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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经济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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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经济论文

第1篇:宪法经济论文范文

(一)壮大县域经济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壮大县域经济,有利于区域内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城镇成为农民务工经商的新的就业平台。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还可以避免农村人口向大中城市过度集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中城市的就业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压力。

(二)壮大县域经济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产业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1990年以来,农民收入中的50%以上属于务工及非农性收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将有利于推动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此外,县域内比较完备的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手段,有助于挖掘农业内部的增收渠道。加大对农民的政策性扶持力度,有利于统揽市场,整合资源,形成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二、壮大县域经济,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一)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要调整经济结构首先,稳定第一产业的地位。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要优先发展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得到合理流转,从而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积极探索有效的组织模式,因地制宜,培育优势产业;扩大农产品的销售领域,改变农产品的销售方式;大力加强龙头企业建设,通过给予财税、信贷、科技等方面的支持,做强、做大一批龙头企业,并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双赢。重视农业科研,加快农业技术转化,大力开展科技下乡,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编制相关的农业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其次,创新第二产业的布局。对技术进行改造创新、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加快机制的转换和体制创新,立足本地特色,突出主导产业,做到抓大扶强。努力实现工业的跨越式发展,从而有效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走新兴工业化的道路,遵循市场导向、适度跨越、重点突出、技术领先,比较优势等原则,改变县域经济的不均衡发展的无序状态,提高区域内绝大多数人口的收入,提高县域的综合竞争力。实施以特色工业为主线的县域工业发展之路,实施以园区工业为主导的县域工业发展新途径,大力培植产业集群,构架县域工业网络。第三,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发展第三产业,有利于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工业的现代化,也有利于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对县域经济的壮大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要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行总体规划布局。进一步调整传统第三产业,通过完善相应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加快娱乐餐饮业发展,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提高服务的质量水平;发展商品贸易流通业,构建县市、乡镇和村三级购物中心和服务体系。在传统产业巩固、提高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社区服务业、信息技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电子商务业等关联度大、效益好、收入高的新兴产业,推动第三产业向多方面、多层次发展。

(二)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要以民营经济的发展作为切入点民营经济具有经营机制灵活,产权关系、利益关系明确等特点,在市场机制中表现出强大的竞争力和有力的吸引力。民营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的稳定、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民营企业的发展,使民营经济日益成为支撑县域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必须大力挖掘民众的智慧,广泛吸收民间的资金,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的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整体快速发展。引导规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家的素质,培养更多的人才,形成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龙头企业,从而带动整个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升。民营经济发展中,产业集群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能降低交易的成本,带来更多的外部规模经济效益,还有利于企业之间开展有效的竞争,从而刺激企业的创新发展。采用多种措施(如典型示范、结对子等),鼓励、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非农产业,壮大民营经济群体的规模,加速产业集群的发展,扩大富裕面。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发挥特色优势,做优做强某一产品、某一环节,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要加速县域城镇化进程,快速扩大城镇人口规模作为国家重大战略之一,21世纪前20年中国的城镇化应以县城为重点,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城镇化就是改变农民的社会关系,实现人口经济活动的转移。大力推进城镇化,是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较大规模地转入工业部门和城镇就业,建立起现代经济结构。通过采取以承包地、自留地换城镇社会保障的方式,使大部分农民彻底脱离土地。改变过去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状况。通过发展以县城为中心的中小城市,使县域内有限的经济要素,向县城聚集。提高县域中小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改变非农产业效率低下,发展速度缓慢,大量县域工业开发区空臵和土地浪费的问题。城镇化还有利于整合教育、教学资源,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和国民的整体教育水平,有利于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要合理发挥政府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政府在规划县域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优化产业结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都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县域政府如果过多的用行政力量直接干预甚至参与市场,就会产生很多不平衡和不协调的现象。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给予企业各种优惠政策和特殊待遇,从而导致区域间的竞争被异化为优惠政策和特殊待遇的竞争。政府应主要进行宏观管理,依靠自身的优势,纠正市场失灵,对市场经济的各种参与主体给予同等对待,整合资源,引导经济健康发展,形成公平、有序的场资源配臵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臵。

(五)完善健全县域主体财政机制,增强县域主体财力县域经济的发展壮大需要资金的支持。进一步增强县级行政主体的财政调控能力,完善发展县域经济所需的资金环境,缓解国家财政拨款不足,县域资金紧张的问题,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资金环境。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应进一步扩大资金投放的力度,降低贷款担保等限制条件,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县域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的社会信用系统,提高贷款评估、咨询的效率,降低费用和时间成本;发展一些小额的贷款组织,如村镇银行、农村基金会等,改善县域内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形成较为稳定的、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建立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体系。由于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缺乏先进的投资理念,也缺少多余资金用于投资,因此还应加大资金的引进。加大县域的开放程度,创造适宜的开放投资环境,积极招商引资,改变农村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的被动局面。

(六)打造支撑县域经济发展的人才支撑体系人才是县域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县域经济发展中起着枢纽和调控的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才评价体制和机制,形成相应的人才支撑体系,对于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转变用人机制,用人要做到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冲破学历、职称、资历、身份等的传统观念束缚,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支撑体系。使人才支撑体系具有层次性、整体性、包容性等特征。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臵中的作用,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提升高科技人才的总量,充分引进特色经济所需要的特色人才。

第2篇:宪法经济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现代性是以形式理性、个人自由为精髓,后现代性则是以实质理性为核心,对自由精神进行重塑。经济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其次,经济主体以个人和团体的形式积极参与经济运行,从而彰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再次,经济法的有效政府定位正是对现代性下有限政府观念的反思和重构。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学者更多地是对经济法的现代性给予了关注。而笔者认为,经济法却是后现代之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本文拟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内涵出发,对此进行论证。

一、经济法的现代性之误解

综合学者的观点①来看,主要是从历史起点、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以阐释经济法现代性。其基本思路是:从经济法内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差异,从而得出经济法现代性的结论。然而是否可以仅仅因为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传统性”差异就冠之以现代性之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要分析经济法是否具有现代性,应当从什么是现代性谈起。

首先,从时间角度来看,在今天,现代性主要是指大约从17世纪开始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或这个时期的人与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状态。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的影响。②”学者宋林飞也指出,“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古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③”其次,现代性还可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层面上来理解。韦伯认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区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键。基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他认为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就是以形式理性为核心观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构起来的,因而现代性在社会结构上表现为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再次,现代性还指向贯穿在现代社会生活过程中的,支配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历史变迁的某种内在精神。正如舍勒所指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是环境和制度的转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转化,这是一种发生在人的“灵魂和精神中的内在结构的本质性转化”④。随着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转型,人们对自由的追求越来越彰显出来。哈贝马斯曾经这样刻画了现代性的“自由”:“现代性首先是一种挑战。从实证观点看,这个时代深深地订上了个人自由的烙印,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科学的自由,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还有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⑤”总之,现代性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有内在张力的整体性概念,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观念,自由则是其根本价值。

社会的现代性也必然会引起法的现代性,法的现代性又以现代性为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法的现代性包含了现代社会中法的共同特征,其核心要义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式理性,形式理性主张“法律主治”和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强调法律中排除宗教和道德等实质性价值判断以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形式上的平等,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明确分野,主张消极自由的保护和正当程序,从而对遏制国家权力扩张、捍卫私人权利和自由起到了重要而关键的作用。二是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舍却了其固有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和知识结构上的区别⑥”,从而是具有人格独立、理性自由和功利主义精神的“自然人”,能够对自己的生命、价值和社会秩序负责,并且通过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则只需要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自由、平等竞争的规则即可。三是个人自由。现代性观念体现的是一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权利本位观,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的内在气质。

从以上来看,法的现代性实际上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和对理性精神的弘扬,这一信念直接促动了现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可以说,私法文化精神才是法的现代性观念中孕育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等价值理念的必然表现或延伸。而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融合互动的产物,并不必然属于公法或者私法,而是由于两者的互动而催生的新兴法域——社会法域的独立法律部门,因而与现代性以及法的现代性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可以说,现代性并非经济法的特性。

二、经济法的后现代性之确认

现代性的理性、自由精神对人类社会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20世纪中叶之后,人类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困境和难题显示了现代性的危机,例如人类精神家园的丧失,工具理性的膨胀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功利主义日渐泛滥,政治系统的官僚化的形成,等等。为此,人们不得不对现代性进行重新的审视和反思。最为突出的是后现代主义者高举批判的大旗,展开了对现代性的反思和解构,反对现代主义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和对主体中心论的确认,强调的是破碎化、非连续性、散播性、多元性和批判性。因此,与现代性不同的是,后现代性并不是以时间为基础的概念,它不是位于日历上的处于前现代和现代之后的一个时代,而是代表了一种现代之后的精神状态,是对以知识至上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社会的精神回应。尽管后现代性在基本倾向上是持一种与理性决裂的态度,但是后现代性对现代性的批判与反思并非是“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的继承与扬弃的基础上的。这恰如台湾学者高宣扬所说的:“不管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们赋予‘现代性’什么样的内容和意含,他们都以批判现代性为己任。——‘后现代’孕育于‘现代性’内部,而又不断地进行自我超越。⑦”实际上,后现代性是随着社会及其需求的变迁而发生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的转换,是人们面对现代社会日益显露出来的危机所做出的理论上的批判与反思。除去这一点以外,后现代性与现代性所具有的人文关怀和和终极指向并没有差别,都旨在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和幸福。因此“已被宣布为后现代性的东西,实际上并不构成现代性的断裂,而只是一种‘激进化’形式或者说‘高’形式的现代性。⑧”

后现代性同样对法学理论的变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主张建立回应性法,图伯纳主张建立反应性法,从而对现代新观念下法律理念的进行反思及重建。在法学领域,后现代性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形式理性的提升——实质理性的弘扬。由于形式理性最终主张的只是一种形式平等,因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法律的形式理性在社会现实面前愈来愈尴尬。人们愈来愈主张突破形式化的自由、平等,强化对自由和权利的实质性保护,从而出现了从形式理性走向实质理性的倾向。其二,理性经济人的反思——社会人的提出。

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随着社会变迁使得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理性追求发生了扭曲和变异。社会人的假设逐渐取代经济人假设而被提出。在社会人的假设中,人是真实的人、本来的人、生活中的人,是法律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的真实基础。以此出发所进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设计,才是真正体现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和理性精神。其三,对个人自由的质疑——自由精神的重塑。极端个人自由的实践使得自由变成了不被剥夺的先占、利用和挥霍的权利,而“法律也随即成为‘适用于狮子和公牛’的压迫性法律⑨”。后现代性的法律思维强调以社会本位的价值信念来克服和修补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缺陷,而不是完全否认自由。实际上,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自由精神历经了由前现代社会的政治共同体自由、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自由再向社会本位自由的转向。以社会本位的自由为目标而建立的社会不再是个人主义精神、适者生存的社会,而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与以关怀的社会。正如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提高,法的后现代性是对于建基在现论之上的法治理论的批判,从而有助于适应时代要求的法治理论的重建。

从以上对后现代性以及法的后现代性的阐释来看,经济法的产生、成长过程正是对对现代性进行反思、重建过程的写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和形式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经济法能够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以社会自由为出发点和目标,对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抑制自由的滥用,从而有效避免和抑制自由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诸问题。在经济法领域,对自由的追求不再表现为直接的、绝对的个人自由,而是更高层次、更具普遍性的社会自由。此外,实质自由是经济法自由精神的又一个侧面。经济法是国家彻底摆脱了守夜人的角色,强调国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使其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职能,并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认了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经济法通过由有限政府向有效政府的扭转,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为每个人都能成为自己的主人,获得自我的实现提供现实的条件和手段,体现了一种实质自由理念。

其次,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参与作用十分重视。在领域,早已有学者⑩认为,应大部分政治和社会理论的主要关注及其对于揭示我们集体生活的潜在现实的关注,转变到从设计者即公民的观点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出发点建立一种较广泛的社会科学来补充理性重建的不足。这表明在领域,学者已开始关注公民参与权力的有效运用问题。实际上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如此。经济法吸收了后现代法律的主体观念,在这个领域,人们不再是消极的防御者,而是以投资者、消费者、经营者、劳动者等身份积极参与经济运行。同时,作为单个个人的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的同时,还积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11)”,经济自治团体便是这一结合的典型形式,它是连接政治国家与社会的桥梁,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功能上的互补机制和互动结构,形成了其与政府之间、与其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原应由国家履行的经济功能,在满足社会经济多元化要求的同时,可以通过其自我保障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权力,为国家不恰当地介入私人领域设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维护了其成员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社会自由的实现;另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是市场主体组织化的结果,它可以通过自律机制和协调机制来有效解决各成员之间自由权利的矛盾冲突,有效地制约了市场的盲目性等缺陷,从而实现个人自由的最大化。正是在此意义上,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自治团体表明了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张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

再次,从形式上看,经济法实现其立法目标的手段主要表现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即经济法不仅确认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同时规定制约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措施,从而通过法律上制度化的途径,使政府经济权力的实际运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权利的实现,同时又给予经济主体以自由的空间。其一是明确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对国家的经济权力予以确认。现代性的形式理性和个人自由的张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信息的不对称、分配的不公平等。而这些问题是依据传统部门法理论和规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释和解决的。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经济法确认政府对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与调节的经济权力,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二是明确了有效政府的权力框架,从法律角度规范经济权力的行使。由于政府干预也存在失灵和缺陷,例如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缺乏判断其干预行为的适当与否的标准、政府干预存在任意性等等。因此,需要用法律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就是在确认政府干预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这也是对现代性观念下的自由价值的升华与扩展。经济法要求的是建立一个负责的、有限、有效的政府,反对对经济运行的专横的威权和绝对的干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以其自身的特质,充分表明其是张显实质理性和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的后现代之法。但在这里需要补充一点,前文已提到,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自我反思与自我超越,两者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这种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关系,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法来说,后现代性的经济法是对其在制度实践和精神追求上的超越。因此,强调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并不是否认其作为产生于现代社会的法律一些特征,例如公开性、权威性等等。

①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张鸿志,蔡岱松:《经济法的现代性刍议——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②安东尼·吉登斯著,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③宋林飞著:《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页。

④舍勒著:《“谐调时代”中的人》,载舍勒:《资本主义的本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7页。

⑤哈贝马斯著:《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⑥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和课题》,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46页。

⑦高宣扬著:《后现代论》,台北五南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9页。

⑨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

第3篇:宪法经济论文范文

1.1土地的分散经营难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此轮土地承包期为30年,自1996年开始到2026年结束。由于近年来国家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同时农产品价格持续走高,使农民格外重视土地。虽然靠种地务农收入不是很高,但是相对稳定,农民不愿意离开土地,成为产业工人。传统的土地经营形式和农民传统的惜地观念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给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造成极大的困难。

1.2市场服务体系的滞后制约了市场化运作进程

市场服务体系缺乏统一规划,设施落后,功能不全,布局不合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关系松散,农产品流通不畅,没有形成一个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大环境,不能有效带动区域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生产。

1.3劳动力素质不高、缺少经济技术能人直接影响经济效益提高

由于前几年的体制机制,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不足,培训机会少,工作学习热情低,业务水平提高缓慢,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劳动力素质和生产技能的提高,直接影响农民的增收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2加速现代农业发展进程

2.1以“土地流转”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切入点

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前提和切入点,通过土地流转,使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用现代化技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已明确了土地流转的政策方向。只有实现了土地的流转才能实现农业最大可能的规模化生产。通过深入的调研,对的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摸清各乡镇、村屯土地现状。以土地确权登记试点为契机,积极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二是土地确权后,积极宣传发动。把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招商引资,或培育本地的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积极引导新型组织和资金向现代农业的方向上发展。同时积极宣传政策、培训农民,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和形成。三是鼓励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做好政策推动工作。既鼓励土地托管,也鼓励土地租赁;既鼓励企业经营,更鼓励合作经营。根据实际,尽快出台相应政策,推动土地流转进程。

2.2抓好发展,强化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市场服务体系包括了农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服务、市场流通、政策扶持等各个环节,因此,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

2.3加强培训,培育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和优秀的合作组织

第4篇:宪法经济论文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化立法执法效率

经济法现代化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目标。从20世纪中期传统经济法嬗变开始,各国基于有限理性的认识论假设,基于对自身能力边界的认识和对市场的尊重,进行了一个持续的经济法制度变迁和创新的过程,通过不断的制度变迁和创新,经济法要达到两个目标,其一,在市场作为基础性资源配置工具的前提下,经济法能够最大可能地反映市场的干预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二,经济法执法机关能够忠实地执行反映市场干预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干预法。

因为政府并非完美无缺,这种不完美来自于其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的因素。主观方面的因素指公权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及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会使干预行为偏离社会公共利益;客观方面的因素是指政府自身有限能力有可能不足以解决市场失灵。正因政府在主观上、客观上都存在着不当干预的可能,从而导致干预的法偏离公共利益,偏离市场的干预需求,所以只有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和优化,明确政府应该干预什么、干预多少和如何干预,才能达到预期的修复市场失衡的理想效果。现代化的经济法正是以否定政府的完全理性为前提的,是以对政府干预权的有效法律约束和优化为基础,其表征为在干预范围上主张均衡干预,保障私权,确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和谐;在干预目标上严格追求公共利益;在干预目的上,讲求效率至上原则,克服市场失灵,使市场达到均衡;在干预方法上讲求方法的科学性、合目的性。事实上,在现代市场体制中,“看得见的手”的力量并不是无限的、任意的,“它只有顺应‘看不见的手’运行的规律才能驾驭市场;只有谨慎地使用才能有效地发挥功用;只有知道哪里应当无为才能有所作为”。①这是干预行为的最基本规则,突破这个规则将导致破坏性干预,而这个规则的最终确立则完全有赖于对公权行为的有效规制和优化。

经济法的现代化以对立法行为的规制和优化为必要条件和前提。评价立法行为是否被有效规制和优化的首要标准是“立法过程在多大程度上趋向于产生良好的公共政策”。②为了能使经济法最大限度地趋向于符合公共利益,必须对立法行为进行规范和优化,使市场对制度变迁的需求转变为有效的、科学的制度创新,同时,经济法的现代化要求必须优化经济法的执法行为。

一、立法决策程序的法定化与科学化

决策程序的优化和完善是指设计一种机制,在最大限度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使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符合公共利益。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决策程序的优化和完善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即决策程序的法定和决策程序的明确化和科学化。前者指决策程序的形式合理性,后者指决策程序的实质合理性。

(1)决策程序的法定。决策程序法定化有助于高质量经济法的产生。就经济法而言,这种规则不仅要法定,而且要最高层次的法定,以约束经济法立法机构。从经济法历史考察,经济法产生完全源于市场存在缺陷而不能自行克服从而对国家干预产生需求,国家在干预过程中其权力因此大幅度膨胀。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市场作为一种力量对国家也进行了干预,以使国家的干预具有合目的性,同时也能使私权得到保障。市场对国家的干预之一就是使国家确定经济法的质和量的程序必须由最高层次的法加以规定。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如果对人缺乏程序上的宪法约束,无论何种政治过程,都不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政策。所以,运用合理的规则约束经济法的制定是经济法现代化所必不可少的。

(2)决策程序的科学化与明确化。在制定科学的程序时,我们必须转变一种观念,即只要立法者具有纯粹的公益精神,就必然会有良好法律的产生。这种观念在目前还有一定的市场,它是导致有效立法程序制度充分供给的主要障碍。事实上,这种观念存在着相当的不科学性,第一,想做好事和真正做成好事,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第二,“立法者具有纯粹的公益心”这个假定不一定具有完全的现实性。立法者也是一种社会动物,也具有经济人的特性,也可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立法者的经济人倾向要求我们,其一,不能对立法者高度公益心的期望而减少制度供给;其二,在制定科学的立法程序时,要充分考虑到立法者的经济人倾向,以防止非法追逐私利。经济法立法程序的制度设计相当复杂,是一个系统工程,就我国目前而言,应该在以下两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一,改变经济法立法草案的起草机构。在我国,绝大部分的经济法立法草案由各部门自行起草,带有相当的部门利益和短期利益色彩,加上我国目前立法机构存在相当的能力局限,经由立法机构审查的草案可以不经修改或经过细微修改即可获通过。这使正式通过的干预法不能准确反映社会总体偏好。对此,我们目前所能做的是改变草案起草机构,草案不应由各部门自行起草,而应由专门机构起草。该新机构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是非常设的,但必须确保独立性。其成员除了相关部门的代表外,应以中立的专家为主,还应该有不同利益的代表参与。

第二,有效确立立法机构“议”和“辩”的程序。这种程序能够促进良好制度的出台,但现行制度没有激励代表或委员去深入了解待表决的议案有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所以很难进行有效的“议”和“辩”。因此我国目前通过的绝大部分经济法在表决时,反对票占的比重相当小,这并不一定是好的现象。所以,制度的变迁相当必要。

二、立法机构信息问题及其克服

信息问题主要指信息不足、信息偏在和信息错误。它们都可能使立法偏离市场对干预的需求。

1.信息不足。立法机构在决策时会面临信息不足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三,立法机构在收集信息时存在能力限制;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信息收集需要成本,并且边际成本递增;因此导致市场总体信息量不足。实践中许多决策失误都可归因于信息不足。如对法律的移植与本土化的选择问题最终可归结为信息问题。因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法律自身可以轻易地移植,而文化不可能被移植。所以,对移植与本土化进行选择的科学性取决于立法者对制度和相关制度环境的了解程度。而这正是一个信息问题。对立法者来说,信息不足的问题必须加以有效解决,以优化决策。其途径有三:立法机构应设立相关的信息收集、分析机构;改革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取消计划体制下的统计项目,以节约统计资源;增加与国家干预相关信息的统计。

2.信息偏在。信息偏在是指信息在各主体之间分布不均。一般而言,立法机构所拥有的信息要多于其它主体的信息拥有量,但在特定问题上,立法机构可能会处于信息劣势,信息优势主体因此会滥用优势,作出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甚至对抗立法。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应该使立法机构与其它主体在相关问题上处于信息平等地位。其路径除了加强立法机构相关部门的信息收集、处理能力外,还包括有条件地赋予信息优势者的解说义务并规定违反义务的责任。

3.信息错误。产生信息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信息在被收集、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如计算错误、分析方法错误等。第二,由于某种目的,如为了获得某种资格,而故意制造虚假信息。这是我国目前的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大量的报表人为失真,导致最终决策者决策失误。对错误信息的克服途径主要有:优化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程序;严格执行《会计法》、《统计法》和《刑法》,对制造虚假信息者依法严厉处罚。

三、寻租与创租问题及其克服

寻租是指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或确立垄断地位的行为。在国家经济职能不断扩大的情形下,公权的含金量也随之提高,寻租行为因此会大量存在。寻租者的目的在于促使国家作出有利于他们而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由于寻租者力图促使国家帮助其建立和维护垄断地位和经济优势,以便获取高额利润,故成功的寻租行为不仅导致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和不合理的收入再分配,导致公共政策偏离社会公共利益,而成为仅为部分人服务的政府。寻租与创租问题是不法寻租者和不法创租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寻租和创租问题的克服需要双管齐下。我们认为,克服寻租现象的关键在于政府本身,其路径有三:其一,在干预经济过程中,国家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能边界,在市场能比国家做得更好的领域,国家不应介入;已经介入的要及时退出。这样通过消除大部分租金,使经济人无租可寻。其二,加重寻租者和创租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其各自的违法成本,使寻租者和创租者不敢为。其三,由于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象只是自然人和单位,对国家机构不能适用刑法,因此,我们应该设计一种机制,包括组织机制和程序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经济法的制定者将会权衡利益的广度和深度,从而产生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的干预法。

四、用效率观念塑造立法行为,制定高效率的经济法

1.以效率为标准确定干预范围。市场失灵的存在是国家干预的依据,但并不是所有的市场失灵都可以被国家所克服。国家干预存在成本,当国家干预不经济时,干预就成为不必要。确定国家干预是否不经济需要通过成本—收益分析而得出结论。其中,成本包括干预成本和市场缺陷导致的效益损失,收益指通过干预而增加的效益,收益与成本之差若为负值,则不存在干预的可能。所以,以效率为标准确定干预范围并把该方法法定化,不仅可以杜绝过度干预,而且还可使国家干预合乎市场的干预需求。当然这种经济分析的方法在实践中适用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有相当多的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很难量化,因此也就很难进行利益比较和权衡,这还需要经济学和法学工作者再作进一步的探索。

2.以效率为导向确保干预目标的公共利益性。干预行为必须具有合目的性,必须具有纯粹的公共利益性。因为作为经济法最高价值的效率指的是社会总体效率,而不是区域、行业效率。这要求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不单独为某些利益集团服务。国家的一切干预行为应该具有实质上的公共利益性,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现实中的政府不一定会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斯蒂格勒的政府管制经济学认为,政府管制是为了少数特殊利益集团和政府官员的私利,而不是为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所以,以效率为导向对立法者进行有效的行为控制,促使其行为具有公共利益性,尤为必要。

3.以效率为标准选择干预工具。任何干预工具都有自身的能力边界,所以,国家在干预时就存在最佳工具的选择问题,如选择使用财政工具还是货币工具,选择直接规制还是间接调控等。选择的标准主要是效率,即最能提高法律运行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率的工具就应优先采用。除了工具的选择外,选择最佳的干预方式以减少干预成本也有必要。美国政府在征收汽车牌照税时,让每个车主在出生之月去主动缴纳以消除拥挤现象,这样既可以减少车主排队等候的时间,也可以减少政府雇佣的人数,社会的整体效率因此得以提高。

4.尊重市场运行规律。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作为基础性的资源配置手段虽然自身存在缺陷,但我们不能抹杀市场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国家作为一种外力对市场进行干预,必须首先尊重市场,了解市场的内部运行规律,否则只会导致对市场的破坏,使资源配置更加低效率。在市场体制中,追求财富最大化的个体必须是自由,必须能主动对激励作出反应,并能以他们个人的自我利益管理有价值的财产。这是市场能有效率地运行的最主要条件,所以如果国家在干预过程中破坏了这一条件,将导致市场不能有效运行。

五、经济法的执法行为优化

经济法的执行主要依赖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化,行政执法可能偏离经济法立法原意,使经济法所追求的最高效率最终得不到实现。在实践中,经济法执法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把执法手段当作执法目的,只关心收费、罚款,而对被收费的对象不进行管理、引导;功利地选择法律进行执法,导致经济法在适用上支离破碎;不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有效管理、服务,只着眼于自身利益而对市场主体进行搔扰式的“管理”;某些行政机关没有“利润”观念,只关注干预投入,而不顾及干预产出等。这些不良执法行为是经济法现代化的严重障碍,必须加以克服。理论界对这些不良执法行为的法律克服多有探讨,认为只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行为约束和外在监督,就可以有效克服。我们认为,对行为的内在约束和外在监督必不可少,但这只是从行为层面出发的治标措施。要切实地优化经济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还必须改变政府治理理念,改变政府行为的基本激励机制。而要实现这一转变,必须用“企业家”精神去塑造政府行为。“企业家”精神的政府的表征是什么?戴维·奥斯本认为,“企业家”精神的政府,(1)必须促进在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展开竞争;(2)把焦点放在后果而非投入上;(3)行为动力来自目标而非规章制度;(4)满足“顾客”的需要,而非官僚政治的需要;(5)防患于未然;(6)关注的中心并不简单是提供公众服务,而且也是向市场主体提供催化剂。④因此,我们除了需要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有效的行为约束和监督外,还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改革政府:

1.改变执法行为激励机制。企业行为的激励机制是利润,而目前政府行为的激励机制存在相当的问题,它并不太激励政府官员进行创新与改革,而追求工作中的平庸。“在政府中,一切激励因素是以不犯错误为定向,你取得了九十九个成功也没有人注意,但只要犯一个错误你就完蛋了。”⑤这样的激励机制不仅使政府效率受到影响,还使政府行为与民众利益相分离,所以,我们应该考虑一种新的激励机制,使政府行为的动力来源于公众利益。

2.在公共部门引入竞争机制。由于国家在性质上属于自然性垄断组织,所以,有学者对在公共部门引入竞争机制提出质疑,认为引入竞争会导致重复和浪费。但实践证明,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政府提供的服务中,能够取得良好效果。据美国研究公共事业竞争的专家萨瓦斯的研究,美国公营部门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平均比承包商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要高出35%—95%.纽约市私营承包商收集每吨垃圾花费约17美元,而该市的公共部门却要花费49美元。在市政工程业、供水业、公交服务业、邮政业等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后,无论是资源的节约、还是市场主体的受益都相当明显。

3.引入效率动机。企业家精神的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官员拥有效率动机,而这要求政府关注结果而非仅仅行为本身,关注效率而非仅仅资金投入的多少。目前,在政府的行为模式中,成本与产出往往相分离,这种分离会导致错误的资源配置,因为“如果维持一种活动的收入与生产它的成本无关,那么获得一个给定的产出时,就会使用较多的资源,而不是必要的资源,或者为了补偿最初的市场缺陷而采取更多的非市场行动。由于不把进行一项活动的成本与维持它的收系在一起,那么低效率往往受到鼓励。”⑥引入效率动机有利于提高政府行为本身的效率和行为所涉及的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法的现代化。但没有制度支撑的效率动机将是一句空话。效率动机的有效引入有赖于合理的制度创新。如按效果制定预算的制度将使行政机关的预算额同业绩挂钩,使行政机关更关注行为的业绩。

注释:

①陆丁:《看得见的手: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页。

②(美)凯尔曼:《制定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79页。

③应飞虎:《论均衡干预》,《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3期,第54页。

第5篇:宪法经济论文范文

保险公估业市场品牌发展变迁

(一)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历程

起步于21世纪初的保险公估业,其发展与品牌建立都处初级阶段。行业低起点的生产力发展,最先使营业规模作为各公司简单的品牌比较。自中国保监会有《年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以来,营业总额与市场份额占比就成了社会了解公估公司实力的惟一官方标签。虽然2007年保监会开始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及扩大评估指标范围,试图通过综合指标的评估全面反映各公估公司综合实力,但以营业总额与市场份额占比的规模而论,目前仍处主导地位,变化是随着经营主体的增加与市场规模的扩大,报告一贯罗列的行业前十名公司改为罗列前二十名。各公估公司在生产力发展的初级阶段,也莫不以进入行业年度前十为追求。

具体来看,发育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保险公估业,公司品牌的发展变迁乃至趋势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人脉市场——人脉加品牌——品牌市场。

这三个阶段难有明显的分界线,对行业而言,各阶段进程取决于行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与市场环境、政策引导等的变化;对各公司而言,取决于公司决策者的经营理念及对市场政策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公估业发展的人脉市场阶段,也是行业生产力发展的原始阶段,2004年以前,属于这个阶段的典型时期。脱胎于保险业理赔部门、商检部门的我国保险公估业,在行业初创时期,创始者大都与保险公司、商检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依靠人脉的市场拓展既是生存发展的压力,也是动力。在此阶段,早期公司基本完成人才队伍、组织框架的基础建设、执业经验积累与拥有了一定的市场资源,并且最重要的是以人脉关系为基础的市场巩固,出现了此时人脉关系垄断的市场垄断。2004年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相关数据表明,当年营业总额行业排名前十的公司拥有行业市场过半的份额,行业马太效应初步形成,虽然这种依靠人脉的市场垄断不是全部原因,但至少是重要原因。此时的公估市场集中于体现公估价值的非车险理赔公估领域。

公估业在走过10年左右发育期的人脉关系市场拓展后,随着早期公司的基础队伍建设完成与执业经验积累,一批凭专业技术崭露头角的公司使原来的人脉关系形成的市场垄断转化为集聚高端人才、高端技术形成的技术垄断,在2004年打破市场高度集中于几家的局面,形成行业十强的市场垄断,以专业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品牌概念在行业初露端倪,但绝大多数后起公司在严酷竞争环境中的生存发展,仍然不得不借助于产业链上游人脉关系的拓展,并且实力公司既有的人脉资源在技术品牌基础上成为获取公估大案委托的重要筹码。2004年行业马太效应强化,原因之一就是人脉市场垄断转化为了技术市场垄断,典型如上海天衡作为行业黑马突出,以水险公估专营取得行业专业市场龙头地位,由此我国公估业发展进入人脉加品牌发展时期。2004年行业市场业务结构发生显著变化,除上海天衡水险公估专营形成的专业市场外,车险公估市场专营出现并形成随后三年狂飙突进的增长。

(二)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的内在驱动

行业目前正处在从人脉加品牌向品牌市场过渡时期,低起点高速发展过程所产生的问题及逐步增长的实力,成为行业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的内在驱动。

1。有效供给严重不足

我国现代保险公估业在20世纪90年代完成其发育,经过本世纪初的高速成长(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67。2%),至2007年底行业机构有254家,首度出现亿元规模的公司,17家公司跨入千万级门槛,年度产险赔款公估核损比例由2004年前不足5%上升至目前的13。6%。但相对产业链上游的国内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高速市场化,以及保险业发展对高品质公估服务合作的要求,差距却是越来越大。至2007年底,254家行业机构中237家营业总额平均额刚刚迈过百万门槛(102。83万元①。保险业与公估业,已由当初接不接受的冲突逐渐转化为能否跟上节拍、满足需求的矛盾。在市场国际化的当今时代,必然是国际竞争的国内化。我国公估业在产能上尚且有效供给不足,更别说承受即将面临的国际公估业品牌服务竞争的压力以及展开国际国内两种市场的竞争。

2。有限资源集聚低端市场

2004年成为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历史的一个拐点,其标志包括:机构年内新增68家,总数至182家,60%的增长率成为历史峰值;行业营业总额首度突破亿元达到1。54亿元;继深圳民太安2003年下半年分立车险公估公司后成立的深圳同益公估公司,以车险公估专营首度位列行业十强。其后三年,车险公估市场增长狂飙突进,年均增长率为104%。2007年行业营业总额7。2亿元,其中车险公估营业收入3。88亿元,占比53。9%。稳居行业前四的均为以车险公估为核心业务的公司。2007年,行业前20名中除天衡及外资的罗便土、平量行等3家公司坚守在非车险公估的高端市场外,后起的基本也是靠车险公估市场的突破一年成名。行业近三年市场规模年均增速虽高达67。2%,但非车险公估年均增速只是27。6%,总额占比也由2004年前的超过90%滑落至2007年的46。1%。行业2005年首度盈利2023万元,利润率6。81%;2006年利润率3。52%,2007年利润率3。16%②,绝大多数公估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3。垄断竞争市场模式及其深化

我国公估业起步于国家经济开放时期,保监会进退宽松与门槛放低政策引导的自由竞争状态及各公司起步时间、资金、人才、管理水平等的差异,推动行业垄断竞争市场模式形成,由2003年的少数几家寡头垄断竞争转化为2004年的行业十强的垄断竞争。2005年~2007年,行业前十公司市场份额分别为62。2%、59。6%、53。9%。2008年1季度,行业前十公司营业收入总值10819万元,市场份额51%。我国保险中介业界,公估市场2004年至今维持相对集中状态,但资源却分散于260③家大小公司。经营微利、资源低效使用、成本高企等原因迫使各公司萌生合成规模经济共生共存的强烈意愿。泛华集团2008年4月注资控股方中、普邦、天衡等三家行业前列公司,资本重组公估业大幕由此拉开。可以预见新形势下的公估业,资本重组公估集团的发展将成为主要形式,具体也将是多种形式的并存。小规模公司生存空间进一步逼窄成为大小集团公司的吞并对象;资本纽结品牌公司形成强劲的集团品牌竞争优势,迫使中等规模公司以互补整合作出应对。在行业整体生产力低下的当前时期,资本重组公估集团总的趋势将是相对的强强联合,由此前众多机构竞争明显的马太效应转化为主要是一批寡头之间更高水平的竞争。

(三)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的外在驱动

我国公估业向品牌发展的过渡,除了行业竞争发展的内生动力,另外就是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与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监管机构为促进产业链健康发展的政策引导的外在驱动。

第6篇:宪法经济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变革与适应,都离不开保险业的作用。随着市场的扩大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社会稳定及协调发展效应愈加明显。文章从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两方面对山西保险业发展的功能进行了评述。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险业大有作为。第一,发挥经济助推器的作用,通过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为人们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利支持,可以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第二,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通过养老和健康保障,保险可以解决人们生活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的协调稳定。

一、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

1.经济补偿效应。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作为一种集合和分散风险的机制,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保险经营技术的提高,经济补偿效应将逐步得到充分发挥。

近年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人民生命和财产多次遭受重大损失,保险业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经济补偿的重任,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特别是在1998年特大洪灾和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及重大煤矿事故中,保险业及时赔付,有效地恢复了生产和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医疗保障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据统计,2004年山西省保险业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保险金达到19.7亿元,2005年达到20.08亿元,2006年达到25.27亿元,2007年达到52.5亿元。例如,2004年8月18日,大同合成橡胶集团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生产线遭受严重毁坏。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接到报案迅速赶到现场。经过初步查勘后,立即支付预付赔款400万元。并于2004年12月24日经公估机构里算后,向大同橡胶集团支付赔款869.59万元,使该受灾单位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2004年10月7日,山西运城虹桥旅行社承办的旅游团发生严重车祸,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12人轻伤的恶性事故,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支付旅行社责任险赔款125万元。2008年3月9日,阳泉市平定县山西海祥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造成6名矿工窒息死亡。大地保险阳泉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加大理赔“绿色通道”的开放力度,及时支付保险赔款120万元。

2.资金融通效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筹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内在的投资需求使保险公司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具有资金融通效应。保险费是预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在整个保险期内履行,还有损失发生与给付之间存在间隔、历年赔付率波动、巨灾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保险公司要提留各种准备金。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保证保险资金的运动是必要的,投资可以进一步增加收益和增强给付能力。投资收入既是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

保险业通过收取保险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再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形式进行资金运用,为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建设融通了资金,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支援了经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了改革顺利进行。2004年,我国各省市保费收入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保险需求弹性值为1.49%。

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资金融通效应将逐步得到发挥。

3.收入分配效应。保险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即感到风险的行为主体(投保人)愿意出钱(保险费)给另一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愿意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给)付。这是典型的交换,社会保险的财务及给付机制影响到储蓄与资本积累、劳动力市场供求和收入再分配的形成。

二、保险业发展的社会效应

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的制度安排,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效应逐步发挥。

1.社会稳定效应。保险公司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要与灾害事故打交道,需要掌握财产的分布和各种灾害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积累防灾防损经验。减少灾害事故能相应减少保险的给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宣传并向防灾防损部门投资,把防灾防损作为保险的首要任务。保险赔偿只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但整个社会仍受到危害,只有防灾防损才能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投保人投保只是预防万一,他们宁可保险费白缴,也不希望灾害事故发生。可见,保险公司是社会防灾防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

目前我国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保险业正确处理了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以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仅通过招收业务人员,就解决了130多万人的就业难题,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效应。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参保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们大病医疗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人们退休后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口,保险业报出了一系列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满足了人们较高层次的保障需要。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而且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增加扩展家庭效用,还可以增加子女教育投资,提高收入预期。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们医疗、养老等的后顾之忧。

3.社会管理效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开拓服务领域,保险可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政府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企业风险管理日益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赖于时常化的手段来解决。保险将逐步成为个人生涯规划和家庭保障计划的重要内容。

4.本地化效应。保险业只有融入地方经济,服务于地方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近年来,山西省各保险公司不断寻找保险发展的增长点和服务地方经济的切入点,从支持支柱产业、服务“三农”、推动责任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宽保险发展领域。作为全国最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矿产资源丰富,尤以煤炭储量为最。煤炭行业是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安全保障问题又是备受政府和人民关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组建专业性煤炭保险公司。针对各地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责任事故,2004年12月,山西省在采煤行业推动开展煤矿职工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2006年11月,山西省开始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大力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朱文胜.保险理论研究的思考.保险研究,2000(3)

第7篇:宪法经济论文范文

关键词:警察权宪法制约宪法监督

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个社会及其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警察队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反过来又会侵害社会及人民的合法权益。因为誓察权是国家公权力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权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职能和刑事职能中的一切权力,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替察权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中实际运行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一旦权力被滥用将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侵犯。尤其是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明确地将“依法治国”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誓察权行使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第一要旨。而依据宪法理论,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权利的享有是一种此涨彼消的反比例关系,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的权利化为乌有。而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调整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的侵害,实现对人权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对誓察权的制约和监督,应该说我国在制度上设立的监督方式还是比较完备的。既有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以及国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也有社会监督(包括党的机构的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既有来自这些外部力量的监督,也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监督;既有事前监督,也有事后监督等等。这些监督方式都从某一个方面和角度保证了公安机关能够严格地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地为人民服务。但是,从监督的实效来看,确实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督形式虽然比较丰富,但具有实效的监督方式少。尤其是对于警察权滥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宪法设计尚有一定的缺陷。对此,笔者拟以宪法的视角从限权、制衡、监督三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宪法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构建及其完善等问题进行粗略探讨。

一、限权—明确,察权的法定权限,确立检察官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

依据的理论,任何权力都必须得以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自发地向外和向内寻求扩张,导致越权和滥权、擅权。权力必须要有制约,而惟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且愈重要的权力,愈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权力来进行制衡。而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其他公权力一样具有易扩张性。正如孟德斯鸿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在警政的实施上,惩罚者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官吏。在犯罪的审判上,惩罚者与其说是官吏,毋宁说是法律。誓察的事务是时时刻刻发生的事情,几乎不需要什么手续、形式。”这段话一方面说明誓察权力广泛,另一方面说明誓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受约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权”大。因此由于警察权先天的易扩张性,往往最容易被滥用。而它一旦被滥用,对人民的伤害,对社会的损害就会极为普遍极为深重。因此,从角度来构建限制警察权的机制尤为必要。

我国替察权最显著一个特点就是警察权界限缺乏宪法的明确定位。由于誓察权界限的不确定性,有时政府会出于某种考虑,要求公安部门承担某些政治、经济或社会性任务,而这些任务超出了警察理应承担的正常范围,从而导致了誓察权力的扩张,并为那些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寻租的机会。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门要为经济建设、要为某项政治任务保驾护航。这实际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担他所不应承担的行政职能,而警察权也就借此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门与政府的重要任务联系在一起,由此在决策层上获得了与其职能不相称的权力。这样,从制度上警察的强制性权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务中,这必然会诱惑誓察腐败。因此,只有宪法将警察权力限定在于明确的法定范围之内时,其权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约束、监督。

就警察的刑事职能而言,我国《宪法》第135条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一直作出的设计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设计从宪法上确立了中国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既是一种互相配合、制衡的关系,又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依照理论,权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这一诉讼结构在强调侦查、公诉、审判三个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同时,又强调密切配合,这本身在形式逻辑上就出现了矛盾。强调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靠什么机制来保障呢?而且对于审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机关直接面对被追诉者,自行决定实施旨在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强制性措施,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而这些措施却又无法获得中立司法机构的授权和审查,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公民也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必然使诉讼活动成为公安机关针对公民自行实施的单方面治罪活动。这种司法制约机制的缺乏,直接导致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的局面冈。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侦诉一体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加强对警察权的限制和制约。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赞成龙宗智先生主张的“侦诉一体化”的观点,不赞成有些学者主张的“检警一体化”的观点。检警一体化,强调的是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容易弱化警察的责任感,不利于侦查的专业分工,反而不利于侦破[4]。加强侦诉合作的具体设想是:警察侦查案件,得随时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的过程,自觉地接受检察官指导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检察官认为必要,可以亲自侦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侦查。检察官认为需要警察帮助时,警察必须予以协助。检察官的命令,警察应当接受,否则构成读职。侦诉一体化的核心是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地位,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约束和监督,从而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为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设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控制赞察权

警察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和趋势。最常见的司法权对警察权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警察的执法行为作出之后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司法机关对警察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等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除了这种事后监督模式的行政诉讼之外,另一种较常见的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之前,必须首先向司法机关申请,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状之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司法权对警察权的这种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领域。譬如,当需要对公民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进行搜查、扣押、羁押、监听等情形时,警察无权直接决定和实施,而是必须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同意。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正是基于对警察权的天然的易扩张性的考虑,因此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符合理论中“权力须得分工和制约”原理的需要。我国的警察主要承担着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国家侦查犯罪、追诉犯罪的职能。在这一职责的驱动下,警察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捕捉、搜集当事人违法犯罪证据的主观积极性非常强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掌握着丰富的权力资源,警察权本身又具有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而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等则处于被管理和被追诉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强制特性的警察权的侵害。根据“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担任裁判者”这一法律格言,对于为维护治安和追诉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如果允许警察自己作出决定并对当事人的不满和异议作出最终认定,则无疑违反了这一理念。马克思也曾经说过:“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因此对于警察权的行使,司法权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社会纠纷和争议享有最终的裁决权,由司法权予以控制是合乎权力分工和制约理论的。

其次,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也符合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人权的理念。当今中国,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观念已经深人人心,为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内容。而警察作为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职权时,也必然是倾向于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对于被管理者来说,在面对代表强大国家、拥有国家强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别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处于弱者地位,权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权的侵害。从一定意义上说,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诉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对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作最终的裁决,因为“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绝对权力的追诉人,束手无助”、“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宫,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I61。而司法权从其本质上说应当是超然、中立的,控、审分离、司法最终裁判等原则也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公认。因此,以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人权。

因此,为体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有必要在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制约膨胀的警察权。具体设想是:(1)建议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或治安法庭,专门负责对在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发司法令状。(2)确立司法审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赋予侦控机关可无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3)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赋予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在诉讼的各阶段都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如遭拒绝,应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迅速作出裁决。如仍遭拒绝,可向上级法院上诉。这样将警察拥有的事关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的财产权的决定权被改变为申请权,警察对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财产权的决定,都只能依申请,而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

三、监督—设立人民侦查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

警察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往往直接与人民群众发生关系,警察能不能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最有发言权的还是人民群众,特别是有关事件的当事人。因此,为了增强警民沟通、建立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系统最近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警察体系内部也引人“人民监督员”(或称之为“人民侦查员”)制度,即在诉前的侦查阶段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尤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采取限制和剥夺的强制措施时,由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制约的民主制度。其宪法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警察权的行使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替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直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这些都是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的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记载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载体,从“纸上”落到实处。否则,人民的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谈。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为人民群众行使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搭建一座实实在在的桥梁,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刚性程序,将警察权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促进人民民主的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人民侦查员这种由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宪证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制约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论。具体地说,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一条公律。替察权作为一项重要国家权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响到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约,又要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保持警察权的人民性。

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径,贯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在法律监督中体现人民意志,是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一个重要措施。

第8篇:宪法经济论文范文

1.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变动分析。消费结构指各类消费支出在总消费中所占的比例,消费结构能够反应出居民的生活水平,甘肃农村居民从1993年到1999年将支出主要用于食品消费,说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处于贫困和温饱状态;从2000年开始消费支出比例小于0.5,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医疗、交通通讯、教育、居住是衡量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相关数据变动说明甘肃省农村居民消费结构逐渐优化,农村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2.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变动分析。恩格尔系数从1993年的0.51总体上保持下降趋势,到2007年的0.36,食品消费支出已不在占据消费支出的一半比例。说明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到达小康阶段,医疗保健、交通通讯、娱乐文教、居住方面的支出比例都相应有所增加,表明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消费结构不断优化。

3.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分析。消费结构变动度,是分析消费结构变化程度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在1996年~2000年期间,甘肃省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为9.00%,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为6.26%。在2001年~2006年期间甘肃省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为2.22%,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为3.27%。

在1996年~2000年期间,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变动非常显著,其中食品支出消费对消费结构的变动影响最大,交通通讯的影响其次;2001年~2006年期间,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经过剧烈变动后,明显趋于缓和变动,居住消费支出对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影响最大;医疗、文教消费是影响消费结构变动的又一重要因素。

二、甘肃省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1.生产总值构成变动分析。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是经济增长的拉动力,同时是计算支出法生产总值的三要素,其中最终消费一直在我国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最大,在经济增长中贡献率最大。1978年甘肃省生产总值为64.73亿元,2007年为2702.40亿元;消费率1978年为66.62%,2007年为59.78%,说明最终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动力,因此实证分析甘肃省居民消费变动及其对经济影响作用有一定实际意义。

2.最终消费情况分析。最终消费由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两部分组成,甘肃省最终消费支出1978年为43.12亿元,2007年为1615.37亿元。根据《甘肃统计年鉴》数据计算居民消费支出一直占据最终消费支出大部分的比例,稳定在70%以上。

3.甘肃省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消费贡献率(消费拉动率)通常指在经济增长率中消费需求拉动所占的份额,计算甘肃省最终消费贡献率在2002年至2007年间分别为63.99%、55.38%、63.81%、69.24%、49.67%、53.44%,可以看出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并不稳定,其原因是经济增长更容易受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政策要素影响。

三、甘肃省城乡居民消费函数分析

本文采用持久收入消费函数。具体模型:Ct=α0+α1Yp+α2Yz+ε

其中Ct为现期消费;Yp和Yz表示持久收入和暂时收入。系数α1和α2分别是持久收入和暂时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根据《甘肃年鉴》统计资料,对模型进行回归拟和,分别得甘肃省城乡居民消费函数(1)、(2)。

农村居民消费函数Ct=0.258+0.721Yp+1.737Yz(1)

(0.002)(8.237)(2.469)

R2=0.873D.W.=1.212F=34.461

城镇居民消费函数Ct=87.934+0.789Yp+0.873Yz(2)

(1.095)(40.793)(3.908)

R2=0.997D.W.=1.91F=1878.984

从方程中可看出,农村居民每增加1元持久收入,有0.72元用于消费;每增加1元暂时收入,有1.74元用于消费。既增加了暂时收入,不仅要将暂时收入全部用于消费,同时还要拿出储蓄来消费。城镇居民每增加1元持久收入,有0.79元用于消费;每增加1元暂时收入,有0.87元用于消费。

四、简要结论

1.经济增长与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之间有直接的影响。经济增长越快,收入增加越高,消费也会随着增加。但是,在投资、出口和消费等三要素当中,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高,一般都在70%左右,说明拉动消费仍然是甘肃省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2.随着经济的增长、收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结构出现重要变动倾向。在城乡居民的消费结构变动当中,食品支出消费对消费结构的变动影响最大,交通通讯的影响其次,特别是自从2001年以来,城乡居民的消费结构剧烈变动,居住消费支出对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影响最大。另外,医疗、文教消费是影响消费结构变动的又一重要因素。

3.为了巩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我们建议:一是加快发展城乡经济,保证固定资产的投资速度,使投资增长不要出现大起大落;二是进一步开发农民能够稳定增加收入的就业渠道和途径,如非农产业收入、转移性就业收入、农业产业化收入等;三是对于城市居民来讲,要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机会作为重点,用扩大就业保证收入,用收入增加保证消费;四是对于城乡居民的消费结构进行一定的引导,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医疗、教育、保障等关键性问题。

参考文献:

[1]彭劲松:重庆市经济增长中消费与投资贡献度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7~10

第9篇:宪法经济论文范文

关键词: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对策见解

一、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

县域经济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具有地域特色和功能完备的区域经济,是发展区域经济最重要的一个层次。

中国现有县和县级市2074个,总面积900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幅员面积93.8%;人口9.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4.46%。2000年全国县域经济GDP总量50930.21亿元,占全国GDP总量9720.37亿元的52.3%。其中,县域粮食产量4.42亿吨,占全国粮食总量的91.67%;棉花448.73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100%;油料2245.11万吨,占全国的75.98%;肉类产量5548.71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90.58%。

由此可见,县域是我国一个十分重要的区域和层次,不仅是我国的国土的主体,为中国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是中国主要人口的居住地,养育着全国74.46%的人口。从经济总量看占全国半壁江山;而同时,县域几乎提供了全国粮食、油料、肉类的生活保障,是全国安全、稳定的物质基础;同时,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棉花、粮食、油料等基本原材料。它处在“城尾乡头”的位置,既有城镇也有农村,既有第一产业也有二、三产业,既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可以说既是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的结合部,又是工业经济与农村经济的交汇点,也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衔接点。

二、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研究

1.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县域经济发展的全局

发展县域经济,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和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绝不能以浪费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牢固树立加快发展的意识,必须坚决做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一切工作都围绕经济发展来安排,一切工作成效都以发展实绩来检验。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关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追求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健康发展。转2.大力发展工业,逐步实现工业化

发展县域经济,必须突出工业化,大力培育县(市)属企业,通过新型工业化不断扩大县域经济工业的增量。一要在科学分析基础上,突出县情和自己的特色,建立科学的县域工业发展规划。二要把招商引资、上项目作为发展工业的重要措施,做大做强县域工业,以此弥补县域资源、技术、资金的不足。三要通过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改变县域初始工业的粗放生产和经营,积极推进信息化、生态化产业发展,有效遏制工业化进程中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四要继续落实扶持政策,加强信息引导,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工业园区的发展,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形成全社会重商、亲商、爱商的良好环境。

3.突出优势,发展特色经济

把县域经济发展为特色经济就是形成自己的优势经济。为发展特色经济,一是调整县域经济的经济结构。从当前来看,结构调整的最重要内容是降低县域经济的经济内容重复率。根据调查,目前县域经济小而全的体系基本没有打破。这种经济结构导致谁也没有优势,在市场经济好时一片繁荣,市场不景气时则一片凋零。调整原则不是什么一、二、三产业比重,也不是轻重结构比重等,而是优势比重,只要占优势,不管是什么产业,是什么部门,都应当重点发展,否则都应逐步淘汰。二是在发展特色经济中,要把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既要避免开发不足使资源整体闲置或品位开发缺位,又要避免过度开发,使稀缺性资源价值降低,寿命缩短。在发展特色经济中,一定要强调对稀缺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在发展特色经济中,要注意领域内市场,在巩固域内市场的基础上对外拓展。对域外市场,在售后服务、质量、信誉上要给予域内市场同样的重视度;同时,要注意保护地方品牌,不要轻易放弃、更改名牌,以保证品牌的连续性、稳定性,离开了一定的地方品牌,特色经济将失去其最有影响的外包装。

4.处理好自主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关系

县域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激发县域的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县域内各种资源的优势。重点要抓好两点,一是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创新体制和机制,切实搞好县域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努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种活力竞相迸发的氛围。二是全面激发县域民营经济发展的活力,形成全民创业、共谋发展的局面。同时必须明确,县域经济不是县内经济,而是开放经济,只有扩大开放,加强与外部的合作,才能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主动承接“两个转移”,积极引进经济要素,实现更大的发展。同时,县域经济规模的有限性和产业结构的单一性,也要求我们不能故步自封、夜郎自大。所以,在坚持自主发展的同时,一定要开阔视野,扩大开放,努力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刘克俭:促进县域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思考[J].济南金融,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