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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汇报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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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汇报材料

第1篇: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项措施

一是常规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监所部门把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驻所检察中日检察的常规性项目,对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的在押人员展开羁押必要性的常规性审查,我科今年办理的首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郑某盗窃案)就是在常规审查中发现的。其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申请以及身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进行重点审查。

二是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分工协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常规审查发现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需进一步审查的,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合作,如身患疾病不宜继续羁押,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进行评估、审查,公诉、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案件材料及相关情况。而公诉、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监所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羁押期间的思想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相关情况提供依据。

三是规范流程与审批制度。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由分管检察长指定承办人进一步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向办案单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检察长决定。

(二)社区矫正监督

一、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察相结合,强化对监管活动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脱管失控问题。为确保乡镇司法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到位,每月不定期到乡镇司法所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台账,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电话汇报、思想汇报、参加教育、社区服务时间以及请销假等情况,并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走访帮教志愿者,实地了解司法工作监管活动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管的情况。

二、开展交付罪犯本辖区现场检查和外市区提醒通报相结合,强化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入矫。为解决罪犯交付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罪犯的漏管问题,采取多种办法完善监督措施,实现罪犯交付无缝对接。

三、是借助省院信息平台抓好本市外交付的罪犯漏管情况监督。通过查询省院信息动态平台,及时了解外地交付执行的罪犯信息,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为罪犯办理入矫手续。

四、开展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和巡查检察相结合,强化对收监环节的监督,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罚到位。为抓好社区服刑人员违纪违法环节的监督,每月定期到公安机关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社区服刑人员的违纪违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对服刑人员作出处理。

五、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召开二次由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司等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认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工作中发现的脱、漏管和违法犯罪行为信息,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对监外执行罪犯严重脱管和违法犯罪,需要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或数罪并罚案件的有关信息和书证材料要及时取证。促进公检法形成管理监督合力,特别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个案的查处,强化了法律在防范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中的特别预防作用。

六、结合地域特点,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定期、不定期到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档案材料,请销假制度、帮教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有脱、漏管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督促纠正,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有效监督。较好地保证对外来务工人员顺利实行社区矫正。

(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情况

因新刑诉法规定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因此今年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看守所较少。对于报减刑的罪犯,驻所检察室都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前监督:看守所拟报前,驻所检察室通过与其谈话、调查同号房的笔录以及管教民警的意见和其平常的思想表现情况,向看守所提出意见。事后监督:减刑裁定下来后,积极审查裁定是否不当。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社区矫正同步监督难 文书材料不齐全

一是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监外执行罪犯)交接不到位。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衔接、交接工作缺乏沟通协调,只接收2011年11月以后的社区矫正的对象。2011年11月以前的监外服刑人员仍在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在工作上产生扯皮现象,造成数据不符。为此,还专门发检察建议书。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15人,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的,司法所没有档案材料。

二是个别外地法院、监狱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没有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有的只送达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没有送达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导致执行地司法所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数据不符。二是监狱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材料没有专门移交,造成数据不符。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外部与内部均缺乏沟通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还停留在强制措施跟侦监、公诉等部门有关,而跟监所科无关,这也就决定了办案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并不会主动告知监所部门,而监所部门又缺乏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标准不易把握。例如有些轻伤害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空间封闭,信息隔绝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其无法再实施伤害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的主观意识,更不能判断其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会再次去伤害被害人。

二是监管手段的不完善制约了强制措施的变更。在现阶段,监管措施尚不健全、不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措施缺乏保证力度,易增加诉讼风险,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不敢轻易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策及建议

(一)要完善健全省院监外执行检察信息数据平台,(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登录错误后,无法修改和删除)。造成数据不符。尽快实现检察系统内相关信息的联网,并力争与执行机关实行信息资源共享,随时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化情况,加强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和同步监督。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同意判断标准。建立侦监、公诉与监所部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在押期间表现等信息及时传递,统一羁押必要性判断标准。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规范开展查阅案卷、听取办案机关意见、了解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等工作。

第2篇: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

被判七年却逍遥法外

2009年1月4日,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纪永平涉嫌、抢劫、敲诈勒索犯罪一案,到朝阳县人民法院。

得知此事,纪永平的父亲纪振海急得不知所措,想着该如何才能把宝贝儿子“捞”出来,得知弟弟纪振飞与县法院的人有交情,他便让纪振飞赶紧想办法,他情愿花多少钱都行。

纪振飞找到法院民四庭庭长宝振国,请求对纪永平判缓刑或者保外就医。由于纪振飞与宝振国是朋友,宝振国满口答应:“这事儿我来办。”

随后,宝振国找到该院刑庭副庭长、主审法官赵晓菊商量。赵晓菊说:“纪永平犯罪性质恶劣,没有缓刑的可能。”

宝振国没有达到目的,有些不甘心,又找到该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杜景信。杜景信的说法和赵晓菊基本一致:“对纪永平缓刑是没有可能的,只能保外就医,并且必须有纪永平患有重大疾病的正规医院诊断书。”

宝振国得到杜景信的指点后,将此情况告诉了纪振海和纪振飞,二人表示他们想办法办理纪永平患有心脏病的诊断书。

在为纪永平办理保外就医的过程中,纪振海、纪振飞先后三次共送给宝振国人民币19万元。之后,宝振国将7万元送给杜景信,3万元送给赵晓菊,余款9万元据为己有。

2009年1月22日,收到好处的赵晓菊安排法警霍然及法院工作人员贾玉美,提押纪永平去朝阳市第二医院体检。在提押的过程中,看守所工作人员以不开庭不能外提犯罪嫌疑人为由拒绝。赵晓菊将此事汇报给杜景信,杜景信立马与看守所所长取得联系,并按要求在提押票上签了字,将纪永平从看守所提出来。

纪永平从看守所提出来后,并没有到医院去体检,而是让他的舅舅刘志进入医院体检,因为刘志有风湿性心脏病。纪永平只是待在车内等候,由法警霍然看守。贾玉美领着刘志体检完后,将“纪永平”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诊断书交给赵晓菊。事后,在宝振国办公室,宝振国送给贾玉美现金800元。

2009年1月23日,纪永平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他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诊断书被取保候审。不久,副院长杜景信签字,决定对纪永平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攻守同盟退还好处费

2010年5月,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在开展对基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时,朝阳县法院审判纪永平的案卷迟迟调不上来,令他们感到很蹊跷。对此,他们又多次催促,而法院方面总是“慢条斯理”,过了好长时间才将案卷送来。办案人员经过认真阅卷,发现该案有很多疑点。

纪永平的犯罪行为不是一时的冲动,也不是只为满足一时的需要,而是成为一种恶劣的行为习惯。他没有丝毫的悔改之心,反而完被害人胡萍后再抢劫,还要敲诈勒索。这么严重的犯罪,为何只判七年,并且暂予监外执行呢?另外,在调卷时朝阳县法院还一拖再拖,调来的卷宗页码也是颠三倒四。难道这里有什么玄机?这一切,都引起了监所检察处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

办案人及时将情况向主管检察长进行了汇报,主管检察长立即召集监所部门干警,认真分析研究了案情,最后大家统一了意见,认为此案一定有问题。

办案干警迅速展开了调查,发现朝阳县法院副院长杜景信等人有犯罪嫌疑:为什么罪犯纪永平案卷里没有司法鉴定,却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呢?他们敏锐地意识到,该案背后一定存在着职务犯罪!

正如干警们所猜测,当他们要求调阅纪永平案卷时,身为朝阳县法院副院长的杜景信可谓吃不香、睡不好,坐立不安。他预感到事情不妙,于是立即找到宝振国、赵晓菊说:“你们俩听好了,我觉得朝阳市检察院监所处调卷,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说道的,如果一旦有风吹草动,我们必须守口如瓶,谁漏了半点风声谁要负责。”

三人的碰头会过后,他让赵晓菊先走了,接着对宝振国说:“宝庭长,我看这事儿不妙,为了把握起见,你还是把给我的钱拿走吧,别因为这点事儿把我的饭碗打了。”说完,他把受贿的钱原封不动地退还给宝振国,还让宝振国写了一份不注明日期的收条。

随后,他又将赵晓菊叫到办公室交代说:“纪永平暂予监外执行的手续,办理得齐全吗?你可不要把这件事看成小事儿呀,出了事儿,咱们谁都跑不了。”

赵晓菊听后,心里发慌,回到办公室后,立马找来贾玉美,让其赶快补全相关的法律文书。在补办的过程中,由于案卷早已装订归档,案卷上都有编号页码,再重新补充材料装订,只能将不打印页码的材料装进去。就这样,他们急急忙忙伪造了各种假材料,结果就出现了检察院迟迟不能将案卷调来,调来后的案卷页码颠三倒四的事情。

他们除了伪造各种假的材料外,赵晓菊还让贾玉美带着纪永平到省政府指定的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经鉴定结论是:纪永平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据此,他们又将已经暂予监外执行的纪永平收监,接着才把纪永平的案卷送到朝阳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虽然纪永平被收监,案卷被检察机关调走,但作为主审法官的赵晓菊心里还是忐忑不安,她找到了宝振国说:“宝大哥,你还是把给我的钱拿走吧,我心里总觉得不踏实。”宝振国说:“没事儿,钱我先给你垫上,出了事儿我担着。”宝振国嘴上这么逞强,其实也是惶惶不可终日。自从纪永平被收监后,他多次给纪振飞打电话,约他见面商量对策。二人见面后,宝振国说:“你侄子的事儿可能要出问题,你先把钱拿回去,如果检察院的人问起你,千万不要说是找我办的。”

纪振飞说:“你放心,我绝对不会把你们出卖了。”尽管纪振飞信誓旦旦,但宝振国还是觉得他的话信不过,后来到底把钱退给了他。

顺藤摸瓜突破案中案

自作聪明的法官和行贿人,本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结果还是让那些有经验的办案干警一一识破了。

监所检察处在初查过程中,主管检察长、监所部门负责人亲自指挥,并带领办案人员在对案卷严格审查、细致分析的基础上,深入监管场所、医疗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并抽调基层监所、反贪干警20余人,统一指挥,协同配合。

一天上午,办案干警带着疑问,拿着纪永平第一次暂予监外执行的心彩超片子和他收监时做司法鉴定的心彩超片子,找医学专家咨询,结果医学专家明确告诉办案人员,这不是同一个人的心脏片子,一个是50多岁人的,一个是20多岁人的。当时的办案人员恍然大悟,更加坚定了他们的分析是正确的。经过20多个昼夜的调查,他们先是突破了法警霍然和纪振海的心理防线,之后顺藤摸瓜,使这起案中案终于露出了真容。

一审宣判后,建平县检察院对判处贾玉美无罪提请抗诉。杜景信、赵晓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建平县法院重审。

2011年6月17日,建平县法院重审的结果是:杜景信以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宝振国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私藏弹药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赵晓菊以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贾玉美以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予刑事处罚。

第3篇: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

____2年以来,县检察院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律监督工作有力,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一是加强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通过立案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的问题,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确保案件不枉不纵。____2年以来,依法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2件;纠正漏捕1____人,纠正漏诉21人。二是加强了审判活动监督。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审判监督。____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77件,其中提请滁州市检察院抗诉案件____件7人,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3件。三是加强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通过落实检察官信箱等制度,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建设看守所远程提讯系统,实现了刑事执行检察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四是加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打造“技侦一体”的立体式智慧型侦查办案新模式,注重发现和查办滥用公权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行为。____2年以来,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71件9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1件____4人,渎职侵权案件20件27人。

(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监督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抓理念转变,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检察职业道德等教育活动,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增强了检察干警依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学习培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围绕“岗位能力”和“创新能力”,分批次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三是抓人才培养,建设优秀检察队伍,目前县检察院在职干警7____人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____4人,有5人取得硕士学位,取得检察官资格的55人,法警____人。

(三)监督机制有创新,内部监督有制约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侦查、批捕、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等举措,有效防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的发生。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在依法向人代会报告年度检察工作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观摩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深化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通检察长电子信箱,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是推行检务公开。在全省率先建成“一站式”检务公开服务大厅,完成了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改造,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和手机短信平台,把新媒体作为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实现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从“自觉公开”到“制度公开”的成功转变。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

一方面,少数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氛围还不够浓厚,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意识不强。

(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一是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还较为被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步伐不快,监督线索来源不多、监督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监督乏力。二是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依赖于侦查机关的移送材料,监督视野较为狭窄。三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受公检法三家的业务考核指标限制,被监督单位难免存在抵触情绪。

(三)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干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一些新招录的年轻干警的监督能力和经验不足,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有所发现但提出的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二是办理的部分案件的社会效果还不够理想。刑事、行政抗诉案件偏少,对简易程序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都还比较薄弱。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着力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着力监督刑罚的执行及监管,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五是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六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二)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要加大追究力度。继续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正确处理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仍处高发阶段,导致县检察院干警客观上忙于办案,忽视了监督工作。建议县检察院要继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调整和加强检察官队伍,克服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努力提高青年干警政治思想和检察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检察官队伍。

第4篇: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20*年7月—8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对我乡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宣传活动等工作。

(二)启动阶段(20*年9月—10月)

建立乡社区矫正组织;制定我乡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召开乡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其他乡镇参观学习。

(三)全面实施阶段(20*年11月—20*年5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乡各村遵守有关部门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四)总体提高阶段(20*年6月)

总结一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公安局应当分别于今年10月底前,对已经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按照要求统一集中向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市公安局应当设法予以补齐,市司法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市司法局在接收相关材料时,应认真核对、签收,并及时送达各乡镇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市人民法院对执行地在本市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教育,并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同时应当在宣判、宣告之日起7日内,将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执行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其中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分别抄送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抄送市公安局。

3、市人民法院收到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假释、撤消缓刑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撤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做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对社区矫正组织提请的延长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期限的建议书后,也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

4、对于市人民法院单独抄送市公安局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复印件抄送市司法局。

5、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收到市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市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6、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应当先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持司法所出具的报到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对回社区报到的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其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对未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住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式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不少于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辅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市司法局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人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内容。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其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前,司法所应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召开由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其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书面鉴定,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户籍地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无误的,由市公安局签发《缓刑期满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缓刑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同时,向其所在地的村组织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其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组织制度。乡司法所建立以政法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全乡各村居建立以村双委负责人为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站,协助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本村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

(二)例会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请示报告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四)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司法所要和市司法局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五)业务培训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市政府对乡社区矫正组织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5篇: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

案件管理模式的成型是一个逐步汇聚、涵容的过程,只有在不断地超越别人和自己的同时,才能完成量的积累而走向质的变化,这类似于王国维笔下的“求学三境界”,历经了“独上高楼”的目标展望,“衣带渐宽”的执著痴迷,才能享有“蓦然回首”的欣慰感慨。

“我们称其为案管,不单单是为了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主要目的是加强内部监督和服务保障,着重解决案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监督不力、效率不高的问题。”

上下求索:加强管理创新

2006年年初,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便循序渐进,开始了案件管理机制的探索之路。

第一步:成立业务管理中心,对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控;

第二步:成立案件受理中心,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所有案件进行统一归口、集中管理,把好案件的进出口关;

第三步:将业务管理中心和案件受理中心合并,于2010年7月成立了独立编制的案件管理科,对执法办案从进口到出口、从程序到实体进行全面监督。

在这一系列分解动作的背后,有着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2007年至2009年,静安区院分别承担了高检院和市院《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研究》、《检察业务管理体制与机制研究》两个重点课题。借着这一股理论调研的“春风”,从“为什么要探索案件管理机制”到“怎样设立具有区域特色的管理模式”,静安区院量身打造了一份“计划书”。“计划书”的开篇写道:

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的目的“一半是监督,一半是保障”。

这样做是为了管住案子,每个环节、每个过程都是透明的,这等于给检察院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阀门”上,又加装了一道“保险”。

在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下,对案件的监督大多是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串联式”监督,往往表现为“纵强横弱、多头管理、封闭办案”。改革,就是要针对这些不均衡的因素,把案件的监督管理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办案环节中。经过认真调研,院党组赋予了案管部门三项职能:归口管理、质量监督和数据引导。

支撑这一决定的理由有三点:一是破解“对实体关注多,对程序关注少”的难题,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的超时办案、线索积压和流失等问题,避免案件超期羁押和久拖不决;二是跳出“被动问责多,主动纠错少”的困境,把办案与监督相分离,实现管理过程“全透明”,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和“错案”的发生,确保案件质量;三是改变“就案办案多,分析利用少”的局面,将检察统计纳入案管职能,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综合问题和类案情况的分析、利用与监督。

“这样做也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检察事务与业务相互分离,形成‘前台’与‘后台’的支撑关系,就好像是为案件快速流转和检务公开查询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在旧的管理体制下,办案人员的精力往往被大量事务性工作挤占。为了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静安区院的基本思路是:突出“以办案为中心”的工作体系,在检察业务和事务的配置上充分体现服务保障的功能,做到分合并重,该整合的要整合,该区分的要区分。

如何实现这个思路?院党组得出的结论是赋予案管部门“事务管理”的职能。虽然称之为“管理”,实质上体现的却是“服务”,从案件统一受理、分流、移送,到法律文书的扫描、打印、赃证物品的收发、仓管,进而转战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换押,最后为律师来访接待、案件进展查询,提供愈加人性化的服务。通过这些职能的有序延伸和专业化的归类分工,将事务管理、数据统计从科室、办案人员手中剥离出来,从而实现检察职能的专业化、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和工作效率的最大化。

走进身边:打造阳光检务

“检察院离我们这么近!一站式办案和服务窗口真便民……”2月20日上午,静安区院迎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2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受邀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零距离深入检察机关、揭开检察工作“神秘”的面纱。

案管中心建立了“一站式”办案和服务窗口。走进一楼大厅,“案件受理大厅”的标识非常醒目。“各类案件受理”“律师阅卷接待”“案件进展查询”等工作牌面,向窗口一字排开。工作人员告诉大家,“案件管理部门是我院最‘年轻’的内设机构,但就是这个最年轻的机构,在检察院内部被冠以‘三个中心’的称谓。”

这里,就是一个案件流转中心。

从墙上悬挂的“工作流程图”不难看出,案管部门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就像是一个大型的“物流公司”,所有的案件统一受理、登记、扫描、分流和移送。“在案件管理没有集中前,对于公安、法院送来的案子是如何流转的?”有一位人大代表在现场发问。工作人员解释,一直以来,普通刑事案件和材料都是由侦监科、公诉科、未检科等部门分别受理和对外移送,分散了案件的信息、资源和管理,现在由案管部门将所有侦查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统一接受、登记,案件办结后或办案中出现退查、撤回、请示等环节的,将案卷及相关材料一并统一对外移送,这无疑是在外部的公安、法院和内部的各个办案部门之间架起了一道案件规范管理的“桥梁”。

这里,又是一个服务保障中心。

一个案件从受理到终结中间有着十几道环节,而每道环节都有相类似的辅工作,往往让检察官忙得焦头烂额。案管部门的另一项职能是把这些简单琐碎的检察事务分离出来,为办案提供“一站式服务保障”。在偌大的受理大厅,各类硬件设备,高速扫描仪、大型复印机、文书打印机随处可见、一应俱全,为了更加形象地说明问题,工作人员演示了法律文书的快速打印过程,让一名参观的代表感叹道,“科技日新月异,从手写到打印,的的确确是一种进步。”

这里,更是一个质量监督中心。

工作人员打开了案件管理系统页面,在对话框中输入某案件嫌疑人的姓名等关键词,一秒钟就可以了解到该案的各个阶段信息。通过聆听讲解和亲身体验,参观人员对信息化管理下的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各项检察业务流程有了全新的了解:现在办案是既“轻松”又“紧张”,在软件精准的“监控”下,任何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办案质量的征兆,都会被“检测”出来,不仅仅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通过网上查询,还可以避免律师、当事人和承办人有过多的接触,有效防止办案不公的现象,真正做到了阳光检务。

像这样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静安区检察院已经连续举行了三年,不断深化检务公开的同时,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

集中管理:把好案件端口

这是一道繁忙的工作流水线。2010年7月至今,已有1200多起各类刑事案件从这里的入口流入。经过检察官的认真审查,交由承办人员细心“加工”,变成一件件法律“产品”顺利输出。这又是一个严格的“产品”质量检测线,静安区检察院探索并建立了一套“阀式”归口管理体系,有瑕疵的产品当然逃不过监控,只有对“产品”进行整改完毕后,才会被贴上“合格”的标签。

在受理环节设置“入口阀”。从表面上看,案件受理很简单,但需要严格把握受理条件,做到一丝不苟、毫不懈怠却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案件受理是案件进入检察环节的第一道关口,受理出现问题或者存在瑕疵,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后续处理。成立以来,案管部门已经退回公安机关移送的无管辖权、人未到案的案件三起,拒绝无理由撤案一次,要求补正法律文书方面瑕疵28次。

在中间环节设置“节点阀”。法律文书是“微缩的法治”,一份准确、规范、严谨的文书,向来是展现检察工作成效的“窗口”。为了擦亮这面“窗”,案管部门加强了对各类文书的审查,防漏纠错、拾遗补缺,还根据市检察院的要求,统一文号管理,探索电子打印,对法律文书的编号、开具、送达进行管理。既加强了对办案过程的动态控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如开具13人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所需时间,由原来手工开具的30分钟缩短为8分钟。

在结案环节设置“出口阀”。在案管部门,档案成了管理的重点。对于归档结案,原来如果没有提示和督促,承办人就可能将其排除在办案工作之外,认为案件捕了、诉了即告一段落。现在一张张《诉讼案件归档结案流转单》,成了归档结案的“助推器”。每周案管部门会依据法院送来的判决书、退卷,在《流转单》的“归档通知”、“归档督促”、“案卷检查”栏目下填写信息,让承办人员签收确认,至今已经有116张《流转单》发到了案件承办人手中,归档的截止日期由原来的两个月变为短短10天,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动态监管:延伸监督触角

“各类办案数据在网络平台上汇集,是案管最大的资源”。随着市院研发的案件管理系统的广泛应用,静安区检察院将案件监督从“纸面”移到了“桌面”,从案件流程到办案质量监督真正做到了动态、同步、全程监管。

每天早上,小郑走进办公室,第一件事就是按下电脑启动按钮,熟练地进入网上办案平台,开始一天的工作。作为案管的“网络巡视员”,她要对全院各部门办案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可能发生的不规范情况及时提醒;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对法律文书规范情况进行审查。

“如果案件临近结案期仍未审结,案管系统会提前三天出现黄色预警、当天出现红色预警;如果出现超期未结,案件将显示为红色预警。”案管部门每天都会结合案管软件的上述预警功能,以《案件管理流程预警提示单》的形式提醒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运行以来,案管部门共开展案件预警123次,确保了零超时办案和零超期羁押。

每月初,在几位院领导的办公桌上都能看到由案件管理科编印的标有“机密”字样的《检察业务情况》,内容主要是当月各部门检察业务的基本数据、受案情况和特点。通过同比、环比的方式,将该院每个月的办案工作全景式呈现,为党组及时掌握办案信息、适时决策提供翔实的数据参考。

检察统计的作用不仅在宏观决策上,业务部门也获益匪浅。2月的第一天,金融科就收到了一份来自市院的案件情况调查通知,由于所要调查的案件覆盖面广、涉及办案部门众多、上报时间紧迫,数据统计成了一项繁重的任务。“三天,只是短短的三天时间,案管部门就把三年以来办理的20多种罪名的100多个案件统计好了,细化到每个案件、每个环节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还有同比、环比的数据,让我省了不少心。”金融科的小徐对此深有感触。

每到季度末,办案人员都会有点紧张,因为来自案件管理部门的办案“成绩单”就要上报至检委会。这张成绩单由《案件督查报告》和《办案情况分析》两份案件检查通报组成,是案件管理科根据该院制定的《办案质量标准》,对季度所办案件进行的程序监管和质量督查。

案管,案管,就是要为全院把好案件质量关口!对案件督查员来说,开展案件程序审查和流程执行情况监督是每天的日常工作之一。不久前,案件督查员在审查对外移送的材料时,发现某盗窃案文书中存在一处瑕疵:该案认定犯罪嫌疑人系累犯,但在基本情况中缺少犯罪前科。督查员及时发出瑕疵提示消息,承办人当即进行了修正。这种按季通报和即时提示,使承办人员有了办案紧迫感,保证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事务分离:提供服务保障

“过去我们办案人员既当检察官又当书记员,每天事务忙得不可开交。现在书记员和内勤的部分职责转移到了案管部门,我们有了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细细琢磨案件,在办案上精益求精”。

这是案管部门运行反映的一个小侧面。从成立以来,案管部门就承担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权利义务告知、法律文书扫描、律师接待、赃证物品管理等办案辅助事务。通过专业事务的归类分工,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加强了办案力量。从2011年的总体趋势来看,重点环节的办案效率都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案件审结率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未检案件的办案期限平均缩短了2.6天,效率提高14个百分点;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平均缩短了4天,效率提高7.2个百分点;侦监部门的办案期限平均缩短了0.33天,效率提高了6个百分点。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案管部门还将人性化管理引入检察事务,作了不少探索和创新。

前不久,案管部门受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其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因为刚刚生育,行动不便,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来到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负责告知的案管人员当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我们的办案讲究宽严相济,提倡给予弱势群体司法人文关怀,那么在案管工作中也应当有所体现。”在领导的支持下,两名案管人员匆匆赶赴浦东,上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谢谢你们检察官,这孩子一时糊涂,我一定好好看着她,让她不再犯错……”临走时,犯罪嫌疑人的母亲连连道谢。回院后,案管部门即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公诉承办人员,事后公诉部门反馈,他们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上门提审。

便民查询:促进阳光检务

“在没有实现案件集中管理前,律师或当事人如果要到检察院查询一个案件,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这是案管部门经常遭遇的问题。

对此,案管中心一位负责人作了简要说明:以前案件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在查询案件进展时,往往要把大部分的时间花在寻找案件承办人上,还得分三步走。即先找到办案部门,再找到部门内勤,最后才能确定案件承办人,还要翻阅大量案卷查找具体信息。如果遇到承办人外出等情况,律师或当事人要查询某个案件,所需时间就会更长。这样的查询方式不利于实现检务公开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案管部门增加了“便民查询”的职能,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不断增强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透明度。运行以来,案管人员仅仅借助办案软件的查询功能,就快速又便捷地完成了410余次的“查阅”工作,为律师、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促进了检察执法行为的公开化和阳光化。

“检察官,你好,我是张XX的妈妈,从安徽赶来的,前两天收到了一份公安的信。说是我儿子犯罪被抓了,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也不知道去问谁,儿子现在怎么样了?”前不久,案管人员在接待大厅里碰到了一位焦急万分的母亲。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工作人员即进入软件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这位母亲口中的“儿子”是一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现被羁押在静安区看守所。在接待的过程中,案管人员耐心地将案件的进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看守所会见的程序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一一告知,还画了一张去看守所的简易路程图。从9点到10点,经过一个小时的解答,张母渐渐平复了心情并离去。几天后,案管人员又接到了张母的电话,“我见到了儿子,谢谢检察官……”。

第6篇: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

1月17日,刘玉美出殡。

居民群众为他们的知心大姐送来一幅挽联:“四十六年尘与土,一心为民永造福。”

刘玉美的官不大,责任却不小。她既是铁山坪街道的司法所长,又是综治办主任,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

“有事就找刘所长评理!”

基层的矛盾纠纷盘根错节,调解不仅要讲究技巧,还需要有胆量和毅力。为做好调解工作,刘玉美十分注重早期预防和处理。

在马鞍村下川合作社,有一条并不起眼的田间便道,路虽不宽,却是该社群众出入的必经之路。2007年,某公司在这里修建加油站,挖断了群众出入的便道。群众多次与加油站负责人协商,要求重修便道,但都未得到答复。2009年9月16日,上百名群众围住加油站讨“说法”。就在事态即将扩大时,刘玉美带领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当时,场面极为混乱,人多嘴杂,刘玉美每说一句话都很困难。由于身体不适,她脸色苍白,剧烈咳嗽,但仍然用纤弱的双手,拉这个,挽那个,耐心地给群众讲道理。身体实在挺不住了,她就坐下来喝口水,休息一会儿,又继续做工作。在她的耐心劝导下,群众被这个瘦弱女人的顽强精神所感动,情绪渐渐平静下来,最后疏散了。

紧接着,刘玉美分别到加油站、马鞍山村逐户了解事发缘由,倾听双方诉求,连续加班几个晚上,赶写材料,然后组织双方到街道调解,宣传法律,分析利弊,提出建议。双方均被刘玉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折服,对她提出的调解方案十分满意。一场可能演变成重大的纠纷,就这样得以圆满解决。现在,该社的便道不但重新修建起来了,而且进行了硬化。

刘玉美对人民调解工作得心应手,因为她讲究的是公道,而对一些小的矛盾纠纷调处,又多了一些女性的温情。2007年8月的一天,铁山坪街道正街社区的张某在邻居王某开设的小卖部买烟后,王某称其所付的50元钱是假币,双方争执不休,闹得不可开交。为了寻求公道,双方一起到司法所找刘玉美评理。由于正值盛夏,刘玉美没有急于调解,而是将双方请进会议室,打开空调,递上茶水,请他们先冷静一下。在详细了解事情缘由后,刘玉美耐心地开导他们,给他们讲“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最后双方冰释前嫌。

对于刘玉美来说,像这样的矛盾纠纷调解实在是太多了。当地群众都尊敬地称她是铁山坪街道的“疑难杂症专家”,“有事就找刘所长评理”已成为群众的口头禅。

“求你最后一次,给他找个工作吧!”

妥善安置和帮教刑释解教人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对基层司法所来说,这也是一件费力的麻烦事。心细如发的刘玉美发现,很多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主要原因是没有工作,要使他们不再违法犯罪,必须要让他们有自食其力的条件。

李龙兰是铁山坪街道的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困难又身患疾病,由于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刘玉美便多次到她家里开展“一对一”帮教,让她树立生活的信心。

发现李龙兰经济困难,刘玉美多方奔走,为她申请了低保。李龙兰病情好转后,刘玉美又四处为她联系工作。

很多企业得知李龙兰是刑释解教人员后,都拒绝录用。为了给李龙兰找到工作,刘玉美几乎跑遍辖区上百家企业,甚至主动担保。她的苦口婆心,终于为李龙兰找到一份保洁工作。

“求你最后一次,给他找个工作吧!”五里坪社区党总支书记张成忠说,刘玉美多次委托他为刑释解教人员找工作,几乎每次都这样说,“正常人找工作都比较难,何况是刑释解教人员,刘玉美为他们找工作非常上心,当时我们都很不理解。”

“现在我们都理解了她的苦心,可没想到,这次真成了最后一次。”张成忠擦着眼角,哽咽地说。

凭着刘玉美的这股韧劲,铁山坪街道司法所将安置帮教“两劳人员”这项工作干出了特色。仅近一年来,铁山坪街道共有刑释解教人员58名,帮教率达到100%,就业安置率达到91%。

“是她,让我感受到了人情的温暖。”

五里坪社区的孟和平一家,是早年农转非居民,失去土地后,靠开荒种菜为生,儿子孟建在家待业,一家三口生活非常困难。

2007年1月23日凌晨2点,孟和平发现家附近有十几个人正盗窃隔壁纸业公司财物,孟和平叫儿子报警,同时上前阻止盗贼,结果被打成重伤,手术至少需要两万余元费用,无力支付手术费的孟和平只好放弃治疗。

得知孟和平是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后,刘玉美先后三次掏钱购买补品到孟和平家看望,同时对他说:“你放心,先做手术,钱的事情我帮你争取。”

一诺千金。

刘玉美多次到医院了解情况、收集票据,同时到江北区委政法委汇报,最终为孟和平父子成功申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为他们颁发了证书和奖金,全额报销了手术等医疗费用。

同孟和平一家同样受到刘玉美特别关照的,还有铁山坪街道五里坪社区的社区矫治人员黎冬。

今年17岁的黎冬,在看守所时患上严重皮肤病。被释放后,由于家庭条件差和疏于护理,他的病情越来越严重,不仅全身奇痒难忍,还发出一股恶臭,他的父母也相继感染此病,一家人苦恼不堪。

2009年1月,在一次走访中,刘玉美来到黎冬家,将黎冬一家的病情默默地记在了心上。此后,刘玉美四处打听,联系能够治疗这种病的专科医院。她不是请来医生上门诊治,就是将黎冬一家送往医院就诊。她不怕感染,不厌恶臭,让黎冬一家深受感动。最终,黎冬一家终于治好了皮肤病,生活步入正轨。

“是她,让我感受到了人情的温暖。”黎冬回忆说,在治疗期间,刘所长还掏钱给他送来心理辅导、法律法规方面的书,让他在肉体和心灵上都获得新生。

“她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对需要帮助的人也特别关心,却忽视了自己的家庭和孩子。”既是同事,也是刘玉美生前好友的铁山坪街道东风社区书记张天玲说。

第7篇: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执法严肃性,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全面做好财政收支管理任务过程中,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一是增强学法的自觉性。我局先后组织集中学习了《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财政干部学法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结合“财政宣传月”活动,先后深入13个乡镇街道开展财政惠民政策宣传,利用快板、小品等文艺节目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家电下乡、强农惠农、社保保障等财政补贴政策,让广大群众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同时,了解、支持财政工作,受到群众一致好评。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预算法》,按照年初制定的财政预算,财政局不签批一笔追加预算,遇有特殊事项确需追加指标的,用款单位书面报区领导研究确定,区政府定期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从源头上杜绝了拨人情款的现象,维护了预算的严肃性。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范采购项目运作。认真执行《会计法》,推进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二、紧密围绕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全面提升服务发展能力

(一)财政收入实现较快增长。今年以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我区减收因素增多,全区财政收入形势严峻、收入缺口较大,面对困难,全体财政干部没有消极对待,始终坚定信心,积极主动作为,勇挑重担,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收入目标任务,细化分解目标任务,量化到部门、各乡镇街道,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户企业,每一个征收人员,形成“以日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收入进度监控体系。加强与国地税协调,扎实开展财税目标“百日冲刺”活动,建立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与乡镇街道财政所挂钩联系制度,进一步帮助乡镇街道加大收入征管力度。加强对重点税源排查,全面掌握全区现有税源,挖掘潜在税源,确保了财政收入超序时进度完成任务。1-11月份全区实现财政总收入29.8亿元,增长38.3%;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6.21亿元,增长39.9%,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在全市位列第一。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占比83.7%,在三县两区位列第二。

(二)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始终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积极组织招商小组成员赴上海、福建、河南等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采取外出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招商形式、多渠道招引大项目。同时精心帮办服务已落户项目,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全年完成亿元以上开工项目2个,分别是大德新能源和财茂科工贸城项目;亿元竣工项目2个,分别是青啤和瑞斯特传动机械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引资额达3亿元,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三)财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始终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支持和谐建设的着力点,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目标要求,千方百计调度财政资金,科学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确保民生投入持续增长。1-11月份全区实现财政支出26.7亿元,增长30.9%,其中公共财政支出18.9亿元,增长21%。“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重点实事工程等民生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达68%。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千家万户,使全区广大群众共享经济改革与发展成果。

(四)财源培植成效明显。一是全力支持开发区发展。1-11月份区财政筹集安排资金4.2亿元,支持经济开发区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园区承接大项目、大产业的功能。二是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区财政安排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1033万元,资金总额创历年新高;为企业向上争取争取企业科研、商务发展、农村金融等18个项目,争取资金达6287万元,为企业增强发展后劲提供有力支持。设立金融发展扶持资金200万元,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完善金融体系,优化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环境。三是全力支持新区和老城区建设。1-11月份区财政筹集资金7.4亿元,支持新区和老城区基础设施、市区两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了中心城市功能,提升中心城市形象。四是加大策应扶持争取力度。深入研究上级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大与省市财政协调汇报力度,争取更多资金项目及政策向区倾斜,为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增添动力。截止11月份共争取上级资金达9200万元。

(五)财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一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严格控制预算支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上更加科学化。二是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各项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专项资金的财政直接收付范围,形成统一、集中、高效的财政资金支付体系。四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重,重点加强对扩大内需、农业、教育、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事关民生的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作风效能建设进一步加强。围绕“加大财政公开透明度、打造阳光财政”为目标,从机关管理、干部培养、思想作风等方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财政执行力。一是激发工作热情。在全系统倡导“激情工作、阳光生活”快乐工作法,组织开展演讲比赛、学习沈浩先进事迹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激发财政干部工作热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二是强化廉洁意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强化廉政学习教育。组织财政干部到市看守所、廉政教育基地和观看廉政反面典型专题片形式开展廉政教育专题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自觉性和廉洁从政意识。三是实行重大决策议事制。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都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按程序办理,不搞独断专行。近年来,财政局连续获得省市级文明单位和全区经济管理部门行风评议先进单位等荣誉,没发生一例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案件。

三、执行人大决议,听取代表建议,认真及时办结代表议案

我局严格执行年初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及时向人大提供真实准确的财政决算,供人大审议。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及审议意见。认真地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对来自人大代表的每一份建议意见,都有领导班子研究办理和督办,明确分工和办理要求,努力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对因财力所限,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制定了推进计划,尽量争取代表理解、满意。局里的重大事项能够及时通过政府向人大报告。虚心接受人大及其代表的监督,聘请了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多名行风监督员。及时足额地拨付人大经费,为人大充分行使权利提供保障。

尽管我区财政收入一直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但支柱骨干型税源较少,财源结构单一,财源稳定性弱;随着对三农、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社会事业刚性投入不断增加、重点项目建设的快速推进,财政支出压力将进一步加剧,可用财力的增加与社会各方面日益增长的支出需求相比,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财政管理的方式还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部分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重视,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四、紧盯目标不放松,突出重点抓落实,全力开创财政工作新局面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区经济发展战略,在区人大和全区人民的监督下,牢牢把握省委省政府加快苏北发展战略部署,按照“一个总量持续扩张、五个收入大幅提高”目标要求,强化财源建设,优化支出结构,深化财政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区如期实现全面小康作出积极贡献。

(一)狠抓收入征管,进一步增强财政综合实力。加强对经济和财政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加强对国家税制改革政策的分析研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收入征管力度,对重点税源、主要税种、重点企业深入排查,挖掘收入潜力,加大堵塞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在保持财政收入较快增长的情况下更加注重收入质量,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

(二)突出壮大培植财源,提升财政服务发展能力。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着力构建财源稳定增长机制。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加大我区纺织服装、食品酿造、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重点企业扶持,拓展工业主体财源;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等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和培育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资金瓶颈。全力支持开发区、新区和老城区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园区,优化园区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发展商贸、物流、房地产和旅游等第三产业发展,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带动餐饮、运输、商贸等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扩大财源总量。

(三)优先保障民计民生,增强财政公共服务能力。始终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财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发展教育,严格落实教育投入增长法定要求,支持教育现代化建设;加大“三农”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惠农补贴政策,加大对涉农补贴、农村基础设施、高效农业等新农村建设投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四)加大财政改革创新,提升科学理财水平。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和园区主动性。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的公开透明度和强制约束力,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增长。积极开展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问效,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以政府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为着力点开展绩效评价。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归口管理,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一定比例,多渠道提取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偿还债务。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进”要求,深入开展财政所规范化建设推进年活动,力争2013年底8家财政所达省规范化财政所建设标准,确保2014年底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8篇: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

[论文关键词]捕后羁押 必要性 审查 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使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础和框架得以确立。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象,构罪即捕、以捕带侦、超期羁押仍是常态。因此,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写进刑事诉讼法中,不仅能够规范司法机关的羁押行为,更具有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作为一项新的规则,对其的理解和适用需要进一步细化,本文拟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未来完善与发展等问题进行研究。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新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原则,而原则性条款并不能直接适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落实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逮捕作为一项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刑罚的有效执行。一般国家的立法和理论均认为,羁押只具有程序保障的功能,而不具有实体惩罚的性质。根据无罪推定的原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这说明在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享有人身自由不被限制的权利。司法实践中,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问题都会发生变化,这就需要重新审查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所以,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对人身自由权的尊重和切实保障。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是司法监督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又一项监督职能。这项规定给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存在“有罪推定”的办案思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意、损害后果等因素不加以分析判断一律羁押,这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综合分析,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同时,较之捕前,捕后有更充分的时间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因此,在此期间内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及时修正适用逮捕措施的瑕疵,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四)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

近年来,高羁押率使看守所不堪重负,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解除羁押,缓解看守所的压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部分犯罪嫌疑人基于该制度,为获得人身自由,试图通过坦白、检举揭发、协助取证等手段让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重新审视其社会危险性,以获得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上述行为客观上可以大大提升司法效率。

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这一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有待进一步细化,才能更好地实施以达到立法本意。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第93条内容的具体分析。

(一)程序启动方式

根据第93条和其他相关规定,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审查程序;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首先,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体现,这项工作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其次,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 618 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根据这些相关规定,依申请审查也是启动的途径之一。

(二)审查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由检察院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对于这一问题学界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比较适宜。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批准逮捕和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性质了解,熟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有利于全面审查。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共同落实,分阶段执行。理由是这两个部门分别在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有案卷在手,对案件进展充分掌握,能够及时发现不必要羁押的情况。第三种观点认为,由监所检察科负责执行。理由是监所检察科有工作便利的优势。驻所检察人员对刑罚执行或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随时掌握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诉讼阶段、案件情况等。

笔者认为,应当分阶段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即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中发现不需要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报经检察长决定。有学者提出,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羁押必要性会存在自我否定、自我纠错的问题,这不符合权利设置的原理。但是,应该注意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针对的是“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而非“初始”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机关是根据“此时”掌握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审查,而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当初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案件情况熟悉,由其审查羁押必要性也是合适的。而监所检察部门不直接参与办案,要求其进行审查是不现实的,但是在工作中如果发现不需要羁押的情况,可以向检察长汇报。

(三)审查内容

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内容,主要是考察在押犯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其重点就是在押犯释放后是否会对社会有危害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情况: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有自杀倾向等;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和身体情况:是否是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是否是怀孕哺乳妇女,以及有无疾病不能自理等;3.量刑方面:根据现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4.社会危害性方面:是否还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性;5.被害人及家属的态度:是否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是否积极履行赔偿等;6.是否超期羁押等。

(四)审查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93条并未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作详细的规定,国内外对此都有不同的做法:英、美、日、德、法等国家多采取言词审查原则。由法院主持开庭,通过质证、辩论、询问等方式对是否继续羁押做出决定。我国有学者提出采取听证的方式,给在押犯提供充分的表达机会,检察机关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决定。但是听证需要耗费过多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很难实现。还有一种观点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后的表现情况进行量化,对各个方面情况进行打分,并确立一定的标准,符合一定条件的就可以解除羁押。这一方法的好处是审查标准较为客观,不带有办案人员的主观性,易于操作。但是,要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量化,需要一套完善的量化标准和实施细则,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

综合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书面审查为主,言词审查为辅的方式。办案人员通过案卷等书面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进行审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成本低、效率高,但是缺点在于具有封闭性,不利于查清情况。所以,在必要时需要采取言词审查,即向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了解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向本院的监所部门了解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情况、思想动态,听取被害方的意见,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亲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新的证据。

三、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93条明文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体现,为检察机关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作为一项新增制度,该条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有待深入研究、不断探索,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把该项制度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一)审查期限的问题

第93条并未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期限,是随时可以启动程序还是定期审查法律并未明确。这一缺陷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检察机关拖延、推卸审查责任;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任意提出审查申请,给检察机关造成较大压力。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定期审查的做法,例如英国,除因法定原因推迟审查外,第一次审查不得晚于首次决定羁押后 6 小时,第二次审查不得晚于第一次审查后 9 小时,后续的审查间隔不得超过 9 小时。在德国,对于没有辩护人的被指控人,在被羁押后三个月内未申请羁押复查也未提起羁押抗告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羁押复查。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逮捕前已经有较严格的批捕程序,捕后出于维护司法权威的考虑,不宜在过短的时间内变更决定。笔者建议,应当在捕后一个月审查较为合理,因为在侦查环节,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后,侦查机关有至少两个月的侦查期限,捕后一个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已较为稳定,案件进展日趋明朗,这个时候审查羁押必要性比较适宜。

(二)建议性审查问题

目前第 93 条规定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建议性的审查制度而不是决定性的审查制度。显然,这是不符合法治原理的。未来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从建议性审查走向决定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或法院一旦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继续羁押,就应当通知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健全配套机制

要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更完善,单靠第93条是无法实现的,还应该健全其他配套机制。首先,转变审查的重点及理念。随着犯罪率的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逐渐增大,如果对每个案件都详细审查必然不太现实。笔者认为应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心放在轻型犯罪案件上,因为轻型案件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判决结果较轻,故应重点审查这种情况下的羁押必要性。其次,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目前,逮捕率高的原因之一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风险大、成本高、适用率低,办案机关不敢用也不愿用,从而导致“构罪即捕”的现象成为常态。进一步细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第三,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和

回访帮教机制。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审查部门应在变更强制措施后积极开展回访工作,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社区、工作单位、家中,掌握其思想动态,了解情况。

第9篇: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

一、努力保持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态势

全市上半年完成生产总值86.1亿元,增长17.9%,其中:第一完成增加值18.4亿元,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38.4亿元,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29.4亿元,分别增长5%、20.3%和23.3%,完成地方财政收入4.6亿元,增长26.1%,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73.4%。农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粮食生产能力逐步提高,夏粮总产达1.1亿公斤,与去年相比,增产1055万公斤。果业生产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上半年实施平衡配方施肥果园达到16万亩,创历史新高。农业产业化、标准化顺利推进,上半年新发展各类畜禽饲养场82个,磊磊乳品成为伊利集团最大的奶粉合作伙伴;鼎立种鸡成为目前胶东半岛最大的蛋种鸡苗供应商。生猪生产恢复较快,上半年存栏生猪达到33.4万头,出栏生猪33.3万头,其他蛋类、奶类也均保持了较快增长。工业经济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28.6亿元,增长23.9%;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11.9亿元,增长26.9%;实现利润7.4亿元,增长29%。企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全市新增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6个,完成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4.4亿元,增长36.3%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可达13.6%。企业技改和创新力度不断加大。先后组织方圆、富尔达、东源风电3家企业提报全省重大产业技术与装备研发项目;组织黄海水产、海富生物2家企业上报涉农企业技术创新贷款材料。服务业迅猛发展,对经济贡献率不断加大。上半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4%,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服务业提供的地方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不断提高。旅游业总量不断膨胀,上半年全市接待国内外游客近百万人次,增长31%,全市旅游总收入5.2亿元,增长33%。会展业规模不断扩大,成功举办了xx针织毛衫原辅料暨机械设备展销会、第三届中国xx沙雕艺术节、红樱桃民俗旅游区樱桃节等会展节庆。物流业蓬勃发展,依托临港、核电等产业区建设,着力引进和培育大型物流企业,积极发展了以物流平台为支撑,以第三方物流为主体的区域性物流中转基地。上半年,交通货运周转量达到36227万吨公里,港口吞吐量持续攀升,xx港货物吞吐量22万吨,同比增长80%。餐饮业档次和品味进一步提升。在重点引导海景、海怡和观海等餐饮龙头改善服务条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了京海酒店、海福莱大酒店、海洲湾生活广场、荷兰街等新区高档酒店和特色餐饮群项目建设进度。

二、全力以赴抓好全市重大工程的立项工作。

围绕市里确定的重大工程以及需省级以上立项的重点项目,我局靠上去做工作,努力保证了各类项目顺利审批和立项工作。

一是亚沙会场馆立项工作。年初,我局安排人专人到xx市发改委学习了全运会运作方式,并向市政府提出了立项投资等方面的建议,目前,已请xx工程咨询院编制完成了《第三届亚洲xx运动会比赛项目区和亚运村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

二是xx滨海路(xx段)立项核准工作。年初,经我局与xx和省发改委沟通汇报得知,该项目的立项工作审批权限在国家发改委,需经历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研报告、批复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为加快工程立项审批进度,我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准备汇报工作,取得了上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国家发改委同意将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立项。3月17日,国家发改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破例对我市滨海路项目组织了专家评审,5月初我市项目审批所需资料即全部上报至省发改委,6月份又协调青岛方已经为我市出具了支持性文件,不仅为全市节省了大量的审批费用,而且极大地缩短了审批时限,在省内创下了同类工程审批速度之最,7月10日,xx滨海公路(xx段)正式通过省发改委核准。

三是抓好新建重大项目的省级以上立项。对全市新建重大工程项目,进行明确分工,安排专人负责并超前介入,与业主一起研究政策,积极为其准备审批材料、提供政策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大限度地争取在国家产业政策范围内,予以灵活变通,满足企业需要,并争取年内取得实际性进展。

二、创造性地抓好全市产业规划制定工作。

一是着眼全市产业发展现状,努力加快全市“一片两带”规划工作进程。按照xx市委、市政府关于对“一片两带”产业发展的定位,我局积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全市各镇区(街道)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摸底,在掌握大量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又邀请了省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及xx市发改委长规科,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工作,目前初稿已形成,预计7月份可通过专家评审。

二是针对重点经济工作,积极抓好了全市海洋经济规划工作。组织青岛海洋大学海洋研究所相关专家30余人次来我市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完成了《海洋经济规划》初步方案,待初稿修订完成后,即可进行专家评审并定稿。

三是积极配合省、市发改委做好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工作。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对编制全省《黄金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水泥行业循环经济利用余热发电规划》以及《xx省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一系列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是在广泛调研并征求的意见的基础上,编订、印发了《20*年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为在全市上下营造了一个鼓励服务业膨胀发展、培植服务业骨干企业、关心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良好环境。我局组织人员制定了《*年xx市服务业发展意见》,《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方向,确定了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立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科学的统计、调度机制,目前,正根据《意见》要求,对全市物流业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发展意见。

三、高标准加快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开复工工作

一是积极抓好xx市级重点项目推进工作。xx市级重点项目关系到xx市整体产业布局和发展重心,目前,我市共有xx核电、滨海路、核电设备制造和隆和通生物科技4个项目列入了xx市重点项目调度,上半年均达到或超过了xx市考核要求。随着维蒙特钢结构、海霸能源电动车、金海螺商业广场、来福士海洋工程等大项目的开工建设,我们将争取更多地项目挤进xx市重点项目盘子,列入xx市重点项目调度。

二是全力抓好xx市内重点项目开复工及招商情况的日常调度。局内成立了重点项目办公室,副科级单位,对列入全市“双重点”的57个加工制造业项目和投资过2000万元以上开复工项目实行了周调度制度,认真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加快工程进度,为市领导决策当好了参谋。

三是多渠道抓好全市重点项目争取上级政策和信贷资金等项服务工作。为加快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程,市发改局灵活把握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努力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程。为保证全市重点企业合理运用当前政策杠杆、节省流动资金,我局安排了各科室人员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先后向比艾奇电子、明玮包装、华源公司等8家企业介绍了当有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为他们想办法、出主意,为今后企业向上进行政策性资金争取打下了坚持的基础。目前,已为核电设备制造办理了采购进口设备免税金额130余万欧元;为xx美丰机械办理了采购国产设备退抵税金额100余万美元;积极争取将隆和通生物化工列入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产业专项项目;向省、市各级金融机构推介我市重点企业23家,拟申请银行贷款19.87亿元,尽最大限度地满足重点项目信贷资金需求。

四、多渠道抓好上级政策和资金争取工作

1、积极推进产业招商。密切配合xx市合作办各项工作安排,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市重点发展领域,围绕核电产业、加工制造业等多个方面,先后组织方圆集团、华源公司等4家企业参加了xx-温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宁波产业招商推介会,有针对性地搞好项目包装推介,搭建引资平台,取得了较好地效果。

2、加大政策性资金争取力度。注重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和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信息,注重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组织镇区街道和相关企业,围绕我市优势产业提报项目,坚持做到了筛选编制一批、上报储备一批、争取到位一批。其中,“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已到位国债资金80万元;“里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南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已通过淮委评审,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已列入明年计划。另外,正着手争取看守所建设、乡镇卫生改造等各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力争年内列入省级计划盘子。

3、争取了证券公司在我市设立营业部。为进一步拓展全市证券业务范围,我局在市发改委领导的协调和帮助下,先后与多家证券公司进行了接触和商谈,目前确定由齐鲁证券公司来海投资设立证券营业部,6月15日经齐鲁证券公司董事会正式通过并下发文件,同意在我市设立证券营业部。

4、积极抓好企业上市工作。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为企业搭建直接融资平台,我局先后组织方圆集团、富尔达集团、黄海水产、通源科技等公司参加了xx市企业上市融资现场会议,并积极做好省证监局工作,帮助他们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能够在创业板上市。

5、认真抓好调查研究。今年以来,我们围绕全市重点工作,狠抓调查研究,围绕全市加工制造业、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城市经济等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先后完成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的影响等调研,制定了一片两带、海洋经济、服务业等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为市领导当好了参谋。

今后,发改部门各项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要时刻保持清醒地头脑,认真分析当前全市经济发展形势,充分地估计困难和挑战。当前,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亟待改进之处:

一是要进一步抓好全市重点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工作。受土地、信贷等政策制约,我市重大项目的储备和引进上均出现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将会影响到今后几后的项目建设;

二是政策和资金的争取工作亟需加强。*年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我市争请项目数量较往年减少,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力度不够,提出和包装项目的能力不高,对上级政策信息的把握还需进一步加强。同时,在亚沙会的资金争取方面,还需上级部门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给予资金扶持。

三是深入基层调研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在农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乡镇园区建设等多个方面,没有拿出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分析问题抓不准重点,挖掘深层次问题的能力更是远远不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下一步,我们将努力克服客观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各个层面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作。围绕我局承担的xx市考核项目,集中1-2个月的时间,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加快向前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年终考核奖分、不扣分,力争年内各项工作考核进入xx市前三位。

二是认真抓好重点项目立项工作。跨海大桥立项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要在重点抓好亚沙会场馆立项的同时,加快筛选出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工程、大项目,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掌握政策,主动与项目单位对接、提前介入,确保在全市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上不出纰漏,进而做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