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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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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1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三)设计任务书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

第六条  招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证书的工程勘察单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核查,并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复核。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应当在全部投标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对标书登记编号,做保密处理后送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单位将评标报告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向所有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编制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评标小组根据编制投标书的工作量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后,由招标单位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位按照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勘察合同。

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勘察合同进行勘察,不得转包给非中标单位勘察。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结果不予确认,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责任单位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其中属投标单位责任的,责令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发出一个月后,中标单位不签订勘察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勘察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转包的,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其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并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申请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首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 关键词 】 电子招投标;安全保障;实践

Security Practices and Meditations on E-Tendering&Bidding System

Liu Liu

(Nanjing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Center JiangsuNanjing 210019)

【 Abstract 】 In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E-Tendering&Bidding system,while fulfilling the function requirements, keeping the system running steadily and securely is another basic need. This thesis first introduces the system security practices, and then analyses five issues based on the security implemention practice. The author suggests five tactics to cope with the system security problems as follows: to build up security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to restraint the power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unit; to enhance motivations of the security administrator; to strengthen the online payment control; to increase security awareness of the entire personnel.

【 Keywords 】 e-tendering&bidding; security insurance; practice

1 引言

目前,网上招投标系统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开展,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全流程、全范围(施工、监理等类别)的网上招投标,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正如开放的互联网面临着潜在的风险,网上招投标系统也需要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全面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单位,由于不再要求提供纸质件备案,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电子文件丢失,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多角度,全方位地分析网上招投标系统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并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完整的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与措施。目前,绝大多数与网上招投标系统安全保障建设有关的文章主要着力于阐述怎样利用PKI(公共秘钥基础结构)技术来保障招投标文件制作、传输、存储的安全,以及进行身份认证、完整性校验及抗抵赖验证等。本文试图从系统管理的角度,结合本地实践,对网上招投标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归纳总结,并对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一些探讨。

2 网上招投标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随着网上招投标系统的不断发展,其覆盖面也在不断提高,大有取代传统纸质评标之势。因此,对于网上招投标系统,不能单单将其视为一种工具,而应将其视为生产资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网上招投标系统进行评估、建设与维护。文章将通过不同的安全子系统分别阐述相应的保障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安全子系统都必须具有合乎现实要求的健壮性,否则就如木桶原理所言,短板的存在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严重安全风险。

2.1 网络机房的安全保障

网上招投标系统安全措施从最初的数据库备份,到架设防火墙,再到后来的架设防毒墙、IDS、IPS、运维审计系统等,其基础都离不开环境的安全,如果没有基础环境的安全,一切安全措施都将是空中楼阁。

机房物理环境安全一般应考虑几点。

(1)电力供应的连续性是否有保障,是否配备了UPS,停止供电致系统关闭后,重新提供服的时间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

(2)是否安装了空调系统以及空调系统的连续工作能力。

(3)消防设施是否安装到位。是否安装了监控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控文件的保存是否安全。

(4)机房边界(天花板,地板等)强度是否达标。公众访问区与核心业务区是否隔离,是否建立了门禁系统等。

2.2 硬件系统安全保障

这里的硬件系统安全主要指服务器系统及存储系统的安全。由于服务器系统是24小时不间断运行,其单个部件发生故障的概率很高,特别是存储系统中的磁盘,目前存储冗余系统一般采用RAID技术构建RAID5系统,此级别冗余系统最多可容许同时两块硬盘故障,但由于访问频率很高,读写操作频繁,两块磁盘同时发生故障的概率也很高。为此,在单位建立了巡检制度,每周对机房进行两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解决。通过巡检,我们及时处理了磁盘故障、RAID控制卡故障、CPU故障、内存故障、主板故障等多类硬件故障。今后,可以考虑将服务器资源及存储资源进行云托管,进一步保障服务的稳定性。

2.3 网络环境安全保障

为应对日渐增多的网络攻击,保障网络通信安全,需要建立基本的网络保障体系,在架设防火墙、防毒墙、IPS/IDS之后,更重要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合理的配置。在交换机上做好VLan的划分,防止网络风暴,对需要数据交互服务的业务,建立安全的VPN隧道。可以通过架设前置服务器,以保障网络数据交互的便捷性、连续性及稳定性,减少核心业务服务器的计算负担。还要做好URL过滤,防止未经授权的Web访问。

2.4 软件系统环境安全保障

与专业网络公司合作,定期对系统进行扫描,及时发现恶意代码及系统漏洞,进行风险评估后形成扫描报告,对于较为严重的威胁及系统漏洞必须及时处理,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对策。对于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系统,可自行模拟黑客攻击,检测网站的健壮性和抗攻击能力。服务器端杀毒软件必须及时更新,通过光驱、USB接口或邮件服务器读入系统的电子文件必须首先进行扫描。

2.5 数据备份安全保障

根据制定的备份策略定期备份数据库文件,以便在出现灾难或媒介失效的情况下恢复信息,保证开评标的正常进行。

要选择合适的备份地点和备份方法,有条件的应当同时进行异地备份。在备份方法上,全数据备份对所有选择备份的数据进行备份。全数据备份比其他备份方式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数据存储容量,但它是数据恢复最简单和容易的方法。增量备份是对上次备份后所有发生变化的数据进行备份。增量备份比其他方法需要更少的时间和数据存储容量,但它的数据恢复方式最复杂。差异备份对上一次全数据备份发生变化的数据进行备份。它比全数据备份需要更少的时间和数据存储容量,比增量备份对数据的恢复更简单和容易。考虑到数据恢复时间及目前存储介质成本较低的情况,推荐采用全数据备份。

2.6 运维安全保障

网上招投标系统往往采用第三方软件公司开发的模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发的比例较少,由于程序更新,系统维护的需要,相关人员必然要登陆服务器或网络设备进行操作,为了防止程序开发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对系统的恶意篡改或无意识地错误更改,避免开发人员的非授权操作,我们建立了运维监控系统。只对特定的管理者开放接口,通过架设运维管理机,对授权管理者的操作行为进行全程监控记录,可以有效地防止开发公司人员的非法操作,同时也是对相关人员的保护。

2.7 日志安全审计及权限管理

定期巡检时,认真查看操作系统、网络设备等底层系统产生的日志,分析用户活动记录、异常情况和信息安全事件的审计日志 ,如登录和退出、成功的和被拒绝的对系统尝试访问的记录、特殊权限的使用、网络地址和协议、访问控制措施系统引发的警报等。在应用层,通过对网上招投标系统嵌入安全审计机制,记录数据的访问更改和删除、页面的访问甚至按钮的操作,这样在今后的事件回溯中,可以做到有据可查。

除对系统事件及用户行为记录外,还应对用户的权限做合理的配置,按部门、岗位、角色等要素分配工作需要的功能,禁止用户的越权操作。严格限制管理员权限的分配及使用,因为特殊权限的不当使用会对系统造成重大影响。

还应当要求用户在选择及使用口令时,遵循良好的安全习惯,如用户初次登录必须修改初始口令,必须建立强度满足要求的口令,系统口令策略应强于用户口令策略等。

3 网上招投标系统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建立健全安全标准规范,加强网上招投标系统安全评审力度

应在较高层级制定统一的网上招投标系统安全标准规范,并对各地网上招投标系统的安全性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012年11月份,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管理机构印发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并在安全管理方面对各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及交易中心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双方的责任,规定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招投标信息安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培训工作,交易中心负责有关系统和网络的运行、维护、服务、检查和培训工作。

但是,由于各地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一,在要求各地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同时,上级管理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指导。《规定》要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指导工作,但由于管理机构技术力量缺乏,不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因此,应充分发挥交易中心专业技术力量优势,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鼓励与高校及系统安全技术企业展开合作,逐步构建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管理体系。同时,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组织专家对网上招投标系统进行安全保障评审,确保系统安全性。

另一方面,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评估处相关人员表示,政府正在推行信息安全绩效考核,将其纳入政府部门的工作考评中。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也应将网上招投标系统的安全保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3.2 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处理权力的平衡与制约

网上招投标系统不仅仅是标书的电子化、评标的电子化,也包含了工作流程的电子化,审批流程的电子化,行政监察的电子化。就目前的现状而言,系统仍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承担具体系统建设任务的信息部门,其责任、权力及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事实上,多数的数据变更及特殊事项的处理均是由信息部门完成,理论上说,信息部门可以修改其认为必要修改的任意数据。虽然具有数据库的日志系统以及应用层的操作审计系统,但操作审计的粒度大小以及数据日志本身的可修改性导致无法必然保证每一操作记录的完整性,因此,如果发生安全事件,极易发生当事人“用事实证明事实的不存在”。从各地实践看,也发生过软件开发公司人员接受商业贿赂,向投标单位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事件。因此,必须建立完备的监督制衡机制,防止监守自盗。除数据变更的双层审核机制外,任一有关安全系统的密码均不应由一人掌握,也就是说,对任一敏感数据的访问或更改,均应由两人以上知晓。由于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快速发展,经常性的数据变更不可避免,这就更需要信息部门提高安全意识,切实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3 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激励

《规定》要求“各单位须成立信息系统安全领导小组,并指定专(兼)职的安全员”,对“未按本规定加强招投标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与安全员共同承担有关责任”。实践中,安全员往往由信息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由于招投标市场关注度高,利益相关群体组成复杂,利益诉求多元,致使访问量较大的网上招投标系统容易成为攻击的对象。系统安全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招投标系统的安全虽极为重要,但并不是各单位的核心业务,加之目前各事业单位普遍实行绩效工资体系,有较为明晰的考核标准,系统安全管理人员面临着这样一种环境:即不出问题则无法感知其存在,出现问题则面临较大压力。按照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组织应当更加注重“激励因素”的提供,包括认可、成就和责任以及更为完善的绩效标准等,以更好地发挥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价值。

3.4 以审慎的态度加强在线支付的安全管理

在线支付在电子商务领域已被广泛应用,招投标业务因牵涉到各类费用(招标文件费、招投标工具使用费、交易平台使用费等)的收取及划转,全面应用在线支付可以极大地方便当事人,这是大势所趋。但由此产生的支付安全等问题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首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选择应持审慎态度。目前市场上存在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些平台基本上是企业化运作,国家对其运作的监管并不完善,事实上,也发生过第三方平台的商业欺诈行为。因此,选择一家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就十分必要,否则一旦第三方平台任意挪用款项甚至卷款而逃,给招投标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其次,要搭建网上招投标系统与支付平台的安全网关,保障交易数据的安全性,资金交易的数据应是加密的,不可读取的,投标人(支付人)的信息也应当在一定时期内是加密的或隐藏的。

再次,对错误的交易信息或异常的交易指令应有处理措施。如费用的重复支付、账号错误、指令的异常丢失等,要能够实时监测或有补救措施,对于财务部门应具有对账功能,保障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支付安全。

3.5 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网上招投标系统的安全除应在技术措施上做好保障外,还应在系统使用者的因素上进一步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因网上招投标系统与法律法规结合的十分紧密,只有对法律法规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才能在工作中明确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

二是要对基本的计算机安全有一定了解,主动加强主机安全。如果客户端中毒或被植入木马,网上招投标中的敏感数据就有可能泄露。

三是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由于其可以了解报名情况、资格审查情况或具体评标情况,往往是投标单位的关注对象,这些人员尤其应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自身的要求。

4 结束语

网上招投标系统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网上招投标系统本身就是信息技术与招投标活动的结合,所以其安全管理就必然包括技术、管理、人员等多个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招投标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网上招投标系统的安全管理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方便招投标各方当事人,有力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存福.透视政务网站三短板[J].半月谈,2014.1 .

[2] 苏建招办[2012]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3] 徐立新,郭祖华.在线招投标W eb系统安全结构及关键技术的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6,27( 9).

第3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规范化工程量清单编制对工程造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量清单计价充分的发挥了施工单位自主报价的能力,建筑市场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转变,这对于规范业主行为、避免招投标单位盲目压价,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通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能够实现量、价分离,招标人确定量,投标人确定价,招标人与投标人分别承担量的风险与价的风险,对于实现建设市场的良性、有序竞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3)工程量清单报价能够有效的解决招投标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节省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显著的降低了工程成本;(4)由于签订了合法的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清单报价成为工程款拨付的重要依据,业主单位能够随时、随地的掌握工程造价变化的实际状况,并以清单报价为依据决定是否变更方案,以此控制工程造价。

2规范化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措施

以某工程为例,该工程现场的地质勘查报告显示,施工现场地形平缓,由于地处河滨滩涂地,潮水对施工现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该工程施工单位决定采用钻孔灌注桩。

(1)规范化决策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措施。

工程决策阶段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及项目建议书阶段,在工程决策阶段,造价工程师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等,编写与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建议书以及投资估算,避免在决策阶段出现问题,影响工程造价。

(2)规范化勘察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措施。

通过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能够准确、全面的了解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状况,做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工作,同时还能够避免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防止由于现场的地质状况导致的工程变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因此,在勘察设计阶段,造价工程师应该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勘察设计方案、限额设计方案进行工程造价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进行优化,以此控制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

(3)规范化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措施

。招投标阶段在整个工程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控制好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对于控制整个工程的造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招标机构或者招标人,编制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国家、省级、行业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以及相关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在编制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时,应该遵守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等;编写工程量清单时,不仅应该编写招标文件,还应该编写答疑纪要以及补充通知;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状况以及工程的实际特点,编写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同时,为了保证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范化,作为招投标人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熟练掌握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内容、熟悉招投标文件、熟悉工程量计算的相关规则、了解工程施工图纸、全面的了解施工现场的具体状况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明确材料与设备的来源状况、了解加工订货的实际状况、计算分项与分部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分项与分部工程的综合单价、计算税金与规费、汇总工程的所有费用以及计算工程总造价。

(4)规范化施工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措施。

造价工程师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编制与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及结算,以此评价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同时,造价工程师还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调整工程合同价款,鉴定工程经济纠纷以及计算工程支付款、工程索赔款。

(5)规范化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措施。

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工程师应该根据《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法》等,编制及审核工程竣工结算,严格把好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

3结束语

第4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现状;对策

水利工程的建设,对地方的经济建设与社会稳态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在国家的计划控制管理中开展的,在施工方、监理方、质监质检等参建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招投标结果对整个水利工程的投入、质量、使用等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从开工建设直至运行使用整个寿命期。完善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1.1招投标公平工作有待加强

从《招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来看,投招标工作应该是本着公平、公开、公开来开展的,但在招投标过程中,虽然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着太多的问题。领导过多的参与其中、不合理的评标权重设计、项目负责人的组建不规范等很多内部因素。严重的扰乱了水利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次序。探究其因果,主要是因为招标方没有对招投标反面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的了解,缺乏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从而导致了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不公平的问题。

1.2标底的编写不合理、不规范

招标文件的编写是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重要的组织成分。标底的内容不仅要做到细致周到,还要有一定的精度和深度。但是在当前招标文件的编写中,主办方既没有全力找有能力的专家来编写,也有些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编写,导致一些单位部门由于建设资金的不足,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金额编制标底,标底价远远低于当初设定的批准投资金额,以至于造成工程后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等众多施工人员工作困难,从根本上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而且对于招标文件的评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多业主或机构都仅仅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来衡量评定标准,难以做出科学、合理、规范的招标文件。

1.3缺乏完善的制度

在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继《招投标法》后,质检质监部门没有相继出善的法律法规,招投标过程还是处于“粗放型”的阶段。没有细致的惩处性要求,在《招投标法》中,只是要求“不准”,而并没有说违反之后该怎么办。因此在很多地方和单位在水利的招投标过程中仅仅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执行,本着违章不究的心态办事,特别是个别地方单位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工作,违章办事。加上监督力度的缺乏,惩处力度的不严厉,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在人民群众乃至整个社会中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须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相应问题的对策

2.1深化改革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

建立新的职能单位“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专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工作。按照我国现在规定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行政实施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这种众多部门的管理模式,虽然可以发挥相关部门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性优势,但是也会造成了多方面共通管理“坏事没有我,好事抢破头”的尴尬局面。相关部门进行垄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精干、高效有力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所有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都纳入到这个部门中来管理。为承包商提供“一条龙”的特殊服务,避免了之前的繁琐性。使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稳定进行。在组建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实行职能分离、机构分设的特点。分别设置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机构。成为自主工作、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使各地方行政领导无权参与、干预、垄断,促使水利招投标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2.2规范化标底的编写

积极探索合理科学的标底编写标准,投标人能否中标与该投标文件中的工程报价有直接的关系,标底编写的标准设置对工程报价的准确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当前水利工程的标底编写不合理性导致招标、中标方存在很大的隐患问题,因此应该共同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标底编写标准。杜绝水利工程中招标方采用过分低于初设批准的投资金额来编写标底,对中标方施工过程带来严重影响。只有规范化标底的编写,对招标、中标双方都公平公正,才能使水利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

2.3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

根据水利工程招投标方面的特点,逐渐完善招投标体制建设,尽快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完整的配套政策,使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拥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每个细小环节都进入法制化管理,依法治标。在监督力度方面,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制定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项目的监督条款规则以及实施方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责任追究等众多关键环节,坚持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使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走向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光明之路。

结束语

综上述内容所示,我们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事宜有了一个整体的了解, 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际开展中, 参考上述内容,遵循现代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可持续发展思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管理力度,科学、合理地开展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从而保证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有效高效的执行。随着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不断的完善,使我国的水利工程得到良性的发展。发挥水利基础设施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永雷.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几个常见问题的探讨与分析[J].水利科技,2011,(2).

[2] 张守锋.浅析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与心得体会[J].理论探讨,2010,(8).

第5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根据文件精神,我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已按“五个统一”要求进行了整合运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市、区各自职责,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对各区招投标监管人员进行考核聘用

各区建设局分别向市建设局推荐2-3名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由市建设局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实行聘用,聘期为一年,以后每年进行考核聘用。市建设局聘用的各区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各区监管人员)参与负责服务点所在区区级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

二、直接发包项目的备案

各区服务点直接发包项目的备案:项目注册、初步发包方案备案的A角由各区监管人员负责,B角由市建设局监管人员负责,其它环节由各区监管人员按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进行备案,并在直接发包备案书上加盖备案章,备案章统一由市建设局发放。(章号及式样详见附件一)

三、对招标项目的备案

招标项目各主要环节备案实行分段管理及A、B角互审制度。

各区服务点公开招标项目中的项目注册、初步发包方案、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的A角由各区监管人员负责,B角由市建设局监管人员负责,其它环节责任人由各区监管人员担任。各主要环节A、B角由市建设局指定并定期轮换。

各区服务点邀请招标项目中的项目注册、初步发包方案备案的A角由各区监管人员负责,B角由市建设局监管人员负责,其它环节责任人由各区监管人员担任。

四、监管要求

市、区监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规程》(详见附件二)等统一要求对项目实施监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优质高效地为进入市场各方主体服务。市建设局将定期组织监管质量和服务质量检查、考核。各区建设局要加强对本区监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廉正教育。

五、资料归档

各区服务点办理招投标备案的项目,招标结束后由各区服务点按省、市统一要求负责将资料归档,资料齐全后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书》上加盖备案章。

第6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问题

1针对过程管理问题,要健全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堵塞漏洞。

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的对过程管理进行全而的控制和指导,这项工作对于我们工程招标投标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监督机制应该涉及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要抓住这项工作的核心内容,实施全方位、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切忌不要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严格检查和控制相关方的行为。其实,在遏制工程项目招投标腐败方面,有许多人己经为此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另外可以在技术环节增加一些相关的力量,还可以通过发挥招投标协会等专业机构的作用来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和打击腐败行为的发生。

国务院与国家政府等多部门针对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联合发文,形成了一些管理办法,其中表述的主要观点有三个方面:第一,要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的制度体系;第二,要强化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第三,要理顺和规范相关的举报投诉和检举制度。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要求,基本上理顺了对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思路。

2针对部分领导干部的干预问题,要规范权力的不当运用。

针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的领导干部干预问题,往往是权力的过分干预所导致的。因此,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我们要通过制度来对权力进行制衡和规范,从而杜绝这类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确保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然后,仅仅建立相关的规则制度,想以此一劳永逸,这是远远不够的。很多情况下,我们发现问题产生并不是因为缺乏制度,而是因为对于制度的执行和监管上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加强执行力的监督也是我们需要重视的另外一个方面。

从目前的招标投标的实施情况来看,类似的问题就经常出现,来自于领导干部的权力干预往往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导致法律实施不力,使得一些虚假招标、违法招标、规避招标等现象层出不穷。因此,管好了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的“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确保了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性。

3针对招投标监管问题,要强化监督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

对于工程招投标工作来说,是由很多个环节所组成的。因此我们要促使在环节上的每个人主动承担相关义务,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每个主体、岗位的工作特点,制定严格的岗位工作标准,并严格实施。如果一旦有问题发生,就要根据岗位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力度。对那些在承包、发包、转包、招投标等过程中贪污受贿的;粗制滥造、工程质量低劣,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隐患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坑国家肥自己的;以权、以职谋私的,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针对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建章立制健全建设工程交易行为

的各项规定。

首先要针对工程交易管理程序讲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相关工作的开展有制度可依。此外,我们还要从整个工程项目的报建、信息、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后制定相关的补充规定,使各方能够清晰明了的掌握各项注意事项。大力做好工程交易管理监督规定的制定,杜绝“暗箱操作”,严格要求有形建设市场交易中心从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入手,以政务公开为契机,建立完善交易中心管理工作人员守则 、交易中心活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使各个环节密切协调、相互监督、按级负责、一环扣一环,做到前一个程序未办理,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谁的环节出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对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5针对服务方面的问题,要推行招标制度监管招标机构规范机构的服务行为。

在推行建设工程招标中,针对服务水平不高,工作不规范等现象,监管部门要对招标机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帮助招标机构整改和提高,使程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提高招标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6不断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标准,推行建设工程无标底招标办法,丰富竞争投标的公正内涵。

对于工程招投标管理来说,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报价方式是行业内部应用较为成熟的方式之一。因此,可以说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方式,建立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是对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实践证明,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一方面在缩短招标时间、保证招标质量、遏制腐败现象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企业真正比实力、比造价、比信誉,丰富了投标的内涵,增强了竟争性、公正性。

参考文献

[1]雷士国.孟山.在建筑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2004.

[2]陈国兴.浅谈市政工程监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科技博览,2011.

第7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高校基建;管理措施;投资控制;节能技术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olleg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bidding, fund management exist evasion of problem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reform proposal, to strengthen the democratic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mprove the benefit of investment.

Keywords: college infrastructure; Management measures; Investment control; Energy saving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高校扩招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规模呈直线状上升(图1),由于生源增多及旧有设施老化等问题,全国各地高校改建、扩建项目等投资额度占整个学校预算支出的大幅度增加。据统计,广东省共有普通高校131所,基建投资累计达数百亿元。然而,由于体制原因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缺少民主监督,不公开不透明等造成全国高校不同程度存在超标建设,甚至举债建设,基建项目规避招投标、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更严重的是已成为高校腐败的重灾区。因此,在高校建设工程领域推进改革、加强管理、节约资源,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已迫在眉睫。

图1全国高校建设规模图

加强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规范工程决策行为

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是工程项目投资前期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也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高校建筑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做细、做精,凡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程序。首先由职能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项好的可行性研究,应是工程技术经济最优的方案。避免某些学校为注重门面不惜斥资百万修建校门事件,使重大建设项目以最小的风险、最少的投资获取最高的社会效益。

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使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有些学校管理部门以任务重时间紧、新生入学等借口规避招投标,对此,我院对于所建工程均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进行公开招投标,通过公开报名,摇珠等一系列规范操作,最后由招标中心专家组评审决定中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均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化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最终达到既节省工程投资又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的目的。

对于预算投资额较小的维修维护工程,均通过学院进行网上公开招投标。为使小工程的招投标规范化,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在一些工程图纸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借鉴相同工程情况,积极与校招投标小组研究来确定工作内容后编制工程量清单,以便使工程造价更具有准确性,在整个招标过程中,都是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程序进行,以达到合理低价中标的最终目的。

建立与完善全过程审计制度

高校开展全过程审计,就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建设投资、建设经济活动以及建设成果、效益等活动进行监督、审核、评价,即从项目建议书至项目竣工的全部阶段,审计部门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等,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采取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三个指标以及合同等项目管理内容实施跟踪的、主动的监督、服务和控制。

严格遵循合同规章,把好基建项目投资控制关

基建合同管理、投资控制更是我院的重要工作之一。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了把好基建项目投资控制关,2011年6月我校起草编写了《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和审核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制度执行;完善工程款支付程序,严格按照签定的合同条款和实际工程进度,依照程序办理请款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要求一律不予办理。在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开展的同时尽可能的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好投资控制的重要一关。

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增加透明度

对高校内各项工程的建设和设备采购进行规范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合同审批程序表。凡涉及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一律集体讨论,杜绝个人说了算,形成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和良好的基建处工作作风,避免一切暗箱操作。近年来我院对基建工作尤为重视,起草了《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操作实施办法》,对校内各项中小型工程从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招标、施工管理、验收结算各个环节定出具体操作细则。2012年3月我院起草并印发了《中山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监察检查力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在所有招标过程中,都是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程序进行,建立形成了一个校内工程招投标有法可依、公平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场。

加强基建档案管理工作

高校基建档案的收集、存档和更新工作是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对于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较多的高校,基建档案的及时更新对高校档案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2012年3月我院印发了《中山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档案工作要点》并以此促进学院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加强档案基础设施、档案资源、档案业务和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推行“代建制”

近些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发展很快,全过程管理、PMP项目管理逐渐成为主流,而顺应这种发展趋势,就需要基建管理人员既要有建筑方面的专业知识,又要具备投资管理方面的能力。但是就目前全国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达不到这种要求。所以,推行国际流行的“代建制”,成为高校基建项目管理的必由之路。“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实行“代建制”后,项目建设单位无须再抽调人员成立基建班子,减轻了工作压力;同时建立了投资方(政府或高校)、代建方及使用方(即高校)三者之间的相互约束的监督机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方说了算的现象,从源头治理高校基建领域腐败问题。

发展节能施工技术,提升资源利用效益

1)减少施工和使用中的拆除和返工

工程施工开始之前,建设部门应与各方仔细核查不同专业的施工图纸的可建造性,对图纸中不清楚、配合不当或认为有错误的地方,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以减少施工过程中返工的出现,减少设计变更。如有必要时可请设计单位详细讲解。某党校的教学楼沿走廊的窗按常规设计成了高窗,等墙砌好了领导发现了,说要搞开放式办学,要求拆除改成低窗台的。

建设部门应及时与设计单位交换意见,采取灵活性设计,尽量满足不同的需求和未来需求,确保当建筑物用途改变时有其他的使用机会。例如装修的程度、空间的重新分配布局等,根据建筑的预期功能,考虑灵活性进行设计,避免建筑物的拆除和重建。

设计单位也应减少不必要的装饰构件。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充分设计优化,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避免过度开挖,减少建筑余土的产生。

2)减少临时建构筑物对环境的冲击

工地临时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避免使用砖墙以后又要拆除产生建筑垃圾。

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居住用房应当采用周转式活动房,或尽量利用已有建筑作为临时设施。在建工程的裙房,在备有足够的安全保证措施前提下,可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并报安全监督站备案,可在稳妥的部位适当安排在建工人居住,以减少现场临时用房的数量。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在建工程住人,建议作出修改。

在满足文明施工的前提下,施工现场应尽量减少场地硬化,必须的场地硬化,宜与永久性地面或路面工程结合考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硬化材料可就地回收用作地面或路面的垫层材料。根据调查,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场地硬化产生建筑废弃物所占比例很大,与永久地面结合考虑或用可循环材料将大大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技术环节的管理,减少不必要返工引起的材料浪费,对边角余料要分类整理、堆放,尽量加以利用。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有些施工单位把窄的木板背面加木托制成定型模板,连5厘米宽的小木板条也不会浪费。而在普遍使用九夹板大模板的今天,由于劳动力变得昂贵,工人也不再具有那时的主人翁心态,模板摊销不了几次就变成废木材了。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惰性废弃物应进行现场回收和利用,尽可能减少向施工场地之外的排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惰性建筑废弃物用于建设工程:

建筑余土可用于场地回填和绿化用土;

多余的混凝土可以用来做垫层或临时地面硬化;

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可以及时清理回收,必要时加水泥搅拌后重新利用;

碎砖头、瓦片等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用于道路垫层或其他填充物等。

总之,高校基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做好前期调研,加强民主决策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处理结果公开透明化,避免盲目建设投资浪费,及时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倡导国家节能减排,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畅.浅析建筑工程施工及技术管理[J]. 广东科技, 2010.

[2]杜翠玲.浅谈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城市经济,2010.

第8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办法,结合区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区水利局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续建、扩建和维修加固的小(二)型水库、塘坝、大口井、河道治理、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水利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立项准备、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开工许可、建设实施、工程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阶段。

第七条立项准备

立项准备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1.文件编制单位的选择

(1)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文件编制要求

(1)项目建议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②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③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5)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初步设计应单独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

②拟列入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

③工程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

(6)对工程估算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单独编制。

(7)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区水利局初步审查;初步设计文件须经区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

在完成项目立项相关准备工作后,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项目立项。

1.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审批立项。

2.列入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

3.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补助的项目,经区发改、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发改、水利部门审批立项。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1.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

2.对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水库、塘坝、供水设施等项目,或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其他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3.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条招投标

1.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阶段招投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1)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标投标的项目包括:

①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监理、施工;

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等专业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③使用市级及以上资金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④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2)所有区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的招标应以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有市级及以上建设资金的项目,执行市水利局有关规定。

(3)对有政府财力,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特殊工程的招投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的招投标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4.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应具备相应的水利专业资质,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范围内同时承担全部设计、施工、监理或同时承担施工、监理作业。

5.区水利局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招标申请,并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区水利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严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招标要求。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副本和招投标情况总结资料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开工许可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在主体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条件后,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1.项目法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区政府或水利局予以确认。

2.项目法人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划分等文件报区水利局备案,并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区水利局审查后对项目划分和开工报告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建设实施

1.区水利局依法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2.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者,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质量安全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依法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依法行使监理职能。

3.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工期、质量、投资实施优化管理。

4.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履行施工合同,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

工程实施阶段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

1.验收标准: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政府财力投资的项目,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2.验收主体和责任:项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区水利局主持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3.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4.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跟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数据真实,签证齐全。

5.涉及到水库、塘坝、重点堤防的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6.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要求,报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向项目运行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五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第三章建设监理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要全面实行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逐步实行设计阶段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实现全过程监理。凡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阶段应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相应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格等级和超越资格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应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使监理工作有章可循。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够胜任实际工作、足够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控制,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证,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力量,对大型项目要设立相应的监理试验室。工地试验室所做的试验项目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认可。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水利局受市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委托,对本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强制监督,质量与安全监督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安全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在工程开工前与区水利局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员负责工程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若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视情节依法处理;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三年内禁止进入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第五章工程档案

第二十五条水利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在区内进行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均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资料整编;在工程移交前,完成归档工作,一式三份分别提交区水利局、区档案馆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存档。

第六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准入和备案制度。

1.在区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招投标等业务的单位,每年应到区水利局办理企业准入登记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不允许在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大对进入水利工程市场的工程咨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实行抵押金制度。为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外地入区企业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押金”;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护生态资源,对在建水利项目收取“资源保护及施工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

第七章附则

第9篇: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近年来,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均在不遗余力探索制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发包、招标,中标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无合同;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现场签证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决算不实、高估冒算;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

一是规范项目流程,严格环节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

加强招投标管理。针对所有依法依规实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严禁卖标、买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净化招投标市场。

规范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有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

严控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把设计变更关。

加强签证管理。各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对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变更等签证,必须做到“三方签字”,即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参与,对工程量进行丈量、质量验收之后,实行现场签证。

严格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活动,验收人员组成有特定要求,包括质监、业主、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建各方都应从各自的角度进行评定,集体验收合格方能出示验收通知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完善财务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建设内容做好帐户设置和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资金拨付。拨付项目资金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予以核实,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单位审签的发票、工程量验收单进行抽查。

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工程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对省、市、县重大项目实行

稽查。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及标底编制,参与工程变更审查,审核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对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机关应深入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政府招投标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备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工作的投诉、举报。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完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和行政问责,更加及时、直接、高效地解决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监管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优质规范实施。

一是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设备购置标准,或建设计划外工程,造成工程决算超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干扰招投标工作和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参与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投标承诺不兑现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相关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规定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施工合同,或未经招标办备案,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在工程变更、价格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财政部门不得增拨工程款,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