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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____县人大常委会以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人大代表日常履职、人大主席团工作规范运行、村民自治三项工作,通过三项工作“三位一体”推进,乡镇人大工作的实效明显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入新境界。
人大工作的性质和代表的角色特征决定了群众路线是人大工作的基本路线,代表履职的主要方式是联系群众,代表工作的重点是抓好闭会期间代表的日常履职。通过实践探索,我们逐步形成了“一、二、三”的具体思路。“一”,就是将全县1386名县镇代表就地编为180个代表小组,按有专用房、有活动经费等“十有”标准建设180个代表工作室,形成全县统一的履职平台。“二”,就是实行县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各联系五名代表、五名(户)群众和每位人大代表各联系十名(户)群众的“双联系”制度。全县人大系统固定联系群众的数量过万人(户)以上。“三”,就是在人大代表中全面推行民情日记、代表接待日、代表述职评议三项制度,要求每位代表年记民情日记不少于六十篇,每月至少到代表工作室接待一次群众 (选民),每年年底要向选民进行述职,接受群众的工作评议。这些措施的落实,促进了代表工作“接地气”,扩大了人大工作的群众基础。
长期以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主要工作只限于人代会的组织,闭会期间工作开展的不经常或流于形式,甚至被视为临时性机构。为此,我们在抓____镇人大主席团规范履职试点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县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进行全面规范。首先,依法赋权。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 《____县乡镇人大工作实施办法》,依法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二十八项职权,并对主席团工作运行程序、制度体系、保障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使主席团工作于法有据、有章可循。其次,按照有专用办公室、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等“八有”标准,建设完善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专职办公人员。再次,突出监督工作重点,促进主席团工作规范运行。规定主席团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重点议题,开展调查、视察、检查和评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到了主席团有计划、日常化、制度化开展,形成了依法有序的日常监督机制。乡镇人大主席团日常履职模式的建立和运行,拓展了乡镇民主政治建设新领域,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构建了和谐共进的新局面。
村民自治是我国的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农村发展稳定的“治本之策”。其要义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目的是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我们把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基础工程,依法有序推进。为摸清底子、完善思路,我们于去年下半年开展了专题调研,摸清了全县村民自治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形成了突出重点,加强村民议事制度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两项制度”建设的思路,通过专题审议,形成了系统的工作思路;为促进村民自治规范开展,形成全县统一的模式,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台了《____县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下发后,全县各村结合实际积极行动,完成了新一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为形成村民自治工作的长效机制,我们把村民自治工作纳入乡镇人大的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乡镇人大主席团亲自上手抓指导、抓监督。目前,全县村民自治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两项制度”运行趋于规范,村级民主治理的长效机制正在逐步确立。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调整充实了领导机构,建立了以区级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普遍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员,形成了组织领导有力,普法机构健全,办事人员精干的良好局面。区政府在认真总结前四个五年普法工作经验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分解细化了任务,落实了责任措施。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了普法实施方案。层层召开了动员大会。
(二)注重队伍建设,发挥骨干作用。为全面落实《规划》,提升法制宣传教育水平,区政府高度重视发挥普法骨干的作用,在树立服务理念,建设一支服务型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上狠下功夫。整合充实了普法讲师团、普法宣传员、普法志愿者和法制副校长等普法队伍。分期分批对区56名普法讲师团成员、68名乡镇街道普法辅导员、102名区直局级单位普法辅导员、村(街)600名宣传员和56名普法志愿者进行了培训,组织他们深入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调把服务意识、服务理念自觉地融入普法工作实践中,会宣讲,会答疑解难,会调处矛盾纠纷,把单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同解决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据不完全统计,普法讲师团为机关、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宣讲相关法律法规80场,听讲人员达到177690人次。乡镇街道、区直单位普法辅导员共宣讲法律法规362场,使293200人次受到了法制教育。
(三)创新形式,增强实际效果。一是搞好“三项建设”。第一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全区731个村(街)全部设立了法制宣传栏,每个乡镇街道1-2个村(街)建立了法制图书角,全区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10000余册,订购《农民法律知识读本》20000余册,村民学习法律有了方便的场所和书籍。部分村(街)还开办了“每周一法或举案说法”广播,法制宣传服务台(站)在农村成为一大亮点。第二推进民主法制村建设。以“法律进乡村”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村民自治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有力的保障。全区已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52个。第三注重社区、村街业余文艺队伍建设。目前,全区有业余综合文艺演出队38个,业余文化协会8个,基本覆盖全区社区、村(街)。各级普法部门与文化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了对农村业余文艺队伍的管理,加大对演出活动的支持与引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利用农闲时节举办文艺演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趣味性和吸引力。二是积极开展跟进式法制宣传工作。区内成立了由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制宣传教育跟进服务小分队,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合同的草拟、审查,培训工作人员,从源头上把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项目建设中的失误。先后50余人次深入到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配合乡镇政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答疑解难,保证了征地、拆迁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开展重点时段、期间的法制宣传工作。首先是借助农村土地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时段,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选择群众易于接受方式,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因人施教,把集中讲解与个别解释相结合、与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相结合,大大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说服力。其次是借助农村集市、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专项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服务,效果十分显著。
二、取得的成效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主要体现在:区委、区政府始终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xx区领导干部讲法报告团”经常深入基层,带头宣讲法律。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法律考试等制度得到很好落实。2006年和2007年度分别有1200名和1462名领导干部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考核。全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所表现出的法制理论水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公务员法制教育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区组织了公务员《公共管理(mpa)知识精华读本》、《物权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取得了良好成绩。全区1390名行政执法人员集中进行了职业道德、行政执法实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全部通过考试持证上岗。司法人员通过学习培训,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三)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得到了强化。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日益加强,全区235所各级各类学校配备了专兼职法制课教师,聘请了237名兼职法制副校长,全部实现了教材、课时、师资、大纲、考核、法制副校长“六落实”。开展了教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举办了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法律专题讲座362场,听课学生达28万余人次,举办法制报告会110余场,法治实践活动300余次,直接接受教育和参加法治实践活动的学生达5万余人次。教师依法执教水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以及遵纪守法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
(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得到了广泛开展。先后组织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536场,24341人次接受法制教育,全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诚信守法的理念和意识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五)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全区以“法律进乡村”为载体,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坚持贴近农民思想观念,贴近农民法制水平,贴近农民行为表现,贴近农民实际需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以各种形式集中开展普法活动100余次。先后对2000余名村街干部进行了轮训。村干部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家庭法律明白人”在农户中的比例日趋增多,农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有了新的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少数单位及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普法是软任务、软指标,积极性不高,重视不够,有的甚至产生厌烦情绪。有的单位虽然制订了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但抓落实力度不够。普法工作缺乏广度和深度,重部门法、轻公共法学习的现象比较突出。阶段性的活动较多,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较少。相关档案资料积累不全,个别单位的档案资料还是一片空白。
2、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偏少,其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有些部门和单位存在普法工作人员缺、设备差、经费少的问题。有的单位普法联络员兼职过多,普法工作精力难以到位。一些部门和企业还没有普法联络员。全区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普法大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普法考核机制、督查机制有待完善。
3、重点对象的普法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不够系统、全面。二是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存在着“盲区”,法律宣传教育手段单一,形式不活。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要进一步强化。一些企业普法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普法宣传员和联络员,工作难以开展。
4、工作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不够。表现为视野还不够开阔,思路还不够宽,破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招法不多。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采取必要措施,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今年是“五五”普法中期评估之年,应对照《规划》要求,认真总结,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继续坚持,巩固提高。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要研究制定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强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普法工作整体上水平。
(二)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区普法《规划》明确了此次普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要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确定宣传教育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保证对普法重点对象宣传教育目标的实现。特别是,《规划》首次把农民作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要把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作为建设新农村、培育新型农民的重要环节来抓。目前看,农村部分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发生矛盾纠纷时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上访,造成基层问题突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应着力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土地承包流转、基层民主自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准确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途径,自觉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化解矛盾和纠纷,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村务管理。加强村级“两委”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这次会议,围绕基层人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就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大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发展基层民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街乡人大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作用,在法律框架内,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广泛交流了工作经验,了研究成果,提出了立法建议,还对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与经营进行了实地考察。
会议认为,基层人大组织是区级人大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展示窗口,担负着联系选民、组织选举、依法监督、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重要职责。加强人大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做好区级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会议期间,与会代表的交流和探讨内容丰富、观点鲜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与会的各区人大常委会今后更好的依法履行职权,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大组织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会议经过广泛的交流研讨,达成了以下三个方面共识:
一、要进一步明确基层人大职能,健全机构,为代表履职提供组织保障。《组织法》对乡镇人大的性质、权利、作用和机构设置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街道人大的性质、权利、作用和机构设置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只是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这就给开展基层人大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各城区人大常委会要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进一步健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为开展好基层人大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的同时,积极向有关方面提出立法建议,进一步明确街道人大工委的性质、权利和工作职责,为开展好基层人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人大工作制度,完善程序,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基层人大能否有效地开展工作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权,关键还要有一套符合基层人大实际的工作制度来保证。要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并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逐步使基层人大工作实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多元培训,搭建履职平台,完善履职激励机制,切实提升履职效果。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活化形式,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深入系统的多元培训,深入学习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进一步增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代表履职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搭建活动载体和平台,听民声、聚民意、集民智、代民言,开展一系列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惠及民生的代表活动;要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激励机制,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激励代表主动履职、积极履职、认真履职,使代表履职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本次会议在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达到了互相交流、共同探索、促进工作、增进友谊的预期目的。与会代表对道里区人大常委会为会议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商定,联席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5月中旬在*市*区举行,由*市*区人大常委会筹备并主持。会议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人大依法监督工作实效。
通过这次学习交流活动,使我们全体成员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人大工作的认识,开阔了工作视野,明确了努力方向。认为兄弟城区人大在基层人大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说明,做好新形势下的基层人大工作,必须健全基层人大工作机构,切实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等。结合我们常委会的工作实际,我认为近期我们必须在以下这些方面上下功夫:
一、健全基层人大工作机构,切实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要切实做好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的推广试点工作。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是创新闭会期间代表工作的一种新形式,是贯彻落实*大报告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省、市领导在南山考察时的指示,也是今年全市各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广试点设立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就是为人大代表在基层联系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固定的平台,人大代表通过联络站认真听取群众意见,采取接访、走访、回访等方式,加强与人民群众、基层单位和组织的联系,有助于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社区群众自我管理提供了一种有效方式,是扩大基层民主的有益探索,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这一工作,常委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已同意在辖区10个社区先行进行试点工作,最近一段时间各目标社区都在紧锣密鼓筹建中,做到七有:有组织机构、有领导负责、有工作人员、有办公用房、有制度机制、有经费安排、有计划措施等,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使人民群众满意。
二、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试点工作。除注意搞好宣传,提高选民对代表述职工作的认识外。要积极组织代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活动,使代表有“职”可述,这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前提。要使代表述职工作开展好,组织好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是关键。如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自身条件和专业特长,围绕我区工作中心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统一组织代表参加各种集体视察、执法检查、调研活动,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还有就是近期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区四旧改造情况通报会”及征求意见活动等,我们将积极组织好代表参加,使代表进一步知情知政,切实增加代表活动的实质内容,保证代表有“职”可述。
一、调研的内容
在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中如何提高居民素质
三、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工作现状
(一)工作成绩。
通过近一年的全国县级文明城市的创建,一是创建氛围在逐步得到提升,城市的人居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市民的文明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了进一步的加强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创文的氛围不浓,居民的参与度不高。
2、市民素质有待提高,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
3、整个城区乱停放,乱张乱贴较严重,特别是小广告、经营户乱摆放屡禁不止。
4、城区基础设施有待规范完善,临街人行道、老旧小区管网经常堵塞(冬天尤为突出),水管破损严重。原外墙贴砖老房子瓷砖多数松动,影响美观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5、车辆乱停乱放较严重。
6、小区网线、电线无统一规范,线路交错如大网。
7、镇建与环境监测之间空坝被开发商王中平堆放建筑工具占为己有,原古坟包农贸市场拆违后空坝闲置被市民无序停车,浪费有利资源、影响市容市貌、降低群众满意度。
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如何,是决定全民族健康素质能否明显提高的关键之一。为了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双鸭山市政府把关注民生和新农村建设列为工作重点,结合市政府2009年目标,市疾控中心把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纳入日程,有效预防和控制了农村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市农村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市疾病控制中心于2008年6月6日~6月29日进行了大骨节病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监测点的选择:双鸭山市地处浅山丘陵地带,1968~1970年我市有15个村屯被定为大骨节病区。病区在籍人口为49.28万人,常住人口45.13人,其中汉族占98%,满族占1.6%,朝鲜族占0.4%。该地村民生活来源以种植大豆、玉米、水稻为主,辅以养殖业。大多数粮食为外地采购,主食为大米、白面,年人均收入为1100~2400元,饮用水为深机井集中供水。目前,病区的中小学生都在非病区寄宿上学。对我市岭东区长胜乡立新村、东风村、宏伟村、富强村、青山村;四方台区四新村;宝山区双鸭山农场一连、二连、三连作为监测点。
1.2 监测对象:随机抽取调查了岭东区长胜乡(利新村、宏卫村)、四方台区太保乡四新村、宝山区振兴乡(扬木冈村、华新村)3401名16岁以上成年人作为成人大骨节病病情监测对象。
1.3 监测指标:临床及右手X线(含腕部)病情。
1.4 诊断标准:《大骨节病诊断标准》(GBl6003-1995)。
1.5 监测方法: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要求,挨门逐户走访调查并填写调查登记表,统记分析Ⅰ、Ⅱ、Ⅲ度患病率。
2 结果
平均患病率13.87%,其中Ⅰ度患病率8.88%,Ⅱ度患病率3.39%,Ⅲ度患病率0.48%;其中男性患病率30.20%,女性患病率33.90%;各地区中岭东区长胜乡患病率最高,达42.80%,四方台区太保乡为2.63%,宝山区振兴乡为0.97%。
3 讨论
大骨节病主要是儿童时期发病的一种慢性、多发性、退行性、地方性骨关节病。双鸭山市曾是我省较重的病区之一,病区分布广、病人多、危害重,数千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严重制约了病区社会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双鸭山市政府投入了大量经费对大骨节病病区采取改水换粮投服亚硒酸钠等综合防治,使病情逐步得到控制,2006年我市被列为省级克山病、大骨节病病情监测点。
3.1 病情分析:1969~1975年为高峰发病高峰,1975年大骨节临床检查,检出率为59%,X线检出率为82%,1990~2000年病情平稳,无新病例。此次病情调查大骨节病3401例,检出病人472例,调查结果说明双鸭山地区目前仍有成年大骨节病人,病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全身关节增粗、畸形、肘部弯曲、短指、身材矮小,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调查说明我市成年人大骨节病病情较为严重,岭东区长胜乡为重病区,四方台区太保乡为中病区、宝山区振兴乡为轻病区。
3.2 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①没有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由于我市大骨节病病情较稳定等因素,90年代初市政府取消了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近年来未能对病区开展定期监测和预防性投药。②70年代购置的手提X光机、心电机等设备老化落后,急需更新。③地方病病区的老患者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无钱就医,急需社会救助。
3.3 防治措施:①首先是建立长期监测系统。今后每年要定期对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进行病情监测,准确掌握我市大骨节病病情消涨及发展趋势,并对现患Ⅰ、Ⅱ、Ⅲ度患病率进行管理,定期随访、治疗及进行生活指导,对疫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改善病区人民生活水平。②邀请省地方病研究所、省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专家来我市协助诊断,查明发病原因,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③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大力支持,每年增加地方病防治经费可以纳入财政预算,并一次性投入资金更新监测设备购置X光机和心电机,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④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对农村地方病患者纳入新农合及大病统筹救助,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纳入农村地保救助。
【参考文献】
[1] 徐刚要,吕晓娅,曹小刚.2001年陕西省大骨节病监测报告[J].地方病通报,2003,18(3):75~76.
从“发展才是硬道理”到“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就是发展,发展就有变化,变化需要创新。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备,如何加强城市管理、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及工作机制,理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使其高效规范的运行,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12月,经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了由法工委牵头的“综合行政执法”调研组,通过历时两个多月较为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综合行政执法形成的背景与推行现状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自1997年以来至,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8月22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17号),该决定指出并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基本内容、试点的组织实施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意见。重庆市政府相继批准了我市渝中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陪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府发96号),即三定方案,将大渡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政府组成部门,专司行政监督处罚职能。至此,管罚分离的行政执法法制格局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推行的现实状况来看,已有渝中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陪区实行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其推行情况亦不尽一致,有的完全没有了管理职能,有的还交叉了部分管理职能,有的是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块牌子一套班子,有的是并列环保局、市政绿化局等多块牌子一套班子,但不论哪种机构设置形式,都基本形成了管罚分离的法制格局。
二、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构建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具备执法主体唯一性、执法体制统一性、执法职能综合性、执法范围灵活性的特点,但该项工作的推行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行法律资源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
第一,我市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根据“三定”方案(政府规章)明确的授权方式进行执法。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的方式,适用于行政机构,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根据这样的授权,综合执法队伍只能实施政府规章的规定,无法实施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为由人大授权方式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因此,现行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包括其执法内容和程序均受到挑战。
第二,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过于分散,带有不确定性。目前综合执法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所以,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
(二)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
有些执法行为往往同时涉及综合执法和专业管理部门,完整统一的执法行为被人为割断,制约了综合执法队伍职责的有效履行。专业管理部门囿于无明文规定,缺乏专业的有效指导,综合执法队伍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颇有无从下手之感。有效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使得有的地方出现管理和处罚盲区,专业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两不管。
(三)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当、责权界限不清
从调研组了解的情况来看,地方性规章对综合行政执法定性不准确,导致这支队伍存在职能职责不清现象,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也很难划清。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矛盾。
1.管罚分离的法律要求与执法实践中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
综合执法是解决管理权和审批权合二为一、权权不分的一项举措,但执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和执法又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主要表现在:第一,管罚分离后,各试点区均出现不能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现象,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的所有违法行为已无权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现场处理的当事人已逃逸,行政执法无法实施,由此造成管理和执法效率低下的后果。第二,执法工作超越不了“事后执法”的现状,前期管理不到位,执法队伍成为“救火队”,后期管理跟不上,执法效果难以保持。第三,有的试点区现在两权分离的深度和广度还极为有限,管理和执法在许多方面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导致管理和执法形不成合力。
2.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
首先,街镇作为第三层面的基层组织,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面对量大面广的社区、村社综合管理任务,承担大量区政府下达的经济、社会等各项硬指标,其工作是需要有一支“拉得出、能办事”的队伍;另一方面,大部分街镇尚未真正从长期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网中摆脱出来,还无法真正站在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对执法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
其次,面对权力上收、任务下放的综合执法格局,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与管理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熟知各项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不能切实履行综合执法的职能,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上述必然要求之要素在客观体制和综合执法机构主观素养方面的双重缺失,使得条、块管理与执法的界限不明、责权不清。
第三,权责分离现象严重,“三定”方案明确授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力属于综合执法机构,而工作责任则延伸到了只有管理职能的街镇和相关部门,出现了街镇执法越位和执法不安的现象和心理,致使执法局综合执法编制和经费投入不到位,不仅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均提出工作异议,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存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隐患,如若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将处于不利与不法的地位。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街镇普遍认为综合执法局指导不力,人力不足,自己冒充执法主体冲锋陷阵,其不合法履职的隐患令人担忧,希望尽早取得合法执法主体资格,扭转条块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尽协调的工作局面。
(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
一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每一个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一例外深感困惑,同时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也缺位,不论从法律规范角度还是行政管理角度都有先天不足,部门设立的缺位,法律规定的缺失。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能名不副实。综合行政执法确切的表述应该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是与城市管理相配套的行政执法,即关于市政环卫、环保、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超出或职能不足都是不恰当的。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超出(管罚不分)和职能不足(未能统领城市执法)的现象尤为突出,综合行政执法未真正实现其综合执法的目的。
三是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本职任务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三定”方案以“7+1”规定了综合执法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对象,各试点综合执法区均反映执法局半成左右的时间和精力都在完成+1的任务,此项工作严重冲淡了其原本的7项综合行政执法任务。
三、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分离,是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规范行政部门政务行为的重要举措。该工作格局有利于在相关的行政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的过量裁量;有利于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权力部门利益化;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部门工作效率,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因此,应扩大试点范围,巩固试点工作的成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
(一)理顺体制
严格使权力主体、监督执法主体相分离,从体制上形成一种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的格局。
1.成立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可以成立业务全面的大部委形式工作机构,通过机构设置整合综合行政执法资源,解决一些专业执法问题,彰显综合行政执法的威严,同时让行政相对人多一条合法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2.努力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的工作体制。现在重庆的试点区中,南岸区市政环卫和综合执法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在未实现“大综合”情况下,其权宜之法显得较为合理,既满足了管罚分离的法制要求,又能较灵活地处理管理与执法相脱节的矛盾,能一定程度避免多头管理执法难到位、多头管理不便执法的现象发生。
3.明确综合执法的功能定位。要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综合执法不能越俎代庖。“三定”方案中明确给执法局的“7+1”项职能,对“+1”职能中任务过于繁重应当引起重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做好疏导工作,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少用甚至不用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围堵”,适当调整其该项职能,应“本位”而非“越位”。
(二)转换机制
要解决管罚分离法制要求与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要解决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首先应当认识到:审批、许可等管理权与处罚执法权的分离,不是行政权力的简单加减,而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衡,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同是行政行为,是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其次,就综合执法的整体状况而言,合理分配管理和执法的功效、合理区分条块管理的职能重点,既有利于发挥综合执法的协调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特点,又有利于发挥行业管理的技术优势,依托街镇管理的人财优势,建立一个高效协调、运转和谐的衔接机制。一是建立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科学、有效的沟通运作机制;二是探索街镇管理与综合执法之间既联系又独立的运作机制;三是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疏与堵是城市管理的两种手段,两者不能偏废;四是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评估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五是建立执法队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就大渡口区实际情况,可形成各街道、相关部门和管理处相对工作独立性和自,又可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度集中的工作局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工作机制,广泛调动各方面城市管理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法制保障
执法的有效性是基于执法的合法性,加快调整完善授权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的立法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要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为核心,以取得强有力的综合执法手段为抓手,以清理修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可行的综合执法法制保障机制。由市人大制定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等。对现有的涉及市容市貌的有关专业执法依据进行整体清理,并按照责权利统一的要求进行完善,为构建专业管理相对集中、综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实现高效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现行法律法规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亦随之消弭。
一、抽样调查数据统计
此次调研活动调查了新区3个镇、4个街道共37处较大规模的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并就宿舍建筑面积、住宿人数、建筑层数、建筑产权性质、消防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
二、抽样调查数据分析
(一)建筑面积:37处集体宿舍中有23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占62.2%,其中面积最大的达到40000 m2。
(二)住宿人数:37处集体宿舍中住宿人数超过100人的有22处占59.5%,其中住宿人数最多是新区春丰打工楼,住宿人数达到4500人,但大多数集体宿舍的住宿人数为300至500人。
(三)建筑层数:3层及3层以上的集体宿舍有24处占64.9%,最高的有六层。
(四)建筑性质:37处集体宿舍中有20处为企业自建,供本企业员工居住,政府、企业出资建造的有11处,厂房改建的有6处,调查中没有发现建筑性质为居民住宅的集体宿舍。
(五)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状况调查内容分为审核、验收手续、防火分区、疏散设施、灭火器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设施、人员安全意识、管理力量、管理台帐9个子项目。调查发现37处集体宿舍中仅有4处(占10.8%)全部符合上述所有项目,其余的集体宿舍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消防手续不齐全、消防设施不完善。统计表明:审核、验收手续、疏散设施、室内消火栓这三个子项目的合格率尚不到60%(审核、验收手续合格率为48.6%、疏散设施合格率为59.5%、室内消火栓合格率为45.9%),防火分区、灭火器设置的合格率也只有66.7%和64.9%。由此可见,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消防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三、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
(一)群体特征:流动性大,人员具体情况难以掌握。外来务工人员大多数处于“动态”流动之中,所以只能通过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群体分析来进行宏观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复杂,分布范围广,行踪不确定,给具体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个体状况:文化和收入水平偏低,整体消防意识淡薄。外来务工人员的另一大特点就是文化水平整体偏低,据20xx年底进行外来人口统计情况表明,农民工1417565人,占外地来锡人员总数的74.5%。另外一项对新区4100余名外来务工人员的抽样调查显示,大学以上文化仅占2.2%、高中文化占8.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9.3%。文化水平偏低往往导致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不能找到高收入的工作,低收入就直接决定了其生活状况较差。生活状况差往往决定其对自身的消防安全状况关注较少,主动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连火灾报警电话都不知道,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也较差。
(三)居住情况:居住环境复杂,火灾隐患较为突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处有几种形式:旅店、民居、单位、工地、租赁房。20xx年12月底,**218万名外来务工人员中,居住在旅店的占1.45%;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占7.87%;居住在单位内部的占13.03%;居住在工地现场的占6.90%;租赁房屋的占57.60%;其他占13.16%。与此同时,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区的建筑比较复杂,且主要为集体宿舍,其中有29.7%的集体宿舍为政府、企业出资建造,企业自筹资金建的占54.1%,厂房改建出租的占16.2%。一些集体宿舍大都分布在离厂较近的区域,便于员工上下班,然而在有限的周边区域里,相对来说集体宿舍的可用建筑占地面积较少,少数员工集体宿舍甚至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区内,整体建筑较为拥挤,防火间距,消防道路狭窄,一旦发生火灾,影响消防队火灾扑救和人员安全疏散。
(四)社会管理: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少,消防安全关注度低。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分布凌散、管理难度大,一些地区政府部门在对其管理中虽已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但由于职责不够明确,缺少专门管理力量,平时指导缺乏针对性,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人手紧、任务重,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生产生活场所难以实施经常性的消防监督管理。此外,专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较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较低,以及社会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关注较少,增加了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
四、加强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探讨
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的消防管理工作已经是迫在眉睫,我们要把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火灾防范能力、减少火灾侵害作为关爱“新**人”的实际行动。就如何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消防安全管理,我们进行了以下一些探讨:
(一)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模式。近年来,公安派出所三级管理工作机制的推行,将**消防的基础控制和社会安全管理导
向了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我们可以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和公安、民政等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将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以目标责任考核的形式纳入政府的管理内容之中,或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推动流动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最终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的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格局。
(二)将外来务工人员列为消防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现状,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可以从基础着手,并采取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联合有关部门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画册等各种媒体开展消防知识宣传,以生动形象的方式让外来务工人员直观地了解并掌握消防常识,及时发现身边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把火灾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充分发挥社区宣传作用。联合辖区内各居委会开展多种外来务工人员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汇演,定期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观看消防录像带,开展消防知识竞赛,在社区设立消防宣传栏张贴消防安全图片,在人员密集区域张贴防火标志,出动流动宣传车,利用小喇叭和巡逻晚呼等传统形式进行宣传。三是充分发挥学校宣传作用。联合辖区学校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发放大队消防宣传资料,定期组织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到大队进行参观学习,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消防安全知识,达到通过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的目的,从而提高整个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调动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大队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充分发挥用工企业作用。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定期指导企业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学习和培训,指导企业内部开展黑板报展评、广播宣讲、举办消防运动会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五是充分发挥消防宣传部门教育主力军作用。消防部门应主动走进企业和外来人员集中住宿地,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使外来务工人员学会基本的自防自救方法,并掌握常见火灾的扑救方法及内部疏散和逃生自救基本要领,学会如何发现和整改工作岗位和住宿环境中的火灾隐患,从而不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积极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环境。目前,新区外来务工人员已有73万余人,集中居住点250多处且相对集中在坊前、梅村、旺庄等地,其中上规模的聚居地有20余处。改善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抓源头管理。有关职能部门明确此类建筑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在业主办理申报登记手续过程中,对有关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把关。二是抓过程监督。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将此类场所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三是抓隐患整改。对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业主,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人员,及时予以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以政府名义挂牌督办。
一、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初步成效
截止2012年底,全省60岁以上的老人857.69万人,占总人口17.87%,其中80岁以上老人130.36万,占老年人口15.20 %,失能半失能老人73.48万,占老年人口8.57%。我省老龄化、高龄化比例都比全国高3-4个百分点。据测算,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人将达到1186万人,占总人口的24.17%。可以说,我省养老服务工作,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面临严峻挑战。近几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作出很大努力,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养老服务事业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一)养老服务规划政策和工作体制不断完善。一是加强规划政策引导。2008年以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两个文件,制定了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龄事业等三个“十二五”专项规划,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划政策体系,其中10余项政策措施在全国范围内还具有创新意义。二是明确主要目标。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9732”的总体布局,即全省97%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不低于3%的老年人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低于2%的老年人直接享受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等主要目标。三是构建工作体系。2011年底,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成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把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任务考核。全省建成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76个,落实编制247个。
(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推进。一是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面日趋扩大。全省共有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308个,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2万余个,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杭州、宁波、嘉兴、金华等地涌现出一批集老年日托、配餐送餐、生活照料、康复保健、文体活动为一体的优质照料中心,深受老年人欢迎。二是公办养老机构稳步发展。全省共建成1064家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3.4万张,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全部得到供养服务。各地还通过改扩建,建成一批规模较大、服务规范的福利院、福利中心,积极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三是民办养老机构积极推进。全省共有民办机构964家,床位12.4万张,在全部养老机构中几近半壁江山。温州、台州等地民办床位占比超过65%,民间资本正成为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养老服务要素保障不断加强。一是加大资金投入。财政投入发挥主渠道作用。“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我省各级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28亿,调动民间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达22.8亿,较好地改善了硬件质量,提高了服务水平。2012年,省政府还专门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亿元用于机构床位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贴发放及集中供养。二是加强用地用房保障。采取分类供给用地,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机构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在用房方面,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新建住宅规划区要将养老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老社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买、租赁、腾退、置换等办法,予以配置。三是减免税费。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照规定免征或暂免征,实行机构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等优惠办法。
(四)养老服务运行管理不断规范。一是推进评估和标准管理工作。2011年制定了省级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发展。2012年全面推开评估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老年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服务需求进行评估,作为动态、有效管理的依据。二是初步建立补贴、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等制度。为确保养老机构正常运营,2011年实施了政策性保险制度,受到机构欢迎,投保率达85%以上。2012年开始建立统筹城乡、贯通机构居家的服务补贴制度,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到机构接受服务的补贴给机构,在家接受服务的补贴给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有49个县(市、区),还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了高龄、独居、低保边缘老人。这两项制度,对老年人享受福利待遇、机构健康发展,起到了双促进的效果。三是搭建信息、专业技术平台。针对养老服务需求分散、层次多、专业强等特点,我省部分地方建立了服务热线平台,如宁波的“81890”、嘉兴的“96345”,以及其他城市推出的“一键通”、“华数眼”等,既提高了养老服务工作效率,也提升了专业化服务水平。
二、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正在全方位推进之中,前景光明。与此同时,因种种主客观原因所致,在认识、布局、质量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亟需未雨绸缪。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上不均衡。由于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识程度不一,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明显的不均衡特点。主要表现为:总体布局不均衡,到“十二五”末实现“9732”目标,任务还很艰巨;城乡之间不均衡,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总体比较简陋、服务水平不高;区域之间不均衡,杭州、宁波、嘉兴、绍兴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相对高一些,其他市所辖县(市、区)有强有弱;事业和产业之间不均衡,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总量较小,发展机制尚未建立;床位结构不均衡,机构类型缺乏细分,综合机构居多,医疗护理、临终关怀等专业机构较少,护理型床位仅占比28%,无法保障失能、失智老人的机构养老需求。
(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对薄弱。目前,要实现“97%”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在覆盖面和规划布点上还有很大空间。特别是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相对薄弱。照料中心还存在建设容易运行难的问题,缺少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有些照料中心,重生活照料、休闲娱乐等服务,部分社区把为老服务简化成供餐和家务清洁,基本医疗护理、辅助生活器械提供、康复锻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比较少。
(三)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制约因素较多。一是用地难。在用地指标紧张的大背景下,民间资本办养老项目落地难。二是融资贷款难。民办养老机构,限于养老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身份,有的用地性质还定为医疗慈善类,银行不给予土地房屋抵押贷款。三是医保定点较难。护理型和半护理型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手续多,较难通过,审批时间也长,老人入住就医不便,影响了入住率。四是持续运行难。养老机构一般投资大、战线长、运行成本高。与公办养老机构相比,民办养老机构一般在收费、资源、经验、信誉上不占优势,基本上初期亏损多,长期运营难。“民办公助”力度相对实际需要来说,还是杯水车薪,以杭州市主城区自建非营利性机构为例,一张床位能获得1.8万-3万的财政补助,与动辄20万元/床的投入相比,仍显不足。我省多数地方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般提供建设补助,持续运营还需要大笔资金投入,并且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资不能收回,盈余不能分红,这些都让民间资本降低投资热情。有些民办养老机构为了降低成本,降低了服务质量,影响了民办养老机构的自身声誉。
(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和服务质量还不能满足发展需要。我省应对老龄化、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时间不长,工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专业化队伍建设十分迫切。全省现有机构护理人员1.5万名,今后3年缺口6万人。现有养老服务护理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少,全省养老机构中的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分别只有500人左右。从事家政服务的护理人员多是外来务工人员、本地农村妇女、失业人员,护理技能和服务水平较低。接受过培训的正规护理人员,由于待遇不高、社会偏见等原因,稳定性较差。由于处于发展初期,体系建设偏重搭框架,重硬件建设、资金补助、服务形式,对养老服务过程中的专业内涵研究不够多。总体上,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不够,专业服务设备和手段较少,医疗康复、健康支持、整体关怀等措施相对缺乏。
(五)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目前,经验型的服务形态占多数,还缺乏全面有效的行业标准、行业管理规范和评价机制。虽然成立了市、县(市、区)两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但由于人员、技术等原因,监管作用未发挥到位。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体系完善的养老服务行业质量考核标准和养老机构准入、退出、激励机制,以及养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三、推动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省上下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省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参与,主动推动工作的发展进步。根据国务院9月13日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结合本次调研,主要提三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统筹发展,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关系全局的时代课题,其本身也必须从全局角度予以统筹。在政府责任上,政府要认真领会、贯彻落实8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养老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和随后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全面研究分析我省养老服务业的现状和趋势,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统筹利用公共和社会资源,促进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在服务形式上,顺应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绝大多数老年人,要创造居家养老的服务条件和环境,减少和延缓对机构服务的需求,形成居家、机构养老的有序接转。在服务布局上,要以城市社区、乡镇为主,积极动员基层力量参与。要更加注意城乡统筹发展,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重视解决农村养老服务投入少、设施简陋的“短板”问题,逐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的城乡均等化。在服务方式上,坚持走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分类发展方式。在政府主导和托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采取多元方式,发展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机构,形成各有所长、相互衔接的分类发展格局,为社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满足不同群体老人需求,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重点突破,营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新优势。
一要加大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投入力度。要坚决承担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方面的基本责任,加大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投入。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重点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扭转资源分配不公正的现象,充分发挥公益性的机构属性。今后公办养老机构要把护理型床位作为建设重点,要着力推动现有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引导新建机构或新增床位以护理型为主。还要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探索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等形式,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
二要大力扶持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按照“十二五”规划,我省到2015年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要达到50%以上,使之成为机构服务的主力军。据统计,目前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已占48%,说明这一任务的完成在数量上并不存在困难。关键是在此基础上突破要素制约的瓶颈,扶上马送一程,进一步提高数量,提升服务水平,形成社会力量参与的稳定、持久态势。在用地保障方面,根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通盘考虑各类机构发展需求,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保障。在融资方面,要改善信贷融资环境,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对社会化养老机构的土地房屋抵押融资问题,要加强研究,争取破题。在资金支持方面,要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养老服务。在医保定点申请方面,要研究审批标准和程序,将原来一年的审批期限尽量缩短,使入住老人方便就医。在税费减免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同的优惠政策。条件成熟时,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出台一揽子政策。
三要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坚持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重点做好“走出门”和“送上门”两篇文章。一方面,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建设、管理和维护,通过规范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补助运营经费等方式,健全生活照料、医疗照护功能,吸引老年人“走出门”到社区接受服务。逐步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争取到“十二五”末,建成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超过10000多家,真正打造成20分钟左右服务圈。另一方面,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有效对接各类养老服务需求,使服务及时“送上门”。
四要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提出的“使养老服务业成为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的重要力量”的要求,把养老服务产业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向和内容。积极拓展养老服务和产品内容。利用我省民营经济、产业集聚发展体制等优势,促使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显著扩大。
(三)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和运行水平。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创新驱动,加强监管,再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新优势。民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财政、人力社保、卫生、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各自职责,在体系规划、财政投入、土地供应、设施配套、医养融合、队伍建设、定价机制等方面,研究推出切实举措,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选好调研题目是开展好调研的基础,也是决定调研活动是否有效的首要因素,要本着“抓大不抓小,求精不求多”的原则,从人大监督实际出发,让课题具有导向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同时,力求立意高远、精而管用。
归纳起来,课题来源大致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围绕党委决策部署选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的放矢开展监督的基本方式,是调研课题的基本来源;二是围绕人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选题。人大代表是所在选区选民利益的代言人,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很具代表性和针对性,是调研课题的主要来源。三是围绕群众来信来访问题选题。因其反映的基础设施建设、失地、失业等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比较迫切,是调研课题的直接来源。四是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选题。既可以促进工作开展、保证目标完成,又可以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调研课题的重要来源。五是围绕视察、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选题。把视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调研课题,既可以促进所关注问题的有效解决,又可以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实效性,是调研课题来源的重要补充。六是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题。是人大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主要手段,也是调研课题的首要来源。
人大的调研不同于其他部门的调研,只有充分发挥人大及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切实转变作风,创新调研方法,才能不断提升调研的质量和水平。
1、科学制定方案是前提。要根据年初监督要点当月或当季度工作计划提前统筹制定,合理确定调研人员、调研地点、调研对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避免重复或频繁到同一地点、对同一对象进行调研。调研既要听干部汇报,又要听群众想法;既要看“窗口门面”,又要看“犄角旮旯”;既要看先进典型,又要看后进单位。
2、精心组织实施是保障。调查前,要组织调研组成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同联系部门的沟通,为调研做好充足准备。调研中,通过综合采用“看、听、查、访”等方式多层次、多角度地进行。同时,要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既要深入一线,又要有针对性地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群众代表进行座谈,有针对性地收集意见、建议,做到吃透上情,了解民情,掌握实情。
3、及时总结提炼是关键。要改变重调查、轻研究现象,通过深入研究思考,扎扎实实从调查获取的众多表象事例中提炼总结出某些共性和个性的特点及规律,并透过现象看本质,实现“窥一斑而见全豹”,积极寻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综合归纳后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调查研究是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调研成果是否充分体现,并为党委决策提供了参考、为“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提供了建议。
1、及时公布公开。调研结束后要尽快将调查报告送交党政主要领导参阅,第一时间反映调查情况,以便于领导对调研工作和成果的运用;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调研情况,促使调研成果尽早得到转化运用;要及时将调研成果公布、公开,扩大调研成果的社会影响力,促进成果转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