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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面思维
这是议论文写作常用的思维模式,也是最平实的论述展开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可以凸显在同一平面上论述问题的角度或广度,可在段内句间施展,也可作为段落间思维模式。或列举,或选择,或比较、或对照,可作此标记的关联词语甚多。看下面一组例子:
别的且不说罢,单是学艺上的东西,近来就先送一批古董到巴黎去展览,但终“不知后事如何”.还有几位“大师”们捧着几张古画和新画,在欧洲各国一路的挂过去,叫作“发扬国光”。听说不远还要送梅兰芳博士到苏联去……(鲁迅《拿来主义》)
鲁迅先提出“送去主义”的观点,再列举三件事例来支撑这一观点。他采用“别的且不说吧,单是……还有……还要……”一组关联词语来标记思维的展开,把“送去主义”这一包袱完全抖开。
二、层递思维
这是一种注重分析深度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来源于客观世界中事物之间的层递,还有以作者的主观视角为基点的层递,后者在议论文思维中更为多见。层递思维可用于段内句间,亦或段落之间。看实例:
甩过的不只是钱,还是满满的怨恨收起的,不只是钱,还有深深的屈辱。这哪是父子间应有的情景。(葛福安2017年中山高三期末统考下水作文《“强制赡养”难走心》)
葛老师用“不只是……还是……不只是……还有……”两组关联词语记录句间层递思维,意在强调“强制赡养难走心”。
三、因果思维
因果思维之“因果”并非现实因果,而是一种逻辑思维模式。在书面上表现为前因后果,或前果后因,关注焦点可以在“果”,也可以在“因”。写作者若能熟练驾驭因果思维模式,在论述分析上则可大做文章。
创新之路,从来都不应是急于求成,或只着眼于一方面利益的人所占领.最终找到出口的,必定是那些不断“向内求”的人。因为,内胜,方能外王。(2017年广州一模中山考生作文)
考生运用因果思维之由果溯因模式,在文末用“因为”一词标记并强调全文论点“内胜,方能外王”。
四、条件思维
条件思维模式可分为假设的条件思维、特定的条件思维和“无条件”的条件思维三种,三者都呈现出“条件――结果”的逻辑语义关系。
假设条件思维兼有假设和条件的双重特征。杜牧的《阿房宫赋》和苏洵的《六国论》都是假设条件思维的范例,他们标记这种思维模式的关联词有“使……则”和“苟……又”。看下面实例:
如果将来,我的那份“就业”让我产生辞去的冲动,我会像小朱那样,深思熟虑之后,与父母坦陈之后,做出属于自己的选择。(葛福安2017年深圳一模下水作文《如果将来,我也面临如此选择》)
葛老师先假设“将来,我的那份’就业’让我产生辞去的冲动”这么一个条件,产生的结果是“我会像小朱那样,深思熟虑之后,与父母坦陈之后,做出属于自己的选择”,表明观点,力挺“小朱”,此思维路线的标记关联词语是“如果……会……”。
五、转折思维
转折思维的语义重心一般在转折之后,这个重心只是主观思维上的侧重,而不是客观事物本身的轻重主次。故作者们经常运用这一思维模式抑前扬后,以实现需要的表达效果。转折思维包含事实转折和让步转折两种。看例子:
诚然,社会需要许许多多的“青花罐”给考古研究提供材料,给审美判断提出指引需要一枚枚勋章让我们铭记过去的苦难与辉煌,为前进之路给予坚实力量:但我们更需要一条条祖训……(2016年福建省质检卷厦门考生作文《让祖训运行于心灵轨道》)
新生刚来到学校,对所学的专业不是很了解,因此在第一学期开设建筑制图与CAD、建筑工程安全技术与管理、建筑法规等基础课程,让学生了解这个专业,同时也为以后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由于建筑工程企业一般在3-5月开工,将一年级第二学年的专业课程设置为建筑工程测量、地基基础及其施工图识读、建筑材料检测与管理;建筑工程企业的黄金施工期一般是6-11月,将二年级第一学期的专业课设置为建筑力学、建筑构造与建筑施工图识读学、混凝土结构及其施工图识读、钢结构及其施工图识读、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施工组织与管理;由于有了前两学期的课程基础,二年级的第二学期开设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筑工程资料编制与归档、建筑工程监理等课程。每学期的课程设置好后,就需要具体的教学实施。在实施阶段实行集中授课,理论与实践同时进行的方式。具体的实施过程是根据教学任务要求,把每门课的授课时间集中起来,用1-2月不等的时间,完成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讲完一门课即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开始进行下一门课程的学习。在集中授课期间,上午在学校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下午进行在校实践或到建筑工程企业实践。建筑工程技术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到企业中去实践,是锻炼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很好的手段,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实践条件,在上午理论教学中,多进行一些实践内容,为下午的实践做一些基础的准备。
2建筑测量课程一体化教学探索
下面以建筑工程测量课程为例,介绍一下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过程。建筑工程测量是工程施工阶段,将图纸上设计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按设计的要求测设于实地.以此作为施工依据。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土方开挖、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在施工中还要经常对施工和安装等工作进行校核、检查,以保证所建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在施工竣工后,还要进行竣工测量,施测竣工图,以供日后维修和改建之用。在工程管理阶段.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变形观测,以保证使用安全。由此可见,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需要进行测最工作.而且测量的速度和精度都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根据施工的流程,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首先进行建筑工测量课程的教学,这一时期正是建筑企业施工期的测绘阶段。学生上午在校学习测量的基本理论知识,上午的授课也不是完全的理论讲解,教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把教学内容分为若干个模块,在每个模块内设置不同的任务,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咨讯,完成教师布置的教学任务。任务可以使理论任务,也可以是实践任务。在进行直线定向测量教学时,教师先将直线测量所需的测量设备、测量方法、测量要领,通过资讯的形式讲解给学生,学生获得相关的资讯后,就要完成教师布置的直线测量任务。教师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组有一个负责人,各组在教师设定的测量范围内进行测量,完成测量任务,记录测量结果、测量数据,写出测量步骤及测量注意事项。学校本身就有很多建筑物和建筑测量所需的测量设备,完全可以进行建筑工程测量的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对测量设备的使用熟练程度,加深对测量方法、测量注意事项的掌握程度,避免在以后的实践和工作中犯一些不必要的错误。上午的课程进行的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只是针对教师所要讲授的理论知识进行的。虽然有一些实践的内容在里面,仅仅是局部的实践活动,并不是整个建筑工程的实践。下午的实践是针对整个建筑工程整体的测量实践,教师事先要了解即将开工的建筑工程企业的施工进度情况,根据各企业的施工情况和教学需要,有选择的联系几家建筑工程企业,作为学生的实践企业。下午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来到实践企业进行实践活动,由于是根据课程选择的实践企业,学生到达企业时,企业进行的作业内容与授课内容是相同的。企业施工阶段的测量是完全按照施工流程进行的,根据施工工作需要进行各项测量活动,由于是每天下午去企业实践,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学生在实践中不但了解了整个工作流程,还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了解到建筑施工的实际工作环境与工作内容。
3小结
关键词:医院 计算机管理 信息系统
一、计算机网络信息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提高,医疗事业也随之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这种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要确保医院的管理质量以及管理效率,必须依靠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才得以实现,另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确保医院工作效率的同时还能够有效降低医院管理成本。
首先,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提升医院工作效率与管理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有效优化了医院业务流程,使信息传递效率得到了提升,实现了信息在医院内部的高度共享。
其次,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降低医院的运行成本。医院在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可以对医院建设、运行及管理等各项成本进行精确地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帮助医院降低成本。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对医院成本进行核算,再通过其中的数据分析软件分别对各部门的成本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科学的成本预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成本核算可以快速识别各部门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解决对策。所以说,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同时实现医院工作效率提升及运行成本降低的目的。
二、如何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进行医院管理
(一)确定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搭建目标
医院应强化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首先,应确定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搭建目标,按照医院实际情况与需求划分医院网络,对医院网络流量展开密切监测,针对每个网络区域设置相应的访问及操作权限,通过上述手段来预防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网络不安全因素的威胁,为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二)实现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可靠性
在进行医院信息系统管理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信息系统的标准化管理,这也是保障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可靠性的前提要求。要想使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可靠的环境中运行,就必须确保所有信息管理设备的稳定性及医院网络环境的安全性,提升医院网络对于各种系统的兼容性,当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一旦出现问题时,可以实现快速修复的功能。另外,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可靠性还需要得到充分的系统支持,因此必须针对网络系统建立相应的保护措施,全面监控医院系统运行的所有环节及过程,定期对系统中的关键数据进行备份,避免因突发性数据丢失或盗取等现象为医院带来的风险。
(三)确保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标准化
医院应确保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标准化管理,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面向外部的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各类医疗讯息,实现医疗信息及医疗资源的共享。另外,还应不断加强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操作系统的兼容性,使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能力得到提升。
(四)强化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
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首要工作,同时也是最关键的一部分内容。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繁琐的工程,必须得到医院的高度重视。医院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部门来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并加强资金投入力度,为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另外,医院应尽快重视医院信息技术人才匮乏这一问题,采取相应举措进行改善,例如组建医院内部信息化管理队伍,从外部引进一部分信息化管理人才,并在医院内部选拔一批工作人员往信息化技术人才方向培养,围绕以上几个方面来开展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五)强化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完整性
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完整性也是其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指标,同时也是实现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前提条件。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之下,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可以充分实现医院办公自动化及智能化的要求,但是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一旦缺乏完整性,则会对医院自动化办公造成严重的影响,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完整性,确保数据整合与运用的有效性。另外,医院网络信息的集成性建设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设计初期,就必须充分考虑后期使用要求,将现代化医疗技术以及设备中的相关内容整合进系统中,帮助医院工作效率的提升。
三、结束语
计算机网络技术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中,它有效推动了医院信息建设工作的步伐,同时也促进了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但是受到网络复杂性及不安全性等特点的影响,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还存在很多难点需要不断去探索和突破。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运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来实现医院管理工作虽然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医院也必须根据医院实况出发,制定适合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在对其可行性进行评估后全面推行。
参考文献:
[1]王凤红,蒋艳红,侯慧卿.医院药械采购管理部门绩效考核方法分析[J].河北医药,2010
[2]安明杰.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医院管理中的应用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3.
对新来院的护士发放自行设计的护士礼仪规范需求调查表,共发放60份,收回60份,回收率100%。从调查表中可见新聘护士虽然都经历过3年的护校理论学习,但是护士素质教育并未纳入教学课程,只有个别人对护士礼仪有一定的了解,没有人接受过礼仪方面的培训。因此,新护士不能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未掌握礼仪服务操作方法;另外,尽管大多数的新护士求知欲强,愿意学习护士礼仪方面的知识以弥补课堂上的不足,但仍有少数新护士认为礼仪培训对护理工作不重要,是搞花架子,临床上能练出“一针见血“的本领,就是一名好护士。说明新护士对礼仪服务可以提高为兵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待在培训和临床实践中得以提高。
2对新聘护士实施护士礼仪培训
2.1帮助新护士提高对礼仪培训的认识:医院服务质量的高低主要在于服务态度,而护士端庄的仪表、优雅的举止、文明的语言,有助于消除患者对医院的陌生感和惊惧感,增强安全感,促进身心早日康复。再则护士主动热情、周到细致的礼仪服务是解决护患矛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旦新护士明白了这些道理,对“要我学”护士礼仪规范变成了“我要学“。
2.2结合临床实践,制定培训内容:护士应当遵守的礼仪规范包括护士的仪表、举止、服饰、交往、语言、公务、涉外礼仪等。而我们选择了可以直接体现护士风貌、有效与患者沟通的实用性较强的护理人员仪表、语言、行为举止。
3效果
经过1周护士礼仪培训后的新护士再到临床进行生产实习,端正了服务态度,认识到尊重患者就是尊重自我。对患者来有“迎”声,走有“送”声,操作中“请”字当先,“谢谢配合”不离嘴,真情为兵,微笑服务处处体现。并且提高了个人修养,融洽了护患关系,增进了与患者之间的感情,更快更多的掌握了护理专业技能。100%的新护士认为礼仪培训很有必要。
4结论
(1)新护士中开展礼仪培训的意义。新护士刚从护校到临床工作缺乏礼仪服务的基本知识,加之对医院这个特定的社会还不了解,不知护士的言谈、举止在患者心目中的分量。因此,在新护士中开展礼仪培训尤为重要。首先帮助新护士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其次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使每个新护士心情舒畅,对护理工作更加热爱。总之,护理人员规范、得体的礼仪既是一种美的体现,又能给病人以情切之感,使其感到温暖、减轻忧愁和痛苦。对提高护理服务质量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摘要:目前是市政发展到重要阶段,在此阶段中,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但是伴随人们生活水平的不但提高,其对于水资源的污染也在逐渐严重,因此在目前的市政发展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污水进行处理。在当前的水污染处理过程中,第一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提升,保证水资源的可回收性,其次提升保护意识,降低水污染的发生条件,实现污水的资源化利用。
关键词:市政污水;处理工艺;回用利用技术
引言:水资源关乎整个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减少水资源的浪费,提高水源的利用率,这样才能够缓解当前水资源紧张的局面。市政污水回用和污水处理技术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的主要手段,因此市政部门需将污水处理作为重点工作,从根本上构建市政水循环系统,有效改善市政污水的问题。
1市政污水处理以及回用的意义
近年来,全球水资源日趋紧张,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地区缺少水源,如今很多国家都对污水处理、回用进行规划,将处理后的污水作为一种新的水源重新投入使用,以缓解水资源的紧张情况。若污水的重新利用率和再生利用率均能达到20%,就能缓解国家的缺水情况,将污水回用。这样不仅能够减少污水排放量,还能够在农业中发展污水再生技术,促进循环用水,在工业中将循环给水系统应用于实际的工业生产中。污水经过处理后回用,不仅能够减少污水排放量,还能够回收污水中的其他有用物质,从而降低湖泊、江河等水源的污染率,保护自然环境,保护水资源,维持生态平衡。污水经过处理后可用于农业灌溉,植物能够有效吸收污水中的营养物质,因此污水回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有效解决和防治环境卫生问题。生活中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还会造成地下水污染,从某种意义上看,处理后的污水重新用于生活,能够保护自然环境,减少污染。
2市政污水治理现状
市政在污水治理方面的工作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传统方式的污水治理都是在强调污水排放的标准。市政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方面制定了一些标准和原则,所有的污水排放之前都需要进行检测,确保污水适合制定的标准才允许排放。而市政工作人员还强调排放污水的企业自行处理已经排放掉的废水。但该种模式的污水治理并不能起到明显的效果,而各个企业分别治理污水,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的循环,水资源还是在持续地流失。经过国家环保部门对于污水治理工作的深入调查,最终决定改变污水治理的策略。通过市政所制定的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水,并致力于打造成一个完整的污水处理循环系统。但当前状态下的市政污水处理还并没有达到目标,在污水处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促使市政方面无法达成污水治理的目标。
典型的市政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主要包括机械处理、生化处理、污泥处理等工段。有机械处理以及生化处理构成的系统属于二级处理系统,其中BOD5和SS去除率可达90%-98%。处理效果介于一级和二级处理中间的一般称为强化以及处理、一级半处理或不完全二级处理,主要有高负荷生物处理法和化学处理法两大类,BOD5去除率达45%-75%。具有生物除磷脱氮功能的二级处理系统通常称为深度二级处理。为了除特定的物质,在二级处理之后设置的处理系统属于三级处理,例如化学除磷,活性炭吸附等。
3污水的处理与回用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的思想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就对污水的处理而言,在以前,人类常采用简单、粗放的处理模式;而现如今,尤其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影响下,人类懂得了变废为宝,加强了对污水的回收利用率。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水资源的循环、可持续利用,才能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下面,本文将从污水处理厂的规模、数量与选址,处理工艺和污水回用三个维度对该问题进行如下的阐述。
3.1污水处理厂的规模、数量与选址
市政污水处理厂设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其规模、数量与选址都是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地讲,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首先,就污水处理厂的规模而言,我们在设计时,应当先进行近期及远期规模的研究,以此来确定工程的分期。其次,就污水处理厂的数量而言,其设计不应当局限于传统的经验,而应当根据具体实际的需求,科学地分配污水处理厂的数量,不应过分集中,而且要充分考虑市政的实际承受能力,不应盲目地扩建,并最终形成一种大、中、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厂布局规划。最后,就污水处理厂地选址而言,应首先进行实际的调查走访,根据回用水的需求,在适当位置设计出合适的污水处理厂。除此之外,应摒弃传统的规划方式,不应将厂址选址河系的下游或者市政的郊区,因为这违背了污水资源化的原则。
市政污水处理厂是进行市政污水处理的主力军,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科学地规划和设计,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污水处理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3.2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工艺是指对市政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各种经济、合理、科学、行之有效的工艺方法。根据《水污染控制工程》,我们将其分为不溶态污染物的分离技术、污染物的生物化学转化技术、污染物的化学转化技术、溶解态污染物的物理化学分离技术四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按照污水水质和回用水水质的要求,对水处理单元进行多种组合,选择出既经济又有可操作性的污水处理流程。
在确定进水水质的问题上,我们应事先在城区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排污口,然后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测,并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出其水质的浓度。因此,我们应当事先对该厂附近地区污水再生水需求情况的调查,然后对处理工艺进行适当的延长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确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工艺。目前,许多市政污水处理厂迫于法律和行政部门的压力,普遍采用了二级生物处理工艺,也就是用生物处理法将污水中各种复杂的有机物氧化降解为简单的物质。
3.3污水回用
污水回用是指将废水或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或生活杂用。污水回用的范围很广,从工业上的重复利用水体的补给水和生活用水。污水回用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和利用有限的和宝贵的淡水资源,又可以减少污水或废水的排放量,减轻水环境的污染,还可以缓解市政排水管道的超负荷现象,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国是一个贫水国家,许多市政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的危机。在这种形势下,加强污水的回用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到目前为止,许多市政在污水回用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如大连、青岛、天津等,通过它们的发展实践证明,市政污水回用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应当加大实施力度。
在污水回用的过程中,有许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如环境污染问题。污水回用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做支撑,然而,市政污水处理厂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这就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力度,保证污水回用事业的顺利完成。
4总结:
当今世界已经有很多国家都属于贫水国家,而我国正是属于这类国家的范围之内。淡水资源环境遭到迫坏,水资源更加难以获得。国家的发展虽然需要依靠经济,但国家发展的根本就是国家的资源,水资源也是国家资源之一,甚至关系到了国民的身心健康。确保水资源的充足,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是国家需要关注的问题。国家支持污水回用利用技术的发展能够有效地完善污水处理问题,从而实现我国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市政再生水系统优化研究[J].伍茂春.环境与发展.2018(02)
[2]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用[J].陈斌,马雪林,陈龙.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8(07)
[3]对环境工程中市政污水处理问题的探讨[J].王志刚.农家参谋.2018(17)
1.1按会计岗位分专项教学环节
这一层次是财务会计课教学的起点,是最基础的环节,关键所在。按实际工作中各岗位要求来完成理论与技能教学,使学生能独立完成每个会计岗位的工作任务。学生在基础会计课程中已初步学习了会计的一些简单知识。因此,这一环节的教学目标是:将教学内容分为各工作岗位独立进行,如设置出纳岗位、往来核算岗位、仓储岗位、工资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等,让学生在学习中直接使用正规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来完成学习任务,使他们对所学知识增强感性认识;引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熟练掌握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逐项完成教学。例如出纳岗位教学时,让学生在进行现金收付业务的凭证填制过程中穿插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理论知识,使理论与技能操作相辅相成同时完成。从而对会计工作的理解从抽象到具体;学生在熟练地掌握各岗位专项会计实务处理能力及技巧的同时带动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教学内容是:以各岗位的典型业务为基础,以具有代表性的单位某一会计期间内所发生的实际会计业务资料为依据进行,可以使学生在校期间就有目的有计划地接触未来实际工作中将要面临的任务,为毕业后直接上岗奠定基础。
1.2按会计岗位综合教学环节
这一层次是财务会计课教学环节的核心部分,是对学生所学知识进行整合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在熟悉了会计各岗位对所发生的同一经济事项如何进行处理的基础上,继续学习各岗位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进一步掌握会计核算的整个流程。例如企业出现提现备用事项时,站在现金的位置上来处理显得较为简单,直接做减少银行存款,增加库存现金即可。如果从整个会计流程来看,就会涉及企业里支票的填写、确认、签章、复核和银行的核对付款等的许多环节。这时按岗位要求,安排学生分别完成不同岗位的工作,同时熟悉该业务引起的与其他岗位之间的相互联系。接下来让学生在各岗位之间进行轮岗学习,保证学生对核算程序以及每个环节所涉及到的相关理论知识的全面掌握。只有这样,枯燥难懂的理论知识就会变得易于理解、易于记忆;同时技能训练的水平层次才会提高。
1.3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全真实训操作环节
这一层次是财会课程教学的巩固和与实际工作对接过程。分析岗位要求,从真实的工作过程、工作任务出发,解构和重组教材知识点,选取典型企业某个会计期间内所发生的具体经济事项作为资料,设置一套财会综合实训模拟题。使学生如同亲临会计工作的现实环境,让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个人技巧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熟悉各个会计岗位的工作,锻炼学生从总体上把握财务会计各知识点,让学生在学中练、练中学,在学练中理解理论知识、掌握技能,大大激发学生学习热忱,增强学生学习兴趣。边学边巩固,可以使同学们在生动、活泼、有趣的学习氛围中学到知识,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同时学生进行系统操作的过程中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提高应变能力和适应新环境的能力,更好地培养学生在今后实际工作中的各项能力,为未来的个人事业发展打下基础。另外,采用理实一体化模式教学应对传统教学法的考试形式进行改革。更加注重教学过程监督和引导,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分评定采用一课多考形式,如根据理论测评、技能考核、作业质量、竞赛成绩、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等进行综合评定。在技能考核部分增加岗位协作能力评议,既培养了学生的竞争意识,又培养了其团结协作能力;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理论和实践操作的能力,使学生具备—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考试合格可以取得双证书:一是毕业证,二是职业资格证书。这样做能有力地保证坚持以理论学习为基础、实践技能培养为核心的同步发展,满足社会需求为教学目标的职业教育的特色。
2“理实一体化”模式在财务会计教学中的注意点
2.1会计理论是技能实践提升的基础
技能课具有简单、直观的特性而理论课枯燥、晦涩,所以学生在财务会计学习中喜欢实践性强的技能课,而不愿学习深奥的会计理论知识。虽然简单重复操作会让学生有成就感,但会使学生缺乏主动思考的意识,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成为机械化的“机器人”,只会重复简单机械的工作。而更高级的财会技能是需要有一定的会计理论知识作为基础的,教师必须首先明白这个道理,不断提升学生财务会计理论水平。否则极易出现“师带徒式”的情景,使学生长期懒于思考,阻碍了学生自我提升和终生学习能力的提高。
2.2教学中应该学练相长
财务会计理论与会计技能实践的同一性和相融性,是“理实一体化”模式的主要特点。因此,教师在讲授每节课时都要确定技能目标,并围绕这个明确的技能目标完成与其相关的财务会计理论认知目标。不能把理论与技能变成在同一教室,同一老师同一时间进行的两块教学。否则就会成为传统教学模式的微缩版。
2.3尽量缩短训练中的“停滞期”
在训练初期,学生只能完成一些简单机械的技能,操作水平提高很快,成就感高。由于会计理论的缺乏,在技能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出现停滞不前的现象,使学生训练的积极性大受影响。因此,在财务会计教学的过程中结合技能实践深入讲解会计理论知识,引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多注意知识牵引,达到举一反三的水平,帮助他们尽快跨过“停滞期”。
3结语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基本思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基本途径,是实现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建共享的制度保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其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决不能将经济效益放置于首位。因此在对其进行预算绩效管理时,应将关注点更多投射于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实现程度,在综合考查其所创造的效益时,应更多侧重于对其实现的社会效益、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考察。并且,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由于自身局限性,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时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因此应当采取由点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研究李晓蕾当代论坛及面、循序渐进的方式分步骤分阶段的实施,首先将财政项目支出全面纳入绩效评价管理,当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将单位整体支出纳入绩效评价管理。
二、当前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现状及问题
1、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相对淡薄一些单位领导对预算绩效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在预算管理过程中,只关注资金申请而对资金的实际使用、管理随意性较强,认为只要钱到位、钱花光就是完成工作,就是达到了预期效果;抑或虽然认识到了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但对其理解却存在一定的偏差,将预算绩效管理简单理解为就是绩效评价,认为只要做了绩效评价就是完成了预算绩效管理,以偏概全导致预算绩效管理难以起到其应有的效果。
2、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缺乏复合型预算绩效管理人员一方面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诸如博物馆、图书馆等各类单位对于专业性要求较强,另一方面预算绩效管理涉及的知识层面较为广泛,这种情况下往往出现熟知文化业务的人员不了解预算绩效管理,而相对了解预算绩效管理的财务人员又对文化业务了解不多。此外,由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开展之前主要是将部分部门、单位作为试点,因此即使是财务人员,很多也对预算绩效管理一知半解。
3、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存在预算绩效管理环节缺失或有失严谨现象由于预算绩效管理尚未全面展开,事业单位特别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环节缺失或有失严谨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环节,设置绩效指标时敷衍了事,缺乏科学严谨的考证或干脆规避绩效考评;在预算执行环节,实际执行偏离预算绩效目标,只要不突破开支范围就随意花销,完全不考虑是否真正有助于绩效目标的实现;在预算绩效评价环节,应付了事或者大肆吹嘘,不以事实为依据,使绩效评价工作丧失其客观公正性;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环节形同虚设,评完了事等等。
三、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对策措施
1、全面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要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面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一是要加大对单位领导的宣传力度,强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于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二是要明确预算支出责任,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大预算绩效考评的奖惩实施力度;三是要在单位内部大力培育绩效文化理念,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使绩效管理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变被动参与、消极应对为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2、培养复合型预算绩效管理人才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就自身事业开展特性,加快对复合型预算绩效管理人才的培养。一方面要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养力度,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出既熟悉文化业务工作又具备丰富的预算管理经验,能够熟练掌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式方法的专门人才;另一方面,要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增强他们的绩效管理意识,预算绩效管理关口前移,才能从源头上确保项目设计合乎本单位事业发展方向,符合公益性文化职能定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抓好“一保四”环节,切实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1)制度先行是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参照财政部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文件执行时,还应当结合单位自身职能定位,研究制定切合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同时设计符合自身业务特点项目规划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进行科学评估,确保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客观性、有效性、实用性和可衡量性,同时要兼顾成本效益原则。
(2)预算编制环节要严把质量关。科学编制预算,严把预算质量是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各项事业顺利开展,严格预算执行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因此,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严格遵循预算编制要求,同时重点关注以下几点:第一,预算特别是财政项目预算编制,应当与本单位的公益性文化职能相匹配,应当与本单位的发展战略相一致,应当有助于本单位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的实现;第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必须具体明确,项目绩效指标应当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实际进行设计,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第三,全面预算严格来说应当是“全民参与型”,绝非是个别人、个别部门负责了事,应当涵盖本单位事业发展的方方面面,既包括业务开展也包括后勤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将每名员工的具体工作行为予以量化,从而最终形成本单位的全面预算;第四,绩效管理强调的是产出和结果,因此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来说,应当以实现最终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最优化作为资金投入和资源配置重点方向,体现在预算编制上即确保资金优先且重点保障最优公益性项目。
(3)预算执行环节要强化过程管理。预算执行工作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中心环节,是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的关键。要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绩效目标实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方面要求单位自身严格按照批复预算设定的既定目标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发现执行偏离预算时及时调整、整改,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时要严格履行财政规定的上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另一方面,有必要实施事中审计,既包括内部审计也包括外部审计,与其等到既定结果已出再行整改,不如及时发现问题边审边改,更加有助于绩效目标的最终实现。
(4)绩效评价环节要确保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是单位自评还是外部机构进行评价,绩效评价主体都是由“人”这一客观存在组成的,只要有人为因素存在,绩效评价结果就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无误。要尽可能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一方面要回归到绩效指标的设计,即首先在预算编制阶段就要确保绩效指标科学合理可考、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另一方面不管是实施单位自评、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评价还是引入第三方评价都需要确保实施评价的人员必须要德才兼备,既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又要有极强的专业素质,能熟练掌握各种绩效评价方法和评价工具有效实施绩效评价。
(5)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环节要落到实处。如果仅只是评价而没有结果反馈和应用,那么绩效评价最终只会沦为为评价而评价,完全背离我们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推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初衷。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落到实处,有必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有反馈有整改有激励措施亦有惩罚措施。
五、结语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构成要件;缺陷;紧迫性
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一经公布,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刑法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焦点。仅称谓就有无限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特殊防卫权之分,毋宁说因条款含义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观点碰撞。“无过当”即“无限”,所以笔者将“无过当防卫”归入“无限防卫”中,不再另行分析。下面笔者就以该条款的称谓为切入点就有关问题阐述一些粗识浅见。
一、理论概说
(一)称谓
由理论界对该条款称谓的激烈论争可以看出对该称谓界定的重要性,它直接影响着对条款含义的理解。法的生命体现在其适用上,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理解则直接关系到法的适用效果。对称谓的论争主要集中在“无限防卫权”和“特殊防卫权”上。
1.无限防卫权说。自该条款面世后,绝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进而认为在正当防卫之外,法律赋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持此论者对该款含义进行解释时,往往直接引用法条内容来对其定义,据此提出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及刑事理论的重大突破。
2.特殊防卫权说。该说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是公民在符合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所行使的防卫权,“与第一款相比较而言,如果后者称为一般防卫权,前者可以称之为特别防卫权的规定”。[1]该说从称谓上抛弃了“无限”的字眼,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但该说从本质上讲仍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同第1款是并列关系。[2]
从以上两种学说可以看出,无论是“无限防卫权说”还是“特殊防卫权说”,均把刑法第20条第3款视为同第1款相并列。换句话说,都认为该款规定的防卫权的行使不必受到第2款必要限度的制约,“特殊防卫权”从本质上讲等同于“无限防卫权”。笔者姑且把这两种学说都称为无限防卫权,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来考察确定该条款的确切含义。
(二)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学界也有不同表述:第一种表述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表述为,“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而没有必要限度限制的权利。”[3]尽管表述有所不同,但两种表述均主张防卫行为无必要限度的限制,从本质上讲都将“无限”锁定在防卫行为的限度上。由此可见,防卫行为无必要限度之要求是无限防卫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换句话说,对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后果等不做任何限制。
乍一看来,这种赋予防卫人“无限”处分的权利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然而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这种“无限”权利是建立在侵害人人权处于崩溃边缘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只要侵害人实施了损害防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就立刻沦为防卫人任意实施防卫行为的针对者,其人权瞬间损失殆尽。这种“无限防卫权”思想是同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形态相联系的。
从无限防卫权的起源来看,它是与正当防卫相伴而生的。有史料载明,最初行使正当防卫权没有限制,是真正意义上的“无限防卫”。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第21条规定:“自由国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雅典法规定:“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约公元前5世纪)第8表第12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合法。”[4]从中国古代法典中也可探寻无限防卫权的踪迹。《周礼•秋官•朝士》说:“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可见,这个时期的无限防卫权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体现了无限防卫权的又一个显著特点,即缺乏法益均衡性。
及至封建社会,无限防卫权开始有了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如《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即告诉人们未经允许私闯他人住宅、车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在当时打死是无罪的,此处强调了时间条件——必须是“其时”。
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的性质,把正当防卫视为天赋人权之一,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除此之外,个人权利是无限的,任何人不得干涉。这种观点导致了无限防卫权思想。”德国学者李斯特指出:“据当时的情况,如果用别的手段不能击退侵害者,那么,即使是微不足道的合法财产,也可以用杀死侵害者的手段来保护。”
到了20世纪后,个人权利的法律精神被法的社会化精神取代,有了防卫限度的定位,无限防卫权的立法逐渐消失。现代关于防卫权的立法均将其限定在特定范围之内,或将其限定于防卫人特定主观原因范围中,或将其限定于反击特定犯罪的客观范围中。所以无限防卫权由于其不合理性在理论上已经被淘汰,在立法上也早已成为历史遗迹。
通过对无限防卫权含义及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看出,防卫权是统治阶级为了弥补统治资源匮乏、能力不足,而将一些公权力私化的表现,但为避免权利私化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及对国家权威的否定,各国统治者均在承认正当防卫合法化的同时又对其采取限制的态度。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社会文明程度越高,法律就越发达完备,法治的精神越是深入人心,公民的防卫权行使的范围也就越益窄小。因而,与日益发达完备的正当防卫制度相比较而言,防卫权的范围不是扩大而是日益萎缩。”[5]所以,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并不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将其定性为无限防卫权无疑是错误的,会引人产生“防卫没有限度”的错误思考,是绝对不可取的。
(三)20条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防卫权的性质和含义
要从根本上理解该款所规定的防卫权的性质,就应当对其立法背景及原意进行探究。
在1997年刑法制订时,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观念深入人心,但因种种原因,社会治安状况不断恶化,暴力犯罪不断增多。人们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时又受到很大束缚,因为当时关于正当防卫立法“可谓谨慎有余、大胆不足,对正当防卫权如何不被滥用考虑的较多,而对于怎样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力同不法侵害行为斗争考虑的较少。”这主要是由当时的国情所决定的。同时,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把握的过严,并存在唯后果论的倾向:凡是发生了死亡后果的,一律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不问这一防卫后果是否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于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严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
王汉斌在谈到1997年刑法增设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原因时指出:“由于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笼统,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把歹徒打伤了不但得不到保护反而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由此可见,该款的立法原意在于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纠正立法粗疏,增加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立法者是在正当防卫的大前提下增设该款的,第20条三款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如果孤立地看待刑法第20条第3款,势必会断章取义,得出无限防卫权的结论。
从立法背景及立法原意可以看出,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对第1款的补充,且都受第2款关于防卫限度的制约。刑法第20条第3款是正当防卫制度中的特殊规定,在前提、保护权益以及对象范围方面有特殊的规定。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透过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我们可以清晰地洞察立法者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设计,是意图通过实体条款的细密化、明确化来限制司法的自由裁量,从而促进实践中防卫案件适用的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称谓比较妥当,表明了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包容于第1款的特殊规定,当然,同文章开头提及的“特殊防卫权”应有本质的区别。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权的特殊规定,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受到特定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时,可以采取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方法保全自己的权利。
二、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即特殊防卫权的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鉴于特殊防卫权的特殊性,对其构成要件要谨慎对待,防止出现权利滥用。理论界对其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三要件说”以对象、主体、时间三个作为构成要件,“四要件说”以前提、对象、时机、主观方面四个作为构成要件。笔者综合各家的观点,经过进一步的分析整理,认为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以下四个:
(一)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基础条件——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现实存在
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现实存在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客观前提条件,是特殊防卫权的“特殊”之处,使特殊防卫权有可能从一种应然的权利转变为一种实然的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将特定暴力侵害限定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范围内,可见这些暴力侵害行为实施时,往往具有合法人身权益受损的危急性、紧迫性,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很难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无法慎重选择与侵害行为相适应的防卫措施,因而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免责。
1.“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含义辨析
(1)“行凶”。此处“行凶”一词在理论界争议颇大,在论及特殊防卫权条款的缺陷时无一例外地被提到,关于其含义将在下文探讨。
(2)“杀人、抢劫、、绑架”。这四种情形是特殊防卫权条款明文列举的四种犯罪。对其含义的界定也有不同观点,认为是具体罪名的看法基本上得到认同,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包括以杀人、抢劫、、绑架为犯罪手段实施的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杀人、抢劫、、绑架”是法定的可以进行特殊防卫的情形,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即是指分则条文规定的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罪;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从这些犯罪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都是性质严重的,直接针对基本人身安全的犯罪,如不进行防卫,那么受害人就有可能承受“伤亡”的不利结果;如果进行防卫,那么可能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即侵害人的“伤亡”同其自身可能遭受到的侵害结果具有相当性,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在此,“伤亡”不等于“过当”,因为“伤亡”本身就是限度。
其次,“杀人、抢劫、、绑架”应包括转化犯的形式。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具备了某种情形,刑法明文规定不再以本罪论处,而是按照刑法另一条文规定的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况。分则中符合要求的转化犯主要有三种: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41条第2款转化为罪;刑法第269条转化为抢劫罪。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267条第2款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不应包含在其中,因为该种转化中行为人大多只是以凶器相威胁,有的只是为实施其他犯罪而携带凶器,并未使用该凶器,所以应排除在外。
最后,关于是否包括以杀人、抢劫、、绑架为犯罪手段实施的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笔者赞同“包括说”。因为以这四种手段实施的犯罪,同样具有严重、紧迫地危及公民合法人身权益的性质,因而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特殊防卫权范围之外。
2.“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
一般认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宜做扩大解释。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不能穷尽所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所以用“列举”和“概括”并用的立法模式,从而有利于司法裁量。
(1)“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规定揭示了特殊防卫权所限定的犯罪的共同特点,即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才有可能引起特殊防卫权的使用。“严重”指出了程度,“危及人身安全”指出了限定条件。进一步分析得出,“危及”是即将损及,尚未损及,生动地展现了一种紧迫的状态;“人身安全”的理解在学界基本达成一致,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自由。
(2)“暴力犯罪”。这是对防卫权的使用所限定的犯罪的又一个共同点,它揭示了这类犯罪的性质。“暴力犯罪,指采用武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殴打、捆绑,以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及人身危险,从而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暴力行为有很强的破坏力,在运用上有突然性、猛烈性、攻击性,对人的心理能够瞬间产生强制性并可能最终导致被害人生命丧失,健康受损。从分则规定来看,范围很广,有时直接将暴力犯罪字样规定在罪状之中,有时则隐含在实行行为之中。判断是否为“暴力犯罪”要求司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要结合行为危险性、法定刑幅度等予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暴力”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仅指外观上可见的暴力行为。否则,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可能使认定更加困难。
综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程度、性质上同前面所列举的“杀人、抢劫、、绑架”是相同的。为了便于理解和司法实践的操作,立法者将几个特例列举加以明确。
(二)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时间段内进行特殊防卫行为,才是正当和有效的,否则就可能承担责任。所谓“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确定“开始”和“结束”的时刻就显得尤为重要。
1.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开始。关于“开始”的观点主要有“进入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危险说”、“综合说”等。多数学者赞同“综合说”,即一般应以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特定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特殊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就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含义,特定暴力侵害开始的标志应是合法人身权益受到“严重危及”的时刻。“综合说”显然符合“严重危及”的标准,故笔者也认为采综合说较合适。
2.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结束。何为“结束”,理论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侵害行为停止说”、“侵害人离开现场说”、“危险状态排除说”等。特定暴力侵害结束的标志有:一是侵害者自动中止了侵害,危险排除;二是特定暴力侵害已经成为不可能,因为侵害者被制服或其他客观原因;三是侵害行为已经完成且侵害后果不能挽回。笔者结合结束的标志,认为“危险状态排除说”较为合理。特定暴力侵害开始预示着防卫人骤然进入危险状态,什么时候危险得到排除,也就表明“严重危及”状态的结束,自然也就宣示特定暴力侵害的结束。
(三)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对象条件——针对特定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
同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一样,特殊防卫要针对特定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是侵害者以外的其他人。特殊防卫权是以立法形式赋予公民在危急情况下“私力”救助的权利,应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不得滥用伤及无辜。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特殊防卫权能否针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否定说”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实行的特定暴力侵害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具有可特殊防卫性。“肯定说”认为即使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特定暴力侵害行为,因为其同样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也应当允许公民行使特殊防卫权。笔者赞同“肯定说”,因为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本身就要求一种紧急状态的存在,在面临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时,防卫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难以脱身的境地,采取一般防卫难以保护合法人身权益于周全,进行紧急避险又缺乏现实可能性,若不允许被侵害人防卫,难以保持利益上的平衡,有违特殊防卫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犯罪”,原则上应是对客观事实和违法性的“中性评价”,而不涉及对侵害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应将“犯罪”解释为“行为”。
(四)行使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条件——特殊防卫意图真实存在
由于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权的一种,自然会同正当防卫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构成要件也多以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大前提,然后才凸显其特殊性。有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权的确立,“违背了正当防卫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防卫人缺乏主观限制”。这种观点有待商榷。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也同样要求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应具有的心理态度。”[6]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方面的内容。
1.防卫认识。即行为人在行使特殊防卫权时,对其面临的特定暴力侵害行为事实因素的认识。
首先,防卫人应当认识到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存在。前文已经论述特殊防卫权的基础或前提条件是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存在,防卫人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产生保护合法人身权益的意识。如果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如对实际存在而误以为不存在的特定暴力犯罪进行了“防卫”,即偶然防卫,就不能成立特殊防卫。
其次,防卫人应认识到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认识到公民的合法人身权益面临受侵害的危险,如不采取措施就会马上受到侵害。认识到这一点,防卫人才可能积极采取行动进行防卫。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情况太过急迫,防卫人根本无暇准确判断侵害的性质及程度,所以不要求很准确,有抽象的、事实上的认识即可,而不要求有法律上的认识。
2.防卫目的。即防卫人追求合法权益不受特定暴力侵害的心理态度。以制止特定暴力侵害为其内容,以损害侵害者为其手段。
这里防卫人要在很有限的时间里完成防卫认识、目的的确定,实施“足以”制止特定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要考虑周全并且准确做到把结果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是很难的,于是就涉及到限度的合理设置问题。“相当说”考虑了这一实际问题,提出较为合理。
三、缺陷和完善建议
任何事物都有利弊并存,绝对有利或绝对有弊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可以鼓励公民制止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实践可操作性是毋庸质疑的。但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合理的地方,也不可避免地体现出立法者主观意志。我们应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找出缺陷和不足并积极地完善。
(一)缺陷及评析
1.关于“行凶”。提及特殊防卫权规定的缺憾,“行凶”总是首当其冲受到质疑。这一生活化的语言一次又一次被视为特殊防卫权条款的致命缺陷,其含义不明的状态也一直成为特殊防卫权司法适用的障碍。如何理解“行凶”,直接关系到防卫行为的定性,关系到特殊防卫权的行使。
学界对行凶的含义探讨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学说:
⑴故意伤害说。认为“行凶”应专指故意伤害,即“故意伤害他人致使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一般的违法殴打不在此列。”[7]这种观点是关于“行凶”的最具代表性的看法。
⑵杀伤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乃对他人施以指致命暴力的、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也即“杀伤他人的行为”,但是这种杀伤行为并非显而易见,也不具有确定犯意,换言之,是指一种“具有杀死或致命伤害他人的不确定犯意”的行为。[8]
⑶暴力说。该说中又分两种观点:一是暴力犯罪说,认为行凶是与“杀人、、抢劫、绑架”性质相同严重的暴力犯罪。[9]二是使用凶器暴力说,认为构成无过当防卫的行凶,仅“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具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10]
第一种观点是从“行凶”的汉语本意上来理解的。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辞海》将“行凶”解释为“指杀伤人的行为”;三环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语言大典》将“行凶”解释为“打人或伤人”。可见,“行凶”在汉语中的含义基本上可以统一为“杀人或伤人(打人)”。既然条文中已明确了“杀人”,那么“行凶”显然是指“伤人”了,具体到刑法中即是故意伤害。这种解释实际上是将“杀人”等同于故意杀人罪,将“伤人”等同于故意伤害罪所得出的结论,这种逻辑上的简单等同有其不合理之处。
其一,如果“行凶”是故意伤害罪,是立法者想要特殊强调的罪名,那么为什么要舍简就繁,不直接规定为同后面的罪名相并列的故意伤害罪,却要煞费苦心的地引进非法律术语的“行凶”一词呢?
其二,如果“行凶”解释为故意伤害罪,则会出现对故意伤害重复规定的矛盾。条文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规定显然是一种立法上的便宜之计,是为了弥补列举方式的不可穷尽性的尴尬。既然故意伤害情形没有被列举,那么自然可以包含在“其他”的规定之中,那么将“行凶”限定为故意伤害显然出现了重复规定。这种无意义的重复在立法工作中显然是不可能出现的,因此这种解释不够科学。
第二种观点是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提出的,该说主张“行凶”在主观上是一种“不确定犯意”,在客观上则是“致命暴力”且“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比较合理,分析全面。但仔细分析会发现有细微的矛盾:即该说一方面强调“行凶”犯意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强调杀死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坚决性,具体表现在“致命暴力”且“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这样显然说不通。实际上该说仍是倾向于将“行凶”具体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也有不科学之处。
第三种观点将“行凶”界定为暴力行为,但对暴力的阐述均显得过于简单,缺乏具体操作性。具体分析,“暴力犯罪说”将“行凶”界定为暴力犯罪的集合,是个包容性的概念,又犯了重复规定的错误。“使用凶器暴力说”将暴力限定为必须使用凶器,排除了未使用凶器的暴力行为,没有考虑到防卫人的实际情况,同实际案情不相符合,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人身权益。
由以上评析可以看出,“行凶”是种暴力行为,但又不能界定为刑法典中的具体罪名,否则会导致“行凶”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矛盾。也就是说,只有将“行凶”解释为具有暴力性、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性、非犯罪性的侵害行为,才能避免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相冲突。有学者认为,行凶是指无法判断为具体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11]我们知道,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行为如不符合刑法典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行凶”的规定使防卫人可以对“不是犯罪”的行为进行特殊防卫。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条款中,“行凶”的范围具有模糊性、不易界定性,有违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更是不易为司法者所掌握,有违立法者设立该款的初衷。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杀人、、抢劫、绑架”已经包含了可实行特殊防卫的绝大多数情形,“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规定完全可以满足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需要。所以,“行凶”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2.关于特殊防卫权的主体界定。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确定的特殊防卫权的主体是公民,这样的规定从刑法公正角度考虑欠妥。笔者同意将特殊防卫权主体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内的观点。
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人受到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权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在适用特殊防卫权条款时,自我防卫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心理因素和精神状态,从防卫结果的角度考虑,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想,设置科学、合理;他人防卫则有漠视不法侵害人合法权益的嫌疑。深入分析如下:
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定暴力侵害时,受害人和非受害人的心理因素和精神状态有很大的差别。“人在激情状态下,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笔者认为,在行使特殊防卫权时,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就处在激情状态下。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可以看出,特殊防卫权人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体现的显著特点是防卫行为的紧迫性,即侵害就在眼前,瞬间可能成为现实。对受害人来讲,根本无暇对暴力侵害的行为性质、程度作出理性判断后选择实施不会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大多受害人表现的极度错愕,思想混乱,对防卫强度难以把握。而非受害人则往往有稳定的心理状态和意志能力,能够对不法侵害的性质和危害结果作出较为理性的判断和预见,进而实施“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前文已经述及,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必要限度的制约,也要求防卫行为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害大体相当。但由于情况紧急,不苛求防卫人对侵害行为准确、及时的判断,只要有事实上的认定即可,因此对造成的结果可以“等于或略大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权益,也认为是“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即“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思想。从这个角度考虑,没有特定心理状态的第三人成为防卫主体似乎不很合理,意味着他可能在稳定的心理状态下可以对侵害人实施“略大于”的防卫行为,这就有可能使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关于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证明责任
该问题涉及到司法实践,要求防卫人在行使特殊防卫权之后,负有证明自己行为正当的责任,体现了“权利有限”的原则,是对行使特殊防卫权的限制性规定。据《法国刑法典》第329条之规定,将夜间越墙或破窗侵入住宅者杀死、杀伤或击伤;将暴力行窃者或暴力抢劫者杀死、杀伤或击伤的,都属于正当防卫。[25]但防卫人必须提出证明自己无责任的证据。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证明责任,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两部分。举证责任是提出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责任。由于不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所以一般由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是充分说服裁判官员,使之接受自己的观点,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责任。控诉方和被告人都要承担说服责任。
有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责任,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发现无过当防卫的证据的前提下,若提出无过当防卫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防卫的主张就不能成立。该观点有待商榷。被告人作为追诉对象,一般没有能力和机会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只需在法庭上提出观点并指出对方漏洞、加以说明即可,也即只承担说服责任即可。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不现实,也不利于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时,不需承担举证责任。当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利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及免除刑罚处罚,但这种权利不能转换为义务。”由此可见,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仅承担说服责任是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合理性的。
(三)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缺陷及相关分析,笔者对无限防卫权条款的完善有以下建议:
1.在条文中删掉“行凶”一词。“行凶”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希望将特殊防卫权适用的范围尽可能放宽,希望达到对一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进行特殊防卫的理想状态。但“行凶”的规定消极性大于积极性,完全可以考虑将其从条文中删除。
2.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将行使特殊防卫权的主体限定在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的范围之内。
3.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对特殊防卫权的证明责任加以规定,笔者支持对被告人只规定说服责任的立法思想。
4.最后,多有学者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语言表述不够法律化提出完善建议,如“伤亡”改为“伤害或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改为“属于正当防卫”。笔者认为该提法有合理性,因为法律毕竟有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维护。
综上所述,特殊防卫权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补充,弥补了公力救济的滞后性,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它不是西方“无限防卫权”的复活,而是正当防卫权的特殊情形,是补充规定,要受到必要限度的制约。我们要客观公允地评价特殊防卫权,立足于国家现实国情,同时也注意其发展趋势。既不能过分夸大其积极意义,甚至产生其可以代替刑罚权的错误认识;也不能一味着眼于其缺陷大加批判,认为其是构成严重暴力犯罪的诱因。针对其法律规定的缺陷要积极寻求完善之道,从而使之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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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马登民,王东.新刑法精解与适用[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32.
【关键词】绩效考核 绩效管理 问题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医疗卫生行业面临着难以准确把握的、快速变化着的、复杂的环境。国家医疗卫生改革的探索期的不明确性医疗卫生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长久不变的组织结构,僵化的用人机制, 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环境需要。任何一家医院要想独揽其他所有市场是不可能的, 因此, 医院必须用其所长, 避其所短, 紧紧结合制度, 流程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 才能于竞争中脱颖而出, 创造独有的竞争优势。人力资源管理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在医院人力资源的所有问题中, 岗位的设置与分析, 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又是医院人力资源的核心。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医院绩效管理系统对于提高医院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 笔者就目前医院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观点, 共同仁参考。
一、医院绩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院总体目标与科室、员工个人目标脱节。确定绩效指标的程度与方法一般先确定医院的总体目标, 再将总体分解到科室和部门, 然后各科室和部门再将指标分解到员工个人, 这些分解到员工个人的业绩衡量指标就是员工考核的要素与依据。如果绩效管理中出现了科室、员工对医院总目标分解理解不清, 或者漠不关心, 必然导致医院总体目标与科室、员工个人目标脱节。这种脱节的结果又势必导致绩效考核的流于形式。
2、绩效管理缺乏规范的流程与标准, 仅仅确定目标和分解目
标是不够的, 还必须确定实现目标的工作流程及其医院对科室部门, 及科室、部门对岗位员工的考核标准。
3、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相混淆。通常人们把医院的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混为一谈, 认为有了绩效考核就有了绩效管理。其实绩效考核仅仅是绩效管理的一个过程中的环节而已。
4、角色定位不清, 认为绩效管理就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事。如果医院高、中、基层都不能确认自己在绩效管理中的角色, 在观念和行为上都置身于事外, 仅仅依靠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协调和考核, 是无法将医院绩效管理坚持下去, 落到实处的。
5、缺乏有效沟通。如果实施绩效考核时搞得轰轰烈烈, 考评后相安无事, 对考评结果的利用, 也是执行强制的“ 机械式” 奖惩、升职或加薪, 没有充分考虑员工对考核结果的认可程度和可能引起的申诉。这样的考核必然导致员工的反感。因此考核过程中和结束后必须注重双向沟通。
二、医院绩效管理的对策
1、采用关键业绩指标考核办法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医院绩效评估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很难确定客观、量化的绩效指标。其实, 对所有的绩效指标进行量化并不现实, 也无必要。关键绩效指标的设置通常有三个根据与来源一是医院的总体经营目标, 在明确医院关键业绩指标后, 就需要把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和职位, 形成部门的关键业绩指标和员工的关键业绩指标二是通过职务分析, 明确过程目标, 也就是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做能量化的指标, 把它设计为个人的关键业绩指标, 同时要求关键业绩指标必须具体、能度量、可操作, 并有时限要求。
2、以较为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来进行绩效评估。确定了医院目标, 与此相配套找出了各科室、各岗位的关键业绩指标, 紧接着涉及到的问题就是如何客观、公正、持续地进行考评。这就要求医院要建立一套完备的考评工作流程和考评方式与标准来进行日常考评。同时还要注意在考评过程中持续改进这些考评方案。好的体系与方案必须设计预留空间, 以利根据医院管理重点的变化, 医院资源的整合, 经济效益的高低, 社会经济水平的增长不断修订和完善。
3、将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有机结合, 实现绩效考核向绩效管理转变。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 他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与管理、绩效评估、绩效反馈面谈个环节。绩效管理是管理层面的事情, 而绩效考核则是绩效管理的一个点。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而绩效考核侧重于判断和平估绩效管理强调的事先沟通, 而绩效考核则着重于事后的评估。通过绩效考核向绩效管理的转变, 使绩效考核成为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转变成医院日常管理中的一部分, 并充分发挥其绩效考核对部门、科室、岗位工作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