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

环保局申请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环保局申请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环保局申请书

第1篇:环保局申请书范文

2、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名称登记处领名称申批表,按要求填表。

3、办理卫生许可证:(1)名称核准后须带两份材料去卫生防疫站领表,必需持本食堂1:100平面图和本人身份证及房产证和租赁合同。(2)食堂装修睦的情况下可以和防疫站工作职员商定时间去看现场,主要看本食堂的步局和各操纵间水池的安装情况。(3)需持第一次在防疫站领取的表格(必需按要求填写)还有本食堂1:100平面图两张,本食堂地舆位置图两张,本店负责人培训证实,7日后可取卫生许可证。

4、环境评估,环评的需的材料基本和卫生防疫站相同,须环保局工作职员看现场,其后要求我们找一家环保局认可的单位给本食堂出据一份环境评估证实。

5、消防电检:(1)消防也需持以上材料到所辖区消防分局领一份表,然后再让负责管片的工职员看现场,由其工作职员给我们指定一家电检部分做电检,由该部分给我们出据一份电检讲演(7个工作日)。(2)按要求填完消防局表格后,持以上材料到消防分局换取一张消防证实。持消防证实找管片工作职员签字,再到消防分局签字(7个工作日)。

6、工商局审批,以上三个单位出据证实后,应交当地工商分局授理,需要的材料有法人身份证户口本,无业证实、未办照证实(需到户口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及房产证实的户主本人签字,(按手印)房屋和赁合同,7个工作日后到工商分局领取副本,再过7个工作日到所在工商所领正本,以上手续在所辖区经济大厅都可办理。

第2篇:环保局申请书范文

    第一部分,开发项目的筹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用地手续,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委托具有相应项目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现有建设,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可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

    1、项目立项,国家计划管理机关和有关政府机关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立项的审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出具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签署相应的意见。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进行条件审查。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用地条件。

    三、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根据已审批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条件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涉及的专业内容进行专项审查。

    7、建设管理机关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向施工图进行审查。

    四、规划报建审查

    1、公安消防支队和人防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和人防工程进行审查。

    2、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3、规划部门复核经要求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报建登记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审批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拟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需提供的验收证明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2、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

    3、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

    第三部分 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技术报告;

第3篇:环保局申请书范文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从开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成果;

第4篇:环保局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市区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但依法可以实行协议出让的除外。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供地: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让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置换使用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三)已出让工业地使用期满不改变用途,经审查准予续期使用的;

(四)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行协议出让的。

第四条工业用地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供地政策,必须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第六条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工业经委、环保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年度储备及实施计划等,科学编制市区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实行工业用地出让信息公布制度。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各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区(开发区)、城镇以及乡村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进行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块,并明确相应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内容。分批次制订工业用地供应信息。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凡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持申请书、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资金有效证明等材料,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将预申请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招标采购管理局、土地收储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会审小组,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十一条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预申请情况,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会同区(开发区)相关部门拟定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包括:工业用地地类、产业类型、面积、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起始价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出让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并通知预申请单位或个人参加竞投和竞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承诺的价格。

第十三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持《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批准书》(或《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核准意见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价、企业登记等有关批准手续;因特殊情况,用地者未能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自行废止。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其承诺时限短于法定时限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中标人或竟得人认为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超出规定时限的,可以向市监察等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出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十四条用地者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到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制度。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受让人、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如出让后需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开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后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局要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于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向用地者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验收,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5篇:环保局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气候融资;碳市场;碳金融;法律框架;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DF48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1―0027-06

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驱动,而化石能源价格受到其稀缺性与碳排放的约束。纵观历史上的能源及其货币定价机制,如18―19世纪的“煤炭一英镑”,20世纪的“石油一美元”,可以预见“新能源碳金融”将成为21世纪新的产业发展格局与金融支撑机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推动气候变化资金机制由原来的公共部门融资机制向多元化、市场化和金融化的融资机制发展。2010年联合国成立的“气候变化融资高级顾问团”(High―Level Advisory Group on ClimateChange Financing,简称AGF)了相关报告,从碳市场的公共收入、国际运输收入、与碳相关的资源收入、国际金融机构的来源、国际金融交易税、公共财政预算、私人投资与碳市场八个方面初步勾勒出全球气候融资的框架。在气候融资框架下,一些新的气候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服务和市场要素将被设计并发展。气候融资经过机制建构以后,具有引发金融扩张甚至金融变革的潜力,碳指标的货币价值日益凸显。这场金融变革的推动者与最大的获益者是处于制定交易规则强势地位、娴熟掌握金融交易工具的发达国家。

面对这样的大趋势与挑战,中国必须加快推进相关金融模式与机制(以下简称碳金融模式与机制)的研发、创新与构建。这其中包括服务于多层次市场、多元化金融组织机构、多样化产品、立体化服务的碳金融基本要素法律机制,以及由法律框架、组织机制、激励机制与监管机制等构成的碳金融保障机制,在金融创新的同时控制风险,以金融创新支撑中国节能减排,助推产业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民生。

一、国内外碳市场与碳金融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全球碳市场

碳市场是建立在“总量控制与交易”理念之上的。期货之父、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赡德尔(Richard Sandor)创建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金融衍生工具及交易理论,并于2003年和2005年建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理查德・赡德尔的理论为联合国接受并推广。1997年联合国通过《京都议定书》,37个工业化国家共同约定一个减排目标,于2008―2012年年间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5.4%。各国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弹性机制”来实现目标: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和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简称IET)。这三种机制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可交易性①。可以说,在现存的全球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大部分配额购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国际、国内或区域性的强制法规(如《京都议定书》)的要求,这部分交易行为称为履约或规范市场(compliance market)。

2009年,碳配额的交易量为74亿吨CO2左右,交易额为1228亿美元左右,占全部碳交易额的85%。CDM市场的交易额为26亿美元,占全部基于项目的交易的80%左右。在CDM市场的卖方中,中国占绝对的比重。截止到2012年4月30日,中国获得联合国签发的CERs(CDM项目产生的可认证的减排量)约为5.47亿吨CO2e,占全部CERs签发量的59.45%。以CDM为基础,从事CERs现货、远期和期货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迅速。2008年,二级市场的交易金额为262亿美元,是2007年的5倍,占全部碳交易总额的20%左右,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2010年的交易额分别为175亿、183亿美元,占全部碳交易总额的12%左右。

(二)全球碳金融

以全球碳市场发展为先机,金融创新为节能减排提供了一个成本有效的途径。碳金融一般是指以碳资源配置的市场运作为依托,通过创新金融组织、开发碳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创新金融绩效评估,从而为低碳经济的推进提供充足的金融资金。碳金融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其中碳市场是碳金融发展的基础。

1.金融组织创新。碳金融的发展得益于金融组织的创新,包括碳银行、碳基金、碳经纪人等。其中碳基金是碳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其发起人主要是国际和区域金融组织、政府和私人部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履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国际义务的发达国家要购买碳排放指标,促使专门从事碳经纪业务的碳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2.金融产品创新。银行除在传统信贷业务基础上进行创新外,还通过其他产品创新促进低碳发展。如美国银行设计了绿色购房按揭项目,对购买符合国家“能源之星”标准住宅的个人提供房屋按揭优惠利率或减免1000美元利息。

在碳配额现货交易基础上设计并发展起来的的碳衍生产品则包括碳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等。如CCX交易主要是现货产品,即碳金融工具合约(CFI),包括基于配额的信用额度和基于抵消的信用额度两种情况。基于配额的信用额度是根据会员的排放基线和交易所的减排目标分配的。基于抵消的信用额度产生于合格的减排项目,其只能用来抵消会员全部减排要求的4.5%,所以在CCX交易的绝大部分都是基于配额的信用额度。而在CCFE交易的产品主要有:经核证的减排量期货期权、碳金融工具期货(CFIFutures)、欧洲碳金融工具期货(ECFI)、ECO清洁能源指数期货(ECO-Index)、IFEX相关时间期货(IFEX-ELF)、氮金融工具期货(NFI―A)、氮金融工具一臭氧季节期货(NFI―OS)和硫金融工具期货期权(SFI)。

3.金融服务创新。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扩大,流动性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金融服务业发挥的作用也从最初的中介扩展到服务功能。碳金融服务主要定位于为碳排放企业与投资人提供交易平台,或直接购买碳排放信用额度,通过贷款、投资、慈善投入和创造新产品及新服务等手段为碳排放企业提供资金融资,为投资人提供新的盈利模式,成为整个低碳链的剂与助推器。例如,2006年10月巴克莱资本率先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2007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推出追踪欧盟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除了单纯地进行配额交易和设计金融零售产品外,投资银行还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碳市场。2006年10月,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资30亿美元于碳市场;2007年3月,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间接涉足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项目;2007年8月成立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以及融资服务。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已经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

(三)中国碳市场与碳金融的发展现状

从2007年开始,中国各地开始建立起一些环境权益交易所,作为排放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平台。2007年11月10日,嘉兴市建立了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2007年湖北省通过《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在武汉光谷产权交易所建立了排污交易平台,这是我国首次尝试将排污权交易引入产权交易市场。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先后成立。但受国家法律、政策的影响,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不活跃,因此各交易所的交易量都很小。中国“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提出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矿业权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0月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还需要具备非常成熟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机制。开展排放权交易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总量控制及其价值的确定;二是排放权的初始配置;三是排放权交易体系。

在国内,兴业银行是最早从事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2006年兴业银行与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2010年1月北京环境交易所与兴业银行联合在京推出国内首张低碳主题认同信用卡――中国低碳信用卡。北京环境交易所全程为中国低碳信用卡的减碳提供全方位支持,并定期公布由该卡产生的碳减排交易情况,确保实现碳减排量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2010年3月,北京环境交易所与中国光大银行推出“绿色零碳信用卡”,并为其提供一揽子碳中和服务。与国外的碳金融发展相比,中国的碳金融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主要是因为法律与政策环境的约束,特别是针对碳金融的激励与风险监管制度的欠缺,致使金融创新并未得到有效支撑与合理规范。

二、碳金融基本要素法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一)碳市场

在气候谈判中,中国坚持的是降低单位GDP碳强度的立场,因此现阶段不存在碳总量控制的政策。但为了发现碳价格、逐渐建立碳市场机制、应对气候融资,需要进行碳市场的试点。试点关键是聚集相关行业、产业、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制订试点行业的排放总量、排放基准线与排放额的分配。依据国家发改委初步指导口径,应是在预测2020年行业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定行业的年度排放配额。排放配额的分配既要考虑将来经济规模的发展,又要照顾到新进企业的利益。此外,完善的碳市场机制还包括排放检测、配额指标和项目指标的统一、交易平台、清算和结算体系、指标拍卖机制和价格发现、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国内和国际碳市场联动等要素。通过对自愿减排交易主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利益进行全面完整计量、核算、报告,从而对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实现公开、公平、自主、充分和可核证的交易激励。激励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目标,降低行业的减排成本。

(二)碳金融组织体系

1.商业银行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结构由“高碳”向“低碳”的转型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和低碳金融服务的“创新者”。很多拥有低碳技术的企业属于中小型民营企业,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缺乏第一还款来源及有效抵押物,使企业的风险评估指数非常高,多数银行也不愿意承担贷款的风险。政府应该鼓励各银行设立碳金融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碳管理技术和低碳技术开发领域的贷款投资,承担起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

2.保险业承担防范和转移风险的责任。在低碳项目与技术发展中,需要保险机构对远期减排指标交易提供担保(信用增级)来降低最终使用者可能面临的风险。项目交易中存在许多风险,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认证等,都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需要保险或担保机构介入,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

3.碳基金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对于市场潜力巨大、投资效益高的新兴产品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新兴能源,水煤浆、煤建液化、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废气(液、渣)综合利用、汽车尾气净化剂和催化剂等,可通过创业投资机制,设立环保产业基金或发行债券等方式,鼓励和处理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与产业化。

(三)碳产品

中国虽为CDM项目产生的CERs的最大份额的提供者,但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落后,不具备定价与议价的能力,处于整个产业链的最低端。境外各类投资机构将其在中国CDM市场上购买的CERs转往二级市场进行再交易,获得了非常可观的利润。为避免类似于制造业的“贴牌”困境,除参与CDM项目的一级交易外,中国还应尝试逐步参与二级市场,研发相关的碳金融衍生产品及建立监管机制,具体包括:第一,针对碳金融衍生产品的新颖性、风险和不确定性,确定特定产品在特定交易场所进行试点运行,并由交易场所对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交易规则与争端解决等进行自律规范;第二,建立健全登记、统计监测体系,以便监管部门能及时准确了解碳金融产品的交易信息与盈亏状态,实现准确及时的风险提示,预防不正当交易行为并维护市场稳定;第三,鼓励、引导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碳金融二级市场交易,并由监管部门即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及时研究国际国内市场的规则互动,尽早实现中国碳金融产品的定价权与规范化发展。

(四)碳服务

1.银行的“绿色信贷”服务。绿色信贷前提是制定标准体系。这需要环保部门与银行业共同努力,建立紧密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从环保部门角度而言,应及时建立及更新相关特定行业及部门环境标准,这方面可参考IFC“赤道原则”中对制造业、化工、能源、基础设施等69个行业环境标准的设计。从银行业角度而言,在严格审查、控制污染项目信贷的同时,加大对节能环保工程、污染治理、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循环经济视点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信贷支持环保的长效机制。

2.碳权抵押融资贷款。2008年9月浙江嘉兴率先推进排放权抵押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嘉兴市政府明确市环保部门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证抵押的登记管理部门。企业在环保部门办理排放权证抵押登记,再与市商业银行签订《授信意向书》后,即可将排放权证以抵押授信的担保方式在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排放权证的抵押贷款将按照交易额的70%予以授信。在同等条件下,排放权证抵押贷款将获得更加优惠的利率。

政府鼓励与规范碳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低碳项目融资难的问题。对于申请排放权抵押贷款的企业,政府环保部门应审查其是否具备获得信贷支持的资格,申请贷款的主体的排污技术和设备至少应达到法定要求。抵押登记是排放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排放权抵押登记对于确保贷款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排放权抵押登记管理部门,也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登记管理办法,导致排放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可考虑尽快规范排放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登记管理机构,并出台相应的《排放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促进这一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3.保险。碳金融市场是建立在碳排放约束基础上的,是基于人为制度设计而存在,而非自然存在的市场。这种政策不确定性给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政策风险。此外,经核证的减排额度是由专门监管部门按照既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核证签发的,即使项目成功建立、运营,其能否通过核证而获得预期的减排额度仍是不确定的。而减排额度的交付又会受到诸多偶发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实现。目前国际碳保险服务主要针对交付风险。2006年瑞士在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一欧洲国际保险公司推出全新的碳保险产品。该产品用于协助一家美国私募股权基金(RNK Capital)管理其投资于CDM项目的支付风险。该产品覆盖了CDM项目进行中产生的项目注册及CERs核证失败或延误的风险,即如果RNK因CERs核证或发放问题而受损,保险公司将提供RNK预期获得的CERs或等值的现金。斯蒂伍斯・艾格纽(Steeves Agnew,澳大利亚保险承保机构)于2009年9月推出了世界首例碳损失保险。该保险覆盖因森林大火、雷击、冰雹、飞机坠毁或暴风雨而导致森林无法实现已核证减排量所产生的风险。一旦这些事件发生使森林碳汇持有者受损,保险公司根据投保者的要求为其提供等量的CERs。美亚保险(Chartis)和美国国际集团(AIG)也都在积极进入碳保险领域,而该领域在中国至今还是空缺。

三、碳金融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一)法律框架

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框架的规划设计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相关技术标准与法律支持,有效推动碳金融产品的交易平台、准入制度、交易机构与产品等制度建设。以下通过分析德国的经验,反映政府通过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活动,极大地促进与规范了排放权交易的发展。

第一,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实施。德国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工作始于2002年初,当时联邦环保局组建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企业机器设备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建立与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的法律等,形成了较全面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法》、《排放权交易收费规定》等7部主要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在排放权取得、交易许可、费用收取等方面规范了排放权的管理,从而奠定了排放权交易在德国的法律地位。

第二,参与者的资格确定。碳排放权交易申报程序在参与企业的选择上,德国将国内所有机器设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调查,对于排放量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设备,其生产企业要在与联邦环保局达成自愿协议的基础上,经审核才可取得一定的排放权并进行交易。在2002―2003年期间,德国共调查3909家企业,其中1849家企业经审查参与了2005―2007年排放权交易。这些企业中,属于能源设备企业有1234家,占67%;工业企业615家,占33%。每个企业在申报排放权指标时都要做许多具体工作,如按照技术标准核实其机器设备的碳排放情况等。联邦环保局也要对全部企业机器设备排放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对于特定工业企业按现行行业最高排放量发放,发放许可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变更。

第三,相关费用的规定。在排放权取得和交易环节,获得排放权的企业应缴纳的费用有:开户费,每个企业每年200欧元;登记管理费,分为固定费用和浮动费用两部分,其中固定费用根据设备碳排放的多少分档收费,排放量在150万吨以下为3200欧元,151万-300万吨之间为6400欧元,301万吨以上9600欧元。浮动费用对某些特殊设备,根据排放量和行业性质,采取超额累进的方式,每吨在0.015和0.035欧元之间浮动;交易费用,联邦环保局征收的管理性费用,在交易完成后缴纳,一般采取超额累进方式征收,对于交易量在1万吨至2.5万吨之间的,在1.25万-2万欧元之间浮动,交易价格由市场上交易双方确定;罚金,对于没有按已核定的排放权排放,超过核定量后又不再次购买排放权的企业,按照第一年每吨40欧元、第二年每吨100欧元、第三年每吨200欧元的标准处罚。

(二)政府的监管机构

碳交易与碳金融的创新性与多样性,要求政府监管机构的特定性与专业化。如德国联邦政府组建了管理排放权交易事务的专门机构,即联邦环保局排放权交易处。其主要职能是发放排放许可证;核实企业报送的排放申请报告;按账户形式对每个企业进行登记;起草与排放许可相关的国际国内报告;与欧盟和联合国进行合作。管理机构核发排放配额的具体步骤是:第一步,由工业企业按网上统一格式填报排放权申请书,并通过网络传到联邦环保局认定的排放权咨询机构;第二步,由咨询机构将审核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报送企业;第三步,工业企业按照反馈的初审意见将拟申请的排放数额交联邦环保局排放权交易处;第四步,联邦环保局排放权交易处审核申请并计算排放权额度;第五步,联邦环保局排放权交易处将核定的排放权通知下达给工业企业。

(三)政府的激励政策

政府可通过设立碳基金,为碳金融产品提供基础性金融工具,例如日本温室气体减排基金等。政府也可通过设立金融激励措施,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发展,例如2007年英国议会下属气候变化组织致信给全国100家按揭贷款机构,要求它们提出发展碳金融产品发展的详细计划,并为此提供金融激励措施。政府的号召得到按揭贷款机构的积极响应,苏格兰银行等大型按揭贷款机构纷纷承诺提供碳金融按揭贷款产品。

第6篇:环保局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

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第7篇:环保局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成品住宅;一体化;产业链;前期阶段

中图分类号:F29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12-0287-04

1传统住宅产业链存在的问题

传统住宅产业链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掌握土地和资本的房地产企业居于整个产业链的主导地位。从项目总体策划、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开工准备、全面施工、验收交付许可到登记入住的各阶段,均为单线推进模式,形成以房地产企业为核心进行配套生产的产业链。传统住宅建设依托劳动与资本密集,势必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相背离,其发展后劲因而受到严重牵绊。具体而言,传统住宅产业链存在以下问题。

1.1产业链价值分布不合理

中国现行的土地供给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土地主导着住宅产业价值链,因此地方政府掌握土地资源,以及房地产企业掌握资本,控制了产业链的主要利益,导致产业链中利益分配不均,未能赋予产业链各价值主体公平竞争的平台,进而影响了新技术、新材料、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在产业项目中的实施。

1.2产业链环脱节

科技密集型程度较低,以及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垄断资源、资本,传统住宅产业链各价值主体呈现粗放经营与合作的关系,导致产业链关系孤立割裂,未能形成平等参与、优势互补、高效沟通与互惠合作的一体化关系模式。

1.2.1房地产开发粗放竞争

作为获得资金、土地便能运营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不具备项目规划能力,因而只能委托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通常规划设计环节占据整个项目成本的70%,这就导致传统住宅产业链中没有技术支撑的房地产企业,无力培养自身的规划设计能力,只得凭借拿地环节进行粗放竞争,以此确保自己的利益主体地位。

1.2.2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

由于传统住宅建设多为现场手工作业,加之产业链各环节各自为政、衔接互济不够紧密,导致工人劳动强度加大,生产、经营呈分散状态,因而拉长了建设周期、降低了生产效率。同时,因设计、施工、部品选择与运输的责任部门缺少实时沟通与工作对接,又导致相互推诿、权责不明,因此建设质量难以控制,监管耗费成本巨大。

1.2.3建材业标准化、系列化、部品化水平较低

现场手工作业的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导致传统住宅产业链中部品、建材的工业化生产水平较低,因此影响了住宅产业化的基础――部品与建材的标准化、规格化与系列化。这无疑导致资源浪费、劳动效率降低、工程质量堪忧,进而影响产业链环的衔接与住宅产业的规模化效应。

1.2.4未形成供、产、销一体的“链"状参与主体

传统住宅产业链的供、产、销关系为:房地产企业拿地委托设计院完成规划设计通过工程招投标选择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整合原材料供应商、建材经销商、设备供应商等承担施工任务完成施工并交付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通过销售或自行销售给最终客户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住宅产品。

由此可知,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的参与主体,涉及众多部门和人员,各自拥有独立的经营目标、技术理念和利益关系,众口难调很难建构合作纽带,生产经营的一体化模式因此较难实现。此外,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工作割裂,大量半成品的“毛坯房”上市交易,致使购房后还需进行二次装修,这不仅增加了环境负担,不符合低碳环保的大势所趋,同时,亦不利于建材、部品的标准化、工业化生产体系的建构。

2成品住宅产业链的重构原则

“成品住宅”(finished housing)是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成品住宅开发建设应强调以“成品”为目标,采用一体化开发建设管理方式,使各生产要素完美组合,减少中间环节、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工厂化生产提高构配件质量与生产能力,从而节约建设成本、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发掘其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商品”。成品住宅的产业链建构原则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2.1以终端用户需求为导向

2.1.1立足顾客现实需要和潜在需求

成品住宅从土地获取管理、项目总体策划、设计任务书的制定、建筑设计、室内设计、部品选样、项目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竣工验收、入住总结到售后服务等各环节,均以终端客户的需求和消费为中心,以产品的服务功能为重点,综合技术推动型和需求拉动型的优点而形成产业链;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重构产业链各价值主体的生产组织形式与工作对接的关系,真正实现“以客户为本”的产业链建构主旨。

2.1.2搭建用户参与设计的开放平台

“以客户为本”的建构主旨还表现在:在成品住宅的产业链中介入用户参与设计、监控的过程。为此,以信息系统为支撑搭建用户参与的平台实属必要。例如,在前期规划设计阶段,利用BIM互动性与及时反馈性的可视化特性,可使客户更加直观、快捷地了解项目全过程。同时其强大的模拟功能辅以造价控制环节,亦可方便客户把握节能、日照、热传导与紧急疏散情况,进而有效控制成本,深化客户的自主参与程度。此外,通过类似的信息平台收集用户的需求信息,进而优化方案,亦有助于改善产业链环之间的协作关系,以期高效生产出市场接受度高的产品。

2.2建构信息共享的平台打通全产业链

2.2.1优化设计方案

信息化的集成环境可为成品住宅的产业链建设提供较准确的模型。其信息平台的优化性在于:将“多种项目设计方案和投资回报分析结合起来,从而实时的计算出设计变化带来的投资回报变化,找出最优方案”,从而有利于参与主体客户的决策。与此同时,对于施工难度较大的异形设计,亦可藉此信息平台优化设计施工方案,以期减少工程量、压低工程造价,为客户赢得更多的价值回报。

2.2.2 链接工作接口

传统住宅产业链环脱节的重要导因就在于各专业之间沟通不到位。据统计,仅仅由于项目成员之间的数据互通性较弱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就降低了建筑工程6%左右的效益。例如,由于建筑施工与室内装修割裂,时常出现建筑主体结构妨碍管道设备的布置的问题。为此,变更原初设计方案,导致资源与劳动力的浪费,人为拉长了建设工期。信息化的集成环境因其模拟、预演与协调功能,可在“专业之间与专业内部进行碰撞检验,并即时生成数据,以供施工参考”,因而成为打通住宅全产业链、提升项目效益、进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平台。

2.2.3 高效传递信息

信息化的集成环境可通过交互窗口修改三维模型,其即视性、互动性与反馈性为设计、建造、运营信息的传达提供较大便利。同时,其完备的构件信息亦为自动生产加工提供了技术条件。此外,通过4D模拟可预演施工过程,采用5D模型辅以成本控制,皆体现了信息化集成环境可动态、高效传达信息的优势。

2.3建构工业化生产平台

2.3.1缩短建设周期

由于工业化生产平台藉由标准化、规模化、系统化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取代分散的手工业生产方式,其中的住宅部品、建材皆在工厂流水线上产生,故通用化、系列化、集约化程度较高,加之现场装配式施工方式,因而显著提高了生产效率,与此同时,亦较少受制于天气情况,建设工期大大缩短。

2.3.2提高工作成效

一方面,对传统住宅的产业链进行分解、重组和优化,密切成品住宅的产业链接口,提高各工种之间的信息沟通成效,深化客户的自主参与层级,可显著提高工作效率且质量可控;另一方面,工业化生产方式带来的标准化、规格化的部品、建材,亦有利于成品住宅的规模化生产与社会化营销,从而推动成品住宅的产业化进程。

2.3.3减少资源浪费

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管理、监理、部品、材料、设备等的全产业链生产组织形式,可减少在设计、施工、材料部品的选样、供应等环节中,因工作对接问题与无效益变更导致的资本浪费与能源消耗。此外,工业化生产平台采用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技术,实现施工养护用水的循环利用, 可显著节水节能。另外,标准化、通用化、现场装配式的工业集中生产方式,亦可降低建筑主材与辅材的损耗。

3成品住宅前期阶段的一体化产业链建设

成品住宅是一项涉及获得土地、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用户等众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一体化则指在信息化集成环境与工业化生产方式基础上,以为用户提供优良的成品住宅和优质服务为目标,将获得土地、投资开发、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部品设备生产供应、施工、销售及售后服务等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现成品住宅产供销一体化。在此,以产品设计中的人、机、环境关系为研究成品住宅建设一体化的切入点。具体而言,即成品住宅开发建设各环节均以用户需求为基础,进而,传承中国古代造物模件化技术与多元样式兼容的营构模式,以成品住宅的部件化、标准化生产为出发点,根据消费者品质需求的不同,探索个性化菜单装修模式与大众化标准式装修模式,实现工业化与人性化、通用化与个性化、批量化与多样化的共赢。同时,建构以产业链核心企业为成员的企业集团,整合资金、资源、技术优势,注重成品住宅推广应用过程中的集成化、低碳环保与智能化技术。

根据成品住宅一体化产业链的构成及相关因素,可将产业链系统分为土地获得管理、项目投资开发、项目设计与项目报批等前期阶段,土建安装、样板房施工等中期阶段,以及住宅销售与服务等后期阶段。其中,投资开发定位的正确性以及设计构思、设计成果等前期阶段,直接影响成品住宅一体化产业链建设成果与项目实施结果,因此,拟重点阐述成品住宅前期阶段的一体化产业链建设情况。

3.1土地获得管理

3.1.1土地信息收集

收集土地信息的目的在于,藉由政府、专业网站和主流报纸为公司拍地、融资、调整土地价格、了解区域土地情况、分析市场竞争等提供参考。一般而言,由集团营销企划部通过报纸、土地储备中心处、人员来电、约访等途径收集、整理土地信息。在地块公示后,确定重点意向地块,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之后对获批地块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在此基础上,将勘查资料整理成文报送公司管理层。经公司管理层研讨后,由企划部组织完成“意向地块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这一环节的职能部门为公司营销企划部与公司管理层,必要时需与国土部门交涉。

3.1.2意向地块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制定详细实施计划,通过具体数据和量化的衡量标准、责任分配,动态预测、分析市场、消费者与竞争对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可降低企业投资风险,提高决策成功率。通常来说,意向地块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涵盖城市发展与房地产市场整体概述、周边情况分析及重点个案研究,区域楼盘目标客户分析、经济测算等内容。

由营销企划部设定可行性研究计划、组织市场调研、定位分析产品,而后提交设计部。设计部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和初步分析,提交采购部与审计部。由采购部和审计部对产品进行初步成本测算,并制定初步销售计划和销售价格,提交财务部。财务部对投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总结评估结论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核、决策。此环节涉及职能部门为营销企划部、设计部、采购部、审计部、财务部、公司管理层。

3.1.3土地竞拍管理

土地竞拍旨在:①控制各城市短长期的土地供应总量;②逐年增加经适房用地的供应;③对商品房用地进行招标或挂牌出让,并确定出让价高限,以防地价飙升;④将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改为收取土地租金。具体流程包括准备履约保证金、参加挂牌、准备投标拍卖所需文件,与拍卖人、招标人、土地管理部门、挂牌人等签约,以及备份同摘牌、投标、拍卖相关的资料。该环节由土地管理部门控制。

3.2项目投资开发

3.2.1制定“项目经营计划书”

作为项目经营的纲领性文件,计划书涉及经营业绩、客户维度,包括成本、设计、工程、入住、物业的内部维度,以及学习与发展。制定项目经营计划书首先需就项目位置、现状、配套设施情况、规划设计条件、技术经济指标等进行简要分析与介绍。集团应对总利润要求、总投资要求、峰值资金、人员配置、总开发周期、品牌建设、团队建设等提出总体量化要求。制定项目开发中关键节点的行动计划和各部门、各专业的详细进度计划。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陈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应对方案。最后,对上述内容分类列表汇总。该环节在获得土地后一个月内进行,由公司管理层和各职能部门负责。

3.2.2编写“项目前期市场研究报告”

“项目前期市场研究报告”是项目策划与编制“产品建议书”的参考。营销企划部需系统收集、整理、记录、分析成品住宅地产市场、营销、产品等方面的信息,以期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为市场定位和公司决策提供依据。在地产市场调研与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项目市场、项目客户、产品概念、规划设计、建筑室内设计细节与标准、配套设计、社区服务、户型面积配比、项目价格等入手进行定位。最后,依据项目投资开发周期、销售周期、经济收益调整定位,以寻求用户与项目的平衡点。

3.2.3撰写“产品建议书”

以用户为导向,探讨项目的市场受众面,进行项目市场定位与产品建议,是撰写“产品建议书”的目的所在。获得土地后,营销企划部市场主管负责制定编写工作计划,计划报送营销总监并通过后,由营销企划部、市场部人员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与沟通,并就目标客户群、项目主题、形态、建设指标等深入调研,而后提交市场调研报告。同时,营销企划部组织编写“初步产品建议书”,论证方案的可行性。建议书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后,由设计部开始项目初步规划设计,审计部、财务部测算成本、财务指标实施,营销企划部综合各部门意见,组织编写“产品建议书”。再次提交管理层审批、论证。经由董事长、集团总部论证通过后即可实施。此环节涉及职能部门较多,包括营销企划部、项目部、审计部、财务部,以及公司、集团管理层等。

3.3项目设计与建材、部品选样

3.3.1制定工作计划

此环节在产品建议书确定之后与概念设计之前的一周开始,由规划设计部负责制定有关项目内容、工期、起始时间、需其他部门配合事项等内容的工作计划,并交由规划总监与公司管理层的总经理审批。

3.3.2设计招标

招标文件旨在阐明部品、建材的采购或工程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秩序,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也是采购人与中标商签订合同的基础。

设计招标环节涉及四大流程:①编制招标书。由规划设计部负责制定计划,报送公司管理层审批。招标书通常包括:方案招标书、施工图设计招标书、景观设计招标书。方案照标书在产品建议书完成一周后提交,施工图设计招标书在扩初阶段根据扩初深度提交。景观设计招标书在规划方案确定后一周内提交。②实施招标流程。由规划设计部负责实施,公司管理层总经理委托的招标小组评标,相关表单报送公司管理层审批。③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包括方案设计任务书、景观设计任务书、施工图设计任务书。一般由规划设计部负责编制任务书,在招标确定后一周内开始。方案设计任务书需对项目名称、用地概况、设计依据、总体控制性指标等进行明确说明;要依据用户需求定位户型与面积匹配;指明具体的经济技术指标、总体规划要求、住宅户型设计要求、建筑形式、功能、车位比例要求等;提出技术控制要点与提交成果的形式、要求;出示设计时间节点。景观设计任务书除项目简介、定位与设计时间节点外,需重点就景观设计原则、规划技术经济控制指标、景观设计要求、方案设计提交成果形式与内容、景观施工图纸内容等提出具体要求。施工图设计任务书需对总图设计、平面设计、立面设计、室内装修设计与标准等提出具体要求。④签订合同。由规划设计部负责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交由相关部门流转审批,一般在招标确定后一周内开始。

3.3.3方案设计与建材、部品选样

一体化产业链的建构理念,使得成品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即要考虑从住宅构件、部品的设计生产,住宅建造施工,住宅使用、改造直至废弃回收等各个阶段,积极通过新技术来提高效率、降低能耗,从而求得经济和环境关系的平衡与优化。

成品住宅的方案设计阶段包括以下环节:在投资部、销售部的市场调研基础上进行建筑、景观、住宅室内风格定位;规划设计部提出概念方案的同时,装修设计与主案设计师介入,从住宅的长寿化发展、用户的标准化与个性化需求角度入手,优化户型、预留可调整的空间,提供可供用户自主选择与搭配的菜单式装修方案;在户型定稿前,由装修设计师结合系统设备、土建各方做最后优化,完成成品住宅户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方案设计完成的同时,设计单位提交材料、部品和设备清单,财务部进行成本估算;设计师通过信息平台与一站式建材、部品超市选择材料、部品样板,提交技术部确认(销售部、成本部、工程部参与),并由技术部、设计部确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由上述流程可知,在方案设计与建材、部品选样的过程中,立足用户需求,借助信息化集成环境与一站式采购,建筑师、室内设计师、销售部、财务部、工程部、材料供应商等搭建了紧密的工作接口,建构起互助合作、优势互补的一体化产业链。

3.3.4方案论证、评审

方案论证内容主要为:审核项目定位,会审专业规范、技术要点、设计指标、设计风格、物业管理、成本控制等,以此为确定中选方案提供依据。

方案论证对象包括:规划、建筑、施工图与景观方案。其中,规划、建筑与景观方案由规划设计部负责组织论证后,填报论证表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施工图方案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填报会审意见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3.4项目报批

此阶段在整套施工图出图前即可进行。

3.4.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首先,将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储备中心地产经营科提供的资料,提交行政审批中心发改委立项。继而,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环保局审批,获得项目审批意见。最后,携带材料至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立项手续。

3.4.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首先,至规划局窗口获得“选址规划意见书”,至测绘院获地形与管线图,至规划局获得红线图与规划设计要点,并转交设计院,从设计院处获得建筑设计方案。复归规划局审批,获取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在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至规划局窗口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3.4.3办理土地证

携带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总平图等,至国土局办理。

3.4.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首先,将施工图交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审图机构审查,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等相关支撑文件;继而,至规划局申请规划放线,同时,环保局进行环保评估,审核通过后至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4.5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招投标,选定监理施工单位后,至城建档案馆进行施工合同备案,至房管局进行白蚁预防登记,至质监站进行质监、安检备案。备齐相关材料后,即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4.6办理预售证

首先,办理预售住房价格批复,至地名委员会办理小区命名审批。携带项目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编号证明,办理住房预售面积审查,至产权处报送相关报建资料供审查,最后,联络公司工程部协助产权处进行现场勘查,无异议后即可获得预售证。

4结语

到目前为止,江苏成品住宅仍低于住宅年开发量的40%,与发达国家成品住宅开发量的80%以上相去甚远,究其原因在于:产品质量问题影响购房成本与用户消费观念的转型。因此,立足终端用户需求与信息化集成环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尚需积累成品住宅建设经验,强化获得土地、投资开发、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部品设备生产供应、施工、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产业链的衔接力度与合作机制,提升住宅部品、建材的标准化、通用化与工业化生产水平,才能推动成品住宅的产业化进程,实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这里,梳理前期阶段一体化产业链的流程,或可为成品住宅投资开发、设计、管理体系的规模化、一体化建构,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彭加亮.房地产开发6大关键节点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房地产开发前期阶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3]罗红旭.基于产业链理论的我国住宅产业化项目管理模式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3.

[4]曹四海.浅谈菜单式全装修住宅[J].安徽建筑,20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