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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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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1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00三年5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七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工作,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已依法办理闲置土地转让手续的,应当告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目有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用地单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两年的。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进行征地补偿的,土地归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不再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按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差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按照批准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标准和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二)、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的,可以采取以下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用地单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按不超过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按照不超过用地单位支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补偿。

(二)、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四)、用地单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拆迁费的,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支付额占应支付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补偿的,政府征地机构和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所需审计费用从应当支付给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能够复耕,用地单位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的闲置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地单位在十日内交还土地,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2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

今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再次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并规定对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 城市土地闲置现状

目前,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依靠土地升值已作为一种主要的盈利模式,因此捂地待建现象非常普遍,土地闲置现象非常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统计数据显示,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0年度待开发土地面积达31458万平方米。2010年8月,国土资源部《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统计》名单向媒体披露。根据名单显示,列入闲置土地面积约为9772万平方米。据媒体报道,位于北京通州京杭大运河畔的“运河岸上的院子”别墅项目,由泰禾地产公司在10年前就已拿到该项目的土地,而10年后项目才开始天价销售。由此可见,捂地待建、土地闲置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见表1)。

造成土地闲置或待开发的原因很多:一是政府原因。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造成土地闲置或待开发;二是开发商自身原因。等土地升值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资金紧张无法开工等导致土地闲置或待开发。大面积的土地闲置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又使土地资源未充分利用,因此,依法治理土地闲置势在必行。

二 治理土地闲置的意义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关键时期,治理土地闲置不仅是落实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和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有效措施,而且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能有效地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因此治理土地闲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治理土地闲置能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载体,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控着大量的土地,因此可以轻松掌控市场定价权。治理土地闲置可以有效增加土地供应量,从而调整结构,平抑房地产价格;可以有效防止国有土地资产增值中应属于国家所有收益的流失;。同时通过收回房地产企业大量囤积的土地,可以削弱开发企业掌控的定价权,让市场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其调控机能,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回归,最终达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的。

治理土地闲置在我国早就有法可依。《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同样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土地闲置问题却一直未得到真正解决。究其原因,一是在于有关处理土地闲置的法规政策刚性不够,尚未形成责任追究制度。比如,闲置土地未收回,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如何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执行力度大大下降。二是由于开发企业和政府间紧密的利益关系,无偿收回闲置土地难度相当大,而闲置税费相对于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的增值收益来说,又显得微不足道。因此,治理土地闲置缺乏的不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而是一种令行禁止的监督和管理。

三 治理土地闲置关键在于执行

第3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

这只是长和系旗下项目涉嫌闲置的冰山一角,其在全国8个城市13个项目,均不同程度的疑似闲置。据不完全统计,这些项目的土地价格近100亿元。

7月1日,国土部颁发的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式施行。如果以闲置一年以上,收取20%的土地闲置费计算,这些土地将应被追缴近20亿元的土地闲置费,如果以闲置两年以上将被收回,又有多少土地要被收回?

然而现实情况是,长和系旗下的众多项目或将继续“闲置”,并信誓旦旦地否认“囤地”。

皇家别墅搁浅8年

“巍巍的燕山山脉,自西北逶迤而来;环山之内,是洪水冲刷形成的小盆地;绿树浓荫之中,一座座红墙黄瓦的陵园建筑,檐牙高啄,金碧辉煌,坐落在东、西、北三面的山麓上。”这便是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被称为“世界上保存最完整、埋葬皇帝最多的墓葬群”—十三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

在这片环境优美、风水上乘的十三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里,长和系正计划打造占地25.5万平方米、建筑总面积逾8万平方米的“皇家别墅”。

早在2005年5月26日,长和系旗下的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长江实业”,00001.HK)与和记黄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和记黄埔”,00013.HK),便联手斥资1.84亿元从北京嘉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嘉海兴业” )收购了位于十三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占地25.6万平方米的该地块,以及地面上名为“北新嘉园”的现有建筑物。

该地块坐落于北京昌平区十三陵镇北新村,毗邻十三陵水库和北京国际高尔夫球俱乐部,容积率为0.3,长江实业和和记黄埔官网均称,“将建成为十三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罕有的高档低密度住宅区。”因其坐落于十三陵世界遗产某建设控制区里,被业内人士称为“皇家别墅”。

但是5年后的2010年8月,和记黄埔巨资打造的“皇家别墅”北新嘉园项目,却登上了国土部曝光的“闲置土地黑名单”。

对于这一“皇家别墅”闲置近6年的原因,和记黄埔将责任推到政府身上。然而,北京市昌平区国土分局工作人员在8月14日发给时代周报记者的采访回复中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六条’政策出台,市政府相关部门暂停受理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项目的审批。因此,该项目需报批的立项、规划等相关后期手续停滞。”

但是直到拿地8年多后的今天,这一“皇家别墅”项目仍处于“计划中”,仍未开工,和记黄埔2011年年报显示,预计2014年仅能完成该项目的1%。昌平区国土分局工作人员在采访回复中称:“据了解,该项目现正办理调规等相关工作。近年来,我局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催促其尽快开工未果。”

7月1日,国土部颁发的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和记黄埔计划打造的“皇家别墅”北新嘉园项目,距合同约定的2004年11月7日的开工时间已过去7年多。7月9日,时代周报记者欲向和记黄埔媒体联络人李惠明询问目前该项目进展情况,其秘书以其“开会为由”婉拒,另一位媒体联络人李翠华的秘书则表示帮忙转达采访要求。7月23日,时代周报记者再次联系李惠明和李翠华,其二位的秘书再次以“开会为由”婉拒。8月12日,时代周报记者第三次联系李惠明和李翠华,李惠明的秘书称“她今天休假了”,李翠华的秘书则表示,“李翠华女士主要负责香港的业务,内地业务由李惠明女士负责。”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而和记黄埔计划打造的“皇家别墅”北新嘉园项目,未动工开发远远超过两年,是否会被收回?昌平区国土分局工作人员在回复中巧妙地回答:“下一步将依照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对相关情况进行界定并依规处理。”

“并无在内地囤地”?

北京十三陵的“皇家别墅”北新嘉园项目,只是长和系旗下的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土地闲置”的一个缩影,双方在全国8市共有13个项目涉嫌闲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005年5月,和记黄埔与长江实业斥资16亿元拿下武汉江汉区花楼街和老浦片两个旧城改造地块,占地面积共 约16万平方米,但截至2011年底,这两个项目仍处于“计划中”。和记黄埔2011年年报显示,预计在拿地10年后的2015年,才能完成老浦片区项目的1%、花楼街项目5%。

双方在2005年9月26日,还以9600万元的转让成交价,获得了珠海占地20万平方米的淇澳岛柏涛湾项目。截至2011年底,该项目同样处于“计划中”,和记黄埔2011年年报显示,预计2014年和2015年仅分别能完成1%。

第4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由市政府成立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监察局、国土局、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从监察局、国土局和建设局抽调6名人员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全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指导、核查工作。

二、组织力量,调查摸底。市国土局已印发有关处置闲置土地文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对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逐宗调查登记,摸清闲置的原因,并填表造册,上报市国土局。

三、区别情况,依法处置。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5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政[]2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6号)等文件精神依法进行处置,对闲置土地,区别不同闲置情形,分别采取无偿收回、委托交易、延长开发期限、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理。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土地闲置满二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二)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建设意向和能力的,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

(三)因不可抗力和政府的行为,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的协议,纳入政府储备用地。

第5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

为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电[*]2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粤国土资电〔*〕29号)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现就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成立市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市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工作方案由市、县区清地办提出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县区清地办具体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组成由市委办、市府办另行发文人)。

二、清理时间安排:*年7月15日至*年12月31日作为集中统一清理时间。

三、应清理的房地产闲置土地及处置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用地,按《*市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2.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3.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4.超过规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二,尚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二)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实行限期建设(期限不超过半年),动工建设前继续按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限期建设期限仍未动工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未按照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未付出让金部分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四、应清理的工业闲置土地及处置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用地,取消投资商享受*市外来投资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使用权储备,待有能力进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调整安排:

1.土地交付使用满1年或以上(发文前已满1年的,届满期限允许延迟至*年10月31日)未动工建设,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

2.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既不申请土地使用权储备,又不同意调整的,按《*市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收取闲置费。

(二)土地交付使用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工业用地,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建设延迟的,动工日期应扣除因上述原因造成延误的时间后顺延。

六、其他闲置土地及处置办法:

(一)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二)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三)其他用途的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按《*市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处置。

七、清理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工作由市、县区清地办负责。涉及土地调整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区清地办提出建议,分别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调整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分别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下达调整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涉及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按《*市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八、涉及成本核算的,土地成本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建设成本由市、县区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九、涉及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市、县区清地办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协商处理,在不违反本意见原则的框架下,设定土地处置实施方案。

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生效后,即时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对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罚款。

十一、严格执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省政府79号令)。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工业用地出让实行指导价格。凡是纳入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为5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30元/平方米。今后将视情况进行调整,并逐步过渡到接基准地价管理。

第6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

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土地闲置等现象无法可依的局面。该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集体、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土地闲置。

同时还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使用国有土地,如果“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或“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1995年修订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于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荒废、闲置的,明确要求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1995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闲置给予处置的具体方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规丰富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此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7年颁布了《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再次强调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在冻结期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荒地、劣地、废弃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使用土地。

第二阶段(1998年~2003年):以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为标志,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统一了对城乡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规定。

《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再次修订后,明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并规范了不同土地闲置情况的处置方式。一是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是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或收取一定的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利用。该通知强调,各项建设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也强调,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2000年修订完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次重申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2001年5月30日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2003年,国务院决定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严禁土地闲置,国务院于2003年7月18日发出了《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明电〔2003〕30号),决定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此后,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对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予以撤消。对依法收回的可复垦土地,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严禁撂荒闲置。

第三阶段(2004年至今):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的实施为标志, 我国对闲置土地的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新阶段。

国务院决定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提出“三个暂停”。到2004年8月,全国清理出各类开发区(园区)6866个,规划面积3.86万平方公里,超过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6100平方公里,开发区的闲置土地面积达到40%以上。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暂停半年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即“三个暂停”。全面展开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国务院28号文出台,继续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2004年国务院“三个暂停”到期后,为了遏制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加强制度研究,制定严格规范土地管理措施,以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8号文提出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部决定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期,对全国城镇的存量用地、闲置用地、空闲地和批而未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闲置土地28105宗,面积107万亩。

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要求各地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对于建房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等文件出台,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方式和程序,以及收回的闲置土地利用方式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范。文件首次界定了闲置土地的涵义。专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并列举了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三种情形 , 同时,规范了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案的六种方式。

第7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

一、因原土地使用者的自身原因致使土地闲置的收回价格确定。

为了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尊严,共建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减少土地闲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该原因下的收回价格应等于原出让价格扣除以下各项费用的余额。

土地资源浪费税。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原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利用浪费了资源,理应收取土地资源浪费税,其标准可以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上限执行。

土地开发利用获得的准收入。如果土地使用者取得开发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销售,那么,就会产生一系列的税费,比如: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等。其标准用规定竣工时间相似地块开发建设发生的平均水平计算。

占用年限有偿费。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虽然没有动工开发,但是,根据土地利用的排他性可知,因为他的占用,影响了其他人的使用。

二、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致使土地闲置的收回价格确定。

土地使用者能获得土地的开发使用权,肯定是先到有关部门完善了相关手续并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因此,在土地使用者取得使用权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不能满足项目动工建设的,从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其收回价格应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原出让价格;

原出让价格的利息,用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土地开发利用获得的准收入。土地使用者取得开发使用权后,如果不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销售,肯定会获得一定的收入。其标准用规定竣工时间相似地块开发建设获得的平均净收益水平计算。

当然,在政府支付有关费用后,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较大的,应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提高执法能力,提高规划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土地闲置的收回价格确定。

第8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

乙方:

乙方投资的工业项目经批准为工业园的准入项目。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投资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主营业务:

(三)投资规模:

(四)项目坐落地:

(五)用地面积: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为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甲方协助住建、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对乙方提出改进意见;对乙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2.甲方为该项目(企业)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供水、供电、办证和报建等产前、产中、产后的跟踪服务。项目工程费用和有关办证、报建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履行义务,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采取措施。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进入甲方的工业园内投资,有权享受甲方园区的优惠政策。

2.乙方有偿取得的土地只能用于投资工业项目,项目投资必须符合市新增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的基本条件和以下投资控制指标(事项):

⑴项目产业类别:。

⑵项目总投资:。

⑶项目的开竣工期限:。

⑷投资强度:。

⑸容积率:。

⑹建筑系数:。

⑺厂房面积:。

⑻非生产用房设施占地比例:。

⑼绿地率:。

⑽用地创税率。

⑾缴交履约保证金:。

已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的项目土地用于抵押融资须经市政府批准,抵押土地取得的资金必须开具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该项目建设。

3.乙方负责接驳用水用电的费用、土地招拍挂的交易服务费和缴纳土地契税。

4.乙方项目在建期间及建成投产,必须依法规范进行施工或生产经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章纳税;每月有责任向甲方缴纳甲方拟定的治安管理费、卫生费和园区管理费。

5.乙方项目工程的建安税必须在甲方税收代征点或指定代征点缴交;项目投产后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6.乙方在建及投产期间,有义务按合同监管内容提供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给甲方,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违约责任

乙方对土地投资开发建设及达产,必须同时符合上述11项控制指标(事项),否则视同违约。违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一)扣除履约保证金。未按承诺书规定时间开工动工建设、未能按时投产以及未达到约定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用地创税率等指标的,视违约情况扣除乙方该项目部分或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二)按闲置土地有关政策处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项目土地闲置:工业项目用地投资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超过天;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

如项目逾期开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市政府按照《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对我市大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因投资规模改变或建设进度导致部分土地闲置的,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原出让地价款(不计利息)按分割的面积予以退还。对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按规定补地价款,追加项目投资人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乙方一经违反合同,取消乙方已享受的部分或全部优惠。

在建或投产企业建设期内已经享受的政策优惠予以收回,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追加乙方的土地出让价款;已投产的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市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并取消企业的评优评先资格。

四、合同生效

(一)为确保合同履约的有效性,乙方同意按投资项目土地面积每亩1万元缴交履约保证金,共计万元。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内容的约定,甲方有权按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二)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经信部门一份。承诺书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第9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准备增值;拥有产权;经营租赁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129-02

1 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区别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出租本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及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将建筑物出租。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新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范畴。核算范围:固定资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建筑物等土地上的附属物。

对于其他资产则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分类核 算。

2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与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3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

3.1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关键词:已出租,经营租赁]。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例如:甲企业2007年9月20日购入一块土地使用权,计划用于出租赚取租金,此时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当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经营租赁协议(注意:不包括融资租赁),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企业,租赁期2年,租赁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到期。按新准则规定2007年甲企业仍作无形资产核算,甲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即2008年1月1日将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核算转让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企业通过行政划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通过行政划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未花费任何代价,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能入账核算,但在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赚取租金收入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作无形资产核算。从租赁开始日再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企业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在企业将其出租用于赚取租金收入时,应从租赁开始日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企业只有外购的同时即已办理了出租手续并开始出租的,才应从购买日即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3.2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购入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例如上例甲企业于2007年9月20日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经管理层决定用于增值后转让的,那么甲企业于2007年9月购买日办完手续后即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否则企业在购入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如果经企业管理层研究决定用于增值后转让,那么应从停止自用于资本增值之日起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但是,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归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3.3 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关键词:已出租、拥用产权、经营租赁]。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此类。例如甲企业将其一栋厂房出租给乙企业,甲企业在出租之前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租赁开始日(已出租)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如乙企业租赁后又转租给丙企业时,乙企业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因为乙企业不拥有厂房的产权。另外出租如果为融资租赁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应为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即使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因为企业出租给职工的宿舍是间接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目的是为获取职工为企业提供生产服务,不是为获取租金。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如果企业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产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房地产自用的部分,以及不能单独计量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如果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重大的,如甲企业将门面房出租给乙企业,租期2年,租期内门面房的保安、清洁工作由甲企业提供,乙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保安费和清洁费。保安、清洁费等辅助服务费相对于门面房租金不重大,甲企业应将出租的房屋划归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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