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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清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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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清理

第1篇:小产权房清理范文

李小龙:清真产业,在国际上一般是指生产符合穆斯林民众生活习俗的食品、生活用品等的产业。它是穆斯林消费者智慧和文明的具体表现,也是伊斯兰民族文化内涵的集中体现。从狭义上看,清真产业是指在符合伊斯兰教法基础上,依照伊斯兰教义教规和信教群众风俗习惯加工、制作的食品和用品等;从广义上区分,清真产业即是由穆斯林主导,或被穆斯林认可、接受的行业。我国将清真食品的概念界定为穆斯林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为促进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目前,全世界穆斯林人口约占世界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中超过60%分布在亚洲,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因此国际清真产业的潜力巨大,清真产业发展的空间广阔。根据马来西亚清真产业促进署数据,2014年全球清真产业年产值已经突破3.2万亿美元,仅清真食品年贸易额已经达到5000亿美元。根据预测,2018年全球清真产业年产值将增长至6.4万亿美元。

近年来,我国清真产业呈现长足的发展态势,年均保持10%以上的增速。2014年至今,中国与新丝路经济带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额超过5000亿美元,其中清真产业占据份额同比增加约16%。同时,清真食品以安全、洁净、健康的优良品质,亦受到了世界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与全球市场的庞大规模相比,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的中国仍相对滞后:中国的清真食品年出口贸易额仅2亿美元左右,占全球比例极低,这与我国已经具有1300多年清真食品生产和拥有2300万穆斯林人口规模的历史和现实极不相配。

总之,微小的市场份额与庞大的市场需求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而正是这巨大的差距极大地刺激着我国清真产业必须寻找新契机、探索新思路以实现加快发展。

《中国经济周刊》:关于清真食品一直有很多认识误区,它的准确内涵是什么?

李小龙:“清真食品”内涵的定义重点在于阐述“清真”概念的内涵,清真顾名思义“内清外洁、拒伪存真”。清真食品除食品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两个关键特征:一个是要满足伊斯兰教规定,另一个是要具有明显的清真标志。目前,在国外清真食品统一使用的清真标志为“HALAL”(哈俩里),意思是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合法或允许的”,清真食品是以清真文化为载体,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多门学科,是物化了的文化。

《中国经济周刊》:“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对中国清真产业发展有哪些影响?

李小龙:“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提出以来,得到沿线各国和其他相关国家的积极参与。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有17个伊斯兰国家,人口超过20亿,是全球穆斯林人口主要的聚居区域,目前该区域80%的清真食品依赖进口,市场庞大,是一片期待中国企业开发的巨大“蓝海”,将对国内清真产业的发展起到有力的带动作用。

第2篇:小产权房清理范文

【关键词】小产权房 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议

小产权房的买卖是指产权不全房屋的出售与购买,比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房屋买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指卖给城市居民。小产权房买卖可能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影响城市规划及房地产市场的常态发展,违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但是有的小产权房买卖却没有综上影响和危害,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自己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销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存在上述危害,应该是有效的。所以当前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在理论上就被分为了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

认定小产权房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二。其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小产权房的买卖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并且一家仅能享有一处宅基地,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定不能够享有的规定”。其二,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小产权房的买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购房压力,但是却扰乱了国家土地利用开发规划,影响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危及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也违背了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用来防范小产权房问题影响扩大化的政策措施。

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一是认为,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并不影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会受到小产权房嗍粑侍獾挠跋欤小产权房权属是物权的范畴,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债权范畴,分别属于不同的范畴。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文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无其他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从成立时就生效的规定,又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区分原则,小产权房权属问题,不影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二是认为,承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是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给被征收者相应的补偿,被征地者因而可以得到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同样是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得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理应有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被政府低价征收,政府然后以高价出卖给开发商,处于弱势的农民就只能得到很少的征地补偿。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的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进行了立法;比如小雪和朱先生案件,因为双方行为人都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有效的关键是不违反法律,就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关于小产权房的正式立法,因此尽快完善对小产权房相关问题的立法才是上善之策,才能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其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实际审理的时候,对国家一些政策性规定作了自由裁量以及根据买方、卖方的身份不同而作了不同判决。比如李玉兰和马海涛案件,之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关键是因为李玉兰是城镇户籍,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用于非农建设,而且城镇居民不得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所以该案的买卖协议也就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方法

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和交易,相关政策和法律对小产权房买卖也做出了限制或者禁止,因此买卖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小产权房开发的背后还存在着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耕地被占用,无序的开发、流转土地,导致土地的管理、利用和城乡规划被破坏,这些对我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所以笔者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当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首先对违反规划建设的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与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对认定为无效。其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与签订时间已经较早并完成了相关手续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对认定为有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除了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最重要的是不违公共利益和法律、行政法规。而小产权房违反规划建设,就是对《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就因为合同内容所针对的标的不能而无效。但是《民法通则》却规定了,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就应该遵循政策。国土部的政策是对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进行拆除。公民把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作为标的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就因为标的的不能而无效。

四、结语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在2012年3月表示,2012年开始试点治理小产权房,为大规模清理小产权房做准备。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到在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的地区。对于小产权房的清理注重保护农民权益、依法依规行政。将会有更多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将被判定无效,退房退款、进行信赖利益赔偿将普遍化。小产权房最终还是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在今后会被逐渐清理出来。但是即使如此,仍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来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但在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法律出台前,仍然要依据政策和相关法律来推导总结,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仍然是有的有效,有的无效,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

参考文献

[1]张娜.“小产权房”引发的土地制度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8).

第3篇:小产权房清理范文

“小产权房”:没有产权证的“非商品房”

现实中,法律上并没有“小产权房”的定义。分析起来,大家所谈的“小产权房”是指与建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具有产权证的“商品住宅”相对的、难以获得产权证的“非商品住宅”。按照这一理解,“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未办理城市规划、商品房建设、商品房销售手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所有权证的各类房产。“小产权”只是一种流行的称谓,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小产权房”有哪些

根据上述定义看,“小产权房”可能在土地取得、规划许可、建设手续、房屋销售手续、产权证办理等商品住宅建设销售的一个或几个甚至全部环节存在非法问题,从而造成最终的无法确定产权。从上述存在问题的环节看,“小产权房”可以分为三大类:

1.农户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成的农民房屋,销售给城镇居民;

2.在农户集中上楼腾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住宅,向社会销售;

3.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甚至基本农田建造住宅,向社会销售。

“小产权房”的违法违规性质分析

从上述“小产权房”土地取得、建设、销售等环节看,其中主要涉及到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施工管理和房屋销售管理等多项法律法规,从管理职能看,往往涉及到国土资源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房屋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因此,分析其违法违规性质应当根据“小产权房”类型、存在问题的环节和相应管理法规进行。

第一类“小产权房”,其房屋建在依法取得的农民宅基地上,可见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房屋建设一般经过批准,符合村镇规划。此类房屋的土地来源合法,建设和规划一般符合相关要求属于合法的村民住宅,但按规定不得向城镇居民销售。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违反规定销售给了城镇居民,违反了房屋管理部门商品住宅销售的相关规定,其销售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农户住宅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北京通州区宋庄镇“画家村”的房屋纠纷大多属于此类。

第二类“小产权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法的建设用地,但可能不符合城市规划或未依法办理商品住宅规划、建设和销售手续,明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以及建设和房屋销售管哩的相关法规,涉及到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房屋管理等多个管理部门的职能。

第三类“小产权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同时,也未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房屋销售的相关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建设和房屋销售管理的相关法规,涉及到国土资源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房屋管理等多个管理部门的职能。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第三类“小产权房”约占总量的近20%。

“小产权房”应分类处理与规范

有人认为,“小产权房”是农民利用土地致富的创造,应当予以保护甚至鼓励。但从上述分析看,这些“小产权房”往往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依法治国的理念,容易纵容违法和突破国家耕地保护红线,显然属于应当依法清理、依法规范的范围。也有人建议可以将这些“小产权房”补办手续后作为保障性住房或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商品房。但分析可知,这些房屋不但存在多项违法,同时,由于设计、建造等过程中,并未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也未进行监管,大多数“房屋”缺乏相应的水、电、气等配套基础设施,设计、施工都存在极大风险,很可能本身就是“危房”,甚至称不上“房屋”。

“小产权房”的形成,除了利益诱导因素外,也确实与规划、建设、房屋、国土等部门的监管职能不到位有直接关系,也与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理解新农村建设有关。当前,要处理和解决这些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同样需要各有关方面统一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妥善解决。

首先,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包括规划、建设、房屋、国土、农业等部门统一认识,即所谓的“小产权房”是违法的,绝对不能允许再继续搞。

其次,对已经存在的各类“小产权房”,应当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建设、房屋、国土等职能部门,区分情况,分类妥善处理:

对第一类“小产权房”,由于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以房屋管理部门为主进行规范。 对第二类“小产权房”,由于其首先就违反了城市规划和房屋建设、销售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屋销售等部门牵头区分情况进行规范。对于符合规划、建筑设计和施工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可以补力相关手续,按从新从高原则补缴相关规费后纳入保障住房或商品房;对于违反规划,设计、施工存在问题难以补救,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坚决拆除。

第4篇:小产权房清理范文

天水饭庄的张老板这两天把铺盖搬出了自己的饭馆,在临近的住宅小区买了一套住房,把甘肃老家的老婆孩子都接了过来,过起了和美的小日子。除了日常的经营,他的大部分时间都在自己的新居中陶醉。

与他同住一个小区的街坊邻居们是他小馆的主要顾客群,而这些邻居们白天大都在北京市区上班,只有晚上下班后才会乘坐轻轨到达最后一站,然后再辗转乘车回到这个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的小区。这样,张老板才会迎来他的第一批客人。

然而,从今年的6月底开始,张老板和他的邻居们都开始感觉到有些不对了,特别是他们购买的住宅有了一个铺满报纸杂志的新名字:“小产权房”。报纸上说,这种房子没有国家发的房产证,因为是在农民的地上盖的,甚至还有被拆掉的危险。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张老板慌神了,当初买房的时候,一手交钱一手领房,也没听说会有什么问题啊?

张老板没有意识到,一场针对他和邻居们“小窝”的清理整顿风暴已经来临,而他们所购买的张家湾镇“太玉园”小区,作为北京规模最大的“小产权”小区,正处在了风暴的中心。

高房价催生“小产权房”

“从CBD坐地铁向东,坐到嘈杂喧闹的四惠站,再转城铁八通线。上车就可以倒头睡觉,因为反正是坐到终点站土城。从城铁站出来,随便坐938哪条支线,或者你愿意的话也可以坐‘摩的’一路尘土飞扬就到了。等在临街小馆吃完饭回到家,天也已经黑了,一天马上就快结束了,剩下的时间就是看电视然后睡觉。”这就是家住太玉园的安静(化名)对自己每天下班后生活的描述。当你问她为何要选择这样忙碌的生活,买这么远的房子时,她会非常干脆地回答你两个字:“省钱”。不错,这就是一切的原因。

安静虽然是土生土长的“原住民”,但尽管如此,房子的事情依然是她最发愁的。从小在胡同里长大的她,深受住房狭窄的困扰,在上大学之前家里睡的还是上下铺。大学毕业后,和来自四川的男友也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于是,“安家”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单身时还可以和妹妹同住一屋,结婚后小两口回娘家就没有房间可住。从此,逼不得已的安静也就一头扎进了成堆的房产广告之中。从她在CBD的公司到她先生工作的中关村,两地之间的楼盘都是她日夜研究的对象。但对于他们这一对刚刚工作的小白领来说,这些房价高得令人发晕。

一个偶然的机会,安静在网上看到了通州太玉园小区的情况。“比经济适用房更经济”的广告语和真正“平易近人”的房价令她砰然心动。“我当时就琢磨,还能有这么便宜的房子?都说便宜没好货,我就想肯定哪里有问题。后来和他们联系,人家说的也很明白,就是没有国家的产权,不能在银行贷款买,要一次付清。”但当时的安静也已经没有其他的选择:“连郊区县的楼价都涨到五六千了,即使现在咬牙买也得到河北了,想想真的可怕。可能我们真的是只能顾眼前了,两个人跑到通州去看了看,竟然出奇得满意。房价当然是最重要的,只是市区的三分之一,尽管和农舍比邻而居,但交通也可以令人接受。”于是,安静真的一咬牙,和老公下了乡,在太玉园搭起了自己的窝。

像安静夫妇这样最终选择了“小产权房”搭建“小窝”的例子并不少见。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北京周边的房山、顺义、密云、通州等郊区县,就已经出现了名人买别墅的现象,但那时的消费群体还主要属于经济条件较好的阶层,买房子是为了度假或者消遣,“小产权”的问题他们并不在乎。而几乎是在“小产权房”出现的那一天起,大部分都卖得十分火爆。背后的原因也很简单,无论是名人大款还是像安静这样想找个窝的人,“便宜”都是个令人无法拒绝的理由。

然而,紧盯“小产权房”的不仅有“久旱逢甘雨”的购房者,同时也有包括开发商、乡政府以及市级政府在内的各方利益主体。“如果说城里的那些楼盘的价格飞涨,后面有政府支持的话,那也是利益平衡的结果。那么我们买的‘小产权’的各方利益是不是已经平衡了呢?不会再来个大洗牌吧?如果是这样的话,最倒霉的就是我们这些住户了。”安静在向记者分析“小产权房”现状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内心的忧虑。而她的这些忧虑,也许并不是杞人忧天。

“小产权房”缘何遭整顿?

2007年6月18,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表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即“小产权房”,因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6月25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家盛表示,北京已经部署开展在全市范围内调查“小产权”等违规土地开发建设,违规开发建设的要停工停售。消息一经传出,顿时激起反响一片,小区业主普遍显现出了担忧和观望,有些人还算平静,有些人却已经开始琢磨卖房。

业主谢佳来到太玉园小区的物业办公室门前,徘徊了一阵之后,终于还是没有进去。“我其实是想来看看有什么变化,因为前两天网上都说政府叫停了小产权,说北京已经开始调查‘小产权’了,而且这两天感觉小区里也的确人越来越少。青龙头村拆了85个别墅的事情我也知道,现在就是听天由命了,但有时还是忍不住跑来看看。”

和谢佳怀着相同担忧的小区居民并不在少数,郑老师傅的孩子为他和老伴在太玉园买了一套八十多平米的房子给他们养老。而七十多岁的郑老师傅竟然对“小产权房”的事情也有所了解,但除了和谢佳抱有同样的担忧之外,他对目前的清理整顿也很气愤:“政府要真有一天要拆房子,要轰我们走,那我就不走,这就伤了人的心了。我这么大岁数了,我儿子花钱买的房子给我养老,难道要我睡大街上去?”

对于政府处理“小产权房”的行为,一些参与报导的媒体也表示了不同意见。《东方今报》资深记者盛大林指出,北京市政府急于“掐死”小产权房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小产权房”直接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他指出,以很低的价格将城郊的农村土地收回国有,然后高价卖给开发商,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很多城市的政府,土地出让金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而开发商与村集体的直接合作或者村集体的自行开发,则迈过了地方政府这个“中间商”,这无异于断了地方政府的“财路”。

第5篇:小产权房清理范文

关键词:小产权房;转正;路径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17日

一、引言

近几年,我国住房市场需求旺盛,房价不断攀升,城市土地价格也随之上涨,而农村土地价值与城市土地价值相比却一文不值。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部分城市周边的村集体或农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惜冒着法律风险以“新农村建设”为幌子,兴建小产权房;另一方面城市中生活的中低收入人群面对巨额房款,无力实现“住有所居”。由此,小产权房以其价格低廉与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购买能力正好实现了供需匹配,一时之间使小产权房市场堪称火暴。目前,小产权房在我国急速扩展,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了巨大影响。

2011年底,国家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土地搞非农业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该《意见》之后,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是对小产权房的违法用地不允许发证,该行为是政府以强制政策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小产权房的不合法性,进一步向购房者阐述了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但目前政府仅就小产权房不合法性做出了提示,却没有对如何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给出具体的处理办法。针对小产权房问题,虽然政府意识到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迫切性,但该如何处理小产权房,目前缺乏合理的处理方案。一方面小产权房的大量存在有其客观原因;另一方面小产权房问题背后涉及复杂的利益问题。不管是清理小产权房,还是“转正”小产权房,都会损害部分人群的利益,政府难以做到“两全”,难以判定该不该“转正”小产权房。因此,本文拟从小产权房“转正”出发,以研究小产权房“转正”切实路径为核心,分析小产权房“转正”模式。期以设计出合理可行的小产权房“转正”路径,来为决策该不该“转正”小产权房提供建议。

二、小产权房确权

首先,依据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已达60多亿平方米,这么大规模的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小产权房“转正”不应“一刀切”,应分类转正。于是,本文首先设立小产权房“转正”前提,及小产权房确权标准,确权小产权房才能“转正”。

其次,根据小产权房相关法律法规,小产权房不合法的关键原因在于其土地不合法。因此,对小产权房进行确权,以其用地性质为核心确权标准。我国已建小产权房根据其所用的土地性质分为三类:第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第二,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公共设施用地、集体企业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宅基地);第三,在农业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为了保障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以及根据农业用地必须农用的土地管制原则,在农业用地上所建小产权房不予确权;根据最新农村土地流转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集体企业用地可以上市招拍挂,但其用地性质是商务用地,因此在集体企业用地上所建小产权房也不予确权。

另外,小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五证一书”,缺乏相关质量监管,现存小产权房存在质量隐患,于是小产权房确权还要对房屋质量进行专业评估。根据目前房屋安全质量评估规定,房屋质量评级为C、D级为“危房”,因此质量评级为C、D级房屋不予确权。(图1)

三、确权小产权房“转正”路径选择

首先,据国土部门统计,至2007年上半年,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经达到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的规模巨大,加之小产权房的成本远远低于商品房,从房地产经济角度考虑,如果大规模的小产权房进入市场流通,很可能会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稳定。因此,小产权房“转正”应该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目前,我国为缓解住房压力,实行住房“双轨制”,即商品房系统与保障性住房系统。如果单一的将小产权房转入“商品房”,大量的小产权房流入二手房系统,商品房供应突增,必然对商品房市场造成影响;如果单一的将小产权房转入“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需求剧降,同样会对商品房市场不利。鉴于对我国住房市场考虑,小产权房“转正”应是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多模式路径发展。

其次,小产权房“转正”理应补交费用,而小产权房房主部分是社会中低收入人群,因此小产权房“转正”路径设置需考虑房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小产权房的“转正”成本在房主的经济承受能力之内才能有效地调动房主转正小产权房的积极性。对于生活经济压力较大的房主而言,如果将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转正”成本相对较高,他们很可能难以承受。对于处于农村交通地理位置相对较差的这类小产权房而言,将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房主不仅要承受“转正”成本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如果房屋欲卖出,能否找到买家,能否实现房屋增值利益,这些都会为房主带来“转正”困扰。同时,农村交通地理位置较差的这类小产权房,大多是属于房主自住,不管是转为“商品房”还是转为“保障性住房”,都不能调动房主积极性。这类房主只需要保障其房屋产权,以防被拆迁时经济利益受损。因此,从小产权房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调动小产权房房主积极性,必须采取多模式的“转正”路径。

综上,小产权房的“转正”路径必须商品房模式与保障性住房模式并存。同时,在农村交通地理位置较差的这类小产权房,情况特殊,没有转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意义,但需要保护房主的房屋所有权权益。

四、确权小产权房多模式“转正”程序

(一)商品房模式。小产权房占用土地中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者不同,所以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的程序,二者应不相同。另外,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就是将其不完全产权转为与商品房相当的合法完全产权。因此,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程序须以产权“转正”为核心。

1、房屋所有权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均没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是“乡产证”或者是与开发者签订的购房协议。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则是在购房者支付完所有房地产交易费用之后,并且房地产企业把商品房完整交付给购房者,才能向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与商品房拿证的程序相比,小产权房购房者支付了房款,并且使用了房屋,只是因为开发主体没有按照合法程序对房屋进行开发而没能使小产权房房主得到房屋所有权证,使房主支付了费用,权益却没得到合法保护。因此,从保护小产权房房益出发,将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时,房屋交易部门应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年限以小产权房确权时,房屋质量评估的安全使用年限为准,计时起点为质量检测时,但从“乡产证”颁发或签订购房协议时间至房屋所有权年限结束时间不超过商品房使用年限70年。

2、土地使用权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的这类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应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这类小产权房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从政府利益角度来说,这类小产权房“欠”政府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同时,房屋建设过程中没有报建程序,而房屋使用者却享受了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以商品房来讲,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最终都是转化为房价由购房者来承担。因此,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房主选择将其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应由房主承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房主补交了“转正”的税费之后,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年限与房屋所有权年限一致。

(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应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这类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成本虽在建房时补偿给了农民或村集体,但未缴纳农村土地使用相关税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

同理,从政府利益讲,房主须补交土地使用税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才能获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年限与房屋所有权年限一致。

3、商品房模式“转正”程序图。(图2)

(二)保障性住房“产权共有”模式

1、保障性住房模式思考。从保障性住房角度来说,保障性住房除了其建设成本与商品房存在差异以外,其功能属性是不同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是用于保障社会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人群的居住,因此小产权房“转正”为保障性住房,理应考虑保障性住房的功能属性。事实上,居住在小产权房的人不完全能满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但本文考虑小产权房可“转正”为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第一,购买小产权房的人有部分是社会的中低收入人群,这部分人正是由于经济的原因,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而迫于无奈购买的小产权房,因此这部分人群的现实情况和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是有共通点的;第二,小产权房“转正”的“产权共有”模式,小产权房房主不需要补缴费用,而是将补缴的费用转换为政府持有的产权,但小产权房“转正”为保障性住房后如果要退出房屋只能以保障性住房性质进行配租或者回购,这样一来即便小产权房“转正”了但也很难实现房屋的增值能力。因此,从经济利益角度来判断,选择将房屋“转正”为保障房的房主,会更偏向于是经济能力不强的这类房主,即很可能会偏向于是社会中低收入的这类房主,这样这类房主与保障性住房的覆盖人群并不矛盾;第三,该模式涉及的社会公平问题,本文确定双方产权比例的标准是以商品房成本投入为参照,因此小产权房“转正”后,虽转为了保障性住房,但其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划拨和税费优待,即保障性住房模式相当于是为房主为社会中低收入人群而设计的一条出路,考虑其经济能力,以保障性住房形式保障其居住权,但不负责其房屋保值增值。

2、保障性住房模式“转正”路径。目前,北京保障性住房“产权共有”试点意见指出房屋产权由个人与政府出资比例为划分依据,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因此,本文购房者与政府对小产权房“产权共有”的产权比例,以此意见为依据。

确权小产权房转为保障性住房,房主不需要补交税、费,而是将原本需要补交的税、费转为房屋产权(政府持有),房主将房屋所有权转为另一部分房屋产权(房主持有),即政府与房主产权共有。

产权比例的确定依据房主需要补交的这部分税、费在同类商品房开发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而定。因而,国有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房主应当补交的税、费相对更多,这类小产权房选择产权共有时,政府享有的产权比例应相对更高;在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房主应当补交的税、费相对更低,这一类小产权房选择产权共有时,政府享有的产权比例相对更低。

房主与政府共有产权的拥有年限以小产权房确权时,房屋质量评估的安全使用年限为准,计时起点为质量检测时,但从“乡产证”颁发或签订购房协议时间至房屋所有权年限结束时间不超过商品房使用年限70年。(图3)

(三)小产权房模式。考虑有部分小产权房位处农村相对较差的交通地理位置,购房者属于其他村的居民。这类小产权房房主一般为务农人员,经济收入能力较差,转为“商品房”会为其带来严重经济困扰,这类房主不会主动“转正”其小产权房。如果将这类小产权房转为保障性住房,这类房屋也发挥不了其保障性作用。在考虑这部分小产权房存在的实际情况之下,这类小产权房可选择保持原状,由相关政府部门对这部分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鉴定,鉴定之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以保证房主的财产权益。同时,设立独立的小产权房管理系统,对这类小产权房进行监管。

这类小产权房鉴定标准:第一,用地为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第二,位于农村交通地理位置差;第三,购房者属于其他村农民但房屋是用于自住。(图4)

五、总结

首先,根据目前小产权房规模及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确定了小产权房“转正”应设置条件,即对小产权房进行确权。其次,以小产权房用地性质为确权标准核心,并辅以小产权房房屋质量评估,设置了小产房具体的确权程序。其中,从用地性质角度出发,由于农业用地被占用会严重危及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并且根据土地管制原则农业用地必须农用,因此农业用地上小产权房不予转正。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最新规定,集体企业用地可上市流转,但其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因此集体企业用地上所建小产权房不符合用地性质要求,不予确权。从房屋质量角度出发,房屋质量评级为C、D级,属于危房,不予确权。综上,小产权房用地性质属于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宅基地、集体公共建设用地,并且房屋质量评级为A、B级房屋,均予以确权。

在小产权房确权基础上,依据我国目前住房供应“双轨制”,构建了小产权房多模式“转正”路径。以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小产权房为“转正”路径,分别设计了确权小产权房“转正”程序。其中,商品房模式以“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核心,设计了“转正”的分步程序;保障性住房模式则以“产权共有”为核心,根据房主、政府双方拥有房屋财产比重,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小产权房模式则是在考虑部分房屋的特殊性,经对其交通地理位置、需求属性进行确认后,对这类特殊小产房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保障房主房屋财产权。

本文综合考虑了小产权房形成背景,我国目前住房市场现状,以多重选择为核心,设计了多模式的小产权房“转正”路径,望能为推动小产权房问题解决提供绵薄之力。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静.“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J].山东土地资源,2010.5.

[2]王克群.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J].广东经济,2010.3.

第6篇:小产权房清理范文

关键词:小产权房;住房保障;二元化土地制度

一、引言

自我国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价飞速增长,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种产权不完整的商品房――小产权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买卖小产权房及小产权房本身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买卖双方的利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和威胁,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的消息,力图在城市化进程加快之前及时遏制此问题。

小产权房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在实际操作当中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目前所说的“小产权房”即部分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者、开发商或者农民个人在农村集体用地或者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并出售的房屋,由乡镇政府而非国家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因此,“小产权”实为集体产权,并不构成法律层面上真正意义的产权。

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所有土地,即“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这种住房属于农村集体内部成员。应该强调的是,这种小产权房并不是违法建筑,它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和出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出售给城镇居民是违法的行为,城镇购房者的权益也不被法律保护。另一种小产权房是占用农村耕地而建造的违法建筑,这样的小产权房自然不受法律保护,应该被严厉取缔。

二、我国的小产权房现状分析

由于小产权房的交易没有正式和完善的销售手续,因此实际精确的数量很难进行统计。但根据国土部门的统计数据,目前中国的小产权房总建设面积达66亿m2,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

小产权房的存在给两方面主体带来了切实利益:一方面,对于卖房者,这里主要指的是在闲置的宅基地即耕地上建造并出售住房的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他们可以通过这种方法使农村土地进入流通市场,分亭整个社会平均的土地增值收益,增加个人收入,提高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对于买房者,即城镇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小产权房虽然没有完善的产权保护机制,但价格大大低于同等的商品房,他们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这也是许多城镇居民甘愿承担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

但与此同时,小产权房也触动了两个方面的利益。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由于小产权房建造者不需支付高昂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人节约了开发成本,从客观上讲,确实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大力呼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严厉打击小产权房,更甚者,有砦房地产开发商在农村大片圈地开发小产权房进行销售。第二,是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房地产业相关税收,如房产税等,构成了预算内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额土地出让金更是重要的预算外收入来源。因此,一些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地区开始正面限制小产权房的发展。

三、小产权房现象出现的原因分析

小产权房出现的原因丰要有以下三类:

1.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层背景

我国国土面积虽然有960万km2,但山地和丘陵等居多,耕地只占总面积的约八分之一。13亿人口要生存,就必须要保证一定数量的耕地面积;而国家要发展,也要占用土地进行现代化建设,这两者之间就形成了矛盾,并且越来越尖锐。我国几乎将同时迎来人口高峰、城镇化高峰和工业化高峰,同时带来的是建设用地的需求高峰,而18亿亩耕地又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红线。正是由于这强劲的需求和有限的土地供给,使得土地超过石油、煤炭成为建国以来增值最快的稀缺资源,而且增值是必然的趋势。这是推动小产权房供给的巨大利益动机,也是推高房价的深层因素。

2.二元化的土地制度是造成小产权房发展的根本原因

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土地增值产生的财富是全社会共同生产进步的结果。但是,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现有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实实在在分配到农民个人手中的只有5%~10%左右。地方政府获得十:地增值收益的20%~30%,房地产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占到40%~50%。由于我国的土地分为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进行转让,农村建设用地进入流通市场,却只能通过政府征收这一途径,而农村通过国家征收得到的补偿要远远低于政府将其转让给房地产丌发商时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对于村镇集体组织来说,上地使用权和完整的实际收益权是相分离的。实际上,政府成为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垄断者。可观的增值收益和其不公平的分配使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者也想在城镇化带来的效益中分一杯羹,小产权房的出现就成为了必然。

3.商品房价高涨不卜是推动小产权房发展的需求动力

从2002年至2007年,我国房价连续五年只涨小跌,2006年和2007年更是经历了一次全国性的价格上涨。根据因家统计局和发改委公布的数据,2007年全国平均房价12月时比1月上涨了3.81%,其中北京和深圳位居涨幅前列。2010年3月份,全国70个人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更是同比(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11.7%,创下纪录新高。

如此之高的房价,使得许多城市人口无法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甚至由此引发出“蜗居”、“蚁族”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小产权房略过了土地出让这一环节,大大降低了开发成本,销售价格约为同等商品房的40%~60%。如此具有诱惑力的价格,使小产权房有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尽管明知小产权房的“无产权性质”会给购房者带来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在无法负担商品房,又很难得到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宁愿选择小产权房,至少实现“居者有其屋”。

4.保障性住房供给严重不足是促使小产权房发展的促成因素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但与现在的需求量相比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仍严重不足。此外,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仅仅针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住房困难,且低于一定收入水平的居民。相对来说,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而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已经成为实际城镇居住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北京为例,2009年,外来人口数量已占到常住人口的近1/3。而这部分人口的收入并不高,他们的住房问题不能得到满足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国的住房供应体系和房地产市场还不完善,本应成为基础的

保障性住房处于匮乏的状况,而本应建立在保障性住房之上的商品房市场却成为了住房供给的主要来源。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的出现使得住房供给增多,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压力得到了有效的缓解。从这个角度来说,小产权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四、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途径

1.重视粮食安全,坚守耕地红线

有一部分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是占用耕地违法进行的,对于这部分的小产权房,应给予严厉处理。但是在处理过程中,不应盲目地强行拆除,因为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引起社会不安定,更是对整体社会资源的浪费。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丝毫地动摇和退缩,因为这关系着我国所有国民的生存和安全,以及国家的尊严和信誉。同时应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对建设用地的利用途径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充分体现资源的利用价值。在此基础上,对不同情形下的小产权房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2.改革现有二元化土地制度

小产权房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二元化的土地制度。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就要必须解决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否则小产权房的出现就只能是必然。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对集体土地产权作了如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农村建设用地产权主体分成三层,和城市土地产权相比,产权主体不清晰成为主要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人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在保证耕地数量的基础上将其余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流转市场,使其与城市土地拥有平等的权利,享受平等的土地增值收益,实现土地使用权和实际收益权的统一。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增加农民收入,一方面使所有土地资源同等进入供给市场,形成与现有的土地价格相比更加合理和真实的土地价格,同时也有助于缓和房价增长,确保公平竞争。城乡土地实现“同权同价”后,就不会存在产权的差异问题,进而保障了农民和集体外购房者的利益。

3.建立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

保障性住房的缺乏是小产权房需求推动力量,因此,要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政府就必须加大投入,大力建设保障性质的住房,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国香港、新加坡的成功典范及经验。香港的房价尽管非常高,但却没有出现老百姓的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香港有一套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大力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更要保证这一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保证这些房屋能够满足真正需要它们的居民的需求。否则可能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再次寻租的机会,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

与此同时,应该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抑制商品房价格继续上涨,回归合理的水平,使普通公众有能力购买普通商品房,不再将需求投向小产权房市场。因为涉及住房的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应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设计和思考合理的解决方案。可以看到,在这一方面,政府已经开始了行动,出台了新一轮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且对房价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这对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五、结论

小产权房问题的形成非一日之寒,也并非简单的违法建筑或违法转让的问题,而是由于我国复杂的社会现状、历史原因、制度设计而形成的涉及多方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因此,这个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解决,必须配合短期和长期政策,双管齐下,配合市场供求的调节,运用“看不见的手”进行逐步治理。

第7篇:小产权房清理范文

又是一年清明时!

各条通往墓地的主干道路一如往常般拥堵,新奇的是,还增添了不少“小产权墓”的营销人员拦路挡道。备受关注的小产权房尚待清理整顿,殊不知悄然出现的“小产权墓”又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滋生蔓延开来,成为土地违规的“新宠”。

究其原因,一是公墓数量有限,民政部在今年3 月28 日的“殡葬绿皮书”称,目前全国人口每年死亡约800 万,并还在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呈逐年增长趋势。按此死亡人口数量推算,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现有的墓穴只够使用6 年。二是价格昂贵,坊间皆曰“死不起”。合法公墓的价格至少比“小产权墓”高出两倍以上。

相反,“小产权墓”拿地成本非常低且回报率高。投资者往往只跟村里签一纸协议就可以圈到几十亩土地,进而大肆牟利。河北一老农言道,辛苦一年每亩纯收益不过2000 元,而如果种“小产权墓”,一亩地的收益则在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一次性收入超过100 年的种地收益。

可见,“小产权墓”的滋生与蔓延条件可谓是得天独厚,利润丰厚是催生“小产权墓”违规乱象的首要原因。

在我们的接触中,经营者“打游击”钻空子偷偷售卖,记者问:“公墓经过政府审批了么?”营销人员爽快地回答:“说白了,这就是‘小产权墓’,但安全方面您尽管放心,包您经济适用。”网上大肆宣扬、暗中经营,并抛出“墓地可以预订”、“提前联系还有优惠”的噱头来吸引客户,而且还有豪华墓、家族墓等土豪套餐。卖者肆无忌惮,那买方呢?

似乎也是心照不宣,默契十足!因为他们知道“小产权墓”一旦形成气候,处理起来将十分棘手。正如一位公墓管理人员所说,“只要规模大了,谁也管不了,有的公墓虽然说是小产权的,但是里面埋了好几千甚至上万人了,谁还能把墓地平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没拿到政府许可,可既成事实面前,非法公墓可靠规模倒逼政府“转正”。几千个墓穴,就有几千个家庭做支撑,即便不能“转正”,只要逝者入土,死者为大,政府也无计可施。

因此,“小产权墓”屡禁屡现,违规热销的背后,既有开发者的疯狂逐利与炒作,也有购买者的贪图便宜与侥幸,或许还有监管部门的失察乃至放纵。

我国人均土地资源少是世人皆知的事,近年来,国家也在积极鼓励多种安葬方式。就北京而言,目前海撒、树葬、壁葬、花葬等生态葬倒也花样繁多,通过节地安葬的方式,缓解“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矛盾。不过据了解,所占比例仅不足整体安葬方式的10%。

第8篇:小产权房清理范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为保证平稳过渡,不对当前的就业状况造成太大影响,中国将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式。

所谓“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第一,要有一个预告期,提前几年告知社会,而不能今年才宣布,明年就延迟退休年龄;第二,要分步骤,可能会首先考虑从现在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开始起步;第三,延迟退休年龄一定要“迈小步”,以“一年提高几个月”的方式,一步一步来,用较长一段时间逐步完成平滑过渡;第四,在延迟退休的同时,国家还将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强化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更多适合中老年人、又不与青年人争夺工作机会的岗位,加强中老年人技能培训等,最大限度降低延迟退休的不利影响。

根据现行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照这一规定,男50岁和女45岁是目前现行规定的最低退休年龄,可能会成为延迟退休政策的先行者。但实际上不难看出,退休年龄低的群体基本都属于重体力劳动者。

解决养老“双轨制”须提上日程

退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

目前各国对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有的是统一制度(单轨),有的是分别建立制度(双轨)。但总趋势是在基本制度上逐步合并,在具体政策上体现职业差别。

中国养老保险“双轨制”由于筹资渠道、保障方式、待遇确定机制不同,在一些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上也出现明显差别,形成了社会上热议的“双轨制”现象。而“双轨制”的长期存在引发了社会矛盾,显然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因此,不论国际上的各种制度安排如何,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双轨制”问题必须提上改革日程。

以房养老时间表日渐清晰 试点暂不涉及农村住房

近期,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孟晓苏在多场合公开表示,相关部门已让保险(放心保)公司12月份拿出试点方案,1月份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以房养老”的时间表日渐清晰。

从广义上来讲,任何利用自有住房以取得或增加养老资金的做法都是“以房养老”,但狭义上来讲即是“倒按揭”,也就是通过金融或房屋机构买断老年人自有住房产权,通过测算定期给予养老补贴,老年人仍然可以在自己住房里终生居住。

目前,“以房养老”在技术和法律上已不成问题,但我国现行的房产制度使得最有养老需求的农村老人暂难参与其中。

第9篇:小产权房清理范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今年以来央行首度下调存款准备金率。

此次调整后,中国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将分别执行20.5%和17.0%的存款准备金率。市场估计,此举将释放4到5千亿左右的流动性。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央行在这个时点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近期外汇流入减少,令市场流动性偏紧张。其次,春节长假后,物价开始进入回落状态,给调整创造空间。央行上一次宣布下调存款准备金率是2011年11月30日。潘向东指出,中国货币政策2012年将进入“相机抉择”状态。从当前市场分析,存款准备金率年内料将还有3次左右下调。

2011年中国GDP超47万亿

国家统计局2月22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1年,在世界经济步履蹒跚的大背景下,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增长平稳较快、物价逐步回落、结构有所优化、民生继续改善、社会不断进步的独特风景,实现了“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初步核算,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471564亿元,比上年增长9.2%。2011年居民消费价格(CPI)比上年上涨5.4%(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1.8%),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上涨6.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23.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1%,货物进出口总额增长20.3%,全国城镇新增就业达1221万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实际增长1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元,实际增长8.4%。

敦促削减赤字 欧盟提议中止援助匈牙利

据报道,由于匈牙利政府迟迟未能采取削减财政赤字的措施,欧盟委员会22日提议将于2013年中止向匈牙利发放总额为4.95亿欧元(约合6.55亿美元)的发展援助资金。

欧盟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匈牙利从2004年加入欧盟到2010年间,财政赤字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始终处在欧盟设定的3%的警戒线以上。虽然2011年该国的这一比例降到3%以下,但欧盟认为这主要得益于“一次性措施”,匈牙利政府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国土资源部:将开展试点清理小产权房工作

国土资源部21日召开新闻会明确,要全力抓好住房用地供应,2012年计划总量原则上应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促进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建设,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应。

国土部同时宣布,今年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清理试点工作,为启动全面清理工作做好政策储备。小产权房将不予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窦敬丽在新闻会上表示,要科学合理地编制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继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对落实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情况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国土部将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从三季度起对用地落实情况实行月调度。

国际油价大涨

在伊朗紧张局势升温、欧盟就救助希腊达成协议的影响下,国际油价21日大涨,纽约和伦敦两地均创下九个月高点。伊朗一直是中国原油的主要进口地,去年1―11月,伊朗原油更是占到中国原油进口的11%,但中国却正在减少从伊朗的进口。从中国海关总署的数据来看,中国1月进口伊朗原油2083910吨,约合每日490727桶,去年12月为每日572761桶。中国1月进口伊朗原油同比下降5%,环比降幅则高达14%。截至22日,业内对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主要参考数据的三地原油变化率的估计均在2.8%-3%左右。

曾俊华:年中推10亿基金助中小企开拓内地市场

日前,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说,欧洲债务问题停滞不前,穆迪早前调低6个欧元区国家的信贷评级,俨如慢性的“失事火车”,反映“双底衰退”危机仍在,新预算案在“应使则使”的原则下投放800亿元,推出措施稳定经济保障民生,确保未来经济增长,同时要协助被誉为香港商业“引擎齿轮”的中小企改善营商环境,包括成立10亿元的商业发展基金及中小企企业市场推广基金,以协助香港公司建立品牌及进入内地市场,估计最快会在今年中落实措施。

他预期,香港今年经济增长显着放缓至1%至3%,但随着内地及亚洲有强健的经济基调,加上香港与主要新兴市场的贸易关系良好,有助香港贸易多元化,认为香港要有心理准备做好防御措施,以应对全球日益恶化的经济形势。

富士康大幅调涨员工薪资 幅度最高达25%

据《纽约时报》网络版报道,富士康最近表示,将大幅调涨大陆各厂区员工薪资,加薪幅度最高达25%。许多员工的月薪将上调至400美元左右(约合人民币2500元),加薪幅度达到16%至25%,这还不包括加班费。富士康方面还表示,将减少旗下各工厂的加班时间。

自由行实施九年 香港收益逾万亿

2月23日,内地居民以个人旅游方式前往港澳地区的措施已实施九年,覆盖城市已增至四十九个,累计访港内地客接近一亿五千万人次。当中自由行旅客占五成三,有七千八百五十多万。据旅游发展局初步数据,去年内地过夜旅客人均消费首破八千元,累计消费近一千一百亿元,亦为香港带来逾万亿元收益。有学者估算,内地旅客每年为香港带来一千亿至一千五百亿元的经济收益,并增加了就业机会。香港各行各业都在旅游业畅旺的效应下有所得益,零售业、服务业最受惠,珠宝商直言,是开放自由行措施为不断下滑的生意带来转机。

食品价格连续走低 2月CPI将重回“3”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