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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调研,细化界定标准
流通领域的食品繁多,食品经营主体类型、经营项目和方式涉及的面广点多,情况复杂,究竟哪些需要领取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规章规定的不太明确,核发实践产生了很多既回避不了又难以找到答案的问题,工作时常处于无章可循、有章难循的局面,致使一些原来合法的市场主体加入无证行列。因此,亟待细化明确相关规定。
为从根本上打破由于许可范围不明确导致的执法人员难界定、难受理和不少经营者难准入的瓶颈,市工商局紧紧抓住基层反映的36个普遍性问题,从三个方面人手,在规范准入上下功夫。首先,查找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同类政策法规,指导基层参照执行。重点针对工商部门介入这项工作较晚。其他部门开展这项工作较早,并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的实际,多方走访查询,借鉴兄弟执法部门的做法,为我所用。比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经销食用农产品不需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然而,何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只是原则性地把它界定为“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至于“初级”如何判断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只字未提,而且国家工商总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也未涉及,造成实践中对从事大米、面粉、茶叶、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等产品经营是否要发证,各地各级认识不一,发证工作出现了不少受理范围不一致和监管中相互推诿的现象。为此,市局广泛走访农业、质监、商务等部门,组织人员上网查询,最终找到了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包括植物、畜牧和渔业三个大类,粮食、肉类、水产、园艺植物等十六个种类及其40多个分类的界定范围,及时下发基层参考。为全系统做好这方面的受理核发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其次,强化调研,从法理和实践的结合上拨乱反正。重点针对一些同志对相关法规了解不够或思想方法片面,单纯以经营者所处领域或以经营的食品种类和经营方式搞“一刀切”,导致认识和核发上的混乱等实际,引导大家运用辩证的观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五个方面统一认识和操作。一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二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但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三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的许可。四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的许可。五是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也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再次,对一些上级无明确规定且争论较大尚未形成倾向性意见的问题,经请示上级同意,暂缓发证。如商场超市中的现场加工制作、经营生鲜猪肉是否发放流通许可证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不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在领取流通许可证的同时还需要领取生产许可证,二是认为只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目前尚未形成倾向性观点,决定全市工商系统暂不发放流通许可证。在加强调研。弄清底数后,报综合协调部门确定。
二、狠抓协调,消除监管盲点
核发经营许可证涉及的面广领域多,科学确定监管环节和监管部门,并在系统内部实行科学分工,努力实现监管连续性和无缝对接,是解决交叉执法、互相推诿和效率低下问题的关键。首先,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三大环节通常情况下比较好界定,但由于三者联系紧密,相互牵连,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现边界模糊和交叉的现象。其次,在工商系统内部的分工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科学不合理问题。核发工作要么统一由县局承担,要么全部交工商所办理,致使局机关和工商所的优势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整个工作处于局里包不了、所里难干好的局面,特别是工商所由于人少任务重,加之对这一工作的认知程度不到位,致使证照分立制度得不到落实,有的为了突击应付检查或其他原因,甚至违反程序规定,先办证后补材料,或基层领导“先人为主”。给核审人员定基调。使审查和审核成了摆设。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市局首先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抓住监管环节和部门分工难界定的三大难点重点突破。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和政策,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明确分工。一是针对流通领域大量存在的冷饮店、咖啡店、简易小吃服务、餐饮外卖服务、餐饮配送服务以及采取厂店分离经营模式从事熟食卤制品经营,是发流通许可证还是餐饮服务许可证,是由食药局监管还是由工商部门监管的问题,重点组织学习领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认清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判断上述经营者究竟申领流通许可证还是餐饮服务许可证,主要看其是否提供消费设施和场所,如能提供可作为餐饮服务环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照上述标准,冷饮店、咖啡店、简易小吃服务,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等,属于餐饮服务环节,不属于流通环节的经营行为。其产品不纳入食品流通许可范围。而经营者购进熟食卤制品以及采取“厂店分离”经营模式销售熟食卤制品食品属于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二是针对清理无证无照谁是第一责任人问题,重点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普遍感到解决这一问题,除法定授权外,坚持“谁发证,谁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较好,并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问题。三是针对尚未出台的法律授权地方人大立法界定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监管问题,市工商局和质监局
多次召开会议,广泛了解认真研究其他省的做法,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专门就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及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研究确定了三条监管意见:(1)新设立的食品生产者,申请生产许可的,首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已取得营业执照申请增加“食品生产”范围的,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2)食品生产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的,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按程序办理:申请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的。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3)食品生产企业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凭《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较好地解决了无人监管和监管不力的问题。
与此同时,以既不违反程序又便民高效的原则,对系统内部的分工进行了调整。首先,对作为安全监管重点的企业和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其面积大,从业人员多,工艺流程相对复杂。现场勘查和审核难度相对较大,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较高,确定由县局机关受理核发,其他由工商所分担,这样既实现局所之间优势互补。又方便了一般经营者。其次,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严格执行“证照分立、先证后照”和“一审一核、审核分离”的规定,又从基层人少任务重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工作,实行现场核查分片包保到人,并将发证发照中的受理、现场核查、名称预先核准工作等相同环节授权其统一办理。针对业务管理系统办照环节的前置审批手续中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选项,无法反映许可项目内容,及时向该软件开发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较好地解决了办证和办照系统模块对接问题。再次,建立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严格考评标准,发现不规范行为。给予通报和行政处分,从而较好的激励和鞭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规范、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
三、强化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一、食品流通许可风险的分类
笔者认为,对食品流通许可风险进行分类,科学合理的方法应是以风险因素为标准。分为行政主体风险、市场主体风险和制度风险三类。
第一类,行政主体风险,指工商部门在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行政管理工作中,由于自身的因素引致的风险。
第二类,市场主体风险,指市场经营主体在食品流通过程中,其不确定的行为给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带来的风险。
第三类,制度风险,指法律法规等制度的缺失、模糊、瑕疵等。造成工商部门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中承担的风险。
二、食品流通许可风险原因探析
(一)行政主体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内部机制不健全。对于工商部门来说,食品流通许可是一项崭新的职能。履职工作中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食品安全法》第31条规定,工商部门“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什么是“必要时”无法可依,工商内部也没有规定。为了规避风险,现在普遍的做法是对所有食品经营申请都填写现场核查表,并由工商干部签字确认。暂且不论有无必要,事实上,许可对象面广量大,是不可能全部进行实地核查的。没有现场核查,却填写了现场核查表,这是以造假为代价来应对机制的缺陷,行政主体风险之大不可估量。二是缺乏技术支撑。在食品安全知识这个“软件”上,工商干部受到的专业培训很少,也缺少相应的资格认证,凭着经验干、跟着感觉走的审查往往导致错误的行政许可。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在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下,工商干部认定“合理”与否,恐怕只有依靠“目测”这种感官上的认知。在“硬件”方面,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普遍匮乏,对法律规定的“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类的问题如何判断无所适从,没有判断或判断错误往往使行政许可决定成为一种冒险活动,其所含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二)市场主体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环节的问题。比如,经营者在申请或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时,出于不当因素的考虑。可能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导致行政许可错误。二是食品经营环节违反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把经营主体定为第一责任人,加大了法律的威慑力,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从实际情况看,不少经营者受利益最大化驱使,在经营活动中不断触犯法律底线。有的在领取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擅自超出经营范围;有的故意降低各种经营条件,导致经营行为不再符合食品经营的法定要求,加大了动态监管的难度。三是市场退出环节的无序。正常情况下,食品经营主体退出市场要履行一定的手续,经过一定的程序,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相比较而言,经营者违法退出市场比合法退出更为简便、成本更低,这显然降低了经营主体通过合法途径退出市场的自觉自愿性,给工商部门造成被动,带来风险。
(三)制度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当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给许可工作带来了困惑。比如,《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这一条显然忽略了餐饮服务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现象,也遗忘了大量存在的餐饮外卖的事实。再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目前看,很多地方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由工商部门来核审、发证,这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风险责任。
三、食品流通许可风险防范对策
(一)工商部门切实做到履职到住。一是严格把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强化工商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从保民生的高度出发,着眼打造放心消费的目标,深刻认识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在许可工作中恪尽职守、积极履职,严格依法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许可工作,尽力避免由于审查不严、申请人欺骗隐瞒、程序违法造成的失误,把好食品流通市场的准入关。二是完善许可工作的运行机制。机制缺失带来的食品流通许可风险要通过完善制度来防范,要在制度的完善、专业人员引进、流程的衔接、硬件保障等环节上加大力度,最大限度降低行政许可风险。三是加强巡查监管。为提高监管效能,可以分类别、分区域、分季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管,并做好监管痕迹的保留工作。同时,事后的监管措施要确保到位。应当根据检查结果采取不同的措施,不能敷衍了事,含糊不清。
(二)加快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定程度上,技术手段决定了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优劣。我们要抓住新一轮基层改革和建设的契机,在基层加快推进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切实实现“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快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实施食品质量的初步筛查,改变以往工商干部依靠外包装判断的低层次方法,从根本上提高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信息远程监控网建设,在食品经营者和工商部门之间架起一座快速沟通的桥梁,实现对食品经营者的全天候、近距离、高效率监控。
是“十小”整治的收官之年,工商分局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全面规范、长效巩固、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小食杂店、小菜场整治规范实际,按计划按步骤推进小食杂店、小菜场完成整治规范工作。对尚未达标的小食杂店、小菜场,攻坚克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完成达标任务;对已经达标的,要认真组织回头看,查漏补缺,防反弹,治回潮,切实巩固达标成果;积极探索建立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小食杂店、小菜场转型升级,实现服务功能、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的创新,适应经济转型与消费升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一是强化督查,确保整治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严防思想松懈、盲目乐观的情况,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为使整规工作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认真开展小食杂店、小菜场整规日常督查,对小食杂店监管推行“倒查、追查、督查”三种工作方法,监督和指导小食杂店自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接受统一配送,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通过督查活动和回头看活动,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加强整改,确保整规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是抓好扶持,引导小食杂店和小菜场改造提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星级评选,坚持“五个统一”:即统一标志,统一承诺,统一亮证亮照经营,统一监督电话,通过对全区各类示范店的清理规范,要继续引导小食杂店向“食品安全示范店”转化提升,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典型示范作用;推行示范店配送单位动态监管考核机制,落实示范店配送工作责任制,对配送单位工作进度实施动态监管,完善辖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辖区共有小菜场30个,列入改造提升的17个,现已完成改造提升的8个,正在土建和装修的7个,正在招投标的1个,尚未启动的市场1个,小菜场改造有序推进。
三是抓好执法,加强小食杂店和小菜场日常监管。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大对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行小额即时罚款“格式处罚文书”截止5月底,查处食品案件109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75件,有力督促了小食杂店、小菜场经营业主自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同时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强化日常巡查,多管齐下,全面推动小食杂店、小菜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维护农村食品消费安全。
四是抓好登记,引导经营业主合法规范经营。以“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式办理为契机,对辖区内小食杂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根据《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内容,要求小食杂经营业主设立符合食品安全的经营场所、设备、制度,确保新办食品经营单位质量,上半年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385件。规范农村小菜场市场名称登记,对已经市场名称登记的小菜场,采取“回头看”的方式,认真对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完备材料,规范程序,使之符合现行规定的要求。对列入整治范围,但目前某些方面尚不符合登记条件但已长期存在、为人民群众生活所必需的农村小菜场,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和管理措施。
五是抓好自律,指导建立长效规范经营制度。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从证照办理、店容店貌、进货查验、消费承诺等方面,指导小食杂店、小菜场经营者自律规范经营。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推行评价公示等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小食杂店、小菜场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抓难点突破,确保小食杂、小菜场整规任务圆满完成。加强对城郊结合部,特别是偏远村庄小食杂软硬件提升工作,作为重点薄弱环节予以突破。对5个尚未启动小菜场整规的要加强宣传和督促;对尚在审批手续的要帮助其加快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对尚在建设的要做到高标准设计和高标准施工,确保市场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工程的高质量。
一、在2011年“五五”普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加强工作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全面、深入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实施。
二、继续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制度,抓好集中培训、法规考试、“案例研讨”、“每月一法”、“下基层巡回讲课”等学法活动,今年举办系统内法规学习班不少于4期、案例研讨会1期。
三、抓好工商法规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工商法规;组织好3.15宣传活动、 “12.4”法制宣传日以及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开展的专项普法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县局政务网站开展工商法规宣传活动;积极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利用基层“一会两站”向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开展工商法规宣传,配合个私协、消协等单位举办企业负责人和个体户法规培训班一期以上。
整改措施:加强三基三严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流程,切实做到以病人为中心。随着病人日增,医院加大引进和招聘护理专业人员,扩大专业队伍,以满足病人需求。
二、医院存在乱用药,乱检查等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抓源头,严格落实药品和大型医疗器械两个100%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二是推行药品使用合理性专家组集中评价制度,市卫生局组织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到各医院抽取门诊处方、住院病历,组织专家组集中进行用药合理性评价,对使用不合理用药的医生,按照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一是坚持把药品管理作为行风建设的重点环节;二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自律意识;三是降低医用器材和卫生耗材的采购价格;四是坚决惩处违规收费现象;五是推行医疗机构辅助检查项目互认制度;六是继续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七是开展廉价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八是加大合理用药管控力度。
三、患者反映中心医院转科难问题,一些科室对不应该在本科室治疗的病人偏偏留在本科室,浪费金钱不说,还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间。
整改措施:
从源头抓起,采取首诊负责制,根据患者病情分诊到相关科室,在治疗过程中确需会诊或转诊者,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协调,尽可能满足患者需求。
四、市中心医院为应对甲流感设立了发热门诊是好事,但发热病人到门诊看病,医生都让做抽血检查,应不应该。
整改措施:
市中心医院为我市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定点救治医院,并且承担着全市重症“甲流”患者的救治任务,为此市中心医院专门投资100余万元建立了一层专用负压病房。发热病人有细菌和病毒感染之分,发热病人在就诊时常规检查血常规,是卫生部《关于“甲流”患者的标准就诊流程》所要求的,其目的是对发热患者进行初步的鉴别诊断,以防造成部分患者漏诊和误诊,归根结底是为病人负责。以后我们会在这方面加强宣传解释,并做好医患沟通工作。
五、儿科就诊秩序乱,患儿哭闹,声音吵杂,不利于医生诊疗及与患儿家属沟通。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导诊,及时疏导和分流病人。
二是合理设置病人候诊区域,实行“一室一医一患”。
三是尽快完善实施叫号制度,彻底改变就诊秩序混乱现象。
六、患者低烧到我院呼吸内科看病,疑为“病脑”要病人做腰穿等检查,后到中医科,接诊医生为朱新勇医生服务态度很好,利用中医望、闻、问、切为病人仔细诊疗疾病,效果不错。因此提出医务工作者如何体现以人为本,增加病人的信任度?
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要求各医院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市卫生局每年组织一部分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努力提高全市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
二是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在医院倡导和开展“三精”服务:即精品、精细、精心,增强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心。
七、反映一婴儿出生后因出现呼吸困难由下级医院转到市中心医院新生儿科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家属提出出院,但新生儿科医生告诉患儿家属要住院15天才能出院,但是患者还是提早出院,并且情况正常。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和家长的沟通,讲解到位,让家长理解。
二是加强与下级医院的双向转诊工作,使患儿病情稳定后,争得家属同意转下级医院康复,以保证患儿治愈,也减轻患儿家庭一定经济负担。
八、医院药价高于零售药店,药价虚高等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抓源头,严格落实药品和大型医疗器械两个100%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二是推行药品使用合理性专家组集中评价制度,市卫生局组织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到各医院抽取门诊处方、住院病历,组织专家组集中进行用药合理性评价,对使用不合理用药的医生,按照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一是坚持把药品管理作为行风建设的重点环节;二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自律意识;三是降低医用器材和卫生耗材的采购价格;四是坚决惩处违规收费现象;五是推行医疗机构辅助检查项目互认制度;六是继续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七是开展廉价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八是加大合理用药管控力度。
九、做为医院如何做到首诊负责制?
整改措施:
“首诊负责制”是医院工作的核心制度,要求每个医生都掌握,并按制度去落实。如有争议,有医务科协调决定,首诊科室不得拒收病人和相互推诿。凡因拒收病人、擅离岗位、不负责任、不及时抢救、延误治疗而造成事故或医疗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十、医院住院病人“一日清单”执行的较好,但门诊病人取药、检查没有明细清单,如何做好门诊收费透明度?
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对一日清单的检查力度。
二是与软件公司,对医院院运行的门诊收费程序进行改进升级,力争在年底完成这项工作。
十一、曾参与过2007年行风面对面评议的代表提出一患者来我院泌尿科实施雾化电切前列腺手术治疗时,医生为病人用进口贵重电切刀没有告知,经协商医院需退还病人1000元,但至今仍未退还到位。
整改措施:
一是对广大医务工作者加强教育,提高对告知的认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告知签字义务,与患者做好沟通,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二是责成市中心医院立即退还患者现金一千元,并道歉。
三是印制特殊材料使用告知协议书,使用前医患双方协议签字,同意后方可为患者使用。
十二、电梯间人多时空气不好,医院内外环境卫生需改善。
整改措施:
一是对医院的卫生问题,以后卫生局将每季度对全市各医院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天中晚报和××日报上进行曝光,对卫生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十三、中心医院大厅门前停车秩序待规范,停车难问题急需解决。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与交警支队的联系,尽快解决门前交通秩序和车辆停车位的安全管理。
二是加强与城管、辖区综治办的联系,解决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存放,秩序规范,合理使用门前现有场地。
三是协调上述部门及园林部门,力争合理使用沿溪路住院部门前东区的地带,解决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存放地,扩大汽车停车位。
四是加强院内停车场地管理,对职工、家属的机动车辆指定专门区域停放。禁止在门诊、住院部、东病区与就诊车俩混放,占用停车资源。
十四、关于评议现场播放的反映市中医院视频短片所提的问题。
整改措施:
市中医院已于09年4月份与患者家属达成协议,现已解决。
十五、关于评议代表所提张玉珍医患纠纷的问题
整改措施:
市中医院正积极与患者家属协商,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双方再走司法程序。
十六、关于卫生许可证到底该谁办的问题
2009年以前,根据《食品卫生法》要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新法要求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许可证,原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再发放。在新法开始实施后,由于国家工商总局没有及时下发实施细则,造成迟迟未能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流通环节的商户也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市直到10月底才开始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业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后,卫生部门再发放许可证违反新法规定,但由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药监部门没有相应的执法队伍承担起监管任务,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之日起许可证发放间断约一个月后,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在机构改革未完成前,由市政府授权餐饮业仍暂由卫生部门代监管,现餐饮业卫生许可证仍由卫生部门发放。
十七、许可证办证难,办证过程中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违纪问题
餐饮业卫生许可证的办理首先要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相关的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卫生部门要派监督员进行现场验收。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于餐饮业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和硬件要求,许可门槛较高,尤其按上级规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以来,关键项缺一项都不能许可。而我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硬件设施普遍较差,部分餐饮单位需要整改后再次验收,加之一些技术服务性要求,比如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办理需要几天时间,造成有些商户感觉办证时间较长和办证难。一直以来,我们严格执行20个工作日办结规定,无论能否许可,20个工作日必须给商户明确答复,如果条件符合,尽量提前办理,比如我们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尽量为群众提供方便。
对于办证过程中吃拿卡要的问题,今后我们仍将一如既往的严格执行卫生监督员“十不准”和“八条禁令”,凡是举报查证属实的,对这些个性问题将严肃处理,坚决调离监督岗位,决不姑息迁就,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交有关司法纪检部门。
十八、医疗市场监管问题
我所自2004年起开展医疗市场监管工作以来,围绕“一准入、二规范、三查处、四取缔”的工作原则,把医疗市场集中整顿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重拳打击非法行医,使医疗市场由当初的混乱局面得到了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现象明显减少。2008年初,为了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市卫生监督所由原来一个医管科增加到两个科,从人力财力上进一步向医疗市场监管倾斜,加大了投入。但由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特殊性,目前确实存在非法行医打而不死现象,有些非法行医者不挂招牌,屋里摆的是空药盒,靠低价吸引消费者,取缔一次又开业一次,可以说是全国通病。针对这种现象,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连续取缔两次仍继续开展非法行医活动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九、医院体检能否办理健康证问题
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卫生厅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必须经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批准,而我市目前经过认定的技术服务部门只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家。
二十、关于群众反映工作人员在接种疫苗的过程中服务态度欠佳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坚持每周一门诊例会,对接种门诊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不徇私情,不吃宴请,要求其在日常工作中衣冠整洁、佩戴胸卡、文明用语、热情服务,杜绝“四难”现象发生。我们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耐心详细讲解有关注意事项并经其知情同意后再进行疫苗接种,接种后留观30分钟后再让其离开。对于需要预约的疫苗,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告知其到规定的时间再来接种疫苗。
二是加强自身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广大受种者提供更加热情、更加周到的服务。
二十一、关于群众反映的有关“向受种者推荐自费疫苗”的问题。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一类疫苗(免费)、二类疫苗进行公示,将服务承诺、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免费疫苗名称等全部张贴在门诊室墙壁上,积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加强教育,不断的向疫苗接种工作人员强调有关规范和要求,使其更加熟悉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三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预防接种的法律法规),定期向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力争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坚决杜绝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十二、关于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如何解决乡镇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
整改措施:
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后,对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几年经过国家的大力投入,各乡镇卫生院的硬件设施基本上得到了明显的好转。但软件差,医务人员少的问题仍普遍存在,80%的医院医护人员不够。
一是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现在计划在3年内对全市乡镇医务人员培训一启遍。
二是认真落实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根据市委的安排,首批农村卫生人才工程的招聘工作已圆满完成,88名在专以上毕业生已到基层卫生院工作,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3年内农村缺医的现象会得到一定的解决。
三是加大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工程的力度。
二十三,关于农民参合率下降的问题。
这主要是农民对新农合知识了解不够造成的,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以简报的方式通报各单位的农民参合进程和新农合用药问题,以此促进我市参合率的上升。
二十四、关于代表对私立医院的满意度调查中发现的审批和医疗广告等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私立医院的审批程序,把严关口,严格按标准审批。
二是严格按照政府的规划审批医院。
三是联合工商行政部门严厉打击各类医疗广告。
二十五、关于卫生人才流失的问题
整改措施:
卫生人才的管理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国家规定副高以上的人员更换执业地点,必须经市委人才办批准方可办理。近几年我市在卫生人才建设方面从提高他们的待遇入手,基本上没有流失卫生人才,相反是其他地方的卫生人才积极到我市要求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
二十六、关于卫生局工作秩序问题
整改措施:
加强管理,确保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因工作需要外出时应在门前挂牌,并注明联系方式。
二十七、关于120车辆漫天要价的问题
整改措施:
救护车接病号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50元,但是,现在个别医院为了多收病号就把这个费用给减免了。
二十八、关于电视报道一名考官收钱的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积极与各部门沟通,加强每年执业医师的监督。
二是向省卫生厅建议,实施异地监考。
一、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过程监
(一)根据国家总局工作安排,按照风险管控、分类许可原则,改革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系统建设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二证合一”。
(二)加强餐饮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台账登记、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卫生管理、餐厨垃圾处理等制度。
(三)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等级评定和公示为抓手,开展寻找“笑脸”就餐活动,逐步提高寻找“笑脸”就餐认知度,实现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全覆盖。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继续健全完善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厨师持证上岗、食品及原料检查、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等制度。积极探索学生“小饭桌”、“敬老院食堂”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完善旅游景区“农家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旅游景区服务安全监管。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日常监管
(一)认真开展餐饮服务监管业态调查摸底工作,详实掌握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状况,建立健全餐饮企业监管数据库,推进餐饮监管信息化建设。
(二)大力推进餐饮服务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
(三)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完善日常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及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开监管信息。
(四)加强农村餐饮服务监管,提升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五)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春秋季学校食堂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检查。确保学校食堂配备一名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着力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二)完善监管体制,实施网格化、痕迹化、精细化管理,构建监管网、督查网和巡查网,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积极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明确建设任务和考评标准,重点是大中型餐饮企业、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现餐饮服务操作过程可视,提高学生家长和餐饮消费者的安全感。
四、开展专项整治,提升防控水平
(一)强化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突出大中型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等大型聚餐消费场所,开展重点防范,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强化对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督查,特别是监督抽检及投诉举报中问题产品的处置,及时追根溯源,严肃查处。
(三)继续推进小餐饮整顿规范工作,在巩固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小餐饮示范店、示范街创建工作,今年新创建100家小餐饮示范店、1条小餐饮示范街,确保年度整规任务完成,全面提升小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开展食品添加剂、野生蘑菇、冬季火锅、夏季凉菜、年夜饭等专项监督检查。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监管能力
(一)广泛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举办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讲座,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四员”作用,健全完善基层监管网络体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二)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通过多种手段,采取普训、轮训、专题培训、模拟演练等方式,加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专业化技能。
六、推进诚信建设,构建社会共治
(一)健全餐饮服务信用管理档案,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开展餐饮企业约谈工作,对苗头性问题、发生过较大食物中毒事故、已暴露问题又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要及时约谈当事企业和当事人,提出警示告诫,确保整改到位。
(二)实行餐饮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规违法餐饮企业,查处后及时在媒体和网站上曝光,惩戒不良失信企业。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是由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而逐步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始于1997年。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主要内容
实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含义
关于“食品安全溯源”,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就是指在食品产供销的各个环节中,食品质量安全及其相关信息能够被顺向追踪(生产源头消费终端),或者逆向回溯(消费终端生产源头),从而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管理主体的有效监控范围之中。实施这一体系中能够理清职责、明晰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各自的责任,并能有效处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关于食品溯源流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下图显示:
构筑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表现得更为强烈,消费者、新闻舆论、司法机关和相关社团组织等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在与日俱增。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我国国内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情况
我国目前已提出了构建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框架的构想。同时,在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体系中基本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应当遵循“可追溯性原则”。
2001年以来,我国逐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2001年7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在流通环节应当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2002年,北京市商委制定了食品信息可追踪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购进和销售食品要有明细账。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了在寿光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进行蔬菜质量安全可溯源系统的探索。2005年,北京市顺义区在北京市率先启动蔬菜分级包装和质量可溯源制。同年,天津市实行无公害蔬菜可溯源制,推出网上无公害蔬菜订菜服务。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 (试行 )》。我国物品编码中心编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陕西标准化研院编制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对酒类产品经营活动每个批次提供质量安全报告和酒类产品随附单。此外,我国有关部门还在食品种养殖和生产加工领域逐渐推广应用“危害关键控制点分析(HACCP)”、“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等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总结“十一五”规划的执行情况、草拟食品安全监管“十二五”规划实施纲要,将总结过去的实践,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监管经验,将会以全新的视角进一步明确包括乳品在内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这些都说明,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已被党和政府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对构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规定
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判断国家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坚决态度。《食品安全法》第35至39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还规定了所有食品购销书面记录的时间均不得少于两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施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初步明晰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制度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溯源中应当履行义务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为构建完善的国家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埋下了伏笔。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在监管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北京、吉林、河北、江苏、甘肃等地工商局在部分地区试行推广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山东、福建、广东等地在大中型食品超市、食品批发企业推广使用食品购销存应用软件;新疆、贵州、安徽、厦门等地实施了对食品品种的电子备案;浙江、湖北、内蒙古等地在食品批发环节实施了“一票通”制度。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将从乳制品电子溯源体系为突破口,进一步对乳制品等食品安全电子溯源体系的细化内容。据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出台有关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两项制度”电子化的相关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在研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
条形码技术在食品溯源中有待于进一步推广
目前食品溯源体系电子化步伐大大加快。如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与相关企业合作开发了泰祥集团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寿光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近年来,上海、广州等地还将条形码技术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推广到商场、超市中。但从总体上看,条形码技术在食品流通中只是部分使用,尤其是在餐饮服务环节中尚未普及。有的经营者反映在条形码中缺乏食品生产日期这样的信息,亟待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的是,我国食品安全追溯技术体系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从总体来看,仍然不尽完善。
食品溯源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20多部、行政法规40余部、部门行政规章150余个。但只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少数法律法规对食品溯源体系的一些相关内容作了要求,且法条中对可追溯的要求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规范,还比较欠缺。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不强
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差应该是其中重要的诱因。近年来食品安全恶性事件证明,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严格自律和缺乏诚信,往往会因食品质量安全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监管执法力量薄弱,监管方式、手段落后
我国行政执法监管队伍由于人员、设备、经费的不足,难以确保监管职责完全履行到位。以江苏省为例,全省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37万余户,还不包括2万多个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经济组织和2000多个定点屠宰厂(场),而各相关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不足20000人。同时,在部分省区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还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日常监管执法技术手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处罚力度不足以形成威慑力
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非常严格。如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将制售有害食品行为定义为“保健犯罪”,视情节判处1年以上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因为制造或者销售有害食品获刑者,5年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还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我国相关处罚力度不够。我们必须严格管理,让违法者一旦被查获就倾家荡产,不能重操旧业。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堵住食品质量安全漏洞。
消费者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由于食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溯源信息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同时,社会上缺乏食品溯源信息的公共查询平台,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致使消费者无法为行政部门辅以有效的社会监督,直接影响到“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建立。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相关建议
笔者理解,建立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就是要以强化行政职能部门监管为着力点,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为关键点,以强化社会监督为辅助点,以强化电子化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点,从而实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推进。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来确保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健全完善。地方立法时完全可以《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作支撑,进一步明晰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各级政府总负责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岗;进一步细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协作协调制度,落实各自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定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和个体消费者利用其学习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识。
建立健全食品入市备案制度
食品入市备案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笔者建议食品流通环节继续健全完善食品入市备案制度,可考虑通过地方立法作出规定,要求外地食品和地产食品的总经销商必须到工商等监管执法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成为其法定义务。这样,就能达到工商部门及时掌握了解食品流通源头和渠道、有效防控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记录制度
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尽快推进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两项制度”,对达不到要求者,可以考虑推行食品流通环节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制度。各地可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制定类似的制度,进而确保全过程、全环节中的食品质量安全。
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和下架退市制度
事前防范与监管重于事后惩罚。日前,有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在流通环节也要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笔者建议,是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第一种方式是可以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问题食品的若干实施意见,逐步理清流通环节问题食品下架退市和召回等范畴的相互关系之后,特别是处理好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之后,今后在管理体制出现调整的前提下,再考虑研究流通环节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问题不迟。第二种方式是借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的有关规定,通过地方立法作出明晰的规定,要求食品批发商在食品生产者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问题食品召回时,代为履行食品召回义务,以有效遏制问题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溯源体系顺向追踪问题食品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以及食品零售商的权益。待地方立法取得成效的基础、全面铺开的基础上,可考虑制定部门规章等方式,巩固成果,大力推进。
全面构筑溯源体系的技术支撑
一是在整合各地食品安全监管软件功能的基础上,设计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监管软件系统,该系统应包含农牧业生产和种养殖管理、食品生产加工管理、食品流通管理、餐饮服务管理、食品生产管理、食品进销存管理、信息交流平台、消费者查询平台等子系统和功能模块,并在其中嵌入食品包装条形码编码系统,分别授权由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操作和应用。二是各个环节都要进行信息化管理。各环节要共享信息,供应链上游必须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供应链下游,实现物流和信息流的同步。三是开发研究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收集和传送技术。在没有条件统一实行代码系统的情况下,可采用纸记录,但要做好纸记录系统与代码系统的有效链接,确保实现“痕迹管理”。四是完善食品包装和标签制度。应吸取欧盟在食品包装和标签制度建设中的经验,将追溯信息依附于标签上。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查询制度,形成有效监督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作为信息披露的一种政策工具,有助于解决或者缓解食品市场内的信息不对称。笔者建议应本着“方便职能部门监管、便于生产经营者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则,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溯源查询体系。体系建成后,既要方便行政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中查询食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又要方便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查询本单位食品生产和购销存情况,还要方便消费者查询食品来源、质量安全状况、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交易流程等情况,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实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编辑/周南)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精神为指导,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全面落实规划为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效性,以创新工作机制为手段,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素质、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提升全系统法治化建设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谐执法。
二、工作思路
围绕依法治理的主题,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促进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全面开展,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1、着力抓好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能力。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使领导干部熟悉、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管理工作,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做学法用法的模范、遵守法律的模范、执行法律的模范。集中授课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授课内容、授课人、授课时间由市局统一安排布置,根据授课内容的不同,聘请市政府法制办、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来我局讲课,由机关科室和直属分局分别担任培训责任单位。
2、着力抓好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能力。努力推进和规范干部队伍学法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登记备案制度,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做到学习法律和岗位实践相结合,执法为民和依法办事相结合,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结合。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基层工作的实际和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认真开展集中培训和自学。同时,要针对阶段性工作和执法办案的重点,及时组织学习2012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并按季度开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一季度,重点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执法办案的基本技巧及常识。
二季度,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禁止传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季度,重点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反垄断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四季度,重点学习《物权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3、着力抓好社会普法宣传工作。一是要会同个私协会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六五”普法工作。继续把有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准入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重点内容,引导他们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诚信赢得良好的信誉,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二是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12.4”法制宣传日,围绕活动主题和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热点问题,开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利义务的宣传活动。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规则透明度的宣传,提高接受社会监督的自觉性。
(二)提高法治化水平,加强执法监督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继续开展多层次的依法治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提高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
1、进一步落实、细化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市局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实际,修订年制定的《执法岗位责任制》,重新确定人员岗位,明确执法职责。
2、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的对象为行政执法行为人,采取月自查、互评,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评议考核的方式,对本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考核,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等内容。
3、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执法责任追究是落实执法责任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以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被撤销、确认违法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作为突破口,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追纠、查办,对行政执法过错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4、进一步完善法制员制度。建立健全与监管方式改革相适应的法制员制度,明确法制员岗位责任,将执法监督工作重心前移,规避执法风险;要通过加强核审工作,降低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机率。
5、加强听证、复议工作。要适应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受理范围不断拓宽的新形势,不断提高听证、复议的工作要求。通过加强听证工作,充分与管理相对人交流沟通,保证执法公正准确,赢得管理相对人的理解;通过加强复议工作,切实落实层级监督,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实施。
四、措施与要求
一、当前文登市商品展销会的特点
去年以来,文登市共举办商品展销会共计20场,展销内容包括保健品、家用电器、房地产、家纺产品、农产品、汽车、婴幼儿用品、食品等,较2011年同比增长了28.5%。《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废止后,商品展销会不仅在主体市场准入门槛上大幅降低,同时参展的经营主体处于事前无监管状态。
(一)办展主体杂,档次各不相同。目前,办展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有政府直接参与的,有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的,有社团法人举办的,有法人联合举办的,有法人企业自行举办的,还有个体户自办或联合举办的。展销活动中,政府主办或有政府部门、大型企业参与举办的商品展销会相对层次较高,展会选址、布局,参展商选定都有较为严格的规范,展品档次高、质量好;而个别办展者缺乏严格管理、组织涣散,层次相对较低,经常是街头路边办展,展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二)参展商品杂,质量水平不同。以往商品展销会参展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服装、针织品、小家电、生活用品等方面;目前参展商品除上述几类外,还涉及汽车、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食品、小吃、保健品、旅游服务等。商品质量及服务水平各不相同,真伪难辨。部分商品质量低劣,存在傍名牌或假冒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此类情况尤为突出。
(三)办展目的杂,展会效果不同。大部分政府及大型企业主办的展会,主要目的是通过商品展销会这一平台,宣传推介特色产品、优势资源,带动优势产业发展。如近年来文登市政府组织先后开展的“六省三十市”文登家纺展销活动(2011年)、“十省四十市”文登家纺展销活动(2012年)、2012中国(文登)国际长寿美食节等展销活动,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个别企业、个体户却借助商品展销会的形式,擅自使用“中华”、“全国”等字样,并在宣传单上编造虚假信息,以“厂价直销”、“低价甩卖”等名义,加上现场赠送一些小礼品等形式,销售过期积压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在农村及边远地区举办的一些服装、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商品展销会,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酒店、宾馆等会展场所提供者为谋取私利,招揽、组织开展展销活动,不严格履行对入场主体的资格审查义务,致使许多证照不齐的经营主体进入商品展销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展销会产生厌恶和抵触心理。
三、商品展销会监管中面临的问题
(一)违法经营行为发现难。工商部门不能通过登记审批事先了解商品展销会情况,只能通过日常巡查,或是通过关注广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发现商品展销会线索。不少以推介会、咨询会、讲座形式出现的商品展销会,举办场所往往在各酒店、宾馆内部,执法人员难以发现;个别举办者故意将开展时间定为周末或下午下班后,逃避监管;那些利用车辆深入农村开展流通展销的经营者,更是和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战”,对这类展销活动发现较难。
(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难。许多以出售保健品、保健器材为目的的商品展销会往往打着免费讲座、举办推介会的旗号,吸引消费者,最初几天只展不销,即将结束时才开始“最后一卖”。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现场往往找不到产品实物,无法对其是否构成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认定。等到出现投诉,工商部门介入查处时,展销人员早已人去楼空。
(三)案件调查过程取证难。取证难主要表现对参展产品质量、商标侵权认定难。目前对产品质量的监测以及对商标是否侵权的认定程序复杂,所需时间也较长,而商品展销会时间短,流动性大,往往是认定结果还没到,商品展销会已经结束,相关责任人也不知去向。此外,因为对食品等一些商品的抽检有抽检基数的限制,对于那些先展后销的商品展销会,如果在检查时其现场产品数量达不到抽检基数的要求,只能放弃抽检。
(四)消费利益受损维权难。一是投诉举证难。商品展销会往往在进行现货交易时未能出具真实有效的销货凭证,工商部门受理投诉后,经常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购物凭证,难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二是售后服务难。特别是对那些异地办展的经营者,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三包”无法实现,售后服务无法保障。三是责任追究难。对一些异地办展,或查无下落的当地参展商追究责任时难度较大,异地寻找当事人增加维权成本和难度,对场地提供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追偿时,往往因为找不到具体的展销会主办者而导致消费者投诉事项难以处结,可操作性不高。
四、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管的对策
(一)健全完善商品展销会预报机制。为避免出现监管滞后的现象,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信息灵敏,反应快速的特点,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日常巡查、充分利用覆盖全市的12315申诉站网络,密切关注各种媒体的商品展销会宣传广告、海报、街头传单等,及时掌握各辖区内商品展销会开办情况并向市局预报,市局将基层所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巡查计划,从而推进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使商品展销会的监管由登记审核向属地监管、日常监管过渡。
(二)全面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由于商品展销会的一些经营活动仍需进行严格的审批,如广告的等,这就使得工商部门事先获知商品展销会基本情况成为可能。建议在系统内建立起市局职能科室与基层工商所之间的联动机制,如商标广告科在受理涉及商品展销会的广告登记备案后,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场合同科,然后由市场合同科根据属地管辖,通知相关基层所实施重点监管,基层所在监管结束后,再将监管情况反馈给市场合同科,形成执法合力,努力使监管实现无缝对接。在系统外,加强与公安、消防、文化、安监、经贸委等部门的沟通,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及时发现商品展销会举办线索,获取更多的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