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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出血是产科最常见的并发症,其最常见的原因为子宫收缩乏力,产后出血过多往往影响子宫收缩,二者相互影响,互为因果,如不及时纠正最终导致难治性子宫收缩乏力,既往大多以切除子宫为代价,给患者带来巨大的生理及心理上的压力。我院近一年多来对此类7例患者实行了子宫加压缝合法,止血效果显著、迅速,方法简单,从而保留了子宫。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临床资料 7例患者中初产妇5例,经产妇2例,均为足月妊娠,年龄为25~34岁,7例中除1例为外院经阴分娩并发子宫收缩乏力,产后大出血转入我院行子宫加压缝合术外,余6例均因不同指征在我院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其中3例术中出现子宫收缩乏力性出血;1例术后2 h出现子宫收缩乏力性出血行二次手术;2例术中胎盘剥离面出血并发子宫收缩乏力。7例均有采用常规方法如按摩子宫,使用宫缩剂,缝扎出血点等,其中4例结扎子宫动脉上行支及漏斗血管,均不能止血,子宫呈皮囊状,为迅速止血,保留子宫进行了子宫加压缝合法。见表1。
1.2 方法 提取子宫于腹腔外,术者在病人右侧用1号带针的薇乔线在距子宫切口下缘2~3 cm处进针(如出血在子宫下段,可下推膀胱,进针下移;如出血位于子宫切口以上,进针可在切口以上),穿过宫腔,于子宫下段后壁对应点出针,绕子宫后宫底前浆肌层褥式缝合(不穿透子宫腔),将缝线拉至子宫切口以上,拉紧缝线打结,同法在子宫左侧缝合止血,共缝合子宫2~3次,使子宫紧缩,宫腔闭合而达到止血目的。表1 7例患者的临床资料
2 结果
本文7例患者经缝合子宫后,出血短时间内停止,术后观察未再发生出血,子宫收缩良好,恶露正常,均如期出院,产后42 d复查时体验及B超检查未发现异常,随访3~7个月均未发生再出血,有3例已有月经复潮,无痛经,经量正常。尚未发现有宫腔粘连者。 3 讨论
随着麻醉方法的改进,手术与输血技术的提高及抗生素的应用,剖宫产手术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使剖宫产术成为一种能解决产科难题的手术,但剖宫产毕竟是腹部手术,其并发症远比阴道分娩高,有资料表明,剖宫产手术时出血量多于阴道分娩的出血量。剖宫产术中产后出血的发生率比阴道分娩明显增高且严重[1]。本文7例患者有6例为剖宫产发生的产后出血。产后出血主要是由子宫收缩不良,切口撕裂,胎盘部位出血及弥漫性血管内汇血等原因引起,有时原因可能是多重的,出血突然且猝不及防,若抢救不及时,可发展为难以救治的休克,是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2]。以往临床上这类患者经保守治疗无效时,常采用盆腔血管结扎术,但由于子宫血供中断,子宫往往更加收缩不良甚至发展为难治性子宫收缩乏力而不得不行子宫切除。切除子宫不仅意味着生育功能的丧失,而且由此引起一系列生理和心理的变化,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据报道Blynch缝线术[3]在子宫前后壁缝线加压子宫治疗剖宫产术时子宫收缩乏力性产后出血,可保留子宫与生育功能。本文结果表明,无论为剖宫产还是经阴分娩,如发生宫缩乏力产后出血,在使用缩宫剂、按摩子宫、盆腔血管结扎未凑效时,均可采取改良子宫加压缝合术,其特点是方法简单,更易于操作,使子宫前后壁加压,宫腔闭合无积血,在短时间内阻断了产后出血的发生和发展,挽救了产妇生命,并保留子宫及其生育能力。子宫缝合法是发生产后出血可采用的快速、简单、有效的方法,它不仅适用于子宫收缩乏力性出血,对胎盘剥离面出血也同样有效,如在较早期使用,可避免输血,减轻患者的负担;且医用可吸收缝合线缝合子宫不会造成异物残留的并发症,对月经恢复无影响,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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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47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0)-12-141-01
1 临床资料
观察我院2005年4月至2010年8月住院及门诊符合高脂血症患者198例,主要观察为甘油三酯及总胆固醇。我院生化指标正常值:甘油三酯<1.7mmol/L,总胆固醇<5.2mmol/L。198例中男性118例,女性80例,最大年龄91岁,最小年龄18岁,平均54.5岁。198例中甘油三酯及胆固醇均高为124例,单甘油三酯高24例,单胆固醇高50例。
2 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均采用高压臭氧大自血疗法,浓度从25ug/ml―50ugml每周治疗2-3次,逐渐增加浓度,一个疗程8-10次。对于血脂较高且病程长药物治疗效果不显著者,课增加至15次/疗程。
3 结果(见附表)
附表血脂异常患者治疗前后的指标对比
4 护理
4.1患者在接受治疗前详细询问有无过敏史,查看病历门诊病人化验血常规及凝血全套。近期心梗低血压低血糖低血钙甲亢孕妇血液凝结症及血小板减少者禁忌。
4.2操作前半小时饮白开水200-300ml,如果血管条件较差或血液较粘稠者可在静脉输注0.9%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后进行操作。
4.3操作时在臭氧治疗室进行,严格无菌技术,选择肘正中静脉或贵要静脉。病人平躺于治疗床上,尽量做到一针见血。抽血和回输过程中始终观察病人面色和静脉状态,防止针头弹出血管外。偶有不适或年老体弱者课减慢抽血或回输速度。操作不应在空腹状态下进行。
4.4操作完毕,嘱病人休息并按压针眼处5分钟。
4.5心理护理治疗前与病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耐心向病人讲解治疗过程注意事项及疗程,认真解答病人的疑问,使病人消除紧张情绪;治疗过程中始终观察病人的反应,与其进行对话,询问治疗时的感觉,转移分散病人的注意力;治疗后鼓励病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感受,并与其他病友介绍交流自己的体会。
5 健康教育
5.1平素饮食应有节制,主食粗细搭配;副食品以鱼类瘦肉豆类制品及各种新鲜水果蔬菜为主;少制食品,如甜食奶油巧克力等。
5.2海带紫菜木耳金针菇香菇洋葱等食物有利于降血脂和预防动脉硬化,可以常吃。
5.3烹调时用素油,避免油炒煎炸;少吃花生,可食用核桃仁瓜子仁果仁等植物蛋白。
5.4蛋类原则上不超过一支每日,少食蛋黄;肉类特别是肥肉内脏鸡肉鸭皮鱼子等含胆固醇较高的食物少食,甘油三酯过高者忌糖甜食并限制总量。
【关键词】 股骨 髋骨折 骨折内固定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surgical treatment and curative effectiveness of elder femoral peritrochanteric fractures. Methods From February 1997 to February 2009, 135 cases, male 66 cases and female 69 cases, average age of 66, were diagnosed as femoral peritrochanteric fractures. Among them, 100 cases were intertrochanteric fracture with Evans I20 cases, Evans II35 cases, were Evans III26 cases, and Evans IV 19 cases; 35 cases were subtrochanteric fractures with Seinsheimer II 20 cases,III 9cases and IV 6 cases. Internal medical diagnose were conducted before the operation, and no taboos of operation were found and then operate. Routine prevention of deep venous thrombosis (DVT) and treatment of osteoporosis were performed for all patients. Results No complications, such as infection, fat embolism, DVT, fracture non-union and hip rotating and inward deformity were observed and no deaths occurred. Postoperative follow-up 6~13 months, an average of 9 months. Conclusion Older Femoral peritrochanteric fractures fixation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easy operation, small trauma and less complications to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complications and death.
【Keywords】 Femur; Hip fracture Internal fixation of fracture
股骨转子周围骨折约占髋部骨折的50%,多见于老年人。这些患者除年龄偏大,骨质疏松外,多存在低蛋白血症,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内科病。随着社会的老龄化,股骨转子周围骨折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传统治疗方法是患肢牵引,但存在骨折畸形愈合,髋内翻,关节僵硬以及全身并发症和死亡率等缺点,所以早期手术,坚强内固定逐渐成为治疗股骨转子周围骨折的主流。1997年2月至2009年2月我科采取不同方法治疗股骨转子周围骨折135例,临床疗效满意,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135例,男66例,女69例;平均年龄66岁(45~90岁),左侧96例,右侧39例,均为闭合性骨折。入院97例合并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等内科疾病,占71.8%。致伤原因:摔伤101例,交通伤34例。
1.2 手术方法
所有患者入院后常规行持续皮牵引3~5d,了解患者伤前基本情况:基础疾病,常用药物,关节功能及心理状况。完成高危指数的术前评估,血糖控制在8.0mmo/l以下,血压维持在150/100㎜hg以下,血红蛋白≥100g/l,手术前1d及术前30分钟、术中静点广谱抗生素各一次,所有患者均在蛛网膜下腔阻滞联合硬膜外麻醉下进行。
1.2.1 DHS固定 C型臂X线机下持续牵引并内旋患肢,使骨折闭合复位。采用小切口微创技术,在大转子下2cm处沿大腿外侧向远端做长约7cm纵切口,在大转子下22cm处经130°髋螺钉瞄准器向股骨头方向钻入导针,正侧位透视满意后选择合适DHS拉力螺钉和3~4孔钢板与股骨干固定。
1.2.2 Gamma钉固定 仰卧于骨牵引床,C型臂透视下持续牵引闭合复位。在大转子顶端做小切口,在梨状窝处用开口器开口,扩髓插入髓内钉。透视证实位置准确后常规操作程序,于股骨颈近端置入拉力螺钉及防旋螺钉,同法拧入远端螺钉。
1.2.3 PFN钉固定 用于触及并确定股骨大转子顶点,在该顶点近端约3cm处向近端约2~3cm外侧切口,在大转子顶点用空心锥开孔,扩髓插入髓内钉。复位后分别旋入近端拉力螺钉及固定螺钉。
1.2.4 PFNA钉固定 骨折牵引床上复位满意后,从股骨大转子顶点向上做小切口,用手指触摸定位股骨大转子顶点置入3.2mm导针,正侧位导针位于股骨髓腔内,扩髓后置入PFNA主钉,透视检查位置满意,完成抗旋转锁定。再锁定远端锁钉。
1.2.5 骨水泥型人工股骨头置换 患者健侧卧位,采用Mooretp口,暴露股骨颈后截骨,扩髓后整复股骨距及大、小转子骨片用钢丝捆绑固定,采用抗生素骨水泥固定,对累及小转子下2cm以内的转子间骨折,选择柄长170mm股骨假体置入。常规关闭切口。
1.2.6 外固定架固定 对于合并内科疾病及身体状况的患者,采用外固定架治疗。
1.3 术后处理
术后第二天即可在床上坐起,练习股四头肌收缩。并主动和被动的膝关节伸屈活动。术后常规应用低分子肝素钠5000u/d,皮下注射7d。 2结果
手术时间平均(60±25)min,术中出血量平均(400±125)ml,术后引流量平均(50±25)ml。本组135例无术后感染及死亡病例,术后随访6~13个月,平均9个月。术后无钢板、螺丝钉断裂,折弯或钉板分离等并发症。
3讨 论
随着社会人口的老龄化,我们将面临更多的高龄高危股骨转子周围骨折。我们认为影响股骨转子周围骨折手术效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3.1手术指征选择
治疗股骨转子周围骨折有一定的失败率。而对于严重骨质疏松长期卧床、机体状态差的患者,失败率更高。所以,患者入院后并不急于手术,应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及身体状况的评估。目前关于股骨转子周围骨折的治疗主要以内固定治疗为主,近年来虽有高龄不稳定股骨转子周围骨折采用人工关节置换治疗的报告,但尚未成为主流。内固定系统分髓外固定和髓内固定系统,髓外固定主要有DHS,DCS,角钢板及Medoff钉。髓内固定系统有Gamma钉,PFN及PFNA钉。采用关节外科技术治疗股骨转子间周围骨折具备的条件是:①、年龄≥80岁,②、骨质疏松较重。③、术前存在内科疾病,不能耐受长期卧床。④、高危指数>4分。
3.2 围手术期处理
对于确定可进行手术但伴有内科并存疾病的患者,术前应及时请内科会诊,进行相应的治疗。做好术前评估,高龄患者极易出现各种并发症,一旦并发症出现后,处理比年轻患者更为棘手,我们更为强调防范于未然,教育患者,同时充分做好各种准备。老年患者在围手术期一定要慎重选择药物种类和剂量,定期监测肾功能情况。
3.3术后并发症的分析与防治
3.3.1术后患侧臀部疼痛。由于髓内钉置入点在大转子顶点的前1/3与后2/3交界处,与臀中肌肌腱止点同位于大转子顶点。这也许是引起患者患侧臀部或大转子区术后初期疼痛的主要原因。所以正确置钉是关键。
3.3.2关节置换后假体松动及关节脱位。手术应注意大小转子移位的方向,避免假体近端向内侧倾斜。扩髓后必须复位,固定转子部骨折片,必要时采用捆绑带,记忆环抱器辅助复位固定,维持骨折的稳定性。保持良好的前倾角度。
3.3.3 DHS固定期间发生股骨颈骨折。发生的原因分析。①、螺钉的位置和角度,正位X线片上位于股骨颈中心或中下1/3处,侧位X线片髋螺钉长轴与股骨颈轴线的夹角
3.3.4 DHS固定期间防旋钉断裂。手术时应使防旋钉略短于拉力螺钉。拉力螺钉位置一定要准确。
3.3.5骨质疏松的积极治疗
术后对于合并骨质疏松者,要制定一个特殊的康复计划。骨折后骨质疏松的治疗,具有减少内固定失败和再骨折的双重作用不可忽视。具体预防用药方面。Chapuy等报告每天补充钙1200mg和VitD800ID,可减少髋部骨折的发生率。所以本组病例术后常规给予钙剂,VitD和阿仑膦酸钠或降钙素的联合疗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3.6 DVT的防治
DVT是髋部手术的常见并发症,基本预防很重要。患者入院后就应立即开始,尽早指导患者进行有效地足踝活动。常规给予右旋糖酐和丹参注射液。机械性预防在围手术期均可应用,但患肢如可疑发生DVT时,应立即停止,以防形成肺栓塞。术后连续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7-10d,定期监测血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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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观察纳子法电针治疗对哮喘模型豚鼠嗜酸性粒细胞(Eos)凋亡的影响。【方法】将48只豚鼠随机分为4组:申时(15:00~17:00)电针组、巳时(9:00~11:00)电针组、模型组及正常对照组;除正常对照组外,其他组均采用鸡卵清蛋白复制哮喘模型,治疗组分别于不同时段取定喘、肺俞、经渠穴电针治疗;采用苏木素—伊红(HE)染色法和脱氧核糖核酸末端转移酶介导的缺口末端标记(TUNEL)法,检测Eos计数及肺组织中Eos凋亡率。【结果】模型组Eos计数显著性升高(P<0.001),Eos凋亡率无显著性变化;申时电针组和巳时电针组Eos计数均显著性降低(P<0.001),Eos凋亡率均显著性升高(P<0.001),其中申时电针组2项指标优于已时电针组(P<0.05或P<0.001)。【结论】按时辰取穴的纳子法电针治疗哮喘的疗效优于不按时辰治疗者,其机制可能与降低模型豚鼠气道的Eos计数与凋亡率有关。
【关键词】 哮喘/针灸疗法; 纳子法; 肺组织/病理学; 细胞凋亡; 疾病模型,动物; 豚鼠
目前哮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呈逐年上升态势,如何更有效地治疗哮喘成为全球医学界的一大难题。中医学采用针灸手段治疗哮喘疗效确切[1],其中纳子法是中医时间医学代表的一种经典针灸方法,强调不同时辰脏腑气血盛衰状况不同,针灸效应亦不同。有学者[2]认为子午流注纳子法的优越性就在于强调选择针灸时间的同时亦强调选取适当穴位, 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穴位的效应。但目前尚未见运用纳子法电针治疗哮喘的相关报道。本实验观察纳子法电针治疗对哮喘模型豚鼠的治疗效果,以进一步明确其治疗机制,现报道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动物及分组 健康豚鼠48只(由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编号0018507) ,体质量350~400g,雌雄各半,随机分为4组: 申时电针组(A组)、巳时电针组(B组)、模型组(C组)和正常对照组(D组),每组12只。
1.2 主要试剂与仪器 鸡卵清蛋白(Sigma 产品,批号:A5503);多聚甲醛(天津百世化工,批号:915);脱氧核糖核酸末端转移酶介导的缺口末端标记(TUNEL)试剂(Chemicongoncan公司产品,批号:S7100);电针机(SLT-B型全信息电针治疗机);超声雾化器(粤华WH-2000,粤汕);定量分析生物显微图像光学处理系统(南方医科大学病理教研室提供)。
1.3 模型复制[3] A、B、C 3组动物均以100g/L鸡卵清蛋白液1mL腹腔注射致敏。致敏后第7天将3组动物置特制激发箱内,以10g/L鸡卵清蛋白溶液喷雾激发,按个体差异每次 2~10min , 直至“哮喘”发作(点头呼吸) , 连续5d。正常对照组以等容积生理盐水代替。
1.4 纳子法电针治疗 造模成功后A组于肺经昼夜气血盛衰的峰值申时(15:00~17:00),B组于肺经昼夜气血盛衰的非峰非谷值巳时(9:00~11:00),取定喘、肺俞、经渠穴电针治疗(取穴方法参照《实验针灸学》[4])。每次治疗10~15min,1次/d,6d为1疗程,共治疗2个疗程。
1.5 病理学检查 末次喷雾激发后第2天,各组动物麻醉后取出右肺,标本用100g/L多聚甲醛固定,从固定部位切取右肺组织块。
1.6 肺组织中嗜酸性粒细胞(Eos)计数及Eos凋亡率测定 切片分别做常规苏木素—伊红(HE)染色和TUNEL标记。原位凋亡标记方法参考试剂盒说明及文献[5]。凋亡阳性细胞核呈棕黄或棕褐色,与同一来源的组织HE染色对照,鉴别为Eos。细胞计数方法为在显微镜下每张切片分别连续数10个高倍视野(×400)的Eos (HE染色)和凋亡Eos (TUNEL原位凋亡标记)总数,计算凋亡细胞所占相应细胞的百分比即为Eos凋亡率。
1.7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1.0进行多个样本均数间两两比较的q检验。
2 结果
2.1 HE染色法观察 图1结果显示,肺组织切片正常对照组支气管及肺泡结构正常,几乎没有Eos。模型组的细、小支气管管壁和伴行动脉周围有较多的Eos、浆细胞和淋巴细胞浸润,同时可见支气管黏膜皱壁增多、基底膜增厚、平滑肌增生、管腔缩窄或被黏液栓和炎性细胞闭塞等现象。两治疗组炎性改变不及模型组的变化明显。巳时治疗组的肺泡发现有中量的Eos、浆细胞和淋巴细胞浸润的炎症渗出,较少发现有明显的支气管基底膜增厚、平滑肌增生、管腔狭窄、或者被黏液栓和炎症细胞闭塞等现象。而申时治疗组只有少量到中量的炎症渗出,肺泡结构较为清晰,未发现有明显的支气管基底膜增厚、管腔狭窄或者被黏液栓和炎症细胞闭塞等现象。
2.2 TUNEL染色法观察 图2结果显示,两治疗组中Eos的TUNEL阳性细胞数相对增多;模型组Eos的数量较多,其TUNEL阳性细胞却少见;正常对照组Eos的数量较少,其TUNEL阳性细胞亦少见。表1结果显示,申时电针组与巳时电针组均可显著降低Eos计数,升高Eos凋亡率(P<0.001),且申时电针组2项指标与巳时电针组比较均有显著性差异(P<0.05或P<0.001)。
表1 各组豚鼠肺组织中Eos计数及Eos凋亡率比较(略)
Table 1 Comparison of lung EOS count and EOS apoptotic rate in various groups
统计方法:q 检验;①P<0.001,与正常对照组比较;②P<0.001,与模型组比较;③P<0.05,④P<0.001,与巳时电针组比较
a.正常对照组b.模型组c.巳时治疗组d.申时治疗组
图1 各组光镜下豚鼠肺组织形态比较(HE染色,×400)(略)
Figure 1 Features of guinea pig lung tissue under light microscope (HE stain,×400)
a.正常对照组b.模型组c.巳时治疗组d.申时治疗组
图2 各组豚鼠肺组织变化比较(TUNEL染色,×400倍)(略)
Figure 2 Features of guinea pig lung tissue under light microscope(TUNEL stain,×400)
3 讨论
本实验选用鸡卵清蛋白溶液腹腔注射并喷雾法复制哮喘模型,该方法操作简易、成功率高、可重复性强,已在实验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6]。
在观察指标选择上,Eos是目前得到公认的哮喘气道炎症的主要效应细胞[7],因此,如能使浸润于肺组织中的Eos消散,对哮喘症状的改善极为有利。哮喘气道中的Eos可能有5种减少的途径:进入气道组织的Eos数目减少;气道组织内原有的Eos大量转移、分布到其他器官;Eos坏死性死亡;Eos凋亡;Eos进入气道腔,排出体外。在上述方式中,目前认为最为可能的是Eos的凋亡[8-9]。陈金等[10]研究证明哮喘与嗜酸性粒细胞凋亡有关。与其他细胞凋亡检测方法相比,本实验所采用的TUNEL染色法是一种较为敏感和准确的方法,并可对凋亡细胞进行定量分析。但是在肺组织中确定凋亡细胞为嗜酸性粒细胞存在着一定难度,我们首先在TUNEL片上找到细胞核呈棕黄或棕褐色细胞的凋亡细胞,然后将与之对应的HE片进行鉴别。但是由于石蜡切片有一定的厚度,有时HE片和TUNEL片不能一 一对应,存在着一定困难,如何提高这方面的鉴别水平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在治疗方法选择上,针灸作为一种污染少的自然疗法治疗哮喘发挥了一定的优势,运用纳子法电针治疗哮喘更具优越性。中医学强调“人与天地相参也,与日月相应也”,即天之阴阳随时间递相变化,势必引起人体阴阳随时间发生相应改变,故人体十二经脉内应脏腑,外应十二时辰,昼夜十二时辰经脉气血盛衰变化有其节律。“当气血流注某经所属时辰时,该经气血旺,脏气盛,穴位开,表现为该经的腧穴,该经所属的脏腑功能增强、兴奋,对治疗的敏感性增高”[11]。而“每一经盛时为24h出现1次,所以其衰时则在盛时之后12h之时,衰后12h又值当盛之时”[12]。
在取穴择时上,按纳子法原则“虚则补其母, 实则泻其子, 不虚不实取本经本穴”原则选取手太阴肺经本穴经渠,同时选用与肺密切相关的定喘、肺俞2穴。此2穴是针灸临床用以治疗肺系疾病的常用有效穴位,可起到调整肺功能、增强肺抵抗力以及促进病愈之功效[13]。基于此,根据纳子法理论,本实验选择肺经昼夜气血盛衰的峰值时辰申时与非峰非谷值时辰巳时 ,对哮喘模型豚鼠分别采用电针定喘、肺俞、经渠3穴治疗,以观察择时治疗的效应。本实验结果显示,哮喘模型豚鼠经电针定喘、肺俞、经渠穴治疗后,Eos计数值降低,Eos凋亡率上升,与模型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5或P<0.001),说明针灸定喘、肺俞、经渠穴有降低气道局部的Eos计数、提高哮喘模型豚鼠气道周围Eos凋亡率的作用,且申时施治,即肺经气血旺盛时有良好疗效,证实了是否择时治疗之间具有显著性差异,揭示时辰与一定的穴位配伍可产生协同作用,而且子午流注纳子法的时辰—穴位配伍具有优越性, 为提高临床疗效提供了实验依据。同时也证实了传统纳子法的基本合理内核,即不同时辰机体气血盛衰状态不同,其针灸效应也不相同,提示临床治疗时应尽量采用该疾病所处经脉气血旺的时辰。
但在本实验中,模型组的凋亡率较正常组的稍高,是否因为较多数量的Eos本身能够使凋亡增加还需进一步研究。两治疗组的Eos计数、Eos凋亡率尚未恢复至正常水平,可能与治疗时间较短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哮喘是一种慢性顽固性疾患,提示纳子法对哮喘气道局部炎症的长期治疗效果有待于进一步的实验及临床观察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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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 玻璃酸钠 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胶 干眼
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laser assisted in si-tu keratomileusis,LASIK)因术后并发症少、恢复快、视力可预测性好等优点已成为目前屈光手术的主流术式。但其仍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上皮细胞、神经纤维的损伤,这是导致术后干眼、上皮愈合不良的主要原因[1]。另外, LASIK术后角膜基质生长紊乱甚至过度所致的角膜上皮下雾状混浊(haze)导致的视觉质量下降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尽快恢复角膜上皮、神经纤维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使角膜新生基质细胞有序排列,可以延长泪膜破裂时间(break-up time,BUT),减轻术后的不适反应,减少感染机会,促进视力恢复。我们对2011年2~4月在我院实施LASIK手术的患者分别使用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凝胶和玻璃酸钠眼液药物,之后对泪膜破裂时间(break up time,BUT)、泪液分泌试验(Schirmer’s TestⅠ)、角膜荧光染色、泪液蕨类试验情况进行分析获得了以下结果。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近视及近视散光患者60例其中,男32例,女28例,共120眼,根据术后用药不同随机分为两组, I组和Ⅱ组各60眼,术后按期随访。研究中,所有对象均无斜视、弱视及全身系统性疾病。所有患者无角膜手术外伤史,无角膜变性,无全身系统性疾病和胶原性疾病,术前检查无圆锥角膜及其危险因素,剩余基质厚度>280μm。屈光度数稳定在2年以上,停戴角膜接触镜>1周。
1.2试验试剂 20%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胶(商品名素高捷,沈阳兴齐制药有限公司),每支5g。1gL-1玻璃酸钠滴眼液(商品名爱丽滴眼液,日本参天制药株式会社)。
1.3方法 常规行LASIK手术,术后常规给予1gL-1氟米龙滴眼液+3gL-1氧氟沙星滴眼液,每天3次,共10 d,实验组加用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胶、对照组加用透明质酸钠滴眼液治疗,均为每天4次,持续3个月。每个中心手术操作由同一名医师使用同一机器完成。
1.4观察项目 分别于术后第1个月对9项指标进行观察并评分。其中包括视疲劳、模糊感、异物感、干涩感、刺痛感等主观症状,及BUT、泪液分泌试验(Schirmer’s TeⅠ)、角膜荧光染色(fluorescein staining, FS)、泪液蕨类试验体征。BUT、Schirmer’TestⅠ按客观数值记录,其余项目均根据评分标准记为0、1、2、3分,观察患者顺应性及不良反应。
1.5评分标准 主观症状:0分为无症状;1分为轻微但不影响生活;2分为症状明显,但可忍受;3分为非常明显,影响生活,不可忍受。 FS: 0分:阴性; 1分:浅层点状散在斑点,数目为1~5个; 2分:明显的角膜点状染色,数目为6~1个,包括角膜表浅的磨损; 3分:非常明显的角膜点状染色,数目>11个,或浅层角膜染色点融合成片状。泪液蕨类试验0分为蕨类叶片完整;1分为轻度受损;2分为明显不完整;3分为几乎无叶片。
1.6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8.0统计学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采用秩和检验,P
2 结果
术后1个月复查,Ⅰ组60眼,Ⅱ组60眼,分别行主观症状、角膜荧光素染色评分和BUT检查,泪液分泌试验(Schirmer’s TeⅠ)、泪液蕨类试验。
2.1主观症状 采用轶和检验分别对各项症状进行分析。除视疲劳和眼干涩感(P>0.05)外, 2组其余各项主观症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 2Ⅰ组和Ⅱ组术前、术后的BUT比较 术前:Ⅰ组和Ⅱ组BUT分别为(6.68±5.75) s和(6.58±4.89)s,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877)。术后: I组和Ⅱ组BUT分别为(5.67±2.82)s和(5. 48±3.08)s,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92)。组内比较:分别对两组对象术后与术前情况进行对照,均比术前缩短,经统计学分析,组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值分别为0.623和0.372)。BUT变化量比较:两组BUT变化量(术后与术前BUT之差),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765)。
2.3荧光素染色评分 Ⅰ组对象术前评分0.48±0.65(范围0~4),术后评分1.55±1.84(范围0~4);Ⅱ组对象术前评分0.36±0.66(范围0~3),术后评分1. 64±1.54(范围0~4)。两组评分变化量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783)。
2.4Schirmer’sTestⅠ值 术前:Ⅰ组和Ⅱ组 Schirmer’sTestⅠ值分别为(9.25±3.94) s和(8.85±389)s,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877)。术后: I组和Ⅱ组 Schirmer’sTestⅠ值分别为(10.03±2.92)s和(8.22±3.67)s,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组内比较:分别对两组对象术后与术前情况进行对照,均比术前缩短,经统计学分析,组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值分别为0. 683和0. 212)。 Schirmer’sTestⅠ值变化量比较:两组 Schirmer’sTestⅠ值变化量(术后与术前 Schirmer’sTestⅠ值之差),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 845)。
2.5 泪液蕨类试验 术后两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 05,ANOVA统计)。
3 讨论
LASIK术后不适症状主要与角膜上皮屏障受破坏、眼表光滑度下降有关,术后干眼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眼表结构的改变、神经营养性减退和角膜细胞的减少所致[2],在术后一个月内最显著[3]。泪液替代品如玻璃酸钠滴眼液对LASIK术后症状、体征的改善作用已十分明确。本研究对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胶在LASIK术后症状、体征的改善作用进行宏观观察,用药1月TG症状指标总体上明显好转,说明与泪液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胶替代品一样可以协助减少术后患者的不适症状。虽然术后TG角膜染色减少较之CG无统计学差异,但用药4周后症状缓解程度及Schirmer’sTestⅠ值优于CG,说明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胶可以促进角膜上皮修复,对泪腺上皮细胞也有一定作用,可促进泪腺分泌,更有利于恢复眼表光滑度,为角膜术后修复提供良好的外环境,从而达到缓解不适症状的作用。有研究认为术前眼表泪液量与术后眼表的恢复相关,泪液量少可引起术后的慢性干眼,BUT、schirmer试验、虎红染色试验、中央角膜上皮细胞计数、核质比率、杯状细胞密度等术前检查异常,常预示术后干眼可能性大[4],其中BUT和荧光素染色、Schirmer’sTestⅠ值等是目前最为广泛使用的检查方法,可发现术前具有轻度干眼体征,对术前干眼患者应尽早干预[5]。
本研究中两种药物作用机制不同,玻璃酸钠是大家公认的泪液替代品;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凝胶是通过促进眼部组织及细胞对葡萄糖和氧的摄取与利用,促进细胞能量代谢,改善组织营养,刺激细胞再生和加速组织修复,同时使过度增生的肉芽组织蜕变,胶原组织重组,减少或避免瘢痕形成。
两组对象术后主观症状差别不明显,但术前和术后的BUT、角膜上皮染色评分、Schirmer’sTestⅠ、泪液蕨类试验比较显示,两种药物改善术后眼表状况作用不近相同。其中Ⅰ组术后BUT变化量更小,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凝胶的疗效更具有优势,但在统计学上这种优势并不显著。
Schirmer’sTestⅠ、泪液蕨类试验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凝胶优势明显。考虑可能为其在促进神经细胞的再生和修复中较玻璃酸钠更明显。所以对干眼,为角膜术后修复提供良好的外环境。
当然,由于当前该手术的成熟度较高,术后并发症发生几率逐渐减少,眼表结构的破坏程度较以前降低,术后用药只是促进眼表修复的辅助方法,结果受样本量的影响,还与术前、术后患者用眼程度的差异有关。因此, LASIK术后针对眼表修复的合理用药还需要进一步的临床观察和总结。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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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一方面,历代王朝均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民族问题,从而根据当时的民族构成及其特点,制定和形成一整套调整民族关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势在必然。民族法制的成败得失,对历代王朝的兴衰存亡,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进步,对民族地区的安定,对民族之间的友好交往与和睦相处,起着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民族多元的格局,产生了一些少数民族政权或割据政权、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或少数民族中一些族群势力集团,他们有的建立了自己独具一格的法律制度,有的日积月累、约定俗成了许多有本民族文化积淀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各具特色,是我国传统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族法制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其内容大致体现在四个基本方面:一是夏、商、周以来历代主干王朝为民族统治和管理的需要对各少数民族制定和形成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政权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从属于中央政府的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根据本地、本民族需要制定的地方法律规范;四是少数民族自己逐渐形成和普遍适用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这些民族立法基于中国特有的文化基础、民族构成、族际关系和民族特点而产生,它们共同构成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古代民族法制,为今天的民族立法留下了无法替代的宝贵历史经验和制度财富,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价值。
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已奠定了自己的学术地位。在民族法学研究体系中,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与民族法制的研究、民族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三足鼎立,已成为民族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史学中,少数民族法制史成为研究的热点和创新点而备受关注,原创性成果连绵不断,层出不穷,值得欣慰。
一、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主要研究业绩
以来,与民族法制史相关的研究内容多散见于民族学、民族历史学、民族政治学著述中,而法律史学界则重视对中央王朝立法的一般性研究,对民族法制和少数民族法律关注不足。以中国民族法律史为对象且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一批法学、历史学和民族学学者通过辛勤耕耘,在这个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一)中国历代少数民族法制的研究
对中国历代少数民族法制的研究,可以将其研究成果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对民族法制相关历史文献资料的收集研究者或将汉文古籍中与民族法制相关的内容加以点校、汇编,或将少数民族语言记载的法律文献进行翻译、汇编,主要成果如下:
1、1994年史金波、聂鸿音、白滨的汉文译注本《西夏天盛律令》被编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五册,由中国科学出版社出版。译注者除进行翻译整理外,还刊布了由苏联刊本翻拍的西夏文原件。该书较好地整理和保存了《天盛律令》这一珍贵的法律文献,汉文译注使《天盛律令》的可读性有了进一步的增强,为进一步了解和研究西夏法典提供了前提条件,随后出现的一系列对西夏法律的研究成果都是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2000年《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汉译本,与《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元通志条格》、《大明律》、《大清律例》被列入中华传世法典,由法律出版社同时出版,从而提高了《天盛律令》的法典地位,扩大了《天盛律令》的影响。
2、方慧主编的《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二十五史”有关少数民族法律史料辑要》。正史中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史料是可信的、主要的,但散见于浩瀚的史料之中,给引用者带来较大的麻烦。该书按照中国历史进程分为:先秦一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西夏、元明清五篇。每篇由概说、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的治理、少数民族法制状况等章节组成。此书所收的内容:一是历代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的治理,包括武力镇压、怀柔和亲,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统治,同时各代一些典型的治理思想也在其中;二是“二十五史”中所载当时各少数民族政权及族群的法制状况,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法律文化,也包括各少数民族的政权组成,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和一些颇具特色的社会规范。
3、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的《中国珍惜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上、下)。根据内容的不同,该书将民族法律文献资料分为法典法规篇、地方法规篇、乡规民约篇、习惯法篇、司法文书篇。许多散见于各种文献的珍贵的民族法制资料都被收罗于此,不失为学者们进行相关研究的不可多得的第一手材料。
除此之外,还有刀永明、刀建民、薛贤整理的《孟连宣抚司法规》,周润年与喜饶尼玛译注、索朗班觉校的《西藏古代法典选编》,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的《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杨选第、金峰校注的《理藩院则例》,等等。民族法制资料整理工作志在先行,并初具规模。
少数民族法制史料的收集整理是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实践表明,凡是某一方面的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方,随之进行的研究也就生机盎然,成果累累;凡是某一方面的材料收集整理不足,这方面的研究就举步维艰,甚至半路夭折。
另一类则是针对民族法制史的专门研究。这类著述中,有通史性的研究,即对中国历代民族法制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总结民族法制发展、演变的一般性规律,在宏观把握、整体展现、描绘全貌的同时,凸现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域少数民族法制的各自特色,如徐晓光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此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详细阐述了历朝历代的民族法律制度。既重视国家制定法,同时也关注民族习惯法;突出民族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标志性立法成果;并对许多学者的学术贡献作集中呈现。该著作复原了中国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法制发展历史的原貌,使民族法制的内容从历史的暗淡中凸显出来。
而更多的著述则是针对某个朝代的民族法制、某个民族的民族法制或民族法制的专门问题进行研究,起到了别开生面、独树一帜、填补空白的作用。
1、邓奕琦的《北朝法制研究》。该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北朝法制的源流、发展、成就和历史地位,探索了北朝法制从初建到完成的演变规律。作者注意学习并继承乾嘉学者注重实证的优良学风,一方面广泛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在对南北朝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充分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对北朝法制中的若干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初步看法。
2、吴海航的《元代法律文化研究》。该书从法文化的角度检视元朝法律现象,不仅不忽视其表现在实体范畴、程序范畴的诸多内容,而且还以其作为切入点,探讨这些表象背后的文
转贴于
化动因,解释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以全面凸显元朝法律自身的特性和积极意义。
3、刘广安的《清代民族立法研究》。清朝的民族立法是最丰富、最完备的民族立法,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该著作系统地阐述了清代民族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深入地分析了清代民族立法的发展趋势和特殊作用,认真总结了清代民族立法与实施的经验,特别是在民族法规性质的认定,民族立法内地化等问题上,阐释了独到的见解。
除此以外,这方面的著作还有吴永章的《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胡兴东的《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娄云生的《雪域高原的法律变迁》,杜文忠的《边疆的法律:对清代治边法制的历史考察》,等等。
这类研究以法典和各类史料的文本为基础,主要运用法学和历史学的方法,对相关文本进行考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和论述,着重阐释少数民族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同时,揭示少数民族对中华法制文明的贡献。在各类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不断被发掘,各种少数民族文献不断被整理、编译,而民族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又不断更新的背景下,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许多空白被填补。
(二)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民族法制的重要内容,它非由国家政权制定,而是产生于各民族的经验生活之中,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也非成文法典,而是口耳相传。习惯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另一个范畴,对它的研究代表着对民族民间“自生自发”的规范和秩序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社会与文化迅疾变迁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与此同时,法学研究的视野也不断开阔,法学家在“眼睛向上”、“眼睛向外”的同时开始“眼睛向下”,从社会实际出发,在重视国家法研究的同时,非国家法的功能、地位也逐渐受到关注。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于民族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深入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社会与传统规范,应当是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开展民族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的基础。同时,对于习惯法的重视和利用,也有利于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及社会的治理。
由于习惯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特殊性,相关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路径较为广泛,其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为资料整理和田野调查报告类,此类成果多以规则汇编或案例汇编为表现形式,具有习惯法研究的基础性价值。
1、张济民主编的《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课题组从1988年到1993年,收集、整理、翻译了大量的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该书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青海范围内的法规资料;二是邻省区的对比资料;三是案例汇编;四是词语解释和相关法律文献资料。该书既有法规,又有案例,资料真实可信,涉及面广,全面反映了藏族习惯法丰富的内容和对现行法律多方面的影响。
2、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该书研究突出如下特点:彝族学者调查彝族,贴切详实,没有语言障碍;宏观着眼,微观人手;从现实出发,追溯古代。凉山彝族的社会秩序是按照传统的习惯法维持,传统习惯法是一组成员统一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该书收集了“德古”经手的案例,上篇为原始习惯法案例,下篇为父系氏族奴隶制的习惯法案例,并在序篇对凉山彝族习惯法作了总体的介绍和初步的研究。
此类成果还有广西民族研究所编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辑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杨锡光、杨锡、吴志德整理译释的《侗款》,黄钰辑点的《瑶族石刻录》,周相卿主编的《融水苗族埋岩古规》,徐晓光主编的《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陈金全、巴且日伙主编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等等。
第二类研究成果是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述性研究,这类研究通常建立在对实地调查资料的分析之上,从总体上对中国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全面介绍和法理分析,奠定了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理论基础。
1、范宏贵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该书是全面、系统研究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第一部专著。该书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概念、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变化、少数民族习惯法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少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等重要命题都有一定的论述,从而确立了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和涉及范围。
2、高其才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该著作秉承法律多元主义的理念,在分析了习惯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概念的基础上,探讨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中华法系中的重要地位,分析了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义;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脉络、主要内容、特征、功能、现实表现等问题作较为全面的探讨,讨论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此类研究还有徐中起、张锡盛、张晓辉主编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夏之乾的《神判》和《神意裁判》,钱宗范、梁颖的《广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等等。
更多的学者则以某个少数民族为单位开展研究,深入对这个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进行具体的剖析,以展示其独特的内容和风格。相关著述如邓敏文、吴浩的《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冉春桃、蓝寿荣的《土家族习惯法研究》,杨士宏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杨经德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马克林的《回族传统法文化的研究》,等等。
与上述成果相比,第三类研究则更偏重于理论建构,研究者试图通过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解析,探讨诸如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本质和作用,纠纷的解决方式,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等法理学命题。
1、王学辉的《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该书根据从民族地区实地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出发,参照对古籍文献资料的分析考证,以边疆少数民族习惯法为切入点,从理论与实证两方面系统论述了中国法的早期形态和起源、发展的轨迹。作者认为:民族禁忌是中国早期法起源的源头和种子;民族习惯法是原始社会的基本法,是现代法律的前身和萌芽。酋邦战争是推动中国法起源的重要途径。由于历史、地理、交通等原因,西南各民族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形成了各民族不同的法文化,并分别处于不同的法文化圈,这些不同的法文化圈,从一个侧面展示了活生生的法产生、发展演进的历史图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文化价值,以及民族习惯法与现行国家统一法制的冲突及消融等问题。
2、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民族法律民族志的诠释》。该书运用西方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南方山地少数民族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的特殊背景及其具体条件的考察,对什么是法、法是如何演变的、法及其变迁的文化背景等一系列法学的基本问题作了具体的说明,以便探寻有关法的起源和演变的普遍性因素,将其从个案分析扩展到一般性结论:法的成长是一个文化上的命题,民族法文化不同,法的成长模式也就不同。该书对法律史和法理学研究都有拓展创新的价值和意义。
此类研究成果还有龚佩华的《景颇族山官制社会研究》,师蒂的《神话与法制——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杜宇的《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
转贴于
察》,方慧主编的《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等等。
学者在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总结和研究的过程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得到了很好的发掘、保存和传播。人们还从这些丰富的社会法律现象出发,对社会法律有了更具体的感受和更深刻的理解,以促进其对法制及其法理有更深入的思考。
二、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特点与经验
三十年来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具有自身突出的特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权威性的专门研究格局基本形成
许多学者在长期积累和长期关注中,对某些研究领域或某些专题形成了权威性成果,从而成为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领军人物。例如,于豪亮对秦代民族立法的研究,曾代伟对金律的研究,史金波对西夏法典的研究,张晓辉对南诏国与傣族法制的研究,张晋藩等对清入关以前法制的研究,王东平对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的研究,等等。在历史长河中,每一历史阶段的民族法制都有人做专门研究,学者们各有专攻,独树一帜,他人难以顶替,更难以超越,大有雄踞一方、彼此关联、遥相呼应之势,共同形成了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风云际会、有声有色的可喜局面。
(二)该研究领域学术质量和学术品位大幅度提高
博士论文、国家课题成为该领域的学术创新点,是该研究领域学术质量和学术品位大幅度提高的两大标志。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博士学位论文不断出现,质量上乘。如那仁朝格图的《蒙古法制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官波的《法律多元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云南大学,2006),李剑的《论凉山彝族的纠纷解决》(中央民族大学,2010),等等。这些博士学位论文是优秀的科研成果,也是年轻学者成才的标志性作品。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国家课题逐年增加,出现了一批创新性成果的同时,也培养了一代学术新人。如兰州大学刘艺工的“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广西师范大学周世中的“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使用研究”(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等。另外,关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和正式出版的专著更是琳琅满目,美不胜收,让人开卷有益,百读不厌。
(三)民族地区的学者和少数民族学者积极参与
民族地区的学者和少数民族学者深受本民族和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熏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地理、风土人情、宗教习俗,从而使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自然而然,合情合理,生动贴切,鞭辟入里,一语中的,受到少数民族的普遍接受和认同。如陈庆英的《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奇格的《古代蒙古法制史》、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的《<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邓敏文的《神判论》。事实证明,如果没有民族地区的学者和少数民族学者参与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虽然不能说这种研究是不真实的,但至少可以说这种研究是不完美的,是不尽如人意的。
(四)跨学科各具特色的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并重
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属于民族文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学科交叉的性质,它与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法学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上述不同学科的学者都积极介入到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中来,大家在一起不分彼此,积极参与,共同研究,密切交流,互相切磋,取长补短,不断进步。近年来,各学科都有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成果问世,其研究角度、学术风格、表达方式又有所不同,从而繁荣、促进了这方面的研究,也使这方面的成果具有因研究者学术背景不同而造成的自身独特性和创造性,并预示着该领域研究潜力的深厚和长久。有的学者在自己的专业知识背景研究的同时,还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进行综合性研究,研究有了新的感受和新的收益。
(五)多种研究方法的大胆尝试
在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过程中,根据研究对象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力图揭示研究对象的内在本质。以下研究方法得到恰如其分的运用:
其一,历史叙述的方法。根据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在甄别史料的真伪的基础上,对民族法制形成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历史人物,重大历史事件,基本理论和决策,立法成果、司法实践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全面展现中国民族法制演进的历程。并从民族法制产生的具体历史背景着手,仔细分析中国民族法制产生的因果关系,认真总结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阐述民族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当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其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史料为依据,广泛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既可以将中国古代民族法制与近代、当代的中国民族法制作不同性质的比较研究,也可以将古代不同政权的民族法制作不同类型的比较研究,还可以将同一政权的民族法制在不同时期作不同现状的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民族的习惯法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作比较研究,从中找出差异、发现问题、总结规律,经具体分析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其三,田野调查的方法。到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真实情况,收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并通过典型个案调查,准确把握民族法制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形,得出近于正确的结论。
其四,注释分析的方法。对历代中央王朝针对少数民族的立法或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政权的立法,都要在全面收集整理有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条分缕析,客观评述,了解其真实含义及其社会影响。
其五,个案分析法。以典型案例为基础,以小见大,揭示其蕴含的丰富而重大的社会法律命题。
由于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内容的丰富和问题的复杂,决定了采取多种方法的研究才容易多途径认清研究对象的本来面目。
(六)探讨了一些学术难题
如习惯法是不是法的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变化的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功能是什么的问题,国家统一法制如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问题,处于不同社会形态的各少数民族习惯法有何共性和差异的问题,如何消融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制冲突的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文化价值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地方自治的异同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明了和解决,为该领域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创造了有利条件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观三十年来的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总的趋势是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理论深度不断增强、研究方法不断更新、研究品位有所提高,各类研究越发强调“问题意识”,主张模糊学科界限,打破学科壁垒,广泛综合、借鉴多种理论和方法来分析问题。这些成就的取得,一方面说明学术研究要经世致用,要得到社会的承认,迎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学术研究自身要日积月累,永无止境,不断创新。
三、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不足与思考
三十年来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取得诸多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这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研究布局不均衡。有的课题门庭若市,趋之如鹜;有的课题门可罗雀,无人问津。二者
转贴于
形成较大反差,一边是重复性研究在所难免,有的课题却闲置一边,无人承担。如对西夏法典的研究,成果累累,仅学术专著(包括博士学位论文)就有近十部,相关论文更是纵横交错,数不胜数。但对卫拉特法典的研究则仅有一部专著,相关论文也不多见;对图们汗法典、阿勒坦汗法典几乎就没人做专门研究,这不能说不是一种缺陷。
2、原始材料的挖掘整理不够。目前研究少数民族制度史的主要资料,一是中国传统的传世法典,二是“二十五史”等正史的文献资料,而对民族地区司法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利用不够,对诸如《明实录》、《清实录》中大量的民族法制史料也挖掘整理不够。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所收集到的资料也十分有限,大家运用得最多的还是1956年至1964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情况调查时收集到的资料和特殊的风俗习惯并经过整理、编写后正式出版的资料,这批资料十分丰富、具体,但与保存在民族研究机构的原始资料相比仍有较大的距离。1982年以后民族地区编写地方志时收集整理的一批资料、本世纪初云南大学等组织的少数民族新田野调查收集整理的一批资料等,被用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则不多见。资料的单一、陈旧和短缺,限制了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向纵深推进。如果缺少民族地区第一手材料,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就会装腔作势,空洞无味。
3、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存在某种隔膜。有的研究者对少数民族法制的了解比较肤浅或相关知识积累储备不够,研究只能泛泛而谈,面面俱到,浅尝辄止。按照自己的思维习惯进行客观叙述者居多,淡化研究者自身民族的主体意识和中心地位,深入分析、归纳总结、突出重点的研究者太少。特别是对少数民族的制度文化既缺乏一种理论上的升华,又缺少一种文化上的继承和弘扬。
这些不足的存在,说明我们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刚刚起步,要走的路还很远,要面对的困难和挑战还很多,必须脚踏实地,坚持不懈,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使研究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多元一体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的格局,决定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在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做出过自己突出的贡献。我国的少数民族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其法律文化也各有特色。如何全面了解、真实把握、继续弘扬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是长期困扰民族法学界、法律史学界的重大科研难题。虽然有的学者长期关注,用功甚勤,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由于掌握的第一手材料极其有限,研究的方法与途径过于单一,研究的视野不太开阔,取得的进展与这一课题的重要性相比,极不相称。在我国大力加强民族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准确把握少数民族法制和中华法系的关系
中华民族具有“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华各族从来没有孤立地发展过其文化,在历史长河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交流与融合。各族作为中华民族这一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是由于所处的地域不同,民族共同体的不同,各自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民族特色,才形成了绚丽多彩的中华文明。中华法系作为中华文化的一种,由各民族的法律意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点滴融会而成,自然和中华文化一样,是多民族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交融与共的具有文化多样性的统一体。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开创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建设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因而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伸展性。因此,在中华法系的总体关照下,去深入研究作为多元因素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解释其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价值和作用,是民族法学和法律史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因为,如果缺少了少数民族法制史,就不是一部完整的中华民族的法制史;但如果不弄清少数民族法制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价值、作用和历史贡献,既无法对少数民族法制进行准确的学术定位和客观评价,又无法把握中华法系的全貌和最具各民族特征的组成部分。
(二)理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一个社会的控制机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制,还包括习惯机制,国家机制只是从整体上进行把握,而习惯机制却是通过风俗的统治使人们服从于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习惯法作为实现习惯机制的手段有着巨大而深厚的力量,它被特定的群体所选择吸收,并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得以延续,从而具有了高度的稳定性和群体认同性,因而更容易得以贯彻实施,也更容易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十分明显,习惯法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丰富和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它独立于制定法之外,效力、范围、作用都自成体系,真正是一个具有自身独特地位和价值的法。国家法与习惯法,既存在时间距离的纵向关系,也存在空间距离的横向关系。从历史的纵向考察,制定法往往是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习惯法是制定法产生的法律渊源,是本土化的法律渊源。从地理的横向考察,国家立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习惯法从特殊群体的局部利益考虑,突出法律因地制宜、缘俗而治的特性。二者比较而言,国家制定法占主导地位,习惯法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可以在特定区域里、特定人群中、特定时间段丰富和弥补制定法控制机制的不足,因此,在国家制定法面前,习惯法切忌不可喧宾夺主,更不能越俎代庖。目前,我们应该着手的工作,不是要简单地归纳总结特殊群体在特定领域的习惯法,而是要让习惯法尽量靠近国家法,并使二者相互渗透,彼此关照,良性互动。
(三)强化对相邻地区不同民族共同法律生活的研究
有些少数民族长期共同居住在同一地区,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交往,他们的习惯法有哪些相同的因素?他们是运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民族问题,化解民族矛盾的?国家对相同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制定了哪些统一的法律法规,其统治效果是否一致?这些问题都需要作具体分析和解答。另外,还需要对不同民族相同习惯法规定作诠释和理解,如藏族、羌族、彝族等民族的“赔命价”制度,蒙古族、羌族、满族等民族的“收继婚”制度,羌族、土家族、苗族等民族的“舅权”制度,羌族、侗族、苗族等民族的“议话”制度,等等。挖掘其中的民族精神和法理涵义,以及给我们留下的文化启示。
(四)注重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和传承
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任务,在于科学总结历史上法制建立和实施的经验教训,弘扬包括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民族地区社会法律的一种本土性资源,应当得到珍惜和合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现行的基本法,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离不开具有民族性、区域性的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重要法源,也是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制定乡规民约的可利用的制度规范。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浓郁的保护意识和执行机制。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禁毒、戒毒方面,有积极地心理暗示、群体关怀和监督制约功能。特别是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中,少数民族习惯法有明显的优越性和独特之处:其程序灵活、费用低廉、节时省力、当事人意思自治,民间权威的参与与主持公道,有利于维护甚至促进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促进社会和谐。
(五)注重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与构建“法治”社会的联系
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并非就史论史,自娱自乐,而更应该关注现实“法治”的进程。在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过程中,记载、讲述法制的历史都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现实有启迪意义的。但是,不要只注重古代,认为年代愈久远的事物愈珍贵,而对相距今天较近的近代、当代民族法制的研究很少,甚至不去过问。其实,少数民族法制并非静止不变,而是常变常新的。应结合时展的需要,不断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研究一些对现实有影响的课题,使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立足现实,不断推陈出新。要特别关注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问题,研究者应站在法律多元的立场,检视国家法的实效,反思国家法的运行困境,思考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调适”等问题,既要促使国家法在民族地区强势推进,又要保证少数民族习惯法有限制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六)关注世界各国民族法制的进程和经验教训
20__年的12月4日,是我国法制宣传日,为积极贯彻实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在认真贯彻好广法建办[20__]11号,我局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让大家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局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今年“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局工作人员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干部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落实职责
局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12月3日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广法建办[20__]11号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及时成立了由段厚宽局长任组长的法制宣传小组,明确了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三、切实有效开展活动
(1)12月4日上午,市法制宣传办在喷泉广场举办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我局要求大家自行去参观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资料。同时要求大家在家观看关于“12·4”法制宣传日的报纸和电视宣传,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2)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全体干部职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利用周五学习时间,组织大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法规》等相关内容,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交,执政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3)为积极响应“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坚持学与用相结合。利用参观学习的机会弘扬法制精神,做到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局高度重视对党组成员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法制宣传活动要在全局范围内营造更为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我局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银行 银行监管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1]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为
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有:《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正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规、规章所涉及银行监管的内容来看,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似乎已不仅初步成形,而且可谓较为“完善”了,尤其是一大串的银行业务管理的金融规章更是甚为繁多。但是,深入分析既有的监管法制,我们便会发现不仅既有的规则、制度尚有缺陷,而且疏漏及亟待补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两个基本法律——《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国务院主持通过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管理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后两类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首先,后两类文件并未真正起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益理念,使得行政法规或规章相互之间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这大大地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及特定文件的条文。银行监管规章制定的目的应在于补救法律、行政法规的缺漏或者对有关内容作补充性阐释,绝不在于重复强调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因为中央银行制定的规范性规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宣传法律法规的文件。其二,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理念。这与制定者的规划性和全局性把握的技术和意识水平有关。其三,制定者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及时修订、废止工作未予以足够重视。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处于重大变革时期,政策性较强的“人民银行规章”更有必要作出及时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二,监管法制的制度选择不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追求效率。这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过于侧重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法》的第一
当然,我国《商业银行法》关注私法关系的规制与我国银行业中国有银行占绝对比重的现状有关,因为国有银行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倘若像一般私法关系那样广泛自治,可能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立法者的这种顾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角度来看,这种选择并不利于市场主体自主地位的确立,也不利于公平、自由竞争机制的实现。况且私法关系可以由《合同法》调整,事实也正如此。
另外,我国中央银行制定的大量银行监管规章,没有真正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角度出发,而是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监管。如我国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银行结算及信贷业务的规则甚多,且极为细致入微,诸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贷款的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第三,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之构造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是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之规制过于宽泛和原则化。《人民银行法》第2、4、7条都是原则性地肯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该法虽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但遗憾的是不仅条文数上仅有7条,而且每个条文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如第31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第32。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德国《银
再次,法律法规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明确地要求。由于中央银行担负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要责任,而金融业务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况且各国对商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一般均有法定的要求,为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之业务素质作出严格要求。至于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的监督问题,在《人民银行法》第49、50条有所规制,另外《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提供了“行政诉讼”机制实现司法监督。但这些规制仍过于简单,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第四,监管法制在构建、运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有缺漏。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对市场准入监管、稽核检查监管、调查统计、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手段均已纳入监管法制体系中,但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等监管手段,则尚未予以足够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为空白状态。各国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银行体系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已纷纷以不同方式建立此制。该项制度有助于借助存款保险机构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尤其是有助于通过存款保险机构督促银行减少违法经营。我国银行业因各种原因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使银行潜伏了极大的风险,倘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良资产及其带来的风险将进一步强化,存款人面临的风险也将更大。存款保险制度可在一定
程度上可促成这些风险的降低和防范。
市场退出监管是在银行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中央银行认为保护存款人或投保人利益并恢复市场秩序而有必要关闭该机构,以及其他原因主动退出市场时,中央银行依法对退出全过程的监管。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此种监管设了专章“接管和终止”(第七章),但是该法对银行因破产或主动退出市场的监管之规定过于简单,仅有原则性的4个条文,诸如关闭中债务清偿原则、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无规定。另外,我国尚无针对一般企业的破产法,[16]何况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制必须对破产程序的各种问题设置监管。美国借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来监管和处理银行破产问题,并在20世纪80年修正支付法,公开对商业银行援助,运用资本暂缓政策、过渡银行等方法来处理银行破产中的问题。
在谨慎要求方面,《商业银行法》已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资本充足率、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等作出规定。很显然,这些指标过于简单。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了进一步规定,即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该办法设置的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前者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个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境外资金运用、国际商业借款、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比例等十个指标;后者主要有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外汇资产比例、利息回营风险。
我国两大基本法律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诸如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这些方法的具体运用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层面。[20]
第五,监管机制过于强调法定权威监管机制的运用——疏忽了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的兼用。我国《商业银行法》在内部控制机制的设计上仅有三个条文,即第59、60和61条。第59条要求健全企业规则和制度;第60条要求健全稽核和检查制度,并要求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第61条规定业务报告。这种规制有如下几个缺陷:其一,规定过于原则化。业务管理规则、制度及稽核、检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均需时与合法。银行监管法制健全的国法定情形下可直接任命一位审计员。[21]德国《银行法》规定了特别情况下信用机构任命的审计员需通报监督局,并可要系统的再监管,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
权力离开了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由谁来监督?如何维护司法公正?“检务公开“,彻底解决了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规范行为,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这种来自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是检察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有效延伸,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有力保障。但在检察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充分说明了,这项检务公开制度仍处在不断改革、完善过程中,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就深化检务公开这一问题,略谈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借以和同仁们共同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民主和法制的进步,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还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司法公正也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完备的重要体现。如果司法不公正,法治将无从谈起,社会也将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更严重的是,由于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使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从而导致公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仰,轻视、漠视、甚至无视法律,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过的:“违法行为弄脏了法制的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制的水源,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祸害更为严重。“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其含义极其广泛。最早出自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此后有的学者认为公正即指程序的公正,应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于是认为这一原则应包括三种含义:解决争执者应保持中立,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或陪审团应有公正之心;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应提供信息;各方应知道他方提供的信息,并有机会对之发表自己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标准也不断提高。在检察环节中,公正执法应包括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两方面。结果公正是指检察机关办理检察事务的裁决公正,包括裁决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公正具体指检察机关办理检察事务的程序至作出裁决的整个过程的公正。裁决的公正和裁决过程的公正是辩证的统一体。“裁决公正属于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性,过程公正属于程序公正,具有相对的独立意义和存在价值。
“检务公开“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决定取保候审、不、申诉,以及在民事行政检察中决定是否抗诉等那些极为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的程序加以制度化、程序化,以保障检察职能活动的公开和透明。这种制度设计,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保障了人民参与检察事务,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容易接受程序的结果,程序公正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从这个角度而言,“检务公开“不仅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而且能进一步增进程序的正当性,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如果说机关与人民群众是此岸与彼岸的隔绝,那么,检务公开就是沟通两岸的桥梁与纽带;如果说人民群众与执法机关是大山的南北两端,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需要盘山绕弯,那么检务公开就是贯通大山两端的隧道;如果说司法机关的活动在较长的时间里是暗箱作业,那么检务公开就是开启这只暗箱的钥匙。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肩负法律监督机关职责的检察机关就是这道屏障的中坚力量。这是党的重托,人民的期望,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期望和信任之所在。通过检务公开,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机制,使人们呼唤、渴望的公正在司法机关得以实现,人们就会信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会支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
检务公开制度自实施以来,已收到了明显成效,既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既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又密切了检民关系,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不少不足和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
这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首先是在“检务公开“的目的上存在模糊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不管效果如何,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完事大吉;更有甚者,实行“检务公开“走过场,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也有的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会干扰、影响办案,还有的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不但没有好处,反而会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他们担心“检务公开“后,群众眼多嘴杂难对付;人们认识水平不一,会搞乱秩序,增加更多麻烦;而且群众监督的强化,会造成权力旁落,难于推行检令、检务。其次,对“检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做文章;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为了解决检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检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检察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手段,从而虔诚地表白检察机关需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内容缺乏针对性,重点不突出。有的地方在实行“检务公开“中,半遮半掩,藏头匿尾,避重就轻。只是选择一些一般的平常事项加以公开,如相关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的内容,而对决策过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情况等真正重要、群众要求知道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秘而不宣或有意隐瞒;有的存在文字上公开,实际操作不公开,枝节问题公开,涉权问题“暗箱操作“的现象;甚至有的在“检务公开“的内容上弄虚作假,公开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搞半公开、假公开,回避问题,糊弄上级和社会公众。这些现象挫伤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导致“检务公开“流于形式。
(三)偏重于形式,轻视内容的落实。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的检务内容公开而形式不公开,或检务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或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或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等现象,使“检务公开“走过场、流于形式。“检务公开“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检务执行的程序的公开。有的热衷于搞门面工程,设置豪华的“检务公开“栏,但如何落实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检务公开“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则思考少、行动少、实效差。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四)氛围不浓,制度不配套。“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突破性措施,出台时对公开的内容是什么,公开的范围有多大,公开的程度有多深,在理论上并没有充分的研究和阐述。出台后,后续理论研究工作跟不上,在理论界没有引起共鸣,表现为理论研讨活动少、形式不活,没有形成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检务公开“的制度建设也不配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规定粗疏,操作性不强,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全由地方边实施边修正,制度之间难免冲突。如对不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各地已普遍实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2001年高检院公诉厅在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中,对不案件重新界定了公开审查的条件,同时提倡尽量少搞,使该制度基本停止实行。为了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各地制订了一些制度,但也存在内涵不清,规定不明的问题。不少基层检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瞻前顾后,既怕“触电“,又怕“麻烦“,因而摆花架子,搞形式主义。
(五)责任规定不明确,监督缺乏实效。“检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除了告知制度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外,其他各项措施均没有规定责任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实行“检务公开“依靠的是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的采取了相应措施,如成立监督小组,聘请监督员等,但由于监督小组成员中来自于社会公众、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员为数不多,同样出现监督乏力的问题。检务公开制度的实行仍停留在一般号召和鼓励阶段。“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的思想在相当一部分人中仍然存在,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意识,降低了“检务公开“的实效。
产生这些问题和不足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观念的影响,使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我国司法机关形成了“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这与“检务公开“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制度完善问题。“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措施,是现代法治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必然会突破现行的一些规定,推进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与现行的一些做法相冲突,为此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性制度。
针对当前深化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其产生的原因,笔者特从提高认识和完善制度这两个方面提出如下的对策和措施:
一、要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开,必须转变执法观念,通过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实行“检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党的宗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为谁服务、怎样服务“执法思想和防止腐败问题的根本措施。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形成各级检察长重视“检务公开“、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实践“检务公开“的浓厚氛围。
二、树立长远观念,克服短期行为。“检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制度,是现代诉讼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立足长远,把它作为检察改革的突破口,作为建立科学的诉讼模式和监督机制的基础性制度来谋划、深化和推进。
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深化“检务公开“,是对检察权的规范和监督,防范和矫正检察权运行的偏差,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检务公开“要求检察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
四、树立开放的观念,广纳百家之言。“检务公开“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和开展其他检务活动时必须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应当转变狭隘的部门主义、本位主义观念,培养开放意识、民主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
五、建立健全检务听证制度。检务听证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裁决前,为使裁决公正、合法,广泛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目前有些地方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实践,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对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员的聘请与指定、辩论等程序与环节缺乏统一的规范。因此必须制定统一的检务听证程序规则,规范听证程序,发挥听证制度应有的作用。
六、健全告知制度。告知制度是“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实行保障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及程序的了解权,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充分体现了执法过程的民主精神。但是,由于缺乏法定制约形式而在实践中有的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有的履行方式不规范而引起纷争。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明确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当事人阅卷制度。查阅卷宗是当事人在检务处理程序中了解检察机关有关资料信息的权利。阅卷权是实现当事人参与检务处理程序,实际影响检务裁决形成的前提条件。检务处理程序中的当事人阅卷的案件范围应当包括:拟作不、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抗诉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不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阅卷的材料范围限于一般的案卷材料,不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检察机关内部讨论的记录等秘密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