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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______在______购买住房______一套,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
现本人承诺以下内容:
1、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后,本人自愿授权给_________公司统一查询征信;
2、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查询到本人在这之前银行无不良记录(无银行贷款,无违约记录)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3、本人承诺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该套房屋所在楼栋封顶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在此期间本人将一直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无银行贷款记录,无违约记录),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再次查询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记录(贷款记录或者信用卡透支未及时还的恶性记录等等)导致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本人会在该栋楼封顶时把剩余房款一次性补交给______公司,此间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公积金贷款承诺书(担保)
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购买_____市_____街_____路_____号_____房屋;预售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预售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预售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_____元/平方米,房屋总额为: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付款_____元,余款_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万圆整)办理公积金贷款由银行按揭支付。
现承诺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向公积金中心全额缴纳公积金担保费用贷款金额0.36贷款年限用于公积金贷款。
(2)若本人未向公积金中心全额缴纳公积金担保费用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无条件配合办理解除合同所需相关手续,承担因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各项按揭贷款损失、利息损失、银行提前还款违约金等费用、因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
承诺人: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借款承诺书(单位催还)
___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职务_____。因该同志在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单位郑重承诺:
1、督促该职工按期足额归还公积金贷款;
2、如该职工贷款逾期时,代扣其工资及其他收入归还公积金贷款;
3、该同志调出本单位工作时,及时书面通知贵中心,并配合贵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满足以上条件,贷款职工可享受联保比例下降10%的优惠政策。
借款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1996年12月17日,A银行湖北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信用卡部与广水B信用社(以下简称“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融通资金协议书》,约定由A银行信用卡部借给B信用社1000万元,时间从1996年12月17日至1997年6月17日,月利率为14.1‰,逾期按每日0.5‰计算罚息。协议签订后,A银行信用卡部依约将1000万元汇至B信用社指定账户。在收到款项的当日,B信用社将其中的600万元借贷给了武汉市康乐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由于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故康乐公司给B信用社写了一张借款借据,上面载明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为17.4‰。该贷款由武汉市某桥梁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桥梁公司”)提供担保。与此同时,A银行的信用卡部向B信用社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是:“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资金1000万元,其中,B信用社向康乐公司贷款600万元,期限半年。如果康乐公司遇到资金运作困难,不能按期归还B信用社此笔贷款,则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资金600万元也按期顺延,A银行信用卡部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此笔600万元借款,待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后,B信用社再归还A银行信用卡部600万元。”
1997年6月17日,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又与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但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没有据此合同向B信用社付款。同日,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向B信用社出具了《承诺书》,具体内容为:“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资金1000万元,受A银行信用卡部委托,B信用社向康乐公司贷款1000万元,如果康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的1000万元资金也按期顺延。A银行信用卡部保证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借款,待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后,B信用社再归还A银行信用卡部1000万元。此承诺书同融资拆借合同同等有效。”但A银行资金计划部没有据此合同向B信用社付款。1997年6月23日,B信用社又向康乐公司贷款400万元,桥梁公司为康乐公司的两次贷款共计1000万元提供了担保。
1997年至2001年期间,B信用社先后分7次共计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142万元。2001年4月27日,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就康乐公司欠贷事宜达成《关于康乐公司欠贷有关事宜商定笔录》,约定:“康乐公司应于2001年5月15日前还息20万元。若A银行同意B信用社1000万元融资延期,则康乐公司必须保证按期偿还利息。三个月内,康乐公司必须提供资产保全。”由于B信用社没有按照《融通资金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偿还款项,A银行遂于2002年1月11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判令B信用社偿还拆借资金92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819万元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的法律焦点
《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A银行信用卡部与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中约定的融资期限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融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四个月的规定,从而认定该合同无效。同时,二审法院也认为,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的拆借期限无论是第一份合同,还是第二份合同均超过了四个月,前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抗诉书认为,二审判决以拆借期限超过四个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关于同业拆借的规定为由而认定《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在再审过程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对《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而是认为,因本案中有A银行出具的两份《承诺书》存在,B信用社与A银行之间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确认,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没有影响。
笔者认为,对于部分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条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效。但就具体案情而言,对于上述两个合同是否属于同业拆借合同尚需要研究,即便属于同业拆借合同,那么同业拆借期限条款违法,也不会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致使整个合同失去存在意义。
《承诺书》的性质和效力
由于B信用社在一审时提交的是《承诺书》复印件,因此被一审法院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故在一审时未对《承诺书》的效力进行认定。
二审时,B信用社提交了1996年12月A银行信用卡部出具的《承诺书》原件,但二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仅明确A银行与B信用社是同业拆借关系,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并没有委托的明确意思表示,A银行信用卡部的承诺以及A银行资金计划部的承诺均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由于《融通资金协议书》与《金融同业拆借合同》被认定无效,因此与拆借合同有关的《承诺书》也应归于无效。考虑到A银行信用卡部身为金融机构部门,应当明知同业拆借的法律规定,且A银行的信用卡部和资金计划部均承诺,在借款人康乐公司不能偿还B信用社贷款的情况下,B信用社应偿还A银行的拆借资金期限顺延,客观上对B信用社贷出此笔款项起到了一定作用。所以,A银行对合同无效的造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提起抗诉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从《承诺书》载明的内容来看,该《承诺书》担保的是康乐公司偿还B信用社贷款的1000万元债务。也就是说,主合同是B信用社贷款给康乐公司,担保合同是A银行以1000万元为康乐公司借款作担保。康乐公司不还贷款,B信用社就无须还给A银行。依《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银行应依其承诺,在康乐公司向B信用社还清贷款的条件成就前,不能向B信用社主张权利。
对此,再审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将A银行和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和A银行出具的两份《承诺书》联系起来看。两份《承诺书》是相互联系的,1997年6月17日的《承诺书》是1996年12月的《承诺书》的延续。从内容来看,两份《承诺书》所指向的只有一个1000万元。没有《承诺书》就没有《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或者说,没有《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也就没有《承诺书》。但《承诺书》是独立于《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之外的A银行的单方意思表示,具有独立的内容和独立的效力,《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认对《承诺书》的效力的认定没有影响。《承诺书》应认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承诺书》的存在为B信用社履行债务附加了条件。在附加条件未成就时,A银行不能向B信用社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从本案中两份《承诺函》的内容来看,其和我国《物权法》以及《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其仅承诺在康乐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时,A银行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贷款,待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后,B信用社再归还A银行。由于我国对物权采取法定主义,故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两份《承诺函》不应被认定为一种担保方式。考虑到此承诺函由A银行单方作出,我们可以将它作为A银行给B信用社放款时单方设定的条件,在条件没有成就时,B信用社不负偿还义务。
委托贷款抑或同业拆借
在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同业拆借关系,而B信用社则主张是委托贷款关系。可见,本案的重点问题就是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是同业拆借关系,而二审法院通过概念辨析,认为同业拆借表现出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委托贷款表现出的是委托人(非金融机构)、受托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且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从案中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分析,A银行与B信用社应为同业拆借法律关系,而非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并且列举了五条理由:一是从双方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字面可以理解。二是两份《承诺书》明确A银行和B信用社是同业拆借关系,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三是B信用社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A银行和B信用社是委托贷款关系。四是委托贷款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需要与借款人办理担保手续,而B信用社贷款给康乐公司时却办理了担保手续。五是还款情况间接证明不是委托贷款。
然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这个委托关系从表像上看是同业拆借关系,但实质上是委托贷款关系。两份承诺书可以证实这一点,其内容符合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收不回来责任的特征。同时,从目的来看,A银行明确该资金的用途是给康乐公司,目的在于为康乐公司开发项目进行融资贷款,而同业拆借的目的在于解决头寸不足及临时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故也不符合同业拆借关系的特征。对此,再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而是认为,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确认对本案实体部分的处理没有影响,转而从两份《承诺书》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认定的角度出发寻求案件的突破口。
笔者认为,按照《商业银行法》(1995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以及1997年6月17日《承诺书》中B信用社受A银行委托向康乐公司贷款1000万元的内容来看,将原被告双方的关系认定为同业拆借关系较为牵强。同时,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和两份《承诺函》的内容来看,只要康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的1000万元资金也应按期顺延,且A银行不得催收,直到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而事实上,A银行1996年12月17日与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在期满后的当天,也即1997年6月17日,A银行又与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两份《承诺书》的日期也与上述日期一一印证。这表明B信用社在整个过程中实质上并未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即便B信用社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分7次向A银行共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217万元,并且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达成《关于康乐公司欠贷有关事宜商定笔录》,但这并非是认定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存在同业拆借关系的充要条件,相反,认定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为委托贷款关系则更为妥当。另外,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但该批复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亦即,合同效力不受上述批复的影响。
启示
本案的案情十分复杂,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均为金融机构,最后以B信用社胜诉而告终,而A银行败诉后却面临康乐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巨大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商业银行业务部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在相关文本中应审慎使用有关的专业词语,防范指示不清的风险。本案例中就是因为使用“同业拆借”和“委托”等词语造成模糊而产生究竟是同业拆借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的纠纷。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认识到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周全详尽指示的重要性。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对此没有具体详细的约定,委托人将面临因受托人没有约定义务而致使贷款无人管理或者回收困难的风险。对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签订条款详尽的委托合同来避免指示不清,在合同中详细明确地约定贷款的条件、对象、用途、授权的范围,贷款审查的义务、专款专用的保证,情况通知的义务和按期催收的义务等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相关的担保措施。
严格使用承诺函。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时大量接触或使用承诺函。但对于承诺函的性质问题上,我国法院目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对于承诺函是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合同看法不一致。由于多数情况下承诺函的用语和措辞比较模糊,不会明确地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偿还欠款的意思,因此为了更好保护自身利益,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认真审核接收的承诺函,对承诺函的用语和措辞进行详细分析。同时,商业银行在出具承诺函时,也应注意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重要内容的说明义务及其举证责任,防范相关风险。
委托银行应注意防范受托人资格不符所带来的相关风险。由于委托贷款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金融业务,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受托人的资格,所以委托人在申请委托之前一定要确认受托人具有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能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在本案中,作为受托人的B信用社就存在受托人资质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要求,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也就不能作为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或受托人。由于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其违规办理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就不应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予以考核。虽然该批复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信用社在具体开展上述业务时,仍然应该加以遵守,防范监管风险。
2、贷款申请。填写并提交建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申请材料。
3、贷前调查及面谈。建行进行贷前调查,确保贷款事项和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并与借款人面谈,进行贷款相关的了解,也是为了确定贷款相关的细节。
4、贷款审批。信贷人员在对客户书面资料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银行贷款承诺书,承诺书有效期为壹个月。
5、签订合同。贷款审批通过后,与建行签订贷款合同。
6、贷款发放。贷款资金划转到开发商帐户同时,借款人领取有关合同文本。
7、客户还款。按还款计划要求,从贷款当月开始还本付息。
关键词:银团贷款;直接银团贷款;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3-0063-02
一、直接银团贷款的含义
银团贷款是指若干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共同组成银团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因此而签订的合同为银团贷款合同。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统一组织下,由借款人与各成员行组成的银团直接进行谈判并共同签订同一份贷款合同,各成员行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按照其各自事先承诺的贷款额度向借款行发放贷款,由行统一负责贷款的管理和回收的银团贷款。[1]
直接银团贷款有以下几点特点:(1)牵头行的作用比较有限。(2)成员行相对稳定。(3)对于成员行来说,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独立的。(4)所有成员行和借款人订立的贷款条件相同。直接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共同与借款人就银团贷款合同进行谈判并一起与借款人签订同一份银团贷款合同,其贷款条件相同。
二、对直接银团法律性质的探讨
1.合营性质说
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审理的Credit Francai International,S.A. v. Socedad Financiera de Comerco S.A.128Misc.2d 564,490 N.Y.S.2d 670(1985) 一案将银团认定为合营企业。本案原告法国国际信贷银行即Credit Francais International要求被告委内瑞拉一家金融机构 Socedad Frnanciera de Comerco 偿还一笔金额为2500万美元的银团贷款项下的200万美元的那部分贷款。借款人Socidad Financiera de Comercio违约的原因是委内瑞拉政府为处理外债问题在1983年实施了限制用外币偿还到期外债本金的措施 。原告Credit Francai International曾邀请其他贷款行共同,但没有得到响应,原告只好单独。该法院法官Greenfield 认为:原告银行无权单独借款人,除非贷款银团整体同意。如果允许一个特定的银行单独借款人,那么该银行因而获得的债务清偿因为比例共享条款的存在也有可能落空,因为根据比例共享条款任何偿还所得均须在银团各个成员行中按比例分享。由此该法院认为贷款银行属于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那么按照合营企业的概念,合营企业需要两个或者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但直接银团并不是由各个成员行共同投资建立的。各个成员行并没有从自己所拥有的资本中拿出一部分来建设直接银团。其次,合营企业建立之后,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但对于直接银团来说,直接银团成立之后,直接银团的日常事务交由行来处理,各个成员行并不直接参与银团的日常事务。
2.合伙说
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这里的合伙是指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伙合同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合伙组织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合伙的法律特征是:(1)合伙具有团体性。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法人组织的成立需有章程行为,而合伙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根据合伙的含义和法律特征,直接银团并不属于合伙。首先,直接银团并不是各成员行出资组建的。各成员行并没有从自己的资本中拿出一部分来组建银团,而是由于借款人的委托,牵头行联系愿意借款的银行组成银团。其组建的过程中各成员行并没有把自己的资金交由牵头行统一管理。其次,各成员行并没有共同经营。一般来说,直接银团组建之后,由牵头行担任行的角色,直接银团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而其他各成员行并不介入日常事务。如果牵头行不愿继续担任行,则另选任行,牵头行成为普通行。再次,直接银团的各成员行并不共享收益。各成员行根据各自出借给借款人的额度来决定其收益。最后,虽然直接银团是作为一个银团整体和借款人签订协议,但是直接银团各成员行之间对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如果某成员行不能履行自己承诺的贷款额度的义务,其他成员行也不为其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贷款平台说
一般来说,直接银团贷款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1)借款人联系银行,并向该银行提交委托书,该银行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决定是否接收委托。如果银行决定接收委托,则向借款人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一般包括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的承诺,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和银团贷款的承销方式等。借款人接到承诺书后,同意接受银行在承诺书中提出的各种条件,向该银行出具授权书。(2)接受委托和授权的银行开始组织银团,此时该银行就成为牵头行。首先牵头行起草信息备忘录,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向有关银行推介银团贷款时的最主要材料,也是有关银行决定是否参加银团及决定所承担的贷款份额的主要依据之一。制定好信息备忘录之后,牵头行向有关银行发送参加银团的邀请。各银行在收到牵头行发送的邀请和信息备忘录时,进行考虑,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3)银团正式组建之后,牵头行开始组织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就银团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进行谈判并起草有关的合同,同时银团成员行之间就银行间合作协议进行谈判并起草有关合同。(4)履行银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上述程序完成且银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生效后,银团贷款正式进入执行阶段,这个阶段历时很长。在这个阶段发挥主要作用的是行。从上述银团的贷款程序来看,银团发起和成立的目的就是组建贷款人,这个贷款人能够向贷款人提供数额巨大的款项,而且能够负担起巨额款项的风险。当然,由于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银行较多,所以巨额款项的风险在多个银行之间得到分配,单个银行承担的风险就较小一些。同时,银团在法律上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银团不享有任何法律权利,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真正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是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各个成员行。因此,我们可以把直接银团定性为贷款平台,通过这个平台,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各个成员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获得利息。与此相对应,借款人接受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__________________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1 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是新时期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迫切要求,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1 诚信档案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在考察北京大学时寄语全国青年要从自身做起,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自己的基本遵循。其中“修德”,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克服各种利益诱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础,无论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还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或是公民个体层面的价值追求,其立足点都是诚信。因此,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是完善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促使大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需要。
1.2 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是改善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需要。当代大学生绝大多数具备诚实守信、勤俭节约的优良品质。但是,其整体信用程度并不乐观。近年来,大学生遭遇个人信用危机的案例频频出现,在社会上也受到了较多关注。大学生遭遇信用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社会责任方面。当今社会中出现的“利益至上”、“文化多元”等现象给大学生的价值观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个人主义严重”、“对虚假现象置若罔闻”等不良状态的衍生,直接导致其社会责任意识的下降。二是贷款大学生毕业后还贷方面。诚信贷款,有借有还,但部分贷款大学生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交利息也不还本金,甚至出现拒接催款老师电话的现象,这也是不诚信现象的突出表现。三是专业学习方面。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科研造假等现象较为普遍。四是人际交往方面。恋爱动机不纯、个人利益至上、网络道德缺失等都是大学生面临的严峻诚信问题。五是就业竞争方面。为了谋求就业竞争的优势,部分大学生过度包装自我,假成绩、假荣誉、假履历甚至假学历等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随意违约。由此可见,大学生的诚信状况已经处于一种比较危险的地步。因此,在我国高校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显得迫切而重要。
1.3 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是帮助学生增强就业竞争力的需要。大学生就业问题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就业市场假文凭、假证书、假履历的出现,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不擦亮眼睛辨别真伪,既耗时又费力。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信用表现和诚信状况客观、真实记录,为每个大学生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让毕业生拿着权威、客观、真实的个人信用档案走进职场,可以节省用人单位大量不必要的筛选、甄别和鉴定工作。对于大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是一份在校期间诚信状况的权威证明,良好的信用状况必将成为自己求职路上的加分筹码。对于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就是一份品质鉴定书,是选聘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大学生诚信档案在大学生、高校、用人单位三方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对于引导大学生自觉诚实守信、增加竞争筹码提供了有力帮助。
2 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大学生诚信档案能够真实、完整、有效,并能反映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实习等与其诚信状况紧密相连的信息,诚信档案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承诺书、基础信息档案、个人诚信状况记录三个基本方面。
2.1 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诚信承诺书是建立一份有效诚信档案的先决条件。本着自愿签订、严格履行的原则,在大学生入学时介绍大学生诚信档案制度,引导大学生深入理解诚信承诺书的要求和意义。《诚信承诺书》要明确指出签订人不诚信行为的范畴及由此可能引发的后果。大学生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之后,即意味着签订人书面承诺要履行诚信义务、承担失信后果、接受多方监督,同时也有权享受坚守诚信给自己带来的益处。
2.2 制定基础信息档案。翔实的个人基本信息是建立诚信档案不可或缺的内容,应包括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所在院系、专业、学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家庭基本情况、是否有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获得情况等,基础信息每年更新,确保诚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学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的基本信息具有紧密联系性和高度一致性,在录入信息时要把握适度原则,在全面、准确反映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同时也要充分保护学生隐私。
2.3 记录诚信成长进程。学生诚信状况记录是学生诚信档案的核心内容。学生诚信状况记录是对学生诚信情况的真实反映,并随着学生诚信状况的变化不断更新,因此记录的范围和内容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相关调研和实践,可将诚信档案的记录内容概括为以下几类:
2.3.1 品行操守记录:大学生在校期间品行状况、道德操守的记录。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进行记录、考核:学生日常道德表现的考核评定情况,有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贫扶困行为,有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无、倾向,有无在网络编造、散播恶意攻击性言论,以及有无故意惹是生非的不良记录等。
2.3.2 学习学术记录:大学生学习状况、学术科研等方面的记录。主要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有无考试作弊,有无弄虚作假申请奖、助学金,有无学术科研造假,有无私自篡改学习成绩、伪造证书和荣誉情况,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有无抄袭等。
2.3.3 经济信用记录:大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经济信用情况的记录。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交纳情况,奖、助学金的获得与使用状况,助学贷款的申请、领用和偿还情况,有无与个人经济状况不符的消费记录等。
2.3.4 毕业就业去向:大学生毕业、择业、就业状况的信息记录。记录学生是否正常毕业、考研状况、求职状况、毕业去向,以及是否求职造假、签订就业协议后有无违约等情况。
3 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的对策建议
个人诚信档案是档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可供借鉴的经验较少。这就要求我们在借鉴别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逐步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制度。
3.1 将诚信教育纳入课堂教育和管理。高校应在制定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大纲时,增加诚信教育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实效性。在教师的要求上,强化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操守,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够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示范引导。在学生的管理上,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演讲、辩论赛或主题班会,考试前与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使诚信之风长存于大学生日常生活之中。
3.2 将个人诚信档案归入人事档案之中。在我国,人事档案是每个人不可或缺并伴随人一生的重要材料,是一个人在社会活动中最客观、最真实、最原始的反映,其作用无可替代。在人事档案中增加个人信用档案内容,是对人事档案的进一步完善,也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要求的需要,这既符合我国实际,也易于操作。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人生最绚丽的一页刚刚展开,还有更美好的蓝图等着自己去勾勒,个人信用的累积也是如此。
3.3 完善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档过程管理。诚信档案的建档工作需要有良好的管理机制,高校可以结合已有的学籍管理系统,给每位大学生编制一个与个人身份证号或学籍号相一致的信用档案号,作为他们在校期间诚信状况的查询代码,以便随时记录、更新他们的信用状况,实现信息联网。比如,一旦出现贷款学生违约情况,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就会及时收到经办贷款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信息,并负责在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中更新输入这些贷款信用信息,从而建立一套环环相扣、联动结合的大学生诚信档案建档机制。
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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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流程】
1、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指定阿评估师对出售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起送交银行进行审核;
6、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7、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8、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递交相关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最迟应该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由买方向产权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银行要求贷款申请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暂时冻结;
9、过户后银行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贷款部分的钱款转交原业主;
10、新产权人(贷款申请人)房产证下发后将产权证留存于银行或者是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将盖有抵押登记章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给新产权人。
由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银行的规定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还是详细咨询贷款银行。
【房产过户提交的资料】
一、送件评估(12个工作日)
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3、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一份;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一份;
5、卖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6、买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二份。
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申请减免税(21个工作日)
经房管机关评定房屋价格后,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复印件二份;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二份;
4、评估表复印件二份;
5、原买卖发票(或合同)复印件二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本人在校期间就读于学院专业班,与银行签定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共计借款元。
本人郑重承诺:毕业后,将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银行还款付息的相关规定,按时还本付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本人联系电话: 家庭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地址:
家庭邮政编码: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一、“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二、提供有关家庭困难情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等方面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三、本学期已经得到 单位(个人)资助金 元。
四、承诺自己所受助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购买学习用品和上学所需的生活费。
五、我自愿为学校公益性事业无偿服务。
六、我愿意同时接受以下条件:
1.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取消助学金资格。
2.在校期间如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取消助学金资格。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停止助学金资格。
4.高中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取消助学金资格。
承诺人:****************时间:**********
学号:****************** 班级:*******
家庭详细住址及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 职业:
母亲姓名: 职业:
年 月 日
学生诚信承诺书(二)
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基本条件。为了增强自身的诚信意识,提高诚信素质,树立大学生的良好诚信形象,努力使自己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人才,争做一名合格的道德公民。我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一、“缓交学(杂)费申请表”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四、本学期已经得到 单位(个人)资助金 元。
五、家庭为自己筹集的学(杂)费,已全部交到学校,没有挪用而故意欠费。
六、我自愿为学校公益性事业无偿服务。
七、以上任意一条若填写不属实,我愿意同时接受以下条件:
1.不参加上学年(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的评定。
2.不参加上学期(年)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
3.不申请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贷款。
4.不享受国家对大学生回家时火车票减半的优惠政策。
承诺人:
时 间:
学号: ;系别、班级: ;联系电话: ;
QQ号: ;电子邮箱: ;
家庭详细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