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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年底,我市文化市场发展趋势良好,保持健康发展势头。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共有396家(文化市场221家,新闻出版市场175家),其中歌舞娱乐70余家、经营场所面积13700m2,从业人数817人;电子游戏(艺)36家、经营场所面积5700m2,从业人数128人;网吧66家、经营场所面积11000m2,从业人数150人;演出经营单位6家、经营场所面积1030m2,从业人数132人;艺术培训4家、经营面积800m2,从业人员20人;音像制品50余家、经营面积1590m2从业人员110人;艺术品经营单位39家、经营场所面积1280m2,从业人数173人;出版物经营单位41家、经营面积770m2从业人员71人;印刷企业33家、经营面积近30000m2,从业人员1045人;打字复印经营单位51家,经营面积1160m2,从业人员106人。
二、以行政审批法规为核心,行政工作有效展开
截至11月底,我局依法办理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物市场行政审批(变更、年检)420件,无任何违法行政收费现象,无一例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群众行政投诉、无举报反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案件,也无因具体行政审批行为不规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文化市场项目审批合格率达100%。完善局行政审批信息系统运行工作,实时接受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控。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全面、真实、准确填写业务资料,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着力于行政审批提速,以增加审批时效。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无“红、黄牌”预警纠错,无违纪违规行为,无绩效扣分。
三、积极开展法规培训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监管
为了更好的规范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增强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开创我市文化市场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文明服务的良好局面。年以来,市场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分期分批组织了游艺娱乐、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音像制品、演出、游泳池、印刷企业等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针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省演出管理条例》、《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条例、法律法规及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参加人员2000余人。为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我局还对特定执法人员举办了3期业务知识培训、行政执法案卷评比、典型案件分析。
四、农家书屋全覆盖,检验验收率100%
我市农家书屋建设工作从07年至今,已在全市157个行政村达到全面覆盖,农家书屋网报工作率达到100%,切实解决了农民群众看书难、买书难的问题。6月中旬省、市新闻出版局相关领导就我市157家农家书屋建设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检查中各级领导对我市农家书屋建设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和肯定,同时也指出了一些细节问题,要求尽快整改完善,切实把农家书屋建设做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真正做到文化惠民,服务三农。
五、切实履行文化执法工作职责,文化市场安全平稳,规范有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安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安服务业的管理,根据省公安厅、文化厅、教育厅、建设厅、商务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拟安排**6年12月18日至**7年3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文化、教育、建设、房地产管理、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基础安全力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关于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管理,维护机关、单位、物业、商贸、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安全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理解严格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取缔非正规保安工作与发展经济、服务社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开展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全市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公安局局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文化局、教育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旅游局、商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公安、文化、教育、建设、房地产管理、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与配合,根据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一是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逐个单位、逐个小区、逐个学校、逐个场所摸排,准确掌握辖区内所有自建保安组织(安全防范队伍)情况,全面进行清查,重新审核登记自建保安组织(安全防范队伍)和保安(安全防范)从业人员情况,并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监管;依法查处单位、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雇用的维护安全人员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穿着“**0式”保安服装和仿“99式”警服的行为。二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保安服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未经工商登记和公安机关批准或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经营保安服务的,要依法处理经营人员,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坚决取缔。三是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安全防范规范化工作的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设立物业安全防范队伍,也可以雇请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立物业安全防范队伍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全面登记从业人员情况,并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物业安全防范队伍只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保安专项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加强对安全防范从业人员的培训。物业安全防范人员值勤时须着装统一,佩带统一的标志;对物业安全防范队伍拒不纳入监管、且管理混乱,发生从业人员监守自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要坚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四是各级公安、文化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派驻保安员规定,在今年底以前完成娱乐场所的派驻工作。对不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娱乐场所,要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五是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的学校或幼儿园可请求政府支持给予适当补贴。六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在清理整治、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中,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如确不胜任保安员岗位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其他适合岗位,尽可能避免由于清理整顿活动造成已经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下岗或失业。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对一些管理严格、服务规范、无违法违纪现象的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可采取并入、加盟和委托管理的方式,纳入保安服务公司管理。保安服务公司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对纳入管理的自建保安组织保安员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轮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着公安部统一的保安制式服装,佩带统一的标志。纳入管理的自建保安组织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建保安组织和保安服务公司共同负责,以自建保安组织为主,保安服务公司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纳入管理的自建保安组织辞退保安员要报保安服务公司备案,新招保安员要经保安服务公司审核培训后,方可上岗。自建保安组织保安员的工资、福利、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以及购买服装的费用,由自建保安组织承担。对不愿并入、加盟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各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安)管理部门可以按管理正规保安的要求,纳入监管,委托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纳入监管的标志是“四统一,两到位”:即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基本保安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落实到位。
所有从事保安或安全防范的组织招录的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疾病,并必须逐一地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逐人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机关一律不予登记,所有保安或安全防范组织一律不得录用。已经在岗在位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督促有关保安或安全防范组织予以清退。所有保安组织未经专业培训的保安员,都必须按规定接受专业岗位培训,由所在地的保安服务公司按照“先骨干,后队员”的原则,采取脱岗轮训、在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其中,班、队长以上骨干原则上都应实行脱岗轮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使其熟练掌握《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标准》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对新招录的保安员,按照《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规定的培训课时培训。所有从事保安职业培训、学历教育的机构,都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逐级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安培训业务;原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要按照《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规定,重新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申请换发新的《保安培训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会同工商、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安机关治安员队伍专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立足本地实际,着眼长远建设,逐步将目前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有经费保障的各种辅警、协管员以及政府出资聘用的治安员等进行整合改制,经过培训、考核后转为保安员,统一纳入保安公司管理。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文化、教育、建设、房地产管理、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安服务业的规范和发展对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和社会安全基础力量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整治规范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确保整治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要积极探索制定扶持保安服务业这一特殊的承担安全职能企业的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采取具体措施,督促保安服务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保安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牢牢把握保安发展的方向,切实管好、用好这支不断壮大的辅警队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关键词】政府信息;形成权;当事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知情权和开放政府的实证法保障制度已经初步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侧重调整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其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公民要求政府提供信息时,政府为什么会有“信息”?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是如何形成的?政府保有的信息和政府赖以决策的信息从何而来?这些问题关系到一个新的法律现象—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力和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正是因为政府正确地运用了“信息形成权”才使公民获得了可用、可信和可以交换的信息及其衍生利益,随着公民知情权利的增长以及政府管制和决策对信息收集需要的扩张,对政府信息问题的研究不应该再局限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资讯获得权等传统问题,应转而关注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权限、成本和收益以及当事人的负担等问题。
一、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性基础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一、当前登记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
1、登记过程复杂,准入成本较高。
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进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在具体登记工作中,涉及企业经营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多达100多项,常见的许可项目主要有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环评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特行证、煤炭经营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等等。据不完全统计,这些前置审批事项涉及行政许可部门多达40多个,例如卫生、环保、消防、公安、质监、安监等。由于前置审批的原因,造成了目前工商登记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关卡多,申办一个项目,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因此,根据该条例及相关规定,从事娱乐场所的经营,要持"四证一照"(即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治安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才能从事该经营活动,类似的还有网吧、印刷等多个行业。二是手续繁,在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前,到多个部门提出申请,并严格依照每一个部门的要求和办理程序,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过程复杂。三是时间长,由于涉及的部门多,即使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办理时限,也会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四是收费高,一些部门在办理前置许可时,少则上百元,多则上万元。如一些个体经营户反映,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有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竟然要收取800元的办证费;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书则更甚,质监部门收取检测费、培训费等名目不同的费用,总计近万元,让一些经营者难以承受。这些特点,客观上造成了工商部门办照难、服务质量差的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的办事形象。
2、登记法规分散,程序条件不一。
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既有以责任形式为基础的立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又有以所 有制形式和地域为基础的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法》,还有以投资人身份为基础的立法,如三个外资企业法,也有以公益性质为基础的立法,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更有以行业为基础的立法,如《印刷业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
上述法律位阶无序,内容庞杂,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又有部门和政府规章、司法和行政解释等,直接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就达到300多个。由于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多而杂,造成市场准入的条件、程序、标准以及提交的文件资料各不相同。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议人员"。有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多个法律法规的条件,让申请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和要求,造成工商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文书格式不一,要求不同,不便于统一管理。
3、涉及各方利益,权利责任不符。
工商登记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卡。只有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完毕方可申请办照。各职能部门为各部门的利益,采取一些扩大本部门权限,减少或降低本部门责任的措施。如:对电子游戏厅,文化部门在按规定收取费用后,不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因其不具备前置条件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清理整顿时,文化部门将有关未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工商部门,请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予以取缔,将监管的责任全部推向工商部门。类似的情况发生在网吧、采矿等行业。由于各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都向后转移监管责任,处于最后关口的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与自身的权利极不相称。
二、原因分析
工商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虽然与工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素质有一定关系。但从更深的层次来看,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工商登记与行政审批存在体制性矛盾。在目前国家经济政策下,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行政审批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对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样存在负面的影响,与工商登记存在诸多矛盾。一是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特别是涉及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比较多,工商登记处于被动的地位,形同橡皮图章,使工商部门的登记效力和作为市场主体监管部门的威信大打折扣。二是行政审批设置不合理。一些需要几个部门审批的项目,由于职能交叉,一个部门的批准是另一个部门批准的前置条件,使申请人在部门之间不知所措。如:食品加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时,须事先取得卫生许可证。由于企业还未成立,生产设备、人员没有到位,不符合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使整个开办过程无法操作。此类现象不仅存在于卫生部门,而且存在于建设、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三是行政审批的设定存在逻辑上的问题。许多行政审批规定,要求企业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予以审批,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具备经营条件等。然而这些审批是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因而造成了行政审批与登记注册互为条件的逻辑上的矛盾。如:《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煤炭经营许可证时,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陷入了一个互为条件的怪圈。另外,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要求工商部门对一些招商引进企业降低准入条件,致使登记时把关不严[:请记住我站域名/]。四是行政审批的范围不具体。《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而那一些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在执行中则难以把握。类似的还有危险化学品,由于种类多,专业性强,工商部门难以具体掌握。
2、法律制度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应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这一规定,无疑将工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扩大化,加重了工商部门登记监管的责任。一些职能部门特别是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以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的形式转嫁到工商部门。
3、监管责任与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界定。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一旦发生事故,追究有关部门行政责任的范围随意扩大。工商部门作为各类工商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所有经营单位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都是由工商部门确认,但不等于说所有责任都由工商部门承担,特别是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前置审批的。各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责任追究范围不宜随意扩大化。例如:《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没有明确规定消防检查、验收是否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答复此条款指的是该场所的经营单位在启用该场所时,应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非设立该场所经营单位的前置审批。据此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企业先行办理营业执照。但在实际工作中,假如一个合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场发生火灾事故,在追究行政责任时,工商部门会因该商场的消防条件不达标等原因被列入追究责任的范围。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工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登记职能,在有关前置审批条件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对证照齐全的企业,工商部门履行的是一种外部的、主体资格方面的监督,而不是内部的、技术层面的监督。而在发生重大事故后,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往往因为发给了营业执照而受到责任追究。近日我市一餐饮企业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而该企业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齐全。这一事件的发生,说明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并不能杜绝和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有发证机关切实履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才能达到审批的目的。
三、建议与对策
如何防范登记风险,合理规范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的关系,是当前乃至今后工商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如下粗浅的建议:
一是合理设置行政审批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项目严格实施行政审批外,对其他行业应尽量减少行政审批,减少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建立一个真正的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
二是改革市场主体的前置准入制度。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将一些一般性行业的前置审批予以撤销或改为后置审批。如消防、卫生、治安、环保等,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后,以事后监督、备案等形式加强监管。
一、充分肯定20*年全市禁毒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20*年,我市禁毒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禁毒法》,进一步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全市禁毒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禁毒工作组织网络建设取得新突破。为全面贯彻实施《禁毒法》,去年7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先后听取了禁毒工作的情况汇报,调整充实了市禁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在9月9日召开了全市禁毒工作会议。各县(市)区也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了禁毒工作机构,各乡镇(街道)都设立了禁毒工作办公室,明确了专门分管领导,各村(社区)也落实了禁毒工作专管员,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禁毒工作组织网络已经初步形成,为下步禁毒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尤其是去年全市在强化禁毒基层基础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海曙正在全区推广南门街道戒毒康复工作模式,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配置专门的工作场地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街道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工作;慈溪、余姚两市对吸毒人员较多的乡(镇)街道都配备了两名专门工作人员,确保戒毒康复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二)禁毒预防教育有了新进展。全市各级禁毒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精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大对青少年学生和吸毒高危人群的宣传力度,基本实现了预防宣传教育对各类重点人群的全覆盖。一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制作下发了一批本土化的宣传教育资料,在全社会掀起了宣传、学习《禁毒法》的。二是以“依法禁毒、构建和谐”为主题,充分利用社会基层组织、禁毒志愿者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组织开展《禁毒法》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农村等“六进”活动,大大提高了《禁毒法》的社会知晓率。三是市禁毒办会同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在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于去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前夕成功举办了一台由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的大型《禁毒法》宣传晚会,并对我市三年禁毒人民战争中涌现出来的30个先进单位、50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进一步营造了全社会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
(三)打击犯罪能力实现新提高。全市公安机关20*年共侦破涉毒刑事案件769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1026名,分别比20*年上升了8%、7.8%;缴获海洛因4644.*克,比20*年上升2.45%,缴获冰毒1*15.71克、麻古13*31粒,合计约22600克,比20*年上升了102.33%。打击犯罪实绩名列全省第二。特别要指出的是,去年公安机关在奥运安保和抗击重大自然灾害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仍能取得这样的战果,充分体现了我市公安机关的良好作风和过硬能力。尤其在侦破大案要案方面,去年的成绩也很突出。20*年全市共破获特大案件62起,其中一案六人以上的团伙案件6起,同比增长100%。余姚市公安机关破获的“4.12”专案,从一条模糊线索入手,苦心经营两2个多月,辗转云南普洱、西双版纳、勐连以及缅甸等地,共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24名,缴获麻古5.4公斤,被省公安厅评为精品案件并受到表彰;此外,鄞州破获的“3.18”特大贩毒案、海曙破获的“6.09”特大贩毒案、江北破获的“7.*”特大贩毒案都在省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这些案件的成功侦破,充分说明我市缉查大案要案的能力有了新的提高。
(四)禁毒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20*年全市共查处5800余人次吸毒人员,其中滥用传统1739人次,滥用新型4*3人次,收戒率名列全省第一。我市已在海曙、鄞州、慈溪、余姚建成4个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点,目前累计收治成瘾人员458名,成为扼制与压缩消费市场的有效手段。全市乡(镇)街道、社区(村)禁吸戒毒工作也从试点开始到全面推开,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针对新型迅速蔓延的态势,公安机关联合文化、工商组织开展了为期三3个月的打击整治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查获场所内涉毒案件20余起,停业整顿涉毒娱乐场所5家,查获吸食新型人员1000余名,进一步净化了社会环境,震慑了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禁种铲毒工作保持了良好态势,连续六6年实现基本禁绝种植原植物工作目标。精麻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网上审批率保持100%,有效确保了精麻药品不流入非法渠道。另外,为改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条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奉化市就建造新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正抓紧开展前期工作。
二、积极应对我市当前严峻的禁毒形势
总体上看,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尤其是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我市毒情形势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全社会的知毒拒毒意识明显增强,快速蔓延的势头得到初步扼制,禁毒工作社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但受国内外“毒潮”侵袭的影响,我市的毒情还是呈现出不断变化、快速扩张之势,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零包贩毒依然突出,团伙案件明显增多。20*年全市共破获一次缴获10克以下贩毒案件497起,占全年破案总数的64.62%;一次缴获的百克(粒)以上大宗贩毒案件62起,占全年破案总数的8.*%;特别是一案六人以上的团伙案件有6起,同比增长100%。
二是吸毒群体持续扩大,吸毒人员增幅居高不下。20*年全市在册吸毒人数比上年增加了4356名,增幅为31.25%,其中外地籍吸毒人员增加2894名,增幅为35.68%。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市吸毒人员年平均增幅都在30%以上,从去年的数据看,我市吸毒人数快速增长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新型来势凶猛,社会危害日益突出。据统计,20*年全市共破获涉及新型犯罪案件331起,占案件总量的43.04%,比20*年上升51.14%,查获吸食新型人员4*7名,占查获总人数的70%,同比上升69.72%,缴获新型数量占缴获总量的82.1%。
我市团伙案件依然高发、吸毒人员持续增多、新型快速蔓延的态势充分说明,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历史任务。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市作为经济相对发达的对外开放城市,更容易受国内外毒潮的侵袭。我市至今没有发现本地制毒案件、20*年查处的涉毒犯罪嫌疑人中外地籍人员占了76.02%。各方面的情况表明,我市已成为重灾区外流贩毒的首选目标,地下市场的发展要比我们预测的速度更快、规模更大。
面对以上毒情形势,从我们自身来看,禁毒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在认识的高度、工作的力度上明显不适应禁毒斗争的新任务。在认识方面,仍有个别地方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在工作方面,少数地方对省、市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甚至出现个别地方因没有贯彻落实去年省、市有关会议精神而被省禁毒委定为2009年问题市级督导整治单位;还有个别地方至今没有按全省统一部署建立独立的实体化的禁毒队伍或办事机构。直接危害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事关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的日益泛滥,腐化人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从吸毒造成的经济损失看,去年我市缴获的各类数量折合人民币约3000多万元,我认为这仅仅是冰山一角,大家知道违法犯罪是隐性的,被我们查获的只是一小部分,隐蔽的消费市场造成的经济损失远不止这个数。从吸毒带来的危害看,不少吸毒人员在吸食后,意识和自控能力失常,往往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尤其让人痛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仍在扩大。去年我市查获18岁以下青少年吸食的有54人,其中有10人第一次吸毒是在校期间。
因此,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推动禁毒工作,不断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市禁毒委今年要围绕贯彻落实去年市“9.9”会议和市政府“40”号文件精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全市的部署和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其中关于市、县(市)区)两级禁毒办配备专职副主任的问题,市里正在酝酿、考虑,希望各地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抓紧配备到位。确保我市禁毒工作扎实开展。
三、努力实现我市禁毒工作的新跨越
2009年,全市禁毒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贯彻实施《禁毒法》,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经济社会形势新变化对禁毒工作带来的新挑战,依法全方位、多层次地推进禁毒工作,努力实现“宣传更广泛、打击更高效、戒毒更规范、机制更完善、管理更到位”的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加强预防教育,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害。要紧紧抓住宣传教育这一根本预防措施,充分利用社区组织和社区警务的优势,建立区域高危人群禁毒宣传教育责任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一是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学校禁毒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使广大在校学生从小树立“珍爱生命、拒绝”意识。今年要在职业教育学校中开展“争创市级示范学校”活动,推动预防专题教育的全面实施。二是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千家万户的优势,构筑“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禁毒教育模式,不断深化“不让进我家”活动。三是共青团组织要按照团中央关于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行动”的部署,大力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形成一支热心从事禁毒教育和帮教工作的生力军。四是公检法司、宣传、交通、城建、文广、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在车站、码头、广场、休闲场所等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开展经常化禁毒宣传教育。五是公安、文广、工商等职能部门对娱乐场所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要定期开展禁毒教育培训,提高自律意识。六是司法行政、公安、卫生、民政部门要在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拘留所等高危人群集中的特殊场所,开展针对防治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活动。
(二)加强缉毒侦查破案,切实增强严厉打击犯罪的震慑力。要加强经常性的毒情形势分析预警,积极开展阶段性、区域性的集中整治行动。各地公安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毫不放松地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端毒窝、断通道,始终保持对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一是要实行全警参与,进一步明确公安禁毒、边防、铁路、海关、机场、高速交警、交通公安等相关警种禁毒职能,完善协作机制,提高全警整体合力。二是要以“堵源截流”为重点,树立主动“打出去”的侦查理念,积极开展区域性贩毒犯罪集中打击活动,加强与云南、贵州、重庆、安徽、湖南、广东等外流贩毒对我市冲击较大地区的缉毒协作交流,确保堵源截流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三是要牢固树立情报主导意识,建立完善情报交流和应用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地区以及其他系统情报的交流与协作,不断规范情报的流转、应用、考核机制。加强车站、码头、机场、港口、文化娱乐场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等易涉毒阵地的控制,尽可能延伸情报信息触角,实现对犯罪的主动进攻。
(三)加强禁吸戒毒工作,有效提高吸毒人员管控水平。各地要积极根据《禁毒法》的要求,积极构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社区戒毒(康复)三3个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体系,实现对吸毒人员管控无缝衔接,有效提高全程管控一体化水平,最大限度地治疗、挽救吸毒人员。一是要规范和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积极总结经验,完善社区戒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本市籍的社区戒毒人员要切实管理起来,外地籍的要搞好协作衔接,确保我市社区戒毒的规范化水平走在全省前列。二是要加大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管控力度。积极研究外来、流动吸毒人员的有效管理办法,通过反复排摸、网上缉控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大对吸毒人员发现、管控和收戒力度,减少漏管失控,吸毒人员在控率力争走在全省前列。三是要继续加大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推进力度,抓紧落实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的建设,确保全市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人数和维持率有大幅度的提升。
20XX年XX区版权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的有力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加强版权宣传和服务,促进版权创新和利用,圆满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多措并举,大力开展版权宣传培训活动
版权工作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文化产业跨越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我们注重运用各种平台载体,全方位、多形式地宣传介绍XX区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中的重要举措、典型事例和成功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广泛开展版权宣传活动。一是利用XX区XX等大型商场的LED显示屏等设施进行宣传,滚动播放“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产权”、“知识产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源动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自主品牌”等宣传标语,强化群众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利用全区各主干道电子屏,定时播出版权保护知识,提升广大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发明创造意识。三是走访文化产业园,加强对重点企业版权意识的宣传。6月份,走访了XX产业园,与产业园负责人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深入座谈交流。四是以工艺雕刻为重点,大力挖掘具有XX特色的版权单位。7月份,XX艺术馆在“江苏书展·版权成果奖”展会期间隆重推出,成为XX唯一一家XX制作展示馆。9月下旬,成功举办XX工艺美术版权保护宣传日活动,正式开通XX版权服务平台网站,特邀市版权局XX作了题为“ 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现场讲座,让大师们受益匪浅。同时,我们协助《XX报道》栏目组拍摄《视点:版权登记 守护“XX创作”》,并于10月份在XX《XX报道》中播出。
(二)以学习培训为抓手,着力提升版权服务水平。为更加有效地推进我区版权工作,我们坚持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从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抓起,全年分别组织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开展3次集中学法活动,先后学习了《XX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XX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XX市版权政策汇编》、《XX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XX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加XX市版权局版权登记培训和著作权保护培训,不断提升版权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以文化活动为载体,积极宣传版权保护理念。今年,我们结合推进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在文化娱乐场所、出版物经营点、网吧等场所张帖版权保护的相关标识和图片,充分利用“三下乡”文艺演出、XX市舞台艺术“四进工程百村行”等品牌文化活动,深入宣传版权保护理念,营造了宣传版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二、激励创新,规范有序推进版权服务工作
一年来,我们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了解掌握实情,协调解决问题困难,全心为企业、群众提供版权工作指导和服务。
(一)优化服务,提高版权登记量。20XX年,我们多次深入XX、XX、XX等地,对XX、文化创意大厦等单位的工艺大师、动漫设计师进行版权宣传及登记申报指导,进一步增强了大家的版权保护意识,激发了大家的自主创作热情,为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到XX月底,全区一般著作权登记达到XX件。
(二)充分挖掘,做好版权项目申报。按照市局20XX年项目申报指南,我们多渠道、全方位进行摸底调研,确定了XX区20XX年版权重点单位及软件正版化推进单位,并指导符合要求的单位及作品申报20XX年度XX市版权项目。今年,XX艺术馆入围XX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获项目资金XX万元;XX设计院申报20XX年度软件正版化项目。同时,积极做好20XX-20XX年度版权项目区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共有XX个版权项目、XX万元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三)以点带面,扎实推进版权工作。今年,我们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在XX中心设立版权工作站,建成XX版权信息服务平台,设置了平台简介、版权登记、版权交易、行业动态、最新新闻、作品展示、法律法规、技能培训、大师风采、在线留言、会员登录、联系我们等12个板块,以此引领全区各镇街道的版权工作有序推进。XX版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开通运行,开启了XX版权服务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项目申报和版权登记服务,促进了各地行业协会的紧密合作和学术交流信息的互通共享,解决了作品登记、版权保护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先后协助工艺大师完成近四百件作品登记,为“XX展销会”、“XX杯”等各类活动提供了版权服务,切实扩大了版权工作的影响力,为全区各行业、企业开展版权工作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执法,营造良好的版权法治环境
今年,我们不断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协调协作机制,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全区无重大案件发生,保持了平稳有序。
(一)抓好日常检查巡查。合理调整人员分工分组,细划检查任务和区域,每季度对全区文化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先后对XX、XX、XX等地区的书报厅、音像店进行重点检查,对全区XX家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XX家外资印刷企业、XX家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进行了重点巡查,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有效防止了侵权盗版问题发生。成立了网络巡查小组,建立网上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单位地址或服务器设在我区的新闻网站及商业网站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摸清经营单位地址、名称、网站名称、网站首页地址、业务范围、许可证号等信息,先后组织对XX家网站进行了网上巡查,未发现违规违法现象。
(二)组织重要时节专项检查。结合“XX”行动,在两会、春节、国庆等重要时节,组织各镇街道对辖区重点区域内的非法出版物时行全面清查和整治,会同区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在XX小商品市场和XX汽车站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清查行动,全年共没收盗版音像制品XX余盘、盗版游戏卡盘XX张、非法书报刊X册、取缔流动摊点XX家,销毁非法图书XX余册、盗版游戏卡XX余盒、盗版录音带XX余盒、盗版光盘XX余张。
第一部分
消防组织及职责
一、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一)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
主
任:酒店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
副主任:安保部经理
委
员:安保部、工程部、总经办公室、前厅部、客
房部、人事培训部、管理部、总务部、购物中心等部门的经理和各联营单位
负责人组成(文件另发)。
(二)、防火安全管理办公室
主
任:安保部经理
成
员:由安保部的经理、主管组成(文件另发)。
(三)、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根据消防监督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履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
火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定期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及时布置、总结消防安全工作,解
决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4、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确保
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消防安全
意识。
5、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火警火灾处置程序,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在
火灾情况下,积极组织员工扑救火灾,疏散宾客和重要物资,保护火灾现场
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二、义务消防队组成及职责
(一)义务消防队的组成
指导员:安保部经理
队
长:
安保部消防主管
队员:
由酒店各部门及有关联营单位挑选附合条件的志愿者参加(文件
另发)。
(二)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在酒店防火安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执行酒店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酒店组织的各项
消防活动,做好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3.熟悉酒店的消防重点部位,熟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
位置,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4.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反酒店消防安全制
度行为,预防和消除火险隐患。
5.定期组织灭火演习。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迅速正确地做出反应,按
酒店火警火灾处置程序积极组织疏散和扑救,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引导
消防队进入火场,并协助扑救。
三、值班巡查组成及职责
(一)
值班巡查组成
酒店值班分两级制,由总值班、保安值班组成。酒店总值班由各部门经理轮
流值班;保安值班由消控值班和值勤组值班。
(二)值班巡查职责
1.酒店总值班职责
(1)酒店总值班代表酒店总经理行使职权,负责督查各部门,尤其是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查夜间保安人员的安全巡查情况。
(2)负责处理当日酒店所发生的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按
酒店制定的火警火灾程序组织扑救。
(3)值班时遇到发生火警等消防事故,要立即前往出事地处理或排除。
(4)酒店值班每天对各岗位的督查不少于3次,并详细记录在案,次日晨会上通报。
2.保安值班职责
(1)消控值班必须提高警惕,严守岗位,集中精力观察和倾听控制器上的各种讯号,遇故障或火警信号应按酒店火警火灾处置程序处理。
(2)值班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及时排除。
(3)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情况清楚。
(4)保安巡查每班不得少于4次,应按安保部指定路线逐项进行检查,
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酒店值班经理报告,遇火警、火灾应立即报告消控中心,并组织人员扑救。
第二部分
消防管理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消防责任
1、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当然的消防法定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增强消防意识,带头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之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主持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改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5、在新建
、改建和扩建项目时,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将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6、负责火险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消除隐患。制止威胁单位和员工安全的危险作业。
7、加强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组织火警火灾处置程序的演练,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8、组织和指挥员工扑救火灾,积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并在自己的范围内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9、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负责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汇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监督。
10、若委托其他行政主管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时,必须出具委托书,并
经常检查督促防火负责人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二、副总经理/总助/总监消防责任
1、受总经理委托,各副总经理/总助/总监协助总经理对分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不断增强自身消防意识,带头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3、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各项工作之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根据下属各部门实际情况和特点,经常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5、积极做好新建、改建和装修项目的审批工作。
6、经常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新员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部门经理消防责任
(一)安保部经理消防责任
1、组织起草制定酒店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火警火灾处置程序。
2、监督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3、与工程部共同对酒店消防设施的使用检查和测试,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4、负责组织或督促对酒店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训练和火警火灾处置程序的演练。
5、负责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
6、在火灾情况下,当好领导参谋,组织指挥扑救和宾客疏散。
7、追查火警事故原因,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8、组织交流消防工作经验,不断促进酒店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工程部经理的消防责任
1.负责制定酒店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2.负责消防设施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负责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和事故的处理,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3.定期组织消防设备的安全检查及预防性试验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4.监督承修单位做好消防设施的检修记录。
5.积极当好领导参谋,逐步做到对酒店重要消防设施的选型.购置.安装.使用改造,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工作。
6.严格消防设施验收移交手续,做好消防设施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7.指导酒店其他部门的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积极推行酒店消防设施全员管理制度。
8.经常检查工程部重点部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如:电视机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配电房.锅炉房.水泵房)
9.严格执行动用明火管理制度,对使用喷灯、烘漆及焊割等明火作业,做到定人、定点、定防范措施并事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10.在酒店发生火灾时,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助指挥扑救、疏散工作,并保证内部通讯电话畅通。
11.对酒店新建.改建.装修项目应将防火设计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12.监督在新建.改建.装修项目进行期间的现场防火安全工作,做好项目竣工验收。
13.做好在酒店进行土建.安装.装饰项目等单位资质证书的审核工作。
14.督促承建单位与酒店签订《改建装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15.经常检查和教育本部门员工和施工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提高防火意识,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前厅部经理的消防责任
1.对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使员工熟练掌握报警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搞好辖区内消防器材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禁止员工携带电热器具在酒店范围内使用,不得动用明火。
6.部门辖区内不得擅自乱接电气线路和设备(特殊需要时应报批),不得在疏散通道和配电设备下堆放物品。
7.定期组织开展火警火灾处置程序演练,一旦发生火灾,按火警火灾处置程序积极组织扑救,迅速疏散宾客。
(四)客房部经理消防责任
1.对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教育本部门员工,应经常向宾客宣传: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烟头和火柴梗应放在烟缸内,入睡前应将电器关闭等防火知识。
4.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5.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熟练掌握报警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禁止宾客员工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客房或在客房内使用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等电热器具,禁止在客房区域内燃烧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7.定期组织开展火警火灾处置程序演练,一旦发生火灾,按火警火灾处置程序积极组织扑救,迅速疏散宾客。
(五)各商场经理消防责任
1.对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4.禁止员工携带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电热器具在商场内使用;不得在商场内焚烧任何可燃物;不得在商场内吸烟。
5.商场内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电气设施,不得在疏散通道.防火卷帘门.消火栓.灭火器和配电设施下堆放商品。
6.下班前对本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确认无隐患,方可离开。
7.定期组织开展火警火灾处置程序的演练,一旦发生火灾应按火警火
灾处置程序积极组织扑救,迅速疏散宾客。
(六)餐饮部经理消防责任
1.对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4.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液化石油气的防火措施及火灾情况下的处置方法。
5.加强对卡式炉.酒精炉和手提式液化石油气炉的消防安全管理,使用前必须经安保部批准同意,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6.负责对烟道.抽油烟机的定期清洗工作,防止烟道.抽油烟机积垢过多引起火灾。
7.保持餐饮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严禁超员营业。
8.禁止宾客和员工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餐饮场所,一旦发现及时妥善处理。
9.营业结束后,督促工作人员对营业场所内的设施和客人遗留的残物及时检查和处理。确认无隐患后,切断电源,方可离去。
10.定期组织开展火警火灾处置程序的演练,一旦发生火灾应按火警火
灾处置程序积极的组织扑救,迅速疏散宾客。
(七)各管理部门经理消防责任
1.对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参加酒店举行的各项消防安全活动,增强本部门员工防火灭火知识。
4.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5.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熟练掌握报警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维护保养好本部门区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器材完好无损。
7.下班后,督促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办公室内的安全情况,确认无误,切断电源方可离去。
8.对租用酒店场所的各单位,应将有关消防管理制度附在合同书上,要求客户必须知道。
(八)各娱乐场所负责人消防责任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增强自身消防意识,带头遵守消防管理制度。
2.全面负责各娱乐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3.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之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需改建和装修项目时,应将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并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保证营业期间各疏散通道畅通。对仓库.厨房.配电室.音控室等重点防火部位设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
6.负责对本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熟练掌握报警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7.禁止宾客和员工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营业场所;禁止在营业场所或工作区域焚烧可燃物品。
8.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营业结束后,全面检查各营业场所安全情况,确认无误,切断照明电源。做好夜间巡查工作。
9.定期组织开展火警火灾处置程序的训练,不断提高员工防火灭火和疏散宾客的能力。
四、主管消防责任
(一)客房主管消防责任
1.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防火,灭火措施。
2.经常性的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四会”(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我逃生.会使用灭火器材)常识。
3.向宾客宣传客房消防安全制度,禁止宾客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客房。
4.发现宾客在客房内焚烧纸张和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应及时阻止,同时报告房务部和安保部。
5.教育班组成员在清理房间时随时注意火种.火源,防止将未熄灭的烟蒂.火柴梗带入垃圾袋内。
6.随时注意观察本岗位和消防设施区域报警装置的动向和情况,一旦有异,立即报告消控中心。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
(二)餐饮主管消防责任
1.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防火灭火措施。
2.经常性的对班组成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四会”(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我逃生.会使用灭火器材)常识。
3.督促班组成员做好抽排油烟机.烟道的清洗工作和烧烤.油炸等作业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4.使用卡式炉.酒精炉和手推车液化气炉时,应经常检查器罐是否漏气,酒精是否外溢,煤气钢瓶皮管是否夹紧,以免引起火灾。
5.餐后收拾桌布时,应注意清除未熄灭的烟蒂.火柴梗等火种,以免将火种带入桌布造成隐患。
6.营业结束应检查煤气.灶具各阀门是否关闭,包厢内是否留下火险隐患,确认无误,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三)娱乐主管消防责任
1.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防火灭火措施。
2.经常性的对班组成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四会”(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我逃生.会使用灭火器材)常识。
3.随时注意观察本岗位不安全因素,以防未熄灭烟蒂.火柴梗等遇可燃物引起火灾。
4.禁止宾客和员工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娱乐场所;教育员工不得在娱乐场所内使用电热器具。
5.营业时坚守岗位,保持安全出口.通道畅通,严禁超员营业。
6.营业结束应对场所内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清理,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
四)商场主管消防责任
1.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防火灭火措施。
2.经常性的对班组成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四会”(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我逃生.会使用灭火器材)常识。
3.教育班组成员不得在商场内使用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等电热器具,对销售的电热器具,顾客需测试应在指定场所测试。
4.注意宾客将流动火源带入商场,如发现客人吸烟要及时阻止,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5.严格控制电熨斗的使用,如因销售需要,须向安保部提出申请,实行定人.定时使用规定。
6.营业结束应对商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五)施工员消防责任
1.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技术法规。
2.在酒店进行的土建.安装.装修项目要按防火设计要求,严格做好
现场监
督和把关工作。
3.认真落实《施工装修现场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和动用明火审批工作,对施工现场使用的乙炔.氧气瓶和油漆等危险物品必须按消防安全规定严格管理。
4.协助安保部做好对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和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
5.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防火教育,严禁施工装修现场吸烟,及时清理现场可燃物。施工结束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五、重点岗位消防责任
(一)天然气保管员消防安全责任
1.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库区附近禁止烟火。
2.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危险物品专管员证》后,方可上岗。
3.装卸气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碰.撞,发现不合格或超期使用的气瓶应采取措施,不得进库,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4.库内不得超量储存,实行总量控制,限量发放的原则。空瓶应注意关闭阀门,防止余气溢出。夏天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气温过高发生意外。
5.管理人员应熟悉液化石油气的性能,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措施,并经常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6.认真检查气瓶.管道.阀门是否漏气,并做好记录。下班前应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对库内.库区的消防安全作好仔细的检查。
7.认真作好各餐厅煤气瓶进.出的登记工作,按煤气钢瓶使用年限,定期清洗钢瓶,并做好交接班手续。
(二)消控中心值班员消防责任
1.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消控中心。
2.坚守值班岗位,严密监视各种消防信号,对报警信号必须到现场查清情况,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3.发生火警.火灾时,按酒店规定的火警火灾处置程序进行操作。火灾时要沉着冷静,正确操作好消防设施,当好酒店领导的参谋,配合消防部门组织灭火。
4.认真学习掌握酒店内各种消防设备.设施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排除一般故障。
5.搞好室内卫生,做好交接班手续。
(三)电工消防责任
1.电工必须经有关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电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必须遵守电工操作规程和《电器安装维修标准》,严禁超负荷运行。
3.新增设或更改电气设施时必须经工程部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4.电工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和清扫积尘,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修理。酒店接待的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须提供临时电源的,电工应在现场值班负责安全。
5.电工应熟练掌握扑救电气火灾的方法和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6.发生火灾事故时,电工应立即到火灾现场待命,高配间电工要坚守岗位。
(四)电焊工消防责任
1.电焊工必须经有关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电焊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必须向消控中心办理动火证,做到“一批三定”(动火审批.定人.定点.定措施)。
3.电焊.气割时,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做好清除电焊.气割地点周围的一切可燃物,专人监护并备灭火器材。
4.电焊间内严禁吸烟。氧气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能倾倒。
5.经常检查氧气瓶.乙炔瓶阀门是否漏气,软管有无破损,接口螺丝是否拧紧。应使用年检后的氧气瓶和乙炔瓶。严禁瓶阀及减压阀里沾上油脂,以免发生钢瓶爆炸。
6.电焊工应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方法,会使用灭火设备,能扑救初起火灾。
(五)油漆工消防责任
1.油漆工必须经过防火安全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2.油漆工在进行油漆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度。
3.油漆间及油漆作业场所严禁吸烟,禁止一切火种进入。
4.保持油漆间通风,经常打扫卫生,随时清除漆垢.干残渣和可燃物。沾有油漆的棉纱.抹布应每天清除,不能乱丢。
5.油漆工应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六)厨师消防责任
1.厨师应认真学习掌握管道煤气的理化性能和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法。
2.在使用管道煤气前应检查各管道.灶具.阀门是否漏气,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3.炼油.炸制食品时应随时注意油温,控制油量,不得离开岗位,以防油温过高引起火灾。
4.烘烤食品应控制好烘箱温度和烘烤时间,以免烘烤温度过高或烘烤时间过长引起火灾。
5.厨房内的电器设施应由电工负责,厨师不得随意接拉电线,确属工作需要必须经工程部同意,由正式电工接拉。
6.营业结束必须认真检查管道煤气阀门是否关闭,烘烤箱是否短电,确认无误后,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七)物资仓库管理员消防责任
1.仓库保管员应懂得储存.保管物资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会扑救初期火灾,并经常保持灭火器材的清洁.完好。
2.把好物资进出库“三关”,即进库验收关.入库保管关.出库复验关。
3.库内物资堆放应做到“五距”,即灯距.墙距.堆距.柱距.顶距,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加以处理并报告。
4.库内不得乱接乱拉电器线路和使用电热设备。
5.库内严禁闲人入内,严禁吸烟和焚烧可燃物品。
6.下班前对库内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部分
消防管理制度
一、用火管理制度
1.在酒店范围内需临时使用明火.电气焊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向消控中心办理动火证,做到“一批三定”(动火审批,定人.定点,定措施)。
2.酒店的仓库.配电间.重要机房.电梯内.商场.地下更衣室.档案室.临时施工点.文印室.洗衣房.服装室为禁烟区。
3.酒店内严禁焚烧废纸和其它可燃物,禁止私自使用电炉.煤油炉.
酒精炉.液化石油气炉等明火用具。
4.严禁在酒店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酒店房间内从事烧香点烛等迷信活动。
二、用电管理制度
1.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维修必须遵守电工操作规程和《电器安装维修标准》,严禁超负荷运行。
2.对电气设备线路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整改。
3.各部门和宾客需要增加电器设备时,必须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单,报工程部批准后,由工程部指派电工按规定安装。
4.电器设备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须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间距。
5.不准私自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取暖器.电烤箱等电热器具。
6.酒店举办大型活动时,新闻单位使用的自备电源和酒店提供的临时电源,要由电工值班负责安全。
7.各营业部门需制作灯箱广告,必须由工程部审定用电量。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8.非电工不得安装电器设备和线路。
三、配电室消防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法规.法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变配电室是酒店重要设施,为了确保供电,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不得擅自操作变配电设备。
3.配电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电力局颁发的许可操作证进行操作。
4.高压电气设备倒闸操作,必须遵守运行规程的规定填写操作表,并在有人监护下进行操作,紧急情况下,有发令人在场作双重监护,可先操作后填操作表。
5.对配电室灭火系统,消防管理人员与维修人员要定期检查,观察压力和预防渗漏。各值班人员应会使用灭火系统,平时注意保养。
6.加强值班,不得擅自脱岗。每2小时抄表一次,做好日报抄送工作,同时做好值班记录。
7.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不得在变配电室放置食品和吃饭.吸烟等。经常做好灭鼠工作。
8.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和检查不安全因素。
四、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处方员工必须熟练掌握天然气的使用方法,了解其火灾危险性。
2.掌握天然气发生泄漏时的预防措施。
3.天然气总阀的开关,必须落实责任人,每天关闭时要通知消控中心派保安员到现场监督,并作好开关登记。
4.经常检查接头、开关阀是否完好,发现漏气及时报告安保部和工程部。
5.发生气体泄漏,严禁使用明火,关紧气阀、打开门窗通风,停止使用各种电器开关。
6.厨房内使用天然气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时要专人看管,使用完要专人关闭。
五、危险物品仓库消防管理制度
1.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气设备应采用防暴型,库外应用明显的禁火标志。
2.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类存放。
3.信纸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存混放。
4.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与堆之间要留有足够的通道。
5.储存遇湿易燃物品的仓库要有防潮措施;接触高温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入在露天或室温过高的库房内,下级要有降温措施。
6.入库和储存中发现包装有破损、渗漏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发货和进货时要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
7.下半时,应对仓库进行防火检查,并切断电源。
8.仓库房外要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
六、防火检查制度
1.酒店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要对酒店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酒店各部门每月对部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3.各部门主管每天对本班组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4.每个员工上下班期间应对本岗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5.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
6.各级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整改。。
七、物资仓库消防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员应经过专门消防培训,熟悉所管物资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熟悉物质的安全防火知识及灭火方法等。
2.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有明显的禁牌,库房门口及通道不准堵塞,要保持畅通无阻。
3.库房内不准使用
碘钨灯.日光灯.高压水银灯照明;严禁使用电熨
斗.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4.要根据不同货物分类.分库存放,不准将性能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同库混存。
5.库内货物堆放应做到“五距”,即灯距.墙距.堆距.柱距.顶距。
6.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房内不允许住人和设办公室。
7.仓库管理员要经常检查照明灯具.电线.开关等电器,发现电线老化,破损或绝缘不良等要及时维修处理。库内不得随意拉设临时电线。
8.仓库管理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库房,确认无问题后,切断电源方可锁门离开。
八、总机房消防管理制度
1.严禁闲人进入机房。
2.严格按操作程序上机,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如发现电线.电器老化或松动破损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工程部。
3.上班时密切注意周围情况,如发现事故苗头或闻到异味,立即采取措施或查找原因,并报告部门领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机房内不准吸烟.不准使用电炉.电茶壶,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九、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1.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凭消防部门核发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方能营业。
2.疏散门营业时间不准上锁,并设专人引导。疏散通道不准堆放物品,保持畅通。
3.不准超员加设临时座位。
4.严禁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
5.各消防设施器材应保证正常好用。
6.服务员要随时注意客人吸烟情况,防止引起火灾。
7.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全状况。
8.散场后,要进行清场检查,并登记签名,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下班后,应切断电源。
十、装修.施工消防管理制度
1.凡酒店范围内进行的改建.装修等施工项目,工程的设计,建筑材料的选用,施工组织方案,消防措施等须报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必须与酒店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酒店安保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必须先到安保部办理进场施工登记。施工单
位必须严格遵守〈〈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4.施工中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严格防火措施,禁止违章作业,电源部分须在酒店电工的协助下接电源。
5.施工现场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安保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方可作业,操作电.气焊割的人员必须是正式焊工,操作现场必须达到一清三定的规定。
6.施工中需使用汽油.脱漆剂等易燃物品时,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易燃品要有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现场内。
7.施工中不准大面积使用脱漆剂等易燃液体,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如必须在现场喷漆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止明火的措施。
8.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限额领料,随用随领,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电炉.乙炔发生器等。
9.工程施工如果影响原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时,须事先报消防监督机关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事故报警和灭火功能。
10.施工的堆料和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楼梯和疏散通道。
十一、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上岗证,方能上岗。
2.每年11月9日所在的一周定为“消防安全周”,要举办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消防演练活动。
3.每半年组织一次保安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业务培训。
4.每半年组织对重点部门.部位.公众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5.通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基本达到“四会”:会报警,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我逃生,会使用灭火器材的要求。
十二、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每日值班分为经理值班、保安值班,经理值班名单每月1日前下发各部门。
2.酒店值班由部门经理担任,代表酒店总经理行使职权,负责督查各部门对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督查保安值班巡逻情况。
3.酒店值班经理负责处理各部门的不安全因素,遇火灾事故必须报告
值班总经理,并按火警火灾处置程序组织指挥和扑救,迅速疏散宾客,使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4.消控中心每天二十四小时保证二人值班,做好必要的值班记录。
5.发生火灾时,消控中心必须按火警.火灾处置程序正确及时处理。
6.值班巡查人员负责对酒店内的违章情况,火险隐患进行纠正和处理,发现不能纠正的火险必须立即向酒店总值班报告。
7.值班巡查人员每2小时按巡查指定路线巡查,并认真作好巡查记录。
十三、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1.酒店消防安全奖惩分为消防责任制奖惩和日常消防奖惩二种。消防责任制奖惩每年年终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和奖惩。责任制奖惩具体内容详见〈〈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日常消防奖惩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100—300元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良.工作表现突出的;
(2)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3)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拯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4)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措施效果突出的;
(5)发现和整改重大火险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6)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7)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作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或部门经理,租用单位负责人2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上述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的;
(2)违反规定携带化学危险物品进入酒店的;
(3)未经许可,擅自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它用的;
(4)对火险隐患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5)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器材和防火间距,经酒店消防监督部门提出后仍不按规定改进的;
(6)埋压.圈占.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工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或部门经理,租用单位负责人200元到400元罚款:
(1)谎报火警.制造混乱的;
(2)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消防法规或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3)在施工中随意改变工程项目原设计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4)刁难.拒绝和阻碍酒店消防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5)因过失引起火警,尚未造成火灾的;
(6)其它危害消防安全,情节严重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部门经理.租用单位负责人4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和作业造成火警,尚未造成火灾的,处责任人400元至500元罚款;
(2)
因玩忽职守,乱扔烟头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3)对酒店消防监督部门事先已发过《火险隐患整改书》,因拒绝或拖延整改而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处直接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
(4)违反本消防管理制度规定而引起酒店.部门或个人财产损失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除给予处罚外,应按损失价值予以经济赔偿。
十四、消防设施检查.维修和保养管理制度
(一)检查程序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职能部门
工程部
安保部
一.消防报警系统
1.探测器灵敏度检测
每月10%,每年年检一次
√
2.探测器模拟火灾优先报警监测
每月一次
√
3.各控制器应急电源,“故障”或“火警”显示,探测器关闭情况
每月一次
√
4.感烟探测器清洗
每三年一次
√
5.手动报警按钮模拟报警检测
每二月20%
√
二.消防喷淋系统
1.末端放水检测(检查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管道阀门)
每半年一次
√
√
2.泵房消控中心启动喷淋泵检测
每二月一次
√
√
3.对市政供水及水池.水箱情况的检查
每半年一次
√
三.消火栓系统
1.泵房.消控中心.远距离启动消防泵
每半年一次
√
√
2.消火栓管道阀门
每季一次
√
3.消火栓最不利点水压检测
每半年一次
√
4.水带.水枪完好率
每季一次
√
5.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检查
每二月一次
√
四.防烟排烟系统
1.新风排烟风机启动检测
每季一次
√
2.新风排烟阀门检测
每季一次
√
3.新风排烟风.风量检测
每半年一次
√
五.消防电梯
1.电梯轿厢内电话,上人孔检查
每季一次
√
2.电梯机故照明检查
每季一次
√
3.电梯迫降装置检测
每季一次
√
4.电梯消防电源检查
每季一次
√
六.消防安全疏散
1.安全疏散指示灯,事故照明灯监测
每季一次25%
√
2.防火门及闭门器.顺位器.合页密封情况检查
每月一次
√
3.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灯具在位.损坏情况
每月一次
√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检查
每周一次
√
5.防火卷帘门手动运行,延时下降运行检测
每季一次
√
√
6.应急广播切换操作
每二月一次
√
七.消防联动系统
1.喷淋泵.消火栓泵联动
每季一次
√
2.新风排烟风机联动
每季一次
√
3.切断空调.新风电源联动
每季一次
√
八.高低配电室灭火系统
查压力表,手动控制.电气控制盘等正常情况
每季一次
√
九.消防救生设备
1.防烟面罩
每二月一次
√
2.空气呼吸器
每二月一次
√
(二)灭火器
1.酒店内配置的灭火器,由各区域所在部门落实专人维护保养。
2.消控中心保安员每月检查一次。
(三)每次检查.测试后认真做好记录,存档检查。
(四)酒店工程部是消防设施检查.保养和维修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五)酒店安保部是消防设施的使用部门,应熟悉掌握消防设施性能的操作方法。
同时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工作。
关键词:文化产业 发展。
文化产业发端于西方国家,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也是国际公认的21世纪最有发展前途、最具增长潜力的“朝阳产业”。
我国的文化产业是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进程中兴起和发展的。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文化发展百舸争流、各显神通,文化产业迅速崛起。但不可回避的是,我国文化产业还处于起步、探索、培育的初级发展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因此,只有清醒地认识我国文化产业的现状,找准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出对策,实现较快的发展。
一、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
1.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态势良好,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国际国内的良好发展条件,我国文化产业获得发展,日益表现出持续增长的强劲发展势头,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对提供就业机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自2004年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均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平均年增加值1000亿元左右,增长幅度15%~20%,占gdp比重年均提高0.15%。2007年我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有1132万,占全部从业人员比重为1.48%,占城镇从业人员比重为4.0%。2004年至2007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文化产业普遍快速增长,其中北京市年均增速17.4%,上海市年均增速15%,江苏省年均增速24%,湖南省年均增速20%左右,山西省年均增速24.5%,安徽省年均增速20%以上,各地方文化产业的增长速度均高于gop的增长速度,呈现出总体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基本实现了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这种全面的增长势头雄辩地说明,我国文化产业己经成为地区发展的重要经济增长点。
2.党和政府的文化管理方式逐步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调控,文化产业宏观调控机制基本形成。
近年来,根据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在文化体制改革深入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推动下,党和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有效机制和途径,着力在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功能和加强宏观指导上下功夫。党和政府逐渐放松了对文化行业微观领域的直接的、行政性的管理,逐渐放权给企业,逐渐放权给市场,通过市场去建设文化,提升文化,政府的引导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政府开始进行文化产业宏观调控机制的建设,向开放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
3.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高新技术推动新兴文化产业的形成和传统文化产业的升级。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与高新技术日益融合,特别是与信息产业相互关联,已成为世界性潮流。近年来,信息技术产业与传统文化产业的日益融合,在我国的文化产业中造成了引人注目的产业关联效应:信息化突入传媒领域,引发“传媒热”,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传统大众传媒部门迅速“触网”,出现了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大汇流”
的壮观景象,启动了一个又一个的消费市场,如网络游戏、手机内容产业等,推动了产业结构重组和优化升级。从相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到,以互联网信息为主的网络文化服务,以旅游、娱乐为主的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以广告、会展、文化商务为主的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正在成为文化产业增量提升的重要引擎。
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文化产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以及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1.文化体制改革仍不到位。
1978年以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解放了思想,创新了观念,改革了机制,抓住了机遇,成为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变得更为复杂、更为艰巨,传统体制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目前,我国现行的文化管理体制基本上还处于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各管理部门之间普遍存在着条块、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管理分散,使文化企业在实践中感到难以适从,还容易产生谁都管不着的灰色地带,使得几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同时,我国文化投融资体制落后,未突破投资主体单一的政策桎梏,多元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文化投融资渠道严重不畅,导致外资及民间资本难以进入,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2.文化产业政策不完备。
不可否认,我国实施文化产业战略后,制定了许多文化产业政策,鼓励、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114号文件),标志着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日益完善。然而,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前瞻性不足,在文化产业这样一个发展瞬息万变的新兴产业里,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必然很多,这就要求产业政策一定要有前瞻性,否则将不能适应实践的变化,造成产业发展中的问题,甚至成为产业发展的阻力。另外,规范文化产业市场运行的政策也不完备。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还处于对文化市场的规范管理阶段,制定政策的原则仅仅是对文化市场进行有序化的整顿,而对于文化产业发展中,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投资融资、市场管理、税收等各个方面少有足够吸引外来资金和资源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也就是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诸多优势在文化产业政策上还没有体现出来。
3.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在文化保护领域我国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国务院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我国的文化产业法规主要是由政府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政府的名义的,条块分割的痕迹仍然明显,行业和部门的利益保护色彩仍然浓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虽然又根据wto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管理办法,但我国现存法规体系与wto对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更加凸显我国对知识产权和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法制的不完善。
4.文化产业规模仍较小,整体实力差,竞争力弱。
从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来看,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竞争力主要表现为若干文化企业集团的竞争力,大的文化企业集团以雄厚的资本、技术和人才实力参与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由于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晚,文化企业虽然数量不少,但缺乏市场竞争力:从数量上看,目前中国文化企业虽然数量很多,但仍处于行业、区域资源与市场分割的“围棋”状态,现代大型文化企业寥寥无几;从规模上看,虽然我国目前文化企业较多,但规模普遍偏小,产业集约化程度低,规模经济的影响力甚微,缺乏市场竞争力;从发展质量上看,今天,全球的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已经普及,高科技与文化产品结合更加紧密。而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专业化水平不高,市场运作能力较差,自我发展能力薄弱,效益低下。
三、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建国以来,我国文化产业从无到有,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打断了中国经济在惯性发展路径上的进程,文化产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再次凸显。因为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物质消费会抑制,而精神消费会膨胀,这往往是文化产业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机遇期。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1.在发展认识问题上,树立科学的文化产业发展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崭新的思维理念,发展文化产业同样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文化产业要做到科学发展就是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文化产业既有产业属性又有意识形态的特殊性,既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又具有精神功能。文化产业的从业人员在追求合理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注重提升其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功能。文化产业的发展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效统一,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在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中实现经济利益。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在发展文化产业时,就是一定要坚持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要把发展的着力点放在服务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繁荣城乡文化市场,不断推出既符合文化发展规律,又反映时代精神的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需求。
文化产业要做到科学发展就是要坚持各地区的全面和协调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总体上看东强西弱。东部具有明显的产业优势,如资金、技术、人才等,西部发展文化产业尽管面临种种劣势和困难,但也不乏其特长和优势,比如,一些地方比较完整地保留了反映古老文明的遗迹;一些城镇包容着丰富的人文内涵;一些乡里村落拥有丰富的民间艺术品种等等。这种独特的文化资源条件是一些现代化程度很高的发达地区所无法比拟的。因而我们应该以东带西,一方面可以有效配合中国目前己经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与东部的互补,便于东西部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整体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2.在发展战略问题上,坚持以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提升文化创新能力。
我国文化产品目前占有世界市场19%的份额,这说明我们已经具有相当成熟的文化产品加工能力,但是在文化创造力方面,我们与文化产业强国仍相距尚远,创新意识、创造能力仍有待提高。以动漫产业为例,我国动漫企业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原创能力弱,产业素质不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很少,在全球产业链中仍处于下游,85%以上的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创新是民族的灵魂,是文化的生命,是文化资源开发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文化产品的生产是智力创造活动,文化产品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具有普遍的、永恒的价值。
要提升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必须以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我们要充分注意高新技术在文化产业的应用,加强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用高新技术手段改造传统文化,开发新兴文化产业。加强文化产业和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建设,要运用现代市场经济信息和营销方式,促进文化产品的流通。我们不仅要制定路线图,而且要制定时间表,进一步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努力把创新理念与市场需求结合起来,推动文化产业升级。
3.在发展策略问题上,坚持推动中华民族文化发展与吸收世界优秀文化相结合,走中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道路。
我国作为文明古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文化遗产的国家。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国各族人民对人类文化的重要贡献。丰富的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走向世界的立足之本。面对世界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强势文化的大举入关,只有立足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优势,充分开发宝贵资源,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创造出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文化产品,才能获得真正的市场竞争力。
中华文化千娇百态,博大精深,独具神奇的东方特色,我们不仅要以热情的姿态与世界文化交流,更要让东方文明走向世界,力争在世界文化市场中争得我们的一席之地。因此,我们要追求人类文化消费的普适性,让中国的文化产品打开国际市场,走向世界,为全人类服务。具体而言,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大力支持国内的文化企业对外投资;加大我们文化跨国公司的建设;完善我国的外贸政策,鼓励各种文化力量按照国际惯例开展国际间的文化和中介服务,利用我们庞大的海外华人团体促进中文语言的国际传播;要鼓励文化企业发展外向型产业,鼓励国内优秀的文化企业与国际知名文化企业合作,积极开展与世界跨国媒体的合作,利用他们先进的技术和全球性的网络市场开拓国际市场,真正实现中国文化的成功远航。
4.在具体实践中,一是要坚持文化体制改革,走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扩大产业规模,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完整的政策和法制体系,保证文化产业的顺利发展。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文化体制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仍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些将成为我国下一步文化产业体制改革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因而,必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今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需着力抓好以下工作:第一,积极调整结构,培育市场主体,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构建产业发展的基础。第二,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要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逐步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新格局。第三,通过重组、兼并、破产等形式,整合产业资源,盘活存量,提高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争取规模效益。为此,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纲要》指出:
“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统筹规划,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示范基地,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
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文化产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才能得以实现。消费者、生产者法制观念淡漠,管理者对依法治文、依法行政的认识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我们要继续完善积极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构建既与wto原则相适应又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发展需要的文化产业法律系统。一是加强立法。为了给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有序、健康的宏观环境,就要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来规范文化市场,重塑文化市场秩序。二是严格执法。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强化版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盗版、伪造、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运用严厉的制裁措施。按照“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要求,通过依法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的健康运转,使文化企业和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蔡尚伟,温洪泉等。文化产业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晓明等。文化蓝皮书:2006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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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晓明等。文化蓝皮书: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5]欧阳友权。文化产业概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
[6]李思曲,李涛等。文化产业概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