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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电系统;绝缘配合;中性点接地方式;原则;惯用法;统计法
中图分类号:TM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33-0215-02
供电系统的绝缘包括输电线路的绝缘和变电站中电气设备的绝缘,它们在运行过程中除了要求受长期最大工作电压的作用外,还要承受雷电过电压和各种内部过电压的作用。各种绝缘的绝缘水平和作用于绝缘上的各种电压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如果在某一额定电压下所选择的绝缘水平太低,则会使绝缘闪络或击穿的概率增大,供电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减低;如果所选择的绝缘水平太高,则又会使投资大大怎么增加,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绝缘配合就是要合理处理这一矛盾,以达到在经济上和安全运行上总体效益最高的目的,它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综合性技术课题。
一、中性点接地方式对绝缘水平的影响
供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对供电系统的供电可靠性、过电压与绝缘配合、继电保护、通信干扰、系统稳定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通常将供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分为非有效性接地(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和有效接地(直接接地、经小阻抗接地)两大类。这样的分类方法从过电压和绝缘水平配合的角度看也是特别合适,因为在这两类接地方式不同的电网中,过电压水平和绝缘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别。
一是最大长期工作电压。在非有效接地系统中,由于单相接地故障并不需要立即跳闸,而可以继续带故障运行一段时间,这时健全相上的工作电压升高到线电压,再考虑最大工作电压可比额定电压高10%~15%。
二是雷电过电压。不管原有的雷电过电压波幅值有多大,实际作用到绝缘上的雷电过电压幅值取决于阀式避雷器的保护作用。由于阀式避雷器的灭弧电压是按最大长期工作电压选定的,因而有效接地系统中所用避雷器的灭弧电压较低,相应的火花间隙和阀片数较少,冲击放电电压和残压也较低,一般约为同一电压等级,但中性点为非有效接地系统中的避雷器低20%左右。
三是内部过电压。在有效接地系统中,内部过电压是在相电压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而在非有效接地系统中,则有可能在线电压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因而前者也要比后者低20%~30%左右。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原因,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的绝缘水平可比非有效接地系统低20%左右。但降低绝缘水平的经济效益大小与系统的电压等级有很大的关系:在110kV及以上的系统中,绝缘费用在总建设费用中所占比重较大,因而采用有效接地方式以降低系统绝缘水平在经济上好处很大,成为选择中性点接地方式时的首要因素;在66kV及以下的系统中,绝缘费用所占比重不大,降低绝缘水平在经济上的好处不明显,因而供电可靠性上升为主要考虑因素,所以一般均采用中性点非有效接地方式。
二、绝缘配合的原则
所谓绝缘配合,就是综合考虑电气设备在系统中可能承受的各种作业电压(各种电压及过电压),保护装置的特性和设备绝缘对各种作用电压的耐压特性,合理地确定设备必要的绝缘水平,以使设备造价、维护费用和设备绝缘故障引起的事故损失达到经济上和安全运行上总体效益最高。这就是说,在技术上要处理好各种作用电压、限压措施以及设备绝缘耐压能力三者之间的互相配合关系,在经济上要协调投资费、维护费及事故损失费三者的关系。这样,既不因绝缘水平取得高,使设备尺寸过大及造价昂贵,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不会由于绝缘水平取得低,使设备在运行中的事故率增加,导致停电损失和维护费用大增,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绝缘配合的最终目的就是确定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所谓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是用设备绝缘可以承受的试验电压值来表示的。对应于设备绝缘可能承受的各种作用电压,在进行绝缘试验时,有以下几种试验类型:短时工频试验、长时间工频试验、操作冲击试验、雷电冲击试验。其中短时工频试验用来检验设备在工频运行电压和暂时过电压下的绝缘性能,若内绝缘的老化和外绝缘的污秽对工频运行电压及过电压下的性能有影响时,需作长时间工频试验。至于其他两种冲击试验则分别用来检验设备绝缘耐受冲击过电压的性能。
一是对不同电压等级的系统,绝缘配合的原则是不同的。在不同电压等级系统中,正常运行条件下的工频电压不会超过系统的最高工作电压,这是绝缘配合的基本参数。然而,其他几种作用电压在绝缘配合中的作用则因系统电压等级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高压及超高压系统中绝缘配合的具体原则不同,绝缘试验类型的选择亦有差别。
对于220kV及以下的系统,一般以雷电过电压决定设备的绝缘水平。即以避雷器的保护水平为基础确定设备的绝缘水平,并保证输电线路具有一定的耐雷水平。由于这样决定的绝缘水平在正常情况下能耐受内过电压的作用,因此一般不采用专门的限制内部过电压的措施。随着电压等级的提高,操作过电压的幅值将随之升高,所以在超高压电系统的绝缘配合中,操作过电压将逐渐起控制作用。因此,超高压系统中一般都采用专门的限制内部过电压的措施,如并联电抗器、带有并联电阻的断路器及氧化锌避雷器等。这样,设备的绝缘水平实际上是以雷电过电压下避雷器的保护特性为基础确定的。
二是在技术上要力求做到作用电压与绝缘强度的全伏秒特性配合。为此要求具有一定伏秒特性和伏安特性的避雷器能将过电压限制在设备绝缘耐受强度以下,这个要求是通过避雷器与设备绝缘强度的全伏秒特性配合来实现的。
三是为兼顾设备造价、运行费用和停电损失等的综合经济效益,绝缘配合的原则需因不同的系统结构、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
四是对于输电线路的绝缘水平,一般不需要考虑与被变电站的绝缘配合。通常是以保证一定的耐雷水平为前提,基本上由工作电压和操作过电压决定。但是,在污秽地区或操作过电压被限制到较低值的情况下,线路的绝缘水平则主要由最大工作电压决定。
五是应从运行可靠的角度出发,选择合理的绝缘水平,以使各种电压作用下设备绝缘的等效安全系数都大致相同。
以上各条原则只是分别反映出某一方面因素对绝缘配合的影响,在绝缘配合中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并借鉴国内外类似系统的运行经验,从经济、技术的角度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才能确定合理的绝缘水平。
三、绝缘配合的惯用法
绝缘配合的方法有惯用法、统计法和简化统计法等,除了在330kV及以上的超高压线路的绝缘(均为自恢复绝缘)的设计中采用统计法外,在其他情况下主要采用的仍均为惯用法。
应用惯用法时,首先确定设备上可能出现的最危险的电压,然后根据运行经验乘上一个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有一定裕度的配合系数,可得出应有的绝缘水平。由于过电压超值和绝缘强度都是随机变量,很难估计它们的上限和下限,因此,用这种方法决定绝缘水平,需要有较大裕度,而且也不可能定量地估计可能的事故率。
由于220kV(其最大工作电压为252 kV)及以下电压等级(高压)和220kV以上电压等级(超高压)供电系统在过电压保护种类、幅值、防护措施以及绝缘耐压试验项目、绝缘裕度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进行供电系统绝缘配合时,按系统最高运行电压分成两个电压范围。
确定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基础是避雷器的保护水平。避雷器的保护水平包括雷电冲击保护水平和操作冲击保护水平。
阀式避雷器雷电冲击保护水平等于下面三个电压中的较大者:在标称放电电流波形和幅值下的残压;磁吹避雷器标准雷电冲击放电电压上限;磁吹避雷器规定陡度下的冲击波波前放电电压最大值除以1.15。氧化锌避雷器的雷电保护水平为下列两个电压的较大者:雷电冲击电流下的残压;陡波冲击电流下的残压。
避雷器的操作冲击水平,对于阀式避雷器为下列两个电压的较大者:标准操作冲击波的最大放电电压;规定操作冲击电流下的残压。对于氧化锌避雷器则等于操作冲击电流的残压值。在确定避雷器保护水平后,考虑绝缘配合的原则,然后取一定的安全裕度系数,即可确定设备的冲击绝缘水平。
凡是能通过工频耐压试验,可以认为设备绝缘在雷电和操作过电压作用下均能可靠的运行,由于工频试验简单方便,220kV及以下设备的出厂试验应做工频耐压试验,而超高压设备的出厂试验只是在试验条件不具备时,才允许用工频耐压试验代替。
根据供电系统的发展情况及电器制造水平,结合我国运行经验,并参考国际电工委员会的配合标准,在国家标准GB311.1-1997《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中对这个低压等级的输变电设备的绝缘水平和试验电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绝缘配合的统计法
惯用法以过电压的上限与绝缘电气强度的下限作绝缘配合,而且还要留出足够的裕度,以保证不发生绝缘故障。实际上,过电压和绝缘的电气强度都是随机变量,无法严格地求出它们的上、下限,而且根据经验选定的安全裕度(配合系数)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从经济的角度考虑,特别是对超、特高压输电系统来说,用惯用法确定绝缘水平过于保守也不合理,不符合优化总经济指标的原则,因此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开始采用统计法对自恢复绝缘进行绝缘配合。
绝缘配合的统计法是根据过电压幅值和绝缘耐压强度都是随机变量的实际情况,在已知过电压幅值及绝缘闪络电压的统计特性后,用计算方法求出绝缘闪络的概率和线路跳闸率,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正确地确定绝缘水平。
利用统计法进行绝缘配合时,绝缘裕度不是选定的某个固定数,而是与绝缘故障的一定概率相对应。利用统计法进行故障率计算时,可以不必检验过电压幅值的概率属于什么分布,而直接利用暂态网络分析仪(TNA)上得到的概率分布进行计算。
【关键词】视同销售;差异分析;会计;税法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作为收入按照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计征税款而会计上并非全部作为收入处理的一种经济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业务,这就使得税法与会计在处理同一项经济业务时出现了差异,企业的财务人员如果忽视了其中的差异问题,入账有误,就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最终会导致财务报表无法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多缴税或偷税漏税的风险。鉴于此,本文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四种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和税法上处理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寻求正确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企业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提供参考。
一、会计和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视同销售的规定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对比
通过对比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条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项经济业务如果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那么它也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确认条件;反过来,如果一项经济业务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条件,并非一定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计量的关键是需要确定销售额。首先要以纳税人一段时期内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为准来确定销售额;如果由于第一次销售某类货物或纳税人自身管理混乱无法确定自己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则按照其他纳税人在最近一段期间内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如果前两种情形下的销售价格都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可靠计量,那么需要根据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销售额,公式见表1。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确认条件以及销售额的确定
计算消费税时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通常根据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不够稳定,一段期间内出现波动,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当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则要选择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具体计算公式见表2。
(三)营业税视同销售确认条件以及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无偿对外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自行建造房屋后出售是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对于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首先选择纳税人近期发生相同或相似行为的平均价格来作为营业额;其次选择与纳税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而且所在地区相同的其他纳税人近期发生类似相同类型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来确定营业额;如果前两种营业额都无法可靠、合理地计量或者无法取得,可按照表2中的营业税第三顺序公式确认。
(四)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条件以及销售收入的确认
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而会计上不做收入的情形有:(1)企业在没有商业实质或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者以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3)无偿对外赠送企业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建的货物、财产;(4)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筹集资金、企业宣传、赠送顾客样品。
由此可见,可以以资产所有权形式和实质上是否转移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判断依据,而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则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
以上对比分析了会计收入的确认与四个税种视同销售确认之间的差异,关于四个税种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收入的确认公式总结如表2所示。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视同销售差异对比分析
(一)消费税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上不做为收入
企业利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继续深加工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对于这一项经济业务,首先应当明确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应确认增值税;其次,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资产权属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在企业内部流转,因此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不交企业所得税,也不确认会计收入,只需按消费品成本予以结转。同时按消费税计征城建税和附加。
例如辽宁的一个汽车加工厂将自产的小汽车加工成大型客车,这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但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缴纳增值税;小汽车只是被拆卸、改装,它的风险和报酬又转移到了大型客车身上,并没有产生收入,而是计入“生产成本”科目,计税可按同类小汽车的销售价格乘以消费税税率计征消费税,如果没有同类小汽车的销售价格,就按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消费税,再以消费税为基数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算附加时由于地区的不同还要注意税率的变化。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征增值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会计上不做为收入
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建造房屋等不动产、研发无形资产以及将其分配给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消费品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仍然由企业控制,不交企业所得税,也不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此基础上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例如一家集团公司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复合地板用于不动产建造,这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行为,同时不动产建造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将自产的实木复合地板用于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缴纳增值税。计征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同上面的例子,同时按实木复合地板的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最后将计算出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金额相加作为基数来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算附加时由于地区的不同还要注意税率的变化。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三)消费税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征企业所得税,会计上不做为收入
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属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此时由于没有实现收入,所以即使企业应税消费品的权属发生了变化,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
例如一家酒厂将自产一批白酒用于赞助来提高企业知名度,该行为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企业无偿用白酒赞助其他企业也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用于赞助的白酒所有权发生转移,是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税费计算方法同第一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四)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上确认收入
企业将消费品用于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符合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条件,这些行为会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会计上也要确认收入。
例如一家公司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分配给高级管理人员,该行为属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同时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赠送给本企业员工作为个人福利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此外,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所有权转移,是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计量时按化妆品的销售价格入账,在此基础上计征各项税费费及附加。会计处理如下:
准备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三、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企业财务人员对视同销售业务处理不当会导致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出错,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也会误导外部信息使用者,使他们不能对企业做出合理的分析判断,做出错误的决策。比如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不动产建造,如果财务人员只计提了消费税,而忽略了增值税,就会导致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出现错误,进而影响应交税费科目的核算,与之对应的在建工程科目也会出现差错,直接导致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和应交税费两项反映有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企业由于这项业务少交税款,将面临税务机关的惩罚。再比如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账务处理时如果没有确认收入,而是记入了“库存商品”科目,则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大于实际金额,而利润表由于少计收入,利润总额小于实际金额,进而计算的所得税也将小于实际金额,导致企业损益信息失真,而且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由此可见,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会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有的视同销售按成本价值计入费用,如果处理有误,就会影响到财务报表,造成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经营情况的错误分析判断。
综上所述,企业视同销售行为是一项会涉及到多个税种的经济业务,主要会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三项附加,同一税种在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熟悉并深入领会税法、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判断属于哪一种视同销售行为,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继而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避免企业多缴纳税款或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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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在侵权法上责任的最终结果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问题,也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 归责原则 责任主体 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及无过错原则。该法第48条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指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第(二)项规定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该确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后半段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规定,在赔偿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理解,应限定在非机动车、行人为重大过失以上时,才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的过失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实际是以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为标准来确定责任主体的。这一判断标准来源于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在此理论的引领下,对以下情况中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应是明确的。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是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主体,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49 条至53 条对交通事故的特殊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1、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情况下,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交强险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机转移登记的,交强险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虽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笔者认为仍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1)机动车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时,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所有人追偿。(2)出租机动车致人损害,出租人没有过错的,在租用人无力赔偿或下落不明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后可以向租用人追偿;出租人有过错的,应当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与车主有关系的第三人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时,实际控制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问题
关于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内容,侵权责任法第二章有较明确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亦应得到适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对如下问题予以明确。
1.精神损害应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承包的范围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这应理解是指由于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由于人身之外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2.机动车相撞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机动车难以使用或者经营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该司法解释明确承认了营运车辆的营运收入为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条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水利规划和计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在水利系统内外开展水利统计调查活动,收集整理水利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是指对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这些活动包括水利统计机构的设置、水利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发、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及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部统计机构设在规划计划司,负责实施水利综合统计并组织协调全行业水利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
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组织实施和协调本流域或本地区各项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原则上设在计划部门。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上级水利统计机构的指导,地方各级水利统计机构同时要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支持统计人员开展工作,定期进行统计人员的培训与交流,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第五条各流域机构、各地方水利统计机构可根据本流域、本地区工作需要,制发本流域、本地区相应的水利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有详细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必须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填报单位、统计范围、统计编码、指标解释、计算方法、上报期限,并与上级水利统计机构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口径、分类和计算方法相一致。如不一致,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废止。
第六条各流域机构、各地方水利统计机构在制发本流域、本地区水利统计调查制度时,必须履行相关的报批或备案手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只对水利系统内单位进行调查,需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凡涉及对水利系统外单位的调查,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七条各流域、各地方水利统计机构要主动作好本流域、本地区各项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过审核和备案程序建立水利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库,供各单位查询,避免重复统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统计信息利用率。
第八条各级水利统计机构在受理各项水利统计审核或备案申请的过程中应按以下原则对各类统计报表进行审核:
1.制发统计报表必须符合前述相关条款的规定;
2.制发统计报表必须符合制发部门的职能分工;
3.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4.新批准的调查表不得与已批准的统计调查表相重复或矛盾;
5.统计调查中所采取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统计调查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人员的承受能力。
水利统计机构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管理权限内的统计报表进行严格审核。统计报表的审核或备案工作应在审核、备案申请提出之日起lo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文号及有效期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调查表任何单位均可拒报。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水利部制发的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十一条各流域、各地方水利统计机构要主动作好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各类统计资料编辑、归档和入库,作好基础统计资料的储备。对外正式提供和公布的各项统计资料必须协调一致。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公布。需要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解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水利统计资料制定政策、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均应以水利统计机构提供、公开或审核通过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对违反《统计法》和《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统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机关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干预或阻挠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2.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3.一年内迟报统计报表累计5次以上的;
4.未经批准或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5.未经核定和批准,违反保密规定,自行对外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辖区内,对《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流域、本地区水利统计管理的实施细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各方面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统计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难度也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确立依法统计的理念,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来引导、规范、保障和推动统计工作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各级统计部门要以依法办事作为统计行政机关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推进各项统计工作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通过依法行政,不断深化统计改革,加强统计管理,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研究制定统计政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职责范围、制度方法、社会承诺、办事程序、标准和期限,增大统计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这不仅是统计部门常抓不懈的基础性工作,而且也是新时期开展统计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性工作,只有全社会对统计法律法规认识到位了,统计的各项工作才能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宣传的方式上不仅要借助各种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把统计法律法规贯穿进去,进行全面宣传,营造一个依法统计的社会氛围,还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通信、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注重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执行统计法的典型,同时也要坚决曝光一些违反统计法而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以儆效尤。
统计法制队伍是政府统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实施者,在统计法制建设中起着示范和组织协调作用,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制队伍,依法统计工作水平就永远不可能提高,依法统计就成为一句空话。抓好统计法制队伍建设,才能有效地组织统计法制建设工作,保证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统计部门要把法制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并不断加强对现有统计法制人员的再培训、再教育,全面提高统计法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制工作队伍。
严格执法是提高统计部门地位,树立统计法律权威,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加强统计法治,不仅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执法水平,才能够有效推进依法治统。一是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法律意识强、精通统计业务、财务、税务和计算机知识的执法队伍;二是要从基础抓起,苦练内功,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做到依法办案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三是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妥处理每一个案件;四是要充分利用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强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统计违法成本,遏制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6月4日全国、全省、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 电话会议要求,按照临统字[2001]12号文件精神,为积 极推进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严厉查处在统计上弄虚 作假行为和等腐败现象,解决执法不严,违法难 究的问题,我县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平政办字[2001]13 号文和由统计局、监察局、 法制局联合下发了平统字 [2001]10号文件及统计执法检查实施细则,于6月5日开 始进行了积极的宣传发动和认真自查,现将我县的自查 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动员,使普法工作贯穿统 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始终。
首先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化国任组长 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成立平邑县 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其次,把强化法制 观念作为统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首要任务来抓,在“ 四五”普法规划中,在统计执法的宣传中,我们重点抓 了“四个面向”,即面向各级领导干部、面向社会公众, 面向广大统计法制工作者,有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在这次统计执法自查前,有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 法制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县<统计法>》和“两办通知” 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人民政 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 各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 并成立相应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 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在此基础上做好“四个相结合”, 即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面向社会舆论和突出 重点相结合,宣传法律知识和宣传执法相结合,注重宣 传形式和注重宣传效果相结合。再次,召开执法检查动 员调度会、培训会传达大检查会议精神,明确大检查的 重要意义、内容、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要求在这次统 计执法大检查活动中实现新的突破:一是在查处统计违 法大案要案上有新的突破,二是要消灭执法的空白和死 角,三是要在执法办案、条件方面有新的改善;为实现 这三个突破,统计执法要做到三点:第一,要树立敢于 碰硬的思想。第二要善于执法,讲究执法艺术。第三要 严格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案。组织参加执法检查的人 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使每个统计执法人 员以饱满的热情和较强的业务素质投入执法检查工作中。 四是邀请电视台跟踪报道,对在自查工作中不配合、不 彻底、不重视走过场的单位进行了曝光批评,因此极大 地增强了宣传效果,真正起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的作用。在执法检查中要求检查人员克服困难,集中精力投入执法检查,各小组要密切配合避免重复检查给基 层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及时调度各小组的工作情况, 解决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注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结果
六月四日全国、省、市统计执法电视电话会后,统 计、监察、司法、法制局联合制定下发了统计执法自查 和重点抽查实施细则,自查抽查内容包括组织学习宣传 统计法和实施情况,是否办理统计管理登记,是否持证 上岗,主要数据来源的方法,有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有无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和改正的措施,在抽查工作 重点抽查了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工业产值、利 税、劳动工资、投资等,通过自查和抽查,发现有以下 几点:一是各级各部门对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认识必须 到位,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共收到自查报告166份。表现好的单位如:归来庄金矿、 新华书店、临工汽车桥箱有限公司等单位。二是“两证” “一帐”较为齐全,即统计管理登记、上岗证书、统计 台帐和原始记录基本齐全。三是各项统计数据质量进一 步提高,充分发挥了统计工作的职能作为,为本单位的 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四是个别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对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认识不足,行动迟缓,措施不力, 有的走了过场。五是个别私营企业台帐不健全、不规范。 六是个别事业单位存在瞒报劳动工资的现象。
三、整改措施和收到效果
1、在被抽查的140个单位中,对个别未按规定办理 或更换统计管理登记证的单位进行了补办。
2、多数单位通过近年来学法执法, 对统计工作越 来越重视,统计违法现象明显减少,还有个别单位存在 数据不实现象,表现为漏报临时用工或虚报瞒报职工工 资总额,如农发银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石油公司、 盐业公司、种子公司等瞒报、虚报工资现象。
3、对存在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 责 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截止目前,收到书面检查35份。
在这次宣传、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工 作中,各级领导给予自始至终的重视与支持,执法人员 严格认真,每到一处都对被检查单位的统计工作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并当场取得有关证据,对基础工作不扎实, 报送统计材料不及时,自查走过场的单位或个人,执法 人员当场对其进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 助其制定整改措施。
认真贯彻统计法,工作中。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依法开展教育统计工作。积极参加省教育厅、市统计局召开的有关统计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市统计部门的要求和任务。通过努力,几年来,出色地完成了各项统计任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真实;对基层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为我市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和科学依据,受到领导、基层和同志们好评。
中小学校多所,市辖县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多万人,统计工作范围大,对象多。而我局仅我一人从事统计工作,任务繁重,工作要求高。为做好全市教育统计工作,克服困难,一心扑在工作上,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好教育统计工作。起草了全市教育统计工作方面的有关意见。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局及县市区的讨论,局下发了市教育统计工作意见》试行)编印了统计工作手册》使全市教育统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任务明确,措施到位。
二、健全教育统计工作网络
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
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本规定根据季度报告的特点,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所作的要求予以简化与修改。公司应遵循该准则及本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三条、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六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无需披露财务数据与指标。
(二)无需披露完整的财务报表,但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
简要合并利润表应包括下列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与净利润。上述数据应按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上年同期数无需披露。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包括下列项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与股东权益。上述数据应按年初、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
(三)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只需披露如下内容:
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
2、季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确认、计量等)与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异及影响数。
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编制季度报告中的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概述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所涉及主要行业的重大变化。
(二)概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披露计划进度的重大差异及原因。
(三)简要分析、阐述公司报告期经营成果以及期末财务状况,包括:
1、经营成果方面,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重大季节性收入及支出;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
2、财务状况方面,包括:应收款项、存货等主要资产项目的金额、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与年初数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重大委托理财、资金借贷行为的受托单位及借贷单位、金额与期限;重大逾期债务的金额、逾期时间、逾期原因与预计还款期。
3、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重大对外担保的金额与期限;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4、其他,包括:生产经营环境、政策法规的变化已经或即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企业购并行为的进展情况等。
上述各项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是本报告期数额(或所涉及数额)与前一报告期或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达20%以上,且占报告期净利润的10%或报告期期末资产总额的5%以上。
(四)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无需披露《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其他有关经营情况回顾与展望以及重要事项部分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无需编制季度报告摘要。
第十条、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不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和政府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方针。为巩固“四五”普法成果,切实做好“五五”普法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理工作,统计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规划和全面部署“五五”普法工作:一是首先成立了孟连县统计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职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3名执法人员组成;二是按照县“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制定了孟连县统计局“五五”普法规划;三是依照“五五”普法规划细化了启动年和、、、2012年“五五”普法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为我局“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四是将“五五”普法工作列入了局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了“三个纳入”即纳入了——2012年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了全局干部职工学习计划、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此,确保了我局“五五”普法工作做到有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二、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领导带头学法
“五五”普法开展以来,我局领导坚持带头学法,坚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到学法有记录、有笔记、有体会。同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局领导带头查找在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改进。牢固树正了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观念。
2、认真组织职工学法为了搞好普法教育,统计局在经费相当紧张的隋况下,为全体职工购买”五五”普法《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坚持集中学与分散学相结合,达到人手一册。在学习期间,要求将统计“五五”普法和全县“五五”普法融入一体,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两种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
3、组织全局职工积极参与全县“五五”普法知识竞赛学法考试活动。考试参与率达100%,为普及法律知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达到了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目的。
4、积极参加全县每年组织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教育活动。法制宣传日活动是一年一度法制宣传工作的好机遇。局领导的重视,集中精力把《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普洱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重要内容摘录编辑成册做到县局及乡镇统计站职工人手一册,还印了100余本重点企业及部门统计人员以及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和发放。有效地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认识收到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