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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体经济;税收;征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断壮大,个体税收已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但由于个体经济户多面广,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这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个体经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
1、纳税户数难控管
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从税务机关实际管理情况看,难以有效地控管的主要原因是税制不完善。一是现行税制对其起征点的规定,使一些纳税观念不强的业户逃避税收管理有了借口。二是现行税制规定有证经营和无证经营使用同样税率。许多个体业户有意选择无证经营,造成税款流失。三是现行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在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完善的环节。
2、纳税定额难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帐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一部分业户没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大部分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大多存在帐外经营、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多数个体经营业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方法。但由于缺乏计算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
3、申报纳税难规范
以征管质量要求的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考核,在许多地方,有证个体工商户的“两率”达不到标准;无证经营户的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这是个体税收征管中最大的难点。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如果实行上门征收,必然要增加税务人员,提高税收成本,也不利于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
4、纳税情况难稽查
对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存在的困难表现在:缺乏经营资料,查核缺乏依据;许多业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在经营场所难以掌握其全部进销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检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业户一旦得知稽查信息,很快将生产经营的大宗产品,商品转移,使稽查人员难以了解真实情况。
5、使用发票难管理
许多个体户经营状况不稳定,停业时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领未用的发票不清缴;有些为了逃税,违反规定购买假发票或使用异地发票;有的为拉客户,开具不真实发票、“阴阳”票或“大头小尾”票;有的找别人代开,有的挂靠企业开票;有的是替别人代开,从中牟取非法所得;有的用收据代替发票,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完善税制是解决个体经济税收征管难的有效方法
解决个体经济税收征管难问题,一是通过强化征管手段,堵塞征管漏洞;二是通过完善税制,依靠法律手段维护税收秩序。
1、取消“起征点”的规定
现行税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业户规定纳税起征点,将个体工商户硬性划分成应纳税与非纳税两大类,弊大利小应当取消。一是有利于促进个体经营户增强纳税意识;二是所有工商户都是纳税义务人,可为消除漏征漏管户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四是为个体工商户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加成征收
无证经营业户,大部分未能纳入税收管控体系,让其在税率上与有证经营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因此,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征收的办法,加成幅度可以按不同行业进行设计。这样,可以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控管创造条件。
3、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税务登记
取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起征点,让所有个体工商户都将成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建议新规定让所有工商户,全部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应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同类别,分别印制普通税务登记证、季节性税务登记证、集市税务登记证,并实行分类管理。结合对无证户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促进这些业户领证经营,为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打下基础。
4、修改对纳税期限的规定
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期限最长为一个月。这对较大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在城市、县城、集镇等地区的个体工商业户是比较适宜的。对于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由于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税款也较少,税务部门按月派人下去征收,税收成本较高;让纳税人到征收中心缴纳,误工又较多。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做出比较灵活的决定,对这些地方规模很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
5、完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
建议将现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与第十五条合并修改为:“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后,应如实申报经营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实际经营额高于定额20%的,应当按实际经营额申报纳税,违者按偷税论处;实际经营额不到预计额的20%,仍按定额计算纳税;实际经营额虽低于定额20%,但仍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标准,可先按定额计算纳税,然后申请税务机关核减应纳税额。”这样便于实际操作,也有利于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做出严格规定
为便于检查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在税收法规中对帐簿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应做出严格的规定:必须设置五簿一表,即进货登记簿、销货(营业收入)登记簿、业务往来登记簿、收支凭证粘贴簿、产品产量登记簿和月末存货盘点表,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不能认真提供这些资料或不如实登记这些资料的,应明确规定,可以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增强约束力。
7、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使用和管理发票的行为,堵塞发票使用上的漏洞,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针对个体工商户变动性大的特点,规定凡需要领购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并明确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凡不能提担保人和领购发票没有安全保障的,均由税务机关代管代开。在发票保管方面,应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已填开的发票存根,应交回税务机关集中保存,为事后查核提供保证。
8、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机制
个体工商户一般无主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行政监管机制。必须从税收立法上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做出规定,各级群众自治组织、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管辖单位,应承担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责任。对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加以监督。这样,就有利于增强这些组织的协税护税作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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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与内容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
保本估税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出的“三费”信息资料为基础,运用倒推方法,对已经核定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核定税中的错误,并对异常核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税法的内容
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基本固定费用,通过保本测算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是保本估税法的基本原理。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很多,本文通过简化的办法,只对发生的三项主要固定费用关注,而忽视其它发生的费用,是从实际出发对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正确考量,是落实科学治税观的体现,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出发,对个体工商户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扶持正是体现国家这一政策,双定征收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型”经营的实际支持。
1.成本租金。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了生产经营向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成本租金是房屋、设备租赁交换时要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标准,是房屋设备租赁经营盈利和亏损的临界点。成本租金是以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五项构成。正常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之前,与出租人通过协商,议定一个一定时期的租金合同,确定租金额,通常是一个季度,一年,这个租金额就是保本估税法核定的成本租金。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要求纳税人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核定“双定税”时必须提供房产、设备租赁时签订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归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备存复印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额相差甚远,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规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产租金、相同或类似设备租价确定纳税评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为顾佣生产经营人员而支付的人工费或者纳税人因从事个体经营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费用。人工工资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从纳税人列支的工资清册中获得,没有工资清册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列支。在确定人工工资时,对使用人数的确定,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可根据业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三金一费”核定其实际顾佣人数,不能只根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字评估。
3.水电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生产经营实际支付的水电费支出。水电费用是通过向供水局、供电公司缴纳的费用,资料来源水电局、供电公司收取费用的有关凭证。
4.行业毛利率。行业毛利率是经过当地政府、税务机关每年核定的,以法规形式颁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有关行业经营数据。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纳税人每一元营业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额,它是计算净利润的基础。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5.保本估税法的计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费用之和除以(1-行业毛利率)得出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以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本期应缴纳税额。
特别强调的是,在收集资料时要依靠科技手段获取数据,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保障评估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的缺乏性、真实性,仍然是目前纳税评估的一大难题,纳税评估难免要扮演“难为无米之炊”之“巧妇”。要保障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管中整理形成的种种资料、数据,而且还应该包括其他涉税资料,如账簿、凭证等。同时要保障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单凭税务机关内部的资料是很难确认其申报的真伪性,所以,有些纳税人对不同部门报送不同的资料数据,如:报送税务是一套数据,报送银行又是一套数据,数字不相同,评估结果相差甚远。所以,外部信息资料与内部信息资料的比对,就能发现评估信息资料的真伪,找出问题的根源。要保障纳税评估资料的有效性,是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认定的基础。所以,对纳税进行评估,首先,要有纳税人纵向涉税资料的比较,如跨年度比较,其次要有横向的涉税比较,如跨行业的比较,这样才能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估。因此,在现有的征管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信息,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促进税收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认识
现阶段的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只限于企事业,对企事业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得到了较高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时,也只有对企事业的纳税评估办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就没有那么重视,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不仅限于企事业,还有个体工商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税法的贯彻不能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就另当别论,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纳税评估要有一个高度的认识,亟需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形成共识。
(二)纳税评估工作缺位,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开展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工作,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规定。*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规定,针对建帐企业使用的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设计,但是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复杂、繁锁,操作难度大。对没有建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难以适用,因此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其实就是针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对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评估工作迟迟没有开展,工作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三)核定的“双定税”被误解就是评估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法主要是通过双定税进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核定的定税额度是否正确、合适,没有人再作衡量。“双定税”是片管员个人通过纳税人报告的数据经核定后报税所所长审批确定下来按期征收的税款,可以说“双定税”是经过评估过的税,但是所长在审批过程中多数只是简单地对双定表上的数字进行表面审核,对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审定,至于表里面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就不得而知。
(四)没有系统性的合法的信息来源渠道
当前,个体工商户一般都是采用“双定办法”征收税款,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税收的管理资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门收集,税务人员往往重企业、轻个体,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资料是纳税人口头提供的,这样税务部门从资料中得到的真实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是困难重重,评估结果经不起检验。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指标设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就难以确定结果的真实性,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等因素,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何况个体工商户还没有企业一样的财务指标,所以各地开展起来花式多样,没有一个标准化的纳税评估体系。
三、保本估税法在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中的具体运用
(一)保本估税法的测算
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应该评估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营业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营业收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销售收入,把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收入,用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增值税。以应交增值税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得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可以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的测算
用保本估税法测算出保本营业(销售)收入,用营业(销售)收入乘以随征个人所得税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的测算
一般检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销合同,以合同签订额乘以对应印花税率得出应缴印花税额,同时检查有关的证照是否帖花。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测算
主要是检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时是否已经缴纳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产税税率得出应缴房产税;如果房产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用的,以使用房产的价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同时以使用房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
6.保本估税法的修正
保本估税法采用“三费”和“一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经营业户每月发生的三费: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相对稳定,每月发生的费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费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体工商户,除了发生这三项费用以外,发生的一些比较固定的特殊费用也是很大,如连锁加盟店,每月发生的连锁加盟费用占固定费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费一率”方法不考虑该费用,评估的结果会产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费一率”估税方法时,对某项费用每月固定发生额占月固定费用达20%以上时,应在三项费用基础上加上该费用,变成“四费一率”,这是对“三费一率”估税办法的修正。
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不同行业的毛利率问题。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毛利率,毛利率是地方政府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定期制定颁布,相对固定,使用时要注意适用最新的规定;二是不同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问题。个体工商户适用的随征个人所得税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是不一样,是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定期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
(二)比较评估结果与核定定额的差异
通过保本估税法评估得出的结果,主要比较个体工商户原来已经双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得出两者之间的差异,看原来核定的“双定税”是否高了还是低了,通过评估发现应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已经缴纳,已经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数额差异在那里,以此做出税收征管建议。
(三)提出评估税收管理建议
纳税评估后必须有工作反馈制度,才能达到纳税评估的目的。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纳税评估结果的利用,应有纳税反馈制度,要求对纳税人纳税评估结束后,将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找到相关行业的稽查方向和加强征管的方向。同时纳税评估要有告知制度,将对业户进行纳税评估的所有事项细化,让纳税人知道评估结果,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纳税评估的理解,最大限度的取得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配合,保证纳税评估后对工作管理质量的提高。对存在重大嫌疑的纳税评估对象,在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前,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要有专项评估实施方案。评定后续管理后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将纳税评估的结果与每年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相联系,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办法和后续管理办法,通过信用等级的评定来加强对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
(四)保本估税法测算说明
保本估税法,之所以说“保本”,实际上是没有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得出准确的数据的情况下,采用一种折扣的办法来推算一个接近实际的数,是保本估算法应用的前提,这是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决定的。使用保本估税法对象只能是没有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查帐征收办法,评估方法适用与对企业纳税评估方法相同。对个体工商户采用保本估税法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信息,参照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使用保本估税法要建立一种信息传导机制,明确出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信息;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纳税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对企业纳税评估,通常用到几个财务通用指标:如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就没有这些指标,只能通过上面所提出的“三费”和“一率”来开展评估,所以得出的数据只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数据。评估的结果,也只能测算已经双定的纳税额是否接近纳税人在经营保本的情况下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但是较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税法的使用评价
(一)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刚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税法简单实用,合理可靠。评估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都能接受,普通税务人员容易掌握,纳税人也容易理解,不仅适用于地税独管户,也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不仅适用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城市个体工商户,不管何时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学、合法、简单实用,对于目前我国的各地税务机关征管着4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于成千上万的纳税人来说,在没有建帐征管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可靠的办法,通过在基层的实践证明,无疑是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程度时是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税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比较固定的“三费”客观存在事实的为依据,在科学划分行业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调查了解每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行业性客观经营规律,抓住其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以事实数据说话,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完全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的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成本消耗等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数据,作为评估的依据和标准,因为信息数据指标都是客观性的特点,因此评估过程和结论对于每个个体工商户来说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3.增强服务意识。简单化纳税评估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减少工作干扰,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能够及时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征纳税收成本,减少税收争议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保本估税法能使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有针对性地把一般涉税问题前置,且对个体纳税人起到一种有效监督,减少对纳税人的处罚,节约纳税成本,在大大提高提醒纳税人自查自纠水平。
(二)可以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源监控能力的强弱,而税源监控手段是否先进、科学、易行,又直接影响到征管的效率。在纳税人数量逐渐增多,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加强纳税评估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税法就是面对几千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的一项税收监督管理手段,以“雷达检测站”的方式定期运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科学的评估,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疑点,向其他管理环节传递排除疑点的意见,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通过纳税评估,树立一批诚信纳税人,促进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级别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从而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明确方向,发挥整体效能。保本估税法是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种评价。因此,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是构建依法、统一、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而且可以使税务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的整体效能。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通过审核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异常,提醒纳税人规范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据,遏制各种偷税行为,使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它通过税务机关的提前预警告知,引导纳税人自行规范纳税义务,自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提高申报准确率。
(四)增加税收收入
通过实地使用该办法,为地方税收增加了40%的税收收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双定税过程中,容易产生纳税偏离的问题,在评估中,发现核定的营业额普遍低30%,有的偏离很远,税收只收了应缴税款的三成。同时使用该方法,可以使原来容易漏征的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征管到位。目前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经营场地绝大部分是个人房地产,在小城市县镇特别突出,这部分出租户的纳税大部分被忽略了,流失的税款比经营户还要多,必须加强对这块税收的管理,在经营户向税务机关第一次报送纳税资料时,税务部门必须同时要求经营户报送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不是租赁关系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房产证原件的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房产是谁在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同时建立相应的出租户房屋场地电子台帐,确保对出租房屋场地的税收管理。对出租业主定期进行必要的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租金的真实性,防止出租业主弄虚作假,通过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完善对出租户出租租金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有效预防税务干部以税谋私
为了做好年个体双定工作,现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定期定额管理户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个体双定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定税面的要求。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其他纳税户(包括未达起征点户)都应按规定进行“双定”。
1、符合下列规定的纳税户应当设置复式账,设置复式账的纳税户不纳入“双定工作”的范围,但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申报表。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待省局下达文件后明确)。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对于年7月31日后清理的漏管户已核定税额的可以不重新核定,定额可延续到年12月31日止。
(二)定税方式:应继续采用电脑系数定税方式。电脑系数定税软件已升级,通过电脑系数定税确定个体工商户经营额,未达起征点的,方可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三)定税工作完成时间:要求在年3月31日前结束。特殊情况的,报市局批准可延长到年4月30日结束。
(四)定税调整幅度:定期定额户在**年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而主管税务机关又未重新核定其定额的,年核定定额时要进行调整,其他的定期定额户各区、县(市)局可自行确定调整比例或不作调整。
(五)定税文书:全市暂不统一。由各区、县(市)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参考表格样本附后)。文书内容、表格式样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规定,并要求涵盖信息采集、电脑系数定税相关内容。
(六)其他要求:
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各单位按照规定根据所管区域的经济情况,按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及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行业、分规模、分级距设置含0附征率在内的六档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的附征率在每一个单位内必须统一,并报市局征管科与税政三科备案。
2、发票管理:在核定自管户应纳税经营额时,各单位要严格核定消费者索要发票和不索要发票的比率,并按此比率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具体比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将确定比率的办法报市局征管科。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核定:为加强小税种管理,各单位应抓好对纳税人“两税”的核定。对纳税人核定了“两税”的单位,根据完成情况在征管质量考核中可作为奖分的依据。
4、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原则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确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对于确实无法建账建制的,由纳税人自行提出申请,报区、县(市)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5、定额审批权限:为简化工作程序,各区、县(市)局可只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进行审批,但基层税务机关应对分户定额核定严格把关,并将分户核定定额表作为汇总审批表的附件报区、县(市)局作为抽查的依据。
6、我市已根据需要,对综合软件进行了升级。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调整为“基本申报户”,纳税期限为“年本期”,原则上在本期期末申报一次。定税时必须通过电脑定税,保存后再启用,可以生成“0”定税单,未达起征点户的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于季节性经营户应作为基本申报户进行管理,并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相关认定管理手续。对于生意淡、旺季比较明显的纳税户,对于达到起征点的月份和未达到起征点的月份可以通过电脑系数分段定税,分别办理相关税收事宜。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典型调查测算。各单位按行业、区域选择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作为核定应纳税定额的依据,并填制《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如在上年度电脑系数定税工作中,已按行业、区域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相关系数确定准确、真实、合理的可不进行此项工作。
(二)办理结算。对年经营额180万元以上或经营额不足180万元、但合并其他所得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款结算,并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双定税两张表填写),并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办理年终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
(三)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将该表与定额信息采集表、电脑系数定税采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四种表格合为一张表)。内容应包括经营地址、行业、范围、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四)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电脑系数、参数定税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五)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六)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表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分别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七)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八)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九)对公布定额或定额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纳税人申请重新核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对于不予调整的,应对纳税人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三、对电脑录入口径:
1、对于新补充、完善的相关文书由计算机中心向省局反映后加以升级,在未升级前,电脑中有的文书使用电脑中的文书,没有的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自行打印,并按资料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待升级后补录。
2、对于电脑系数定税中“定税类别”统一为个体共管、个体自管两种大的类型,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其再细分。
四、定税期间
一般不允许超过一个年度。考虑省局即将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行办法》要求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的定税工作,因此,2007年的定税期只能截止在12月底。1至3月新的定额未核定前按原定额执行,原定税额与新核定税额不一致的,已征收的月份可以不作调整。
附件:
1、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3、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个体工商交税
1.规模比较小的,只办理工商登记,交工商管理费,核定收入的0.4-1.2%
2.比较大的,办理工商登记后要办理税务登记,看工商户的经营性质交税,增值税项目为4%和6%税金,营业税项目税率较多,所得税一般是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交税的工资标准
一、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35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3500-"三险一金"
以3500元作为起征点取代过去2000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施行。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扣除标准实施细则表明,除13500元之外,税前扣除的项目还包括三大类。
一是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是单位给予的5种补助费用,即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书报费和洗理费;
三是退休职工的工资和两院院士津贴等特殊津贴。
其中的书报费和洗理费等几种补贴,一定要在北京市财政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内才能免税,如果单位超额发放、超出的部分一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税前工资-3500)×税率=个人所得税税额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看了“个体工商交税”的人还看了:
1.个体工商户交税标准
2.哪些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税
3.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税吗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关键词]个转企;前置审批;个体工商户;转企门槛;民营经济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9-0109-05
作为市场经济的先行者、探路者,个体工商户在改革开放浪潮中萌芽重生,“千家万户”式草根经济迅猛崛起,成为先富阶层的代表,形成浙江经济最鲜明的特色之一。据统计,目前浙江近250万家个体工商户,占全部市场主体71%以上,。为经济发展和民生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创业初期,个体工商户门槛低、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优势比较明显,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集中度整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瓶颈日益凸显。如何利用个体经济传统优势,辅之于政策扶持,扶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做大、转型做强,值得深入探索。本文基于69万家工业类个体工商户的调查数据进行研究。
一、个体经济发展现状
实践证明,个体工商越活跃的地区,往往经济发展越快。迈克尔,波特的创新增长理论认为,当经济处于不发达阶段时,大量民众自谋出路,个体经济发展迅速,就业效应十分显著,有利于繁荣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先发地区之一,浙江个体经济起步早、发展快、影响大,是浙江经济快速崛起的一支重要力量。统计显示,浙江个体经济主要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见表-1)。从数量看,2012年浙江个体工商户占全国14.6%,高于广东、江苏、山东等一线地区;从从业人员规模看,占全国17%以上,高于位居第二位的广东的13%;从营业收入看,占全国比重超过1/4,是河北、河南的2倍,高于广东、江苏等省份;从资产规模看,占全国比重达到21%,在各地区中遥遥领先。总之,浙江个体经济实力和规模均位居全国前列。个体经济迅速崛起促进了民间活力和民富,对吸纳就业、促进增收特别是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这印证了个体经济的“创业拉动型”属性。浙江城乡居民收入位居全国前列,特别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达1.4万元,连续28年位居各省区市之首,分别比江苏、广东、福建、山东高2350元、4009元、4585元、5106元,这离不开个体经济的贡献。全省89.6%的个体工商户分布在农村,88.9%的个体从业人员来自农村,占全部工业从业人员规模的近1/3。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生产支出以及资产规模结构中,农村占比均超过88%。特别是农民收入来源中,个体经营收入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浙江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经营收入达5190元(见表-2),超过了1/3。个体经济的发展史就是百姓的创业创新史。个体经营作为最直接、最活跃的民间力量和市场资本,要实现居民收入翻番,特别是农村居民收人翻番,有效之举是大力扶持个体经济。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瓶颈
与改革开放初的蓬勃发展不同,目前个体经济进入转型调整期,突出特征是“有升有降”。从“升”来看,个体工商户抓住机遇,迅速崛起,积累了实力,发展速度迅猛,数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8000多家,迅速积累到250多万家;实力进一步壮大,2012年户均营业收入近140万元,分别是2000年、2005年和2010年的2.8倍、2.1倍和1.2倍;就业效应明显,2012年吸纳就业415.6万人,分别比2000年、2005年增长54.1%、11.3%。从“降”来看,增速开始放缓。2012年个体工业生产增长5.3%,比2000—2005年均增速低3.8个百分点,比2006—2012年均增速低0.9个百分点。利润增速有所下降,外部环境面临从“无约束”到“硬约束”的转换,尤其是遇到“三大瓶颈”。一是自身性瓶颈。个体经济靠“作坊式”、“夫妻店”等起家,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处于产业链低端,治理结构单一、经营理念落后、自身实力不强、业主素质不高、转型发展不快,难以吸引人才,缺乏长远眼光和规划,转型升级困难重重。特别是在要素成本上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生产经营成本压力陡增,而且缺乏议价定价能力,成本难以向上下游传递。二是资源性瓶颈。要素资源越来越稀缺、节能减排压力越来越大、淘汰落后产能势在必行,个体经济获取信贷、土地、用电等要素的难度越来越大,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发展路径难以持续。融资难、用地难、创新难、投资难、盈利难、用电难等问题成为制约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融资难、融资贵”尤为突出。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信用度不高,缺乏不动产抵押,再加上财务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达不到银行贷款的准入条件,要获得正规金融机构授信很难,主要靠基于血缘、地缘、亲缘、人缘等传统社会关系的民间融资。调研显示,2012年只有30.1%的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比上年充足,80.7%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发生正规融资行为,靠民间借贷融资的个体工商户占61.5%。三是制度性瓶颈。现在不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制度仍然明显。有研究认为,个体工商户发展陷入困境不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市场沉浮,它有着深层次的体制性原因,特别是制度环境欠佳是主要原因之一。
三、“个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扶持个体经济转型升级,破解“三大瓶颈”最现实、最有效、最具操作性的路径是推动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变,即加快“个转企”步伐。所谓“个转企”,就是个体工商户从个体工商组织形式转变为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形式,进一步破除约束瓶颈、拓宽发展空间,凝聚竞争优势,迈上更高平台。这是个体工商户从“千家万户”走向“精兵强将”的必然方向,是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也是市场结构优化的客观趋势。
(一)转企是个体工商户自身做大做强的必然方向
创业初期,个体经济富有灵活性、善变性、适应性,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随着市场结构高度化、市场竞争白热化、行业集中度提高,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个体工商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后,如果不解决获资质、拓出口、引人才、融资金等“多难”问题(见表-4),安逸于“小富即安、小得即满”,固步自封在“小鱼小虾”阶段,过度依赖低端市场、低水平制造、低成本扩张的粗放经营模式,发展空间会越来越窄,市场竞争力会越来越弱。
(二)转企是壮大“规下经济”实力的重要战略支点
个体工商户是私营企业的先驱。。尽管个体工商户“块头不大”,资产规模在规下工业中仅占26.4%,人均资产仅7.33万元,远低于规下企业平均水平(24万元),但个体工商户数量占了近80%(见表-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效率、要素投入产出率空间很大,每万千瓦时电力产生的营业收入达65.6万元,超过了规下企业(41.4万元),每万千瓦时电力产生的职工薪酬是规下企业的1.9倍,进一步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空间很大,是规下经济甚至规上经济的重要生长点。
(三)转企有利于扭转个体工商户无证无照经营的不良现象,维护市场公平
目前,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的比例仅40.5%,办理税务登记的比例仅30.6%,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普遍存在,规范管理难度很大,而且逃避转为企业导致市场竞争不公。现行政策法律没有明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要求,经营者自由选择申请注册形式,由于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大力鼓励支持,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征税政策以及经营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使得不少经营者倾向于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即使之后雇工人数、投资总额、经营规模大幅增长,年营业收入达到百万元以上,经营收入和雇工人数大大超过中小企业,完全具备开办企业的条件,也不愿转型升级企业,仍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调查显示,74.6%的“个转企”业主认为。个体工商户享受很多优惠政策,转企后负担明显加重,与个体工商户相比明显不公,不愿转为企业。
(四)相当一部分个体大户具备转企实力
国家2008年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后个体工商户发展迅猛。从经营规模、场地、用工看,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体量已达到企业甚至达到“规上”水平,出现大量个体大户“戴小帽”现象。根据“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符合企业条件。统计表明,24%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在8人以上,其中达到20人以上的占5%;营业收入在300万以上的达15.9%,超过500万的占7。2%;雇工超过8人、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具备企业资质的个体工商户不在少数(见表-6、表-7)。
四、“个转企”的标准、路径与政策设计
科学有序推进“个转企”,不能只注重改变注册形式,更重要的是转变发展内涵,转变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这才是“个转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着力实施含金量高、操作性强、吸引力大的政策措施,为个体户转型升级减负松绑,把原来沉淀在个体户的市场主体推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上,成为转型升级新的动力源。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不能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场规律,科学设置“转企标准”。首先是规模标准。雇工人数超过8人,或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月营业额在4万以上的个体大户,特别是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作为转企培育对象。其次是行业标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事印刷、旅行、互联网服务、劳务派遣、药品生产经营等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以企业形式经营。最后是税收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和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逐步转为企业。具体政策设计如下。
(一)着力减轻“个转企”税费负担,进一步增强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税费负担差距过大,必然影响“个转企”的热情和动力。这是不少个体工商户顾虑重重、消极观望、止步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调研了解,个体工商户主要采用自行申报定额征税,税率较低,而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要交纳5%的营业税、25%的所得税、3%~17%的增值税以及各类附加税,税负大幅增加。比如,纺织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在生产规模相当,在营业收入100万元左右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税费成本比企业节省约8万元左右。这导致相当一部分具备一定实力的个体工商户不愿意转型升级。“个转企”能否有效、持续推进,关键取决于业主能否得到实惠。这是影响个体工商户转企的最大因素。对此,要实施更有吸引力的财税优惠政策,特别是要推行新增税额返还政策,以上一年度应缴税金为基数,在个体工商户转企3年内,新增入库税金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返给企业;3年以后5年之内,按50%的比例返还;5年以后再视情而定。对于转企后税收贡献大的,要给予额外的财政奖励。转企涉及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减少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过户转让费,在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企业注册等级费等方面尽量给予减免,实现转企的低负担过渡。转企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要按照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给予支持,与国家工信部实施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在融资、审批、研发、信用担保、用地、用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通过“推”和“拉”结合,帮助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
(二)着力破解“个转企”审批障碍,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转企门槛”
“前置审批难”是个体工商户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想转而又未转”、“太麻烦不想转”的个体工商户普遍反映“审批难、审批繁”。调查发现,76.7%的业主将审批难作为转企障碍的第一位因素,21.3%的业主将其作为第二位因素,即几乎所有个体工商户一致认为审批比较难。“个转企”涉及国土、消防、质监、环保、卫生等诸多前置许可和审批。以消防前置审批为例,合法从事文化娱乐的个体工商户已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但如转为有限公司,要重新申办“消防验收合格证”,开业前要进行中介检测和检查。如果消防问题不解决好,其他审批就难以办下去,这导致不少从事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转企停滞不前。对此,要构建联动联审联办机制,按照“一张表、一卡通、一窗式、一条龙”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实现审批提速、流程再造、效率提升。对于非法定前置审批的事项,比如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不变、从事经营一年内没有不良行为投诉的,无需再办审批手续,凭借相关转型升级证明即可核发新的许可证或审批意见。办理税务登记证、质检代码证、土地、房产等过户,工商部门同步核发营业执照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个体工商户凭此证明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住所不变的,可沿用有效期内的原住所证明,转企后一年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在年度检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住所证明。关于“个转企”前后主体资格延续难这一问题,通过个体工商户业主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或本人承担,以公告方式终结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顺利过渡为有限责任形式。
(三)着力推行“个转企”社保优惠,为个体工商户“转企缓进”提供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对转企业主而言是不小的负担,是个体工商户转企的“拦路虎”之一,很多已转企的业主对此意见也较大。究其原因,一方面,转企后为员工一次性补缴社保的压力比较大,难以一步到位;另一方面,员工流动性大,缴纳社保后员工频繁跳槽,损失较大。从长远看,按章入保是法律要求,也是必然趋势,而且职工人保意愿和期望值也较高。针对这一问题,要实行社保费“四年缓进”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职工自愿参保,从转企当年起,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当年维持原状,第二年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第三年30%、第四年40%,第五年按有关规定比例缴费,让业主逐步调整适应。要允许个体工商户探索灵活性、选择性参保的过渡办法,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再逐步实现社保全覆盖。比如,对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100%参保缴费,对于其他人员鼓励自愿参保,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过渡到“全员入保”。
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薄弱现状,究其原因是由于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死角,实施过程存在一些历史性遗留问题和技术性因素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并加以分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统帐结合模式相对落后,缺乏针对个体私营业的有效激励。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险缴费比例应为20%,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私营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追求企业最大利润不愿意动用营业外资金支付职工养老保险费,实际上将垫支的费用通过通过加班或减薪等其他方式增加员工工作的隐性成本,继而把企业应承担的保险费又转嫁给从业员工。实质上是将职工创造的价值一部分以保险金形式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这样严重挫伤了从业人员的投保积极性。而由于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高流动性对于养老保险的转入转出及对接问题也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也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和投保热情。
(2)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合理避税的相关政策缺乏行之有效的税收支持。有关企业每年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支持,还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税的私营、个体工商户。其参保缴费如何做税收调整以及合理激励还需进一步商榷。
(3)企业养老保险内容较为专业,操作具有一定难度,导致企业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成本代价。私营个体户通常不愿意花费更多的管理成本额外聘请专门的劳资人员从事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通常情况下,个体私营企业的规模较小,企业内部对于职工的福利保障等制度相对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由于人员流失较大,劳资关系更加复杂,私营个体企业不愿与短期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4)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保维保意识淡薄。六成以上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养老保险以及相关政策不了解。他们更倾向于采用传统的储蓄或者购买国债等形式来分散老年生活及失业等风险。当发生投保纠纷时,员工自主维权性不高,不愿向企业提出更多正当要求,也导致了实施过程出现疲软。
二、需要解决问题及建议
(一)私营企业与个体商户养老保险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面临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窘困的现状,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从源头上改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机制,提高投保热情。有的放矢的逐渐解决统帐制度中存在的养老基金缺口、复杂的养老保险流程、低效或无效税收支持、企业内部劳资制度松散不规范以养老保险观念意识差的问题。
(二)当下对养老保险的建议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需出台配套措施丰富和健全其养老保险机制。
1、改变统帐结合的模式,建立有效激励。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应从投保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如实际经济承受力、完全自费渠道等)采取低保费标准,鼓励从业者的参保积极性。将个人缴纳的养老费完全入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使养老金真正成为个人养老金的积累。加强对养老金账户基金缺口的管控。国家应出台相关的给予补偿措施以增加激励效应。国家对其从业人员在出参保时给予一定补贴,将此种补贴完全进入个人账户。这样参保者个人账户的缴纳金来源就有个人保费和国家补贴两种,其账户实际额度高于投保实际缴纳额,从而产生积极投保的正效应,激励更多从业人员参保,同时也能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出台与养老保险内容和流程相关的养老金流转措施办法。简化城际间养老保险金的转入转出办理流程,完善异地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对接。对于养老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应努力寻求可以通过养老保险进行解决的途径。例如,加拿大就将丧偶养老金这项纳入到健全体制中,将已故者的养老金转移到其配偶或子女的养老金中。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引申。
2、建立私营个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的联动措施。加强私营个体养老保险与相关行政单位有关制度的关联性。税务机关应配套出台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相关政策。加快促进税务机关出台规定定期定额税的养老保险税收返还政策,明确企业参保的税收调整方法等等事宜。针对企业漏缴、拖缴甚至抗缴保费的应与工商税务统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
3、优化化养老保险的计算,尽快促进私营个体企业内部完善保险制度。简化计算方法,社保机构统一养老金计算口径,参保者只须据公式和个人账户累积额即可计算和预期自己的未来养老金收入。个性化的设置,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平合理性。设专门劳资人员管理保险有关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应采用各种手段间接监督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福利保障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合同签订实施办法,保证长期及短期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
4、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的的宣传工作,加大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的普及力度。让私营个体业主和从业人员都能从根源让意识到缴纳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利益性。纠正缴纳保险即是向国家掏钱的传统观点,令其明白养老保险是想未来自己进行投资的一项理财措施。同时提高养老基金的增值保值功能。培养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的自主投保意识和维保观念。
三、尾语
一、工作目标
针对目前个体税收征管滞后,个体税收征管秩序比较混乱的现状,通过开展清理整顿活动,加强户籍管理,杜绝漏征漏管,维护正常的个体税收征管秩序,增强全市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自觉纳税意识,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办证率达到100%;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核定征收率达到100%的目标,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和谐的个体税收征管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水福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及各行业协会、市场管理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次个体税收征管清理整顿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税局局长刘小春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此次个体税收征管清理整顿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重点及内容
清理整顿的范围:全市所有从事货物生产、商品零售、批发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及未纳入企业管理的私营业主。
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一是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专业、综合市场个体工商户;二是全市范围内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三是全市境内的屠宰场、石场、小沙场、小石灰厂、小砖厂、小冶炼厂、小木材加工场等农村零散个体税收。
清理整顿的重点内容:从事货物生产、商品零售、批发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及未纳入企业管理的私营业主是否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是否按要求建章建制和报送纳税资料、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是否足额交纳税款。重点查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和偷逃、抗缴税款的行为。
四、实施时间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9月5日至9月30日)。由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对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背景、目的意义、目标要求、工作步骤进行明确。二是在市电视台刊播通告;在重点乡镇和车站、市场等繁华地段和人口密集处张贴通告,加大宣传力度,使此次活动家喻户晓。
(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由市国税局牵头,联合工商部门、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组成专项清理整顿小组开展集中清理整顿。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12月16日至30日)。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和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个体税收征管问题,积极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汇报,并对出现的问题,逐个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征管措施。
五、清理整顿的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
工商和税务的区别
工商局:代表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进行登记和注册、对其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具有执法权。凡涉及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都是工商执法的对象。另外,商标注册也属工商管理。
没有“税务局”,只有国税局和地税局。
国税局:所征收的税款由国家支配。增值税、生产企业的营业税等属于国税范畴;
地税局:所征收的税款由地方支配。所得税、服务业的营业税等属于地税范畴。
中国税务的机构概况
1999年广州市财政、地税机构分设,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当年2月8日开始独立运作, 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属的副厅级单位。现行体制按照“登记、征管、稽查”三大系列设置机构,设有1个登记分局、10个区地税局(其中广州开发区和萝岗区地税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和南沙区地税局均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2个县级市地税局、6个稽查局和1个纳税人服务中心,共计20个基层单位;市局机关设13个处室和2个中心(事业编制)。
全市地税系统总人数4847人,其中在编干部3131人,编内合同工121人,编外合同工844人(前台协税员577人),离退休人员728人。在编干部中,男女比例为51.7:48.3,2007年平均年龄38.89岁;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有300多人,本科学历人员2100多人,硕士、本科、大专以上人员分别占干部总数的9%、62%;全系统40%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45%的科级领导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达到210多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2个税种和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8个费金。截止到2007年底统计经管广州所辖10个区、2个县级市和3个国家级开发区的纳税人(不含临时登记户)48万户,其中企业25万户,个体工商户23万户。
中国税务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地方各税、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征收的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检查监督各个部门、各单位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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