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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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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第1篇:选址意见书范文

一、大型商业设施选址必须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以下简称“总规”)、各镇(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市**-2015年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以下简称“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总规和控规要求,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审核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出具意见。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只有同时符合总规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才可立项建设。

二、大型商业设施项目范围

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或改建以下商业设施:

(一)商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售商业设施,包括商场、超市、步行街;

(二)商业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

(三)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物流中心;

(四)会展场馆。

三、审核程序

(一)大型商业设施项目主办方在拟定建设项目地址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审查项目申请资料,对符合总规、控规和其他城建规划政策的项目,发函征求市经贸局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二)市经贸局收到市规划局征求意见函及企业资料后,审核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出具意见。

(三)收到市经贸局回复意见后,市规划局研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符合总规、控规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的项目,核发同意意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获市规划局核发同意意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四、审核材料

需提交市规划局审核的资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

(三)1:500至1:1000现状地形图(图中用地界线须加盖地属单位及镇(街道)规划所公章,配电子文件);

(四)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配电子文件);

(五)区位图;

(六)如需向建设、环保、消防、交通、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项目,须提供相关文件;

(七)属上报市政府的项目需提供用地总平面图效果图、沿街立面图、街景透视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平、立、剖),及以上效果图、方案图的电子文件。

五、审核标准

核发同意意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标准:

(一)符合总规、控规要求;

(二)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有相应的消费需求和市场支持,与周边商业项目不存在损害性竞争;

第2篇:选址意见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第三十三条镇、街、村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建设工程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因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选址意见书范文

一、加强我处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村民建房是农民的一个主要民生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新区的功能定位和开发建设要求,未来数年间,我处农村将逐步呈梯次式依次得以开发。据此规划要求,一方面,应严格控制村民建房数量,防范建房泛滥;另一方面,因多方原因,在客观上致成部分村民住房紧张困难。目前,各地均出现少数村民私自搭建现象,其中有借机以图拆迁补偿的,但主要是住房困难户的违章建设。在过去的一年里,针对各种违章建设现象,*城管执法部门和办事处组织过多次违章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确令住房困难户怨声载道,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因此,只有当从制度上着手,建立健全辖区农村建房管理长效机制,才能真正规范村民建房秩序。

二、准予村民建房审批的原则和类型

(一)原则:

1、建新房必须拆旧房,原则上只同意在旧房址新建。

2、审批面积,新建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不得超过2层,加层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且仅限于加第2层。

3、新建选址不得占用耕地和影响村庄整体规划。

(二)类型

按照“从严控制、适当放开”要求,下列住房困难户可以提出建设申请:

1、无房户。

2、危房户。对以土木、砖木等已成危房为正房的村民,可以允许拆旧建新或实施危房改造。此外,对于只有一层砖混住房且确已出现裂缝,不便修复而漏雨水的村民,可以按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30㎡标准加盖二层。

3、少房户。对于人均住房面积明显少于人均标准的,可以按人均30㎡标准新建或加层补足。

4、政策性拆房户。因新农村改造等原因而拆除房屋的,如只拆除附房,不予安排建设;如拆除全部正房,按无房户安排。

5、对于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土管部门审批发证,但在划归*管理后冻结建房的,需重新报审。

虽符合上述建设条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批:

1、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

2、无正当理由拖欠国家、集体税费款的;

3、本人户口迁出本村的,或户口挂靠在本村,但事实上长期在外地生产生活,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的;

4、本意见实施后,与父母合住在一起时的已婚子女,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以上,而后单独成户,要求新建或加层的。

三、建房报批手续

(一)建房申请。由建房户向村民小组和理事会提交建房申请(含宅基地申请),经村民讨论、村小组长签字后,再上交村委会,由村民委员会派员核实情况,初步确认建房申请符合村庄规划后交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庄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建房户分别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和《建房用地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办事处和城区国土分局。

(二)申办《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事处和城区国土分局受理建房申请和建房用地申请后,联合组织实地踏勘,对其建房要求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占用非耕地建房规划的,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占用耕地建房规划的,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

(三)申办《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户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由城区国土分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应按《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办事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事处依据管委会批准的村庄规划,根据其户型用地规模和户型建筑立面安排要求,选择通用图集或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建房用地四至界线,由建房户按规划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审查符合其建房所在地村庄建设规划后,核发或报请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建房户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纸、与施工企业或个体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办事处对各种证件、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审核无误后,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会同国土城区分局、村委会实地开工放样,在墙体基础出水平线后验线,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四、组织领导

成立*办事处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城区国土分局负责人和办事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配备1-2名专(兼)职村镇建设助理员,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所有新建房屋,均应按市审批要求,由办事处、城区国土分局和村委会干部组织放线。

(二)凡未经审批的新建或加层者一律视为违章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土管部门和办事处组织拆除;虽经审批但超过面积的,由办事处责任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超面积部分占地面积50元/㎡,建筑面积10元/㎡予以处罚。

第4篇:选址意见书范文

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依据中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09]389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细致的对每一项在建项目进行排查,结合文件精神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为一项,“××县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规模为5385.6㎡计划总投资1610万元。现对该项目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卫生局申请立项,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研,书写可研报告,聘请专家进行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地止勘探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出现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及未批先建等现象。

二、县医院新业务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无偿划拨县城拓展区用地内划拨16亩,已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该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积极到相关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已办理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出现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四、经省卫生厅、州建设局专家对××县人民医院总体规划可研报告及住院综合楼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一次性通过,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州建设局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对该建设项目招标请示,为防治出现评标不公,县卫生局组建××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招标领导小组,并积极参加州招标办组织的资格预审,评标、开标等活动,并聘请州公证处和纪委等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

五、为严把工程质量关,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工程监理单位公开招标、在公开、公平、公证的评标后,决定中标单位,“昆明艺江监理有限公司”,公司资质乙级,目前住扎工地监理有三人。到位人员全部持有监理资格证。建设单位派专人到工地管理,严把质量关。委托县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质量检查。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量5386.6㎡,施工图设计及实际建筑面积5385.6㎡,落实各项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所用材料进行一一验收,需送检的及时送相关部门检验,得到检验结果才许施用,基本作到监管到位。对项目资金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户、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七、县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过程基本作到信息公开透明,目前已完成基础工程,要求每月出一期工程信息简讯。目前已出二期,由2009年9月25日开工到今没有一起投诉、举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5篇:选址意见书范文

(一)农民住宅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

(3)需要申请用地的,按韩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韩店分局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不需要申请用地或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由镇政府统一报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理完规划、用地等手续后,须向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签发《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

(5)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6)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农民住宅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3)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镇政府审核、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红色);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由镇政府审查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房户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国土资源韩店分局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5)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按规划区规划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二)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咖啡色);

(4)需要申请用地的,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按规划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5)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6)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开工手续;

(7)建设单位(个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镇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村镇范围内的农民住宅建设,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场定点、验线并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允许施工;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等建设在开工前,必须到县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取得《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经县城镇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现场定位放线,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审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视为非法施工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镇总体规划

严格按镇总体规划施工、放线。省级和县镇各级道路两侧,严格按规划设计和建筑红线放线施工。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施工图纸,开工前必须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人员现场定位放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额度是土建工程造价的3-10%。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可以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0元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1、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经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2、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4、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根据国务院116号令第38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40条,上述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建制镇规划区内上述行为依据建设部44号令参照这个额度处罚。

(四)擅自在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按照建设部44号令第43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37条,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6篇:选址意见书范文

一、本区行政区域(不含已撤村建居及多层公寓建设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三层以内,平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3米。确需设底层架空层的,层高不得大于2.2米。

四、农村村民建造住房,应先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镇乡、街道按户逐宗审批,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后,由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审批。

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1、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3、现有房屋需要改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或规划需要迁建的;

5、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三)现居住房屋建成不足十五年,又不属危房,要求易地拆建的;

(四)身边有子女的老人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七、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房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

八、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证明并核实,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家属申请建房的,提供有效证明后,上述人员可以按本村常住户口计算。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以及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房的,其宅基地面积按第三条标准参照执行。

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九、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报批程序。

农村私人建房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执行“一书一证”或“一书二证”制度以及用地审批手续。其具体报批程序:

1、办理《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

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民小组内公告7天无异议的,报所在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并填写《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

2、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同意后,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民持《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平面布置图,到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报区建设局规划处和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城镇规划区内的,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初审,报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区建设局规划处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由村民委员会填写《私人住宅用地呈报表》,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建造住宅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镇乡、街道按户逐宗审批,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使用农用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实地踏勘(可与建设规划选址同时进行)和审核上报。

(3)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通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进行公布。

(4)《私人住宅用地呈报表》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4、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私人住宅用地呈报表》、平面布置图、设计施工图等资料到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工程审批由区建设局委托各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报区建设局规划处和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城镇规划区内的建房工程审批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初审,报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区建设局规划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规费缴纳标准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4元。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额度的,规费缴纳标准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镇乡、街道无折抵指标的,由区调剂折抵指标,折抵指标回收成本由区承担50%,镇乡、街道承担50%。

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对结合村庄改造整治实施的宅基地整理项目产生的复耕指标,优先给本镇乡、街道使用,不受年度计划限制。

十一、农村村民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实行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三到场”管理制度,“三到场”由所在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到场”时,施工现场必须出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经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实地放样后,才能开工建设。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村民建房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十二、农村村民需要易地建造的,按“建新拆旧”原则应当先与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近期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并经所在镇乡、街道签证,待易地建造申请批准后协议有效。到期不退还的,按违法占地处理。分户建房原有房屋由于联建原因确实无法拆除的,必须承诺在联建房屋翻建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7篇:选址意见书范文

二、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和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和实施土地资源、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和办法;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事项。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审核各县(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小城镇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规划实施细则》,草拟城市建设规划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负责本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实施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负责全市土地开发基金的统筹安排及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收取地价款及土地使用费;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实施规划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5、实施地籍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管理和指导全市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

6、拟订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拟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牧区非农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依法与受让方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范管理土地交易行为。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土地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搞好地质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9、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等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预报工作,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格认定。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遗迹。

10、对国家财政、自治区财政拨给我市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11、参与本市内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规模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选址意见书;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一编制、核发全市规划、土地等方面的各种合同、许可证、合格证。

12、搞好本城市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院(所)、土地储备中心、地价评估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部科室

第8篇:选址意见书范文

关键词:空分装置;工艺技术;技术路线;分析;选择

1 引言

空分装置是利用深度冷冻的方式,对空气中O2、N2以及其他稀有气体等,按照气体的沸点的区别而进行逐个分离的装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空分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从高能耗向节能环保的过渡,而且分子筛系统、预冷系统、分馏塔上塔以及膨胀机系统都有比较好的发展趋势。本文对有关空分装置工艺技术路线的分析及比选进行研究和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2 分离技术分析

2.1 低温法

低温法首先是把空气进行压缩,使其膨胀降温,最后空气被液化,然后利用氧气、氮气的气化温度的区别,氧气的沸点是90K,氮的沸点是77K,沸点较低的氮气和氧气相比较而言更加容易被气化,在精馏塔内和温度较高的蒸气相互接触,液体中氮气被蒸发,气体中液氧被冷凝,使得上升蒸汽中含氮量提升,下流液体中含氧量增大,以此实现空气分离的目的。让空气液化,其要求是要把空气冷却到100K之下,我们把这种方法称之为深度冷冻;通过沸点差把液空进行分离,我们称之为精馏过程,而低温分离法就是结合了深度冷冻和精馏过程,是现阶段应用较为广泛的空气分离方法。

除此之外,现阶段我国生产的空分装置型式和种类比较多,包括生产气态氧、氮的设备,生产液态氧、氮气的设备,然而就低温分离法来说,我们可以把其基本流程分为四个方面,也就是高压、中压、高低压以及全低压流程。

2.2 吸附法

吸附分离法就是利用某种特殊物质,让空气吸附,通过分子筛的吸附塔,对具有不同吸附特点的空气进行分离,比如有些分析筛5A、13X等,对于氮气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仅仅让氧气分子通过吸附塔,从而得到了较高纯度的氧气;有的分子筛,比如说碳分子筛,对于氧气有较高的吸附能力,那么可以得到较高纯度的氮分子。然而,吸附剂的吸附容量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吸附某种分子饱和之后,就暂时失去了继续吸附的能力,那么必须有一个物质驱赶的过程,使其恢复吸附能力才能继续发挥作用,这个过程叫做“再生”,所有为了确保连续供气,必须准备两个以上的吸附塔,再生的方法可以采用加热升温的方法或者降低压力的方法。以上两种方法流程较为简单,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运行成本不高,然而要获得高纯度的产品还存在较高的难度,产品氧的纯度要求高于93%。而且这些装置仅仅适用于小容量分离装置。

2.3 膜分离法

膜分离法是通过对一些有机聚合物进行渗透选择,在空气通过薄膜时,氧气穿透薄膜的速度较快,是氮气穿透薄膜的5倍,以此实现了氧气和氮气的分离。膜分离法具有操作简单、设备启动速度快、投资较少的优点,然而富氧浓度适宜在30%左右,规模也不大,适合于中小型设备,因此现阶段仅仅适用于富氧燃烧和医疗保健的方面。

3 空分装置工艺技术路线的选择

利用空气分离装置工作原理的区别以及工艺特点,能够指导我们在基于客户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经济、稳定、可靠的工艺流程。那么,我们针对空分设备的具体特点,文章对空分装置工艺技术路线的选择进行分析,提出些看法。

3.1 液态产品的工艺选择

空分装置的工艺流程,首先是对客户的需求进行确定,利用上文中讲过空分工艺工作原理的区别,对其流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非低温精馏空分装置是在低压常温下进行的,利用分子筛和选择性渗透膜得知,氧气沸点为90K,氮气沸点为77K,所有采用非低温精馏工艺在一般温度下是无法获取产品的,仅仅在低温精馏空气分离工艺才可以。全低压空分内压缩和外压缩工艺都可以获取液态产品,然而液态产品的提取量对于设备能耗的影响不小,所有需要按照液态产品的提取量进行空分装置设备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液态产品的产量如果高于8%气氧的产量,则选择全低压内压缩工艺,这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反之,则选用全低压外压缩工艺。

3.2 气态产品的工艺选择

3.2.1 双高产品对工艺流程的要求

非低温精馏工艺受到自身工艺技术的限制,无法获取双高产品,也即是纯度较高的氧、氮产品,当变压吸附和膜渗透分离工艺,由于吸附剂和分子膜的区别,仅仅吸附和分离特定产品,无法同时获取双高产品,那么必须选择全低压空分低温双塔精馏工艺。

3.2.2 产品产量对工艺流程的要求

空分装置如果生产的产品较为单一,那么变压吸附、膜渗透分离以及低温精馏工艺都可以满足其需求,然而由于受到本身技术工艺的限制,变压吸附和膜渗透分离工艺的产品纯度和生产率存在一定的矛盾,所有无法大量制取。现阶段,较为常见的变压吸附和膜渗透分离工艺法进行氧、氮产品的制取,其产量一般不会高于5000Nm3/h,产品的纯度在95%~100%之间。

全低压低温精馏空分技术路线属于较为传统的生产工艺,许多大中小型空分装置都得到应用。然而随着变压吸附和膜渗透分离技术工艺的不断发展,小型制氧、氮装置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前景。实际上,工艺技术路线的区别,主要是针对产品产品以及质量的具体要求,都有其各自的工艺特点。对于如何选择技术工艺,则按照对装置设备的需求不同进行选择。然而,在现阶段氧、氮产品产量高于5000Nm3/h的大中型空分装置,均是采用全低压低温精馏工艺,这是变压吸附和膜渗透分离工艺无法取代的。

3.2.3 操作方式对工艺流程的要求

小型空分装置,包括变压吸附、膜渗透分离以及低温精馏工艺都可采用。假如用户对产品的需求是不连续的,或者具有较大的波动,则可以采用非低温精馏工艺,因为其具有较好的经济型。其主要特点是可按照不同的要求进行生产,操作起来较为灵活,可在负荷调整范围较为广泛,而且设备启动时间较短,开机后在很短时间即可获得所需产品。所以,非持续性生产工艺,比较适合采用非低温精馏工艺。同时,低温精馏工艺的流程比较繁琐,操作难度也较大,设备启动时间也较长,因此还是适合于连续生产。

3.2.4 大型空分输出产品对工艺流程的要求

全低压空分工艺技术比较成熟,而且装置设备运行稳定可靠,能够生产出双高产品,因此在许多行业都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大型空分装置主要被应用于石油、化工以及炼钢冶金等行业。全低压空分装置设备采用全低压内压缩和外压缩工艺。以上两种工艺都是为确保对氧产品压力具体要求的区别,对设备安全性、稳定可靠性以及经济性进行综合考虑。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利用对现阶段空分技术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国内外广泛应用的空分技术进行比较,空分技术在工艺流程方面和设备选择方面都有较好的发展,低能耗、高效能以及安全生产的空分装置依然是市场的主要选择。文章对有关空分装置工艺技术路线进行分析和比较,以期对于空分装置工艺技术路线选择,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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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功兴.KEON-170/550型空分装置在浮法玻璃生产中的应用[J].玻璃,2011(01).

[3]乔丽娟.影响空分装置生产负荷的原因分析[J].河南化工,2005(09).

[4]王凯.空分装置中的调节阀选型[J].通用机械,2010(03).

[5]赵小莹.节能型两万空分设备的研制[J].通用机械,2009(09).

第9篇:选址意见书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新区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明确相关职能职责,根据《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市都市区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绿化规划

(一)新区开发、城镇建设在进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应将园林绿化纳入规划,并邀请园林绿化方面专家参加评审,总体规划要按建设规模规划明确园林绿化的相关指标,在详细规划上应明确园林绿化的具置和红线面积。县城建成区和乡镇要根据实际条件,制定改造计划,增加园林绿化,改善城镇环境。

(二)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占用园林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出具园林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在方案评审及施工图设计中,必须有园林绿化的设计内容,并有绿化总平面布置图。园林部门对项目的园林绿化指标、设计图进行审查,并出具绿化审查意见书,规划建设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指标核定严格按《市都市配套管理技术规定》执地行。

二、园林绿化建设

(一)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对新区开发的市政管网、路灯、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设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乡镇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等项目的设计方案,需报市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建设项目园林绿化投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0.5%至2%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在规划验收时,先由市政园林部门对配套的绿化工程出具绿化指标核定意见书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园林绿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