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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理论基础及内涵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经济学分析
消费者信息权之所以特别重要,并需要由法律着力予以保护,是因为它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用信息经济学理论可以更好地对信息权加以分析。信息经济学一词源于1959年马尔萨克的《信息经济学评论》。美国经济学家G·斯蒂格勒、阿罗等人将信息经济学描述为研究信息是如何作用和影响经济行为和企业管理的一门科学。其中,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及非对称信息是构成信息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概念。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加者所能获得的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信息。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只能是一种假设。不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加者在经济生活中所获得的部分信息。在有些经济领域中,市场参加者的一方甚至无法获得另一方行动的信息,更不用说完全信息。观测、监督信息的成本高昂时,就会产生“非对称信息”。非对称信息是指相互对应的市场参加者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相关市场信息。信息拥有量的差别导致信息优势者和信息劣势者的产生。非对称信息的产生使具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很自然地取得了比那些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更为有利的地位。当市场活动中非对称信息情况发生时,就产生了两种结果,即:一是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的产生。信息优势者(如生产者、销售者)不愿意承担来自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备性,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二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被迫面临“不利选择”,处于对己不利的位置上,不得不承担双方交易的全部风险。比如在商品市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是不利选择的根本原因,而基于产品质量不确定基础上的市场信息差别是不利选择的直接诱导因素。当市场商品以不同质量进行交换时,买卖双方都将以同样方式按产品质量将产品进行分类,但只有卖主了解其所销售的每个单位产品的具体质,而买方确定每个最多只能了解这类产品质量的大概。由于没有其它方式使买方确定每个单位产品的具体质量,低质量产品往往伴随着优质产品一起销售。在这样的市场中进行选择,对消费者是不利的。一方面使消费者难以实现科学决策和利益目标,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均衡发展,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低效率。
经济利益是影响立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同时,经济交换几乎完全是由法律来强制调节和保障。把非对称信息放在法律层面来理解时,就会发现出有两个层次的非对称状态:第一缘于不完全信息、信息的成本和社会专业化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它是信息的客观存在方式。其中属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主要包括:经营者、销售者、新闻媒介、专家、信息机构等。为了保护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市场参加者,法律规定,信息优势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第二缘于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或疏忽大意。由于一些信息优势者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大意向信息劣势者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引人误解的信息,由此便造成了更深一层次的不公平合理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信息劣势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并严重干扰了信息传递渠道,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大为降低,甚至失效。所以法律应高举正义公平之剑,禁止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
(二)消费者信息权的内涵
消费者信息权一项有别于人身权、财产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权利的中心内容是利益。信息权不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人身权,它是工业化、信息化时代逐渐认识并加以保护的法定权利。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身权,而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
信息权含有人格权的基本属性,但是人格权是以非财产性为指点的,而信息权都因信息具有财产性而兼有财产权的某些属性。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收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信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同时信息在其开发、使用、提供上都花费一定的代价,耗费一定的成本。这样,信息一旦被有目的地积累并有效地加以利用,就会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直接体现为以一定价值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
信息权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一,权利客体的特殊性。信息权的客体是信息,是一种无体物。信息有物质载体,但它并非指这些物质载体本身,而是指从这些物质载体中体现出的内涵。其二,内容的双重性。信息权在内容上既含人格权的属性,又有财产权的属性,包括两方面的权利。其三,范围的多样性。如何实现信息权,其要求的内容多种多样,规定不一。其四,信息权是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要由法律来加以确认。这是信息权的重要特点。信息权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也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即使在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借助信息侵权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民法上的信息权的保护主体主要限于存在合理信赖关系,并处于明显劣势的一方当事人。
合同法上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之间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这时,双方当事人已经由一种普通社会交往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社会交往关系,他们之间存在合理的信赖,彼此应负注意义务,应及时、准确地提供自己所拥有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实质性的事项,即信息。如违反上义务,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因信息提供义务的违反而导致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于信息提供方式的多样性和传播的广泛性,信息提供者和信息的接受、使用者之间很少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如仅仅以这种依赖关系为前提,使因信息提供不当而造成损失的信息接受者、使用者取得法律上的救济,则会使法律显得过于严肃。此外,合同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无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也无精神损害的赔偿。从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上看,侵权法可冲破合同关系的禁锢,更周全地保护信息社会中广泛的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应主要界定为侵权责任。
二、我国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不当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或不完全充分,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享用,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具体规定信息提供不当的民事责任。为此,有人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确定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既赋予了消费者享有信息权,那么这种权利遭受侵害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是顺理成章的,具体来说,经营者应承担的信息侵权民事责任可表现为:①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使消费者取得商品或服务不具备消费者所需要的必要的性能,消费者有权解除买卖关系或服务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②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使消费者无法按用途使用所取得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适应信息;如果经营者逾期未提供,消费者同样有权解除买卖关系或服务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③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消费信息侵权的特点。第一,它是经营者违反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导致这种责任的行为表现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或不真实,并不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缺陷。第三,这种责任的承担不要求一定发生人身财产的实际损害,只要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正当享用,就应承担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犯消费者的获得信息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该法共列举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犯消费者获取信息权的就有4类:假冒名牌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使消费者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使之难辩真伪或对诋毁信以为真。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消费者遭受损失的,侵权者对于商品应负修理、更换、退货,对于服务负责退还服务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三)广告法
《广告法》从广告的明晰性、真切性和可识别性的要求出发,对违反该要求的信息行为予以规制,并对几类特殊的商品广告如药品、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专利等广告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凡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间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说明、警告义务。如违反了说明、警告义务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便可构成了信息侵权、信息提供者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中的信息侵权不是体现在产品上的有形瑕疵,而是表现对产品不充分、不及时、含糊其辞甚至虚假的信息传递。受害者可以以指出缺陷为由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突破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直接以信息侵权为由向生产者、销售者甚至在产品使用中负责主管或指导的中间人提起侵权之诉。而且请求权的行使不以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为前提。由此可知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及赔偿范围远远超出了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赔偿范围。此外现行法上的物主要是有体物,因信息缺陷产生的损害是无法纳入产品责任法的。但实际上,由于信息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其严重性并不亚于有体物造成的损害。
三、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一)须有虚假、遗漏、过时、误导信息的发生、而且主要是信息提供义务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造成。
1、虚假信息。是指信息提供义务人公开提供的不存在的、捏造出来的信息。其特点为:①信息提供义务人公开提供该信息;②该公开的信息中有不真实成份。
2、遗漏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应公开而未予公开的信息。其特点为:①信息提供人有义务公开该遗漏的信息;②该信息会对决策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但却未予公开;③信息用户不知有此信息。
3、过时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没有及时公开法定应予公开的信息。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信息未在法定时间内公开;其二是信息提供义务人应在原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及时更改补充新的信息,以使信息用户获取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
4、误导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提供的信息的公开表述半真半假或有语句的模糊歧义等,在后果上造成信息用户对该信息有多种理解或产生了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其特征为:①信息提供人公开了应予公开的事实;②该信息的表述语句半真半假或在理解上有模糊歧义;③该信息用户误认为它就是事实的全部。
(二)信息提供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损害了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讲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无此条件,不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违法和广义违法。提供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导的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它主要有在于法律所界定的主体范围内,即信息提供义务者与基于合理信赖并处于明显信息劣势的信息接受者和使用者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则正是基于合理信赖而被纳入该主体范围之内。
(三)须有损害事实
在信息侵权中,受害者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
1、信息权受到侵害。信息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是有别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独立民事权利。信息权的享有者如信赖了不当的信息,影响对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解的信息享用,直接造成的损失就是对信息权的侵害而不需一定要发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信息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一是为获取不当信息而付出的信息购买费和与该信息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二是直接因依赖该不当信息而延误的机会。但是对这种直接损失的赔偿,必须限定在合理预见范围之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损害专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信息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类似产品责任,具有受害人多、损害面广的特点。
信息权的损失是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的存在,只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必是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事实上,在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受害人信息权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行为可能并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四)有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者在依赖了不当信息后使其意志部分不自由,所做的行为与结果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实施的行为是其自主决断的结果,并非基于第三人的强制,但其所做出的决定受到了第三因素的干扰和制约,即不当信息。在信息侵权中,信息接受、使用者正是因为依赖了虚假、遗漏、过时、误导的不当信息干扰了其做出做出科学决策的自由意志。应当满足三项前提:第一,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在作出决策前并不知该信息是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第二,该不当信息成为信息接受、使用者体出决策的根据,即不当信息对做出决策起到了重要的、实质性的作用。第三,信息接受、使用者做出的决策产生于不当信息之后。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基础上的,其中含有价值判断,即要使被告承担信息侵权之民事责任,不仅要证明原告事实上依赖了被告,而且这种信赖是合理的。
那么,“合理的信赖”判定标准主要有哪些呢?
第一,法律上推定的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而产生的信息拥有量的差距,导致了信息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同时并存。法律为了保护弱者,维护意思自主和交易安全,推定他们之间有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存在。现代社会商品及服务种类繁多,构造复杂,其质量、价格等优劣与否,是否具有危害性是一般消费者无法全面、客观性地加以判断的。他们只难信息优势者所提供的信息而加以判断、选择并据此做出决策,有法律推定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等主体之间存在信赖关系,消费者时并不需要证明他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有交易中的依赖关系存在,并且为了确保这种依赖关系,法律要求经营者、销售者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可靠、详尽。
第二,依赖的内容应是合理的。①原告所依赖是被告对事实的陈述,而不是一般性见解或意向,这时,原告的依赖一般是合理的。②原告所依赖的事实必须是实质性,即其重要足以能够影响原告的决策。
在我国,由于人们信息意识的滞后性和立法、司法环节的缺陷,还没能给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予明确的界定和足够的关注。鉴于信息客观属性和目前立法的不完备性,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制出信息侵权的条文,同时在消保法中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规制。这样,既可弥补法规不周严、不全面、不系统的局限,又可以更加本质地、深刻地根据这一侵权现象,具体、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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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张光祥2000年9月
现代社会中,考虑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冲突的焦点,平衡二者之间的权益关系,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金融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当个人信息的使用有利于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之时,便应该就信息隐私的保护做一定程度的让步,以便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第二,信用信息流通原则。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市场主体的相互交往和行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制度,信用是交换的基础,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会在多个层面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这些都需要强有力的信用制度的支持。
二、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标准与程序之考量
“金融隐私权”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尚未进入实践立法之中,只有在某些部门规章、地方规定中零星可见,但是规章、规定之间重叠、冲突现象较多,对广泛的金融产品无法一一阐明,甚至对有的跨领域金融产品更是无从调整。金融领域的“隐私权”不同于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其是对公民私人生活空间的保护,即公民有在任何情况下不向任何人透露隐私的权利;但是作为金融消费者参加金融活动,参加主体则有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对金融机构披露个体信息的义务。因此隐私权内容主要是对个体私人情况的保护,金融隐私权着重于对信息的保管与合理利用,使金融消费者免受因不法利用信息的行为而被无端打扰。二者需要在法律上予以区分以得保护。对于金融消费者者的权利需法律保护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重于民商法和行政法实体与程序上的立法研究,而刑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在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与社会法益的行为上予以惩罚。
(一)民商法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尚待完善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隐私权以及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和侵权责任,但是主要是对人格权中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颁布实施较早,对社会发展评估尚未到现时阶段,更不具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法律具体条文对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内容也有所提及,但绝大部分还是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真正规定消费者权利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的民商事规则十分少见,这使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成为被架空了的口号。所以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应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禁止个人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二)金融信息保护期待行政法的保护介入
长久以来我国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信息的监管更是无从说起。保障金融信息的合理使用不仅要求行政部门引导行业协会、尽到合理审查金融机构格式条款的义务、明确安排部门分工,还要自我约束,对金融信息行使职权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美国在《隐私权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采集信息的限制和要求,以保护个人信息免于广泛公众知晓之下,成为各国之先驱:1.采集信息的限制:行政机关必须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存、使用和公开个人记录;2.保存和使用记录的限制和要求:行政机关建立或修改个人记录系统时,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特定事项。为避免滥用信息披露,《隐私权法》还赋予信息持有者相应的权利,如选择选、知情权、修正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征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约束机制
(一)发达国家对信用信息保护的经验启示
金融行业成为世界上不容忽视的产业,对于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发达国家更是如此。以英美两国为首,规范金融业的立法在各国展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行,其具体赋予了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管理监督各种金融产品的权力,并在FSA的监管目的中明确“对消费者权利在适当范围内予以确实保护”为其四者中之一。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金融监管当局。日本、加拿大等其他国家也跟随其后,制定相关法律并成立有关部门确保金融产业按照法律规定运行,保证社会公平。
(二)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保护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
目前我国对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都有一些法律进行调整,如《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国库券条例》等,但在消费者信用方面,除了1997年4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外,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因此金融消费者信用管理更是无从参考。由于消费者信用是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因此单靠《民法通则》等一般性的法律进行调整是不合适的,如果只是靠对一般交易的法律,或者依靠一般发的合同自由原则进行规制的话,就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1、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法律制度
金融领域中我国征信信息的范围应当包括消费者在借贷、贸易、投资、服务等社会经济中形成的,反应信用主体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信息的能力,具体来说包括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考吗、籍贯、学历等;自然人的特定信息,包括银行贷款信息、纳税信息、征信机构查询信息等。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限制采集。实际上,征信权是信息隐私权为了社会利益而做出的让渡,根据比例原则,应当以最小侵害达到目的,即“每个社会秩序都给予个人对权利主张以最大范围的欲求,也必须同要求公益的论点进行平衡”。当然,在征信法中对个人信息用信息作明确的界定,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金融机构之义务。最后,信息采集的手段必须合法、正当,不能采取盗窃、诈骗、夺取等非法手段采集信息。
2、我国信用信息利用法律制度
【摘要】扩大国内需求是我国应对经济危机必然选择,扩大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培育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消费;以人为本;培育
面对世界金融危机,我国提出了扩大国内需求战略举措。目的在于弥补外需萎缩、解决生产过剩、扭转经济下滑、避免经济危机。因此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消费需求好似为了生产、为了发展,扩大的是以物为本的消费需求,而不是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应该是为了满足消费需求,提高消费水平,增加居民福址,实现消费效用最大化,扩大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
1背景:外需萎缩不得不扩大内需
投资、消费、出口是拉动经济三驾马车。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是以出口为主要力量来拉动经济增长的一种模式。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国际市场对中国的产品需求开始萎缩。我国企业特别是大量的沿海出口导向型企业,因为没有国际市场、国外需求不足,纷纷收缩经营,甚至关门倒闭。造成大量工人下岗失业,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从沿海工厂回到了内地农村无业可就,经济增长快速下滑。我国面对如此严重的经济问题,不得不选择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采取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居民消费的措施,来弥补国外需求不足、消化国内生产过剩、保持国民经济增长。这也是一种倒逼机制,外需萎缩不得不采取扩大内需的方针。
2目标:满足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
国内需求有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扩大内需关键是要扩大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我国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是短缺经济,是供不应求的经济、政府配置资源、企业进行生产、农民进行种养,都是为了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可谓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虽然,消费需求目标、目的是以人为本的,但是没有实现目标、目的的体制动力,就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可能生产、提供足够、足质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所以在满足以人为本消费需求中,计划经济是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经济体制。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产品和服务逐步丰富,从供不应求的短缺经济转变为供过于求的过剩经济。我国在当今供过于求的过剩经济条件下,总是扩大消费、增加需求,来消化生产过剩、实现供需平衡、促进经济发展。这样就变成了消费是为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是生产,我生产什么你就得消费什么,我生产多少你就得消费多少。现在生产多了,消费少了,就要求扩大消费。我国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解决了计划经济无力满足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但同时冲淡、模糊了满足以人为本消费需求的目标,强化、彰显实现以物为本消费需求的目标。
消费是人类生产的目的。在社会再生产中,生产必须围绕消费需求来进行,消费对生产起引导作用。生产与消费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生产决定消费,消费也反作用于生产;生产只是手段,消费才是目的。消费的数量、规模、档次、速度,决定生产的数量、规模、档次、速度;消费能否顺畅实现,决定生产的循环能否顺利完成。可以说,产品能否被消费者接受、接受数量大小,决定着生产者的兴衰。所以说,宏观调控者政府、生产投资者企业、生活消费者居民三者在扩大国内消费需求上,目的要协调一致,要以扩大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为中心目标,才能获得三赢的效果。
3举措:培育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
要扩大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必须培育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消费本是一个稳定递进甚至长期处于稳态的经济行为。消费水平主要受收入水平、生产供给、消费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消费与投资相比,其变动率尤其是扩大性的变动理应更小,指望消费水平一夜之间“大幅扩大”,要么根本不可能,要么就是拔苗助长。只能通过循序渐进地提高收入水平、调整生产供给、改善消费环境、完善社会保障来培育以人为本的消费需求
3.1从收入方面培育:消费与收入之间关系十分紧密。凯恩斯的绝对收入假说认为,当前消费主要依赖于当前收入。高收入高消费,中收入中消费、低收入低消费、没有收入不消费。这说明,收入增长是拉动消费的基础,是决定我国居民消费能力的根本因素。
3.2从供给方面培育:优化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的内部结构、大力提升服务性消费水平是实现消费可持续增长的必然要求。生产企业既要适应消费需求的变化,积极调整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能力,以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又要合理引导消费结构的升级,积极拓展和培育消费热点,把潜在的消费需求变为现实的消费能力,不断增强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不断提高居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质量。
3.3从环境方面培育:目前,我国的消费环境虽然有了一些改善,但是消费环境问题是产业政策、消费体制和消费政策的集中表现,是长期积累的结果,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现在的改善只是初步的,消费环境仍然是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瓶颈。政府扩大居民需求政策目标与消费政策仍然不配套,城市建设和相关消费政策相对滞后,与居民消费升级要求不相适应,造成政策不衔接的断层现象。
3.4从保障方面培育:国内消费市场低弥的原因不是居民没有消费的需求和愿望,主要是由于相应的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制度,社会福利由政府统筹统包,使居民在工资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能够感受到社会福利方面收入带来的安全感,城镇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反而较高。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对旧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改革,老百姓过多的承担了这个社会改革的成本。过度市场化的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负担让老百姓不得不进行积蓄。在传统的福利体制被打破,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制度大大限制了居民消费需求扩大。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应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全失业保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还需加大投入,加强引导,使广大消费者形成更加乐观的未来预期,增强其消费意向;使居民从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找回消费信心,敢于消费,满足其必要的基本生活需求和获得相应的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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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德铭.关于国内外贸易的几个认识问题.求是,2009年4月1日
1、长期以来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供求结构上的不平衡。
短缺经济条件下粗放的重复建设、盲目生产,导致不少产品质量差、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加之供给与需求结构上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脱节,直接阻碍消费需求的增加、结构层次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国内总供给水平大大提高;同时,由于国民经济的结构不合理,盲目扩张,粗放经营,低水平竞争,只求规模不计成本,政府和企业投资缺乏远见,重复建设和过度投资造成成了生产能力的过剩。据统计,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商品都处于过剩状态。在社会商品供给总量过剩的同时,一些高技术含量、适销对路、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商品又供不应求,供给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长期形成的经济结构的制约。
在社会产品供给总能力过剩的情况下,一些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应该集中的行业集中程度不高,可以分散经营、适合竞争的行业又由国家垄断,造成部分行业产品价格偏低,不足以补偿其生产成本,而另一部分行业产品价格偏高,消费者负担能力不足。
2、居民收入下降,收入预期过低,消费预期增高。
由于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处于调整的时期,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企业职工收入下降,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国家机关人员分流,造成这些人员的收入大幅度下降,加之农产品价格下跌,乡镇企业发展处于低谷,农民收入也呈下降趋势。城镇居民人均实际收增长已从1993年的9.5%下降为1997年的3.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1997年仅为4.6%,而1996年则为9%。伴随着收入水平下降的是收入级差的扩大。公款消费、公款私存、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住房、医疗、教育制度改革的不完善造成了城镇居民名义和实际收入差距拉大,城镇居民中明显出现了收入阶层,高收入与低收入阶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时城乡差别也在不断扩大,农民近几年收入增幅明显放慢,而这种情况是在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利益,下大力气减轻农民负担,投入大量财力维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出现的。
在城乡居民即期收入下降的同时,人们的收入预期也呈下降态势,由于预期未来的收入下降,人们通常采取预防性措施。首先是紧缩预算,减少即期消费,减少奢侈性消费,只维持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费;其次是减少或推迟非必要的消费支出,具体表现为居民储蓄倾向持续居高不下,消费倾向呈下降趋势且难以改变。
近年来,我国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较多,如就业制度、退休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和教育制度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消费者对未来支出的确定性、依赖性心理演变为不确定性心理,居民为了防范未来的支付风险也减少了即期的消费。
3、目前市场上无消费热点,居民多有持币待购心理。
一年多来,我国出现了通货紧缩的现象,物价水平持续下降,居民普遍认为物价有可能进一步回落,因此目前居民的消费预期心理表现为持币待购心理。居民的消费预期心理是指消费主体在对市场和经济状况作出判断下的消费倾向的变化。其主要动向是:在即期市场活跃、收入变动不大或下降、价格下滑的情况下,消费就倾向于等待和观望。并且,消费心理具有强烈的从众倾向,当社会上一部分消费表现出某种消费行为时,就会强烈地带动其他消费者的模仿行为。
通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部分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已达到小康水平,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主要表现在需求由低档向高档转变,由单一型向多样化转变,由单纯的物质消费向精神消费方面转变。而市场上商品的供给与需求结构之间存在着差距,居民希望购买的消费品要么供给不足,难以买到,要么价格过高,难以承受。城镇居民对生活基本品的需求趋于饱和,下一步的消费目标是住房和汽车,但由于收入水平及传统分配体制的问题,居民的购买力还难以满足其需要。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明显不足。
二、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扩大内需的有效途径扩大内需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扩大国内需求,理论上讲可以从扩大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入手。然而去年通过积极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虽然有效的扩张投资需求,但是并没有引起消费需求的扩张,投资需求拉动消费需求的传导机制受到阻碍。笔者认为消费需求能否随投资需求的扩张而相应扩张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投资需求是中间需求,扩大投资需求最终还是要由消费需求来实现,只有消费需求才是经济增长真正持久的拉动力量。去年一些改革措施出台,改变了消费者的收入预期和支出预期,消费倾向明显减弱,使政府扩大投资的政策效果打了折扣。因此,目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状况,我认为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支持需求扩张的有效手段。
从现实状况看,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和近10年积累准备,我国居民的消费已经开始进入“住”和“行”为主要内容的消费结构升级阶段。但由于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水平已严重落后于生产信贷的发展水平,居民消费几乎是建立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居民在实现购买前的积蓄时间太长,就会出现生产能力与消费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由此造成生产能力过剩。据统计,仅1992年各家银行发放房地产生产贷款达8000亿元,至1998年加上利息,各家银行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共达1万亿元之多。因此,只有加速发展消费信贷,逐步把居民的自我积累型滞后消费转变为有信用支持型适度超前消费,才能在发达的生产信用与发达的消费信用之间达到均衡,才能充分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我国居民收入层次的判别,不同地区及城市居民消费结构,消费市场潜力及市场容量的特点来看,应通过消费信贷支持住房、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教育(子女教育、个人职业终身教育)的发展,使其尽快成为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首先,城镇居民开始具有消费信用基础。到1998年底我国城市居民储蓄达到5万亿元,手持现金6000亿元,外币存款300亿美元,居民共有金融资产达到6万亿之多。1997年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已达4377元,人均储蓄8581元,户均金融资产在4万元左右,不少城镇居民已经存在住房、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教育(子女教育、个人职业终身教育)千元、万元、十万元级潜在消费结构。
其次,从住宅、汽车业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来看,不仅其自身的产业关联度较大,而且两者从生产到消费的联系也是十分紧密的。住宅产业的发展将使城区扩大并向郊区扩展,而住宅与工作地点的远离又会使居民对汽车的需求的增加。同样,居民拥有汽车之后,对远离城区住宅的需求将大量增加,这样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城郊住宅业的发展。另外,去年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其中用于公路建设的投资计划达1800亿元,而公路建设的回报靠的是汽车量的增加,因此,公路建设与汽车的应是同步的。显然,我们把住宅和汽车作为消费信贷的重点,既是保证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协调的需要,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以及保持经济长期快速发展的需要。
再次,把教育作为消费信贷的重点是因为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经费不足是主要问题。我国民间具有不惜财力办教育的传统,发展民间投资用于教育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吸引民间投资的主要途径,政府应提供便于民间投资教育的政策环境,总理关于发展高等教育的讲话为启动民间投资教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十万元级的投资项目对于国内居民来说通过储蓄来支付是困难的,需要消费信贷予以必要的支撑,从而为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提供的有利条件。
三、发展消费信贷的具体途径由于体制和认识等原因,我国消费信贷长期严重滞后于生产信贷,消费信贷基本上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因此,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笔者认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的消费主要是由居民的即期收入水平决定的,即期收入水平有助于消费水平的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可以直接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未来两年内,实际消费可能继续受居民收入增势减缓和职工下岗待业的影响持续走低。因此,国家在收入政策上要采取有利措施提高公务员工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金,同时在分配政策上要进一步缩小收差距,加快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居民有钱敢花,从而改变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
2、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降低贴现率,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居民的消费信贷受利率水平的直接影响,消费信贷必须是在低利率的环境下形成,目前经过七次降息,具有标志性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995年的10.98%降为2.25%,一年期贷款利率由12.06%降为5.85%.为了刺激消费和消费信贷应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从而支持居民适度超前消费;降低贴现率便于形成灵活的市场化的信贷结构。
3、形成居民信用评估体系。
目前,居民信用评估体系尤其是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基本没有形成,而居民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的基础,因此建立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就显得必要而迫切……笔者认为消费信用评估体系的培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通过国家信用的转移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信用产生。建议具体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利用个人档案和组织考察对个人进行信用评级,提供相应信用担保;同时银行部门提供手续费给提供担保的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信用担保损失准备,所属单位也要负信用担保损失责任,从义务和利益的关系上建立银行、财政、单位、个人之间的信用框架,由此作为居民信用评估体系的突破点。
2)发展民间信用评估体系。成立民间信用评估机构以及银行系统联合成立银行信用评估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进行政策指导。
3)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居民在使用个人信用时,应由实物保障升华为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誉保障和国家信誉保障。由国家立法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处罚和偿还程序4)简化居民使用个人信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手续有利于居民经常使用消费信贷。目前各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出的住房和汽车信贷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并且要提供本银行大额定期存单或抵押品,即使条件符合,也要多次往返办理,尤其大件耐用消费品信贷为甚。
[关键词]税法;公平价值;效率价值;非稳定性
“对税收目标的判断选择实际反映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人文精神与物质利益、终极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争议。其中效率价值优先无疑是代表了工具理论优先、物质利益优先、功利主义优先。平等价值优先则是提倡价值理论优先、伦理原则优先、终极价值优先。”这就决定了在税收历史的发展中人们会对税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有不同的偏好。20世纪末期以来,最适课税理论越来越成为各国优化和完善其税制结构的理论依据。最适课税理论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促使各国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尽力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本文旨在理论上厘清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具体分析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以期对我国税法的理论建设和现实立法有所裨益。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理论考辨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渊源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公平、效率价值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设置和征收某种税能否满足公平或效率需求,其体现了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历史上,税法公平、效率价值多以税收基本原则的面目出现。威廉·配弟在其《政治算术》(1676年)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平”、“简便”和“节省”等有关税收原则的理论;随后,尤斯蒂在《财政学体系》中提出了关于赋税的六大原则;18世纪末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著名的赋税四大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和经济原则,与尤斯蒂的六大原则相当接近;19世纪后期,阿道夫·瓦格纳将税收原则归结为“四项九端原则”;到20世纪,经过萨缪尔森等对其进一步阐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税法价值表述,如平等、公平、中性、经济等。尽管其总结归纳的名目不尽相同,但几乎都包括“公平”和“效率”两个基本原则,或者将“公平”和“效率”作为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可见,公平、效率价值是税法价值的核心,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的税法都必须具备其中之一,才能称之为合理的、正当的税法。
(二)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概述
税法的公平价值“是由税法作为法律范畴的特性和其固有职能决定的”。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价值目标,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追求的终极目标。它包括两种公平:一是横向公平,指对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人同等征税,这种公平也被称为税法的形式正义原则;二是纵向公平,指对不等经济地位的人实行差别待遇,抑制经济地位高的而照顾经济地位低的,不同支付能力的人不等纳税,收入多的人税负重,收入少的税负轻。爱泼斯坦认为“可以用税收来重新分配财富”,所谓税法的纵向公平就是“分配正义”,即税法对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实行不同的干预才算得上是公平。
税法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由此看来,其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由于行政效率属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范围,故本文不予考察,本文只考察税法的经济效率,即税收法律制度应为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中性税收制度,税收的课征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经济造成额外负担。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1、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原因。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所以具有非稳定性,主要是因为税法功能位阶秩序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必须根据具体的税种和具体的社会背景才能最后确定。这就导致税法的价值体系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非稳定性而处于相应的不确定的位阶上,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税种的情形来把握。胡泊曼指出:“各种价值不仅有不同的‘高低阶层’,其于个案中是否应被优先考量,亦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一种‘较高’价值可能必须对另一‘较低’价值让步,假使后者关涉一种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为前述退让,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满足的话。”
2、税法公平、效率价值是矛盾的统一体。税法的公平价值在于保障国家对个人财富在公民之间的平等分配,但这种对平等的追求并不意味着达到在所有分配上的绝对平等,因为绝对平等将导致个人能动性的丧失,社会会因此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在社会分配中保持一定的张力是经济能够持续增长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需要税法的效率价值予以保证;同时,税法追求效率价值也只能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全面发展。事实上,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在多数情况下有利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反过来,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也与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并行不悖。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社会有更多的资源来支持基本财富的平等分配,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拥有更多的利用自身权利的能力。
3、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在我国税法中的表现。一方面,从具体的税种可以看出其不稳定性。如在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财产税中,其价值体现为再分配的公平价值;而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流转税和行为税中,更侧重于税法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另一方面,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非稳定性还表现在不同经济发展态势下对税法的适当调整。主要表现在贯彻国家的某项特定的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始于1983年,在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等方面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自1998年以来,我国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增加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与此相适应,1999年下半年我国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二、ca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实证研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
如前所述,税法以“收入再分配功能”为核心的“公平价值”和以“经济运行的效率”的“效率价值”不是并行的关系,而是有先后顺序和强弱之分。即“公平价值”是一种“强价值”或“普遍价值”,是税法追求的终极价值;“效率价值”是一种“弱价值”或“片面价值”,是税法在一定经济形势下的权宜价值。两种价值的位阶也并非永恒不变,它会随着具体税种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态势的发展而变化。在这方面,美国遗产税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说是立法者在税法“公平”和“效率”价值之间反复博弈的一个典型例子。
(一)21世纪以前的美国遗产税法以公平价值为首要目标
现行美国遗产税法产生于20世纪50、60年代外部战争和内部的动荡不安时期,立法者们希望通过平等性、公平的价值来谋求社会秩序的恢复和政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因此设立了旨在对世袭财产进行再分配的继承和赠与征税的遗产税法体系。应该说,其体系的设置、税率结构和纳税义务人等的规定都符合了税法之公平正义要求。
1、它实行的是三位一体的总遗产税制,体现了公平价值。所谓三位一体税制是指在税种体系中,遗产税与赠与税是合并统一征收的,并适用同一税率;而隔代转移税,作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一个补充税种,主要是防止遗产隔代转移以逃避应交遗产税的行为而开征的。隔代转移税的实质就是对财产的转移在每一代都征一次遗产税,以达到与不隔代赠与结果保持一致的目的。这样,不仅对公民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行为进行了再分配,也有效地避免了财产的直接和间接转移中的不公平分配问题,从体系上体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2、它规定的义务人纳税的原则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即遗产税和隔代遗产税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同样,赠与税是就赠与人所赠的财产的价值课税,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符合公平价值的要求。因为这样规定决定了作为调节社会成员财产差距的遗产税有必要将接受者作为纳税义务人,从而减少由于家庭出生所造成的市场体系中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偶然性基础,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3、它确定的累进税率贯彻了公平价值。(1)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2)累进税率结构的设置是所得税制的有效补充。首先,美国遗产税实行的17级超额累进税率,弥补了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其次,美国遗产税是对美国个人所得税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的补充征收,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资本收益转移时的征收(美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的资本收益都采取了低于其他所得税的税率)。因此,作为所得税有效补充的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是税法之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4、它有利于慈善捐赠行为产生,实现了公平价值。对1982年死者遗产税申报与他们1981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和其继承人1981年的纳税申报的比较研究表明,遗产税对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税税率与慈善捐赠行为呈正比关系,即税率越高,慈善捐赠行为发生率越高;二是死亡时的慈善捐赠与遗产税的边际税率联系紧密;三是遗产税对慈善赠与的抵免也鼓励了死亡时和生前的慈善捐赠行为。因此,美国遗产税有效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体现了税法的公平价值。
(二)美国最近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体现了税法效率价值趋向
1、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经济背景。事实上,布什2001年的减税方案和他就任总统时美国的经济状况密不可分。2001年布什就任时,适逢美国经济从历史最长的巅峰跌落,面对这种经济情况,供给学派得以广泛推行。他们反对国家干预经济,鼓吹自由放任政策。他们充分肯定了减税对刺激生产的作用,强调税法的效率价值。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为刺激经济复苏,布什以减税作为其经济政策的核心,每年都推出一个减税计划。在2004年的美国总统连任竞选中,布什仍反复强调要将他推出的一些减税措施永久化,其中当然包括对联邦遗产税的减免。
2、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内容。过去200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曾三次开征,三次废止。1916年,政府第四次开征遗产税,延续至今。是保留还是再次废止?美国两大政党各执一词,争论不断。2001年7月7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大规模减税方案,有关遗产税部分规定从法案生效日起,逐步递减,2001年为55%,2003年为49%,2004年为48%,2005年为47%,2006年为46%,2007年为45%。遗产税将在2010年停止征收一年,但同时又加了一条“夕阳条款”似的补充规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01年的征税水平。2002年7月,美国第107届国会第二次又提出了删去保留条款、永久取消遗产税的议案,该议案经众议院通过后,参议院进行了表决,参议院表决的结果是54:44,没有达到事先达成的须66票多数通过的协议要求。美国取消联邦遗产税制之争反映了美国国内一直存在的两种思潮,也是美国百余年来税收立法思想的两个极端——自由竞争和社会公平哪个更重要?
3、支持取消遗产税的理由。支持者认为遗产税阻碍了自由竞争,不利于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就财政收入角度看,遗产税是小税种。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数量来看,这一税种的收入水平一直保持相对较低的水平,如1999~2003年,遗产税的税收总额只占到国内国民收入(gdp)的0.29%左右。二是遗产税打击了人们对投资、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人们为了逃避遗产税和赠与税,不是减少投资、工作和储蓄,就是增加即期消费。三是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较高。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
可见,由于现今美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使得税法之效率价值超越公平价值成为美国税法价值的主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位阶的不稳定性。
(三)小结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税法的公平价值向效率价值转移是必然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美国遗产税今后的发展将遭遇税法公平价值的强烈对抗。主要表现在:首先,现在美国社会贫富悬殊很大。而取消对大量集中的财富和权力的一种公平、效率价值约束的遗产税,将扩大富人和普通美国公民对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力的鸿沟,只能使美国的富人得利,而进一步损害那些人不敷出的穷人的利益。其次,现行的遗产税法对鼓励慈善捐赠行为起着积极作用,废除遗产税将使富人向公益事业捐赠的一大动力消减。最后,取消联邦遗产税可能会造成一些其他的问题。如将去除目前联邦税法中累进水平最高的税收手段,损害非盈利集团的利益,甚至会抑止储蓄、劳动力供给的增长;而且废除联邦遗产税还将造成所得税资本收益的征收漏洞,并将使所得税制度下的避税行为增加,减少财政收入。总之,税法之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正是在这种博弈中寻求平衡点,达到税法的健全和良好状态。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非稳定性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初步看到了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具有的不稳定性。重要的是我们应将税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从对规则体系的演绎说明和对原则含义的归纳总结的层次,进一步深入到对价值系统的建构的更高水平。具体来讲,要在立法中恢复税法的价值取向的本来面目,以公平、效率价值为追求的目标,结合国情,针对具体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税种,充分考虑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不稳定性。
(一)新一轮税改是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
1、企业所得税内外并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2008年1月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对我国原来分立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的结果。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从分立到今天的并轨,反映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原来我国内外企业分离的所得税法是由立法之际的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决定的。一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吸引外资,推出很多对外企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在吸引大量外资,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证明,这种在特定时期,优先考虑税法的效率价值的立法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加速了当时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今天的经济环境和过去相比已大相径庭,税负不公也是造成多年来内资企业偷税漏税、假合资、空壳企业等现象层出不穷的诱因;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原来的税制违背了世贸组织的中性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法的公平价值必然应该取代效率价值,引导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立法的前进和发展的方向。
2、增值税转型也要发挥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现行增值税法出台的宏观背景是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过热。生产型增值税对投资新项目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加大了投资者的税负支出。但是,继1996年中国经济软着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逐步显现,通货紧缩形势严峻。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出成为政府的唯一选择,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砝码。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应将效率价值放置于首要位置的增值税与当时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不一致,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投资、拉动内需,而我们的增值税法却对投资课以重税,这与税法之效率价值所追求的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应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是南辕北辙的,相差甚远。因此,在新一轮的税改中,现行的增值税法结构,必须做根本性调整。在坚持市场经济税收原则的前提下,要把税收政策取向,从治理通货膨胀、对投资征重税这个方向扭转过来,以税法的效率价值作为衡量其优劣的尺度和标准,从而实现增值税的经济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遗产税是否开征应充分考虑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仅就税法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本身而言,不可断然言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应选择何种公平、效率价值。笔者根据前面对公平、效率价值及其非稳定性的探讨,以及对中国具体国情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根据税法效率价值应缓征遗产税。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部分财产应予以一定的抵扣,因此我国私人财富的拥有量难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此外,开征遗产税会抑制储蓄,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进行生活性消费,这不符合我国现在的抑制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目标;再有,开征遗产税可能还会带来资金外流等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正处于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时期,此时提出再分配财富的公平价值为时尚早。
[关键词]支原体肺炎;简易;诊断方法
肺炎支原体肺炎(MP)已成为儿童呼吸系统感染和其他脏器损害的重要病原之一,近年来发病率有上升趋势[1]。早期快速简易的诊断有利于缩短患儿病程、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本文对我院2003年1月~2006年1月的51例患支原体肺炎的患儿的临床资料进行常规的血常规、CRP、X线胸片的分析,探讨简易、快速对支原体肺炎进行诊断的方法。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03年1月~2006年1月我科经冷凝集试验(阳性>1∶32,最高达1∶1056)证实的小儿支原体肺炎患儿51例,男30例(58.8%),女21例(41.2%),年龄3个月~14岁,≥3个月而<3岁7例(13.7%),≥3岁而<7岁23例(45.1%),≥7岁而<14岁21例(41.2%)。
1.2临床表现高热咳嗽32例(62.7%),只有咳嗽14例(27.5%),咳嗽气喘5例(9.8%),其中发热咳嗽伴神经系统症状4例(7.8%),肺部听诊闻及少许干湿啰音12例(23.5%),哮鸣音5例(9.8%)。
1.3方法所有患者都进行血常规、CRP、X线胸片、冷凝集试验的检查。
2结果
X线胸片表现为斑点、斑片状影,其内或周围见网状条索影,呈病灶密度不均的支气管肺炎的表现12例。白细胞数均正常,CRP增高8例(66.7%),正常3例;X线表现为两肺纹理增多、增粗伴两肺中内带或肺门旁的网状模糊影28例(54.9%),其中白细胞正常23例,CRP增高15例(65.2%),CRP正常8例,白细胞增高5例,CRP增高4例;X线胸片表现为均匀一致的毛玻璃样大片状密度增高影11例,CRP增高7例(63.6%),左肺5例,CRP增高3例;右肺6例,CRP增高4例;因而在白细胞正常的46例患儿中,CRP增高30例(65.2%)。均于阿齐霉素静滴2个疗程和口服2~3个疗程后好转,复查CRP恢复正常,3个月后均恢复正常,未有复发。
3讨论
支原体肺炎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或接触感染[2],好发于幼儿或学龄前期儿童。
肺炎支原体肺炎是由肺炎支原体感染引起的,肺炎支原体是介于病毒与细菌之间的一种微生物,存在于纤毛上皮之间,影响纤毛运动,损坏上皮细胞,导致支气管壁水肿、溃疡,同时引起支气管及血管周围的间质浸润,其内可见大量的淋巴细胞、浆细胞、巨噬细胞和肺泡上皮脱屑等。支原体肺炎的X线征象通常以间质改变为主,表现为自肺门向外呈扇形或扫帚样的改变的增粗、僵直的肺纹理,随着炎症发展,出现小斑絮状影、网状或结节影等小叶性实质浸润性病变;晚期炎症继续发展累及肺段时,则表现为均匀一致的磨砂玻璃样大片状密度增高影,X线表现较体征显著。有学者认为间质改变和肺野实变是疾病发展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3]。
C反应蛋白(C-reactiveprotein)是机体对炎性刺激或组织损伤发生的急性时相反应时的一种急性相蛋白。主要由肝脏产生,是炎性淋巴因子、白介素6、白介素1、肿瘤坏死因子等刺激肝脏上皮细胞形成,CRP在感染后6~8h开始增高,24~48h达高峰。一般认为细菌感染性疾病肺炎的CRP增高,病毒性肺炎时CRP无明显增高。
由于支原体是介于细菌与病毒之间,对于支原体肺炎的CRP变化的报道较少,本文通过对支原体肺炎患儿的CRP变化的观察,CRP与支原体肺炎患儿X线胸片的关系以及与白细胞数的联系,发现白细胞正常患儿的CRP明显增高,且随着病情的好转而降低,提示CRP可作为支原体肺炎病情变化和观察的指标。
支原体肺炎起病既可急性,也可隐匿,病程可长可短,本文中病程有1天也有1个月,但其临床症状、体征与X线肺部表现不一致是其特点。支原体肺炎的确诊要靠抗体检测和补体结合试验,但是在感染的早期抗体滴度很少阳性,因而不能达到早期诊断的目的,而CRP是一种急性相蛋白,它的升高比抗体出现早。而支原体肺炎X线表现没有明确的特征性,仅凭X线胸片的表现也难以确诊。但X线表现为以下情况:肺纹理增浓呈羽毛状改变或扫帚样改变;斑点、斑片状影,其内或周围见网织条索影;大片实变影,少见支气管充血征,病变周围可见间质改变;且白细胞数正常,同时CRP增高,需高度怀疑支原体肺炎可能。如果冷凝集试验阳性或MP-IgM阳性则可确诊。
[参考文献]
1HemmerschlagMR.Mycoplasmalpneumoniaeinfections.CurrOpinInfectDis,2001,14:181-192.
内容摘要: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潜在的汽车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消费需求的可能性。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本文着重探讨了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个人信用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汽车消费国,但贷款购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尚不足20%,我国个人消费性汽车信贷余额从2002年的2000亿元降到2005年的1600亿元,汽车信贷市场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迹象,本文就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做出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社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不健全。汽车信贷市场的良好运转与发达的个人信用体系密切相关。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全国统一联网的个人征信体系,但存在着覆盖面过小、涉及金额过少、项目不完善等问题,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条件下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效应成为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扩大规模的最重要原因。缺乏适宜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目前国内汽车消费信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模式,即银行直接面对用户开展汽车贷款业务;另一种模式是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的模式,即由汽车金融公司直接面对用户,能够提供比银行更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这两种汽车消费信贷模式在目前政策约束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难以促进汽车信贷规模迅速扩大。缺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目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在我国具有明显的行业垄断性质,几大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而又自成体系,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汽车金融公司还未形成规模,致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不能有效展开,尚未开放的市场体系严重阻碍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产物业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担保三种。但目前房产抵押需由房屋治理部门进行评估、抵押登记,汽车抵押需到车管所登记,手续繁杂;依据《担保法》,学校和机关不能做担保,有能力提供担保的企业大多不愿意提供担保,私人企业原则上不能做担保,而致使贷款人无法按要求申请银行贷款。购车环境与消费环境不配套。除去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对汽车消费收费。据调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车辆购置费之外,有23个省级政府在购车落户环节外又加收了各种不同名目的收费,平均收费相当于车价的8。6%,同时在许多城市,由于停车场地少、停车费用高、汽车服务业不发达等原因,经常出现私人汽车不如出租车方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一)健全社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应尽快扩大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涵盖面,建议由央行牵头,各级政府部门协助,组建社会认可的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事务所,把分散在各金融机构、税收、交管、劳动就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合理评价借款人履行金融义务的能力,有效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信用风险治理机制,加强个人信用风险治理。(二)构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模式“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模式是指汽车金融公司在台前、银行在幕后的合作格局,这种模式既可整合资源,又可相互促进,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者、经销商和汽车厂商之间多方共赢的局面,同时减少对金融机构的政策约束,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推进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三)完善汽车消费信贷中的担保与风险机制大力推行法人担保和车辆抵押的担保方式。对资信较好的客户,实行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尤其应大力推行法人担保,因其具有可靠性强、风险小、方便快捷的特点,而对信誉一般的客户可继续实行保证保险方式;车辆抵押方式的关键是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保障;另外汽车信贷机构还可以通过二手车市场、租赁等业务处理违约车辆,以减少其经营风险。(四)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和社会消费环境现有的《汽车贷款治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治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搭建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框架,但还应逐步完善和制定《担保法》、《经济合同法》、《抵押登记治理办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信用征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内,约束政府的不规范行为,为消费者建立一个良好的购车消费环境,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参考文献:1。张先锋,单培,尹红。中日汽车金融服务业比较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5(12)2。李静。对困境中的我国“车贷险”业务的现实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5(9)
[摘要]本文讨论了当前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模式在理财观念、管理体制、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技术、体制、流程、人员以及评价体系等多个方面,探讨了当前形势下的高校财务管理模式创新与具体改革思路。
[关键词]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管理模式转型
高校财务管理,是指在高校范围内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的工作,重点是对高校内部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结算等过程的管理。高校的财务管理是高校整个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学校行政、教学、科研、后勤等各个方面工作的开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校未来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意识已深深地渗透到办学思想之中,高校的办学行为已同经济行为融为一体,高校的办学经费已从单一的财政拨款发展到多元方式筹集资金。在此情况下如何强化高校财务管理、广开财源、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对于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报账、记账、算账等简单地业务核算方面,给人们的印象也就是高校的财务部门是“收钱和付钱”的机器,充其量也就是个“账房先生[1]”这样的一个角色。这种印象不无道理,因为这种经费核算型的财务是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它是源自于经费供给制的产物,其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财观念淡薄、效益观念缺失。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高校财务管理普遍变得不适应,其状况是: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理财意识缺失,在资筹集方面“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对于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则显得动力不足。从而相对引致学校自主办学能力不足、资金筹措能力较弱。同时由于高校以“身份管理”为依据的分配制度的原因,造成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现象以致整体办学效益低下。
2、财务管理体制僵化,乃至混乱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高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于各高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各校采取的管理体制也都各有差异。但是财权的集中与分散并不主观随意的,而是要视具体的情况来定。不同的学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要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体制。管理实践中,我们很难脱离某种实际情况来具体界定某种管理体制的优劣,但是依据具体的情况在集权与分权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则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就在于一些高校所面临的具体的管理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管理体制的适应性改革却不能及时到位,乃至出现了许多体制与措施上的矛盾与混乱现象。
3、财务管理重核算、轻管理、缺分析,核算型财务观念挥之不去。
受传统惯性思维的影响,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侧重点仍在于记账、算账、报账的层面上以及对内、对外提供一些基本的数据。在财务管理的流程上更多地在于事后监督、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则显得不足。财务管理也只是停留在高校基本经济业务的核算,而并没有深入地进行财务分析、绩效考核等。“重核算、轻管理、缺分析”是这种体制下的基本特征。
4、财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一方面很多高校的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较低,有的也就停留在算好账的水平上;另一方面如今高校财务所面临的经济业务无论是从种类还是从数量上都远非几年前所能比拟的,如果财务管理手段跟不上,或财务人员掌握的管理手段跟不上,就连算好账的目标都很难实现,更谈不上财务管理了。
二、新形势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转型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及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学校规模不断扩大,收入项目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学校内部各种经济关系的建立,经济实体、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增多,校内各级部门自的扩大,形成了学校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财务工作多层次、财务关系日益复杂的局面,这些都是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管理所面临的新情况。
这种情况说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财务管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高校办学经费收支类别、数量、范围和方式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高校财务已经不再只是报账、算账的“支出性财务”,而已成为合理筹集资金、合理使用和运作资金的“运营性财务”[2]。
在这种情况下,高等学校不仅要合理地使用预算经费,更重要的是要自筹资金、自主分配收入和大力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因此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要在做好传统的记账、算账、报账等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资金的预测、控制、分析等各项工作;财务管理工作需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开拓资金来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办学效益上来,以保证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发展。近年来随着全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已经成为高校改善学校管理、优化资金利用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促使高校财务管理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发展,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从而促进高校办学上不断上规模、上水平。基于此,高校的财务部门必须依据当前的形势进行财务管理模式的转型,从重核算轻管理的核算型财务转向基于核算的综合管理型财务。
三、实现高校财务管理转型的基本思路
1、基于技术手段构建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管理平台
传统财务管理的低效一方面来自于观念及管理思想的陈旧,另一方面来自于管理手段的落后。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适合高校事业发展的财务管理平台。
(1)硬件技术层面。现达的通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实现高校财务管理计算机化以及网络化提供了强大的技术基础。尤其是最近几年来,各高校间的重组、合并、建立新校区等等,给高校财务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内容。现达的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无疑是给这种新的发展模式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效率。可以这样说,没有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支持,要想实现多校区、多部门间的远程、实时财务管理几乎是不可能的。
(2)软件技术层面。计算机以其强大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能力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先进的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为实现高效的财务管理只是提供了这种管理的硬件方面的可能性,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离不开软件系统,因此加强财务管理最终表现为使用计算机编写出一套功能强大、运行可靠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并让使用者熟练地运用。就目前高校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而言,已经有较为成熟、功能强大的软件系统,各高校财务部门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校的财务管理软件并依据本校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整合。
2、更新财务管理观念,重组财务业务流程。
就是要从传统的“算账、报账”的思维中逐渐解放出来,充分认识到当前高校的财务管理活动远远不是“报账、算账”这样的简单操作,而是要从学校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就如何充分合理筹集资金、使用资金、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大力提高办学的整体效益进行全局性的审慎思考和战略规划。树立新的财务管理的理念,就是要树立以开源为主体,开源与节流并举并充分考虑资金成本与资金使用效益的思想并充分落实在高校财务管理的实践中。这就要求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从简单服务型向管理决策型转变,从核算型向核算管理型转变,从单纯理财向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用财有度转变,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理财能力,为学校的重大经济活动的提供相关决策信息,切实做好领导的参谋。
基于这样的财务管理理念,必须对高校财务管理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设计或重组。高校财务管理业务流程优化重组的目的,旨在通过对现有的财务管理业务流程进行适应性评价来发现在执行管理者意图的过程中,各项业务处理间存在的潜在和显现的断点、漏洞和矛盾,分析这些断点、漏洞和矛盾形成的客观或主观方面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修正业务流程中的不合适宜的管理点,再用系统的思维方法对原有财务管理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和优化以建立一个集成、敏锐、有效的业务流程模式。
3、完善以部门预算为核心的预算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算管理作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3]。预算管理是采用价值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预测、调节、决策和目标控制的管理形式,是财务管理的根本,是财务控制的先导,是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基本依据。全面预算管理是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于一身的一种现代管理手段。目前,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资金种类及流量都迅速增加,面对每年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资金流量,如何创新管理理念,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实现“一要吃饭,二要发展,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调控能力”的管理目标,已成为高校预算管理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个道理在今天看来决不是创新。但是真正将此道理落实在高校财务管理的实践过程中,却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就目前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高校预算管理形同虚设,有些学校虽然也有形式上较为完善的预算,但实际上仍是预算是预算,实际是实际,没有多少的约束作用。能严格做预算并将预算执行到位的公有高校几乎没有,但在一些民办高校中却存在,因为他们提高效益的积极性和机制。在高等教育产品逐渐转向社会多元、竞争性提供的情况下,各公有高校必须充分意识到严格的部门预算的真正意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地组织收入,支出预算要分清轻重缓急、要充分考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对于费用开支要进行分类管理、预算到位、严格控制,支出预算要有足够的刚性。部门预算的编制既要实事求是,又要有超前意识;要充分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兼顾学校经常性预算和资本性预算,保证学校日常开支和前瞻性发展的目标的实现协调一致。
4、逐步建立起以“成本—效益”为核心的核算管理体系。
目前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尚未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对于其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两块尚无培养成本的概念。尤其是那些政府财政拨款比较“充裕”的高校更是如此。他们的财务管理也就是停留在怎么样把政府的拨款和学校预算外收入用完这个层面上,至于产出与使用效益考虑不足或根本就不在考虑之列。由于目前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均是国有资产,按规定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结果是一方面会出现经营性项目占用非经营性项目资源的情况,变相地提高了经营性项目的利润率;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导致了另一种形式上的国有资产流失,再一方面就是导致了高校积累积极性不高,最终致使基建投入不足而影响发展(当然基建投入不足也有别的原因,不惟此)。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逐渐转向大众教育加之公众对高等教育产品需求的日益增加,公共财政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将会日显不足,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将必须更多地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发展,如果尚未意识到这个问题并进行有效地“成本—效益”核算,无疑对很多高校自身来讲并不是件好事情。正因为如此,高校必须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于本校实际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模式以应对高校未来发展所面临的新情况和不确定性。
5、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无论多么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理念,最终产生效益都要落实到人的因素上来,最终都必须都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来实现。尽管我们可以建立一套先进的管理制度和一个先进的管理平台,但是如果我们没有相应素质的人员来实施依然还是一句空话和一个美好的愿望。因此在如今高校所面临的管理环境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优化财务人员结构,着实是高校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6、构建与高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一方面要依据实际情况建立或选用一套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评价指标,另一方面就是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地对财务收入、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逐步建立自我完善、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通过对高校财务支出项目的收支情况的分析、评价,旨在掌握学校的收入构成,支出结构及各项收支的增减变化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对高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价,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以及产生的效果或经济效益,从而引导和促进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通过对学校财务状况的分析,有利于学校领导层充分掌握有关信息以科学决策,统筹调度,合理运用资金;通过对办学效益的比较分析和评价,为高校主管部门正确把握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制定决策提供依据。各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候依据本校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有助于促进本校事业发展的财务管理评价体系,而一个切合实际的有效的财务管理评价体系,又必将大大地促进高校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
参考文献:
1、段茂森:“对高校财务管理的思考”,《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4月第2期。
2、王梅、冯显义:“对现行高校财务管理模式的思考”,《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卷第4期。
关键词:出版业 文化教育消费 作用
出版业作为一种非常典型的文化辐射的产业,它承担着对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创新的责任,是对文化的传播和积累,出版业是文化教育产业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也是文化教育消费的制造者,它在我国的文化教育消费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提神我够的文化教育消费水平以及我国的先进文化知识、综合国力就要重视出版业在我国的文化教育消费中的重要作用。
一、出版业能够指引着文化教育消费的方向
出版业能够通过人文社会科学使文化教育消费从理论上得到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解释,进而将文化教育消费提供的理论指导进行增强,而人文社会科学是文化教育消费的一个载体,它包括哲学、法学、社会学和论理论以及美学等,通过这额人文社会科学来引导全国人民的文化教育消费的观念,并且通过用价值导向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来增进人们的文化教育消费的理念,这样才能够保障人民的文化教育消费健康、正确的发展,才能够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和谐进步。
文学艺术作品能够影响人们的情感、认识、心理和思想,文化教育消费时刻影响这人们的这种感受,而好的艺术作品给人一种美感,让人们收到文化的教育和艺术的感染,出版业就是这种教育和感染的实施途径,他可以出版一些优秀的小说、诗歌、报告文学和戏剧等等,这些优秀的作品能够运用其中具有先进的精神和实际的人物、事迹等,用先进的人文精神来表现,并且鼓舞人们的精神,美化人们的品格,出版业出版的作品作为一种文明的载体,用自己的文化对出版的理念和出版物的内容品质进行影响,从而来改进文化教育消费的层次。
文化产品具有的特性,对出版业的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他们要求出版业能够对文化教育消费起到一种引导的作用,并且能够提神文化教育消费的层次,对他们的消费方向进行指引,既要用出版物本身的内容提高广大人民的文化层次,也要用出版业的特性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这样文化教育的消费者就会形成一个会消费、正确消费的心理和观念,正确对待消费的支出,形成一个合理的消费结构,并且能够让消费的内容更加的丰富,消费的方式也更加的文明,形成一个文明安全和谐的消费方式,让人们在进行文化教育消费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创建一个和谐的精神文明的社会。
二、出版业能够增强文化教育消费的需求,提高文化教育消费的能力
相比而言,出版业的发展空间和增值空间是比较广阔的,他能够推动整个社会对文化教育的需求,进而提高公众文化教育的消费的能力,并且还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消费能力,带动了文化教育的发展,对新的文化教育消费的产生起到一种刺激带动的作用。
文化教育消费能力值得是一些人为了提神自己的文化教育水平,满足文化教育的需求而进行的一种消费文化教育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所体现出的能力,就是文化教育消费的能力,总的来说,一个人的文化教育消费的能力主要是看他本身素质的高低,尤其是科学文化水平,所以要进行文化教育消费,就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增强自己的科学知识水平,满足对文化教育消费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体会到现代社会中国,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给生活带来的美好,文化教育消费的独特之粗,提高自己的文化教育消费的能力,建立一个科学、独立、美好的文化教育消费的环境,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文化教育是社会必不可少的一种发展动力,也是一种文化投资,它不仅提高了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对个人经济的提高有着非常大的作用,在我国的教育体制结果下,文化水平越高,收入越高,出版业如果能够快速稳定的发展,那么文化教育消费就能够增大,文化教育消费的能力也得到提高,内需扩大,促进经济的发展,不仅是物质上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文化教育带给人们先进的科学知识和人文精神,提高了整个文化教育的层次,所以说加快出版业的发展对增强我国文化教育消费和提高文化教育消费水平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三、出版业能够将文化教育消费中信息传播方式进行丰富,并且保护了文化教育消费者拥有的合法的权益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文化出版业中很强大的发展能力也被挖掘出来,出版业是一个高科技的行业,除了人们所常知的纸质媒体之外,他还会运用网络等,用高科技的方法向消费者提供知识和信息,并且能够及时的和消费者进行文化知识的探讨和交流,得到准确及时的反馈信息,这也是对传统的文化消费模式的一种改进,它改变了文化知识信息的产生、和接受的过程,让出版业能够准确、及时、高效率的对信息进行传播,让出版业的信息传播方式得到了丰富,并且随着近几年的发展,文化教育消费的传播方式也呈现了各种各样的发展方向,对整个出版市场的秩序起到了很好的文虎作用,对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是服务不到位的出版商也是一种打击,但是这些不利方面还是会存在的,所以文化教育消费者也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