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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及学校财产安全,营建平安校园,特制订如下职责。
一、 学校保安上岗时必须穿着保安制服,按规定佩戴保安标志和携带保安警具,仪容端庄、精神饱满、文明礼貌、着装整洁、依法执勤、按章办事,严格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
二、学生上下学高峰期,应提前20分钟到校门口疏导车辆、人流,及时排除校门外(左右50米)的摊点,学校保安要确保校门左右30米内无设摊,无其他商业行为,无车辆堵塞障碍物,配合学校合理安排家长接送区,有效疏通学生拥挤现象。要提高警惕,发现危害学生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排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校门口外通道畅通无阻。
三、学生上课期间,两人轮换要经常在校内周边巡逻,注意发现可疑人、事、物品和其他治安信息,对校内异常动态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写好巡逻记录。
四、值班一定要坚持原则,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制度。如有家长来访,需劝告家长等待,让预约老师亲自到校门口接待,登记后方可入内;其他来访人员,需问清情况,填写好来访登记表,征得有关人员同意之后,方可入校。
五、严禁接送学生的家长及车辆进入校内,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入校。
六、要注意观察可疑人员可能对师生进行的各种侵害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能制止的行为应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侵害师生的行为,可以使用防卫器械予以制止;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处置工作。
七、上课期间不允许学生外出,如有外出学生须持有由相关教师签的请假条,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或有班主任陪同方可离校。坚决制止闲杂人员、推销商品人员进入学校,加强安全防范。
八、集会、出操时,保安到楼梯口值班,防止学生拥挤出现踩踏事故,集会时要主动维护好会场秩序。
九、经常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尤其是检查学校技防系统,保证技防系统正常工作,若出现问题及时上报政教处和总务处进行维修。
十、保安人员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和师生人员伤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安各岗位职责
安全通道岗:
一、管控门口区域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乱停放。
二、负责三楼员工上下班开门及锁门工作。
三、管控施工物品及请购施工材料进出登记核对,物品携出必须有出门证。
四、早上摆放大门处路锥,卖场打样协助广场收广告工作。
五、配合施工人员或二楼调货时,开启电梯;无大型货物进出及时关闭货梯。
六、禁止无办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办公区、宿舍区域。
东方路岗:
一、负责为外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每证押金50元。
二、对施工物品、外请人员的物品工具进行登记核对工作。
三、监督上班人员代打卡行为,安检所有外出人员携带的包。
四、负责发放工务课施工人的工卡,及时收回工卡工作。工人下班由巡逻岗负责安检包。
五、负责文件接收、登记及发送工作。不确定收人的邮件及时退回,超过半年的统一处理。
六、负责门口外的车辆停放管控工作。
七、禁止无办证人员进入施工区、办公区、卖场区域。
八、负责办公区8:00开门、开灯、开热水器工作。(也可交巡逻岗执行)。
九、负责下午开启室外广告照明灯箱,广场岗位:
一、上班摆放旗子到广场,并摆放整齐。
二、负责广场车辆的停放;查看车辆有无摩擦新外伤,如有及时告知车主,及上报记录。
三、值勤位置岗亭前5米内,保证进入广场的车辆在视线之内。
四、及时跟进进入广场的车辆并做车辆引导工作,须佩戴白手套,(冬天统一配戴黑皮手套)保证手套的干净整洁;外来车辆劝离。
五、记录广场上进入卖场的私家车、出租车的数量。
六、营业时间禁止小商贩在广场及出口处叫卖;阻止外来发放名片、海报人。
七、营业结束后(20:30或21:00)协助关闭上下行电梯(在没有顾客的情况下关闭下行电梯),收回广场路锥及旗子等物品。
注:本岗位和龙阳路岗位1每小时调换1次。
站姿保持跨立、立正二种姿势。
巡逻岗:
一、卖场开店前半小时开启卖场空调,负责卖场打烊前半小时的空调关闭。
二、卖场开店前5分钟开启卖场照明,负责卖场打烊后的照明关闭。
三、负责顶岗用餐工作。
四、负责全场2小时1次的签到巡检。内容包括:市调、动火作业、照明、保洁、可疑人员等消防隐患等工作。
五、打样应关闭所有照明电源。如有顾客或施工时可留局部照明。
六、关闭、上锁各窗户及安全出口。
七、每月1号、15号负责安检消防栓、灭火器及签到检查工作。
八、根据室外天气开启室内圆弧壁灯照明。
九、茶水间饮水机要及时补水,防止饮机无水干烧保证员工用水。
十、协助各岗位及其它的突发事件。
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店规店纪和工作时间,按时上岗,并在下班后总结一条工作情况,写好当班日记。
二、服从领导,按要求上岗,值勤时举止端庄,仪容整洁,精神饱满,不串岗、脱岗,不打私人电话,不吸烟不做违纪的事情。
三、认真检查出人公司人员证件和携带物品,制止已燃、易爆、异味物品带入公司。对可疑人员要礼貌地进行盘查,必要时采取妥善的办法加以控制并立即向部长或经理报告。
四、熟悉岗位任务要求和消防设施的分布及使用常识,遇有火灾及其他事故及时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
五、遇有重要领导或其他大型活动,保安员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保证前厅和出入口的畅通无阻,确保宾客、领导的人生安全,及时疏导车辆,维护公司秩序。
六、在服务中礼貌待客,正确运用敬语,热情解答客人提出的问题。在发生矛盾时要得理让人,不争吵,难以解决时要立即上报部门部长和经理。
七、发现员工违纪要立即制止,情节严重和不听劝阻者,将该人情况记录下来,及时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门的经理和保安部经理。注意了解公司内人员和宾客的情况,做好预防工作。
八、在部长、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辖区的车辆管理与保卫工作,维持公司的秩序,保证门前畅通,劝告客人无故不要在门前逗留。
九、认真观察进店人员及活动情况,发现有身份不明人员及时礼貌地询问清楚加以阻止入店。
十、指挥车辆按公司规定路线和停放办法行驶、停放。禁止外来车辆停在公司门口。
十一、巡查所负责范围内各处有无异常情况,经常检查和排除公司门前的障碍物和不安全因素,维持车辆秩序,指挥客人按秩序停车,如没有客人停车,则禁止其他车辆在客车道停车,不准为客人私自拉线乘坐汽车。
十二、正确处理违法交通管理事件,态度要和气,以理服人,以礼待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经理查处。
十三、坚守工作岗位,有事需要离岗,须征得部长同意,有其他保安人员顶替后方可离开,并且交接手续要清楚,交清代办事项。
1.着装整齐,按规定上岗交接班,忠于职守,在岗时不得与其他无关人员聊天。
2.负责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的检查,严格按规定登记。对不符合要求进入小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礼貌劝阻,对可疑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报告,确保安全。
5.严禁收买、推销、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小区内,不准装修队擅自进入小区自找“生意”。
6.禁止2.5吨以上货车进入小区,严禁危险品进入小区。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各责任岗保安员职责
1.负责各责任区内的楼宇,通道,停车场,绿化地,车辆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在当班时间内对本区域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2.负责管好进入责任区的车辆,保持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检查停放的车辆是否已上防盗锁;注意司机和车辆在开车前有无异样,发现可疑立即查证,以确保安全。
3.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洁、绿化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服务中心进行处理。
5.负责责任区内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装修材料不准随意堆放,在规定时限内不准施工,防止影响其他住户休息;余坭、装修垃圾要及时清走,不准放入垃圾桶内。
6.负责接受业主投诉,收集业主(住户)的意见,及时通知服务中心,主动热情为业主(住户)排扰解困。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监控中心保安员职责
1.监控室值班的保安员要全面熟悉监控室内的设备功能和使用程序与方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负责监控中心电视屏幕的监视工作,并密切监视消防控制屏和电脑显示系统。全面观察和掌握各个区域的治安动态,发现问题正确分析,果断决定,及时报告并与有关岗哨取得联系。
3.负责对重点部位和可疑情况的电视录象工作。
4.负责录象带的保管工作。
5.负责查出报警位置,及时调动保安员现场查看并处理。
负责接受白天和夜间业主的投诉,并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组进行处理,积极主动为业主(住户)排扰解困,业主(住户)反映的有关问题要主动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争取尽早解决。
7.做好资料保管和保密工作,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监控室,不准向无关人员谈及监控室的运作情况和值班情况。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工作。
四、巡逻岗保安员职责
1.负责按规定巡逻路线和规定时间巡查所辖物业,留意治安消防情况,并作好记录。
2.负责查询可疑人员,及时将推销及闲杂人员劝离辖区内。
3.监督检查业主(住户)装修现场的治安消防情况,及时处理违章装修。重大违章装修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4.负责巡查辖区内设备房、公共设备设施和清洁绿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服务中心。
5.负责顶替需要短时离开岗位的保安员。
6.负责巡查停车场治安、消防情况。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新晨
五、停车场保安员职责
1.维护停车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疏导车场的流量,保证交通畅顺,协调和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2.提醒业主(住户)或客人离车前关好门窗,带走车上贵重物品,作好巡检工作,保证车辆安全。
3.严禁装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劝阻超高、超长车辆进入车场。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4.车场内出现治安纠纷或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疏导和处理。
5.认真按规定巡查车场车辆、消防设施及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一级汇报。
一、负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批示,保障本单位消防及生产安全符合规定。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负责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制度及考核办法;
四、负责组织防火安全教育及消防知识学习;
五、负责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六、负责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并按规定进行业务训练;
七、负责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八、负责做好上级领导交办的安全工作。
九、负责各单位消防安全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登记,及时予以消除,并报告相关领导
十、负责消防器材定位管理,按规定进行换药和维修,使之保持良好完整状态;
十一、负责建立消防器材登记制度,对消防器材名称、数量、存放位置、有效期限、验收人及日期,要制表造册逐一登记,存档备查;
十二、负责对违反消防材管理规定损坏消防器材或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
十三、负责各单位凡因生产必须用火者,事前必须向省公司安委提交书面用火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用火许可证”;
十四、负责全省安全事故处理,应填写“事故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考核并发通报;
十五、负责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六 、负责机关大院内部管理工作。规划管理好机关大院,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搞好机关大院内车辆停放管理,加强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及节假日的值班和日常的门卫传达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胜利油田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统筹、组织、指挥和协调开展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 负责建立完善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定期研究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检查考核。
3、负责公共安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分级管控的落实。
4、负责两特两重时期升级管控的落实。
5、负责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6、负责落实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队伍,明确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7 负责对公共安全工作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应急演练的指导工作。
8、负责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落实。
9、负责结合本单位防护目标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督导重点站库的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10、负责加强公共安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时段的排查工作,查找治安隐患和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1、负责加强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工作,及时掌握社情舆情动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公共安全防范工作。
这次全镇治安责任保险暨关门式治安防控工作动员大会,是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部署推行治安责任保险和实施关门式防控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努力为全镇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刚才,派出所徐所长传达了《区综治委关于在全区推行治安责任保险实行关门式防控的实施方案》。长期以来,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和区公安分局对我镇的社会治安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极大的关心支持,今天,区综治办相主任、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治安防爆巡警大队王大队长又亲临大会指导,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对两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随后区综治办相主任、区公安分局王大队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同志们要深刻领会,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就推行治安责任保险和实施关门式防控工作,按镇党委政府研究的意见,强调以下几点。
一、正确分析形势,充分认识推行治安责任保险实施关门式防控战略的重大意义
当前,全镇政治稳定,社会安定,整体社会治安形势良好。近年来,通过大力实施管区警务战略,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全镇刑事案件得到了有效遏制。2005年,全镇共逮捕8人,劳动教养1人,治安拘留62人,追逃2人。进入2006年,全镇治安形势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之所以有今天这样一个好的稳定形势,是与各村各有关部门的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分不开的,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重心下移、关口下移,抓基层、打基础,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大量的不安定因素在村级得到了及进解决。特别是镇派出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办事处警务、治安管理、治安防范、矛盾排查、纠纷调解等基层基础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及时化解消除了大量的不安定因素,为夯实“第一道防线”,维护全镇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得到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居安思危,超前防范,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矛盾进一步凸现,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治安形势仍然非常复杂,侵财犯罪、流窜犯罪比较突出,各种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一些治安隐患还比较多,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很大威胁。从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看,要有效遏制侵财犯罪、流窜犯罪等多发性犯罪的高发态势,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率,就必须在更高层次上思考问题,寻找对策。为此,区、镇两级在去年成功实施办事处警务战略的基础上,今年又全面提出了实行治安责任保险和关门式防控战略。通过初步实践,可以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工作开展的不平衡:在认识上,有的还不到位,思想还不统一,存在等待观望思想;在宣传发动上,有的村对推行治安责任保险的宣传发动力度不够大,硬件建设还缺项目,软件建设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各村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平安某某”“和谐某某”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治安责任保险和实施关门式防控战略的重要意义,全面分析面临的形势,正确估价工作现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突出重点,稳步实施,扎实推进治安责任保险和关门式治安防控工作
治安责任保险和关门式治安防控是对“农村办事处警务”战略内容的扩展和丰富,作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一个有机整体,互为依托,相辅相成。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常抓不懈,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统筹兼顾,稳步实施。其中,办事处警务战略经过一年的实践运行,已步入相对成熟阶段。当前,要集中精力、人力和财力抓好治安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关门式防控战略的实施工作。
(一)积极稳妥推行治安责任保险工作。治安责任保险是根据“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理念,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对群防群治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推行治安责任保险要坚持“自愿、适当”、“谁出资,谁受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多渠道解决参保经费问题。要广泛宣传发动,扩大群众参与面,形成“以保险求信赖,以信赖助参与,以参与保经费,以经费促平安”的良性循环格局。要科学界定协议的内容,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合法有效的原则签订保险合同和承包合同,落实考核奖惩措施,使治安责任保险步入良性循环轨道。要把推行治安责任保险与加强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村保安队可与治保会合署办公,避免基础设施建设重复投入;保安队长原则上由村治保主任担任。派出所享有对保安队长和保安队员的建议使用权、工资发放权、考核奖惩权等“三项权力”。同时,要继续完善传统的群防群治工作模式,组织内部单位、居民群众、治安志愿者,立足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治安巡逻、邻里守望活动,构建专群结合、警民联防的治安防控网络。总之,各项措施要有力,步骤要稳妥,确保好事办好。
(二)要大务实施关门式防控战略。实施关门式防控战略,建立治安卡点是前提,按照“卡住关口,控制主线,掌握面上”的要求,目前,全镇治安卡的布局位置已经确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治安卡点务于6月底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要规范治安卡点的具体运作制度,配足警力,配齐器材装备,严格值班备勤,织密织牢治安防控篱笆,使犯罪分子“进不来,干不成,逃不掉”。治安卡点平时要作为公安派出所的一个警力工作点,担负情报信息接收、一般性地接处警等职责任务,围绕防范、管理、服务等职能,提高民警“管事率”和群众的“见警率”,切实做到战时“堵”,平时“管”,做到攻防兼备,运用自如。要以办事处民警等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为主体,构筑点线面结合、相互呼应、整体联动的全时空巡逻防控网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
(三)要全面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基础工作对于整体公安工作乃至“平安某某”创建活动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因此,要切实做大做强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要进一步抓好教育发动,认真解决部分民警中存在的无所作为、畏难发愁和急功近利的思想。要抓好警力和防控资源的优化组合,确保基层有更多的警力投入到治安防控工作中去。要做到警力跟着警情走,实行适应动态治安特点的勤务制度,全面推行三班制、夜班制、弹性工作制等勤务模式。要通过减少位子、搬掉桌子、撤掉椅子的办法,让大多数民警走出办公室,走向街面,融入群众,把警力24小时布在社会面,对社会治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控制。要加强巡逻防控,改变目前存在的民警上岗、犯罪分子休养,民警下岗、犯罪分子嚣张的“猫鼠不同步”现象,形成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民警个人有休息,但警务活动始终不停止不间断的巡逻控制态势。要切实树立“花钱买情报、花钱买平安”的意识,坚持领导精力、工作重心、财力物力向基层倾斜,解决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解决基层和一线单位存在的困难,为基层基础工作扎实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推行治安责任保险和实施关门防控战略,事关维护稳定的大局,各村各有关部门一定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各办事处书记亲自抓,村“三大员”、治保主任靠上抓,一级抓好一级,层层抓好落实。
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各项业务工作。派出所、镇综治办将把这项工作作为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导致办事处、村治安关状况不好、犯罪活动猖獗、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人
作者简介:辛程成,北方工业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食品企业不同领域开展试点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都未能将所有食品生产、销售或现场售卖的各类型经营者涵盖在内。食强险制度的建立将成为现有责任保险产品和与食品安全责任领域相关责任保险产品的补充,将更多的食品企业纳入到食强险的规制、约束范围内,避免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出现消费者索赔无门、索赔未果的现象。这一制度是对食品企业的约束,也是对消费者保护,更可在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分散企业的赔付负担,也减少了政府财政的负担。
从制度建设的可行性角度分析,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前后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都为食强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同时,在实践领域,2006年开始实施的“交强险”为也为食强险的设立与实施提供了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依据。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保险人的选择
笔者通过对湖南、浙江、山东等省份食责险试点工作的观察发现,目前各试点省、市、县均采取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以浙江省为例,富阳市是省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第一人,该市选择合作的保险公司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唯一的一家责任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市的餐饮协会负责对注册为协会会员的餐饮企业进行调研,筛选出适合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并负责引导这些企业积极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则负责对这些参与投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身特点和投保内容进行评估和调查,为不同的企业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目前该市已有48家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 与浙江省的做法相似,湖南省在试点初期也选择了经营时间长、公信力高、风险负担能力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合作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为参保的7家企业开发了以“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的专属保险产品。我国其他已经开展食责险试点工作的省份在选择该险种的保险人时的考量因素和最终选择的合作对象与上述两个省份大致相同。大多通过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即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或食品企业行业协会等行政机构与一些经营时间长、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样的合作模式,由行政机构负责宣传、引导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由保险公司负责依据不同食品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防范风险的保单,通过分工合作使得在初期的试点过程中的参与企业和保险公司能切实的感受到食责险在防范风险中的作用,也为持观望态度的食品企业提供了现实的范例,更直观、清晰的展现并宣传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被保险人的选择
对于被保险人的选择,笔者同样选择了浙江和湖南两省,这两省为例进行分析。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浙江省内已有富阳、临安、嘉善、海盐、金华等地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富阳市是省内在餐饮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第一人,该市于2013年开始有包括富阳市东洲街道花果山酒店在内的48家餐饮服务企业与长安责任保险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参保的这48家餐饮服务企业可谓是行政机构、食品企业和保险公司三者间多项选择的结果。首先,行政机构需对市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调研,筛选出符合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企业并对筛选出的企业进行宣传和引导。其次,食品企业也拥有自主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在行政机构进行筛选,企业自主选择后保险公司还要对选择参保的企业进行考察和评估。据长安责任保险浙江分公司富阳支行负责人介绍,保险公司需要投保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也会实地考察企业经营状况和店面环境,最终选择是否为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目前与公司签订的48家富阳餐饮企业在当地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七条中对被保险人哪些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也可看出,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对投保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是否有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的行为、是否在规定的经营场所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等行为十分关注,也是它们在选择是否给企业投保时的标准之一。
参考国内其他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它们在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初期,在被保险人的选择上与浙江和湖南两省的考虑与做法也不尽相同。但对于那些还未被大多数地区纳入到食责险试点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食品安全该如何保障,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该如何控制。笔者认为,对于将中小型企业纳入到食责险保障范围的做法可以参考湖南省永兴县的思路,为避免由于它们经营时间短、规模小、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抗风险意识差而引发的问题,可将同一领域的中小型企业纳入到同一食品行业协会中,由食品行业协会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其会员的经营资质、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的全程监督。由不同领域的行业协会出面代表该行业的中小型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起到保险公司与中小型企业间缓冲带的作用,同时利用行业协会所具有的团体优势还可以为中小企业争取到更为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
(三)责任范围
联社:
依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系统安全保卫责任制量化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辽农信联办〔2018〕332号)及《辽宁省农村信用安全保卫责任量化管理考核办法(修订)》(辽农信联[2009]281号)精神,党委高度重视,成立了由董事长任组长、监事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保卫部)人员为成员的安全保卫责任制量化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于11月25日一30日对全辖开展了安全保卫责任制量化考核自评工作。现将此次安全保卫量化考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组织领导方面
(二)安全教育方面
(三)安全管理方面
(四)安全设施方面
总行年初按照省、市联社监保部的工作安排,依据GA38-2015标准制定了安防设施改造计划并进行了上报,且按计划完成了对东北街分理处的安防设施改造并通过了公安部门的验收,取得了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同时按计划完成了对大喇嘛等18家单位的监控报警改造计划,更换互动门28个网点,现监控监控报警系统、互动门全部符合GA38-2015标准要求;监控报警系统运行正常运行,调阅监控录像严格按照流程办理;监保部按月对基层网点及总行办公楼的水、电、气进行安全检查,各项设施运行正常。
(五)安全防火方面
总行和各营业网点均成立了消防领导组织并制定了防火预案,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按季组织员工进行防火演练;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摆放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各营业网点按总行每季度下发的资料对员工及时开展消防培训。灭火器由总行在年初统一进行更换,责任到人,办公楼、锅炉房、厨房等重要部位均有人管理。
(六)守押监管方面
监保部除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外,每天通过远程监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雇用7台运钞车对全辖各营业网点现金押运,总行监保部每天利用远程视频监控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与保安队长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领导方面,保卫部门与办公室混设。
(二)安全设施方面,由于改造现金柜台及墙体需要的工期较长,影响正常办公,我单位都是在夜间施工,影响了工程进度,安防改造计划未全部完成。
三、考核得分情况
组织领导得5分;安全教育得15分;安全管理得30分;安全设施得22分;安全防火得15分;守押监管得6分。考评合计93分。
四、下一步工作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路径;强制保险
引言
近年来,我国食品污染和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由于多数食品生产商家缺乏食品安全问题的财务保障措施,加之事故发生之后缺乏明确的问责体系和及时的赔偿机制,因而一旦食品问题发生,不仅会危及到生产商的正常经营,更无法保障消费者能够得到适时的赔偿与治疗,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因此增加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负担。由于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推行过程中投保率较低,推广不足,远未达到其解决食品安全保障问题的预期,同时其商业化实施过程中效率较低,有效需求开发不足,逆向选择问题严重导致展业成本、投保费率偏高,因而由商业险转化为强制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通过研究食品商家、消费者、保险公司等微观主体,分析如何探究针对其实际效益强制化的改善措施,从费率的拟定,立法的支持,可保与不可保的界定几个维度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从而使其更好地推广。
1理论分析
从供给方角度而言,由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较高,风险大,再加上复杂的食品责任认定和赔偿程序、保险费率界定困难等,保险公司对食责险普遍不看好,缺乏开发产品的积极性,这就导致在供给层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存在一定问题,食品安全责任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最重要的法律基础,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我国食责险普遍采用商业保险的组织模式和自愿投保的实施模式下,商业保险的盈利性质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在推出该保险产品时看重其收益,并制定较高费率。因此单纯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举步维艰,推广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从需求方角度而言,很多生产商认为食责险的保费高,赔偿限额低,无法起到帮助其从食品纠纷中脱身的效果,也没有起到分担风险的作用,导致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因而宁愿选择自留风险,通过私下赔偿来解决食品纠纷,因此选择自行融资进行赔付的情况较多,不愿意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由于保险理论和知识在我国普及性程度不高,我国食品生产商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没有很正确的认知,不了解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认为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难以及时快速的进行赔付,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感也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求效果不明显。而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后,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通过补贴等形式促进其需求。从受益方角度而言,食品安全责任险强制化首要意义是对于人民身心健康的保障,强制性要求商家对于自己生产产品安全食用的保证,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之一。广义上而言,更是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稳定有不可小觑的影响力。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险,但由于其投保率低,保险作为转嫁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途径之一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展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业务,同时克服商业化投保中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提高保单质量,降低业务成本,增强保险公司有关食品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而强制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减轻食品安全事故对食品生产商造成的损失,让食品生产商有足够的精力财力对消费者进行补偿,也保证了食品生产商能够继续维持生产。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以让消费者得到有效补偿,毕竟单靠食品生产商,补偿不一定能较为快速地获得,补偿额度也难以沟通达成一致。但一旦有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快速获得补偿,避免因为补偿不及时问题与食品生产商产生纠纷。
2实证分析
2.1数据获取
广西南宁已经开展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因此调研地选择了广西南宁。调查共发出问卷470份,回收470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461份,问卷有效率达98%。接受调查的人员均为广西南宁的食品生产商,调研对象主要是食品加工原料,餐饮服务,各类副食品以及其他食品生产商。
2.2模型构建
待估计logistic模型的形式为:计算统计量为:Wald,自由度为1。由式(4)可得拒绝域临界值,设为k。调整筛选数据反复计算,使得Wald³k,而拒绝H0,从而认为β1β2βn不全为0。即在显著性水平α下拒绝H0,于是认为回归方程显著。通过SPSS软件及问卷样本资料,可得到下表所示的样本统计描述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分别用Zt统计量,作为相关系数的回归结果,衡量四个核心变量对敏感程度,以此区分其回归显著性,与logistic模型结合,反向分析食品责任险需求转换条件下,各因素的影响大小。从表中结果来看,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后,实际产品需求会受到安全险责任范围的影响,特别是险责项对于需求的敏感性最大,即需求会受到保险责任范围较大的影响,是后期调整的重点所在。进而,进行单一变量对食品从结果中可以看出,系数比较显著的变量除常数外有保险费率FEE,政府补贴SUBSIDIES,保险赔付责任覆盖RESPONSE。食品安全责任险实际缴纳费率对食品生产商参与投保的意愿和有效需求呈显著负向作用。这表明,费率进行一定调整,覆盖面会显著增加,在高弹性条件下进行费率压缩,进而盈利可能性就越大。要想让食品安全责任险在当地得以推行,对有效费率的调整(通过补贴、联保等形式)将是重中之重。同时,AVAILIBILITY与RE-SPONSE对参与保险的正向关系表明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与保障责任的可靠性,能够增加食品商家对于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选择。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从微观角度看,改善食品安全责任险费率,在政府适时补贴情况下开展食品安全责任险推广能够最大程度的提高保险需求,同时,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与宣传工作也是保险需求的有效影响因素。
3结论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中面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在经营场所或公众活动场所,因经营者、组织者未能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消费者或活动参与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即是以该条为基础进行评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特点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7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金融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照顾、保护顾客或活动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杨立新教授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负有这一义务的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所应遵守的一种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承担责任。”张新宝教授主张安全保障义务特指经营者应当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进入其管理场所或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所负有的保护义务。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
目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设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侵权行为。这是指商场、银行、宾馆、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中设施、设备,即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他人损害。这些负有安保义务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侵权行为。该方面的侵权指的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工作人员在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瑕疵或者缺陷,未尽安保义务,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活动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第二,没有坚持服务标准,造成了损害。第三,没有履行必要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造成了损害。
(三)因没有履行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义务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防范和制止第三人对消费者或其他活动参与者的侵权行为,若在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受保护人损害的,也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定的类型。
(四)违反因先前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具体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先前行为,因而对他人负担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因先前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即成立不作为形式的侵权行为。
三、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评析
(一)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过于狭窄。该规定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采取的是列举式模式,其在适用中对于一些列举范围之外情形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并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显得过于狭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其中一种类型,此外其他应当涵盖的情形并没有涵盖在内,如主人对客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先行危险行为(过量劝酒等)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此外,一些需要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进行利益衡平的新类型案件也必将不断出现(例如驴友之间安全保障义务),过于狭窄的定义不利于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较小。《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关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仅仅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变化,私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频繁,如生日宴会等,如由于主人的过失,对在聚会过程中的受邀者造成人身损害等类似私人场所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未作明确规定,这无疑成为《侵权责任法》立法上的漏洞或空白。
(三)归责原则不明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未做明确规定。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 归责是负担行为之结果, 对受害人而言, 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上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将过错推定责任作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并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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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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