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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流程设计;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刘开瑞(1963- ),男,甘肃民勤人。陕西师范大学财务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不动金融的研究;张馨元(1986- ),女,陕西西安人,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不动产金融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5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0)03-0126-04 收稿日期:2010-01-10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贷款权益人(又称发起机构)通过风险隔离机制将流动性较低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个人住房贷款转移给特定目标载体,由其将所持有的该资产和所产生的现金流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并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在对资产风险与收益进行重新分配和配置的基础上,以流通性强的抵押担保证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从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以再发放房地产贷款的融资行为(周洁,2009)。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是资产证券化中出现最早也是最多的一种,其目的是将巨额价值的房地产动产化、细分化,利用证券市场,实现房地产资本大众化、经营专业化及投资风险分散化,为房地产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推动房地产业与金融业快速发展(王战宇,2008)。
现代意义的住房抵押贷款始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欧洲市场2009年前三个季度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行量总额为1887亿欧元,而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额为9891亿欧元。虽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发行量有所下降,但仍是欧美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投资产品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2005年首次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进入债券市场,带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理论界的探讨。许多学者定位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中国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以及一些制度的完善等理论研究。本文从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实际情况出发,旨在设计合理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一、我国进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论依据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融资过程中,交易主体面临着许多由不对称信息所带来的风险。如投资者所关心的资产结构、质量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标准等问题与筹资者对证券化产品的质量相比掌握的信息较少,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在担任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掌握的信息比借款者的信息少,会产生逆向选择风险(吴静,2007)。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有效规避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第五条规定,受托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筹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第九条规定,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这样信息很大程度上是透明的,投资者对资产风险性质的信息有了更多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降低了由此带来的风险损失。
根据交易成本论中企业和市场的相互替代关系,判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否进行必须满足:证券化业务收益与回收贷款本息进行再投资所获收益之和超过支付给各个参与主体的费用之和(吴静,20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联合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证券化过程中的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有效地减少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为具体实施提供了根本动力。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投资机构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二)我国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现实依据
在我国银行资产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质量仍是最优的。截至2009年6月,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高达6988.43亿元,比2008年的5973.75亿元增加了1014.68亿元,增长17.0%。个人不良贷款余额107.80亿元,增加11.87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不良额有所上升,但占不良贷款不足0.1%。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7149.2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15.8%,较上年增加1117.76亿元,增幅为18.53%,个人住房贷款不良额为42.41亿元,占不良贷款总额的0.05%。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属于银行的优质资产,安全性相对较高,将其证券化对投资者而言风险相对较小。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帮助人们有效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方式,社会效益明显,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从房地产一级市场中的土地产权和房地产产权的改革,到市场准入、证券化的信用增级、税收的优惠等方面,政府给予政策性的支持。另外,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强,各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完善,都为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条件。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流程设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前期准备和后期管理都比较复杂。发行前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情况千差万别,借款笔数成千上万;发行后贷款的管理、资金保管、本息支付、信用评级等工作量大,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符合中国金融环境的统一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体系。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参与主体及其关系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主体:
(1)发起机构,指出售应收款用于证券化的机构。
(2)特别目的机构,是指从发起人那里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的一个独立机构。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是整个证券化的核心。
(3)信用评级与增级机构,为了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轻和化解资产的信用风险,降低发行成本,需要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并提供担保的两个机构。
(4)证券承销商,是为特别目的机构所发行的证券进行承销的实体。其作用是寻找投资公众,从而使其募集到所需的资金。
(5)投资者,是在资本市场上购买抵押支持证券的机构或个人。
一个完整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运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先由发起人选择合适的贷款组成资产池,然后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实现真实出售,有效进行风险隔离。其次需要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在改善发行条件后,邀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发行评级,再由证券承销商负责证券的发行。最后服务机构按期收取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建立积累金以便按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服务费。如此时收入还有剩余则按协议规定在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进行分配(杨正蔚,200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基本结构流程如图1所示。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流程
1、选择合适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构建资产池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从事房地产金融的银行,也没有像美国的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类似的机构。就实践来看,目前开展房地产证券化过程中,通常会由保存有较完整的债权债务合同和较详细的有关合同履行状况的贷款商业银行来充当发起机构。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在审核和批准借款者的申请后,与之签订贷款合同,发放抵押贷款。贷款的数额、本息的偿付方式和利率的选择因购房价格、购房者经济状况和银行利率水平而定。首先,商业银行至少要从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过程中获得手续费、服务费等收入,参与的中介机构也要获得中介费,因此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应高于无风险利率,即期限相同的国债收益率,否则就没有商业运作的可行性。而截止到2010年1月我国的国债收益率如表1所示。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5年是3.33%,6~30年是3.87%;贷款基准利率5年以下的为5.76%,5年以上的为5.94%。由此可以看出,银行纳入证券化基础资产池最好是信贷资金发放的同质性高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而并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次,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易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每期相等。此还款法适合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的贷款人,并且每期还款额相同,归还起来很方便,因此是目前借款人选择最多的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每期偿还的本金数额相等,同时每期付清上一还款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利息。该方式的特点是还款初期借款人负担较重,随着时间的推移每期还款金额逐渐减少,适合于已有一定积蓄但预期收入可能减少的借款人,如中老年职工家庭。
最后,由于从发放贷款到出售贷款、组成资产池、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需要一定的运作时间,因而期限太短的贷款不适合证券化,发行中长期贷款支持债券较为合适。
2、特定目的载体、特别目的机构的设置
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流程可以看出,特定目的载体直接与发起机构、证券承销商及投资者、担保机构、评级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相联系,是证券交易结构的核心。它是一个专为隔离风险而设立的特殊实体,目的在于将用于证券化的资产从发起人手中收买,使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即达到所谓的“破产隔离”。
国际上特别目的机构的设立形式较多,有类似于德国模式,即在商业银行内部成立特别目的机构的表内业务模式;也有些银行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其他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别目的机构,这是美国普遍采取的表外业务证券化模式;还有澳大利亚的准表外模式等。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时间较短,各种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应由信托公司充当SPV。这是源于信托独特的法律特质满足资产证券化对资产风险隔离的要求:一是确立了名实分离的财产权制度,即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拥有,而利益却交由受益人享受;二是自由分割的受益权制度,即信托制度下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内容由委托人自由设定,这样信托受益权利的性质是多样的,内容是自由组合的;三是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受托机构因承诺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固有财产。可见,信托财产既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而是一种从属于信托目的并在受托人名下独立运作的财产。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具体方案,应为商业银行将需要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以财产信托的方式交付给信托公司,由银行保留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此时信托公司对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单独记账、单独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充当证券发行人,对外发行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证书。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售
此阶段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最复杂、参与者最多、技术要求最高的实质性阶段,包括构造完善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内部评级以及安排证券销售等步骤。
信用增级是构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关键内容。其实现方式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前者主要包括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后者包括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根据我国的国情,选择内部增级方式是比较可行的,具体实施应借鉴建行的经验,采取设定优先/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和设立信托储备账户来实现信用增级,即分为优先级A档、B档、C档和次级档四层结构,此设计使得投资者充分衡量了风险水平,并获得相对匹配的收益率,有效分散了证券化的风险。在储备金设置上,其设置了“信托(流动性)储备账户”、“信托(服务转移)储备帐户”、“信托(混同和抵消)储备帐户”以及“信托(税赋)储备账户”,分别用于补充现金流分配的金额不足,更换“贷款服务机构”的转移费用、弥补混同或抵消风险和支付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税赋。
信用增级后,SPV应邀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发行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在对贷款发放标准、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证券化交易结构等进行全面的信用风险考查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证券的信用级别。譬如,标准普尔公司将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BB、BB、BBB;CCC、CC、C和D级(胥清等,2009)。不言而喻,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越高,投资风险越低,也就越易为广大投资者所认同,发行风险也就越小。
证券承销机构的主要职能一方面是协助公开发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建议证券发行价格和时间;另一方面承销机构利用其对证券市场的熟悉程度,兼顾着向投资者宣传和推介相关产品、提供投资咨询等。另外,选择适当的承销机构也是至关重要的,通常应选择规模大、经营网点辐射较广、有较强债券分销能力的金融公司作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承销机构。
4、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投资机构
目前,我国已有上海、深圳两家债券交易所STAO(全国
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和NET(全国电子交易系统)两个交易系统,在公众投资意识、风险意识和金融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众多股民是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另外,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以信用为支持发行证券,再辅以信用增级处理,使其证券级别较高。因此对投资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机构,如保险公司以及医疗统筹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类投资基金机构成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主要投资机构。商业银行等一般存款类机构在资金宽松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投资机构,但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不应进行投资。而证券投资资金一般不宜选作投资者。
5、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后期管理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借款者数量较多,且都是自然人。虽然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是本人房贷的还款付息一般采用“月供”方式,即偿还本息的频率按月计算。为此,贷款服务机构必须每月收本息,资金管理机构的资金进入也应按月进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应每月向证券持有人支付收益,使得后期管理工作量加大(沈炳熙,2009)。
根据《金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所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贷款服务机构应该是商业银行。由于其独立于本机构的贷款,因此在管理时须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具体职责是收取证券化资产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并及时、足额地转入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
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中,贷款资产产生的现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以及由此现金进行的某些理财业务带来的收益,需要由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保管。由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掌握不同时期各投资机构的实际持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情况,并且具有配发证券收益的经验,所以将由该机构向投资人支付投资证券获得的收益。
三、结论及建议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状况以及国际住宅融资市场的趋势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推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业务是必要且可行的。这种融资方式有利于银行盘活存量资产,减低风险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实现账外融资。然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毕竟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过程复杂,参与者众多,在业务流程设计时,要全面考虑,注重配合,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提高收益。为了全面顺利地推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除了从诸多方面进行不断完善外,应该考虑五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选择合适的住房抵押贷款构建资产池;第二,以财产信托的方式设置SPV,使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相分离,达到“破产隔离”;第三,选择合适的增级方式和权威的评级机构,提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以及适当的承销机构来配合公开发行;第四,选择对投资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机构;第五,证券发行后,贷款服务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须单独设立账户进行管理,以便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关键词:信用风险;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2000年以来,我国进一步深化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步伐,使得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迅速开展起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近年来的稳步增长,使其在银行信贷资产中比重逐渐增大,同时也为国内银行开辟了一个重要的蓬勃发展的业务市场。数据显示,长期以来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占个人消费贷款的比重始终在75%-97%,1997年末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90亿元,到2007年底已达到3万亿,多年来一直保持着高位增长。随着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增长,信用风险也不断累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开始显现逐步攀升趋势,而其本身所携带的风险影响程度也随着扩大,再加之次贷危机的爆发以及目前房价的相对企高,这就更值得引起我们对其风险管理的关注了。在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借款人信用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根本影响因素。因此,作为银行信贷产品,信用风险是银行首当其冲要面对的风险,也是解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关键所在。
一、信用风险的分类和引致原因
信用风险是银行客户无力履约的风险,也是目前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影响住房抵押贷款的原因包括银行自身的原因和非银行的原因。前者包括银行对借款人的调查失误、银行对住房估值偏差、贷后管理落后等等原因;后者则包括借款人本身还款意愿、市场变化、技术原因、企业管理落后等等原因,具体又可分为还款能力风险和还款意愿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还款期限长,通常要持续20-30年,在这段时间里,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经济恶化及其引发的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这样便会形成还款能力风险。而在还款能力确定的情况下,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骗取银行贷款,拖欠还款,造成所谓的还款意愿风险。在过去,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政府干预和银行治理结构缺陷因素被认为是导致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干预和银行治理结构缺陷因素正在消减,市场变化因素增强。
在美国,受次级债对全球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冲击,一些金融机构由于大量投资于次级债而受到影响,出现流动性困难,最终破产或被兼并,连一些大的金融机构也难逃厄运。诸如美林公司被美国银行吞并,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廉价收购等等,足见住房信贷风险的破坏力。目前,我国的大中城市房价依然处于高位运行,而同时居民在住房投资和投机的积极性都空前增加,贷款买房的居民占绝大多数。同时在各国经济政策的刺激下,全球经济已经进入了恢复期,各种资源、原材料价格已经逐步回升,我国的很多企业都基本实现了扭亏为盈,消化金融危机中的亏损。随着企业业绩的复苏,油价、水价、电价的上调以及其他各类资产价格的上涨,我国经济中存在着可能的通货膨胀隐忧。而目前利率仍在低位徘徊,由此引发的可能的加息会使住房抵押贷款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曝露。因此,我们必须做好这方面的预警和预防工作,防止住房贷款信用违约集中释放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信号识别
理论认为,资本结构、担保、企业规模、资本大小可以作为贷款信用风险的识别信号,但是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这些指标并不完全适应。目前而言,对于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识别可以基于以下指标的判断:
第一,借款者家庭资产净值的大小。家庭资产净值是指住宅的现有价值与其债务的现有市场价值之差。住宅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作为贷款人无力履约时银行需要变卖的资产,其现有市场价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违约情况下贷款损失所能挽救程度的大小,可以作为信用风险识别信号之一,也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违约的一个最基本的决定因素。
第二,借款人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住房抵押贷款的偿还主要还是依靠借款人以后的工作收入来偿还,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借款人所发生的信用风险更小。
第三,借款人持有的资产。根据收入和资产转化的分析,借款人如有不能提供证明依据的经常性稳定收入,则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产证明。审查收入不足以确定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银行会考虑到要求借款人出具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以证明其还款能力。而当借款人持有资产急剧缩水时,我们可以判定此时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也会明显变大。
第四,征信机构报告。主要是判断借款者的还款意愿风险。可以说,以往的信用记录可以一定程度反映一个人的信用意识和价值观,而这种观念和意识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借款人在以前的借款记录中违约频频,则在以后的借款中发生违约的概率也会很高。对于征信单位给出的历史的信用行为记录进行调查评估是规避信贷风险、保障房供安全的重要环节。目前呼吁建立信用档案的主要意义也在于此。
上述因素被认为是表征借款人信用品质的主要指标,也是判断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标准。
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评估
从20世纪末起,信用风险管理在国际金融界得到很高的重视和极大的发展。在古典信用风险度量方法基础上,新的度量和管理方法不断涌现,在突破传统定性方法的局限基础上,新的信用风险度量方法能够更为科学地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国外提供的模型方法有J.P.Morgan(1997)的CreditMetrics模型、KMV模型、CreditRisk+模型、RAROC模型、KPMG公司的贷款分析体系等,然而目前对于国内来说,基于各个风险估值模型的特点和应用范围约束,并不存在完全适应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的模型,因而在国内住房抵押贷款实践中运用这些模型进行信用风险量化度量的并不多,更多地仍是依赖于信贷员或信用分析人员的职业判断。
国内可以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建立一个独立的风险估值模型,这一模型可以将影响贷款质量的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长期因素和短期因素囊括进来,宏观方面的因素可以考虑失业率、GDP增长率及政府支出水平和特定地区、行业的经济指标值、证券市场指数,微观方面的因素可以考虑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受经济周期影响程度、个人诚信度、持有资产现值等等因素。在确立这一系列因素之后,就可以对每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给出相应的量化评分结果,同时,再根据以往个人住房贷款的数据资料将评分估值结果同相应的损失期望值对应,那么就可以较准确估计出银行所持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小。
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历史或测算的市场震荡数据,运用模拟方法或计量技术模仿一系列不利情况下可能曝露的信用风险,比如测试经济迅速下滑时可能对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影响、测试房价在短期内连续下跌可能对银行信贷组合的价值变化的影响等等,根据这些测试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业务拓展政策方针和风险战略决策,这样银行对住宅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的现状和未来就可以有一个动态、全面的把握,从而将风险损失减至最少。
四、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一,建立和提高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的量化分析技术。在国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成为银行贷款发放的主要领域之一,美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到银行信贷余额的22%左右。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发展也极为迅速,但是相应的更为科学、客观的贷款管理体系并未完全建立。当前,跨国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发展日趋定量化,在风险识别、度量过程中均有大量的实证数据作支持,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点。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学习国际经验,积累和完善数据资源,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的模型。
第二,政府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给予政策支持。经济系统中存在个体难以抵御的系统风险,在全球性的金融海啸情况下更是使得一些中下等收入居民违约风险增加,会对银行信贷循环体系造成巨大冲击。因此,政府针对经济形势,在必要时候对特定类别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减轻存在较大违约风险的购房者还贷负担。例如,2008年央行宣布的首套房屋可享受7折房贷政策出台,广发银行、北京银行等银行对于首套唯一的140平方米以下住房并且无逾期记录的房贷者给予了7折房贷政策优惠,一定程度对中下等收入居民形成了政策支持,有助于降低银行信用风险。
第三,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消费模式,整顿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与西方国家比较,我国居民以最低的人均GDP实现了最高的住房拥有率,那么我国的低收入群体的生存压力也应该是十分巨大。针对低收入群体推出住房保障制度,推广廉租房计划,同时加强对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开、透明运作和社会监督,抑制住宅炒作和投机活动,有助于减少房价的剧烈波动,降低房贷信用风险。
第四,建立和完善中国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档案、个人资信评估和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社会征信体系经验,采用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法,整合各个部门的公共记录信息,这将有利于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更全面、更及时地动态把握好贷款所处的风险状况,减少信用违约带来的损失。
第五,提高银行自身消除风险、抵抗风险的能力。首先是健全银行内控制度,商业银行要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和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银行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要落实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建立科学的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增强风险控制和预警功能。其次要提升信贷员工整体素质,增强其对金融、分析调查、评估、风险管理等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加强员工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教育,减少风险估计的随意性,严防“假个贷”,杜绝人为控制信贷业务的情况,削弱银行内部个人在信贷发放问题上过大的个人决断权。再次要努力提高银行自身资本充足率,提高抵补预期和非预期损失的能力,管理层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建立动态资本和动态拨备要求,强制性提高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
第六,稳步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我们应肯定金融创新和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不能因噎废食。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际上是把不可移动的房地产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它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转移积聚在银行的信用风险。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证券后,原来集中在银行的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上转为各类投资者人的有价证券,由于抵押证券是以一组投资组合为抵押,个别信用风险被分散;同时,它也解决了银行面临的流动性约束,一定程度上转移了抵押贷款的风险。应该看到,近年来我国在房地产证券化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成绩。因此,应继续稳打稳扎,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谢经荣,殷红,王玉枚.房地产金融[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孟庆福.信用风险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王世豪.房地产信贷战略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关键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款
一、住房消费贷款提前清偿的影响因素
1998年我国停止住房分配政策之后,住房抵押贷款就成了城市居民购买房屋的主要方式,这是一种以所购买的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的住房信贷模式。在合同期限内当借款人拥有提前还贷能力时会选择提前偿还贷款,以减少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即住房抵押贷款的提前还贷。造成提前还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借款人积蓄增加、其他投资收益减少、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上升,另外还有转让房屋等其他的获得提前还贷资本的可能。提前还贷的行为是房屋购买者作为理性人的经济行为,它受到了以利率和贷款期限为主的各种经济因素的影响。理性的提前还贷可以增加借款人的收益,对银行及金融市场也有着重大的影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前还贷的发生使得银行的预期利息收入减少,从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再次,提前还贷增加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此外提前还贷现象还使得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现金流不确定。现金流的确定正是解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关键问题。
1、利率因素
(1)市场利率和原先贷款利率的利率差额(interest rates p read,I RS)。利率水平的不断变化,会使在还款期间市场利率与初始的贷款利率产生一个利率差额,导致贷款的机会成本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又分为两种情况: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和浮动利率抵押贷款。在固定利率抵押贷款中,利率下降,当抵押贷款的市场利率明显低于原先订立的抵押贷款的合同利率时,贷款人就会考虑提前还贷,用更低的市场利率去获得新的贷款。在可变利率抵押贷款的条件下,利率下降,借款成本会随着浮动利率降低。由于理性人的预期是利率降低后不会持续走低,借款人为了减少利率支出,在利率降低后尽快还款。
(2)利率的变动轨迹。利率路径见表1。在利率变动轨迹1中,大量提前偿付发生在第一年底,到第三年底,相对第一年底发生的提前偿付的量是极少的,这种现象被称为“再融资歇火”(Refinancing Burnout);而利率变动轨迹2的提前偿付大部分发生在第三年底。
2、房屋周转率
(1)经济因素。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动也是影响住房抵押贷款提前偿付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当经济周期处于繁荣时期时,社会就业率上升,人们收入增加,对未来的良好预期使借款人对住房产生改旧换新的冲动,使得房屋周转率上升,住房抵押贷款的提前偿付也随之上升;与此相反,当经济周期处于萧条时期时,住房抵押贷款的提前偿付则显得比较低迷。
(2)季节因素。美国的研究表明,抵押贷款的提前偿付会表现出一定的季节性趋势,在春季(从3月份开始)和夏季的提前偿付率呈上升趋势,该趋势与一级住宅市场的活动有关。在这个市场中,住宅购买在春季增加,在夏季后期逐步达到高峰。在秋季和冬季住宅购买下降。这是因为很多美国人在夏季会随着子女上大学的地点而发生迁移,因而会使得住房抵押贷款的提前支付率增大。在冬季,迁移率比较低,因此住房抵押贷款的提前支付率也较低。季节因素在中国的抵押贷款提前偿还中表现的并不是很明显。
3、抵押贷款的债龄
抵押贷款的期限同样是影响提前偿付的重要因素,美国的经验表明,期限低于三年的抵押贷款提前偿付率较低,随着期限的增加提前偿付表现出增长的趋势。这是因为在较短的时间内一个家庭的经济、生活环境发生大变动的可能性较小,提前还款的几率较小。随着抵押贷款期限的延长,一个家庭出现变动的可能性增大(如工作变动、收入增加、离婚等),就会发生自愿与非自愿的提前还款等行为。
二、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贷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影响了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银行的利差来源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配对管理,资产减少会对利差来源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负债管理。银行作为一个负债经营企业,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程度直接影响着其资本营运状况。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将使得其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期限发生错位,使原有的利率结构平衡丧失。如果没有提前还款行为,银行资产的期限与负债的期限一般而言都是相等的;而一旦有了提前还款行为,将破坏这种期限对等的状态。银行自身的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配,将使其暴露在流动性风险之下。
2、减少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
存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获取存贷差仍是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房产作抵押,同时又有保险公司保险,安全性较高,风险相对其他贷款项目较低,是银行最优质的业务之一,也是银行获利的重要业务。
3、短期内造成巨额存贷差,回收资金闲置
提前还贷增加,会使银行的累收速度超过累放速度。一方面,住房抵押贷款的不定期提前还款使大量的优质资产现金回笼,另一方面,银行对没有把握还贷的企业和项目“慎贷”,此消彼长,短期内会造成巨额存贷差。由于消费者提前还款时间不确定,银行对提前还款的资金不能预先做好安排,造成回收资金积压。银行要重新选择新的投资渠道使资金有效合理的运用,而资金闲置会导致信贷投放压力增大,从而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4、服务成本未得到全部补偿,增加经营成本
每发生一笔抵押贷款,银行在审核贷款者信用、评估抵押物价值、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发放抵押贷款等环节都产生服务成本,这些成本通过抵押贷款利息得以补偿,并分摊在整个还款期。若借款人突然提前还款,银行等于白忙一场,付出的劳动只得到部分补偿。此外,提前还贷也需要经过借款人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并批准、变更借款合同、计算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等一些环节,这不可避免会导致银行经营成本提高。由于提前还款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得银行不能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来处理,只能提供额外的人力来完成有关的各种操作,从而造成人工成本的增加。由上述分析可知,提前还款行为增加了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银行应紧跟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步伐,采取有效措施,借鉴国外的方法,积极研究提前还款行为发生的机理和变化规律,统计有关提前还款的数据并建立相应的预测模型,以便进行对提前还款行为进行有效地预测和防范,减少风险。
三、加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贷风险管理
1、掌握提前还贷行为规律,准确预测提前偿付率
对提前还贷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是准确预测提前偿付率,确定提前还贷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需要全面分析影响提前还贷行为的各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并运用累积的历史数据建立提前还贷模型,量化各因素与提前还贷行为的关系。
1989年,Richard和Roll提出了一个主要针对固定利率住房抵押贷款的提前偿付模型。在该模型中,影响提前偿付率的因子有四个:再融资激励(refinancing incentives)、季节(seasoning)、债龄(age)、衰竭效应(burnout)。将四个因素结合起来,由Richard和Roll的提前偿付模型计算出的提前偿付率为:
CPRt=RI(t)×MM(t)×AGE(t)×BM(t)
上式中,CPRt为第t个月的提前偿付率,RI(t)、MM(t)、AGE(t)、BM(t)分别代表第t个月的再融资激励因子、季节因子、债龄因子和衰竭效应因子。
2、构建抵押贷款提前还贷的数据库
目前,我国对住房抵押贷款提前偿还问题的研究还存在较大不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实证研究所需数据的缺乏。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一些商业银行对原始资料的集整理意识淡薄,有关贷款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标准化资料比较收缺乏。同时,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没有经历过不同宏观经济环境下的充分考验,因此很难从市场上获得以大的时间和空间跨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大样本的提前偿还统计资料。
3、推出多样化的住房抵押贷款方式
目前,我国主要实行可变利率等额还款这样一种贷款方式,其贷款利率的调整也不是根据法定利率的变动而及时调整的,而是存在一定的时滞。由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很大差别,使得单一的贷款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借款人多方面的需求,也就是说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借款人每月计划偿还的现金流与其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收入流之间有很大的缺口,从而有可能导致包括提前还贷在内的各种风险的发生。为了适应不同借款人的市场需求,从而降低提前还贷风险,很有必要推出多种抵押贷款方式。
4、积极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作为管理银行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的有效工具,自1970年代在美国推出后发展极为迅猛,而最早也是最适合证券化的银行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据统计,目前美国有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了证券化处置,1999年MBS(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首次超越联邦政府债券,成为美国第一大债券市场;2001年MBS余额占全部债务余额的22%,而国债仅占全部债务余额的16%。需要强调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向投资者转嫁风险,而在于及早收回资金,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而这一过程客观上也对由长期资产与短期负债不匹配导致的利差风险和银行价值波动进行了有效管理。当然,成功的抵押贷款证券化要求对该类贷款的提前偿付规律必须有较好的掌握,否则难以合理确定MBS的发行定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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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风险防范
一、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自2000年以来,中国城镇居民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住房金融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在这将近十年的时间里,个人住房贷款以其可靠的担保、较高的收益、较低的风险受到了各家商业银行的青睐,在银行贷款中所占的比重日渐提高,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信贷业务种类,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提高居民住房消费的购买力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着对象多、范围广、流动性差及期限长的特点。同时,目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还存在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等问题。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需要我们重新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认真地分析。
二、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房屋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具体数字如表一所示,2003年贷款余额为11780亿元,到2008年贷款余额增加到33000亿元,增加了21220亿元,增加速度很快,同期增长数稳中有升,近两年来也上升迅速,可以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迅猛,并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因为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非常迅速,各大商业银行都想在这块市场里占据有利地位,所以相继扩大了个人住房贷款在本银行全部贷款所占的比例。然而,因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其潜在风险也相应加大。
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客观风险因素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给银行带来财务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临的风险。针对个人住房贷款而言,当资金市场出现利率攀升时,由于按照目前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必须到次年初才能调整,在未调整期间,银行利息收人减少,导致效益下降。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2.地区差异风险
各地区政策不统一,同样造成银行资金风险。地方法规不健全使银行推出产品和出台制度规定无法完全顾及地区差异,导致出现贷款风险。如各地对抵押登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区房产、地产分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操作十分不便,容易形成贷款风险。
3.贷款法律风险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贷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主要体现为《担保法》条款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如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担保法规定,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抵押物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人一旦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将产生法律纠纷,形成贷款风险等。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观风险因素
1.信用风险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可能导致申请人最终不能或者不愿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因素,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最终形成信用风险。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提供虚假不实的资料。
某些借款人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有意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资料,而其实际还款能力并不强甚至根本无法偿还,从而造成贷款违约,是形成信用风险的主要方面。具体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虚高评估抵押物(房产)的价值
按照我们国家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购房者在购房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只支付房产价值一定比例的款项,剩余比例款项可以通过申请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支付。该政策为一部分购房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购房者能够通过某些渠道使得体现在出具给商业银行的证明材料上的所购房产价值高于该房产的实际价值,便可按政策套取到银行的高额贷款,即以虚高评估房产价值套取银行贷款。
第二,利用他人身份证,偷梁换柱搞假按揭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暂时没有卖出的房子以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的名字购下,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
办理假按揭的程序一般为:开发商通过给付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括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假按揭贷款是商业银行经由开发商发放无真实借款主体且担保不落实的长期房地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发放零售贷款中的典型违规行为,这使得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巨大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
2.策略风险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有一个周期问题,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超常发展就可能有相应回调。在当前房地产行业大发展的阶段,如果银行将过多的信贷资源投入进去,将来就可能面临巨大的策略风险。因此,商业银行要根据各自情况对房地产的信贷投入比例进行总量控制。同时,还要加强行业分析,关注宏观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防止盲目跟风,盲目决策,以规避策略风险。
3.操作风险
近年来,由于个人房地产信贷受到政策激励,在相关配套政策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了爆炸式发展,操作风险日渐显现。银行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基本的操作手段是买卖双方虚增标的物估价;贷款到位后,违约拖欠银行贷款;将严重高估的地产作为抵押物转移给银行,最终使银行实际形成巨大亏空。
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主观风险因素的对策研究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是随着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增加而产生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一些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己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为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现实,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2.银行自身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杜绝风险漏洞
主要包括控制按揭成数和房地产信贷增长速度;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签定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严格控制开发商贷款风险;坚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强化不良资产处置等。
(二)客观风险因素的对策研究
1.健全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立法始终处于滞后状态。为此,对于房地产金融的立法,第一要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和办法,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力度;第二要修改和完善“证券法”,以健全房地产抵押贷款债券发行和转让制度;第三要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保险法”,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评价暂行办法”、“个人住房贷款一级审批操作规程”、“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尽早将信用立法提上议程,以完善房地产金融领域的担保体制及个人信用制度;第四要完善现有财产保险制度,增加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种类,降低贷款申请人负担。
2.大力发展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
我国的房地产金融要发展,必须建立起适合国情的房地产金融保险制度,以增加抵押物的担保能力,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为此,第一要大力发展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构,政府应对保险公司经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实行政策倾斜;第二要开发新险种;第三要鼓励借款人积极投保,对自愿投保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给予适当放宽贷款期限、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利率、采取灵活多样还款方式等优惠政策。
3.建立住房贷款担保机构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做还款保证显得十分必要。
(三)风险防范的创新思路
资产证券化是广义的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即“基础证券”),出售给特定的发起人,或者将该基础证券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即资产支持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形式就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指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给一家特别的专业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该机构以其收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即发起人选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进行信用增级;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进行证券销售;现金流管理及偿付。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成为国际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趋势。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够解决我国金融体系功能错位,促进资本市场功能完善,化解商业银行的流动患,还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多方面的收益,同时为民间资本和各类保险等机构资金进入银行信贷领域开辟一条间接渠道。
五、结束语
本文在对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因素可以按照主观风险因素与客观风险因素进行细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所采取的分析方法、预防措施都不尽相同。认真做好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分析,有助于找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各风险因素的内在联系,有助于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分析时更加明细,便于从操作流程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
第二,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管理模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未来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指导性操作流程,建立相应的违约预警机制和因地制宜的违约风险控制方针。
第三,通过对加强立法的呼吁,以及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降低客观风险。目前我国住房金融服务网络及其他服务体系和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完善,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手续、资信调查、房屋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效率较低。在客户支付能力产生困难时,无法及时变现,造成还款时间延误,形成了并非客户主观意愿造成的信用风险。风险分散的具体操作表现形式,目前能够较快实现的模式是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等。如果保险、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分散,将会带来积极地促进作用。
在解决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主观因素和客观风险因素的同时,还要逐步推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并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组合出售自身的住房抵押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这一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或抵押贷款证券化,化解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流动性差的风险,提前收回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盘活信贷资产,增强自身资金的流动性,同时又转移了违约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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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京奎.金融支持过渡与房地产泡沫[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意向渐趋强烈。房价不断上涨以及住房市场中存在的供给与当期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使得住房按揭贷款应运而生。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及城市居民购买住房的融资途径主要是依靠这种单一地产金融机制,使各商业银行承受着来自于商品房开发供应链两端的风险压力。而且,政策、市场及借款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均可能引起市场环境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变化,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面临着一定的考验。从实际来看,面临的风险如下。
一、利润风险
1.贷款利率风险
在金融借贷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关系随着经济波动或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住房贷款利率一定的情况下,若市场利率上升,那么贷款人就会因此减少利息收入,就会减少收益,造成损失。
2.存款利率风险
由于内外部环境的改变,导致存款利率上升,利率的上升意味着融资成本的增加,但是贷款利率是根据当时的利率情况加上一定的利润制定的,所以一点存款利率上升,贷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来提供借款人资金,这样利润空间就会大大减少。
二、市场风险
1.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市场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购买力的下降。物价上升往往会伴随着通货膨胀而来,就会出现货币贬值,即使借款人如约还款,但是贷款人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失。
2.机会成本风险
这种风险是指当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资的报酬率上升,超过住房贷款的报酬率的时候,贷款人把融资资金投入到以住房贷款的形式发放出去所获得的利润就会少于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其他投资中的利润,从而造成收益的减少。
3.房地产市场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本质上是属于抵押性质的贷款,因而抵押物的价格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开发商故意抬高房价,造成房地产价格泡沫,当泡沫破碎就会致使房价大幅度缩水,银行的贷款风险就会随之提高。另外,即使开发商准确估价,若自然环境,政策变化等诸多影响下,也会造成同样的风险损失。
三、信用风险
1.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1)提前还款。住房按揭贷款提前偿还现象屡见不鲜,这对于银行业并非一件好事。首先,这将会降低银行的利息收益。其次,它将使银行的可用资金增加,会造成资金闲置增加,从而加大银行的投资压力和风险。再次,提前还款还会增加银行的各项无形成本。由于提前偿还的情况千差万别,银行无法运用计算机来处理,耗费较大的人力。而且银行需要对原借款合同中的内容重新修正与计算,增加了经营成本和服务成本。
(2)不还款。这种违约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违约,就是这借款人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故意或有意违约。第二种是被迫违约,由于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失业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还款的一种无意违约。贷款人是很难做到对借款人的财物状况作出有效监管或是准确预期,因此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2.开发商的信用风险
(1)假按揭风险。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指使他人办理按揭贷款,通过办理假按揭贷款套取银行贷款以供他用。这样就会使得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由低到高,造成银行的潜在的信用风险,后果严重。
(2)项目风险。项目风险是指开发商为了获得该项目的银行贷款,故意提供给银行不真实的妾也和项目资料骗取贷款。随着住房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具备雄厚资金实力、强大开发能力和优良开发业绩的开发企业就会出现预售不理想,资金不足,就不能按期交房,从而使已购房者不能按期入住,最终开发项目甚至中途“夭折”。处于劣势的购房者可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迫使银行出面帮助挽回损失,从而将其与开发商的合同纠纷转嫁给银行,造成银行的损失。
四、操作性风险和银行自身管理所引发的风险
1.贷前调查形式化
银行对贷款前的调查流程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信贷户数多、笔数多、借款人来源分散,在没有足够的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过于形式化,轻视具体内容的调查,是银行需要承担不必要的潜在风险。
2.个人信贷审批不严谨
在个人信贷审批方面银行存在监督检查不够、专业化程度低下、经营过渡授权等诸多问题使得银行对个人信贷审批质量无法保障。
3.忽视贷后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贷款的管理,要求定期逐笔检查、报告。但是个人贷款业务达到一定业务量后,无论是从工作量上海市从银行管理上,逐笔检查是无法实现的。
4.抵押物评估风险
主要表现为抵押物不足。房产估价普遍存在高估的现象,若不能及时发现房价高估,在贷款成数较高时,有可能出现抵押物价值低于贷款金额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1.借款人借款资格
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为将抗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限制迷失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人。而对于不懂的借款人使用不同的贷款条件,对于户籍不再贷款银行所在地的,贷款条件也不近相同。所以确定贷款人的主体资格在实践中非常重要,相反如果忽视了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便会造成银行的法律风险。
2.借款用途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用于投资股票、基金等资本市场及用于非法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在不断强调银行要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所以银行没有做好贷款前的审批核查工作,就会使贷款用于非法的活动之中。而这种贷款往往很难收回。
六、风险防范的对策和建议
1.采取利率可变性发放贷款的方式
其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不断变化而作周期性调整。与我国现行的浮动利率相比,它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周期性的利率调整将有助于改善银行存贷款期限的匹配状况,可将银行承担的利率上升风险转嫁给借款人,同时借款人承担的利率下降风险也可转嫁给银行。
2.提高贷款审查力度和管理水平
贷款人在接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应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同资信度的借款人,应采取不同的贷款安排。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后,应按协议催收贷款,在整个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如有违反贷款协议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通过保险降低风险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工具,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转移风险是个有效的规避风险的途径。如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将抵押贷款的住房投放房屋财产险,以此防范抵押房屋因自然或人为灾害而遭受的损失。同时,贷款人也可投保住房贷款保险,防止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损失。
合同编号: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 签订的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土地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共有权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抵押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抵押房屋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__________
(或授权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资金的稳健、安全运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一系列金融活动的首要原则。在商业银行中,住房抵押贷款方面所涉及的资金量最大,也是占用资金最长的领域,其期限最长可达二三十年之久,如此大的资金,被占用如此长的时间,因此在其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金融风险。
一、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现状
在个人的消费信贷中,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据重要的位置,近年来,住房抵押贷款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具有强劲发展势头的业务,被视为拓展信贷营销业务、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因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已成为商业银行重点拓展的贷款投向。
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3月末,购房带余额为3.49万亿元,同比增长10.6%,比上年同期低19.2个百分点,购房贷款新增1149亿元,同比多增146亿元。随着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的快速增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也开始逐渐的上升。因此,商业银行应注意风险的防范,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
二、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中最基本最直接的一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其一,被迫违约。被迫违约是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指借款人在购买房产后,因为支付能力下降或者有突发事件发生,无法继续正常向商业银行按照规定还本付息。其二,理性违约。理性违约主要指借款人的主动行为,借款人主观上认为放弃继续还款能带来更大的收益,因而产生的违约行为。其三,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是借款人主动违约行为,主要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及额度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行为。其四,恶意骗贷。恶意骗贷一般称为“假按揭”,属于一种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实际借款人将套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用于风险更高的投资,比如挪用到房地产开发,或者进入资本市场,加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
(二)抵押风险
贷款抵押物是商业银行第二还款来源,但是商业银行会面临如下的抵押风险:其一,抵押处置风险。当抵押物的变现渠道窄、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顺利、足额、合法变现,就会遭受抵押处置风险。其二,抵押物价格风险。抵押物价格风险包括抵押物价格市场风险以及抵押物价格人为风险。前者指抵押物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以及房屋自然磨损而导致抵押房屋价格下跌的风险。后者指抵押人在其抵押期限内对房屋的损坏造成抵押物价格下降,或者由于估计人员因其过失或故意过高估计抵押物而产生的风险。
(三)利率风险
该风险主要指金融市场利率波动导致存贷款利差缩小,甚至出现贷款利率低于存款利率的现象,因而导致银行收不抵支的风险。商业银行主要面临如下两种利率风险:其一,“不匹配”风险,抵押贷款的长期性和存款利率以及贷款利率调整的不同步,比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固定利率,如果存款利率上调,银行的资金成本也会随之上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属于浮动利率且下浮时,如果银行资金成本不变,银行的利差也会缩小。其二,由利率风险引发的提前还贷信用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持有的住房贷款债权不能及时足额变现而遭受的利益损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其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的来源于运用在时间上明显不匹配,存在“短存长贷”的问题。其二,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变现性比较差。
(五)法律制度风险
指法律制度不健全,对失信、违约行为惩罚办法不具体,执行力度不强,使商业银行面临损失。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是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基础条件,我国还缺少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
(六)市场政策风险
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引起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最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严重脱离了个人的消费能力,随着经济的过热发展,部分一线大城市的房价已出现泡沫。
(七)管理风险
指商业银行内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出现问题,因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很多商业银行客户经济缺乏风险意识,为了能够抢占个贷市场份额、完成考核指标,出现了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形;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在运作中的随意性很大,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与业务流程。缺少熟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专家,管理经验与人员的培训滞后于个贷业务的快速发展。
(八)操作风险
违规操作是银行内部形成资产风险最主要原因之一,是经营机构在制度管理上放宽贷款要求而造成的业务风险。一方面,业务导向激励约束机制下,经营机构重业务轻管理,甚至进行违规经营;另一方面,部分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或者思想素质不高,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有的甚至于借款人串通,逃避制度约束。
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一)建立健全内部评级体系以及内部评级模型
现代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不仅包含单一借款人风险管理,更重要的是,应以优化配置风险资本与配置信贷资产组合为风险管理模式,对银行面临的整体风险进行测量、监控以及主动管理,因此,需要商业银行对整体信贷业务开发并建立内部评级体系,采用内部评级法,对未来整体风险作出合理的预测。还应充分考虑借款人个人资料与历史信用信息,建立科学的偿债能力与资信评估模型,逐步完善单一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对借款人进行市场细分,以此作为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抵押物处置制度
首先,积极培育、发展资产拍卖市场。有效的实施抵押贷款就必须培育与发展相关的中介机构以及资产拍卖市场,制定抵押住房拍卖规程,解决抵押物的合法处分问题。其次,健全对房屋使用者的安置制度。第三,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行为,保证抵押物估价的真实有效性。第四,准确合理地确定抵押率。商业银行应根据已被评估的抵押房屋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抵押房产处分、转让以及拍卖所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准确合理地确定抵押率。
(三)强化住房抵押贷款的力量风险管理与流动性管理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利率风险也会随之逐步的显现,应采取如下几种措施。其一,开发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其利率根据市场利率的不断变化而作出周期性的调整,利率的调整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者一年。其二,开发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固定利率抵押贷款指在低压贷款合同所规定的还贷期限内,贷款利率固定不变的低压贷款方式。比如固定利率债券,利率互换等,可以避免相应的利率错配与流动性风险。其三,套期保值,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正逐步开放,商业银行可以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实行套期保值进行利率风险管理,通过市场交易抵补资产负债由于利率变化导致的价值变化。其四,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交易的二级市场,通过该市场商业银行可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形成债券出售,换取贷款资金或者流动性高的短期债券,提高流动性。
(四)完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防范管理与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应制定一套严密、详细,并且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与流程,逐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首先,加强对借款人借款资格和偿债能力的审查。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抵押房屋拥有所有权,并持有所有权凭证。其次,完善贷款相关手续。在简化手续的同时,要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登记、公正、抵押以及保险等手续,加强贷款合同及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三,严格规范贷款的操作流程,切实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第四,提高住房信贷业务人员的素质,强化其责任感,并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调动信贷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五)完善抵押贷款的法律制度环境
住房抵押贷款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有效降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及立法支持。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信贷法》,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合理的分散信贷风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使住房抵押贷款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切实通过法律推行个人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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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风险;防范
1.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分析
当前经济体制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存在和发生有其可能性和必然性,这主要由住房贷款性质、特点及市场环境所决定。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主要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产生提前还款风险,而操作风险多来源于银行内部。笔者重点从违约风险、提前还贷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1.1违约还贷风险
违约贷款指借款人和银行签订以住房为抵押取得贷款,且在规定时间未能还清贷款的行为。违约贷款风险亦称信用风险,它伴随贷款关系出现而生,贷款偿还或发生违约冲销坏账而灭。对于特定贷款人都存在违约还款的可能性,因此从贷款发放至本息收回期间都应开展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组成板块。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是产生违约还贷风险的根源,而其中信用制度的不完善是信用风险发生基础条件。而此处信息不对称多为内生性信息不对称,一般借款人对自我信息清晰知晓,处于优势地位,而商业银行缺乏对借款人信息的充分掌握,属弱势方。当借款人借助信息优势使银行利益受损时,市场价格机制无法发挥职能,进而产生违约还贷风险,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行为愈严重,信用风险越大,即使商业银行单方面采取种种措施,也只能有效降低信用风险程度,却不能避免和消除。
1.2提前还贷风险
提前还款风险多指借款人提前还款所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当市场利率低于贷款合同的利率时,借款方提前还贷情况时常发生,此类提前还款使银行既承受利息的损失,又要承担为该部分资金寻找投资渠道的成本。影响提前还贷风险因素有外生和内生因素。外生因素多指非自愿性提前还款,如房屋受自然灾害影响,保险公司代为还款的情形;而内生因素包含利率和房价、贷款期限、经济周期。个人住房贷款包含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贷款,后者利息随利率浮动而变化,尤其对贷款期限长的借款者价值波动较大;经济繁荣时,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上升,而经济萧条时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前还款随之低迷。
1.3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中的操作风险多源于银行内部,违规操作是引发操作风险的重要因素。操作风险的产生和商业银行自身贷款制度松弛程度有很大关系,当商业银行贷款制度放宽时,操作风险较大;而当商业银行制度管理上严格约束贷款,则操作风险会相应降低。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经营重业务轻管理,在业务导向激励约束机制下,为提升业务量不惜违规降低贷款标准开展业务,或借助住房贷款违规办理个人高风险业务。
2.我国商业银行房贷风险防范对策
2.1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借贷管理机制
加强房贷申请审查资格审查,该审查是风险防范的第一个关卡,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进行资格审查时,应以借款人现金收入为评估基础,对其家庭收入、疾病预测等进行综合分析;对贷款人借款金额、合法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调查科侧重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清理、担保情况;贷款人应规范审批流程,实现审查和贷款分离,确保贷款审批人员独立授权审批贷款;贷款人应设置合理借款者收入偿还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日常支出等,确定科学的贷款期限和金额,保证借款人每期偿还能力超过还款金额。
加强个人房贷抵押物的审查,抵押物作为商业银行收款的第二来源,亦是银行收款的最后凭证,但同时抵押物自身伴有的风险性,因此,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的审查非常关键,越发严格的审查,越能为商业银行降低贷款风险。抵押物审查中要对抵押物合法性强化审查;控制抵押率,以规避因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金融风险;对未能如期还款履行担保法的借款人,坚决拍卖其抵押房产。
2.2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系统
房地产是和国家宏观经济紧密联系的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和政策风险,为预防和规避风险,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系统非常关键。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能够有效对国家政策、市场变化宏观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及早对房地产市场环境进行预测,继而采取一系列措施规避潜在的风险和威胁降低损失。预警系统的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高难度的工程,它包含风险预警数据库、风险预警模型和快速反应和预控机制。其中风险预警数据库可通过不同渠道和途径收集全面、系统的资料和数据,为开发合理风险预警模型提供条件,风险预警模型中的参数综合我国经济实况、概率密度函数等确认;而快速反应和预控机制的建立能够及时、迅速化解和消除潜在风险的威胁。
2.3建立并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转移机制和个人信用体系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目的在于分散房屋毁坏的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借款人的人参风险。国内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种类单一,对各种风险没有进行合理划分。因此,可通过建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严格划分风险,并开发与之相关的保险产品,如财产险、失业险、人寿保险等;根据消费者收入情况开发不同种类保险,如对收入较低建立政策性抵押贷款保险,对收入高借款人提供商业性抵押贷款保险;加快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进程,从根源上驱除商业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和与之带来的风险。
建立科学、全面、系统的个人信用体系。严格按照借款人收入、信用等级、信用透支等综合确定是否贷款或贷多少。首先完善国内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可从国外引进先进可靠的计量模型,将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同时加强全国范围内思想道德宣传和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守信意识,这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至关重要作用。(作者单位:长江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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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1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1.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
1.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经济萧条时,失业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剧下降,大量贷款无力偿还,即使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也因为房地产业的疲软无法变现。这时抵押风险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和损失,银行则面临大量的“呆坏账”,极易导致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破产。
1.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的变动给银行资产价值带来的风险,它是由其业务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利率的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对银行都会带来损失。如果利率上涨,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也随着上调,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偿贷压力,借款额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长,其影响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增加了违约风险。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从当前资本市场融资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来提前偿还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主要表现在,提前贷款的发生使得住房贷款的现金流量发生不确定性,给银行的集约化资产负债带来一定的困难。
2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针对上面所述的这些风险,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提出一些防范的措施,使房抵押贷款在为民众有效服务的同时所带来的风险尽量最小化。
2.1违约风险的控制
针对购房者存在违约可能性,我们应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银行在接到购房者的贷款申请后,需要对购房者的基本情况(如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月供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购买房屋的用途等)进行详细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贷款与否及合同条款的拟定。二是对置业者的资信进行审核。审核的指标主要有:置业者的家庭总收入及储蓄证明: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月供占月收入的比例。
2.2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而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已处于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但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覆盖率低,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7年实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仅有7187.91万;公积金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还未创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归集的公积金较少,普及面不广。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着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让住房公积金切实地满足消费者实现住房融资需求,降低流动性风险。
2.3经济周期风险的控制
房地产业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应建立个人住房抵押
贷款风险预警系统,防范市场和政策风险。一是建立风险预警的数据库,从各个方面取得数据,不断积累和完善数据的收集整理,为模型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开发合适的风险预警模型,对预警区间、警戒线以及指标权重、概率密度函数等设置合理参数;三是建立快速反应和预控机制,对风险预警系统显示的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理和化解,最大程度地降低经济周期给住房抵押贷款带来的风险。
2.4利率风险的控制
针对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发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其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不断变化而作周期性调整。与我国现行的浮动利率相比,它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周期性的利率调整将有助于改善银行存贷款期限的匹配状况,可将银行承担的利率上升风险转嫁给借款人,同时借款人承担的利率下降风险也可转嫁给银行。二是开发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它是指在抵押贷款合同所规定的还贷期限内,贷款利率固定不变的抵押贷款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了大部分的利率风险,如果银行能够通过获得固定利率资金来源与贷款相匹配(如发行固定利率债券等),可以避免相应的利率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3结论
住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置业者、银行以及开发商三方的利益,要使其带来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化,上面所述的防范措施只是其中一部分,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总之,三方都应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在贷款产品的设计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强化风险控制,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品种,使其适合不同的住房需求者,最大限度的确保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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