对重大课题的学理基础。”因此,要搞清楚宪法能否司法化,我们不妨也从这一问题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谈起,进行系统的梳理和阐释,以消除我们在理解和应用中的诸多偏颇。

1.宪法的适用的界定

狭义上的“宪法的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具体的适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就是宪法的贯彻与执行,俗称‘行宪’。”“宪法的适用从广义上说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凡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2)宪法在司法活动中被适用。狭义上仅指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的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对于宪法适用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无外乎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宪法适用的主体。宪法的适用必须是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适用。第二,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运用了宪法,在遵守宪法的基础上将宪法作为一种活动的方式或工具加以利用。第三,处理了一定的具体事务或者为一定行为。适用宪法的核心或者说最终目的就是要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是宪法适用的载体,若没有行为,宪法的适用将无法落实。根据以上分析,对宪法的适用可以作出如下界定:广义的宪法适用指特定的宪法关系主体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宪法处理具体事务的活动,包括宪法的立法适用、监督适用、行政适用及“司法适用”。狭义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的“司法适用”,当然有学者主张宪法不能在司法过程中适用,这是我们在后文要讨论的内容。

2.宪法适用与宪法遵守的辨析

第2篇:宪法司法化范文

论文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私法化权利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一)政府的传统宪法观念

从历史上看,“宪法并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是有着世界范围内的深远渊源的。

传统的大陆法系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作为公法之首,应当首先成为公私法划分的约束对象。宪法本身主要规定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而对私人权力之间的关系,宪法无意调整和干涉。宪法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也是基于对公权力侵犯的防卫。“国家之权利行使,须与节制,而人民的(自由)基本权利,原则上是无所限制的”,“宪法基本权利之规定,是完全针对国家而发,基本权利条款的本身,就富有纯粹针对国家性质,而非针对人民性质”。

英美法系不存在公私法之划分,同样认为宪法的功能是限制政府权力。根据美国的宪法理念,宪法是公民与政府的契约,是公民用来约束政府权力的武器。美国成立之初的制宪者认为,只有政府权力的危险性才能达到以宪法对其加以约束的程度。

由此可见,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宪法产生于国家和公民二元化对峙的假设之上。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是防止政府的不法侵害。对于政府与公民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纠纷,以及公民之间关于基本权利的纠纷,很难通过宪法途径直接得以解决。

(二)困境的产生

现代社会的如下逐渐而重大的变化使传统的宪法观念面临困境:

第一,意思自治、平等自由的纯私法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中夹杂了非平等和类权力因素:第二,国家权力本身向市民社会日益渗透,政府对公民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日渐加深,公民对人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第三,宪法的基本权利由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转化,由传统的三大权利延伸到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等。上述事实使两大法系法系都不得不承认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界限的不确定性,而将宪法中基本权利的保护限定在公共领域之中。

二、基本权利私法化

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对基本权利效力的保护一般有两个途径,或者说有两种纠纷解决的机制:

(一)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与司法审查结合

一般情况下,当公权力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之时,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来保护其基本权利。美国司法审查制度非常发达,正是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上,美国发展了“国家行为”理论来解决司法领域中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

随着美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机关为规避宪法的适用,往往采取私法的形式调整公法关系,以此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最高法院通过扩大对“国家行为”理论的解释,将符合一定标准的私人纠纷纳入了宪法调整的范围。对国家行为的理解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关从事的行为,其他从事具有公共职能、并受国家多方面管制与监督的行为都被视为国家行为。

美国人以扩大“国家行为”理论解释的方式将私人行为看作是国家行为,从而通过成熟而发达的司法审查制度为私人之问基本权利的纠纷提供解决方案,从而既保持了宪法只规范国家行为的立宪传统,又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有效保护。

(二)德国的“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直接将宪法私法化

“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就是指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在私法上的适用。对于基本法能否介入私法领域问题,德国学界基本持肯定态度,但在以何种方式介入的问题上,则存在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争论。

直接适用说的代表人物尼伯代肯定宪法基本权利在私人法律关系中具有直接效力,他主张宪法的基本权利是最高层次的规范,如果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不能直接在私人间具有拘束力的话,则宪法基本权利条文将沦为仅具有“绝对的宣示性质”。。虽然这~理论受到了不少的批评,但目前德国劳工法院在保障人类尊严和人格尊严条款(基本法第l条)、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条款(第5条)等方面仍采纳直接效力说。

间接适用说的基本内容是:基本权利是首要规范,应该在法律的所有领域内获得实现。此首要规范是其他次级规范的基础,而且该次级规范是由首要规范衍生的。因此在私法领域内,基本权利的适用就可以借助一定的私法条款(尤其是所谓的“概括条款”,如公序良俗等)来发挥效力。。根据这种理论,宪法基本权利成为法官对民法基本原则等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前提,从而宪法基本权利效力“辐射”而非直接作用到私法领域。最终联邦采纳了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理论,并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学说。

这两种理论在基本权利适用于私人领域的范围,对私人关系的效力程度,基本权利发生效力的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重要差异。

(三)对各种理论的评价

1.直接适用说

正如德国学者沙兹卫伯所说:“宪法也并未要求每个国民都过着理智及道德的生活。”所以,硬要将国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造成私人间关系的平等,无疑侵害了自由权利。鉴于国家和公民二元对峙的模式以及公私法分离自治的法律设计,宪法基本权利不能直接在私法领域发挥效力,因此直接适用说不可取。

2.间接适用说

间接适用说作为经德国通过判例确认后成现代的通说。它具有极缜密的逻辑,既与德国《基本法》第l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是直接有效的法律”相契合,尊重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又尊重私法秩序的独立性与固有准则,避免了直接运用宪法基本权利可能对“私法自治”造成威胁,在两者协调中寻求和谐,因而成为通说但是问题在于内容更为具体之基本权利条款却要通过原则、抽象的民法概括条款等媒介来实现,其内容显然难以充分落实,利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来解释民法基本原则等概括性条款,本身也就具有宪法基本权利适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将宪法基本权利直接用于私法领域。宪法基本权利要通过私法的媒介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私法上的媒介可以借助,此时,宪法基本权利如何发挥间接效力?这值得我们认真思索。

3.准国家行为说

准国家行为说的优点在于:第一,相比直接适用说,它固守了公私法界限,避免了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深入私法领域的弊端;第二,比德国间接适用说的调节效果好。比如“国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着公权行使的情形,因此,美国准国家行为对国家的规制相比德国要有效的多。第三,如果坚持宪法基本权利只调节公权行为的做法,那么国家可能通过向社会转移职能来逃避宪法责任,而社会组织则由于传统理论的缺陷而得不到直接调整,因此是不利于人权保障和发展的。美国的“准国家行为”考虑了这种可能性,有利于宪法基本权利在最广的公法意义上发挥直接效力。

准国家行为说的缺点在于其认定的可操作性不强。纷繁的标准与界限不仅没有将准国家行为厘清,标准与标准之间的冲突、个案与个案之间的不一致、法院立场的摇摆不定都使得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成为了所谓‘理论上的灾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中,将大量的精力都用于分辨什么是“国家行为”以确定宪法诉讼的范围。可见,美国法院及法官的高水平、高权威是该理论得以适用的独特条件。同时,美国的“准国家行为”虽可能无处不在,但也未必处处都在。当美国法院不能在私法纠纷中适用“准国家行为”时,对此纠纷宪法基本权利就没有效力。因此,对它的借鉴最好和其他相关理论补充来用。

三、中国的选择

(一)我国的现实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社会经济生活状态的急剧转变以及贫富分化的加剧,强势对弱势的侵犯与欺压屡见不鲜,这种侵犯在很多时候是隐性的,因而也是无法用私法法律规范来调整的。这是世界各国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也是各国宪法理论发展的必由之路。

宪法是用来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中国的立宪思想与西方的“主流思想”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不仅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即使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也可以看到对公民义务的要求,如宪法第36条对自由的保护,第40条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第49条对婚姻家庭的保护等都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个人的义务结合我国宪法的现实状况,不论从宪法具体规定上讲,还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单纯的照搬美国模式或德国模式并不可取。

(二)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私法化的设计

德国宪法基本权利对私法领域的直接效力说不应为我国所用,否则可能导致“个人与国家的二元对峙结构”的稀释化,有悖立宪主义的精神。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当借鉴德国的“问接适用说”并以“准国家行为理论”作为补充。

首先,在国家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宪法基本权利应该在公法上具有直接效力。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公权纠纷,可以通过宪法基本权利发挥直接作用。当嗣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如果符合宪法诉讼的条件,则公民可以相应提起宪法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定法院也可以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的适用来进行违宪审查。

其次,在纯私法领域,即纯粹私法上两个主体之间彼此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所发生的矛盾和权利侵犯问题,宪法基本权利不宜直接发挥其效力,它们可以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的间接适用来规范。所谓基本权利的间接效力,不能理解为私人间接地成为基本权相对人,此不涉及基本权之接受者问题,而是涉及作用方式、基本权作用。基本法对法官拘束而非对私人拘束。这即说明法官必须基于宪法要求来审查个案中适用私法规定有无抵触基本权利的问题,否则应承担责任。再次,私法适用的例外情况,即将强势私法主体纳入到宪法基本权利直接规范下,以“准国家行为”来规制。我国建国以来以及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影响私法自治的强大群体,它们拥有强大的政治或经济优势,因此要维护私法领域的相对秩序,就必须对他们进行特别规制,即采用美国的“准国家行为”理论用宪法基本权利直接规范。

第3篇:宪法司法化范文

    论文摘要:法制现代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特殊历程,它表明社会法律系统由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人治型”法律价值规范,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型”价值规范的历史转型。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民法的现代化问题是一项不能不思考的重要内容。

    所谓民法的现代化,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化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法系统,以取代过去建立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传统民法。它不仅要求不断修改、充实、完善我国民法,使之内容和形式都体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世界民法发展的潮流和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需要,而且更应该是民法意识或民法观念的现代化。

    一、确立权利本位、私法优位的观念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公法文化品格,总体上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同时私法规范极度落后的特征。法制现代化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终极目标,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它又是一种权利经济。平等、自由、私权神圣、法律至上、权力的制约也就成为现代法制应有的理念。显而易见,这些理念都是私法文化所固有的特质。因此,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构建中国私法文化的过程,即从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的嬗变过程。

    法律观念的变革与更新,是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转换的关键。因此要以私法精神改造私法规范,确立私法优位,并通过它们的变革、实施来树立和强化人们的私法观念。所谓私法优位,是认为私法较之于公法应居于优越地位。公法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私权;人们的私权神圣,非有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受限制和剥夺。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客观要求社会的经济权力不再垄断于国家手中,而是表现为掌握在各个市场主体手中的权利,作为这种客观要求的结果,每个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应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这种客观要求反映在法律文化上,体现为权利本位以及相应的私法优位观念的确立。权利本位要求法律应以确认并保护个体的权利为己任,依法确认市场主体平等、独立的法律人格,建立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的价值机制;依法确认和保障市场主体享有广泛自由和权利,法律强调的应该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而不是对个体义务的强制,注重以权利为基点的权利义务的统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存在着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两类关系应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调整,因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又由于市场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市场经济关系的核心和基础,这种关系客观上要求适用私法(民法)调整,以充分贯彻私法自治原则,限制或排斥公法在这一领域的膨胀。因而我们可以说,以保护自然人与法人等市场主体私权为己任的私法(民法)是公法以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民法更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确立私法优位的观念,还应面对我国较为完善的公法体系,应予公法私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目标要求:一是公法目的的私法化,即公法的目的是保障私法秩序的实现、维护公民的私法利益,而不是维护某一社会集团的统治地位。二是公法作用的私法化,即公法的作用不仅是维护公共秩序,而且主要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三是立法和司法权受私法一般原则的限制,即立法与司法均应遵守平等、自由、人权等私法原则。因此,私法优位同样是市场经济自身规律在法律上的体现。为此在21世纪推进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应该牢固树立权利本位、私法优位的观念、并把它贯彻于民事立法、司法之中。

    二、民法形式的法典化

    我国目前已具备了相当规模的私法规范,民法作为商品关系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已达到一定的水准。但其系统化程度低,立法分散,法律渊源零乱,除《民法通则》外,民事法律规范大多散见于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至今还没有民法典,法律的形式理性欠缺。因此,民法系统化、法典化确实是一项紧迫而深远的法制建设工程。

    民法典是成文民法的最高形式,它是将大部分民法规范集中在一部立法文件加以规定的立法方式,以条文众多、体系完备、逻辑严密为特征。各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其目的与理想。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实现德意志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理念;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制定,则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变法维新。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理想,其意义不仅在于对市民社会的静态规范(独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产、交易的规范等),而更应通过“守成”与“创新”,实现一场更为深刻而广阔的社会变革,为最终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基础和开辟道路。具体而言制订民法典的意义在于:

    第一,制订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内容丰富的民法典,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保障国家、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民法现代化的主要任务。民法典作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其本身就是对理性精神和权利本位思想的传播。颁行民法典是要以法典的形式系统全面地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从而可以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定提供依据。保障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民法典,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缺少了主干,交易的规则就不完备,民法本身的体系就很不健全,就不能充分发挥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作用。

    第二,民法典也将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实践中依然存在的规则缺乏状态,努力保障裁判的公正。民法典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保证法官公正执法的重要步骤。民法典可以为正确适用和解释法律提供准则。民法典为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尤其要指出的是,民法典还是一种精神的象征,借以感召人们向往和追求平等、自由与正义的神圣法典。《法国民法典》使启蒙思想推动的欧洲法典化运动达到新阶段。从此,民法典及其他法典的制定不仅是统一国家法律的需要,而且成为民族精神的体现。《德国民法典》则体现了建立自治的市民社会的愿望。新兴资产阶级使其民法典成为规范社会私人生活的根本大法,成为私法的宪法。民法法典化的意义与其说是它的内容和做法,不如说是它的精神和原则。民法典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民法的法典化能够更好地弘扬民法精神,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民法意识,繁荣民法文化。着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在考察人类法律发达史后,曾经指出: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这种论断并非真理,但却蕴含着社会进步的深刻道理。民法确实以其特有的精神反映着社会开化和进步的程度,民法是否发达是整个社会文化程度高低的重要象征。特别是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文化的特质与现代民法观念格格不入,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实施和宣扬,可以进一步强化民法的自主意识和平等精神,迅速提高中华民族的民法意识,从而使民法文化得以培育和繁荣。

    三、民法内容的现代化

    第一,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作为民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商品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这类主体的特征就在于他们的独立性,即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马克思在提及商品关系时所强调的“独立资格”、“独立的商品所有者”等即指这一类主体。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就是这些独立的主体所必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规定,是商品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主体的范围已经突破传统民法的框架,呈现出多元化,而《民法通则》只明确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就是要从理论上研究和从实践上解决各种不同民事主体的资格及应有的法律地位。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做出全面的规定;确认合伙企业的独立主体地位;确认国家在特定场合的民事主体地位。特别是重点补足关于法人设立原则、权利能力范围、法人机关及其责任、财团法人等内容。

    第二,物权制度的完善。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占有关系和归属关系,它以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为基本内容。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直接反映所有制关系的,但也和商品关系有内在的联系。商品交换就其本质而言是所有权的让渡。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所有权在生产领域中的使用消费就是商品生产,在流通领域中的运动就是商品交换,商品生产者从事生产和交换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确认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他们在交换中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转移。民法中的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等也是市场经济赖以形成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中,许多经济活动大量发生在基于他人财产所有上设立的权利,都需要以他物权的形式进行调整。通过物权法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市场经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法律保障。

第4篇:宪法司法化范文

2007年,建德市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24.59万千瓦,其中,耕作机械1537台,L22万千瓦,占5.0%;收获机械2.08万台,3.16万千瓦,占12.9%;植保机械巧74台,3630千瓦,占1.5%;排灌机械26406台,4.88万千瓦,占19.8%;农副产品加工机械4477台,2.54万千瓦,占ro3%;运输机械3471台,7.93万千瓦,占32.2%;其他机械2750台,4.59万千瓦,占18.7%。还有塑料大棚ro93.8万时、冷藏保鲜库800耐,农业机械原值2.07亿元,净值1.54亿元。

2007年全市机械耕作面积H.85万亩,机械收获面积13.53万亩,机械植保面积34.95万亩,机械灌溉面积23.55万亩,机械秸秆还田面积n.97万亩,机械深耕深松面积8.01万亩,机械深施化肥面积4.89万亩,机械加工农产品3.62万吨,水果分级机械作业量1080吨,农机运输作业8600万吨公里。有农机经营单位3694家,农机经营总收人9400万

目前建德市共有农机管理人员27人,其中市农机服务总站巧人,均为中专和高中文化程度,有中级职称8名,其他为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无高级职称人员,巧人中只有一人专职从事农机推广,其他主要从事农机(拖拉机)安全与监理。乡镇农机人员12人,其中本科4人,大专和中专8人,部分为兼职农机员。乡镇农机员主要业务也是农机安全管理。

近年来各级财政加大对农机化的投人,2006年财政投入农机购置补助83万元;2007年153.7万元;2008年计划200万元,三年合计财政补助资金436.7万元。财政对农机化补助资金投人增速快,但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农民的要求差距仍较大。

2农业机械化主要成效

2.1加快新机具推广步伐.拓宽了农机服务领域近三年来,建德市紧紧围绕农业主导产业提升工程,大力引进、试验、推广新型农机具。从单纯的粮食生产机械为主,扩展到农业的各个产业;从农机以产中服务为主,扩展到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将农机服务领域延伸到农业各产业的主要作业环节,不断拓宽农机服务领域,提高农机服务能力。

2.2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促进了旱地作物的丰收2004年以来,建德市将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大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力度,每年新增节水灌溉设施面积均在50(X)亩以上,目前,各产业应用节水灌溉面积均在25《X)0亩以上,年增收节本750万元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该项工作达到省市先进水平。建德市实施的变频垣压供水、机组统一供水、小型水泵供水、引高山自流水、水锤泵供水及微蓄微灌等各种节水灌溉模式,为在山区半山区应用节水灌溉技术提供了一定的经验。

2.3解决了农业劳动力不足的瓶颈,促进了大户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业劳动力不足已成为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瓶颈,尤其是规模经营大户及茶叶采摘、水稻插种和收获等农忙季节,劳动用工矛盾非常突出。农机化发展为农业生产发展带来新的转机,在水稻耕作、植保、收获,草墓开沟、供水,蔬菜耕作、植保、供水,茶叶修剪、采摘、加工,柑橘中耕管理、喷灌、分级包装等作业环节都实现了机械化,既缓解了农时季节劳力紧张的矛盾,又大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尤其是规模经营大户,应用机械替代人工,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2.4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保护了生态环境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有效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保护了生态环境。在畜禽养殖中,推广应用湿帘降温、粪便沼化综合利用等技术,大大改善了养殖业的生产条件和减少了农村的面源污染;节水灌溉的大面积应用,既解决了高温干旱用水问题,又大大改善了农业生产作业条件;水稻的机械化育插秧技术的成功应用,为彻底解决粮食生产的“三弯腰”问题打下了基础。

3农业机械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农机总体拥有水平偏低

至2007年底,建德市农机总动力为24.59万千瓦,耕地亩均面积拥有农机动力0.95千瓦,为杭州市耕地亩均面积拥有农机动力1.1千瓦的86%,低于杭州地区平均水平。

3.2农机结构欠合理

总动力中,95%以上为粮食生产及运输机械动力,仅拖拉机等运输机械就占1/3。而真正体现农业机械化水平的经济作物机械、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较少,且性能较差。

3.3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偏低

农业机械化需要规模化经营作支撑,而目前建德市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服务站(队)的发展缓慢,除代机耕、代机收外,其他的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偏低。

3.4农机推广人员严重不足

目前,建德市农机管理人员不足,农机推广人员尤甚,且年龄老化、文化水平低,已不能适应农机化发展的要求。

4农业机械化发展对策

4.1继续稳定农机扶持政策,加大农机建设投入

要进一步完善农机扶持政策,在现有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在浙江省、杭州市购机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制订适合建德市的购机补助政策,设置建德市购机补助目录,将农产品加工设备、冷藏设备、中耕机械等列人补助目录范围。在政府财政扶持、信贷支持与政策引导下,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鼓励广大农民、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加大对农机化投人,完善以政府财政扶持为引导,广大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投人为主体,其它社会组织投人为辅助的农机化投人机制,推进农机化建设步伐,提高农机化水平。

4.2突出农机化工作重点,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

要用足用好农机购置补助政策,重点鼓励和引导农民、大户、企业大力发展大棚、无土栽培等设施农业;积极推广机播、机插、机收、机械植保及加工等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加快畜牧养殖机械化、经济作物培育管理机械化、节水灌溉机械化和水果分等定级、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等农业产后服务机械化,改善农机结构。

4.3加强示范基地(大户)建设,推进农机技术的应用

要根据建德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择优选择粮食、茶叶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较好的产业,建立机械化基地,明确机收、机管主攻方向,加强应用对比,重视机插、机械中耕等技术攻关。通过农机化示范基地(大户),加大新机具、新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农机技术培训,让广大农民懂技术会应用,加快农机化进程。政府对农机化示范基地建设要予以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造就发展农机化的良好氛围。通过示范基地的建设,辐射和带动各类新机具、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提升机械化水平。#p#分页标题#e#

4.4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积极发展多元化农机服务主体,重点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的建设,在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予以倾斜,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农机专业化服务的作用。同时完善技术培训、农机维修等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农机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5篇:宪法司法化范文

一、我市城镇化建设情况

(一)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从生产总值看,全市由2012年的68亿元,上升到2014年的83亿元,增长22%。从产业结构上看,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由2012年的9.9:44.6:45.5调整到2014年的10.2:40.8:49.0。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基础设施与市政设施日渐完善。2014年底,城市自来水普及率94.67%,比2012年分别提高3.77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56平方米,比2012年增加0.22平方米。自来水年供水量886万立方米,比2012年提高195万立方米。城镇道路网密度4.7公里/平方公里,比2012年提高0.8公里/平方公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从无到有,集中处理率达到60%。

(三)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加快。2012-2014年,共完成校舍新建项目52个,维修校舍78所,有效改善教学环境。2014年末,全市共有卫生机构26个,卫生机构共有床位840张,专业卫生技术人员849人,与2012年末相比,分别增加2个、69张和98人。

(四)城镇居民生活明显改善。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885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780元,年均增长17%,3.8%。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7.67平方米。

二、我市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市已步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伴随着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市城镇化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城镇经济中心职能较弱。中心城区经济总量不大,缺乏牵动力强的工业大项目,工业化助推城镇化的作用有待增强。城镇大多是“低层次”的政府驻地和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基础设施配套与第二、三产业的配置不够优化。大部分集镇缺乏产业支撑,经济规模较小,吸纳生产要素、转移农业人口的能力较弱。二是土地资源紧缺。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土地需求将不断增加。我市既是山区,又是世界文化遗产地,可有效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有限。因此,农业用地与工业化、城镇化用地的矛盾将日益突出。新型城镇化始终面临严格的土地约束。三是城镇化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强劲的资金支持,而且是持续多年的,这就给新型城镇化资金供给带来很大的挑战。据有关方面研究,近年来城镇人口每增加一个,至少需要10万元左右的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是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的支出,例如提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各种社会保障的费用。四是农民文化素质约束。非农业部门对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求一般较高。大部分农民受文化素质和能力的制约,只能局限于有限的行业领域寻找工作机会,很难开拓新的就业渠道。五是城镇化体质机制障碍仍待破除。制度建设滞后,是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的较为突出的问题。现行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人口政策等制约了农民的自由流动,与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应积极建立一系列配套措施,综合进行体制机制改革,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三、城镇化发展基本思路

——坚持“三化”统筹。坚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统筹发展,突出城镇化的工业化空间载体和农业现代化增长极的作用,以城镇的发展为工业化提供良好的基础和依托,以城镇人口的聚集为实现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真正将三化融为统一整体,互动互促,协调发展。

——坚持突出特色。特色是城市的灵魂,特色突出是集安城镇化的最大亮点,要充分发挥集安产业特色、生态特色、资源特色、区位特色、气候特色和人文历史特色,以特立市,树立城镇品牌,提高品位,塑造特色鲜明的集安城镇形象。

——坚持突出重点。以市区为重点,全力做大做强,突出城镇化人口、产业聚集主要载体和统领作用。巩固市区的中心地位,在政策、资金、项目方面重点倾斜,打造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城市形象。

第6篇:宪法司法化范文

 

对于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差异性,有很多不同的表述,但最核心的一点是两者的立场不同。前者是儿童本位,即为了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实现;而后者是社会本位,即根据犯罪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做一个简单的比方,少年司法是“向前看”,而刑事司法则是“向后看”:少年司法以行为人为中心,“向前看”追求失足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刑事司法则是以行为为中心,“向后看”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并追求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由于少年司法关注的是少年健康成长的“需求”,而不是根据其“危害社会行为”予以惩罚,因此少年司法具有去刑事化的特点。简单说就是不把“犯罪”当犯罪行为看,而认为是“罪错”,而且认为这种“错”不仅仅是孩子的错,也是社会之错、学校之错、国家之错。而在刑事司法的眼中,行为人的行为是 “恶”,应当以“恶”(刑罚)治“恶”。

 

正因为如此,少年司法的运作具有“功夫在案外、案结事不了”的特点,它需要评估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并聚集社会资源共同满足这些需求,以实现该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的目的。少年司法也由此具有了“专业司法”而非“量化司法”的特点,即往往无法以办案量或者其他量化性指标进行评价,而需要以满足少年健康成长的“专业性”来进行衡量。

 

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这种二元结构制度设计表现在两个方面:

 

1.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二元结构。即强调少年司法的独立性,以确保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得到尊重。正因为如此,少年司法具有与刑事司法二元分立的特点。当然,这种二元分立在不同的国家实现程度不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是完全独立的,甚至在概念术语上都强调要区分开。

 

当然,即便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完全二元分立的国家,也会在两者之间建立一个联结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弃权”。虽然少年司法突出保护优先,以教代刑,但如果未成年人的行为太过恶劣,除了年龄之外看不出他与成年人有什么区别,那么则可以采取放弃管辖权(waiver)的方式,按照“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把该恶性未成年人丢给刑事司法当作成年人来对待,给予与成年人同样的待遇包括处罚。

 

2.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社会支持)的二元结构。由于少年司法认为未成年人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其健康成长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结果,因此其运作具有评估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并给予相应满足的特点。然而,涉罪未成年人的需求是多样的,需要通过聚集社会资源来满足这些需求,以实现该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的目的,这些社会资源也被统称为社会支持体系。可以说,如果离开了社会支持体系的支持,少年司法的实际运作即和刑事司法没有本质性差异。

 

在国外,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主要表现为“儿童福利体系”,因为福利部门在社会支持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提供社会资源的责任基本上由福利部门承担。在我国,被称为“社会支持体系”。必须正视的是,在我国现阶段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而且在多数地区还很不健全。

 

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之间通过“弃权”来衔接,而少年司法与社会支持之间的衔接则是通过“转介”。“弃权”,即将严重涉罪未成年人转送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当作成年人来对待的过程。“转介”即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将已经进入少年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的需求,转给非司法机构服务与满足的过程。少年司法负责发现少年健康成长的需求并且转介这种需求,而社会支持体系则负责承接这些需求,并提供专业性的服务。

 

找准需求 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

 

为了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实现.在司法机关传统职能之外但又为少年司法运作所必需的社会支持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需求,即完成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的非司法机关力量的介入,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心理测试、合适成年人参与、人民陪审员参审等。二是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需求,主要包括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间的考察帮教、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考察帮教、社区矫正期间的考察帮教等。三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需求,主要包括心理辅导需求和医疗需求。四是未成年人的就学需求,即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支持。五是未成年人的就业需求,即为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服务。六是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即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的支持。

 

上述六大需求可以做进一步的分析:首先,从需求发生的阶段来看,刑事诉讼需求和考察帮教需求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而身心康复、就学、就业、生活需求则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回归社会期间。其次,从需求的专业性来看,刑事诉讼需求、心理测试、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和身心康复需求对专业性的要求程度非常高,往往需要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才可提供;而就学、就业、生活需求相对而言要弱一些,一般性的社会志愿力量亦可提供——当然这并非绝对的。

 

当然,由于少年司法具有走向“综合”司法的趋势,在办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尤其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具有司法转介的需求,这些需求与未成年人罪错案件相比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

 

超越“全能司法”

 

需要通过司法转介机制交给社会支持体系提供服务的各种需求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即不属于司法机关的传统职能范围,但又是少年司法追求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实现所必需提供的服务。

 

在社会发育不成熟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少年司法发育的早期阶段曾经一度采取的是“全能司法模式”,即涉案未成年人所有的需求均由司法机关自身提供。因此,早期少年司法官也具有全能司法官的特点,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均不例外。例如,未成年人没地方住,司法机关负责提供甚至带到司法官自己家里住;未成年人没钱,司法机关捐钱;没学上,司法机关直接去联系学校;没有工作,司法机关负责安排;心理有问题,司法机关自己提供心理辅导……《法官妈妈》这部电影非常生动地展示了早期少年司法的全能司法特色。尽管司法机关的这些事迹值得赞赏,但这种典型的全能司法模式绝非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因为,全能司法模式一方面超出了司法的职能范围,另一方面司法的这种越俎代庖也具有不专业、无法持续的不足。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在少年司法的发育早期,由于社会发育尤其是福利体系发育很不成熟,这种全能司法模式也具有不得已性。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发育逐步成熟,儿童福利、国家亲权的理念也开始被接受,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也开始得到重视,全能司法有了解脱的可能性。在现阶段,如果仍然坚持全能司法模式,让少年司法官成为全能型司法官,则只能理解为少年司法理念的滞后。现代少年司法制度要求少年司法体系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共同配合,以实现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追求,而转介机制的建立则是衔接少年司法体系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必然结果。

 

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转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基本的要求,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转介机制,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标志。

第7篇:宪法司法化范文

〔关键词〕桃江文化发展产业项目品牌建设现状思考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力量,更需要强大的文化力量,文化产业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之一,被称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朝阳产业”,它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消费结构新变化和审美新需求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桃江县以增强文化公共服务能力和发展文化产业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弘扬和发展竹文化、屈原文化、美人文化、民俗文化,不断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打造独具桃江特色的文化高地,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桃江县文化发展的现状

领导重视文化发展。近年来,桃江县委、县政府制定了系列政策支持文化发展,坚持推进文化事业繁荣。2012年,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文化强县的决定》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近年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每年专题研究文化工作,定期召开全县宣传文化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落实”的文化工作领导机制。文化工作纳入了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管理考核范围。2015年,桃江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加快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包装了10大三产业项目,其中文化产业类项目就占了4个。

文化阵地建设较全。随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基础设施不断得到夯实。近3年桃江县对农村广播网、县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文化馆进行新建扩点,累计投入近千万元,建成了15个乡镇综合文化站、286家“农家书屋”、269个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初步形成了“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有综合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室”的文化阵地建设格局。完善县体育馆、休闲广场、沿江风光带等公共场所的娱乐、休闲、健身设施。投入1100万元,全面建成全县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惠民工程。2014年县财政调拨300万元对县影剧院进行维修改造,投入20万元完成县图书馆大门改造。

文化市场初步形成。截止2015年10月,桃江县共有文化经营单位1000余家,已办理行政许可的经营单位400余家,其中网吧125家,歌舞娱乐场所34家,电游、电玩室45家,打字复印社53家,音像店21家,书报刊店56家,印刷厂42家,演出团体35家。全县文化产业销售额已超过3.5亿元,文化市场呈现繁荣、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

文化队伍不断壮大。桃江县利用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建立全县文化骨干培训网络,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文艺骨干辅导和培训,不断提高文化干部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了民间艺术人才库和“文化志愿者”队伍,将全县618名民间艺人纳入桃江县民间艺术人才库,将各乡镇、村的文艺骨干纳入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注重花鼓戏人才的培养,通过设立花鼓戏培训基地、举办花鼓戏青年演员培训班、选拔优秀演员、开展演艺团体大赛、推动民间花鼓戏剧团逐步转型为专业剧团,使全县花鼓戏演艺事业健康蓬勃发展。

文化产业项目前景看好。桃江县文化产业还处在起步阶段,但社会投资文化产业的热情越来越高。目前,桃江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已与中广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正式签约。桃花江美人窝文化主题公园已签定意向书、桃花江文化旅游广场已签约、桃花江竹海竹文化景区和凤凰山屈原文化公园等重点文化项目正在积极招商中,桃江竹文化博物馆已完成前期工作,明年将建成投入使用。县花鼓戏剧团、县美人窝文化传媒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华耀3D数字影院等规模较大演艺产业发展较快。

二、桃江县文化发展的问题

首先是基础设施薄弱。全县15个乡镇综合文化站虽都已建成并对外开放,但由于国拨资金不够,当地财力有限,文化基础设施功能不全,作用难以发挥。第二是专业人才缺乏。受编制和经费的制约,专业人才得不到有效补充,高素质、高水平的文化经营人才和文化专业人才匮乏。马迹塘故事和胡呐喊的传承急需挖掘和培养,尤其是胡呐喊,具有极高的传承挖掘价值,但由于经费有限,传承人难以选培。第三是文化产业规划落后。针对县域文化资源优势,文化产业的定位、发展规划尚未形成,对全县文化产业的优势和劣势分析不透彻,与旅游产业发展的结合不紧密。第四是文化资金投入不足。文化发展资金主要依靠县财政解决,整个文化市场发展处于粗放的状态,文化遗产保护、图书馆购书、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艺术创作等方面经费缺少保障,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不足,导致文化资源保护和发展困难重重。

三、桃江文化发展的思考

桃江县要全面推进文化发展,文化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群众精神需求的能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批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文化旅游品牌景点、品牌活动、品牌赛事、品牌产品,文化产业为县域经济作出较大贡献,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达到8%以上,文化的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社会思想舆论积极向上,文化软实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主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加强文化项目建设。实现文化娱乐业的品牌经营,规模经营,大力倡导特色经营,建设以马迹塘故事为中心的民俗文化基地,以桃花江女子旅游学校为载体的美人文化基地,以桃花江竹海风景区为依托的集旅游、休闲、居住、度假、养生、养老、健身为一体的湘中北地区最大的生态文化旅游城。完成桃花江湿地公园、桃花江文化艺术园、“江南第四大名楼”天问阁及凤凰山公园等重大公共文化旅游项目建设。重点扶持和引导好桃江县演艺集团公司、桃江家威竹艺文化有限公司、凤山石砚文化有限公司、马迹塘故事演出公司、华耀国际影城。

繁荣文艺精品创作。引导文化工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精品创作为龙头,带动文艺创作的全面发展。着重抓好小说、美术、音乐、舞蹈、书法、摄影、戏剧、影视剧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形成特色和优势,全力冲刺国家、省、市“五个一工程奖”、省“文学艺术奖”、市“三周文艺奖”。全力打造一个融竹文化、屈原文化、美人文化、民俗文化于一体的大型文艺作品《桃花江是美人窝》。积极举办桃花江竹文化节,在全国形成较大的影响,促进桃江竹产业和竹文化的发展。

制订文化发展规划。桃江县有人口90万人,总面积2068平方公里,拥有丰富的本土文化底蕴。在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时,重点发展什么文化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桃江经济发展,是应该思考的首要问题。应尽快制订出台全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定位、产业体系、产业结构、产业链、空间布局、经济社会环境影响、实施方案等制定科学计划,充分利用富集的文化资源优势,注重发挥地方特色,明确产业格局,合理选点定位、精心选择主导产业、明确发展方向以及发展重点,快速发展文化产业。

培育文化专业人才。建立健全文化产业领导机构,深入研究县域文化产业发展的路径,认真分析全县文化资源现状,为桃江县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完善文化人才储备库,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确保文化人才队伍良性可持续发展。

保障文化基础投入。加大投入,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建立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引导资金、文化志愿服务基金,用于文化艺术创作表演的奖励、地方特色文化的研究扶持、城乡公共文化事业建设。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积极拓宽文化发展投资融资渠道,支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建设。

营造文化发展环境。文化产业同其他产业的发展一样,离不开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尤其是对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和新办的文化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以加大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的资本积累,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第8篇:宪法司法化范文

关键词:羊肚菌;商业化发展;现状分析;未来趋势

中图分类号:S64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43

在市场需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羊肚菌养殖中存在的商机。但是供应者的不断增加,很有可能导致羊肚菌的商业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买方市场,降低羊肚菌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开展羊肚菌商业化发展活动时,一定要明确的了解当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合理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

1 羊肚菌进行商业发展的有益条件

羊肚菌是子囊菌中最著名的美味食菌,检验证明羊肚菌的菌盖部分含有7种人体必需的氨基酸,羊肚菌味道甘甜、性质偏寒凉,无毒,且存在促进肠胃消化吸收、化痰理气等功效。除了氨基酸外,羊肚菌还富含粗蛋白、粗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成分。羊肚菌所提供的营养成分对于良好的补充人体营养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的氨基酸更是被称之为“必需氨基酸”。另外,相关检测结果显示,羊肚菌至少含有8种维生素,即: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烟酸、泛酸、吡哕醇、生物素、叶酸等。羊肚菌中所蕴含的营养成分,可以与牛乳、肉、鱼粉不相上下,因此羊肚菌的商业化发展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

2 羊肚菌商业发展的基本现状

从羊肚菌商业化发展所面临的市场形势来看,可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居民对影响产品的热捧,以及现代化栽培、管理等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羊肚菌的商业化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支持与保障;由于羊肚菌目前在市场上仍然处于比较稀缺的状态,导致其价格明显高于其它类型的食用菌,因此一些普通消费群体只能望而却步。另外,羊肚菌种植和栽培在前期阶段的投入较大,对于普通的种植者而言可能无力承担,因此羊肚菌的种植者相对较少。

从市场发展的基本状态来看。目前我国对于羊肚菌的开发、研究、栽培、养殖等技术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掌握一手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往往在这个市场体系中占据主导性地位,在定价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主动权。当相关技术得到全面的发展之后,羊肚菌的消费首先会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兴起,之后逐渐推广到全国各地。

从羊肚菌市场中的发展关系来看,从买方来看,受到经济水平的掣肘,我国国内的羊肚菌消费并不乐观,但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羊肚菌消费情况良好,市场需求量呈现出乐观增长趋势;但是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受到前期投资巨大、栽培及养殖困难等条件的限制,我国所销售的羊肚菌以野生为主,以种植为辅。这就导致其供应量容易受到人员、天气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市场供应量无法确定。

3 羊肚菌商业化发展的未来方向

为了确保羊肚菌的商业化发展并非昙花一现,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充分的保护好现存的羊肚菌野生资源,在进行野生菌挖掘的过程中,注重保护、维持其原有的生态环境。这既需要当地政府部分加大政策的管理与宣传,也需要采挖者不断提高个人保护意识。

当地政府需要充分调动当地农业科学管理相关部分的人力资源,详细分析当地的羊肚菌产业分布状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的羊肚菌采挖计划,保护羊肚菌的生长链条;政府部门需要将相关计划进行明文规定与管理,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私自挖掘羊肚菌的人员,需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当地政府需要结合宣传部门,向相关民众宣传羊肚菌资源保护的相关知识。

为了进一步实现供需之间的平衡,相关区域还需要不断加大羊肚菌种植和栽培的相关技术投入,除了政府的财政支持之外,相关企业也可以主动寻求技术研究伙伴,比如与当地的农业大学研究院开展合作,形成产学研一体的研究、开发、生产的模式。这不仅可以大幅节省技术研究的相关资源,也可以更加充分的利用和挖掘羊肚菌的营养价值,不断扩展羊肚菌的市场发展空间。除此之外,加大技术的研究和分析,还有望尽早扩大羊肚菌的种植范围,提高羊肚菌的产量。目前,我国的羊肚菌栽培技术主要包括熟料脱袋栽培、室外生料栽培2种类型,相信随着研究力度的不断深入,相关栽培技术能够早日突破技术瓶颈,迎来羊肚菌的丰产。

4 结语

羊肚菌的商业发展目前存在机遇,也同样存在挑战。文中结合羊肚菌商业化发展现状,提出了其未来阶段内的发展方向,希望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帮助与指导。

第9篇:宪法司法化范文

欣荣公司在县、镇政府、村支两委及万宝新区扶贫队的大力支持下,公司目前已流转荒芜土地470余亩,租用时间为30年。公司产业园于2019年8月19日正式开工动土。股东会明确了发展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种植养殖为主体,科学管理,结合实际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

2019年度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基础设施

1、8月19日公路路基开挖,需修道路2800余米,需要资金8万余元。

2、公路圆管涵十二处,直径0.5m的涵管需6处,0.4m的涵管需6处,需资12000万余元(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3、需砌公路挡土墙17处,大约300立方,需资1.0000万余元。

4、公路需铺碎石30车,每车1200元,需资3.6000万元。

5、公路碾压需压路机工作1/个台班,需资0.3000万元。

6、综上公路需资要14.1万余元。

二、建设办公房及其它用房

1、办公楼面积120m2(含正负零、主体、装修)一层水泥砖砌筑大约需资14.4万元。

2、办公设施及生活用品大约需资5万余元:空调4台、电脑3台、办公桌椅、会议室桌子等。

3、猪栏50m2。约需1.5万元。

4、仓库100 m2,约需4.2万元。

5、牛栏70m2,约需1.8万元。

6、育雏棚180 m2,约需4.2万元;鸡舍10个,每个0.8000万元,需资8万元。

7、基地围栏:全长约3200m,需材料13.76万元,人工费1.6万元。

8、水、电(材料、人工费)约需8.8万元(水0.8万元、电8万元)用电线路1300m。

9、基地保卫棚2个,约需资1.2万元。

10、综上共计65.49万元。

三、油茶林翻垦

1、翻垦总面积470亩×每亩480元,计22.6万元。

2、茶树树苗:470亩×75株=35250株×每株3.8元=13.395万元。

3、人工栽培:450个工日,计8.1万元。

4、土地租金:田310亩×200/亩=6.2万元

土160亩×100/亩=1.6万元

5、综上合计:52.41万元

四、修建水塘

1、修建水塘6口,共面积9亩,每亩需资2.5万元(人工、材料、马转等费用)共需资22.5万元。

2、综上共计22.5万元。

五、以上项目在2019年实施到位,总共所需金额154.5万元,目前股东已集资60万元,短缺金额94.5万元。

2020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2019年工作完成情况,2020年需要完成以下工作,才能稳定加快产业园的发展。

一、急需修建水渠4000m。

二、灌溉油茶林需修建水库1口。

三、2020年正月中旬需购进鸡苗1万只。

四、2020年3月养殖田鱼、牛、猪、鸭、羊,经果林栽培,蔬菜种植等。

五、油茶林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