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诊所课程总结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
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发展起来的。1999年,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开始研究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高校开展的可行性。2000年1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七所国内知名高校正式向福特基金会提出立项申请,要求参加诊所法律教育项目。随后,在福特基金会的主持下又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准备工作,9月,这七所高校同时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标志着诊所法律教育正式落户中国。[4](P15-16)此后,越来越多的高校申请加入到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中来。2002年8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经过十年的推广,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自2007年之后,申请加入委员会的高校逐年递增,并且多数院校已经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福特基金会十年来坚持不断的资助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更得益于近年来教育部加强实践教学的有关规定的推动作用。教育部200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0条规定,“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推动高校实践环节教学改革,并把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性指标。”2007年《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9条再次强调.“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在此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成功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迅速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系中得到普及。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经过十年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已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高校,都将其作为实践教学课纳入到教学计划之中,部分高校还将其列为必修课。将诊所课程列为必修课,应该说是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的,美国的法学院往往开设有名目繁多的法律诊所课并作为选修课,由学生任选,并且不同的诊所为了吸引学生选课,往往会在学生选课前进行形式多样的诊所推介活动。而我国多数高校目前只能开设一门诊所课程,为了满足教育部对实践课的学分要求,不得不将其列为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由于我国法学专业仍然以本科为主,所以诊所课程的对象,一般是本科阶段二年级以上的学生。由于大四上学期,学生面临着国家司法考试、考公务员、考研等一系列的事情,根本无暇专心上课,所以,诊所课程的对象一般为三年级的学生。部分高校也已试点为法律硕士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诊所课程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允许学生跨年级选课,二年级下学期的学生至法律硕士生都可以选修该课程。[5]
第三,诊所教育课程涉及的内容日益丰富,各高校结合自身特点,开设了不同的法律诊所,并形成了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诊所,如农民工权益保护诊所、社区法律服务诊所等。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之初,部分高校往往设立某些综合性诊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持公益性的前提下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专业法律诊所。
第四,中国法律诊所的主题相对集中在民事领域,刑事法律诊所的发展缓慢。这主要与在刑事诉讼领域学生缺乏必要办案身份有关。在民事诉讼和仲裁领域,学生以公民的身份参与活动,而在刑事诉讼领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律师辩护人权利受到较多限制,学生以普通辩护人身份很难参与诉讼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刑事法律诊所的发展。第五,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兼顾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育。诊所法律教育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色彩,但作为一门实践教学课程,更多的是针对传统讲授式法学教育的弊端而设立,通过教授学生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其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自主学习的能力。办案不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让学生真实的案件只是教学手段,让学生掌握方法、学会做一名法律人,才是诊所教育的首要目标。
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十年来,虽然取得了可喜的发展,但仍然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境,对此,已有不少学者撰文加以评述[6],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师资问题、学生办案身份问题、资金问题、案源问题、教学目标的定位问题以及与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问题。
(一)师资问题。
美国的法学院开设有名目繁多的法律诊所课程,诊所教师只从事诊所课程的教学,不承担其他专业课程教学工作。诊所教师都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作为单独序列,与传统法学课程的教师采用不同的考核标准。部分法学院校的诊所教师完全由当地的公益律师兼任。[7]而我国的诊所法律教师基本上都是由法学院的专职教师兼任,其本身往往还承担着不只一门的传统法学课程的授课任务。此外,诊所课程这种课堂教学和个案指导并存的模式,决定了诊所教师要付出比传统讲授式课程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四川大学法律诊所,除每周3课时的课堂讲授外,诊所教师还须直接指导6-8名学生办案。以某普通刑事案件为例,指导教师先后与承办学生面谈4次,每次约耗时30-60分钟;电话联系9次,每次耗时3-20分钟不等;E-mail联系3次,每次回信耗时5-20分钟。合计下来,教师须在每个案件上耗时5-8个小时。除此之外,诊所教师还需要经常协调外部关系、处理突发事件等。实际上,占用夜间、中午、周末时间指导学生,对许多诊所教师是很平常的事。”[8]然而,我国的诊所课程教师在职称评定、教师考核等方面并不比一般课程教师享有优惠,仍然面临着科研、教学工作量等压力。此外,在教师工作量计算方面,目前各高校做法并不统一,有的高校只计算诊所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对于个案指导不另行计算。如清华大学诊所课程,课堂教学由两名教师共同上课,工作量每人都按全部课时计算,但课堂外的个案指导就不再另行计算。[9]有的高校,诊所课程由多名教师共同承担时,平分工作量。这些做法,不能起到鼓励教师投身诊所实践教育的作用。再次,在诊所教师的选定方面,一般要求有一定实务经验的教师担任,而我国高校开展本科教学的授课骨干多为近年来新引进的年轻博士,虽然有着较高的积极性,但实务经验相对欠缺,在诊所授课中面临着很多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应当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做法,将诊所教师作为实践课教师单列,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课教师,但这不能等同于国内高校目前对实验员序列的单列。聘请公益律师作诊所课程的兼职教师,是解决师资问题的有效办法。公益律师经常面对贫困当事人,比较有爱心和耐心,由其担任诊所课程的教师有利于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如果在现阶段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只能由专业课教师兼任时,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则给予适当优惠,如科研工作量标准予以减半等。同时适当聘请少量的公益律师作为兼职诊所教师,与法学院系专职教师共同开展诊所课。
第二,针对诊所教师工作量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课堂上是两位教师共同上课,理应各自计算全部课时。对于教师的个案指导等实践教学部分,也应该给予工作量计算,具体可以根据不同的诊所类型加以适当区分,采取类似学生论文指导的做法,根据与学生面谈或者电话、邮件联系的频率,大致估算出一个工作量,提高教师参与诊所教育的积极性。
第三,针对当前法学院系的青年教师缺乏实务经验这个问题,可以通过鼓励有志于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青年教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办法加以解决。当然,这需要因人而异,有些教师科研能力非常强并且不善于与人打交道,此类教师就不适合培养成诊所课程的教师;而有些教师性格活泼,喜欢与人交往,并且热心于诊所教育的,就应该鼓励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进行实务方面的锻炼,从而能更好地成长为一名优秀的诊所教师。
(二)学生办案身份问题。
前文已经提到,当前我国的法律诊所主题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刑事法律诊所发展非常缓慢,其局限性主要源于学生缺乏相应的办案身份。事实上,即使是在处理民商事等案件时,身份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处理。在面对工商、税务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时,或者在与对方当事人谈判时,只能提供学生证、以公民身份出现时,对方经常会不配合学生的工作。而刑事诉讼法中强调非律师辩护人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等都应经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批准,实践中获批的可能性较小,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刑事法律诊所的开展。在美国,诊所学生案件时,具有准律师的身份,各州最高法院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明尼苏达州最高院专门制定了《学生执业规则》,对于法学院未参加诊所项目的学生和参加诊所项目的学生进行执业活动的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诊所学生执业的范围明显大于未参加诊所项目的学生。其规则第2条第1项指出,“一名适格的法学院学生在执业律师的监督下,可以从事一名执业律师在客户时或为客户利益从事活动所进行的任何活动。”(Aneligiblelawstudentmay,underthesupervisionofamemberofthebar,performallfunctionsthatanattorneymayperforminrepresentingandappearingonbehalfofaclient.)[10]这给了诊所学生合法的身份,使其能够在诊所教师同时又是执业律师的监督下,在参加诊所课程期间顺利案件。对此,有学者建议,“允许获得司法考试资格的学生凭借司法考试成绩单申请实习律师资格,尔后允许其在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包括社会专业律师和法律院系的兼职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诊所进行实习。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又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授予实习律师资格,能有效地解决学生的执业身份矛盾。”[11]但是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只有大三年级以上的学生经申请才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下旬,即大四第一学期,拿到成绩单时一般为年底,并且根据现有的司法考试通过率,通过的学生应不足50%。这一建议对于在研究生阶段开展的诊所课程还可以适用,但无法满足本科阶段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借鉴美国法院关于学生执业的规则,制定我国的《学生执业规则》,允许学生在诊所教师的监督下,享有准律师身份。所有参加诊所课程的学生都应该登记在册,在当地律师协会备案。当然,鉴于我国不同于美国的诉讼体制和教育体制,这类规定应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联合制定。其中可以对诊所学生资格规定相应的标准,如必须已经接受过国家承认学历的正规大学两年以上法律专业学习,对学生的活动也可以做出相应规定,如必须在诊所教师的陪同下出庭支持诉讼等。这样既给予了学生合法的身份,又保证了办案的质量,有利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三)资金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相比传统讲授式或案例分析式法学教育,是一种昂贵的教学模式。讲授式教学模式下,课堂人数往往可以达到上百人,而诊所课程容纳的学生规模小,一般不超过30人,否则,诊所教师无法指导、监督学生从事实践活动,并且课堂教学中也无法有效互动。[12]而且,诊所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学生办案需要办公地点,外出调查需要交通费用,这些都需要资金支持。因此,要想推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必须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寻求多方面的支持。首先,就诊所的办公场所而言,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如果设在校内,可以积极向学校申请,或者联合学校现有的社团组织,如法律援助中心,借用其已有的学生活动场所。如,广西大学特别为诊所课程指定有专门的60平米法律诊所专用房(用作接待室和教室),开通了热线咨询电话,并配备有专门的办公与教学设备。[13]其通过争取学校的支持,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值得借鉴。如果设在校外,可以通过与有关机构合作,将办公地点设在其办公场所内,既方便了与有关机构的合作交流,又节省了一定的办公经费。[14]其次,就学生的交通费用问题,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生实践活动经费。自教育部要求加大对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后,学校在此方面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借此机会,诊所法律教育可以通过向学校申请相关经费,谋求发展。此外,诊所教师在选择案件时,尽量选取学校所在区县内的案件,以减少学生外出调查、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费用。因此,我国当前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关键在于要争取到所在学校的支持,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师资方面的问题,更能解决经费问题。同时也要通过宣传诊所法律教育,争取外部资金的帮助,如国外基金的资助、国内大企业或者慈善组织的赞助等,多渠道多方面地拓宽资金来源。
(四)案源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能够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有相对充足的并且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以供教学使用。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教学,办案只是教学手段而非教学目标,所以在诊所教学中并非学生办理的案件越多越好,而是要求诊所教师起到把关作用,选取合适的案件交给学生实践。挑选的前提是要有充足的案源,现实情况却是很多诊所几乎没有案件可办,更别说挑选了。这种局面严重制约了诊所的发展,必须加以解决。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拓宽对外合作的范围,可以跟当地的多个组织,如消费者保护组织、劳动者保护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会、基层法院、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加强联系和合作,在其办公场所设立值班点或者在醒目位置放置诊所宣传材料,以吸引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向诊所寻求法律帮助。第二,有条件的诊所,可以开通法律咨询热线,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而发现适合的案件。第三,不论是在校外设立的办公地点,还是校内设立的办公地点,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学生值班,以备有人前来咨询。第四,可以制作宣传网页,通过互联网对诊所进行推介,并由专人按时更新,扩大影响力,凝聚人气。
(五)教学目标的定位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法学院,这与其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有密切关系,并与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有关。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是其法律人生的第一步,如果执业比较成功,多年后可能会被任命为法官。其法官是从律师中选出的,所以,法学院教授的执业技能即律师执业技能。诊所法律教育的成功,就在于其给予了学生在校期间接触实际当事人、掌握律师执业技能的途径。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警官都是由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培养其将来成为合格的律师,律师执业技能只是教育的一部分。同时,我国的法律传统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先验性,以成文法为主,法学教育历来重法学理论轻职业技能。因此,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主要是针对传统法学教育过于偏重理论的缺陷,强调加强实践性教学而兴起的。其教育目标的定位与美国法律诊所存在差异,其涉及的执业技能应该包括哪些?学生进行法律咨询、办案主要是从律师角度分析问题,如何处理与将来的职业方向不一致的问题?这都是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第一,我国目前开设诊所课程的高校中已经包括了一些公安、警官院校以及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所以在这个方面,我国的诊所课程教学目标也应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涉及的法律职业技能应更为宽泛,不仅仅包括律师执业技能,主要是让学生掌握学习的方法,掌握自主学习的能力。第二,至于学生实践中主要是从律师角度出发办案的问题,可以通过课堂模拟、角色扮演的形式来体验其他法律职业人的思维和办事方法。并且,在诊所课程中,也可以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参与到诊所课堂中与学生互动,从而让学生感受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共同性和差异性。
(六)与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问题。
法律诊所课程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一门新型实践课,其发展对推动法学教育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诊所法律课程之前,我国高校法学院也已经开设了一些传统的实践课程,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实务或者法律实务、模拟法庭以及毕业实习等。如何处理与这些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是摆在诊所法律教育面前的重要问题。
本文通过展现学生对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反映出来的问题,运用教育学、法学与法律实践的基础理论,试图分析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与条件,并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问题:学了,但还是不会
综观诉讼诊所课程的设计郑重职业技能的培训,主要由谈判、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写作、质证、辩论、模拟法庭和职业道德几部分组成。要实现这些课程的目标,需要学生课前做充分的知识准备和思考。但由于学生普遍受到学业和就业压力,他们不可能全身心地保证诊所课程需要的充沛时间与精力,因此要求学生做到课前充分准备对学生来说过于苛刻。为弥补学生准备诊所课程的不足,北大诊所采取了教师课前将课鉴与参考资料发给学生的做法,课堂上师生只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共同对实例进行剖析。即便如此,学生课下反映,提前发放课鉴,读了一遍根本没什么感觉,即便是课堂重点剖析的知识与经验也还是不能完全理解。而在实际操作时,更明显地暴露出了“学不致用”的弊病。总结性的职业技能经验“读得清,看不懂,更不会用”是诊所学生的普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 不知道课鉴对自己有什么用。经验是实践的总结与提炼,它是以具体的实例为背景的。对于缺乏实践、甚至是缺乏生活与社会阅历的学生来说,没有实例感性的背景,而仅凭想象,并不能知道这些经验与理论知识有什么区别,更不可能理解它与实践的关系。
2、 在办案时,具体操作与所学知识、技巧脱勾,经常想不起来用这些经验和技巧。
3、 办案不按诊所要求的方式工作。工作零散、抽象、不具体是学生的通病。对具体的案件与工作没有计划或不知道计划什么;做出的计划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调取证据和分析意见思维零散,缺少主线;不能准确把握案件,并不能深入案件的认识;工作凭直觉,缺少法条论证与支持。
4、 不能确定工作目标或工作目标不明确。
5、 工作内容与确定目标的相差较远,而自我不能察觉和发现,或是无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6、定式思维,应变能力不足。
7、坐等安排,工作主动性差。
8、执着、坚韧的敬业精神不足。
9、学习仅限于“入门”,缺乏自我“修行”。惰于思考和不能脚踏实地地从事点滴工作,阻碍了学生的进步。
二、根源:尚未全面掌握与坚持的诊所法律教育原理
学生出现的学习问题,正反映了我们教育的弊端。探究根源在于我们尚未全面掌握与坚持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原理。寻根导源,认知“学习行为”理论、技能、价值和态度的一体式教育标准、个体差异教育和去除“权威”、增权赋能的教育理念构成了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基础。
(一)认知“学习行为”
我们在诊所教育过程中,经常感受到,学生个体的学习能力对课程的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人提出,在当今世界中,个体的学习能力已成为一项最基本的生存能力。教育最终总要落实到个体的学习行为上,教育质量的高低从本质上分析取决于学生学习能力、水平、效益的高低。[1]教与学的关系理论也步入了教学互长,以教促学的时代。因此,对个体学习行为和社会学习环境的研究与创新不仅已成为当前世界教育改革的重大突破口,而且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2]它也是诊所教育工作的基础。
我们已从前苏联巴浦洛夫的“条件反射”的制约学习理论,发展进入到“认知科学”的时代。[3]我们在诊所教育中提倡“学生在学习中应具有主动性”的教学理念,正是对认知学习理论的体现与运用。而“认知学习理论”还提出另一层面的看法,学习者不仅具有主动性,而且先前知识内容和结构对学习有极大影响。[4]应用到教学情境,教师必须认清一个事实:学生根据其背景知识与生活经验学习新的知识技能,在学习过程中建构新知识技能的意义。
在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我们面对的是大学本科生或研究生。他们虽然不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和社会阅历,但在二十多年的生活、学习与参与社会活动中,获得法律书本上的知识,也耳闻目睹了不少法律实践的现状。他们选择诊所课程,正是想实践自己的所学,实验自己的能力,验正自己的感受,接触现实和追寻理想。学生提出问题时,往往凝结了他们以往知识、经历、感受、矛盾、变化与冲动。敏锐地从学生的提问中发现学生困惑的症结所在,把握学生学习的脉搏,这对调整教学计划、内容与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指导是很重要的。
(二)技能与价值、态度一体式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的兴起与迅速发展,并成为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不仅在于它采取了新颖的教学方法与形式,更重要的是它全面体现和实践了“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5],它的教育内涵与理念充分实践了国际教育的标准。[6]它从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综合全面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前四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才”;后两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伦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德”。它融法律学习技能的培训(读写能力、口头表达、解决问题)和基本的法律实践的知识、技术、价值和态度为一体,促进学生自觉地开发其全部的能力,充分参与自身实践与发展的设计,帮助学生对法律实务自主做出明智的决定,并有目标地继续学习。这样丰富、全面的内涵,要求我们的教育工作也必须是全面、充分、系统和综合的。
我们培训学生法律操作技能时,学生不是不明白技能与经验所表述的字面意思,而是不能把握其中的内核。我们传授的技能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抽象的经验描述;另一种是具体的细节操作,如与客户交谈如何表达不同意见,调查取证需要带什么工具,等等。在实际办案或模拟中,这些经验,无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经验,学生经常会将它们抛在脑后。当问到他们,为什么不采用这些技巧或经验时,有学生说,“因为没有实践经验,所以不能真正理解”。“没想到,忘记了。”“不知怎么用。”这时,拿出发给同学们的参考课鉴,逐条与他们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讨论后,他们承认,确实没有很好地去理解这些知识,更没有将这些知识与办案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探讨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发现首要的原因是学生并没有深入地思考自己职责和任务,是工作态度存在问题。
因此,在法律职业的技能教育中必须与职业伦理教育相统一。未经法律专业训练者是绝不可能在实践中靠自学、靠摸索而系统地掌握一整套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的。因为法律职业素养是一种不同于大众的“自然理性”的专业化的“人为理性”。即使是法律职业伦理,也只能靠在法律专业学习过程中结合法律原理才能得以理解和培养。[7]没有良好的职业精神与投入的工作态度,技能的培训只能是“事半功倍”。
(三)个体差异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内涵与方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教育观。[8]在诊所教育中,更注重以人本主义为教育理念,强调学生个人的发展,变被动教育模式为互动模式。我们的教育目标是通过每个受众个体来实现的,因此,发现、培养学生个人的独特性和个性,我们教育的内容也不应再执着于某些知识,而是赋予各种知识平等的地位,教育的制度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单一走向多元。培养学生的主动性、选择能力是诊所教育的特点和重点所在。[9]而诊所课堂侧重的是学生的共性问题,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在课堂上被淹没了。
个体差异的教育方针,需要以个别指导为教学核心,课堂教学为辅助。个别指导需要大量的人力与精力,这一要求暴露了我们诊所法律教育资源的严重馈乏。也正是指导教师人力和精力的不足,使得诊所并不能为学生开辟个性发展的指导与机会,学生在诊所中所受的教育也未能与传统的教育明显地区别开来,这也不能打破学生的被动学习习惯与封闭思维,实务技能的掌握与运用自然也被禁锢在狭小的范围里。
(四)去除“权威”,增权赋能
我们从事的诊所法律教育,它强调学生要发表自我观点,没有标准答案,立场多元,观点多元,教育的目标是“增权赋能”,坚定地“去除权威”。[10]我们的诊所教师多是在“权威”环境下受到的教育,在教师生涯中,树立“权威”也是经典的教学之道。教师往往不能自己打破自己的“权威”,这种“权威”意识也在影响着学生有意无意地要在当事人面前要树立“权威”。“权威”与“面子”成了教育中发展多元,尊重个体的重大障碍。
前面提过,每个人的观点和学习都会爱到他原有的认知背景的影响。教师仅从个人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采用定义、定性的方法确定的观点,并不能完全得到学生的认同;学生不能从与教师的交流与合作中得到足够的尊重与重视,他一直处于附属的地位,没有主体的独立性。当然,这种教育也不能实现诊所教育“增权赋能”的目标,也不利于学生多元化的个性发展。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几个误区
由于对上述教育理念认识不足,在诊所教学工作中,就会出现一些误区。
1、 法律技能培训与职业道德相分离。
2、 高估学生的能力。作为老师从信任与尊重学生人格的角度出发,认为他们已经都是大学生,有独立的思考与学习能力,对自我有足够高的要求。再加上学生主动来到诊所,同意提供法律援助,说明他们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因此,教师误以为“响鼓不用重锤敲”,采用点到为止的教学与指导,认为学生“应当知道”,并“会这样去做”。而实际效果并不好,学生常常并不能觉悟到工作态度与方法存在的问题。
3、 低估学生的能力,对学生的提问,教师又回到了“法律应然”的理想中。在诊所式这种以实践为基础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关注的多是法律现实操作的情况。他们提出的问题带有极强的现实操作意义:“法庭进入辩论阶段,我又要提出新证据怎么办?”“我能否在庭后提交的词中增加意见?”他们的询问不只是为了解法律程序知识,而更希望知道,他们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官的同意,自己的主张现实中是否可行,还有什么办法可弥补。学生的提问,不再是对法律应然状态的追求。
4、 教案过于理论和抽象。法律职业技能是实践体验的产物,总结经验必然是对实践的抽象概括与提炼。而学生要真正理解和掌握职业技能,更需要的是将经验具体化到某个操作内容上。没有经验产生的背景条件和情景为依托,就失去了技能培训的基础。
5、 对学生的指导与引导不具有可操作性。诊所教育重在操作,教师的指导与引导过于纲要和抽象,例如只是问学生“你怎么想?”而勇敢的学生会回答“我不知道。”此后,教师就笼统地叫学生“去思考或查资料”,而没有具体的提示与引导。这在教学方法上就又回到了传统的教学模式中。这样的教学工作并没有给学生进行开拓性、创造性和可操作性地工作起到典范作用。这种不能指出学生学习要害的教学工作,不仅不能打开学生的思维;甚至是在给学生传达一种信息,诊所教育也是虚渺的。
6、回避与掩盖立法与司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可能性有二:一是我们教师也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由于“权威”意识,又不愿意承认“有心无力”的事实,怕在学生面前暴露自己的缺陷;二是为教育“贴标签”——教育为美、为善、为真。实际上,教师只是在自欺欺人,学生对教师的这些想法与做法一目了然,“不解渴”的遗憾则会引导学生重回到“象牙塔”中,遗失了诊所教育的目标。
(一)诊所案例选取的原则
法律诊所在教学中的应用,区别于案例式教学方法,案例式教学法是法学教育中常用的教学方法,在一般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讲授过程中,案例式教学法是作为辅助,来让学生更好的理解理论知识,掌握理论知识。但是,若开设诊所式教学对学生进行培训,则是需要案例把所要培训的内容系统起来,一条线,这就需要案例的选取要有高瞻远瞩性质,所选取的案例,要具有一般案件中一些规律性或者带有共性的东西,如:要具有完整性,材料要完整,内容要清晰等。1.完整性。学生对案情事先有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诊所式教学,因此,案例需要能够帮助学生对案件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一个案件的大致分析过程为,首先分析案情,然后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分析己方当事人的诉求,以此观点出发,寻求相关法律依据,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我们教学单元环节需要学生归纳事实、总结焦点,而该案件没有争议的焦点,则不符合我们此单元的教学目标,因此,案例需具有完整性,才能够体现我们教学目标的要求。2.准确性。比如,此单元我们的教学内容是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则案例应当是民事案件,若是选取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则与我们的教学目标不相符。3.符合学情。这就要求案件的选取应当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作为三本院校的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口语表达能力以及灵活应变能力都较强,但是对于基础理论的知识的掌握与理解,还是稍欠缺一点,因此,选取的案例尽量考虑学生的分析能力,避免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对于案件本身具有争议性质的案件也不适合学生进行演练。此外,还要考虑课题学时的有限性,选取案情概括全面难以适当,学生易于把握的案件。
(二)诊所案例选取的途径
案例选取可以是具有社会影响力,案情大家熟悉的一些案件。每年都有一些案件是社会公众所热议的,这些案件既是大家事先知晓的,又具有新颖性,能够激起大家的共鸣与热情,否则,即使一个案件非常经典,但是多年使用的话,教师本身也会失去热情,教学效果必定受到影响。另外从权威教材中寻找,诊所教师从实践中选取,立足于自身,利用各种资源扩大案例选取的渠道。在案件类型的选择上主要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下辖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其他一些公益机构合作,有保障地获得一些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案件,这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容易收集,在法律上争议不大,比较适宜诊所学生。
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必备条件
(一)充分的物质保障
三本院校和公立高校相比,虽然欠缺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但同时却也存在资金来源多样性的特点。股东有权安排资金的使用。学校要持续发展,保持不竭的活力,必须以“一切为了学生发展服务”为中心。应用型高校的改革势在必行,法学实践性人才的培养更是大势所趋。为培养出更为实践能力强的学生,学院必然愿意投入资金开办诊所式课程。
(二)师资力量的储备
1.三本院校的教师多以年轻教师为主。这一批教师多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有着深厚的知识储备。同时也有极大的热情学习新知识。法律诊所的教师不仅需要掌握民法、刑法等实体法,还应更多地熟悉诉讼法学和律师实务。鉴于目前高校教师缺乏此类经验,可以安排教师去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实习。最好是兼职做律师工作或陪审员。这样有利于教师积累办案经验,接触过不同类型的案件,熟悉司法工作的实际程序和律师执业技能,这样辅导学生办案才能得心应手。2.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除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外,还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只有教学经验丰富,才会抓住学生的心理,正确引导学生的思路,有的放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在系统的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还要注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培养。3.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应具备多维的知识结构,不断研究各部门法律体系。平时教授诉讼法的教师在成为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后,应研究民商事法律,如:劳动法、婚姻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实体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有实体法教学经验的教师在成为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后,还要熟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指导教师应拓展经济管理知识,熟悉税务、统计、管理等相关业务,这样不仅能指导学生办案,还符合诊所管理的要求。教师外语水平的提高,在诊所实践教学中也越来越重要。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国外,我们所阅读的资料和国外专家教授的培训指导均使用英文,尽管资料和教授的发言可以通过翻译来解决,但容易形成隔靴搔痒,也降低了效率。如果法律诊所的教师在与外国专家教授的对话交流和阅读资料时能熟练使用英语,能大大地提高工作的效力,而且还能更好地领会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与世界法学教育的最新潮流接轨。4.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要经过专门培训,掌握诊所法律教育所特有的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从国外引进,国内无现成的资料可供参考。法律诊所教师可通过专业培训或去国外学习观摩,阅读国内外的文章和书籍,借助身边的经验来学习各种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
(三)课程考核标准的确定
(一)时间的选择
由于学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学生的需求是一种结构性的矛盾,即使在诸如美国等教育资源丰富的国外大学也不可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考虑到我国目前高校实践教学资源稀缺的客观存在,在课程种类的选择上,最为妥当且最可行的选择就是将法律诊所实验课程设置为选修课。它是在既有模式和资源供应之间的紧张状态下,我国各高校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探索和实践中验证的一个适合中国现有教育状况的最佳选择。法律诊所实验课程要求学生首先要学习和掌握法学的基本和一般理论,学生只有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才能有效地进行诊所实验,做到理论联系实践。因此,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应该要求学生在三、四年级参加。
(二)地点的选择
作为法学院的一门实验课程,法律诊所的地点一般选择在高校校园之内,但由于需要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因此在确定法律诊所的地址时,必须考虑到前来求助的当事人。诊所地点难以找到,会给求助者带来不便;求助者不分时间、络绎不绝,也会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法律诊所实验必须要有独立的实验场所。有条件的法律诊所,又可将法律诊所在空间上作出接待室、会谈室、资料室等功能化区分。此外,根据法律诊所实际需要,应当在会见室、接待室、资料室的显著位置,将诊所简介、实验操作流程图、重要的规章制度以及诊所的值班人员名单、值班日期等进行适当布置,便于学生、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及时了解,以保证法律诊所实验的顺利进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进行,离不开必要的实验设备和相关设施:(1)电话;(2)电脑;(3)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4)摄像机等视频技术设备;(5)办公桌、办公椅、档案柜等基本设施以及订书器、文件夹、复印纸、记录笔、实验表格等。
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人员安排
(一)法律诊所主任的选择
法律诊所主任(或法律诊所负责人),是法律诊所的行政负责人、管理决策人,负责诊所的组织、管理工作。诊所主任可以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不承担授课任务但熟悉诊所教学的教师担任。诊所的人员组成、财政状况、资金调配、工作重点、重大决策,由诊所主任在征求诊所教师、行政人员以及学生的意见后做出。国内各高校在确定诊所主任的工作中摸索出了许多有效的经验。比如辽宁大学在设立法律诊所时,考虑到法律诊所需要学校、法学院、特别是院领导与广大教职员工的支持,因此决定由法学院的院领导作兼职诊所主任,这样可以解决许多诊所面临的如安排场所、保证学生学分、计算教师工作量等实际问题,也有利于巩固诊所在法学院中的地位。当然还有的高校推选指导教师作诊所主任,这些教师因为熟悉诊所教学、参与指导,同样在诊所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诊所指导教师的聘任
目前中国的诊所教师队伍,几乎都是从原有的法学院教师队伍中产生,但是专职诊所教师很少,兼职教师居多。大多数法律诊所教师在从事法律诊所实验课程教育的同时,还要兼一门或几门传统法律课程,继续从事原来部门法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因此诊所教师队伍显得十分薄弱,尤其是专职教师十分缺乏。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教师评定方法与标准、以及教育部对法学课程的设计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因为没有合理的评价机制,难以维护诊所教师对法律诊所实验课程持续的热情和精力的投入,严重挫伤老师的积极性和持久性,而这直接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存续和运作的质量,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这一问题在短时期内恐怕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但相信随着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在国内的蓬勃发展,以及其所带来的显著成效,终将影响教育体制与模式的重构。诊所教师的聘任办法应该制度化、规范化。各高校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诊所教师的聘任办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诊所教师的遴选和聘任做出书面的详细规定。在目前情况下,一般专职诊所教师的聘任可考虑由法学院推荐,学校定岗定编进行安排;兼职教师则完全可以由法学院自主决定任免。
(三)行政管理人员的安排
法律诊所应该至少安排一名行政人员,其主要职责就是对法律诊所进行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国外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证明,专职行政人员对法律诊所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和无法替代的作用。在诊所实验过程中,案件的安排,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实验时间的安排与协调,师生之间的沟通与联络,财务状况管理,办公设备的维护,监督各种制度、规范的贯彻实施等,均产生大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除了诊所教师的教学,诊所中的一切事务几乎都与其相关,因此高效率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在诊所的运作过程中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目前我国在聘请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酬金和人员编制问题,这需要来自于法学院和大学内部的直接支持。但是行政管理人员对于法律诊所而言不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没有解决上述问题之前,可以考虑由其他行政人员兼任,在增加酬劳方面给予适当的考虑。(四)学生的遴选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由于投入成本高,学生容量有限,必然导致能够被接受加入该课程和申请选修该课程的学生人数之间有着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因此在选修学生的数量方面上,存在着一定的名额限制。一般认为,诊所教师与学生的理想比例是1:8。一名诊所教师指导8名或者8名以下的学生,既是对教师的承受能力和工作时间付出加以权衡,也是基于对学生获得有效的指导、监督并达到预期实验的效果的考虑。至于具体学生人数的确定,取决于法律诊所教师的人数和工作量、实验场所的空间、设备等方面的容纳能力、配套资金的支持状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面对教学资源与学生需求这种供求不平衡的严重矛盾,在确定学生遴选机制时,应当注意解决资源有效性利用和学生参加的公平性平衡问题,必须要做到两个字:公正。如何“公正地选择学生”,似乎是给学生上的第一课。就像诊所教师从不强求“标准答案”一样,诊所教师无法制定“标准公正”。因此具体的遴选标准,相对于选择程序,更趋向于个性化,由教师自己确定。
三、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学时与学分安排
基于不同的教学目的和教育理念,我国各高校在设立法律诊所实验课程时对于学时与学分安排,总体上差异比较大。一般是32—54学时左右,学分大约在2—4学分之间。以辽宁大学为例,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共34学时(理论课4学时,实践课30学时),每周2学时,计2学分。学生修满课程,经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由于受我国传统教学体系的制约,在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上,普遍存在对诊所实验课程的学时投入不足和学分偏少的现象。法律诊所课程作为一门实践课程,学生参与实践的时间长短至关重要,学时是否充足、合理,直接关系到教学目的能否实现。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常常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和时间的,如果没有充足的学时保障和一定分量的学分激励,学生则很可能会感到选修诊所实验课因没有足够的锻炼机会而将学无所成,或者因学分太少而担心拿不到足够的学分而面临毕业压力,从而丧失选择该课程的积极性。因此,在设计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学时与学分时,应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安排充足的学时和合理的学分。此外,还可以考虑制订方案,将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毕业实习联系在一起,规定参加诊所实验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可以免毕业实习,这样会有利于激发学生选择诊所实验课程的积极性。
四、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实验内容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实验内容的确定,首先取决于不同学校的教学目的和教学理念,由于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设立的诊所类型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实验内容及对学生的基本要求也各不相同,此外,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实验内容及基本要求还要受到诊所教师队伍规模、法律诊所接纳能力、资金支持等教育资源的影响。因此我们不应该也不能归纳出最为合理的模式,只能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具特色的实验内容及基本要求。从国内外实践经验来看,一般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部分包括法律诊所基本知识、系统的职业技巧介绍和训练(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等内。实践教学部分,安排在系统的基础培训之后,学生亲身与求助的当事人接触,进行会咨询、法律文书、事实调查、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等具体实验项目。
五、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成绩评定体制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作为一门只有考验没有考试,只有问题没有标准答案的课程中,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变客体为主体,学生的潜力被最大限度地发掘出来。因此,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成绩评定体制与传统教学的期末考试模式截然不同,在实验考核方法的设计方面,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采取学生自我评价和教师对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常被认为是较为合理的一种选择。
(一)学生的自我评价体制
在得到指导教师的评价之前,学生应当首先给自己做出评价,这是一个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过程。学生的自我评价常用的形式是填写自我评价表。在每一个计划与行动完成之后或者一定的期限(如1个月),学生都必须对前一阶段的学习做出评价,如果并以此为基础,做出下一步的计划。经常性、习惯性的自我评价,能够使学生放弃对教师意见的期待与过分依赖,养成独立动脑,不断计划、反省、总结的思维方式。其次,我们在每一学期即将结束的时候,要求学生针对这一学期各自的实验,做出个性化的总的评价报告,并将这一报告归入学生的档案资料。
一、课堂学习
在进入诊所学习之前就听往届的师兄师姐说过,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但是百闻不如一见,第一次走进教室确实让我耳目一新。桌子围成圆形,老师和同学坐在一起,让大家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流和学习。接下来就是老师的授课方式,以往的法学授课难以摆脱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模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展开讨论,法律思维的培养完全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诊所学习,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在说,而老师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下指导。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多样灵活的教学方式还包括寓教于乐的游戏教学。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张老师在讲证据方法时做的游戏。30个人分成两组分别传一句相同的话,最后的一位同学把自己听到的内容记录下来。就是在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游戏过程中,我们却出现了很多笑话和问题。首先是老师给的话都很长,你要在听到一个同学说完后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准确的语言转述给下一个同学。然而传到最后一位同学那里总是出现五花八门的答案。从这个看似简单的游戏里,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及距离的远近对证据证明力的影响。这种方式比起我们在传统的课堂上去记忆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特征、概念一类枯燥的东西更有助于理解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适用。
在诊所的课堂上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那就是大脑风暴。每节课我们都会有一个主题,大家分成小组围绕主题来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同学自由进行发言。诊所课堂上同学们的发言既轻松又活泼,就连我这样一向不喜欢在课堂上发言的人也被那种课堂气氛所感染了,也是踊跃发言。在课堂上我们可以进行争论,可以为了一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即使是这样大家同样会感到很开心,因为在讨论中会发现自己的观点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其他同学在分析问题方面的优点,也就是老师们经常说的“学习在学习的能力”。
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育诸种理论的熏陶,但诊所教育更多的注重操作层面的东西,正好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我们的学习内容包括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就连接待当事人也在我们的演练范围内。诊所老师的和善以及同学之间关系的融洽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所以说诊所的每次课我必定去,从来不会缺课。
二、课外活动
在生动活泼的课堂内容之余,法律诊所还有着许多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比如诊所值班,与当事人一同去取证、了解案件情况,参加12.4普法活动。
将理论知识融入到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是法律诊所课程的核心所在。为了充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诊所将学生进行分组,每周一到周五在法律诊所值班室值班。主要负责接听求助人的电话,接待当事人,“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对求助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及时为求助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个学期诊所接听的电话有来自省内的也有来自省外的,涉及的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也有部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起初的我们真的招架不住,因为来访人大都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经常是想到什么说什么,把接待的同学当成了倾诉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接待的同学总是不能掌握谈话的主动权,轻易地陷入了与来访者的语言漩涡,而不能有效地从对方的话语中迅速摘取有效的法律信息,不能分辨哪些是客观现实哪些是当事人的主观臆断。在之后的这所学习中,我们逐渐学会了引导当事人叙述有效的法律信息以及和当事人谈话的技巧。
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诊所老师起了导航的重要作用。诊所的老师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他们并不是简单的把答案告诉我们,而是以向我们提问的方式来指引我们如何在案件中检索信息。老师们常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应该就是这个道理吧。
12.4普法宣传日,我们和西安市莲湖区某街道办事处合作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活动。给群众介绍了一下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告诉他们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同样充满了曲折,虽说同学们在学校学习的专业知识基本上覆盖了各个部门法,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涉及大量的相关专业领域的问题,这就给我们解决案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许多专业术语概念的理解,专业领域的规范及法律对其的规制都不是任何一个法典可以精确解决的。我们给当事人留了电话,回到学校以后,我们在资料里寻觅,查找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及相关领域的书籍,充分利用图书馆,网络等媒介来获取信息。通过这件事,也使我们看到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现问题。法律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东西,而是要运用到实践中并发挥作用的东西。因此这种实践活动会让我们发现许多问题,在以后学习中,我们应多了解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一些领域的信息,丰富自我。
三、小组合作
1诊所法律教育引进的积极作用
1.1诊所法律教育革新我国的法学教育理念,推进法学教学的改革
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冲击了我国的传统的法律教育理念,它不仅重视理论教学,更注重法律实践教育,所以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由过去的“要我学”,变成了“我要学”。这种以学生为主,教学互动、互补的教学方法,给原本的填鸭式的教学带来了生机。“这种教育方法的理念能适合现代的法学教育的需求,培养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这种理念实际上就冲击着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的理念,促使其发生变革,推进法学教育方法革新,推广现代法学教育方法,给法学教育带来新的面貌。”[2]
1.2提升学生的综合性能力
诊所法律教育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身临其境的教学环境,锻炼了他们随机应变和处理不同种类问题和不同当事人的能力,这就训练了询问、解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让他们学会了制订工作计划,科学的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将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的结合,不仅加深了原有理论知识,还学到了书本中没有的实践知识。
1.3有助于弥补传统的教学的不足,提升教学质量
法律诊所的课程以训练学生的司法实务、律师职业训练为基本内容,这是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使培养出的学生更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正如有学者说道:“我们的高等院校既要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者、法学家,也要训练出能解决实际问题,熟练掌握诉讼技巧,有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在我看来,或许后者的需求更加迫切。”[3]因此,只有采用与此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才能有助于提升教学质量,满足社会的需求。“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恰恰能体现这种实践性的要求和方法,是一种能够帮助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方法”。[2]
2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实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诊所教育在我国发展的十余年中在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2.1诊所教师不足以支撑诊所法律教育
诊所教育中,不仅要求教师制订各种的课程计划,而且得保证能参与学生关于案件情况的讨论,这需要指导教师的极大的热情和投入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教师不仅需要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诊所教师来讲,他们不仅要完成诊所的教学任务,而且还承担着繁重的传统的理论教学的任务,同时有很多教师来自于各高等院校的研究生,他们虽然有较高的理论,但普遍缺乏实践经验。所以,无论是在教师的人数上还是在精力和实践上,这种资源的匮乏已经制约诊所教育的普遍开展。
2.2诊所资金不足
诊所法律教育是种实践性很强的法学教育模式,除了需要指导教师付出相当的精力外,还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因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除了需要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需要聘请管理人员运作整个诊所行政事务,所以诊所法律教育成本比传统法律教育的成本要高得多。从目前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的实际情况来看,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诊所的经费不足。这势必会影响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所以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经费问题。
2.3诊所的案源不足
诊所教育往往是针对真实的当事人来开展,以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性能力,为以后走入工作岗位奠定基础。但是尽管诊所提供的是无偿的法律服务,但由于学生没有执业的经验,所以有些当事人由于不信任学生的能力,所以不愿将案件委托给学生来办理,这样学生就不能在真实的案件中学习法律和执业的技巧。
2.4学生案件的身份受阻
我国的《诉讼法》和《律师法》均赋予了律师办案时的诉讼权力和地位。而学生在案件时尽管也是像律师一样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由于学生的身份使其在案件时所享有的权力受阻,并不能像律师一样能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这样就不利于诊所案件的开展。
3解决措施
3.1吸收更多优秀人员加入诊所教师的队伍
在国外的法学院,诊所教师是一个专门的群体,有自己独立的机构和组织,在法学院中的地位和角色也是独立的,他们从事着与其他教师完全不同的教学工作。而我国目前从事诊所工作的教师往往也是承担传统教学任务的教师。就国内开展诊所课程院校来看,其指导教师数量匮乏,很多从事传统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践经验缺乏,所以一方面需要培训那些就有扎实理论教师的实践经验来扩充诊所教师的队伍,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吸收社会上有资质的人员加入诊所教师的队伍,比如聘请律师或者退休法官作为诊所的兼职教师。他们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实践方面的快速训练。“日本的早稻田大学的难民诊所为了实现教学中理论与实践指导的并重,其教师队伍的设置都是由法律学者和法律职业者共同组成,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4]
3.2开拓资金来源的渠道
诊所经费的大量消耗已影响诊所教育的顺利开展,所以应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一是学校尽可能地给予更多的扶持,拿出相应的经费以保证基本的教育经费需求;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认同诊所的作用,在增加案源的同时,可以接受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捐赠;三是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四是可以允许诊所的指导教师办理收费案件,来增加诊所的收入。
3.3采用多种形式扩充案源
如前所述,许多人由于不信任学生的能力,所以不愿将案件托付给学生,因此首先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人们对诊所的认可度,比如通过电台等媒体多角度地进行宣传;其次,可以和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借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影响和案源来增加诊所案件的数量;再次,可以和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使诊所教学逐步地获得社会的认可,从而使办理案件的数量增加;最后,对于指导教师所的案件可以拿到诊所完成,从而使学生能更多的接触真实的案例。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育模式 技能训练
1我国法律人养成教育模式缺乏法律技能的训练
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
首先,忽视了对法律技能理论基础和方法的教育与训练。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课堂教学足以对现行法的注释为特征的,讲解现有的法律条文的含义,学习一些有关这些条文的实际案例,成为课堂教学的核心。事实上,法律技能的形成离不开深厚的学术功底,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以极强的学术为背景的,即它的实用目标是以学术文化为基础的。换言之,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推理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的积累。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明显地缺乏严格的理论和方法训练,因此学生不精通法律规则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懂得法律规则创造性运用的方法,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最终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进而也就失去了法律技能得以形成的根基。
其次,缺失了注重法律技能训练的教育理念与机制,忽视对法律技能的有效训练。美国法律教授摩根曾说: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如果给技能下的定义不是过于狭小,技能应该伴随学生渡过他们的整个工作生涯。甚至那些从未实习过的教师,也能够帮助培养学生写出清晰的、有说服力的作品的技能。尽管有些技能如谈判和协商等实用技能既不必然是表面的,也不是仅仅对那些离开法律学校后的学生,在最初几年工作是很好的技能。一个谈判能手很少单纯产生于法律学校,但是,在学校可以培养一些基本的技能,然后让他们去终身学习体会。
从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状况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长期脱节,造成了法律人培养模式设计上有关技能训练环节的缺漏。尽管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实习的环节,但实践证明几个月的实习对于法律技能的形成来说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的实习对于技能的训练来说,普遍有流于形式的特点。学生在实习期间,或者作为配角为法官和律师提供辅的服务,或者忙于求职,学生没有作为真正实践主体,去实现通过学习实践经验、通过实践行动、分析行动的结果进行学习的目的。通过这种教学形式培养的学生,法律技能严重缺乏,加之我国又没有专门的上岗前的职业训练制度,缺乏法律技能的毕业生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律职业,很难想像确保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目标能够实现,即便是实现也必然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这是造成我国法律职业应然与实然目标分裂的原因之一。
2全面改革我国法律人养成教育模式,弥补法律技能训练的缺漏
2.1引进与整合诊所法律教育
正确认识诊所法律教育的作用。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出现是基于弥补传统法学教育对技能训练的欠缺而从域外引入的一种教学模式,它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不是排斥的替代的关系,而应当是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学教育的一种新的尝试。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对法律人素养的培养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国外的经验显示这种教学方式在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培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在法律人其他素养教育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发源地美国也不断地对这种教学模式进行批判和反思,并尝试着加强学术性教育而对这种教学模式予以完善和平衡。
推广诊所法律教育经验,扩大发展规模。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只有几年的历史,推广的规模还很有限。有些院校对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还比较陌生,因而可能产生望而却步的心理。为了使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各法学院校中得到普遍推广,加强对这种教育模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就显得十分必要。
充分开掘法律诊所建设所需的各种资源。目前,法律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法律实务界的接触较多,学生的实践经验和基本技能也有赖于法律实务界的传授。然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规定并不会给法律诊所课程留有适当的空间。法律实务界面对繁重的职务工作,要抽出时间和精力来支持法律诊所的教学,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在这情况下,充分发掘各种有利资源就是一项重要任务。
不断完善法律诊所教学课程评估体系和管理体系。法律诊所教学是一个有着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的教学方式。在法律诊所教学中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不言而喻,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法律诊所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它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发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在规律,从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诊所教学管理体系和课程评估体系。这是推进诊所法律教学成熟与发展的不容忽视的内在力量。
加强诊所法律教学模式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整合。法律诊所教学引进和推广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改革,实现中国法学教育与国际法学教育的接轨。因此,成功移植这一教学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将其融入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之中,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本土化。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教育精华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满足我国法学教育需要和我国社会法律服务需要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2.2建立高素质法律家的培训制度
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对职业技能训练的缺漏,但就法律家的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技能来说,接受法学教育仅仅是一个方面。特别是我国法学教育主要以体系性、学理性教育为主,不可能全部承担职业技能训练的任务。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职业技能还必须经过一个专门的司法培训阶段的历练。因此,设立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作为法学教育后的衔接性制度。对于高素质法律家的培养来说是必要的。
>> 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的有机结合: 法律赋能诊所 法律诊所教育的探索与思考 论诊所法律教育中的诊所教师 法律诊所教学研究 浅析“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拓展 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反思 诊所法律教育与职业化法律教育 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思考 独立学院法律诊所教育的问题与应对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的融合 论高校诊所法律援助的生存与发展 尊重的赋能 让法律赋权与行政赋权并行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培养 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律教育的分与合 刍议诊所法律教育方法论 西方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 高校法律诊所教学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014年3月1日。。但法律赋能诊所被引入中国则是最近数年的事情,且方兴未艾。中国最早探索、开展这一法律诊所模式的当属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2007年前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其原来的“非诉法律诊所”基础上,引入法律赋能概念,设立了“社区法律赋能诊所”,组织学生进入乡村和城市社区,针对农村居民、妇女、老人、农民工、身心障碍者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结合参与式方法(participatory methods)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培训、法律实证研究等活动。从2011年开始,在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的支持与合作下,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湖北民族学院、三峡大学、黄冈师范学院亦先后设立法律赋能诊所,并且相继召开了“授人以渔:作为接近司法正义新途径的法律赋能”和“创造未来:社区法律赋能诊所建设”等专题研讨会,探索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在中国移植与发展的可能。
经过上述中外法律院校的实践,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尤其是在中国语境下,这一诊所究竟是否具有发展空间,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建设、如何发展,相关的研究与总结还比较缺乏。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法律赋能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相关理论、笔者对这一领域相关实践的具体观察,以及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最新成果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 法律赋能与法律诊所的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赋能诊所这一形式之所以得以出现,并且成为富有生命力、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的诊所模式,除了上述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两种理念共同发展、“里应外合”的历史背景之外,其重要原因还包括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在目的上相互接近,在气质上彼此契合,在项目内容和特点上有颇多共通之处。
首先,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诊所的初衷是给予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在实践中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执业能力、了解法律实际运行、培养法律人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赋能”理念本身很早就在教育领域得到使用,意为改变学生在教育模式中的被动地位,增强学生的信心和能力,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法律诊所中师生关系更加民主和平等,教学中没有标准答案和绝对权威[4]。可以说,法律诊所也是对法学院学生的一种赋能,尤其是法律诊所中常常使用的小组讨论、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场景模拟等具有参与式特点的教学方法也都是赋能的常用方法。
其次,法律诊所设立的另一个目的是以法学院师生的力量为得不到或很难得到律师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10],促进“正义获致”(access to justice),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尤其是在风起云涌的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下,法律诊所不仅单纯地提供专业服务,还开始注重社会变革、法律变革的议题,以人权、环保、女性权利等特色诊所的形式参与更广泛地推动社会正义的事业中去[11]。而法律赋能提出的一个背景则是,人们注意到要使弱势群体摆脱贫困,必须改变他们在法律实践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使他们能够获得经济上可负担、质量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务[2]。因此,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促进司法正义、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状况、实现普遍的社会正义的尝试。
具体到中国的语境,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相结合亦有其特定需求。第一,中国法治社会尚处于建设阶段,“无讼”、“息讼”、“耻讼”的传统观念仍影响着普通民众在纠纷解决时的路径选择,使得很多人在主张个人权利时不会选择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12]。第二,中国高校一般将法律诊所设置在校园之中,在必要宣传不足的情况下,部分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民众也会因信息缺乏而无法寻求到法律诊所的帮助,从而加重法律诊所案源不足的问题[13]。第三,法律服务具有极高的专业门槛,对于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要求[13]。但是,由于学制的差异,高中毕业即进入法学院学习的中国学生在学习能力、社会阅历等方面相比进入法学院之前就已至少获得学士学位的美国学生要薄弱;中国的法律诊所教师也多在诊所授课之外兼上其他课程,而非像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那样专职授课,因而中国学生获得的教师支持和辅导不够充分。这些限制了中国法律诊所在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方面的有效性。上述原因都导致传统的立足高校、以诉讼为基础的法律诊所在中国的发展遭遇困境,而立足于社区、不囿于诉讼活动的法律赋能诊所就尤其值得在中国法律院校中推广。
综上,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的结合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是一种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法律赋能项目均有裨益的创新。这种相互促进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赋能为法律诊所提供了新的思路与主题。自法律诊所为美国法学院创设以来,其主要活动一般为法律咨询、谈判、调解以及作为当事人的人出庭诉讼。法律诊所注意到弱势群体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难以享受律师的法律服务,因此,通过法学院学生对弱势群体当事人提供个案的法律援助。法律赋能的理论进一步关注到弱势群体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的缺乏,试图通过提升弱势群体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改变其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使其获得自己争取权利的力量。引入法律赋能的概念之后,法律诊所可不局限于个案援助,还可以提供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和社会发展项目等形式的服务。
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又为法律赋能提供了新的路径与资源。无论是联合国、世界银行还是其他的国际组织均有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路径,比如发展商业权关于商业权的解释可以参见程骞《新兴的联合国法律赋能框架》,载《法制日报》2012年5月29日,第10版。、保护非正规经济中工人权利、开展社区法工即基于社区的、向社区成员提供法律服务,但未受正规法律教育、不具有正式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项目等。而依赖于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诊所既可以为这些项目尤其是社区法工项目提供支持,还可以成为社区法工项目的一部分或一种形式。法律诊所还能为法律赋能项目提供丰富的资源。比如,诊所教师的专业指导和监督,诊所学生提供的普法、培训、文书写作、翻译、项目设计与执行以及纠纷解决的法律服务,诊所提供的办公场地、器材以及在法律界的社会资源都对法律赋能项目至关重要[3]25。
三、 法律赋能诊所的特点
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诊所,具有一些与传统法律诊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产生于法律赋能理念对传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形式上,法律赋能诊所多以社区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等校外诊所的形式存在,但两者之间并是天然的对等关系,不能简单地将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诊所混同起来。事实上,构成法律赋能诊所最重要的因素是法律赋能理念的贯穿,也即法律赋能诊所是依照法律赋能理论而建立和运行的诊所:它在价值上重视当事人法律权能的提高;在功能上强调在为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同时唤醒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能力;在服务理念上反对传统的“为当事人服务”(lawyering for)的救世主情结,而主张“和当事人一起工作”(lawyering with)的平等精神。这些因素才是使法律赋能诊所成为一种新型诊所而与传统的校内和校外诊所区分开来的根本所在。而至于形式,并不是区分法律赋能诊所和传统诊所的唯一标准。之所以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是因为这两种诊所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法律赋能诊所根植社区、亲近民众和注重公民社会力量的需要。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为所有的社区法律诊所和街道法律诊所都是法律赋能诊所。反过来,只要符合法律赋能的理念,校内法律诊所也同样可以成为法律赋能诊所的形式。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诊所形式的特殊性,下文将重点介绍法律赋能诊所所呈现的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强调采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和实现正义的多种方式。传统的法律诊所以诉讼型诊所为主,而法律赋能诊所虽不排斥诉讼活动,却注意到诉讼程序成本高、耗时长等对弱势群体当事人不利的因素,注重采用谈判、调解、仲裁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同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还注重通过社区法律教育、社区组织、意识唤醒、政策倡导等多种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问题,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总之,法律赋能诊所坚信“条条大路通正义”,强调以多种不同的方法促进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法律赋能诊所的另一个特点在于以社区为基础。所谓社区,是指享有共同习俗、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或居住于共同地域的社会群体。法律赋能诊所扎根或关注的社区主要是弱势和边缘化的社区,包括农村居民、城市贫民、农民工、身心障碍者、妇女、老人、儿童、少数民族等。法律赋能诊所之所以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是因为社区成员往往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根植社区,有助于发现和一揽子解决社区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同时法律赋能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唯有长期扎根社区,才能实现对社区的动员和组织,培养社区成员对诊所成员的信任,使社区成员有足够的时间获取足够的知识、技能、信心,形成组织力量,为自己的利益发出声音、争取救济。此外,从诊所的教育需求上讲,“社区环境具有立体性,纵向的历史沉淀和现存的法治运作都比较完整,这种情境创设更为科学,而且社区诊所可以共享社区和大学的各种资源” [14]170。以社区为基础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法律宣传与培训等多种服务,其内容可以涵盖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多种议题[13],在为社区提供最大化便利的同时,丰富诊所学生的实践机会。
第三,强调当事人的参与,注重对当事人的赋能。法律赋能诊所尤其强调让当事人参与到诊所活动与服务当中,使他们对自己案件的处理享有更大的自主性和影响力。诊所学生不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和”当事人一起寻找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诊所学生不仅要给当事人一个妥善的解决结果,还要向当事人解释解决方案选择的原因,使当事人能够对案件的办理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发表自己的观点。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还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技能,使当事人在经历过案件办理之后,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得到提升,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增强,在以后的生活中愿意、敢于且有更强的能力和资源运用法律维护权利。比如他们在遭遇小的法律纠纷时能够自己查找法律、运用法律为自己的权利进行声辩;而遇到大的法律问题,也能够知道如何固定证据、寻找律师。一个直观的比喻是,当事人和法律诊所学生的关系就如遭受伤病的患者与提供第一时间救援的医护人员的关系。诊所学生也许不足以“救死”但可以“扶伤”,并且使当事人在日后遇到小伤小病时可以自我包扎、自我医治,遇到大病重伤时也有一些急救常识,不至于加重病情、耽误救治这一比喻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张万洪副教授在2013年3月19日于汕头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促进农村司法正义:规则、制度和文化变迁”研讨会上所做的发言“从赤脚医生到赤脚律师:从中国农村医疗服务看农村法律服务的未来”中提出的。。
四、 法律赋能诊所的主体内容(一) 价值目标
法律赋能诊所的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中心、一个基本点”。具体而言,“两个中心”是指以诊所学生和诊所当事人(社区)为中心。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培养法学院学生为目标,使学生通过在诊所的实践学习法律知识、增长法律技能、锻炼法律人的思维、树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15]。在议题、案件、活动和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要围绕学生的教育需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比如,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的选择应考虑其难易程度是否适当、时间周期是否适应教学、风险因素能否妥善控制、办理(执行)成本能否承担、经费是否充足、道德立场与议题是否有助于让学生解决道德困境、养成职业伦理等[16]。作为一种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形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保护和促进弱势群体尤其是诊所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为目标,力求以最好的师生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并且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赋能。在议题、案件和活动的选择上要以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特点为导向,考虑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能否解决弱势群体最亟须解决的法律困境、能否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是否由诊所学生即可妥善办理或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包括其他诊所经常面临的一个困境是,学生和当事人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冲突。在法律赋能诊所组织的过程中究竟是以保障教学需求为首要目标还是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首要目标?笔者的观点是,在案件和活动的选择时应以教学需求为主,但是当案件已经受理、活动已经开展后则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这本身也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中国一般校外诊所常常面临的教师督导不够、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等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教师辅导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发展校外导师和联合导师的制度来加以解决。在校外法律赋能诊所中聘请当地社区的资深法律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民间法律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作为校外导师,对诊所学生在驻扎社区期间的法律服务提供指导、进行监督,以补充校内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并且可以通过定期的导师联席会议,沟通、商议对诊所学生的教学计划及指导、评估等事宜。对于“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这一担忧,笔者认为,从法律诊所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法律教育从来都不是法律诊所的唯一价值和功能。法律诊所的最初设立就是源自法学院师生对贫困人群难以获得法律服务这一社会问题的回应和担当。虽然法律诊所在兴盛和扩展时期主要是以一种实践法律教育的形式而为法学院所接受,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其“社会正义”的功能逐渐被重视。因此,即使说社会活动的意义超过了法律教育的意义,法律赋能诊所仍不失为一种值得接受和推广的模式。因为它不应仅被视为法科学生进行实践学习的一种模式,更应是法科学生回报社会、创造价值的一种平台。另外,正如前文所说,诊所学生和社区当事人构成了法律赋能诊所的“两个中心”,这两个中心是可以达到一种相互促进的平衡的。法律赋能诊所的实践性决定了其社会功能越大,对诊所学生的教育意义也越大。诊所学生为社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越多,在法律赋能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越深,他们在技能和伦理上获得的教育也就越多。因此,我们不应仅考虑社会活动意义和法律教育意义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应更多地看到两者统一和平衡之处。
“一个基本点”是指以法律赋能为基本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开展应以法律赋能为基础,这包括:(1)议题选择、项目设计要引入权能的视角,注意分析当事人如何被去权,其无权的地位又如何影响他们个人和社区的权利状况;(2)案件的办理和项目的执行要增加当事人个人和社区的权能,提升他们的权能、权利和法律意识,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引导他们参加改变的过程,提高他们的自主性和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17];(3)促使政策和环境的改变,改变当事人社区在权力结构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拥有同等的接近司法正义的机会与资源。
(二) 主要活动
如前所述,法律赋能的路径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开展的活动同样不一而足。因各地、各校的情况不同,随着对法律赋能诊所实践探索的深入,法律赋能诊所的活动形式难以尽述。根据笔者的经验,赋能法律诊所的主要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个案法律援助。虽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但个案法律援助仍将是法律赋能诊所一种重要的活动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个案援助可能呈现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强调选择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结构性法律援助”、“影响性公益诉讼”,以个案推动政策和制度的变革或者公众态度的转变,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社区整体的法律困境。其次,强调以谈判、调解等替代性冲突解决方式解决法律问题,不局限于诉讼这一种途径。最后,强调当事人的参与,通过案件办理对当事人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对当事人进行后续的跟踪、回访,提供持续的支持。
(2)社区法律教育。法律赋能诊所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对目标社区开展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普法”不同,社区法律教育扎根于社区,注重在特定地域和人群中持续、连贯、逐步递进地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它应采用参与式的培训方法,使社区成员更平等、主动地参与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学习,通过培养社区成员的自主性提高他们的信心和自我效能。
(3)社区法工培训。法律赋能诊所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相对有限,应调动更多的力量,通过“帮助帮助他人的人”发挥更大的辐射作用来使更多的人获益。对特定社区而言,法律诊所往往并非唯一的支持力量。社区往往还有一些民间组织、准官方组织、官方组织的法律支持性力量,比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妇联和残联的工作人员、草根NGO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都发挥着社区法工的作用。法律赋能诊所开展对这些法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有利于他们向社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解决纠纷时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使社区成员获益。
(4)社区法律调研。法律赋能诊所还可以通过对社区的法律问题、权利状况等开展实证研究,来为法律赋能策略提供指导。法律赋能诊所可以通过问卷、访谈、入户调查、小组座谈、案例研究等量性和质性研究方法开展调研活动。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调研也应尽量采用参与式研究、行动研究,重视研究过程的协同合作、研究结果的即时运用,使社区成员也能得到一定的成长。
(5)法律政策倡导。法律赋能诊所在个案援助、社区调研的基础上,还可以利用这些实践和研究积累的素材与结论单独或和社区一起进行政策倡导,从法律制度和社区态度层面上改变社区的境遇。尤其是诊所支持社区组织或社区成员自主地参与政策倡导和民主程序,是对社区进行法律赋能的一种高级形式。
无论是在开展上述活动还是其他活动的过程中,法律赋能诊所都可以采用、贯彻下列几项原则,以增进法律赋能的效果。
其一,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具体的支持。法律赋能的重要特点是将赋能对象作为赋能过程的主体,赋能的议题、路径、方式等都应引入赋能对象一起参与,共同商讨决定。这和身心障碍者权利领域所提倡的“没有我们的参与,就不要做出与我们相关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道理相同。法律赋能诊所开展的活动、提供的服务是要给当事人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做出自主的决定,增强他们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和对支配自己生活的政策、制度的影响力。
其二,向当事人分享有效、简明的信息。法律赋能诊所向当事人提供的支持、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在本质上有相当部分都是信息。在现代社会,信息本身就构成了一大权力,拥有信息的过程也是赋能培力的过程。在开展诊所活动的过程中,将对当事人有用的法律信息(比如法律规定、权利清单、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等等),以及如何查找、搜集这些信息的信息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分享给当事人,使当事人知道他们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和保障他们的权利,找谁来帮助他们、保护他们的权利,也是对他们进行法律赋能的重要方式。
其三,帮当事人组织持久、紧密的网络。无论是对社区成员,还是社区法工,建立同辈网络都是进行法律赋能的有效手段。因为这种境遇相同、经验类似的同辈群体通过集体意识的唤醒与资源的分享可以有效地降低他们的无权感[17]。其中社区法工培训中同辈教育的效果尤为明显。以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开展的法律赋能项目为例,其通过对湖北地区关注农民工权利的法律工作者进行持续培训、建立网络在线(如qq组群)、线下(如手机、工作坊)联系网络,成功帮助他们组成了一个同辈群体。在项目开展的数年间,参与项目的法律工作者定期会面、共同培训、持续沟通,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形成了良好的互动相关信息可参见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网站相关报道,http://。。
五、 法律赋能诊所的评估
对法律赋能诊所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诊所组织管理、教学质量和赋能效果的评估。评估对法律赋能诊所的意义不仅在于总结法律诊所内部组织的经验和教训、保障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还在于总结、展示法律赋能服务和项目的效果,为未来的法律赋能诊所活动设计、开发提供思路,争取资金。
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而言,评估既针对学生也针对老师。学生方面可通过考察学生上课出勤率、诊所值班(服务)出勤率、提供服务(参与项目)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16],通过考察学生法律赋能项目设计、法律赋能项目执行、法律赋能服务提供、法律赋能理论知识获取、法律赋能技能(如参与式方法)习得、团队合作能力养成[18]等质量和情况进行质性评估。对老师而言,可通过考察老师上课课时、辅导时间、指导案件、活动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通过考察老师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材料、指导意见等情况进行质性评估。评估方法上,可以首先撰写诊所服务指导手册和评估手册,设立评估标准和方法守则,为诊所师生提供参考指引,以确立评估指标和流程;然后建立档案,追溯、监管诊所办理的案件和组织的活动的情况;每学期进行期末内部评估,包括学生自评和教师评估等;最后还可每隔数年以问卷、访谈、对照组等方法对诊所的教学情况成果的评估进行反思和整理,如考察诊所学生是否在之后更加愿意参与公益法活动、诊所学生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否得到提升等。
对法律赋能效果而言,法律赋能诊所可以通过考察当事人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地位、态度、行为、资源等评估诊所对当事人个人和社区群体的影响[19];可通过考察与社区相关的政策变化、政策和法律制定、法律执行等评估诊所对制度和政府的影响。评估方法上,可以通过对诊所服务对象进行前测/后测问卷、控制组/实验组比照、诊所档案记录审议等方法进行量性评估;也可通过对诊所服务对象/师生进行访谈、小组座谈、活动观察、案例研究等方式进行质性评估[19]。
关键词:抗辩式教学;案例设计
传统法学教育缺乏职业技能培养、执业实践训练的倾向日益突出,因而兼具实用性和实践性的抗辩式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相比而言,抗辩式教学的实用价值毋庸置疑。但是如何推进抗辩式教学在法学教学体制中的应用和设置、抗辩式教学需要哪些教学手段、如何整合现行教学资源等等具体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论证和研究。于此,本文以“案例教学”为索引,微观探讨抗辩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一、法学抗辩式教学中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
(一)案例教学是还原法律适用场域的最佳手段
在抗辩式教学的实际应用中,案例教学无疑具有重大作用。抗辩式教学关注法律执业实践训练、关注法律职业技能培养,这种面向司法应用、司法实践的培养理念,必须回答和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法官、检察官面对疑难案件时,找出破解难题的办法;律师面对互相抵触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论证出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适当规则。毫无疑问,我们不能把课堂带到真正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但是我们可以把发生在司法实践部门的问题,浓缩设计成案例。通过案例教学来还原和再现法律发生的真实场域,在课堂上,让学生身临其境地体验现实问题,最大化地激发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在真正的体验中锻炼和充实学生的能力。这就好像技工学校的学生,面对真正的机床,看到机器的故障,必须进行现场故障排除的检查和维修的训练一样。体验和感受,才能全面展现以问题为中心的思维能力和推进问题解决的创造能力。
(二)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导向的最佳教学手段
传统教学方式强调以老师为导向的一言堂式教学模式,老师在上面讲得津津有味,可是学生未必有所收获。问题不在于老师讲授了多少,而关键在于学生真正习得多少。也就是说,以往我们只用硬性的指标(如教学大纲、教学讲义、教学周历)去规定和关注老师的知识讲授,却忽视了最为重要的问题――学生的接受和理解。学生不接受、不理解,所有老师的讲授就是零,甚至是负效应。抗辩式教学,就在老师和学生之间做了一个互换,这种模式强调以学生为导向,强调学生在课堂中的主导地位。其中,案例教学就是以学生为导向的最佳手段。
在案例教学的方式下,老师退出了讲台的中心,学生要主动学习和了解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则,懂得查找运用这些资料的最佳方法,还要掌握相关方面的许多知识,特别是有关案例的法律渊源、历史背景和它涉及到的各种逻辑关系,只要能发现问题,并加以系统论述和批判,提出让专业人士信服的独到见解,就是案例课程最大的价值。学生的主动学习和老师的适当指导,就会导致:学生不在被束缚于老师教学大纲涵盖的知识重点范围内,不在被束缚于老师所提及和思考内容的范围内,而是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不断地探索和发现。学习探索的范围也会最大程度地扩大和拓展,随着而来的是对自身能力和素质的不断反思和调整提高,而这正是职业能力和实践技能迫切需要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案例设计
案例的设计与指导是案例教学的最为重要的环节。因为如果案例不具有对抗性、不具有争议性、不具有典型性,就无法增加辩论的激烈性,进而无法激发学生的探索兴趣,无法充分实现“以学生为导向”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因而案例教学必须进行科学设计和指导,否则只会事倍功半、费力低效。故笔者认为,下述原则是案例设计与指导要遵循的重要指南。
(一) 案例的设计应该关注法律思维的培养
当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中也存在案例教学。但这种案例教学的设计,是一种三段论式的设计方式,即为了证明某一个法律规则(大前提),找到一个实际案例(小前提),进而得出结论法律规则判断为合法或非法。比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大前提),现有欲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出资1万元(小前提),那么这个投资人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呢?不符合(结论)。因为1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很显然,这种案例的设计毫无专业水准。对于没有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人,也可以根据逻辑推理,轻松得出判断。说到底,这种案例教学的失败之处在于,案例设计不须要分析思考、推理论证,说到底,这种案例不会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而如果案例设计,是一种发散式的设计,没有老师提前的归纳和总结下对案例的剪裁,老师对学生的要求不仅仅是正确答案的获得,而是把相关问题的原生态模式展现出来,不限定分析的思路,不设定确定的答案,重要的问题在于:学生通过对案例中所涉猎的基本问题的分析和判断,独立地设定和探索思考和论证的角度,其所查阅和分析的资料范围可以远远地超出案例本身,案例只是提供讨论的论点和中心,而整个的论证过程完全是发散式的、创造性的。
(二)案例的设计应该关注辩论技能的培养
“由于法律规则本身的模糊不清、法律规则相互间的冲突和竞合,再加之具体案件中当事人证据的事均力敌,在很多案件中,律师都有抗辩的余地。”因此,在法庭诉讼活动中辩论就是不可或缺的技术能力。而辩论技能恰恰又是不经培训,很难拥有的技能。如果不掌握辩论技能,就无法找到对方的论证核心和重点,无法快速找到其论证的破绽和不足,无法形成有的放矢的回击。因此在这个看似简单的过程中,要充分掌握下列技能:破题――找到论述的核心和方向,破题不好只会南辕北辙;立论――确立分析了进路和资源,立论不足只会独木难支;论证――形成缜密的思维推理和准确的言语表达,论证不利就会全军覆没;驳论――快速找到对方破题和立论的破绽,形成有力回击。这些技能是在长期的辩论实践基础上积累起来的,而且毫无疑问,为这些技巧做支撑的是强大的知识储备、多角度的思考方法、深入的分析研究、高强度的言语表达训练。因此辩论是一门技术,又不仅仅是一门技术,它是学生必有的经历、必备的素质。
三、现行教学体制下案例课程的设置构想
(一)案例课程的评价标准应从结论走向过程
以往的案例课程评价标准是学生的结论。答案是合法,学生的答案正确,那么是否有论证过程并不重要,只要把相关法条列出即可。而抗辩式教学模式下,评价学生的标准,不是以结果为导向,也就是说,学生得出的结论并不重要,如果结论对了,但是没有对案例资料的分析整理、没有理论和实践资源的结合论证,那么这种结论只是空壳,学生并不能因此得到高分,相反,高分的获得必须建立在一步一步循序渐进地论证基础上――对案例资料仔细地分析和整理,最大程度地扩大对所涉猎问题的查阅和研究范围,法律本身就是生活,因此真正深谙法律的人,应该是掌握更多生活知识的人。恰当地分析和论证所得结论的合理性。这样以过程为导向的评价标准会激励学生的学习方法的转变,真正建立起法律人自身的法律思维。所以,以过程为导向的评价标准与培养具有法律思维的人才目标相匹配。
(二)案例课程设置中必须增加辩论课程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