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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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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

第1篇: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在征管全过程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记录。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地方规费的征管资料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内容包括采集(录入)、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等部分。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征管组负责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综合组负责征管资料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征管资料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和专用档案柜,配备忠于职守、熟悉业务、保守机密、认真负责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征管资料按基本资料、分户资料和综合资料等分类管理,具体为:税务登记类、帐簿凭证类、纳税申报类、税款征收类、发票管理类、税务检查类、综合类、征管质量考核类等。

第七条:*各征管组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归档一般按以下归集流程操作:收集资料整理资料按年度、类别、保管期限分类按标准装订资料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移交上柜。

第八条:综合组在税务检查中形成的检查资料,按规定整理、传递和归档,并在结案后天内复印送交征管组,进入户管档案。

第九条: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各环节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资料格式原则上以上级局制定的表证单书式样及规格为准。

第十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的税收征管资料实行一户一档。户管档案内容应包括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整个征管过程的全部资料,并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财务报表等项目分类顺序归档。

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一般按街道、地段、行业等归档,实行十户一档。并按税务登记、定税、申报、征收、停复业等项目顺序归档。

第十一条:分户档案中的税务登记类资料归入当年度档案。

第十二条: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同类资料应排放在一起,以便查阅和调用。

永久、长期保管的资料档案必须去掉金属物。

归档资料应依据分类和资料编号编制资料目录。目录的标题应按所归档的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按资料的排列顺序编写页码。

归档资料目录应置于归档资料之首。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征管资料的传递、登记、保管、借阅等项管理制度,并对资料的归集、保管、借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往年资料必须由档案室保存,当年资料由各征管组分别归集,集中到专柜保管。

第2篇: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3]易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究[J].智富时代,2015.12.

第3篇: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油田 会计 财务制度 企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油田不断拓宽经济活动分析的深度和广度,经营形势日益复杂,对财务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油田分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持续提升。加强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到现阶段的内在逻辑和必然选择,是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在企业实施精细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核心作用。胜利油田分公司总会计师陈锡坤曾经指出“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指导实践,为百年胜利助力”。财务制度是油田开展会计工作的基础,对油田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随着油田改革的深入发展,油田的财务管理水平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积极探索出一系列创新改革措施,借助ERP系统,全面预算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使油田的财务管理体制逐步趋于优化,财务管理整体工作水平逐渐步入高效的运转轨道。本文重点对油田会计财务制度进行分析与阐述,以促进油田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会计核算制度

传统的油田会计财务制度在处理一些事项时存在诸多问题,很多事情仅能合并反映,缺乏独立的核算体系。因此,在会计报表中,无法反映油田企业由于环境等因素造成的不明

确支出资产、负债、收益。另外,油田物流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有不便,甚至出现同一片储油区在国内外的时值不同现象。为了提高会计核算制度,应进一步完善核算的科学性,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控制,通过对事前严格控制、事中严格监督以及事终严格考核,在整个经济事件的执行过程中全程监控,杜绝经济分配的严重浪费。同时,应将预算指标进行细化分离,形成核算指标的全面监控网络,并将最终结算结果与油田企业的单位职工奖金挂钩,与干部的业绩考核挂钩,并根据最终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策略,确保核算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油田经济责任制主要是提高对领导者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对其经济责任开展科学评价,促进油田党风廉政建设。但是经济责任制的目标不明确是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该项工作实施部门提交的经济责任结果不报告,与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存有较大差距,同时经济责任制度的工作质量尚需进一步提高,问责范围也有限,责任结果的不受重视以及透明性,造成油田经济责任制工作并没有完全开展起来。

三、成本预算制度

一是形成月度动态业务的预算管理体系,并实行“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原则。二是提高对油田设计与质量的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钻井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作业方案的设计和施工、采购材料,维修工程设计等,以避免由于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促进成本预算管理工作。三是成立重点单耗水平体系,如耗电、单位作业成本等,采取月度公报公示制度,提高油田管理水平。四是完善登记成本控制制度,将预算目标扩展到基层队,以形成至上而下预算指标体系,逐步开展分层次的成本管理。五是成本预算管理制度,对电费、运费、材料费等实行预警。

四、油田维护费制度

首先,在对开发成本、生产成本等进行核算系统的前提下,应加强对相关维护工程或者维护活动开展具体核算。其次,对尚处于开发性质的维护工作,相关资金来源应与其他投资活动一样,根据投资人的投资款或者债权人的贷款情况来解决,同时相关支出应资本化处理,也就是形成固定资产来进行资产管理与核算,如注气井、注水井等辅助油井,对不构成固定资产或者不适合与固定资产共同核算的,则按照长期待摊费处理。在投产之后发生的后续开发工程活动,也按照如上方法办理。对投产之后产生的相关油田维护活动支出,应根据具体维护工作的基本目标,严格将稳定支出和增产支出划分。其中稳定化支出作为费用化处理,增产性支出则作资本化处理,对于无法严格区分稳产与增产的情况,则应按照相关支出金额的大小、收益期限、服务对象特点等区别,分别计入当期油气产品成本、固定资产中。另外,对于相关维护活动的资产,如果在油井开采完之后,仍按照可移动资产来使用,就能够按照固定资产来核算,否则则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方式。如果涉及进而不大就可计入当期的生产成本中,否则按照预计采量分摊形式计入后期的产品成本中。

五、税务管理制度

首先,根据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营业税税法、增值税税法等相关实施条例的变化,进一步推进税控流程、避免涉税风险。建立健全涉税风险的防控体系,有效降低税负,提高油田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其次,积极开展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缴纳工作,并对残疾职工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降低职工税负。其次,积极享有增值税的转型政策,对抵扣仪器设备或者其他油气资产等进项税额,增强投资量。另外,油田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法律的研究,根据相关规定,收集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资料,做好抵免税额工作。

六、发挥内外监督作用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若想切实实行并取得良好的收效,必须开展一定的监督手段,而企业内部最重要的监督手段即审计。企业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内部审计在检查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中的独立性,并将审计工作由原来的事后监督转为事前控制及事中督查,让监督工作具有日常性及全过程的参与性、控制性,同时将监督与评价的结果及时反馈,为企业及时调整内部控制制度提供依据。另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仅靠企业内部的监督力量是不够的,政府的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对企业的监督工作进行科学、合理地分工,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实行资源共享,进而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管,以内外结合的方式,巩固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相关部门可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从业者的专业技能与职业素质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相关工作者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媒体宣传作用,对违反国家政策的企业进行曝光,实行开放式社会监督机制。

第4篇: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池塘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权限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规划、卫生、环卫、市政公用、水利、交通、渔政监督、地质矿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六条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将水污染防治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或生产计划,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市水环境保护规划;

(二)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办理审批手续;

(三)持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到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手续;

(四)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其他规定。

第八条需要拆除或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以下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一)排放一类污染物的;

(二)排放二类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

第十条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的需要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水环境功能保护区内的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的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中止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

(一)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放的;

(二)擅自停运水污染处理设施的;

(三)建设项目已投入试运行、生产或使用,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验收的;

(四)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数量、种类或者排放方式有重大改变而未及时申报的;

(五)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六)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造成水体严重污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一)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渔业保护区和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

(二)在其他水环境功能保护区超标准排放污水的;

(三)生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排污量大的产品的。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项目,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凡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停止或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通报;对可能危及人、畜、禽、鱼类生命安全的恶性水污染事故,还应当向水体下游沿岸居民通报;

(三)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港航监督机构报告,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源严重污染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五条市、区、县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排污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并为监测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水体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各类水体的保护,应当根据使用功能,实行高功能高标准、低功能低标准保护的原则。

第十八条各类水体保护区的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规划规定。

各类水体保护区的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县行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体功能或者水质目标的要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对排污单位进行总量分配,并根据水污染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确定污染物削减量。

第二十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在同一水体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之间互相调剂,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将有毒有害工业废渣和废液向地表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水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在河道两侧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垃圾堆放场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

禁止向水体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一切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得进入饮水源保护区。经批准进入的,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溢流和渗漏。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排污口,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必须拆除;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必须限期削减其污染物排放量,保证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水体保护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区内不得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筑和设施。已建成的,必须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对水环境的影响评价;

(三)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捞取,人畜粪便应及时清运。

(四)服务网点的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二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均应当保证下游最近水体保护区的水质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二十六条地下水补给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排放污水的工厂和设施,严禁排泄、堆放城市垃圾;开发旅游事业,应当符合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饮用水浅层水井周围五十米、深层水井周围三十米直径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种污染源。对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清除。

第二十八条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或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应当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第三十条船舶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该类水体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废油和残油。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实施*市水环境保护规划,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或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期间仍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无证排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其最高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船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缴纳污水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警告、罚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由于污染引起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阻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第一类污染物"是指汞、镉、铬、砷、铅、镍、苯并(a)芘等能够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毒性较大,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物质;

(二)"第二类污染物"是指酸碱度、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挥发酚等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

(三)"水环境功能保护区"是为了保护水源、改善水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依据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所划定的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域范围。

第5篇: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在建和已建成发电的所有水电站,包括各种经营方式和注册类型的水电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水资源费等。

第四条凡在我县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缴纳小水电行业税费的义务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小水电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

第六条税收征管部门对所有在建的水电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逐一进行项目登记。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按要求搞好税务登记,并按要求进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实行核定征收。

基建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以实际投资总额的60%为计税依据,按3.39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按营业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0.2%、印花税0.03%)。

电站建设占用耕地的,应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交纳标准按占用时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电站建成后办理有关手续时,按4%的税率交纳契税。

电力生产销售按销售收入的6%计征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3.33%的综合征收率预征地方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预征率3%,按增值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增值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资源费按发电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在建电站必须按投资进度和工程进度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已建成发电的电站按月向各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小水电企业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增值税税率按6%不变。

第九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实搞好代扣、代征、代缴工作。

在建小水电站的税费征收由县水务局在办理工程验收时统一把关。工程竣工后,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及时搞好建安环节各税款的结算工作。县水务局必须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方可办理工程验收。

原已建成发电,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建安环节税费的,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结算意见书实行代扣代缴。强化以票控税。

原已建成发电和在建电站投资人在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材料款时,必须取得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对不能取得合法发票的部分,投资人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否则,因此造成的税收流失一律由投资人补交,并进行相应的处罚。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由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预交;电力销售和收益分红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由国税部门在为各水电站代开发票时按规定进行代征、代缴,水资源费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代扣代缴。

第6篇: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或者,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7篇: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第九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收及处置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机器运转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二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十三条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该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污染危害性货物,其包装与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空的容器和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交付船舶载运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进行货物危害性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并明确相应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规程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从事船舶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船舶、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取得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

船舶从事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性货物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超过300总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二)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其他作业。

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措施,但应当将采取的替代措施及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洗舱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进入内河水域。

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船舶在港口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船舶排放压载、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残油、含油污水等其他残余物质;

(二)船舶冲洗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甲板和舱室。

第二十一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以及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必须采取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行保障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货物记录簿》中。

《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3年。

第二十三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必须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四章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四条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须备有符合编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中,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

第二十五条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第二十六条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垃圾处理作业应当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船舶垃圾中的危险性物品和有毒有害性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应当向接收单位提供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第五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二十九条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及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第三十条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建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排放作业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过程中,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落实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由船方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备查。

第三十三条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查处理后方可处理。

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危险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六章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十五条在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应当及时清除相关污染物。

在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并在开启坞门或者沉坞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坞清洁报告。

第三十六条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说明留存在船上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有关作业方案,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内河水域内从事废船拆解作业应当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防止拆船污染内河水域环境。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第三十九条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50总吨以下油船需制定油污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配备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用《船上污染应急计划》替代《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第四十二条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单位和船舶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作好相应记录,并不断完善应急计划。

第四十三条港口、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适合当地水文条件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四十四条在内河水域内清除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当立即向最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按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事故的进展情况进一步作出补充报告。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存在沉没可能时,或者在船员弃船前,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且应当在事故报告书中,说明存油或者液货的数量以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程序作出反应。

当污染可能涉及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水域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的要求,通知周边国家或者地区的海事主管机关,共同采取必要的防污染行动。

第四十七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环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方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或者设施的名称、呼号或者编号、国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和水文情况;

(三)事故原因或者初步原因判断;

(四)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或者预估数量及污染范围;

(五)已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防污措施及污染控制情况;

(六)援助或者救助要求;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五十条船舶、设施或者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船舶被处以罚款或者需承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有关当事方,必须在离港前办妥有关财务担保手续。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等强制性措施。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到落实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

(二)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

(三)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

第五十五条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第五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内河水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不包括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

(三)作业,是指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包括船舶运输、装卸、油料补给、污染物接收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

(四)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水域,会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体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货物。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I“油类物质名单”、附则II“散载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所列明的物质以及按照附则Ⅲ“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的鉴别标准确定的有害物质。

(五)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它固体废物等。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所定义的垃圾。

(六)生活污水,是指任何型式的厕所以及厕所排水口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医务室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或者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七)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物残余物、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压舱水、废气、噪声等。

(八)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九)有毒液体物质,是指排入水体将对水资源或者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合法利用水资源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附则II“散载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中列明的物质。

(十)特殊保护区域,是指各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8篇: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更新

一、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1.财务会计体系制定不到位,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各行各业的管理制度更新变化多,与国际接轨步伐快,同时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提出较高要求。但从目前的水利行业来看,制度更新相对滞后,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素养普遍存在相对偏低的现象,无论是财务会计的核算,还是财务会计档案的整理,都仅局限于传统的手法。存在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简单培训后就上岗现象,间接导致财务会计信息管理水平不高。另外,在实际的水利行业的监督、管理中,也存在兼职现象,造成一些工作人员未能在具体的管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财务会计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国家鼓励有效结合市场经济、政府经济,也鼓励将社会资本投入到实际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下,各级也将加大了对水利行业资金的投入力度,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水利建设将出现相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多数基层水管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还不尽完善,在日常的工作中并未能进行相对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致使其出现财务会计核算与监督存在严重脱节的现象,相应的水管单位虽能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但针对该制度所应发挥的职能,仍无法进行统一、彻底有效的开展,一定程度降低行业的管理水平。

3.缺乏健全的财务投入回报机制

因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涉及面较广,导致结构相对复杂,无法很好落实上级投入资金信息的反馈工作。并且,对于社会投入资金回报等问题,也不能及时的进行反馈,上述现象的出现,导致整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发挥,进而影响水利工程的投入建设进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投入回报机制不健全,投资回报期过长,资金发挥效益和投资变现能力差。

二、新形势下水利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更新的途径

1.加快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

随着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更新和水利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水利行业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加强自身财务体系的更新建设。进一步推进与国家准则的全面趋同,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更新要以服务于市场经济,明晰产权关系,保护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为重点,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而开展,同时必须在充分了解水利行业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制度的监督机制,明确划分管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核算机制与监督机制同步进行,确保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得到有效保障,提高行业资金的使用率,最大限度的服务于水利行业的建设之中。在实际的财务会计管理中,还需有效发挥媒体、公众的监督作用,构建相对完善的公开信息制度,一体融入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督目标,将此作为管理水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依据,实现相应管理工作良好落实和信息公开透明的目标。

2.建立健全水利投入多元化和合理的回报机制,加快提升水利发展

过去,我国水利行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以国家的专项投入为主,没有较好的回报反馈机制,但目前国家鼓励多元化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敞开大门,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和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财务会计机构,提高人员工作能力

在国家发展新形势下,根据水利行业现存的财务会计机构合理设置岗位,保证相应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落实到底,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健全奖励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每位管理人员积极、主动参与到实际中去,更好落实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保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需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借助专业化的财务会计知识进行培训,以提高业务能力,保证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借助先进性的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将最终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标准,只有考核符合要求者才能继续上岗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更新决定着该行业的发展速度、经济效益,也决定着国家经济水平、民生问题。这就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充分结合自身情况,积极、主动的面对并解决财务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合理、科学的措施加以解决,在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同时,更好地提升行业发展和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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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晓玲.对加强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2):43.

[3]李峰.对加强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的若干思考[J].海河水利,2004(5):62-63.

第9篇: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供水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用

一、供水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

(1)传统供水企业投资主要来源于政府,企业管理突出或强化了社会责任,弱化了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2)价格由政府制定,供水成本和水价严重倒挂,供水效益普遍较差。(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资金需求量多,投资回收期长。(4)供水企业产品通过管道输送到终端用户,输送过程中的损失高达30%~40%,直接影响供水效益,成为财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5)供水企业的基本建设资金多属国家投资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管理要求高,安全风险大。

二、当下供水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务制度不完善,管理标准低,对经营决策的支撑作用不明显

供水企业受传统发展模式的影响,重生产轻管理,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长期停留在报账、算账等财务核算基础工作层面上。财务管理模式的改革发展速度跟不上企业的快速发展,财务管理人员将大量时间花费在会计凭证审核、财务数据处理以及财务报表编制等基础事务的处理上,在预算管理、预测分析、事前事后控制方面投入精力较少,形成的财务报告不系统,对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支持力度有限,财务管理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好,继而影响供水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2.供水企业的财务信息管理很难符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按照管理的要求,供水企业内部的净水厂和抽水站等基层单位,均建立了财务核算体系,实行独立核算,目标管理。但是一些基层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不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信息,或违规调整会计方法,或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或不按时报送报表,导致供水企业获得的会计信息存在很大缺陷,使用价值不高,无法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会计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以及供水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使得后续的会计决策以及管理决策缺少会计信息的支持,最终对财务管理质量产生影响。

3.供水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无法平衡投资决策和财务风险之间的关系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展,对供水企业的发展规模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但受传统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供水企业预算制度不健全,对未来的整体经营规划不明确,预算管理方法简单,风险预测机制不完善,不能科学地衡量投资决策和风险之间的杠杆关系,使得供水企业的扩张在财务角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相反,供水企业内部的经营决策人员对企业的投资扩张决策较为激进,最终给供水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4.融资困难,存在占用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等专用资金现象

供水企业为追求长远发展需要增大融资规模,以便有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供水企业的业务发展,但是以水价与成本倒挂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企业长期亏损阻碍了融资步伐,导致融资困难。长年累积,供水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周转所需的现金流量得不到保证,势必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专项资金,造成安全风险。

5.财务管理制度缺乏创新

受传统发展模式的影响,供水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照搬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缺乏创新意识,知识更新速度慢,对于现代财务管理的新理念缺少系统的专业认知,专业化的实操水平不够,面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在财务领域、经营成果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无法给出专业的处理意见,最终使得供水企业的发展缺少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财务管理作用受到限制,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管理漏洞无法堵塞,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供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三、完善供水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措施

1.在供水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要在供水企业内部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制度,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整体经营规划作部署,提出总预算成本,再分解到制水生产、管网配送、水质化验等各个环节,通过跟踪控制预算执行过程,考核评价预算执行结果,及时纠正调整偏差。将企业的经营目标渗透到生产过程的各个工序步骤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其次是在企业内部构建责任成本控制制度,按部门职能不同划分成若干个责任中心,将各项成本,特别是对材料消耗、管网漏损等可控成本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依据成本绩效原则,严格考核,使各项成本费用都处于有效控制中。第三,制定奖惩措施,落实业绩绩效评价,使企业的责任管理以及成本控制渗透到管理的各个流程节点之中,自觉地精打细算,有效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投融资成本,提高供水企业的经营效益。最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建立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资金使用,运用财务手段紧盯用水大户的水费收缴,跟踪欠费清缴动态,及时回笼资金,提高水费回收率。

2.对供水企业的财务制度进行集中化的精细管理

财务精细化管理是供水企业突破价格限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必然要求,其核心是对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赋予了财务意义,将财务管理触角延伸到供水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领域,实现财务管理与供水经营管理的协同发展。财务部门要积极调整思路,不断深化财务管理内容,拓宽财务管理领域,优化财务管理手段,使财务工作职能从记账核算向经营管理转变,工作领域从事后的静态核算向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转变。树立服务型财务理念,为可行性研究、材料设备报价评估、合同审核谈判、水费纠纷处理、水价调整等提供技术服务和政策支持。通过对财务工作的细化、分解和整合,形成以财务预算为指导的计划、决策、实施、控制、调整、优化的工作程序,使财务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融合在一起,形成各部门围绕企业目标协同作战的局面。不断完善财务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财务相关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建立网络分析模式,与历史数据比对分析,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为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实现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3.对供水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为了适应市场变革,供水企业要不断加大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力度,开展一些有正对性的培训工作。财务人员应当不断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加快更新财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专业素养。应立足于当前供水企业的发展现状,探求当前供水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财务管理模式,规范业务流程,引入管理会计思维,应用管理会计方法,推动供水企业的财务管理改革不断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和供水企业的市场化变革,供水企业现有的财务管理模式无法适应新时代,为此本文重点分析了供水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提出了当前发展状态下存在的问题,从几个方面拓宽当前供水企业的财务管理思路,重点解决当下存在的几点效率低下的问题,为供水企业实现效益增长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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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增齐.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设计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2,(20):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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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冉启万.试论如何优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J].知识经济,2013,(1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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