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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除险加固;工程设计
中图分类号TV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58-0137-02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是农业的基础建设,关系到农业生产的成效,直接关系到粮食单产和总产的数量,关系到粮食生产的稳定和安全。
小遂河水库是庆阳农场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工程之一,在枯水期可以为抗旱灌溉保产量保增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我省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建设做出贡献,为农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保证。以下是我设计小遂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思路。
1 工程规划设计基本情况调查
1.1 工程基本概况
小遂河水库位于黑龙江省庆阳农场境内,位于农场第四作业区东北1.5km处,坐落于亮珠河支流上,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养鱼等综合利用的小(1)型水库。水库枢纽工程由土坝、输水洞和溢洪道三部分组成,工程原设计标准为30年一遇洪水设计,500年一遇洪水校核。
1.2 设计依据及除险加固的必要性
庆阳农场现有总人口1万多人,土地总面积12万亩,其中耕地5万亩,林地3万亩。小遂河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养鱼等综合利用的小(1)型水库。保护耕地面积7 000亩,居民点2处,人口0.12万人,方正到亚布力公路1.0km。水库可灌溉面积5 400亩。由于水库存在险情,水库不能达到兴利水位,多年处于低水位运行状态,影响水库效益的发挥。因此,应对小遂河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工程设计,使其达到应有的灌溉和防洪效益。
2010年4月,受黑龙江农垦哈尔滨分局庆阳农场水务局委托,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小遂河水库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小遂河水库经复核计算现状坝顶高程比本次复核计算坝顶高程低1.58m,该水库现有防洪能力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输水洞洞身变位,伸缩缝止水断裂老化漏水,局部砼已出现多处裂缝,进、出口挡土墙已断裂、倒踏,破坏严重,消力池U型槽局部出现裂缝,且与洞室连接处无止水,出口无海漫段。溢洪道底板冲刷破坏严重,两侧挡土墙为浆砌石结构,现已向内侧倾斜,出口无海漫段,已不能正常行洪。总之,小遂河水库为一座病险水库,工程安全评估属三类坝”。
由于水库存在险情,水库不能达到兴利水位,多年处于低水位运行状态,影响水库效益的发挥。因此,应对小遂河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工程设计,使其达到应有的灌溉和防洪效益。
1.3 区域地质概述
库区沉积了较厚的第四系松散层,主要由上更新统冲积层组成可塑为主,本区历史上未发生过破坏性的地震。综上所述可认为本区域稳定性较好。水层,同时小遂河河床由粘性土构成,不存在渗漏通道,可视为无渗漏坝基,故不存在坝肩绕漏问题。溢洪道、输水洞工程地质条件较好。根据野外钻探和室内土工试验结果,地基土主要为①层低液限粉土和低液限粘土,厚度大于9.00m,各项指标均较好,基础与地基土之间的摩擦系数为0.35,输水洞工程地质条件较好。输水洞地基土①层低液限粉土和②层低液限粘土,其土粒中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均大于10%,均为冻胀性土,建议做好防冻胀措施。
2 工程布置
小遂河水库枢纽工程主要由大坝、输水洞、溢洪道三部分组成,本次设计:
1)大坝加高培厚到坝顶,为便于水库的管理,坝顶铺设砂石护面;2)拆除原有溢洪道,并在原处新建,钢筋砼结构;3)拆除原有输水洞,在原处新建,洞身型式为方涵。
本工程无机电设备,金属结构部分由输水洞工作、检修闸门及相应的启吊设备组成和交通桥钢结构组成。
3 施工
工程内容包括水库大坝加高培厚、修建上游护坡,新建溢洪道,新建输水洞。土方、石方、砼施工采用常规方法施工。本工程中护坡工程、溢洪道、输水洞施工均安排在枯水期进行。进行坝体迎水坡的拆除、整形清基及护坡固脚的修建。固脚正常工期为20天,固脚施工完成后,将临时围堰推至死水位下,摊平。此后铺设护坡同时修建输水洞,打围堰,无导流设施。迎水坡采用编织袋型式,其余部分采用土围堰。溢洪道在2012年主汛期前施工,无需设围堰。
4 工程管理
水库工程建设期成立庆阳农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处负责建设管理,运行期由小遂河水库管理站负责运行管理,水库定员编制为3人。
1)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管理范围上游从坝轴线向上10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100m,大坝两端距坝端10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溢洪道和输水洞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50m以内,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m;其他建筑物经外轮廓线延伸20m以内范围计列;2)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主要建筑物外延100m,一般建筑物不少于50m。水库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条例,完善水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条例,完善水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土坝、输水洞和溢洪道等工程进行检查,及时观测,要掌握了解建筑物是否损坏及出现异常现象,每年要对输水洞闸门及启闭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
5 项目评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粮食安全问题被放到了首位,庆阳农场是农垦哈尔滨分局的主要粮食产区之一,其粮食生产是影响地区经济的主要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一系列惠民政策的推广实施,为广大农民提供了良好的种植环境,农民种植热情高涨,希望水资源能够充分利用,以便增加粮食产量。
小遂河水库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由于受当时物力、人力等条件限制,工程标准低、质量差。后经多年运行,没有进行过全面维修加固,大坝及建筑物均已超过安全运行期,严重影响下游人民生命产财产安全,使水利工程成为水患工程。水库不能达到正常水位运行,影响效益的发挥。因此,对小遂河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工程,可以从根本上解除水患,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保护和改善了区域防洪安全,为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提高种植业经济效益,加快区域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防洪标准》(GB50201-94).
[2]《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3]《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4]《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5]《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注册登记受理机构认可后,即应发给相应的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
(二)审核: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大坝管理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后,即应进行审查核实。
(三)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管理单位发给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
第六条已建成的水库大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不申报登记的,属违章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
第八条水库大坝应按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规定的制度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后,大坝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情况和安全类别报原登记机构,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应向原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换证。
第九条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记证。
第十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
第十一条经发现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或报请大坝主管部门给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
一、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县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内河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县管理的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水上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内河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并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县农牧局负责渔业生产水域安全监管,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通航水域内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县水务局负责除城市园林水域以外的非通航水域安全监管,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通航水域内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滦水湾公园、栗乡植物园、滨河公园等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旅游、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内水域安全有关管理工作。
水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3、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河流等水域安全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或配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二船舶及船员管理
县内水域船舶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除渔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以外的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县农牧局负责渔船安全监管,配合县交通运输局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对其所属的管理人员、船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船舶登记和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由市(或县)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和检验。渔业船舶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和检验。
五、船员培训及管理。交通运输船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的船员还应当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渔业船舶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县农牧局渔政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六、规范现有船舶的水上交通运输行为。1、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个体船舶加入船运企业(船运组织),或组建新的船运企业(船运组织),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2、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船舶水上交通运输行为,县农牧、旅游、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重点水域安全管理
七、旅游景区水域安全监管。县旅游局要加强旅游景区水域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督促旅游企业做好以下工作:在景区水域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对水上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救生衣、救生船等救生器材,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水上项目设施设备检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排查处理安全隐患;在恶劣天气、泄洪期或超过禁漂水位线时禁止开展水上娱乐项目,切实保障安全。
八、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1、规范垂钓行为。按滦水湾公园整体规划设计,滦水湾公园二号堰至白龙山水电站橡胶坝范围内水域设置为垂钓区,其他园林水域设置为禁钓区;在禁钓区水域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及告知牌,并派专人定期巡查,发现禁钓区水域内有擅自垂钓或捕鱼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和规劝。2、船舶经营公司经营的船舶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方可在规定的园林水域内从事游船出租等经营活动,并加强安全监管;没有合法经营手续的船舶,禁止进入园林水域从事经营活动。3、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园林水域水面卫生清理工作,保证园林水面清洁干净。
九、非通航水域安全监管。1、县水务局应加强非通航水域(城市园林水域除外)安全监管,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对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手续、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防护网、水上作业人员是否穿戴救生衣、是否具备专职安全人员进行水上作业等方面进行安全监管。二是加强河道内采砂企业安全监管。按照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防护网;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加大对水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自我保护意识。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非通航水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对非通航水域安全状况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对非通航水域周边群众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设置警示牌,禁止在非通航水域内游泳、采矿、爆破等行为,县水务局对此应加强执法检查。
十、潘家口、大黑汀库区水域安全监管。(根据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局和县水务局四部门关于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水行政执法范围确定等问题的协商精神,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实施水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范围为:潘家口水库库区高程226.7米以下,大黑汀水库以及潘、大水库区间河段的高程135米以下。)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在其库区管辖范围内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及告知牌,行使相关职权,积极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沿库各乡镇要加强水库周边村民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等水域渔业安全监管。1、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县农牧局、潘大水库沿库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船主要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提高各级安全生产意识。2、县农牧局建立完善潘家口、大黑汀库区渔业安全信息平台,增加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的发送频率,提高渔业安全生产预见能力。3、渔业水上安全监管。县农牧局执法人员定期对潘家口、大黑汀库区水域进行巡查,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和存放安全设备,检查职务船员是否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检查渔业船舶是否非法载客或从事载货运输,对发现的渔业船舶安全问题及时解决,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4、公安等相关部门和沿库各乡镇要配合县农牧局严厉打击毒、电、炸等非法捕捞行为。
四法律责任
十一、违反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
【关键词】小型水库;管理;问题;对策
降落在流域地面上的降水(部分渗至地下),由地面及地下按不同途径泄入河槽后的水流,称为河川径流。由于河川径流具有多变性和不重复性,在年与年、季与季以及地区之间来水都不同,且变化很大。大多数用水部门(例如灌溉、发电、供水、航运等)都要求比较固定的用水数量和时间,它们的要求经常不能与天然来水情况完全相适应。人们为了解决径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重新分配问题,充分开发利用水资源,使之适应用水部门的要求,往往在江河上修建一些水库工程。水库的兴利作用就是进行径流调节,蓄洪补枯,使天然来水能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较好地满足用水部门的要求。水库在灌溉、防洪、生态 保护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一些小型水库,在农村的经济发展中起了一定的主导作用。
1.小型水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管理体制不完善
国有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一般都应属于事业性质,但大多都无稳定的事业经费来源,只有少数与财政挂钩,实行差额补贴或定额补贴,很多水库管理单位都实行自收自支。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库,因产权不清,受益不明等原因集体管理名存实亡,一部分工程甚至无人管理。目前的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既不像事业,也不像企业,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经费无来源由于产权、体制、机制上的问题,给小型水库的管理带来很多的问题和困难。
1.2无法落实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尚未真正落实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采取降低级别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情况较为普遍即应由本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的为了卸“包袱”、推责任、下放到下一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有的只是口头说说没有签订责任状或责任书行政领导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不明确有的虽然签订了责任状或责任书但缺乏落实责任的保证措施。还有以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代替水库大坝安全行政领导负责制这两个负责制的责任义务有区别不能认为落实了前者就可以代替后者。有的地方认为水库承包出去了安全责任制也随之承包了政府 和职能部门就可以什么也不管了使责任制落空。
1.3缺乏日常的维护与检测
重建轻管财,政资金不到位,水价严重偏低,管理技术手段落后,长期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缺乏必要的检测、观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以及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形成了小病变大病、积病成险的恶性循环。并且,忽视小型水库安全运用,无调度方案或不严格执行调度方案超标准运用,带病带险运行,无人管理,出现险情不能及时发现和抢护等,也是造成病险水库的重要原因。
1.4经营困难
大批小型水库是没有财政补助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运行管理费用靠灌溉水费收入。据调查统计,当前的农业灌溉用水水价不及供水成本的三分之一,小型水库更低而且水费收取环节过多,截留挪用严重,使很多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入不敷出。连简单的再生产都无法维持,更谈不上工程的维修养护,许多工程老化失修严重,以至积病成险。职工生活十分困难、管理队伍严重失稳。
1.5规范化管理严重滞后
绝大多数小型水库缺少必要的检测设施,且受经费限制,多数地方没有开展正常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工作运行状况不清。许多水库,特别是大量的小型水库,交通与通信极为不便,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较差,管理手段落后,技术含量低,无法满足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化管理的需要。
2.加强水库管理的措施
2.1落实分级管理与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的分级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一省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现有小型水库大都按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对跨行政区工程有的委托一个主要受益行政区进行管理。目前,小型水库的管理主要分为国家管理、集体管理和个人承包、租赁管理等三种形式。
2.2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 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明确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的安全责任主体: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所有者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2.3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采取措施筹集小型水库管理经费。逐步核定小型水库的供水成本,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减少水费计收环节,杜绝搭车收费现象,探索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努力为水价及水费计收足额到位创造条件。国家所有的水库,水费收入不能满足管理经费需要的,同级财政应足额拨付;农村集体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可以通过财政补助、受益者集资推行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拓宽筹集管理经费的渠道。
2.4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坚持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制度,对水库的基本情况,产权现状,安全状况等逐一查清登记,建立档案;实行小型水库安全年检制度,水库定期检查是贯彻以防为主方针,把水库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措施,其做法是在过去每年汛前进行水库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建立的年检制度;坚持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是为了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证大坝安全运行,也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前期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水库安全度汛,落实防汛抢险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的工程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制度,水库工程日常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是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基础;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
2.5做好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进度
一要重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二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地方水利资金对国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三要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拓宽集体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3.结语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小型水库在运行与管理的过程存在着一些需要改善与解决的问题,做好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和人民一起携手共同的努力,不断加强水库的管理工作,让水库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科]
【参考文献】
[1]郑继胜.小议我国现代水库管理的原则及重点[J].中国科技财富,2011,(03).
一、对无证无照船舶非法参与营运、渔船及农用船非法载客、客渡船非法渡运汽车、客运船舶超员航行、货运船舶超载航行、手续不完备从事水上油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长沙湘江三汊矶大桥至黑石铺大桥之间的水域为交通管制区。除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外,未经批准,禁止渔船、从事载客运输的非客运船只、从事餐饮娱乐的排筏、趸船和影响市容的各类船舶、排筏在交通管制区岸线水域内锚泊、停靠。
三、对在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进行挖砂作业、设置砂场码头等影响渡运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四、相关部门依法设置的《渡口守则》牌、安全管理警示牌、限宽墩、视频监控设备等渡口安全管理设施受法律保护。凡擅自拆除、损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流动性砂场一律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砂场,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拆,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合法砂场要规范管理,凡管理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强制关停或拆除。
六、禁止在河道内分筛弃渣,对河道内采砂尾堆,按“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设障者予以清除。
七、对各类非法采砂、吸砂、淘金、运砂船只依法查处。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挖的,依法予以处罚。严禁运砂船向非法砂场供应砂石,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区段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对上述区段内的水上餐饮船舶及浮动设施,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九、长沙市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株树桥水库自然保护区等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和Ⅱ类标准的河段,依法禁止一切水上餐饮活动。
十、禁止在河河段的城市建成区经营水上餐饮,对该区域内现有水上餐饮一律依法取缔。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为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除市属和相关部门直管的重点小型水库外,其余小型水库的管理权统一收归镇级人民政府管理,其运行、调度、管理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各镇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镇水利站)负责本镇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水库实际情况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是: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第八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当地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招聘,聘用的水库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热爱水利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22至50岁之间;必须服从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或镇水利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工作规范,与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和《工作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但必须有以下三大部分内容:一是权利、义务和具体任务;二是工作内容、目标和绩效;三是根据绩效制定奖罚办法。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新招聘录用者,应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职1年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鹤山市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续聘上岗。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况下,水库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到水库巡查;非常时期(台风、暴雨和水库泄洪期间),水库管理人员务必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并将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按规定报告镇水利站。在汛期,各镇水利站应按三防的要求定时上报。各水库及各镇水利站要建立完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检查、除隐患、保安全,认真落实下列检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对水库周边及主要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规检查。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启闭设备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并结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
(四)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台风、暴雨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下,每1小时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常规检查和维护管理内容如下:
(一)水库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
(二)水库坝顶防浪墙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现象;
(三)水库护坡石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塌陷、雨淋沟、冲沟等现象;
(四)水库坝体与两坝头结合部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
(五)水库坝体及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发现有白蚁活动应记录巢数及位置;
(六)水库输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闸门槽附近有无气蚀现象;
(七)泄洪前观察水库溢洪道是否畅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泄洪后应及时检查消力池、护坦、海漫等有否损坏或被淘空;
(八)各种机械动力及启闭设备能否正常运用。
如存在上述的隐患要及时排除,做到早发现早维护,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库大坝坝面、进库道路、交通桥闸、启闭设备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检修和日常养护,除杂草,经常保持坝面、路面平整,启闭及桥闸设施状况良好,溢洪道畅通,库区环境和管理场所整洁。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防限水位以下运行,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门的调度。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一)坝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纺织袋20个;
(二)坝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纺织袋40个;
(三)坝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纺织袋60个;
第十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等危及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兴建影响水库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及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产设施;
(三)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
(四)投放人粪、禽畜粪便或污染水质的饲料养殖鱼类;
(五)利用库区、水面从事家畜家禽养殖;
(六)在水库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九)在堤坝、渠道开荒垦植、铲草等破坏堤坝活动;
(十)在溢洪道内设置渔具、修建阻水建筑物或堆放物料;
(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在非路堤结合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十二)其它危及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资源的爆破、采石、陡坡开垦、矿产资源开采和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体。
第二十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库工程设施或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格赔偿;影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及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小型水库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占用水库范围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和开工手续。工程设施建设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以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体的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项目、旅游项目。已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水污染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三条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并与水库管理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运行或报废。凡需申请降等运行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站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镇水利站及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作目标责任书》,违反者要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和《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应按《水库工程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根据考核结果,对每个水库管理人员给予奖励或处罚。凡评为年度优秀的,可优先续聘;经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实行解聘除名。
第二十七条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擅自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做好《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认真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立法情况汇报,先后赴杭州、湖州、嘉兴、舟山、丽水市及部分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和水运企业的意见,实地考察航道、渡口、涉水企业等,征求13个省级相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的意见,并赴外省考察相关立法工作经验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水上交通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省水运资源丰富,沿海航道最高可通航30万吨级船舶,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达9762公里,主干航道日均流量超过1000艘次。2014年,全省完成水路客运量3581万人、水路货运量7.3亿吨;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0.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首次达到2136万标箱。目前全省95%的外贸物资由水路运输,浙北内河航运一直承担着全社会60%以上的货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分别于1983年和2002年实施,对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水运业的迅猛发展和水上各种活动的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安全监管任务愈益繁重。地方普遍反映,制定体现我省特色、实用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总结了我省各地的成功经验,总体可行。根据调研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有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从管理水域讲,除水运航道外,还应包括湖泊、水库、城市园林等封闭水域;从水上行为讲,除水上交通外,还应包括渔业、旅游、体育等水上活动;从管理主体讲,除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包括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其他水上活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认为,条例草案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还不够清楚,存在管理边界不清、职责模糊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安全监管的职责,还要更明确安监、公安、渔政、水利、旅游等涉水管理部门的职责,形成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和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条块结合、合力推进的监管体制,解决部门边界不清、职责模糊形成的管理盲区问题。建议对此问题进一步调研后,予以修改完善。
三、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责任。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安全责任作了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条例草案只规定了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职权,没有明确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对经营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建议作进一步调研,明确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并设定相应的罚则。
四、关于乡镇(街道)的管理职责。条例草案第六条对乡镇政府职责作了规定。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和乡镇(街道)反映,对于农(林)生产自用船舶和长度小于5米的其他船舶,只规定由乡镇(街道)登记,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事项,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权。建议明确乡镇(街道)安全宣传、安全考评、船舶登记和管理等具体的管理职责,并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执法。
五、其他问题。
1.有的地方和人大代表反映,条例草案的转致性规定较多,不少转致性规定(如第四、五、七、十七、十九、三十九条等)来自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建议对相关条款予以研究和修改。
2.有的地方、人大代表和企业提出,对船舶护航是公务活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不适宜对费用的内容作出规定。建议对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3.条例草案第五章对水上搜救作了相关规定,有些地方、部门、企业认为,应增加关于水上搜救力量的规定。建议对有关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和补充。
关键词:水利安全; 做法; 措施;成绩及打算;吉木萨尔县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安全生产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安危,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水利工程事故的发生,都将会给国家和事故伤亡者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巨大的伤害,给一个单位增加不稳定因素,尤其水利部门是关系老百姓民生问题的服务单位,是社会密切关注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很难设想。为此,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强化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齐抓共管,坚决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树立起了安全第一的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一着不让地抓紧、抓实、抓好。通过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营造了全局职工关心和支持安全工作的局面。
1、健全组织,落实责任,责任到人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及早动手做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制定的水利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针对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充实了安全生产组织网络,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全员培训,并确定安全员专门负责,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力求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形成了站长亲自抓、分管副站长具体抓、各科室具体分工直接抓,充分发动职工、依靠干部职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自上而下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努力为水利工程提供安全保障。
2、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为了更好的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活动做了具体安排,召开职工大会,站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县上举办的“安全生产月”咨询活动,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散发宣传材料。通过对安全生产的学习宣传,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的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了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了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生产氛围,切实推进了安全生产秩序的不断好转,为确保水利安全生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分类对各个岗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了水利工程、渔业生产运行等安全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全面落实了整改措施。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水库、电站、渠道的险区设置安全警示牌,以防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误入险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为保护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在建工程的顺利进行,要求对在建工程必须成立安全施工小组,水管总站主管安全的领导经常深入现场,督促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对水库水闸启闭设施、防洪堤坝进行认真检查维护,发现设备老化,启闭设备老化不灵等严重影响安全用水的重大隐患,及时筹集资金进行更换维修。
3、制度保证、措施到位
3.1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由站长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各有关股室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对我县主要小一型、小二型水库与各乡镇保坝责任人及保坝负责人签订了责任状,对小一型、小二型水库签发了安全蓄水许可证,制定了安全度汛方案,要求水库责任人、保坝人、联络员必须各司其职、各负起责,确保水库的运行安全。
3.2 做好防汛安全。
在防汛安全工作中,水利管理总站认真部署了全年的防汛工作。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行政许可法》宣传日,进行了以《水法》、《防洪法》、《防洪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和《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增强了全社会的防汛安全意识。层层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水库安全责任,明确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公布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行政首长名单、县重点水库防汛负责人名单、主要河流防洪负责人名单、主要河流渠首负责人名单,公布了县防洪办、各乡镇、各责任人防洪电话,要求各部门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落实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多次围绕对我县各水库、渠首、重点防洪部位的险工险段、通讯设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所有水库的闸门、启闭设备进行逐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解决处理。保证库河井水科学合理调度运行,完善河道管理制度,加强河道及堤防的检查和维护,并及时编制和修订防汛预案。根据州防洪办的要求,针对今年可能出现的洪、旱灾情和抢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吉木萨尔县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吉木萨尔县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吉木萨尔县中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吉木萨尔县抗旱工作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工作预案;同时对在河床内采砂采料的行为进行了清理整顿。全县成立防洪抢险队伍9个,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储备防洪专项资金,储备编织袋、草袋、铁丝、铅丝笼、麻袋等物资。同时储备油料、木材、砂石料。
3.3认真推行安全保卫责任制。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内部治安综合治理,保证单位内部稳定、安全,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同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等违法犯罪做斗争,有效保证了水利工程的安全。在防汛值班中,领导班子要求全干部职工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防汛值班,确保万无一失;我们制订了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等规章制度,在管理上实行了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监督管理体系。
3.4、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每逢重大节日期间,都能做到专题研究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过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在安全工作上做到“四不放松”,即加强领导不放松、宣传教育不放松、安全值班不放松、防范措施不放松,严格执行每日安全巡逻检查制度,大力营造“讲安全、重安全”的环境和氛围,提高安全责任人及全体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对水库防汛、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有效地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无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在节前均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为确保职工过一个快乐、祥和的节日,五一期间的值班,水利管理总站由站领导带班,科室负责人值班。各二级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带班,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和事项做好记录,出现事故和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水库建立工地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生产;并加强了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尽量不用车。
4、安全生产取得的成绩及今后的打算
科学严谨的管理,截至目前,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没有发生一例重大安全事故,2002-2003年,吉木萨尔县东大龙口水库管理所被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评为全疆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同时一位职工还被评为全疆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加强安全生产,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今后的安全工作,吉木萨尔水利管理总站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法规学习和教育,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狠抓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基础投入,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以预防为主,搞好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做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为我县水利事业的大发展做出不懈的努力。
基本情况
楠玛水库位于渔亭镇楠玛村玛川河上游。1958年11月开工,1971年2月竣工。质土坝型,集上游汇水面4.10km2,总库容量56.2万m3,核准水位227.2m,汛限水位224.4m,最大泄量223.6m3/s,最大坝高15.20m,最大坝长65.5m。皖赣铁路、省道326线均处于其下游。楠玛水库下玛川河流经下游13个村庄,786户,2562个人口,有效灌溉面积1260亩。是渔亭镇唯一的一座较大的小(二)型水库,也是全县小型水库中库容量最大的水库。
2010年,水利部门投资97万余元对楠玛水库进行出险加固,主要解决坝堤渗漏、溢洪道加固、放水涵改造等。2011年,村投资50余万进行水库清淤。
水库管理
1、为保证水库正常运转,发挥水库应有的作用。为此,镇安排专人常年管理,为防止水库淤积和放水设施堵塞,在水库周围500米不准开荒耕种,水库大坝下游500米内不准开山取土,一经发现,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2、放水设施检查及维修。为保证水库安全度汛,将水库的放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即每季度一检查,半年一维修,使放水设施启闭灵活,排蓄自如。
3、水库蓄水定位。楠玛水库大坝高15.2米,为保证水库在汛期有汛能度,有旱能抗的原则,按照水库的设计要求,将水位控制在正常蓄水位以内。
4、水库水位调度计划。为达到水库安全度汛的目的,在汛情来临之前,水库管理人员随时与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情况,调控水位以水库内标志尺为依据,按照汛情进行调控,使水位保持在大坝高度的18至20米之间。
5、水库大坝的监控。大坝是水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员随时观察大坝的各个部位,防止人为损坏和自然老化,一旦发现大坝异常,必须及时向镇防汛办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防汛组织人员的职责
为了在水库有危险时能做好群众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楠玛村应成立防汛应急小分队,并确立小分队的指挥、组长、成员和水库巡查报警人员等。
1、水库安全责任人:冯灶相主要职责是指挥水库的防汛调度、人员组织安排、下达撤离命令,指挥小分队进行防汛救灾工作。
2、防汛应急小分队分为转移组和巡查抢险组。小分队应听从指挥调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转移组:由楠玛村村主任叶金迪带队,由各村民组组长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村民迁移和后勤保障工作。
‚巡查抢险组:由李信海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水库的巡查报警与抢险工作。抢险工具由村应急分队自备,编织袋等抢险物资由镇政府防汛抗旱领导组统一调配.
3、水库巡查报警人:叶金迪主要职责是做好水库的管理巡查,了解掌握水库的大坝,溢洪道、启闭机等设施运行情况,注意水位变化与降雨情况,发现问题或险情,及时汇报、报警、为下游群众在水库出险时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安全度汛措施
1、落实好责任心强的水库管理员,明确巡查责任。
2、加强对水库技术责任人的管理督查,提高业务水平。
3、水库管理人员要着力做好汛期的巡查工作,巡查每天一至两次,注意水库水位,做好下游村民的宣传工作。
报警和撤离
当水库巡查人叶金迪发现水库有险情并发出报警讯号后,由水库安全负责人兼指挥冯灶相调动防汛应急小分队进行组织村民转移与水库抢险工作。第一时间报告镇防汛指挥部,及时启动预案。
1、发出预警信号
采用鸣锣或口哨报警。
2、撤离
撤离程序:首先由楠玛村村主任叶金迪带领转移组人员组织本村村民按预定线路转移到安全地带,并负责安置维护移民的生活秩序。转移顺序是老、幼、妇女先行,(村内若有孤寡老人行动不便人等,要有落实专人负责),青壮年后撤离。在此同时,由李信海带领巡查抢险组人员对水库进行抢险巡查工作。转移组与抢险组人员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村民的转移与水库抢险工作。
3、撤离路线:
(1)负责把村民从村庄转移到楠玛岭头
(2)负责把村民从村庄转移到老虎山脚
(3)负责把村民从村庄转移到村庄后山脚地
(4)预备组(具体分工待定)
4、撤离要求:听到鸣锣后,村民必须在5分钟之内紧急收拾好随身行装和贵重物品,不得携带(除应急必须品外)其他物品;做好撤离准备。撤离做到快而稳,应照顾老人小孩先行,不得抢道,服从统一指挥。
队伍和物质保障
楠玛水库抢险应急队伍以楠玛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各村民组长组成。楠玛水库抢险应急队伍和村防汛抗旱应急小分队,防汛期间随时待命。除水库管理室内储备的防汛物质外,所有其他防汛物质必须在险情出现后30分钟内到达抢险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