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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职业需求;职业角色;拟合度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2017)03-0006-03
高等教育是在完成中等教育基础之上的专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继承和推动科学文化技术发展的重任。高等教育中的研究生教育注重知识的创新、生产和应用,通过产出高层次的科研成果、培养高水平的人才,为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的繁荣提供有力支撑。目前,中国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可以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两大类型。相比于学术型学位教育,专业学位教育侧重从实际出发,通过掌握地方、行业和企业的需求,针对国家有关领域的特殊需求,以联合招生、培养或联合攻关等校企合作模式进行的专业性教育。“十二五”期间,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因此,在“十三五”时期,应找准发展需求,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创新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需求
(一)知识结构需求
目前,中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包括硕士和博士两个层次,主要在硕士层次设置专业学位,包括工商管理、教育、法律等十多个学科,基本覆盖了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分析特定行业领域对特定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级人才的知识结构需求,重点分析其在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交叉学科知识和其它相关知识等方面的需求,发展专业学位知识结构的多样性,调整各专业科类的比例,培养满足经济和社会多元化发展需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二)能力素质需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整个培养环节都必须以培养研究生技术应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导向。不同学科、层次的专业学位教育对学生的基础和素质要求也存在差异。分析特定行业对特定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级人才的能力素质需求与需求结构,具体包括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实际复杂工程问题的解决能力、科技创新潜力提升能力、人际交往与团队协作能力等,注重对学生学业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从而建立起学校与合作机构之间的联合培养机制。
(三)实践经历需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定制化培养模式的一大特色是培养的人才有很大的柔性和自适应性,有自主学习的能力,能够顺利实现教育需求和企业用人需求的无缝对接,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分析特定行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经历需求的侧重点,具体包括实践技能经历、实践流程经历、实践背景经历、实践感知经历等,具体内容见图1。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的角色定位
在分析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需求的基础上,如何根据需求分析现状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职业角色定位尤为重要。笔者从专业学位研究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学生互评价、辅导员/班主任评价、授课教师评价和导师评价等多个维度出发,进行了专业学位研究生个性特征的多维度评价。通过多维度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型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了职业角色化定位。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个性化特征识别与聚类分析
在专业学位研究生个性化特征多维度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应用对比分析与专家论证,从不同的个性特征出发,识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个性化特征。
其函数式为:V=fr1,r2,...r7,k。ri分别代表不同的个性特征:r1=“研究生爱好”;r2=“研究生志向”;r3=“研究生性格”;r4=“研究生学习特长”;r5=“研究生心理素质”;r6=“研究生性别”;r7=“研究生组织能力”;K=“研究生所学专业”。在专业学位研究生个性化特征识别基础上,实现不同类型专业学位研究生个性化特征的聚类分析。
(二)职业角色需求与研究生特征拟合测度
测度不同类型职业角色专业学位研究生多元能力需求m与不同类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个性化特征v之间的蜗钅夂隙s,确定各项个性特征的拟合权重i,实现个性特征的综合拟合度测度S,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角色化定位。其公式表达式为:si=vim。其中,si为单项拟合度;vi为某一个性化特征;m为能力需求。
S=∑ni=1si・i。其中,S为综合拟合度;n为单项拟合度数量;i为各项个性特征拟合度权重。
以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为例,测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某一学生对于工程造价师的职业角色定位的特征拟合度。
假设,不同的个性化特征满足ri∈[1,7],工程造价对于各个性化特征的需求能力满足m∈[1,7],各项个性特征拟合度权重满足i∈[1,7]。
根据测定,该学生的个性化特征V=f2,4,5,3,1,7,6,工程造价师;该专业的能力需m=(5,4,3,7,6,1,2)。对于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来说,“研究生爱好”“研究生志向”“研究生性格”“研究生学习特长”“研究生心理素质”“研究生性别”和“研究生组织能力”的单项拟合度si=0.40,1.00,1.67,0.43, 0.17,7.00,3.00。通过综合评定,得到各项个性特征拟合度权重i∈[4,5,3,7,6,2,1]。经测算得到综合拟合度S=32.6。同样的方法测度该学生从事工程监理师的综合拟合度S=28.4。通过比较得出该生更适宜从事工程造价职业。
运用案例推理,测度出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不同类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个性特征与工程造价师、工程监理师、工程咨询师、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角色需求特征之间的拟合度,从而实现不同类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角色化定位。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大部分高校教师都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由于缺乏实际的管理与工作经历,难以将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从而出现重理论而轻实践、重科学而轻技术的现象。目前,许多导师面临着自身的科研和教学压力,投入在学生指导方面的精力较少。高校需要聘请理论知识水平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士参与教学。
(二)提高生源质量
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既有本科毕业生,也有专科毕业生;既有教育、科技工作者,又有企业或施工单位员工;既有与所学领域相关的从业者,也有与所学专业差异很大的人员。复杂的人员组成给教学计划的安排带来困难,因此,在资格审查和招生考试录取环节,应择优选拔,挑选出更适合本专业学习,且综合素质过硬的学生。
(三)突出课程特色
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课程安排中,要突出知识结构的基础性、选择性和实践性。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B方案,建立健全校企两级管理的工作队伍,注重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互动。要充分发挥各学科的优势,灵活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讲座、学术沙龙和实地考察等创新教学方法,加强专业实践教育,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整合校内外资源,开拓实践培训的视野和思路。
(四)重视学位论文
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应注重和强调综合运用理论和方法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应突出论文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应结合职业背景,通过调研、案例分析和实验操作等途径,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同时,还应借鉴国外先进理念,考核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先进技术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所学领域的实际操控能力。
四、结语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是基于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和职业定位情况进行的定制化培养。在教育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并日益受到重视的大背景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逐渐被重视。一方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企业切实提供了符合企业要求的人才,另一方面也为受教育者提供了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在高端人才紧缺的今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能够切实有效缓解人才供需矛盾,解决就业难题。随着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深入,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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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研究生;培养模式;导师;合作导师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81(2013)02-0101-05
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应是一个全方位的工程,它不仅包括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改革,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的改革,还应包括培养模式的改革。关于培养模式的改革,不少学校在尝试建立“双导师”制。早在2007年3月山东省教育厅就提出,研究生的培养要发挥研究生导师团队的指导作用,鼓励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作为研究生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或多导师制,倡导跨学科、跨单位、跨国度联合培养研究生。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07年聘请了近40位商界精英为该院MBA社会兼职导师,这些社会导师将与校内名师一起指导100多名MBA学生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山东大学也颁布了《山东大学实施双导师指导研究生暂行办法》,决定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实施双导师制,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鼓励实行双导师制。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与加工专业与上海宝钢合作,聘请上海宝钢业务与科研骨干为该专业的合作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南开大学在MBA培养中也聘请有学识、有经验、有业绩的成功企业家和管理者作为合作导师。当然,还有很多学校在探索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本文对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 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产生的机缘
近几年关于大学生、研究生就业的讨论,我们知道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就业率越来越低。当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就是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数量太多,据统计,全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从1977年的223人上升到2007年的十多万人,人数增长了448倍。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292所,2005增长到559所,2007年全国已有603所法学院系,每年法学毕业生达到数十万。而在1977年刚恢复法学教育时,全国只有3所大学设有法律系,仅招收200多人。招生规模逐年增大,然而社会需求并没有急剧增长。就业率低不代表专业冷门,从这几年的研究生招生来看,法学专业报考的学生人数与录取人数在高校专业设置中都处于前列。根据我们的调查,在招收法学研究生的学校,平均每个研究生导师每年至少招收3名研究生。法科研究生招生热、就业冷给研究生培养提出了很多严峻的问题:
第一,研究生扩招与导师数量不足的矛盾。随着近几年研究生的不断扩招,导师数量也有所增加,但远远不能满足扩招需求。一个导师带十几名研究生是正常的,二十几名的也常见。这样,对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就提出了挑战。此外,导师还有自己的教学、科研任务,每年指导如此之多的研究生,如何保证培养的质量,这是很多学校正在面临的问题。
第二,专业知识的系统性不够。这几年有一些学校在试点缩短研究生学制,法学研究生学习年限仅为两年。一年就将课程学完了,紧接着就是安排论文开题与写作,时间特别紧迫,第一年还是新生,第二年就是毕业生了。加上现在就业率低,就业难度增加,很多研究生更多关注就业。这样,研究生专业知识的掌握是否全面、系统,那就不得而知了。更何况,在法学研究生招生中,有一些学生是跨专业、跨学科报考的,对于这些学生专业知识的掌握就更让人怀疑了。
第三,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矛盾。尽管研究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但是与其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并不是成正比的。在现行的法学研究生培养中,有这样一种倾向,重视理论知识的掌握,忽视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就学科性质来讲,法学专业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需要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来得以体现。近几年的就业率低与法学研究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低下不无关系。
第四,导师知识与能力的不足。作为研究生导师起码应具备本专业的系统知识,对本专业、学科的前沿状况有所了解,并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教学生如何学习、研究与实践。但是我们也发现为数不少的研究生导师,知识已经很陈旧,科研也多年不做,对本专业、学科的前沿知识不甚了解,加上指导学生数量众多,这样的导师如何能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呢?也不乏这样的导师,他们在自己的专业学科中不断钻研,对专业学科的前沿知识了解很多,但缺乏指导能力,不知如何指导研究生。
上述情况都难以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为此,各个高校都在积极探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路径。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研究生培养应吸纳国内外优秀资源,强化导师队伍建设,“多方吸纳人才,特别是充实有国际教育背景的专家,具有相当理论水平的实业家、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精英,形成多元化、高学术含量的专兼职导师队伍”[1]。也有学者认为:“建立合理的导师引入机制,建设兼职导师队伍,既是研究生教育发展数量扩张的需要,也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2]山东大学2006年专门出台了《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试行)》,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由此应运而生。
二、 “合作导师”模式与“导师组”培养模式
现在各高校探索的“合作导师”研究生培养模式所产生的“合作导师”一般是校外或是本专业研究生导师以外的人员,它并不是指在校实施研究生培养的本专业的其他导师组成员。
目前我国研究生专业点的设置是按照二级学科的专业点来设置的,如法学作为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二级学科,从而形成该二级学科的硕士点、博士点,研究生招生就是按二级学科专业点来设置招生指标的。应该说,一个专业点的招生应至少具备3位研究生导师,有符合研究生培养的师资梯队。也就是说,一个专业点的设置必须具备“导师组”这样的基本条件。比如,我们设置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至少得有3个从事本专业不同研究方向的导师,同时应有其师资梯队,从而保证专业课程的开设。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来讲,该院现有5位导师,专业研究方向有法哲学、民间法、法律方法论、立法学、法律经济学,不仅如此,我们还有除导师以外的师资梯队,不仅保证了专业课程的正常开设,而且能充分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导师组”培养模式很多国家都在采用。在美国,研究生不只有单一的导师,“每个学生注册后都有一个指定的论文委员会进行指导。这个委员会由3到4名具有不同专长和不同学术观点的教授组成,其中一名是主要导师”[3]。在英国,虽然学徒制的研究生教育还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但一些学校尝试建立研究指导小组对研究生进行培养[4]148。
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的优越性在于:一是可以让学生掌握系统化的专业理论知识。虽然研究生确定了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与指导教师,但是在课程教授上一位教师并不能完成所有该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设置的课程,对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学习,可以整体上、系统地把握自己本专业的知识,而不是只陷入自己某一个专业方向的知识。同时,这种一个专业多方向的学科知识也是我们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所必需的。二是开拓学生的思维。“相同的研究生教育,在不同的导师指导下,学生得到的收益是千差万别的。”[5]虽然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起主要作用,但是在“导师组”培养模式下,一个研究生可以得到多位导师的指导,取长补短,收益很大。
如果说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是对“单一导师制”模式的有益补充,那么,“合作导师”制则是尽可能地拓宽研究生培养的外在资源。只不过,“导师组”模式是研究生在本校获取除自己导师以外的其他导师资源,“因为指导小组的环境一般是一个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环境,多数学生希望可以指望利用小组其他人的资源,补充从导师处未能获得的资源”[4]148。而“合作导师”模式则是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从而更有力地保障研究生培养的质量。
相比于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合作导师”模式为研究生培养提供的资源更多种多样。比如说,一般“导师组”培养模式偏重课程的讲授,实践能力有所欠缺,如果吸收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员作为研究生合作导师,那么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以法学专业来说,它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培养人才的目标也主要是为公检法等实务部门提供人力资源。但“导师组”成员因为都是本校本专业的教师,理论知识、研究能力可能较强,但对法律实务缺乏有效的指导,而聘请实务部门的人员作为研究生合作导师,可以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实践基地以及进行法律实务方面的指导。聘请国外的研究生合作导师,可以为研究生提供国外资源,加强研究生的国际交流。因此,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将研究生培养的“导师负责制”与“导师组”、“合作导师”模式相结合,唯有如此,才是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的必然选择。
三、 合作导师的产生、类型及保障措施
“合作导师”的聘请面向什么样的对象呢?山东大学的规定明确了合作导师聘请的范围:“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开展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工作的需要及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厂矿企业、大型医院和艺术团体等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任校外研究生合作导师。”见《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试行)》。
那么合作导师如何产生或聘请呢?各个学校的做法有所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学校规定“合作导师”的名额及基本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另一种就是由各个学院甚至各位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推荐一些人选,由学校根据一定的条件选拔产生,也有可能是各学院自行聘任,学校予以认可。
当然,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应具备一定的基本素质和条件,各个学校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一般情况下,一名合格的导师应具备四项基本素质,即有专业技术职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切实的指导能力和熟悉研究生培养规律”[6]。具体来讲,合格的合作导师应具备:
第一,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或者有一定的专业背景。以法学专业的合作导师来讲,一般应是法学专业毕业的从事理论与实践活动的人员,具备最起码的专业知识。
第二,具备“指导”的能力。有了知识还不够,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合作导师”也是导师的一种形式,导师重在“导”,导是引导、倡导、教导,对学生的专业研究、实践能力等有一定的指导性,能够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指导功能。
第三,具备一定的德行素质。从事理论研究指导的“合作导师”自己要具备一定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责任感,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学生。在实践部门工作的“合作导师”,应具备从事某一具体实务工作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并指导学生如何确立正确的职业道德。
当然,因为合作导师的类型有差异,在设置不同类型的合作导师条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聘任条件。那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需要设置哪些类型的合作导师呢?我们认为,因为不同专业的性质,可能对合作导师的类型要求有所不同。通常有这样的几种类型:
1. 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所谓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于具体实务部门能够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的“合作导师”。一些学科实践性较强,如法学专业,要求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实践技能。这种类型的合作导师可以从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他们从事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发挥他们的优势,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2. 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所谓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实验条件较好的实验室,能够为学生实验操作提供指导的“合作导师”。这种类型的导师主要是满足理工科研究生的培养需求。一些学校因为实验条件受限,那么通过聘请某些或某个实验室的人员为合作导师,不光能提供优质实验条件,还能够切实指导学生做一些高难度的实验,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
3. 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着研究专长的本专业的权威人士或专家学者。现代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学生对本专业知识有系统的掌握,但是在某些学校因为师资队伍的缺乏或导师组的不健全,有些课程无法开设或开设的水平不高,因此,为了满足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这些学校可以尝试聘请一些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专门讲授一门或两门课程,以弥补本校师资力量之不足。当然,有些时候,为了达到培养高水平研究生的目的,学校也可以聘请一些国内外本专业的专家学者作为“合作导师”,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做一场或几场前沿讲座。
4. 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是指能够对研究生的论文提供指导的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士。在研究生扩招的情况下,一个导师指导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研究生在一些学校已成为常见现象。但由于研究生数量过多,导师无法对每位研究生进行细致的指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聘请一些在本课题研究领域做出成就的学者、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研究生的论文质量。当然,在研究生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因为导师研究领域与方向的差异,对某一个课题研究或了解不多,聘请对该课题颇有研究的专家、学者作“合作导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研究生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然而作为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合作导师”制必须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主要有:
其一,培养方案的改革。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依据。实施“合作导师”制培养模式以后,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要作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包括课程的设置、社会实践学分、实验课程与时间的安排等。
其二,培养经费的保障。实施“合作导师”制度培养模式,需要相应的培养经费的保障,如购买实验器材、指导教师学习实习的路费及其物质补贴等其他花费。虽然实施“合作导师”制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一定的益处,但是同时也需要增加相应的培养经费,才能切实保障这项制度的实施。
其三,合作导师的考核机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合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都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聘请合作导师的学校应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待遇与精神奖励措施。同时,应建立合作导师的定期考核制度,“要发挥双导师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明确双导师的岗位职责,对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考核”[6]。
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创新,在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张,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的今天,它为解决当下研究生培养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我国传统的导师组培养模式也是研究生培养的有效方式,然而它仅限于研究生专业知识、专业素质的提高,在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视野以及专业研究生思维上有重要意义,但对研究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仍有不足,更重要的是,如何将这种研究生培养与社会多元化需求有效结合,“合作导师”模式则无疑更加有效,更加有针对性。当然,在实施这种模式时,学校要对合作导师的指导素质与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同时针对不同专业的性质以及研究生培养的多元要求,我们可以确立“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模式以及“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学校及学院应尽可能为合作导师开展工作提供基本条件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从“合作导师”模式在山东大学实施的效果来看,它还是有着广泛的前景以及普及实施的意义的。而且实践也证明,这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不仅在研究生的专业素质、实践技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在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上是一种机制创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契合了当下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创新要求与基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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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robe into the Mode of “Cooperative Supervisor” in Cultivating Postgraduates
WANG Quan-sheng, CHEN Guang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at Weihai, Weihai 264209, China)
摘 要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乒乓球俱乐部的职业化发展的现状及其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此外,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乒乓球俱乐部职业化运行机制建设、加大联赛宣传力度、壮大乒乓球市场、加强法制建设与管理等有利于乒乓球俱乐部的职业化发展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乒乓球俱乐部 职业化 改革 发展 对策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到的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从而取代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新的社会格局在逐步的形成。体育――这个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结构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乒乓球被誉为“国球”,是深受我国人民喜爱的一项体育运动。同时,它在世界上也享有很高的声誉。自建国以来,国家便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去发展乒乓球运动,使我国的乒乓球的竞技水平始终保持在世界领先位置,取得了比其它任何项目更多的世界冠军。但是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下,传统的乒乓球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环境。所以,乒乓球势必需要改革,不再是以前单纯的依靠国家和政府投资办体育,而是需要团体、组织、企业这样的全方位的社会的支持,去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
一、竞技体育职业化
在谈及“乒乓球俱乐部职业化”的概念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竞技体育职业化,以及竞技体育职业化的特征。竞技体育职业化其实是体育发展的高级形式,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1]。目前,全世界开展职业化体育的国家约占总数的1/3。实际上,关于竞技体育职业化的界说,各国可谓是众说纷纭,并无明确和统一的概念。就我国而言,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竞技体育职业化下了定义,以下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是以职业竞技体育的社会属性和商品属性为观点,认为“职业竞技体育是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与市场日益扩大的前提下,自觉运用其价值规律,利用竞技体育运动产生的商品与文化的价值,从而参与到社会商品活动和社会文化活动中,使运动员获得高额薪金,并为社会提供体育和文化服务的一种活动[2]”。
第二种观点是从市场的角度去理解职业竞技体育,把职业体育作为一种经营性活动体系来理解。杨铁黎认为,“职业体育是以职业俱乐部为实体,以职业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竞赛为基本商品,为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经营体系[3]”。
第三种观点是从职业角度出发去理解职业体育。我国的钟秉枢认为:竞技体育职业化是指竞技体育作为职业分工的一种职业或者向职业演进,被职业化的竞技体育作为一种职业,是一种专职,这种专职的产生需要长期的、特定的演变过程,是在科学技术以及政治文化等环境因素作用下出现的,是在生产力发展的特定时期,竞技体育作为一种职业成为社会的需要,竞技体育成为劳动者所从事的相对稳定的,有经济收入的专门工作。
第四种观点是从职业体育的性质角度出发理解职业体育的,我国体育科学学会和香港体育学院编写的《体育科学词典》中对职业体育进行了如下界定:职业体育是一种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的竞技体育活动也称商业体育。
第五种观点是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出发来理解职业体育。我国学者张宏成认为:职业体育是具有技艺性和观赏性的一项独特的文化。职业体育必须提高自身技艺和观赏价值作为职业体育发展的基础,利用高水平竞赛产生的商业和文化价值,参与到社会商业活动与社会文化活动中去,为社会服务,同时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乒乓球俱乐部的职业化
乒乓球项目作为竞技体育的一个小的分支,也同竞技体育一样开始了自己的职业化道路。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利用高水平乒乓球竞赛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通过乒乓球市场参与社会商业活动和社会文化活动,满足观众观赏需要的同时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种竞技体育运行模式[5]。
三、我国乒乓球俱乐部职业化历程与现状
我国的乒乓球运动要想在国内和国外的各体育项目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就必须进行脱胎换骨的职业化改造,这样才能使这项运动走向更为广阔的市场。为了加快乒乓球改革的进程,国家体育总局乒羽管理中心在1994年决定不再实行以前的举国体制,而是提出了优秀运动员和俱乐部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体制,即“双轨制”。这种制度是中国社会渐进式改革的标志性思路。我国实行“双轨制”就是要提倡那些经济实力较雄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注册成立乒乓球俱乐部,并逐步推广。
四、职业乒乓球俱乐部的主要形式及特点
我国目前乒乓球俱乐部职业化的水品还不高,但就其现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构成:
第一,“赞助式”的职业俱乐部。目前在乒羽管理中心注册的乒乓球俱乐部中,很大一部分是“赞助式”的俱乐部,这类俱乐部的特点主要是以企业或独立经营单位赞助经费,通过以这样的方式来取得职业乒乓球俱乐部的冠名权。
第二,“联办式”的俱乐部。这一类的俱乐部在我国也比较多。所谓联办式,顾名思义就是联合办理的意思。这类俱乐部的特点就是企业或独立经营单位与体育训练管理单位共同进行俱乐部的管理,并且有明确的分工去实施管理。
第三,“独立式”的俱乐部。其实就是指企业或独立经营单位自己建立乒乓球俱乐部,这类俱乐部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并按规定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其目的就是与国际上职业化程度较高俱乐部接轨,学习并借鉴别人的“优点”按照其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建立职业化、市场化、商业化的乒乓球俱乐部,从管理机制、激励机制以及用人机制各个方面赋予乒乓球俱乐部新的内涵。
五、我国乒乓球俱乐部职业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乒乓球俱乐部运行机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大部分俱乐部都缺乏自我造血、自我培养、自我管理、自我经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俱乐部内部管理者素质有待提高,乒乓球俱乐部的内部管理体系是保证俱乐部有效运行的关键。
(三)俱乐部以及联赛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要想建立良好的俱乐部以及联赛的环境,就要让法律来约束和保障俱乐部以及联赛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联赛推广不利,市场不兴旺。由于赛事的策划、宣传以及营销等各个环节都缺乏专业的手段和力度,从而导致了这一品牌效应的丧失。
六、解决我国乒乓球俱乐部职业化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乒乓球俱乐部的运行体制建设
首先,必须要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其次,要主动减少和化解“赞助式”和“联办式”俱乐部在权、责、利上的种种矛盾。最后从思想观念上进行转变,逐渐把“双轨制”转移到“单轨制”上来,大力发展“独立式”的俱乐部。
(二)努力提高职业俱乐部内部的管理水平
提高俱乐部管理者的素质,是职业乒乓球俱乐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俱乐部可以多招收专业体育管理方面的人才作为管理者,也可以让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体育与管理方面的培训,更好地培养出优秀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三)加强职业俱乐部及其联赛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的乒乓球俱乐部职业化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所以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约束保障机制。针对当前乒乓球俱乐部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制定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法规,完善乒乓球市场的法治秩序,完善职业联赛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必循。
(四)加大联赛的宣传力度,壮大乒乓球市场
现如今是信息化爆炸的时代,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去宣传俱乐部联赛,去壮大乒乓球市场。乒乓球市场是体现乒乓球运动价值,使投资和资助者得到回报的重要场所。只有当乒乓球运动能够给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吸引群众观看比赛,这个市场才能形成与壮大,也只有壮大和成熟的市场,才能吸引投资与赞助,使乒乓球运动获得更多的资金。
七、结论与建议
职业化是乒乓球运行的必然发展趋势,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乒乓球俱乐部职业化水平还不是很高,许多地方还有待改进和完善,那些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乒乓球俱乐部也为数不多。虽然我国的乒乓球职业化道路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但我相信,只要我们做到上述这些方面,以及再完善一些其他的问题,乒乓球俱乐部的职业化道路的发展潜力是相当可观的,前途也是无限光明的。
我国的乒乓球俱乐部应该大胆的去借鉴和尝试一些国家的俱乐部职业化成功的经验,尽快建立起独立法人的地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乒乓球俱乐部。并且能够明确俱乐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国家与各俱乐部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队和各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分配。要注重培养懂技术、懂法律、懂经营的职业乒乓球俱乐部复合型管理人才,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乒乓球俱乐部职业化向更高水平发展,打造出世界著名的职业乒乓球俱乐部。此外乒乓球俱乐部的职业化要以竞技比赛为主要方式,开展高水平强对抗的乒乓球俱乐部联赛,以此满足赞助商、广告商的需求。建立起完善的运动员转会制度以此来优化各俱乐部的内部结构,提高各俱乐部的水平和俱乐部价值,俱乐部可以通过球员转会的形式,来获取部分收入。以此来运转俱乐部。使我国乒乓球俱乐部的职业化发展,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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