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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类号:G455
一、前言
老龄问题是公认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迁,传统家庭养老面临一定困境,而我国机构养老设施又严重不足,远满足不了老年人的需求。单纯的家庭养老如今已经不能适应更多老人的需求,更多的老人已经开始逐步向外发展,寻求更多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家庭养老在现阶段遇到了严峻的挑战。而此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运而生。社区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认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居家养老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能帮助我们更好的开展养老工作。
二、居家养老的内涵及现状
居家养老是指将老年人在家中居住,由家庭-社会共同为其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它既区别于传统的家庭养老,又不同于机构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及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这种养老方式既适应我国的国情,也符合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因此作为未来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性模式被广泛认同和推广。
为扩大养老志愿服务队伍,我国民政部、团中央积极倡导大学生参与社区为老志愿服务,但过程中普遍存在志愿服务节日化、短期化,针对性不强,服务水平偏低等问题,迫切需要探索大学生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机制。大学生及其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是长效机制内居家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为老服务实践证明,某些与老人需求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如医学、护理、美发、烹饪等专业,很容易开展为老服务且服务效果良好。大学生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时,可以“多对一”为主要活动形式,如组织大学生成立“为老服务小组”或者“助老服务团队”等,依靠团体的力量为老人提供服务。此方式更易得到社区及老人信任。同时可增强大学生服务信心和服务质量、增强大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更易操作、便于长期坚持,更易获得社会资源支持,更易开展大规模深层次的为老服务活动。
三、大学生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作为高校的大学生,在接受新思想、新事物方面有着独特的见解。我们要发挥大学生的作用,通过一定的教育引导,使大学生树立自愿服务意识,并逐步接受一种新的思潮。
1.大学生自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可以不断地更新观念。包括职业社会工作者思想观念和居家养老被服务对象的思想观念。使大家明确居家养老不是简单的在生活上的照顾,而是包括其他多个方面,如心理健康等。
2.大学生自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可以丰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内容,壮大社区志愿者的队伍,为社区志愿者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3.大学生自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活动,有效地提升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必须改变以前分散化、非专业化的服务人员格局,加强人才培训和资源整合,以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推动养老服务水平的进步。
4.大学生自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居家养老服务属于第三产业,对就业有着不可低估的贡献。更主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让大学生认识到居家养老行业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在自愿参与的同时,培养大学生在这一行业中创业的意识。
四、加强大学生自愿服务教育的途径
面对大学生群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大学生关注居家养老的意识。若要营造全社会居家养老的氛围,需要社会、高校、大学生自身及其家庭的共同努力。社会要引领居家养老文化的正确导向。大学生应从自身做起,加强居家养老意识,自觉实践。在家庭教育中每位家长应当摈弃传统观念,将居家养老事宜放在首位。而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人才的主阵地,在加强大学生居家养老教育方面要建立起教育机制,而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大学生进行自愿服务意识教育,要依靠学生管理部门、辅导员、学校党团组织等各个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教育,从教育上引导大学生关注社会问题,关注居家养老问题。校园文化活动历来是高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途径。它既形式多样、内容活泼,又体现学校的文化内涵和个性特点。高校完全可以结合自身校园文化活动的特点,进行居家养老思想的教育和传播。可以通过广播、报刊、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和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学习讨论氛围。高校应当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广泛开展社会实践,使学生在广泛深入的社会实践中受到居家养老服务思想的教育,并逐渐成为学生自愿自觉的行动。在高校假期社会实践中要有居家养老服务实践的内容。每年高校安排的社会实践,是大学生进行居家养老实践真实体验的重要机会,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时机,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开展社会实践。
五、总结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伦理中,绝大部分老人和他们的子女都希望选择居家养老,而居家养老的附加服务如心理陪护等,目前还主要依靠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几乎没有得到开发,但这些服务又是现有从业者所无法胜任的。那么,我们要改变这种状况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选取一个长久的策略。作为高校的大学生,在接受新思想、新事物方面有着独特的见解。我们要发挥大学生的作用,通过一定的教育引导,使大学生树立自愿服务意识,并逐步接受一种新的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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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我国在1999 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 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 门槛较高, 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 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
本文认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 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 享受养老服务; 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 以居家为基础, 以社区为依托, 整合互联网+ 在内的各种资源,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 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
目前, 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 截至2015 年,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 万个, 比上年增长36.8%, 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 万个, 比上年增长55%, 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 万个, 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 多万名,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 余家。2016 年10 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 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 年, 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 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 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 年, 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维系社会稳定, 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 有效分配养老资源, 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 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
首先, 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 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 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 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 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 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 资金投入,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
其次, 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 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 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 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 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 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 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 等主要内容, 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
近2 年来, 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 年1 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 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 天津市, 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此外,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 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 年7 月19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 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 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 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1. 从立法角度,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 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 缺乏统筹兼顾, 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很多没有落到实处。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 目前, 在国家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 较为笼统, 法律责任也不清晰, 如其中第82 条规定,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 可操作性较差。
在地方层面, 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 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 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 细化程度不高, 缺乏制裁规定, 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 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
在有关部门层面, 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 年6 月, 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的工作方案后, 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 而如今这项历时3 年耗资134 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 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 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 。
此外, 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 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 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 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 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 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 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 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 从执法角度, 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徒法难以自行, 有了好的立法, 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 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 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 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 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 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 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 年7 月30 日, 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 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亟待完善。
第三, 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 开展智能化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 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 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
3. 从司法角度, 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 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 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 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 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经济能力也有限,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 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 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 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 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 应做好顶层设计, 避免制度碎片化,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 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
从地方层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 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 应整合政策, 协调联动, 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 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 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 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 取消挂靠制, 保持独立性, 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 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 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 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 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 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 新模式, 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 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总之, 应循序渐进, 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 在执法层面, 明确政府定位, 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落实
在执法层面, 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 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 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 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 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扩大政府财政投入,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 一方面, 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 另一方面, 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一方面,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 另一方面,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 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 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 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 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 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 促进服务质量改进, 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
第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 的思路, 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 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 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 形成品牌效应。
第四,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互联网+ 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 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 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 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 更方便的产品。
(三) 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 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的三优先制度, 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 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 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 设立老年法庭, 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 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 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 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 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居家养老;老年服务;老年人需求
据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0243万人,占总人口的14.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3161万人,占总人口的9.7%。这两组数据均超过了联合国定义的10%和7%的老龄化社会指标。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及加剧,会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将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另一种变化,就是老年社会服务可能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服务部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老年服务项目甚至多达数十种,从家居照顾到保健服务,从日常护理到情感慰藉,老年人口在完善的社会服务网络中能够享受到令人满足的服务。①
1.居家养老现状
1.1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
“居家养老”这个概念最早是由西方国家提出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社区照顾(community care)作为一种运动兴起于英国。到了20世纪90年代,英国就将养老的问题纳入社区,对老年人采取了一种社区照顾的模式。居家养老模式在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有英国的“社区照顾”模式,美国的“限制入院保护居家”模式,日本的“在宅服务”模式,瑞典的“福利包办居家养老”模式和新加坡的“居家安老”模式等。
我国于2008年1月29日,由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联合推进《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标志着居家养老开始在我国的全面推进。
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服务(饮食、起居、助浴、卫生清洁、代办等服务)、医疗保健服务(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医疗协助等服务)、家政服务(安装维修、清洗、疏通等服务)和紧急救助类(设施安装等服务)服务等。服务体系存在一个准入机制和服务范围的限定,并不是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居家养老的服务,而是要经过一些资格审查来确定能否进入居家养老服务。如有些社区把对象范围限定在70岁以上,或者是伤残、孤寡老人等。同时,社区自身普遍不足以提供有效的居家养老服务,而通过帮忙找服务的形式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服务内容以照应老年人日常生活困难为主,且多数以自费服务的形式。
1.2居家养老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较多,参考现有的研究,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大,虽然我国在08年由全国老龄办等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完善居家养老规划服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区也相继制定了相应政策,但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标准和规范不明确。所以应该进一步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统一规划,将发展居家养老事业列为城市社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二,资金和专业人员的不到位,资金来源主要以街道和社区为主,由于政府补贴投入有限,资金严重不足且缺少筹资渠道;同时还存在大量专业助老人员的流失,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等相关问题。所以应该注重形成多元化和多投资渠道投入的发展机制,培养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并防止专业人员的流失。
第三,机构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社区养老设施不完善,且地区发展不平衡,需求与实际相背离,普遍不能达到理想的居家养老效果。所以应该丰富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增加养老的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和建设,通过多方协作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
第四,虽然在居家养老中有社区活动中心、聊天站、老年人食堂等政策服务,但是老年人接受到的服务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被动性,而没有很好的表现出一种互动性。因此,居家养老应遵循“请出来”和“走进去”相结合的原则:把老年人从家里请到老年人中心或社区活动中心来,专业的助老人员进行个性化的上门服务。
2.老年服务的需求导向
2.1老年人的需求研究
英国著名学者布拉德肖(Bradshaw)认为,社会服务的历史就是承认社会需要和组织社会去满足需要的历史。②老年人群体也存在着其独特的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老年人的需求可以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为生理的需求,如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的保障;第二层为安全的需求,如疾病、医疗保健等关乎人生安全的保障;第三层为社会交往的需求,如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第四层为尊重的需求,表现为自尊、权威、地位和社会支持;第五层为自我实现的需求,表现为社会参与中的胜任感和成就感等。
当老年人退出劳动领域的时候,意味着收入来源的中断,所以就需要相应的经济资助。同时,老年人受生理因素的制约,需要社会或他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中包括生活起居照顾、老年保健等。此外,老年人退出工作岗位后,还意味着离开了熟悉的社会群体,老年人生活上会感到孤独寂寞,精神慰藉也成为老年生活的需要。这就在经济供给、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层面上导致了老年服务需求的增加和老年社会服务的扩大。
老年社会福利是一种提供满足老年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社会政策,它与老年人的需要相联系,其功能是满足个体需要。③因此,关于确立老年服务的相关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其提供的内容应根据老年人的基本需要而确定。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老年人的需求导向是指:从老年人生活的实际需求出发,来提供相应的服务,满足个体的需要。
根据已有的实证调研得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需求呈现多样化,而实际供给较为单一。④同时,居家养老服务不能有效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不能因人而异提供服务。⑤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现行的居家养老是一种自上而下式供给现有资源的服务,为供给导向,而非需求导向,对于经济、身体状况,家庭背景各异的老年人群体,政府所能提供的服务无法与老年人的需求相匹配。
2.2需求导向的回应
老年人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构建需求导向的居家养老服务能够有效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有利于化解老年人承担的社会风险,保障其生活需求,从而避免被社会所排斥,达到较好的社会融合,进而增加其社会资本,提高生活质量。然而纵观现有的关于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离、需求评估与实际供给相违背的情况。
因此,社区要切实从不同老年人的个人需求出发,设置多样性的服务项目以供老年人选择。⑥在以需求为导向的居家养老服务中,不能单凭供给来决定服务,而应该以需求来决定服务,所以,在评估老年人需求的同时,更应注重听取老年人的意见,了解其实际的需求,解决老年人最关心的问题。
第一,继续发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优势。我国养老保障的一个制度创新是以社区为依托进行的居家养老服务,这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中国特色举措。在社区居家养老中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老年人能够在熟悉的环境里安度晚年。此外,还需增加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
第二,要充分发挥市场的机制,鼓励发展老年产业。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多向老龄事业投资,推动老年产业的发展,能够有效创新服务方式,丰富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促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并在住宅服务、医疗保健、保险理财、旅游教育等方面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所需的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
第三,积极引导、培育老年服务相关的各类社会组织。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中介组织、社会服务组织来提供服务,此类社会组织在我国尚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其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等制度性的保障。促进与老年服务相关的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有利于通过多方协作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
第四,提供个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如高龄、失能、失智老人,由于疾病等特殊身体状况,应以上门照料为主;低龄老人、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等,应以社会参与为主,如社区活动、老年人互助、旅游教育等;中高龄老人在生活上基本能自理但又需要一定照料服务的,应以康复护理、日托服务为主,满足老年人自身及其家庭的需求。
第五,与社区医院和公安部门等建立联动机制。医疗护理是居家养老中急须解决的重大问题。目前,许多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就是因为缺乏医疗机构的入住,导致了老年人的医疗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引入到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通过责任医师团队、健康档案等方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同时,居家养老还应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平台。如在居家养老信息平台上,当发现老年人家中电话无人接听时,能够及时转接到110,让公安部门及时上门解决老人摔倒、发病等突发问题。
3.结语
在面对老龄化问题时,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由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共同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补充,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社区养老来兜底的全方位养老保障体系。”⑦
居家养老应达到的一个综合目标是:政府扶持,非政府组织运作与社会参与。政府扶持主要是通过投入资金来发挥其主导功能,包括承担管理、规划、推进和监督的职能;非政府组织运作主要体现在一些具体的服务可以让中介组织、非营利性社团去做,同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而社会参与可以发挥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居家养老建设中去。在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应以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理念为指导,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使供给与需求相匹配,从而切实有效的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Bradshaw,J.The Taxonomy of Social Need.New Society,1972(496).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曹艳春,吴蓓,戴建兵.我国需求导向型老年社会福利内容确定与提供机制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2(8).
[4]高灵芝,刘雪.供需适配角度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J].南通大学学报,2012(5).
注解:
①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30-231.
②Bradshaw,J.The Taxonomy of Social Need.New Society,1972(496).
③曹艳春,吴蓓,戴建兵.我国需求导向型老年社会福利内容确定与提供机制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2(8).
④高灵芝,刘雪.供需适配角度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南通大学学报,2012(5).
⑤朱奕臻,侯志阳.城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以及对策分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1(14).
关键词:国外居家养老 实践研究 经验启示
一、国外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
(一)英国
英国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以社区照顾为表现形式,其起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它是英国在福利国家政策变化下推行社会福利的一种重要方式。[1]
1、英国社区照顾的服务内容
一是生活照料。主要分为居家服务、家庭照顾、老年人公寓、托老所等四种服务方式。居家服务,是针对居住在自己家中,尚有部分生活能力,但又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具体包括上门送餐、清扫居室、陪同就医或购物等项目;家庭照顾,是对完全失去自理能力、久病在床的老年人,在家接受家庭成员全面的照顾;老年人公寓。是面向那些身体状况较好的老年人群体,但一般无家庭成员的照顾。老年人公寓生活配套设施齐全且收费低廉,老年人可在公寓内享受自由自在的生活,但是它的供应量是比较有限的;托老所,包括暂托所和老年人院。暂托所是对家庭成员因临时外出无法照料老年人,而将老年人送到暂托人,由专人代为照顾。对那些无生活自理能力又无人照顾的老年人则送到老年人院。
二是物质支援。包括减免税收、安装改造生活设施等。英国政府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纳税人进行适当的纳税补贴,同时为了使老年人能够在家中独立的生活,政府部门会负责改建厨房以及房门,安装取暖设备,在老年人家中的浴室、楼梯口等处安装扶手以方便老年人自由、安全进出。
第三,医疗保健。医生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并且免处方费;家庭护士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换药服务等;保健专业人员上门为老年人传授养生之道,如保暖、防止瘫痪、营养及帮助老年人预防疾病等方面的保健知识。
2、社区照顾的服务体系
英国社区照顾的服务体系主要由经理人、主要工作人员和照顾人员组成。[2]经理人是某一社区照顾的总负责人,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与监督,资金的管理与分配。主要工作人员负责照顾社区内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了解他们的养老需求并为其发放养老金。照顾人员是社区照顾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一般是老年人的亲属或者邻居,政府将给予他们一定的服务补贴。
从上述社会照顾的服务内容以及服务体系我们可以分析出,英国的社区照顾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政府主导。英国政府在社会照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通过制定社区照顾的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福利措施,并组织实施,使社区能切实地承担起这一职能。同时,政府出资是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依靠社区或者家庭方面的支出比较少。其次,以社区为依托。社区照顾模式是将社区作为服务提供最为关键的平台,老年人在自己所在的社区中使用服务设施以及享受各种服务。第三,参与主体多元。包括政府出资、社会各种非营利组织,以及商业化的老年人服务机构,同时还有志愿者服务队伍,形成了多元主体、不同层次的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老年人的多元需求。
(二)日本
日本的居家养老是遵从其所坚持的"属地养老"的原则,即在生理或心理有障碍的老年人,在自己家中接受照料,或者尽可能地在靠近他们自己社区的、类似老年之家的机构中接受照顾。[3]同我国一样,日本的老龄化程度非常严重,并且在文化背景和养老观念方面,同我国有着许多共通之处。因此,日本居家养老所经历的变革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居家养老的立法保障
1963 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老人福利法》,开始实行社会化养老方式。随后出台的《老人保健法》将老年福利政策的重心向居家养老、看护照料方面转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为了缓解人口老龄化对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险所造成的压力,日本政府开始实施"老年保健福利计划",重点建立和实施社区综合护理系统,推进家庭护理,提供利于老人的保健福利和医疗服务[4]。此外,日本于1999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此法的实施预示着护理服务已经归为日本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中。其所实施的护理保险制度主要提供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居家服务是被保险人主要时间是在自己家中接受各种服务,而设施服务是被保险人入住到各种福利设施接受服务。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出台从立法保障层面上推动了日本居家养老事业不断发展。
2、居家养老的服务内容
在日本,居家养老对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一是家政服务。由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派遣专业服务人员到老年人家中照顾其饮食起居,包括清扫居室、清洁身体、送餐、陪同就医等,同时老人还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日间或者夜间服务;二是送医服务。老年医院、访问护理中心、老人保健机构派护士到老年人家中进行病情观察、诊疗护理。如果发现身体出现恶化,会及时送老年人到医院就诊。三是健康指导服务。社区内的医疗服务人员会全面掌握痴呆孤寡老人以及家人的情况,对痴呆孤寡老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作详细的评估记录,并对家中的照顾者给予饮食、用药、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指导。
3、居家养老的服务体系
与英国的社区照顾极为相似的是,日本居家养老的服务体系是由管理员、专业工作人员和照顾员所组成,其中工作人员和照顾员一般是由志愿者队伍组成。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分为四种:一是由政府和民政人员组成,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二是福利性的民间组织,政府会对他们提供适当的资助;三是志愿者队伍,基本是来自大学生、家庭主妇以及一些健康老年人。四是企业式的养老服务。企业以保险方式获取资金,然后以低收费服务于老年人。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分析出日本居家养老服务具备两大特色。其一,目前日本居家养老服务的制度建设已经趋于完善,其以国家立法为保障,相关的配套法律也在不断完备和充实,其制度的保障措施也逐渐被法律化,这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顺利实施形成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二,受传统东方文化的影响,日本的居家养老服务极为注重家庭功能,形成了基于儒家道德的家庭内代际间的、以社区服务为支持的养老模式。
(三)瑞典
瑞典是欧洲老龄化程度最为严重的国家,政府主张"最大限度的让老年人住在自己家里养老",大力推行居家养老模式。瑞典的居家养老模式的显要特征是服务内容广泛且覆盖全体公民。只要老年人有需要,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待评估同意后,即可获得服务。瑞典居家养老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社区资源共享
饮食服务方面,利用学校资源为本地区的老人提供饮食服务,即在读学生用餐后,学校的厨房和食堂再为老年人提供饮食服务。老年人可以通过公布在报纸上的学校名称和具体菜单,来选择就餐学校,其用餐的价格仅为市场价格的一半。文化娱乐方面,在老年人居住的社区内设置活动中心,老年人可在中心享受到就餐、美容理发、聊天、娱乐等活动,这些服务和活动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和接受服务或参与活动的老年人,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费用;医疗保健方面,在居住相对集中的由五千至五万名居民组成的社区内,会设一个医疗保健服务点,几个社区构成一个医疗保健中心。
2、市场化运作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瑞典议会通过了老年人护理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运作的议项。随后,瑞典新建了两百多家私人的老年护理服务机构,占到瑞典老年护理服务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瑞典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种慈善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志愿者团体加入到护理服务提供当中。
3、巡回服务
在大城市和人口过疏地区,提供巡回服务活动,即服务队用轻型汽车装着工具为老年人家庭提供巡回服务。对人口过疏地区老年人的服务,瑞典社会部和邮电部给予了资助,形成了由邮递员对独居老年人进行访问援助的制度。
二、国外居家养老服务对我国的启示
(一)准确的政府职能定位
西方政府在整个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行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制定一系列有关保障居家养老服务顺利推行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资金和硬件设施的投入,通过资金补助、政策倾斜培育及引导民间组织发展,号召志愿者队伍加入到居家养老服务当中,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而在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常常政府直接提供养老服务、"政府包办"的现象,缺乏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与分工。因此,在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运作方式,重新对政府职能进行定位,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搭建一个科学的发展框架。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和基础。英国、日本、瑞典都以法律先行为基础,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修订、完善相应的法律,使居家养老的各项具体操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相对于国外,我国在居家养老方面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停留在空白阶段,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仍是以民政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为指导,如此便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成熟的法律体系的缺乏,给我国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力,我们应该吸收各地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使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与推广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三)多元化的服务内容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严重的背景下,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也呈现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这一特征决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必须以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为老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服务项目。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硬件设施条件,普惠型的福利供给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要特色。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显然还无法做到无偿向公民提供各类服务。但在具体的居家养老实施上,我们可以针对不同条件的老年人群体,将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庞大的社会资源
在西方发达国家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脉络中,其养老责任由原来政府单独直接负责提供,转为政府、民间社会、社区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负责承担。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将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依托,十分重视社区建设,将各种福利设施和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在社区内,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定期到社区入户提供服务,老年人也可以到社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各种专业化的服务。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在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的同时,也使政府的养老责任得到有效地分担,使居家养老服务不断向社会化的趋势发展。
参考文献:
[1]苏珊・特斯特老年人社区照顾的跨国比较.[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9
[2]易松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68-72
[3]王伟.日本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J ].日本学刊,2004(3) :98-109.
关键词 居家养老模式 现代科技 发展
起源于英国的社区照顾的居家养老,[1]以家庭为核心,由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其在内容上除了具有家庭养老模式中的日间照料、生活料理服务外,还具有机构养老模式中的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在方式上是以社区养老网络为依托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这种在内容和形式上丰富了家庭养老模式和机构养老模式的新型混合养老服务模式的出现满足了老年群体的物质和精神的多方面养老需求,已逐步成为具有国际社会共识的、在国外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总报告起草组的数据显示,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由1.94亿增长到4.83亿,老龄化水平将由14.3%提高到34.1%,这充分暗示出中国养老的社会化需要的趋势更加明显的迹象。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家庭养老的功能不断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巨大的养老社会化需求之下,以社区为依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得以迅速发展,并将成为未来养老模式的趋势。
从我国的经济和人口结构现状来看,今后的发展方向也是以社区居家养老为主,以其他养老模式为辅。目前来看,单靠居家养老已经满足不了巨大的养老需求,同时,机构养老因其只能解决老年群体的一小部分养老问题而不能够满足老年群体的多元化需要。因此,社区居家养老将成为未来养老模式的主流。
一、中国目前社区居家养老现状
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尚处于发展初期,面临诸多困难。
(一)整体服务水平不高、服务差异化不足
部分社区仍是以家庭照顾为主。梅凯在《对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的调查分析与思考》一文中指出,[2]湖北省养老服务存在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与广大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差距很大。
(二)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补贴、服务收费和社会捐赠。赵素平在《养老产业快步走》一文中,[3]老年学院收取学员低廉的费用,而这一步用只占到老年学院运营费用的五分之一左右。足见养老机构资金投入不足以及不可持续。另外,因为资金投入不足还导致了某些企业的寻租行为,如借用国家审批的发展老年产业的土地发展其他产业。[4]
二、现代科技手段在养老机构的运用及其效应:案例分析
一些有潜力有能力的养老机构不断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并在形式上借助互联网科技,不断解决居家养老模式所遇到的障碍,不断为老年群体提供便利。
以金太阳养老服务机构为例,[5]其服务项目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综合养老服务产业链。在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方面有“一拨通居家呼叫”、“定制手机一键求助”、“GPS主动寻人定位”以及无偿救助服务。其中,“GPS主动寻人定位”鉴于老年人方向感比较差,在户外陌生环境遇到困难,打电话往往讲不清楚自己的位置。金太阳老人机的GPS采用的是主动寻人定位,即即便老人不说一句话,金太阳也能快速地在地图上定位到老人的所在位置。对于走失的失智老人,在子女的要求下,只要老人带着金太阳手机并处于开机状态,手机就能定位到老人的位置,帮助子女迅速找到老人。
与此类似,以老人护理、医疗服务、起居照顾为主要服务项目的香港颐和园护老中心,其推出的游走检测器即在院舍多处设有红外线检测器。例如,院友离开院舍范围,系统便会实时通知护理人员,避免发生老人走失意外。此外,借助移动互联平台,在社区居家医疗方面,有部分机构有专门针对医疗病情诊断的移动客户端系统,使服务人员可以实时掌握老年群体身体健康状况。
基于以上社区居家养老现状和科技运用的案例,结合目前互联网科技和社区养老结合的相关政策,总结互联网科技对于社区居家养老的作用体现如下:
(一)提高和优化了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例如,“GPS主动寻人定位”和游走检测器,都在不同程度上保证了老年群体走失的意外,优化了老年群体在社会照顾方面的保障服务。而医疗移动互联客户端则是对于老年群体锦上添花的便利服务通道。
(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服务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通过利用互联网科技的手段省去一些不必要的人工服务。不容怀疑服务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是因为所从事的服务内容过多要求所致,而科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人工,从而让服务人员缩小服务的范围。
三、现代科技对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展望
我国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的副处长孙文灿指出:“互联网+养老”离不开专业化的信息技术支撑以及支付、评价等专业保障,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与养老服务融合,通过更细致的拆分来提高可及性、准确性和普及程度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与养老服务融合,通过更细致的拆分来提高可及性、准确性和普及程度。下一步,政府部门应当扮演好引领者、支持者和参与者的多重角色,依托现有资源和社会力量,通过O2O模式等方式,搭建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坚持免费试用与产业链延伸,上门服务与大数据结合的理念,并积极发展老年电子商务、老年互联网金融、老年教育等新业态。”[6]这充分体现出将互联网科技与居家养老模式相结合所需的前提假设以及不同实体配合之后未来居家养老服务美好前景。
目前,以上假设前提已经初步得到实现。在2015年7月4日天翼展上,中兴通讯旗下的中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就智慧养老平台建设宣布正式达成合作,双方将以湖南为试点,以电信“千兆宽带”为支撑,综合专业化服务、数据平台、云计算等,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解决方案。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运行,其他谋求利益者也会寻求从中分一杯羹,如此,居家养老模式中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将会被自然解决。未来,居家养老模式内容、水平以及服务方式等都会得到极大优化和创新,在互联网科技的推动下居家养老模式将不断发展。
(作者单位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史菁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
参考文献
[1] 桂莉,吴兴,卉张,欣宇,陈梅,王佩,王腾.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14(6).
[2] 梅凯.对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的调查分析与思考[J].中国社会工作,2014(23).
[3] 赵素平.养老产业快步走[J].城市开发,2013(5).
[4] 爱老网[DB/OL]. http://ailaoweb.
com/html/news/industry.
[5] 金太阳养老服务[DB/OL]. http://
/.
[6] 孙文灿.互联网+养老,未来空间无限 (演讲)[DB/OL]. http://360doc.
关键词: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下城区
一、提出问题
公共服务的供给从单一的政府走向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其各种居民自治体等多元供给机制是公共服务改革的潮流,也是全能型政府转型为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内容。由此,各方参与者才能明确各自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地位与角色,这是一个重新确权和定位的过程。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亦在朝着多元供给机制的方向在努力。有研究者认为,当前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和日益复杂与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中,以往由一个地方政府进行单边公共服务供给必然力不从心,必须依赖政府、企业、社区组织、社会团体、居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与治理①。在这些诸多的参与主体中,从主体的独立性与运行逻辑来划分,实际上可分为三类,即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它们分别遵循着权力、市场(利益)和非营利三种运行逻辑。
在以往的研究中,政府、甚至各类社会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定位和角色已有相当多的研究(政府的定位与其在一般公共服务的定位和角色是一致的),如奥斯本与盖布勒认为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定位是掌舵者而非划桨者,掌舵的职责主要为制定政策,而划桨则为具体的服务与执行,两者应该有所切割②。萨瓦斯更是指出,要区分公共服务的提供或安排(Provision)与生产(Production)之间的区别,安排某种公共服务的往往是政府,即明确哪些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决定应该通过谁去做、做到什么程度及其怎样付费和制定标准等,而生产者则可以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③。国内对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往往以此为依据,然后基于市场参与不足和社会发育缓慢,把政府角色确立为政策制定、监督管理与资金供给④。而在社会组织或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方面,主导的方式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因为这既培育了社会组织进而孕育着社会发展,又使得居家养老服务能朝着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而且相关的研究和实践都表明,无论中外,政府与社会组织应采取相互合作的方式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⑤。
然而对于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研究并不多见⑥。尽管在西方公共服务领域中有相关的公共服务民营化、市场化的诸多讨论与实践⑦,但主要侧重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领域(如BOT模式 ,即建设—运营—移交,和TOT模式,即转让—运营—移交)。与此同时,其在国内的适用性一直受到质疑,如在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化力量的参与是否会异化公益性目标、具体的操作程序及其如何规范化运行等⑧,尤其是针对居家养老服务这种制度性、体系性的服务模式,政府也一直有些疑虑,推进的力度不是很大。然后,现实的情境则是,居家养老服务如果仅以政府、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居民自组织等)来参与,显然可以利用的资源和服务的专业化与品质性将会受到很大限制。同时,一些地方的市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实践和做法,则可以为我们窥探这一方式提供相关路径。
为此,本文将以浙江援通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运营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案例,深入分析其组织运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对下城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影响和问题,进而提出在信息安全建设、完善支付方式、法律政策保障等方面的建议。
二、下城区居家养老的背景
2012年底,下城区共有60岁以上的老人86882人,占常住人口总数的21.45%,比浙江省老龄化程度17.87%还高出近四个百分点;其中80岁及以上老人15000余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7.99%,比浙江省80岁以上老年人口高出近三个百分点(表1);同时,老龄化、高龄化过程中还伴随着失能多、家庭养老功能弱等特征(表2)。⑨
另一方面,下城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到2015年底,全区要基本实现“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90%的老年人享受以社区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协助的自主居家养老服务;6%的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4%的老年人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也就是说,将有96%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以去年年底的86882位老年人计算,共有约83406位老人需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享受自主居家养老及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分别达到78193人与5212人,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这一数据还将上升。由此可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起着衔接政府与服务供应商及服务享受着的作用,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处于枢纽地位,可以说它是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点和主要抓手。对这一抓手,下城区创新社会管理,采用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的方式来进行具体运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有一些不足。
三、“援通”智能化服务平台运作案例
“援通”智能化服务平台以浙江援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援通社区职能化管理服务系统为技术支持,于2005年7月在下城区天水街道试行,至今已有近8个年头。在居家养老服务中主要起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老人提供服务平台的作用,同时也为老年人自费购买提供窗口。
在服务平台的运行中,目前主要有个人服务终端固定型呼叫器与遥控型呼叫器两种,上门的绿键用于日常服务,红键用于紧急服务。在服务系统中,老年人只需按下服务按钮,信息员就会以电话回拨的方式询问服务内容,之后会把需求信息传递给家政服务公司、老人子女、社区、医院等相关服务人员,让其为老人提供服务。社区信息服务中心拥有自己的应急小分队,用于24小时的应急服务。
在费用支付上,政府部门统一向援通公司购买服务券,服务系统为每位老年人开设一个资金账户并将服务券充值到该账户中,服务结束时,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平台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及收费情况,系统在用户账户扣费,再利用结算系统定期与服务商进行结算。自费的老年人则用现金购买服务。在公司层面,援通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科技方面优惠措施的基础上,政府部门支付购买服务经费的8%作为援通公司的管理费用。
在相关机制上,援通公司建立了信息记录机制与反馈监督机制,在细化所有老人个人信息的同时,所有上门服务商的服务人员都需要在系统进行姓名、性别、身份证、联系方式、健康证等信息的备案,以确保服务提供的规范性与安全性。在反馈监督机制上,对服务费大于50元的都要进行电话回访,且每周对服务过的老人进行抽样回访,受到批评或投诉三次的服务商将会取消其资格。
截至目前,下城区使用援通呼叫器的老人共有10315人,其中政府购买服务用户占85%,自费用户约占15%,总呼叫数量164068次,每人平均呼叫次数16次/年,每人平均使用服务券 100元/月。呼叫器的安装数从2005年至今呈现出先下降再上升的趋势,尤其是2011-2012年的增速最为明显,增加了261%(图1)。
在调查中,援通公司的祝先生表示,武林街道委托援通公司开发出了名为“幸福一指通”的服务终端,其同样依托于社区职能化管理服务系统,但采取触屏的方式由老年人自行选择服务内容与服务提供商,适合为老年人提供群体服务。祝先生还表示,在服务终端的研发上,未来公司的发展趋势是为使用智能手机的“年轻”老年人开发手机软件,以智能手机作为服务终端。目前,“幸福一指通”终端已在武林街道环西社区的老年活动中心进行试点,受到了老年活动中心诸多老年人的欢迎。
三、结论与讨论
(一)下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设经验
1.明确政府职责,有效衔接市场。居家养老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特质,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政府理应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承担政策制定和购买服务的职责,且随着服务型政府的推进及社会化管理职能的强化,如何把握好政府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度”,是政府在服务提供之前需谨慎考虑的重要问题。在杭州市下城区的实践中,政府部门明确了政策制定、服务监督、财政兜底的居家养老服务职责,将服务的具体供给转交给企业,以政府购买的形式实现了政府与企业的有效链接,节约了社会资源,提高了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效率。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体作用。援通构建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从建立、运行和服务内容完全以社区服务的需求为前提,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自我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也就是说,政府完全授予了“援通”服务平台充分的自行驱动权,使得平台服务的提供以多元化的市场需求为基础,节约了运行成本与人力资源的投入,提高了专业化水平,也使服务的方式更为灵活有效。与此同时,这一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还去辖区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小棉袄”惠老服务中心形成了竞争关系,如在挑选服务提供商、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这有利于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共同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从而更好的提高服务质量和深化服务机制。
3.建立了企业自查、政府监督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反馈监督机制。一方面,“援通”对每一项服务的内容、服务与被服务人员信息、服务评价、服务付费等服务全程都进行了信息化的监督与管理,并定期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思考,以便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下城区相关部门领导和监督人员也拥有登陆信息平台的账号,能查看本区使用“援通”呼叫器老人的服务状况,既便于政府部门监督服务平台的运行,又使得服务信息能成为政府下一步工作提供决策范围。同时,该平台还引进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力量,对服务全程进行专业化和独立性的评估,以此作为绩效的准则。
(二)下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与展望
首先,老年人的信息安全建设有待加强。在调查中发现,有出现不法分子以“援通”呼叫器欠费为由,要求老人进行转账或汇款充值的现象,也有骗子利用改号软件,改成亲情号或亲朋好友的号码进行行骗,伪装上门维修进行偷窃等案列。老年人乐于助人,易于相信他人的特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点。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采取信息化的管理,为提供快速、便捷、个性化的服务,平台对每一位老人自身、子女、所在社区等信息都进行了细化。因此,保护老年人信息的安全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在未来平台的建设中,应更加重视信息安全的建设工作。
其次,服务提供人员的专业性水平有待提高。从援通公司了解到,下城区从05年开通到去年12月,共受到表扬/感谢26次,表扬率接近0.00%,服务投诉达到303人次,投诉率为0.18%,虽比例不高,但也远远高于表扬率。公司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大部分的服务提供人员是没有或经过少量专业培训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是产生此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服务平台与相关服务人员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服务提供商提供培训优惠措施,也可鼓励并激励专业化服务水平高的人员在平台范围内为其他服务人员做经验介绍及实践培训。
再者,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为考虑到长期上门服务的安全性问题,居家养老服务一般都以短期服务为主,这对于生活不能自理又不愿进养老机构的老人是极为不利的。同时,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 ,目前相关制度都以政府政策意见及实施细则为主,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必不可少,服务平台在服务提供中起着枢纽作用,对政府政策与服务提供情况都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因此,服务平台应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服务中的问题,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的建立提供意见与依据。
最后,服务支付方式有待完善。目前,居家养老服务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与服务券支付两种。杭州的市民卡具有社保卡的功能,在医疗系统能支付医疗费用,定点超市也开通了市民卡刷卡付费的的支付方式。随着市民卡支付范围的扩大,将居家养老服务的支付纳入市民卡的支付范畴将方便老年人的费用支付。与此同时,为激励提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质量,服务的支付建议采取“支付宝”的付费方式,由服务平台充当“支付宝”的功能,由服务接受者接受完服务,打分认可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后再确认付款。
注释:
①邓广良,《需要、互惠与责任分担—中国城市老年人照顾的政策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②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
③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④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王萍、倪娜,《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困境》,《浙江学科》2011年第6期;刘红芹、包国宪,《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机制研究——以兰州市城关区“虚拟养老院”为例》,《理论与改革》2012年第1期。
⑤罗观翠、王军芳,《政府购买服务的香港经验和内地发展套套》,《学习与实践》2008年第9期;郁建兴、翟志远,《公私合作伙伴中的主体间关系—基于两个居家养老服务案例的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4期。
⑥赵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与市场角色定位分析》,《社会工作》2010年第5期;刘柏霞等,《论现代服务业与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的融合》,《开发研究》2010年第1期。
⑦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理论是由弗里德曼奠定的,在1970-1980年代经德鲁克、普尔、斯潘、罗斯巴德、菲斯克、彼得斯、萨瓦斯等人的发展,逐渐成为一种公共服务新理论流派。
⑧王乐夫、陈干全,《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民营化存在问题分析—以公共性为研究视角》,《学术研究》2004年第3期。
⑨下城区老龄工办:《关于下城区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建设情况的汇报》,2013年4月8日。
⑩纯老年人家庭: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
关键词:社会化居家养老;老年人;社区建设;社区服务
养老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老有所养”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民生问题。我国现在提倡的养老政策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随着政府将社会保障网逐渐向社区延伸,许多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交由社区管理,这就让广大老年人在不离开他们长期生活的社区的条件下,得到他们所需要的服务,这样,既能给老年人生活带来归宿感,也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还可以提供就业岗位。根据当前家庭小型化、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增加的趋势和家庭赡养功能弱化的特点,如何依托社区,社区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说,社区应该如何尽快加强能力建设来满足老年群体居家养老的需求,是一项与社区建设密切相关并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适合我国国情,一方面,能帮助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又能为老年人提供方便服务,是解决实际困难的有效方法,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另一方面,社会化居家养老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建立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方式是健全社会化养老体系的发展方向,并已成为目前我国城市养老的必然选择。
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以志愿服务和便民利民网点为服务资源,由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即除了需要家庭照料外,还需要来自社会的帮助,尤其是强调社区照顾在社会化居家养老中的作用。这种模式具有养老成本低、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的优势,集中了传统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两方面的优点,让老年人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就可以享受到方便的社区福利服务,既减轻了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又节省了养老福利资金的投入,是适应我国当前老龄化特点的社会养老模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当前社会化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
1、对社会化居家养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006年初,民政部推出“社区居家养老”计划,并相继在北京、上海、大连、江苏、广东、湖南等省市展开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就总体而言,全国大部分地区还处于起步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发展机制尚待尽快建立和完善。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制约,对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的探索和实践,到目前为止,尚未在社会上特别是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形成广泛认同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有些领导对社会化居家养老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主动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前瞻意识不够,导致社会化居家养老仍然仅处于白发的、无序的初始阶段。社区居民群众对社会化居家养老知晓率不高,参与社区养老的积极性不够。
2、社区服务建设不能满足居家养老的服务需求
随着人们对社区建设重要性的逐步认同,城市社区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受各种因素的限制,社区的硬件和服务设施建设参差不齐,“贫富差距”悬殊,不少社区老年服务设施规模较小,档次偏低,功能单一,尤其是老城居民区和老的转制单位的居民区,下岗失业人员集聚,人口密集,缺少老人活动场所,甚至连一间起码的报刊阅览室都没有。在医疗方面,城镇社区尽管普遍都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但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硬件、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大部分社区没有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有的西部贫困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普遍还存在看病难、出行难的问题。这些都与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卫生保健需求不相适应。同时,一些生活困难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虽有“低保补助”和临时救济等帮扶措施,但仅能保障基本生活,社区居委会想提供一些无偿服务也因受经济条件的限制,难于满足困难老人较多的服务要求。不少社区尽管也想尝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但经费实在有限,因此,社会化居家养老只好停留在美好愿望上。
3、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居家养老社会化程度不够.社会化居家养老工作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
目前,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条抓块管的管理体系,成立了各部门参与的老龄工作领导机构,但各部门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很难形成合力。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渠道,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社区养老服务业还很不够。
4、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缺乏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在沿海发达城市的试点虽然取得了许多成效与经验,但也要看到我国目前社会化居家养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匮乏,且整体素质不高。我国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学校培养这方面人才的相关专业不多。据了解,全国仅有少数几所院校设有类似专业,离人数众多的社区养老需求存在很大的缺口。专业人才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服务项目和内容的扩展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社区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的策略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转型使得社区事业成为最受社会成员欢迎的一项社会事业,经济体制改革引起的社会结构变迁,使得中国的社区服务功能不断放大,体现在“单位功能的外移”、“城市结构的变化”、“生活方式的变化”、“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等诸多方面上,这也是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原因所在。因此,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的工作:
1、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的力度,发挥政府在依托社区推行养老社会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第一,政府做好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设施投入。为此,政府应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主体,增加老年服务设施,丰富老年服务产品。加大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统筹规划社区服务设施的规模、数量、布局、形式和服务半径,最大限度地让社区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第二,要大力培育和鼓励社区中介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中介组织是社区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区建设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政府要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予以扶持与帮助,同时,社区中介组织也要完善自身管理,提高社会认可度,引导人们自觉参与到社区中介组织中,鼓励社区中介组织积极投资养老设施和参与为老服务,并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超市、老年综合服务中心、互动式异地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养老市场的发展搭建社会平台。第三,要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高龄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的补贴、社区干部待遇的提高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的补助。第四.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不但要考虑社会经济条件,同时也必须考虑老年人自身的养老意愿和需求,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并以此作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重要参数。继续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老年社会保障基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逐步建立广泛覆盖、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要将城市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第五,积极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的培育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应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专职人员和志愿者。专职人员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以及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作为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群,更需要一支富有爱心、耐心并具备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知识的队伍为之服务。所以,今后要加强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这就要投入一定经费作为社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培训经费,逐步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要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逐步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另外,社区养老服务站配备的公益岗位人员,包括所有社区公益岗位人员,不是管理人员,而是直接为社区群众服务的服务人员,不愿从事社区为老服务的公益岗位人员要及时辞退,另行聘用,以保证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六,加强宣传,营造社会化居家养老的良好氛围。无论从历史还是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化居家养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是养老的主要方式。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要全方位多层次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氛围,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让每个公民都知道尊老敬老养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提高人们对社区志愿服务的人们对社区志愿服务的认知和参与程度,进一步完善有关养老法规及制度建设,使老年人的各种权利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从而使广大老年人真正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舒适生活,愉快地安享晚年。
2、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体系
第一,加大社区基础建设的投入,开通社区服务智能化信息网络系统。要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便捷,离不开智能化信息网络系统的支持。因此,要加大社区基础建设的投入,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打造整体联动的服务平台。第二,建立多功能的社区居家服务网络系统。要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就近方便的多种服务。多功能的社区居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丰富老年人的闲暇生活、日常生活照顾服务等,好的社区居家服务系统要形成就近、便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不出小区就可以享受到生活所需的服务。要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服务内容应包括求助、医疗、文化娱乐等服务,服务形式可采取上门服务(居家服务)、社区设施服务(如日间护理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社区援助网络服务(如社区结对关心)等,方便老年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和习惯利用不同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形式。第三。建立和完善社区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网络系统。社区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社区内的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普查,建立老年人的信息档案,依靠这些档案信息,社区服务组织对社区内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片区医生定期巡诊或上门服务,方便老年人就医,确保困难老人、高龄老人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另外,作为社区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和心理咨询等服务。
3、要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利用丰富的社区资源
结合我国老龄化的趋势及对传统养老模式的影响,对社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需求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发现社区居家老人对于日常照料类服务需求普遍;医疗健康类需求较为强烈;需更多关注精神文化层面需求,文章最后就完善社区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出具体方案。
【关键词】城市老年人;社区养老;信息化需求
引言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城市老年人数量不断激增。居家养老方式仍然是老年人的主流养老方式,社区服务在居家养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随着我国社会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关注度的增加,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发展将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1-2]。据此,我们从需求视角对居家养老社区服务进行研究,以社区养老信息化为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建设的重点,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将信息化建设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和体现着养老服务的发展水平和工作效能[7-8]。课题组立足于城市老年人的需求,从阜新市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接受者的角度出发,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政策法规,完善满足老年人个性需求的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制度体系,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4]。
一、阜新市社区居家养老基本状况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阜新市人口老龄化情况严重。加快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尤其是建立城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从整体上看,阜新市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的水平较低,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信息化需求与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的发展还存在差距。本文通过社区层面,探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将进一步建设养老信息化服务理念在社区养老中逐步开展起来,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及加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发社区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老年人社区养老信息化需求研究的问卷设计及检测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和发放
为了了解城市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需求情况,我们设计了调查问卷,我们首先明确了调查的目的和内容,确定调查对象。由于调查的人群是阜新市城区的老年人群体,我们决定采用问答式问卷调查方法。同时我们也来到阜新市20个社区委员会进行走访,进一步了解阜新市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状况。
此次研究调查对象为阜新市城区老年人,年龄在60到90岁之间,调样本覆盖阜新市的20个社区,共抽取330个老年人构成样本。实际发放问卷330份,有效问卷300份,问卷有效率90.7%。
(二)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检验
研究统计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的汇总、可靠性分析。为进一步考察调查问卷结构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采用AMOS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探索性因素分析得到居家养老信息化需求调查问卷的结构是可接受的,再次说明该问卷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
三、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需求统计分析
经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社区老年人对提供生活照料类信息、体育健身类信息、精神慰藉类这三类信息需求迫切。随者年龄的不断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逐渐下降,当老年人自己的日常生活中自理能力遇到障碍时,对外界力量提供日常照料类服务的需求愈加强烈。此外,老年人对社区活动场所和设施信息的需求量很大,可以看出老年人对锻炼身体非常重视,应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在精神慰藉类信息功能回答中,老年人对提供心理咨询类信息的需求很大,但对其他两项需求较少,这可能是因为老年人心理较脆弱,对陌生人接触仍比较拒斥。
四、研究结论
日常照料类服务需求普遍。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自理能力逐渐降低,对日常生活类服务有普遍需求[5-6]。医疗健康类需求较为强烈。老年人的身体机能进一步退化,对医疗健康类服务需求增加,而老年人对社区医疗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都不高,因此对其需求率均高于利用率[7]。可以看出,老年人对医疗健康类服务需求较为强烈。需更多关注精神文化层面需求。调查中发现多数老年人有着较为积极的生活态度,但是还有部分的老年人抱有消极、焦虑的情绪,尤其是部分空巢独居老人更是长期缺乏情感、心灵上的慰藉,精神层面的需求没有得到相应的程度的重视和满足[8]。
五、相关建议
(一)按需设立居家养老社区多样化服务
在对老年人进行居家养老社区服务需求调查之后进行分析汇总,不同的老年人也有着不同的社区服务需求。这样就会形成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多样化需求状况[9]。老年人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主要表现为需求的共性和个性。共性需求通常集中表现在基本的生活、健康服务项目上,同时老年人对社区服务需求上又存在一定的个性化的需求要求。因此在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发展中,要切实设置供老人选择的多样化的服务项目。
(二)引导老年人树立积极的养老生活态度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渠道大力宣扬积极健康的养老方式,鼓励老年人积极稳妥的应对生活,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在老年人所居住的社区中,可以利用公共广播及宣传平台,向老年人传达积极乐观健康的生活态度。同时也要不断的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老年人的合法维权意识。
(三)运用政府力量满足老年人社区服务需求
本文从老年人需求角度对居家养老社区服务进行研究,但政府在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有效的满足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需要政府发挥相关的职能[10]。
首先,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政策体系方面,应着重加强对居家养老社区服务体系的规划。其次,资金供给方面主要针对居家养老社区服务中的部分完全的公共物品支付费用。最后,提高社区中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选拔任用优秀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服务社区,同时也要引入其他各行业并且热爱老年服务事业的人员。
参考文献:
[1] 张奇林,赵青.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发展探析[J].东北大学学报,2011(5)
[2]丁志宏,王莉莉.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均等化研究[J].人口学刊,2011(5)
[3] 杨智慧.完善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13(5)
[4]刘满成.社区服务居家养老信息化需求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4)
[5]陈丽群.社区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及解决思路[J].硅谷,2012(12)
[6]彭艳芳.国内城市居家养老的研究综述[J].社会工作理论探讨,2010(3)
[7]赵青.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现状及问题浅析[J].今日南国,2010(7)
[8]李文君.老龄化及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研究[J].学理论,2010(5)
基本原则
区城乡独居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以街道为主体,社区参与,由专业服务组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服务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由街道办事处核定,区民政部门核准。
服务对象
具有区常住户籍,60周岁以上的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独居老人。
独居老年人是指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居住或虽与子女在同一社区居住,但子女因病、残等原因,不具备照料老人能力。
服务内容、方式
(一)服务主要内容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服务;为半失能、失能的独居老年人提供做(买)饭、代购物品、扶助户外活动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送水、换煤气、洗涤衣被、缝纫修补、整理卫生等家政服务,并为老年人整理卫生、心理咨询及心理疏导,了解记录老人的身体和生活状况。
(二)服务形式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由街道统一招聘具有法人资格,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家政服务公司,分片包干,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每天定时上门,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开展服务。对个别服务组织无法覆盖的社区,服务方式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各街道居家养老服中心在搞好上述服务的同时,根据本街道其他老年人的需求,指导各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活动。
服务时间及类别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天享受1.5小时服务,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天享受2小时服务。
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本人要求增加服务项目的,超出指定服务范围部分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人员类别认定
各街道成立人员类别认定评估小组,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街道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参与,负责对社区提报的辖区内老年人进行核定并报区民政局核准。
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由街道委托社区受理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低保家庭老人须提交:
(1)《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2)《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居住的证明。
2.低保边缘家庭老人须提交:
(1)《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2)《城乡居民低保边缘家庭资格认定审批档案》;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居住的证明。
3.城市“三无”老人须提交:
(1)《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2)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核准。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按季度办理,批准后次季度享受服务。
1.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逐户进行审核。经街道核定,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核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服务。各街道招聘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家政服务公司服务从业人员,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经卫生防疫部门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方可持证上岗,并佩带《居家养老服务资格证》,按规定的项目为老年人分别提供服务。
(四)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费用按每人每小时15元标准拨付,由区民政局将经费明细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实际审批人数和标准会同区财政局按季度向街道拨付。由街道配套资金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养老服务组织或家政公司。对个别服务组织无法覆盖的社区,由街道另行确定服务方式的,其服务经费支付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支付。
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且入住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由所在养老机构每季度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交确认名单,经审核后,将补助金直接拨付养老机构。
(五)变更。服务对象项目提出变更要求的,按照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六)撤销。老人去世或出现其他不符合服务条件的情况后,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变更和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金标准与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小时15元,所需经费由区与街道两级按6:4比例分担。
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落实。街道、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
(二)加强服务人员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合同化管理,各街道要与养老服务组织或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及服务项目标准。街道、社区要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养老服务组织或家政服务公司。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一个月内有3次被服务对象投诉,或一周内连续两次服务对象不满意的,由街道协调服务组织予以查实后更换服务人员。
(三)强化监督检查。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立即停发并按规定追回骗取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服务工作的监督,每季度对居家养老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各街道、社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各街道每月应走访一次服务对象,社区居委会每周应走访一次服务对象,检查服务质量,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