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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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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申报材料

第1篇:协会申报材料范文

1、年度会计报表一式一份,企业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外经委的批复、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

2、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对帐单,年末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及累计折旧表,纳税申报表或免抵退申报主表;

3、提供全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科目余额表八、全年纳税申报表主表,12月份员工工资表,全年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存根、发票领购簿、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第2篇:协会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4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培训工作,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有序地开展中小企业专业特色培训,构建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网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培训示范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部门领导、著名专家学者以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示范机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培训示范机构的申报初审工作。

第三条对认定的培训示范机构,采取每三年重新认定一次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自愿申报认定为省培训示范机构: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稳定。

3、开展某项专业特色或专项技能培训工作2年以上,近2年培训超20场次,受训人数超1200人次。

4、根据专业特色或专项技能培训的要求,拥有高水平的专业师资资源。

5、培训运作规范,收费合理,受到所在地中小企业的良好评价。

6、积极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论坛、讲座、公开课等公益。

7、在开展中小企业培训服务中接受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申报材料

1、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申请表。

2、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推荐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定、收费标准、师资状况等资料)。

4、本机构为中小企业培训服务的主要师资人员的构成情况。其中申请中小企业培训师资资格的按《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师资人才招聘细则》办理。

5、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7、从事培训业务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属复印件的,须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三章推荐要求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推荐要求

1、申报机构提供5家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对象或3个社会团体或1个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推荐意见。社会团体可以是省级以上中介服务行业组织或市级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2、同一家中小企业、社会团体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推荐培训示范机构一般不超过2个。

3、推荐单位须出具有实际考评依据的文字材料,并对所出具文字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培训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

2、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推荐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3、省中小企业局组织示范机构认定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申报机构的经验、业绩、效果以及申请机构实地设施等状况进行复审。

4、复审合格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布培训示范机构名单。

第四章权利、义务与管理

第八条权利

1、有权优先获得中小企业培训计划相关项目的举办权。

2、优先申请省扶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资金补助。

第九条义务

1、原则上按企业要求或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2、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的个别免费培训、公开课或论坛时,各培训示范机构应全力支持配合。

3、协助建立中小企业案例库或完成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管理

1、省中小企业局颁发牌匾,并在媒体上公布认定培训示范机构名单,提高知名度。

2、开展中小企业培训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3、培训示范机构每年要撰写年度书面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

4、培训示范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中小企业局取消其培训示范机构资格,并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平台上公布。

(1)经查实申报材料虚假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处分的;

第3篇:协会申报材料范文

为规范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市场,扶优扶强,支持技术、应用创新,扩大优秀产品的知名度,进而创名牌产品,引导消费,鼓励择优订货,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将继续开展向各级各类学校、采购招标单位以及其他用户推荐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活动。现将2011年度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推荐产品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按时交纳会费;

2.申报产品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报送标准文本复印件),已有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应优先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申报产品必须通过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依据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检测合格(报送2009年1月1日以后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4.申报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报送认证证书复印件);

5.申报产品必须获得在国内注册的注册商标(报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申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管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必须获得相关证书(报送相关证书复印件);

7.申报产品必须在上两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展示会”连续参展并编入《参展产品目录》;

8.申报企业应按时参加行业统计,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9.申报企业生产经营诚信度高,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0.申报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11.申报产品三年内参加各类质量检验无不合格记录;

12.申报产品中关于同类产品的评审,将视其在国内外市场中相对的竞争优势作为有较大市场占有率的评审依据;

13.申报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14.申报产品的主体与申报材料中的主体不一致,将不受理评审;

15.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

二、申报产品范围及数量

1.鉴于评审条件尚不具备,教学软件、生物切片、学具产品、实验材料及配件等暂不列入推荐范围;

2.推荐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一个企业限申报10个规格的产品,对已连续三年获被推荐产品的将不受此限。

三、请申报企业认真填写《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推荐产品申报表》(见附件),经所在地区省级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审查、核实、汇总后,连同应报送的全部资料于10月底之前报送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

四、由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秘书处核实汇总(此时可上网公布)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专家组,再对产品进行逐个评审。评审结果将在中国教育技术装备网站省略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将于2011年初推荐产品公告。

五、推荐产品每年评审一次,仅当年有效。

六、建立推荐产品、企业信用登记制度。

七、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请各省级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凡未成立省级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的地区,请教育技术装备处(部、站、中心、办)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八、凡2010年度的推荐产品,其生产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请于年底前递交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

九、推荐产品活动不收费。

第4篇:协会申报材料范文

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74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年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年7月1日—**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重点支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居民区设立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收购网点;支持围绕产业集群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培育。重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通过吸收加盟、资源整合及开设连锁网点等方式做强做大;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有产业依托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硬件设施投入和信息化建设。

(四)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培训及相关研究。重点支持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开展的业务培训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数量

根据**年资金规模,本次项目申报由市一级统一汇总,上报的项目数量分别为:所辖县(市、区)数量9个以上(含)的市,报6个项目,其中市本级不超过2个;所辖县、(市、区)少于9个的市,报4个项目,其中市本级1个。各地汇总上报的项目中,属于供销系统的项目不少于50%。

义乌市单独上报1个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附件一)、企业概况表(附件二),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报补助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等内容;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4.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属于培训或科研项目的,应出具项目实施费用开支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申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

(三)申报程序

第5篇:协会申报材料范文

1998年以来,中国科协开展了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和科普示范城区的创建活动,对推动县(市、区)科普工作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为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的科普工作,中国科协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05〕32号)。按照工作部署,中国科协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第三批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名额

按照“广泛发动、分层指导、阶段推进”的原则,到2010年,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要达到800个左右,约占全国县级行政区划总数的30%左右。第三批创建工作计划总名额200个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依据总体计划安排本地第三批创建名额。

二、创建周期

第三批创建工作从2005年8月开始到2007年8月结束。

三、创建依据

开展创建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国科协下发的《第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和《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工作标准》(科协办发普字〔2004〕16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各县、市、区参加创建工作。以农业和农村人口为主的县、市、区参照示范县创建标准执行;农业和农村人口比例较小的县、市、区参照示范城区工作标准执行。同时,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探索符合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的创建工作内容和标准。

四、中国科协的指导和服务

1.培训与经验交流。对创建单位科协骨干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中国科协将在科协公务网()上设立《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专栏,搭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工作交流的平台。各创建单位可通过该网站反馈和交流创建过程中的工作信息。

2.提供科普宣传资料。根据中国科协年度科普宣传重点内容,定期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及创建单位免费提供科普挂图;为开办《科普大篷车》电视科普栏目的县电视台免费提供科普声像节目。

3.组织实施科普项目。近期,中国科协将通过项目管理的方式,在有关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以及参与创建单位中组织实施“会会协作”项目(涉农学会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结对子)、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技培训项目、《科普大篷车》电视科普栏目推广项目等,以此引导和推动各地的科普工作。

4.定期组织开展科普示范县(市、区)效果评估和检查监督工作。

五、创建期间重点工作

1.根据本地科普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编制《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工作方案》,并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当中,纳入党政部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推动科普工作制度化。

2.按照上级科协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有关科普活动,实施相关科普项目。要重点围绕宣传科学发展观,组织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开展各类科普宣传活动;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在当地的贯彻实施;积极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科教进社区”等重要科普活动;努力争取在县(市、区)电视台开播《科普大篷车》电视科普栏目;实施“会会协作”项目,积极扶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加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辐射和带动能力。

六、创建申报

为了鼓励更多的县(市、区)参与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将采取“广泛发动,自愿参与,制定标准,总结检查,动态管理”的方式。在申请创建阶段,不分配参加创建单位的名额。

(一)申报条件

创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创建单位应为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

2.当地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科普工作,能够按照《科普法》的要求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工作。

3.科普工作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色,对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具有明显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4.有专门的科普机构和科普队伍。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由当地党委或政府提出创建申请,组织制定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工作方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代表中国科协对创建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中国科协备案。

3.中国科协对各地的创建申请进行正式批复。申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7月30日。

(三)申报材料和接受申报

1.申报材料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的审查推荐意见,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申请创建报告,县(市、区)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工作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

2.接收申报材料的单位是中国科普研究所。

七、要求

第6篇:协会申报材料范文

坚持以“四管一争”理念为指导,通过工作创新奖的评选表彰,进一步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着力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勤于思考问题、善于发现问题、长于解决问题的习惯与能力,努力在创新管理上取得新突破,在工作成效上取得新跨越。

工商系统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坚持“突出职能、服务中心、注重实践、利于推广、鼓励首创、宁缺勿滥”的原则,牢牢把握创新工作的方向、质量和针对性。

二、参评对象

各直属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队、萃园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

三、参评条件

参评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管一争”理念,围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体制机制、工作理念、工作制度、方式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积极创新的项目,均可申报参评。

参评项目必须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在监管、执法、维权、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所做出的积极探索,要符合科学性、创造性、典型性、实效性的标准。科学性是指创新工作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方向和总体趋势,符合工商工作实际;创造性是指创新工作同以往工作相比,在内容、方式和方法上体现独创性、先进性,具有鲜明的特点;典型性是指创新工作要在全市工商系统具有较强的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省乃至全国工商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力,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实效性是指创新工作要贴近工商工作实际,已经试行或推行实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并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立项项目要注重从大处入手,跳出工商看工商,跳出工作看工作,通盘考虑,统筹规划,有利于推动工商事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力争在省局和市政府创新工作评选中取得新成果。

四、奖额设置

全市工商系统工作创新奖为年度专项奖,设置奖额10名。

五、组织领导

局成立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各直属局、分局分管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人教处,主要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性事务。评选过程由市局监察室全程监督,保证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评选方法

创新奖的评选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评委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评选工作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步骤是:

1、立项。各直属局、分局和市局机关各处室应紧紧围绕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创新性工作项目,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局人教处提交《全市工商系统创新性工作立项审批表》(附件1)等书面立项报批材料,各直属局、分局立项申报项目不多于4项(其中联合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各处室立项申报项目不多于3项(其中联合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各实施单位要针对立项申报项目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完善申报项目。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跟踪检查,定期跟踪立项项目的落实、推广、成效,对经过实践检验不具备可行性和可推广性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中止实施或不予申报。

2、申报。各直属局、分局和市局机关各处室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局人教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直属局、分局申报项目不多于3项(其中联合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各处室申报项目不多于2项(其中联合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申报材料包括《全市工商系统工作创新奖申报表》(附件2),以及相应的文字说明材料和有关实际运用、领导批示、刊物发表、经验介绍等方面的辅证材料。申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主题,力戒形式主义和过度包装。申报项目原则上必须是经过立项审批的项目,个别确有创新性而又未经立项的项目需申报的,须经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经组长同意。

3、初评。分直属局、分局申报、市局机关处室申报和联合申报三类进行评选。采取处室评选直属局、分局申报项目,直属局、分局评选处室申报项目,联合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以外的直属局、分局和机关处室评选的方法。评选时由创新工作的主创人员进行现场解说或演示,介绍创新工作的背景意图、实施过程、实际效果、社会影响等,每个项目陈述时间为5分钟,再由评委按各类别的名额要求记名投票(具体分类名额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按比例决定,选票未署名视为废票),在候选项目中产生20个项目进入复评,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复评。

4、复评。由评委采取记名方式投票打分(选票未署名视为废票),复评中本单位有项目的评委选票每项每票记4分,没有项目的评委选票每项每票记6分。按总分高低确定创新奖候选名单提交市局党组审定。

5、审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产生15个项目(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一并上报),报市局党组研究,审定10个获奖项目。

第7篇:协会申报材料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国家林业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的,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协办。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办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办条件

(一)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二)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会)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四)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五)申办城市应当具有承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六)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三)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服务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8篇:协会申报材料范文

(一)凡在广西的各律师事务所和其它律师执业机构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系列相应级别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问题,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49号)执行。

二、评审时间安排

2010年10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同时,也是各单位、各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11月至12月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阶2011年1月至2月为高级职称审批公布阶段,中、初级职称审批公布应在2月底至3月初完成。根据审批权限,申报高级律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和需要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的人员务必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把全部申报材料交到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过期不予受理。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将《2010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电子版(电子信箱:)和纸质材料于2011年1月28日前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三、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问题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1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42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9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办[]4号)执行。

四、资格审批程序

申报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经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委托自治区外有关高级评委会代评;申报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区直律师事务所和区直单位其他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申报中、初级律师系列技术资格的,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报自治区司法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各市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申报中、初级律师系列技术资格的,由各市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各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备案。不具备条件组建律师系列评委会的市,可经该市职改办批准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委托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报自治区司法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五、关于职称评审条件和申报材料的要求

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仍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122号)执行。

(一)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需填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均要求与原件核对):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含电子版,A3纸打印);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16开约双面打印);

3、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可不参加考试审批表》)各一式3份(按上述顺序分别粘贴在每份评审表的第1页与封面之间);

4、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著作或论文各一式3份(均为复印件,要求装订成册并在封面附上目录,专著复印件要有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论文或作品复印件要有相应报刊的报头或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

5、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明,其它能够证明本人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的材料(需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各一式3份(均为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附上目录)。不具备条件组建律师系列评委会的市如需委托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的人员除交上述1-5项材料外,另需增加如下材料:

1、由市职改办向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出具的委托函一式1份。

2、由市职改办向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出具对拟评人员的公示

结果情况说明材料。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含电子版,A3纸打印);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实行全程无纸化操作,申报人员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自行填报相关电子表格并扫描(或用数码相机拍摄)录入相关附件材料(必须保证扫描的电子材料清晰可阅读),申报人对电子申报信息要认真填写,报送后一律不允许修改,同时将纸质材料送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各一式3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可以从以下网站免费下载:

六、其他事宜。

以上未尽事宜,原则上参照2010年的做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相关表格可以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律管通知栏内)下载,网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初、中、转正定级)

第9篇:协会申报材料范文

天玑星,北斗七星中的第三颗,尊为禄存星。相传,天玑星主理天上人间的财富,也被喻为财富之星。

天玑奖评选原则:

1、秉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评选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各参选公司的申报材料、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第三方数据提供商等。

2、采取“硬性专业数据指标+专家评审+微信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得出最终获奖名单。专家评审团由银行各板块业务高管等专家团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