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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方案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 关于建筑业的十一条干货(2)
20xx-03-26 09:54:05 来源:中国检测网 阅读: 507 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xx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xx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八、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影响 措施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就是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为迎接这次改革,企业以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和动员,以便在这次浪潮中做到未雨绸缪,将企业税制改革风险降到最低。
一、“营改增”在建筑行业中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邮政服务业的展开,逐渐的完善了“营改增”中的内容,加快了我国所有行业进行“营改增”的步伐。而建筑行业也将要在2016年5月1号正式的实施了。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行业,每年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收以及就业机会,加快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进行营业税征收时往往采用全额征税制度,由于前一个环节的税额进行了重复征收,使营业税征收中存在严重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将会对国家税收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引,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有利于建筑行业的未来发展
“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实施后,可以减少建筑行业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减轻了企业的赋税责任,使建筑行业的分工更加的细致化,使建筑行业的粗放特点得以改善;在建筑行业发展方面,“营改增”制度进入到建筑行业,可以加强企业之间的管理,遏制了偷税漏税、恶意竞争等事件的发生,使建筑行业形成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和谐发展。
(二)“营改增”整体增加了建筑行业的税收
根据相关数据表明,建筑行业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建筑行业投入在人力上的成本较高;在收购建筑材料时,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发票的取得产生了困难;在一些大型建筑过程中,往往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进行项目承包,这使工作中的管理带来了困难。而以上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付税,影响了企业的利润,更严重的还会对企业的经济造成亏损。
(三)“营改增”改变了建筑企业传统的会计核算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营业税与增值税所涉及的科目完全不同,在“营改增”制度下,要对传统的会计核算进行修改,以满足企业的发展。在这个阶段中,会计人员往往需要一定的适应阶段才能更好的完成任务,从而使企业的会计体系也应作出一定的修改。会计核算的改变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增值税的缴纳往往是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前,由于工程项目的金额比较大,导致企业应该缴纳的税金也相对较多,这样就使企业在缴纳增值税之后,在一段时间内流动资金的不足,致使建筑企业在正常的工作中增加了一定的麻烦。
(四)“营改增”改变了建筑企业的管理模式
在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在进行原料的收购时,材料商能否出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成为了建筑企业选择供应商时的重要标准;在机械设备的购置中,要选择相对较实用的机械设备,在工作中能多次利用,降低了企业增值税金额,减少了企业在人力方面的投入,强化了企业的的资产结构,加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企业在异地施工是建筑行业中的正常现象,在营业税中规定:建筑企业在其他区域进行施工时,要提前向应税劳务所在地的税务机构进行报税,“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实施之后,建筑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进行报税,因此“营改增”的实施会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带来一些改变。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制度的措施
(一)调整建筑行业的发展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老龄化的来临,建筑企业在人员上资金的投入越来越多,由于加大了人员上的投入成本,使企业的利益逐渐的减小,调整企业的发展模式成为了加强企业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在“营改增”制度实施过程中,国家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使企业顺利的渡过税收制度的改革期,建筑企业应该抓住机会,建立新的企业发展模式,以便顺应时代的潮流,使企业在当今时代下稳定的发展。
(二)加强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在现今的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统筹的手段比较单一,建筑行业进行“营改增”时必须要改变传统的纳税统筹系统,这样可以使企业纳税统筹系统得到加强。信息的真是可靠、会计资源的准确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完整可以作为建筑企业纳税统筹的依托,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从新制定纳税统筹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对会计人员的加强是必不可少的。
(三)积极的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
在建筑行业进行“营改增”过程中,会对这一生产链上的所有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其他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以及管理模式发展了改变。这就需要这一生产链中的所有企业与政府部门积极的沟通,不断的改进“营改增”制度的内容,才能使“营改增”制度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促进的作用。
“营改增”制度的实行,加快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经过4年的“营改增”制度试点运行来看,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推动了企业的进步,加强了地区人力的就业率。然而,“营改增”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制度的不完善,会对企业带来一些问题,所以加强“营改增”制度的建设是当今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原永亮.“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与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23).
[2]陈晓燕.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15,(16).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利弊;措施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利弊分析
1.“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有利影响
(1)改善了建筑业内部的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共存使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链条遭到了破坏,致使增值税的作用发挥不到位,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建筑工程中所需要用到的原材料如水泥、砂石、钢材等都是隶属于征税范围。这些原料的增值税,建筑企业在外购原材料时就已经是缴纳过了,但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人不是相应的建筑企业,因此之前外购时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不能抵扣,在计算营业税收时,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与其他工程所产生的物资又是营业税的依据,这样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反而还得负担营业税,这就是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的原因所在。
(2)“营改增”有利于实现税收监督
“营改增”前建筑业采购环节由于不涉及进项税抵扣,所以存在一些偷税漏税行为。“营改增”后的购置成本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建筑企业在办理结算时,需要开具由国税局统一监制并认证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实现税收监督。
(3)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为企业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力l件,同时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能够减少施工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进而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4)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现象
营该增前,联营项目由于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与购置成本的进项税不能相互抵扣,所以联营合作方往往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不要求开具正规发票。营该增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
2.“营改增”对建筑业的不利影响
(1)进项税额抵扣难、企业税负不降反升
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在发生成本时充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是可以降低企业总体税负的。然而,实际工作中,建筑原材料主要是由小规模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户所提供的,所以产生的费用往往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得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2)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①降低资产账面价值
因购买材料、固定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部分税额属于价外税不作为资产入账,而“营改增”前实行的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部票面金额都作为资产价入账。因此,“营改增”后的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小于“营改增”之前的入账价值。
②提高资产负债率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处在持平状态,如果在负债总额没有变化,资产账面价值减小的情况下,就会提稿资产的负债率。代表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下降,资产结构将发生变化。
③会导致收入的降低
营业税隶属于价内税,增值税隶属于价外税,“营改增”之后,人们的收入便由价内税的形式改为价外税,所以,在现有定价体系不变的状态下,我们的收入将会降低9.91%。
④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存在对公司的现金流不会造成影响,而“营改增”后,相关的增值税必须由公司自行自行按当期验工计价的收入到计提销项税,并且要扣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后计算缴纳。
二、“营改增”背景下降低建筑业税负的措施
1.税收的科学筹划
“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工作增加了通过增值税抵销来减轻企业税负的内容,通过进行合理税收筹划,在建筑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因素,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效果。
2.对税额抵扣环节加强管理
“营改增”前施工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采供原材料,租赁机械设备。“营改增”后需要通过合理选择供应商和分包商来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上游供应商若是低税率,下游消费环节的企业税负必定加重,所以必须严格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筛选,要求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企业要充分理解增值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该发票监管的严格性。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从而就可直接抵扣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滥用会导致经济重罪。另外,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80日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超过时间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能抵扣,这样就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企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从取得、开具、保管到申报等每个环节都要加强监控。
三、结束语
“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税收监督、优化资产结构,完善税收体系,企业能够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取得很大的益处,这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建筑业的特征,“营改增”不仅意味着建筑业的整体赋税减少,同时还意味着建筑业计税难度的增加等多种不利因素的出现。因此需要在建筑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进行合理规划,使企业能够在“营改增”的税收背景下获得税负的减轻。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筑企业则需要完善自身财务管理模式,优化会计核算,应对“营改增”的同时也为企业活力提升带来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改增 营业税 增值税 建筑业 税负
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施,之后,试点范围逐步向全国各省市扩大。那么,我国为什么要进行此次税改?“营改增”对建筑业有何影响?政府和企业需要采取什么措施以应对此次税改呢?
一、“营改增”的原因及其意义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营业税是以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来计征的税。而增值税则是以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为税基。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存在重复征税现象。比如,在建筑业的材料采购环节,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基本都是从缴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取得,即在其流转环节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由于建筑业目前缴纳的是营业税,因此,购进的物资不但其所负担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且还要按其税后的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而导致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营改增”的核心就是把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增值税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这能够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完善税制,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完善并延伸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第二、三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税负是否加重可以通过简单的计算进行大致判断。建筑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或5%,“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假设“营改增”前后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变,那么(营业税税率为3%时):
“营改增”前征收的营业税 = 营业收入×3%
“营改增”后征收的增值税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营业收入÷(1+11%)×11%-进项税额
= 营业收入×9.91%-进项税额
(营业收入×9.91%-进项税额)-营业收入×3%
= 营业收入×6.91%-进项税额
当 营业收入×6.91%-进项税额 >0,税负加重;
当 营业收入×6.91%-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税负加重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增值税税率明显高于以前的营业税税率,导致式中与营业收入相乘的系数增大。如果建筑业“营改增”之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降至6%,那么相应的系数将降至2.66%;二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低,这在建筑业很普遍,主要源自两个问题:一是建筑企业有较大比例的成本本身就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比如人工成本;二是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支出,因为许多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这些成本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虽然易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加重,但它对建筑业中的非法分包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较大的抑制作用,有利于规范建筑行业的行为。承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工程结算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非法分包,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企业税负将明显加重。使用假发票在建筑业非常普遍,尤其是小型企业,因为它们的上游供应商大多也是小型企业,监管缺失。“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将因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需要支付全部销项税额,因此企业必定会尽力寻找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进行采购,从而遏制假发票的横行。
另外,由于目前改革还未普及全国,所以试点地区的企业因为获得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权利而吸引了更多的下游企业购买其产品和服务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种“税收洼地”使得企业业务出现从非试点地区往试点地区转移等不平衡的现象。
三、政府及企业的应对措施
政府应考虑适当降低建筑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将人工等成本也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以及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以避免税改后企业税负加重。对于假发票的规管,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制造、使用假发票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以整治行业乱象,缓解建筑企业尤其是小型建筑企业税负加重的压力。针对“税收洼地”现象,我认为全行业试点好于区域试点,但可行性较低。所以,这将是“营改增”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政府应该做的是在税改前全面考虑,制定合理公正的规则,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以使改革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营改增”对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应重视对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知识。“营改增”为企业购进仪器设备提供进项税抵扣,因此企业应重视设备的更新换代以提高劳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人工及原材料成本。另外,在目前阶段,企业应尽量从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购买材料和劳务,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业 营业税 增值税 营改增 问题 对策
营改增即是从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通过改变税收类别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压力,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建筑业具有特殊性,在营改增后存在税负增加的问题,因此建筑业需要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加强对企业内部结构和财务系统的优化,有效的发挥出营改增的积极作用,从而为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建筑业“营改增”实行后的问题分析
(一)存在税额无法抵扣问题
相较于其他行业,建筑业不仅规模较大,而且劳动人员密集,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都会涉及到高额的成本,而这其中人工费用支出占总成本的较大比例。建筑施工过程中人工费用的支出很难获得增值税发票,这就会导致税额无法抵扣,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这与当前增值税实施过程中相互之间衔接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各个环节理论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不相符性,从而导致营改增降低税负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建筑业对营改增的了解不够具体深入
当前我国建筑业中大部分企业管理方式还较为落后,虽然营改增已开始实施,但对于营改增还没有完全接受和适应,不仅对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缺乏深入的了解,而且许多观念还停留在营业税的基础上,对增值税的相关内容缺乏详细的了解,这也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对营改增的重视度不够。再加之大部分员工对营改增都较为陌生,这也造成当前建筑业内营改增实施后各个环节衔接不到位,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的了解还不深入,对营改增相关政策掌握不准确,这也导致营改增实施后并没有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建筑业内部结构和机制没有优化,财政系统不完善
由于建筑业自身的独特性,再加之经营模式较为复杂,这也使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松散的问题,内部结构相对较为简单,在资源分配及税务管理待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在营改增实施后,由于没有及时对内部结构及相关机制进行优化调整,这也导致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给营改增的实施带来上一定的阻碍。另外,当前建筑业内部财政系统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营改增后,建筑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难度加大,一旦出现财务漏洞或是发票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则会造成相关成本费用无法抵扣的问题,导致企业税负加重。
二、建筑业“营改增”实行后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积极完善增值税链条,降低成本费用
由于建筑业自身的独特性,这也使营改增实施后出现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建筑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了解,合理预测企业的发展趋势,针对于大笔的人工费用支出,尽可能的取得进项抵扣,以此来实现税负的降低。同时还要针对营改增的实行,做好配合工作,对营改增的具体流程详细了解和掌握,使增值税链条尽可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还要强化发票的管理,严格按照营改增条例规定要求进行纳税人权利的申请,并对税务发票发行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解,尽可能的获取到有效的发票实现进项抵扣。在购买设备的材料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减少税负情况下尽可能确保质量,以此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另外,针对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家也需要不断对营改增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从而使营改增的重要作用更好的体现出来。
(二)加大营改增宣传和培训,及时转变观念
当前营改增在建筑业内部实行后,其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并不显著,这其中最大的原因则是由于企业内部并没有真正的接受和适应营改增,还存在营业税时的惯性思维,对营改增对企业的重要意义了解不深入。因此建筑企业要在内部加大营改增宣传和培训的力度,使企业员工能够真正了解营改增对企业的积极影响,从而在工作中积极的配合。同时还要针对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使其对增值税的认识加深,并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为营改增的实行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而实现建筑企业税负的真正降低。
(三)完善建筑业内部结构,健全财务系统
建筑业营改增实行后,为了能够更好的与营改增相适应,建筑企业需要加快对内部结构进行完善,进一步对管理系统进行优化,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加快进行调整,为营改增的顺利实行创造主好的条件,从而实现税负的减少。同时还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系统,加快观念的转变,进一步对相关环节进行细化,采用科学管理模式,确保真正的发挥出营改增的重要作用。同时还要设置监督机构,有效的监控建筑企业的经济活动,规范财务流程,确保税务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实现成本费用的抵扣,实现税负的减少。
(四)完善专用发票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相较于一般企业来讲,不仅业务较多,而且每一项工程项目都较为庞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繁琐性,这无形中对营改增的实施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来讲,需要在当前营改增实行后,不断的强化自身的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强化企业内部监管,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加强合同管理力度。建筑企业在施工开展之前,都会针对施工的具体事项签订合同,利用合同来对施工过程进行规范,约束施工行为。而且通过签订合同,也能够有效的预防违约事件发生。针对专用发票取得滞后的现象,需要在合同中与委托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进行明确,并要求委托方将相应的专用抵扣发票及时移交给企业,不利对企业纳税抵减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加强对合同管理力度,以此来消除抵扣中的不确定性,更好的发挥增值税的生果作用。
其次,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抵扣范围。建筑业作为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也使建筑业存在着大量无法抵扣的人工成本,因此在营改培实行后,要求建筑企业要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加大机械自动化的使用,有效的降低人工成本。但产业结构优化不可能短时间内完成,因此需要国家和税务机务要给予建筑企业一定的帮助和扶持,通过对其他一些成本制定增值税抵扣方案来有效的降低建筑业的实际税负。
最后,规范外购生产资料工作。在企业外购材料物资过程中, 要合理选择供应商,从而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尽快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签发制度进行规范,完善增值税取得渠道。另外还要加大电子发票的推行力度,以此来提高管理、监控和缴纳工作的效率,确保增值税抵扣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结束语
营改增实施后,其对建筑业带来的影响较大,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的实施,直正的发挥出营改增降低税负的重要作用,建筑企业要学入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努力提高营改增意识,优化企业内部结构,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系统,强化内部监管,使建筑业的发展与税制实现有效的融合,从而使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在建筑企业中更充分的体现出来,更好的推动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广涛.对建筑业“营改增”若干关键问题的研究[J].建筑经济,2015(01)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建筑行业;应对措施
一、前言
政府为了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推出了“营改增”政策。“营改增”使得国家税收体制更加完善,同时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建筑行业处在此背景之下,可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于建筑企业,如何抓住这一税政策带来的发展机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是时下建筑业亟待解决首要的问题。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改增”就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个简称。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流转税,二者都是在商品流通环节征收的税种,但营业税除六种规定情形允许扣除部分营业额外,其他均按营业收入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为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调整:
第一,计税依据以及方法进行了调整。营业税是价内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的依据;而增值税则是价外税,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从该公式可以看出,纳税人主体资格性质不同决定了其计税方式,故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主体资格纳税是关键。
第二,税率上的调整,建筑行业缴纳的营业税率是3%,但“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是11%,小规模纳税人是5%。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了。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要想降低税负,根据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可知取得当期进项税额是关键。
三、建筑行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应对措施
1.提升全体员工的“营改增”意识、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现阶段,在“营改增”政策的大背景下,建筑企业全体人员必须要转变现在固有思维模式,不但要求财务人员加强“营改增”有关业务方面的学习和培训,而且要求全体员工提升“营改增”相关政策意识。此外,建筑企业还需对内部组织结构做一下相应调整:第一,依照企业规模的大小,适当引进税务方面的专业人才,为企业进行增值税方面的管理以及税务筹划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第二,对在每一级别的核算单位设置一个税务专岗,明确规定该岗位职责,做好企业日常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认证、纳税申报等工作。第三,建立部门之间“营改增”沟通协调机制,使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信息畅通,遇到问题及时反馈。
2.对企业内部组织架构和外部经营模式进行优化
前面说到,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主体资格纳税是关键。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主体资格纳税,首先要估算出年营业额,计算二者之间的税收临界点,然后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综合权衡利弊加以取舍。继而,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缴纳增值税,那么“营改增”后需对自身架构和对外经营模式做如下调整:
第一,建筑企业一定要以自身发展的战略规划为依据,取消小规模或者资质低的一些子公司,集中成立一些专业性过硬的分公司。尽可能的将一些意义较小的管理层取消或者减少,做到合同、施工以及纳税主体一致,尽可能的避免或者少由于3个主体不一致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状况发生。第二,对企业现有资质管理进行规范,严格禁止向一些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全的单位以及个人进行资质出借。建筑企业可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进而增强企业自身现有实力。在中标之后,应当让业主一方同联合体所有的单位签署对应的合同,以便进行结算、开具发票以及付款,规避因主体不同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3.对预算管理进行调整以及优化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是价内税,税改之后的增值税是价外税,故需要对预算管理进行调整以及优化,制定全新投标报价相应的体系。建筑企业内从事预算管理方面的人员必须要加强“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且要对最新造价管理相关体系的内容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对现有投标报价相关方法进行优化,制定全新投标报价方法,为本企业税负的合理转嫁打下允档幕础。
4.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第一,建筑企业在同业主进行合同签订时,一定要争取把其中的“甲方提供用料”变换成“甲方控制用料”,不然会带来购进材料进项税款不能抵扣,税负偏重的风险;对于红线内征拆补偿款必须另外签署委托协议,并且明确该项不计入到合同总价之中,而且要用代收代付模式进行结算,以合理降低计算销项税额的税基。第二,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和劳务公司时,一定要尽量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而且要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约定,不含增值税的单价、各子项目的税率,并且明确要求对方开增值税专票。此外,在购销合同的付款条款处约定,对方要先为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然后企业再进行付款,而且双方还要明确提供发票的具体时间,以及资金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为了充分把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机遇,首先要培育内部全体员工“营改增”相关的意识,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为“营改增”作好思想、人力和组织保障;然后对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业务布局做出整体规划,以规避纳税主体不合规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对预算管理作出相应调整以及优化,在项目合同管理方面注重材料供应商和劳务提供商纳税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具体合同条款的拟定。通过以上的措施,方可促进建筑企业有效利用“营改增”带来的益处。
参考文献:
[1]张晓丹.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方涉税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以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为基础[J].西部财会,2016,(11):15-17.
摘要: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该征税调整会对建筑业产生较大影响。
本文拟从行业成本结构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并提出“营改增”后建筑业短期税负增加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业;税负
引言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持续扩大,建筑业进入税制改革领域的脚步越来越近。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建筑业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将对企业自身产生较大影响。长期来看,改革有利于整个社会企业税负的减轻,但短期内企业税负可能不减反增。因此,就“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将基于行业成本结构剖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以及建筑业纳入改革范围后短期税负增加的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流转税体制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大重要税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流转税体系的弊端越发明显,尤其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行业内部税负不公,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融合转型升级。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销售收入改征增值税,允许房屋建筑物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方面有利于我国消费型增值税的完善,促进税收体制的深化改革;另一方面,对建筑业本身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从长期来看,有助于减轻企业税负,对我国社会经济而言,能够有效调整财政收入中居民和企业的分配比例,释放社会企业的活力。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自身税负的影响
在现行税收体系下,建筑业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
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使建筑业吸收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倘若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规定,对建筑业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将消除建筑企业产品和服务之间、相互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企业自身税负。而且,在实际运营中,建筑业企业存在大量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问题。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企业提供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销售自产产品缴纳增值税,而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则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若企业销售外购的建筑材料,在负担了相应的增值税后还要全额征收营业税,税负显然重于销售自产货物。如果建筑业被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购进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得到抵扣,将有利于统筹协调好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发挥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此外,增值税比营业税在进出口方面优惠政策更多,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更有利于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全球化,提升其国际竞争能力。
但不少学者预测,短期来看,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因为人工费不在抵扣范围,存量资产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无法抵扣,由当地居民供货的砖瓦、砂石等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设施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等等(林雅敏,2014)。
举例来说,某A 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招标取得某建筑施工承揽合同,合同总价格为1 亿元,总成本为8000万元,其中,人工费用2400 万元,材料费用4800 万元,其他费用800 万元。人工费用包含项目主体、砌体等与劳务公司工程款1500 万元。材料费用包括未提供发票的地材砂石96 万元,混凝土960 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五金电料、水泥制品、周转材料等1440 万元,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钢材、外墙砖、电缆等材料2304 万元。按照现行税法规定,A 公司缴纳营业税10000*3%=300 万元。若划入“营改增”范围,A 公司销项税额为10000*11%=1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1500*11%+960*6%+2304*17%=614.28 万元,则应纳增值税为1100-614.28=485.72 万元。在此情况下,该企业将多缴纳185.72万元税款。而且劳务公司主要成本为劳务用工工资没有进项税抵扣,收入按照11%的税率测算销项税后企业的税负将大大增加。但从长远角度看,增值税进一步完善后,建筑企业将更多地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A 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1440 万元材料改成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后,将获得1440*17%=244.8 万元的进项税额,抵扣后企业税负将低于现行税制缴纳营业税的税负。此外,“营改增”后,企业施工过程中购进的大型机器设备可以通过发票予以抵扣,税负将大大降低。
因此,从短期来看,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可能经历税负增加的阵痛。但从长期来看,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改革,有利于消除建筑业目前由于两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有利于调节建筑企业货物销售和劳务输出领域的税负,降低企业内部税负不公;有利于促进建筑业国际化、全球化,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建筑业“营改增”对上下游产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不仅关系着上游产业(如制造业)发展,也影响着下游产业(如房地产业)的发展。若税负降低,就能达到对增值税进行改革的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如果税负增加,就会制约其规模的扩张,使建筑产品减少,从而不仅减少对上游产业(制造业)产品的使用,也会减少对下游产业(房地产)建筑产品的提供,进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宗旨相左(李兰和肖双琼,2014)。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纳入“营改增”后可能经历一段时期的税负增加,但从长期发展来看,“营改增”能有效减轻建筑企业税负。并且纳入“营改增”后,房屋建筑物的抵扣得以实现,减税规模和力度将非常大,对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阵痛的策略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能否有效过渡将直接影响改革的效率效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企业税负阵痛的策略。
第一,税率方面
由于目前我国建筑业企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而且企业从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砂石、钢材等材料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11%的税率标准执行,可能大幅提高企业流转税税负。而建筑施工企业是微利行业,短期内税负的增加势必会影响各地建筑企业的发展,因而税务部门可以参照所得税改革的过渡政策,在一段时期内逐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率至11%,使企业平稳度过改革期阵痛。
第二,进项税抵扣方面
其税改前购置的设备、材料能否按照进项税进行抵扣,是许多建筑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为保证此次税改的平稳过渡,建议税务部门允许建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分期抵扣改革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这样既保证国家税款不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又兼顾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与新办企业公平税负,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姜秀峰,2013)。对于企业采购的砖瓦、砂石等零星材料,由于供给方多是农民、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政策制定方面可以考虑参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类材料直接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准许抵扣。此外,建筑劳务公司的人工支出若不能抵扣增值税额,企业税负将大大增加,因而对区分管理人工成本和施工人工成本的企业,建议监管机构允许其按照施工人工成本的一定比例抵扣销项税。
第三,税收优惠方面
在实施“营改增”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同步推行一系列的过渡性政策优惠政策,比如建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或者对于中小企业进行税率优惠等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如由于政策变更导致企业税负增长的,可依据税负增长幅度对企业进行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果因故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的时候,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给予财政补贴。
第四,就企业自身而言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强化供应商体系和分包商体系,尽可能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同时考虑到购置机器设备获取的进项税抵扣金额较大,企业可以在“营改增”实施后更新大型施工设备,在减少人工支出的同时,也缓解了税收压力。除此之外,企业应强化对资金、现金流的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及跟踪工作,及时进行进项税抵扣,以防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抵扣问题引起的现金流断裂,并利用“营改增”的机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林雅敏“.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税务,2014(8).
[2]李兰,肖双琼.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商业研究,2014(3).
“营改增”是国家优化税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理论上,由于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营改增”有利于解决营业税重复课税导致的税负过重的问题,降低企业税负。此外,建筑业“营改增”可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社会专业分工,优化业务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建筑业有如下特征,可能导致其涉税风险升高。
1.涉及的税费复杂,税负相对较低:建筑业往往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监理、自产自销业务于一身。
2.异地经营管理不规范,税源日常监控缺位:建筑企业多是异地承包工程,涉及的地域较为广泛。建筑企业规划立项手续不完整,缺乏税务管理意识,未能为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造成税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水源监控缺位。
3.对各类发票的使用不规范,只在项目结算的最终环节提现“以票管税”:建筑企业对施工项目涉及的款项未能按照税务征纳管理的规定管理,如凭票收款、凭票付款,广泛的存在以各种购买、自制的收据或开白条方式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
4.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款拖欠现象严重:因建筑企业经常存在挂靠营现象,建筑劳务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现象和异地施工情况,造成了企业经营信息与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信息不对称,因此税源监控难度大,建筑税款流失、纳税不及时的现象明显。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务风险点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风险点:纳税人应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也可以6个月内向原注册地申报缴纳税款。就会造成难于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风险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通过甲供材料或者扩大精装房占开发面积的占比,增加自行采购材料比重,然后通过与建材批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虚增购进金额。
(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
风险点: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转移到一般计税方法项目进行抵扣,从而形成税收流失风险。
(四)一般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那是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风险点:销售额的计算要扣除分包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了扣除更多的分包款,将项目分包给更多的建筑商。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点:营改增前已经在地税就申报缴纳营业税预收款,但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在国家税务局开票,导致国税局管理难度加大,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税务执法风险增加。
三、针对风险点的政策建议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必须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将条款中的“应”改为“必须”,避免纳税人延迟申报交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核查。此时对于案例中的建筑公司1-6月的收入,都会及时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将“或者部分”去掉,避免概念模糊。部分可以指1%也可以指代99%,而这其中千差万别。从而会导致纳税的金额也不一样。
(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只能全部工程同时都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时,只能全部工程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部分选择简易计税,部分为一般计税,从而避免纳税人用简易计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般的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那是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于分包款的规定应该细化,加大对分包工程数目的审查。
参考文献:
[1]财税【2016】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067
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行业全面试点“营改增”政策,税改政策的执行,将有效规范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使得建筑业形成一个完整的抵扣链条,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作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承诺,但是这个“红利”能否落在建筑企业,需要企业积极寻找适应“营改增”的方法,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将国家给的“红利”装在口袋。
1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1 “营改增”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营改增”后,首先,将建筑业归类为销售服务的建筑服务,对建筑企业从事的服务内容,应选择相应的类别,确认税率。如市政建设中的城市装饰工程,街道摆放花卉,你应该把它归入花卉的销售还是归入建筑服务中的装饰服务呢?如果界定错误,将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对于建筑企业的混合服务和兼营项目,如即从事混凝土、预制品等的销售,又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因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应区分核算,这都会影响企业的税负。
其次,建筑业税率由营业税率3%,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对于包清工及甲供工程项目,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征,征收率3%。建筑企业是否选择简易计征,取决企业年收入及当期进项税额。对于选择简易计征的项目,由于计税价格的变化,税负可以减少。但对于一般纳税核算的建筑企业,进项税额取得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
最后,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按照“营改增”的规定,对于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建筑企业使用的设备或者不动产,可以选择租赁或者购入等形式,但应如何选择适当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税负。
1.2 “营改增”对企业机构设置及管理模式的影响
建筑企业一般有许多分公司,各分公司实施的项目不同,有的项目虽说利润少或者没有,但可以获得较多的进项税额,有可能存在进项大于销项。如果分公司为独立核算法人,整个建筑企业不能整体汇算清缴,部分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扣,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建筑企业中的服务部门,为企业提供了服务,由于没有单独核算,不能为企业提供进行税额。根据以上分析,企业机构设置影响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的管理模式还停留在以前“以包代管”的形式,弱化了企业的管理,制约着企业的发展。项目的“内部承包”、资质挂靠等现象较为严重,企业不能参与项目的管理,合理调配资金和控制成本,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整体管理。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税务部门对总分公司纳税及总分包项目进行了要求,总分公司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在分公司进行预缴,总公司汇总申报,分包项目执行备案制度。征收增值税后,这类企业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用,迫使企业改变管理模式。
1.3 “营改增”过渡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由于建筑业多数工程项目建设期长,存在跨期项目,该项目已经开始施工,部分成本已经支付,有的工程已经全部完工,但存在工程结算不及时现象,或者项目不能及时验收评审,如果企业按照一般征收11%的税率缴税,明显企业的纳税金额就会提升。还有的企业在4月30日以前已经开工,但是大部分成本还没有开支,还未取得进项税额。“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税的规定,对于建筑老项目可以选择从简计税,但怎样确定为老项目,是否选择简易计征,这就需要我们找出依据,按照最有利于企业的计税方法处理。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或者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怎样界定为包清工工程或甲供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对税收有什么样的影响,如何来测定是否选简易计税方法。这些问题都影响着企业的税负。
1.4 “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难度加大。增值税是价外税,由于企业还沿用以前的费用定额和结算方式,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复杂,需要在材料购进与分配、成本费用分配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增值税是以票控税,保证三流统一,对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有些建筑企业还不能适应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像专用发票需从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但是企业由于工程款拖延,经常延迟支付材料设备等款项,发票流转不及时或流转不到财务部门,影响了进行税额的认证工作,导致发票超过认证期限。建筑企业应加强发票的管理。
2 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2.1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几点建议
建筑企业应合理利用“营改增”政策,结合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建筑项目特征,仔细进行梳理,认真筹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达到节税目的。建筑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准备。
2.1.1 合理认定项目的归类
建筑企业按照工商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建筑项目,依照建筑服务的具体内容,建筑企业应合理界定项目的归类,确定税率。建筑企业应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因为混合销售的纳税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但对于建筑企业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
2.1.2 认真分析成本结构
认真分析项目成本构成,以及那些成本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和相应的税率。对于建筑企业,人工费可以选择工资支付形式,还可以选择劳务服务,进项税率为6%;材料费中,按照主要材料的占有比例预计企业进行税额,其中钢材、木材等的进项税率是17%,砂石及混凝土的等地材的税率可以选择简易计征,进行税率为3%,水、电的进项税率分别是3%和17%;对于机械费的使用,可以选择租赁或者购置,进行税率是5%或者17%。建筑企业应结合项目成本中各费用项目的比例,对进行税额提前预计,在招投标时,按照项目特点做好项目税务筹划工作。
2.1.3 加强材料、服务的采购管理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建筑企业在材料物资采购时,应认真选择供应商,不光要考虑到材料物资的质量和价格,对供应商的纳税资格的选择也很重要。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进项税额只有3%,如果价格同一般纳税企业的价格相同,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就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提供的价格更低,企业应该在可提供的进项税额和价格降低程度之间进行比较,来决定选择供应商。
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购入的机械设备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非常重要,影响着企业的进行税额。建筑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可通过外购或租赁获得,都可获得进项抵扣。建筑企业在租赁固定资产时,获得的进项抵扣是稳定而持续的。而外购固定资产,可获得大额进项抵扣,但是却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企业应合理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在存在大量增值税销项时,固定资产购置可取得大量的进项来抵扣;对于比较稳定的企业,应选择租赁固定资产。
2.2 合理设置企业机构,规范企业管理模式
建筑企业根据经营项目特点,出于节税目的,应灵活设置机构。对集团公司中部分子公司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现象,建筑企业应把下属公司设置为分公司,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整个企业集团就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全部抵扣,避免增值税税负增加。对于一些服务和销售部门,可以设置为子公司,单独进行核算,为企业提供相关进行税额。
在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中,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税暂行办法,以及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中的要求,建筑企业应统一管理,合理调配资金,制定总分公司管理制度,严禁资质挂靠等现象。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需制定总分机构纳税申报制度,规定纳税汇总时间,及时汇总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和应缴增值税清算。建筑企业应加强分包项目的管理,设置预缴税款台账,制定严密的分包管理制度。
2.3 合理利用“营改增”过渡政策
对于过渡政策中的老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项目,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但是对于建筑企业的工程老项目,应该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分析,按照后续可取的进行税额的多少,来判定是否选择从简计税,对于选择简易计征的项目,应及时备案。如果企业是按照工程结算进度收取工程款并能够及时确认工程成本,后续成本中能够取得专用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较大,这时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如果建筑企业的老项目已经完工或者快要完工,只剩尾留的款项,或者项目后续成本中可取得的进行税额较少,应选择简易计征。
“营改增”过渡政策中提到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征。尤其房建工程,大多采用这种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建设单位选择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的原因主要是:第一是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影响厂房的质量,第二个原因是节约成本同时,也为减少房产税提供了保证。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总分包合同明细中人工费为主要费用,有明确建设方提供主要材料的条款等。清包工项目或甲供工程中人工费占主要费用,但是人工市场的不规范,很难取得进行税额抵扣。为规范劳务市场,国税总局在2015年第34号中,已经明确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模式,要么作为工资薪酬,要么作为劳务成本,企业需统筹计算企业的整体税负,综合考虑后选择人工成本方式。企业取得人工成本的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劳务服务的税率为6%,对于建筑业而言,只是杯水车薪,需规划后选择计税方式。
2.4 加强财务管理力度
按照“营改增”政策出台,要求财务人员熟悉政策,提出具体的税务筹划安排,适应“营改增”带来的核算模式的改变。大力宣传税改政策,为各业务部门讲解政策变更后对企业的影响,需要各业务部门配合的事项,提前做好准备,配合“营改增”政策的执行。
建筑企业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以及认证工作,设置票务管理岗位,严格票务管理,制定票据管理制度。认真检查增值税发票的完整性、真实性,做好专用发票的登记认证工作,避免逾期无法抵扣而产生的税额风险。按照税务期限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整理装订,以备后续查找。对外开具发票时,须符合单位的经营范围和对应的税率,按照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严格发票登记管理,确保开出的每张发票都能查找。
参考文献
[1]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其4个附件[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