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非正规金融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和发展现状出发,对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了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
(一)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在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是非正规金融蓬勃发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资金供需缺口不断扩大。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农户提供资金借贷的正规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不大、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为三农融资能力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资料显示,2003年20842个样本户中,农户贷款总额为2947.92万元,其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为769.16万元,仅占26.09%。
(二)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把中国农村社会称为乡土社会,即以族缘、地缘、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非正规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他们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骗的概论极低,从而有效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
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一)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二)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地位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此外,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场化的非正规融不再有违法之嫌。
(二)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其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应加以引导和发展,条件成熟时可将其改组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国家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强监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给不规范而诱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
那些暂不具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加强监管,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其中对经济生活有害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则要坚决取缔。如地下经济活动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进行洗钱活动的地下钱庄和地下外汇兑付店等。
(三)完善相关法规
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国家可以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制定相关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交易规则,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关法规并不是将农村非正规金融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而是给其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丽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6(9):79-80
[2]卓凯:非正规金融契约治理的微观理论[J]财经研究,2006(8):112-113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宏观的金融环境决定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获得资金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行为有较大需求。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其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发挥优势,防范负面效应,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监管;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5-0129-04
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对称,在我国也被称为民间金融、体制外金融、民间信用等,通常指的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非正规金融出现的根源在于金融抑制、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保密等原因,其特有的信息优势和实施机制具有适应市场的强大生命力,是一种有效的金融形式,无论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是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生存的空间,但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作用显得更为突出。我国自改革之后非正规金融迅猛发展,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对金融制度变迁也起到了导向作用.但长期以来, 我国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与稳定金融秩序的考虑,对非正规金融的政策十分谨慎。我国非正规金融一直处于被压制状态,不利于发挥非正规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因此,正确看待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优势和负面影响,适时创新,制定更合适的监管政策,对于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非正规金融发展状况
我国非正规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经济主体间直接发生的自由借贷;(2)形式多样的企业、社会集资;(3)商业信用;(4)各种民间金融“会”。如轮会、摇会、标会等,也就是轮转基金;(5)私人钱庄、地下钱庄;(6)典当行;(7)各种基金会如农村合作基金会;(8)非正规票据交易市场和非正规的股权交易市场;(9)天使融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卓凯,2006)。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日趋活跃,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资金规模迅速扩张,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不论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 还是不发达的西部地区,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非正规金融都广泛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一些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农户的融资需求。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进行了实地抽样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和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采用定量方法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 405亿元至8 164亿元之间,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为28.07%。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强的融资来自于非正规金融途径,而农户只有不到50%的借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55%。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地下借贷的依赖性越强。
从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来看,我国金融抑制导致的金融二元性――现代金融部门和传统金融部门共存的状况将继续存在。即使金融自由化程度加大,小型银行得到长足发展,形成了一个地理布局合理、经营状况良好的“社区 ”银行群体,由于我国小农经济占据较大比例,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管理不规范,正规金融仍做不到全面高效覆盖所有具备价值的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的所有合理信贷需求。美国是世界上“社区”银行数量最多的国家,但也有大量具备生存发展空间的非正规金融。所以非正规金融无论是现在还是在将来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2.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优势
相比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具有以下几种不可比拟的优势:
2.1 非正规金融特定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实施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中小企业或个人信息不透明,没有披露信息的正式渠道和正规方式,正规金融部门很难获取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软信息,并且中小企业和个人受其资产的限制通常也不能满足正规金融部门的抵押物要求,因此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以及占据较大比重的农村经济主体很难从正规金融那里获取发展所需资金。而非正规金融是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或者其他商业关系基础上, 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 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它利用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形成的社会网络可以有效降低借贷的信息搜寻、信息获得成本,方便地获取中小企业或个人的诸如企业主的经营能力,企业的经营状况等软信息。 从这方面来说,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前的信息获取程度远远高于正规金融市场。
而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事后监督,非正规金融同样具有自己的优势,虽然非正规金融交易常通过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非正式程序来完成 ,甚至只是口头承诺 ,担保常常可能也只是个人人格,但非正规金融往往能利用声誉、关联易、团体连带责任等因素促使还贷成功(MarkSchreiner,1997)。
首先,声誉在非正规金融中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借款活动往往在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展开,在高度互识社会中的借贷活动几乎是无限次重复博弈的过程,因此借款者一旦违约,他们在社区里的声誉将大打折扣,其违约行为会面临惩罚的扩大效应,违约者将因狼藉的名声、差劣的信用而遭到谴责甚至排斥, 同时也存在受到暴力伤害的威胁,甚至被永久驱逐出社区交易活动,失去将来贷款的机会。因此,贷款者考虑到潜在违约成本后,不会恶意拖欠借款。
其次,关联易、关联性合约也约束着借款人按时偿贷。贷款者和借款者发生信贷关系时,会将他们在商品市场、土地市场上及其他市场上的交易情况纳入合约 ,便形成另一种形式的担保。这种担保有助于减少不确定行为带来的风险,从而应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Udry,1990)。
最后,在以群体为基础的组织中,借款者们可以利用掌握的信息,通过自我选择过程,将违约风险大的借款人排除在组外,从而组成信用度相对较高的群体,形成团体贷款。团体贷款中来自同伴的监督和社会职责被认为是非常有效的,这便构成了还贷激励机制。另外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特征也使借款人的相互监督能力增强,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贷款的监督成本,提高了还贷率。
因此,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不仅能有效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村个人的融资需求,并且具有较高的贷款偿还率。在巴基斯坦,正规金融部门的平均违约率高达30%,而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这一数值仅为 2%(Aleem,1990)。
2.2 非正规金融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成本优势明显
非正规金融既无需贷前调查, 也无需贷后检查, 更无需审批程序。贷款合同可以简化到一张白条, 有时甚至仅仅是口头承诺,无需任何书面资料,交易双方可以就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灵活的创新和变通。在处理抵押品方面,土地、房屋都可以成为非正式贷款的抵押物, 甚至劳动力本身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正规金融机构很难估价和保存的物品在非正式放贷人那里却不成问题。从非正规金融的运作来看, 基本上没有固定成本支出和人员工资负担, 在交易时间上也没有过多的限制,非常简洁方便。因此,相比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更加灵活,经营成本更低。
由于非正规金融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灵活性方面优于正规金融,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更具有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3.非正规金融的负面影响
非正规金融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内在缺陷(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以及某些制度的不尽完善,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且潜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
3.1 积累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非正规金融借贷手续简单,大都是仅凭口头或者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认可借贷行为。贷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缺乏抵押担保和规范的手续,使非正规金融风险加剧。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 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 债权人往往选择诸如黑社会等非法组织来保护自己的金融产权,这样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较大的影响。
同时非正规金融的一些组织形式内控机制不够有力,缺乏风险保障机制,没有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制度,更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也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 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以高息圈钱用于投机,积聚了偿付风险;并且人们在高息诱饵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 借贷规模不断膨胀,最终必然导致支付链条的崩溃, 参与者的利益受损, 内在金融风险释放出来,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引起社会不稳定。
3.2 冲击正规金融,影响金融秩序
非正式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了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正规金融体系,分流了正规金融资金,减弱了正规金融的支付能力。其自由利率的不完全性和逐利性,使金融市场信号反映失真,影响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运行。并且其高息诱饵极易演变为乱集资和高利贷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其无序无规范的金融活动,若由少量边缘市场进入到大规模和主要市场,会对整体金融的有序控制形成极大冲击。
3.3 加大宏观调控难度,削弱宏观调控效果
非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大量资金游离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控之外,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它的运行就不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有时甚至和宏观调控的方向背道而驰,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和复杂性,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例如,分流到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货币资金是在货币当局控制之外的,货币当局无法了解、观察这部分货币供给变化的基本特征,而且这部分货币资金在实际运行时,货币当局很难运用各种交易技术控制资金流动,相应的变化波动就缺乏一定规律性,因此经济运行中的实际货币供给量及其变动特征不易被货币当局有效控制;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使得其大部分资金的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一方面会助长一些热点行业更趋过热,另一方面容易形成更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及非正规金融主体的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的流向多为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当政府面对经济过热而施以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于政府作用之外的非正规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非正规金融资金的隐蔽性、非规范性决定了融资主体的收益是很难被政府税务部门掌握的,使得国家流失了大量税款收入。
4.我国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制度创新
从上述分析可见,非正规金融在我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在将来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且具有“双刃剑”的效应,如果对其完全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必定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必须要有保证其发展连续和规范的适当的监管制度需求。适当的监管可以为非正规金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得到快速成长,充分发挥它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而不适当的监管不仅会降低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效率,而且还会使非正规金融畸形发展,加大其金融风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非正规金融都被认为是非理性、高风险、低效率的金融活动,因此政府一方面采用全面清理整顿的严格打压政策,试图用行政手段来强制消除非正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正规金融部门为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提供所需的金融支持,试图用正规金融市场取代非正规金融市场。但简单地清理整顿非正规金融,不仅打压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空间,削弱了其资金供给能力,而且可能使得部分非正规金融更加隐蔽,更加地下化,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而由正规金融部门向民营经济贷款,也不能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融资困境并没有能够得到显著的改善。可见,要解决非正规金融问题,我们必须寻找一种更有效的非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既然原有的管制难以实现其打压效应,就应该适时创新,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将非正规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真正满足金融稳定的需求。具体来看,我国非正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在以下几方面适时创新:
4.1 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建设,明确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其经营处于不合法、不规范的地下运作阶段,非正规金融交易双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监管当局也很难正确掌握非正规金融资金运营状况,无法降低金融风险。因此,必须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和完善《非正规金融法》、《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护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对非正规金融经营基本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对其机构的组织形式、财务规则、业务范围、发起与设立以及进入与退出金融领域活动等方面分门别类地制定出法典化的基本标准,使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金融市场规则参与活动,保证其高效运营,并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4.2 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分类监管
我国各地区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大小、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和资质高低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非正规金融监管应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分类调整、规范或打击,实施分类监管。例如:对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 纯属诈骗性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民间亲友之间、个人之间主要体现互质的自有资金小额借贷活动不必干预,鼓励其向着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对那些资金规模较大、组织化程度较高、交易方式较为规范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允许其通过正规渠道登记注册,将其逐步发展为正规化金融组织,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对于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为其提供一个合法运作平台,将其纳入法制监督管理体系。
4.3 实施激励相容监管
非正规金融具有地下隐蔽性、零星分散性和个体数量众多等特点,这使得非正规金融与监管当局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政府很难监测了解到当地非正规金融的资金运作规模、组织形式、规则、投入对象等状况,因此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成本和难度都很大,监管效率低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实施激励相容监管,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目标融进监管目标中,形成金融监管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相容。例如,在监管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约束作用,采用及时校正方案和预先承诺制等措施,积极发展非正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从而节省监管机构大量的监管成本和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积极能动性,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与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逐步统一 ,从而实现激励相容的监管效果。可见,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金融监管不是替代而是市场运行规则的维护者,不是违背而是符合和引导监管对象的利润最大化经营行为,使监管目标的实现与监管对象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市场运行规则下的自觉行动相一致。
参考文献:
[1]Besley,T.,and S.Coate(1995):"Group Lending,Repayment Incentives and Social Collateral,"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Vol.46,pp.1-18.
[2]Floro,M.S.,Ray,D.,1997.Vertical links between formal and 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Review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1,1.
[3] 余秀江,潘朝顺,陈润华.非正规金融:形式、根源与运行机制 [J].经济问题,2007,(6).
[4] 彭兴韵.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与金融自由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 胡士华. 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研究问题研究[C].西南大学博士论文,2007,(4).
[6] 王国红. 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根源与管制政策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1).
[7] 苑德军. 民间金融的外延、优势与特征[J].金融纵横,2007,(5).
[8] 张朝晖,贾卓鹏.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规范[J].济南金融,2007,(4).
[9] 柳松,程昆.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绩效、缺陷与治理[J],农业经济问题,2005,(8).
[10] 林毅夫,孙希芳. 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5,(7) .
[11] 钱水土,俞建荣.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路径与政策规范[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2).
关键词:民营企业“翘起的竞技场”关系型合约
一、引言
与俄罗斯等国家的激进式改革相比,中国既有的渐进式改革是比较成功的,其中的一个要害是实现了所谓的“增长衔接”(张杰,2000)。改革初期,国家通过有约束的价格双轨、金融补贴以及强有力的金融控制,保证了国有经济产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相对比重的缓慢下降(张军,1998)。与此同时,集体经济依赖其特殊的“模糊产权”结构和地方政府的金融支持获得持续快速增长,从而及时而有力地弥补了国有经济产出下降的影响。不过,集体经济产出(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增长在90年代以来出现了停滞趋势,暴露出“模糊产权”的局限性和过渡性,而民营经济的崛起又迅速弥补了由此带来的增长缺口。由于民营经济的增长依托于一种合理的产权结构,因此它体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同时也必将成为中国未来宏观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可是,民营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却面临着越来越紧的发展约束。由于意思形态等因素,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不得不面临着不公正的市场环境,即所谓的“翘起的竞技场”(Atitledplaying field)问题。民营企业发展常常面临着三个方面的制约,即法律的障碍、政府干预或行政的障碍,以及融资难的问题(Bai等,2003:李稻葵和梅松,2005)。面对“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民营企业利用各种关系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规避这三方面约束,如寻求政治关系或政治庇护以规避法律与政府管制的不利影响(Fan等,2007a;罗党论,2008);通过漏损效应、寻求非正规金融支持等来解决融资难问题。无论是政治关系、还是漏损效应与非正规金融,都与一定的“关系”有关。这些“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关系型合约,其本质上是一种隐含的自我实施机制(Levin,2003)。这些措施至少起到了两个效果:第一,规避了“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所带来的约束,为自身发展赢得了空间。例如,在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历史中,可以发现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与政府的政策推动是密切分不开的。正因为这样,民营企业就必须努力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关系,这样既可以在政府有关的制度的变化中得到保护,又可以通过这种政治关系来获得相应的资源。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对正式制度的效果产生了影响。例如,一定的政治关系有助于企业规避法律管制,甚至可以从法律管制中得到好处,这会导致有关法律制度的一定程度的失效。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的基本逻辑是:考虑到“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法治的完善、政府干预的减轻、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应是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但如果一些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制度(或治理环境)的效果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有关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将有所减弱。再考虑到我国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有关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不同制度之间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互补效应。基于这种逻辑,本文将在已有研究(Alien等,2005;李涛等,2004)基础上,采用上市公司有关数据,进一步考察三个问题:即在“翘起的竞技场”的背景下,在关系型合约的影响下,在有关制度(主要是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地区金融发展)因素中,哪一个因素是影响民营企业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考察这三个因素(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地区金融发展)的相互作用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即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而根据Roland(2002)的总结,转轨经济中有关制度常常具有互补性,本文认为一定的关系型合约可能会使这些互补性失效;从樊纲等(2006)编制的中国各地区市场化指数可以发现,不同地区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和金融市场发展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本文研究经济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是否相同,以我国沪、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共计1546个观测点)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为推动有关制度共同协调发展,发挥不同制度之间的互补效应提供理论支持,为关系型合约与“中国之谜”的相关理论提供了微观层面的证据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诺斯(1990)的看法,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这种博弈规则通常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正式规则是指人们自觉发现并用以规范化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具体是指“确定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的排列顺序是,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再到明确的规则,最后到个别的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其中,政治规则可定义为政治团体的等级结构,以及它们的基本决策结构和支配议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经济规则用于界定产权,即关于财产使用、从中获取收人的权力,以及转让一种资产或资源的能力。正式规则的主要特征是在于其具有强制性。非正式规则包括习俗、传统、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可以统称为“文化”的一些东西。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正式与非正式规则需要一定的治理机制(或实施机制)来保证其实施。Li(2003)区分两种治理模式:一种是基于关系的治理模式(relation based governanee),一种是基于规则的治理模式(rulebased governance),前者是通过固定主体之间的长期博弈来自我实施的,后者则是通过第三方(如法庭)来实施的。关系型合约是一种隐性合约,这种合约的维持仅要求双方知道合约变量的局部信息,并且对结果有着共同的预期。这种合约的可自我实施性来自于如下事实:长期博弈使得短期欺骗得不偿失,因为欺骗者将失去未来所有的收益或者合作剩余。规则型的治理则需要相关的合约信息是第三方可以验证的公共信息,而且需要在制度的基础设施方面投入大量的建章立制的固定成本。关于关系型合约与正式制度(或正式合约)的关系,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些观点认为,正式合约与关系型合约互为替代品(Baker等,2002;Leuz等,2006)。正式契约甚至削弱了企业发展关系的能力,因为它会显示出对交易伙伴的不信任并削弱信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关系型合约与正式合约是相互补充的,精确设计的正式合约不会阻碍或取代关系型合约,实际上会促进更多值得信任的长期合作交易关系。综合有关研究,可以得出:一方面,这些关系型合约并未违背正式合约;另一
方面,这些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合约的实施又产生不同的影响,既可能促进了正式合约的实施,也可能抑制正式合约的实施。针对关系型合约这一非正式的经济手段的分析,在转轨经济中尤为重要。在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和经济发展的研究中,Allen等(2005)采用LaPorta等的法律指标来研究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现与LaPorta等研究中的样本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然而,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是由一些非正式部门推动的,恰恰是在这些部门,正式法律体系的影响很微弱。Alien等指出,在评价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仅仅研究中国的正式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因此建议研究者关注中国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执行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王永钦(2006)的理论分析得出,关系型合约的自我实施可以解释中国经济在缺乏正式的法律和产权体系下取得骄人绩效的“悖论”。而企业政治关系、漏损效应,以及对非正规金融的利用,都与一定的关系有关,具有关系型合约的性质。政治关系主要是企业与政府、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漏损效应主要是企业利用其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将资金转移的过程;对非正规金融的利用,主要是企业家利用个人信用或社会关系,在民间筹集资金的过程。根据Baker等(2002)、Levin(2003)的分析,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制度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这种影响可能是替代效应,也可能是互补效应。再结合有关制度背景,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1: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设1的得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第一,由于中国的经济增长并不符合近年来在经济学术界颇为盛行的法、金融和经济增长理论,金融发展对企业的影响并不如人们想象的大(Allen等,2005)。他们认为,如声誉和私人关系等其他机制,支持了中国私有企业的迅速增长。本文认为,金融发展水平对企业发展是会产生正面影响的,一方面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一定的负债也可以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然而,在我国特定的制度环境下,金融发展水平也会抑制民营企业的漏损效应,即金融发展与漏损效应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效应。漏损效应实质上是私人部门利用金融系统的缺陷转移金融资源的过程。随着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这些可以利用的缺陷也就越来越少。考虑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漏损效应存在的普遍性,漏损效应可以帮助民营上市公司从国有企业或国有银行得到大量资源,必然会对民营上市公司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本文认为:地区金融发展既可能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综合来看,其影响不会太大。第二,政府干预与政治关系之间也会相互影响。随着政府干预程度的增强,企业利用政治关系才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方面政府干预会扭曲企业目标,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从而给企业价值带来幅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又会迫使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需求政治关系,而政治关系对于许多企业来说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Fisman,2001),从而对企业价值产生正面影响。因此,综合来看,政府干预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影响不会太大。第三,法治水平与非正规金融之间应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效应。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等非正规金融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林毅夫和李永军,2001)。非正规金融虽然是一种非正式合约,其存在与信用或社会关系有关。但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可以通过对违背信用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改变当事人的效用函数,使当事人更愿意遵循非正规金融融资过程中的各项条款。hPorta等的一组文献论述了法律对企业价值的正面影响,加之法治水平可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因此,本文预期: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设2: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这个关系则不存在
假设2的得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有关正式制度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例如,法治是影响政府行为的重要因素,法治是造就有限且有效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钱颖一,2003)。反之,一旦政府行事可以不按程序,干预的任意性依然很大,必然会破坏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同理,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水平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效应。政府干预下的金融系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金融系统资源更多地涌向国有企业。考虑到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太高,这实际上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抑制金融发展。再考虑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面临着更多的政府干预,政府即使不能直接干预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即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而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来说,其所面临的政府干预程度相对较弱,这些公司也可以通过非正规金融等途径避开金融系统、政府部门对其的影响。因此,本文预期: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不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时间段为2001年至2005年。对样本执行如下筛选程序:一是剔除含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面临境内外双重监管环境;二是剔除年末股票价格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在做了筛选后,2001年至2005年共计5540个样本,(表1)为这些样本按终极控制人性质划分的分布情况。在这5年中,民营上市公司1546个样本。除终极控制人数据外,其余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本文还在整体样本选择出两个子样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前者包括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等8个省(市)的民营上市公司,后者包括云南、贵州、广西、陕西、内蒙、宁夏、青海、甘肃、新疆、等10各省(市)的民营上市公司。国内研究一般均是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等8个省(市)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但也有研究将辽宁和海南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本文稳健性检验将包括辽宁和海南的10个省(市)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三)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通过以下模型来检验假设:
TobinQ=α+β1+Index+β2NO1+β3NOIS+β4NO2to5+β5NO6to10+β6size+β7lever+β8Year01+β9Year02+β10Year03+β11Year04+ε
(1)因变量。TobinQ是因变量,代表年末公司价值。这个变量反映的是公司市场价值与公司重置成本的比值。由于重置成本难以获取,采用年末总资产代替。市场价值为公司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与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之和。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采用账面的短期负债
和长期负债的合计数来计算。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所以权益资本的总市值等于流通市值加上非流通股份的价值。而非流通股份的价值,由于没有完全市场化的数据,并且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通常是以净资产为基准,因此采用非流通股份数与每股净资产之积计算。这样,公司价值的计算公式为:TobinQ=市场价值/重置成本=(每股价格×流通股份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份数+负债),总资产。(2)自变量。自变量为Index,Index分别为Law、Gov、Finance分别表示各个省份地区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和金融发展水平。樊纲等(2006)根据大量的统计和调查资料,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编制出中国各地区2001年至2005年市场化相对进程指标。这一指标涉及五个方面,分别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其中,本文参考夏立军和方秩强(2005)的研究,采用第一个方面代表了各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第五个方面代表了各地区法治水平。本文还采用樊纲等(2006)指标的第四项(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的一个子项目,即金融业市场化程度来反映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这些指数越大,反映法治水平越好、政府干预程度越弱、金融发展水平越高。(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包括NO1、NO1S、N0OtO5、N06to10、size,以及Year01、Year02、Year03和Year04,4个年度虚拟变量。其中,N01和N01s分别是经过中心化处理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平方值,用以控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由于在检验模型中直接纳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平方项会引起共线性问题,需要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中心化处理。具体来说,为各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值的差额。NOIS为N01的平方。N02t05和N06to10分别是公司第二大股东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以及第六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用以控制公司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角度来看,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大股东可能会对第一大股东形成制约,从而提高公司价值。但另一方面,这些大股东也可能与第一大股东合谋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N02t05和N06to10对公可价值可能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Size为公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用以控制规模因素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系数矩阵见(表2)。初步分析,可以发现,Law、Gov、Finance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都不高,表现为Law、Gov、Finance与TobinQ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31、-0.135、-0.079,均未显著为正。然而,排除size之后,Law、Gov、Finance与TobinQ的偏相关系数分别为0.128、0.067、0.103。这是因为规模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因素,Law剔除TobinQ之后偏相关系数更能反映Law、Gov、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仅从偏相关系数来看,Law与TobinQ的偏相关系数最高,假设1得到了初步验证。
(四)研究思路 对假设1的检验,主要通过模型,通过多元回归,以检验Law、Gov、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考虑到Law、Gov、Finance都是影响公司价值的影响,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相互的影响,因此在模型中仅考虑某一指数的影响,可能会得到有偏的估计(大样本下则为不一致的估计)。本文还将这三个指数同时放人回归模型,如果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后,某一指数依然显著,则表示该指数确实影响了公司价值。对假设2的检验,主要通过模型,通过多元回归,检验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显著为正,则表示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显著为负,则表示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替代效应;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不显著。则表示二者之间不存在替代效应与互补效应。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2)。
(二)回归分析 (表3)、(表4)和(表5)分别提供了整体民营上市公司样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第一,从整体样本(表3)来看。回归(1)、(2)、(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有正面影响,t值分别为4.581、2.319、3.819,均通过至少0.05的显著性水平。虽然Law的回归系数与值最高,分别为0.025和4.581,但并不能得出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的结论。这是因为樊纲等(2006)的有关指数是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编制而成,反映了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指标,该指标并不具有明确的经济含义。因此,回归系数并不具有明确的经济含义。在回归(4)中,指数Law,Gov,Finance均放入了回归方程。考虑到Law、Gov、nance都是影响公司价值的影响,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相互的影响,因此,回归(4)更易得出无偏估计(或一致估计)。在回归(4)中,Law,Gov,Finance的回归系数分别反映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Law,Gov、Finan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回归(4)显示,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依然显著(t值为2.554,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Gov和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Gov和Hnane对公司价值可能并未产生真正的影响,而Lawg对公司价值依然稳健存在。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不显著,t分别值分别为0.055、0.083、0.246。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表4)来看,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也不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不显著,t分别值分别为0.509、0.794、-0.556,第二,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表4)来看,回归(1)、(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有正面影响,t值分别为2.413和1.842,均通过至少0.1的显著性水平;但从回归(2)来看,政府干预对公司价值并无显著影响,这可能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干预程度较弱,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等方式绕开政府进行发展有关。从回归(4)来看,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Law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依然显著(t值为1.683,通过了0.1的显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Gov和Finance
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Gov和Finance对公司价值可能并未产生真正的影响,而hw对公司价值依然稳健存在。第三,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表5)来看,回归(1)、(2)、(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无正面影响。一个意外的结果是: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竟然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可能的解释是:回归(1)、(2)、(3)均是有偏(或不一致)的估计;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政治关系与漏损效应分别抵消了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回归(4),无法看出,在Law、Gov、Finance三个因素中,哪一个因素是影响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表5)来看,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则存在显著的,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显著为正,t分别值分别为2.375、2.478、1.711,分别通过了0.05、0.05、0.1的显著性水平。综合得出:假设1在整体样本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得到支持,但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未得到支持。LLSV的一系列研究研究认为,法治水平之所以可以起到促进公司价值提高的作用,在于它保障了企业其他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约的顺利实施。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法治水平可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而非正规金融对普遍存在融资难的民营企业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治水平在促进公司价值提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间并未积累足够的资金,非正规金融也不发达,因此法治水平对公司价值的积极作用受到了抑制。由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占整体样本比例较高,整体样本也表现出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基本一直的特征。同时还可以发现,假设2得到了检验。在(表5)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项也显著为正,表明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法治的完善将推动金融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在该地区,政府可以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了公司价值。
综上所述,法治水平是影响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但法治水平并不会通过金融系统来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表现在(表4)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项并不显著。这是因为法治水平的提高并不会促使金融系统更多地为民营上市公司解决融资难问题。法治水平并不是影响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这是因为这一地区政府干预较为严重,过度的政府干预弱化了法律机制的作用。然而,在政府干预较为严重西部地区,政府干预程度也并未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表现在(表5)回归(4)中,Gov的系数并不显著。这于该地区政治关系普遍存在有关,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政治联系获得额外好处,这减轻了政府干预的负面影响。政府干预对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更多地通过一种间接的途径来实现,即政府干预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了公司价值,这表现在Law与Gov、Finance的交叉项显著为正。而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种间接机制并不存在。这是因为该地区市场化环境已基本形成,该地区政府并不会随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条款来影响该地区民企。同时,虽然金融系统依然在很大程度受地方政府影响。但非正规金融等民间金融已积累了足够的资金,使得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绕开政府,绕开政府控制的相关机构进行发展。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有关结论未发生改变:一是考虑到Law、Gov、Finance三者之间相关系数较高(见表2),本文计算了各模型自变量的VIF值,VIF值均未高于10,表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二是在回归中增加行业控制变量;三是将TobinQ的计算公式中非流通股每股价值按照A股股票价格计算;四是删除了2005年末已经完成股改的公司,删除了TobinQ异常的公司;五是参考陈斌等(2008)的做法,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辽宁和海南作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其余地区作为经济落后地区。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以我国沪、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为样本,本文的实证研究主要有几个结论:(1)相对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这两个因素,法治水平对促进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的提高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但对于经济发达落后地区样本,这个结论并不成立。这是因为法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保障东部地区非正规金融有效运行的作用,而非正规金融在西部地区并不普遍。(2)但在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来看,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并不存在着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这是因为东部地区政府干预相对较弱,且这些地区的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等方式避开政府进行发展;而在西部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很难避开政府进行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地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
(二)政策建议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对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应减少政府干预,推动有关制度共同协调发展,以发挥不同制度之间的互补效应。这是因为要使有关制度发挥良性作用,需要其他相应的制度来配套;要使相关制度发挥作用应减少政府对法律系统、金融系统的不必要干预。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应致力于推进法治的进一步完善,以保障一些合适的替代机制,使之在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发挥良好的替代作用。对于经济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等关系型合约作为一种替代机制促进了这些地区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本文的研究意味着,应关注关系型合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本文的局限性:本文希望证明关系型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对民营上市公司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却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关注关系型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对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企业的影响应当是未来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此外,本文主要是从政治关系、漏损效应与非正规金融等三个角度分析了民营上市公司所利用的关系型合约,但这可能并能涵盖所有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刘孝红、牛播坤:《转型时期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地方治理与银行改革的互动研究》,《金融研究》2005年第5期。
[2]陈斌、余坚、王晓津、赖建清:《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发展实证研究》,《深交所研究报告》2008年版。
[3]陈抗、AryeLHiUman、顾清扬:《财政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变化》,《经济学(季刊)》2002年第1期。
[4]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6年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5]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2年第10期。
[6]李稻葵、梅松:《中国非国有企业研究文献综述》,《经济学报》2005年第2卷第1期。
[7]李东平:《大股东控制、盈余管理与上市公司业绩滑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8]李涛:《政府管制、法治、银行发展与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1期。
[9]李增泉、辛显刚、于旭辉:《金融发展、债务融资约束与金字塔结构》,《管理世界》2008年第l期。
[10]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11]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
[12]刘芍佳、孙霈、刘乃全:《终极产权论、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经济研究》2003年第3期。
[13]卢峰、姚洋:《金融压抑下的法治、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4]罗党论:《市场环境、政治关系与企业资源配置》,中山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
[15]潘红波、夏新平、余明桂:《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地方国有企业并购》,《经济研究》2008年第4期。
[16]钱颖一:《政府与法治》,《比较》2003年第5辑。
[17]王红领、李稻葵、雷鼎鸣:《政府为什么放弃国有企业的产权》,《经济研究》2001年第8期。
[18]王洛林、魏后凯:《我国西部大开发的进展及效果评价》,《财贸经济》2003年第10期。
[19]王文剑、覃成林:《地方政府行为与财政分权增长效应的地区性差异》,《管理世界》2008年第1期。
[20]王永钦:《市场关联性、关系型合约与经济转型》,《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21]王永钦、张晏、章元、陈钊、陆铭:《中国的大国发展道路――论分权式改革的得失》,《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
[22]立军、方轶强:《政府控制、治理环境与公司价值――来自我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23]辛清泉:《政府控制、资本投资与治理》,《中山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24]周立:《中国各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1978―2000)》,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张杰:《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次序》,《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论文摘要: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阻碍中国融资制度创新的成本问题,认为有限理性与政府行为,机会主义与正规金融部门的行为,资产专用性与非正规金融部门及民间投资个体的行为是阻碍中国融资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提出应从处理好“强政府”与“弱市场”的关系,摆正政府与市场的位置;重新认识制度创新的“循序渐进”与“平行推进”方式的优劣,走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树立“资信文化”,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与法律的外部制度环境等改进中国融资制度绩效。
1984年以前,中国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力量控制着金融资源,计划行政目标决定了信贷资金的构成和分配方式,金融资源向国有企业倾斜,当时国有企业不必担心融资难的问题。进入90年代以后,非国有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并未得到体现,一方面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行政力量控制金融资源的现象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政府不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民间资本难以流入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民营企业。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入,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改制,剪断了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脐带”关系,国有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在这一现实背景下,要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地增长,融资制度成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融资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资本动员,为经济提供持续的资本供给;二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因此,有效的融资制度是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创新融资制度成为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的关键。从中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储蓄率居高不下,超过16万亿(2007年最新统计),另一方面,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中国并不是缺少资本,重要的是缺少一种有效的融资制度。
一、融资制度创新的障碍分析
1.融资制度创新的成本制约
戴维斯和诺斯(DavisLanceE.andNorth,DouglassC.,1971)对制度创新作了系统的论述J: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即技术创新是采用技术上一种新发明的结果,制度创新往往采用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模式方面的新发明的结果。和技术创新一样,只有预期纯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制度创新才成为可能。制度创新成本成为决定制度创新的主导因素。
从融资制度创新发展来分,制度变迁成本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认知成本,由于中国制度转型的初始条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并存的社会形态、封闭的传统与僵化的意识牢固粘合的文化形态。这种体制与观念影响和束缚着制度变迁,要对新的制度进行认识、觉察与比较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根据青木昌彦的观点,制度变迁容易发生在大规模的战争、经济萧条或动乱中,但是在中国这样很稳定、经济快速增长、福利状况不断改进的社会发生制度变迁,政府的认知成本是长期的而且是很高的。第二,制度设计成本,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在政治力量与资源配置上处于优势地位,成为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形式、进程及战略安排的主导力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时,“搭便车”是制度变迁固有的行为,政府往往会复制或照搬其他先进国家的制度,但是,制度往往有一定的适用性,失去了一定的具体环境,制度就失去了原来的效率;况且一项制度实施是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这必然牵涉到政府主体利益得失,政府受个人理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歪曲制度供求关系,这说明融资制度创新有很高的设计成本。第三,制度实施成本,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受到参与者意愿的约束,制度变迁牵涉到利益的重新调整,当政府进行强制性变迁但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强制时,地方和下属往往就修正上级的制度供给来使这种制度更适合自己利益最大化,修正上级安排的方法有:层层截留,曲解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等。从这一方面看,融资制度有很高的实施成本。
2.政府行为受有限理性的制约
有限理性是Arrow(1951)最初提出的,他认为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根据North(1971)的观点”。有限理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由于中国企业数目较多(大小企业总共有1000多万个),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等级、财务管理水平等千差万别,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源分散;况且,每个企业不可能将自己所有的真实信息完全透露出来,一般来说,在财务报表上或其他方式公开的资料是经过企业自己筛选过的,在这个层面上,政府所掌握企业的信息少于企业实际的情况;二是政府的选择受限于有限的决策技巧,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时解决方案单一,不能考虑所有企业的情况,融资问题依然难于解决。政府经过各种途径可掌握企业一定的真实信息,但企业的内部信息是不可能掌握的,政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只知道企业融资难,中央政府想极力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于是颁布法律,出台政策和文件扶持企业融资,但是也未必能真正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分别从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扶持。特别是1999年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标志,这一法律具有强指导性、针对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后来又出台了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来提高中小企业的地位,促进企业融资,但从近年实施效果来看,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依然未变。因此,政府的有限理性行为制约融资制度创新。
3.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受机会主义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第三个假定是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它是指人对自我利益的考虑和追求,意思是,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机会主义动机或行为往往与冒风险、寻找机遇、创新等现象有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机会主义又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如机会主义有时把自己的成本或费用转嫁给别人,从而对他人造成伤害。表现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上主要是利益诱导而阻碍融资制度创新,比如明明知道给国企贷款坏账率高,但贷款还是明显地向国有企业倾斜,将一些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挡在门外。根据Rajanh和Zingales的利益集团理论,来自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考虑所采取阻挠金融发展的措施,成为各国金融发展呈现差异的内在原因。制度的创新表现为利益的重新瓜分,正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的银行体系、证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影响正规金融机构创新的原因主要在于既得利益集团。目前,中国正规金融机构仍然是一种政府直接控制和国有银行垄断的体制,政府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软约束成为全部金融活动和整个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改革20多年来,经济市场化虽然有很大改进,但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仍然只有市场主体的名分,而没有市场约束和行为能力,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下运作,在信贷市场上,由于借债可以不还,也可以赖账,还可以核销和转移,市场机制不能反映资金需求价格,风险得不到补偿,因而高风险和低风险资金的价格不能有效区分开来,从人性来分析,没有人会承担制度变迁的风险,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只要有政府的担保和授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特定的国企贷款大开绿灯,甚至争相放贷,对其他国有企业也不会拒绝,其行为约束不是源于主体本身,而是来自外部。在证券市场上,利率没有成为资金供求变化的传导和调节机制,特别是当资产收益率大大高于产品收益率和利率的时候,负盈不负亏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必然会利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通渠道。正是正规金融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缺乏对整个经济环境的思考和分析,不愿意承担制度变迁所带来的风险,因此正规金融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阻碍融资制度创新。
4.非正规金融部门及民间投资个体行为受资产专用性的影响
威廉姆森认为,资产的专用性是指资源在用于特定的用途之后很难再移作他用的性质,这种性质在不同的资源和不同的用途中程度不同0资产的专用性有强弱之分,资产专用性越强的资产转移到其他用途的成本越高。由于中国制度转型的初始条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软约束成为全部金融活动和整个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中国正规金融机构基本上控制着企业的融资,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被排斥在整个企业融资之外,在这种制裁环境中,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被迫将资产转移到其他领域,比如地下金融、黑色钱庄等经济的体外循环,形成了很强的专用性,现在若想将这些资本重新积聚,成本非常之高。加之在金融活动领域,政府的行政控制和直接干预相当强大,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结合在一起,使社会经济生活仍是以政府信用为主,不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有时随意关闭民间信用机构,政府信用的不可预期性为这些资本进入企业融资设立了一道无形的屏障,使非金融机构和民间投资主体不敢轻举妄动,民间信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由资产的专用性导致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的行为阻碍了融资制度创新。 二、融资制度创新的对策
1.处理好“强政府”与“弱市场”的关系,摆正政府与市场的位置
市场是依靠价格机制自我实现供需平衡调节,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而计划则能纠正市场失灵,起战略调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计划被用过火了,往往将行政力量普遍运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干预不应该干预的领域,造成资源配置关系扭曲,价格机制失灵,市场经济中计划在唱主角,颠倒了市场与政府的主导关系,政府对许多资源的过度垄断和政府的不恰当战略对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中国是一个资本稀缺、劳动富余的国家,但解放后采取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重点扶持资本密集型企业,将有限的资本投资于国有企业,为了降低国有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其竞争力,人为地压低利率、汇率、原材料价格,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
而扶持的国有企业恰恰又是一些缺乏自生能力的组织,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行业的利益,进一步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因此,政府权利的集中和对资源的过度垄断,扭曲资源配置关系,阻碍了中国融资制度的创新。所以,转变政府职能,重新划定政府的边界,消除由政府权利的集中和对资源的过度垄断造成的影响,让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导配置资源的作用,政府在市场运行中发挥其纠正与协调、战略与前瞻的优势,处理好“强政府”与“弱市场”的关系,摆正好二者的位置,让二者的互补性更好地发挥出来成为顺利实现融资制度创新之必要。
2.重新认识制度创新的“循序渐进”与“平行推进”方式的优劣,走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换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嘲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在改革理论和政策研讨中出现了“循序渐进”与“平行推进”的争论,“循序渐进”即改革政策B应当在改革A完成以后才能实行,B体制的实现以A体制的实现为前提条件。它可以图示为:循序渐进:A—B—c;“平行推进”理论认为,改革政策应该尽可能多地开放经济体系的各个方面,无须等体制改好了一个再改另一个。
前者的优点在于它对一种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的重视,确认了一种体制的有效性与其他体制之间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但是这是在政府充分理性这一假设条件下的,它忽视了政府有限理性这一现实条件,如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就是典型的例子,一些国家过早地开放金融市场,过早地开放资本帐户,导致大量游资进入国内进行投资,但是一旦金融预期下降,“游资”抽走,发生金融危机,导致金融早熟的现象,循序渐进改革在政府有限理性的现实下很容易选择错误的路径。后者避免了前者中“过激”或“早熟”的现象,也考虑了政府有限理性这一假设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各种矛盾,但是事物发展也是事物成长的一个过程,其发展有先有后,正如中国开放国内市场一样,金融市场只能最后才开放,利率市场化也只能逐步放开。因此,平行推进理论也并非融资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根据达尔文的进化理论j,事物的发展有其固有的规律,不是简简单单的按照人为的“循序渐进”或“平行推进”等固定的路径前进,事物的发展有其正常的步骤,只有各体制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发展才是事物成长规律,而相互阻碍和不遵守规律的发展不是事物的进步,中国推进改革也只有在适当的时间才能采取有效的行动,得认真观察融资制度创新的规律,总结其发展的客观事实,走最适合中国融资制度创新的路径,最大效率地推进制度创新。
[论文内容摘要] 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方面。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还比较滞后,因此应当转变观念、承认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构建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克服其消极影响,使其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农村民间金融是指由农村中的个体、家庭和微小企业等经济实体投资和经营,依靠民间信用,在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间借贷、合会、银背、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近几年,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呈现出:资金规模较大、分布地域广、发生率存在地区差异、利率浮动大的特点。农村民间金融虽然表现出极强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续性,但相对于制度化的正规金融组织而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直没有合法地位,处于灰色地带。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成因分析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广泛存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持续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新农村建设中,资金需求旺盛是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原因。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消费的增长。一方面,随着收入增加,农民倾向于把大量的资金用于建房、买车等炫耀性消费上,而不是投资生产。这种消费方式具有很强的负的外部效应,刺激其他农民效仿,结果造成私人赤字,对付这种赤字的手段不外乎:民间借贷、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农村大型的农用机械及耐用消费品的购买更需要大量资金,尽管国家给予购买农机具予以财政补贴,但是并没有完全满足农民的投资需求,因而农民需要依赖民间借贷。
2.农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闲置资金较多,投资渠道狭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农民个人收入显著提高,社会闲散资金也就随之增多,为民间金融提供了资金保证。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大量的民间资金便急于寻找出路。农村资本市场落后及投资信息体系不发达,相关的配套设施缺乏,农村没有证券营业部,农民无从获得股票、外汇市场的即时信息,再加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开发不够重视,对其产品的宣传没有深入到农村市场。适合农民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的缺乏,造成农民投资渠道狭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3.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三农”功能弱化。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由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组成,而资本市场、信托等其他金融形式在农村几乎不存在。现有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呈现出“脱农”的特征:(1)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2)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空间越来越窄,难以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支农的作用。(3)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少选择了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得农村信用社改革越来越远离合作金融。(4)邮政储蓄只吸纳存款,不发放贷款,吸收的存款除少部分以支农贷款形式返回农村外,绝大部分流出农村。据统计,平均每年全国通过银行、邮政储蓄两条渠道从农村抽走的资金在60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3亿元。
4.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紧缩了正规金融供给,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2004年以来,针对我国投资增长过快、粮食和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经济发展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平抑物价、遏制经济过热,采取了适度偏紧的货币政策,如调高了法定存款准备率和利率、减少了货币供给、收缩了银行信贷等,使得市场资金趋紧。造成农村中小企业生产周转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转而寻求民间融资的现象,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5.民间金融运作自身所呈现的独特优势。(1)民间金融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低。民间金融由于交易双方在地缘、人缘和血缘上的便利,因而能够低成本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软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好识别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时了解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而降低贷款的监督成本。(2)民间金融的门槛较低、程序少。银行贷款手续繁杂且收费较高,与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资金需求短、快、急的特点不相适应。而民间金融经营方式灵活,手续简单,一般情况下,既无需贷前调查,也无需贷后检查。(3)民间金融的担保机制灵活。民间借贷双方居住地域相近且接触较多,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抵押和担保的可以用于民间借贷市场中,如房产、土地、设备等。同时,民间金融市场上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在确立信用关系的同时,信誉担保会给借款人施加更有效的约束。
二、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的绩效评价
民间金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具有天然的生存优势,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把“双刃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方面。
1.民间金融对农村社会、经济积极影响。(1)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满足农户的消费需求。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户收入不确定性以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规金融对农户贷款,尤其是消费性贷款普遍存在着“惜贷”行为,而农户往往需要预支未来进行消费,比如婚丧嫁娶、修缮房屋、看病买药等。特别是在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农村金融不发达,农户的信贷约束在正规金融组织中得不到缓解。而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缓解了农户的信贷约束。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正规金融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农户的消费需求仍不能完全得到满足,信贷约束仍然存在。该地区活跃的民间金融组织,则为农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使得农户受到的消费限制进一步降低。因此,无论正规金融发达与否,地区民间金融始终在放松农户信贷约束、克服其消费的资金限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其持续发展。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对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约束已是社会各界的共识。资金瓶颈一直是其发展的重要障碍。从我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例偏低以及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份额逐年减少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的这种压力,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的融资渠道。国际金融公司对北京、成都、顺德和温州等六百多家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对中小企业而言,民间金融市场是其外源融资的最大来源。(3)优化资源配置。金融体系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有两个条件:一是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自主形成,反映市场供求;二是金融机构能充分利用信息,对资金需求者进行甄别,通过交易对象的选择来控制风险,客观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不受国家管制,由市场自主形成,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信息,对交易对象做出全面的判断和选择,回避风险的同时也就相对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资源。(4)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样化竞争格局。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参与,其中的利益分配必将发生许多变化。这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气氛,形成多样化的竞争格局,尤其对打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事实上的垄断局面更是具有直接意义。民间金融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对农村正规金融施加压力,这种压力有助于农村正规金融挖掘内部潜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农村正规金融的这种回应行为也有助于民间金融把较高的名义利率降下来以便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是至关重要的。(5)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农村民间金融业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为农村社会提供了就业机会。其一,通过促进资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纳更多的就业人数;其二,农村民间金融领域直接吸纳了从业者。
2.民间金融对农村社会、经济的消极影响。(1)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来,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以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另外,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导致有关民间金融活动的税收无法收缴。按照国家规定,储户利息收入必须缴纳所得税,但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国家没有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2)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作机制还不规范,内在风险较大,一旦释放出来,不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而且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民间金融的发展容易导致信用危机,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做保障,而民间金融组织不但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都没有,因而潜在风险极大。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加之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具有投机性和非法集资等特点,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攸关,一旦产生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社会震动。(3)民间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经营风险大。处于农村地区的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人员素质也不高。此外,民间金融机构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极大。(4)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依靠暴力手段维护民间信用体系的运转,有可能演变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组织。这种情况在东北地区比较严重。东北地区的民间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间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经济的需求之上的,颇具民营中小银行的雏形。东北则不同,民间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经济”联系在一起,存在着严重的非法性,甚至牵涉到黑势力,潜伏着无法预计的危机。
三、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还比较滞后,因此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承认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构建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克服其消极影响,使其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1.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由于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使其风险大、可控性差。面临道德风险、寻租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人控制风险、经营风险以及退出风险等,为此,应加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着重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明确国家对民间金融的宏观政策,通过国家法律形式对民间金融进行必要的界定,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也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经营,以减少经营风险。二是明确民间金融管理的主体、职责和内容,对民间金融的用途、期限、利率做出指导性的规定。另外,还应加快农村保险和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农业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信用担保体系等。
2.加快利率化市场改革,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与经营风险挂钩。以小额信贷为例,由于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易受自然条件、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贷款风险较高,再加上每笔贷款数额虽小,但都需进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管等,相应管理成本较高,这些都需要市场化的利率来弥补。然而,如果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意味着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动空间将无法补偿农村民间金融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因此,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对利率变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利率,这是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条件之一,也是金融资源按市场规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标志。
3.探索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是在农村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其作用是及时转移和化解民间金融组织出现的风险,防止危机的蔓延。设立由有关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危机对本区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影响,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危机处理机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金融体系的某一部分出现严重问题时,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避免危机的蔓延。危机处理体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挥作用:一类是救的,主要是针对经救助后有可能继续维持经营,并能逐步化解风险的金融企业,救助的方式主要有股东注资、新募股、债转股等自我救助方式以及收购、兼并、政府注资、央行再贷款等外部救助方式。另一类是处置性的主要针对危机严重恶化、救助成本极大、或虽经救助仍可能无法继续经营的金融企业,处置的方式主要是有条件破产,如兑付个人存款后行政关闭、兑付个人存款后托管、清理完债权债务后清盘破产等。
4.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鼓励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连接,构筑一体化金融市场体系。现有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正规金融的服务不到位所导致的。因而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替代部分农村民间金融。另外,要充分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和民间金融的信息和履约机制的优势,将二者连接,构筑一体化农村金融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李丹红:“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重点改革政策”,载《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
2.赵连友:“我国民间金融边缘化问题及对策研究”,载《新疆财经》2006年第6期。
3.莒娜:“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载《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2期。
4.朱信凯、刘刚:“非正规金融缓解农户消费信贷约束的实证分析”,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年第4期。
5.柳松、程昆:“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绩效、缺陷与治理”,载《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8期。
6.乔桂明:“江苏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问题研究”,载《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9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体系
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省农村地区金融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批准号:L11CJY037)部分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分析——以辽宁省为例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21日
一、辽宁省农村金融需求和供给分析
(一)辽宁省农村金融需求分析。一是农户的金融需求。农户融资最重要的原因是维持生产和经营费用;二是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农村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资金缺乏问题是主要的制约因素;三是农村公共体系的金融需求。农村科教文卫建设需求数量巨大的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本要求是提升农民素质,在基础教育体系、职业培训体系等多方面需要金融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辽宁省形成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是以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主、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四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金融需求。水利化、机械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金融市场提供资金。
(二)辽宁省农村金融供给分析。一是农村合作机构是农村金融信贷的主要供给者,农信社占全省农业贷款余额绝对比重;二是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三是政府财政资金供给。由于农业弱质,国家需要给予农业一定补贴,支农财政资金相对于需求而言,略显不足;四是农业的自我积累资金。这部分资金多数用于农业生产,但其规模大小要受到收入情况的制约;五是社会关系和高利贷。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关系型资金借款无法满足需求;六是一些国际融资和企业借贷。
二、辽宁省农村金融市场现状分析
(一)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功能弱化。由于政策调增,农业发展银行目前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有粮油面流通环节,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作用,业务功能单一,在支持农业产业化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业务上仅处于起步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大量萎缩,撤并效益较差的贫困地区基层网点,转投大城市和回报率较高的城镇。
(二)农村信贷利率高,资金外流数额逐年增大。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在融资过程中需要相应的担保,但农村担保主体匮乏、担保能力有限,使得农村金融在融资过程中丧失了有效担保机制。同时,农业保险覆盖面狭窄,无法有效分散农业风险,这些都推高了农业信贷的资金利率;另一方面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贷款难的问题突出,资金无法满足辽宁农业产业结构和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非正规金融缺乏必要的规范。就功能而言,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为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目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完全处于市场自由发展的放任状态,使得政府缺乏必要的监管;再有由于法律框架建设问题,其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还要面对得不到市场保护的非市场风险。
三、制约农村金融供给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信用环境的缺失。信用环境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是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过高,企业间互相拖欠债务普遍,以劣充优、以次充好和欺诈失信等严重冲击着商业信用关系和消费信用关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其全部贷款的比率为25%。作为社会信用的个人部分,信用观念淡薄;同时还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由于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无法考察客户信用程度,更不能对其实行监控,从而给银行增加了信用风险。
(二)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各方的博弈失衡,影响博弈的公平和公正,使得市场对资源配置出现低效率。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银行对借款人资金运用的目的、风险及还款能力等信息无法准确获知,财务制度和信用体制不完善也使得借款人无法向银行传递准确的借款信息,使得金融机构处于信息的劣势一方,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通过惜贷或者提高贷款利率来规避风险,压缩了信贷供给量。
四、完善辽宁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建议
(一)注重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优化、体系健全和深度拓展。辽宁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发展较慢、结构失衡,亟待进一步拓展和优化。规范和发展银行借贷市场和证券市场,国有商业银行要办成真正的现代商业银行,依法自主借贷,扩大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的贷款,增加银行借贷市场份额。证券市场主要是培育乡镇企业和农村中小企业,使那些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及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改制包装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进行融资。
(二)建立真正适应农村金融需求、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深化改革商业银行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现代商业银行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从而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和人格化,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在农村的机构应按照效益为原则,自主进行机构撤并或重组,逐步退出效益低的农村金融市场。农业发展银行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改善资金来源结构,提高自身筹资能力,增强服务农业的实力。
(三)完善农村保险体系。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农村银保互动机制,适时引入“小额信贷”+“小额保险”的双驱模式。在农村小额信贷审批环节,将农户的保单质押纳入有效的贷款担保物范围,建立好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发展多元化的保险供给主体,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可由政府出资,但保持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其专业的资源和经营技术;引进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上比较成功的外资保险公司,以吸收其在农业保险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进行相应的财税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1]郭菊兰.农村金融市场建设与解决筹资难对策研究.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
关键词:民间金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规范化
一、引言
自从实行本轮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以来,我国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是加剧,不少都纷纷破产倒闭。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浙江省规模以下小企业的数量,相比最高峰时已经减少了1.5万多家。但是同时,浙江也蕴藏着数额不菲的闲散资金(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研究,“十五”期间,浙江民间资本总额为8300亿元人民币)。如何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使其能够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困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在这份报告中罕见地辟出专栏,明确提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200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了《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又特别开出《专栏》讨论“民间借贷”,并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这将是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也是针对目前信贷紧缩周期下,中小企业资金链极度紧张所采取的一个措施。可见,政府也将民间金融的规范化问题提上了日程。
本篇论文,首先分析了民间金融的内涵及存在的制度背景。其次分析阐述了浙江省民间金融现状与问题。然后,从营造法律环境、发展民营银行、降低准入条件和完善监管体系四个层面,提出了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的一些建议。最后,对整篇文章进行了总结。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及存在的制度背景
(一)民间金融的内涵及其特点
所谓民间金融(又称民间借贷),泛指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各种民间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实际上包含范围很广,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抬会、合会、呈会);三是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其中典当行、担保公司已获得合法放贷地位,今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也成为合法的民间放贷机构。而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借贷以及私人钱庄、私募基金等民间借贷行为仍在水面之下,处于模糊状态。
大部分民间借贷只打借条,而且,借据上只列出借贷双方姓名和金额,利率有口头协商或随行就市,期限大多不确定,债权方可随时收回贷款。民间借贷形成的信用关系,符合个体私营经济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征,成为个体工商户和初创中小企业理想的融资途径,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制度背景
应该说,我国民间金融是在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它的生长有其必然性。目前,我国资金供给突出表现为两个缺口:其一是农村地区,其二是中小企业。造成这一问题并非因为我国资金供给绝对数量不足,相反,大量证据表明,由于国民储蓄大于国内投资,我国实际在进行净资本输出。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之所以资金匮乏,一是因为它们自己先天具有弱质性,二是因为中国金融体系逐步走向商业化,银行出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不断加强贷款管理,大量撤并收益较低的基层网点,继续依赖工、农、中、建等大型商业银行获得资金越来越不现实。因此,发展民间金融可以作为金融市场化以后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必要补充。同时,民间金融也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制度优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由于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为低。四是速度优势。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民间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也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
三、浙江省民间金融现状与问题
目前,浙江省拥有40万多家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是浙江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李建军等(2005)对浙江省五个地区224家中小企业、119位个体工商业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它们的融资来源中有54%来自银行或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其余46%是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包括地下金融机构、企业相互拆借、商业信用、内部集资等。其中通过私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拆借获得资金的比重分别是24%和14%,两者合计高达38%。私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包括典当公司、寄售店等;其他途径包括:集资,自有资金(主要是小规模的家族生意)等。
尤其是在个体生产者和私营中小企业居多的温州、台州地区,民间资本充裕且流动性较强,使得民间金融组织作为一种地方特色盛行一时。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的性质也由生活互借贷逐渐转向生产盈利性借贷。其规模经历了由长期小规模存在到大规模扩展、再到逐渐衰落的阶段。据2008年6月份温州民间利率监测显示,在当前宏观调控从紧的背景下,民间借贷表现再次活跃,并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情况新特点:一是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利率上扬,月利率已达10%~12%,接近2005年的最高水平;二是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明显提高;三是民间借贷期限向短期化发展。央行曾做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到74.1万元,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到1.6万元,增长45%。近期又出现了年化利率很高的“过桥资金”借贷情况,期限大多在10天至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除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四、民间金融规范化的建议
令民间金融合法化,发挥民间资金的活力,一将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二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提高金融业竞争,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三是有利于金融市场上的竞争、监控体系、法治结构、以及“信用文化”等几种基础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但是,民间金融也有其两面性。毋庸讳言,由于民间金融发端于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台会和钱庄等私营金融机构,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也暴露出存在于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一是它虽能提供优质快捷的存贷款服务,但却难以满足流动性和安全性需要,高收益往往是以高风险为代价换取的。二是不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可能被利用而成为不法分子的骗钱工具。当前民间借贷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少数担保公司违规从事高息融资活动的现象对经济金融的负面影响应引起关注。鉴于此,政府在承认民间金融合法身份的同时,应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明确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使其在自我约束的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扶持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就理所当然的成为政府的制度选择。
在政府转变对民间金融的认识的前提下,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可采取如下一些策略:
(一)营造民间金融营运的法律环境
将民间金融这种在融资关系上以人格化交换为特征的金融活动方式转变为以契约性关系为特征的金融活动方式,将其信用关系纳入到正式制度的调节范围,相关纠纷和矛盾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解决,消除其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政府设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即完善相关法规,比如说民间融资法,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法等。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现所涉及的法规内容还过于粗疏,远不能很好地保护民间金融的权益和规避风险,因此应加以细化。
(二)降低民间金融市场准入条件
另外,要扶持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还应该降低其市场准入条件,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使它真正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平台上与正规金融进行平等竞争。其次,为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业务咨询和相关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还能扩大它的经营活动区域,使其分享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收益,提高它的运行效率。
(三)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民营银行
民间金融的活跃恰恰说明民营正规金融缺位。因此国家应在法规上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激励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引导。民营银行的建立和发展可以彻底打破经营上受政府干预的障碍,从产权结构上和经营制度上充分保证银行经营自主,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发展,同时通过民营银行这一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方式促进民间资本流入民营经济。 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发展民营银行,而是如何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规模与如何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
(四)完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
民间金融形式如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在一定程度上为正式金融机构尚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融通资金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它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业务活动也不受有关部门监督,很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和金融诈骗事件,扰乱金融秩序。历史上也确实出现过坑蒙拐骗的“非法融资”。2007年年初,浙江东阳年轻女商人吴英涉嫌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为名,非法吸收存款近10亿元被拘捕,该案件曾轰动一时。吴英案只是众多非法融资案的一个缩影,来自公安部的数据,仅2007年上半年,公安机关就破获747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浙江是此类事件的高发地。
所以一旦民间借贷真正合法化,监管部门应注意两方面监管:一是对提供资金的个人和机构要充分揭示风险;二也要防止利率过高,放开民间借贷并不等于保护“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这个规定,当事人将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或保护。”但是,民间借贷很少会在“白条”上体现真实的利率,不太熟悉的借贷双方会在借条上约定一个“保底”的还贷利率,将借款风险降至最低。所以,如何使民间借贷真实的披露信息也是监管的一个重点。此外,由于民间非正规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也很难保证其资金投向完全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出于上述考虑,为了引导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监管当局还要在完善相关法规上下大力气。
五、结论
浙江省蕴藏着数额不菲的民间闲散资金,尤其是在个体生产者和私营中小企业居多的温州、台州地区,民间资本充裕且流动性较强,使得民间金融组织作为一种地方特色盛行一时。我国民间金融是在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它的生长有其必然性。发展民间金融可以作为金融市场化以后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必要补充。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发端于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台会和钱庄等私营金融机构,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也暴露出存在于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如何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使其能够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困境,就具有积极和现实的意义。笔者认为,在政府转变对民间金融的认识的前提下,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可采取如下一些策略:营造民间金融营运的法律环境、降低民间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民营银行以及完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刚.发展民间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商业时代,2006,(3):53-54
[2] 李建军,陆丰.浙江民间借贷调查[J].环球财经,2005,(2):82-85.
[3] 刘汉霞,黄福员,李睿.我国合会及合会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J].美中法律评论,2006,(5):12―16
[4] 史晋川,严谷军.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以浙江民营金融发展为例[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1(6):70-76
[5] 叶檀.以市场力量救中小企业出围城[N].中国经营报,2008年8月18日A01版
【关键词】民间信贷 融资 金融体系
榆林地区处于陕西北部,具有丰富的地质资源。近几年随着地质资源的不断开发、再加之房地产市场的催化,使得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民间资本迅速积累,民间游资不断增加。民间信贷已成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重要融资渠道,为推动本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榆林地区民间信贷现状分析
(一)民间融资地区差异明显
上世纪的90年代还比较落后的陕北,尤其神木、府谷在最近的10多年里经济迅猛发展,跃居全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强省。只要原因是该地区有丰富的矿藏资源,随着这些资源的不断开采,推动了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些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有组织、有规模的各类民间融资机构。调查显示在榆林地区民间资金70%以上集中在榆林、神木、府谷等具有矿藏资源的地带。
(二)融资方式多样、资金流向呈现多样化
从2002年第一家典当行运行到目前榆林民间融资机构的不断壮大,这给民间资金提供了渠道。调查显示目前在榆林地区民间信贷机构主要有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其中具有工商注册的大约有60多家,没有注册但在运营的约有170多家;其资金已经达到2000亿。这样庞大的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煤炭、化工和个体商户等行业。其中资金55%流向煤炭企业,24%流向房地产业,15%流向化工企业,其余6%为个体商户。民间信贷资金已经向早期的消费型向投资型转变。
(三)利息高、期限灵活、趋利性较强
民间信贷的期限由于用途广泛以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期限集中于短期。目前榆林业内的行规:有工商注册的民间信贷机构月利率平均为2.7%,其他利率约为2.5%。随着民间信贷的发展,其信贷趋利性增强,部分公众通过利率差的方式将房产抵押银行,然后投入信贷机构,获取高额的利率差。
(四)信贷方式灵活、手续简单方便
民间信贷条件灵活,手续简捷,相对于银行繁琐的审批制度,民间信贷更加干练。这种信贷方式主要以信用信贷为主,整个交易过程遵循“4C”原则(品德、能力、资本、经营),很好的适应了个体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的需求[1]。
二、民贷对榆林地区经济的影响
榆林地区民间信贷对缓解正规金融体系信贷资金压力、分散金融风险、拓宽社会融资渠道、优化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有利于地区内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据统计,榆林地区民贷总量占该地区贷款总量的1/3。民贷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促进了本地区融资市场化,提高了本地区的储蓄—投资的转化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的供需矛盾,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
(二)促进了民间财富的积累和就业
民间信贷改变了居民长期以来单一依赖于银行储蓄的投资渠道,使得民间投资出现了多样化,增加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加速了民间财富的积累速度。民贷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和部分创业者创业,间接的支持了本地区的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三)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增长
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榆林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本地区只有21%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其余资金主要依赖民间融资解决。目前榆林地区中小私有煤矿约为248家,其资金85%来源于民间信贷;45%的个体私营企业初期的起步依靠民间信贷[2]。
三、存在问题
民间信贷不属于正规的金融体制范围,游离于国家的金融体系之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失控,税收流失
民间信贷是民间的自发行为。其存在对正规的金融安排具有破坏性,容易造成金融信号失真,降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渗透力。大量资金的“体外循环”不仅加大了政府对资金运作监管的困难,减少国家的税收,而且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3]。
(二)行业投资集中,潜在风险较大
截止2011年榆林地区的房地产企业达到146家,房地产开发投入125亿元;煤矿投资达到2534亿元。榆林地区的民间信贷资金84%投入煤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资金投入较为集中。而这些行业又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在经济下滑期容易引发支付风险乃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在波动的经济周期中资金链的断裂有可能出现连锁反应,波及地区金融秩序的稳定[4]。
(三)缺乏合法的法律手续
民贷容易引发纠纷,使得社会心态浮躁、降低风险的防范,助长如信用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足等各种社会问题。
四、结论
民间信贷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运行,为榆林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推动了本地区多元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贷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的衍生物,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它能满足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对正式的金融系统具有互补性。要想改变民间金融市场的高利率趋势,通过疏导的方式把非正式的金融机构纳入到正式的金融体系中来或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对其加以规范、约束、引导和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丽华.鄂尔多斯民间信贷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08.
[2]龙昊.榆林民间信贷调查,2011(12),中国经济时报.
[3]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