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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论文摘要: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针对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市场监管模式转型 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
一、研究缘起
市场监管是指为解决市场失灵,维持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管主体依法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及其所产生的的产品和服务等因素进行监管的行为。其本质在于政府以直接微观的干预手段矫正市场失灵,是在不存在市场最优解的前提下,政府代替市场的一种次优制度安排。良好的市场监管既能够有效的矫正市场失灵,又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秩序。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切入点,对于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营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激发市场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这对高效的市场监管提出了客观需要。但是目前我国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却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变化的市场环境,因此推动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势在必得。基于此,本文以市场监管监管主体是否多元、监管内容是否合理有限、监管手段是否多样、监管程序是否民主法治、对监管权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为分析维度当前我国的市场监管模式进行归类分析,并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描绘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路径和未来转型的方向,为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工作提供借鉴。
二、我国当前的市场监管模式――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
我国的市场监管发轫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管制,形成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历届政府机构改革,大致呈现出全面政府管制(计划经济时期)――监管放松(1978年到2003年)――监管改革(2003年至今)的发展脉络。就目前我国市场监管模式的整体情况而言属于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强制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竞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行政审批、例行检查、行政处罚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等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的一种监管模式。该监管模式的特点就在于:①信任机制的缺失,即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不信任自利的市场主体能够实现自我监管,市场主体也不信任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在监管工作能够坚持公共利益导向,实现秉公执法;②监管主体的一元化,即政府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市场监管责任,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参与机制,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几乎不参与或仅仅在形式上参与市场监管工作;③大而全的监管内容,目前我国市场监管内容大概涵盖了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市场风险监管等内容;④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能有限。监管手段多以事前严格的审批核准、事中的市场检查或巡视,事后的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手段为主,难以适应量多异质的市场监管对象,监管工作容易出现成本效益失衡的问题。⑤对监管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对市场监管机构的专门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涵盖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但是存在监督资源分散、监督缺乏合力;行政监督一权独大,其他监督尤其是社会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法律制度缺失导致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等问题。我国当前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带有强烈的政府干预的色彩,虽然具有短期见效快、威慑力大的优势,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监管理念滞后、监管机构设置不规范、监管权力分散、监管职能越位缺位、监管手段单一强制等,这决定了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模式必须转型。
三、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的监管模式――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
针对强制型监管模式存在的系列问题,少数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结合地方实际创新了市场监管的模式。这类市场监管模式可以称之为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是因为它一种过渡性的监管模式,既包含了强制型监管模式的部分要素,又兼具了合作型监管模式的先进理念。事实上,深圳、上海等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所建立的市场监管模式就是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在市场监管改革工作中推行了“三合一”改革,整合工商、质检、食药监实现对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优化市场监管流程,在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公众诉求处置、执法办案领域实现“五个一体化”;推行“一个街镇、一个监管所”模式,实现监管重心的下移。之所以将浦东新区的监管模式归为复合型监管模式是因为相较于强制型监管模式,其进步之处在于有效地理顺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压缩了政府事前审批事项的规模,推动市场监管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的监管;推动关联监管部门的资源、职能、队伍的化学整合,在专业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综合执法,构建了政府内部的大监管格局;实现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以及“五个一体化”,推动市场监管流程的优化,有效地提高了监管效能;变革监管部门的管理模式,由垂直模式转变为属地模式,推动监管执法力量的下移,为市场监管工作的落实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由于这种监管模式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难以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例如尚未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建立起有效的多方合作机制,非政府监管主体参与市场监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社会信用信息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在市场监管中运用有限;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规范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配置、执法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有限。
四、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市场监管模式――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
自2012年广东省改革试点以来,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大致形成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证照分离”、企业年报和信息公示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惩戒制度改革等内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客观上对现行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也为未来市场监管工作的转型树立了新的方向标。具体而言包括:监管治理,即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建立多方合作机制,推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与监管工作,实现市场监管工作的社会化;监管服务,即以市场主体为中心精简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革新监管工具,以提高监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监管服务;协作监管,即打破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壁垒,以整合市场监管职能为抓手,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的大部门体制,提高监管的合力;信用监管,即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黑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失信惩罚。
(二)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的含义和本质特征
基于我国现存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的诸多弊端、改革先行区的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的不足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方向应该是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是基于多方合作机制基础上的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进行有限监管的一种监管模式。其本质区别就在于:
监管责任的重新分配与监管角色的转变。合作型监管模式强调市场监管的责任不仅仅在于政府一方,而是市场中的全体利益共同体的共同责任。因此它建立了多方合作机制,在该机制下市场主体与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间是一种主动―辅助的关系,市场主体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责,由被动地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的自我监管;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仅起辅助作用,由直接监管者转变为“自我监管和制度的构建者”,政府的职责仅在于通过完善法规体系和强化制度设计来激发培育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管意愿和监管能力。
现代监管的理念。现代监管的特征,一是基于规则,二是同政府保持距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下的市场监管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命令和控制,而是基于规则,这种规则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代表各方利益的监管规则,是一种能够被人们认可和自觉遵守的监管规则。因此基于规则的市场监管工作体现出民主、法治的现代监管理念。同政府保持距离是指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形成的监管规则不是由政府执行,而是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执行,由此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和监管过程的偏私,保证监管职责的切实履行。因此,同政府保持距离的市场监管工作体现了公平、责任的现代监管理念。此外,合作型监管模式还秉承了有限监管的的现代监管理念,监管内容由重主体资格转变为重市场行为、监管方式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完备的法律体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是一种高度法治化的监管模式,立法先行、严格执法是其基本原则。在横向层面,合作型监管模式在经济性监管领域和社会性监管领域的各行各业都建立的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使市场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在纵向层面,合作型监管模式建立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和标准的自上而下、效力递减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其中法律、行政法规从宏观的角度对市场监管工作的价值和方向进行规范,具有强制力,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监管规则和标准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业内部契约,从微观的角度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细节进行指导,各市场主体在监管工作中结合自身实际参照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自主监管。因此,该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有效地避免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
软硬兼施、强度渐进的市场监管手段。合作型市场监管手段形象的可以概括为“温和的大炮,即管制机构要带着大炮才能对被管制者温柔的说话”[[]],一般而言包括两个监管手段系统:一是柔性监管手段体系,通过说服、教育、奖励、资助等手段引导监管对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强制监管手段体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使监管对象被动地纠正其不当行为。在实际的市场监管工作中,当监管主体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时,一般先依次采用柔性监管手段解决问题,当柔性监管手段用尽仍不能解决问题时,监管主体就会启用强制性监管手段。因此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的监管手段既可以激发和培育监管对象的公民精神、自我监管意识和能力,又能保证监管工作的威慑力,提高监管效能。
监管治理网络。不同于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的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借鉴治理理念,建立了涵盖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内的市场监管治理网络,在该网络中各监管主体之间是平等信任、相互依赖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完成监管工作。
(三)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路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三类市场监管模式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监管模式应该是合作型监管模式,而非强制型和复合型监管模式。但是在推动市场监管模式转型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层面因监管权分散、监管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等方面的不足,政府还无法实现对市场的高效监管;行业协会层面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职能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我国目前的行业监管能力有限;社会监督层面因法律法规保障和约束机制的缺位、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不健全、公民参与意识薄弱和参与能力有限,我国市场监管工作的社会参与度较低;法律层面因立、改、废工作的滞后以及统一的市场监管法的缺位,我国的市场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社会诚信体系方面因社会信用法规和标准缺失、信用服务市场不成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等制约因素,信用监管无法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施展拳脚。正是以上制约因素使得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工作很难由当前的强制型监管模式到合作型监管模式一步到位实现,而是要坚持渐进主义的演变路径,由强制型监管模式过渡为复合型监管模式,然后在各种制约因素已经解决的基础上由复合型监管模式转变为合作型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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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法律制度 诚信 规范 保障机制
我省(或称广东省)自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以来,在“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以及“打击欺行霸市”等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三打”成就如此可喜,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也反映了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和欺行霸市等行为的广泛存在与影响恶劣。不论是制假售假,还是商业贿赂或是欺行霸市,其所反应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市场诚实信用”的缺失。制假售假是直接对诚信的挑战,而商业贿赂与欺行霸市,也是通过暗中交易和非法控制,损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诚信已成为牵动社会的中枢神经。
从“三打”取得的成就来看,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诚信问题。但社会的诚信问题的影响业已波及社会生活、政治领域等各个方面。“毒胶囊”“皮革制奶”事件。窥一斑而知全豹,可见市场领域存在着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
诚信的缺失,会带来严重的危害。诚信问题不仅是简单的道德建设问题,更不是简单的经济运行的环境问题,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关乎着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关乎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建设,更重要的是关乎着社会主义的声誉前途问题。
根据民众的一般意识,诚信是一个道德领域的概念;而在法学研究者、经济学研究者以及决策者的头脑中,不仅视诚信为道德概念,更视其为法律概念,诚实信用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因此,建设诚信社会,要从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来进行。此部分内容,主要解决的是“怎么立”的问题。
一、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与水平
(一)开发传统的诚信文化
中国历史上,有着丰富的诚信文化资源。不论是从古时的“民无信不立”到后来的“诚信为人之本”再到当代的“明礼诚信”,不论是儒家的“养心莫善于诚”、还是法家的“巧诈不如拙诚”,“诚信”二字,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席位。
在进行诚信教化时,可以充分开发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资源,善加利用,借其中与当代价值取向较为吻合的部分,提高人们个人的诚信修养和为人处世的水平。
(二)借鉴国外的诚信经验
我国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国家。随着与世界各国交流的广度的扩大与深度的增加,我国文化受到外国文化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个聪明的运动员来说,与对手较量,了解对手,分析对手之长处,并从对手那里学习其所长,才能让自己强壮与进步。对于其他国家优秀的诚信文化与经验,我国也可以以宽阔的胸襟与其交流,并加以借鉴、吸收,以为我国的诚信建设服务。
(三)把诚信的法律属性寓于诚信教育之中
既然在民众的眼中,诚信只是道德问题,觉得失信不过是带来道德上的瑕疵,而不必为此付出实质的后果或是受到现实的“不利益”,那么,在道德教育时,有必要将诚信的法律属性向其做出阐释。民众在得知诚信的法律属性后,才能真正意识到,如果自己失信,所面对的不止是道德评价的降低,还将受到“不利益”的制裁。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才能改变民众对诚信的单纯道德看法,而把诚信与法律相联系。这样才能在依法进行诚信社会的建设时,调动民众的法律情感,遵守诚信法则。
二、用法律制度规范、保障诚信体系的建设
道德教化有其局限性,关键之处,还需要大力进行法治建设,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以保障诚信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最终实现。
(一)法律制度对建立诚信社会的作用
1.弥补道德教化之不足
道德教化的局限性需要弥补,也就意味着需要以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并且具有实质惩罚内容的某种东西来弥补道德教化之不足。而具有这些特性的“某种东西”,当首推法律。要用惩戒机制来规制“诚信”行为,就需要把这一道德调整的内容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刚好又“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可见,法律是以补充道德之不足而登上调整“诚信”行为的舞台的。但是,其登上舞台的那一刻,便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且,以后的戏,注定要由法律来唱主角。
2.法治对建设诚信社会的价值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论是从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然人、合伙、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来看,还是市场经济的生产、加工、建设、交易、服务、投资、收益等过程来看,处处需要法律的规范与调整。同时,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活动进行的前提,人们往往也是因为基于“信任”而进行民商事活动。这种信任,一方面是基于对交易相对人的信任。另一方面,这种信任是基于对市场的信任。人们的初次选择,往往是“盲目”的,无法评价选择对象的优劣。然而,基于对市场的信任,人们在心理会认为:既然在市场出现,就应该是安全的。人们之所以会被其信赖的产品所害,本质上也是由于对市场的信任。相信市场,也就是相信国家的法治。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法治所确定的行为规则的稳定性与确定性是法律能够提供给社会的最大的诚信。
3.法律制度在建设诚信社会中的作用
如果说“诚信与法治的结合是社会和谐的基石”,那么,就应当“让诚信生长在法治的阳光下”。建设诚信社会也需要依法进行。依法进行诚信社会建设的前提,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确保可以依法进行诚信社会的建设。
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而诚信在人们心目中是“道德规范”,会认为对自己没有强制约束力。如果是这样,那么,在法律信用制度的强制规范下,诚实守信的道德自律约束力会越来越强,社会的外在他律会逐渐变成内在的道德自律,从而使诚信原则植根于人们心中,植根于市场经济之中。这也不失为是法律制度对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二)法律制度保障诚信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打”工作进行的同时,便应当着手进行“两建”的工作。本次“三打”运动的主要领域涉及市场领域的一些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这为“两建”工作提供了一个“端口”:建立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可以先由此“插入”。当杂草被清理干净了,种子更容易播种,生长的障碍也减少了。从这里插入,继而推动其他领域的信用体系的建设,把“诚信”这一指令向各个领域传输,最终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进行“两建”工作,可以分为两步来进行:
第一步:建立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这一步可以走成“一条线”,即以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为出发点,最后在市场领域将这两个点连成一条线,完成第一步的工作。法律的作用主要是规范作用和保障作用。在一个法治完备的国家,政策的施行、决策的改变,往往要“立法先行”。市场经济与法治精神高度统一,因此,市场信用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立,也应该“立法先行”。立法可以确保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与监管体系的建设有法可依。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信用体系与监督体系的标准;同时,这样的体系的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标准,是否能够取得法律所欲达到的效果,以及对于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信用标准,都可以由法律来进行评价。这可以视为法律制度对建立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的规范作用。
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强制作用。而且,法的强制作用是其他作用得以实现的保障。在法律制定完成,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之后,接下来的就是要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了。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以及监管体系是难以建立起来的;纵然可以把它写出来、说出来,也难以真正用来指挥排兵布阵。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在建立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与监管体系的始终,法律的“强制作用”都会有所体现。比如在构建体系之时,便应该注意到应该用怎样违反后果来规制违反诚信的行为,怎样进行监督以及当监督行为本身违法之时,对违法的监督行为应该怎样处理等。而在市场领域,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并保障这一体系的良好运行,在目前的形势下,就是建立并完善失信惩戒体系,并将“失信惩戒”这一违反诚信规则的后果认真落实下来。
论文摘要:旅游房地产是由旅游业和房地产业交叉而产生的综合性学科。近年来,旅游房地产作为一种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创新经营模式,发展前景广阔。本文在此背景下分析了成都旅游房地产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一、旅游房地产概述
1.旅游房地产概念。旅游房地产,是指以旅游景点、休闲度假、旅游商务、旅游住宅等产业为依托而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开发模式与旅游业密切相关,常以景区或旅游接待作为其开发的功能,。旅游房地产是旅游与房地产两种行业以多种形式的结合,是旅游业与房地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出现的一种房地产业态。
2.旅游房地产分类。旅游房地产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按照物业形式可划分为:度假村、度假酒店、产权酒店、时权酒店、景区住宅、景观型房地产等;按照房地产项目在旅游景观中所承担的功能划分可分为:旅游景点房地产、旅游商务房地产、旅游度假房地产等。随着旅游房地产的发展,很多种旅游房地产存在交叉领域,并不能单纯地归属于哪种类型。
二、成都旅游房地产开发现状
目前成都市旅游房地产的开发热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景观住宅。这类住宅多建在旅游资源突出的大中型城市市内或市郊。通过依靠旅游资源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成都景观住宅的项目开发主要集中在郊区,以为客户提供假日休闲居住功能为主要目的,偏重于房产功能的第二居所为主。目前成都景观住宅项目开发有两种主要的形式:一部分是借景。靠着处于景区或其他吸引人气的场所附近,比如天下青城、锦里等;另一部分是项目自建旅游地,如荚蓉古城、国色天乡等,此种旅游地产地价相对更便宜,获利更丰厚,但风险也更大。
2.旅游观光休闲度假村。指发展商利用旅游开发区、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的优越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开发的具有观光、餐饮、娱乐、住宿等多种功能的住宅项目。成都休闲度假村的开发最大的特色就是“农家乐”占主导地位。“农家乐”是近年来在成都市区周边兴起的一种由农民利用自家院落以及依傍的田园风光、自然景点,以低廉的价格吸引市民前来吃、住、游、玩、购的度假村形式。农家乐作为成都市乡村度假村的主要形式,现状是规模小而分散,产品形式趋于雷同。
3.产权酒店。产权酒店即将酒店的每一个单位分别出售给投资人,同时投资人委托酒店管理公司或分时度假网络管理,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均拥有该酒店每年一定对问段的免费居住权。成都的产权酒店仍基本属于新项目开发。有些采取了变相或不完全变相或打擦边球售后包租、返租返利的模式推向市场。这其中就会存在着短期行为、炒作行为甚至是欺诈行为。成都产权酒店的发展可仍存在投资陷阱等问题。
4.主题公园。主题公园是为了满足旅游者多样化休闲娱乐需求和选择而建造的一种具有创意性游园线索和策划性活动方式的现代旅游目的地形态。成都主题公园的代表项目主要有:成都华侨城、国色天乡、海洋极地世界、大溪谷。从目前已经亮相的项目来看,成都主题公园式的投资策略、盈利模式及开发思路都已经非常清晰。投资商一般是先修主题公园和配套商业,当公园环境出来后再开发住宅,然后利用主题公园的环境和资源提升住宅的品质和价格。
5. 主题街区。主题街区是具有特定的主体及核心吸引物,满足城市居民及旅游者的特定需求的一定的城市区域空间。主题街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利用文化的作用,使之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成都的仿古主题商业街主要有锦里、文殊坊、大慈寺片区商业街、宽窄巷子、金沙古蜀文化旅游街、水井坊酒街、熊猫文化一条街、青羊坊等。同时也有西式风格的特色商业街如铜梓林欧洲风情街、平安桥西式风情特色商业区等。
三、成都旅游房地产发展对策
1.树立正确的旅游房地产的观念。旅游业的发展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发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旅游业的发展在带动和刺激相关部门和行业发展的同时,还依赖着相关部门和行业。成都市在旅游房地产发展的过程中,应将旅游房地产视为综合性产业,将其发展纳入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之中。同时要把旅游房地产的开发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组成部分,成立专门的旅游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旅游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同时房地产开发商应转变观念,正确看待旅游房地产。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房地产业必须找到可以发展的结合空间,找出新的开发题材。
2.开发与原有旅游资源保护相得益彰。旅游开发的前提必须是加强对作为旅游业基础的旅游资源的保护,特别是对那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旅游资源的保护。旅游资源进行相关开发时,如措施不当,易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在资源遭受破坏后,有些资源如植被,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后,可以自然恢复,但有些资源,一经破坏便根本不可能恢复。比如说人文资源,即使重建,往往其历史价值已不复存在。因此,在进行旅游地产开发时,不能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只注重开发不注重保护。
3.培养高素质的旅游房地产项目管理人才。成都旅游房地产的开发和旅游景区开发紧密相关,但旅游房地产的开发往往只关联房地产商。房地产开发商虽然熟悉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运作,但缺乏旅游业的相关专业知识,没有把其作为一种旅游产业来经营和管理,未能积极参与旅游规划。为了成都市旅游房地产的健康发展,要大力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培养目标主要为旅游房地产的管理人才、策划人才和营销人才
4.完善旅游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要完善宏观的旅游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就必须明确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摆正其地位,将原来的政府部门全包全管改交为政企分开,宏观调控,权责明确“政府宏观监管调控,市场主导开发经营”的新模式。政府部门主要不是通过直接参与的方式,而是通过营造环境、创造条件、建立市场、规范秩序、加强监管等手段推动旅游业的发展。除了政府宏观监管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外,还应通过并发挥旅游证券金融体系、旅游者群体的反馈和能动作用来加强对旅游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王赞强:旅游房地产初探[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1年04期
【关键词】质量安全 质量监管 产品分类
产品质量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强化政府的质量监管作用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它一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以及认证制度等来实现。从当前我国的情况看,不同产品的安全性各不相同,其监管需求也有较大差别。因此,应在产品合理分类的基础上,依据产品特性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和必要的宏观调控。
一、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的必要性
1、产品分类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本前提
分类监管是产品质量监管的模式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根据产品特性与安全风险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目的在于更好地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要实施分类监管,首要的问题就是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并结合产品的特性、安全风险程度以及所需监管程度来对产品进行分类。没有对产品的合理分类,分类监管的实施就失去了基本前提。
2、产品分类是选择具体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在产品监管过程中,产品监管措施的选择对监管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必须要有针对性。只有对监管产品的特性与安全风险有了充分的认识与把握,监管措施的选择才可能与产品的特性及其监管需求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以及安全风险程度来对产品进行分类,进而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监管措施,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
3、产品分类是完善分类监管体系的内在要求
监管体系是产品监管实施的组织保证,要实施分类监管,必须构建完善的产品分类监管体系。完善的分类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与产品分类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激励体系四个层面,其基本要求是产品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要清晰,分工要合理。按照产品特性、安全风险程度以及监管需求对产品进行分类,有利于明晰不同类别产品间的界限,突出分类监管的重点。这与完善分类监管体系的内在要求相一致,也是产品分类的实用价值所在。
二、我国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现状
1、分类目的单一
通常来说,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多是为了让人们了解产品的安全信息,而了解产品的安全信息只是监管需求的一个方面,对产品信息的关注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产品监管措施上。因此,分类的目的必须超越简单的以传递安全信息为旨归的模式,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对各种各样监管需求的满足。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多数的行业与产品监管部门对产品的分类常常只考虑到了本行业或本部门最一般的需求,而忽视了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监管层次与监管需求的多元化。
2、分类界限不清
与产品分类目的相对单一的状况相比,当前产品分类的依据和标准则存在逻辑性不强、界域不清晰的问题。许多产品进行分类后,不仅在某一分类标准下同级之间各个类型的内容彼此交叉,而且上下层级的关系难以厘清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例如,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消毒产品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理论上,消毒产品与外用药品有着严格的界限:一个不起治疗作用,一个起治疗作用;一个是抗菌抑菌的消毒防护用品,一个是用于人体特定部位的外用药品。但在现实生活中,要把卫生用品类与外用药品很好地区别开来则存在较大的困难。
3、分类标准独立
产品分类标准化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要求,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基于质量管理的产品分类标准相对独立,使得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能接轨,国内各类产品的分类标准也不能很好地兼容。以农产品为例,我国目前仅制定了137种农药的477项残留限量标准,98种兽药的658项残留限量标准,还有391种农药、155种兽药没有残留检验方法标准,这一状况给中国农产品出口带来很大阻力。此外,《农产品质量法》把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分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五种类型。尽管如此,但由于目前中国的农业化学品残留标准在残留设限数量和设限标准上与国际标准都存在差距,使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仍有较大难度。
三、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
1、产品分类的理论依据
(1)产品风险管理理论。产品风险是指由产品质量损坏对人身、财产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损失,而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产品质量风险产生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说,生产者更了解产品的质量,并可以利用这种不对称性降低质量等级,对产品质量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随着产品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双方关于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加深,而市场本身难以解决,需要政府介入即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产品质量风险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产品质量损坏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另一个是产品质量损坏的可能性或概率。不同产品的质量性能相异,其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就不同;产品的价值存在区别,其损坏带来的财产损失自然有所不同。所以,不同产品发生损坏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不相同。不同产品发生损坏的可能性也不相同,这是由不同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差异造成的。按照产品质量风险的大小,可以将产品分为不同的类别,使得产品质量风险与监管收益相匹配,提高监管效率。
(2)政府规制理论。经济学的规制理论认为,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两种。经济规制主要是以控制市场主体的利润、规定价格、市场准入或使用特殊资源作为主要的规制手段。而社会规制则是通过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节约利用资源、制定生产和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标准以保护劳动者,限制销售者通过广告或其他传媒给消费者提品信息的范围,建立保护购买者的法规,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歧视等。这两种类型的规制一般是通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认证制度等方式实现,并深刻地影响着市场上的价格、成本、质量、竞争策略和经济资源的配置。产品规制与市场主体规制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所以市场主体规制也必然地反映到产品规制之中。不同产品,其市场结构、外部性等也会有所不同,这就要相应划分其类别,并实施不同的规制。
(3)政府监管效率理论。监管效率的实际含义是对监管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所有的成本和收益都用货币数量来表示,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估算间接成本,收益包括经济收益、安全收益、健康收益、环境收益等。成本―收益分析能够帮助政府监督和控制监管机构,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委托―模型。政府作为委托人,监管机构作为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人可以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谋取利益;委托人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条件,就是要求人实施成本―收益分析。进一步看,不同类型的产品,对其进行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本文将被监管的产品划分为4类,即一般产品、重点产品、特殊产品、进出口产品。图1表示了政府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横坐标代表监管成本C,纵坐标为监管收益R。MC1、MC2、MC3、MC4依次表示4类产品的边际监管成本,MR1、MR2、MR3、MR4分别代表4类产品的边际监管收益。政府为取得监管效率的最佳状态,必须要让边际监管收益MR等于边际监管成本MC。政府对于一般产品、重点产品、特殊产品、进出口产品监管的最佳投入点,依次位于图1中的点E1、点E2、点E3、点E4。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政府监管投入的最佳点并不相同,所以要提高监管效率,就需要对产品进行分类监管。
2、产品分类的原则
(1)与产品安全风险相结合原则。产品监管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其安全风险,因此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需要遵循与产品安全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在产品分类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产品安全风险的复杂性,即产品安全风险不是单一的,它包括产品自身损坏的可能性或概率以及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确定性损失。二是不同产品自身发生损坏及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不相同,它与产品的市场集中度高低、产品的需求量大小、产品的专业化程度高低等方面有一定关联。
(2)与产品监管效率相结合原则。能否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与产品质量监管效率的高低密切相关,因此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还要遵循与监管效率相结合原则。产品分类与产品监管效率相结合,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要有利于监管本身的投入产出率的提高,监管投入产出率越高,监管效率就越高。二要有利于产品所要求的监管技术的供给,因为产品特性与安全风险程度不同,其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曲线的交点即最佳监管投入点也会存有差异,不同产品所要求的监管技术的种类与含量也会各不相同。
(3)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经济全球化、世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逆转,而且全球市场的广度不断拓展、深度继续推进,一体化的市场需要一体化的市场监管。从当今情况看,国际产品市场监管的主流已经转向分类监管,作为WTO成员,中国基于质量监管的产品分类有必要也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3、产品的基本分类及其特征
根据产品质量风险程度及其对监管的需求,同时结合国际产品监管发展趋势,本文将产品划分为一般产品、重点产品、特定产品和进出口产品四类。鉴于进出口产品单列,这里只对前三种产品展开论述。
(1)一般产品的界定及其特征。一般产品包括玩具类、儿童产品类(不包括玩具,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这类产品的安全性能比较稳定,但存在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其具体特征包括:产品的特性被普通使用者了解的程度比较高;产品的使用对环境的要求较低;产品的质量风险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较轻。
(2)重点产品的界定及其特征。重点产品包括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低压电器、开关、重要计量器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劳动安全保障产品、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重点产品的安全性能不太稳定,且存在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较大危害的可能性。其具体特征包括:产品的特性不易被普通使用者所了解,其使用需要经过产品生产者对其风险进行专门提示;产品的使用对环境的要求较高;特定产品的质量风险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害的程度比较高。
(3)特定产品的界定及其特征。特定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危险化学品、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品等。这类产品的安全性比较差,存在直接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危害的可能性。这类产品的具体特征包括:产品的特性几乎不被普通使用者所了解,需要产品生产者对其风险进行专门警示,且需在专业指导下使用;产品的使用对环境具有特殊要求;产品的质量风险对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比较严重。
(注:本文系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产品分类监管体系研究与构建”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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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与对策建议分析
一、我国宏观经济概括。
从宏观环境来看,中国经济目前正处于实现平稳增长的关键时期。由于中国经济面临的通胀压力较大,并且调整经济结构的难度日益增加,因此中国将稳增长、抑通胀和调结构确定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与之相适应,中国需要在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基础上对宏观调控政策进行积极的改革,促进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形势。
(二)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与矛盾。 二、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路径的选择。
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当前必须在保持中国宏观经济运转相对稳定的同时大力推行更多的合理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一)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的调控首要任务就是要继续加强通胀预期管理。
首先,当前必须要大力扶持农业生产,确保粮食供应充足,要对农业产品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规则加以大力监管,以便防止炒作投机,同时避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快速上涨,确保价格稳定,另外还要对国际市场大宗商品及农产品等价格变动高度关注,以便能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缓解输入型通胀带来的压力。其次就是要适度提高存款利率,要对信贷规模进行合理控制,进一步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促进合理均衡汇率的形成。最后就是要通过采取法律及必要的强制行政手段来积极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对市场过度投机行为加大打击和监管力度。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我国经济稳定增长。
为了确保我国的经济发展平稳,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优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通过优化财政支出可以保障投资规模合理快速的增长。具体来说首先就是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合理的完善和管理,对于可能出现的国际金融危机要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其次要通过努力优化投资结构来严格限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同时对于代表了高科技的新能源及新材料要给予大力资金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亮点。除此之外,政府还要逐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要加大投资倾斜力度。
(三)加快改革步伐,积极推行市场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以便能有效解决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深层次问题。
关键词:资本市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信心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088-02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第三十一年,在此期间,我国的资本市场也经历着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等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一系列挑战。因此,在全球化的背影下审视和推动我国资本市场,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考虑和谋划资本市场的发展定位,以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
一、我国资本产品及其衍生品发展现状
截至2009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A、B)总数达到1 708家,同比2008年新增83家。股票总发行股本24 523亿股,同比2008年底新增2 376亿股。但是,由于政策信息、庄家设置陷阱和一般投资人缺少投资知识。沪深两市股票市场总市值还是有过从2007年底的32.7141万亿下降到2008年底的12.1366万亿,两市市值共缩水63.9%。尽管,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数据均创造了历史的新高,但是,股市在一段时期内的涨落却常常会动摇人们投资的信心,对于那些以保值和适当增值为目的的普通中小股民更是如此。由于我国普通股民缺乏科学的投资知识来分散投资规避非系统风险,更重要的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即缺少可供普通股民使用的对冲产品以减少系统风险。由此,导致2008年中国股市大跌时,大多数普通股民只能“望盘兴叹”。
二、我国资本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上市公司组成单一
1.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流通股占其总发行股本的比例不高。2008年我国股票总发行股本18 900.12亿股,但可流通股本却只有6 964.97亿股,约占总股本的36.85%。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中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所占比例过高,“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
2.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我国企业的平均水平。长期以来形成的融资体制单一化导致了企业过度负债的问题。虽然大部分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成功上市,通过一系列发行新股、配股等手段获得了一定的资金,但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流通股不高,所以不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3.我国上市公司组成结构不合理。截至2008年底,在1 625家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比重大,而非国有企业比重小。大型传统产业企业占大多数,中小企业和非传统产业企业占少数。然而这些大型企业的股权在短时期内是不能流动的,这就对我国的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二)金融产品种类单一
我国传统金融业务当中产品结构过于单一,信贷等传统的零售业务领域仍然占我国银行业务中的大多数。截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储蓄存款达到217 885亿元,占各项存款资金总额538 406亿元的40.47%。
这表明我国金融中介机构中以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的存款机构占据我国居民投资很大的市场。虽然以财务公司、共同基金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速度喜人,但在市场的规模和规范体制方面,其发展与国外发达的金融投资中介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契约性储蓄机构中,由于我国国民的受教育度和物资生活水平仍较低,只有与社会保险中的五个险种的公司或基金相关的占有一定的市场,而人寿保险公司却相对滞后。我国金融中介机构发展的滞后性导致了我国金融产品缺乏多样性,由此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投资种类也就相对贫乏。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严重滞后,而衍生工具又是我国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规避或分散经营与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现今交易的品种仅局限于大豆、有色金属等,但是早在1991年我国就建立了商品期货市场。可谓启蒙早、发展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用中金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它的成立代表着我国衍生产品进入崭新一页。目前,中金所正积极筹划推出股票指数期货、期权,并且深入研究开发国债、外汇期货及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有帮助其使用者避险的特点,进而可以有效地降低系统风险。如中小股票投资者可以使用空头对冲,多头对冲等手段规避股票的系统风险。由此,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中小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滞后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国人缺乏经验,便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形成了相关的理论体系。但是,我国市场经济理论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创建出来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片面性。所以,我国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同样的弊病。个别违法、违背道德的投资者或投资机构利用证券法等法律的不健全和空隙破坏资本市场的诚信和公平,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打击了普通投资者的信心。
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意味着投资者将面临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阻碍资本市场的高效运行。风险企业和不法分子急于向缺少投资知识或信息的投资者推销证券,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可能降低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进而不愿涉足资本市场。更进一步,一旦投资者已经购买了某种证券,融资者就更可能从事风险活动或进行欺诈,这种道德风险的问题也会打击投资者因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三、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完成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阶段,培养了1.5亿多的投资者,建立了100多家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伴随我国宏观经济以又好又快的方式不断向前发展,我国资本市场也将迎来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明天。
(一)进一步发展金融投资中介、丰富金融产品
进一步发展金融投资中介。扩大其服务对象,不但能够提供企业的投资理财服务,而且依据普通投资者风险规避心理能够提供科学稳健的投资理财工具。
金融中介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从而减少妨碍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阻力。如果我国经济社会中有更多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普通中小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这类机构降低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小额储蓄者也可以信赖中介机构间接地参与到资本市场中来。
首先,投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有更加专业的投资知识来甄别信贷风险,从而可以降低由逆向选择所造成的损失。其次,它们具有专门技术来监督借款人的活动,进而能降低道德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再次,投资中介可以选择资产组合来分散投资以规避风险。
随着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监管体系和金融投资中介机构的规范和发展,应进一步拓展资本市场的宽度和广度。增加资本市场的层次,丰富金融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种类。逐步培养以市场为主导的创新机制,充分调动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使我国资本市场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依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及美国、欧洲等发达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修改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使法律更加公平,机制更加健全,制度更加透明,市场体系更加安全与高效,相关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执行严格的准入限制、准入标准和审核过程更加公平与透明。严格约束信息的披露,要接受对相关账簿的定期审查和报告,而且还必须向公众公开一些信息。严格限制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和所持有的资产。禁止从事超过业务范围外的活动,对金融机构的竞争施以限制性的规定,防止相互之间肆无忌惮的竞争。
完善资本市场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给投资者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保证相关法律的执行系统健全、执法高效有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落实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资本市场运行制度。限制企业信息的披露,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并使之合理高效地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及全体投资者的投资环境。
四、结论
我国在未来几年应从全球的视野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突出强调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战略部署,继续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设,逐步深化市场改革创新,平稳推出创业板市场,有序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断加大市场执法和监管力度。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功能稳步发挥,增加投资者信心,保持市场总体平稳运行,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关各方应抓紧时机,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制度,坚持不懈地抓好市场监管体系,引导和规范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经济的服务,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自主创新等全局性工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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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如结构性缺陷、规模较小、市场参与主体不成熟和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等痼疾,只能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开放”的发展战略。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资金运动实现了跨越国界的流动,与此同时经营证券的经济主体也实现了跨越国界的运作,其内容包含四个方面:一是证券投资主体的国际化,二是证券筹资主体的国际化,三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四是证券运行规则的国际化。
一、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
经济的全球化、证券化发展使得世界各国的生产、贸易、市场等各方面都参与了国际分工,同时带动了证券筹资、证券投资和证券服务业的国际化。随着这一形势的发展,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其一,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正走向国际化,它们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2000年底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纽约证券交易所是15.6%,伦敦证券交易所是2O%,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是4O%,新西兰证券交易所是34%,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是42%,瑞士证券交易所是42%。其二,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大量吸收外国上市公司的同时,积极寻求与其它证券市场结盟。比如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证券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歌尔摩证券交易所也正在探讨合并;NASDAQ正在尝试将其市场延伸至日本东京和中国香港;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与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在商讨合作事宜等等。世界证券市场发生的这些变化无不显示着当今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在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这样一种趋势
(二)国内背景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是由本国国民经济日益稳步发展的要求决定的。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行了更加自由、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发展速度令世人瞩目,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市场潜力也随之增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这些外国投资者有的是直接投资,也有的希望通过证券投资来参与中国经济建设、分享由此带来的收益。同时国内也有大量企业希望到国际证券市场按国际惯例进行投资、筹资以博取更大的收益。其次,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是由中国证券市场自身发展的要求决定的。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11年的风雨历程,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股权结构分割、资金供给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只有在借助外力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更快、更好的解决。再者,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走向国际化也是中国加入WTO的重要承诺之一。中国加入WTO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方面的承诺是在5年之内对外开放本国的证券服务业,允许外资持有中外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份(3年后最高可达49%)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的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受同等待遇;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我国证券市场面对世界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形势,以及加入WTO后开放国内证券业的要求,最终必然走向开放、实现国际化。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支持,才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因素
1982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国际债券,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开始。随后1991年底发行第一只B股——上海电真空B股,到2002年3月底,我国B股市场有上市公司112家。此外,还发行了H股、红筹股、N股和ADR(美国存托凭证)、国际债券,筹集了大量国际资金。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即注重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突破国界,而国际化程度较高的证券市场则更注重筹资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国际化。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结构性缺陷
1.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不仅按投资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而且按投资主体的身份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够流通的股本只占总股本的30%左右,约占70%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是不能流通的。这与国际证券市场股权全流通的要求相差太远。而且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或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造成“一股独大”“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不合理现象,违背了证券市场“同股同权,同股同价”的基本原则。
2.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失衡。即一方面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之间发展失衡,债券市场亟待发展完善。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公司债券的融资额一般是股票融资额的3至10倍,2000年美国证券市场共有近1600家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只有不到200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融资。但在我国,2000年公司债券融资额与股票融资额的比例约为1:7。2001年188家企业发行股票筹资1046亿元,而公司债券融资额不到170亿元。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更是少到仅有10只。另一方面单就债券市场本身来说也是失衡的:其一,债券发行市场规模庞大,而流通量却很小;其二,国债市场大,企业债券市场小。2000年证券市场总融资额为6400亿元,其中国债发行额为4800亿元,股票筹资额为1400亿元,企业债券筹资额为200亿元;国债现货交易总额为4200亿元,回购交易额为1.47亿元,企业债券全年交易总额为0.069亿元,而沪深两市的股票、基金年交易额为6.46亿元。
(二)规模偏小,难以与庞大的外国资本竞争
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偏小。-4J据有关资料显示,到2002年4月底,纽约证券交易所2383家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已达108757亿美元,NASDAQ的市价总值为24018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为24804亿美元,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为10908亿美元,伦敦证券交易所为21697亿美元。-5J而同期,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1164,市价总值45424亿元人民币(相当于5493亿美元),总流通市值为14875亿元人民币(相当于1798亿美元)。另外,证券市场的相对规模也比较小,这可以从国民经济的证券化率来看。我国的证券化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远远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1998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24.4%(到2001年底已上升到45%左右),流通市值占GDP的比重为7.2696(2001年为15%)。而同期,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率英国为154.3%,美国为135.5%。发展中国家的泰国为50.2%,墨西哥为33.5%,韩国为29.4%。
(三)参与主体不成熟
1.证券经营机构缺乏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的证券经营机构相比,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不但规模小、资金实力弱,而且在专业化经营能力、产品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水平、高级复合型人才等很多方面与国外跨国证券经营机构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首先是资产规模小。我国的证券公司在经历1999年和2001年两次增资扩股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为800多亿元人民币,约合100亿美元左右。其中注册资本最高的银河证券为45亿元人民币(约合5.4亿美元),而美国的雷曼兄弟、摩根、美林集团的注册资本金分别为40亿美元、25亿美元和20亿美元。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机构净资产总额为652亿元(约合80亿美元),而美林集团、摩根和雷曼兄弟的净资产分别为127.6亿美元、141.2亿美元和87.7亿美元。其次是专业化经营能力弱。国外一些大型证券经营机构一般具有自身的业务特长,比如美林证券公司擅长证券发行、承销、重组,而所罗门兄弟公司则在票据发行和债券交易方面见长。反观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则业务结构雷同、种类单一、创新能力不足。目前我国证券机构90%以上的利润来源于经纪、承销和自营三大业务。另外,我国的证券中介机构普遍缺乏市场公信力,甚至有的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联合做虚假信息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投资者不成熟。在目前证券市场上。我国6000多万投资者中散户占99%以上,散户持股比例也在95%以上。在这样的投资者结构下,市场投资理念必然容易受到投机、跟风、重投机收益轻投资效益等观念的影响。另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行为不规范,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层出不穷。这可以从我国证券市场近几年来出现的“坐庄”“基金黑幕”、恶意炒作、包装垃圾股等现象得到印证。
3.筹资主体——上市公司质量堪忧。上市公司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如果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所发行的股票无人问津,证券市场的交易就不可能活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不容乐观。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的上市动机不纯,其上市的目的不是为了使公司有一个更好的经营基础,而是为了利用“上市公司”的外衣更多、更方便地“圈钱”。另一方面,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欠佳。有人通过实证分析表明,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业绩自1996年以来逐年下降。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从1996的9.59%下降到2000年的7.63%,亏损面由1996年的6.03%上升到2000年的9.06%,与此同时亏损额从1996年的20.69亿元上升到2000年的136.89亿元,亏损盈利比从1996年的7.16%上升到2000年的15%,1998年甚至达到23.02%。而且还存在“一年绩优、二年绩中、三年绩差”这样的怪现象。其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没有正确理解上市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4.证券监管力量不足、不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国际惯例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管体系不完善。没有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二是监管制度不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最大缺陷在于查处力度不够、制裁措施不严厉,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违规成本太低”。市场上违规现象频繁发生。三是监管中的计划经济色彩过浓。政府的政令干预过,曾经多次打压股市并获得成功,导致了“消息市”和“政策市”的形成。
(四)市场化运行存在机制障碍
这种障碍突出表现在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运用尚不协调。如上市企业的选择、企业上市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市额度和发行价格的确定等,都有很强的计划色彩,甚至不排除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法律架构和监管制度与国际证券市场运作惯例存在较大差距也是机制障碍的表现之一。
此外,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利率机制还未实现市场化、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等都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必然要走向国际化。但是由于存在股权结构分割。市场透明度低。监管的政府意志过于直接。市场系统风险较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等问题。因此,如果在这些问题没得到很好解决之前就贸然开放国内证券投资,极易招致国际投机资本的袭击,引起证券市场的动荡,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此,应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国情,明确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要性和目标,选准国际化进程的起点和突破口以及具体实现方式、途径和步骤,制定出合理的发展战略。
三、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若干建议
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开放”的发展战略,走“渐进式国际化”的道路,逐步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一)建立统一、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要建立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等等同时并存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加紧建立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为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在继续完善股票市场的同时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同时还将继续推进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形成以股票市场为主体,多层次证券市场并存和协调发展的市场体系。
(二)改革证券监管体制,提高市场运行机制的市场化程度
证券监管层应逐步从“裁判员”兼“运动员”的角色,转变为只当“裁判员”、主要负责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和维护。当前证券监管工作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尽快实现证券发行和定价市场化运作,提高其透明度,完善退市机制等方面。要取消证券发行和上市的指标限制,取消规模、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取消证券发行的价格限制。发行的规模、定价完全取决于筹资者自身需要和投资者的认可程度。同时,逐步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突出培育行业自律组织发展完善,使其成为监管体系的中流砥柱。
(三)发展壮大国内证券经营机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加入WTO后受冲击最大的就是证券经营机构。面对大型跨国证券机构的挑战,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应该在认真分析和预测环境变化的基础上,找准市场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化发展战略,明确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步骤,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最为关键的是选准自身的市场定位。国内证券经营机构发展壮大自己的途径主要有:一是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提高资本实力,扩大资金规模,力争实现规模化经营。二是寻求与国际知名大型证券经营机构的合资、合作,成立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学习先进经验,培育自身的创新能力。三是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对于智力密集型的证券经营机构来说,人才就是竞争力,人才就是资本,因此必须重视人才的培育和开发,重视公司文化的培育,尽力为公司员工个人才华的发挥提供良好的平台。
(四)通过各种途径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
一方面,继续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开放式基金经验还不足。但是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因此可以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发展我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引进外国战略机构投资者。这方面可以借鉴发展中国家开放证券投资的成功经验,引入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即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制度。QFII制度是近30年来发展中国家渐进式开放本国证券市场的一种制度。在QFII制度下,投资额度、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资金的汇入汇出都受到本国政府的严格限制,主动权在主权国家,因此不会对本国证券市场造成大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