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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以来,公务员绩效体制改革一直是其中的主题,某些意义上,公务员绩效体制改革的成败决定着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成败。因此公务员绩效体制的改革在公务员制度改革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公务员选任留的标准,同时好的绩效考核体制也能发挥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我国公务员绩效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绩效改革成为改革的成败的关键。虽然我国公务员绩效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绩效考核标准不够具体,易行性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公务员工作和作风的各个方面,覆盖全面,但也存在着严重的内在缺陷。《公务员法》中并没有对“德、能、勤、绩、廉”做出具体规定,换句话说,对“德、能、勤、绩、廉”的程度没有明确。这一情况的存在使得绩效考核在具体执行时,公务员不能清晰知道做到什么程度成为称之为“德、能、勤、绩、廉”,缺乏执行的积极性和动力。另外,也存在着同一部门中存在着绩效考核尺度不一,加上对人情世故的考量,使得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具体实施起来不易行。
(二)不同部门考核标准过于统一,灵活性差
我国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分别负责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区分,可以分为经济、文化、体育、科技、卫生、人力资源等部门。这些部门的性质和公务员工作职责不同,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应该分门别类,因地适宜。而我国现行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标准却过于统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绩效考核内容的高度统一和考核重点不突出、灵活性差。
绩效考核内容高度统一主要表现在不同的公务员部门,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都高度相同,即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而对于有些承担着多种职责的公务员部门来说,考核内容或多或少难以与公务员的职责进行匹配。另一方面,考核重点不突出、灵活性差,主要表现在,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重点与其工作重点难以充分吻合,举例来说,对于负责公共工程资金的公务员来说,考核重点是其工作的效果性,即以工程质量的高低对其进行考核,而不应以其耗费的资金为主。
(三)考核周期与公务员工作周期不一致,考核效果差
《公务员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这实际上是一种以平时考核为主的考核方式。这种考核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公务员工作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也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即有些公务员的工作具有周期性(如公共工程资金管理人员,其工作周期往往很长,通常以一个项目为周期,且其工作需要保质保量)。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如果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平时考核得出的考核结论偏离公务员工作的实际较多,对公务员绩效的考核有失偏颇,定期考核建立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也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对公务员本身亦难以达到激励的作用,甚至是反作用力。
(四)考核过程流于形式,执行性差
《公务员法》中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但在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听取群众意见这一项在执行过程中鲜有实际执行,考核过程流于形式。
三、完善公务员绩效体制的政策机制
由于公务员绩效体制在考核标准、考核周期及考核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收效不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务员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基于以上考虑,为保障公务员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及实施保障机制。
(一)完善绩效考核标准,量化指标体系
《公务员法》中规定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方面却没有相应的具体衡量指标。设立的考核部门对五个方面的把握仅靠工作中的实际经验,虽然有时能够从侧面反映公务员工作的实际状态,但却难以复制,经验推广遇到瓶颈。因此,要完善绩效考核标准,须尽快对考核标准进行量化,将公务员工作的贡献转换为实际的数字进行反映;对于确实无法量化的考核标准,要考虑其工作的性质,从其工作的质量出发,选择替代标准进行评价。以党群工作部门的公务员为例,对其的绩效考核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我们可以通过群众满意度调查,以其服务的对象发放随机调查问卷,跟据样本反馈结果,对其工作展开评价;另外,也可以当年发生的党群关系不和谐的事件规模的大小、性质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价。
(二)合理选择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对于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也是十分重要的,考核周期过长,不利于对公务员的工作状态进行及时反馈;而周期过短,考核过于频繁,既浪费资源,也影响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合理界定考核周期。公务员绩效考核周期的确定应坚持以工作性质为基础的原则,考虑工作的复杂程度和重复性高低进行确定。具体来讲,由于公务员所在的部门单位的工作性质不同,公务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性质以及流程等也不同,确定考核周期时,要考虑他们工作的周期。对于有些工作项目,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工作的重复性低,对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周期应当以实际工作的循环周期来进行确定,不仅节约考核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摘要:公务员绩效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还处于初创阶段,在理论上还不成熟,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困惑和误区。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效能。
关键词:地方政府 公务员 绩效考核
一、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十几年以来,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具体操作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考核标准笼统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考核的指导性规范,各级地方政府均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但共同的缺点是标准笼统,指标难以量化,可操作性不强。确定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必须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同一机关的同一职类要实行统一标准,对不同岗位则有不同的要求。但是,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差异大,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无所适从。标准的过于笼统,使公务员考核时的优劣难以区分,考核结果只能依据主管人员和考核官员的主观判断。考核结果容易出现失真。
2、考核周期不合理
许多地方政府只重视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地方的平时考核流于形式化,只是限于个人出勤及日常工作的记录,缺少双向的交流和沟通。尽管公务员考核明确规定:“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但现实情况是平时考核被忽视,年度考核考之无据,导致考核结果不全面、不真实,缺乏权威性。这样不仅不利于衡量公务员平时的工作表现,而且不利于对公务员的工作及时进行评价和反馈,妨碍了工作的及时改进。
3、考核程序不规范
在公务员考核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未能深刻领会公务员考核的深刻意义,没有严格遵守公务员考核的基本程序,使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流于形式。考核过程中缺少与被考核人之间的有效沟通,被考核人仅仅作为一个被动的客体接受考核主体的单向评价。这样使得考核程序很难做到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直接影响了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4、考核等级比例分配不科学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只是规定了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并没有规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比例。因此,在实际中,真正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总是极少数,绝大多数被考核者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次上。这样一来,就无法真正做到奖优罚劣,也不能将优秀人员和称职、基本称职甚至不称职人员拉开距离,使考核流于形式,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逆向激励现象。
二、对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问题的原因分析
1、体制方面
我国公务员制度摈弃了“政治中立”的原则,固然有许多优点,但是这种政事统一的管理模式也给公务员绩效考核带来一些困难。政务类公务员担负着政策制定,掌舵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等战略任务和政治目标,而业务类公务员则从事微观层面的管理和技能工作。他们的考核目标、内容、方式、标准都应区别对待。否则,就会给考核带来一定的混乱,达不到有效考核的目的。
2、法规方面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是在《公务员法》基础上所作的具体规定。其中许多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很难与现行政策相配套。比如考核标准笼统、考核等次偏少、考核程序形式化等。现实中有的部门和地方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但是总体来看,考核的随意性还很大。
3、公务员自身特征方面
公务员的工作成果通常是以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形式表达的,相当一部分的产品是无形的,对其进行准确测量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公务员作为政府内部的工作人员,政府绩效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务员绩效的复杂性。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这些标尺往往缺乏相对精确的刻度,这样增加了绩效定量分析的难度,使公务员绩效考核变得困难重重。
4、观念方面
“人治”色彩在我国历来比较浓厚。在这种环境下,人情关系、主观臆断往往取代科学、客观的考评标准而成为左右考评的主要因素。公务员绩效考核要求的客观性与考核过程的主观性矛盾一直是困扰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地方政府尽量使考核指标量化,但考核的具体实施过程是由人来操作和完成的。考核者的自身素质、文化修养、专业知识等都能对考核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建议
1、制度层面
首先,地方政府要不断修正并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制度规范。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考核结果的使用等都要尽量做到无懈可击。其次,地方政府必须要保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正常运转,杜绝绩效考核流于形式的现象,必须使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落到实处。最后,地方政府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的行政监督制度。不断拓宽行政监督主体的范围,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一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行政监督队伍,确保他们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2、主体层面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主体主要是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机关,这种内部封闭式的考评己经很难提高公务员乃至整个政府部门的工作绩效。因此,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主体不仅要包括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机关,而且应该囊括诸如专业评估机构、公众、社会团体等主体,以确保公务员绩效考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地方政府应该采用科学的参与途径,如网上评议、调查问卷、电话、投票、访谈等,定期了解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程度,然后将其转化为公务员的工作绩效。
3、方法层面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绩效考核中要继续强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现代化的考核方法。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可以借鉴现代企业中的考核方法,例如全面质量管理法、标杆管理法、360°考核法、平衡计分法、关键事件法等等。但地方政府在使用时,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适合自己工作特点、最能满足考核需要的方法,促使考核结果日益客观准确。
参考文献:
[1]李中放.论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5,(2):24一25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的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作用
公务员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管理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抓手。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公务员法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作用,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抓紧抓好公务员考核工作。
二、要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水平。
1、认真学习,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务员法》、《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学习,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自觉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了解、熟悉和掌握考核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方法等,提高做好考核工作的能力;广大公务员要进一步了解考核的意义、规定、要求、程序及在考核中的义务和权利,增强参与年度考核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考核工作作为推动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要按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通盘考虑,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考核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各辖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组织部署好本地区的考核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制定好本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方案,采取一定的方式动员和部署今年的年度考核工作。
3、坚持程序,规范操作。坚持考核程序,规范考核操作是确保年度考核质量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好各项工作。各部门要把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和考试的,其今年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单位优秀指标比例将按参加培训考试人数和合格人数的实际比例计算。
三、要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的审核
各辖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与检查督促,加强考核结果的审核工作,重点审核优秀比例、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的确定和考核政策及程序的执行情况等,对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检查《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对不符合考核规定要求的单位不予审核,必要时责令其重新考核。
今年的考核工作要求在年1月20日前结束,市直各部门应于年1月28日前,按照人事管理的范围,分别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优秀等次人员《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审核。称职(合格)以外等次的人员除填报名册外,还需另用U盘报备。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审核批准后,方可兑现年度考核奖金。各辖市区考核工作结束后,于年3月底前汇总上报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
各种表格可按照人事管理范围的不同,分别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领取,也可从市人事局网站下载,年度考核登记表统一用16K纸打印。
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另行通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
关键词:薪酬;基层公务员;激励
一、背景介绍
石桥镇是成都市的一个小镇,位于市境中部,距市区4公里。成渝铁(公)路、成渝高速公路过境。总人口8万余人,地域面积93.68平方公里。该镇政府分为行政部与事业部,其中行政部又分为: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党政办、财政办;事业部分为:农业服务中心、村建环卫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站。
二、薪酬现状分析
本文所指的薪酬是指广义上的薪酬,包括公务员通过劳动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既包括直接的经济报酬也包括间接的非经济报酬。
1.薪酬结构
石桥镇基层公务员的薪酬结构包括两大部分:直接薪酬、间接薪酬。直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间接薪酬包括:保险、休假制度以及其他福利。就直接薪酬看来,基本工资由级别与职务来决定与绩效无关;绩效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实质不与绩效挂钩;奖金由年终考核决定,是唯一与绩效接轨的直接薪酬。间接薪酬部分,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概括为两险一金;休假制度包括周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以及带薪年假;其他福利部分包括一年一周的培训,以及不固定的节日补贴。
2.薪酬水平
以石桥镇经济办一科员为例(虽然石桥镇公务员有不同的分类,但不同公务员的薪酬设置基本一致,因此该员工的薪酬具有代表性)其工资水平如下:
(1)直接薪酬
基本工资中级别工资709元/月,职务工资380元/月;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1750元/月,奖金根据年终考核来定,由于该镇所处县有56个镇,如年终考核结果排在前12位,可获得3000元年终奖金,若排于12以后,视情况会有1000-2000元的年终奖金。
(2)间接薪酬
①培训。石桥镇公务员每年有为期一周的在职培训,但培训流于形式,通过培训公务员能力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一方面对于培训投入的直接费用基本属于沉没成本,另一方面,公务员放弃一周的工作时间用于培训,也产生了一定的机会成本。
②保险。根据规定,个人基本工资的2%用于缴纳医疗保险,4%用于缴纳养老保险,10%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及国家也将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相应比例。到公务员退休以后,将工龄分:为10年以下,10-20年,20-30年,30-35年,35年以上几个阶段,按照工龄基本工资替代率按50%、70%、80%、85%、90%进行浮动;绩效工资(基于基本工资)替代率70%;一胎化补贴5%。
③休假制度。该镇公务员的休假包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周末双休,以及带薪年假。将工龄分为10年以下,10-20年,20-30年,30-35年,35年以上几个阶段,根据工龄所处阶段,带薪年假按照5天,10天,15天,15天,15天变动。
三、薪酬制度的问题及改善意见分析
1.结构不完善
(1)无晋升通道
根据国家对公务员升职的规定,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才有机会升为副科级干部,这对于老体制的公务员来说要获得晋升实属不易。两条规定阻断了许多老体制公务员的晋升通道。要解决晋升问题最重要的是能够为老体制公务员提供学习与培训的机会,这就需要政府机构能够完善公务员的培训机制,在提供在职培训与再学习机会的同时对培训进行考核,并通过考核甄选出合格的老体制公务员,给与其晋升机会。这样既保证了培训效果,也为老体制公务员提供了再学习的机会,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2)保险不完整
该镇公务员的保险包括两险一金,而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五险一金。虽然政府不包含在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之列,但这也不能成为其保险制度不健全的理由。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的稳定性,使公务员基本不存在失业风险,因此失业保险的设置形同虚设。但是正是这个原因更坚定了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应该引入竞争机制,竞争上岗,不仅保障了公务员队伍的优良,也促使公务员提高工作绩效。同时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也应该包含在保险之列。
2.激励乏力
薪酬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能够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为组织创造更多的收益。通过对石桥镇公务员薪酬体系的分析,发现其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甚小,激励效果不明显是薪酬体系最大的问题。
(1)工资与绩效无实质联系
在石桥镇公务员的工资中名义上绩效工资和奖金与绩效挂钩。但是实际上绩效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1750元/月,与绩效无关;奖金部分根据整个单位年终排名决定,但不管该镇排于哪个位置,都能获得奖金,只是数额不同而已,另外,奖金的分配按照人数平均分配,与公务员的工作绩效亦不相关。一方面这使公务员工作懈怠,搭便车的情况略见不鲜,公务员积极性低,仅仅靠个人觉悟来维持高绩效。另一方面,高绩效公务员与低绩效公务员拿到相同数额工资,是对高绩效公务员的负激励,对低绩效公务员的正激励,所以出现整体低绩效不言而喻。要激发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实现工资与绩效的实质挂钩势在必行。薪酬与绩效的挂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①绩效考核。虽然石桥政府对公务员进行了绩效考核,但是流于形式,没有对公务员起到约束的作用。因此建议政府建立一套完善的绩效指标体系,使用360°绩效考核,分别从上级、顾客(这里指服务对象即:人民群众)、同事、下级、自己多个方面获得绩效信息,并设定不同权重,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其考核结果,据此确定绩效工资。年终奖金根据一年的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关键绩效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不等额分配。
②双因素激励。从赫兹伯格(Frederick Herzberg)的双因素理论来看,要充分发挥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应该从激励因素-间接报酬部分入手。如给公务员提供学习与晋升机会;将公务员安排在感兴趣的岗位上;进行优秀公务员的评选活动,对表现好的公务员进行表彰,从精神上对公务员进行奖励,提高其满意度,进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2)无失业压力
国家规定对公务员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由于基层公务员人际关系亲近,没有严格的纪律,因此考核中很少不称职,更不用说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样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这势必造成自律能力不强的公务员搭便车,低绩效。高绩效公务员公平感与满意度降低。这就要求对基层公务员队伍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竞争上岗;制定明确的公务员制度,并严格实施;规范内部监督,引入外部监督。
3.显失公平
(1)薪酬分配不公
石桥镇公务员的薪酬体系中没有实质与绩效挂钩的部分,不按照业绩状况确定个人的薪酬,年终奖金部分平均分配,这种绝对的公平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政府应该实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将工资分配与绩效挂钩,保护高绩效公务员,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能减少搭便车现象。
(2)分工不明确
在石桥镇公务员中,身兼多职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造成能者多劳,多劳未必多得。一方面公务员分工不明确,造成职责不清晰,绩效考核很难实施;另一方面,高绩效公务员付出了比别人多得劳动却得到和大家一样的工资,难以保证工资的内部公平。因此,应该明确基层公务员的工作任务,职责清晰,在此基础上建立公正的绩效考核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平问题。
四、总结
通过对成都市石桥镇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分析,不得不承认该镇基层公务员的薪酬制度存在结构不完善、激励乏力、缺乏公平等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引入360°绩效考核,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完善公务员间接薪酬,提高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等方式来对公务员薪酬制度进行改善,解决基层公务员薪酬制度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刘 昕:薪酬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林 义: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关键词:人性假设;公务员管理;绩效管理
1人性假设理论
1.1西方国家主要人性假设理论
(1)“经济人”假设。这是古典管理理论对人的看法,该假设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工作目的也只是为了获得物质利益。“经济人”假设,对管理学的指导意义在于,管理者如果希望工人生产效率提升,就应该加强物质和经济刺激。(2)“社会人”假设。该假设认为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都具有社会人的属性,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组织在刺激劳动者提升工作效率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达到不断提升生产的目的,管理者应当注重保持良好的生产氛围,维护和谐的工作关系。(3)“自我实现人”假设。该假设认为,人们的潜能是无限的,需要给予挑战性的工作来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而人需要工作的最根本原因,是为了不断发挥自己的潜力,最终实现自我成就的建立,体会最高程度的自我满足。该理论对于管理的意义是,管理者应当注重人们自我才能的发挥,给以劳动者挑战性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者保持持续的工作热情,进而不断提升生产效率。(4)“复杂人”假设。该假设认为,人类是复杂的生物,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随着年龄和阅历的增长都是可能不断改变的。该理论对于管理学的意义在于,要充分认识到人类的复杂性和持续的变动性,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管理理念和方法的调整。
1.2中国主要人性假设理论
(1)性恶论:该理论认为人类的本性就是恶的,人有各种的欲望,且贪图温暖和享受,且人工作的目的也都是为了获取名利,而不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管理者要认识到人的各种自私的行为,并预见如果放纵人“恶”的本性,就会造成混乱和掠夺,进而危害整个社会,因此必须加强对人性的恶的管理约束。(2)性善论:该理论与性恶论相反,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是先天就有的,且随着道德水平的提升,人的善良因素也不断激发和提高。该理论对于管理者的指导意义在于,强调管理要以不断提升人自身的善为核心,通过道德教化,伦理约束,不断加强人的自我约束,从而实现整体的协调,进而提升管理效率。(3)人性可塑论:该理论认为人性不是先天固有的,而是随着生长环境和变化和学习水平的进步,不断的形成的。所以管理者在进行管理活动的时候,要认识到所有的管理行为都是对人性的塑造。
1.3不同人性假设理论对管理学的意义
(1)性恶论对管理学的意义:管理活动不能忽视对于个体的利益分配和刺激机制。对于个人利益的获取是劳动者劳动的基本动力,管理要重视对劳动者物质利益的满足,若是管理者强制劳动者劳动而不给予相应的物质激励,则会降低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进而影响生产效率。(2)性善论对管理学的意义:相对与性恶论单纯对于物质方面的重视,性善论是一个较大的进步,它强调以人作为管理的核心,管理的重点在于加强培训和教化,激发和鼓励人自身的优良属性,从而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热情,以实现管理目标。(3)人性可塑论对管理学的意义:管理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个体对于管理的需求都是不同的,管理应当具有差异性,针对不同管理人群和管理目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2我国公务员绩效管理制度及其问题
2.1我国公务员绩效管理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的绩效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管理过程,拥有一套为保证其完成战略目标而设计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包括组织目标设计、绩效考核计划、奖惩计划、反馈与激励、评估与学习机制等。
2.2我国公务员绩效管理体系
(1)公务员绩效管理主体:指的是对公共部门人员的绩效做出考核的考核者。一般说来,我国公务员绩效管理的主体是直接上级、同事、被考核者本人、下级和相关群众。(2)公务员绩效管理内容体系:主要包括绩效计划、绩效沟通、绩效评估、绩效诊断和分析以及绩效再计划。《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3)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对公务员的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的对照指标体系,包括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是对公务员的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的标准和根据。(4)公务员绩效考核权重:指的是公务员各项考核的指标在公务员总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不同的指标对公务员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务员考评的不同侧面依据权重的不同,体现出重要性的不同,各评价因子在总体评价中国也需进行区别对待,有重点有一般。
2.3我国公务员绩效管理制度的现状
(1)绩效考核形式:我国公务员的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互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指上级管理机关或管理者对公务员常规工作进行的定期考核,主要包括日常工作的履行情况。而年度考核则是相对更加正式的考核形式,一般是对公务员在一个完整年度内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果,工作目标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估和考量,通过对考核指标的对比,确定不同的考核等级。(2)绩效考核内容:我国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内容,各级组织在对管理的公务员进行实际的考核时,都对照这五项重点内容,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和分解。(3)考核的等级标准:按照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且每一等级的人数占比都有严格的规定。
2.4我国公务员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务员考核的法律体系不完备:《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总体和指导法律,所有针对公务员的管理都必须遵循此法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是我国公务员进行考核的标准参照。各级组织对于本机构公务员的管理和考核都是以这两部法律为基础的。但就实际情况来说,这两部法律颁布实施的时间较短,其中的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同时,与这两部法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都还不完备,从而降低了公务员考核的整体评价力和实用性。(2)考核指标体系不够科学:一方面,我国公务员的总体考核指标比较笼统,且涵义模糊,不够明晰,对公务员的工作起不到应有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无法保证公务员考核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我国公务员的考核指标缺乏差异性,不同机构,不同部门,不同职级的公务员,其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也各不相同,对其进行考核的指标也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但现有的考核指标体系相对统一,考核的作用难以体现。(3)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激励机制:我国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体系中,考核管控占绝对比重,而能够刺激和提升公务员工作效率的制度等却非常缺乏,忽视了积极引导的重要作用,注重目标而轻视效率,不利于建设持续稳定和谐的公务员队伍。
3人性假设理论对我国公务员绩效管理的启示
(1)转换理念,强调以人为本的绩效管理理念:一是更加重视物质激励的作用。二是切实发挥薪酬激励、考核激励、竞争激励等激励源的作用。三是根据公务员层次及个体的需求差异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2)构建一个严密完整的公务员法律体系,出台与公务员总法相配套、相协调的有关单项规范,使条文都具体化,有可操作性,适应基层实施。实现管理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3)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考核机制。一是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包括公务员自评,上级领导评价,群众评价等相结合的方式。二是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各自岗位特点和职责区分,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三是优化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的比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指标的权重。
参考文献:
一、考核原则。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标准按《*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三、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和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考核单位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负责人审核评价。本文中考核单位一般指市局各处室、分局,也适用于分局所属科室、工商所。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岗一要求。各考核单位对公务员定岗定责。围绕市局考核制度的深化和完善,逐步形成切合公务员岗位实际的考核指标体系。认真抓好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每月工作记实。有条件的分局、工商所应使用工商所综合管理系统软件,试行网上考评。
*.一月一讲评。月底前,各考核单位要结合市局“网上局务会”的要求,在综合本单位公务员工作月记的基础上,召开月度例会,由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讲评。
*、一季一考核。季度末,各考核单位在月度讲评的基础上,进行季度考核,主管负责人作出季度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分“好、较好、一般、差”四种。其中“好”的评价最多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根据上级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考核单位对本单位公务员的岗位要求、月度讲评、季度考核情况应做好书面登记,重点登记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奖励等情况,以及季度考核评价,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个人自评。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一)。衡量平时考核结果,提出自评等次意见。
*.考核单位内部交流、互评、推优。考核单位召开内部会议,组织全体干部交流、互评、推优。在此基础上,主管负责人结合平时考核结果,并征求监察室等部门的意见,提出本单位副职及以下干部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以及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建议名单。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应在平时考核成绩突出、季度考核获“好”的评价较多的人员中产生。存在《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中的情况,即使情节较轻,一般也不得列入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优秀等次候选者人数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以内。考核单位人数较少,按*%比例计算不足*名的,可以报*名。
*.述职述廉和工作展示。分不同职务层次进行:
处室、分局主管负责人在市局机关大会述职述廉;
处室、分局副职在市局政务网述职述廉,展示业绩;
处室、分局副职以下干部优秀等次候选者在市局政务网展示个人工作业绩。
*.民主测评。召开有市局机关全体干部、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参加的市局机关大会,组织开展对市局处室、分局正副职、机关全体公务员和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的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与述职述廉等相关工作同时进行。
分局及越城分局下属工商所召开本单位全体干部会议,组织开展相应的民主测评。
《年度考核测评表》。
民主测评结果参照*组[*]*号通知的有关方法进行量化计分,具体如下:得分=[“好”票数*+“较好”票数*+“一般”票数*.*+“差”票数*(-*.*)]*÷总有效票数。
对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的民主测评,按市局机关大会和分局及工商所干部大会民主测评结果进行复合计分,其中市局机关大会民主测评计分占*%。
民主测评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分别反馈给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主管负责人逐一向本单位干部反馈。
对民主测评得分最后的处室、分局正副职和副职以下(不含副职,下同)干部,对照《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查有实据的,由考核委员会责成所在考核单位提出意见,将其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连续两年民主测评得分最后的,要谈话提醒或调整岗位。
*.主管负责人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依据考核委员会反馈的本单位优秀等次候选人的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
*.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等次。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中的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在先进单位中产生。但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的民主测评得分居后三位的除外。
考核单位副职的优秀等次人员在民主测评得分较高的副职人员中产生,由考核委员会按不多于考核单位副职总人数的*%审定。同一考核单位的副职中,一般最多确定*名为优秀等次。
考核单位副职以下干部的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副职以下干部总人数的*%左右。在市局*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分配的限额(其中包含副职优秀等次人员,包含两个处室共享优秀等次名额)以内,按民主测评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择定优秀等次名单。同一考核单位副职及以下干部中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低于考核单位人数的*%。
考核委员会同时审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名单。
*.公示优秀等次名单。对公示期间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要将考核事实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五、考核委员会。
市局设立考核委员会,由局领导,机关党委、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法规处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各考核单位提名,经民主推选产生,以得票高的当选。*年当选名单如下:*、*、*、*、*、*。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局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六、市局监察室全程参与和监督公务员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时反馈与公务员考核有关的有效投诉等信息,对优秀等次候选人的推荐提出意见。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面临的问题
1.考核标准不具体,等次难以区分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覆盖面广,层级复杂,因此考核的标准必须科学、合理。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仍然过于笼统。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分类、分层次考核的基本要求不明确。这种笼统、不细化的考核,不仅违背了考核的目的和原则,达不到考核的效果,而且也使考核失去了严肃性,降低了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热情。并且在实践中,由于有规定,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再加上考核中基本称职和真正不称职的公务员都是极少数,所以,绝大多数的考核等次都集中在称职和这一层次上,从而造成绝大部分集中于称职的大平台,没有达到考核的实施目标。
2.考核程序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有些单位以及单位内部的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依然“依据民主评议结果来确定考核等次”,不同程度存在“以评代考”现象。个别地方和个别单位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搞公开述职。此外,还有一些单位不按照规定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考者本人。
3.考核方法上偏于定性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对公务员的考核往往注重经验印象,而缺乏定量分析;重视定性考核,忽视定量测评。单纯定性的考核方法缺乏科学性,容易忽视定量测评,不能适应现代公务员考核的需要。
4.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落实不到位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离开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就失去了客观依据。在实践中,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有日常考勤和工作检查等,这种考核往往并不直接导致奖励和惩戒,而只是考察公务员日常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忽视平时考核,就违背了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关于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5.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充分
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实际的、切身的利益紧密挂钩,是公务员考核制度激励功能的具体表现。然而在现实中,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却比较难,正如列宁曾经说的:“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应不顾一切尽快根除这一祸害。”
6.考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看,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注重收集汇总考核结果,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措施,考核工作认真与否,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如何,完全取决于单位、部门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水平,缺乏客观的调控措施与检查力度,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方面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内容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行政工作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需要。另外,从法治的途径来看,由于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已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全面、不够具体,不便于操作和执行。
2.传统文化方面
现在公务员中还存在官本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个别领导干部在考核时处处从本地方、本单位乃至本人的利益出发,偏私心理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处心积虑地保位子、要面子、争荣誉,而忽视国家、集体和全局的利益,甚至为了骗取个人荣誉和职位不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了自身形象,辜负了人民的期望,影响了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另外庸俗关系和中庸思想的存在,也大大削弱了考核的准确性。
3.人为因素方面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考核者的思想与个人素质也直接影响了考核的结果。在个别单位一些考核对象往往是主要领导先确定好的,先确定拟提拔人选再考核的做法时常存在,考核组无非是按照领导的意思量身为考核对象定做一套考核材料,来证明领导用人的正确性。而考核人员素质不高也往往制约着考核的科学性。
4.工作实践方面
在实践中,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考核思想上不够重视,从众心理作祟,加上形式主义、轮流坐庄搞平衡等思想在作怪,都使得公务员考核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了。三、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议
1.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立法,进一步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强《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完善和修改,制定相对完备的考核体制机制。加强执法,对考核中的不法行为要严加惩治,要将公务员考核中的考核腐败、考核不作为等同于渎职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各项制度
健全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经常性考核制度、阶段性考核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经常性考核制度,便于随时了解国家公务员本人的动态变化。其次要建立国家公务员考核信息收集归档制度;再次要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和任职期间全程审计制度。最后要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举报制度,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3.依据不同职位要求全面确定考核内容
全面科学的考核内容是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基础和保证,要依据不同职位特点制定科学、有效、具体、量化的分类考核标准和内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素质与工作实绩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引进新的考核指标,大胆引入现代人才测评方法,以注重能力测试为主,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内容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4.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全方位立体考核
科学的考核方法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国家公务员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分类考核,即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按国家公务员不同职务和级别分类进行考核,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的考核。其次要建立目标考核和电子考核,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不断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最后要建立立体考核机制,即应当不断拓宽考核领域,采取全方位的立体考核方法,重点考核国家公务员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从八小时内考核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做出客观评价,保证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5.确保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生命力所在。要做到增加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加强考核结果兑现工作等,确保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6.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是一项法定性、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对考核工作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首先,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成公务员考核工作监督委员会,其次,建立严格的考核监控体系,抓好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三个环节。最后,实行国家公务员考核问责制,加强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中违法违纪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达到考核的真正目的,取得良好的考核效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绩效考核;考核方式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128
[中图分类号] F27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219- 02
1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
1.1 考核指标体系不合理
1.1.1 考核指标过于宏观
考核指标“德、能、勤、绩、廉”只是原则上的规定,过于宏观,具体指标内容不明确,缺乏具体性和实践操作性。考核等次被简单的划分为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评价者没有具体的参考指标、数据对比,多为主观评价,为了全局稳定,往往对所有的公务员做出基本一致的评价,而所谓的“优秀”也变成了轮岗式的担任,这使绩效考核偏离了原初目标,丧失了客观性、可靠性,没有发挥其应尽的作用。
1.1.2 考核指标缺乏针对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较于其他普通公务员,有很大的区别和差异,由于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职业特点, 其工作性质各不相同,要求自然也不一样。用一个标准去衡量无法体现考核对象的工作特性,严重趋同的“指挥棒”,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普遍缺乏工作的“内动力”。
1.2 考核方式不合理
根据规定,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确定考核等次。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的做法是由公务员个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述职报告,对个人工作进行总结, 然后由主管领导提出评鉴意见。这种方式形式主义严重, 具有随意性,主要依据考核者个人的主观印象和感觉进行评价,使考核结果失真, 并且评语缺乏统一的评价维度及定量标准,不利于被考核者之间进行比较。平时考核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按时到岗、没有重大过失就不会影响年底的考核等次。这样的考核方式对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而言,不仅无法反映其工作情况,还会降低其工作积极性。
1.3 缺乏专门考核机构
在我国多数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中没有常设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专门机构。每到年终考核时, 各部门成立临时性的考核领导小组。这种考核机构一是其按照所有工作的领导关系临时拼凑而成, 考核机构成员主要考虑的是像完成其他工作一样尽快完成本次任务, 很少去想如何做好认真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二是这种临时机构具有明显的非专业特征, 机构成员不懂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只是凭主观印象做出一个笼统的评价。这就很难对公务员绩效做出客观和准确评估, 甚至会出现错误的评估结果。
2 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绩效考核
2.1 设立专项考核指标
在定性规定下设立专项考核指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2.1.1 客观性原则
在设立专项考核指标时,应该使考核指标能够真正地反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做的实际事情和实际行为,即行政执法人员做了什么,通过考核指标要能够基本体现出来。
2.1.2 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在考核指标设定时应尽量使指标覆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做的各项工作。在考虑全面性的同时, 也要考虑考核指标的重点性问题, 即对于能够突出反映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作情况和成绩的指标, 应充分考虑, 重点研究, 并多进行设定。
2.1.3 定量指标优先原则
定量指标能更真实地反映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情况,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主观因素的干扰, 因此, 尽可能多地采用定量指标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定的重要发展趋势。
2.2 建立日常考核体系
建立日常考核体系,首先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机构,制定考核办法。日常考核的重点应包括考勤、考绩两大项。考勤内容包括迟到、早退、请假、旷工、是否遵守日常办公的时间规则等; 考绩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所作的工作和所取得的成绩。这两项内容的考核都可以采用记录和填表的方法进行。
2.3 成立专门考核机构
可在单位人事科设立单位日常绩效考核机构,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人事科日常绩效考核的监督管理。鉴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群体,还可以引入公民监督体系,使绩效考核公开化、信息化。
加强绩效考核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使绩效考核人员做出更准确和客观的考核评价。其主要培训内容建议包括:公务员绩效考核基本的理论和方法及其最新发展趋势;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的理解和使用;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如何降低公务员绩效考核的误差,等理论与实践性内容。
3 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几点建议
3.1 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直接与群众相连,因此,在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绩效进行考核时,一定要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把“忠诚、公平、正义、廉洁、科学、高效”作为主要价值追求,重点考核其对上级部署的决策力、对公众诉求的回应力、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力和对事业发展的促进力。相应地,必须坚决反对将部门利益、“罚没收入”列为考核的主范畴。
3.2 培育健康的绩效文化
行政机关和企业是不同的,它不是盈利性的机构,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它的宗旨是服务人民。所以要培育健康的绩效文化,需明确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绩效激励,改进是重点,要倡导标杆学习和团队创造;改进绩效管理时,要把绩效帮助、绩效沟通和绩效提升的方法作为重点。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考评;绩效管理
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岗位目标的过程进行考察,并对其成绩和贡献做出评价,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力等。与其他部门一样,绩效考评同样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中枢”,是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并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客观公正的考评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
1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尽管我国现在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在借鉴我国古代和国外的经验基础上,根据现代政府工作机关的特点而建立起来的,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但是,严格说来,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还处于从传统考核向绩效考评过渡的阶段,传统色彩还相当浓厚,制度框架还较为粗犷。
具体说来,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及程序等。
2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考核内容过于抽象和划一,标准过于笼统。尽管《公务员考核规定》对其作过较为详尽的阐释,但普遍没有针对组织及职位特征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由于各部门、各职位之间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较性,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
(2)只重视年度考核,而忽视平时考核,致使公务员考核结果不准确,不真实。尽管《公务员考核规定》明确规定:“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但目前,有关部门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如何进行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许多单位和部门也很不重视平时考核,自行制定的一些平时考核办法,要么比较繁琐,难懂难记,加重了工作负担,要么与年度考核相脱节,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的依据,致使年度考核考之无据,缺乏权威性。
(3)考核人的选择没有针对不同的组织、职位区别对待。除了少数高级领导职务“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外,一律采用“上级+同事+自我”的模式,同时法规对于三类考核主体考核结果的权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出现了领导说了算、以群众测评为结果甚至以个人小结为结果的现象;有些部门对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论资排辈,搞平衡。
(4)考核方法较为单一,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写评语”的定性考核方法,主观性随意性较强,很难保证考核的客观性。《公务员考核规定》中有关公务员考核结果等次的基本标准规定德比较原则,过于笼统。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公务员考核过程中,也不愿花费太多的精力去进行调查研究,而是靠拍脑袋,随便定几条,停留在定性的基础上,缺乏操作性,致使年度考核产生失真现象,难以对各个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5)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够科学。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公务员考核过程中虎头蛇尾,不重视考核信息的反馈,没有对每个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做出针对性的评判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而在考核结果的具体使用上,现行制度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6)考核缺乏责任机制。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并没有建立责任机制。无论是考核机构还是考核人的责任都不十分明确,致使考核出了问题无法追究责任,违法失职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7)考核的执行主体非专门化,导致考核结果失真。目前不管是《公务员法》中的规定还是实际运行过程中,对公务员的考核主要由本单位内的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组成考核小组成员,这种考核的非专门化直接导致考核过程流于形式——考核组成员或是情面观念重,不愿得罪人;或因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导致考核结果失真。
(8)考核频繁带来考核疲惫,导致考核走样。《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于是,公务员的考核变成年终考核。事实上,考核是一项专门性、复杂性强的艰巨任务,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年年考核变成泛考核,导致单位和部门很难保证将考核任务落到实处。
3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评与管理的发展方向
3.1 实行绩效考评与管理责任制
在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评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应当明确规定考评与管理主体应负的责任,要加强对负有考评与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即要加强对考评与管理者的考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公共部门绩效考评与管理的质量。
3.2 建立科学的考评与管理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是考评与管理工作的评价依据,建立科学的考评与管理标准至为关键,应当以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制定考评与管理标准的基本依据,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确定合适的考评与管理标准,做到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而且,应根据不同的考评与管理目的、考评与管理对象及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因事制宜,设计不同的考评与管理标准。
3.3 变单纯的考评为绩效管理,提高绩效考评的功用
目前我国公共部门的考核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单纯为考评而考评,还没有上升到绩效考评乃至绩效管理的阶段。而且考评结果的使用虽与其升、降、奖、惩紧密挂钩,但却并非十分科学合理。在考评中要充分注意到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作为人的社会价值追求和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要从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自身的需要来制定考评的政策与标准,把公务员的潜能开发,绩效提高与个性发展引入考评目的中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考评中的功用。
3.4 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考评与管理
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考评与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等级分级进行,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把同一级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放到一块考评与管理既可增加可比性,又能强调主管领导在考评与管理中的责任。这样可以克服不同级别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放到一起考评与管理无法比较的现象。同时公务员绩效考评与管理工作还应当实行分类考评与管理,按不同的工作和业务、按考评与管理目的进行分类。这样才能克服不顾考评与管理目的要求一味追求全面的问题,才能增强考评与管理的有效性。
公务员的绩效考评是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考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中枢”,是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客观公正的考评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而这就需要制度与法律的保证,这才应该是绩效考评的发展与未来。
参考文献
[1]萧鸣政主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