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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招标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业主:_____(盖章)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 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
条件中指明。
1.1.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
和
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
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 业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单位 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
理服务的机构。
1.1.6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 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
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
监理规范》(JTJO77_9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
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项目建议书 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 日 即历法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
日截止的时间段。
1.2 解释
1.2.l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
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l.2.l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
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1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
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监理单位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
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
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 职责
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
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
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
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
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
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
权力;
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
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监理人员
2.4.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
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
认可。
2.4.2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
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
的主要监理 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
派驻人员。
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
认可。
2.4.6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
须常驻现场。
2.5 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
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
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
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 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
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业主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
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 资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
关的资料。
3.3 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
出书面决定。
3.4 代表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略)
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b-1 监理服务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 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附件
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附件
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关键词:合同管理 工程监理 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279-02
合同,又称契约,它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协议应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经济合同是法人与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是指业主就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与各经济人(承包人)为实现工程目标而以书面协议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工程监理合同就包含于其中,因此受经济合同基本规则的约束。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参加监理投标、中标后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合同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施工监理的依据是合同,监理工作实际上是合同管理工作,无论是进行质量监理,还是进行进度控制或计量支付,监理工程师都应按合同办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一旦在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就变成了业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和执行的承包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尽职尽责,不能越权;另一方面业主和承包商应服从监理工作,配合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和公正要求,决定了他在合同管理中,能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地履行合同,公正地解决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等合同管理事宜,协调双方的合同关系,及时避免或减少合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维护业主、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我国实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以来,国际惯例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在引入外资项目上更是如此。工程监理实践证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关键是熟悉合同,掌握合同,利用合同对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管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赔偿、争端与仲裁、违约、工程分包、工程保险等方面。理解和熟悉合同的主要内容,对监理工程师、业主、承包人都十分重要。
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建议,经合同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后生效。作为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变更问题时,应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正确处理工程的变更工作。工程变更,不仅变更工作本身会产生额外工程成本,延长工期,还经常会影响其它相关工作,埋下索赔隐患,甚至会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通常是不可预见的,但工程变更一般均对工程费用、工期产生影响,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利益,因而监理工程师应谨慎的按合同条款实施工程变更管理。一般来讲,工程变更要求可以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提出,但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才能生效。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业主同意;业主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请求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必要时报业主同意后,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监理工程师应就颁布工程变更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费用。
工程延期是合同管理的内容之一。按合同规定,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的合理竣工期限的延长,它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期的原因主要有: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业主造成的延误、妨碍、阻止;不是承包人的过失、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其他特殊情况;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延误原因。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后才受理工程延期:①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成;②延期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延期意向;③承包人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延期的详细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④延期时间终止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
合同管理的费用索赔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非承包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费用损失或增加,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正式向业主提出认为应该得到的额外费用的一种手段。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费用索赔时,一般分两个步骤进行,即查证索赔原因、核实索赔费用。在收到承包人的正式索赔申请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看到所要求的索赔是否有合同依据,然后将承包人所附的原始记录、帐目等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记录核对,以弄清承包人声称的损失是否由于自身工作效率低或管理不善所致。如果经监理工程师查证,承包人所提供索赔理由成立,则应该核实承包人的计算是否正确。在允许索赔事件中,承包人常有意或无意的在计算上出差错,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计算过程,特别是承包人计算中所采取的合同条款依据、价格、费率标准和数量等方面。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合同中止前或以后,业主和承包人对合同以及工程施工中的很多问题将可能发生各种争端事宜,包括由于监理工程师对某一问题的决定使双方意见不一致而导致的争端事宜。对于争端的管理按照合同要求,无论是承包人还是业主,都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并呈一副本给对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争议通知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与取证。同时对争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后,业主或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仲裁,其决定则为最终决定,争端事宜处理完毕。只要合同未被放弃或终止,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继续精心施工。当合同一方提出仲裁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争议进行友好调解,同时督促业主和承包人继续遵守合同,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在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查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监理工程师应在仲裁后执行裁决。一般而言,仲裁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再诉诸于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以改变此裁决。
关于工程违约原因则是多方面的,既有业主的原因,又有承包人的原因。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分清原因,及时协调、处理违约,避免违约现象发生,目前由于公路建设资金紧张,业主在资金支付上违约时有发生,这样监理工程师必须想法进行协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按照惯例,获得整个工程的工程合同的承包商,可以将该工程专业性质或工程范围再分包给若干家分包商实施任务,业主也可将一些专业性强的部分工程或单项工程直接授予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商一般直接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监理工程师应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加强组织、监督与管理承包商和分包商,处理好一般分包合同与指定分包合同,避免和禁止出现不必要的层层分包。合同规定合理的分包一般在30%以内,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分包情况,切不可放松对分包人的管理,使质量出现漏洞,影响进度、质量、投资三大控制目标。
合同转让强调无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及合同名下的利益随意转让他人,工程分包须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商并不能解除合同中分包工程部分的责任与义务,仍要协调、督促、照管整个工程,承包商不能将全部工程分包出去,自己一定要执行主体工程合同。承包商并不因搞了部分工程分包,从而减少其对分包工程在承包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指定的分包合同直接涉及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合同,最好得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批准。在标书中,应明确写出指定分包的项目或指定分包商的名单。指定分包合同所用的指定金额应包括在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之内,指定分包商应当向承包商承担如同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以保证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满意并合作共事。
土木工程实施阶段的保险,是指通过专门机构保险公司以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参加保险者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即用保险金给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它的好处是参加者付出一定的小量保险费,换得遭受大量损失时得到补偿的保障,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有关规定,督促承包人进行保险。
总之,合同管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对合同进行科学管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合理的运用和实践,才能做到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优化施工监理,创造优质工程。同时合同管理不但使企业在建设市场有充分的自,还可预防和减少纠纷。因此,签订合同必须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为反对垄断、进行公平竞争提供保护。但目前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运用和实践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少数合同由于低价中标,有些合同条款明显对承包商不利,致使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给工程带来隐患。2、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商资金紧张,削弱企业竟争力,影响其经济效益,直接造成庞大的债务,危及社会稳定。3、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现象时有发生,存在“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做法,直接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4、承包商对有限的建设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挤占、挪用的现象,由于资金未能及时用于建设工程,影响施工进度,延误了工期,同时加大了工程费用。5、施工单位主要人员随意更换和私自离开施工现场,设备不能及时按合同到位,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针对以上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应该制定相应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关系,严格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三大指标的有效控制,因此,要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的投资效益,必须理顺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关系。
关键词: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1
一、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建造施工企业不同于与其他企业的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都必须根据建造施工合同来进行,建造施工管理过程实际上就是履行合同的过程。在建造施工过程中,企业既要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建造施工合同,还要履行与合同相对应项目业务公司签订的项目分包合同,此外还要履行因建造施工需要的物资采购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等。没有建造施工合同就没有一系列的生产活动,而建造施工合同一经签订,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都会随着纳入合同规范范围。因此,合同管理在建造施工企业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贯穿到企业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管理的每个环节。
因此,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是建造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建造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现就目前此类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需完善的对策谈些个人看法,以引起大家对此类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
二、当前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业务水平有限。
(二)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不落实,缺乏有效监督和考核。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1.合同主体不当;2.合同表述不严谨;3.合同条款不齐全。特别是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约定不清。4.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无效合同。
(四)合同履约不尽人意,不懂行使不安抗辩权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三、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历史原因。当今建造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色彩。
(二)认识原因。合同法律滞后和人们法律意识滞后,对合同中的法律关系认识模糊不清,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条款,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缺乏依法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意识。
(三)制度原因。企业缺乏有效可行的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以上三个原因,导致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滞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
四、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的防范对策
(一)充分认识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是建造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应围绕这个核心开展,只有正确地处理好了市场与合同、合同管理与项目现场管理、合同条文与合同法律这三对关系,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企业应树立起依法签约、依法履行为前导的依法经营思想,把合同管理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渗透到施工现场管理中。
(二)健全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1.严格合同会审制度。合同应由企业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有关专业部门(计划、财务、安全技术等部门)联合会审。合同印章包括合同审查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应由合同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各种论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合理、可行;(2)资金是否落实,来源是否正当;(3)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合理;(4)价款和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济效益如何;(5)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人的资格、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6)合同形式、内容是否合法;(7)条款是否齐全、严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8)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9)履行、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合理,有无仲裁条款。
2.建立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1)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对合同签约率、履行率进行跟踪考核,及时予以修正。(3)细化合同管理考核的内容,对节约合同资金的数额以及妥善处理合同争议纠纷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数额等等进行考核。(4)对合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因合同决策人员、管理人员或承办人员行为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其后果、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3.成立履约索赔小组。如果说合同是履约索赔的法律依据,那么佐证材料就是履约索赔的事实依据。履约索赔佐证材料收集整理是一项十分繁琐和细致的工作,需要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可以说几乎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可能索赔的因素。跟踪对于确定的建造施工项目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因这些条款在以后合同发生时纠纷时,就是索赔的依据。所以成立以合同管理人员为主的履约索赔小组,在日常工作中收集整理保管佐证材料,以便日后为履约索赔时提供有利证据,来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1.加强合同报表、台账和档案的日常管理,由企业合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2.全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由法律专业人员及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共同制订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委托人的签约行为。
3.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四)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首先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和决策者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然后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合同管理人员。并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可根据本企业与市场的实际情况,参加短期培训或进高校相关专业深造。同时从经济角度出发,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并进行考核。凡忠于职守,认真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及时表彰,予以奖励。反之,则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和后果,给予相应处罚。通过以上措施,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
总之,市场经济下建造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已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荆红侠.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探讨[J].天津科技,2010(02).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2.2文献标识码:A0引言
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建立经济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联合开展项目管理,以实现提高施工质量、缩短施工工期、降低施工成本及施工风险的目的。由于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为此,下文首先介绍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再举例分析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1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程监理的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外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并不高,因此难免会出现问题。
1)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足。目前,大众对工程监理的认识较落后,尤其在一些地方政府或小型的建设企业中,管理权力高度集中,且对监理企业的管理项目极不信任;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工作仅应对项目质量负责,因此不重视对除质量以外的项目监理管理;部分业主把监理单位看作下属单位,仍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即采取行政指令干预监理单位的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却直接将责任归咎于监理单位。
2)业主违规干预监理工作。高速公路建设中,业主违规干预监理工作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尽管监理单位有权审核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等级,但业主却时常利用行政职权予以干预。而事实证明,工程一旦使用与施工标准不相符的材料便容易产生质量缺陷,并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b.尽管监理单位具有审批工程计量的权利,但监理单位却无法预知业主何时支付工程款,同时也无能力干预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此时,施工单位便会以此为由无视监理单位的意见,从而影响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差。高速公路的部分施工单位将工程违规转包或分包给技术力量薄弱的小施工单位。如此一来,工程施工现场难免会出现违规违章的操作行为,同时此类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普遍不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因此无法有效应对施工过程的突发事件,从而使监理人员必须应对管理与技术方面引起的相关问题。
4)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高。高速公路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并不高,而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有三方面:a.未严格审查所聘监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且人员流动性大,从而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b.部分监理单位采取挂靠的方式赢得招标资格,而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却不具备招标所要求的条件;c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理工作混乱。总之,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现状不容乐观,且无论监理单位自身或施工单位或业主,均存在不利于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因此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2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现结合某高速公路在监理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分析如何完善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工作:
1)积极开展监理业务的建设工作,提高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监理业务的建设表现在以下方面:a.按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挑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干部组成专业的监理队伍;定期组织监理人员参与专业知识培训和项目管理培训,具体学习项目管理办法、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要点及隧道施工质量控制办法等,并在会后组织监理人员参与综合能力的笔试。b.以规章制度约束监理人员的行为,即监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热情服务、严格监理”的原则;坚持“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的原则。c.明确各项专业的目标任务,健全监理守则、考勤考核、监理程序等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由此将监理工作与组织和制度管理结合起来,以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2)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此高速公路全长40.209km,沿线穿越崇山峻岭区域,且隧道与桥梁折算长度约占总长的55.7%。可见,此项工程的施工难度大,且技术性强。对此,要求实行精细化管理,即全体参建人员及单位均参与到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在隧道施工过程,考虑到公路沿线的山体地质条件较差,监理单位首先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并及时将监理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上报至总管理部门,由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队伍根据现场调研资料制定方案,即对隧道出口采取“注浆加固充填滑塌体+封堵地表水下渗”的施工方案,以确保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但因地表的注浆量较大,外加工程较为隐蔽,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全天候安排人员监管地表注浆的加固质量,同时根据混凝土罐车的称重单,严格计量,以保证注浆效果。
3)严格执行监理规范。监理单位主张以制度规范来约束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以实现监理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和规范化,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坚持“五不准”原则,即未批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准开工、不准使用未经检验的材料设备、不准实施未被批准的工艺、不准签认未经自检的文件资料及上道工序未经检查不准继续开展下道工序施工。b.按专业分工,把好材料质量关、工序质量检查关、测量放样关、中间交验关及设计变更关,同时实行“三项”管理办法,即施工之前先备料、监理之前先自检、推广之前先抓样板。c.跟踪管理,即按月检查各项专业的抽检数据;定期组织召开工程施工质量分析会,以探讨监理或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按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量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日常工作,并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以激励全体参建人员均能积极参与工程监理。
4)坚持质量进度两手抓。本项工程的施工工期较紧,因此根据工程建设工期总目标及阶段性任务期限的要求,监理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实施“高质量、高标准”的管理方案,即一手抓质量,一手抓进度,以免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延误工期。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管理部门决定重新部署施工组织,即按旬、月、年分阶段落实责任制,以加强对施工计划的管理力度;重新安排监理人员的工作,并明确施工期限、施工内容、施工质量要求及检测项目,以使各项监理工作均能落实到位。
3结语
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是一项保障工程如期、保质、安全完工的工作,理应予以重视。但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要深究问题出现的原因,还应结合国内外成功的经验,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增强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能力及推进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詹友.讨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中国建材科技,2014(5):324,326.
[2]张婧.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和工程变更的管理分析[J].江西建材,2015(10):182-183.
[3]罗柱,张文涛.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5(9):168.
[4]李艳艳.辽宁省高速公路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9):222.
[5]黄闯.高速公路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标准化管理初探[J].内蒙古公路与运输,2012(3):49-51.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风险分析
风险是指在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中因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风险管理是衡量承包商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项下有名商事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民商法基本原则;但该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也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否则违法的部分无效。在建筑法律关系中,对于工程项目立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和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的项目等方面都要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筑关系各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各种合同。建筑企业若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不透彻,就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
第三,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及合同管理专业人才。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第四,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而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致使合同签订后引发出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大多与当初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时把关不严有关。其成因包括:资信审查不到位;忽视合同特别条款;付款条件不明确;盲目采用低价策略增加自身风险;被业主拖欠工程款等。
第五,在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履约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一方的行为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对另一方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例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
一是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或者是一些包工头。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防范措施
第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强化责任。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建设单位应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坚持原则、知识面宽广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谈判时,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让具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与财务的综合素质谈判人员参与进去,多方面严把审查关。合同谈判人员要对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负责;审查人员要对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法性认真审查;批准人员要对合同的经济性、风险性把关。签订合同时,还应进行合同评审,明确技术规范、工程款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等重要条款,对工期、质量等做出细致的规定,及时发现问题,并通过谈判明确地写入合同。对于重点项目还要经集团公司评审。
摘 要:现阶段,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中产生的纠纷有日益增多,规避的重点是防范,也就是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的管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因为任何一项工程的建设,其行为主体无不涉及到许多方面,诸如政府建设管理机关,金融保险机构,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其中,除政府管理机构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外,其它方都是通过“合同”联系在一起并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共同努力,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也正是在“合同“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之下进行的;牢固树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法制观念,加强合同管理,认真执行《合同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防止纠纷的发生,维护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建成,保证有序和有形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1 建设项目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1.1 建设项目合同的种类
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督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涉及的相关合同。
1.2 建设项目合同的特点
上面列举的这些建设项目合同的共同特点是,符合《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采用《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使得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及有关第三方增强合同的法律意识,依法严格地履行合同,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
2 加强合同管理控制是“三控”的重要依据
“三控”,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和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双方实施工程管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工程合同的性质,工程范围和内容、工期、物资供应、付款和结算方式、工程质量和验收、工程保修、奖罚条款、双方的责任等进行认真研究、推敲,力求条款完善,用词严密,内容和程序合法,权利和义务明确,所以必须做好履行的工作,以期通过合同管理控制,实现工程项目“三大控制”的任务要求,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1合同管理中的质量控制
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严格约束承包人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中写明的试验项目、材料性能、施工要求和允许精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严格把好质量关,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2.2合同管理中的进度控制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后,将对进度计划进行认真的审核,检查承包人所制定的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关键工序所用时间进行监督与控制。
2.3 合同管理中的投资控制
发包人作为工程费用的监控主体,处于工程计划与支付环节的关键位置,除了加强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表,工程费用的计量与支付管理外,还将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其他费用加强监督与管理。此外,还应根据合同条款、制定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使工程费用监督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范围、支付方法、支付程序进行。
3 推行合同管理控制目标制
合同管理控制目标制,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合同目标管理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是指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目标,运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履行行为施行管理活动的过程。
3.1 合同履行中的管理控制
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2 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理控制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纠纷,当争议纠纷出现时,有关双方首先应从整体、全局利益的目标出发,做好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此时合同资料是重要的、有效的法定证据,有利纠纷的解决。
4 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控制的手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必依据合同加以约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手段:
(1)普及合同法制教育,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2)设立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和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3)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4)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的活动。
(5)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
(6)借鉴和采用国际通用规范和先进经验。
5 分包合同的管理
目前工程中分包的工序非常多,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分包商进场时,协助监理工程师向分包商交代清楚各项程序,并要求分包商严格遵照执行,若发现分包商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鼓励分包商参加工地的会议,分包商是否参加工地的会议,通常是由施工单位决定的,应鼓励分包商参加会议,以便加强分包商对工程情况的了解,提高其实施工程计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检查分包商的现场工作情况,严格监督分包商执行合同和认真切实实施分包工程,保证分包工程质量,检查的重点为 :第一是分包商的设备使用情况,即根据分包协议中规定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可用程度等进行核实;第二是进行分包商的施工人员情况,即根据分包协议中有关配备人员的规定,核查其人员资质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系统的情况;第三是实施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准;第四是对分包商的制约与控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避免或减少由于分包商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必须对分包商进行有效的制约与控制,方法有停止施工、硬脂付款及取消分包资格。
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奖罚分明;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确保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简称为4M1E。因此,事前对这五方面的因素严格予以控制,是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关键;当然还需要一定的方法、措施以及相关方面力量共同来完成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强调还是人的作用,人是直接参于工程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人,作为控制的对象,是避免产生失误;作为控制的动力,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因素第一”的主导作用。
6 结 语
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程序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合同管理控制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也是项目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erson should to strengthen contract management, improve enterprise management level, to enhance the strength and competitiveness, can be in an invincible position in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Key words: building enterpris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推进,施工企业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因此,施工方要加强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实力与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施工方要认识到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内容庞杂的工程,需要踏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真正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牢牢抓住合同管理的中心环节,确保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才能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一、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的特点建筑企业的特点是,项目工程的固定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其次是,建筑物的形态千差万别、功能特定、种类繁多,形成产品的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三是,建设项目的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额大。合同“标的物”的这些特点必然会体现在合同中,决定了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经济合同,其特点包括:(一)施工合同的条款多,由于建设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和施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施工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条款也多。(二)施工合同的变更多,当主观和客观情况变化时,有可能造成施工合同的变化,施工合同争议和纠纷也比较多。(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影响因素多,受外界自然条件影响大,合同的风险高。(四)施工合同履行时间长,由于建筑产品体积庞大、结构复杂、施工周期都较长,工期少则几个月,一般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五)施工合同涉及面广
1、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
2、涉及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商、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单位、保险公司、担保单位等多方。
3、施工合同还会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合同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负责拨付工程款的银行监督管理。
4、遇到合同纠纷时还要与合同的调解机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打交道。此外,还要涉及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合同公证机关或鉴证机关等机构和部门。(六)采用清单计价方法的建设项目合同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单价分开。清单中的工程量是预计量,工程竣工后要据实盘点结算;清单项目的每一项报价是固定的,除依据合同调价条款规定可以调整外,是不能改变的。
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途径(一)增强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建立与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因此施工方要增强法制观念与意识,建立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各级合同管理的相关机构,同时配备综合素质较高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另外,施工企业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定期举办多层次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加大合同管理的宣传工作,使得企业员工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与合同管理意识。(二)对施工合同的签订与评审要严格把关进入合同的签约谈判阶段,施工方要组织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严格地评审,对发包方所提出的要求逐条地进行详细而认真地研究。施工方应认识到合同签订之前评审工作的重要性,避免在合同条款中出现疏漏与差错事,坚决杜绝签订一些无履约能力与违法的施工合同。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签订于评审的严格把关,才可以使合同双方平等地履行权力与义务,避免合同中苛刻条款的出现,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法规来规避风险。(三)实行合同交底制度施工企业要实行合同交底制度,使工程项目的所有工作人员充分地了解施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为确保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工程开工之前,施工方的合同管理部门要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与合同条款对各部门的经理进行交底工作,时其明确合同中所规定的承包范围、合同的经济指标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与此同时各部门经理要对施工合同的目标进行分解,明确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提高工作人员的合同意识,为日后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四)加强合同履约的管理工作,提高索赔意识作为施工方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工程实施所有环节,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施工方要不定期的检查施工项目,对工程的工期、安全、质量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地了解,对履约中存在的重大隐患与问题及时地发现和处理。另外,施工方还可以通过追踪和检查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情况,并对此进行搜集和整理,将其反映出的实际状况与施工合同文件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对比与分析,调整偏差,从中找出属于发包方的责任,提高索赔意识,以此来降低自身的损失。三、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保障。在施工企业内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的协调管理制度、审查制度、批准制度、监督制度、考核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备案制度。(一)合同的协调管理制度
施工合同的签订关系到整个公司的集体利益,合同的执行需要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运作,合同的签订不单是合同管理部门的事,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签订的协调管理制度,调动企业各部门的积极性,明确他们为了达到合同的目标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计划,安排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实现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及合同的正确履行。(二)合同的审查制度
为了确保企业通过建设项目的施工获得利润,降低合同风险,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反复的推敲、严格的审查,避免合同条款的遗漏和错误。应着重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是否考虑充分等,在严格的审查制度保证下,可使合同的签订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日后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三)合同的批准制度
为了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要建立合同批准的程序,合同在签订前腰经过企业内部的会签,法律顾问应当签署对合同条款审查的意见,经项目的主管领导批准,最后由企业的主管或企业法人签字批准。在合同的批准制度中应当明确企业合同印章的使用、登记、保管等规定,做到“专章专用”严格管理,合同印章必须有专人管理不得滥用,不得为省事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签约时合同印章的专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一同前往办理。(四)监督制度
应当制定对合同的签约程序、履行过程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通过有效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企业内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合同,做好备案工作。(五)考核制度
在制定考核制度中应当明确有关考核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统计报表方法,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合同履行的效果做考核评价。此外,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等,通过制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程序化保证正确地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合同的实施过程就是合同的义务人的履约过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遵守合同约定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履约时间、地点、方式,完成合同约定标的、数量、质量、造价,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取得相应的权利。(二)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