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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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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管理论文

第1篇:税政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环境税法律制度环境保护

论文摘要:环境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未体现资源环境的稀缺性和价值性,难以达到预防污染、保护资源的目的。为有效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需要以生态理念为基础,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以环境友好的方式来设计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依法确定环境税税种、税率、纳税人、征收征管规程和优惠政策等。

当前,人类环境正遭受日益严重的破坏和威胁———气候变暖、大气污染、资源枯竭等。从经济学上讲,环境污染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外部不经济的典型表现,为了克服这一市场机制的缺陷,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开始求助于环境税,希望通过税收手段达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现代法治社会中,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环境税作为集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以及法律性于一体的强制性手段,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目前专家学者们从经济角度对环境税的研究已经很多,但是如何通过法律来构建和保障环境税收体系却研究甚少。本文将对环境税法律制度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构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政策性基础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曾呼吁:“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据此先后建立起有关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专门性税法[2]。我国在《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指出:“各级政府应当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中国21世纪议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战略中指出:“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国家将着手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收费政策和环境税收政策。”虽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但是,根据这些政策性要求,已在相关税种中规定了一定的环保税收措施。

如今我国已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规则的要求完善国内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根据《GATT》第2条的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出口产品征收各种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有专门的环境税,而我国在此却是空白。结果可能会导致那些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外国产品轻易进入我国,而我国企业的产品进人别国时则会面临征收环境税的境遇,这对我国非常不利[3]。为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规则,也为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以及企业利益,环境税立法应提到日程上来。对此,我国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等。这表明,我国也十分重视环境税等经济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功能。

“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连续体,而不是两个孤立的阶段。政策发展后,法律即应随后而至,法律法规是政策在制定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后的归宿。”这些政策性的要求为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

二、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措施散见于某些税种的规定中,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辆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关税等。如:在消费税中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在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奖励措施,例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这些规定的确起到了改善环境的作用,但是,税收手段在环保中的效用性却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独立的环境税,专门的、独立的环境税是应该体现环境价值的,是以环境保护为直接目的的。环境资源的效用性和稀缺性决定了环境的价值性,而进入市场交易则是其价值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同时,环境资源又具有公共性,单凭市场机制不可能使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利用达到社会所需要的最佳状态,低成本甚至无须成本的自由取用方式必然驱使市场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尽可能多地占用资源,同时又肆无忌惮地向环境排污,这就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和自然资源的市场流动及合理配置进行干预。因而,环境税体现的应该是环境的价值。可是,现行涉及环保内容的税种并不是以环境价值为基础的。以消费税为例,它的设立主要为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的,不是直接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相关税率(税额)在最初确定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这些产品的消费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因此它没有把容易给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煤炭和其他一些大气污染源等。这就决定了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不可能像国外直接以环保为目的的环境税那样,在控制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取得显著的效果,它只能对环境保护起到微弱的补充性的作用。

除了含有环保内容的相关税制外,我国还将收取排污费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经济调节手段。我国《环保法》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一方面,对排污活动收费必然加大排污者的财务负担,从而促使排污者为减少排污费开支而减少排污,另一方面,收取的排污费可以用来治理污染。这似乎起到了有效防治污染的作用。但是,换个角度考虑,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是承认了污染的不可避免,并让污染者以“付费”的形式取得了污染环境的合法身份,使得排污者心安理得地认为是花钱买污染,而不采取其他预防性措施控制污染。这是建立在“污染不可避免”的认识基础之上,采取“命令—控制”模式治理污染的模式,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体现。而环境税是基于庇古的“外部效应内部理论”,使企业承担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促使企业改变生产方式,预防污染的产生。显然,排污收费制度与环境税的精神是相悖的。那么,我国就应加快环境“费改税”步伐,通过立法的方式开征专门的环境税,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环境保护中的调节作用。

三、环境税法律制度之构建

一些发达国家都将税收等经济手段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将环境税引入其税收体系。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由分散的、个别的环境税发展为比较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并且被广为运用,效果良好。实施比较成功的有美国、荷兰等国家。如美国通过其完善的环保立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其环境税大致有十类,即氯氟烃税、形成“超级基金”的税收、形成漏油责任基金的税收、形成地下储藏罐泄漏基金的税收、形成废弃矿井再利用基金的税收、对空气污染课征的税收、开采税、高耗油车税、煤炭税、环境收费,此外,美国联邦和州法律中还规定了环境税收优惠政策;荷兰政府为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同时也为了筹集环保资金,推行了各项环境税收政策,其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等,环境税的收入主要用于环保支出,由荷兰环境部来负担掌握,实行专款专用。

根据控制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现实需要,借鉴国外环境税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税制改革的趋势,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作如下构想。

(一)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以生态理念为基础

税收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传统的税法更多关注的是税收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作用。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则是要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讲到“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这就要求我们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时,不能仅考虑到经济发展,“而更应该关注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自然环境,牢固树立环境本位的思想”,“从生态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建立有利于环境和资源的合理的税收结构。正如国外正在进行的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理念的环境税收改革那样,把税收负担“从经济产品转移到环境破坏方面”;“从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如就业、投资等,转移到那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如污染、资源耗竭和浪费等”。从而构建一种以生态理念为基础、体现环境价值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2.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制定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理论,其实质是要求“经济的持续发展既不能忽视环境的制约因素,更不能建立在破坏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行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因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制约”。环境税是要通过税收制约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之一。因而环境税法律制度在税种的设置和纳税环节的选择、税率的设计,以及环境税收的专款专用和补偿等方面,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使环境税能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发挥引导作用。

3.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调整税制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互惠共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一次提出“环境友好型社会”。《纲要》的这一规定将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产生良好的影响,推进环境法制向环境友好:型方向发展。环境税法律制度也需要在生态文明理念下,体现人类对环境的“友好”,以一种“环境友好”的方式调整环境税制。例如对一些容易造成污染的产品和行为征税,从而降低污染、减少资源使用量,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二)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1.税种

基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在税种的设计上,应立足于开征各种环境税(主要是对污染物和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征收资源税),同时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完善现有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相关税种。

(1)污染税。污染税是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或有污染的产品的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它主要是调节污染行为,控制污染物的产生,是一种最能体现环境税本质的税种。具体的内容包括:对废气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对废水排放课征的水污染税,对垃圾排放课征的垃圾税。二氧化碳税是根据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等燃料中的含碳量而征收的一种税目,目的是抑制产生二氧化碳的燃料的使用,促使释放二氧化碳的企业改变生产工艺和流程,采用清洁生产方式。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是为了督促生产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释放,进而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水污染税以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为课征对象。垃圾税不仅是对企业排放的工业垃圾征税,而且还应对家庭排放的生活垃圾征税,改变只象征性地征收卫生费的做法,为收集和处理垃圾而筹集一定的资金。总之,征收污染税的意义在于促进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刺激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用节能生产技术和清洁工艺,把排污量降到最低。

(2)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目前的资源税是以资源的销售量或使用量为计税依据,以土地、耕地、矿产资源等部分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从保护自然资源的角度看,这种模式是不合理的。资源税应从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促进或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角度重新设计,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和实际价值性。首先资源税应尽可能涉及所有应该给予保护和节约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动物资源等。如果考虑到目前的征收管理能力还不足以对所有资源征收资源税的话,至少应当将目前高消费比较严重的可再生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其次是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量改为开采量,而不论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利。这可使企业开采后而无法销售的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改变其不计成本滥采滥伐的粗放式生产经营模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开采和浪费。

(3)完善消费税。现有税收体制中的消费税的职能是调节消费结构、抑制提前消费。在当前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时期,应以生态的理念,对消费税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使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充分的作用。将对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产品征税,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方式,减少对环境不友好产品的消费使用,倡导健康消费、绿色消费,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完善消费税的基本思路有:将电池和餐饮容器、塑料袋等一次性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为减轻大气污染压力,可考虑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清洁型煤炭则免征消费税;将汽油和汽车类征税项目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税种,实行含铅和无铅汽油的差别税率,抑制对含铅汽油的消费;在农业发达地区征收化肥和农药税等。

2.税率

税率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因而环境税税率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笔者以为,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税率往往是相互冲突的目标和利益集团之间妥协的反映,那么,环境税率的设计应遵循公平、效益原。一方面要达到控制排污、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一方面又不能抑制社会生产,为治理污染付出过高的代价。其二,环境税的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自然资源的分布量不同,环境污染的程度不同对清洁环境的要求不同,因而环境税税率的确定应从各地实际出发,将各方面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其三,环境税的税率要适时调整。环境税的税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主要依据是治理污染的技术不断提高,用于改善环境的成本就会降低。体现了税赋与污染相适应的公平原则。其四,应实行定额税率。基于废物排放的特点以及税制的简化、便利原则,环境税的税率结构不宜过于复杂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率,如荷兰除燃料税外均实行定额税率美国、瑞典等国都采用定额税率。

3.纳税人

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建立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必须要将纳税人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依据我国环境税税种的设计,纳税人的范围大体包括: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开采、利用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消费列入环境消费税范围的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

4.征收征管

环境税的征收征管制度直接关系到环境税实现的有效性,因而在这一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处理好几种关系和问题。

第一,处理好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关系。环境税是以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等为征税对象的,它需要对排污种类、数量、浓度以及资源的开采量等进行测定,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环境税收不能像传统税收那样仅由税务部门就可以独立完成。它必须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其专业技术进行监测,为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资料,然后由税务部门计征税款,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因此,环境税收应实行由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部门发挥各自的职能,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征管机制。第二,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应坚持充分发挥中央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的原则。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缴、定额征收法和自然申报法进行征收。纳入中央财政的环境税收主要用于全国性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治理及其他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环境的环保工程的投入;地方获得的税收收入用于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开支。第三,做到专款专用。环境税收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只能用来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及其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环保事业。

第2篇:税政管理论文范文

(一)会计核算错误,导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同时,财政部对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也规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建立在为业主提供相关服务基础上,业主与物业部门常因服务纠纷而发生欠缴物业费的情况。因此,很多物业公司就按照实际收到的物业费计收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这种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计费用,就导致当期应收的物业管理费因为未收到而少缴税,或因下期收到时延迟缴税。

(二)代收代付费用的结余款项、手续费收入未申报纳税。物业公司代其他部门收取的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一般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但这些代收的费用经常会有结余,实际是收费的手续费,一些物业公司一般会长期挂账而不结转营业收入,导致少申报纳税。

(三)账证不健全,物管区域分散,税务控管力度较弱。一些物管公司存在账证不健全现象,账面难于体现实际经营情况,很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多个小区或单位,其范围广、地点分散、小区的服务功能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加之不同的楼盘也有不同的入住率。这些情况都导致税务部门控管难度较大,征管力量相对不足。

二、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组织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意识。辅导物业公司财会人员规范财务核算,针对物业管理的不同收入项目,严格分清物业管理费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等,帮助和引导纳税人自觉按实申报纳税。同时,通过多途径充分宣传,让广大业主主动索取发票,提高他们的协税护税意识,堵住物业管理公司逃税“通道”。

(二)发挥“以票控税”功能,加强发票管理。一方面,对物业管理公司严格要求使用税控机为业主开具机打发票。对公司规模小、未安装税控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税机关为业主代开发票,并转交业主,以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同时,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进行定期检理强物业管加的税收征管查,并加大对违规使用自制收据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物业信息采集,促进规范管理。一方面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抓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要求开发企业报送楼盘销售明细以及相关物业入驻的资料等,从源头上准确掌握物业户籍信息和物业公司财产登记信息。另一方面辅导并要求物业公司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物管收费标准、所承接管理对象的办公楼、住宅、店面、写字楼和车库车位面积等资料,便于主管税务机关随时掌握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情况。

(四)建立行业模型,实现实时监控。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同经营规模、财务管理水平以及纳税情况,利用采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面积等多方面数据信息,建立物业行业税收风险模型,实时分析比对物业管理企业纳税申报数据,测算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从中发现疑点,有针对性地监控管理。

第3篇:税政管理论文范文

1.1管理观念问题首先对管理落后的认识不足。严格来讲,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尤其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其次对人与自然的辨证关系认识不足。我们一直把人放在自然的对立面,对自然无休止地索取,人也就必然受到自然的惩罚。如为解决粮食问题,不加控制地超采地下水而出现地下漏斗;为防洪排涝,一味加高堤防。

1.2行政体制问题由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纵向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权益,横向涉及水利、农业、建设和环保等部门的权益,重复管理现象严重,责任不明,“政出多门”,不但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减弱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筹兼顾、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违背了水的自然规律,尤其在流域管理和城市水务管理问题上矛盾更为突出。

1.3管理职能问题管理上仍然存在严重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越位”主要指该由市场来解决的问题仍由政府来承担。如水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分配问题。“缺位”主要指宏观调控不到位。如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统一性和预见性较差;水资源监测、评价水平偏低;政策引导、信息服务跟不上等。

2改革的分析

2.1改革目标的分析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必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建立水市场为中心,把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作为重点,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最终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包括:①加快水法、节水法等水法规体系的建设;②在明确水权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结合城市供水及水处理市场的对外开放形势,积极推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③以水价政策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水市场规制体系;④启动水利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水利建设融资和水利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能力。

2.2改革动力与阻力的分析

2.2.1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一方面是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现实的需要。

①客观形式的需要。所谓客观形势主要是指:我国水资源所面临的危机已经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水利部门的改革显然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需要进一步开放水务市场等。

②履行职责的需要。供水价格偏低,造成水资源浪费严重;众多供水企业以及相关水管单位经营失败、普遍亏损等等。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度和进程,因此,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改革的推动力之一。

2.2.2改革的阻力。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既得利益者,另一方面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和习惯势力的制约。

只注重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忽视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由于人们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不足,同时又由于改革的道路是艰难而曲折的,需要社会以及个人付出一定代价,因此,旧观念的束缚对改革是一种无形障碍。同时,习惯势力的影响也对改革形成阻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通常认为水利是福利事业,理应由国家投资和无偿用水和排污。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下,要想确立新的水资源观念、水市场观念,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3改革的构想

3.1行政体制改革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为突破口,构建现代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以保证政府职能系统效益最佳,保证中央、地方以及社会组织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的发挥。

3.1.1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专家代表;委员会主席由选举产生;流域委员会依法拥有对流域水资源的分配权,依法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现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1.2城市水务实行一体化管理。对供水企业、水处理企业实行出租或转让;对经营性水务工程实行资产管理;将用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城市节水。

3.2建立水市场

3.2.1水权管理改革。水权管理的核心是产权的明晰和确定。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建立水市场的基础。

建议通过法律的形式,首先确定以占有优先权原则为主、河岸优先权及惯例水权原则为辅的优先权原则,再结合水资源现状,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第二,设定总量控制、保障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旱情调度预案、水污染防治的事权划分等限制条件。第三,实行以水资源规划为先导,有计划、分类分批地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登记并公告社会。第四,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招投标、使用权拍卖等管理机制。通过以上努力,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权制度。

3.2.2水价政策改革。改革现行的水价制定方法,按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即由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供水企业以及有资质的独立审计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水价;水价应计入资源水价、工程成本、利润;资源水价应在政府统一评估基础上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利润不再以工程成本及运行成本加成的方式计算,而是以国家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本金来计算;水价的确定要兼顾公众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能力。

3.3改革管理模式

3.3.1资产管理。要尽快调整政府及水利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中的定位。水务企业完成企业自我发展的公司制经营实体,经营性、科研性、开发性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转制为企业。依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对原有的水利工程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3.3.2节约用水。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下,水价是调节供需方矛盾最敏感的经济杠杆。国外研究表明,水价提高10%,将使家庭用水减少3%~7%,同时如果水费没有占到市民收入的1%以上,人们就不会注意节水问题。

因此,政府应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产业结构、制定相关用水标准及定额、推进节水技术发展的同时,以改革水价政策、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为重点,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手段,在建立节水型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4结论

第4篇:税政管理论文范文

半夏始载于《神农本草经》,列为下品。苏颂谓“二月生苗一茎,顶有三叶,浅绿色,颇似竹叶而光。……以圆郁软者为佳。”吴其浚谓:“所在皆有,有长叶、圆叶两种,同生一处夏亦开花;如南星而小,其梢上翘如蝎尾。”[1]再参考《证类本草》和《本草纲目》附图,可以认为古今用药是一致的,其叶形变化为不同年龄的植株。同时亦有类似的植物混用。

半夏为天南星科植物半夏Pinelliaternata(Thunb.)Breit的干燥块茎。四川、湖北、河南、安徽、贵州等省均有分布,药源较为丰富,但半夏临床用量较大,由于野生资源的减少,商品货源日趋紧张,常以水半夏代半夏入药。水半夏古文献中未见记载,广西民间曾有入药习惯。60年代以后开始栽培,产量逐年增加,随着正品半夏的缺乏,开始经销全国各地。经药理研究证明,水半夏有与半夏相似的止咳、化痰作用,但止呕作用不明显,因此水半夏不宜代半夏使用。水半夏也来源于天南星科植物水半夏Typhonuim.flagelliforme(Lodd.)Blume的干燥块茎。

半夏性温,味辛有毒。燥湿化痰,降逆止呕,消痞散结。水半夏性温,味辛,有毒。燥湿,化痰,止咳。其实还有以天南星(山珠半夏),天南星科植物独角莲(白附子),小芋儿,滴水珠等混作半夏使用,但它们的功效与半夏有明显差别,所以,不法商家常以与半夏功效类似的水半夏混作半夏。

1两者性状鉴别特征

半夏块茎呈球形,有的稍偏斜,直径1~1.5cm,表面白色或浅黄色,顶端中心有凹陷的茎痕。周围密布棕色凹点状根痕;下端钝圆较光滑。质坚实,断面洁白色,粉性无臭。姜汁制过的半夏断面半透明状,味辛辣,麻舌而刺喉[2]。水半夏块茎略呈椭圆形、圆锥形或半圆形,直径0.5~1.5cm,高0.3~3cm。表面类白色或淡黄色,不平滑,遍体也可见点状根痕;上端类圆形,常用有偏斜而凸起的叶痕或芽痕,黄棕色,下端有的略尖。饮片姜水半夏色较正品深,常可见其深褐色的略尖的顶芽,外皮皱缩状,断面无正品样半透明状,质较正品轻。气微,味辛辣,麻舌而刺喉。

2两者显微鉴别特征

2.1半夏块茎横切面木栓细胞10余列,常已除去,有的细胞内含茶褐色粘液状物质。薄壁细胞内含淀粉粒,由外至内逐渐增多;粘液细胞较多,椭圆形,内含草酸钙针晶束。维管束纵横散布,外韧型或内韧型,周木型少见,导管直径4~40μm,常数个成群排列。粉末类白色:(1)淀粉粒较少,单粒类圆形、半圆形或圆多角形,直径2~30μm,脐点裂缝状、人字状、三叉状或星状,大粒层纹隐约可见,复粒多见,较大,多由2~4分粒组成,偶至8分粒。(2)草酸钙针晶较多,散在或成束,有时可见存在粘液细胞中,针晶长20~144μm。(3)螺纹导管直径10~38μm,少为环绕导管。

2.2水半夏块茎横切面木栓细胞约6列,常已除去薄壁组织,靠近木栓层处有大型粘液腔,排成一圈,内含茶褐色粘液状物质块。维管束纵横散布,周木型,导管排列稀疏,直径10~52μm,亦有外韧型维管束,薄壁细胞中含大量淀粉粒,粘液细胞中含草酸钙针晶束。粉末类白色或黄白色:(1)淀粉粒极多,单粒较少,圆球形,卵圆形、半圆形或多角形。直径3~14μm,脐点点状、人字状、三叉状或短缝状。复粒较多,由2~7分粒组成,有的分粒大小悬殊。(2)草酸钙针晶成束散在,有的成束存在于粘液细胞中,针晶长14~72μm。(3)导管直径7~34μm,螺纹为主,偶见环纹。(4)木栓细胞偶见,黄棕色或淡黄色,多角形,壁薄,有的含红棕色团块状物。

3薄层层析

取伪品与正品粉末各1g,加乙醇10ml温浸5h,滤过,滤液浓缩至1ml供点样;吸附剂:硅胶G;展开剂:CHCL3-MEOH(9:1),展距15cm;显色剂:25%磷钼酸乙醇溶液。伪品与正品图像有明显差别。取伪品与正品粉末各1g加氨水1ml搅拌均匀,稍润加CHCl310ml,回流提取1h,滤过,滤液浓缩至1ml供点样;吸附剂:硅胶G;展开剂:苯-乙酸乙酯-甲醇-二乙胺(9:1:0.5:0.5);显色剂:碘-碘化铋钾液或10%硫酸溶液。两者图像有差别,证明它们所含化学成分不同。

4讨论

实验结果表明,水半夏与半夏在形状大小与颜色上虽很相似,但仔细观察,其形状、断面颜色及气味有不同之处,临床上,我们肉眼就可识别出来,且显微薄层层析等特征更有明显区别,可作为两者的鉴别特征。水半夏在价格上是半夏的1/10。故许多不法商贩为了谋取暴利,以水半夏代半夏用,使治病达不到预期效果。所以,医务工作者应掌握识别技巧,严把质量关,使他们无机可乘。

参考文献

第5篇:税政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管理财政收入国民收入分配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以形成包括立项制度、审批制度、征收制度、预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在内的科学管理体系。用以指导、约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第6篇:税政管理论文范文

摘要: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是企业知识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从非正式知识转移的特征出发,归纳了非正式知识转移的三个研究议题,梳理了三种基本研究视角,为国内本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个体;非正式知识转移;企业知识管理

对个体水平的知识转移现象的研究,首先来自科学计量学界关于个体间普遍存在的研发合作现象的探讨。Allen对19世纪(1850—1875)英格兰克利威兰(Cleveland)地区钢铁产业有关技术变革的报告显示,基于个体行为的技术诀窍的非正式转移现象早已大量存在,Hippel在对美国11家中小钢铁企业进行的案例研究后指出,个体间的非正式技术知识转移,是继基于R&D合作协议和基于授权、出售两类技术转移模式后的第三类模式,他甚至认为,由于后者的便利性和灵活性,它对技术知识跨企业边界的转移效率要优于前者,事实上,就像经济理论逐步认识到除了市场、企业两类资源配置模式外,还存在基于信任、社会网络等第三种资源配置模式一样,个体间非正式的知识转移现象普遍存在。

关于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①作为解释变量,探求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对诸如产业集聚、企业技术创新等现象的影响;②作为应变量,探求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的内在动机和基本规律。由于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对企业组织的知识创新、转移和配置具有基础性作用,后一类研究显得格外令人关注,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文献。

1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的特征和主题

1.1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特征

关于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理解为私人间的知识援助.例如较早关注非正式知识转移现象的Allen认为,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与正式转移的区别在于其纯粹的私人性质,独立于组织结构、政策和正式合作,Hippel(1987)认为,非正式转移主要发生在由共同职业兴趣聚合在一起的R&D人员之间,他们构成的非正式网络是私人获取知识和建议的主要渠道.Granovetter关于社会关系和私人间信息援助方面的研究,拓展了非正式知识转移概念的覆盖范围.Bouty认为,社会维度是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决策行为的本质影响力量,因此依赖个体社会关系而非组织制度获取建议和服务,是非正式知识转移的基本特征。

与正式的知识转移相比,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在行为特征、转移时空、转移方式,以及治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由表1可以看出,正式和非正式知识转移的根本区别,在于治理制度和行为控制方式的差异。一般而言,正式的知识转移在内容或者程序方面存在一定形式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正式的制度,也可以是合约,以规范知识转移双方的行为,非正式的知识转移不存在一个明显的合约,转移行为的规范更多地来自双方建立的社会关联性质和强度。正因如此,关于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的研究中,个体间的社会关系性质受到重点关注。

1.2个体间非正式转移研究的基本研究议题

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对于知识跨组织、团队边界的流动,提高个体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和组织的技术创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例如Allen(1977)在研究R&D实验室内的信息流动时发现,在R&D项目中被考虑的概念和潜在解决方案中,大约40%来自个体与外界的私人接触;Tsai&Ghoshal在对美国一家大型电子企业的研究发现,跨团队个体间的知识资源交换与企业产品创新的相关系数达到0.46(p<0.5),李涛和王兵通过对107位在读博土的调查发现,个体间的知识共享对改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均具有显著影响。

如何促进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是实践界和理论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产生了不同的研究议题,根据Argote,McEvily&Reagans所提出的知识管理研究框架,有关于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的议题可归纳为三类。

1.2.1个体特征对非正式转移的影响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个体知识转移动机和个体特征对知识转移效果影响的研究.关于转移动机研究方面,Gherardi&Nicolini认为,不论在组织还是在社会里,知识都是一种社会分层的资源,导致具有相对权力的各种地位,创造知识就是产生一种能被交换的价值资源,转移知识涉及价值的转让,因此促使知识源进行私有知识转移的激励来自对外界的补偿预期,包括经济补偿预期和社会补偿预期。因此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的动机包括经济动机和社会动机。在经济动机研究方面,Hippel(1987)发现,个体的经济收益预期影响知识源的转移决策;在社会动机方面,Thomas-Hunt,Neale&Odgen显示,地位对个体间共享信息的类别具有预测作用。

除了考虑知识源的知识转移动机外,接受方的动机研究也是一个重要方面.例如,Szulanski认为,NIH(notinventedhere)心理会导致接受方抵制新的知识和信息;在另外一份研究中,FionaLee发现,不仅接受方地位对知识帮助寻求有明显影响,而且其性别特征也会对帮助寻求行为发生影响,相对男性,女性寻求知识或信息帮助的可能性更大。

在个体特征对知识转移效果影响的研究中,Szulanki(1996)发现,接受方知识吸纳能力和保存能力会导致知识粘性,降低知识转移效果;Hippel(1994)在研究信息粘性(知识粘性)特征时指出,信息粘性不仅来自信息本身的特征,也与知识源与接受方的知识转移经验有关,对知识源来说,转移经验不仅影响他对可转移知识存在的敏感意识,也会影响其编码技巧和转移方式的选择;对接受方来说,经验将减少知识搜寻成本,降低知识转移过程中的信息损失。

1.2.2知识特征对非正式转移知识的影响研究知识的意会性和情景性是人们关注非正式转移的一个重要原因.人们普遍认为,基于IT技术的正式知识交流制度对转移意会知识方面是失败的,意会知识相对显性知识、不可编码知识相对编码知识扩散较难,因为意会知识的交流需要更多的社会因素参与。例如,Hensan表明,非编码知识在弱关系中导致严重的知识转移问题;Szulanki(1996)认为,由于知识一部分嵌入意会的技巧内,或者是由于不理解知识使用的新情景中的异质特征,知识转移中会产生所谓的因果模糊特征,从而相对较难转移.此外,知识的其他几个维度对个体间知识转移也具有重要影响,MenonandPfeifer表明,组织成员更倾向于评价来源于外部的知识,他们认为这种评价可能提升了成员的地位,UzziandLancaster关于贷款官员与企业家间的知识转移研究发现,公共知识适合于臂长关系(arm’s-lengthties)的个体间转移,而私有知识适合于嵌人性关系(embeddedties)的个体间转移,他们的另一个发现是,不同知识类别对应不同的学习机制,私有知识的转移相对公共知识更多地涉及探索式学习机制。

关于本主题的绝大多数研究主要还是镶嵌于其他主题,如个体关联性质对非正式知识转移影响的研究中。在非正式转移背景下,关于知识不同特征对知识转移激励、知识转移方式的选择和转移效果的影响,应该成为未来一个重要的关注焦点。

1.2.3个体关联性质与非正式知识研究明确以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为主题的绝大多数文献都聚焦于个体间关联性质的研究,目前对个体关系性质的刻画包括两种途径。一是聚焦于私人间的双边关系,这组关系在一组关键维度上变动,包括关联强度、沟通或接触频率和社会相似性,每一个维度都可能影响知识转移的过程。研究的开创文献是Garnovetter(1973),他发现,个体间关系强度的差异导致信息交流的差异,弱关系相对强关系更有利于新信息的转移。Hansen(1999)采用该概念,研究了项目开发中个体关系强度对知识转移的影响,结论是:强关系对转移编码和非编码知识比弱关系更有成效。Bouty(2000)在对法国18家各类机构的36位研究者的访谈发现,个体间的熟悉度、竞争度和信任程度是影响跨组织个体间知识转移的三个关键变量,它们对知识转移的内容选择产生复杂的影响。

关于个体关系的另一个刻画途径是多个体的关联关系。目前一个基本共识是,当个体镶嵌于第三方网络中时,知识在个体间流动变得更加容易。这方面的研究首先关注的是网络结构效用。如Uzzi发现,结构嵌入有利于获取更加意会性和私有性的信息。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个体在网络结构中的位置对知识获取具有影响,这种位置的描述包括中心度和结构洞。例如,在把个体间的社会交往操作为部门间的相互作用后,Tsai&Ghoshal(1998)发现,处于网络中心地位的个体在知识资源交换中更加活跃.结构效果并不局限于个人间关联的占有方面,也体现于一种关于“谁知道什么”的意识,扩大了个体通过私人网络获取知识资源能力。BorgattiandCross发现,当群体成员共享一种简短的手语时,知识的转移更有效率。

目前,基于个体关联关系的个体非正式知识转移议题,在经济社会学方面获得了广泛关注,嵌入性理论、交换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该议题面临的一个任务是,如何将个体的关系刻画置于复杂的组织背景下,研究非正式知识转移对组织学习和知识创新的影响。

2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研究的视角

从上述归纳的基本研究议题来看,目前的研究主要关注个体特征、知识特征和个体间关联性质三个关键变量对非正式知识转移的影响,这种影响涉及到知识转移激励、知识转移方式和知识转移效果,三个议题涉及到三种不同的研究视角(见表2)。

2.1经济交换视角

最初关于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的研究者认为,个体主要关心转移行为对所服务的组织经济利益的影响,私人间的知识转移行为其实质是一种经济交换行为。该观点的代表人物Hippel、ACarter和SSchrader等认为,如果私人知识或者信息转移会损害自身企业或团队的经济利益,个体间的知识转移行为就会中止,或者在知识转移的内容和方式方面会受到制约。Hippel(1987)采用现场访谈研究了跨企业层面的非正式知识转移现象,认为,非正式知识转移是企业间一类资源交换模式,相对R&D合作或者授权、出售方式,这种交换不仅灵活,而且节省交易成本。交换的内容主要是私人在工作过程积累的技艺和诀窍,在很多时候,它们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所以,如果进行转移,知识源就必须在丧失竞争优势风险与未来获取对方私有知识资源的好处两个方面进行权衡.进一步地,他采用“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不同经济收益情况下的知识转移决策。Schrader继承了Hippel(1987)的基本观点,认为员工跨组织知识转移并非是“泄露”,而是一种“有来有往”的交易行为,从长期看,这种行为有利于企业的经济利益。通过实证研究,他发现在严格的经济利益标准下,针对不同交换对象,个体在知识资源的选择方面存在差异。经济视角的观点解释了为什么即使是竞争对手之间依然可能存在非正式知识转移行为现象,因为作为资源交换的唯一标准是经济利益,它既是个体间知识转移的动机来源,也是影响知识转移内容和最终转移效果的原因。

基于经济视角的非正式知识转移研究招致了一些学者的批评。Bouty(2000)认为,私人间的知识资源交换是否完全出自经济动机值得怀疑:①个体私有知识的经济价值的含义是模糊的,私人没有足够的信息评估知识交换产生的经济利益得失;②跨组织的非正式知识转移,组织利益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假设也值得怀疑,根据Rogers等人的观点,个体决策的动机首先来自个体目标而非组织目标,因此组织经济利益是否成为个体间私有知识转移的约束因素并非是无条件的;③经济交换视角忽视了私人资源交换的社会含义,相互之间资源交换是构筑稳固的社会关系,获取友谊、信任、声誉和控制权的重要方式。因此,相对经济交换,私人间的知识转移行为更具社会交换的意义。

2.2社会交换视角

关于个体间非正式知识转移研究的另一个视角是社会交换。Gamovetter认为,个体间的交换行为往往嵌入其社会关系结构中,Blau(1964)指出,社会交换不同于经典的经济交换,它赋予交换双方并不需要预先保证的“非特定”义务,只有社会交换,而非纯粹的经济交换,能使人产生义务、感激和信任感。与Hippel等人的观点不同,Latour认为,私人行为并非是机械的,而是具有较强的社会策略性,进一步地,Latour和Woolgar将个体行为概念化为信用投资周期,研发人员通过不同资源(如数据、文章、技艺)的投入构建个体信用,以招集、组建个体网络,并通过影响网络中个体合作来追求私人目标,因此,个体通过信息或者知识交换策略发展个体关系网络,以获取包括知识在内的社会资源,是非正式交换的一个本质特征。

在上述观点的指导下,Garnovetter(1973)首先定义了关系强度的概念,用来测度双边关系的社会亲密度,并研究发现,相对强关系,弱关系更有利于新信息的传播。Szulanski(1996)的实证研究表明,艰难的个体社会关系是知识粘性的三个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直接影响个体间的知识转移效果。在研究个体关系结构强度的基础上,人们开始关注双边关系的其他维度,如信任、互惠预期等变量对不同强度关系的效用。Levin&Cross的实证研究表明,信任是个体间进行有用知识转移的干预变量,基于能力信任更有利于有用知识的吸收,这些文献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由私人双边关系的结构出发,来研究个体知识转移决策的变异,包括转移激励和内容选择。在该视角的基础上,人们应用嵌入性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研究在多个体关联的社会网络中,私人信息和知识流动的基本规律。

社会交换视角将个体间知识转移的社会维度纳入研究视野,凸现了私人资源交换的社会特征。其缺点是:较少关注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个体行为的经济动机被忽视。尽管Bouty对纯粹的经济交换视角提出批评,但实证研究表明,经济因素依然是影响私人知识交换一个重要因素。

2.3社会-经济交换视角

社会—经济交换视角同时考虑了私人知识转移的社会维度和经济维度,Bouty(2000)在研究跨组织边界的非正式知识转移认为,个体间的竞争、熟悉度和信任是影响个体知识交换行为变化的三个关键变量,三者首先决定了知识转移对象的选择。她在访谈中发现,人们较少选择不太熟悉或者直接的竞争对手进行知识交换,或者在内容方面会慎重从事。在知识交换中,人们会根据对手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交换逻辑。在图利交换中,知识交换可能被当作一种获取资源的策略,交换的标准是自我利益最大化;另一种交换被称为公平交换,人们追求的并非短期利益,而是长期的互惠预期。两种交换逻辑不仅适应不同的对象,也会导致不同的交换内容。在Bouty研究的基础上,Kachra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在个体知识交换决策中的影响。他的试验研究表明,经济因素(主要表现为个体所在团队或者组织的经济竞争)和社会因素(表现为个体间的社会关系强度)会同时影响个体间知识转移的互惠预期,个体往往不得不在二者之间作出权衡选择,

社会—经济交换视角同时关注个体的经济和社会动机,弥补了对二者单纯考虑的缺陷,使研究更加贴近实际,是一个具有发展前途的视角.目前的问题是,同时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使问题复杂化,对社会因素主要考虑到关系强度,而没有考虑到社会竞争对个体行为决策的影响。

3国内相关研究:正在兴起的主题

目前,国内关注个体间的知识转移文献并不多见.但在产学研合作和组织内知识转移方面,存在与之相关的主题,和吴贵生从知识的粘性特征及其产生原因出发,研究了产学研合作中知识转移困难,提出粘性知识转移机制;周晓东和项保华探讨影响企业组织内知识转移的因素,归纳了组织知识转移的基本模式,提出构建企业内知识转移机制的设想;李涛和王兵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出发,构建了个体间知识共享激励模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实证研究;徐金发和许强等从文化、战略、组织结构和过程、环境、技术以及运营等五方面构建知识转移的情景维度,提出了企业知识转移的情景模型;钱亚东等分析了企业意会知识分享的基本困难,提出了构建基于网络的知识交流共享平台,试图从技术上解决个体间意会知识共享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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