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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心得体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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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心得体会

第1篇:支农心得体会范文

(一位武大学子在竹山农商银行实习,所感所悟得到省联社刘理事长和市行朱董事长的一致好评,号召近年来新入职员工向他学习。郧西农商银行陈鹏书记要求全行将以此为榜样,教育新员工,带动老员工,争创新业绩,在全行掀起学习实践。)

2015年8月5日,我正式加入到郧西农商行这个大家庭,成为郧西农商银行马安支行一员。转眼间,在马安支行已半月有余,短短的时间里,让我感触很深。

尽快适应新环境、新工作以及新的人际关系

新工作要从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开始。从进入郧西农商银行那刻起就要时刻牢记自己的位置,要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与责任使命,尽快适应新的环境,融入新的人际关系,努力学习,不断提升工作技能。

培养谦虚谨慎的学习态度

初入职,对银行的系统操作基本上是从零开始。首先要学习银行的规章制度,柜员每天和金钱打交道,这就要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通过学习银行规章制度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明白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怎样保障客户的财产安全;其次要扎实地学习柜面操作以最快的速度、最优质的服务为顾客办理好每一笔业务是柜员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柜员掌握娴熟的操作技巧和准确理解客户意图的能力,这都是我急需学习的。马安支行的每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需虚心请教、耐心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熟悉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各种业务操作技能,才能使自己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郧西农商银行员工。

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去对待客户

犹记得,第一天报道座谈时,行领导告诫我们对待客户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银行是一个服务行业,满足客户需求是我们的价值体现。每天晨会,大家都会高声诵读我行的服务理念——"一切为了客户,为了客户一切".只有怀着感恩之心,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客户,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服务,方能赢得客户的认可与赞许。

成功的秘诀就是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重复的事情认真做。

日常工作中,一天做好一件、两件简单的事情并不难,难得是把简单的事情每天持之以恒地做。把简单的事情做好,需要责任心、耐心以及平常心,只有高度的责任心才会促使自己认真去做,只有有耐心和平常心才会使自己不计得失的每天重复做,以此才能做到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重复做的事情认真做。

第2篇:支农心得体会范文

根据中央部署和部党组的要求, 农业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农业司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在把握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不折不扣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抓住“三农”工作特点,创新活动方式,精心谋划和实施好“自选动作”,将三个环节的活动内容细化为“学、走、评、改”四个步骤。

一是“学”——学习理论交流体会,把握群众路线实质。采取党员自学、党小组讨论、集中学习、座谈研讨、撰写心得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十报告、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等材料,鼓励党员干部撰写学习体会,参与座谈讨论,积极投稿交流。

二是“走”——走基层进乡村,践行群众路线要求。举行一次以“贴近群众转作风,同心共筑中国梦”为主题,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为主要内容,以走入农村、走访农户、走进田间地头为主要形式的主题党日活动,向农民群众学习,在基层接受教育,提高对党的群众路线和“中国梦”的认识。结合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赴地方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层同志进行调研座谈,面对面沟通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围绕司里重点研究课题,把课题研究与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基层调研,进一步研究完善财政支农政策。

三是“评”——评议“”,查摆问题剖析根源。紧紧围绕“”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农口部门财务司局及粮食主产省区财政厅征求意见,了解他们对我司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完善支农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全司党员干部对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开展多种形式的谈心活动,司级和处级干部对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查摆自身“”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3篇:支农心得体会范文

及决策民主基础上的矛盾化解机制,来实现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转户移民群;社会管理;户籍制度改革;法治命题

中图分类号:df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09

一、契入改革进程的时代课题:农村转户移民群之社会管理创新

自人类迈入机器工业时代始,城市化水平便成为该时代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测度性指标。城市化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历史动态式概念,但其实质含义是恒定的:随着非农产业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逐渐减少,城市人口数量则相应稳步上升。此乃城市化概念的核心蕴义,也是各国立法予以制度保障的明确方向。但观之中国,建国后的户籍政策和相关立法却背离此义,严控农村人口移入城市,固定与僵化城乡二元结构,造成户籍分域的隔离与歧视。改革开放后,农村居民要求放宽户口迁移控制的呼声高涨,为回应民意并适应经济发展的走势,中央和各地在农村人口转户问题上开始朝向革新意志的制度摸索。从封闭的禁锢走向开放的流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完成由被动到主动的超越,这种超越使得我们必须直面社会管理角度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型法治课题。

(一)研究之背景:以巨量农村人口的城市迁移为历史图景

历览各朝,户籍制度皆是对辖区人口进行管理的重要社会制度,但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期,该制度却被异化为分隔城乡、阻滞迁徙的壁垒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民为城市市场经济的活跃度及就业机会的开放性所吸引,从而离土离乡谋求更广的生存空间,以解决土地供养的有限性困境。但是,进入城市发展的职业群队,无法越过户籍制度的藩篱从而归入市民阶层,成为身份尴尬的城、农两栖成员。他们同他们的家庭最渴望的就是能放宽户口迁移的控制,对其入城就业定居的客观事实进行户籍确认,从而能享受城市户口所连接的诸多利益保障。民众诉求如此强烈,使得中央政府开始对户口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成都、长沙等城市陆续在户籍制度上进行大胆的改革。于当下之中国而言,农村居民转户入城,已成为重要的社会发展态势。

这场户籍制度改革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初,旨在逐步取消计划经济时期户口迁移的指标限制,改革采取了适合中国特点的模式,实行人口转移审批制与分点试验方式。就国外的经验来看,对于转移人口的注册登记,适用尊重迁徙自由、承认居住现实的登记制,多数国家规定:在现住地居留期满,户口管理部门即将其作为当地常住人口登记。我国城市的现实容量有限,土地的农业活动尚未形成产业效益,对于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仍主要采取审批制。[注:审批制是指虽然有人口迁转的事实,但不能满足准入条件者,仍不能获得当地的居民户口。尽管我国的改革中也出现了取消资格审查、整体转户的模式,但全国各地的主要革新思路仍然是保持农村户籍转城市户籍的转移审批制。 ]进入21世纪以来,各地实施了不同的迁户政策,改革已进入到深度的攻坚阶段,2010年,国务院将户籍制度改革列入经济体制改革的11个重点领域,“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大量农村居民迁入城市,仅以四大直辖市视之:1998年至2009年底,上海市的农业人口由379万人降低为166万人;北京市2009年底的城市人口数量突破了该市2020年的控制目标;截至2010年8月,重庆市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1年,已有223万多人转户入城;天津市2010年末全市农村人口只余265.70万人,城镇化率为79.55%,比2000年提高7.15个百分点。2011年10月,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报告预测未来10年全国将累计转移1亿以上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可见,在我国尚无法一步到位消弭城乡居民身份差距的现

中,农村人口转户迁移入城,已是不可阻遏之时代洪流,同时,它也引出社会管理工作之时代新课题:在巨量农村人口入城的冲击与挑战面前,如何作创新之举。

(二)探索之方向定位:以城市群体分化的管理需求为价值取向

在这场洪波巨澜的时代变革中,城市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分离出城市原住居民群和农村转户移民群这两个新旧居民群体。综观学术界之探索,已有的研究局限于以职业分类、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区分城市人群[注: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根据对全国城乡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并以职业分类为基础, 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 将我国城乡社会成员划分为社会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及底层等五大社会等级、十个阶层。其中,处于底部的两个等级是中下层(包括个体劳动者、一般商业服务业人员、工人、农民) 、底层(包括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工人、农民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 。该课题组于2004 年出版论著《当代中国社会流动》,将上述十个社会阶层又分为优势地位阶层、中间位置阶层和基础阶层等三大社会等级, 其中,基础阶层包括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 产业工人阶层, 农业劳动者阶层, 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而本文认为,这种区分方式仅是上下层属的平面纵式划分,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关注群团空间隔离的立体维度展呈状况。由此,本文主张:以城市环境认同感、融入度、文化形态、伦理观念、生活方式为标准,我们必须承认,于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城市社会结构已界分出城市原住居民群和农村转户移民群,在两者之外,还有一直在城市谋生但没有放弃农村居民身份的流动职业农民群。具体析之,农村转户移民层中包括初次脱离土地农作移居城市的新兴移民群,以及早已进入城市生活就业后于户籍改制中获取市民资格的历史移民群,这是我国户口改革基本取向背景下的正常阶层分化,分化导致社会关系复杂度加深,也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社会管理必须直面此变化,裹挟深入时代的改革勇气,开展制度创新与实践摸索。 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在区域城市人口生活方式、文化形态、伦理思想等分殊较小的基础上设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数量增多,社会管理加入了一些创新思路,比如通过补进利益、突发应急、治安综治等手段,来平衡城市流动人口的利益、控管流动人口的秩序。但在国家户籍体制改革的转型期里,针对转户农民群体的社会管理问题,这种补丁式完善创新已不敷其用。转户农民是比流动人口更为巨量的人群,转户农民的城市化治理,是比处理流动人口更为艰难的重大社会课题,而转户农民又是一个在生活和文化上与城市相异、在经济与心理上处于弱势的群体,为避免他们成为边缘人群,就必须进行社会管理法律制度的创新。目前相关的学术研究并未着力于此课题,虽然近年来以

农民入城为

主题撰文进行释论者有所增加,但基本上都偏重于检视转户数量上的直接成效,对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的探索深度不够,语焉不详、未中肯綮的简单考释与评说,对于社会管理的法治助益也较少,如此水平的学术现状,与我国第三次经济转型期的发展形势极为不配,为填补相关理论之不足,本研究将进行全面探进之尝试,以求促进理论界的研讨充分地活跃起来。

有鉴于此,本文探索的方向定位为:围绕农村转户移民群社会管理的需求,分解出三个法治子命题,将群体对社会需求的及时回应上升为法律规范,依法而治。具体而言,首先要研究对转户移民群的民生保障问题;其次,要挖掘对此群体民众秩序的治理问题;再次,还要考量释解其民意冲突的路径问题。从三个维度来统合共治的学术文本建言,旨在摸索对农村转户移民群进行创新型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路,为我国社会的安定、协调发展提供学术支持。

二、利益配给的实质公平:民生保障中现代化法治理念之输入

给予不同出身、文化、职业等背景之公民同等的社会待遇,是基础性的形式公平,乃传统的法治理念;虑及公民间的具体差异,倾斜配置社会利益,并将差异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这种实质公平才是法治的现代化理念。在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历史时期,出现了农村转户移民群这样一个新兴的城市公民群,群体的农耕社会特征、乡土文化意识、宗族脉

系传统置放在城市环境中,成为其无法嵌入城市人群的异质性标识,同时,该群体的经济、心理弱势也延宕了他们与城市自相容到相融的过程。因此,对于如此庞大的一个异质并弱势的群体,应该在保障其民生水平的利益配给制度中引入实质公平理念,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正义。

(一)立法应当对社会保险利益进行倾斜配置

对于农村转户群体的社会保险问题,关键节点在于立法中如何有理有节地强化实质公平理念。考察目前全国各地的相关制度,就农村转户移民群的社会保险待遇处理,有三种模式:第一类是城乡统一待遇型,如云南省红河州和四川省成都市[注:作为西部的经济优势城市,该市自2011年4月1日起,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全面并轨。 ],高扬城乡民众权益同等的旗帜,重新整合社保方案,转户者参加的是城乡一致的社会保险;第二类是选择交叉待遇型,如重庆、陕西、宁夏、青海、云南等省市,此模式尊重转户者意愿,由其选择转归待遇标准较高的社会保险序列,既可保留某类农村社保待遇,延续农民的优惠政策,又可参加某个城镇居民社保子项,交叉享受社保待遇;第三类是变更为城镇居民待遇型,如广西、内蒙古、新疆、甘肃、贵州等省(自治区),转户农民进入市民的社会保险行列,平等地享受城镇居民社保的各种待遇。

检视这三种模式,红河州与成都市城乡社保综合一体化的程度之高,在全国亦为典范,但我国其他省市基于社会发展现实的局限,无法跟进复制。从实质公平的角度评价,选择交叉待遇型更适合于转户的过渡期,以重庆为例,在创新中,出台了全国弹性最大的转户退地办法;在社会保险问题上也注意到对这一群体的偏重保护,譬如,该市规定转户农民在入籍之后退地之前即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地后还可变更为农转非征地养老保险,享受较高水平的保险待遇;再如该市转户农民可自由决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赋予转户农民在进入社会保险序列时有极为宽泛的选择权,彰显的正是实质公平的核心理念,这种社会管理的创新理念,在我国其他地区具有广泛的可借鉴意义。因此,地方立法在转户改革的攻坚阶段,应该大胆深入贯彻社会管理的创新理念,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质公平问题上,可以考量优于城乡双层体系内的缴费标准和过渡阶段待遇,设定倾斜保护期,期终后再定位于同等标准待遇。

(二)立法应当对社会福利、救助事项进行合理安排

与社会保险需要履行缴费义务不同,社会福利、救助选取单向配给的路径,不需要公民缴纳费用,且利益供给的覆盖面更广,涵括就业、居住、教育等各个民生领域,丧失土地利益的农村转户移民群,会非常关注社会福利、救助制度能提供何种程度的保障,因此,立法必须有明确的表示与具体的安排。从有助于对农村转户移民群这个弱势群体予以帮扶的角度,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应予关注:

第一,要尽力满足住房之需。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很多地区通过转户条件中的住房标准来化解移民群体的居住压力,比如天津、贵州[注:贵州省2009年6月24日开始实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凡贵州省籍农业人口在我省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工作(务工、经商等)和相对固定住所(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私有住房、租赁房屋以及其他房屋)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凡本省籍农业人口投靠居住在我省城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亲属的,可以办理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云南[注:云南省在2007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准予在居住地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内蒙古[注:2006年1月1日起,的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凡购买经城建部门批准兴建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不受面积限制,允许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当地常住户口。” ]、甘肃[注:2011年甘肃户改试点嘉峪关市户籍改革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转户的人员包括:在嘉峪关市

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人均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达到基本住房保障标准以上),并有合法稳定收入的外来人员;在市区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连续缴纳税费3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人员。 ]、青海[注:依据2010年12月《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放宽省内其他地区城镇落户政策:1.凡符合“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的暂住人口,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城市(镇)落户;2.本省籍农牧民,在本州(地、市)城镇内租房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3.在城市(镇)范围内居住的失地农牧民,需要依法安置的,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昆明等省市将有城市住房作为转户的必要条件,还有部分地方采取利益的对换来保障住房,如长沙、广州、义乌等城市都曾试点以宅基地永久使用权置换城镇房产。然而,这种解决方式毕竟是有限的,在改革进程中各地的转户门槛都普遍降低[注:例如,云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城镇居民的意见》,明示放宽迁移落户条件:云南籍居民,在乡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在县城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城镇落户。在州(市)和县级所在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或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城市落户。 ]:有些省市将住房条件扩展至有使用权即可,其住房利益的延续稳固性取决于租住者的后续支撑能力,或者要依附于房屋使用者在单位的职业身份是否稳固[注:例如,云南的转户条件中所指“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且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另外还有很多地区只将住房作为转户的选择性条件,如重庆[注:根据2010年8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主城镇居民:在主城九区(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在远郊31个区县城(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其他城镇居民。 ]、广西[注:201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凡是在城市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务工经商有一定期限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转为城市居民。在县(市)城镇及其乡镇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自治区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自愿转为城市居民的,将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或者根本不纳入转户要求[注:比如西部一些省市对于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者没有住房条件的要求。 ],无房或房屋不足的转户农民就会在城市中无所栖靠,加之其适应城市劳动力市场还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所以,社会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应该适当向这类人群倾斜,即各地在依法确定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配给条件时,不仅要拓展应用于转户农民,还可以考量适度降低门槛,同时辅以发放租房、建房补贴等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二,应强化对就业的促进。大量的转户农民迁入城市后,城市的劳动供需关系变得紧张,对此,从劳动力市场的区域宏观调控到就业促进的地方立法,都应该积极应对。目前全国各地户改中就业促进的相关制度都着眼于城乡一体化统筹,及转户农民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注:如成都宣布全域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和相应的就业配套制度体系;甘肃建成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提供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和就业信息服务;宁夏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在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与银川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青海规定转户农牧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

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广西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以及鼓励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机制和创业孵化基地,等等。 ],对农村转户群体的特殊关怀不足[注:只有少数地区针对农村转户群有特别的就业促进制度,如广西专门提出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对进城求职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提升进城求职人员劳动技能和综合竞争能力;青海规定以提升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种类型、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由于转户农民的职业转换能力和竞争能力问题,隐藏在户口背后的差距仍然存在,因此,实质公平理念下的倾斜回应对策必须加以补足。地方的就业促进立法可创立人力市场与移民集中片区点的联动机制,推进失业移民的城市岗位适应性培养计划。劳动用工立法也必须照应这一群体的职业转型需求,在就业机会提供与劳动技能培训方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移民群体的城市职业能力发展为目标。不仅如此,还要支持转户农民找寻职业自足的合理出路,探索就业组织的新形式。[注:在此方面,上海的经验可值借鉴:2005年12月,上海市通过了《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作为劳动者自主创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明确下来。这种包括小商贩、家庭工厂、个体户、街头流动摊贩等各种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形式,具有安置成本和技能要求低、就业空间和增长潜力大的特点,适合于为转户农民等弱势群体谋生拓宽职业道路,上海市将对非正规就业的鼓励上升到地方人大立法的首次尝试,值得各城市学习,也为中央层次的立法做出了地方的尝试性探索。

]另外,为避免转户农民成为城市中的异质性人群,防止其因为失业而流离失所,不仅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民可以从农村低保改为城市低保,而且在确立低保线与给付利益量时,也可针对这个群体的实际困难进行调整。

第三,须保障转户成员的受教育权。一方面,随着转户的农村人口大量进入,需要在科学平衡区域间教育资源的前提下,颁行配套性立法文件,强力保证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尤其要注意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教育师资和经费严重匮乏、学科结构不科学、教育的弱保障力与低效率问题极为尖锐,随着转户的农村人口大量进入,本就缺弊丛生的西部教育问题更是亟需大力调整与完善。另一方面,各地集中社区或地域片区居住的转户群落,还应该针对各年龄成员,组织城市文化的学习,建造各级培训学校、博物馆、科学馆、文化室、社区图书室等教育设施,公共文化服务与数字化工程并进,为各种年龄层次的转户农民增加提升知识素养的机会。

三、多元兼治与城乡联治:民众秩序管理模式构设之突破

城乡公民新群体的分化,使得社会的多元多变性更加凸显,相应地,社会管理的复杂性与难度也增大,转户农民脱离集体经济组织,从乡民社会走向现代城市社区,由村队集体管理转变为社会辖区管理,这种变化不仅需要管理量的增加,更需要管理模式的创新。但面对这样一个特殊的新兴弱势群体,我们既无国外的先验样本以资借鉴,也无历史的素材提供参考,惟有大胆创新,才能开放出对变革时期新社会群体人本关怀的价值精神。

(一)多元兼治的民主模式

在熟悉城市生活的过渡期,农村转户移民群对外界强压力的感知敏感且反应激烈,基于其波动不稳的脆弱心理,政府机关的一元强力干预模式

容易激发猛烈的逆抗情绪。在政府一元式治理模式中,官权有恣意扩张的倾向,城市转户移民群在乡土村社自由耕作的环境中成长,其接受压制的顺应性小于城市市民,政府社会管理若欠缺科学性,极易引发转户移民群体的主动对抗。基于此,从提高社会管理的接受度视之,我们可以尝试构筑民本位的多元兼治组织体系,创建与转户农民群特征契合的多元社会治理机制,实现各社会管理主体的功能协作与互补。

由此,我们获得了一个明确的创新方向:为抑制转户这个特殊时期的多因不安,需要开拓与政府单一主体刚性制度约束不同的社会共管范式,即由政府主导治理、加入中间力量的协治与民众的自治,变政府一元归治的社会管理模式为社会分治模式;在锻炼民众自律自治能力的同时,凸显ngo、npo等第三部门的协治功能,激励这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

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等参与社会管理,通过对农村转户移民群的多元治理,达成现代国家的善政目标。多元兼治的民主模式,其路向特征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就此,山东省泰安市的平安协会模式[注:山东省泰安市平安协会创立于2006年,由于汶南镇警力严重不足,多个企业、行政村共同出资组织专职治安队昼夜巡逻,此后,这一作法被其他乡镇效仿,在泰安市逐步推行,其功能也拓展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等领域,协会通过交纳会费、社会捐助、政府补助等形式筹集资金,用于镇、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化解。 ]具有创新的参鉴价值。平安协会作为民间组织,是沿着群众路线调解内部矛盾、保障和谐社会的成功尝试。针对农村转户移民群,我们需要更多的此类组织,作为社会大众掌握管理话语权的团体性支撑力量,共同探寻政社同治、官民合力的协作管理方案。

在多元兼治的民主模式中,依法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核心工程,对此,行政法的授权与限权功能要兼重,要强调行政问责、行政复议等层级间法治督检方式,增强人大和社会对政府管理行为的监督力度。在政府之外多元主体的参治中,法治的导向是为共治的社会组织确立法定地位,赋予依法认可的权力。在转户农民群的社会管理制度创新中,我们要充分运用“两新组织”的社会培育成果,无论是促进就业的新经济组织,还是参与民众秩序管理的新社会组织,都必须放入法律协同的框架中。即新经济组织的法律形式确认要破除旧有观念,从真正便利于转户农民就业的角度进行规范化;新社会组织则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认定,并以立法文本力量来规制其从事所登记的各项活动。 (二)城乡共治的联结模式

由于不同地区户籍制度改革对于转户农民的土地利益处理方式不同,因此,会出现农村转户移民群的城乡双栖性,即身居城市、地留农村、跨域两界。例如,1997年国家试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允许在小城镇已就业、居住的农村人口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落户人员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此意见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根据重庆户籍改革的“335配套政策”,允许转户农民3年内继续享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权的流转等权益,允许其继续保留已经确权到户的林地使用权[注:即“3年过渡”、“3项保留”、“5项纳入”,其中,“3年过渡”是针对“农转城”原农户的相关土地退出设定3年过渡期,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权的流转等权益,3年后农民是否退地,坚持自愿原则。“3项保留”是指保留农村林地使用权、保留原户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范围享有的优待、保留享有农村种粮直补、购置农机具直补等同承包地相结合的各项补贴的权利。“5项纳入”是指转户农民在“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大保障方面一步到位,使之融入城镇社区,享有同等的城镇居民权益。 ];陕西省2010年9月启动户籍一元化改革,转户的农村居民在5年内可以选择继续享受原有的宅基地、责任田的政策,5年后,在享受城市的就业、社保、住房等待遇时,放弃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1]。成都市2010年《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指出,成都将为500万以上的农业人口撕下“农民”的身份标签,农民可以带产权进城,不再以牺牲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权为代价[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2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农民工进城落户条件,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3]。银川市2011年7月试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九条政策,其中即有“银川市农村户籍人口可以在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情况下,申办城镇常住户口”的内容[4]。居住的城市化与收入利益的农村保留并存,是对社会管理的一次高难度挑战,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不挖掘城乡联治的方式,户籍制度改革过渡期的社会问题就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这是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之前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出现时,曾给社会秩序的管理带来过类似的激撞和震荡,但由于在户籍未作改动的情形下,绝大多数农户都有留守农村处理土地利益问题的户员,而农民工又具有很强的流动

性和回归性,因此,在民众秩序的管理模式革新中,并没有过多地探索城乡联结的课题。但在当下,农民转户移民群相对稳定地安居城市,整户搬迁者众,对于其暂时或永久保留的土地利益,在农村已基本无家人负责日常管理,这种人身与财产异地分离的格局,必须有城乡协力的法治化手段来作对治工具。城市社会管理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共同协作,如何向户改中不断发展的城市化态势发言,是不能回避的必答题。解题的核心要点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尽快在政府的指引和支持下,集约化、产业化运作转户农民的土地,或是鼓励转户农民在农村土地的统筹使用中以各种法律许可的方式进行流转,并切实保障产出的土地收益或流转所得能安全归至转户农民处。与此同时,城市社会秩序的多元治理主体也应保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治管社会秩序其他主体的沟通联系,从经济保障、治安联控、信息共享等方面达成合作。

在城乡共治的联结模式中,社会秩序的安定深因来自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群体留存的土地利益之保障,而从更广角的视域看,此问题则涉及立法在多大程度上放开承包地市场流转的形式,就转包、出租、土地入股、土地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等多种流转途经而言,法律应作更完善到位的指引,惟有实现承包地的资本价值,居于城市的农村转户移民群才能安定其心。当然,与此同时,城乡两域的管理主体还必须在分权、协作、担责等重要问题方面依法落实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将城乡联治的重大课题在法治实践中加以研论。

四、决策民主语境下的矛盾化解:民意表达与冲突释放之路径摸索

农村转户移民群是城市群体中的弱核社会圈,基于文化知识的普遍欠缺,以及初入城市对政府决策的疏离,其民意表达的通道不畅,冲突释放的途径狭囿,若不能建立起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若不能依据其特殊性实施有效的社会冲突管理办法,疏导社会矛盾,会愈发深化民众与政府及民众内部的间离,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本部分拟就社会管理中决策民主和矛盾化解的法治创新路径,展开另一个向度的探析。

(一)程序路径:政府管理决策的听证制度

听证所承托的精神,是法律最为可贵的品格——公正。在对农村转户移民群的社会管理建制中构设完整的听证制度,是在社会治理方面对利益相关人怀有高度尊重的作法,完善听取弱势群体意见的听证程序,也将是立法飞跃式的进步。政府管理决策听证属于行政听证,我国行政听证中常见的是重大行政处罚听证、政府价格听证,而其他社会管理中的决策听证并不多见,本部分将此主题作为研究的创新点提出,以决策听证的主题选择、参与代表、公开议程推进等为省思角度,以实践效果为探索方向,完成基本制度的内省和完善构想。

对于决策听证的主题,由于是针对农村转户移民群的政府决策,其主题方案应当纳入民主化建设的内容, 以使政府的关注点与该群体的关注点获得沟通,在确定政府社会管理重心和阶段性工作重点方面, 使政府与移民群达成共识, 这既有利于制定适应现实需要的社会政策,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共执行力, 更有利于公众对政府政策执行的监督,同时也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使利益冲突的潜在因素在公共政策选择过程中得到有效化解。

厘定合适的政府决策听证主题后,听证代表的选取至关重要。代表的决选,不仅需要衡量其与听证项目相关位置的远近,即享有的决策听证权与中心主题的半径距离,还要测度其就政府决策问题的作用能力,那些适用于转户农民群的政府决策,利益的关涉性使得该群体靠近决策的中心部位,但由于该群体的知识素养与影响能力的局限,其对问题的认识、揭示和表达能力可能较差,可以引入利益诉求的中间传递组织。由ngo、npo等第三部门进行代言与协助,以及媒体作为第四力量的介入,制造媒介舆论效力,对政府决策施加正向影响。“第三部门”和“媒体舆论”是具有强烈扶弱感情的概念,同时其利益的中立性与认识的客观性,又特别适合于为异质与弱势集于一身的新移民群体助力。成功的政府决策听证,还必须保证公开性,尤其是对于影响这样一个劣势群体利益的决策,就更需要贯彻公开公平的原则。隐而不宣、秘密进行的政府决策模式有悖于程序公正之本义。所谓秘密进行以免听证会代表意见受到牵制或左右的担心是多余的,公众舆论是更广泛的意见表达,不能因为听证会

有专门的意见代表而排斥程序之外的意见的渗透,相反地,还应该多建立公众与听证会代表之间的意见互通渠道。  政府决策听证是决策主体与接受调整的利益相关主体间一次关系的整合,是社会管理的社会化走向, 包含着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本意,因此,关涉农村转户移民群的政府决策听证,应当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保障其充分民主化。更进一步阐论,政府为了执行社会管理职能,在决策中从主题选定到表决实施都应该有法律保障的民意介入,单一的执行民主,须迈向全面的决策制定与执行民主,这才是民主化社会管理建设的实质内核。

(二)手段路径:处理民意冲突的新型方式

在中国,对农村转户移民群的民意冲突进行管理手段的创新,没有熟悉的经验可谈,但也不能将社会矛盾的处理僵化在传统中,面对这种新生群体,我们必须在法治路径中找到一种创新办法。

就农村转户移民群与政府的官民冲突,我们可以创制第三方观察的辅助手段,即在官民矛盾升级为行政诉讼前,除了行政复议可以救济外,引入社会中间层,或具有社会监督功能的检察机关,对于官民纠纷提供第三方建议书,就纠纷症结、过错界清与责任认定向行政机关递交“观察意见”,让政府能冷静、客观地处置与农村转户移民群的纷争。必须指出的是,农村转户移民群与政府间的一些矛盾,是因政府社会管理执法活动的非公正文明性导致的,目前中国一些执法机关和人员仍固守着官本位的思想,以强调管制、审批、命令为行动目的,社会管理过程粗暴,动仄摆架子、显特权、装威风,执法态度冰冷、生硬、蛮横,重私利人情,效率低下,从而形成强权弱责的执法结果,造成农村转户民众的抵触情绪。因此,本文提出创制第三方建议机制来帮助化解矛盾,旨在复归政府社会管理活动的人民本位思想,即开展以人为本、重责轻权的便民型管理活动。第三方建议书能提醒各级各类机关,其社会管理活动都应该体现利民、廉洁、高效的原则,尤其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管理,无论是基于与纳税人的契约论,还是人民委托说,抑或民众顾客理念,其行动的本位思想必然是人民,其不仅要关注执法活动的行为边界,塑造有限政府,还必须控制其执法管理的层次幅度,理顺上下级、内部部门间、与社会中间层级的关系,杜绝执法中的越位、错位、缺位弊病,控制执法成本,以利民、经济、效率为行为准则。

就社会群体之间和群体内部的冲突,秉持社会管理的创新精神,可吸纳一些在原农村有威望、辈分高、办事公道的转户公民,参与处置矛盾纠纷,此作法特别适宜在转户农民群的集中安置地域采用,因其与该人群原本的宗族观契合,也是过渡适应期内较为得当的管理辅助方式。依循共性与特殊性是释解一切矛盾的行动经纬,转户群的民意冲突处理模式只有在其经纬上运作时才能发出能量,将其扭离经纬,冲突非但不能得到释放,还可能升级激化。这里所指称的特殊性表现为:这一群体对于脉系亲缘关系的依赖度与信任度很高,就其遵从的伦理观而言,没有必要草率地加以扼杀,而是应该引导其认可的调处主持者或组织按照现代法治观念进行。站在更为主动的立场上,我们还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给威望足、辈分高的族群成员安排位置,也可建立族系协调委员会帮助预警矛盾与平定纷争,甚至可以就这类群体诉至法院的内部纠纷,在人民调解员中引入其宗群长者。

对农村转户移民群进行社会管理的创新控制系统构造,是当下户籍制度改革中社会管理的亟需,在社会治理法律控制系统的运作纽带上,我们输入社会需求信息,输出法律规制文本,在转户农民的社会关系链上产生各种法律关系,并定型化相关的倾斜式保护模式,能保障社会前进的健康与持续。本文作此论述,意在弥补社会管理于特殊城市群体生成后理论创新的空缺,也是对社会发展实践的完善提出之尝试性建言。

参考文献:

[1]佚名.陕西启动户籍一元化改革 五年内交叉享政策待遇[eb/ol].(2010-09-19)[2013-03-31].http://news.sohu.com/20100919/n275101540.shtml.

[2] 佚名.成都2012年实现城乡统一户籍 农民可带产权进城[eb/ol].(2010-11-17)[2013-03-21].http://hb.qq.com/a/20101117/000901.htm.

[3] 佚名.广西将全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eb/ol].(2011-02-16)[2013-03-25]. http://news.163.com/11/0216/04/6t05ive000014aed.html.

[4] 郑峥,张晓璐.银川

重磅推出9条户籍改革政策[n].宁夏日报,2011-07-23(01).

a legal perspective on the analysis of innovative society control of ruraltourban migrants with transferre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jin li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 both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have implemented hukou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that has pushed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rural nonfarm households migrate to cities, which brings a huge impact and challenge to social management. it is urgent to solve the three problemsthe livelihood protection, the public order governance and coping with opinion conflictin the face of the management needs in the hukou reform. accordingly, this article explains the way to realize harmonious society through the interest rationing, multigovernance and ruralurban joint governance and conflict resolving on the basis of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under the guidance of substantial fairness, bringing in the modern spirit of law, breaking the traditional management model and building the path of dredging public opinion as the research methods.

第4篇:支农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 职教集团 职业教育 协同创新 服务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2.002

Enhance the Capacity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to Serve the Community through Agriculture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ZOU Yongxin, XIAO Zhiyuan, WU Xia

(Guang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rade, Guangzhou, Guangdong 510430)

Abstract Agricultural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mechanism, play to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of building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platform, promote research, agriculture, science closely, improve teaching quality and service "three rural" capability, preliminary results are summarized; for group faced difficulties i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work is analyz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promo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mprove services for the local economy and industry capabilities, make contributions for Guangdong culture system for building high-level technical skills of modern agriculture personnel, content rich Guangdong modern Agricultural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service Guangdong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Key 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vocational educatio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service

经广东省教育厅、省农业厅批准,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简称“学院”)牵头成立了广东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简称“集团”)。集团以相关涉农类职业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为主体,现有成员单位50多家。集团突出农业特色优势,整合教育资源,创新办学体制与机制,实现校企双赢;成立以来召开2次“职业教育发展论坛”,共有800多人参加;举办各类培训班10多场次;根据行业协会发展,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为构建广东现代农业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丰富广东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体系的内涵、服务广东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 开展协同创新,成效初显

通过集团平台,紧紧围绕职业教育强省、现代农业强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发挥特色和优势,建立协同创新中心平台,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三农”能力。

(1)推进“校企所协”深度融合的协同模式。在集团的框架下,借助雄厚的行业基础,与企业紧密结合,多层次促进校企合作。重点借助学院领导及部分专业骨干在省级或以上协(学)会担任了主要领导职务的优势,完美“校企所协”深度融合协同模式。通过以“院”为主体,以“所”为依托,以“企”为基地,以“协”为平台,探索并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改革,不断提升服务行业经济发展能力。在组织管理、人员团队、人才培养、科研组织、资源共享五个方面的协同,形成了系列管理制度,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团队、科研、教学水平的提高打下了坚实基础。

(2)以行业重大需求为引领,搭建“三农”服务平台。以集团为组织载体,围绕广东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搭建“三农”服务平台,开展科技服务。如以家禽业重大需求为引领,汇聚一园(省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园)三所(省家禽科学研究所、省动物科学研究所、省动物卫生研究所)四协会(省家禽业协会、省肉鸽行业协会、省饲料协会、省农村经济学会)和多所学校及众多企业的人才、资源优势,构建资源互补、优秀创新人才凝聚、运行机制灵活的协同创新发展模式,成立广东家禽应用技术协同创新发展中心,下设4个平台(黄鸡产业化、鸽业技术、饲料营养技术及家禽产业经济信息研究平台),以提升人才培养和科研水平。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饲料营养等专业的引领作用,带动专业群发展。利用创新平台,形成培养标准共同制订、课程资源共同开发、师资队伍共同培育、实践基地共同建设、教育教学共同管理、就业服务共同担当的机制;建设农村科技服务团队,开展农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研究与服务,为广东新农村建设、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贡献。

(3)协同培育“三农”服务团队,成效突出。依托集团平台,主动联合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和地方政府,协同开展优良品种培育、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检测、农村政策法规以及面向“三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相关专题研究与开发、服务,为广东“三农”出谋划策,做好规划。如根据家禽业遭遇禽流感,联合省家禽业协会、企业提出应对措施,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定期举办新技术培训和学术会议,传授最新种养技术。如为全省饲料加工企业进行饲料检验化验员培训300多人,为全国养殖业培训技术员、农户约6000人。提升了集团服务“三农”能力,培育了多个农村科技服务优秀骨干团队及一大批农村科技服务优秀师生,获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学院为省农村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认定省农村科技特派员团队8个。

(4)协同开展科技服务,特色凸显。集团通过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促进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推动广东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提升技术水平,为农业和地方经济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拓宽了科技协同创新领域,凸显了特色。如广东家禽业产学研用团队多年来承担了国家、省部级等各级各类项目28项,其中国家级项目3项;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2项、省级科学技术奖4项、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6项,国家专利6项;公开出版教材、专著28部,合作的教材注重“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185篇;主办的《南方农村》、《广东禽业》、《广东鸽业科技》刊物,成为政府、学者和农民之间联系的纽带,学术交流的好平台,农村工作者的好参谋,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种养户的生产及在校大学生的学习提供了帮助与指导;开展“三下乡”社会服务,在多个动植物种养场、饲料厂、园艺场、茶园等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和合作,服务了100多个企业,提供技术咨询15000人次。

2 开展协同创新存在的问题

集团在协同创新工作中面临五个难点:一是校企深度合作有难度,协同单位与行业企业合作缺少法律和制度保障;二是科技创新开发需要联合攻关,现实情况是平台还要加强;三是农业科技一些成果地位偏低、行业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有待突破;四是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的有效供给不足,从实验室研究到现场应用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科研成果推广有难度;五是科研成果转化率偏低,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生效益整体不够。总的说来,推动“集团健康成长并发挥更大作用”是一项庞大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地探索与实践。当前,集团的综合实力有待提升,还不能适应广东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突破创新机制障碍,力促各创新力量的协同创新,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事业的融合发展,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科研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同步提升。

3 协同创新,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

(1)争取政策支持,发挥政府统筹、引导作用。争取广东省教育厅与广东省农业厅支持集团建设,共同把集团建成广东现代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现代农业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现代农业关键技术推广应用中心。如争取省教育厅对集团协同培养人才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指导;对集团建设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等。争取省农业厅大力支持集团建立政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政校企合作的联席制度;引导、支持行业企事业单位积极与集团开展多方面合作,支持集团在行业内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现代农业关键技术的推广;支持集团参与农业行业发展的课题研究,为集团提供与行业实质流的机会,从而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充分发挥集团作为全省现代农业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示范作用。

(2)优化协同机制,促进“校企所协”深度融合。优化构建集团“校企所协”协同激励机制,以提高协同单位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合作大环境,提高合作成效。以科技服务为抓手,以人才培养为基础,充分体现“重实效、重发展、重贡献”的内涵,出台服务团队、服务平台及考评奖励等系列激励制度;确立协同合作目标任务、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完善协同各方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多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系列的学习活动,弘扬“三农”服务专家的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三农”服务氛围,鼓励教师、科研人员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

(3)加强资源整合共享,充分发挥效能和作用。不断吸收扩大集团成员单位,以设备、技术人员、校舍和共同育人为纽带,在学生实习实训、对外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社会服务、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利用等方面搭建合作平台,实现互惠互赢。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协同各单位资源,对各种创新要素加以整合,充分发挥这些要素的效能和作用,形成培养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和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的长效机制。如学科、专业与省内相关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协议,依托项目部、教师工作室、企业工作室、“校中厂”、“厂中校”及生产性实训车间、研究所等载体,通过“校企所协”互兼岗位、互聘职务、联合攻关等方式,拓宽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协同创新渠道,打破体制束缚和身份界限,拆除“校企所协”之间的藩篱,实现人才无缝对接、互派共育。

(4)加强“三农”服务专家型团队建设,提高服务能力。通过完善集团相关制度,充分调动教师和企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按照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加强“三农”服务专家型团队建设。如实施“百师百村百场”工程,开展百师接百村进百场活动,3年内组织100名专家教师对接100个村(经济社),深入100个农场开展“三农”技术、经济问题研究,积极承担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干部培训、农民专业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工作,从而全面提升集团专家教师的专业应用能力、教学能力、实践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和服务“三农”能力。

(5)协同开展科研项目,为“三农”服务。依托“三农”服务平台,汇聚各方创新主体的力量,联合攻关,通过项目带动科技服务,按照“实施一个项目,推广一批技术、培养一批人才、致富一方百姓”方式,将技术支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试验示范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人才、行业生产关键技术的需求。

(6)促进科研成果应用,提高成果转化率。鼓励集团成员单位以项目为纽带,集成由新技术研究、成果开发、推广及配套服务在内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科技研究与综合科技服务团队,为项目取得成效提供专业技术支撑;通过项目实施,相关协同单位主动拉近距离,将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生产第一线,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并推广应用;通过产(下转第31页)(上接第4页)品开发、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集团内协同平台主动融入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园建设,促进科技含量高、产业前景好的精品项目入园转化。

第5篇:支农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10-0024-04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如何理性地分析现有的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的农村养老模式,如何在现有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收入水平、文化观念等条件下构建适合河北省省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愈加必要。为此,笔者在分析国内其他养老保险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设想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国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典型模式案例及分析

(一)北京模式

1. 北京模式制度设计。根据《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形成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即:三方分担的个人账户+待遇调整+制度对接。北京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实行补贴,还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制度还明确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对农转非、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转移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 北京模式的制度特点。(1)通过政府财政补贴方式设立基础养老金制度。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资金根据区(县)功能定位向远郊山区(县)适度倾斜,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2)适应参保人多种需求实行弹性缴费。考虑到了参保人的个性需求,尤其是远郊及近郊农民的承受能力,同时最低缴费标准更容易被大龄农民接受。(3)制定制度衔接和转换的新办法。新制度为新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衔接和“城保”和“农保”之间的转换制定了新办法。

(二)青岛模式

1. 青岛模式制度设计。青岛市按照坚持“一个相适应,三个相结合”的原则,稳步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试点工作。具体的制度设计为:制度覆盖除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外所有本市农业户口、年满18周岁及以上人员;养老保险费按年或按季缴纳,缴费基数为各区(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个人缴费比例各区(市)可划分若干档次并确定下限和上限,由参保农民自主选择;保险费由个人、村集体和区(市)、街道(镇)财政共同承担,村集体补助比例由各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助的下限标准,区(市)、街道(镇)财政根据负担能力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本级财政收入和土地收益中列支;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区(市)、街道(镇)财政补助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养老金按月领取,待遇发放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2. 青岛模式的特点。(1)全覆盖和全口径。制度明确“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年满18周岁及以上人员,除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外,均可参加当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非常广泛。全口径是指对参保对象参保的条件中只有年龄的下限而没有上限。(2)政府主导、参保灵活。该市将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列入了对区(市)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了社会保险储备金制度,保证了资金来源的长效性;为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了纵向、横向的联动工作机制。(3)引入多元化筹资机制,规定个人、村集体、市(区)、镇(街道)四方共同筹集资金,各地区在青岛市出台的《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意见》的基础上,都明确规定了各自缴费和补贴的比例或范围。(4)分步骤、分层次、有差别。针对农村不同地区存在生产水平、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差距较大和农民群体生活方式类型多样化的现实,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分步骤、分层次、有差别的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

二、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研究和实践,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障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不少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但是,由于河北省作为全国农业大省之一,总体经济水平偏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参保率低,覆盖面狭窄

河北省农村覆盖区域广阔,不同地域经济发展差距明显,这一定程度上造成参保人员年龄和地区结构上的不均衡。

(二)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民政部《基本方案》和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资金筹集应遵照“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原则,但由于经费落实等多种原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家政策扶持并未体现出来,甚至连管理费也要从农民缴纳的保险金中扣除,至于集体补助,多数农村地区由于集体经济落后,乡镇企业不发达,集体根本无力或不愿提供补助。

(三)制度上存在不稳定性

河北省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各地对养老险的建立、撤销、保障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等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意愿来执行的,甚至有一些地方把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当作政绩的突破口,凡要求县改市乡改镇、要求扶贫济贫款和参加双拥评比的农村基层,都必须完成社会养老保险的任务。此外,在少数富裕地区实行集体补贴方面也存在着执行上的随意性,干部与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

(四)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金流失严重

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不仅难以保证保值增值,而且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挥霍,致使农民的“保命钱”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基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给基金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五)保障水平低,难以真正起到保障作用

由于受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限制以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多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信心不足,多数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低保费投保,使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目前只能发挥基础性的最低生活保障作用,难以起到真正的养老保障作用。

以上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进程,迫切需要根据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现状,深入调研,仔细研究,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借鉴兄弟省份成功经验,探索河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步骤、体系结构,以期形成一个更加合理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新制度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与法律保障体系

1. 在国家总体框架下,建立河北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制度框架,规范农民参保的渠道和获得保障的社会权益,使农民全面参与并分享到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成果。一是要在农村建立全面的农民个人信用系统,用法律的手段为每个农村居民建立基本的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构建以统一的个人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二是要注重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三是要通过立法,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建立政府政策扶持机制。

2. 进一步明确国家、省、地市、县乡等各级政府的职责,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政府应分担农村养老保险的风险,必须在明确个人缴费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国家的注资方式和责任。中央财政应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付力度,有意识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建立和体系建设。

3. 及时颁布法律和条例,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形成明确、稳定、长期的法律关系,建立彼此之间的契约关系。只有法律的保障、政府的支持和农民的信任,才能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运行。

(二)拓宽基金筹资渠道,多渠道筹资融资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整个制度的起点和首要环节,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创新,必须要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基金。

1. 国家财政投入作为社会主体,具有不可推卸的投入责任。从“七五”时期到“十五”时期,财政收入分别比上期增长65.89%、82.74%、126.25%、125.55%,逐年增长的财政收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能力,为农村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充分的物质保证。

2. 集体、用人单位缴费。集体或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有责任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养老保险资金,特别是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从理论上讲同工同酬,实际中民工应该同城镇工一样享有必要的社会保险待遇。

3. 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针对农民收入来源不稳定、可支配现金少的特殊情况,可以实行弹性缴费的原则。

4. 其他方式。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土地出让金补助、社会捐助、公益资助等筹资方式。

(三)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1.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账户+统筹”基本模式,允许统账比例多样化。采用“账户+统筹”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易于和现有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组合衔接。考虑到农村的现状和社会保险所应发挥的作用,目前不易实行完全个人积累制,而应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的功能,同时发挥统筹金的互助共济作用。

2. 建立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和支付方式。(1)针对农民收入不确定的实际情况,应连续采用原制度模式中成功的作法。(2)实行弹性领取时间。对农民的养老金领取时间不作硬性规定,而是根据本人情况灵活掌握,并对延后领取的农民实行待遇支付方面的奖励,应得部分并入个人账户。(3)建立待遇调整机制。改变过去完全靠个人账户积累,待遇一经确定终生不变、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问题,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发挥更大的作用。(4)灵活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允许个人账户基金作为个人资产可以转移、继承和进行金融活动,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有效流转。

(四)在统一的框架下选择渐进式和多样化的经办模式

考虑到河北省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策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 在地域上,可从经济发达地区率先突破,逐步向次发达地区延伸。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可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试点,待各方面试点较成熟后再向其他地区推广新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 在人群上,建议先将处于城镇化边缘的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和有条件的地方的农民为重点,实行新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覆盖到所有农民。

3. 在参保年龄上,建议以已超退休年龄和临近退休年龄的农民为重点,逐步扩大到所有适龄的农民。

(五)健全管理体制,完善信息系统

1. 建立健全农保经办机构,补充经办人员,为建立和实施新型农保制度提供保证。同时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启动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调整充实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建立必要的工作网络。

2. 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开发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新型农保制度的基础平台。

3. 加强宣传,营造和谐的发展氛围,促进农民真心关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4. 创新基金运营模式,让养老保险基金成为农村生产发展基金,积累财富,形成良性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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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香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西北人口,2001,(3).

[3]陶勇.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透视[J].财经研究,2002,(11).

[4]“Averting the old Age Crisis”.A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Repor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5.

第6篇:支农心得体会范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金融支持无疑又是举足轻重的,如何通过有效的金融支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金融部门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服务情况

1、金融基础设施及系统电子化网络建设情况。目前,县域商业银行与邮政储汇机构均有较先进的支付清算系统、银行卡网络体系比较健全,市场体系功能完善。农村信用联社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系统内电子化网络建设进展缓慢,会计基础核算基本以手工核算为主,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落后,电子化、票据化程度较低,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落后。

2、支付结算情况。金融机构服务功能逐步衰退。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的收缩,信贷业务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业务品种急剧减少,新品种又发展不起来,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存款服务所”。目前,大小额支付系统在县域已推广运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通过系统往来进行业务处理,而农村信用社则主要通过信汇方式进行处理。

调查显示,县域各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方式仍比较单一,所使用的支付工具也比较少,县级金融机构主要办理支票、汇兑和信用卡业务,由于这些金融机构不仅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也逐步丧失,其最终退出县域这块阵地也就成为必然。最为重要的是,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结算手段落后,资金流通不畅,连接城乡的信用社还未在全省乃至全国实现资金存取的通存通兑,很难真正成为为县域经济服务的金融主力军。

二、金融支农现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性

(一)金融支农体系的不完备与引导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金融支农体系的不完备,一方面表现为金融支农机构设置的不完备,__市作为特种种植农业大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受自然气候等条件影响较大,尚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由于没有相应设立农业保险机构,不能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驾护航作用。金融支农体系的不完备,另一方面表现为金融支农定位、机制的不完备,弱化了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了向大中城市转移的战略,对县域分支机构进行了整合、撤并,并集中上收了信贷资金的审批权限,造成县域分支机构仅有小额质押贷款权限和额度较小的个人消费贷款权限,其支持县域经济特别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从农业发展银行来看,尽管其业务功能由粮食购销企业贷款扩展到可以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但受其信贷资金来源(不能吸收储蓄存款,靠上借资金发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限制,其支农作用受到了影响;而作为金融支农主体的农村信用社,尽管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扶持下,在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对农村信用社资金支持渠道不顺畅影响,其支农实力大大折扣。

(二)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渠道狭窄和资金大量外流并存,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巨大资金需求不相适应。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受信贷资金审批权限的制约,县域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演化成为上级行的“吸储器”,加之邮政储蓄机构的只存不贷,对农村信贷资金的供给除了人民银行少量的支农再贷款外还没有其他渠道,使得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血液被大量抽走,流向了大中城市。20__年末,__市县域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为__亿元,比20__年增加了__亿元,增长358%。邮政储蓄机构20__年汇划资金余额为__亿元,比20__年增加了__亿元,增长77.4%。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渠道狭窄和资金大量外流并存,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巨大资金需求形成强烈反差。

(三)传统的金融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和金融产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不相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不仅要注重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改善,更要注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就对金融机构支农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和金融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崭新的课题,国有商业银行无论是在金融支农的理念、经营方式方面,还是金融支农产品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性;农业发展银行虽然扩展了业务范围,但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做为金融支农主体的农村信用社,仍然习惯于“春放秋收”传统的经营理念和以存贷款为主的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创新滞后,且受自身资金实力、农村金融的不充分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贷款期限以1年为主、贷款额度以几千元为主、贷款利率以“一浮到顶”为主,影响了支农效果的发挥,特别是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做法与国家的惠农政策是相悖的。

(四)农村信用社的服务设施、手段落后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提供的金融服务不相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高效、快捷、便利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做支持。但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电子化建设水平还比较落后,还没有建立独立的联行清算体系,特别是大部分处于农村基层的信用社还维持在手工操作的原始水平,这显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提供的金融服务不相适应。

四、几点建议

(一)改革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改变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的尴尬局面,形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客观需要。

现行的农村金融组织中,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公司化改革方向明确,目标是利润而不是“效益”,而农业贷款具有风险高、期限长、额度大、成本高、收益少等特点,使一般的商业银行在服务农村这个弱势行业上无利可图,必然退出农村,向城市发展。况且,农村有很多现实的、有还款能力且能盈利的资金需求多数得不到满足,加上政府引导不够,致使融资渠道不畅,筹资成本过高,必然是产业化项目落实少,导致“三农”发展的有效信贷需求严重不足。而分布在农村的分支机构中,农业银行占多数,但农业银行已不再姓“农”;而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即便存在,也在“吸血”,而不输血;邮政储蓄机构只组织存款,不使用资金,充当“抽水机”的角色,将农村资金反“抽”到城市。这种种的制度安排,造成了现行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服务功能弱化。客观上使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这个“农民自己的银行”尽管改革步履蹒跚,也要其承担“一农支三农”的重任,当然是“独木难支”!且由于自身筹资能力和经营性质的制约,难以补“三农”领域的投

资缺口。这方方面面的困难和问题客观上需要借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确保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支持。(二)改革政策性银行,完善政策性银行服务功能,使其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的方向应是完善其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融资的作用。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属于财政投融资范畴,是财政手段的延伸,是财政和金融的有机结合,能有效弥补财政支农职能的不足。这也应成为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方向。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商业银行不能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情况下,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工具,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成为资金回流农村的载体,同时在合作性、商业性金融服务薄弱的领域以及在弥补市场功能缺陷方面发挥方向性、基础性主导作用,引导企业、个人、社会等多元化资金投向农村。凡此种种,呼吁农业政策性金融这些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7篇:支农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社会复合治理;路径分析;思路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的提出

在旧生代农民工落叶归根、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背景下,在代际更替中成为农民工群体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的主导力量。相比父辈,生长在城市、远离农村和农业、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处于迥异时代背景的新生代农民工在价值取向、社会心态、个人诉求、行为逻辑、参照目标、身份认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体现出显著不同的特征,因此对农村和土地的眷恋有所消减,而对进入城市社会有着较强的期盼和憧憬。

然而根源于户籍制度的城乡二元体制使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在经济上、甚至在身份上融入城市,但是却面临着就业歧视、社会网络狭窄、人力资本匮乏、心理认同度低等问题。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过程中存在经济上融入,社会和心理上嵌入的非实质性融入现象,传统的由户籍制度导致的二元结构正在城市内部演变成为新的二元结构,即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处于城市与农村的双重边缘,是一群没有认同或认同内卷化了的、悬空的一代,这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成为真正市民、与城市融入的梦想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诸多尴尬与无奈。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的城镇化已经取代物的城镇化成为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核心,在城镇化过程中需要注入人文关怀、需要融入人性理念,让新型城镇的每一个角落都能彰显人性的光辉。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不解决,不仅会使新型城镇化进程和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受到影响,而且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不仅要跨越城乡二元制的藩篱即取得城市户籍,还要能够形成城市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拥有一定的融入城市所必需的心理资本,获得本地市民的情感接纳和社会资本,并且拥有在城市安居兴业所必需的人力资本。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加快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机制,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无论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还是十三五规划纲要,都从政策、制度或机制上给予外来人口更多的、更公平的享受市民待遇的机会。因此,在这一趋势下如何使新生代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彰显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人文关怀和人性理念,是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鉴于新型城镇化所提倡的人性关怀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独特性,基于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和机制保障,研究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的成因并寻找解决半城市化问题的合理路径,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持续改进我国城镇化质量、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意义重大。因此,本研究在对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利用SPSS22.0统计分析软件,以对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成因进行的问卷调查得到的抽样数据为基础,选取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影响因素为自变量,以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为因变量,通过单因素卡方检验及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验证新生代农民工的半城市化状态与心理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的相关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基于三种资本协同的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模型,并以城市融入模型为基础,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的社会复合治理解决思路与对策。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基于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模式以及户籍制度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城镇化的影响,在城镇化、半城市化、城市融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中外分化格局。

第一,西方学者在早期人口迁移理论的基础上,以流动人口和移民为研究对象,关注城镇化以及流动人口和移民的城市融入状况。

西方早期的人口迁移理论,利用归纳方法对人口迁移状况进行解释,力图发现人口迁移内在的规律和特征。其中建立在一定假设基础上的推拉理论、预期收入理论、劳动力转移理论等都从工业化、城市化视角研究农业转移人口问题,成为现代人口迁移研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西方学者深入探讨了城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及其后果,提出了由城镇化所导致的“城乡发展失衡”、“过度城市化”等今天依然困扰世界城市发展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的人口迁移与城镇化问题研究逐渐从宏观视角转向对于转移人口个体及家庭迁移动因或迁移行为等微观层面的研究。

西方学者的半城市化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对于半城市化现象的论述,后来演变成为从特征、过程的角度定义半城市化,并对半城市化问题发展机制、发展现状以及产生的后果进行深入探讨。由于不存在城乡二元体制,西方学者对于流动人口半城市化的解决机制研究主要聚焦于心理层面,如社会熔炉理论、社会同化理论提出的流动人口通过接受当地主流文化、建立社会网络并实现心理认同的同化过程。

西方学者的研究虽然在与中国迥然不同的国情和制度背景之下展开,但为中国错综复杂的城镇化问题提供了深入研究的良好平台,为中国农村人口市民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第二,国内学者以普通意义上的农民工群体流动为研究起点,进而考虑新生代农民工独特性以及其在农业转移人口中的主体作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城镇化及半城市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20世纪80年代开始,来自社会学、人口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地理学等学科的诸多学者,基于各自学科视角对农民工群体的流动问题展开研究。研究内容从早期关注的流向、规模、人口学特征等人口流动的静态特征,逐步演变为流动过程、工作和生活状态、行为方式、社会融合等社会经济动态特征,以及人口流动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经济社会影响等。

以王春光(2001)首次提出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与城市融入问题为标志,学界开启对农民工代际特征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热烈讨论。在王春光城市融入与半城市化研究的基础上,学界在三个方面就新生代农民工的半城市化及城市融入问题进行广泛探讨。第一,对农民工半城市化状态进行验证和分析。通过考察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社会认同、群体特征、权益保障、心理状态、就业状况、城市融入等方面,指出虽然在消费方式、生活方式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基本市民化,但非正规就业和发展能力的弱化、居住边缘化和生活“孤岛化”以及社会认同的“内卷化”都使其处于城乡两栖的半城市化状态,影响中国的城镇化进程。第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现象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居于主流的观点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户籍制度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的“制度决定论”。还有学者提出,新生代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匮乏也是导致其半城市化的原因。第三,农民工的半城市化状态已经呈现出结构化、长期甚至是永久化的特征,因此学界展开了对农民工半城市化的演进趋势及成本测算的相关研究。

经过修正的西方人口迁移和城镇化的相关理论等被广泛运用于我国城镇化研究。然而,由于我国与西方城镇化在宏观场景、推动力量、历史历程、政策安排与现实后果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因而在借鉴和运用西方相关理论时,应该结合我国实践并结合时代特征。与此同时,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中国的城镇化研究水平也日益提高。在研究技术上,早期以规范研究为主,发展到目前占主流的各类实证研究,学者们大量使用的实证方法如Logit模型、OLS回归分析、Profit模型等分析方法,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

怎样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从半城市化到完全市民化?影响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又如何避免半城市化所导致的城市贫民窟现象?以上问题的解决对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意义重大。然而,纵观国内外对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的相关研究,居于主流地位的“制度决定论”已经无法很好解决当前新型城镇化提出的“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趋势下新生代农民工仍旧处于半城市化状态以及无法融入城市等问题,因此,亟需从新生代农民工软实力――心理资本、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视角打破以往研究中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各种因素各自为政的桎梏,通过三种资本的协同作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半城市化问题提出解决思路。

三、基于心理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协同的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实证研究

通过对国外劳动力迁移、城市化进程和半城市化现象进行简单的梳理和分析,以及对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和城市融入问题进行回顾,本研究归纳出了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的表现特征、成因及演变趋势,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因素及面临的问题。经过文献梳理和归纳,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因素为:人口学因素、心理资本因素、社会资本因素、人力资本因素、制度因素。

以1980年后出生、16周岁以上农村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的市民化倾向及其影响因素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的大型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132份,问卷Cronbach'salpha系数=0.8647,表明问卷具有较高的信度。实证分两部分。首先,在问卷调查获得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本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利用SPSS22.0统计软件,采用单因素卡方检验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理论框架,即各个影响因素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倾向的关系进行单因素验证。实证结果表明,所有因素的显著性值都小于5%,可以认为这些因素单独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相关。其次,运用SPSS22.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进行了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化倾向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对于单因素卡方检验结果显示显著相关的因素,可以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研究在其它因素影响下每一因素对于市民化意愿的影响以及各因素的相对影响程度。由于因变量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倾向(有市民化倾向=1,没有市民化倾向=0)为虚拟变量,且为只有两种结果的定性变量,故可以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倾向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在模型设计中,可以假设P为有市民化倾向的概率,而1-P为没有市民化倾向的概率,对P进行logit转换,记为logitP,以logitP为因变量建立的线性回归方程为:

Log itP = a+b1x1+b2x2+…+bnxn (1)

由(1)可以导出:P= (2)

(2)式为logistic回归模型。在式中,a为常数项或称为回归截距,bi为第i个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系数,xm为作为第i个影响因素的自变量。

本研究在选入变量α=0.05的水平上,运用SPSS22.0统计软件对被调查的1132个样本的截面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处理。在对数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采用自变量组分步强制纳入法,分别就人口学因素、心理资本因素、社会资本因素、人力资本因素、制度因素五组自变量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倾向的影响作用进行分析。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心理资本因素、社会资本因素和人力资本因素均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影响显著;虽然制度因素的影响更加显著,但国家一系列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的政策措施出台后,制度因素的影响将产生变化;人口学因素对市民化意愿的影响不确定。

四、基于心理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协同的社会复合治理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张红芳,吴威(2009)认为,心理资本、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具有协同关系,三者的协同是开发个人潜能、形成组织竞争优势的关键。林竹(2011)认为,通过心理资本、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协同可以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张洪霞(2013)也认为,通过三者的协同可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问题。本研究认为在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和机制保障的情况下,通过心理资本、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三者的协同可以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程度,解决其半城市化问题。

所谓社会复合治理主要指社会治理结构从政府作为单一主体排斥其他主体参与,向多种社会主体协同以促进治理绩效优化和提升社会整体治理能力转变过程中的一种新型治理形态。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复合治理的治理主体强调多元参与主体的“复合型”协同参与,更加注重社会组织参与主体在治理机制中的平等地位;治理过程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双向互动”,即通过政府部门的主动作为和其他各主体的全面参与,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互动伙伴关系;治理结构强调多元参与主体间的横向互动,与传统科层组织形成网格状治理结构,各个参与主体成为连接多渠道治理路径的结点,其网络触角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社会需求反应更为及时灵敏。因而,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的解决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应该引入复合治理的理念,引导第三方组织和企业与政府进行“复合型”协同型参与,构建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三维结构下的多元主体复合治理模式,有利于打破单一主体的政府治理模式,提高问题的解决效率。所谓社会复合主体是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创新行动过程中,多个不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主动关联所构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主体网络。据此加以引申和延展,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解决的复合主体则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复合主体,旨在打破不同主体间的“部门分体制”,塑造一种互相嵌入、功能互补的互通互联协同治理模式。其核心思想体现在:一是注重“政府―企业―社会”三维合作的组织模式,也注重不同主体的主动性和专业性,促进各主体的优势复合发挥。二是复合治理主体构建了主体间相互融通,共同分享,优势互补的互动平台,打破了治理全过程不同环节、领域的部门割裂、主体分立。三是实现主体间互联互通的内部化,对于有效整合多主体间的社会资源,加强融通协同,提高治理效率具有实然性。因此,如何在实践中构建政府与企业主体、政府与第三方组织及企业主体与第三方组织之间“双向互动”的良关系,形成优势互补和犄角支撑的耦合型治理格局,是深化和创新半城市化问题解决路径的一种新探索。在这一社会复合治理结构的支撑下,运用政策、法律、社会、经济等多种手段,通过全方位培训增加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从而增强对城市居民身份的自我认同以增加其心理资本,增加其职业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以业缘为基础的社会资本;通过各主体努力增加其与城市居民的沟通、交流渠道以增加其社会资本,从而使其拥有心理归属感,并拥有更多信息渠道从而增加其人力资本;通过网络组织进行的包括心理援助和心理咨询在内的心理培训,加强对其挫折心理的疏导,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资本,促进其主动融入城市以提高社会资本,激发其自身强烈的成就动机以提高人力资本。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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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锦军.构建公共服务的协同机制:一个界定性框架[J].中国行政管理,2012(1)

[5]张洪霞.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合的内生机制创新研究――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心理资本的协同作用[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3(7)

[6]陈藻.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研究――基于成都市的调查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3(4)

[7]林竹.农民工就业: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与心理资本的协同[J].农村经济,2011(12)

第8篇:支农心得体会范文

(三)开门纳谏,边学边改求实效。在“万名党员送温暖、听意见”活动中,收集意见万余条,归纳、梳理为6个大类200余条。启动了“万人大调查”活动,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群众和离退休老干部代表等6个不同层次的征求意见和建议座谈会。针对群众反映市政公用设施维护难等问题,我市建立了“市政110”,受理城市公共服务和家政有偿服务,试运行以来共接警X件,已处置X件,群众满意率达95。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赌博现象,开展了严禁参与赌博专题教育活动,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XX市委的总体安排,根据督导一组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扎实地把先进性教育活动推向深入。

一是在加强组织领导上狠下功夫。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继续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督查指导。

二是在强化宣传发动上狠下功夫。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采取文艺演出、报告会、交流会、知识竞赛、专题片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9篇:支农心得体会范文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现将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区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时,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帐户规模相应调整。

各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对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理。

五、对于目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帐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六、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退休人员,特别是1998年6月25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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